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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81

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应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至3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0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1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3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4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7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8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知悉单位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单位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0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1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2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1条 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 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 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符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被劳动教养的;(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6)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

第14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 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 员工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00-12:00 ,下午 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乳腺癌、子宫颈癌是威胁妇女健康的主要恶性肿瘤。据北京市肿瘤研究所调查数据显示,2007年北京市女性乳腺癌发病率为59.64/10万,排在女性恶性肿瘤的第一位;子宫颈癌发病率8.78/10万,排在第9位。医学研究证实,如果早期发现,早期治疗,这两种癌症是完全可以治愈的,可以大大提高患者的生存率和生活质量。

因此,北京市2008年1月在全国率先启动了为40至60岁妇女免费筛查乳腺癌,为25岁至65岁的妇女免费筛查子宫颈癌的工作,并于2009年在全市逐渐推开。为方便群众就近筛查,在全市确定了236家医疗机构承担筛查工作,还确定了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妇产医院等三级医院及部分区级医院,共42家医疗机构为诊断机构,保证筛查出的可疑病例能得到及时的后续诊断和治疗。目前,北京市2009年两癌免费筛查工作已经基本完成。

据市妇幼保健院统计,从2009年4月16日两癌筛查工作全面启动,截至到11月30日普查结束,全市接受子宫颈癌筛查共679722人次,乳腺癌筛查共517968人次。确诊子宫颈癌57人,乳腺癌176人,卵巢癌、内膜癌等其他妇科恶性肿瘤23人,诊断宫颈癌前病变749人。还检出阴道炎、子宫肌瘤、卵巢肿物、乳腺增生、乳腺纤维腺瘤等良性疾病400461人次。两癌筛查使这些患者得到了及时有效的诊断和治疗。

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本单位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二、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

三、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四、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一、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概述

劳动监察制度指的是由国家法律授权的劳动监察机关和各级的工会按照法律对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整个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劳动监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 消除隐患, 从而减少事故、预防纠纷, 使企事业单位能够真正的贯彻劳动法, 保证劳动法的实施。

劳动监察制度是我国保证劳动法认真贯彻的重要制度, 其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首先是劳动监察实行的原则是国家监察和群众监察相结合, 通过国家监察和群众监察的方式, 使劳动监察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其次是劳动监察权由国家劳动机关行使, 而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就是劳动监察权行使的主体, 在监察工作中, 各级的工会代表要代表劳动者进行依法监督。第三就是我国劳动监察制度中对于各级劳动监察机关的职权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第四是对于劳动监察员的规定。最后一条内容是对劳动监察员的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定, 明确了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及其成因

( 一)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法主要以国务院2004 年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主, 此条例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 不仅涵盖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一部分规定内容, 还包含了我国中央以及各个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制定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总体上看, 我国劳动监察法制特点明显, 从内容上看, 劳动监察法制既结合了中央立法的内容, 又包含了地方法规的规章和条例, 内容庞杂。但是细究法制内容却发现其中存在不少漏洞。首先是法制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定, 这非常不适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期, 所有的法律法规必须要牢牢适应时代特点才能发挥效应, 但是原则性的条文并不能对法制监督起到实质性作用。其次就是劳动监察制度由于包含内容庞杂, 但是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导致律法条文的总体地位不高, 权威性较差, 这对于法律实施来讲也非常不利。最后就是由于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原因, 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的劳动监察部门来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处罚权力有限, 导致劳动监察的效力大大降低。

( 二)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成因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存在着不足, 而造成这种不足的原因主要包括三方面:

首先是劳动保障法对于劳动监察的职能和原则的规定不明确。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 条和第8 条的规定, 我国的劳动监察法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贯彻劳动法的情况予以监察, 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在检查过程中, 主要遵循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公平正义性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 还有就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的劳动监察并没有独立的原则, 实行的是普遍行政法的原则。从这方面来看, 我国的劳动监察的职能和原则没有从监察实际出发, 而只是进行了泛泛的规定。

其次,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对于监察对象的规定存在这不合理现象, 而且在监察活动中, 检查客体并不全面依据监察条例。在劳动监察中, 对于监察对象的界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一些其他的组织机构。就这些对象而言, 企业并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概念。从这一点上来看, 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存在着统一的立法依据, 但是二者无论是在财力、还是物力上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别, 这种差异性是造成立法对象不合理的重要原因。

最后就是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的监察工作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社会正在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 所以造成了一些地方政府一味的追求经济增长, 而忽略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去平衡群体间的利益。劳动者是社会最经济利益的直接创造着, 所以要保证他们的权益, 但是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的结果就是劳动监察部门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现象直接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 而监察部门形同虚设, 这对于完善我国劳动监察保证体系具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的建议

