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保障问题论文范文
农村医疗保障问题论文范文第1篇
内容提要:甘肃省会宁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实给广大农民们带来了实惠,效果明显。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体现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政策方针,有效的补偿机制使农民们不再有病独自硬扛,而是对自身的健康更加重视,有病会及时诊治。这种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可行的,应该大力推广和完善,尽可能使得所有的农民都能够参加,都能够享受它所带来的医疗保障。
关键词:医疗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证研究
传统的农村合作医疗是农民的自治组织,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政府筹资额度占绝大部分,是政府直接管理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新农合保障模式,改变了农民的医疗消费习惯,提高了医疗服务水平,给农民的健康提供了切实保障,对于保障农村的稳定及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历程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38年的“保健药社”和“卫生合作社”,历史上第一个正式确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于1955年初建立的医疗保健制度。
建国后,尽管广大农民的生活条件得到改善,但农民因病返贫的现象却频频出现。随之而来的大跃进运动,使得农业受到了严重冲击,虚报产量,饥荒导致人们的健康状况普遍下降,疾病蔓延。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新中国政府在农村确立了合作医疗制度,发动、组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1965年6月26日,面对当时的农村医疗卫生状况,毛泽东指示卫生部“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让医务人员到农村去锻炼,接触中国农村社会的实际,帮助建设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为广大农民服务,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村缺医少药的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合作医疗制度的确立实施,对中国农民身体素质的提高功不可没。诸如婴儿死亡率、死亡率和期望寿命等中国公民的生命指标都远远超过当时的国民收入所能达到的水平,被世界认为是一个奇迹。
1976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生产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达到鼎盛时期。之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逐步解体,到1989年跌至低谷,继续坚持实行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已降至全国总数的4.80%。到20世纪90年代初,继之前实行的初级医疗合作制度后,政府进行了第二次农村医疗改革尝试,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到2000年全面改善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提出“恢复与重建”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但由于面临筹资困难,政府财政的分配不均,农村“卫生防疫”和“医疗救助”难以开展,仅仅局限于“病症诊治”的“单层次”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收效甚微。
面对传统合作医疗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在农村建立新的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2000年以后,国家相继采取各种措施,加强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的开展和实施。2002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并于2002年末正式称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为“新农合”),确定为中央、地方、农户、其他等多方出资的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开启了新农合的试点工作。这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按照参加者互助共济的原则建立的。200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08年,在全国农村基本普及新农合制度,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截至2008年9月底,全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达到8.14亿,占中国农民总数的91.5%。
2.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回顾
长期以来,农民因负担不起高额的医疗费用,“小病拖,大病扛”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这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密切相关。不少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对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王风梅(2007)以山东省为例,对建国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产生、发展、普及以及政府的作用进行了研究,认为合作医疗作为一种有组织有领导的合作社性质的农村医疗预防制度,其确立为农民就地及时得到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提供了方便,为缺医少药的农村带来了希望,提高了农民的健康水平、减轻了农民负担、保证了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张维龙(2007)对国内农村医疗保健的制度结构与功能进行了深入研究,结合国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构建的成功经验,提出了以病症诊治为主体,预防保健、医疗救助、医疗保险、社区医疗等为补充的综合性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潘林、张德元(2008)从农民的视角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进行了考察,分析了制度的缺陷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应当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监督组织;从保障农民的权益和实际需求出发,简化制度设计;集中有限资源保大病,取消家庭账户;回归预防为主,新农合制度调整与乡(镇)卫生院功能定位有机结合等解决问题的思路。何忠伟、刘芳、夏龙、王有年(2008)利用抽样调查数据,从北京郊区农民的需求、参与、认知和获益情况四个方面,具体分析了北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状况及影响农民参与合作医疗的影响因素。认为目前在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社区,农民参与程度较高,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助于农民就医,但京郊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需求不足,一方面参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内涵并不十分清楚,另一方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身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也影响了一部分农民的参与。苗艳青、张森(2008)从卫生服务市场的供需双方综合考虑了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户健康的影响和对乡镇卫生院业务能力的影响,从参合农民和未参合农民在自评健康和慢性病患病情况及就诊情况的差异,新农合实施前后乡镇卫生院业务收入的变化等方面对2007年4省7县的调查数据进行研究,认为新农合提高了参合农民患慢性病的确诊率和就诊率,改变了参合农民的就诊流向,但是并没有改善参合农民的总体健康状况,也没有显著提高乡镇卫生院的业务收入。
在学者们以往研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本文以甘肃省会宁县为例,主要从资金来源,参合率,受益程度几个方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效果进行深入分析研究。
3.会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效果分析
会宁县自2005年起,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宣传动员,完善政策、机构运行、制度落实、费用控制、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人手,初步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新农合保障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对于会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及效果,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3.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
从资金来源上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
及地方财政的各级补助和农民的白缴资金。农民缴纳一小部分参合资金,各级财政予以配套支持。其中,农民所缴资金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与中央及各级政府财政配套资金一起进入大病住院统筹基金;另一部分为参合农民家庭账户基金,用于家庭成员门诊看病消费。(表1)反映了会宁县2006年到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从表1中可以看出,中央财政,以及省、市、县级财政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多,以中央财政为例,2008年比2006年给予每位参合农民的补助从20元增加到40元,翻了一番,每位参合农民得到的新农合配套资金总额从2006年的50元增加到2008年的90元,增长了80%,增长幅度之大,表明了各级政府对新农合政策愈来愈重视,扶持力度也愈来愈强。此外,从农民方面来看,农民每人每年只交10元,负担不但没有加重,反而相对而言有所减轻,自缴资金从2006年占总配套资金的1/5下降到2008年占总配套资金的1/9。进入大病统筹的资金,从2006年的每人40元增加到2008年的每人80元,体现了新农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政策方针。
3.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
参合农民数与农业总人口之比的参合率是考察一个地区新农合工作的最重要指标之一。(表2)给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农民参合率的变化。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2006至2008年,参合农民人数有了显著的增加,2007年比2006年增加了约4.36%,2008年比2006年同比增加了近11.7%,增幅明显,参合率也由2006的87.8%提高到了2008年的97.3%,这说明农民对新农合的了解程度和信任度有了很大提高,从(表1)中各级政府越来越多的资金投入也可以得到进一步的验证。在2008年,农民自己只需缴纳10元,而各级政府对农民的补助达到了80元,这使农民看到参合对自身健康的好处,对新农合的保障作用给予了肯定,从而促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加入到新农合的队伍中。
3.3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效果
(表3)和(表4)分别反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农民的受益状况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以户为单位参合农民住院报销受益情况。从(表3)中可以看出,受益农民人数逐年上升,因病住院治疗的参合农民人数,从2006年的20 616人上升到2008年的30 052人,增加了约45.8%,有了大幅提高。从表4中住院户数与参合户数的比例也可以看出以户为单位计算参合农民住院报销受益情况从2007年的20.4%增长到了2008年的28.94%。这些结果表明农民们不再有病独自硬扛,而是对自身的健康更加重视,有病会及时诊治。
另一方面,表3还反映了2006~2008年补偿比的变化。农民的住院补助费用占整个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逐年提高,2008年比2006年增长约12.6%,显示了政府对新农合的执行力度逐年加强,实施更为彻底,参合农民享受到越来越多的实惠,健康问题得到切实保障,进一步提升了他们对新农合的支持和信任,并鼓励和带动了更多的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
3.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人次、费用比较
(表5)反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下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人次和费用情况。从(表5)中可以看出,各级医疗机构住院人次,住院费用,补偿比例等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首先,住院人次逐年增加。2008年全县住院人次比2007年同期增长42.78%,其中乡镇医院增长44.02%,县级医院增长30.95%,县级以上医院增长近99.22%,住院人次增长的原因主要表现在①农民的就医需求提高,住院率上升;②随着乡镇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乡镇医院解决农民常见病、多发病能力的增强,农民小病逐步趋向基层医院就诊,农民就近就医的比例增高;③由于农民对自身健康的重视程度提高,对一些大病,疑难病做到及时发现,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比例升高。
