农民工职业技能论文范文
农民工职业技能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
一、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现状
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以80后、90后为主体的新生代农民工在成长环境、受教育程度、价值观念、维权意识等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他们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意愿强烈,渴望融入到城市生活中,获取个人发展空间,但是这种意愿却未得到满足。当前,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体系尚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程度不足
我国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各级政府缺乏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的政策支持,没有充分发挥政府在职业培训中的引导作用;职业学校的职业教育模式实用性不强,存在着学费高、专业设置固化、教学模式单板等问题,难以吸引农民工参加培训;用人单位只看重经济效益最大化,不重视人力资源管理,加之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性较强,从而使得单位不愿意承担职业技术培训的责任。这种情况下,严重阻碍了农民工职业培训的发展。
(二)职业培训机制不健全
教育部、人力资源部、社会保障部等职能部门在职业培训管理中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监管机制,并且也没有设立具备管理、培训、指导、服务等功能的专门机构,致使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形成了多头管理的局面,由此导致了培训工作的实效性不强,从而造成大量的教育资源被白白浪费。大部分农民工培训机构缺乏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难以全面了解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技能和素质要求。此外,随着远程教育工程的普及,对农民工的培训方式也亟待改进,若是仍以传统的方式进行培训,很难满足就业培训的需求。
(三)职业培训经费不足
受各级政府财政紧张、企业不重视职业培训以及农民工无力支付培训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农民工职业培训经费来源机制。从政府层面上来看,大部分农民工的转出地均为经济欠发达地区,难以承担培训上的资金投入,而农民工转入地一般为经济水平较高的城镇,这些城镇主要针对本市下岗人员进行免费培训,导致培训机会未能均等化;从企业层面来看,企业普遍认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的投资大、收益小,不愿意投入过多资源,同时企业习惯于采用以师带徒的培训方式,使得培训内容局限在简单的岗位技能,缺乏农民工素质培养;从农民工自身来看,新生代农民工的收入水平较低,而他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享受有着新的追求,所以没有多余的开支用于参加职业培训。
(四)职业培训模式的灵活性差
从国内目前的总体情况上看,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主要依托于各类职业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由于职业院校在培训课程及培训内容的设置上与工作岗位的具体要求相脱节,加之培训计划欠缺灵活性和针对性,培训模式过于形式化,难以满足农民工对职业培训的实际需求。同时,有些院校将开办农民工培训班作为创收的途径,对招生过于重视,轻视了农民工专业技能的培养,并且在课程时间的安排上也欠缺合理性。此外,一些政府部门组织的教育主要是为了政绩,这样的培训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因培训目标不明确,致使实际的培训效果不明显。
二、完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的对策建议
(一)营造职业培训的良好社会氛围
良好的舆论氛围对提高全社会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的关注度,形成职业培训共识有着重要作用。为此,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宣传职业培训的相关内容,为新生代农民工及时传递国家政策、技工需求等信息,并报道农民工通过职业培训取得职业发展成功的典型实例,从而调动起农民工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同时,政府还要引导用人单位增强用工责任,提高对农民工职业培训的重视程度,鼓励用人单位构建起完善的员工职业培训体系。
(二)整合和利用职业培训资源
各级政府要对农民工职业培训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依托各大高校和职业院校的教育资源,建设职业培训基地,提高培训资源利用效率。首先,政府要加大对职业培训的财政投入力度,将培训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中,并出台优惠政策,给予农民工培训机构一定的政策支持。其次,认真调查研究新生代农民工对职业培训的需求,合理配置培训资源,促进各地区职业培训均衡发展。利用各类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资源建设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再次,制定农民工年度培训计划,选定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并对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收费标准、培训内容、就业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及时淘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
(三)改进农民工职业培训模式
我国政府应重视农民工职业培训的制度建设,引导农民工职业培训模式的不断改进与完善。具体做法如下:要求企业必须开展农民工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使培训涵盖农民工安全生产、劳动技能、卫生保健等内容;将农民工纳入到社区教育体系中,可成立农民工培训学校,搭建农民工学习平台;开放城市教育培训机构,大力推行联合式、订单式、定向式培训模式,使农民工职业培训面向市场和产业发展,满足各行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
(四)完善职业培训管理机制
我国各级政府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职业培训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农民工培训规模和重点,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农民工培训机构进行统一规划和监管。
1.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劳动部门要加强技能鉴定发证、技能培训、就业登记等工作;财务部门要编制农民工职业培训经费预算,多途径筹措培训资金;教育部门要针对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设置培训科目,引导职业技能培训方向;司法部门要针对农民工开展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2.强化监督检查。农民工培训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调研和农民工培训政策规划的起草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为了强化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农民工培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并针对农民工培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疑难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意见,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确保农民工培训任务能够落实到位。此外,还应建立统一规范的结业考核程序,并进一步强化对农民工培训考核过程、考核结果以及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3.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有关部门应当逐步提升工作的透明度,向社会公开与农民工培训相关的情况,如定点机构的运作、资金的使用等等。同时,有关部门应当设立公开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农民工培训工作公平、公正、公开。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借此来提升农民工的培训质量。结论:
总而言之,新生代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建设的生力军,所以各级政府必须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农民工的技能和素质。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体系中,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健全培训管理机制,有效整合和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资源,促进职业培训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的稳步提升。同时,还要营造农民工职业培训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社会对职业培训的认可度,从而为职业培训事业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李俊.职业培训与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发展[J].中国青年研究,2014(12):82-83.
