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论文范文
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139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3996万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22143万人。中国进城农民工数量已经超过了2亿人,在这2亿人的背后,有7000多万他们的孩子,这其中包括跟随父母在他乡的,1400多万随迁子女。5800多万留守儿童,其中4000多万年龄是在14周岁以下,有8个城镇儿童当中就有一个是流动儿童,在上海这样的特大城市,则是每3个儿童当中就有一个是流动儿童。
2010年农民工月均收入1690元,6329万农民工有工伤保险,80%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镇公办中小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中新网报道)
到“十一五”末,我国农民工总数达2.42亿人。农民工在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其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权益保障也取得长足进展。2010年,农民工月均收入达1690元,比2005年的875元增长近一倍。
“十一五”期间,农民工工作的政策法规逐步建立。中央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从解决农民工面临的最紧迫、最直接、最重要的问题入手,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大对农民工劳动权益的法制保障力度。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1 农民工的就业环境改善,培训力度加大,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社保工作取得突破。到2010年末,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7%。2005年底参加工伤、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分别为1252万人、489万人,2006年底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417万人;到2010年底,农民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各项保险人数分别达3284万人、4583万人、6329万人、1990万人。
针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进一步改善。目前我国已有80%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城镇公办中小学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及其适龄子女免费免疫接种工作全面展开。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二五”时期,将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促进更多农民工实现稳定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农民工技能素质;加强社会保障,提高农民工参保率和保障水平;加强执法监察,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加强制度保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
接下来,我们将从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和医疗保障三个方面展开对新生代农民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这三类农民工子女社会保障问题的探讨。
新生代农民工
新生代农民工系指:出生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年龄在16岁以上,在异地以非农就业为主的农业户籍人口。虽然他们在广义上属于农民工子女的范畴,但是其自身也拥有农民的身份。而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前面已经有老师和同学对此做了研究探讨,所以在此我们就不再作讨论。
留守儿童 定义:
留守儿童(the "left-behind" children),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
总体现状:
2 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普遍处于“生活上缺人照应、行为上缺人管教、学习上缺人辅导”的“三缺”状态。父母出去务工给留守儿童带来的诸如心理关怀缺失,情感发育不良;脱离父母监护,安全隐患凸显;智力发展滞后,学习成绩不佳;缺乏家庭管教,日常行为不良等问题。
具体问题及解决方案
生活保障
在总体现状中已经提到,在生活中,留守儿童普遍缺乏有效和有质量的监护,缺人照应,缺少管教和关爱,其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生活方面,由于委托监护不力,留守儿童的人生安全受到威胁,留守儿童被狗咬伤、烧伤、发生车祸的事件时有发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心理方面,由于父母外出打工,大部分父母和自己的孩子一年只有几天相处的时间,有的甚至几年才能见到一次,农村留守儿童长期处于缺乏父母双亲正常关爱的状态,在日常生活中缺少倾诉对象,时常会感受到人间的冷漠,孤独感十分强烈,造成儿童心理出现障碍扭曲,甚至有自杀倾向。如安徽太湖12岁五年级学生章杨宇祠堂边自缢身亡,遗书中,他留下了让所有人都刻骨铭心的一句话:“你们(指父母)每次离开我都很伤心,这也是我自杀的原因”。或者由于过度溺爱放纵,重养轻教,导致孩子无故旷课、夜不归宿、接触社会不良分子等。 针对这种状况,我们认为首先要建立健全“留守儿童监护制度”。
第一,我国应当从法律上建立亲权监护制度。首先我国应当建立具体的亲权制度,将其与现行的监护制度区分开来,明确作为亲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作为监护人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当发生监护权转移时,作为亲权人的父母又应当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因为监护是亲权的延长,监护最初的设立源于亲权,如果单纯的进行监护权转移,而简单的将亲权和监护权混为一谈或者忽略亲权,那么这样的监护可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对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接受正规教育方面来说作用并不大。因此必须建立具体的亲权亲权法律法规,以此确定亲权人和受托监护人各自的职责才能保证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二,明确规定委托监护人的资格标准。在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监护已成为必然趋势的情况下,加强委托监护的管理就成为了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一个较为符合实际情况的主要途径在进行委托监护之前,首先我们必须确定其是否具有委托监护的资格。我国与此相关的现行法律并没有对受托监护人品行、心理健康、文化水平以及被监护人与监护人在生活以外的联系状况这些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首先应该在法律方面明确委托监护人的资格标准,为留守儿童监护人在选择委托监护时能够确定受托人是否具有委托监护的资格。另外应当建立委托监护人资格审核制度,可以由原籍地政府建立专项管理部门,在留守儿童监护人 3 进行为委托监护时,决定受托人之后应首先向此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受托人的必要证件和相关信息,如果受托人不在留守儿童原籍地的,此部门应与受托人原籍地部门进行联系,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委托监护。只有这样才能加强对委托监护人的管理,为保证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提供重要的保障。
第三,明确委托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法律不仅没有明确委托监护资格,而且对委托监护的内容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委托监护人往往对自己的委托监护时的职责并不明确,特别是在委托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或者缺乏监护意愿时,对留守儿童的监护程度就会大打折扣,因此应该完善与此相关的法律。此外我国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了委托监护人若干的职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22条的规定,但是只强调了委托监护人应付的法律责任,并没有保障委托监护人的条款,如前文提到的拒绝、辞退监护权、报酬请求权等。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合同法》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委托监护人的职责,保障其合法权益。特别是报酬请求权方面,如能合理的明确委托见人进行委托监护的报酬,则有助于提高他们的积极性,进而保证留守儿童能获得应有的监护。
第四,完善监护监督制度。保障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不仅要强对他们监护的要求的管理,而且要建立一套长期有效的机制来保证监护正常进行。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机关部门进行管理,我们认为应该以基层政府建立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为主,以村委会,学校监督为辅。首先相关部门要建立留守儿童档案,为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和被委托监护人提供咨询。定期组织留守儿童开展座谈,了解情况。对留守儿童监护人和被委托监护人的监护活动进行监督,并不定期进行家访抽,查发现有损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应责令其整改或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村委会方面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对留守儿童家庭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学校方面要组织专门人员定期与在校留守儿童进行座谈交流。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通过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希望能够达到的最基本的目标就是:
一、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二、留守儿童生活经费的来源、管理及使用可以得到有效监管。
三、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能够受到高度重视。
教育保障
据国务院《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情况显示,2005年中国流动人口约15亿人,18岁以下随父母流动的儿童2000万人,留守在农村的也有2000万人,这一数字约占全国农村儿童总数的8%。而在重庆、江西、四川等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全部儿童中所占比例达到20%左右。这些儿童中很大部分已进入学龄;在甘肃、河北、江苏等省开展的调查表明,留守儿童在农村学龄儿童中所占比例高达477%。
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已达2000万人,并呈继续增长的趋势。在一些农村
4 劳动力输出大省,留守儿童在当地儿童总数中所占比例已高达18%~22%。
据调查发现,留守子女缺少家庭教育,其成绩不容乐观。根据有关资料,江西省于都县黄泥小学243名留守学生中,学习成绩较好、品行较端正的只有32人,占留守学生的13%,学习成绩和品行一般的有112人,占46%,成绩较差和有劣迹的99人,占41%。四川省仁寿县一个乡镇中心小学五年级的留守学生中,有45%的学习成绩较差,42%的学生成绩中等偏下,10%的学生学习成绩较好,仅有3%的学生成绩优秀。
