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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方法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81

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方法范文第1篇

(一)农民工的界定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形成的特殊的劳动力群体。对农民工的界定,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从劳动关系看,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也包括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

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从产业分布看,大部分集中在第二产业的建筑、采掘、纺织、制造等行业,以及在第三产业的商业、餐饮、服务等行业的务工人员;从就业方式看,部分在国有、集体单位正规就业,大部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以及在国有、集体单位里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务工人员;从与城镇的联系看,包括“离土又离乡”进入城镇的务工人员,也包括“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乡镇企业务工人员。

(二)农民工的地位和作用

农民工初步具备了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一是农民工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相联,掌握和运用现代生产技能,成为我国产业工人中的生力军。二是农民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他们的劳动时间、劳动对象以及所创造的价值主要在城市,其收入形态是货币而不是实物。三是农民工既受到机器大工业生产规则和社会化大生产秩序的约束,又受到工业文明与城市文明的熏陶,已与传统的产业工人日益融合。

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新成员,壮大了工人阶级队伍,巩固了工农联盟,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增强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为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农民工队伍的发展趋势

在数量上,农民工队伍规模将继续扩大,但增速趋向平稳。目前,我国有1.2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已经占全国职工总数的一半以上。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第

二、三产业和新兴企业的快速发展,对从事简单技能工作的农民工的需求将增大;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会就地转移为城镇居民;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逐步打破,农民工在城市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收入或固定住所,这一部分人的数量也会逐年增多。但是,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受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城市承载能力的限制,以及受农民工自身素质和个人愿望的影响,一些农民工在城市“进得去、留不住、融不入”,又将返回农村。在素质上,农民工是农村劳动力中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群体,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开始逐步完成从农民向工人的转型。

总之,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要从培养新一代工人阶级、培养新一代城市市民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使他们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权益和保障。

二、农民工权益的实现情况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成效

一是农民工的社会政治地位逐步提高。各地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农民工政治待遇的落实,有些农民工在企业中入党、入团,有的当选为职工代表、被评为优秀员工、成为生产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有些省、市外来农民工当选为镇、市人大代表。在2005年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中,有21位是农民工。二是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体制性障碍逐渐削减。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体制逐步被打破,户籍制度对于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制约逐渐减弱。三是农民工就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日趋改善。多数地方城市政府逐渐取消对农民工防范性政策,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等,尊重和善待农民工的政策、社会环境已初步形成。四是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日益好转。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提高,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状况逐步扭转,劳动保护和生产工作环境逐渐得到改善,其子女入学乱收费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五是农民工对自身享受权益情况满意度上升。多数农民工对党和政府有关农民工的政策及地方政府为他们所作的管理、服务比较满意。

(二)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做法

1.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出发,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摆在工会工作的重要位置。中国工会十四大以来,全总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切实维护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重要指示和温家宝总理有关农民工问题的批示精神,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会工作方针,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多次进行专题研究,做出部署,发出文件。全总多次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从源头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反映农民工的呼声和诉求。各级地方工会积极推动党委、政府把农民工权益保障纳入重要议题,配合人大执法检查,政协组织视察,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

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方法范文第2篇

农民工是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已经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怎样解决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议和措施。

全文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本文的铺垫,说明造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原因。着重阐明:我国城市农民工的数量及流动范围。

第二部分,论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着重阐明:失业保障的缺失、医疗保障的缺失、工伤保险制度的缺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缺位、生育保障的不足。

第三部分,论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着重阐明:户籍、立法及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第四部分,论述了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着重阐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法可依;加强宣传和引导,帮助农民工树立社会保障意识。

第五部分,着重阐明:政府应当通过制度改革、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解决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关键词

农民工 社会保障 问题 对策

一、引

我国二元经济制度向一元经济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劳动力市场的城乡

1 统一与户籍管理的城乡分割的矛盾,造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我国城市农民工的数量1978年为3000万(占农村劳动力的10%),1985年为7000万(占20%),2001年为17000万(占35%),2009年为15000万(占35%)。从流动范围看,县内流动占30.7%,省内流动的占33.1%,省间流动的占36.2%。庞大的农民工劳动力队伍,为城市的建设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城市社会对这些人的采取的态度却是“接纳贡献性”和“排斥参与性”的双重态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失业保障、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障等方面的准入规则中都要求具有本地户口。如此一来,农民工工作在城市里,却由于户口不在城市而丧失了与其他具有该市户口的劳动者平等的权益,他们生活在“城里人”和“乡下人”之间的夹缝中,许多利益得不到保障。如何完善他们的社会保障就成为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

对于“农民工”,许多学者给出了定义。刘家鑫(2002)认为,“城市农民工,指那些在城市从事非农工种,而身份仍然是农民的进城务工人员。”陈桂兰(2004)认为,“城市农民工,是指那些在城镇从事非农职业,但其户籍身份依然是农民的劳动者。”周亦乔(2004)认为,“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持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概括地来说,关于农民工的定义有三层含义:第一,从事非农职业;第二,持有“农业户口”;第三,所从事职业的特点与其所持有户口种类间的不一致性。他们是介于农民和城市工人之间的一个特殊阶层。有一种说法是:他们非城非乡,亦城亦乡,

