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研究论文范文
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山东省人口老龄化趋势严重,解决好农村老年人养老这一难题已成为当务之急。目前,山东省正在进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青岛、临沂等地已经广泛开展试点工作。在当前的试点工作中,临沂市等地出现了要求儿子代缴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探索,这也就意味着,对代缴养老保险模式亟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修订社会保险法,将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具体内容纳入社会保险法,或者国家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代缴养老保险模式,来逐渐完善代缴养老保险。
关键词:山东省;新农保;“子”;代缴;养老保险
截至2011年,山东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量约1500万,其中农村老年人口约占60%,山东省人口老龄化比例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且日趋严重。山东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并且已经在青岛、济宁、临沂等地市开展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其中,在临沂市等地出现了要求“子”代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新型缴费模式。笔者认为,这一模式有利有弊,需要进一步完善,才能更符合山东省实际情况,促进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的解决。
一、“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
笔者总结山东省新农保试点中出现的要求农村老年人的儿子代缴养老保险费用的现象为“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不论老年人有几个儿子,每个儿子都要为父母缴纳新农保费用,儿子多的老年人就能选择较高档次的新农保,也就能享受更高的养老保险金。
(一)“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31号)(以下简称“意见” )中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中“缴费方式由当地政府确定”。笔者认为,“子”代父母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出现,正是某些地区政府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政策。
(二)“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范围
地区范围:“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并不是在山东省全省内出现的,据笔者查证,只在济宁市、临沂市等地区出现了这一模式。
年龄范围:“子”代缴养老保险中的老年人并不是全部老年人,因为根据《意见》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不需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养老基础金,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因此,该模式下的老年人年龄范围在新农保实施过程中界定在45周岁(不含)至60周岁(含)之间。
二、“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利弊分析
由于该模式只是出现在山东省新农保试点中,推行的时间尚短,很多利弊并不能及时显现,对该模式的功过还不能盖棺定论,须要看这一模式的试点效果。但笔者认为,以下利弊端还是显而易见的。
(一)“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利端
该模式的出现符合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当前农村中出现的子女不赡养老人的问题的解决对策。众所周知,在当前农村中,普遍存在子女不赡养老人的问题,而且,这一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只有老年人起诉子女这一法律途径,而该途径并不能保证老年人的养老而难题得到妥善解决。但是,“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另辟蹊径,通过让“子”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一定程度上保证子女尽赡养义务。这是对山东省乃至全国农村老年人养老保障制度的极大完善,有利于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的解决。
(二)“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弊端
1.“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与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相悖。国家一直把计划生育定为基本国策,并大力推行。但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仍存在极大阻力,因为养儿防老的观念在农村仍普遍存在。“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在推行时规定了老年人有几个儿子就有几个儿子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这从侧面印证了养儿防老。笔者认为,这是变相的鼓励农村居民生育,极其不利于计划生育国策在农村的推行,甚至产生负面效应。
2.“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显失公平。笔者认为,该模式对农村老年人和其子女都有不公平之处。儿子少的老年人只能选择较低档次的新农保,享受较低的养老保险金,没有儿子的老年人(并非“五保户”)则只能自己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相对儿子多的老年人来说显失公平。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子女对老人有赡养义务,那么“女儿”也应为老人承担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但“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并没有将老年人的女儿包括在内,这对老年人的儿子来说不公平,不利于子女公平地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3.“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在一定情况下不适用。在农村,由于重男轻女观念的存在,男孩在18岁之后仍在上学的家庭有很大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的“儿子”没有收入能力,并不能按规定为父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相反,老人不但要为自己还要为其户口在家的儿子缴纳新农保费用。
三、“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完善
“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就笔者来看需要进一步完善,一言以蔽之,可以将其发展为“新农保代缴模式”。
(一)“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范围完善
1.将该模式发展为子女代缴养老保险费用。笔者前面已经就“子”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弊端进行了分析,从中可以看出该模式显失公平。既然法律规定子女对老年人有相同的赡养义务,那么就应该将“女儿”加入到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人的范围中,以免与法律规定相左,从而更好地促进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
2.将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纳入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人的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确定了扶养人与遗赠人互相有扶养和遗赠的权利义务关系。既然扶养人对遗赠的老人有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且能在履行协议后接受老年人的遗赠,那么也就可以将扶养人视为遗赠人的“子女”。并且让扶养人为遗赠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用可以减轻扶养人的负担,利于其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总之,笔者认为,将扶养人纳入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人的范围内是对继承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进一步完善,能够更好地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利于新农保工作的开展。
3.将法律规定的其他对老年人有赡养义务的人纳入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人范围内。笔者认为,这主要是指除子女外的家庭成员,如子女的配偶等。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些人应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将这些人纳入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人的范围内更有利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4.其他自愿为老年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用的人也可以纳入代缴养老保险费用人的范围内。如果老年人的某些亲朋好友或某些单位、组织自愿为老年人代缴新农保费用,那么可以尝试在代缴养老保险模式中加入这些人或单位、组织。
(二)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法规和政策完善
