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施工规范范文
辽宁省建筑施工规范范文第1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主体方针,为了便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编制本手册,手册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常用的各项法律、法规条款及相关地区地方标准进行汇编,包括列举了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及要求,便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日常查询和作为安全技术交底、班组活动教育内容,其中还包含了本项目管理中的安全管理规定、办法。希望对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及职工有所帮助,共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素质。杜绝和减少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能够平衡、有序发展,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编写本手册尚属尝试,不足之处望各位领导、同仁批评指正。
本手册适用于-----贵阳世纪城项目工程
贵阳世纪城项目安全部
2008-4-1
5注:
1、本手册法律、法规及标准只列出常用和重要部分,具体内容详细见法律、法规标准正式版本。本手册内容与法律、法规、标准有违背的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为准。
2、本手册现为试行版,各分包单位如有意见、建议或疑义请于30内反映至项目安全部。
目 录
第一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3
第二章 项目安全管理细则..11
第三章 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目录)..14
第四章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工程防护..16
第五章 模板工程....17
第六章 脚手架作业....19
第七章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龙门架)使用防护.21
第八章 “三宝”、“四口”和临边防护.22
第九章 高处作业防护......23
第十章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24
第十一章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25
第十二章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27
第十三章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30
第一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1997年11月1日颁发; 1998年3月1日施行;
1、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
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发。。
2、 第五条(义务、权益)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防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3、 第二十九条(承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在分包(节选)。
4、 第四十五条(建筑安全)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5、 第四十六条(安全教育)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不得上岗。(节选)
6、 第七十一条(法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应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实施)
1、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发。
2、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节选)
3、 第三条(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 第十九条(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第二十一条(安全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节选)
7、 第三十八条(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8、 第四十四条(职工安全协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违者按八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节选)
10、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节选)
11、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者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2、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3、 第八十二条(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⑴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⑶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⑷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节选)
14、 第八十三条(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⑷、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准的;⑺、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⑼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节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6)节选》2006年6月29日实施 第五十一号主席令
1、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一百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一百三十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国务院令
2007年6月1日施行
1、第九条(事故报告):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节选)
2、第十六条(现场保护)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节选)
3、三十六条(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⑴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⑵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⑶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⑷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⑸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⑹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4、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⑴发生一般事故的(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⑵发生较大事故的(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节选)
五、《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 2004年1月1日实施
1、第十四条(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⑵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应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⑷患职业病的;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其他情形。
2、第三十五条(工伤认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法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节选)
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⑴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⑵醉酒导致伤亡的;⑶自残或者自杀的。
4、第三十三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⑴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⑵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⑶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⑷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节选)
5、第三十四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经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6、第三十五条(伤残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7、第三十七条(工亡补助):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伤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⑴伤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⑵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93号令)
1、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2、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第二十四条: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节选)
4、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须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6、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
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7、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工作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8、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⑴施工作业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⑵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换,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档的;⑶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⑷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⑸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采取专项防护设施的。(节选)
9、第六十六条: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节选)。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 第4号
1、第十五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节选)
2、第十八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节选)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 第28号
1、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五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什么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 2008年1月1日实施
1、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作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用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存在隐瞒存在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十、《贵阳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1998年6月17日实施
1、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安全隐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二十九条 建设施工工地必须建立健全部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凡未经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
三十一条 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置,都要齐全有效,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三十二条 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修保养。
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都要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配备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三十五条 加强季节劳动保护工作,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来临之前要作好防洪抢险准备。
辽宁省建筑施工规范范文第2篇
1.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木工不少于1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木工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木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2.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砌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砖瓦、抹灰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中级工等级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砖瓦、抹灰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砌筑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砌筑作业(不含各类工业炉窑砌筑)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砌筑作业(不含各类工业炉窑砌筑)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3.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抹灰工不少于5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抹灰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抹灰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4.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具有5年以上石制作经历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石制作工人不少于10人。
