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信贷外汇管理论文范文
贸易信贷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3年实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出台《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以下简称新法规)。新法规推出后,极大地便利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理,受到广大银行和企业的一致好评,但从近年来运行的情况看,便利化提升的同时也给个别违规资金流出提供了可乘之机,如何实现便利化与防风险的平衡和有机结合,是需要深入思考的课题。
一、便利化:服务贸易新法规的落实
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极大地激发了我国企业和宏观经济活力,在世界经济中的贡献度迅速攀升。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世界经济发展进入调整期,不可避免地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与全球接轨、满足日益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求,国家外汇管理局着力提高外汇管理服务水平,为涉汇主体减负和提高便利性。2010年,时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刚正式提出“五个转变”理念: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五个转变”既是对当时外汇管理工作思路作出的总结,又为外汇管理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按照“五個转变”的总体思路,作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贸易新法规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有关要求、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促进服务贸易发展为宗旨,全面清理服务贸易相关法规、大幅简政放权和简化单证审核,具体包括:
(一)深度清理法规文件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深入推进服务业改革,着力扩大服务业开放,服务贸易业务规模和种类不断增加。为保障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陆续配套出台涉及无形资产、利润股息红利、旅游、远洋海运等若干细则法规,这些法规散落而不成体系,并且部分法规时效性较短,导致市场主体存在一定看不懂、不会做、不敢做现象。新法规对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相关法规依据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清理废止历年来服务贸易相关法规52项,为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提供了清晰简明的依据。
(二)全面取消行政审批
新法规出台前,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特殊服务贸易售付汇业务均需到外汇局经过审批取得核准件后方可到银行办理相关业务,新法规取消了所有服务贸易售付汇业务核准,相关业务可在银行直接办理,极大节省了企业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三)大幅缩减审核资料
新法规出台前,服务贸易外汇业务不论金额大小一律需要在外汇管理局或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查。新法规出台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查交易单证,据统计此类业务约占服务贸易业务总量(笔数)的88%,此政策大大方便了小额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突出服务贸易便利化原则。仍需审核单证的业务,所需审核单证也得到了简化和合并,取消了包括对外付汇税务证明在内的绝大部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文件的审核要求。
服务贸易新法规的出台顺应和贯彻了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精神,致力于进一步助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深化改革开放,使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理得到了极大的便利。
二、防风险:新法规催生的监管新需求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不断释放政策红利,切实促进了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了外汇管理服务涉外经济发展的能力。但同时,受利益的驱动,个别企业和个人为了私利铤而走险,钻政策、法律法规空子,借道服务贸易实现资金的跨境违规摆布。
(一)资金跨境违规摆布的目的和表现
违规目的和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因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部分性质的资本项目资金被禁止跨境流出入或审核资料较多、流程相对烦琐,行为人虚构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借道服务贸易流出入资金实现其可行性或便利性;二是因货物贸易在进出口关税、退税方面政策影响,且货物贸易资金常需要有金额相对应的进出口关单进行匹配,行为人虚构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借道服务贸易流出入资金以享受税收优惠或避免提供相应的业务审核资料;三是因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业务原则上可不审查交易单证,且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大多数种类的服务贸易业务付汇均需要进行税务备案,为避免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或规避后续的纳税义务,部分行为人将单笔大额业务分拆至5万美元以下的多笔业务;四是不排除个别地下钱庄通过虚构合同和相关证明资料借道服务贸易实现境内外资金的平衡。
就新法规出台后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可能出现的监管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也早有预料。2013年政策出台伊始,国家外汇管理局答记者问就提到了下一步服务贸易工作重心之一就是强化均衡管理和事后管理:加强对服务贸易外汇资金流入、流出的双向监测,建立由宏观分析、中观监测、微观核查紧密结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并辅以必要的现场核查、检查,加强风险防控。
尽管如此,跨境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其必然是由低回报国家地区向高回报国家地区流动。这些异常资金的跨境流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的准确性、影响国际收支平衡、增加了资本市场泡沫、加大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进而也影响到我国金融、经济决策的制定。
(二)典型案例
2017年,外汇管理局服务贸易监测系统高频累计大额预警指标自动预警,XY公司在一定时间段内服务贸易外汇支出频繁且合计金额较高。通过对该公司外汇业务的整体分析发现: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XY公司在一年内,以代付6家淘宝网店数据库服务费的名义向丹麦A公司支付服务费37笔,金额共计1054万克朗(约合154万美元),且每笔金额均小于5万美元,存在分拆嫌疑。通过跨境资金流动与监测分析系统对该企业外汇业务延伸分析发现,除服务费支出外,该公司未发生其他外汇收支。
经过业务系统查询、互联网调查、侧面了解和调阅银行留存购汇资料了解到,XY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经营范围为国际贸易及佣金代理、咨询服务等。该公司与丹麦A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其境内服务公司,为丹麦A公司代付其境内客户服务费。丹麦A公司分别与境内6家淘宝店铺签订了服务协议,服务项目为国外实时视频采购费、国际及国内邮政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等;XY公司分别与6家淘宝店铺签订了代付协议。M银行售汇时审核了XY公司提供的协议和发票。XY公司业务相关留存资料在逻辑和流程等方面不存在任何问题,但综合分析上述信息,发现该公司业务存在以下疑点:一是对外付汇业务单笔均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存在通过分拆规避税务备案和避免提供更加翔实证明材料的嫌疑;二是作为一家县域公司,在开业后资金流水迅速扩大,业务规模与服务费资金规模匹配度存疑。综上,外汇管理局决定将该公司相关业务列入现场核查。