另外,留守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辍学现象也时有发生,即便坚持到初中毕业的留守儿童中,能够顺利升学继续深造的人数在总人数的比例较之普通儿童的要低得多。
针对于这个问题,需要留守儿童的监护人按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帮助和督促留守儿童完成学业。同时,学校应给予留守儿童特殊关照,成立专门负责留守儿童在校事务的组织机构,定期安排专门人员调查了解学校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情况。政府相关部门将各学校留守儿童的辍学率、升学率纳入其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在现实中也有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典型措施:
(一)寄宿制
典型实践:江苏省沭阳县推行寄宿制办学模式,作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主要措施。该县通过试点探索经验后,在全县推广寄宿制办学模式。2003年以来,全县投入资金12亿元新扩建校园、扩建校舍,改造和新建学生餐厅、学生宿舍,大大改善了学生的学习、生活条件。教育局陆续出台了中小学寄宿学生管理意见、中小学安全管理制度和中小学安全应急预案,对寄宿制学校的食堂卫生、宿舍安全、教育教学、接送学生车辆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强化养成教育,建立留守儿童管理体系。县教育主管部门成立了关心留守儿童工作委员会。全县中小学建立了留守儿童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及时跟踪变动情况。建立家长代管制度,发动教干、教师、共青团员、少先队员和其他学生与留守儿童结对。严格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家庭困难的留守儿童实行学杂费全免、书本费减免。在各校设置了热线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方便家长与孩子的沟通交流。
措施评析:寄宿制学校是目前各地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难题的主要方案,也是比较有效的补救措施。寄宿制学校模式的优势在于帮助留守儿童改善生活照顾、促进个性发展、提高学习成绩、改变辍学倾向、培养道德情感和提高社交技能。其弱势在于缺乏相关的收费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政策支持,学校将随时面临以“乱收费”名义被投诉,或者因发生安全事故而承担责任。
(二)代理家长制
典型实践:作为“全国暨重庆市农村留守儿童示范家长学校”,重庆市南川县鸣玉中学的“代理家长制”正在全国推广。其具体做法是成立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库,每学期对其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在自愿原则下,倡议和发动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村社干部、有帮扶能力的共产党员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做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代理家长必须按照“三知、三多、三沟通”的家长职责和“五个一”的具体要求,主动履行家长义务,正确引导孩子成长。“三知”即知道留守儿童的个人情况、家庭情况和学习情况;“三多”即多与留守儿童谈心沟通,多参加学校学生集体活动,多到其家中走访;“三沟通”即定期与留守儿童父母、托管人、老师联系沟通;“五个一”即每周与留守儿童联系交流、辅导作业一次;每月与留守儿童父母、任课教师、托管人联系一次;每隔两月到留守儿童家中走访一次;每学期初制定一份帮扶计划书;每学期末撰写一份帮扶工作总结或教育经验文章。
(三)留守小队模式
典型实践:安徽省肥东县的“留守小队”模式已被国家11个部委倡导在全国推广的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模式之一,这是一种注重发挥农村留守儿童自我教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解决措施。其主要做法,一是组建少先队校外留守小队;二是为每个留守小队聘请1名少先队辅导员或志愿辅导员;三是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留守小队活动。肥东县团委、少工委在全县36个乡镇100多所学校进行试点,成立“留守小队”1100多支,依托少先队和学校的支持,每个“留守小队”都配备了专门的辅导员,90%以上的留守孩子都参与到“留守小队”的组织活动中。
(四)留守儿童之家
典型实践:重庆市南川县部分小学设立“留守儿童之家”,由教职工担任代理家长,由“家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委员会设立“大家庭”和“小家庭”,“小家庭”由留守儿童所在学段留守儿童组成。“大家庭”按家务性质划分管理线,设总代理家长管理下的住宿、生活、学习、活动、物质等分项代理家长,分项代理家长组织人员对留守儿童需要代理的相应事物进行管理和研究。“小家庭”以学段划分管理线,由总代理家长管理学段代理家长,再由学段代理家长组织人员代理留守儿童各方面的事务。“大家庭”和“小家庭”分工合作,保证留守儿童“能住、住好”“吃饱、吃好”“能学、学好”;并负责管理留守儿童走亲访友、待人接物、调节心理、避暑防寒、购买物品等。
(五)留守儿童家长学校
典型实践:四川省妇联积极推动建立“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向“四老”(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传授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帮助他们更好地承担起教养孩子的责任。逢年过节时,利用留守儿童的父母返乡之机对其进行集中培训。四川省还由点到面,建立起“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研究示范基地”。
(六)民警介入保护
典型实践:四川省广安市警方在推行农村警务体制改革时,制订了民警直接介入保护留守儿童的措施。把警务室建到了家门口。在留守儿童教育管理中,四新警务室探索出一套“三查、四有、五定期”的留守儿童管理机制。“三查”即查网吧、游戏厅内有无留守儿童;查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对象有无留守儿童;查混迹街面的人群中有无留守儿童。“四有”就是有留守儿童家长花名册、家庭住址、学校班级;有留守儿童家长在外务工的联系方式、地址;有留守儿童老师、所在村组干部的联系方式、地址;有留守儿童在家监护人或亲友联系方式、地址。民警还定期和留守儿童家长通信、通电话;定期到学校了解留守儿童在校表现情况;定期开展法制安全教育;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在家的监护人、亲友和村组干部,了解留守儿童各方面情况;定期到留守儿童家中开展帮扶活动。
医疗保障
在我国特别是中西部落后地区的农村,医疗设施缺乏,医疗体系很不健全,而且长久以来农民普遍缺乏医保和医疗健康意识。由此对留守儿童医疗方面造成的影响是:
一、留守儿童在患病时就医困难、医药费用高昂,
二、在日常生活中医疗保健不到位,疾病预防难以实现,
三、受封建迷信和邪教学说的蛊惑,出现病时乱投医、乱用药现象。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主张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为基础,针对留守儿童的特殊情况制定这些针对性的措施和政策。例如,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强对基层医疗体系建设的投入,在进一步完善市(区)一级医院硬件建设的同时,使每个基层行政村都配置一所医疗设施较为健全,医生资质合格的村级医院卫生所,定期为留守儿童提供免费常规体检服务;市区级综合医院每一年至少要为留守儿童做一次全面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反馈给监护人和村委会,预防与诊治结合,努力实现常见病“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市”。
6 同时,各级卫生部门、村两委,也要做好医疗卫生的宣传工作。提高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医疗保健意识,坚决抵制封建迷信和邪教歪理学说的泛滥。
流动儿童
定义:流动儿童是指随同农民工一同入城生活和学习的农村户籍儿童。
总体状况:
流动儿童父母的学历普遍较低,居住和卫生条件较差,流动儿童生活学习环境不尽人意,孩子甚至连做作业必须的桌椅也没有。大部分流动儿童课余时间在家里,没有参加各类兴趣培训班,也缺少课外书籍。他们虽然身居城市,但由于与城市孩子的生活差距和不平等,使他们始终处于城市边缘。多数孩子感到受压抑、被歧视,认为城里人看不起他们。不少孩子自卑心理较重,自我保护、封闭意识过强,行为拘谨,性格内向,不愿与人交往。
具体问题解决方法
生活保障
流动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通常都是进城务工的农民,他们大部分时间都在工作,因此无法给予流动儿童充分细致的照顾,更无法提供优越的物质与精神生活环境,甚至连人身财产安全也存在隐患。因此,我们的态度首先是不赞成农民工让其子女随迁。当然,前提是我们的留守儿童的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健全。其次,面对农民工随迁子女这一社会现象因种种原因不可避免的现实,我们主张建立城市农民工子女社区保护体制,促进流动儿童全面融入城市。
具体措施:
一, 完善国家的法规政策,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加大 政 府 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力度,各级政府首先要加强舆论宣传。特别要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外出务工家长对子女成长的监护责任和教育责任,引导他们正确处理打工致富与子女教育的关系。同时要组织机关干部、社会热心人士与农民工子女结对子,让富有爱心、责任心的成年人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父母的角色,引导他们成长。进一步净化社会环境,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管整治,为农民工子女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要加强社工队伍建设。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社区工作者主要任务是从事对农民工子女家庭教育的指导,协助学校和社区办好寄宿制学校帮助疏通学校与监护人、家长的联系渠道,建立起农民工子女的学校、家庭和社区的教育、关爱及监督体系,为农民工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鉴于目前国内关于“农民工子女”的研究还不够系统深人,要稳定研究队伍,加大研究力度。
三、城市管理及公共安全部门要加强农民工聚集区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农民工及其子女的人身与财产安全,为他们提供一个整洁、安全、卫生、和谐的生活环境。
7 教育保障
城市农民工随迁子女就学难,就学环境差的问题是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
一、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现状
1、受教育机会不平等
受教育机会是衡量教育是否平等的重要指标,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机会具体反映在农 民工子女的就学渠道等方面。他们的就学渠道主要有:第一,在公立中小学借读。 第二, 就读于流出地政府在流入地所办的学校。第三, 进入民助公立(或公助私立)学校学习。第 四,就读于民工子弟学校。第五,在家乡学校接受教育。抽样调查显示有65% 的适龄儿童 在家乡接受教育,他们的父母亲一方或双方不在身边,处在教育的边缘地位。 第六,部分 农民工子女失学或辍学。
2、就学过程不平等
第一 ,与城市孩子同处一校的农民工子女,由于户籍的限制,必须比城市孩子多缴纳 高昂的赞助费和借读费,尽管他们生活的经济条件比城市孩子要低很多。接受农民工子女的 城市公立学校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一类是城市中基础薄弱的学校,二是城郊的乡镇学校。 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经常是“插班”或者是被单独编班”。由于户口不在当地, 经济条件薄弱,常被公办学校的城市学生排斥;由于父母工作流动性大,学校有时会疏于管 理;由于没有学籍,成绩因此不计入教学考评,甚至无机会参加学校或当地各级政府举办的 各种活动,以及“三好学生”的评选和一些体育竞赛;部分教师素质不高,往往歧视农民工 子女学生,甚至剥夺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