( 一) 加强立法工作

加强立法工作是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的重要措施, 所谓的加强立法工作, 就是要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 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目前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 而社会环境也在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 要完善法律法规, 就要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 制定符合社会现状的法律法规条文。对于地区差异, 各省市也要针对劳动保障法进行相应的补充条例的建立, 以便应对当地的特殊现状。为了加强立法工作, 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首先是要加强对原有法律条文的解读, 通过深层的解读法律条文, 了解到现有法律条文中的不足和缺陷, 从而可以针对性的提出法律建设的方案和意见。其次就是要做好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的解读, 通过对比法律条文在案例解决过程中的适用程度, 来评价法律条文的价值型, 从而做好法律条文的修改和补充。总而言之, 要加强立法工作, 既要从现有法律出发, 还要从社会实例着手, 这样才能加强立法工作的完善性和实用性, 从而大大提高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性。

( 二) 强化劳动保障意识

强化劳动保障意识也是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的重要措施。意识的强化分为两方面, 一方面是强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 使其认识到自身的法律权益, 从而能够在权益受损的时候第一时间诉诸法律寻求帮助。另一方面就是要强化执政者和监察部门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行的有效性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部门, 执行部门的意识单薄, 会直接导致法律执行效率的下降。所以从群众入手, 加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然后提高法律执行者的监察意识, 双管齐下, 做好劳动保障意识的强化。

( 三) 建立垂直管理体系

为了完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 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所以在监察工作中, 一定要做好垂直管理体系的建设。垂直管理体系的突出优势就是由上级监管下级, 然后由下级监督上级的工作, 也就是说垂直管理体系是一种双向的良性监督。通过上级管理下级, 可以提高下级的工作效率, 而通过下级监督上级, 可以保证上级工作的合理性与法律性。另外, 垂直管理体系还有一个突出优势就是可以省去许多的中间环节, 这对于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垂直管理体系的建设意义不仅在于可以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 更在于可以提高执法力度。垂直管理关系的建设避免了执法过程中横向的干扰, 也就是说在垂直管理体系之下, 执法只需要受上级的限制, 这样的管理方式有效地规避了横向上的执法干扰, 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效用会更加的明显。

( 四) 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

要完善我国社会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 不能靠单方面的努力, 而要进行多方面的合作, 所以要建立好完善的合作机制。在监察工作中, 政府监察部门是主要执行者, 所以在检查工作中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监察, 在企事业单位中, 复杂监察的监察员一方面要配合监察机构的监察工作, 另一方面还要履行自己的职责, 做好监察工作的盘点和汇报, 对企事业单位贯彻劳动法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管。除去政府监察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监察员, 还要做好社会监察工作, 社会监察的主要目的是让社会机构或者是社会单位对相关机构的执法进行监督, 通过这样的监督方式, 可以有效地改善相关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方法, 可以促进文明执法, 科学执法的进行。所以说在现行社会制度下, 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 无论是对执法机关还是平民百姓, 都具有积极地意义。

( 五) 增加劳动保障经费

要做好劳动监察, 使得我国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更加完善, 增加劳动保障经费是非常必要的措施。劳动监察工作需要必要的经费支持, 但是由于过去法律法规规定的局限性, 监察部门的重要性没有显现出来, 相应的监察经费也就比较欠缺, 由于监察经费的欠缺, 有些必要的监察措施无法实施, 这就导致监察效率低下, 进而影响劳动保障。为了提高监察效率, 增加必要的劳动保障经费投入, 使得相关的机构可以充分的改善工作环境, 改进工作方法, 提高执法工作和监督工作的效率和力度, 确保劳动保障制度在现世社会中的落实, 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四、结语

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是法治社会必须要健全和完善的重要制度之一, 因为我国要建成文明和谐的现代化社会, 就必须要保证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完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 可以有效的提高监察力度, 保障劳动者利益, 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 为我国经济的增长贡献力量。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 各行各业的发展都有了法制规范, 为了保证广大劳动人民的社会权益, 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 比如《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 这些法律条文的颁布实施, 为我国的广大劳动人民带来了福音。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国的国情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中, 而且由于我国地域辽阔, 各省市的差异也较为明显, 虽然《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对劳动人民的群益做了规定, 但是在实际权益的获得中, 还是存在着问题。本文就我国现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作了探究, 对制度中的缺陷作一阐述, 其目的是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局限性

参考文献

[1] 王沁宇.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 2014.

[2] 邵芬, 李晓堰.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01:96-99.

[3] 王焱.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问题与对策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 2012.

[4] 王芸.劳动保障监察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 2013.

[5] 朱睿.论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制度的完善[J].学术探索, 2014, 06:56-60.

[7] 张善蕊.论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不足及完善[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4, 12:70-72.

劳动保障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摘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是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改革开放30多年来,资源配置方式发生深刻变化,使得劳动关系也随之变化,由原来以国家为主体的单一化转变为主体多元化、员工能进能出的动态型后,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也日益呈现出复杂性和过渡性的特征。新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劳动关系的调整自然会造成“制度真空”,因而如何调整和完善社会保障以适应变化着的劳动关系尤为迫切。