外汇管理局对XY公司开展现场核查伊始,该公司坚称其对外支付均为淘宝业务产生的服务费,单次金额不超过5万美元的原因是其境外客户要求其按照1周左右为一个周期进行集中付汇;而业务规模较大的原因是其总公司原本就有客户积累,现将部分客户分流在其公司名下。现场核查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经过统筹考虑,核查人员分别从资金和业务两个角度寻找漏洞:一是从银行调阅企业资金往来流水,从交易时间、交易金额和交易对象几个方向与购付汇业务进行印证,发现企业购汇资金来源与购汇事实存在不符,大部分购汇资金非6家协议淘宝店铺划款。二是进一步延伸查阅企业提供的支付宝流水、淘宝店铺销货清单等资料,发现店铺业务量较少,与付汇规模相比单笔服务费畸高,不合常理。
掌握了上述线索后,外汇管理局对XY公司法人贾某进行了约谈。贾某承认其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存在造假行为,其大部分付汇资金属性为货物贸易:XY公司与丹麦A公司、6家淘宝店铺为关联企业,对外支付服务费的人民币来源大多为贾某个人账户资金。1054万人民币购汇资金中6家淘宝店铺服务费仅为94万元,其余资金多为货款。将货物贸易付汇以服务费名义对外支付的主要目的是可节省其境外公司的税款。同时通过将单笔金额设定为均小于5萬美元,无须税务备案,逃避向国内税务部门缴纳服务贸易项下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外汇管理局对XY公司予以罚款处理。鉴于该公司存在分拆逃税嫌疑,外汇管理局同时将XY公司可疑线索通报当地税务部门。
M银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审核资料流于形式、未尽职开展客户调查,使XY公司在短期内以虚假单证频繁分拆,将海外代购货款借道服务费名义汇出境外,存在一定过失。鉴于该案例的隐蔽性,综合考虑后,外汇管理局对M银行进行了约谈警示,未予以罚款。
服务贸易种类繁多,新业务层出不穷,多为“无形”服务,随意性和可构造空间较大,许多时候仅审核合同、发票等凭证材料较难确定交易的真实性。且随着科技的发展、违规者应对能力的提高和经验的逐渐丰富,违规行为必然有针对性地日趋隐蔽,表面存在“硬伤”的外汇业务减少,监管部门通过监测核查要发现问题的难度与日俱增,本案例即带有多个典型特点:一是业务涉及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部分企业的贸易模式由B2B逐步向B2C转变,贸易进出口由低频大宗批量变为高频小额碎片化,并且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业务的交叉融合进一步深化,贸易新业态派生而出的监管真空带和薄弱带被不断发现和利用。二是业务境内外双方为关联公司。其在构造贸易方面存在较大的便利性,构造成本极低。三是企业“反侦查”能力日益增强。随着应对银行和外汇管理局调查、检查经验的增多,企业构造业务的框架日渐合理,细节方面不断完善。该案例在被外汇管理局确认违规之前,银行已多次对业务真实性和合理性产生怀疑,但均被当事企业搪塞过关。
三、便利化与防风险的平衡
一系列改革举措虽然优化了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但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外汇管理,便利化与防风险相结合是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重要原则。2017年,时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方上浦在对我国跨境资本流动的新变化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指出:便利化和防风险是外汇管理的两条主线,必须统筹兼顾,不可偏废。通过落实主体监管思路,建立一体化监管模式,促进跨境资金有效监管与促便利的有机统一。既要减少行政干预,促进管理更加开放、便利,提高市场经济活力;又要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和水平,真正做到放得开、管得住,以达到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又能够提高外汇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的目标(徐珊,2014;盛捷,2015)。
想在浩如烟海的业务中对此类“表面真实、实际虚假”的构造贸易业务实现“大海捞针”,必然要求外汇管理局和银行及时总结经验规律,充分开发和利用科技手段,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防御体系并不断进行优化。
(一)进一步强化银行事前事中审查能力
一是外汇管理局应压实银行审核责任和义务。银行作为外汇业务风险防控的第一线,责无旁贷地承担着业务真实性审核义务。对于银行责任的落实,外汇管理局首先要从银行制度落实入手,定期检查银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操作规程更新情况、自查和内部检查情况等。同时定期不定期开展银行业务专项检查和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外汇管理局应加大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银行网点,应及时责令其停止经营相关外汇业务,通过相对严厉的惩罚措施来强化银行的责任心。二是银行应主动强化业务风险防控意识。对于新客户,银行在为企业办理首笔业务前,应做好尽职调查,整体掌握企业的业务范围、业务规模、发展态势等基本情况,并在后续的业务合作中保持持续的监测,对企业可能“合理发生”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规模要有所预估。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银行务必不能拘泥于单证表面一致,应切实履行“展业三原则”,结合前期尽职调查对企业的业务合理性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再加强对企业提交业务材料真实性、一致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同时应提高敏感性,对偶发大额、交易频繁、特殊类型业务、阶段性规模大增等异常交易加大审核和自查力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外汇管理局报备。
(二)外汇管理局作为业务监管部门应做好事后筛查与核查
外汇管理局在服务贸易业务事后核查中应找准突破口,不能满足于业务的表面真实,在审核业务留存合同、发票等档案资料时要融入资金流和业务流匹配分析,充分利用比银行更加便利和全面的数据优势,统筹分析业务相关企业全部资本项目和经常项目外汇业务规模和趋势,做好人民币与外币资金的勾稽关系分析,强化交易背景合理性核查。例如本文所涉及案例,仅从购汇留存资料表面看,协议发票表面齐全,只有延伸核查其购汇资金的真正来源,并查阅网店交易流水,才能发现企业购汇资金来源与购汇事实不符,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同时,外汇管理局应进一步优化监测指标、异常评估体系和预警模式,广口径采集主体信息,尽可能补充交易背景判断信息,不断强化一体化动态预警监测机制。
(三)切实加大随机抽查比例
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双随机监管的初衷是避免执法部门选择性执法、对经济主体造成过多影响。从实践来看,“双随机”逐步发挥着更大和更完善的作用。目前,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监管无论业务经办银行事前审核和事后自查还是外汇管理局的事后监管,工作重心都是放在大额、高频、特殊项目等重点特征业务方面,受此影响,部分违规业务存在向“非重点业务”转移的可能。此外,不排除“非重点业务”本身就存在监管漏洞,所以除对上述重点特征业务要予以重点关注外,应按企业、按业务类别等定期开展随机抽查,实现对所有银行、企业和业务的全覆盖“随机普查”,避免有漏网之鱼,这是重点监管之外的有效、必要补充。
(四)深挖典型优秀案例,实现举一反三
一个案件的发生少有是独立的,大多代表了同一类资金运作的需求和偏好。外汇管理局应做好核查检查案件的倒向推演和分类汇总,形成典型案例及时对内部和银行进行分发以供学习,确保查实一个问题、总结一类特点、杜绝一批违规。同时,要着力将典型案例实现标签化,例如上述案例可以总结提炼出“新设企业”“规模迅速增长”“高频”等多个关注标签,通过对标签的积累和重新组合应用,以实现对高风险企业的实时监测和及时预警。
四、政策建议
监管是手段,而便利化是目的。在支持服务贸易长足发展进程中,外汇管理局需要做的是通过“管得住”来维持秩序稳定、保障公平竞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便利化。要从根本上实现防风险与便利化的有机结合,仍需要在宏观和政策层面进一步优化:
(一)进一步从立法层面提高违规犯罪成本