[2]趙宝柱,张佳,郑洁,李婷.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需求取向及其实现策略[J].职业技术教育,2012(11):71-72.
[3]孙金锋.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需求与对策探析[J].广东农业科学,2011(5):95-96.
作者简介:唐艳红 女 生于1965年7月7日
籍贯:云南保山 在保山市职业培训学校从事教育工作
现任职称:中教一级 研究方向:职业培训
农民工职业技能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校企合作开展新生代农民工职教培训是实施供给侧改革,扩展企业和职业院校发展空间的有利举措。本文对自发培训、政府主导、企业主导、院校主导、校企合作等涉及不同培训主体的新生代农民工职教培训模式进行比较,基于校企合作模式角度,构建新生代农民工职教培训的长效机制总体框架,包括校企合作下职教培训的动力机制、约束机制、协调机制、评价机制及反馈机制等五个维度。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职教培训;模式比较;机制;校企合作
新生代农民工是在经济面临转型、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的新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新生代农民工是以人群的社会属性“代”为划分依据,指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90年代中后期开始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工亚群体。中国较早谈及农民工教育问题的是社会学家费孝通(1983)。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春光(2001)首次提出“新生代农民工”概念,并随着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使用“新生代农民工”提法后研究逐渐增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政府发布了一系列有利于新生代农民工发展的政策文件,包括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教培训,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做好青年就业工作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报告还提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战略任务。《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造更大的人才红利,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2015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提出:“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促进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职业教育要“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鼓励行业组织、企业举办职业学校,鼓励委托职业学校进行职工培训”等。基于校企合作角度,研究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模式及机制具有理论及现实指导意义。
一、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研究综述
对于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主要从农民工培训政策实践、培训需求、培训模式、均衡机制、目标导向、培训供给等方面进行研究。有关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模式的研究有:康红梅(2011)[1]从培训手段、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及培训途径等方面研究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的网络模式,认为此模式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培训机构为核心、以新生代农民工为主体;秦小菲(2012)[2]认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模式应充分发挥学校和企业的主导作用,加强合作机制及完善保障机制;刘斯漾(2013)[3]提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模式的选择应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培训内容应符合企业用工需求;李婷(2013)[4]提出应构建满足生存及发展需要,促进城镇融入型的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模式;郭金耀(2013)[5]认为传统职教模式较死板,应探寻科学、多元化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模式;张园园(2016)[6]提出建筑业新生代农民工多元协作主体培训模式,并从多元协助主体构成、职能定位、培训流程等角度做进一步研究;吴旗(2016)[7]认为高职院校开展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的主要模式为校企合作模式等;向丽丽(2017)[8]认为应该对现行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供给模式进行改革,构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公共供给模式。
有关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机制的研究有:王学红(2012)[9]認为新生代农民工培训机制应由政府主导、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共同参与;肖晓(2012)[10]研究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保障机制;肖子蕾(2013)[11]以湖南省为例,从立法、投资、评价和运行等方面构建新生代农民工教育培训机制;胡海侠(2016)[12]从城镇化视角,对苏州地区新生代农民工教育培训的协作化运行机制进行研究;皮江红(2018)[13]从共治角度,认为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需要强化政府主导机制、健全新生代农民工响应机制、深化企业合作机制、提升职业院校互动机制;杨光(2018)[14]基于新生代农民工职业能力,从职业培训的投入、引导、多元供给互补等机制进行分析。
已有研究成果对于全面了解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模式、机制、理论、政策和实践体系及有针对性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培训实施现状提供了有益借鉴。第一,职业教育培训对于提升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具有重要作用,由于中外国情不同,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也不同;由于关注角度和研究对象及时空特征差异,不能一概而论和简单地生搬硬套;第二,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模式选择及机制的构建,需结合具体情况,立足实践,从而使新生代农民工适应市场需求,促使其在城市社会全面融入;第三,新生代农民工职教培训的研究视角有待拓展,校企合作角度研究相对较少,更需要用立体的视角来深入研究,如投入、目标定位、监管政策、绩效评估、培训手段、培训质量等问题。
二、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模式比较