2 非工非农,亦工亦农,是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人”(翟从海,2004)。

(一)失业保障的缺失。农民工流入城市之后,城市并没有给他们相应的城市居民身份,他们是工作在城市中的农民。由于他们不能获得市民身份,他们的就业也就出现了许多困难。首先是农民工与当地居民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如一些城市制订有关条例规定了限制农民工进入的行业,而且近年来这种限制农民工进入的行业的数目还有增加的趋势。其次是就业待遇的不平等,如一些单位在签定合同之前的适用期内对农民工强行收取数额可观的“试用费”,并且在正式工作之后,农民工的工资福利水平也都低于当地居民。第三,进城的农民工由于种种限制多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即使是在正规部门工作的也不得不面临这些部门的二元用工制度,所以他们面临失业的风险相当大。当遇到失业的情况时,拥有当地户口的居民可以获得失业补助,但是不具有当地户口的农民工却不能获得,他们只能依靠自己以前的积蓄,或者亲戚朋友的暂时性帮助来渡过难关。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这些失业的农民工只能离开城市回到家乡(附录2)。根据罗遐和夏淑梅(2007)的调查,在城市里有27.4%的农民工有过失业的经历,这远远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医疗保障的缺失。农民工进城以后从事的多为纯体力劳动的职业,工作环境的恶劣以及一些用人单位对该工种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坏情况的恶意隐瞒使得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生病的几率非常高。另外,由于高昂的医疗费用,又使得农民工在生病之后对进医院看病望而却步。根据李强(2006)的调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中,有36.4%的人在工作期间生过病,更有13.5%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生病达三次以上。农民工

3 生病之后,有40.7%的人花钱看病,看病的平均费用为885.46元,与这个数额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用人单位为他们支出的费用平均仅有72.3元,不足医疗费的1/12(附录3)。对农民工来说雪上加霜的是,一旦得了重大疾病,不仅需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被用人单位解雇也往往是随之而来的事情。笔者对兰州周边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进行了走访,几乎所有的被访者都承认一旦生病就意味着失业。与高额医疗费用形成反差的缺位的医疗保障使许多在进城以后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有了一笔可观积蓄的农民工往往因为一次生病而使自己生活状况已经有所改善的家庭又重新陷入贫困。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经常处于贫困线的上下挣扎。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缺位。由于农民工的农民身份,他们进城以后受到当地居民各方面的歧视,所以从事的行业多是一些非正规部门,这些部门并不为他们提供工伤保险。一些黑心的企业还迫使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加注“工作中出现意外后果由劳动者本人承担”等类似的条款,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笔者所在的兰州市近期就发生过好几起擦玻璃的工人坠楼的事故,但是由于工人没有工伤保险,所以事故的善后事宜得不到很好的处理,用人单位往往只是支付少量的抚恤金了事。

(四)养老保险制度的缺位。进城务工的农民大都是农村的年轻劳动力,他们在城市里工作时,大部分都考虑的是建房、安家以及赡养家中的老人等问题,很少考虑自身的养老问题。同时,由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覆盖率低,还没有建立起针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汪泽英、曾湘泉(2005)撰文提到,截止至2001年底,包

4 括个体户在内的1.7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仅有535万人,覆盖率仅为3%,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由此可见一斑。

(五)生育保障的不足。农民工在生育子女方面与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也具有很大差距。一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的制约,农民工在生育后无法为自己的孩子申请当地户口,成为一定意义上的“黑人”;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工作单位不为农民工提供生育保障,在生育后农民工很可能会面临解雇,遭受失业的威胁。除此之外,农民工的子女在获得社会福利等方面也与城镇居民有着很大差距。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1958年1月,我国政府以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将我国公民依据其居住地划分为农业、非农业户口两大类,限制农民流入城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被允许进城务工。由于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没有根本改变,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户籍原因。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首要原因。农民工不因为他们在城市工作的现实而获得城市居民的身份,他们的户籍仍然保留在家乡,即使有些农民工事实上已经在城市里安家了。作为一个限制人口流动的法规,《户籍管理条例》确实在过去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这个二元经济结构下的产物已经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一元的劳动力市场和二元的经济结构及其附属制度的冲突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已经逐渐凸显出来。但是现阶段,我国的许多规定和政策都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诸如与住房、医疗、失业保险、义务教育等的对象都与该公民的

5 户口有关。社会保障制度与户口也存在着类似的关系,制约着农民工被覆盖进社会保障体系。

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加入社会保障体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首先,农民工之所以成为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是因为他们即使在城市里找到了工作,也还是不能改变自己户口的种类,即不能顺利使自己的户口“农转非”。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没有当地户口,自然无法在社会保障方面获得与当地居民相同的待遇,许多农民工就因此被挡在了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其次,户籍制度不仅给农民工加入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设臵了门槛,同时也使他们无法脱去“农民”的烙印,在城市里工作时受到各方面的歧视。一方面,农民工进城后做的多是城市居民不愿意做的一些所谓“下等”的工作,如当建筑工人、保洁工人、家庭保姆等等。农民工处于这样的工作岗位上(也有人成为非正规岗位),很难被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另一方面,即使农民工可以在一些正规单位中获得某种职位,用人单位却不把他们作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农民工几乎全部是以“临时工”或类似的身份出现在用人单位里,这样一来,农民工还是不能获得与其他具有当地户口的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立法原因。我国目前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从全国性的法规来看,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数量很少,而且规定的十分笼统,可操作性很差。我国1991年颁布的最早涉及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包括的内容却很不全面。《劳动法》颁布以后,我国虽然对劳动的全国性立法增多了,但是在