第二,民办农民工子弟学校由于资金短缺,且不少学校办学以赢利为目的,办学条件被 降到最低,因此存在很多问题,如教学设备奇缺、管理水平低、师资力量弱以及存在安全方 面的 隐患等。所以农民工子女尽管有学可上,享受的依然是比公办学校低得多的待遇;而且 当地教 育主管部门还有比较严重的城市本位观念,不但不落实国家的政策,对这些学校进行财政补 贴,改善教学环境,反而以地区、部门利益为重,动辄以办学规模太小、条件太差等不合规 范为理由将学校关闭,不给予其合法的办学地位,全然不顾流离失所的学生。
三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的原因
1、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
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曾以“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形式把中国公民分成身份不同的 两大类别,蜂拥入城的农民工居住在城市,户籍却仍是在农村。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应 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农民工子女在流动的同时,教育资金并没有随之流转,从而致使处于流 入地的农民工子女享受不了流出地政府的教育财政补贴,也没有资格享受流入地政府的优待 。《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 学,可依国家有关规定按学期收取借读费”,显示国家政策赋予流入地学校收取农民工子女 的借读费和赞助费的权利来弥补教育经费的不足。因此在流入地城市就学的农民工子女,必 须比城市孩子多支付高昂的借读费和赞助费。农民工子女上学难问题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现 行户籍制度与人口流动需求不相适应的结果。
2、义务教育制度的过度分权
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行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教育体制过度分权。《义务教育法 》第八条规定: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第十二条规定 :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 保证。这个教育法则明确了流入地政府对流动人口学龄儿童的入学并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作 为城市边缘人口,农民工子女无法享受流出地政府带给他们的教育补助。因此,义务教育 的过度分权是造成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的主要原因。
3、农民工经济收入低
在我国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运输业以及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农民 工占到从业人员的半数以上,人数超过一亿。作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为经济社 会 作出了重要的贡献,理应得到公平、公正待遇,但农民工却经常遭遇工资偏低或拖欠的不公 正待遇,收入普遍微薄。他们大部分居住在城市郊区,生活在城市贫困线以下,城市学校尤 其 是公办学校昂贵的求学成本,使他们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再加上额外的赞助费和借读费 ,他们只能“望学兴叹”,这是导致他们子女上学难的直接动因。
4、农民工家庭的流动性大,社会交往面窄
农民工居住空间狭窄,条件较差,孩子没有安静的学习空间;农民工子女尽管生活在广 阔的城市空间,他们实际却只拥有狭隘的生活空间,这与乡村社会中频繁的互动行为形成鲜 明对比;经常随同父母一起流动使适龄儿童的正常学习缺乏系统性和稳定性,甚至造成了阶 段性辍学,影响教育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在客观层面上拉大了与其他儿童的教育差距,进一 步加剧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弱势地位。
四、解决对策
1、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吻合的户籍制度,逐步削弱户籍制的身份定位功能,解除教育 体制与户籍制度挂钩的传统模式。
允许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 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 户口, 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 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 籍制度,打破户籍制度壁垒,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市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降低 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入学的门槛,创造有利于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获得较多的向“上”流动的 机会。同时配套改革与户籍制度直接相关的制度,淡化包括劳动就业、子女入学、住房分配 、 社会保障等政策规定中对户口的特殊要求, 逐步剥离在“城市户口”这一身份标签上附着 的一系列不合理的社会福利, 实现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主体平等。
2、调整现有义务教育格局,合理配置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完善社会捐赠机制,多渠道 筹措教育经费。
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要由“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以县为主”调整 到“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 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对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的体制上来,全方位 地把农民工子女教育从体制外纳入到体制内。解决的渠道应该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教育为 辅,调整现有教育资源的分布,实现现有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建立健全捐赠机制,完善 捐赠立法,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让有爱心的先富者,将一部分财富通过慈善事业投 入教育,多渠道筹措教育资金。农民工使企业获得利润,政府增加了税收,因此,还可以通 过适当的方式,让用工企业分担农民工子女的部分教育费用,并安排一部分城市教育附加费 用于农民工子女教育。
3、消除法律上的歧视。
按照联合国《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的规定,教育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 、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出生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特 惠受教育者的行为。上面提到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从法理上讲,明显存在对 流动少年儿童的歧视性条款,造成了流动儿童在选择受教育权、缴费、享受教学资源等方面 与流入地儿童的不平等。现行的一些教育法律规范中也出现 9 了诸如“农民工子弟学校”、“ 附属教学班(组)”、“借读费”、“临时学籍”等内容,实际上是将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子女 隔离开来进行教育。这些做法在形式上违反了《世界人权公约》、《取缔教育歧视公约》等 许多国际人权法文件所确立的禁止歧视原则。所以应消除这些歧视性的条款和语言。同时政 府还应禁止城镇针对农民工制定各种不平等的政策或设定不平等的用工条件,尽可能为农民 提供公平竞争的就业机会,使他们有机会获得较好的工种和工资待遇。
4、协调疏导农民工的流动。
农民工的流动总的来说有一定的规律性,但对个体来说更多的是盲目性。任何城市的资 源都是有限的。所以政府还应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适当措施适度控制流动人口 的规模,如通过实施积极的区域政策,引导发达地区的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向欠发 达地区转移,以实现发达地区的企业、欠发达地区以及农民工家庭三方共赢,这也是解决农 民工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根本途径之一。此外,还可以与欠发达地区联合建立用工信息 发布机制,引导农民工
医疗保障
现阶段,我国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尚且非常突出,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医疗保障问题更是难以解决。
当前,我国看病难的症结,不是大医院不够,而是农村和社区卫生太弱。大型公立医院的盲目扩张,既造成了卫生资源使用的浪费,也挤占了有限的卫生投资,使“长腿更长,短腿更短”。因此,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而看病贵的症结在于药品价格虚高,医疗费用上涨过快,同时个人支付医药费的比利过高。
在流动儿童医疗保障方面我们给出了四点建议:
1应加强政府向医疗事业的投资,扩大医疗保障覆盖面,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子女纳入城镇医保范围。农民工在进程务工时,首先到工作所在地的市县民政、社保部门进行临时户籍注册登记(在此要求劳动力输出地做好相关宣传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简化注册程序),所有用工单位只准录用完成了临时户籍注册登记的农民工。然后,此类农民工及其子女将平等享受当地的医保政策和权利。 2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对现有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公共性(公益性)和营利性进行划分。 3增加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并将农民工聚居区医疗机构划分为公益性医疗机构,加大政府财政补贴 ,降低农民工及其子女医疗费用。
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农民工 社会保障原因及影响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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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3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概述................. 4
(一)农民工的定义....................... 4
(二)社会保障........................ 4
(三)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现状................ 4
(四)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4
1、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程度低........... 4
2、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 4