第二,住院总费用和人均费用有不同程度提高。从(表5)中可以看出,2008年各级医院住院总费用为5 300.74万元,2007年为3 013.81万元,增长约75.88%,其中乡镇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增长较快,分别为83.07%和77.13%。乡镇医院之所以增长快,一方面是由于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专业设备不断涌现,乡镇医院住院治疗的疾病逐渐多元化,住院费用相应提高;另一方面是因为物价因素的影响,使乡镇医院在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等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县级以上的医院主要是由于医疗服务价格上涨和新特药在临床上的应用,使住院费用得到增长。
第三,补偿费用和补偿比例逐步提高。随着参合农民筹资水平和国家资助资金不断提高,住院补偿费用和补偿比例不断增加,从会宁县的情况来看,不论是乡级,县级还是县级以上,住院补偿的人数和补偿费用2008年与2007年相比,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补偿比例从2007年的50.72%上升到2008年的64.04%,增长了约13个百分点,其中,乡级和县级增长最快,分别约为19个百分点和22个百分点。补偿费用从2007年的l 528.59万元上升到2008年的3 394.46万元,翻了一番多。单就不同级次的费用比例而言,乡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高于县级医疗机构,如2008年,乡级医院的补偿比例为82.53%,而县级医院的补偿比例为77.62%。但住院费用,乡级医疗机构低于县级医疗机构,这表明对于得一般病的农民来说,去乡级医院就诊是个不错的选择,治疗成本低。从(表5)中也可以看出,县级医院虽然住院费用较高,但补偿费用也很高,对于患大病,疑难病的农民,去县级医院可以让他们得到有力的保障。
4.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甘肃省会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分析后认为:在会宁县实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确实给广大农民们带来了实惠,效果明显。新农合体现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政策方针,有效的补偿机制使农民们不再有病独自硬扛,而是对自身的健康更加重视,有病会及时诊治。因此,这种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可行的,应该大力推广,同时进一步进行改善,尽可能使得所有的农民都能够参加,都能够享受它所带来的医疗保障。本文认为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继续加强。
(1)继续加大政府在资金方面的资助力度,减少农民自缴费用,最大程度地减轻农民的负担,使那些生活极度贫困的农民也能够享受这项政策。
(2)进一步提高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条件、技术水平以及对农民的补偿比例,尤其是乡级和县级医疗机构。各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也有待进一步降低。使一部分住院人次从县级以上医院分流到县级医院和乡级医院,减少农民就医的各类成本。
(3)伴随着补偿费用和补偿比重逐步提高,农民的治疗成本的降低,农民有病就到县级以上就医的盲目性也会增加。因此,
农村医疗保障问题论文范文第2篇
时间:2012 年2月 1 日
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八甲村
摘要:医疗保险制度旨在改善农村医疗现状,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农村医疗制度建设给农民带来的切实利益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尝试以及其取得的伟大成果。这是我国经济建设中必须要面临的重要环节,但是看病贵看病难的情况并没有完全随之而去,而医保制度的缺陷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暴露。
关键字:农村 医保
一:有关背景及实地调查情况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新农村建设逐渐成为最重要的工程之一。其中,发展并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已成为建设新农村的最重要措施之一。自2003年以来,我国一直提倡并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卫生体制进一步完善,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也是农村医疗保障的重要方面。
为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家乡的推行情况,借暑假之机,我回到兴平市,作了一次有关农村医疗保障的调查,通过走访、同村民交谈、填写问卷等调查形式, 我对全村的医疗保障有了更直观的了解。每到一户,村民们都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对我的提问是有问必答。但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此次的调查人数较少,共计47人。但以点盖面也充分表明了横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现状。以下是调查的基本情况:
1、村里共有1100多人,其中95%以上的村民都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从被调查的47户农户看,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有45户,占调查户的95.74%。
2、大部分参加农户觉得缴纳的费用可以承受得起。在被调查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45户农户中有44户觉得缴纳的费用可以承受得起;只有一户觉得勉强承受;没有一户觉得缴纳的费用不能承受。
3、81%的参加农户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设置很合理,8.1%的参加农户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设置程序过于复杂,10.8%的参加农户对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的设置不了解。在被调查的47户农户中有38户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设置很合理,占被调查户的81%;有4户认为设置程序过于复杂,占被调查户的
8.5%;有5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设置不了解,占被调查户的10.5%。
4、86.5%的参加农户知道身边确实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明显受益的典型事例,只有13.5%的参加农户表示不知道。
二:2004年至今农村医保在本地的推行与发展
除了走访村民之外,我还向医保定点医院咨询了下有关情况,并特地查阅了本市及所调查村子的有关具体政策和医疗设施,以及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来的点滴变化。本村从2004年开始推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至今已推行4年。2006年之前,统筹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25元,各级财政补贴25元;从2006后,统筹资金调整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参合者,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核销下有起报点、上有封顶线,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对于5种特种病,补偿比例为20%,全年每人报销最高总额为2000元。并且根据病情的严重程度,报销比例从20%―50%不等。门诊医疗费的小额补偿采取即乡镇卫生院对本乡镇的参合农民凭证看病给予门诊所有费用10%的优惠。此外,参合者每两年还可到当地卫生院免费常规体检一次,并为其建立健康档案。3门诊优惠定点单位为乡镇(街道)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和片区医院,目录内药品乡镇卫生院优惠20%,中心卫生院和片区医院优惠10%;提高门诊优惠基金为人均8元(按门诊刷卡人次,每次最高补助8元)。特种病按25%补偿计算,封顶额3000元
通过各种调整政策,抱愧普通门诊的优惠,特种病门诊的报销,尤其是起报
线的下降,直接扩大了受益面,提高了农民群众的参合积极性。此外,近段时间,瑞安市不断地健全结报网络,积极服务群众,使参合人数又有很大增长。为了提高结报时效,市农医办在全市设立七个片区临时结报点。这一措施,也直接方便了村民的报销。据最新数据统计显示,八甲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08年1季度补偿共有25人次报销,报销金额累计达20653.05元。可见,这一医疗制度的实施还是真正落实惠及于民的。
三、农村医保在推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民们对这一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呼声很高,但在调查过程中我还是听到
了一些消极的声音。下面,我把被调查的农户中反映最强烈的极大问题列举出来进行探讨:
1.在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上,很多农民基于过去的经验,对政府的信任度不高。在横河村的第一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筹资这一环节出现了一定的困难。尽管村中干部将宣传做到每家每户,仍存在很多盲区无法将资金统筹到位。目前大部分农民比较现实,今天用了30元参加了合作医疗,就想着能不能得到实际的利益,许多农民认为交了钱没有生病就吃亏了,也有的觉得这个制
度交了钱连资助谁都不知道等于白交。
2、政策宣传不够深入
农户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一知半解。从调查和座谈中我了解到,只有
52.5%的农户知道报销医药费是有条件限制的,有11.5%的农户明确表示不知道。农民对报销住院医疗费用的限制条件,如何计算报销的医疗费用,医药费报销的手续等知之不详,导致农民普遍觉得报销手续十分繁琐,有的农民原本自认为能够报销的医疗费用得不到补偿。
3、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薄弱,卫技人员缺乏、素质普遍不高,医疗设施陈旧,
农民群众不能从乡镇卫生院得到正常医疗保障。这也是农民群众反映最为迫切的问题。而且根据农村合作医保的政策规定,乡镇卫生院作为农民群众第一级医疗保障机构,定点的乡镇医院报销幅度最大。由于基层医疗机构基础薄弱,农民群众不但没有地方看好病,而且也不能享受医保政策带来的优惠,减轻医药负担。
4、医保意识差
一些农民工对医疗保险不了解,他们只知其名,不懂其中的具体内容,也找
不到合适的途径了解。部分人认为自己的身体状况十分自信,认为自己年轻无病,没有必要参加医疗保险,更不愿意交纳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还有部分人不愿意缴纳相关的费用,认为他们靠天吃饭,收入不多,可家庭支出很多,孩子上学还要交学费等等,如果一年交1030元保险费还可以。有人认为如果国家、集体出大部分,农民出小部分还行。
5、医疗保险机构存在问题
从整体看来,农民都很愿意参加医保,参加了医保让他们感觉吃了称心丸。
他们普遍反映现在看病很难,看病也很贵。每天要排很长时间的队去看病,花很多钱去治病。但部分定点医院不规范经营,乱收费,农民利益受损,药品太贵。检查太多及乱收费是目前看病贵的主要原因,同样一个感冒或其他小病,在私人医生里只花二十多元,而到到顶医院却要花费几百元。
6、小病报销问题突出,影响农民参合积极性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本来的初衷是解决大病致贫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对小病
也给予报销则是为了加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但是,由于报销人员(农民)和审核员(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上职能部门工作人员长期养成的官僚作风,办事人员常常会借各种理由刁难报销农民。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农民看小病的费用报销手续繁琐、复杂。哪些可以报销,哪些不可以报销,很多农民并不十分清楚,使得农民抱怨很多。
在调查中,参加合作医疗并且又过看小病可以报销的农民中,有接近80%的人选择不去报销。问起原因,无一例外都是因为手续繁琐、路程太远不方便。在某些地方,要想报上自己的医药费,还要托关系、走后门才可以。有农民给我们算过这么一笔帐,要报80元的医药费,来回途中的车费钱就得50多元,这还没算上要搭上一天的时间和其他额外费用。如此一来,承诺报销小病的办法不但没能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反而使很多农民有种上当受骗的感觉。如果这种现象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农民对合作医疗的信任度将会降低,长此以往,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前景令人堪忧。
四、对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建议
1、深入宣传发动,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参合积极性。可以从以下三点做到:一抓住典型并以多种方式宣传农民受益事例。二要通过补偿公示来宣传,特别在村一级要定期向农民公布补偿兑现情况。三要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宣传医保政策(如:参保办法、参保人的权利义务、审核结算流程等)。通过宣传能够使医保各项规定家喻户晓,提高农民的自我保健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打消各种顾虑,提高参加新农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一是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加大对贫困农民的覆盖面。二是拓展融资渠道,提高赔付上线标准。多方面拓展融资渠道,提高赔付上线标准,才能真正有效解决农民因患大病出现的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现象,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3、简化报销途径。及时、足额地领取到医疗补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同感和参与程度。尤其是在制度开始初期,取得农民信任显得尤为重要.及时报销小额费用,可以通过把补偿过程转入管理部门的内部循环系统完成.如由财政统一拨款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在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对参保农民建立家庭名册、健康状况、结算补偿金额等基础性数据,农民可随时查看。当农民住院看病时,直接按规定实行电脑结算.补偿部分由医疗机构定期汇总统计上报,简化农民的报销手续.
4、加强对“农医”的培训,提高其服务及技术水平。鼓励优秀的医学院校
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提高村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让更多村民能在村就诊医治,既降低了医疗成本,又能保证村民及时就医,努力做到让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重病不出县",从而减少农民群众医疗费用负