西方各国职业教育培训发展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善的适应各国国情的职业教育培训模式。通过对国外职业教育培训模式的分析比较,职教培训取得成功经验的国家都强调职业院校或培训机构与企业的紧密联系及相互合作,注重实践教学,以职业能力为本位,以提升职业技能为核心,且政府会制定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职教培训经费等保障职教培训工作的开展。对于提高我国新生代农民工职教培训质量及效果,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多年探索,涌现出很多较具代表性的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模式,如浦东新区的整体转移模式、安徽农科教统筹模式、湖南新生代农民工技能培训“工学交替”学历教育模式及山东宁阳县职教中心网络模式等。
按培训主体划分,国内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模式各有其特点,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一是自发培训模式。这种模式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而言,较分散,缺乏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等,较适用于自发学习意识强的新生代农民工,但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对劳动力的多样化需求。二是政府主导模式。主要是为一定地域的新生代农民工提供较为大众化的职业培训,培训费用由政府承担,使其掌握基本谋生技能,为其就业提供保障。三是企业主导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企业非常清楚自身的用工需求,培训会较明确,但也容易受到负责培训的管理层领导的主观想法的制约。四是院校主导模式。职业院校根据市场调研情况或企业对新生代农民工职教培训需求,制定相应培训计划与方案,进行面向就业岗位本身、自主创业的相关职教培训,培训经费由政府、企业及新生代农民工分担,培训效果由职业院校或用工企业评价。院校主导模式与自发培训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及企业主导模式相比,教学资源及师资力量更正规更强大,更符合新生代农民工的培训需求,但如果和用工企业沟通不善,不了解企业用工需求,则可能导致培训效果不甚理想。校企合作模式是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职业院校根据用工企业要求及新生代农民工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人才培养方案,引入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双师型优秀师资,设置相应课程体系及职业资格标准。
对比国内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模式,自发培训模式成本较低,政府主导模式组织程度较高,针对性较强的为企业主导模式,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是院校主导模式,而校企合作模式寻求职业院校与企业等利益主体的有效合作,但就现阶段职教培训情况而言,以提升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实质性培训较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应构建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以实现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的系统性与全面化。
三、基于校企合作的新生代农民工职教培训机制构建
职业院校和企业进行强强联合,对新生代农民工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可以更好地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校企合作培训新生代农民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动力不足、执行乏力、缺乏沟通协调及供给滞后等相关问题。基于校企合作中各方利益最大化的战略需求,构建校企合作下的新生代农民工职教培训的机制总体框架,包括校企合作下职教培训的动力机制、约束机制、协调机制、评价机制及反馈机制等五个维度。
(一)动力机制
校企合作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教育培训的支点和动力就是为了实现校企的互利共赢,包括内部动力机制和外部动力机制。其中,内部动力机制是指用工企业主要是基于市场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参与校企合作,而职业院校的主要目标是育人与服务社会。外部动力机制是指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校企合作,从而校企共同培养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人才。如2019年全国“两会”提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用于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职业院校将大规模扩招,全面开展新生代农民工学历职业教育培训,以助力新生代农民工素质提高。
(二)约束机制
加强立法工作,完善校企合作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体系,对职业院校与用工企业合作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如政校行企的相关职能、权利及义务等;出台校企合作的指导性文件,对新生代农民工职教培训的方式、课程设置及实施过程中的奖惩措施等问题进行详细规范。地方政府可根据区域资源优势及地理优势,对职业院校与用工企业合作培养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型人才进行指导。完善职教培训经费保障及质量监督机制,拓宽培训资金来源渠道,监督经费使用。
(三)协调机制
职业院校与用工企业双方在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教育合作培訓过程中,为了更好地促进合作目标的实现,需要进行必要的信息沟通,并用交流沟通的信息协调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及分歧,合理协调双方利益分配,从而使校企合作方案有效执行,减少校企合作交易成本。要具有满足模块化教学需要的结构化教师教学团队。职业院校需具备相关证书培训的教学条件和实习实训设施设备。如果硬件条件有限的,可租用相应企业、实训基地的设施设备,校企合作合理共享。
(四)评价机制
基于校企合作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职业教育培训需要建立一套多元参与、科学合理的效果评价机制,及时对校企合作职教培训效果进行评价,不断提高校企合作质量,以使校企合作持续健康地向前推进。主要包括新生代农民工学习质量评价、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条件及利用评价等内容,实现产教融通、书证融通、课程融通,实行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的相互贯通。如新生代农民工学历职业教育培训采取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相融合的培养模式,即1+X证书,也就是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多证书模式。1+X证书培养模式要求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职业院校等多方参与。各证书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以及对院校实施培训的有关条件要求由相关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提出等。
(五)反馈机制
职业院校与企业培养新生代农民工,能否实现长期合作并达到最大的效益,取决于校企合作双方长期地、逐步地尝试、探索和建立反馈机制,这样有助于校企双方及时了解和掌握校企合作的进程和阶段性成果,提高校企合作的效率。学校要根据用工企业对新生代农民工需求的变化组建信息反馈渠道,根据反馈信息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反馈渠道多样,可通过教学督导、学生教学信息联系员、企业代表等反馈职教培训情况,从而进一步规范职教培训管理,提升新生代农民工职教培训质量。