目前,山东省正在进行的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这仅仅是各地政府推行新农保试点的依据,新农保推行的具体方式、模式并没有相关政策,各地因实际情况的不同,政府推行的政策也会大相径庭。201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施行,就已经晚于山东省新农保试点,而且其中也没有具体规定代缴养老保险的相关法规。也就是说,代缴养老保险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这也就意味着,对代缴养老保险模式亟须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可以修订社会保险法,将代缴养老保险模式的具体内容纳入其中,或者国家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代缴养老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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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mode of the \"children\" withholding endowment and its perfect of
the new rural insurance in Shandong province
ZHU Jing-wei
(Humanity social science college,Harbin engineering university,Harbin 150010,China)
Key words: Shandong province; new rural insurance; \"children\"; withholding; endowment[责任编辑 杜 娟]
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社会保障;发展对策
回顾六十年来(19562016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曲折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在发展初期我国仅仅将农村养老保险作为政治的附属物,直到1986年“沙洲会议”确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主要任务,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探索。六年之后,1992年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现在普遍称之为传统养老保险,在全国范围试点和推广并取得一定成效。由于传统养老保险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逐渐凸显,1998年以后传统养老保险进入整顿规范时期,参保人数逐年降低,最终于2002年被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取代,即十六大以后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步入正轨。
一、我国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历程及评述
1.萌芽阶段(1956198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家庭养老为主要的养老保障方式。1952年经过三年的经济恢复,农民收入的增长,提高了农村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稳固了家庭保障的实力。虽然在这一时期尚未出台有关农村社会养老的政策措施,农村养老以传统的家庭保障为主要形式,政府对于农村养老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财政支撑,但其仍然对这一问题思考颇多,结合各方面因素为农村养老寻找突破点。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在实践操作中起到了潜在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其中便包括农村养老保障。如《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有所强调的问题:“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文中提到的五方面保障,即为此后众所周知的“五保”。一部分无劳动力的农民开始享受到来自国家的福利政策,我国农村养老开始了以“家庭保障为主,五保制度并行”的保障模式,同时我国城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固化。
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经济在1978年开始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被家庭经济所取代。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变革,给农村发展带来一系列的变革:商品经济在农村发展起来、计划生育的实施、人口结构的变化等等,这些变化均成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重要原因。
2.探索时期(19861992年)。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逐渐缩小,“五保户”再次回到家庭之中,但此时的农村家庭已与往日大不相同家庭结构大大缩小、家庭价值观念也有了极大的变化,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家庭冲突与矛盾,为了缓解农村家庭的养老负担,我国开始探索农村社会养老。1986年10月沙洲会议确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主要任务;1987年对于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在全国蔓延开来,在山东、北京、上海等地1 000多个经济条件较好的县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截至1989年底,800多个乡镇建立起以乡镇、村为单位的养老保障制度。
这一阶段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探索,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从中反映出的问题更值得关注。首先,缺乏统筹。农村社保试点是以村镇为单位开展的,只有乡镇办法和村规民约,各村之间制度混乱,注定不能长久维持。其次,资金筹集方式存在问题,大部分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来自集体,导致集体负担过于繁重,相比之下村民不投入资金只享受成果,违背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这样的筹资方式只会给村集体带来越来越大的资金压力,最终沦于失败。最后,资金的增值方式过于落后,资金增值缓慢,老龄化大潮来临之时会出现资金不足的危险。
3.曲折发展(19922002年)。1992年民政部颁布《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此次试点吸取了之前以村、乡镇为单位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教训,走农村不同职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方向。根据《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指导,民政部先后在山东省和武汉市发展起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此后,江苏、河北、福建、上海等地也相继发展起来。数据显示,到1997年底,全国已有8 280万农民参加,累计140多亿元,其中55万农民已经领上养老金(民政部《民政事业统计数据》,2002)。
但好景不长,由于银行利率自1996年来连续下调,实际收益达不到投保人目标期望,这个完全靠个人缴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遭遇极大的压力。直到2002年底,农村参保人数为5 462万人,相较1997年年底参保人数缩减了将近一半。
我国传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过程是社会保障制度第一次变迁中的一部分内容,凸显出典型的路径依赖的特点。路径依赖这一概念源于生物学,诺斯则用来描述以前的机制对当前和未来的影响。首先,由于经济体制的限制,生产系统与社会保障系统无法分离。计划经济时期集中统一的原则下,国家往往将生产和社会保障集中于同一项计划之中,想办法使生产系统实现社会保障系统的目标,没能将社会保障视作单独独立于生产系统之外的、具有自身逻辑性和规律性的制度体系。在1956年前后我国的社会保障可以用“扶贫”和“救灾”两个词语概括,显而易见的是这个时期的社会保障系统被融入生产系统之中了。到了高级合作社完成后,社区性社会保障由于其所带来的报酬递增效应而出现如“五保”供养制度、合作医疗等等为农民的生活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仍可发现各项制度具有路径依赖的特点。其次,二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结构。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不能享受到与城市户口相同的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农村养老模式普遍为家庭保障,依靠农村大家庭的分工劳动来保证对老人的养老和对下一代的抚养。农民为了保障家庭养老代代延续仍然坚持养儿防老和土地供养,这种典型的路径依赖时刻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创新与发展。传统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保富不保穷”的筹资完全依靠农民本人的商业保险形式,相较于同时期的城镇则是以个人储蓄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有个人账户,而城镇则有“个人账户+社会统筹”。甚至,缴费标准不贴合实际,农民无力缴纳;到期发放的金额养不起参加保险的农民。
种种缺陷造成了传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失败,但也为继续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探索提供了颇多启示:第一,应当破除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结构的藩篱,坚持城乡统筹的整体观。在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应当保持结构上的一致性,以保证城市和农村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及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保持村与村之间社会保障制度的一致性,以保证农村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农民在农村的流动。归纳起来,我国应当建立全国范围基本一致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各省各地区乃至镇、村都应当包括在制度框架之内,在实践中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实地调整方法手段,努力破除制度上和结构上的城乡差异,实现劳动力的快速流动和人们的便捷生活。第二,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传统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在以村为单位的基础之上,之后吸取教训搞试点“由点到面、逐步发展”,均以失败告终。留给我们的启示就是,要定位好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探索中的责任,应当根据试点地区的实际问题提供财政支持、组织实施、管理监督等等。