实践来看,违规犯罪行为仅仅是少数企业和个人的行为,从经济发展需求和监管成本、监管效率考虑,“无罪假设”前提下的便利化监管是大趋势。监管部门应适当考虑通过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来减少违规犯罪行为的发生。作为外汇管理的上位法,《外汇管理条例》最后一次修订于2008年,笔者认为,相对于目前有些类型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部分处罚条款设定较轻,已无法完全适应当前的外汇管理处罚需求。例如其第四十八条规定六種违规行为对企业封顶罚款30万元人民币,对于大额、巨额违规来说,缺乏有效的威慑力。所以应考虑在适当的时机对现行《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再次修订,实现对外汇管理领域实质性违规的高压打击态势,保持震慑效果,使社会主体的行为习惯由不能违规向不敢违规转变。
(二)实施正向激励机制,探索施行服务贸易主体分类管理
为提升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针对性,引导企业积极遵守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可考虑借鉴货物贸易主体分类管理模式,实现服务贸易主体分类管理。鼓励银行积极构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筛选出符合本行条件的优质企业,为此类企业真实合法合规的经常项目购付汇、收结汇及划转等业务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同时,银行对于有违规前科等风险综合评价指标较高的企业则可提高单证审核标准,切实加强风险防控力度,进一步提高此类企业的违规成本。
(三)完善服务贸易联合监管机制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在给予市场主体更多便利的同时,也对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服务贸易数据与外汇、商务、税务、海关等部门息息相关,均有较大的利益关联,例如外汇部门的资金往来、商务部门的政府奖励、税务部门的税收优惠、海关部门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业务的交叉等等,如果监管部门间数据往来不畅,极易被不法分子钻空子,在各部门数据真空带游走。外汇部门应切实加强同商务、税务、海关、工商等多部门的协作和配合,重点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调查研究和联合检查等工作,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同时,探索实现部门间监管互认和联合惩戒,通过“一处违规,处处黑名单”的“大监管”模式,切实提高违规成本,也为合规守法企业营造更加便利和正向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 刘西顺;校对 XS,GX)
贸易信贷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近期我们对某地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调查发现该行信贷资产质量呈快速下滑趋势,信贷风险的内部制衡机制十分薄弱,信贷业务的风险评估、审查、审批操作流程有失规范,严重威胁着该行信贷资产安全和平稳健康发展。
一、调查发现信贷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贷款集中度高,单户贷款和集团授信超比严重,股东贷款和关联企业贷款问题突出。据调查,该行单户余额5000万元以上贷款客户贷款占全行贷款余额的62%;关联企业集团贷款占全行贷款余额的42%,其中20%的单户贷款超比,26%的关联企业集团授信余额超比。前20名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在该行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3%。
(二)贷款流动性差,借新还旧、还旧借新、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严重。据了解,该行借新还旧等转化重组类贷款余额占全行贷款余额的42%,加之近年新投放尚未到期的贷款中,根据借款人现状分析,仍有大量贷款到期难以归还,转化重组贷款的比重将会进一步提高。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掩盖和推迟了信贷资产潜在的风险的显性化。
(三)关联担保、互保问题普遍存在,部分担保物质量不高,弱化了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在该行贷款的关联企业贷款中,近50%的系列贷款存在着严重的关联担保问题,部分已经发生严重风险。而在该行非关联企业贷款中,互保现象也普遍存在。在抵质押贷款中,部分抵质押物还存在着质量不高问题,如部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用股权质押、部分民办院校用教育收费权质押,部分房地产公司用经营权质押,造成处置变现困难;甚至还有部分抵押房地产评估价值偏高,或者是部分土地和在建工程分割抵押,也造成处置困难。部分担保物质质量不高,直接弱化了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
(四)资产客户群体中,低风险、优质客户占比低。该行资产客户中,主流资产客户群体主要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资产规模小、主业不突出、抗风险能力差,严重制约了该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而涉及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的公司客户占比少,贷款余额在客户结构中占比也过低,缺少一批交通、能源、电力、通讯和以政府为背景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重要领域的主流客户群体。
(五)信贷资产质量长期未得到真实反映。由于受到监管、公众形象和信贷统计分析工作薄弱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反映该行信贷资产质量的相关数据存在着较大人为调整因素,信贷资产质量信息长期失真,如贷款的五级分类存在人为因素影响,转化贷款占比较高等。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信贷政策导向存在偏差,部分信管人员风险意识薄弱。造成该行近几年信贷资产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一是在目前市场信用环境较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波动较大和该行对信贷风险识别、控制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对自身信贷资源包括信贷资金、人力资源的承受能力缺乏一个长远、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定位,盲目地追求大而全。二是对目标客户的营销向导缺乏必要的引导,近年来该行对资产客户的营销主要是以各基层行各自为战,造成该行有限的信贷资源使用过于分散,管理难度加大,没有形成一个适合该行发展的具有该行特色的信贷业务框架。三是部分信贷工作人员风险意识不足,在贷款营销和审查审批过程中,有些基层行没有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作为首要条件,存在以牺牲风险为代价追求即期收益或短期收益的趋向;有些基层行存在着通过“以贷引存”,即以贷款产生派生存款而盲目追求存款扩张的现象。而重当前投放、重即期收益而忽视今后贷款是否能够安全收回的短期行为更是比比皆是。
(二)信贷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内部制衡机制存在严重缺陷。近年来,该行信贷管理的框架存在不完善、不健全甚至缺失的问题。一是评级、授信和贷款审查流程全部通过贷款审批部门和贷款审查委员会单线完成,缺少必要的内部制衡机制,也不符合监管当局的基本要求。二是未按照监管当局的风险控制要求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对于大额贷款、关联交易、股东贷款和特别授信业务等易产生重大风险的授信业务,尚未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流程,完全依赖贷款审批部门和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缺少必要的内部机制,导致违规和风险贷款不断发生。三是信贷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人员配置不合理,近年来该行信贷业务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货前营销、轻贷后监管的趋向。而大部分信贷管理人员即为贷款审批人员,信贷综合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大量信贷综合管理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四是在该行现行的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中,缺少必要的项目评估环节和贷后管理环节,由于没有设立项目评估机构,大量项目贷款均按流动资金贷款投放,风险难以准确判断,造成项目贷款风险控制难度加大。