3、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法制化.................. 4
4、企业负担过重......................... 4
5、农民工参保意识低下 ..................... 4
(五)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5
三、农民工社保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意义................... 5
(一)解决社保问题的措施(政府、企业、个人)............. 5
1、政府的角度 ..................... 5
2、企业的角度 ..................... 5
3、个人的角度 ..................... 5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6
四、小结...................... 6
五、参考文献..................... 6
一、 引言
农民工是我国经济建设中重要的主力军,是国家的宝贵资源,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妥善解决农民工急需的社会保障问题,巩固执政基础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任务。然而目前存在着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正视不足,关注不够,解决不好等一
系列的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去解决。本文站在客观的角度,深入分析中国农民工社保制度不完善的原因及其带来的影响。提出适当的措施,旨在完善农民工社保,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概述
(一)农民工的定义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即农民工人,他们是农业户口,但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他们的生活工作在城市,离乡背井,为中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国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就业机会以及遇到其他事故面临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也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形式。社会保障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社会保障是由政府在社会范围内组织实施的。第二,社会保障的受益人为公民遇到生老病残失业等事故而亟待获得物质帮助者,这种收益是选择性的。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三 ) 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打破平均主义的格局。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保障制度自从建立以来,一直放在城镇居民,而随着农民工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导致目前中国相对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滞后,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更甚者,绝大多数农民工面临失业、医疗难、教育费用高等基本生活问题。对社会带来很多不利影响,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中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小,实施范围窄,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程度低
目前中国许多农民工虽然可以自由进入城市打工,中国的户籍政策也进行了改革,但是农民工想要在城市拥有一席之地还是有很大的难度。目前,乡镇企业职工、进城农民工大多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这部分人口占从业人员的比例逐年增长。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水平还比较的低。
2.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不高
从目前社会才看,出外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很大一部分是年轻力壮的人,经济收入也不高,生活负担较大,无力支付社会保障费。并且,年轻人工作的流动性大,导致农民工未来的预期收入不稳定。同时社保费的缴纳与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相隔几十年,所以许多农民工“爱现近不爱社保”。
3.社会保障制度还没有法制化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以健全的法律为基础的。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处于改革探索阶段,虽然有着大量的临时性规定,但其标准不统一,缺少一个严格的法律体系,所以,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推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
4.企业负担过重
长时间以来,我国的保障制度是和就业联系在一起的。目前,企业负担着占职工工资总额40%~50%的社会保险统筹费和住房公积金。中国经济还受到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发展不景气,使得企业负担加重。企业不愿在效益低下的同时负担农民工的社保。加上许多用工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对流动人口的歧视,忽视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故意违反国家政策,将他们长期排斥在社会保障之外。使得农民工社保存在很大缺口。
5.农民工参保意识低下
农民工来自农村,而由于我国原来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程度非常低,养老依靠子女和家庭,土地成了最低生活保障来源,缺乏或根本没有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意识;并且农民工长期生活在在农村没有受到维权等的相关教育,他们虽然到了城市,却远离城市主流社会,对社会保障制度了解甚少或几乎没有多少相关知识;
(五)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带来的一系列影响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农民工入城之后,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都不能受到与城市居民相同的待遇。这会严重打击农民工的生产积极性,他们的生活无法安定,工作也不能全心的投入,这就使得工作效率低下,影响生产和经济发展。农民工社保制度与城镇居民存在差距,对提倡社会的公平具有负面影响,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提高人民生活的幸福度。
农民工的生活没有保障,会严重抑制农民工的消费。在提倡扩大内需的今天,鼓励农民工消费是推动社会经济强而有力的动力之一。然而,中国农民工的预期收入不理想,社会不完善,使得农民工不敢积极的消费,不利于经济长久稳定发展。
三、农民工社保问题的解决措施及意义
(一)解决社保问题的措施(政府、企业、个人)
1.政府的角度
1.建立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是确保保障基金正常有序运转的基础。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社会的客观情况要求我们将社会保障体系尽快纳入法制轨道。特别针对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我们更需要加强农民工社保制度的监管。
2.改善户籍制度
农民工在城市没有一个安定的居所,虽然国家已经放宽了户籍制度,但是仍有许多的弊端存在。要想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要彻底打破户籍制度的限制,逐步实行统一居民身份的一元户籍制度,尽快改变农民工身份转换滞后于职业转换的现状,在政策上保障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国民待遇上的一致性,降低城市中各种就业门槛和取消对农民工就业的种种不合理的限制,使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公平竞争,让他们在市场经济的原则下自由地流动和择业。
3.进一步拓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逐步提高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建立一个包容社会各领域,真正面向全社会、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的享受的对象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应该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例如我们要进一步放宽救济的条件,将社会福利制度化法律化,加快农村社保制度的建设等。同时,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要保持相互独立,从中央到地方制定一系列保障农民工生活的政策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争取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覆盖人群。
4.发展农村经济,吸引农民工返乡创业
一般情况下,农民工要进入劳动力市场,需要跑到经济较为发展的大中城市。走进市场,才发现自己的知识结构、劳动技能与市场格格不入。政府要做好农民工与市场双向信息互动的引导工作,及时关注本地或外地企业的用人情况,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有效把劳动力安置出去。
2.企业的角度
1.企业要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来执行,不逃避职责,认识到工人与企业是一体的,让农民工无后顾之忧。同时。企业要加强结构转型,适应宏观大背景经济状况,加强创新意识,树立自己的品牌,打造自己的王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企业要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意识低下,开展讲座,张贴海报,进行社会保障意识的宣
传。对于要缴纳的社保费,要赢得农民工的积极配合,打消农民工只要现金不要社保的错误观念,创造和谐的企业氛围,提高农民工的积极性。
3.个人的角度
农民工要加强自身的法制意识,根据调查发现,许多农民工不了解社会保障制度及其所包含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农民工自身不重视也是导致政策空白的原因。因此,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促使农民工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要鼓励宣传农民工主动提高自身的劳动技能和素质文化涵养。企业歧视农民现象的存在使得农民工在企业的地位低下,没有发言权,农民工只有提高自己的技能和文化,才可以有立足之地,为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才可以得到企业的关注,得到自己该有的权益。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不仅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还关系到农民工自身的利益问题,成为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的突破口;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城市社保制度的改革,对于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效率有着深远而持久的意义。
四、小结