二、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及评述
从2009年起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国务院出台《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09]32号),凡是在试点地区内的年满16周岁、非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均可自愿参加。在中央政府的统筹领导下,第一批试点地区新农保工作进展顺利;2010年开展对于西藏、青海、甘肃、云南等贫困地区的第二批试点也初具成效,同年《社会保险法》颁布,为新农保的全面推进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步入正轨,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越来越具有明确的建制理念和目标定位。201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其实施成效显著,据人社部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年度发展报告2014》显示,2014年末全国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56万亿,其中,城镇职工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18万亿,城乡居民养老基金累计结余3 845亿。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剧,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迫切需要强化对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和监督。其中,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是资本市场投资的长期性基金;而养老基金比保险资金还要稳定,养老基金几十年不用考虑流动性的问题,是发现市场价值和实施价值投资的本源所在。因此,我国对于庞大的基金的风险防控和保值增值出台了具有针对性的政策:一是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发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这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史上的一项大事和重大突破,标志着数以万亿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即将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横空出世,并将成为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强有力的助推器和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的重要途径;二是2016年3月2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这是首次以国务院条例级别明确社保基金运作规范。《条例》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运营、监督等环节做出进一步规范,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直至今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次变迁仍在进行之中,相较于第一次变迁过程中政府制定政策的随意性、临时性及非连续性的特点,探索出了新制度、新体系与社会生产系统相分离的具有自身发展逻辑和规律的独立的制度体系,具体表现在:一是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原则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这种方式既调动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又不至于因为缴费标准过高而使农民望而却步,“缴得起”是新农保保障有效性的要求,也是决定其成功与否的关键。二是制度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总结第一次制度变迁时的教训,我国开始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地区政府可以在主制度框架内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指导社会保障事业的各项工作,如苏州模式“农保转城保”和“老年农民养老补贴制度”、北京城乡衔接和转换的养老制度、安徽霍邱的“粮食换保障”等等。通过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民也和城市居民一样开始享受政府带来的关于生活各方各面的保障,提高了地方政府的创新能力,缩小了城乡的二元化差异,便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广和普及。三是探索新的保值增值途径,加强对基金的投资管理。长期以来,国家对于基金的投资管理不够深入,投资方式只有两种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这样的投资方式很难保证资金在通货膨胀的背景下实现保值,增值就更不必多说。2015年国务院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对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市场化、多元化投资运营,使养老基金成为调控国家劳动力成本的重要工具,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同时,国务院出台的投资政策也有利于养老保险基金的风险防范,避免侵占、贪污、挪用基金及基金贬值等隐形损失的增加,通过明确投资原则及范围等方面的制度保证基金的安全,同时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制度框架大体已经形成,尽管新农保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在运行过程中发现了不少的缺陷:一是农村养老形式单一,具有典型的路径依赖。农村家庭结构越来越小化,从前的四世同堂如今很少能够见到,往往在农村也会像城市一样出现一个家庭赡养四位老人的情况,作为普通的农村家庭无力负担如此沉重的养老任务,这些问题极易影响家庭中老人的生活质量。二是制度本身缺乏法律的支持,虽然我国出台了不少关于农村的发展现状的政策,但不具备法律的强制力,实际操作往往取决于长官意志。三是制度转移衔接不通畅,不同地区的农民保障范围、原则、内容上有极大的差异,造成部分农民心理上的不平衡及政策上的不配合。
三、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在主制度框架内的修改和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第二次制度变迁虽已拉开帷幕,但完成之日尚未确定。唯有坚定信念,制定明确的计划和方法,一步步打破路径依赖的影响,在实践中获取成功,在过程里总结与改正。
1.确立中央政府在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主导地位。一是强化中央政府的立法功能,如上文所述我国有关新农保的法律目前只有《社会保险法》中有所涉及,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新农保的法律出台,数亿农民参加新农保没有法律做后盾,大多数农民参保没有积极性,总怕政策变化导致之前交的保险全部作废,怕自己交了几十年新农保到期领取养老金时政府不兑现,怕几十年后发放的养老金数额随着经济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其现值小于目前所交的新农保金额,这“三怕”构成了农民不愿参与新农保的主要原因。因此,法律层面上的稳定性和强制性是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所急需的,也是参保的数亿农民所迫切希望的,有了法律上的强制性保障,农民才能放心将钱交给经办机构,对于新农保的态度也会随之转变。我国应结合国内外的社会保障发展经验及未来国家发展趋势,尽快颁布《社会保障法》以满足社会各个阶层的不同需求,这是迫切需要的、刻不容缓的,是我国发展到现阶段急需出台的一项法律,否则将制约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定繁荣。二是强化中央政府的规划、组织功能,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问题上中央政府应当注意防止制度碎片化的同时在主制度框架内给予地方政府适度的空间,明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性和灵活性,使地方政府在统筹工作中充满活力,方法和措施的制定充满创造力和实践性。三是尽快提高统筹层次,目前我国的新农保的统筹层次为县级统筹,层次过低,严重影响新农保的转移和续接工作,降低经办机构的工作效率,浪费时间、精力和资源。因此,政府应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相关政策间的衔接办法,加快新农保在不同地区间的转移和续接的速度,并预留制度接口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提供方便,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目标的实现。在此基础上,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包容性,对于不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将其尽量纳入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来,在省级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衔接办法及基金结算办法,力争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上的全覆盖,使每一位公民都能享受到制度政策带来的保障。