(三)信贷管理制度和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不够健全和优化。一是部分必要的业务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尚未建立,如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贷款管理办法、贷款担保管理办法、担保公司评级授信办法、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会计报表审计机构管理办法、不良客户管理办法、已核销贷款管理办法、信贷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办法、项目贷款操作流程、信贷中间业务收费办法等一系列必要的业务规章和操作流程不够健全。二是现行的部分业务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还不够完善,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的需要,亟待完善、修订。三是该行目前实行的客户评级授信指标体系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主要对国有企业的评级授信标准,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监管当局对风险识别要求的不断提高,其科学性、先进性和完备性有待优化提高。
(四)在信贷业务操作中有章不循,执行制度不严。一是受信业务尽职情况不够理想。在授信业务的受理、客户调查、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的各个环节,部分工作人员还没有按照授信工作职责履行最基本的尽职要求。二是存在执行制度存在不严问题,有效的制度形同虚设。如单户贷款超比、集团授信超比、关联担保、贷款转化、归口管理、以流动资金发放项目贷款、中长期贷款按短期贷款发放、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发放无真实贸易背景和无真实用途的存单质押贷款、抵押物评估不按规定进行、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过松、基本的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信贷资产质量责任追究流于形式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弱化了制度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贷款企业盲目扩张导致资产质量低下,致使该行信贷资产质量下滑。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强,部分过度扩张、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的的企业和企业集团由于资金链断裂和财务状况恶化,导致到期债务不能清偿,这也是导致该行信贷资产质量下滑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加强信贷资金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各项信贷管理制度,完善和优化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一是尽快制定出台目前缺失的信贷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东贷款管理办法和相应的业务操作流程并付诸实施。不断优化评级授信体系,使之与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二是调整和增加必要的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下放低风险业务的审批权限,增加项目贷款评估和贷后管理业务流程,以强化对信贷风险的识别和控制。
(二)改进信贷管理模式,加大信贷管理工作的深度,提高管理实效。要根据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的需要,按照归口管理、相对独立的原则建立大信贷管理组织框架,可在信贷管理部下设评级授信、项目评估、贷款审批、贷后管理四个相对独立又相互制衡的二级信贷业务操作机构,并通过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有机衔接,实现既统一管理又相互制衡的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三)调整贷款政策,开发建立低风险优质客户群体。通过逐步调整贷款定价政策,降低优质,低风险客户的准入门槛,提高对基层行信贷业务的营销引导力度等手段,营销一批涉及石油、电子、交通、煤炭,矿产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产业和重点行业的重点客户,逐步使资产客户结构得以优化,形成以低风险优质客户为主流的资产客户群体。
(四)加大对存量贷款中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通过逐步压缩,增强担保、贷款重组,依法清收和贷款核销等措施降低信贷资产风险和不良贷款占比,减少信贷资产损失,特别是对关联企业系列贷款出现的风险要统筹兼顾,力争平稳着陆。
(五)积极拓展处置不良贷款的新途径。要积极与当地政府、银监局、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机构联系,借鉴其他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经验,不断寻找通过资产置换、打包出售、软贷款、还本免息等方式批量处置不良贷款的新途径。
(六)增强执行制度的严肃性。加强对基层行和工作人员对信贷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违章操作行为的处罚力度,落实信贷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基层行不良贷款控制计划执行情况和信贷资产质量的考核力度,增加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工作在目标责任综合考评中考核权重,建立不良贷款清收转化激励机制,同时对清收转化工作不力,信贷资产质量继续恶化的部门进行处罚。
贸易信贷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编者按:国家外汇管理局1月5日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一起自2月1日起施行,银行统一按新政策办理外汇业务。此次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的细节有哪些?有什么值得大家关注的亮点?百姓如何利用新政契机进行外汇理财?本期关注的“热点追踪”将为您做出解答。
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外汇收支规模不断扩大。长期以来,我国对个人的外汇业务管理主要侧重于经常项下非经营性的外汇收支活动。现在个人不但有非经营性交易还有经营性交易,不但有经常项目交易还有资本项目交易。为适应形势变化,充分便利个人贸易外汇收支活动并明确个人资本项目交易,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出台了本《办法》。
问:《办法》对个人外汇管理进行了哪些新的调整和改进?
答:本着便利操作、有效管理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办法》对个人外汇收支活动主要进行了四方面的调整和改进:一是在对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的基础上,实行个人结汇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的银行还要审核相关证明材料,资本项下的需经必要的核准。二是对个人经常项下外汇收支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外汇进行管理,对个人贸易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给予充分便利,对贸易以外的其他经常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收支进行相关审核。三是不再区分现钞和现汇账户,对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统一通过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四是启用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提供技术保障。银行必须按要求通过该信息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问:对个人向银行卖出外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是《办法》中一项大的政策调整。请问,这会给个人外汇资金使用带来哪些新变化?
