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知识范文
农村合作医疗知识范文第1篇
2、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最低5户农民组建(必须是农村户口),办理过程中需携带5户农民社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乡政府出据的合作社固定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合作社章程、合作社理事会纪要、合作社大会纪要、合作社任职文件(除乡政府证明外可到区供销联社咨询,咨。
3、获得工商局颁发的合作社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后到区供销联社645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
4、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和区供销联社的代码证到大庆市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代码证(超出规定的办理时间市技术监督局要罚款)。
5、办完企业代码证后分别到区国税局、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超出规定的办理时间要罚款)。
农村合作医疗知识范文第2篇
2013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其中,原有240元部分,中央财政继续按照原有补助标准给予补 助;新增40元部分,中央财政对西部地区补助80%,对中部地区补助60%,对东部地区按一定比例补助。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水平原则上相应提高到每人每年 7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二、提高保障水平,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进一步优化统筹补偿方案,提高保障水平。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进一步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适 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的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将门诊逐步引向乡村医疗机构,将住院主要引向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引导农民合理就医流向,推动实现“小病不 出乡,大病不出县”。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及时调整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报销比例高于非基本药 物。严格控制报销目录外的药品、检查、耗材费用,进一步缩小政策报销比和实际补偿比间的差距,使参合农民更大受益。
三、推进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工作
2013年,要以省(区、市)为单位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 核、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共20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 作。进一步推进各地通过谈判、团购的方式将原研药、专利药等特殊药品纳入报销范围,降低药品费用。在完善保障政策的同时,推进重大疾病的医疗服务能力建 设,确保患者既看得起大病,又看得好大病。
四、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和大病保险工作
按照管办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加快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经办服务有关工作。完善委托商保机构经办服 务的准入、退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新农合经办服务水平,力争在更大范围和更高统筹层次上推进商保机构经办新农合服务。
全面推开利用新农合基金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试点,制定大病保险的基本政策要求,完善招标、协议、监管、保障、基金结余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确保大 病保险试点工作顺利起步。试点地区要根据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群众大病保障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水平。鼓励以地市或省为单位开展大病保险工 作,做好大病保险与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的衔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大病保险统一,确保参合农民待遇不降低。
五、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监管,规范基金使用
2012年审计署对社保基金进行了全面审计,要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和措施。特别是加大对乡村两级门诊统筹和异地就医 发生费用的审核力度,严格执行审核支付流程和标准,规范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新农合基金有效用于参合农民看 病就医。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骗取、套取新农合基金的行为,如“小病大治”、虚增医疗费、挂床等问题,要 依据法律法规及时予以惩处。
继续严格控制新农合基金结余,特别是基金结余率较高的部分地区要在具体分析基金结余原因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基金结余率在2012年的水平上有明显下降,实现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25%,当年结余不超过当年筹资总额的15%。2012年当期 基金收支出现赤字及2013年存在基金超支风险的部分地区,也要通过精细测算、控制不合理费用增长等方式,确保基金不出现净超支现象。
六、加强管理能力,提高经办服务水平
深入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结合门诊统筹推行按人头付费,结合门诊大病和住院统筹推行按病种付费等多种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增强 改革的规范性和实效性,扩大支付方式改革对医疗机构和病人的覆盖面,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并以此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 机制改革。积极推动建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和购买服务的付费机制。
以统一补偿方案、统一信息平台、统一即时结报为重点,加快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推动实现地市统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施省级统筹。
农村合作医疗知识范文第3篇
2011年上半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工作总结
2011年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经我院领导班子的正确领导,精心部署和安排,新农合服务站工作人员的认真贯彻落实下,2011年我镇参合农民人数为9128人,参合比例达到了100.5%,把党和国家的政策落到了实处,确实的缓解了广大农民群众看病难等问题,解除了群众生产、生活的后顾之忧,取得了广大农民群众的信任与好评。为了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的受益面更大的提高,我院上半年作了以下工作:
一、提高宣传力度,让农民群众深入了解新农合政策。
二、落实实施,完成2011新农合基金征缴任务。
三、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监管。
四、实施门诊统筹,合理调整补偿方案。
五、做好新农合与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
六、加强新农合管理经办能力建设。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仍按2010筹资标准实施,由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中央补助 60元,省级、本级财政补助60元,农民个人缴费30元,再从中提取30元作为门诊统筹资金。
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1年参合筹资情况
2011年,我镇新农合以村为单位覆盖率达到100%,我镇农业人口数为9083人,参合农业人口总数达9128人,参合率100.50%。共筹集合作医疗基金 1369200元,其中个人缴费 237915元,民政资助51285元,省、本级财政补助547680元,中央补助547680元。
二、基金的监管情况
为切实保障广大参合农民的利益,确保参合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通过建立督查制度,实行定期专项督查与经常性督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监管措施,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每月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四合理”和住院病人在院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对已补偿参合农民住院费用进行电话回访。