2.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制度服务。制度服务是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动力之一。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配套的各项设施的不断完善与升级改造,使得新农保制度服务相应地获得极高的效率和良好的信誉。优质的服务才能换回人民的满意,人民的满意度高了,政策实施起来自然畅通无阻,加快配套设施的建设能够保证农民更为积极地参与新农保,完善的制度服务亦使农民对于养老金的发放更有信心。强化农民对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服务认可,农民对于该制度的需求随之加大,从而增强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动力,促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变迁的进程,影响其变迁的方向和路径。一是中央政府应引导地方建立、完善信息系统的建设,信息系统是新农保的一项重要的配套设施,将参加新农保的人员统计起来,方便保存记录和调取资料,政府在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面应当为地方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和技术帮助。二是地方政府应当以提高工作效率为目标,在建立信息系统时,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数据库建立起来之后应实现数据库与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无缝衔接与信息共享,便于在工作过程中便捷地实现信息的采集与调取,节省调查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在统筹层次内应加强统筹发展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逐步使城市与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趋于统一。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础数据库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信息系统衔接起来,共存与同一个信息系统之中,为以后对于二者数据的整理与统筹留下空余,也为城市与农村人口的流动时新农保的转移和续接提供便捷。四是对经办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以培养其较高的业务素质,经办人员队伍的强大才能使经办机构声誉好影响范围大。优秀的经办人员要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同时还要对每一位参保农民认真负责、耐心服务,在农民心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机构形象,让农民信得过、愿意办、放心交。另一方面,经办机构应明确经办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置比例,以保证经办人员服务的质量,实行规范化的服务流程和操作程序,达到基层经办机构规范化管理目标。
3.依靠市场和社会力量建立农村社区养老。“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是农村社区养老的主要形式,农村社区养老就是指农村老年人在家庭中安居,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等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它既实现了老年人的愿望可以在家中安度晚年,又借助了社区的力量对老年人进行生活上和精神上的照料,能够极大地减轻家庭的养老负担。但是,这种养老形式当前在我国农村并不普遍,甚至在农村里有很多老年人为减轻大家庭的负担而选择自杀,社区养老的推广将会大大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繁荣、保障人民幸福安康。如果政府能够将市场、社会的力量重视起来,并充分地发挥,我国的农村养老问题将出现全新的美好的局面。通过市场和社会的力量来建立农村社区养老不但可以使政府的养老负担大大减轻,同时也使农村家庭的负担减轻不少,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具体操作过程描述如下:中央作为主导力量,充分地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各种力量,通过责任让渡、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赋予社区一定的服务能力,这样农村社区养老将会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起来,甚至成为未来农村极为重要的养老形式之一。这种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效果远远好于原始的政府出资修建养老院,传统的养老院需要劝导老年人住进养老院,在生活上虽然获得了帮助,但农村老年人在思想上还是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家,因此在精神上得不到慰藉,这种传统形式的养老机构缺点是出资多、效果不明显。相较于农村社区养老来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方式更为先进,也更有效率,政府通过竞标的方式将政府购买服务的财政拨款下发给中标的非政府组织,既易于监控又具有激励性质,促进社会福利经营的“多元化”发展。政府为主干,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实现了社会福利的形式多样化、对象公众化、服务社会化、运作市场化,达到财政支出效应最大化目标,形成了政府社会市场三方面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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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traditional rural social pension system;new rural social endowment insurance system;institutional change;social security
[责任编辑 刘娇娇]
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江苏的经济迅速发展,城乡差距逐渐缩小,目前单一的社会性农村养老保险已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需要,农村养老模式急需转型。与此同时,低碳这一新兴词汇开始登上历史舞台,结合低碳,我们探寻一种新型的低碳养老保险,即建立由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为主导的新型农村养老院。
关键词:农村养老;低碳;新型农村疗养院
江苏是一个经济大省,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相当迅速,农村经济也以巨大的潜力蓬勃发展起来,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在政府的三农政策扶持下,农民的生活得到了很大的改善,特别是在江苏一些较为发达地区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的如火如荼;与此同时,农村养老渐渐成为人们所关注重视的话题,也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目前的农村养老情况来看,仅仅存在的单一的社会养老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需要,农村中存在的一些社会养老院也因为设施落后,医疗卫生条件跟不上等而不被大多数人所接受,因而建立一种以保险公司为主导,政府宣传支持为辅的新型农村疗养院成为农村养老一种可行的模式。
一、“未富先老”农村养老问题重重
第一,土地保障养老功能已削弱。现在我国的农村已出现人多地少的现象,农民单单依靠土地已经很难保障日后的养老问题,更何况现在老龄化严重,青壮年进城打工,使土地保障养老功能减弱。
第二,社区养老院。社区养老仅在少数农村存在,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保险系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在2010年7月14日-7月16日在江苏省发放了500份调查问卷,回收459份,据所回收的有效数据显示:45.97%的人认为养老院设施落后,医疗、卫生条件跟不上;18.95%则觉得入住率较低,造成资源闲置浪费;还有18.52%的人则认为地点分散,规模较小;此外,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源也在问卷中显示出来。
第三,商业养老保险几乎是零。目前,商业性养老保险在苏南一些较为发达的农村存在,大部分农村还仅仅只有单一的社会保险,仅能勉强维持基本生活。
第四,传统的养老观念受到冲击。中国古语“养儿防老”,人们的价值觀也在发生变化。我们通过在江苏省发放调查问卷来调研这一现象,我们在苏南地区发放了200份回收193份,有33.16%的人表示观念及生活方式不同,不愿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苏北地区共发放了100份调查问卷,回收了89份,数据显示29.21%的人是因为观念及生活方式的不同。
再从苏中来看,共计发放200份问卷,回收177份,有数据可以看出,22.03%是因为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老人不愿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通过上述三地的数据分析可以发现:苏中、苏北、苏南三地虽然经济发展状况还尚且有所差距,但是在农村养老问题上,却也不谋而合地存在一些共同之处,观念及生活方式的不同,不愿和在子女生活在一起这个原因在农村养老现状中占了很大的比重。因此,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第五,低碳大背景。目前的江苏农村,大部分老人的生活来源是来自于土地收入,子女赡养,靠山吃山,靠地吃地。由于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大多数农村都存在过度开垦的问题,导致土地资源流失严重,环境受到破坏,却并未改善农民的生活,这着实是一种高能耗、低收入的作法,偏离了“低碳”主题,但这却是农民主要收入来源,是农民日后的养老资金来源。因此,我们必须要探寻一种新型模式,以低碳的方式进行养老,低碳保险,低碳养老,使农民真正的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能安度晚年。
二、江苏农村养老保险现状
在江苏,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已有一定程度的普及。但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这就带来了个问题,老年后所获取的保费能否满足生活的需要。
以苏南的情况来看,现在苏南的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率为95%,男到60岁,女到55岁时可以领取基本保额为每月68元,由此看出,此项养老保险很难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以苏中为例,在调查的200人中,参加过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占到75%,没参加过的占到25%。有1/3的曾经参加过社会养老保险的人认为该保险能满足自己生活需要,剩下的2/3的人感觉到不能满足。由此可见,绝大部分的人认为仅仅凭社会保险不能满足需求。那么农民是否能接受商业养老保险呢?带着这个问题笔者又一次深入农村,就几个问题进行了调研。