五、本次调查的感想
在几天的社会实践调查中,我感受到了农村医疗制度建设给农民带来的切实利益,尤其是新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广大农村地区的尝试以及其取得的伟大成果,这也是一个非常值得我们研究探索的问题:新农合与社保并轨;新农合属于大社保,并轨运行,可以利用其社保网络、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做到资源共享,完善整个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医疗保障问题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简要回顾了我国医疗保障的立法过程,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应当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法体系;注重提高立法效力,加强统一立法,促进医疗公平;强化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政府责任,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法的强制性。
[关键词]医疗保障;立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
一、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就以法律的形式对医疗保障予以规范。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有关医疗保障立法历经了以下几个阶段:
(一)创立时期(1950-1965年)。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1952年发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953年又发布了《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确立了公费医疗制度;1960年中共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及其附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
(二)停滞时期(1966-1977年)。“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遭受了重大挫折。1968年底负责社会保障管理的劳动部、民政部、卫生部等长期处于瘫痪状态,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无人管理,医疗保障立法工作进入停滞时期。
(三)修补时期(1978-1989年)。1978年五届人大决定重新设置民政部,结束了全国社会保障事务无主管部门的局面。1979年颁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试行草案),80年代初期90%的地方实行了合作医疗。80年代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合作医疗逐渐解体,1985年仅上海苏南地区存在合作医疗。1988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研讨小组,1989年卫生部和财政部发布《公费医疗治理办法》。
(四)改革完善阶段(1990年至今)。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从1990年开始,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受到重视,1994年国家劳动部、卫生部等部门发布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1997年《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掀起了合作医疗的高潮,但合作医疗的作用未充分发挥,主要靠家庭与自我保障。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属地管理、双方负担、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新模式。自2001年始,新的医疗保障模式在全国各城市推广,北京、天津、江苏等省市纷纷出台《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2年出台《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改善乡村卫生医疗条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2003年11月18日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颁布《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3月14日转发了《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就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试点内容和组织领导提出了重要意见。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参保范围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2009年4月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2010年1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卫生部共同发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2010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做好2010年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强调要巩固和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改进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及其他改革。
应该说这些立法都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取得突破性进展,医疗保障覆盖人口逐步扩大,参保覆盖人群已由最初的城镇职工和退休人员,拓展到城乡广大居民,参保对象也发生了由单位人、集体人向个体人、社会人的重大转变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初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二、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缺陷
虽然医疗保障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一些进展,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还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与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求不适应的矛盾还比较突出。甚至由于立法中的不足和缺陷,已经延缓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进程。这些不足主要体现为:
(一)立法层次偏低,法律效力不高。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由中央立法机构制定的专门调整医疗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从法律规范层面来看,正在实施的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最高表现形式为行政法规,其次为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定。于是就形成了现行的分散的立法体系,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规定。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内容大多比较简单、笼统,多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地方立法则具有盲目性和随意性,由于缺乏中央立法,无经验可循,未经过严格论证、在摸索中出台的地方立法的盲目性与随意性十分突出②。有些省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是照搬行政法规和规章,仅添加一些数字;更多的是县、市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政策和规定,稳定性不足,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和认同程度也比较低。同时,由于医疗保障工作主要依据行政法规和规章,多靠行政手段推行,带来了工作的随意性和多变性。这种局面表明目前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严重不足。这种立法现状与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实践是很不相称的,毕竟基本医疗保障事关全体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因此,要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必须提高医疗保障的立法效力。
(二)缺乏统一立法,立法发展不平衡。由于中央集中立法严重缺乏,中央鼓励地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各级权力机关及地方政府部门都有一定的立法权,从而出现了地方医疗保障立法百花齐放的局面。但是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影响,医疗保障立法在通过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地方化倾向与部门化倾向;而且不同法规之间也缺少必要衔接。与此同时,医疗保障立法不平衡。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为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得到高度重视,而农村医疗保险却仍受到忽视,《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中明确“在经济发达地区,筹资数额和报销比例可以高一些,使农村合作医疗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并可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另外,城镇企业职工与公务员之间、城镇劳动者与农村劳动者之间乃至不同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之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平衡,例如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不同,各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同,最高支付限额不同。这些状况既表明了社会保障立法的严重不足,也反映了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对健全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意识到,不能因为注重于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否则,不利于全社会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立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内容不完备。由于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相对滞后,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相应的立法仍然相当欠缺。至今没有一部完善的医疗保障基本法律,并且医疗保障领域还有许多立法空白地带,没有专门针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法律。所以非常需要加强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和立法体系的研究。另外,实践中许多问题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例如各项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备,国务院的决定中没有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立法的法律责任大多仅规定了行政责任,且涉及面很小,无法解决现实中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对制度的运行形成了阻碍③。社会医疗保障的实施涉及到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但相关法律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比较模糊。对于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的资格、功能、范围、条件、措施等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校大学生是否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其缴费办法、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如何尚无明文规定,而这些都急需立法进行规范。
(四)法律规范强制力低,缺乏有效监督。目前只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强制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自愿参保;城乡医疗救助的非义务性探索式发展;以及医疗保障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的现状,决定了医疗保障法律规范强制力低的特点。由于政府本身也是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未能发挥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同时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层次较低,又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导致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当有限,老百姓虽然关心基本医疗,但对于地方具体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清楚。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就在这种缺乏社会大众监督和相关部门监督不力的情形下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而在诸如民法、劳动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部门之中,对违反社会保障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无具体的规定,如我国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类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之中。在少数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中,制裁力度也较弱。所以对违法者很难追究法律责任,以至于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都得不到及时惩处。