答:目前,我国已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但对资本项目仍实施必要的管制,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仍然进行真实性审核。自2006年5月起,国家开始对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大大简化了个人购汇凭证和手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据统计,2006年5~11月份,个人购汇金额和笔数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10%和255%。这次对个人结汇由单笔限额管理改为实行年度总额管理,统一了个人结汇与购汇管理的政策,将大大简化相关手续、便利个人结汇、提高监管效率。根据新政策,在年度总额内的,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在银行就可办理,与以前逐笔审核的办理方式相比非常简便。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外汇资金需要个人提供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经银行审核后结汇;资本项下应当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问:境内个人应怎样办理对外贸易的外汇资金收付?
答:《办法》明确,个人办理对外贸易进行外汇资金收付时,应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货物进出口时的外汇资金收付按机构办理;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个人可凭有关单证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的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个人真实贸易项下的外汇不论结汇还是购汇,都没有总额限制,按实际需要办理。
问:《办法》对于个人资本项目交易是如何管理的?
答:《办法》明确,境内个人在履行必要的核准、登记手续后,可进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境内个人可通过银行、基金公司等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进行境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买卖。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境内进行直接投资;境外个人在遵守实需自用的原则下可购买境内商品房;境外个人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可购买B股,或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参与国内人民币股票买卖。个人境内合法财产可按规定对外转移或对外捐赠。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大额外汇存款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个人资本项下的结售汇也适用个人年度总额管理的规定:总额以内的,可持有效身份证明直接在银行办理;总额以上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今后,随着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也将逐步有序地放宽。
问:《办法》对于个人外汇账户管理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答:《办法》明确,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办理资本项下交易,经外汇局核准后个人可开立资本项目账户;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直接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局今后在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的管理上不再区分外币现钞和现汇账户,统一现汇和现钞在存取、汇出入等方面的监管标准。
问:在进一步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的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在监管方面有什么考虑和措施?
答:为在进一步放宽政策、便利个人外汇收支活动的同时,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做到风险可控,在大部分个人外汇收支由商业银行审核真实性的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将加大事后的监督检查和数据分析力度,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测个人外汇收支情况,加大对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执行国家反洗钱的法律要求,完善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的记录、分析和报告,并加强对大额提钞的管理;加强对个人跨境收支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的监管,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个人外汇收支情况,适时、适度地调整年度总额。(摘自2006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贸易信贷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 在国际经济中占据了一定的市场地位, 我国的综合国力也在不断提升当中。但国际经济贸易中对外汇风险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外汇风险更加不容忽视, 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必然会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也会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2 国际经济贸易对外汇风险的几大类型
第一, 汇率变化对企业的影响。国际经济贸易中对外汇风险的直接作者是企业, 所汇率变化对企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在国际金融市场中, 汇率发生变动之后, 就会使得资产负债项目发生改变, 通常情况下汇率上升, 企业所拥有外币负债情况也会增加, 进而加剧了本国货币的负债率。此种影响对于跨国企业来说是严重的。
第二, 汇率变化对汇兑的影响。国际贸易活动受区域性的限制, 在贸易交往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 这是由于这些时间的限制任何方面都无法确定在此期间是否会发生汇率变动情况, 一旦出现变动, 银行依据协议进行付款就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再如, 汇率上升, 会增加进口厂商的费用, 反之则会增加出口厂商的费用。
第三, 汇率变化对业务量的影响。汇率变动会导致产品的市场需求量发生改变, 进而影响着企业的业务量。比如, 进口企业在进口商品时, 本国汇率出现了上涨问题, 那么进口商品的价格就会减少, 成本也会减少, 进而增加了企业的收益。如果是出口企业, 本国汇率出现了上涨现象, 那么出口产品价格也会随之上升, 如果此商品在外国市场非必须产品, 那么需求量也会随之降低, 很可能会造成产品的滞销。
3 国际经济贸易中对外汇风险防范措施
3.1 在结算时使用稳定的结算货币
在国际经济贸易中本国货币能够积极抵御对汇率的风险, 但人民币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应用数量是很有限的, 所以想要加强风险的防范效果, 就要选择较为稳定的货币进行贸易结算和计价。采用稳定的货币进行结算, 能够使得在贿赂出现变动时尽最大可能地保障货币兑换的自由性。最合理的选择是美元和欧元。
3.2 用科学的融资方式和金融衍生工具抵御风险
融资在国际经济贸易发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容易方式要科学, 这样才能够更加及时地获取到外币融资款项并及时进行结算, 进而抵御对汇率风险。在具体融资方式的选择中, 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类型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目前中小型企业选择的信用证押汇方式, 外贸企业选择保理业务或保费延业务。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金融衍生工具逐渐出现, 而金融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的抵御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外汇期货交易。此种方式是一种固定的交易方式, 需要每天进行清算, 但此种方式在目前的使用并不普遍, 多数企业都应用平仓方式。这种方式就是出口商在出货之前, 还没有收到钱款时, 在期货市场中先卖再买, 以此来保值。其次, 外汇期权交易。此种交易方式是在期货交易基础上衍生出来的, 给了进口卖商更多买外汇的权利。在应用此种方式时, 当进口商买进的期权高于市场中的成交时, 能够出现期权盈利, 并有利于进口商履行主动支付的义务。反之进口商则会放弃支付。可见, 此种方式的应用, 能够很少的降低汇率变动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3.3 选择正确的进出口方式
为了更好地应对国际经济贸易中对外汇风险, 企业要选择正确的进出口方式, 经实践表明, 在签署进出口订单时能够有效规避对外汇风险的是“出软、进硬”的进出口方式。其中的软、硬指的是软币和硬币。软币在国际经济买一中的价值具有波动性, 是不固定的, 而硬币的变动性较小, 并且不易贬值。因此, 在进出合同的签署中, 要选择用硬币进行计价和计算的方式, 而在出口合同中则可以选择用软币进行计价和计算。此种“出软、进硬”的方式, 是国际经济贸易对外汇风险防范中较为常用的一种方式, 也是对外借款时常用的方式。比如, 在对外支付利息时则可以采用软币进行计算和支付, 而在收取利息时则选应用硬币进行计算, 这样能够将风险有效地控制起来, 降低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经济损失。
4 结语
综上所述, 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给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带来了很多的便利, 也加速了世界经济的发展速度, 活跃了国际经济。但在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中, 对外汇风险问题也是长期存在的, 其直接影响着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经济盈利与亏损问题。因此, 在应对国际经济贸易风险时, 要积极防范此种风险, 并要拿出坚决抵御的力度, 从而为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创造更多的有利条件, 在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 使国际经济贸易向更加良好的方向发展。
摘要: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 国际经济贸易竞争越来越激烈, 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更加严峻的生存危机。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现状来看, 我国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对外汇风险呈现出了逐渐加剧的趋势。因此, 本文从国际经济贸易对外汇风险的几大类型出发, 对国际经济贸易中对外汇风险防范措施进行了主要分析, 以供参考。
关键词:国际经济贸易,对外汇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 宋君.国际经济贸易中对外汇风险的防范措施分析[J].中国商论, 2017 (19) .