6 适用范围上却对“职工”一词没有做过明确解释,导致执行过程中究竟是否将农民工作为单位职工出现了空挡,许多单位在这一点上钻了空子,把农民工排除在单位职工之外,导致他们没有被覆盖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内。

从地方性的法规来看,各地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也差别很大。各省市中,确有一些地方规定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出了规定1,但大部分地方还没有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但是,在制订了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规的省市中,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仍然很大程度上地存在。首先,这些规定在内容方面都还不是十分完善,虽然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一些险种的社会保障,但是与使农民工和其他职工享受同等数量和水平的社会保障服务还有很大距离;其次,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标准不一致,而农民工又是一个流动性很强的群体,这就为农民工社会保障服务在地区间转移造成了障碍。第三,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的层次较低,很难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

(三)农民工的自身原因。除了制度上的原因之外,农民工自身的一些原因也造成了他们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首先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上的原因。在笔者对兰州市一些建筑工地的调查中,一半以上的农民工都表示不了解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机制。也有人认为参加社会保障就是无息存款,不划算。在这种认识下,农民工自然没有了参加社会保障的动因,许多农民工甚至对参加社会保障有抵触情绪。其次是经济 1 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南京市颁布了《失业保险办法》,上海市颁布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成都市颁布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是各省市迄今为止已出台的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规中内容最全面的。

7 上的原因。农民工处于城市劳动者的底层,他们进城务工的目的就是能够尽量多赚钱来养家糊口。他们的收入十分微薄,同时又有着十分沉重的家庭负担,所以生活拮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很难再负担参加社会保障的费用了。兰州市一些建筑工地,每月农民工要将自己工资的50~70%寄回家里,40%左右的人由于经济拮据没有考虑过。第三是心理上的原因。以医疗为例,进城的农民工多是农村里的青壮年劳动力,他们认为自己还年轻,身体能挺得住,一般很少考虑自己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状况。而一旦出现了疾病等突发性状况,他们往往又采取消极的办法应对。根据李强(2001)的调查,大多数人在生病后不愿意看病,兰州市在自己花钱看病的人群中,又有一大半的人不会选择正规医院治疗,而是随便找一些小诊所进行简单的处理。

在农民工自身的这种对社会保障消极对待的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自然也就顺水推舟地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再加上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在监督上的种种缺陷和漏洞,农民工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客观上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农民工自身主观上的原因。农民工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强大的贡献队伍,又处于城镇和农村联系纽带上的关键环节,切实改善他们的社会保障状况不论是对于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还是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要改善农民工的

8 社会保障状况,首先要对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逐渐淡化并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户籍制度经过了近50年的历史,它的负面作用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越来越明显。

我国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的,农民工进城了,但却无法取得“市民”身份,这就成为农民工参加城市社会保障的“先天不足”。要改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现状,政府应当从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第一,放松管制,让“农转非”的门槛降低。如前所述,户籍制度使农民工成为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继而就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改变这一不利于农民工的状况,政府就应当放松当前对“农转非”的管制,让能够在城市里找到工作的农民能够更自由地选择城市户口。鉴于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较强,政府可以规定在某城市连续工作一定年限(如:3年)的农民工可以转为城市户口,这样就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提供了更可靠的渠道。第二,政府在放松对“农转非”限制的同时,逐渐淡化两种户口隐含的利益差别。农民工在城市里受到歧视的根本原因就是在现阶段,“农业户口”在许多隐含利益(如:医疗、住房等)的分配方面都不及“非农业户口”。正因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人口享受到了许多利益,感受到了优越感,才会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工产生歧视的态度。国家应当通过各方面的改革措施消除这种隐含利益的不平衡,比如:政府可以投资改善农村地区的医疗状况,提升农村地区居民的福利设施等,逐渐消除城市农民工所受到的歧视。1

当然,也应当看到,户籍制度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工,不能一蹴 1 改革户籍制度,降低“农转非”的门槛,还有利于城乡一元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根据劳动经济学相关理论,进而有利

9 而就。过于急促的户籍制度改革不仅将不利于上述结果的达成,更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如果突然废除户籍制度,将会引致巨大的转型成本(Transitional Costs),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动荡。所以,户籍制度的改革应当循序渐进,保证改革可能带来的一些不良影响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改革必然会触动既得利益团体,因此政府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注意协调,使户籍制度的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法可依。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法规进行完善是另外一项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措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使各种行为有法可依使一个重要原则。健全的法规制度不仅确定了各种措施的行为规范,也使得各种措施的实施有了制度的保障。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国家的水平上建立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或规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就没有了制度保证。地方上虽然有一些办法,但还只是解决了局部的问题,同时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标准也不同,所以,在相对于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时,这些法规就显示出了“先天不足”。

因此,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全国性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进行规定。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效力层次高,适用范围广。有了一个全国性的法规规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会在一个高的层次上和更广的范围里得到保证,从而改变目前由地方性法规为主而造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区域狭窄的现状,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全面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全国性统一的法规有利于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