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培训不同于其他,在性质上是一种具有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需要进一步完善校企合作模式,深化校企合作内涵,实现校企资源共享;创新涵盖动力机制、约束机制、协调机制、评价机制及反馈机制等。需要建立政府、行业、用工企业及新生代农民等多主体广泛参与,适应新生代农民工职教培训需求特点,满足用工企业需求的校企合作职教培训体制机制。提升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及综合素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參考文献:
[1]康红梅,杨文健.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的网络模式研究[J].成人教育,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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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园园.新生代建筑业农民工职业培训模式研究[D].济南:山东建筑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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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皮江红.“共治”视角下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教育机制研究[J].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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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新国
Key words: New generation of migrant workers;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Mode comparison; Mechanism;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农民工职业技能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当前,国家正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以加速我国现代农业步伐,但是纵观我国农业人口的整体素质,会发现绝大多数的农业人口文化程度不高,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因此,农民需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才能更好地促进现代农业的建设。现代远程教育,在技术与空间上解决了农民接受教育培训的局限性。本文通过研究现代远程教育在农民教育培训中的应用,来探讨农民教育培训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现代远程教育;农民教育培训;应用研究
开放、灵活、自主是现代远程教育的一大特点,其消除了在时间、地点等方面的诸多局限,整合多方资源,为各类社会人员提供各种类型的学习服务。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农民就不用受到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任意的时间都能够学习知识,接受教育,很好地解决了学习与农忙之间的矛盾。另外,农民还可根据自己的意愿有选择的学习。如何最大程度发挥现代远程教育的优势,为农民教育奠定基础,是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1按照农民的切身需求提供教育资源
1.1关注农民的个性化学习需求
农民能够坚持远程教育的动力,就要符合农民自身个性化教育的需求,课程要尽量生动有趣,接近农民的日常生活,知识、技能传授的方法要考虑到农民的接受能力 。同时,要为农民提供实时的市场信息和生产指南,帮助农民合理的确定生产计划,避免盲目的跟进,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1.2关注培训课程的实用性
随着新时期经济的发展,农民更加务实,学习的目的性非常明确,这就要求远程教育课程关注培训课程的实用性,通过培训,农民能够解决眼前面临的困境。因此,现代远程教育培训课程,就需要在现有的培训方式和内容上有所创新,通过结合生产经营、娱乐休闲等,使得农民在教育培训中学到更加有用的知识。
1.3培训内容应与时俱进
农民的现代化远程教育培训,要紧跟着时代的步伐,结合当前新农村建设的任务与特点,尽量的丰富远程教育课程的多样性,丰富培训形式,确保农民在新时期中新的需求得到满足。除此之外,要引导农民打破传统的壁垒,向新型的现代化的农民转型。可根据当地的农业产业结构,开展对应的教育培训,将国外的先进设备与技术介绍给农民,增加农民的学识。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政策息息相关,而农民的信息接收能力较差,不能及时的了解相关的国家政策,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远程教育培训课程,要在这一方面为农民提供方便,有效地促进农民的生产,这也是农民参加培训的根本意义。
2建立适合农民特点的自主学习平台
2.1提供知识的平台
教育培训,本质上是一种知识的传播,远程教育培训提供知识的平台,应该包含以下四个具体的功能:课程设置表,引导农民了解课程的大概内容,将模糊的学习目标变得清晰化;知识文档,主要是为农民提供学习中用到的知识汇总数据包;参考书籍,参考书籍是学习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归纳相关的知识,方便农民查阅;外部链接,这是为农民提供一个与所学课程相关的资源链接,是对课堂所学内容的补充。
2.2提供交流的平台
在学习中交流,交流中学习,才能获得长足的发展和进步,远程教育需要提供交流的平台,应该包含有以下具体的方式:交流社区,这是一个虚拟的社区,在这里,农民可以与各种不同身份的人士交流学习,同时在社区内开发不同的话题板块,让农民可以根据个人的兴趣参与讨论,与其他人组成团体,共同进步;知识论坛,在论坛中,农民可运用不同的方式,就学习中遇到的问题与其他同学或者教师展开交流,另外教师在论坛中开设的相关知识的讨论帖,能够使农民在讨论中得到提升,引发对相关问题更深层次的思考;虚拟课堂,教师通过直播或者录播的方式,在线进行知识讲解,农民在观看的过程中随时可以提问发言,这些数据都被后台所采集,以实时或者以定时的方式来回应,在课堂中,也可以进行同学之间的交流。在这里引入一个虚拟课堂实例为行业内的培训机构提供参考,该课堂通过PC客户端实现交流授课,全程音频授课,教师在讲解的过程中,同学A觉得这个知识点没有听懂,便可在实时交流区内发布留言,留言呈滚动播出,所有在客户端前听课的学生都可以看到问题,有和同学A相同疑问的同学,便在该弹幕中点赞,表示同问,此时,助教及时的回复,完成问答。另外,同学A的问题,也有其他同学进行回复,这样的虚拟课堂,充满了互通和时效性,加大了学生的学习自主性。
2.3提供学习的平台
远程教育给农民提供了一个完全自主的场所,在其学习的过程中,教师和班级的管理者都可在后台对农民的学习进度和状况有所了解,该平台应该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的功能:实际的案例,在学习中,不仅要知道解决问题的原理,还要能将这些理论应用在实际的生产生活之中,课堂中的案例分析,能够进一步的增进理论的理解和应用;竞争机制,竞争在任何领域,都是促进事务发展的一大因素,学习中,引入相对有趣味性的竞争机制,很大程度上,会激发学习的热情;虚拟图书馆,在学习中,难免会遇到手头资料不能满足自身需求的现象,因此需要在相应的页面添加相关补充资料或者图书馆的网址链接,实现资源最大化的获取。
3结语
21世纪是大数据的信息时代,农民由于文化基础薄弱,更需要不断地学习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才不至于在现代化建设中捉襟见肘,现代远程对农民教育培训,无论是在教育的形式或者是知识的覆盖面上,都能满足农民教育的需求,根据农民的需求来建设和完善远程教育网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杨波,刘成玉.现代远程教育技术与农民职业教育培训[J].农村经济,2013(01):111-114.