贸易信贷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2006年6月1—15日)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体制创新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问题。6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重要载体,在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防治动植物病虫害、搞好农田水利建设、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加快新阶段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形势,要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改革力度,逐步建立起以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此,要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合理设置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理顺管理体制。要发展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积极稳妥地将可交由市场来办的一般技术推广和经营性服务分离出来,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要加大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支持力度,保证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资金的供给。
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部署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最近,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召开。会议指出,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原则是,必须坚持有利于发展粮食生产,有利于种粮农民增收,有利于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粮食安全。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强化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改革的主要任务是:放开收购市场、直接补贴粮农、转换企业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健全粮食市场体系。二是建立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三是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从根本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四是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五是建立粮食产销区之间长期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会议指出,这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特别需要把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作为突出任务。要建立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各类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都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要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大力整顿粮食市场秩序,建立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完善粮食市场管理制度,做到放而不乱、活而有序。
二、加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体制创新
国务院部署2006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任务。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最近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总结2005年的工作,研究部署2006年的任务。会议强调,今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推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意义重大,务必取得更大的进展。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一)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搞好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促进东北三省与内蒙古东部地区经济一体化。扩展同东北亚国家以及港澳台的经济技术合作。(二)努力发展现代化的大农业。加强东北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进一步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经济政策,积极而稳步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三)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坚持依靠科技进步,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体系建设。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积极打造东北优势产业基地和知名品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增强老工业基地发展后劲。(四)加快振兴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业。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关键技术的协同攻关,抓好引进重大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再创新。(五)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抓紧制定东北地区协调统一的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补偿政策,建立东北三省的环境安全与资源安全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保护好东北地区的水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湿地资源,治理好辽河、松花江的水污染。(六)着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好地解决森工、煤炭、军工等困难行业、困难企业职工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努力扩大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覆盖面,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继续支持东北地区实施棚户区改造计划,加快采煤沉陷区治理。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公布。财政部发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
四、金融体制改革
保监会原则通过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等。最近,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草案)和《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下发了该《通知》,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部分规定作了调整。《通知》明确,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外币与外币间的兑换,调整其外汇资金币种。《通知》还将保险经营机构以外汇收取保费的原规定,调整为“可以选择以人民币或外汇收取保费,但不得收取外币现钞”;将保险经营机构以自有外汇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原规定,调整为“可凭有关保险合同、赔款计算书到外汇指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此外,《通知》还取消了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购汇限制,明确规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核准从事外汇再保险业务的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时,可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持分保合同、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相关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手续”。《通知》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五、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国务院原则通过《反垄断法(草案)》。最近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会议认为,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一些反垄断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反垄断法,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持我国经济活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提供法律保障。草案从我国实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对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内容。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海南30项措施整治旅游市场,收回扣将按商业贿赂查处。海南省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日前正式实施。《规定》明确了对旅游市场实行市县属地管理,强化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旨在实现海南省旅游市场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针对游客反映强烈的高额回扣、落地收费、自费项目、“人头费、带团费”等零负团费问题,海南省将多管齐下根治乱收费现象:(一)给导游、司机等回扣将按商业贿赂查处;(二)全省旅游经营实行费用“一卡通”支付方式和银行信用结算制度,统一结算;(三)实行组接团时一次性收费制度,禁止合同以外的收费项目;(四)对旅游景区景点(含特种旅游项目)、民俗风情点、旅游演艺点、旅游购物点、旅游饭店、旅游餐饮点及车船公司等所有旅游服务项目实行税控管理。 此外,为保障服务质量,《规定》对每个环节都作了具体规定,如实行旅行社、导游人员一体化管理及导游人员计分考核管理,规定导游人员应当在旅行社注册,成为旅行社从业人员;旅行社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约定导游人员工资报酬和社会保险等。