10 障标准,从而解决农民工由于在各个就业地区之间转移时由于各地标准不同而使社会保障转移不便的缺点,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参保的连续性。第三,全国性的法规还易于催生一个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系统,一方面方便管理,另一方面也节省机构管理费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地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如果在各地区适用同样的保险赔付标准也是不合理的。这时所谓的“全国统一标准”就不应是一个绝对量,而应是一个指标。拿失业保险来说,如果被保险者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加入保险,然后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失业,这时的最低保障就应该按照“相同的生活水平”这个指标来执行,以保证农民工在失业后能够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生活下去。如果反过来,被保险者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加入保险,然后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失业,这时除了前述做法外,也可以允许被保险者把之前的保险费按存款帐户销户的形式把现金带入失业的地区。这样也能够避免可能出现的发达地区社会保障负担恶性增加的状况。另外,政府也应该采取转移支付等手段来保持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在各地间的平衡。

(三)加强宣传和引导,帮助农民工树立社会保障意识。政府除了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完善相关的制度之外,还应当针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意识不强的情况,多进行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加大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面。以制度保证社会保障的实施只能解决一些客观的问题,而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帮助他们树立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则是从农民

11 工的主观上推动他们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首先要从农民工的雇主方面做起,因为他们是直接同农民工接触的团体。政府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要求雇主承担起对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并采取一些办法对这项工作进行考核。其次可以通过社区的一些组织,如居民委员会等,对本社区内的农民工进行普及社会保障知识的宣讲工作。另外,政府还可根据农民工进城务工多是从事体力劳动等简单劳动的特点,采取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如建筑工地、劳动力市场等的周围树立公益广告牌的辅助措施。

可以看到,由于农民工这个群体流动性很强,进行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但是,农民工同样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他们受雇于雇主,为企业创造利润,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创造利税,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着力量,所以,他们理所当然地应当被涵盖在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忽视他们的社会保障将是对国家和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要政府做大量的政策方面的工作,也需要社会组织的力量。农民工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但也是一个很大的集体。做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不仅体现着政府对他们的人道主义关怀,更重要的是体现出了公平原则,这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安定和谐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虽然当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起步也存在着一些困难,但作为一个高瞻远瞩的政府,是不应该忽视农民工社会保障这个重大的问题的。

五、结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是新一届政府创建和谐社会目标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子目标。政府应当通过制度改革、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解决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保证他们的权益受到法律和相关制度的保护,使他们平等地获得城市职工所能获得的社会保障服务。一些实际的例子显示,相关的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但是立法工作仍旧处于缺失状态。 参考文献

[1] 陈桂兰(2007),城市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政府责任,前沿,2004-03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12号

[3] 李强(2006),城市农民工的失业与社会保障问题,新视野,2006-05 [4] 刘家鑫(2007),城市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初探,长江论坛,2009-04 [5] 罗遐,夏淑梅(2007),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与政策建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9 [6] 谭崇台,发展经济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一版 [7] 汪泽英,曾湘泉(2005),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问题探析,社会保障制度,2005-02 [8] 杨立雄(2004),“进城”,还是“回乡”?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路径选择,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03 [9] 翟从海(2004),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探索与争鸣,2004-03

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方法范文第3篇

1.1 农业生态补偿视角下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的理论背景

环境权具体是指公民有权在未污染和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中生活及合理且充分的利用自然环境资源的权利, 是实施环境保护的法理基础。环境权具体包括公众对本区域环境状况的知情权、社会主体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权、公民对环境侵害的保护请求权以及公众的环境参与权。[1]2017年6月5日是今年的环境保护日, 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 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一环。

1.2 农业生态补偿视角下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的现实意义

农业生态补偿制度是国家从宏观层面, 加强对“三农”支持力度的顶层制度安排, 能为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效的理论设计。西方发达国家较早遭遇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难题, 学术界理论成果颇丰。北美和西欧等发达国家早已开展了广泛、深入的环保理论和实践研究, 在农业补偿整理规划、补偿标准制订、补偿措施监管、具体实施操作以及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等问题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比之下, 我国对生态补偿的研究目前还处于零散、片段和探索阶段。作为煤炭资源大省, 山西省乡村生态文明建设具有较大难度, 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较困难;作为农业大省, 建设好乡村生态文明建设, 保障农民的环保权益又极为重要。因此, 在生态补偿视角下, 研究农民环保权益的保障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这需要学习借鉴自然科学调查数据和社会科学研究理论, 同时需要进行实践调研获取感性认识和第一手资料。针对山西省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需求、生态补偿机制与农民权益保护现状展开调查, 找出目前山西省生态补偿机制与农民权益保护之间的差距, 以期厘清山西省生态补偿机制中现存问题、从生态补偿存在困境、原因分析、给出对策等方面, 对山西省生态补偿机制进行全方位地系统建设与研究, 以期对山西省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保障农民环境权、健康权、经济权、发展权等, 实现“机制与权益双赢”, 并对山西省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而国家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发挥一定参考价值。

2 农业生态补偿视角下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的现状及困境

2.1 农业生态补偿视角下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的现状

2.1.1农民环保意识现状。环境权益不是特指某一项单独的权利, 而是一个包含公、私权利、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等在内的内容丰富、体系健全的权利集合。要保障农民的环境权益就是要通过包括法律方式在内的各种手段, 切实保障农民对环境资源的利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利的实现, 并在环保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获得法律的维护及救助, 实现环境权益的各项权能, 以此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2]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 农民的环保法律知识主要是通过电视媒体宣传以及政府环保部门的不定期宣传、培训等方式获得的, 环保部门在农民环境权益维护、咨询和解答等方面存在严重的缺位。当本村出现大的环境污染时, 大多数农民是希望村委会出面与污染者交涉解决的。此外, 由于环保意识不强, 很多农民都会将农作物的生产状况、自身的健康状况等因素与环境污染现状直接联系起来。大部分的受害者认为由于环境污染的原因造成生产、生活的因难往往难以搜集证据、难以直接举证。这一原因直接导致了广大农民在环保权益维权中放弃救济请求。