农民工正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使工人队伍结构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他们的状况不仅关系到农村和城市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社保制度是当代社会不可缺少的福利机制,是社会发展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商品经济越发达,它就越来越成为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社保缺失的原因作为立足点切入,分析了农民工社保的相关问题,总结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工自身共同的努力。只有社会各个群体认识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五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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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版
[3]米庆成,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述评-中国论文网
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一)农民工的界定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时期形成的特殊的劳动力群体。对农民工的界定,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从劳动关系看,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也包括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形
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从产业分布看,大部分集中在第二产业的建筑、采掘、纺织、制造等行业,以及在第三产业的商业、餐饮、服务等行业的务工人员;从就业方式看,部分在国有、集体单位正规就业,大部分是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以及在国有、集体单位里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就业、分包生产或服务项目的外部务工人员;从与城镇的联系看,包括“离土又离乡”进入城镇的务工人员,也包括“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的乡镇企业务工人员。
(二)农民工的地位和作用
农民工初步具备了工人阶级的基本特征。一是农民工与社会化大生产紧密相联,掌握和运用现代生产技能,成为我国产业工人中的生力军。二是农民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他们的劳动时间、劳动对象以及所创造的价值主要在城市,其收入形态是货币而不是实物。三是农民工既受到机器大工业生产规则和社会化大生产秩序的约束,又受到工业文明与城市文明的熏陶,已与传统的产业工人日益融合。
农民工作为工人阶级新成员,壮大了工人阶级队伍,巩固了工农联盟,扩大了党的阶级基础,增强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阶级基础,为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三)农民工队伍的发展趋势
在数量上,农民工队伍规模将继续扩大,但增速趋向平稳。目前,我国有1.2亿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已经占全国职工总数的一半以上。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以劳动密集型为主要特征的第
二、三产业和新兴企业的快速发展,对从事简单技能工作的农民工的需求将增大;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镇企业和小城镇“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会就地转移为城镇居民;随着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逐步打破,农民工在城市有相对稳定的职业、收入或固定住所,这一部分人的数量也会逐年增多。但是,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受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城市承载能力的限制,以及受农民工自身素质和个人愿望的影响,一些农民工在城市“进得去、留不住、融不入”,又将返回农村。在素质上,农民工是农村劳动力中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群体,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技能不断提高,开始逐步完成从农民向工人的转型。
总之,农民工已经成为工人阶级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要从培养新一代工人阶级、培养新一代城市市民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使他们与城镇职工享有同等权益和保障。
二、农民工权益的实现情况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成效
一是农民工的社会政治地位逐步提高。各地党委、政府更加重视农民工政治待遇的落实,有些农民工在企业中入党、入团,有的当选为职工代表、被评为优秀员工、成为生产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有些省、市外来农民工当选为镇、市人大代表。在2005年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中,有21位是农民工。二是农民工进城就业的体制性障碍逐渐削减。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体制逐步被打破,户籍制度对于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制约逐渐减弱。三是农民工就业的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日趋改善。多数地方城市政府逐渐取消对农民工防范性政策,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等,尊重和善待农民工的政策、社会环境已初步形成。四是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日益好转。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提高,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状况逐步扭转,劳动保护和生产工作环境逐渐得到改善,其子女入学乱收费问题基本得到了解决。五是农民工对自身享受权益情况满意度上升。多数农民工对党和政府有关农民工的政策及地方政府为他们所作的管理、服务比较满意。
(二)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主要做法
1.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出发,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摆在工会工作的重要位置。中国工会十四大以来,全总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切实维护好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重要指示和温家宝总理有关农民工问题的批示精神,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会工作方针,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多次进行专题研究,做出部署,发出文件。全总多次向党中央、国务院反映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从源头上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提出议案、提案,反映农民工的呼声和诉求。各级地方工会积极推动党委、政府把农民工权益保障纳入重要议题,配合人大执法检查,政协组织视察,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
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1.1 从农民收入增长的趋势看, 政策保障措施逐步加强
具体而言, 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增加农业投入。强化落实粮食直补和良种、化肥、农机、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涉农补贴制度, 让广大农民实现增补增收和节本减负增收。二是促进农民创业就业。大力实施农民素质教育工程, 提高农民就业层次和就业稳定性, 为实施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建设提供了基本的人力资源支撑。三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农业生产总体保持平稳增长。四是制定各项惠农扶农政策。出台了多项政策文件, 推进现代农业园区、粮食功能区建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全面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增强农业市场竞争能力。
1.2 从农民收入来源的构成看, 农民增收渠道不断拓宽
一是农业规模化经营收益。通过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租金、土地流转补助等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效益不断提升。二是农民财产性收入。推行多元化安置模式, 农民通过房租租金, 增加财产性收入。2016年, 通过分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创建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省级森林村庄、市级精品村、精品线路, 培育省级历史文化村, 这增加了农民的旅游性收入。三是农村集体经营性收入。完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扶持政策, 股金成为农民收入新的增长点。四是新型农业经营盈利。创新现代农业发展方式, 带动农民增产增收。开展采摘体验、亲子教育、休闲观光以及具有农事节庆特色经营园区经营。
1.3 从农民收入保障水平的层次看, 农民生活质量提高步伐明显加快
一是建立健全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区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凡征地失地农民必须统一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6年, 推进全民参保登记, 征地农转非人员统一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二是完善农村低保救助机制。不断提高财政保障水平, 逐步提高低保救助水平, 科学统筹农村低保, 并与城镇低保接轨, 不断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同时深化教育资助机制, 加大对困难学生的扶持救助力度。三是城乡居民收入之比继续有所缩小。2016年Y区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1.68:1, 与2015年的1.69:1相比, 差距继续有所缩小。
2 基本判断:影响Y区农民增收的制约因素及困境分析
具体来讲,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农业结构调整缺乏统筹, 农业增收的拉动作用不太明显
一是土地的产出价值对农民增收的贡献度不高。相对农业的快速增长而言, 其内部的结构调整则显得较为滞后, 另一方面, 政府对农业生产的补贴和价格的补贴在短时期内难以继续增加。农产品市场需求走弱, 加之国外大宗农产品的冲击, 价格对农民收入的拉动作用有所减弱。二是农业已全面进入高成本时代。随着农业生产要素特别是土地流转费用、农资价格、劳动力成本等不断上升, 不少农民实际上存在增产不增收的现象。三是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形势严峻。Y区长期对耕地、水等资源过度利用以及大规模禁养造成有机肥减少, 资源环境亮起了“红灯”, 靠拼资源、低投入拉动增长的空间越来越小。