三、基金的补偿情况。
2011年0106月共补偿683人次,医疗费用总金额:1162412.50元,补偿金额:403261.27元。
其中: 门诊统筹355人,费用总金额352021.17,补偿金额23136.20;
本院住院236人,费用总金额151235.63,补偿金额115381.15; 域外住院92人,费用总金额659155.78,补偿金额264743.92。
四、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种新制度,尚需不断探索。我镇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下乡人员少数不告知农民群众转院转诊程序,导致农民报销麻烦。
2、群众反应市级以上报销比例仍偏低,群众得不到真正的实惠。
3、个别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责任心不强,不能够耐心告知群众新农合政策。
车河镇合管办
农村合作医疗知识范文第4篇
区级统筹,补助提升,实时报销,跨区就医2010年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顺利实现“四大突破”,150万农民健康有了更好的保障。
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1月9日在通报统筹城乡卫生发展,全面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时说,目前,上海市郊区乡镇、行政村新农合覆盖率继续保持100%全覆盖,农民参合率达98.8%,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在去年不断推出新举措的基础上,“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四大突破”之一,是全面实现了“新农合”经费的区级统筹。原先本市各郊区县“新农合”经费的统筹是区(县)、乡镇两级统筹,农民享受的健康保障存在待遇差距。去年,上海在“新农合”经费统筹上全面推进并实现了区(县)层面统筹。此举不仅提升了保障层次,确保“新农合”的公正性,缩小了农民之间保障差距,更使经费统筹得到了更大平台的支持和落实。市卫生局统计数字显示,2010年上海“新农合”人均筹资经费达750元,为全国筹资经费最高地区。
突破之二,是“新农合”经费补助提升了50%。去年,市财政对区县“新农合”补助标准由人均40元提高到人均60元,全市新农合各级财政扶持资金累计达7.13亿元,为农民个人缴费的2.67倍。“新农合”的保障水平因此有大幅提升,门诊、住院保障水平均达60%以上,各区县封顶补偿额也提高至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并建立大病减贫补助基金,对高额医疗费用进行二次补偿。
突破之三,是实现了“新农合”费用实时报销,农民看病费用不再需要先垫付后报销。自2009年开始推进“新农合费用实时报销”项目、当年完成全市郊区县800所村卫生室实时结算以来,现在全市完成了所有540家村卫生室和145家郊区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新农合”实时结算项目。据测算,推行实时报销后,按全市150万“新农合”农民在镇村两级医疗机构每年900余万次就诊现场结算,可减轻农民就医费用垫付负担约3.4亿元。
突破之四,是农民可以跨区就医了。之前“新农合”有关在户籍地参保就医的政策,给“人户分离”的农民就医带来了不便。去年本市作出了重大决策调整,即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如长期跨区居住的,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可在其居住地就近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跨区的定点医疗单位,费用按“新农合”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绩效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8〕55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财社〔2009〕22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通过对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日常管理和重点工作的绩效考核,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促进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均衡发展。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的综合评价。
三、考核方法
采取抽样调查和全面考查、专家评审和社会测评、自我考评和组织评定等考核方法,对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基金筹集、支付、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农民参合和参合农民受益,基础管理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定量和定性综合评价考核。具体考核评价指标、标准及时间等,年初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后下达。
四、组织实施
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委、信息委、发改委相关部门组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工作组,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考核,组织对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专家评审和社会测评等工作;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区县相关部门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自我考评,按要求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工作组提供自我考评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考核奖励
考核得分,按百分制计。市财政在对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中安排部分资金,根据考核所得分值给予考核补助。计算公式如下:
某区县考核补助金额=考核分值每分值的考核补助资金(万元)
每分值的考核补助资金(万元)=市财政考核补助资金总额÷各区县考核得分总和
考核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风险、大病减贫补助基金。经区县卫生局审核、财政部门批准,至多5%可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性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补助。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08]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政府组织、引导,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市基金管理实行区(县)统筹,市、区(县)、镇(乡)按职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以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实行统筹管理。
(二)市、区(县)、镇(乡)政府分别设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或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其中:市级负责新农合工作管理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导评估等管理工作;区(县)、镇(乡)级按照本市新农合政策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工作计划和考核工作,加强辖区基金筹集,确保补偿的均衡性和辖区基金收支平衡。市、区(县)、镇(乡)政府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或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新农合管理体制,在管理部门内设立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镇(乡)设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
第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八条 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按照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 基金预算的编制。每年10月底前,经办机构应按照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和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附1)、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预算草案,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区(县)政府批准后,报市级管理机构备案。区(县)财政部门应在区(县)政府批准后15日内及时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区(县)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 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每季初按规定的表式(附2)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市级管理机构报告上季预算执行情况。
