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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诉构想法律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民事再审诉构想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概述

再审程序是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有些调解书中存在的错误进行补救的审判程序, 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审判质量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在建国后进行了多次的修改与完善, 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具有其自身的特地。第一,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提出主体多元性且体现了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 第二,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 而是对错误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具有纠正性质的程序; 第三,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 第四, 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发动不受时间限制。

二、现行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已经经过较长时期的修改与完善, 但是现行的民事再审程序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 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实际, 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再审程序任重而道远。

( 一) 监督渠道过多且不合理

在民事诉讼法中的监督程序有三种: 第一, 法院依据职权可以决定再审; 第二, 检察院提起抗诉可以再审; 第三, 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案件进行再审。由此可见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的性质, 这很容易造成再审程序提起的随意性。此外案件申请再审的渠道也没有进行合理的安排, 当事人不仅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也可以向检察院进行申诉, 而且没有先后顺序, 这就有可能造成法院和检察院同时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出行重复立案、审查的情况, 这样不仅浪费了人力、物力, 影响工作效率, 而且未必能及时解决当事人申诉的问题。

此外, 每一个监督程序本身也有较为突出的问题。首先, 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 这和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以及诉审分离的原则相违背, 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其次, 有由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由于检察院提起抗诉没有相应的约束条件, 因此容易造成抗诉准确性不高的问题, 使司法资源受到极大的浪费。最后, 由当事人申请再审, 由于许多抗诉启动再审的案件不用再缴纳诉讼费, 这会使许多当事人放弃上诉直接进行抗诉申请再审, 造成再审案件过多的情况出现。

( 二) 程序设计多处不合理

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设置都很多地方都不合理, 例如在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 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必须开庭进行再审。但是, 有很多抗诉案件其实案件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了, 当事人仅仅是对法律适用的问题存在争议, 若检察院根据这个理由进行抗诉, 就必须开庭再审, 事实上这种问题仅仅通过法律条文的选择与解释就能解决, 完全没有必要再次开庭, 这使人力、物力、财力、精力能都受到了极大的浪费。此外在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对一审做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这很容易致使一审的再审案件因没有终结其诉讼程序而引发新一轮的上诉, 使案件长时间得不到处理, 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

( 三) 再审次数、时间无明确限制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于当事人、法院以及检察院对于案件申请再审的次数以及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 本意上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给当事人做够的时间、机会去行使申诉的权利, 是为了体现司法的公正性。但是这也带来很多弊端, 例如因为案件不能及时做出决断, 这会使与案件相关的社会关系在很长时间内得不到稳定, 此外还会当事人为了不履行生效判决而滥用申诉权, 对司法资源造成很大的浪费。

三、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构想

在民事诉讼制度中民事再审程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因为它不仅能稳定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可以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与权威, 体现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 因此建立完善的民事再审程序十分必要。以下就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提出具体的构想。

( 一) 限制、规范再审程序启动主体

限制、规范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可以从以下几点做起:

第一, 取消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由于法院依职权再审违反了司法的中立性以及被动性, 也不符法院合诉审分离的原则, 这种制度也受到许多学者的诟病, 这种制度的存在本身就不合理。此外, 取消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制度不会对当事人的诉讼途径构成影响, 因为当事人本身也具有申请再审的权力。

第二, 对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进行规范制约。对于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的制度有保留的必要性, 但还需对其进行规范制约。在检察院对案件进行抗诉启动的再审时要对案件进行判断, 对于普通民事案件的生效判决不应由检察院进行抗诉, 检察院进行抗诉的案件应该是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或有损司法公众公正的错误裁判。

第三, 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顺序进行规范。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顺序进行规范是为了防止当事人同时向法院和检察院提出再审的申请, 致使案件重复立案、审查, 浪费司法资源。这项规定可以要求当事人在对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之前不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抗诉, 即当事人可以想象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若得到了法院的救济就没必要在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只有当事人的申请被法院驳回时, 当事人才能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 二) 合理规划程序运作

从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出发, 对合理规划再审程序运作提出以下两点的建议。第一, 赋予法院对特定抗诉案件进行审查的权利。为规范民事再审程序, 应该赋予法院对于抗诉案件的审查权, 通过审查对于抗诉理由成立的案件进行开庭再审, 依法驳回抗诉理由不成立的案件, 这样可以是审判权与抗诉权之间相互制约, 有效地提高了抗诉的有效性以及严肃性。第二, 实施再审案件一审终审的制度。为解决当事人重复申请再审, 提到再审的工作效率, 可以实施再审案件一审终审的制度, 此外为了保证再审案件的审判质量, 原则上应该进行二审的程序, 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但是对于案件清晰只有法律问题的案件可以在庭下解决。

( 三) 确立再审案件预收费制度

由于再审案件的受益人通常是当事人, 而按键启动再审会有诉讼成本的付出, 因此在启动再审程序时, 可以要求当事人先预付诉讼费, 若当事人拒绝缴纳诉讼费, 法院则可以不予受理。而诉讼费最终由谁来担负则要通过再审案件的最终结果来判定, 如果再审的最终结果表明是由于原审法院的错误造成的, 法院则要把当事人预付的诉讼费退还。通过建立再审案件预收费制度, 可以有效的解决当事人滥用抗诉程序的问题。

四、总结

民事再审程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完善的民事再审程序可以稳定民事诉讼程序、维护司法机关的形象与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我们应该积极修改现行民事再审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探索完事民事再审程序的方法。

摘要:民事再审程序是一项特殊的程序, 它独立于一审和二审程序之外, 它的设立是为了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判中出现的错误进行纠正, 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是一种具有监督性和救济性的案件审判制度, 不是案件的必经程序。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程度影响着法院诉讼活动的公正与否, 但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就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做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中国,民事再审程序,完善

参考文献

[1] 赵晓丽.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之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 2003.

[2] 谢绍静.论中国民事再审程序之再完善[J].学理论, 2010, 33:166

民事再审诉构想法律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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