【关键词】劳动关系 转型 社会保障

一、劳动关系视角下的社会保障变迁

1951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将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所有企业职工囊括,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家—单位”社会保障体制开始建立。此后几年,中国相继出台退休、医疗、五保户等制度,用以完善城镇职工在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到1956年,中国基本确立了建立在“单位体制”上的“低工资高福利”保障体系。单位成了职工享受所有福利保障的具体实施者,职工的生老病死各种费用全部由财政和企业负担。在此后的30年中,尽管极少数地区在养老和医疗方面进行了探索,但以单位为重心的格局一直没有被触动。从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互动视角来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者与企业的关系是国家与主人翁的关系,有了劳动关系就拥有高福利的社会保障。这一体制下的劳动关系较为稳定和谐,劳动者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变革动摇了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20世纪80年代末,原有的社会保障体系难以支撑,与此同时,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是劳动关系主体呈现多元化,职工与企业实行双向选择,劳动者流动性增大;二是劳动关系形态多样化,很多劳动者从公有制中脱离出来成为私营和个体经济的雇佣者。劳动关系的深刻变化打破了“国家-单位”社会保障体制,与劳动关系捆绑在一起的社会保障制度随着部分劳动者进入非公有制企业而自然消亡。在公有制之外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出现了分离,即有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享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可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乃至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变革,我国社会保障也需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亟须建立与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劳动关系视角下我国社会保障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首先,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持续扩大,参保人数和基金收入不断增加。其次,救助劳动者范围不断扩大,供养和补助标准持续提高。再次,社会福利事业在突破中发展。全国大部分县(市)建立了高龄生活补贴制度,以家庭为基础、村居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格局基本形成。最后,拥军优抚安置工作扎实推进。为了维护特殊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国家大幅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推动了伤病残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

尽管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支持力度日益加大,但社会保障制度仍存在诸多问题,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有待加强。一是,社会保险尚未实现全覆盖,相当数量的劳动者未被纳入到社会保障范围之内。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统一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不平等。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使得社会保障制度也呈现明显的二元性,制度模式和管理方式差异较大,这不仅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阻碍了劳动力自由流动,而且分割的社会保障制度加重了社会保障待遇不公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三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各层次之间缺乏有机衔接,部分劳动者长期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出现了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另外,由于各支柱缺乏统筹协调,企业年金市场发展长期滞后,引入企业年金制度的绝大多数是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的比例很少。四是,灵活劳动关系下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存在事实难题。尽管《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劳动者跨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了相关规定,但就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题仍需更为细致的操作规程加以解决。

三、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关系的影响

从历史上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是为缓解紧张的劳动关系而出现的。国家通过强制力要求劳资双方共同出资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具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劳资关系由此得到极大改观。社会救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其与社会福利都体现了我国政府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照,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由于其地位上的重要性和覆盖面上的广泛性,再加之在一定程度体现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从微观上会对劳动关系产生巨大的影响。

老无依靠、疾病、失业、工伤和生育风险是劳动者面临的重要风险,也是处理劳动关系所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国家—单位”社会保障制度为国有部门劳动者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但存在覆盖范围小、国家和单位包揽过多、社会化程度低等缺陷,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从业的劳动者,几乎没有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因此受到影响。目前,我国很多的劳动争议都与社会保障有着不同程度的关联,工伤、医疗等问题更是引发了大量的劳动纠纷。由于社保条款都是要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所以社会保险基本是与劳动关系捆绑在一起的。这样,在社会保险上出现的问题很多都被转嫁给劳动关系来消化。可以看出,在多维的劳动关系中,社会保险是重要的一维,通过对社会保险的规范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通过良好的劳动关系使社会保险不断提高标准和覆盖率。

劳动者社会保障的缺失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建立与稳定,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对老年生活和疾病风险的担忧,使得劳动者不能全身心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去,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一方面不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需求,会阻碍劳动力的市场供给,并阻碍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不利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与劳动关系的联系更为紧密。对企业来说,能否处理好这三种社会保险将直接影响到劳动关系的稳定,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是不承认有失业现象的。改革开放以后,我们逐步开始正视现实,实事求是地对待失业问题。通过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妥善处理好企业和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过程,实现平稳过渡,还能促进新的劳动关系的积极建立,从而更好地维护正常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工伤是当前劳动关系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许多劳资纠纷的触发点。工伤保险恰恰能在其中发挥其无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使劳动关系得到良好的维护。从实践上看,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果有完善的工伤鉴定和保险待遇支付规定,企业和员工的利益能得到很好的协调。这几方面都使参保企业的劳动关系更加稳定。而对女职工的生育风险保障,不仅关系到女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而且在维护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稳定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结语

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在逐渐完善,是立足于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义务基础之上的制度体系。因此在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之间,存在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我们对此必须有辩证和清醒的认识。一方面,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立一个稳定健康运行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企业的劳动关系紧张,就容易发生员工社会保险缺失,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如果整个社会的劳动关系基础不牢,劳动者长期处于弱势的地位,社会群体之间贫富差距将进一步拉大。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反映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程度。从短期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差异,给劳动者的基本公平感带来重要的影响,从而制约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从长期看,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将降低就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形成社会宏观层面上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重大缺陷,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刘燕生.劳动者社会保障[M].法律出版社,2004.

[2]孟刚.劳动权益保障[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

[3]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8).

[4]颜少君.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与劳动者权益保护[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4).

作者简介:陈松来(1963-),男,江苏南通人,所长,从事养老保险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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