第一,关于养老方式。在被调查的500人中,45%的人是靠子女赡养,15%的人是靠政府补助,40%的人是靠自己。由数据可见,相当一部分人是靠自己,很大程度上需要一定的养老保险来满足他们的需要。
第二,是否愿意接受商业性养老保险。55%的人表示愿意,这组数据可见,相当一部分的人还是有这样的需求的。在农村,商业养老保险还是有一定的市场的。
第三,多数人希望在60岁-65岁之间开始返还一定的金额。若是保险公司现在推出一种新型保险,则会从一定程度上满足农民的需求。为了调研此项问题,我们在江苏发放了调查问卷进行调研。从苏南的问卷结果来看,22.8%的人非常愿意购买以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出资建立的“商业性农村疗养院”,60.62%的人表示要视情况而定。苏中则显示,对于这种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双方共同建立的新型农村疗养院,15.25%对此持非常积极乐观的态度63.28%的人还对此不是很了解,所以持着一种保留的方式,要看情况而定。从苏北方面来看,此种商业性疗养院有33.71%非常愿意购买相关保险,等达到一定年龄后入住,48.31%还在观望中,要视情况而定。新型农村养老院购买意愿表,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目前,大多数农民对于这种新型的养老保险模式还是持观望态度。因此,保险公司就需要努力落实好,建立完善的新型农村养老院,使之逐渐被农民所接受,切实感受到新型商业养老保险的益处;同时,也需要政府的大力宣传和支持,使新型养老保险真正的服务人民。
三、提出创新性意见——建立新型农村养老院
通过以上分析,建立新型农村疗养院,就显得十分有必要了,所谓新型农村疗养院,是一种商业性的养老院,它不同于现在的农村养老院,它是由保险公司、当地企业和政府以及农民四个方面组成的,由当地企业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在农村建立新型养老院,农民购买保险公司推出的相应的保单,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即可入住新型养老院。对于建设农村新型养老院,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养老院建在农村,不仅可以缓解城市用地紧张,而且可以使农村的废弃土地得到有效利用,可以在现有的社会养老院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既减少了重新申地建造所带来的资金、人力、物力的消耗,又使得原来的社会养老院得到升级,以另一种形式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障,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利益,使农民在参加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之后,能真正享受到优质的服务,安度晚年;新型养老院建在农村,需要雇佣一些人来照顾老人,可以解决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剩余的问题,进而缓解农民工进城就业压力大的问题。在农村建设新型的养老院,不同于现在的社会上的敬老院,因为它毕竟是与商业保险联系在一起的,投保人一旦投了这份商业养老保险,以后年老后可以享受养老院里的生活服务,所以就这个来说无论是内部设施还是人员配备方面都会比较好,应该能满足年老后的生活需要。
据此,就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虽然这是一种商业性的农村养老院,但政府在其中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政府要联合保险公司,加大宣传,因为农民普遍对政府较为信任,政府要发挥好其本身的宣传作用,渐渐转变农民的观点,提高他们的保险意识;与此同时,政府还要加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这种新型的养老院以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约束,切实保护好农民,企业,保险公司的利益,实现互惠双赢。
因此,建设新型农村养老院,是由相当大的需求以及发展前景,当然,这需要社会各界、政府、保险公司、企业的大力配合。江苏是个农业大省,此项商业惠农保险一定会是解决农村养老保障的一个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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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调研活动得到了江苏省保险学会、镇江市保险学会、中国人寿镇江分公司、扬中分公司、中国人保镇江分公司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感谢。指导老师:刘玉焕,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保险系教师,主要研究保险会计和农村保险。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
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体制存在重大缺陷,建立统一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的条件还不具备,而未来我国农村老年人养老方式应在继续鼓励老人自养、家庭赡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养老社会化体系建设,并使之与其他养老方式相互补充,共同构筑我国农村未来养老保障体系。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障体系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1%左右,农村的老人占全国老人的比例达到75%,老有所养一直是广大农民群众梦寐以求的愿望,也是政府十分关心的问题,但农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障统筹的积极性不高,部分地区政府强制收缴养老统筹费,引导变成强制;赡养纠纷事件逐年猛增,家庭养老矛盾重重,危机四伏。笔者认为,出现这些偏差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的农村养老体制存在重大缺陷。
一、农村社会养老的现状
(一)老龄化加快
自70年代我国成功地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我国人口的年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时,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5.86%。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为7.64%。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上升到8.59%。目前我国老年人口已达1.25亿人,达到10%的老年型标准。预计到2020年将有2.3亿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5%左右,2050年将达4亿多,占总人口的26%左右。人口老龄化在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沉重压力的同时,也给家庭带来沉重负担,老年供养系数上升,劳动年龄人口负担加重。1991年60岁以上老人供养系数为13.74%,2000年为15.6%,预计2010年达到17.62%,2020年达到23.77%,2050年达到48.49%。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太小,覆盖对象有缺陷
目前我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据统计,未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还很多。1998年建立社会保障网络的乡镇仅占全国乡镇总数的41%,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的村委会不到村民委员会总数的20%。另外,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00万人增加到2003年的1.14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基本方案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三)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险的功能被削弱
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赡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养老内容,主要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三个方面。养儿防老的观念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家庭赡养一直是最重要的养老方式,“子承父业”高度概括了上下两代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这种稳定的世代交替,能在家庭内部自然的完成赡养老人的职能,并形成相应的道德规范。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这是促使家庭养老方式变革的决定性因素。这种进程,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结构和生产方式的变更。弱化了土地保障作用,促使了社会养老方式的产生;另一方面,工业大生产劳动方式的重大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者作为养老义务承担者的角色,家庭赡养和生活照料功能随之受到削弱。劳动力流动和人口的迁移。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不同地区呈现出了不同的发展态势。城市、沿海地区由于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各方面的原因出现了加速发展的态势,它们对外来劳动力的吸纳能力日渐增强,同时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原先隐藏在集体出工劳动方式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涌现出来,而户籍制度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改革,使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向城市、县城和沿海发达地区流动和迁移成为可能。这些“离土又离乡”、“进厂又进城”人员长年在外务工经商,势必影响对老人的供养,对传统家庭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四)农村养老不能完全依赖土地保障,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重要的生产资料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从1978年到1998年,全国农民平均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比重由91.5%下降到了57.2%,其中纯农业收入仅占总收入的42.9%。目前农民家庭经营收入中,大约40%来自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1/4左右来自劳动收入。来自转移性与财产性的收入约占纯收入的5.7%。由此可见,来自土地的农业收入已难以保证农民的基本生活,以之养老更是奢望。有的农民已经摆脱土地的束缚,参与到现实的社会保障中。但是,土地对于有的农民来说仍然是很重要的生产资料。近年来农产品的价格日益下降,从土地上获得的收益非常微薄。而且农民的承包地被大量征用,代价是极少的土地补偿费。所以完全依靠土地来养老的选择也是不可行的。