三、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完善建议
(一)重视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医疗保障工作已经取得很大进展,在实践中已经初步构建了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分别、逐步地推进城市和农村的医疗救助制度,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那些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的社会保障措施,有必要用一定的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才能使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才能对民众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另外,纵观世界各国,虽然国情各不相同,但是都通过立法来推动改革,这证明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作为坚强后盾。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更趋于完善与合理。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更好地推动各项医疗保障工作。
我国医疗保障法体系应当如何构造,学者们的看法不尽一致。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应当由医疗保障基本法、医疗保障单行法(基本医疗保险法、补充医疗保险法和医疗救助法等)和医疗保障专项法(医疗保障基金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劳动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条文)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障法律体系。其中医疗保障基本法是制定各单行法和专项法的根据。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区域经济差距较大,医疗保障涉及面广,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制定一部完善的医疗保障基本法的条件,但可以先制定某些单行法。根据我国医疗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法律先出台,不具备条件的尽快修订和补充有关内容,尽快完善我国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同时还必须考虑到与养老、工伤、残疾、社会救助等有关法规的衔接,提高立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统一立法,提高法律效力
由于目前医疗保障立法中缺少人大立法,而行政立法过多,导致医疗保障工作多靠行政手段推行,严重削弱了我国医疗保障法的地位。因此应注重提高医疗保障法的立法层次,适时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的阶段,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确保其应有的法律地位。而且由于现行的过于分散的立法局面,容易导致立法之间的矛盾和重叠,或者导致立法空白,不利于法律适用。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大力加强集中统一立法。例如基本医疗领域,已发布过《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大量的地方性法规等,可以在此法律实践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研究制定覆盖城乡居民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法》。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医疗救助法》,从而改变我国医疗保障没有权力机关立法的局面,切实提高我国医疗保障法律效力。同时还要加强地方性的统一立法。当然,统一立法需要解决城乡一体化、区域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难题,但这正是医疗保障发展的目标,促进医疗公平。只有坚持中央集中立法和地方分散立法相结合,才能既注重了法律的适应性,又兼顾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从而有利于社会保障法公平有效地实施。
(三)强化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政府责任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构,既享有有关医疗保障的立法权,同时也是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管理者,权限很大,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国务院的决定和大部分地方政府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对公民的医疗保障责任,甚至有强化个人责任、弱化政府责任的倾向。政府对公民的医疗保障责任不能仅仅体现在政策文件上,必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在制定修改各项有关法律时必须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强化政府责任。首先就是增加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④例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太低,资金筹集困难,需要提高政府的出资比例。还应该加大投入力度,通过直接的服务补贴或其他方式履行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责任,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其次加强政府在规划、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例如加强协调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异问题,设置专项税收用于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⑤
(四)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法的强制性
目前我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自愿参保,门诊报销比例低,政府补助比较少,部分有参保能力的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同时我国有一定数量的城乡贫困人口由于经济负担能力不够无力缴纳相关费用而没有参保,甚至可能由于医疗救助制度的不够完善而被抛于体制之外,完全丧失了基本医疗保障。这种现状显然违背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广泛覆盖的基本原则,症结在哪里呢?就是自愿参保。医疗保障立法是对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与家庭利益的规范和调整,必然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难以实现风险共担的作用和筹资的稳定增长。⑥例如有居民第一年参保,第二年不再续保,如何能保证覆盖率的稳步增长?所以基本医疗保险应实施强制性原则,不仅可以扩充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还能更好地体现疾病风险在健康和非健康人群之间、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之间的横向转移。当然这需要政府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政策,根据个人收入确定费用分担的比例,减免低收入人群的自付费用。
[注释]
① “新医改”解读点评集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三大关键词(新华网2009-04-10)http://www.cnss.cn/yjpt/shgz/yilbx/2
00904/t20090414_208119.html.
②李雅琴 刘瑞琴《医疗保障改革的法律制度反思》,《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
③李雅琴 刘瑞琴《医疗保障改革的法律制度反思》,《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
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华社2009年4月7日.
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华社2009年4月7日.
⑥练乐尧 王云屏《医疗保障制度立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卫生经济研究》 2008年第1期.
[作者简介]姜楠(1974—),女,湖北黄冈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和思想政治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为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研究”(项目编号 2007Y171)的阶段性成果。
农村医疗保障问题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是“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的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核心。文章以此为研究目标,在阐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具体目标基础上,分析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困境,并提出改革建议。
关键词:城乡居民医疗保障 具体目标 困境分析 改革建议
医疗保障制度在我国已经发展了30多年,当前基本形成了“3+1”模式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在全国城乡覆盖人口已经超过13亿。但因我国医疗保障制度长期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造成当前的医疗保障制度分割严重,导致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困难,制约着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随着“十二五”规划将构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纳入国家政策基本目标,构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成为我国医疗保险改革工作的核心。正是基于此,本文在阐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具体目标基础上,重点分析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困境,并提出改革建议,力图为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的实施提供参考。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具体目标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作为我国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实施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城乡分割局面,消除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二元结构,合理配置城乡医疗资源,缩小城乡居民医保补偿水平差距,从而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其具体目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实现城乡公平医保
消除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二元结构,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政策一体化,让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城市优良的医疗服务资源,缓解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二)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的实施,必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管理,提倡节约社会医疗成本,精简医疗管理机构,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要尽量避免在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中的“多头管理”,使医疗卫生机构真正专注于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保证医疗服务质量。
(三)推动经济社会转型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阶段,构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有利于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同时构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必定会打破城乡“二元”体制,从而促进城市与农村在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上不断融合,促进城乡经济协同的发展,加快城市工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使经济社会适应社会经济转型的需要。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困境分析
(一)资金管理方面:保险缴费与费用补偿之间缺口巨大
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保费主要由用于“正常”损失赔付的纯保险费,用于“异常”损失赔付的风险附加费和保险经营引起的附加保险费组成。而我国实际医药补偿费是按医药费基数乘以一定系数来进行赔付的,这个系数包括增长系数、保险因子和补偿比。其中保险因子是一类反映医疗费用随保险赔付率变化的敏感指标,是医药补偿费正常测算中最不可估算的因素,估算不当极易在现行医药补偿费现收现付中形成“隐性债务”。