2.2 农民增收途径不够稳定, 实现增收的内在动力比较脆弱
一是传统农业收入增长缓慢。从全国普遍情况来看, 各地基本上均遇到土地租金、人工、物化成本等方面上涨的趋势, 而这一状况往往是导致种粮效益较低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农民工资性收入难以持续增长。从收入来源看, 工资性收入占城乡居民收入比重接近7成。由于目前Y区农民整体文化水平相对偏低, 职业技能水平不高, 不少务工农民只能在劳动力密集型行业从事低收入工作。加上外来务工人员数量的冲击, 造成农民工资性收入缺乏持续增长的内在动力。三是家庭经营净收入同比回落。随着Y区畜禽禁限养和五水共治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 导致个别家庭暂时没有相应的经营收入。
2.3 农业农村发展后劲不足, 实现增收缺乏外在动力
一是财产性收入增长空间有限。Y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大部分来源为农户的房租收入, 且主要集中在城乡结合部, 靠租房的收益有可能逐渐收缩。二是国家价格补贴政策面临挑战。由于受“黄箱”政策制约, 我国对农产品价格补贴等政策措施已逼近国际规定的上线, 继续以直接补贴等形式增加农民的转移性收入面临较大的压力。三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不高。整体上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组织化、产业化程度依然不高, 导致农产品整体成本较高而质量偏低, 同时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抗市场风险能力和盈利水平也不够强。
2.4 农民保障制度建设不够完善, 持续增收缺乏系统的政策支撑
首先, 农民保障体系不够健全。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保障体系不够健全, 特别是农业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此外, 贫困和较贫困农民投保资金缺乏, 以及农民看病难等一系列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其次, 农村劳动力转移机制等改革的滞后也制约了农民收入增长的空间。最后,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执行过程中缺乏更为有效的方式手段。在某些农村, 土地供求之间缺乏必要的中介组织, 土地流转由于受到这样那样的影响, 流转进展较慢层次也不高。
3 对策与建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 加快提升Y区农民的“获得感”
农民增收面临的矛盾和困境, 要求我们必须适应新常态下农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突破原有的思想观念、政策体制的束博, 让农民的收入稳定增加, 着力解决“三农”根本问题, 实现农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3.1 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不断深化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
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保持农民收入在新时期新常态下持续增长的艰巨性、迫切性, 切实把确保农民持续增收作为今后一个时期重要工作内容。二要推进实施农业农村发展规划。根据山区、平原、农保区等不同区域特征, 因地制宜分类制定具有各地特色的农民增收计划, 实施科学有效的政策举措。三要不断加大政府资金扶持力度。从政府加大财政扶持力度的角度出发, 各部门协同加快建立农业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实现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条件的不断改善。四要大力推广和支持使用先进技术。引导农民采用减灾增产、节本增效技术措施, 同时, 利用互联网“+”的优势, 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市场。
3.2 转变传统农业生产经营方式, 推进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多样化发展
一要转变农业经营模式。依靠农业现代科学技术, 实现降低生产成本, 激发农村要素活力, 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的根本目的。积极推广应用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等高效生态农作模式, 加速产业融合发展, 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特色旅游产业。二是构建现代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优化农业产业发展结构, 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积极推进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型民宿等生产经营主体, 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适度培育乡村民宿, 破解审批办证难的瓶颈, 支持引导有利于适度规模经营的体制机制创新。三是发展新型农业产业业态。发展优质高效和生态环保的品牌农业, 提升农产品附加价值。
3.3 深化农村改革政策举措, 建立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
一要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依法保障农民土 (林) 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经济股权,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二是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创新。通过农户自建房等抵押融资, 激活农村静态资源资产, 促进更多的资源、资产转化为农民的创业资本。三是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与加工、销售、服务一体化、推动融合互动发展, 形成农业、工业、服务业的联动产业链, 提升农业产品产业的附加值和综合竞争力。四是激发各类社会力量投身新农村建设。通过政府宣传引导, 发挥国有、民营企业、专业大户和创业成功人士等诸多社会力量投身到农民的增产增收工作来, 形成多元化的农业发展新格局。
3.4 提高农民增收创收能力, 不断激发农民增收内生动力
一要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充分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 加大宣传和信息服务力度, 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二是完善农民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培育一批立足现代农业发展的职业农民, 扶持和引导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和返乡创业。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健全创业服务体系, 优化产业发展环境, 更好地打通各产业之间就业信息通道, 形成多渠道转移农村劳动力的有序局面。三要加大农民转移就业。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的驱动力将来自农民务工技能水平的提升和创新性思维的发挥。农民未来的转移方向可以重点考虑向高端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以及技能型服务业转移。
摘要:本文基于收入结构的视角, 分析探讨Y区农民收入增长的现状、特征以及存在问题, 并进而深入剖析背后的影响因素, 提出深化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多样化发展、建立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激发农民增收的内生动力等四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收入结构视角,Y区,农民,人均收入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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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伴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涌现出大量进城务工农民,然而这些农民工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一直挣扎在城乡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本文从社会排斥的理论视角分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结构性社会排斥、政治层面社会排斥、功能性社会排斥、自我矮化等。并提出地方政府在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關键词:社会排斥城市圈农民工社会保障
Key word: Social exclusionUrban circlePeasant laborerSocial security
作者简介:刘悦,女,生于1985.4,籍贯广西,学士学位,中南民族大学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人力资源。邮编430074。
一、社会排斥理论的基本思想
(一)社会排斥理论的概念
社会排斥理论研究的是社会弱势群体如何在劳动力市场以及社会保障体系中受到主流社会的排挤,并且这种排挤如何通过社会的“再造”而累积传递。社会文化、社会结构、国家政策、现存的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因素制造了社会排斥,而社会流动率则反映社会排斥的程度。
过去关于贫困的研究一直以一种垂直的分析视角来分析社会上层对社会下层的剥削排斥,如今托瑞纳提出了水平分析视角,认为社会排斥不再是富人对穷人的剥削,而是人们被社会排斥成为相对主流、中心社会的边缘。一个社会中可能存在不同的多个中心,因此亦存在多个不同的边缘。生活在这些不同边缘的社会成员即是被社会排斥。[1]
(二)社会排斥的类型
1、从社会排斥成因方面来分析,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结构性的社会排斥,指因为社会结构的不合理而造成的社会排斥。(2)功能性的社会排斥,指被排斥的个体、群体或组织因自身功能上的欠缺而处于一种被排斥状态。
2、从人类生活的不同领域出发,可以分为:(1)经济层面的社会排斥,指人们在获取劳动生活资料的过程中遭遇到不公正对待,直接导致贫困。(2)政治层面的社会排斥,指人们参与政治时权利的不足或被剥夺,它通过明确法律规定不同的人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3)文化层面的社会排斥,以自己或本民族的文化为标准来衡量其它人群或民族,同一民族中不同文化观念的群体也会排斥异于自己的群体。
3、被动的社会排斥与主动的社会排斥。被动接受社会排斥者并不是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而是因为外在的原因或自身的先天性因素而处于一种边缘化的状态;而一些主动脱离社会者,往往是在一种亚文化的引导下,因其不认同主流社会而主动逃离。[2]
二、城市圈建设过程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缺失
近年来,政府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极其关注,然而农民工的社保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大体表现为基本社会保险的参保率低,只有30%左右,企业补充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更是只在5%左右。针对武汉等大城市的调查研究表明,在农民工中,单位为其提供养老保险的比例为14%,城市本地职工在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却高达88%。农民工普遍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而我国相对封闭的二元城乡社保体系却成为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关系接续、转移的障碍。从社会排斥理论出发,可以看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结构性社会排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