市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市财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并督促区(县)财政部门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 按照本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基金。区(县)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市新农合有关政策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市财政按照市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对困难区县等予以补助。镇(乡)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本市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人员的个人缴费减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按照上一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0%比例缴纳的资金收入;如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的,可按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基数缴纳。
(二)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政策规定的资助对象缴纳的资金收入。
(三)集体扶持收入是指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按参合人数每人不低于30元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辖区企业按当销售额0.5‰~1‰上缴的扶持新农合资金收入,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四)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区(县)各级政府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农合人均筹资目标和本区(县)批准的基金预算筹集标准,对新农合的资助资金,以及市政府对困难区县等的新农合补助资金收入。
(五)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一)参合者个人缴费部分可在参合者自愿签约基础上,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后上缴镇(乡)新农合经办机构,镇(乡)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上缴至区(县)财政专户。
(二)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部门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三)村民委员会扶持新农合资金,可由各区(县)、镇(乡)财政部门一次性代收或银行代办后,划入财政专户;辖区企业扶持新农合资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后,划入财政专户。
(四)政府资助收入。区(县)、镇(乡)政府资助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每季末前按时足额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市政府补助资金通过市、区(县)转移支付专项下达到区(县)财政国库,再由区(县)财政及时拨入财政专户。
(五)其他收入由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收缴至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在收取参合者个人应缴纳的资金、接收集体扶持资金后,应对缴款人或单位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个人缴纳定额收据》和《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接受社会捐助资金,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对方开具本市统一的专用捐赠收据。
第十七条 基金收入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应按照市、区(县)新农合制度规定的支出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 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按新农合规定支付的对参合者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基金支出包括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大病减负补助(二次补偿)统筹基金支出。
(一)门诊(含急诊)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者门诊年累计符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药品目录范围5000元以下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为:村卫生室8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0%,区(二级医院)60%,市(三级医院)50%。
(二)住院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者住院符合基本诊疗项目和基本药品目录范围费用,或5000元以上门诊大病的病种项目药品目录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院)70%、区(二级医院)60%,市(三级医院)50%。最高封顶额度6万元。
(三)大病减负补助(二次补偿)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对参合者享受住院统筹补偿或5000元以上门诊大病统筹补偿,其一次性自负医疗费用仍在家庭年收入50%以上者的补偿支出。补偿标准同住院补偿,对民政确认的低保户、五保户,以及残疾人家庭可提高10-20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除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 新农合医疗费用支付。
(一)支付范围。按新农合方案规定的病种、诊疗项目、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和定点医疗机构相应补偿标准给予结算。
(二)支付方式。
1.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实行参合者就医后费用现场限额直接补偿。
2.参合者垫支,实行参合者就医后垫付医药费用,回转诊的镇(乡)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结算。
3.经办机构每年年初按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机构所在区域参合人数月均筹资额核定新农合结算支付周转金,以后每月按审核认定的实际结算费用报区(县)财政,由财政专户直接拨付。
(三)结算的运行管理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机构承担参合者医药费用结算的一切费用纳入机构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县)经办机构应根据核准的基金预算及定点医疗机构审核认定的月支出结算金额,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审核书(附件3),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定点医疗机构或区(县)经办机构。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不符合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履行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遵守新农合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和操作规程,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和首诊负责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做好新农合参合者医药费用结算支付,接受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参合者及社会的广泛监督,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低廉医疗服务。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五 条基金结余是指统筹(含风险基金)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六 条基金管理应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七 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的存款;
(二)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户是指区(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账。