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隐性债务”主要集中在老年人口的医疗保险中,我国是全球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之一,现有65岁以上人口近两亿人,占全部人口的14%左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均费用支出与人口年龄之间成正比,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体系正常运转带来压力。同时由于现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城镇医疗保险体系中退休人员保费由社保资金统筹支付,由于人民生活水平提升,我国老年人医疗补偿缺口越来越大,而这个医疗补偿缺口单纯依靠社保资金统筹支出和新参保人的缴费结余来弥补,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由于未为中老年人口准备相应医疗保险经费,因此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中存在着一定的“隐性债务”。例如,据江苏省统计,如果未来江苏省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后,江苏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将出现60万亿~170万亿元的赤字风险,届时江苏省医疗基金将面对严峻的挑战。
(二)政府责任方面:政府对国民医疗费用支出明显不足
经过多年探索,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代表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但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情况下的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消费需求。与保险制度发达的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承担的责任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如表1所示,在医疗卫生费用占比GDP方面,我国仅为仅为4.3%,低于美国、日本、法国的15.7%、8.0%、11.0%,在政府卫生支出占比政府总支出方面,我国仅为9.9%,低于美国、日本、法国、泰国的19.5%、17.9%、16.6%和13.1%;在人均政府卫生支出方面,我国仅为49美元,远远低于美国、日本、法国、泰国的3317美元、2237美元、3655美元和2237美元,人均卫生支出费方面,我国仅为108美元,也远远低于美国、日本、法国、泰国的7285美元、2751美元、4627美元和2751美元。如果说计划经济时期是政府在医疗卫生责任中占有太多责任,那么当前市场经济下我国政府对国民医疗费用的支出明显不足。据卫生部数据,在我国1991年至2015年的25年间,政府卫生费用支出比例从36.2%下降到27.2%,而个人卫生支持比例却从21.2%上升到了38.2%,政府国民医疗费用支出扣除用于卫生基建事业部分后基本就所剩无几了。
(三)管理模式方面:現行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城乡差异
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主要由城市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构成,其中城市医疗保险制度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构成,但这三项医疗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缴费主体、账户情况、保障范围、筹资原则、筹资比例、筹资水平、统筹层次、管理部门、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各个方面均存在着显著差异。尤其在管理主体方面,城市医疗保险制度由人社部门统筹管理,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由卫生部门统筹管理。这种管理模式会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先对医疗保险管理权进行划分,然后根据险种归口交由不同部门管理,最后将形式多样的医疗保险交由各个主管部门分别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不仅管理成本不断增加,管理效率低下,而且极易造成地区间、城乡间医疗保险水平差异。另外,在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中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也存在着诸多问题,资金筹集主要表现在资金筹集规模不足和投入不足这两个方面,资金管理主要表现在管理维护费用高和管理不透明两个方面,资金使用主要表现在居民使用基金受限,存在医生诱导过分消费和预防支出不足,慢性、重症患者比重大等问题。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实施的改革建议
(一)顶层设计——在制度方面推进全国统筹
实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应有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但在实施过程中难免有着诸多推进阻力和争扰,因此国家应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的实施尽快作出统一的决策和部署,在制度上做好顶层设计。应从全局角度,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的各方面、各层次、各要素统筹规划,让有效资源集中,以高效快捷的方式在制度设计上保障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设施的顺利推进。建议国家在参考各地成功实践经验和实践调研基础上,出台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建设的具体实施依据,在国家层面上明确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的基本原则、管理主体、主要内容、实施步骤等内容,只有在顶层制度设计上完善,才能实现全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促进全民医疗保障服务得到质的飞跃;才能促进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的实施在全国统筹推进。
(二)管理提升——建议人社部门为管理主体
在多年的保险制度改革经验中,人们更倾向于将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的管理权规划于人社部门。因此,建议在现行部门分工格局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的实施进行统筹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医疗卫生机构并无行政管辖关系,互相之间也无发展和运作的直接利益冲突,因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管理中,作为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独立第三方,代表参保人利益,发挥价格谈判作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并通过各种形式,用有針对性的基金结算方式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为城乡参保人提供更优质的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三)有序统筹——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
制约我国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的主要影响因素是发展不平衡的城乡二元结构,因此各地各级政府在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一体化实施过程中,不仅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顶层保险制度设计规定推进,而且还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序统筹,促进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建议可以分以下四步走:第一步,资源一体化管理,即整合城乡医疗保障体系资源,建立共享服务平台,初步建立具有参保信息、数据标准、业务流程等内容的网络架构平台。第二步,促进各类保险制度融合。即构建不分城镇和农村户籍的,统一筹资标准的、统一参保补助的,待遇水平一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体系。第三步,实现全民公平医疗保险,即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整合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两大制度,构建一体化的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终实现全民公平医疗保障服务。第四步,推进统筹层次提升,即将县级统筹逐步提升到市级统筹,然后再将人口较少的省份逐步提升到省级统筹,再逐步推进到全国所有省份,最终建立全国基金互济、抗风险互济的一体化城乡医疗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健生.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一体化:目标模式、发展路径与政策选择[J].理论与改革,2014(6):124-128
[2] 饶艾,张俊.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的困境与对策——基于社会法理念的分析[J].理论与改革,2011(6):138-141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城乡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浙江嘉兴 314000)(责编:若佳)
农村医疗保障问题论文范文第5篇
1.1 前提条件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因人因地施策、提高扶贫实效”的具体工作部署。[1]全面落实精准扶贫政策,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 特别是在贫困地区。因此, 本文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视角, 以沈阳市农村贫苦农民为调研对象, 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精准扶贫中的兜底作用, 以解决好农村的精准扶贫问题, 将农村的精准扶贫政策落到实处, 惠及、受益于农村广大的人民群众。
1.2 概念界定
1.2.1 精准扶贫。
精准扶贫, 即为反贫困制度, 是指“通过对贫困户和贫困村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和精准考核, 引导各类扶贫资源优化配置, 实现扶贫到村到户, 逐步构建精准扶贫工作的长效机制。[2]1.2.2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 以国家为主体, 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 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 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 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3]
1.3 相关分析
社会保障制度与精准扶贫在性质和目标上具有很强的一致性。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有利于消除贫困和缩小两极分化, 实现公平化和可持续发展;推进精准扶贫, 有利于促进社会保障的完善与发展, 打赢脱贫攻坚战, 是我国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共同富裕目标而推进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 二者均为缩小贫困差距, 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与政策, 实现二者的均衡和谐发展, 有利于促进中国农村脱贫致富, 共同进步。
2 精准扶贫粗放化:由点到面的功能缺位
本文以沈阳市于洪区四个农村为研究对象, 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相结合的方式, 获取第一手数据, 了解当前农村精准扶贫的发展现状。下面是笔者选取的20户贫困农民样本, 他们是通过群众评议、入户调查、公告公示、抽查检验、信息录入等, 有“真实可靠扶贫信息”的贫苦农民, 平均年龄为55-65岁, 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进行汇总与分析, 以进一步探讨当前农村精准扶贫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并提出优化策略。
2.1 保障对象问题
2.1.1 对精准扶贫问题的了解程度
由图1可知, 精准扶贫的宣传力度和普及范围不够, 所服务的农村贫困居民对精准扶贫政策十分了解仅占25%, 只听说过或没听说过的高达75%, 这说明精准扶贫政策普惠性方面仍需加强, 应将实际惠民行动切实落实到各个贫困农民身上, 加强贫困农民对精准扶贫政策的认知, 使精准扶贫政策更加深入民心、从而使农民获取更好的收益。
2.1.2 对精准扶贫工作的态度
由图2可知, 占85%的农村贫困农民认为开展精准扶贫工作十分必要, 除了提高精准扶贫政策的认知和宣传外, 提供给予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加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支持力度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与发展。
2.2 保障资金问题
由图3可知, 在精准扶贫保障资金方面, 贫困农民最直接、最现实的获益手段即为资金支持, 高达60%, 提供技术帮扶、提供就业机会和解决生活困难分别占15%、20%和5%, 由此可见, 在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下, 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资金支持这一方面, 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 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措施才是后续的支持与保障。
2.3 保障制度问题
根据图4可以看出, 农民参加的社会保障项目中最多的是最低生活保障, 占75%, 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五保”政策则分别占5%、5%和15%, 由此可见, 精准扶贫政策面临的保障制度方面的问题是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局限性和片面化, 所以落实精准扶贫政策, 应使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全面普及, 促进农民在医疗、生活、精神等各个方面都得到保障和发展。
2.4 具体行动现状
本文随机选取四个农村的农民对精准扶贫政策进行深度访谈, 具体了解精准扶贫政策实施的具体方面和实施成果, 具体内容如下:
1.阿姨, 您好, 想问一下您现在生活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什么呀?