2.1.2农民环保维权现状。农民的环保维权主要有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两种。法律途径主要是农民个人在环保权益遭受侵害时通过诉讼的方式, 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达到维权的目的。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三中对环保权益维权的维权均有规定。非法律途径的维权主要有:和解、调解以及上访等方式。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极强, 自然环境的现实状况会直接对农民的生产、生活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政府盲目追求GDP效应以及监管的缺位使得农民在环保维权中处于弱势地位。当农民环境权益遭受侵害时, 他们的处境往往较为消极被动。纵观我国目前的两种维权途径, 一方面由于农民的知识素养、法治意识普遍不高, 加之诉讼具有周期长、执行难等问题使得现实中农民通过诉讼方式实现环保权益维权的效果并不理想。另一方面, 维权中处于弱势地位使广大农民在与污染者的抗争中处于消极劣势, 在阻止城市污染物向农村转移和扩散中处于消极劣势, 这就使得广大农民的环境权益常常被忽略和侵害。因此现实中大的环境污染事件往往直接会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通过上访的方式来实现维权的目的成为广大农民在遭受环境侵权以后的直接选择。

2.2 农业生态补偿视角下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的困境

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 我国在改革开放40年以来取得的举世瞩目的经济成绩是通过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和利用的方式来实现的。经济在超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诸多的环境问题:如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 一系列的污染。西方发达的工业国家经历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 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保护环境成为当下我国实现“五位一体”战略格局的首要问题。在资源利用有限性的前提下, 生存环境的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短期的矛盾。但是从长期来看, 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相辅相成而非相互矛盾。一方面, 环境保护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而经济的发展则能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彼此依托、互相推动。绿色生态化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就是要将环境保护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成本因素, 故而, 环境保护成为了降低经济发展成本、提高经济产能的有效途径之一。经济发展速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依赖于本辖区内自然资源存储的丰富程度和经济持续发展的能力, 因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状况, 为经济的稳定以及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条件。

3 农业生态补偿视角下完善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的对策

3.1 通过多种途径, 切实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

政府环保部门应以多方位、全覆盖的力度, 采取贴近农民生产生活的方式进行宣传, 使农民切实感受到环境污染的现实危害性, 意识到污染会直接威胁到自身的生存环境和身体健康状况, 使其不断提高绿色生态的环保意识。[3]此外, 还要尽快清除农民思想上存在的障碍, 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通过定期公开的方式向农民公开本区域内环境状况并积极宣传环境污染的危害性机理及环保法律知识,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多媒体的社交平台向农民传授环保信息。在保障农民充分表达和维护环境权益诉求的前提下, 实现农民参与环保维权的积极性, 从而实现环境正义和环境效益。

3.2 加强政府管理并充分发挥环保民间组织的作用

政府在环境治理以及农民环境维权中扮演者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应积极作为, 敢于代表农民与污染企业斗争, 维护广大农民的环保权。此外, 还应该加大对环保部门的问责机制, 对处理农民环保维权问题中的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此外, 还应该加强村委会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 司法行政部门应为其提供更多的环保维权法律支持, 如为环保侵权集团诉讼提供有力的法律援助, 支持各种民间的环保性质的非政府组织向农民提供更多、更有益的法律帮助。

3.3 完善环保权益的立法

我国采取“一元两级多层级”的立法模式。因此, 一方面完善环境保护以及农民环境维权的基本立法, 确立农民环境权。将直接关系农民生产、生活状况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等相关领域的保护加以直接立法, 将贴切农民生产生活的农药化肥污染、工业废水污染、农业垃圾污染、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列入本辖区人大立法工作的日程。另一方面, 考虑到山西省各区域的不同实际以及立法成本高、周期长的不足, 加大地方政府关于农民环保权益政策法规等文件的出台不失为一种替代性的好对策。

结束语

历史已经证明, 人类长期以来所奉行的非可持续的现代化发展模式, 因其固有的不可持续性弊端已经造成了人与自然之间严重的不和谐, 这种不和谐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导致了人与社会之间的不和谐发展。这种非可持续的现代化发展模式主要弊端存在两个方面:一方面, 把经济的增长等与社会发展划等号, 过度追求经济的高速发展而忽视生态环保的独立价值, 单向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生态环保功能, 另一方面, 忽略了生态资源的有限性, 以资源的过渡消耗为代价来实现经济的超高速发展。[4]保护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和污染, 功在当代, 利在干秋, 惠及子孙万代。现在我们生存的环境, 已经被我们这一代人在无意识地破坏和污染, 如果我们不加紧采取有效地措施尽快治理, 任其继续遭受更严重地破坏和污染, 那么, 无需太长的时间, 包括人类在内的一切生命将会逐渐消失, 最终灭绝, 这是必然。所以, 每一个人需要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 其实就是在保护着我们生存的家园, 保护我们自身及子孙后代。当人人都明白这个道理的时候, 全民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就会大大增强, 未来更加清新的空气、清澈的河水和蓝天白云、绿水青山将不再遥远, 必将为全人类营造出自然优美和谐舒适的幸福生活空间。

摘要:建设“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党中央提出的宏观的治国方略。在新时代背景下, 美丽中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本文立足于我省农民环保权益保障的现状, 以农业生态补偿为视角在农民环保权益意识以及维权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分析, 并从农民、政府、社会等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美丽中国,农业生态补偿,农民环保权益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2] 兰竹虹.我国农民环境维权的现状、困境及对策思考[J].农村经济, 2008 (6) :87.