(五)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及家庭“四、二、一”人口结构的形成,家庭小型化也在发展
农村家庭人口结构也将出现以下变动趋势:
1、已婚子女与老年人分居的现象逐渐增多,老年人单身户或一对夫妇比重提高。据1995年全国人口1%抽样调查,全国只有一个老年人或老年夫妇独自居住的家庭约为2049万户。预计我国老年夫妇家庭、单身老人家庭即纯老人家庭将大规模、大面积地出现。
2、特殊老年群体大量出现。这样的群体主要有三类:一是丧偶老人群体。由于人类平均寿命延长以及性别比的变化,丧偶老人主要是丧偶老年妇女会大量增加。部分丧偶老人再婚,另组家庭。也有许多老年夫妇因一方去世而成为单身老人家庭。二是独生子女父母家庭。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身的大批独生子女21世纪初开始步入婚期,他们的父母也将由目前的准老人步入老年。三是两代老人家庭。下世纪随着人口老龄程度的加深,高龄化也将在我国出现,到那时将是许多低龄老人不能与其子女共居,但却要赡养已进入高龄的父母,组成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两代老人共居的家庭。以上这些纯老户与特殊老人群体,在居家养老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困难,需要社会予以关怀。
所有这些,决定了我国农村必须在家庭养老基础上建立相应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这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变化的必然趋势。
(六)资金筹集与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欠账的规模过于庞大,使得我国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名义上的部分基金制回归为事实上的现收现付制;在现收现付体制下,最初几代退休者享受了远远超过其缴纳的养老金,而支付这些费用的后参加者又一厢情愿地希望通过自身的缴纳换取仍旧慷慨的养老金支付保证;然而,养老基金的积累往往不能达到这种要求,养老金的支付只能靠更高的缴费率来维持,债务会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而愈积愈多。房海燕女士(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博士)于1998年在比较乐观的假设条件下,根据给付配置精算成本法测算出我国隐性公共养老金债务1997年的现值为17998亿元,数目惊人。理论上的天文数字已足以使我们担忧,而已经发生的养老金拖欠现象就使人们更有理由怀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系数。当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支付保证产生怀疑时,扩大覆盖面就成奢谈了。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的产生原因
现阶段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形成是多年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积淀的结果,是很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下面将讲述其中的两个比较基本的因素。
(一)农村经济落后
一方面由于农业本身是第一产业,创造生产力的效果没有其他产业那么明显,所以国家对其管理与监督的力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的发展主要在农村,国家的管理可能会因管理层级太多而导致管理的失灵。我国的国情是人口多,地区发展的速度快慢不一,所以,国家进行干预,规定政策为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然后带动较为贫困的地区,政策的倾向对于农村的发展极为不利。
(二)立法滞后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行,只有1992年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布实行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国家没有根据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及时地对法律做出调整。
三、我国农村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构想
我国农村未来老年人养老方式,应在继续鼓励老人自养、家庭赡养的基础上,大力推进养老社会化体系建设,并使之与其他养老方式相互补充,各有侧重,共同构筑我国农村未来养老保障体系,使老年人过上健康、幸福、长寿的生活。
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应具备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三是老年医疗保健体系;四是老年救济体系;五是精神生活体系。由于我国农村老年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收入差别大,建立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应体现多元化、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特点。
(一)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
这是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供养方式。主要针对高龄老人及有特殊困难的老人。1996年我国80岁以上老年人有800万,75岁以上老人有2000万,且高龄老人每年正以5.4%的速度在增长,到2020年将有30%左右的老年人进入高龄期。这些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都要经历从能够自理、半自理到不能自理,甚至完全丧失生活能力的过程。他们之中将有部分人住进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生活服务中心等设施,他们的起居日常生活照料由这些老年服务机构承担下来,由老人或家庭提供一定的费用。另一种是社区服务方式。对居家养老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人,由社区老年服务组织为主提供服务人员进入家庭服务,或提供定时、专项服务。因此,社区老年服务和老年人集中供养机构,进入下世纪将会有较大的发展。
(二)老年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疾病是老年人的大敌,对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很大。解决农村老年人的医疗保障问题,完全依靠国家是不可能的。应根据国情和农民的意愿,在政府支持下,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投入,建立起多形式、多层次、多类别的医疗保障制度。尤其要鼓励农民互助共济兴办合作医疗,并将它们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通过充实医疗设备,完善医疗服务网络,提高医务人员素质,确保农村老年人享有保健医疗,提高老年人健康水平,实现健康老龄化。
(三)老年社会救助体系
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补充。相对贫困是人类社会的普遍现象。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老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供最低生活补助,并对贫困老人减免相应费税,提供医疗方面的优惠和照顾。继续对孤寡老人实行“五保”供养,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四)老年精神生活体系
主要是根据老年人的爱好、兴趣的需要,以乡村为单位,建立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娱乐活动场所。
总之,未来我国农村将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体,社会救助、社会照料和社会福利服务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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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吕蕾,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黎玉柱,武汉科技大学城市学院,该作者为该单位院长、教授)
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城乡差距明显,农村养老面临巨大的挑战。原有的家庭养老方式已经随着家庭结构的变化、人员流动频繁而发生了巨大冲击。老人面临无能力养老,无人养老等多重困境。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农村老人养老服务的供给面临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社会参与程度不够,专业机构缺乏等多重问题。在低生育率背景下,要推进农村地区养老保障困境的解决,必须依赖于政府、家庭、社区的共同努力,适当引进必要的社会援助机构,促进农村养老服务供给的完善,满足农民养老保障的需求。
关键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农村 养老
一、引言
我国人口现在面临低生育率、快速老龄化的现状,在很短的时间内,中国人口出现了巨大的变化,不仅仅是数量,包括人口结构,性别结构都面临了巨大的压力。而我国的农村在面对这些变化时,显得尤为艰巨。我国的农村人口数量巨大,且由于生育意愿及政策的影响,导致年轻人口的净流出,人口结构出现明显的失衡,农村有大量需要解决养老问题的老年人。本文着力于探索建立多层次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体系,发挥个人、社会、国家多方力量,解决农村地区养老保障体系的难点。
二、现状及问题
几千年来,养儿防老一直是农村地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但现在社会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传统社会人员流动小,子女与父母居住地距离短,方便子女照顾,而当今社会,城乡就业机会的巨大差异,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特别是年轻一代纷纷到城镇工作生活。留下大量老人,养老问题面临多重困难。