[2]毛汉硕,宋志生.农民现代远程教育培训机制构建研究[J].广西教育,2014(35):45-47.
[3]吉文林.现代远程教育在农民教育培训中的应用[J].农民科技培训,2015(12):27-29.
作者简介:英红,中专学历,白山市农民科技教育中心,农艺师,研究方向:农民教育培训。
农民工职业技能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文章通过分析当前新生代农民工职业培训中存在培训内容落后、培训方式单一、师资队伍缺乏等问题,并结合网络环境下开展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势,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从而为开展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网络环境;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一、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制订了一系列开展农民工就业培训项目和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自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新生代农民工”概念以来,这一群体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学者们对这一群体也十分感兴趣,从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所有选库中以“新生代农民工”关键词进行文献标题检索,截止到2014年4月,共有3031篇匹配的论文,探讨和研究的内容涉及范围很广,包括新生代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市民化问题、职业培训、子女教育等。另外有一本专门探讨新生代农民工就业状况的专著:《农民工就业问题研究:基于浙江省新生代农民工视角》。不同领域的研究者从各个角度对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进行了研究。如杨海芬、赵瑞琴、赵增锋通过对政府管理部门、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农民工自身几个角度对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现状进行调查、分析,总结成功经验,剖析职业技能培训存在的约束因素,提出改善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对策。吴玲燕、谢丹、吴明莎认为,为了适应形势上的变化,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模式也必须随着职业、技术的发展新趋势及培训对象的变化而不断创新。
与此同时,迅速发展的互联网走进日常人们生活,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2014年7月发布的第3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我国网民中农村网民占比28.8%,农村网民规模达1.78亿。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文化程度的提高和上网需求的加大,为新生代农民工通过互联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了很大的可能。
二、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力度,新生代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了重要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1、培训内容落后,缺乏针对性
目前,我国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内容落后,培训机构讲授的内容大多数是已经过时的东西,这与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的知识和技能的要求不适应,与当前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要求不适应,容易造成培训内容与就业脱节,也不能满足新生代农民工对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培训机构在对新生代农民工进行培训时,没有考虑到他们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礎,培训的内容很难对他们真正产生吸引力。
2、培训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
培训机构大多数采用满堂灌的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教学上重理论知识的传授、轻实践能力的培养。
3、教育培训师资队伍严重短缺
目前,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师资主要来自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专业人才。由于缺乏专业化的队伍和激励机制,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师资队伍的数量和质量都难以得到保证。
三、网络环境开展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优势分析
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普遍具有较高的文化,乐于接受新生事物,愿意利用网络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另一方面,网络培训具有超时空性和灵活性,能够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个性化需求。
1、新生代农民工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信息素养
《2013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指出,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仅占6.1%,初中占60.6%,高中占20.5%,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2.8%。新生代农民工是随着网络在中国的使用和逐步普及而成长起来的,具有较高的信息素养,所以他们对互联网非常熟悉,也热衷于使用互联网解决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问题。他们大多能熟练使用电脑、手机等设备接入互联网,能够使用 QQ等即时通讯软件进行交流。
2、网络培训具有超时空性和灵活性
与上一代农民工外出务工挣钱养家不同,新生代农民工外出务工的最主要动机是求得自身的成长和发展,赚钱并不是最强烈的动机,他们的职业流动率在各个年龄段中是最高的。由于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不固定性,传统的培训方式很难满足他们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生代农民工学习的积极性。网络培训不仅弥补了实体教学培训资源的不足的问题,而且有效缓解了工学矛盾。网络学习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只要愿意学习,只要具备网络接入条件,可以随时随地进行学习,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例如近年来盛行的视频公开课(如网易公开课、新浪公开课等),都是由名师和名家担任主讲,教学内容都是经过精心组织的,可以随时开始观看,随时结束课程,而且可以反复观看自己感兴趣的内容,直到明白为止,这可能比面对面的传统的授课方式的学习效果还要好。
3、网络培训可以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个性化需求
在传统的课堂培训当中,与传统的课堂培训相比,网络培训是真正能够实现个性化的培训方式。农民工可以自身的实际情况,去选择合适的课程进行学习。
四、网络环境下开展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对策
网络培训能够满足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需求,为其提高知识水平和职业技能提高良好的平台和环境;
1、更新培训观念
新生代农民工教育培训应该树立以新生代农民工学习者的需求和发展为本的理念,在网络培训过程中,要让学习者真正能够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学习方式和学习内容,要为他们提供多样化的选择。
2、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多样化的网络资源
目前,我国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内容与实际存在较大的脱节,这些教学内容对新生代农民工吸引力不大。培训机构应该以市场为导向,深入到企业一线,了解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和培训的需求,多方面收集职业培训的网络资料,才能在此基础上开发出相应的教学内容。同时,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开发面向新生代农民工的教育网络游戏,让他们在游戏的过程中掌握知识和提高技能。
3、组建专业化的培训队伍
要根据新生代农民工教育培训人数多、门类广的特点,可以吸引教育培训机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等单位的教师以及各行各业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精英,形成一支以专职人员为骨干、以兼职人员为主体的专业化的师资培训队伍,从而保障新生代农民工教育培训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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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政良,男,汉族,教育技术学硕士,讲师。赣南医学院信息工程学院。
农民工职业技能论文范文第5篇
B类:服装裁剪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具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制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电工、气焊工、食品检验工、建筑水电安装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农机修理工、PNP无盘网络操作维护工、纺织纺纱工、电解工、酒酿造工、卷烟挡车工、化肥生产工。