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造就了农民工这一边缘群体。传统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以户籍制度为基础,明显倾向于城镇居民,国家对农民是没有保障的,农民的保障源自土地。这就是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不合理而造成的社会排斥。
我国的户籍制度充当了社会福利分配工具,对持非农户口的城镇人口建立了较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农业户口持有人只能自我保障。户籍身份的差异使得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在体制待遇上的差别巨大,并迫使农民工付出高成本在城乡之间流动。因此,户籍制就成为了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被排斥的根源。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转型的深入,城市化进程的开展,农民工的数量激增,已经进城的农民工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之外,形成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残缺。
(二)政治层面的社会排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
当社会政策层拒绝向某类社会群体提供资源,使其不能完全参与社会活动时,社会排斥便产生了,也就是所谓的“集体排他”,属于政治层面的排斥。集体排他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共同群体。政府短视从制度层面上加剧了农民工的就业准入排斥。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区利益集团的利益考虑(如保护城市居民就业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或其他政治目的(社会治安与政治安全),出台一系列制度、法律、政策、规定限制农民工的工作种类和压低他们的工资待遇,表现出对农民工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折射出政府职能的错位和缺位。比如北京市曾实行的“五证齐全”制度,要求外来人口必须同时持有暂住证、就业证、婚育证、出租房屋安全合格证、经商许可证方能正常就业,这是一种显性的社会排斥。就业制度的排斥除了迫使农民工从事底层的、边缘的职业之外,还加大了他们在工作生活中的风险,而这些风险有一部分来自于地方政府制定的针对农民工的各种监管和追查,农民工随时都有可能成为游戏规则的违规者而被驱除,这属于隐性的社会排斥。[4]
(三)功能性社会排斥与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
我国现行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就业为中心的、封闭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状况与社会保障状况息息直接相关。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中遭遇的排斥很大程度上与农民工个人的劳动技能相关,这就是所谓的功能性社会排斥。
目前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两级,一级市场比二级市场工资高、工作条件好、就业稳定、社会福利好。二级劳动力市场的就业者多为进城务工农民,因为一级劳动力市场要求的是高技术的人才,而农民工这一群体普遍受教育程度低,缺乏必要的劳动技能,社交面狭窄,客观上阻碍了农民工进入一级劳动力市场。受教育少的人被认为培训潜力低,只能占据劳动力阶梯的末端或留在二级劳动力市场上。二级市场的雇主由众多中小企业组成,产品需求变动频繁,企业对发展内部劳动力市场不感兴趣,工资由市场上的劳动力供求关系决定,趋向一个固定水平。我国的劳动力供求关系中的低素质劳动力一直供过于求,因此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普遍不高,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直接导致了农民工参加城市职工社会保障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加重了农村社会保障的负担,直接影响农民工人力资本的积累。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
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不能单纯依靠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需要靠政府来改革一系列相关的阻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衔接制度和政策,同时政府必须提供其他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
(一)改革户籍制度打破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我國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户籍制度存在的弊端,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开展户籍制度改革,然而收效甚微。主要原因是政策只解决了户口的归属问题而忽略了与户口相联系的福利保障,此外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保障和制度改革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各级政府应该在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实行多元化的改革模式。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城乡差距不大的地区,试行一元制改革方略,其他地区推行二元制改革方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二元制户籍制度逐步向一元制户籍制度过渡,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
剥离现行户籍制度的社会福利和其他社会特权。对现行户籍制度的改革,其目的并不是要取消户籍登记管理,而是剔除附在户籍上的不合理福利功能,使其只作为政府制定各项政策,进行社会治安管理的基础性参考数据。
促进户籍管理的法制化。应当尽快出台一种新的户籍法,保护公民的迁徙、居住和平等的权利,限制某些地方保护主义或行政干预行为对公民的侵害,制止带有户籍歧视的行政条例和规则的出台,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连的制度也要进行配套改革。[4]
(二)转变政府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倾向高度重视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问题
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核心价值是服务精神和服务原则,是面向所有社会成员提供无歧视的平等服务。地方政府和基层执法人员应转变对进城农民工的强制管理意识,树立为农民工服务的宗旨,而不是把他们当做城市治安管理中的危险因素和城市文明建设中的污点,这必将有利于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和发展。
同时政府作为平等就业环境的营造者,必须消除对农民工的社会性歧视,为农民工创造宽松平等的就业环境和生活环境。政府的规划决策要把农民工放在城市主人公的地位上来考虑,农民工和城市居民要统筹兼顾;清理和修改对农民工带有歧视性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文件,建立平等竞争的劳动力市场规则,使进城农民工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竞争的权利。[5]
(三)提高农民工的人力资本积累完善农民工的就业保障体系
政府作为边缘群体就业的服务者,必须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为失业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农民工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和自身素质在城市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农民工就业和培训的服务机构,以便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农民工就业指导,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提升他们的自信心,转变僵化的思维模式,努力促使他们积极的融入到城市生活当中。在服务主体和形式上,政府可以自己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组织进行。总之,应当形成政府指导和扶持下的,包括企业、社区、社会团体、学校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就业服务网络。[6]
(四)建立利益诉求渠道引导其他社会力量来满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求
可以考虑建立进城务工人员协会,使之成为代表进城务工人员利益、表达进城务工人员心声的组织,保证进城务工农民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政府作为社会支持系统引导者,必须调动各种非政府部门力量来协助政府满足农民工对就业社会保障的需求。农民工的就业社会保障需要建立政府引导下的社区、群众性组织、农民工自治组织等在内的社会支持系统,使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在舆论上引导广大市民和企业树立尊重农民工、平等对待农民工的思想和风尚。
注释:
[1]彭华民.社会排斥概念解析.[J]中国社会工作研究.2003年第二辑上
[2] 代利凤.社会排斥理论综述[J]当代经理人.2006.(4)
[3] 刘畅.制度排斥与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J]社会福利.2003.(7)
[4] 何英.关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新设想[J].辽宁警专学报.2008.(3)
[5][6]徐艳.论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与政府主体角色——以重庆市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5年年会暨“政府行政能力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研讨会论文集.2005
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就当前农民工保障问题形成的原因及其不利影响作了简要分析,并进一步提出了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纳入法制轨道,是解决当前农民工保障问题的关键。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保障 问题与思考
引言
当前,如果想解决农民工的保障问题,我们就应该先从农民工的实际状况出发。比如首先要关心农民工的医疗、工伤、养老等问题,从最基本的解决农民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出发,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制度。所以,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我们要消除一切认识的误区,更新历史的观念,进行制度的创新,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民工保障立法工作,从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工。