各区(县)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和政府资助收入及社会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十条 新农合基金利息收入应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计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二条 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支出,应将支付凭证的其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三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四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六条 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见附2)、时间和要求编制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编制的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备案。批准后的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三)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药费用;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各区(县)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意见,并报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农村合作医疗知识范文第5篇
【摘 要】新农村合作医疗是以政府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是为了切实保障农民能够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本质为互助共济,自愿性原则为其根本原则,减轻农民因治疗而产生的费用压力和风险产生而制定的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在解决农村群众“看病难”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新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资金问题变得愈来愈突出,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工作能否顺利进行将影响着这一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本文对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完善策略。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问题;完善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民生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新农村建设正是改善农民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并且在这个过程中会遇到重重阻碍,新农村合作医疗问题便是其中之一。新农村合作医疗是以大病筹资为主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自愿性原则为其根本原则,每年须缴纳一定费用,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方式包括个人自己缴费、集体经济扶持、政府资助及社会福利捐助等。在新农村合作医疗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新农合筹资机制正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从而为农民提供更为可靠的医疗保障。
一、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特征
资金基础是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的内在机理与制衡,与传统合作医疗筹资机制相比,新农村医疗筹资具有以下特点:
1.财政补贴在筹资占比较大。农民是新农村合作医疗的主要对象,也是直接受益者,所以农民有义务缴纳相关费用。但对于合作医疗而言,国家政府依旧占据了主体地位,这就使得个人与政府出资的比例成为了影响筹资效率的关键因素。从农民整体水平来看,多数农民的缴费能力是有限的,若个人缴费比例过高,必然会影响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因此,就需要加大财政补贴,但同时也要控制财政超支,做到比例平衡。除此之外,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也在逐步提高。
2.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最基本原则。该原则充分体现了农民筹资过程中的自主权。同时,自愿性原则有利于避免地方财政乱收费的现象,对保护合作医疗筹资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坚持自愿性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任度,为筹资活动提供一个相对多元化的环境。3. 筹资来源多元化。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途径是多元化的,它将传统农村医疗单一的筹资模式转变成了个人、集体、政府及社会共同筹资。当然,政府在整个筹资过程中依然占据了主体地位。实现多元化筹资能有效降低农民负担,让更多的农民参与到农村医疗合作当中。
二、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地区农村医疗服务水平較为落后
对于新农村合作医疗而言,稳定的医疗资源及资金渠道是其发展的基本保障。若没有医疗资源及资金的支持,新农村合作医疗发展将大大地受到制约,根本无法发挥作用。部分地区整体医疗服务水平较为落后,医疗设备、技术无法满足实际医疗需求,表现出了城乡医疗资源配置不均的现象,使得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积极性有所降低。
2.合作医疗筹资缺乏激励机制
在推广新农村合作医疗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并未将激励机制用于考核当中。由于缺乏激励机制,所以相关工作人员主动性不强,其责任未得到充分落实,筹资工作的成效也大打折扣。
3.农村集体经济存在缺失
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农村经济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部分集体经济的规模出现萎缩,甚至部分集体经济企业难以生存,集体经济弱化趋势愈加突出,给基层组织运营带来一定压力。集体经济是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重要载体,在其逐渐弱化的情况下,必然会制约筹资工作实施。
三、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筹资的有效措施
1.优化筹资模式
大病统筹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本原则,也是农民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障。要对筹资机制进行优化,就必须拓宽筹资途径,形成多元化的筹资模式。一方面,国家政府应加大相关财政投入,确保新农村合作基金到位。政府还可通过国债发行额度来确认新农村合作筹集基金的比例,并可从国有资产收益当中将一部分转变为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另一方面,在合作医疗筹资过程中,要善于调动社会力量。通过社会捐助来进一步扩大筹资规模,缓解农民“看病难”的问题。
2.政府部门扩大资金补贴
在新农村合作医疗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政府必然需要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为了让财政补贴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需要按照固定补贴比例严格执行补贴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大财政补贴监管力度,保证相关资金充分落实。政府还应该逐步提升报销额度,尽可能降低农民看病压力,真正意义上发挥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的作用。另外,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让城乡医疗水平均衡发展。通过引进新设备、新技术、新人才,让乡镇医疗机构软、硬实力不断增强,从而为农民提供可靠的医疗服务,坚定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信心。
3.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以农民利益为根本,进一步完善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解决农民看病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在降低农民看病费用的同时,让其预防意识不断增强。对于部分贫困农户,可适当降低其垫付费用,以缓解其经济压力,让农民在第一时间内获得医疗费用补助,让其能够享受到合作医疗的优越性。同时,要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对药品价格进行合理调控,尽可能将自费药品纳入报销范围内,为农民治病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陈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金筹资问题及对策[J].中外企业家,2014(36).