C类: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锅炉操作工、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钢筋工、架子工、电气设备安装工、办工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石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工、铸造工、金属热处理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乳品检验工、计算机调试工、自动照相排版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修工、冶炼工、矿山爆破工、电子元件装接工、茶叶加工员、城镇草坪技术员、城镇草坪监护员、家畜饲养员、屠宰加工员、乳品加工员、饲料粉碎工。
C类:无线电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无线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摄影师、美容师、美发师、服装定制工、医药商品、中药调剂员、烟花爆竹制作工、鉴定估价师、采矿工、保健按摩师。
农民工职业技能论文范文第6篇
(一)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审核把关。各级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工程立项、审批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时,要核实工程项目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要从严审查。对建设单位提供虚假资金证明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已经批准的项目,已经开工的要责令停工整改,并不再审批其申请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带资承包管理。对建设工程项目要求施工单位垫资的,必须在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垫资数额、计息方式和偿还期限。带资承包的施工企业,不得再要求分包单位带资施工。对违规带资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承接资格。
(三)严格禁止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新上建设项目。对已竣工或在建工程仍然存在拖欠工程款而又申请新上建设项目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实施联动制约。在原项目拖欠款未彻底偿清以前,不得办理其新建项目的立项及审批手续。金融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降低其信用等级、授信额度或提高其贷款风险警示度,直至暂停对其贷款、担保等业务,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列入重点检查对象,不得授予其“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称号。各级清欠机构要将发生拖欠而未彻底偿清的单位名单及时抄告有关部门,并通过当地媒体予以公示。
二、严格建设过程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工程款拨付情况监控
(一)规范建设项目发包承包管理。加强工程承发包合同管理。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预付工程款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时限、支付方式以及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式等内容。各级建设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建筑业企业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资质出借、以包代管等行为。实行分包的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使用自有或直接招用的劳务人员完成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作业,只能将工程主体结构以外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企业。分包企业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内容或劳务作业项目再分包给任何单位或包工头。总承包、分包企业必须与所招用的全部务工人员逐个签订劳动合同,其中由分包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经总承包企业核验留存。总承包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对分包企业和分包工程的管理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全部由总承包企业派出,并切实履行相应管理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总承包企业不得变更原投标文件承诺的现场管理人员。
(二)加强工程款支付监管。各级发改、财政、建设、教育、水利、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审批项目以及本行业、本系统专业项目工程款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予以制约。建设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进度款。对因工程进度款拨付不到位或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严格房屋预售和产权登记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批准实行预售的,开发企业必须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预售资金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并优先支付工程款。各银行和房屋预售审批部门对预售资金流向及使用情况负有监管责任。房屋确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必须核验由开发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共同签署的工程款结算完结报告,否则一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三、严格工程结算和竣工备案管理,将工程结算纳入竣工验收备案审查
(一)进一步严格工程竣工结算时限。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单项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从接到承包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最长60天内必须完成审查。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对工程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技术鉴定,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办理竣工结算。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工程结算审核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否则视为故意拖欠工程款。
(二)进一步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施工企业人员工资结清证明,凡是未提供人员工资结清证明的,一律不予备案,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对不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暂停其新上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审批。
(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的比例、期限和方式,并在承包合同中与施工企业约定。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证金扣除因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缺陷的鉴定及维修费用后全部返还施工企业。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按索赔程序办理。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逐步取消预留保证金的做法,解决因质量纠纷导致的变相拖欠问题。
四、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完善工资支付监督监控
(一)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筑业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全面建立工资支付内部监控制度。企业必须制定专门的务工人员工资管理规定,加强对各分公司、项目部的日常检查,负责协调处理劳资纠纷,确保制度得到落实。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建筑业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情况纳入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加强落实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制度。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按照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资保证金,按要求存入工程所在地财政专户,专款用于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拖欠务工人员工资问题。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剩余的工资保证金全部退还建设单位用于支付工程款。外地进邹建筑业企业要在本市指定银行专用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由储蓄银行出具缴纳证明。缴纳证明作为外地进邹建筑业企业进邹备案申请条件之一。市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制定外地进邹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标准,拟执行: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150万元,总承包