[3] 刘志杰.关于农村环保问题的思考[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1, (4) :45.

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方法范文第4篇

1 晓春村地票交易概况

晓春村2014年完成第一批土地复垦竣工验收, 复垦的宅基地面积1 176.2 m2, 附属设施 (包括院舍、圈坝等) 面积3 099.8m2, 合计4276m2, 平均每个地块328.92m2。这一项目在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于2015年第2场 (2015年6月30日) 交易完毕, 均价280.5752元/m2 (18.705万元/667 m2) 。

2 政策运行有效率, 保障了农民权益

2.1 尊重农民意愿, 自愿复垦

农民申请土地复垦的要求是, 自愿申请并且住有所居, 在土地复垦动工之前, 农民可以退出复垦。晓春村初期有17个地块申请了复垦, 最后只有13个地块竣工, 原因是3个地块中途退出了复垦, 充分体现了对农民意愿的尊重。

2.2 新增耕地权属, 农户承包

根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和户籍制度改革宅基地退出补偿的通知》 ([2011]238号) 文件 (以下简称《通知》) 要求, 地票制度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 农民对原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转变为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是使用权形式的转变[2]。同时, 对于农户的原承包地依然享有承包权, 保障了农民权益。

2.3 配套户籍转变, 自愿选择

根据《通知》文件要求, 对于申请宅基地复垦并且户籍由农村转为城镇的农户, 按照9.6万元/667 m2的地票预付款补贴给农户[3]。在地票制度中, 农民申请土地复垦, 可以选择变更户籍或者不变更户籍, 地票交易的价款拨付没有差别, 只是变改户籍的农户可以在复垦测绘面积的时候领取预付款, 晓春村12位复垦农民全部选择了户改, 领取预付款, 获得先期收入。

3 收益分配存在问题, 损害农民权益

3.1 竣工验收面积减少, 农民疑惑

在土地复垦过程中, 有可能部分地块面积不能最终复垦为耕地, 竣工验收测绘时就不能验收合格, 因此可能会存在复垦地块前期测绘面积与竣工测绘面积对比减少的情况, 晓春村13个地块中有3个地块存在上述情况, 见表1。

3.2 实际收益差异明显, 变动较大

地票的实际拨付价格是在一段时间的平均交易价格基础上扣除成本后分配给农户, 往往是浮动的价格。地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波动, 农民的收益也会有较大的变动。交易差价产生的原因不是因为复垦的土地质量差异导致, 但是由此带来的收益差异需要农户承担, 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4]。

3.3 复垦成本投入过高, 收益有限

晓春村本次地票交易的最终价格为280.575 2元/m2 (18.705万元/667 m2) , 按照地票价款分配政策计算, 除去复垦成本55.5元/m2 (3.7万元/667 m2) , 农户 (使用权人) 所得191.31元/m2 (12.754万元/667 m2)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33.76元/m2 (2.25万元/667 m2) 。

如图1所示, 农户最终收益约为地票成交价款的68%, 而复垦成本所占比例为20%。

3.4 地票交易过程缓慢, 损害权益

晓春村这一批复垦项目从2012年开始进行, 2014年验收合格, 2015年6月30日交易完毕, 公示日期为7月17日。根据要求, 经公示没有异议的, 土交所应委托银行在7 d内将价款注入农户纸质存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号[5]。但截至2015年12月, 价款尚未直接拨付, 损害了农民权益。

4 保障农民权益对策与建议

4.1 配套相关政策, 保障农民收益

地票交易为农户能带来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是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生活质量[6], 因此, 建议结合户籍制度改革, 制定配套的生活保障机制, 适当增加养老、医疗、住房和教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 真正做到收益归农, 权益共享。

4.2 健全地票体系, 促进制度完善

建立完善的地票交易体制, 对地票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地票交易环节涉及的各个部门应提高工作效率, 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本职工作, 使地票交易形成一个高效率运转的系统, 为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探索提供保障。

4.3 建立公开平台, 接受社会监督

地票交易流程复杂, 时间跨度久, 建议建立一个统一、公开的平台, 从农民申请土地复垦开始进行备案, 并且明确地票交易进度。同时, 确保农民对地票交易结果的知情权, 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增加地票交易的公开、透明度, 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4 加大宣讲力度, 引导农民认同

建议对村民统一进行地票政策上的宣讲, 让村民了解地票整个运行的流程, 对于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解答, 如地票迟迟无法交易、前期测绘面积和竣工测绘面积不同等, 当农民对政策有一定的理解, 会用比较理性的眼光去看待地票制度, 从心底增加农民对地票制度的认同感, 促进农村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摘要:从实践看, 地票制度在保护耕地、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等方面作用日益显现, 在此过程中, 地票制度坚持把维护“三农”利益放在首位, 那么, 地票制度运行过程中对农民权益保障方面的成效显然是衡量地票制度改革成效的一个重要标准。

关键词:地票制度,农民,权益保障,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晓春村

参考文献

[1] 邱继勤, 邱道持.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地票定价机制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 2011 (10) .