被访者M:我觉得国家应该多补贴一些钱, 总是感觉国家补贴的钱过于太少, 并且还有许多限制条件, 使自己的基本生活保障难以维持。
2.大爷, 您好, 您认为国家和政府在精准扶贫政策方面最应该对您做什么?
被访者A:我认为首先应该先保障我们的基本生活, 其次是, 在医疗、养老方面给予一点优惠和支持。
被访者B:我认为一要精准, 二要扶贫, 首先要明确扶贫的对象与统一标准;其次, 应该建立健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和各项福利政策, 给我们带来实实在在的物质支持, 使我们脱贫。
3 社会保障视角下精准扶贫问题与解析
3.1 保障对象精准识别难
3.1.1 客观条件的限制。
目前农村贫困群体80%以上多为缺乏劳动力的伤、残、病人口, 既没有资金来源, 又没有年轻的劳动力, 因此他们想脱贫因受客观条件制约, 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目前农村开展的扶贫项目多数为养殖、种植等产业扶贫, 使得这些弱势贫困户无力承担, 因此, 在精准保障对象方面, 没有根据不同的保障对象的现实情况开展不同类型、特色的项目。[4]
3.1.2 分配指标的单一。
在所调查的沈阳市农村中, 贫困人数数量多, 但是受到精准扶贫保障的分配指标较为单一, 仅仅以人均收入确定贫困。但是农民收入渠道多、杂、小且难以核算, 要把贫困家庭贫困程度进行排列、比较, 从而确定精准贫困户较为困难。使得贫困户的贫困程度难以鉴定, 结果是能享受保障的人很少, 不能做到应保尽保。
3.2 保障资金管理遭遇困境
3.2.1 财政保障资金有限。
保障资金以政府支持为主, 而社会组织、企业等投入的数量和力度较少, 要实现到2020年全面消除贫困人口, 在投资主体和资金较少的前提下, 面临扶贫对象较多的困境, 供给充足的保障资金与全面性实施精准扶贫政策等难度较大。且大多数贫困村的生产生活条件十分恶劣, 交通闭塞, 信息不畅, 资源贫乏。要解决这些地方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 就必须投入大量资金解决制约贫困村发展的瓶颈问题。
3.2.2 资金缺乏科学安排。
在保障资金投入和下放的过程中, 各职能部门也根据单位的工作性质进行扶贫资金的投入, 但此类资金未通过扶贫部门而直接拨付相应的行政村或扶贫项目, 因此项目具体情况各级扶贫部门不能准确掌握, 导致部分扶贫项目资金投入与下放的精准度不高, 针对性不强, 缺乏统一的资金管理标准与系统, 造成“集中力量和资金解决深层次贫困问题的合力不够, 扶贫资金发挥效益和辐射功能的彰显力不够”的现象。[5]
3.3 保障制度系统目标出现偏差
部分扶贫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不少扶贫制度针对性不强, 更多的是在“扶农”而不是“扶贫”, 制定的制度未能解决好钱和政策用在谁身上、怎么用、用得怎么样以达到“脱贫”目标等问题, 扶贫“精准度”欠佳, 导致扶贫制度未能更好的瞄准真正贫困居民, 真正解决好“脱贫”问题。
4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优化发展精准扶贫政策
通过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等相关社会保障制度, 以社会保障制度的视角来对精准扶贫政策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发展, 结合社会保障的力量有效推进精准扶贫制度化、全面化、效益化, 更好的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精准扶贫过程中的“兜底”作用。
4.1 准确界定扶贫对象, 普及所有受益人群
4.1.1 按照规范核查程序, 细化核查内容。
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扶贫对象识别办法, 精准识别, 对每个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 各项扶贫措施要与贫困对象识别结果相衔接, 做到精准到村到户、帮扶到村到户。
4.1.2扩展增加分配指标, 扩充受益人群。
将符合扶贫条件的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精准扶贫保障范围。在国家统一指标的基础上, 再结合不同地区农村贫苦户的基本情况和基本特点扩充分配指标, 通过多个指标的衡量以规范扶贫申请、审批程序, 以做细做实扶贫基础工作, 实现农村保障和精准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
4.1.3 实行长期公示制度, 做到公平公正。
实行精准扶贫对象长期公示制度, 做到对象准确、应保尽保, 充分维护好农村贫困户的自身权利的实施与权益的维护, 做到公平公正, 防止滥用误用现象的发生, 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4.2 扩充保障资金来源, 合理安排资金出入
4.2.1 整合全体社会力量, 提高精准扶贫实效。
要实现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下的精准扶贫政策的全面化和普及化, 要以政府为主体, 其他相关部门为辅助, 进行有效的分工协调, 实现资金的整合和信息的共享。同时, 也应该建立有效诚信的平台和社会参与渠道, 让有意愿参与精准扶贫的企业和个人更好的关注、支持精准扶贫开发工作, 增加救灾救济、物质救助、医疗救助等各方面资金的投入与支持, 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大扶贫格局。
4.2.2 改革扶贫资金管理, 健全资金保障机制。
扶贫资金的管理应该呈现系统化、网格化。首先, 从纵向来说, 扶贫资金应该由中央政府一步、一步下放到县级政府, 扶贫项目和资金下放方式由县乡政府根据自身农村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其次, 从纵向来说, 中央和省级政府对于自己下放的标准和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评估, 将工作重点放在扶贫的实际效果和资金是否滥用等方面。最后, 通过改革扶贫资金管理, 真正实现扶贫资金的基层整合, 提高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效益性。
4.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兜底精准扶贫政策
4.3.1 改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政府应该把现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整合为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现城乡居民在制度上的公平和公共资源上的共享。一方面, 保障城乡居民的养老利益不受损、不降低, 另一方面提高基础养老金。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透明易懂的收付制度, 加强个人缴费与待遇水平之间的联系, 体现保险的性质。[6]
4.3.2 改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整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低收入者、老年人、无行为能力的青少年、残疾人和大病患者都是贫困的主要人群, 因为其具有特殊性, 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也会很大, 所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 消除这部分人群的贫困, 就需要建立针对弱势群众的医保制度, 真正实现医疗救助全覆盖的政策, 实施精准扶贫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 将特别人群的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的救助范围, 有针对性地保障弱势贫困人口有病可医、有病能治, 使这些人群身体健康的问题得到有效的保障, 实现有针对性的全方位的社会保障。
4.3.3 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助力发展精准扶贫政策。
精准扶贫, 顾名思义, 首要应在物质上满足农民的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 因此, 应该进一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 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新型救助体系, 做好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与低保政策、扶贫政策的制度整合。根据精准扶贫家庭认定和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等情况, 有区别地提供专项社会救助, 减少福利捆绑和重复救助。
4.3.4 加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准。
扩大和完善低保的范围, 将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纳入贫困家庭农村低保范围, 据实发放低保金。建立机动的低保保障机构, 对突发的、临时性需要求助的人员及时有效地发放低保救济金, 做到“快、准、稳”。同时, 随时观察贫困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 完善低保对象动态管理机制, 在做到保障低保家庭基本生活水平与脱贫进程相适宜的同时, 也要避免多放错发, 对于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不发, 保证专款专用, 做到阳光运作。[7]
结束语