六、地方改革
北京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清理的范围是该市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中含有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内容。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各单位整理汇集文件、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审查处理阶段(10月15日前);汇总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阶段。
北京市改革统计管理体制。最近,北京市委常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会议通过了《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加强统计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西省南昌市向学校超标准收取赞助费、择校费等征税。为加强对教育机构营业税的管理,南昌市地税局决定对学校超过规定标准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一律按3%的税率征税;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学校,最高罚款1万元。南昌市地税局明确,托儿所、幼儿园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应按规定征税。各级各类学校超过规定标准和规定范围,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收入,也应按规定申报纳税。政府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开设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而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均应按规定征税。税务部门明确,各类学校应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违者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供稿)
贸易信贷外汇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实现转型与升级,第三方跨境支付成为新型的支付方式。随着第三方跨境支付的发展,推进和完善我国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法律机制至关重要。立足于我国第三方跨境支付发展的现状,结合新时期经济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分析当前我国第三方跨境支付面临的法律困境。研究发现,当前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面临许多法律操作风险,如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法律定位缺失、跨境支付业务监管体系有待完善、法律立法不够严谨具体、跨境支付消费者法益保护缺失等。提出明确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法律地位界定、明确监管主体;合理配置监管权,完善分类、分级监管模式;推进第三方跨境支付外汇兑换的业务管理等防范措施,期望更进一步推动我国第三方跨境支付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法律风险;预防措施
随着移动支付时代的到来,给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管制法律提出新的要求,在新时期面临金融市场新的挑战与风险,研究新时期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面临和存在的法律风险,挖掘潜在的法律隐患,从立法、执法以及第三方支付机构本身为切入点,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法律当中的定位、发挥法律建设的前沿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合理、合法、有序开展,确保我国金融市场与经济结构安全。
一、中国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1.井喷式发展时代结束,市场步入有序发展阶段。据统计和调查,在2016年第三方支付综合交易规模总量增加近80万亿元,累计达到131.04万亿元,2015年至2016年是第三方支付综合交易规模总量持续增加的时间段。2017年第三方支付综合交易规模有所下降,总量增长率由109.01%下降至69.47%。一方面,市场趋于饱和;另一方面,随着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抑制消费和需求。发展至2018年第三方支付综合交易规模创历史新高,累计高达318.59万亿元,第三方支付综合交易规模总量的增长率下降幅度放缓,由69.47%下降至42.58%。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政府推进改革,完善不同部门的职责,将第三方跨境支付以及第三方支付市场逐步规范,推进立法的完善,严格的依法执法,净化市场,促使第三方支付市场由井喷式的发展步入有序的、合法的发展阶段,大面积的清除鱼龙混杂劣质企业。
2.移动支付规模扩大,银行卡收单业务缩减。截止2015年,消费者采用互联网支付占比高达38.24%,移动支付占比保持在10.44%,在这一阶段移动支付正处于逐步兴起阶段,互联网支付主要来源是网络购物、电子商务平台贸易等方面,但是在2015年,银行卡收单占比51.32%,反映出在这一阶段,银行卡收单依旧是主要的支付交易方式;但是从2016年发展至2019年11月,银行卡收单占比由39.02%下降到25.38%,互联网支付占比由15.67%下降到12.59%,相反从2016年至2019年11月,主要发展的是移动支付,在2016年移动支付占比45.31%,相比较于2015年增加近35个百分点,从2016年开始到2019年11月,移动支付增加到62.03%。
(二)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在国内市场上跨境支付的主要支付机构是银联,在2013年之前,银联凭借强大的国内银行网络体系,推动境外刷卡消费、跨境网购、外贸B2B业务的发展与规模的扩大。根据数据的统计:在2014年,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累计达到259.64亿元,从2014年到2015年,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增长率由26.34%增加到63.14%,2015年增加到1465.24亿元;第二阶段的迅速发展是在2016年至2017年,增长率由67.01%提升到87.91%,交易金额由1869.04亿元增加到3185.21亿元;发展至2019年支付交易金额累积达到4968.6亿元,增长率提升到103.21%。
国内市场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主要集中在出境旅游、留学等相关方面。在2015年现金支付344.69亿美元,刷卡支付436.91亿美元,移动支付263.46亿美元;发展至2018年,现金支付345.01亿美元,相比较于2015年现金支付交易规模没有发生明显的上升或者下降的变化,保持与2015年基本相持平,但是现金支付经过四年时间的发展,依旧与2015年交易规模相持平,增长率在持续不断地下降,2015年刷卡支付497.62亿美元,整体略有增长,但是变化并不明显的,2018年刷卡支付交易规模开始逐步的扩大,有力地推动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发展,2018年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356.28亿美元。
(三)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立法监管现状
从2010年开始,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与第三方支付业务正式进入全面监管时代。虽然非金融机构法律身份相对依然是比较模糊和笼统,但是在法律上首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疑问作出回答。2013年5月,我国公布第一批跨境支付试点企业名录,导致第三方跨境支付外汇监管起步时间存在滞后性。虽然,为防范互联网渠道外汇支付风险持续扩大,支持和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指导意见》在2015年1月正式实施,2016年7月正式生效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涉及外汇管理规定,但是由于涉及內容较少,缺乏刚性规定,以及法律位阶较低,实际司法实践与指导活动当中,发挥的价值有待持续不断的提升。相比较我国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与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发展的规模,我国针对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与监管体系建设速度远远不足。截止2019年11月,我国有关于第三方跨境支付管理基础法律文件,主要依赖于2016年7月生效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的《指导意见》,但是缺乏具有位阶高、刚性强、涉及面和设计涉及领域广、体系严谨、具有针对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监管和规范经营的部门法。
二、第三方跨境支付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法律隐患
(一)对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法律定位缺失
我国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定位模糊,在2010年之后随着央行出台相关的政策,确定我国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定位为非金融机构。但是,非金融行机构的界定过于模糊,并且截止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部专业的法律,专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明确的法律地位进行规范,根据常识的角度理解,特定机构不属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那么就会被称之为非金融机构。将支付机构定位为非银行机构,但是截止到目前为止,对非银行机构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和解释,显然对于非金融机构或者是非银行机构的概念非常的模糊,这为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发展埋下潜在的隐患,不利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序、合理、合法地实现长远发展,尤其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法律上的定位,目前依然是处于模糊或者没有明确定位的一种混乱状态。