[2] 郭振杰.地票的创新价值及制度突破[J].重庆社会科学, 2009 (4) .

[3] 黄忠.让市场发挥更大能量地票制度再创新的思考[J].中国土地, 2013 (2) .

[4] 张海鹏.我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实践探索与理论阐释[J].经济学家, 2011 (11) .

[5] 沈萍.地票交易制度的创新, 困境及出路[J].经济法论坛, 2010 (1) .

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方法范文第5篇

农民工是对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他们是一种保留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在我国的传统户籍制度中,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十分困难。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除了土地对农民的束缚,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镇寻找出路;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并没有改变其农民

的固有身份,农民工现象由此而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民工队伍也空前壮大。但是,对照《劳动法》的有关要求,当前农民工合法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十分堪忧,主要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据劳动保障部门前一阶段调查,金川区目前正在施工的建筑企业有28家,招用农民工1920名,签了劳动合同的不到三分一。

2、工资增长缓慢。在我国南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广东省,过去10年年工资增长率不足百元,有的地方农民工10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

3、培训参加率低。据调查显示,金川区建筑企业所招用的农民工中培训率仅为10;有的根本就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

4、安全防护措施差。汉口永清片一民工在拆迁旧房时,被水泥楼板砸中头部,不治身亡。据该工地工头姚安友介绍,去年11月,该工地就曾发生了起事故,造成两死一重伤。

5、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

6、社会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到目前为止,对农民工的参保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面对保护状况很差的现状,要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困难很大。一方面,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小利薄,市场上的生存竞争迫使它们不顾一切地节减成本;另一方面,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造成劳动力明显地供过于求,每一个岗位的竞争都十分激烈,迫使农民工服从雇主(企业)的需要而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性循环增加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困难。

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及时和强有力地保护,致使农民工的不满情绪增长,对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作用,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社会历史原因。农民工是我国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化工业国转变过渡时期的一个特殊现象。一方面,传统农业积聚了大量的社会生产力,现代农业又排斥大量的农村劳动力,造成农村劳动力严重剩余;另一方面,现代工业的发展需要大批劳动力,导致农业劳动力逐渐参与到现代工业中。在这种转变中,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使农民工权益保护比较困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①农民工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在中国的农村,人们长期在同一个地方生活,形成了各种相互牵连、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人们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益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这种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农民工的这种传统意识和较低的文化素质,使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现代法治观念极难为他们所接受。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传统户籍固定制度使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农民工无论在城市居留多久都无法改变他们的城市流动人口的地位;相反,城市劳动力很大一部分人和政府反对农村剩余劳动力流入而对他们采取歧视性政策。因为过量的农村劳动力的流入,对城市劳动力就业和政府对城市的管理均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困难。

③农民工的无组织性。农民工进入城市以后,散落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没有自己的组织,也没有发言权。从政府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

2、经济原因。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可能的情况:①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种待遇基本相当。城乡居民间的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如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美、法,国家对农业大量补贴,农业投资收益与工业基本相当,农民待遇与产业工人基本相当,人员对流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②农村居民待遇优于城镇居民,劳动力由城镇流向乡村。这一般只是特例。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我国煤炭行业整体亏损,一部分矿工回流到农村当农民。③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这种现象十分普遍,是工业化国家的必经之路。在我国城乡对比中,农村远比城镇差。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农村劳动力向

城镇转移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有很大变化。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

法律保护是一种普适性的制度保护。法律保护必须切合实际,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原则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如前文所述,农民工虽可根据《劳动法》寻求权益保护,可农民工实际所受到的保护远远低于《劳动法》。根源在于城乡差距悬殊,农民工

就业竞争激烈,农民工自身保护能力差以及我国事实上存在的许多不合理的具体管理制度。因此,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更是十分必要。

1、配套措施的改革。对农民工的保护只是一个浅层面上的问题。要真正保护好农民工的权益,必须提高农民的地位,保护好农民的利益。如前所述,城镇只有提高高于农民的待遇才能吸引农民工入城,同时城镇的发展也必须借助于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反之,农村政策不合理,农民不合理地流向城镇,不但增加城镇的压力,而且农民工权益保护也将是空谈。因此,对农村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尽快取消农业税;②控制农民生产资料价格,对农资生产部门进行扶持;③鼓励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④减少农业管理成本,加强农业服务。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措施只能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宏观调控予以实现。要着力发挥基层政府的服务功能,限制缩小其管理功能,农业才可能按市场要求合理布局,真正向现代农业方向迈进。同时,国家也要改革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各项不合理的制度,城市必须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的限制,禁止对农民工的歧视性待遇。

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方法范文第6篇

1 民办高校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1.1 税收优惠不平等

国家法律规定, 申请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和不申请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在税收优惠上是有差别的, 但没有出台具体的优惠细则, 地方政府在执行这一优惠政策中标准也不统一。目前, 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相比:在营业税上, 民办教育要比公办教育更宽, 民办学校举行的培训班和进修班是要纳税的;在房产税上, 公办高校其自用房产已经明确为免税项目, 但民办高校自用房产无明确的免税规定,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收, 征收与否依赖当地政府制定的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上, 公办高校收费项目大多属于免税范围, 而民办高校则要全部征收, 由此可见:申请取得回报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在税收政策的优惠上是处于不同地位的。