精准扶贫政策, 首先本身在内容上存在服务对象精准、服务内容多样、服务程序严谨等高要求、高标准;其次, 在精准扶贫政策在实施与下放的过程中也面临在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制度三大层面上的问题和困难。因此, 本文通过实地调查与总结精准扶贫问题的基础上, 运用社会保障的视角和结构框架, 对精准扶贫政策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问题剖析和策略解决, 从而促进精准扶贫政策的普惠发展, 助力农村贫困人员的资金支持和生活保障, 增进贫困农民的个人发展与实现和谐社会的建设。
摘要:精准扶贫是我国新时代背景下反贫困的重要战略, 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 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两者息息相关。“精准扶贫”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兜底”作用, 因此, 笔者以沈阳市于洪区农村贫困农民作为调研对象, 以社会保障制度的视角来审视精准扶贫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从保障对象、保障资金、保障制度三大层面助力精准扶贫, 增进农村精准扶贫问题的顺利解决和促进其可持续、全面发展。
农村医疗保障问题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流动老人是我国城镇化与老龄化发展的产物。他们在流入地的社会融合情况不仅关系着其身心健康状况,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政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从我国目前流动老人社会融合情况来看,他们在经济融合、文化适应、社会适应、结构融合、身份认同等方面还面临着各种阻碍,这与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社区组织功能的弱化、家庭关怀的缺失以及老年人自身限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必须继续完善我国制度保障,加强构建社区共同体,强化家庭关怀,提升流动老人在流入地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推动我国“积极老龄化”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实施,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城镇化;老龄化;流动人口;社会融合
伴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加剧,流动老人这一特殊群体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8》显示,我国老年流动人口数量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已经从2000年的503万人增加至2015年的1304万人,年均增长6.6%[1]。可见,流动老人已经成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一个日渐庞大的群体,关注这一群体在流入地的生存与发展状况已经变得非常重要。
在我国,流动老人兼具流动和老龄的特点,与传统农民工不同的是,大多数流动老人都是随子女迁移而来,承担着照料晚辈的责任。也就是说,大部分流动老人是被动的迁移。并且,流动老人已经进入生命历程的后期,身体机能、社会适应能力等都有所下降。当他们进入陌生城市后,往往面临着社会资本重构、社会支持减少、社会融入困难等问题,成为流入地中社会融入最困难、心理健康风险最突出的群体。流动老人在流入地的社会融入情况不仅关系着流动老人的身心健康,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政府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因此,在我国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探究我国流动老人社会融合状况对我国“积极老龄化”及《“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社会融合
(一)社会融合的含义
关于社会融合,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界定。任远和邬民乐认为社会融合是个体之间、群体之间、文化之间互相配合、互相适应的过程,并以构筑良性和谐的社会为目标[2]。学者悦中山则将社会融合定义为农民工和城市市民之间在文化、社会经济和心理等方面的差异的消减[3]。张鹏等认为社会融合是农民工到城市务工后不断被城市的环境所同化和他们自身逐渐认同城市生活方式的一个过程[4]。可见,当前我国学界普遍认为社会融合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过程,社会融合的程度影响着和谐社会构建的程度。因此,本文将社会融合界定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流动群体融入城市社会,与城市市民之间双向互动与相互适应的过程。
(二)社会融合的测度
社会融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有着丰富的测量维度。国外学者戈登最早对社会融合进行了维度划分,他将移民社会融合划分为结构性和文化性两个维度[5]。杨格-塔斯提出了社会融合包括结构性融入、社会文化融入及政治合法性融入三个维度[6]。恩泽格尔则提出社会融合包括社会经济融入、文化融入、政治融入、主体社会对移民的接纳或拒斥这四个维度[7]。
我国学者朱力认为社会融合包括经济层面、社会层面和心理层面这三个方面,并且指出这三个层面存在依次递进的关系[8]。杨菊华提出社会融合包括经济整合、文化接纳、行为适应与身份认同四个维度。她同样认为社会融合是动态的、渐进的,因此流动人口经济整合通常发生在先,次为文化接纳,再次为行为适应,最后是身份认同[9]。悦中山将社会融合划分为三个维度,即文化融合、社会经济融合和心理融合[3]。张文宏和雷开春则将社会融合划分为文化融合、心理融合、身份融合和经济融合四个维度[10]。周皓在总结国内外社会融合测量维度的基础上,对社会融合维度进行了重构,认为社会融合包括经济融合、文化适应、社会适应、结构融合和身份认同这五个维度[11]。基于此,本文借鉴周皓学者对社会融合的测量维度,对我国流动老人在流入地的社会融合现状进行分析。
二、流动老人社会融合现状
(一)经济融合
經济融合,主要指流动群体在流入地的经济活动适应当地经济发展,融入当地经济建设浪潮。从流动老人在流入地的经济融合状况来看,我国大部分流动老人在流入地未承担经济建设者的角色,也较少参与流入地经济活动。并且,受我国传统家庭主义文化的影响,很多老人在退休之后往往承担着照顾晚辈的责任。正因如此,不同于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主动迁移,大部分流动老人是跟随子辈迁移活动而来,是较为消极被动的迁移。流动老人子辈在流入地参加经济活动以获得劳动报酬,而照顾孙辈的责任就落在流动老人身上,所以流动老人也被称为随迁老人。在很多情况下,流动老人将自己的生活重心放在了家庭,并未有太多时间参加流入地的经济活动,未获得与城市市民平等的经济收入,并且其消费能力较低,在流入地经济融合状况不佳。
(二)文化适应
文化适应是指流动群体在语言、饮食、风俗习惯等方面适应流入地的情况。流动群体在流入地文化适应中最重要的是语言文化的适应。语言是社会个体进行交流、互动的重要载体。但是通过对各地语言的调查发现,语言自身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排他性[12]。因此,对于流动群体来说,语言是其进行社会融入的重要工具,语言方面的障碍在很大程度上会阻碍流动群体在流入地的各种经济及社会活动。与我国第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不同的是,我国很多流动老人受年龄、教育等因素的限制,只会讲家乡话,还不能进行正常的普通话交流,这导致流动老人在流入地面临着语言交流的障碍,活动范围进一步缩小。另外,流动老人对流入地的饮食、风俗习惯等都可能产生不适应,这些都影响流动老人在流入地的文化适应。
(三)社会适应
社会适应是指流动群体在进入流入地之后的心理健康状况以及对流入地各方面满意度的情况。实际上,流动本身就是一个充满压力的过程。流动群体从流出地进入流入地的整个过程中都伴随着压力,这种压力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流动群体的心理健康状况。已有研究发现,与年轻流动群体相比,流动老人由于身体机能不断下降,他们在克服与流动相关的困难时往往面临着阻碍,这严重影响了流动老人对流入地社会的适应,并最终危及心理健康[13]。我国很多流动老人在流入地由于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等不适应,往往会产生孤独、抑郁等负面情绪。再加上子辈在流入地承担着繁重的工作,可能会忽视流动老人的情感变化,导致其负面情绪无法及时排遣,进一步威胁流动老人身心健康,影响流动老人对流入地各方面的满意度。
(四)结构融合
结构融合是指流动群体在社会关系、社会活动参与等方面融入流入地的情况。受我国“差序格局”社会的影响,流动群体的社会关系、社会网络、社会参与等被视为重要的社会资本,是其在流入地进行各项活动重要的资本和纽带。而流动群体在流动过程中,往往进行着社会关系的解构与重构。就我国农民工群体来说,在流动过程中,其社会关系经历了由以血缘、亲缘、地缘为主向以业缘为主的转变,社会网络关系进一步拓展。而流动老人由于封闭的活动环境及社会环境,其进入流入地之后,社会网络关系严重断层,且关系网络的重构面临着诸多困境。再者,流动老人在流入地还面临着社会活动单一且匮乏的情况。对于我国流动老人来说,社区可能是流动老人在流入地唯一的社会活动场所与社交空间,更别提他们参与流入地政府的政治活动。
(五)身份认同
身份认同是指流动群体在进入流入地之后,在与流入地居民的互动中获得自身身份认同与接纳的情况。对于流动群体来说,在流入地经济融合、文化适应、社会适应、结构融合与身份认同中,获得流入地的身份认同与接纳是最为困难的一个过程。尤其是我国流动老人,不仅面临着自身身体机能衰老的限制,而且可能面临着在流入地缺乏身份认同与社会尊重的困境。一方面,受传统安土重迁思想的影响,流动老人本身对流入地与自身身份缺乏认同感,他们只是将流入地作为暂时的居住地,认为家乡才是自己真正的归宿;另一方面,流动老人在与流入地常住居民的互动中,可能会受到歧视,这些都影响着我国流动老人在流入地的身份认同。
三、促进流动老人社会融合的路径