1、老龄化速度加快,养老压力逐渐增加。随着前期计划生育政策的后续影响力,导致当前进入老龄人口的数量逐年增加。当前进入老龄化阶段的人员多是上世纪婴儿潮时期的人员,正式人口集中出生的时期,所以老龄人口增加速度快。同时一些原本在外乡工作的人员,到了养老时期,由于生活成本过高,在工作地无住房等现实原因,让他们选择回乡养老。这些多重原因,导致农村的老龄化增长速度非常明显。
2、家庭养老面临诸多问题。我国农村的传统养老方式即家庭养老,在当前社会背景下也面临多重问题。由于城乡就业和生活环境的差异,导致很多适龄青年选择到城镇工作,传统的居家养老面临冲击。一方面青壮年不远留在农村,另一方面两辈人的生活差异以及老人不愿离乡背井到陌生城市生活。导致了农村的空巢老人数量庞大。
3、社会养老服务的缺失。当前主要补充养老机构还是集中于城市,农村的养老机构从数量和质量上面都处于比较弱的境况。一方面,老人思想观念不容易转变,认为机构养老会让人像话,子女也存在为了面子不愿意让父母去养老机构,另一方面由于收入较低,农村老人也不愿意花费大量金钱到养老机构。多重因素导致农村的养老院缺乏市场以及开展的动力。
4、养老专业人才匮乏。大部分有专业知识及能力的养护专业人才更倾向于去条件相对较好,规模更大的大机构工作,而乡镇层面设立的养老院多是由民镇干部兼任。在管理人员素质、绩效考核机制和专业性方面都存在较多问题。专业知识的匮乏和专业人才的缺乏让村镇级别的养老机构面临多重问题。
三、解决方案
面对多方因素共同造就的农村养老难问题,需要国家、社会、家庭共同努力,建立一个多层次的养老保障模式,帮助农村老人解决养老难问题。
1、国家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投入,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养老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城乡的差异导致农村青壮年的流失,特别是在就业问题和基础建设方面的差异更是影响家庭和社会养老的重要因素。近十年中,国家已经对农村的基础建设有了很大的投入,同时由于社会的发展,在一些助农项目上也有了巨大的成就。但这还需要持续不断的投入,养老问题归根结底是经济问题,只有让经济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才能从根本上让农村老人的养老问题得到解决。
2、引入社会养老体系,并提高其专业性。专业的养老机构在农村依然得不到很好的发展,一方面是因为思想转变需要一定时间,更重要的是由于当前的养老机构的专业能力不够,专业护理知识以及心理辅导等都存在明显的短板。针对这些具体的情况,可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对多层次养老的认可,还可以适当股利老人进行体验,特别是类似“医养结合”等一些新的养老观念,帮助他们减少心理压力,对养老院有正向的评价。养老院也应该积极提高自身专业水平,系统化、专业化,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输出,同时结合当地情况采取合理的激勵考察方式,提高医护人员的积极性。
3、注重传统家庭养老的作用。家庭养老是我国的传统,也是农村老人接受程度最高的养老方式。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家庭对老人的作用不可忽视也不可替代。家庭成员对老人心理的安抚作用远远大于其他人员,应该多宣传传统的尊老爱幼思想,提倡家庭成员增加对老人的关爱,农村养老问题不能一刀切,认为有了社会和国家的参与,家庭就能不再承担任何养老责任。家庭一直都是养老保障体系中很重要的一环,在多层次养老保障模式下,家庭的作业也是不可替代的。
4、社区要因地制宜的制定互帮互助政策。农村是一个相对封闭性比较强的区域,老年人口流动性相对较弱,社区对当地老人的了解程度相对比较深入。可以多提倡在社区范围内的互帮互助行为,提倡志愿者的一对多帮扶,引导当地工作人员近地探望帮助老人。农村老人多有明显的故土情怀,熟悉当地情况,了解实际情况的人员可以适当帮助老人生活起居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引导他们有健康的心理状态,因为他们的思维方式和想法比较相近,容易沟通理解彼此。在地理位置、情感和时间上有更明显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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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模式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一、“以地养老”模式的概念界定
学界对“以地养老”模式的界定大致有以下几种;①农民承包土地后, 亲自从事农业生产, 把土地的直接产出如农工业原料、粮食等作物或将土地产出的作物出卖后获得的价金作为养老的保障。②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把农民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承包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后, 通过政府给农民发放补偿金作为保障养老的资金。③宁夏平罗县正在一些村庄试点的“以地养老”, 即老年农民有意愿进入农村集中养老院养老的, 可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房屋产权, 以退出补偿费置换养老院养老服务, 退出耕地由村集体收储调整后统一流转经营。④浙江省于2014年5月开始推行的“以宅基地换养老”的模式, 具体做法是, 农村的老年人, 特别是孤寡老人、留守老人或贫困老人, 将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交给村集体, 村集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 由村里集中建设带有配套服务设施的农村老年公寓, 以供这些老年人进行集中居住。老年人在老年公寓以集中居住、分户生活的方式, 接受村集体提供的就餐、生活照料、医疗卫生以及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服务。
本文分析的“以地养老” (即西多村正在实行的“以地养老”模式) , 是指在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 以合法、自愿为原则, 将无力进行农业生产的老年农民承包的土地集中起来, 村集体成立农业合作社, 经营上述土地, 进行大规模、机械化的农业生产, 并定期支付一定的价金给老年农民。老人们可以用这些收益来入住该村的养老院, 支付自己在养老院的开支, 也可以作为自己在家养老的费用。
二、“以地养老”模式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河北省西多村为例
笔者一行人于2014年8月赴河北省阜城县西多村进行调研。对村里的老年人, 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和田野调查法, 通过问卷数据和访谈记录了解该村“以地养老”参与者或潜在参与者的意见和看法。结合同村支书的谈话, 我们得知了西多村的具体情况:户口在村的共有536人, 人均耕地面积是两亩多, 在村人口中60岁及以上的共有49人, 50至59岁共有26人, 40至49岁共有42人, 30至39岁共有12人, 20至29岁共有4人 (20岁以上在村人口含病、残、弱) 。有西多村户口的中青年几乎全部外出务工或创业, 村子里只剩下了老人和孩子共两百多人, 西多村成为了一个“空巢老人聚集村”, 且有大量农田闲置。
西多村的“以地养老”是从2010年开始, 以自愿、合法为原则, 在保持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 老年农民可以将其自家无力耕种的承包土地交由村里的合作社 (目前是由村委会管理) 统一种植, 村里的合作社定期给参与的老年农民发放保底收入和年底分红供其养老之用, 剩余收益部分用于打井、引电、修路、购置农机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近五年的探索使西多村的农业合作社目前已基本实现农业的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虽然西多村“以地养老”目前的运行状况尚好, 收效尚佳, 但是我们通过实地调研发现以下几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
(一) “以地养老”书面合同的缺失
在调研过程中, 我们发现, 参与“以地养老”的老年农民没有与村里合作社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 (39.3﹪的西多村受访村民认为有必要签订书面合同) , 只是在参与之初口头约定了交由合作社经营的土地面积、保底收入和年底分红等几项事宜, 他们更多地是凭借乡土社会熟人间的信任代替了契约, 依靠彼此的内心道德来保障履行。然而, 正规的书面合同能够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同时又是纠纷发生后, 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因为法院的裁判须以事实为依据, 而诉讼中的事实应当是被证据所证明的事实, 离开了证据便无从去认定案件事实, 因而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1]。同时,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中, 仲裁委员会作出公正的仲裁裁决, 上述书面合同亦是仲裁过程中的重要证据。
(二) “以地养老”的持续长效发展缺乏制度支撑
西多村的“以地养老”模式, 是在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 无力耕种土地的老年农民通过将自家承包的土地交由村里的合作社经营, 定期获得收益以供养老。不难发现, 西多村的“以地养老”是在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二元分置的背景下进行的。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法律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性质、权利主体、流转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然而上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存及其各自的行使。西多村“以地养老”模式拓宽了老年农民获得养老资金的来源 (现有主要来源是新农保和子女资助) , 更加契合福利多元主义的内涵。福利多元主义主要是指福利提供来源或提供主体的多元化。在西方社会政策中主要是指“福利的规则、筹资和提供由不同部门共负责任, 共同完成”[2]。在当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水平较低的现实状况下, 福利多元主义的思路或许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然而, 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二元分置立法规定的缺失, 可能会使西多村的“以地养老”面临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局面, 制约其后续发展。
(三) “以地养老”中司法救济制度缺乏实效性