一、当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形成的原因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民工进城打工成了当下的发展趋势,他们进城打工,增加了城乡之间的沟通,同时也调整了城乡的发展结构,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为中国的现代化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为适应我国社会的发展,自1998年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改革还是以户籍做为划分,造成了许多问题还是倾向于城镇户口。这种问题的出现,导致了农村的社会保障不得不依靠自己来自我保障,那些走出农村的农民虽然干着非农业的产业,但是他们仍然是属于农村户口,享受不到城镇保障,虽然有些地方出台了一些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制度,但是由于总体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形成,也致使这些制度不能够有效实施。从而形成了,农民工干了活,却得不到人身的保障,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直到现在都是这样,失业了得不到保障,生病了也没人管,没有医疗保障,就是因工致残了,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就这样,他们在没有保障的面前,从事着高风险的工作,从而形成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二、当前,建立农民工保障制度的分析
1.建立农民工保障制度的特殊性
首先由于农民工属于一种特殊性的群体,他们是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其户口等关系都在农村,这个身份的存在限制了他们融入城镇社会的愿望,虽然他们现在在城镇居住,但是等他们都老的时候,还是要回到农村来养老,依靠农村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已不能解决农民的保障问题,这就让农民工的保障问题限入了两难的情境之下,形成了农村管不了,城镇又管不着的局面。其次,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很强。他们进城打工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所以,哪个城市赚钱,他们就往哪里去,没有一个固定的打工地点,这就造成了农民工的流动性。因此,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限,目前还没有适合这种流动性的保障体系,给我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带来了困难。
2.农民工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农民工保障制度的建设就是为了在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起到保护作用,所以,政府在对待农民工的态度上,要承认农民工对城镇建设的重要性,也要将其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建立农民工保障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说发展农村经济,解决“三农问题”,加速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促使工业化和城镇化与三农问题紧密联系,这是因为,只有解决了农村的三农问题,才能促进工业化的发展。所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只有靠农民自身的发展,所谓自身的发展,主要表现在资金、技术和土地这三个方面,只有加大这三个方面的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资金问题是现在农民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没有资金,一切发展都是空谈,因此,农民出去打工赚钱,来赚取资金,回到农村再进行投资土地,这样,不仅有了资金能买到技术,还带动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加速了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
3.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可行性的分析
建立一种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更适应于农民工,这是建立一种新制度的前提思考。但对农民工该提供什么样的社会保障,该由谁提供,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把农民工的保障纳入到城镇体系还是农村体系,这都是一个问题。在此,我认为,如果把农民工社会保障纳入到农村进行管理,可以在建立的同时,来缩短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距离,但是,如果单纯的把制度建设规划到农村体系的话,也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农民工与真正的农民是有一定的差别的,对于农民来说,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不能满足农民需求,更别说是来适应农民工的保障问题,其跟本就不能满足农民工的需求。所以,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时,一定要考虑到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要建立与农民工比较相符的社会保障,例如,工伤保障、医疗保障等,在一定程度上要与农民的保障统一,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三、构建法制基础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享有社会保障是农民工的权益,但就目前来看,众多的问题影响了农民工的权益享有。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这种问题不断加深,将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与稳定。
1.转变观念,提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意识
在构建法制基础来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上,政府要做到在农民工的保障制度建设中应尽到该尽的责任,要明确社会保障要以实现社会公平为主体。要知道法律是时代的产物,是在社会不断的发展中,不断完善和修订后形成的,虽然目前的社会保障法规还不具备一定的条件,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该项法律法规一定会适应时代的要求。所以,对于那些雇佣农民工的雇主来说,虽然他们雇佣了大量的农民工进行工作,也没有给他们办理保险手续,雇主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了很大的利益,但是他们也累积了很大的风险,比如,工伤事故、职业病等,这些后期的问题都成了农民工的重大风险。这些风险直接关系到了农民工的生命,同时,当这种风险来临时,让农民工的家庭也陷入了生活困境,这时给雇主也带来了问题。所以,对于农民工来说要加强自身的社会保障意识,在自己决定工作时,要先了解工作的性质及带来的风险,在自觉承担个人责任的同时,要做好自我保障工作,这样才能消除一些认识误区。
2.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并不断创新
随着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进城打工,我们如果要想解决其就业中的种种问题,就要在遵循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原则下,进一步推进城乡的改革体制,以此来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比如针对户口制度、劳动用工和土地制度等,应该进行合理改革,把那些有严重制度歧视的政策和保障体系进行消除,以此来建立适应社会发展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另外,对于那些在城里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以对户籍进行变更,成为城镇户口,随之社会保障也成了城镇的社会保障;对于那些没有住所的农民工来说,可以与那些城镇居民用工一样,实现同工同权,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还可以对农民工实际阶段性的保障制度,在雇佣农民工时根据其职业特点,建立农民工工作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制度等,以此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3.完善司法保障措施,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加强和完善立法工作,是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关键,法律制度如果不完善,就容易造成保障对象不明确,保障标准不一致等现象的发生。所以,为了使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就必须制定一套适应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让其在政府的指引下,来完善司法保障措施,来真正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4.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
为了更好的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还可以组织建设一个社会保障管理机制,以此来调解和管理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相关的事项。但是,由于农民工的工作场所和工资收入都不稳定,对于未来所居住地方也是不确定的,这些因素严重制约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因此,制定一个能够转移的管理模式是非常有必要的,再加上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监督,发挥社会监督及群众监督等之间的作用,以此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
四、结论
为此,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将其纳入法制轨道,才是解决当前问题的必要环节,所以我们要不断的更新观念,不断的加强制度的创新,完善司法措施,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组织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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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成志刚,罗帅. 近十年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综述[J]. 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3).
[3] 王云斌. 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分析及法律政策走向建议[J].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2010(03).
[4] 章友德,卢驰文. 优先中央统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模式探讨[J]. 南京晓庄学院学报. 2009(02).
[5] 汪华. 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区域分割与制度整合——基于长三角地区的实证研究[J]. 华东经济管理. 2009(12).
(作者单位:上蔡县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河南上蔡县 4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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