二、三级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100万元,专业承包
二、三级企业50万元;具有七项以上(含七项)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七项以下的10万元。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起投诉上访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下一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比上一年增加一倍;凡因支付农民工工资需支取保证金的,缺额必须在1个月内补足至规定数额。
(三)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用工管理制度。我们局、建管处制定的农民工管理三册两公开很好。建筑业企业使用务工人员,必须依法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完善员工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各项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积极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完善适合建筑业企业用工特点的劳动合同范本,合同中须明确务工人员工作种类、工作量、工资的结算及支付方式,明确工资支付期限,明确纠纷解决方式和途径,并推广使用。
(四)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务工人员工资支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全面责任,用工企业对所使用务工人员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负责对所使用的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确保务工人员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凡是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其中已经拨付给分包企业的款项,由总包企业在工程进度款中抵扣或自行追回。 (五)严格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管理。一要严格工资发放时效。建筑业企业要按月结清每个务工人员当月完成的工作量,按照与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工资结算时限和工资支付方式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提倡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日清月结”制度,提倡实行按月发放。二要实行务工人员登记卡制度。由用工单位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每一名务工人员办理务工人员登记卡,由其随身携带。务工人员登记卡正面记录务工人员姓名、籍贯、年龄、工种、身份证号、工资卡号、用工单位等信息,背面印制务工人员维权须知。监管部门检查时核查务工人员是否持有登记卡、登记卡单位与施工现场用工单位是否一致,以此作为用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签订劳务合同的依据。三要实行工资发放公示制度。用工单位负责在每月发放工资前,把工资发放公示表张贴在施工现场,便于务工人员及时核对工资数额。四要实行工资直发制度。务工人员工资由总承包单位或用工单位按照用工合同约定直接发放到务工人员工资卡中,严禁直接发给包工头,未经本人委托 他人不得代领。五要实行用工企业信用通报制度。对于拖欠事实清楚,未能及时解决又无正当理由的施工企业,或引起投诉上访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计入信用“黑名单”,在相关网站上进行通报,并视情限制其参加招投标资格。
发生务工人员投诉拖欠工资案件,总承包、分包企业应当举证已结清投诉人务工工资的详细资料,无法举证的,以投诉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或相关要求为准。对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施工企业要优先用于支付务工人员工资。
五、健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完善信用管理制度
(一)完善加强建筑领域信用管理。发改、财政、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对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对象,建立完善相关信用档案,及时汇总有关建筑业企业和相关单位的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共享监管信息,确保拖欠方“一处失信、处处受制”。要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化管理,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标投标、银行贷款、评奖树优等各个环节,研究出台具体的鼓励、限制及惩戒的办法和措施。
(二)加强中介咨询服务行为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依法据实出具有关资信证明和咨询报告,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要为工程项目双方提供公平合理的咨询服务,严格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查或鉴定检测,并保证工作成果的科学、公正。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的监督监管。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机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追究其责任,并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三)发挥建设领域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设领域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会员单位行为规范,引导建设类企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增强风险意识,自觉规范市场行为,抵制不正当竞争,有效防范拖欠问题的发生。对存在拖欠问题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要在行业内部予以约束和制裁。
六、严格落实责任,依法按规保障民工工资问题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设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一步充实施工现场管理力量,将每个施工项目务工人员工资发放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监管人员,确保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拖欠问题或隐患。要制定务工人员工资检查考核办法,坚持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检查工作必须覆盖到辖区内的每一个工地,发现拖欠问题及隐患要及时上报、限期处理。对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发放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发展改革、财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监察、工商、国土资源、人行、银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各项关口,共同防止发生新的拖欠;教育、建设、交通、经信、水利、国有资产监管以及电力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对本行业主管项目和企业的监管职责,确保各项防止新拖欠的措施得到落实,并对所主管项目和企业中发生的新拖欠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处理。
(二)设立基层拖欠工资问题协调机构。要在每一个施工现场项目部设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基层拖欠工资问题协调机构,负责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工程量、质量安全行为及务工人员工资纠纷案件协调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萌芽状态。
(三)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和司法手段作用。对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案件,凡是存在争议的,要引导双方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要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务工人员工资争议事件随时受理、快速解决。对符合有关条件的,依法减免劳动争议仲裁费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务工人员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加速办理。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务工人员的诉讼及协商、调解等活动,切实保障务工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对以非法手段讨薪,甚至以讨要工资或工程款为由扰乱社会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公安机关合作,依法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严厉打击!!