[2]曹全.新型农村合作醫疗的筹资问题探讨[J].新经济,2015(11).
农村合作医疗知识范文第6篇
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普遍推行,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减轻农民负担,全面构建小康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近年来,各级审计机关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民生工程”作为审计监督工作的重头戏,倾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强对基金使用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监督,促进了惠民政策的落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笔者多次参与这项基金的审计工作,归纳总结出几种有效的审计方法,与同行共勉。
一、抽样审计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新生事物,涉及的审计对象比较庞大,实施详细审计在经济上、技术上、资源上都难以保证,故而一般在实施审计中采用抽样审计的方法。具体的方法是: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从众多合作医疗对象中选取一定数量的样本进行测试,并根据测试的结果,推断审计对象总体情况,作出审计评价。而那种从审计对象总体中选取部分项目进行审计,并对所选取项目本身发表审计意见的做法,尚存一定的审计风险,是不可取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引入抽样审计的方法,不仅能够提高审计效率,而且能够节约审计资源。
二、逆查测试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涉及的参合户较多,在审计时审计人员应从基金支出明细账入手,抽取部分审批单作为样本追查至相应的合作医疗登记台账、处方、病历、住院记录、收费记录、出院结算记录,甚至到农户调查,审阅相关凭证的相互关联性,以验证支出的真实、合规性。在选取样本时不能盲目,要应用分析性复核的方法,对医疗机构分层的基础上以人均报销医疗费、合疗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药品收入等指标,以同一医疗单位不同时间段指标变化情况进行纵向对比,也可以对不同医疗单位相同时间段的指标横向比较。引入这种审计方法,可以查处编造虚假的资料骗取合疗资金、损害参合农民利益等方面的问题。
三、效益评估法
国家在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投入了大量的补助资金,也就是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财政补助收入。因此,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也是审计的重点内容。评估过程要注意抓好几个关键点:如管理机构是否有效运行,资金是否有超支、闲置现象,参合农民报销医药费的公平、合理性,参合农民受益情况,参合农民个人缴费等等。通过评估,找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症结所在,提出合理化的审计建议,为政府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提供政策依据。
四、内控测评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作是一项新生事物,由于经验不足,也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影响了基金的有效运行。在审计中,要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把脉”,调查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合理性,确定关键控制点是否存在,内部控制是否符合制衡原则,再测试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找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对内部控制做出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这将对基金管理机构改善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管理水平,保证资金安全运行起到积极作用。
五、计算机辅助审计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作每个县(区)参合农民有几十万人,最终报销医疗费用的参合人数也有几万人,涉及县(区)域内多数医疗单位,面对这么大的审计对象审计人员用传统的手工方法查阅、分析、汇总资料是十分费力,而且效率又比较低下。比如审计人员对“报销医疗费人员是否参合人员”这一目标审计时,采用人工方法核对速度十分缓慢,如果利用计算机进行核对就能够迅速查清。
六、动员群众参与法
群众本身就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与者、受益者,具有知情权,也有参与管理的愿望。因此,在审计实施过程中改变闭门审计、就账查账的传统做法,通过走村串户访问一批参保农户,宣传政策规定,检查政策执行落实情况,从中发现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与此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审计时间、范围、内容、重点和目标,公布监督电话,充分动员群众参与审计监督,积极为审计人员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这将对查处违法行为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作者单位:靖边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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