从西多村开展“以地养老”到我们进行实地调研这段时间, 西多村的“以地养老”还未发生过纠纷。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 受访老年村民中认为通过司法途径 (诉讼) 解决承包地纠纷值得信任, 可以选择的比例为17.9%, 对通过司法途径 (诉讼) 解决承包地纠纷不了解, 不会选择的比例为71.4%。在访谈中, 当问到如果在“以地养老”中发生了与承包地相关的纠纷, 会采取哪些方式解决?受访者几乎都回答出了双方协商、请村委会出面调解这两种方式。
有权利必有救济, 权利与救济如同一枚硬币的正反面, 不可分割。“如果无人维护权利, 那么在法律中确立权利就是毫无意义的。”[3]虽然目前西多村的“以地养老”并未发生纠纷, 参与其中的老年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受到侵犯, 但是参与的老年农民作为弱势群体, 随着时间的推移, 他们基于承包地的财产性权益可能存在被侵犯之虞。然而, 双方协商、请村委会出面调解并非完全依据法律规范, 主要是基于农村社会关系中的习惯、惯例或者农户之间和谐关系的维护等各方因素的综合考虑得出最终的处理结果。因此, 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司法救济机制在西多村“以地养老”中的运行存在阻力。受访老年农民对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承包地纠纷解决方式大多有抵触情绪, 认为“打官司也成了一种可羞之事, 表示教化不够”[4], 还费时费力。诉讼这种正规合法的公力救济途径在当前农村承包地纠纷解决中难以发挥其应然作用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以地养老”模式完善的法律对策
通过对西多村“以地养老”模式的实证调查, 结合查阅的文献资料, 针对西多村“以地养老”中存在的上述法律问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 明确立法来规定“以地养老”的成立要件
由于“以地养老”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非常重要的一项财产权利, 加之不少地区正在探索“以地养老”, 因此, 有必要通过立法来规定“以地养老”的成立要件:
首先, 参与“以地养老”, 应先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动产权利登记。登记不仅仅是重要的公示方法, 也是确认不动产权属的最佳方式。[5]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状态十分明晰的情况下, 有助于理顺“以地养老”中各种财产关系, 形成稳定的财产秩序, 从而减少纠纷的发生, 也有助于老年农民参与“以地养老”的信心, 减少其后顾之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第五条明确指出, 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因此, 今后农村土地相关的法律制定或修改时, 可以结合上述条例, 在立法层面来完善“以地养老”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程序性、细节性重要法律规定。
其次, 参与“以地养老”, 应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合同。这一点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第一, “以地养老”不能仅仅建立在熟人社会中人们彼此间的信任之上, 而是应以规范合法的书面合同为基础, 根据合同中双方的约定, 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这种做法更加契合历史法学家梅因的著名结论: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 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同时, 从其他国家的法治建设经验可知, 合同、契约的使用、信守和履行, 有助于形成一个平等的社会交往环境, 可以培育人们对法治的信仰;第二, 法律应规定“以地养老”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法律地位、法律责任以及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的一些强制性规范。笔者认为, 西多村的“以地养老”模式如果想更大程度地发挥农村土地的养老保障功能, 除了村里的合作社, 农业生产企业也可以参与其中, 让市场要素在“以地养老”的运行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让老年农民从中获得更多的财产性收益来养老。这便涉及到农业生产企业在“以地养老”中的主体资格、法律地位等, 以及既要尊重双方意思自治, 又要禁止以下行为:“以地养老”合同中约定改变土地的农业生产用途, 限制或减损老年农民的合法权益等, 需要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二) 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二元分置的法律制度
在上文的分析中, 西多村的“以地养老”实质上是维持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以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为前提进行的。这种做法是有着深刻的现实依据性:首先, 农民有着强烈的重视土地、依赖土地的观念。笔者在西多村的实证调查中发现, 受访者几乎都表示“地还是我家承包, 不能被集体收回”是他们参与“以地养老”的首要前提, 至于参与“以地养老”后土地种植什么, 怎样种植等经营性事宜, 受访者大多表示可以由村里的合作社 (“以地养老”的另一方) 自行决定。西多村受访者的上述意见折射出中国农民对于土地权利的高度重视。其次, 农村经济市场化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和规模农业的发展要求权利主体进一步明确, 并使土地经营权成为新的、可以流动的市场要素。承包经营权的进一步拆解显现出强大的时代契合。[6]
2014年11月20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发布《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 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虽然已有上述三权分置的政策, 然而政策缺乏法律的稳定性、具体性、可操作性, 加之十八届四中全会已明确指出, “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因此, 在上述政策出台之后, 相关法律的修订已势在必行。同时, 从基本法理的角度分析, 土地承包权因与集体成员身份密切相关, 因此其性质应为成员权。[7]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为一种用益物权, 具有显著的财产性。另外, 两者在侵权形态、救济方式和责任方式上均不相同。[8]
由上述分析可知, 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二元分置的法律制度既有现实必要性, 又有法理基础。可行路径有: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或《物权法》, 设置土地承包权、经营权, 进行权利分置的制度构建等。在这种制度背景之下, 类似“西多村”以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为前提的“以地养老”模式才能避免合情合理不合法的尴尬局面, 获得进一步发展的制度支持。
(三) 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制度在“以地养老”纠纷中的应有作用
中国乡土社会历来重视双方协商、调解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 西多村亦不例外。笔者通过调研发现, 村民们对于承包地相关的纠纷 (包括以后在“以地养老”中可能出现的纠纷) , 他们都将双方协商、调解作为首选, 在其观念中较为排斥司法救济 (诉讼) 。
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依循庭审程序作出裁判, 并以国家强制力对侵害行为进行制裁, 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9]司法救济制度是国家运用司法权处理各种纠纷, 恢复各种失衡利益关系, 且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权利救济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 司法救济是权威性最高, 最具强制力, 终极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机制。虽然协商、调解、仲裁这些非公力救济方式, 较之司法救济, 具有快速、迅捷、保密性好、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高等特点, 但是基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上述纠纷解决机制发挥其优势, 必不可少的前提就是司法救济机制的完善和良好运作。
在西多村“以地养老”的实践中, 目前收效尚好, 未产生围绕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但是一项具有生命力的模式, 必然要有完善的配套纠纷解决机制, 以救济权利, 化解纠纷。就“以地养老”而言, 需要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制度在其中的应有作用, 如降低农民的诉讼负担。一方面, 国家应加大在农村地区的财政支出, 积极发展法律援助制度, 使更多的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能够为“以地养老”纠纷中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另一方面, 从诉讼效率的角度考量, 基层法院应严格执行审限制度, 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实施司法救助, 最大限度地降低农民的诉讼负担。总之, 唯有司法救济制度的合理设置和良好运作, 协商、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才有存在的坚实基础, 进而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相互之间才能形成良性互动, 共同组成完善的权利救济制度。
摘要:目前我国部分农村开展了“以地养老”的实践, 其中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西多村的“以地养老”运作良好, 成为“以地养老”的典型。本文以对该村“以地养老”的实证调查为基础, 对“以地养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介绍了该村“以地养老”的运行现状, 分析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进而提出了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二元分置的法律制度的建立, 充分发挥司法救济制度在“以地养老”纠纷中应有作用的建议。
关键词:以地养老,土地承包经营权,养老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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