(二)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监管体系有待完善
2019年1月,辽宁省国税局发现,辖区内控制阀公司对境外母公司支付费用额度明显异常。经过调查发现,该公司由境外母公司100%控股,通过各种名义与形式,向境外母公司支付高额服务费。经过进一步取证,国税局判定:控制阀公司并未接受母公司提供的集团财务、人力资源服务,承担集团信息传播费不合理,分摊集团公司产品开发计划费用不合理,许可权费用重复收取等现象。随后,国税局与控制阀公司历经十轮谈判,在证据与事实面前,终于在税收调整上达成共识,补交税息合计1134万元。目前,我国针对第三方跨境支付采用“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此类监管方式导致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在法律监管层面具有混乱性,由于多部门联合监管以及监管权利的明确分配并不明朗,缺乏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与第三方跨境支付行为法律的规定,导致相关部门浪费大量司法资源、行政资源,与涉事当事人或者组织进行谈判,协商解决。与此同时,现行法律规定的监管机构仅限于两个,即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分别履行法定职责维护金融稳定和加强外汇管理,监管内容以及监管主体存在单一性。
(三)针对第三方跨境支付监管法律立法有待进一步推进
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通过虚假物流信息,办理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累计金额高达1558.8万美元,外汇局对此案高度重视,司法机关通过调查发现,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构成逃汇行为,这一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的有序运营秩序,社会性质非常恶劣,相关监管部门对智付电子支付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30.8万元。通过案件能够发现,虽然我国逐年推进第三方跨境支付相关法规与管理办法的颁布,落实各项第三方跨境支付监管体系的建设,但是依然有大量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顶风作案,其中主要原因在于,针对第三方跨境支付监管法律方面存在诸多盲区,惩罚不够严格,对违法和顶风作案的行为,法律制裁依旧不够重。《指导意见》内容较为单一,所涉猎范围较少,大部分的内容仅仅规定原则性的条款,主要集中针对外汇管理方面的规定,缺乏对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资金的保护、交易安全以及反洗钱等方面的直接刚性规定。
(四)对第三方跨境支付消费者法益保护缺失
2019年3月20日,外汇局深圳市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对财付通公司给予警告,并且处以罚款896.33万元,罚单显示:财付通公司违规行为主要包含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逃汇行为,并未按照规定,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严重违反我国外汇管理办法与客户备付金相关规定,严重侵犯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办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纵观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以及保护机制,在第三方跨境支付领域,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严重不足的,包括消费者的法律定位、客户备付金的安全保障、客户备付金收益归属等方面,以至于国内的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消费者,并不享有金融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地位,不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客户资金安全保障方面,我国缺乏无授权情况下划拨客户资金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规定,在备付金收益归属方面,目前的政策与文件规定客户备付金所有权属于客户,但是缺乏明确规定收益的归属,因此巨额资金产生的巨额利息,如果划分不明朗,资金归属权不够明确,并然会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损害。此外,我国对第三方跨境支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范围狭窄,缺乏对消费者权益受损赔偿、救济的法律规定。
三、第三方跨境支付中法律风险的防控措施
(一)明确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法律地位界定
从严格的意义来讲,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提供的资金划拨服务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具有高度相似性,因此可以属于特许经营的范围;从本质层面分析,实现客户实体货币的转移,最终依赖于银行,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仅仅作为中介作用,但是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扮演银行的部分角色,在具体特征具有准金融特性。另外,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秩序的维护、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重要政府机构,涉及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监管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由央行出台,赋予央行对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监管权,侧面反映我国对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具备一定程度的金融属性认可。当然,支付机构强调自身的中介属性,但实际业务的运营,掌握巨额的客户沉淀资金。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共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代收、代付的服务,本质属于银行业务。因此,可以许可为特许经营的范围,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在未来立法当中,可以定性为准金融机构,在立法理念、体系、内容方面反映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的准金融特征,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市场有序运行。
(二)明确监管主体,合理配置监管权,完善分类、分级监管模式
明确监管主体,合理地配置监管权,完善分类、分级监管模式,首先监管主体必须要明确,机构明确方可实现权责统一,是落实有效监管的前提。在监管模式的设计层面,立足于相关的法律和专业法律的指导,根据我国第三方跨境支付实际发展情况,熟悉了解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与监管传统基础上,结合信息化与数字化监管新模式,根據我国第三方跨境支付的特殊性,持续不断地完善分类、分级的监管模式,明确监管的主体,合理地配置监管权,明确各类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完善央行负责维护支付系统安全与稳定的职责,明确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的各自领域监管职责。同时,明确外汇管理局在针对第三方跨境支付外汇业务方面的监管职责,由于《指导意见》法律位阶较低,内容单一,在未来立法当中应持续不断地完善,外汇局外汇管理局监管职责、监管方式、具体实施的措施与细则,提高监管的效率、节省执法成本。同时,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地鼓励行业协会,出台相关行业规范,约束行业成员,形成自律管理,维护行业成员的合法利益,促进第三方跨境支付行业有序发展。
(三)完善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的专门立法
推进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专门立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外匯管理局制定的《指导意见》法律位阶较低,甚至《指导意见》不属于规范法律文件。因此国务院与主管部门积极地出台行政法规,拟定针对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的监管,降低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法律风险,确保行政法规涵盖第三方跨境支付含义、监管原则、监管主体、执法程序、统一标准以及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业务信息披露义务等方面。另外,央行借鉴反《洗钱法》与相关法律立法经验,完善第三方跨境支付反洗钱监管制度设计与建设,降低我国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洗钱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第三方跨境支付外汇兑换的业务管理
推进第三方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管理制度的完善,目前我国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外汇支付业务,经过取得外汇管理局颁发的跨境外汇业务试点许可证,便可进入市场正式经营。但是,外汇管理涉及我国经济安全,由于《指导意见》规定的市场准入标准较低,对于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言严重不足,因此外汇管理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跨境外汇业务试点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依据相关行业统一标准,制定规范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市场准入标准,严格地审查主体资格,规定经营范围,审核内部风控制度,严把市场准入门槛。首先,积极地引入外汇监管模式,允许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进入市场,提供外汇支付业务,同时监管部门要构建完善的外汇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力度;其次,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通过小额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实行分类隔离管理制度,将实物交易与虚拟商品交易分类保存,交易记录定期备案;最后,外汇管理局以及相关的监管部门,共同构建信息渠道畅通的平台,严格要求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必须将交易数据在平台共享,减少虚假、非法跨境交易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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