(四)加强舆论宣传,提倡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宣传报导合理防范和依法解决拖欠问题的成功案例,揭批以讨要欠款为由违法制造各类不良事件行为,引导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形成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行业风尚,支持企业和务工人员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劳务企业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实行合同履约保证金和
工程质量保修金(回访金)制度
一、合同履约保证金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从事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劳务企业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工程总额的5%做为履约保证金。
2、合同履约保证金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待工程完工年终未出现工程质量及安全问题,并且所使用的劳务工未出现集体上访等恶性事件发生的将给以返还。
二、工程质量保修金(回访金)按以下规定执行:
1、屋面防水工程(包工包料)质量保修期暂定5年,保修金(回访费)按屋面工程总价的20%予扣。
2、水、电气安装工程(包工包料)质量保修期暂定2年,保修金(回访费)按水、电器安装工程总价的10%予扣。
3、采暖安装工程(包工包料)质量保修期暂定2个采暖期,保修金(回访费)按采暖安装工程总价的10%予扣。
4、外墙保温工程(包工包料)质量保修期暂定5年,保修金(回访费)按外墙保温工程总价的5%予扣。
5、装修、装饰、装璜工程质量保修期暂定2年,保修金(回访费)按装修、装饰、装璜工程总价的5%予扣。
6、其他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保修期暂定2年,保修金(回访费) 均按其工程总价的5%予扣。
为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职责分工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款拨付管理
为有效预防工程款拖欠问题发生,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大对工程款拨付的监督、检查与控制,按投资来源明确责任分工如下:
1、市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检查与控制,由市城建大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除此以外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检查与控制,由项目法人(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
2、社会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拨付、检查与控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
(二)拖欠工程款问题监管与调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拖欠工程款问题进行监管和调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如下:
1、各县、区(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社会投资项目和本级财政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监管与调处工作。
2、中、省直单位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投资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监管与调处工作。
3、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监管与调处工作,并对各县、区(高新区)和中、省直单位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具体分工如下:
(1)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市城乡建设局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牵头部门,协调全局各相关科室对拖欠工程款案件进行查处,负责拖欠工程款案件举报与投诉的受理、转办和调解;及时发布和动态更新拖欠工程款“黑名单”;按照程序向有关单位出具《不拖欠工程款证明》;对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单位不予受理其资质增项、升级申请等。
(2)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单位,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不予办理建筑市场准入手续。
(3)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投标前审查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招投标过程中,对招标人(建设单位)执行招标文件中有关劳务分包、专业分包的要求以及投标人(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相应的投标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单位禁止参加新建工程项目招投标。
(4)建筑经济管理站:依据招投标文件,负责对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中有关预付工程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等工程款支付的条款进行审查和备案;负责竣工结算书备案;对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中工程量、工程结算争议事项进行调解;对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单位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5)建设施工管理办公室:负责施工许可管理以及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查处。审查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是否按要求落实建设资金(需提供预付工程款到位证明和施工单位的财务收据),是否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据;对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中可能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移送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
(6)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书备案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中存在的工程质量争议事项进行调解。
(7)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对不能提供《不拖欠工程款证明》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8)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对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中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责任单位,依法立案、处罚。
二、工程款支付过程监管
(一)各县、区(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采取有效方式,加强对本辖区内社会投资项目和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工作;中、省直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本单位投资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日常监管工作。
(二)市城乡建设局(各执法科室)要把工程款拨付作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检查和抽查的力度,如果发现工程所在地县、区(高新区)、中省直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款拨付环节监管不到位的、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隐瞒不报的,将严肃问责,并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
(三)各现场检查部门对在建工程项目工程款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查验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承诺和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分包工程款。检查发现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分包工程款)的,要当场对责任单位下达《拖欠工程款限期解欠通知单》(见附件),责令拖欠单位在20日内解欠。
(四)各现场检查部门下达《拖欠工程款限期解欠通知单》后,最迟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报送后,要加强跟踪复查;经现场检查部门复查仍未如期解欠的责任单位,将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
(五)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接到有关在建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来信、来访、举报等投诉案件后,及时审核、确认;对确实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的责任单位,下达《拖欠工程款限期解欠通知单》,直接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
(六)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将拖欠工程款“黑名单”发布在大庆建设网(http://jsj.daqing.gov.cn/)上,并根据现场检查、案件受理及解除拖欠等情况实时、动态更新名单;拖欠工程款“黑名单”面向全市公示,可公开查询。
(七)市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业务科室受理有关单位办理建设手续申请事项时,应首先查询申请单位是否被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对列入拖欠工程款“黑名单”的责任单位,不受理其申请事项,并告知其不予受理原因。
(八)被下达《拖欠工程款限期解欠通知单》的责任单位,解除拖欠后可携带相关付款凭据,提交到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复核,经确认已经解欠的,由市城乡建设局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将其从拖欠工程款“黑名单”上撤除,准予办理市城乡建设局有关建设手续。
(九)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拖欠分包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负总责。
(十)建设单位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拖欠分包工程款,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三、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的认定、受理与调处
(一)拖欠工程款行为的认定
拖欠工程款是指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施工总承包单位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价款的行为,也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分包合同(包括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所约定的期限向分包单位(包括劳务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足额支付分包工程进度款、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行为。
(二)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的受理
1、市城乡建设局受理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时,应首先对案件是否属于拖欠工程款进行认定,重点审查投诉人提供的以下两方面要件:一是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工程合同原件。重点审查合同签订双方主体是否合法,签订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是否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是否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需要,可以追溯到该工程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二是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工程款或分包工程款的有效支付凭据原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立案。
2、对未采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或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诉讼等其他途径解决。
3、对实际分包单位与招投标、合同约定不符的,或分包单位发生变更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备案手续的,一律视为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并移交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依法立案、查处。
(三)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的调处
市城乡建设局调处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应遵循以下程序:
1、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拖欠工程款投诉案件后,首先审查案件是否存在工程量、工程结算和工程质量争议;不存在争议的,按照清理拖欠工程款调处程序处理。
2、案件中存在工程量和工程结算争议的,先由建筑经济管理站调解,然后将调解结果移交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处理。
3、案件存在工程质量争议的,先由工程质量监督站调解,然后将调解结果移交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处理。
4、案件可能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先由建设施工管理办公室组织认定,经认定确实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移送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立案、处罚,责任单位对因拖欠工程款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经认定,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由建筑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按照清理拖欠工程款调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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