1.2 社会捐赠制度存在缺陷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 但未明确规定其他鼓励捐赠的奖励措施, 除了名誉上的奖励之外, 没有涉及对捐赠税率问题的规定。由此看来, 鼓励民办高校捐赠的激励措施实施力度不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社会风气上来说, 民办高校是缺乏捐赠环境的。

1.3 民办高校贷款难

造成民办高校贷款难的原因:一是这些学校资金规模较小, 而且办学层次低;二是民办院校内部管理不够规范, 有的实行家族式管理, 银行难以获得真实信息, 因而也就难以对其做出客观的评级授信;三是无论担保贷款还是抵押贷款, 民办院校受自身条件所限, 很难满足《贷款通则》规定的必备条件。将近90%以上的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 希望得到信贷支持实现更大发展, 但过高的信贷门槛又让他们望贷兴叹, 一是资信等级达不到银行要求;二是缺乏有效的抵押物, 而且办理抵押物评估登记, 还存在收费环节多、标准偏高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造成民办高校贷款难的局面。

1.4 产权不明晰造成利益保障缺陷

在民办高校成立时, 对于各方投入的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经过办学者自行评估的占71.8%, 没有经过任何评估的占12.6%, 在民办高校自行评估的过程中并未建立任何评估标准, 不同民办高效的评估方法、指标等各不相同, 这就为民办高效产权纠纷等问题种下隐患, 这说明民办高校产权机制执行不到位, 也说明民办高校产权在办学之初就不明晰。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 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挪用办学经费。这说明在办学过程中, 投资人只有学校资产的使用权, 没有所有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民办高校在偿清各项债务后, 剩余财产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处理。这表明民办高校投资人并没有增值部分收益的分配权。

2 我国民办高校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的完善

2.1 建立有利于民办高校发展的税收导向制

从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看, 为私立教育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主要是有利的税收导向机制, 这是私立教育健康发展的条件之一。

第一, 美国、英国、香港和台湾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均是累进税率, 尤其是美国, 对私营企业主的累进税率制, 其利润越多, 税率越高, 迫使业主若不把利润投入扩大再生产, 就得向公益事业捐赠, 所以美国私立学校的发展与捐赠密不可分, 而我国企业所得税固定税率为33%, 企业主觉得捐赠总是比不捐赠吃亏, 就不具有鼓励捐赠的税收导向机制。第二, 我国对公益事业捐赠的免税率不高, 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间, 我国还不可能像其他国家那样, 对私立高校给予经常性的财政补助, 要真正积极鼓励支持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就要建立税收导向制, 可供选择的改进方案有: (1) 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将企业所得税的固定税率制改为累进税率制; (2) 提高对公益事业捐赠的免税率; (3) 借鉴台湾的经验, 在公益事业捐赠免税率的基础上, 再单独提高对民办高校的免税率。

2.2 建立社会捐赠制度

由于民办高校具有公益性, 因此, 从一定意义上说, 市场主体向民办高校进行捐赠, 在客观效果上类似于向国家交纳税款, 应该给以税收优惠, 这是世界发达国家振兴教育的基本成功经验之一, 我国可以借鉴这种做法, 鼓励全社会支持、关心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对于所有纳税人, 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凡投资、捐赠于教育的支出, 都应该在税前做较大比例的扣除, 凡扶持民办高校的义举, 也应免除纳税的额度, 凡法人和自然人的教育储蓄, 都应免除利息税等等。

2.3 突破金融机构不能向民办高校贷款的限制

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 高等学校办学资金需求急需要扩大, 政府限于财力难以提供充足的经费, 学费又不可能无限制的增长, 借贷银行资金、负债经营成为高等学校扩大办学规模的一种现实选择。在国外, 贷款是私立院校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 许多私立院校都是依靠贷款发展壮大的, 我国财力有限, 短期内难以像国外那样向私立院校提供财政补助, 只能依靠银行贷款, 为了支持民办高校的发展, 政府应该制定积极的高等教育信贷政策, 允许其它金融机构向民办高校贷款, 鼓励银行采取多种渠道向民办高校融通资金, 从战略高度支持民办高校的发展。

2.4 明晰产权主体

明晰民办高校的产权归属, 也就是明晰谁对民办高校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明晰产权归属有利于明确产权主体、有利于完善资产管理、有利于校产的不断积累、有利于调动举办者和办学者的积极性, 实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是民办高校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明晰民办高校的产权主体, 首先要严格区分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和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 对于不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 举办者投入民办高校的办学资产以及办学积累, 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 一旦进行清算,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该继续用于公益事业, 对于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 比照国家对国有资产中产权的界定原则“谁投资, 谁受益”, 在明确学校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 明确出资者对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及办学增值部分享有占有权。

摘要: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一部分, 在办学过程中, 怎样保障依法盈利己经迫在眉睫, 在面对民办高校的迅速发展和盈利行为日益增多的情况下, 如何扶持, 规范和引导民办高校的盈利行为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民办高校合法权益保护体制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完善我国民办高校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的措施。

关键词:民办高校,合法权益,保障

参考文献

[1] 柯佑祥.适度盈利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3.

[2] 李维民.民办教育的理论与实践[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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