(一)完善制度保障
与我国农民工问题相一致的是,流动老人在流入地经济融合、文化适应、社会适应、结构融合等方面的社会融合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入地政府的制度性保障情况。因此,流入地政府应充分完善当地制度保障,为流动老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保障环境。
一方面,我国政府要继续推动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通过户籍制度层面的改革,使得流动老人在流入地的资源获得、权利实现、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到与本地居民平等的优惠性政策服务与政府公共服务。因此,在我国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对于我国流动老人,以及农民工、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因迁移发生身份转化的特殊人群,政府应深化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城市户籍与农村户籍之间的隔阂,为社会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另一方面,政府要健全医疗保障制度,推动医疗保障与养老保障体制健全发展。在我国,流动老人往往面临着身体机能退化、认知能力下降等生理性不利因素,这些因素直接导致其在流入地社会融入时产生困难。比如,很多流动老人在进入流入地之前就有慢性病,这些慢性病对他们在流入地的社会适应、社会活动的参与等造成一定阻碍。因此,流动老人能否在流入地获得良好的医疗卫生保障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政府要切实完善与加强医疗保障制度变革,加强对异地医保轉接制度、报销制度等的探索,让流动老人在异地也能享受到医疗保障,消除流动老人在看病方面的心理障碍。还要促进医疗与养老保障的融合,推动医养结合这一新型养老模式的推广,充分利用当地医疗资源与养老资源。这样不仅能够为流动老人提供良好的养老环境,而且能为老一代农民工养老工作的开展铺陈道路,更好地实现我国流动群体在流入地的社会融合。
(二)构建社区共同体
目前,我国更加注重社区的建设与发展,社区也逐渐承担起人口管理、社会建设、治安管理等多项职责。与我国农村大多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实践活动不同,在我国城市社会中,人们的生产活动、社会实践活动通常以社区为单位,在社区这一范围内进行。并且,为提升我国政府治理效能,提高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我国在很多地区推广网格化基层社会治理新模式,社区作为一个基层治理的网格,实现了我国政府管理力量与管理权力的下放。对于我国流动群体来说,社区是其重构社会网络与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载体,也是其获得文化认同、心理认同的重要途径,对我国流动群体在流入地的社会融合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加强构建社区共同体,通过组织丰富的社区活动,体现社区对流动老人的关怀与支持。
一方面,社区要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在社区“硬件”方面为流动老人提供一个休闲娱乐的场所。这样既可以扩展流动老人的社会网络,为流动老人的文化适应、结构融合等创造条件,又可以通过积极的社会活动参与使老人消除孤独、抑郁等负面情绪,提高其心理健康水平及对流入地社区的满意度。
另一方面,构建社区共同体必须重视各种“软件”的积极作用。比如,社区要经常进行政府政策宣传、医疗保健宣传教育等,加强流动老人对政府、社区治理措施的理解,让流动老人不再感觉社区只是自己暂时居住的地方,提高流动老人对社区的归属感。还要加强社区医疗队伍建设,切实关注社区流动老人的健康状况,提高社区医生对流入老人身体健康随访频率。同时,要注意为流动老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疏导流动老人在流入地产生的心理不适、焦虑孤独等消极情绪,提高流动老人在流入地社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强化家庭关怀
在我国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照顾晚辈似乎已经成为老人的义务。并且,由于工作繁忙,很多老人的子辈将大量时间花费在工作上,较少有时间参与家庭活动,更未能及时关注流动老人的心理状况。这种家庭活动及家庭关怀的缺失,影响着流动老人的生活满意度、生活幸福感等,不利于流动老人在流入地的社会融合。已有研究显示,获得家人情感支持和拥有一定的家庭决策权,对流动老人的社会融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14]。因此,要强化对流动老人的家庭关怀,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减轻流动老人在流入地的负面情绪,增强其对流入地的社会适应。
一方面,作为子辈的家庭成员要积极发扬我国的“孝”文化传统,主动关怀老人。家庭成员是流动老人在流入地最信任与亲密的群体,要充分发挥自身在流动老人心理支持方面的作用。作为子女,要及时察觉流动老人的情感变化与需求,主动帮老人分担重担,让流动老人能有更多可支配的自由时间。子女也要鼓励流动老人走出家门,参加社区举行的各项活动,扩展流动老人在流入地的社会网络,缓解流动老人在流入地的孤独感。另外,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鼓励流动老人参与流入地的经济发展与建设活动,支持流动老人进行消费,这也是流动老人进行经济融入的重要表现。
另一方面,流动老人在照顾孙辈的同时,也要给予自己休闲的空间与时间。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自身主观层面加强对融入流入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要主动扩大自己的社会交往范围,积极参与社区各项社会实践活动,增强自身对于流入地语言、风俗习惯、社会环境等的适应性;还要积极参加流入地的经济建设活动,从多方面促进自身对于流入地的社会融合,以此提高自身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身心健康水平,在流入地能够实现“安养—乐活—善终”,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幸福养老[15]。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12月22日新闻发布会散发材料之八:《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8》内容概要[EB/OL].(2018-12-22)[2021-01-12].http://www.nhc.gov.cn/wjw/xwdt/201812/a32a43b225a740c4bff8f2168b0e9688. shtml.
[2]任远,邬民乐.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合:文献述评[J].人口研究,2006(3):87-94.
[3]悦中山.农民工的社会融合研究:现状、影响因素与后果[D].西安:西安交通大学,2011:25.
[4]张鹏,郝宇彪,陈卫民.幸福感、社会融合对户籍迁入城市意愿的影响:基于2011年四省市外来人口微观调查数据的经验分析[J].经济评论,2014(1):58-69.
[5]GORDON M M. Assimilation in American Life:The Role of Race, Religion and National Origins[M].Oxfordshire: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14-28.
[6]JUNGER-TAS J. Ethnic Minorities, Social Integration and Crime[J].European Journal on Criminal Policy and Research,2001(1):5-29.
[7]ENTZINGER H,BIEZEVELD R. Benchmarking in immigrant integration[D].Rotterdam:Erasmus University Rotterdam,2003:19-30.
[8]朱力.论农民工阶层的城市适应[J].江海學刊,2002(6):82-88.
[9]杨菊华.从隔离、选择融入到融合:流动人口社会融入问题的理论思考[J].人口研究,2009(1):17-29.
[10]张文宏,雷开春.城市新移民社会融合的结构、现状与影响因素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8(5):117-141.
[11]周皓.流动人口社会融合的测量及理论思考[J].人口研究,2012(3):27-37.
[12]海洋,潘永松.增权视角下的“老漂族”社会融合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5(9):190-191.
[13]LI Q,ZHOU X,MA S,et al. The Effect of Migration on Social Capital and Depression Among Older Adults in China[J].Social Psychiatry and Psychiatric Epidemiology,2017(52):1513-1522.
[14]彭大松.家庭化流动背景下老年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研究[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6):105-114.
[15]王承宽.老年流动人口亟待社会融合[J].群众,2016(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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