4. 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石制作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石制作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5.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本专业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油漆工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油漆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工程油漆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6.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钢筋、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钢筋、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钢筋绑扎、焊接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钢筋绑扎、焊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钢筋绑扎、焊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7.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职称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混凝土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工程混凝土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8.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架子工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2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架子工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升降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20层或高度60米以下各类工程的脚手架(不含附着升降脚手架)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9.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模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相应专业的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相应专业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模板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普通钢模、木模、竹模、复合模板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10.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级、二级。 一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近3年最高年完成劳务分包合同额100万元以上。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二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1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相关专业技术员或高级工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焊接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3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焊接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一级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焊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二级企业:可承担普通焊接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11.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水暖、电工及管道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12.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钣金等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钣金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工程的钣金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13.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标准
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不分等级。 1. 企业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2. 企业具有本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 企业具有初级以上架线技术工人不少于60人,其中,中、高级工不少于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4. 企业近3年承担过2项以上架线作业分包,工程质量合格。 5. 企业具有与作业分包范围相适应的机具。 作业分包范围:
可承担各类工程的架线作业分包业务,但单项业务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的5倍。 建筑企业劳务分包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钣金工程作业、架线工程作业、石制作、油漆作业、钢筋作业、混凝土作业、脚手架搭设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抹灰作业、砌筑作业、木工作业等分包资质所有用初级、中级、高级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有
(水暖工、电工、管道工、钣金工、油漆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架子工、焊工、抹灰工、砌筑工、木工、瓦工)其中高级工人数不能少于总人数的50%,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是单位申请建筑企业劳务分包公司的资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全国通用。
辽宁省建筑施工规范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面积计算等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亦称建筑展开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面积之和。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
建筑面积是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指标,在国民经济一定时期内完成建筑面积的多少,也标志着一个国家的工农业生产发展状况、人民生活居住条件的改善和文化生活福利设施发展的程度。
建筑面积在编制工程建设概算时,是计算工程量的基础,任何粗心大意都会造成计算上的错误,不但会造成结构工程量计算上的偏差,也会造成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浪费及大量建筑材料的积压。
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关系,有了建筑面积,才有可能计算单位建筑面积的技术经济指标。如单方造价(元/m2)。
建筑面积的计算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投标报价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配备施工力量、成本核算及物资供应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建设工程全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已是大势所趋。所以,有一个完善、合理的计算规则,对建筑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但是以往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存在很多有争议的地方,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05年,建设部编制了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设面积计算规范)(GB/r50353-2005)似下简称《规范》),并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这充分标志着国家对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1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与规则的比较
1.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
《规范》规定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m者计算1/2面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净高超过2.1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m~2.1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m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规则规定: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未明确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规范比规则更加突出了高度在建筑面积计算中的控制作用,还有很多部位的建筑面积均是依据其净高分3类进行计算,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等。
1.2 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
《规范》规定: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规则规定: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由比较可见,(规范)将多层建筑物按其层高。以2.2m为界分两类进行计算,而规则并没有突出层高高度在计算建筑面积中的作用。
另外,(规范)中,以高度2.2m为界分两类进行计算建筑面积的还有:单层建筑物内局部楼层;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深基础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回廊,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落地橱窗、门斗、挑廊、檐廊、眺望门,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走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舞台灯光控制室;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问、电梯机房等。
1.3 立体书库和立体仓库与立体车库的计算
《规范》规定:立体书库、立体车库、立体仓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分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规则规定: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由比较可见: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计算建筑面积,《规范》与规则存在很大差别,一个是按一层计算,一个是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
1.4 阳台的计算
《规范》规定: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封闭与否)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规则规定: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显而易见,规范的此条规定解决了阳台建筑面积在以往房屋买卖中出现的很多争议。
1.5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的计算
《规范》规定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而规则规定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1.6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和货棚等以及雨篷的计算
《规范》规定: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场馆看台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规范》规定: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规则规定: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规范》计算建筑面积更加简便,取消了有无柱的说明政变为按顶盖和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考虑。
1.7 建筑物通道的计算
《规范》明确规定建筑物的通道,指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的底层和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层不计算建筑面积;而规则规定可计算建筑面积。
1.8 其他
《规范》规定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而规则不计算保温层厚度所占的建筑面积。《规范)增加了以幕墙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挂牌建筑面积。
2 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优点
2.1 《规范》更加细化。例如,在计算单层建筑物和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时,更多的地方都用到了层高高度或净高,并分为3个高度界限进行:计算。
2.2 《规范》更加简便、明确。例如:计算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建筑面积时,取消了有柱与无柱的界限,使计算起来更加简便。
2.3 《规范》更加合理。例如:阳台的计算,不论其设置形式如何,一律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避免了以往的许多争端。
结束语
建筑面积的计算绝不是单纯的计算工作,它不仅为编制概预算、拨款、与贷款提供指标,同时,对建筑面积的合理利用,合理进行平面布局,充分利用建筑空间,不断促进设计部门、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加强科学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经济效果等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辽宁省建筑施工规范范文第4篇
项 目 名 称: 项目建设地点: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1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由招标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协商签订,以下为招标人提出的合同协议条款主要内容,涉及投标人的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一、甲方、乙方
1.甲方: 2.乙方:
二、合同文件组成
①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中的澄清纪要及补充资料
④投标书及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包括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补充协议(包括招标期间发出的补充书和有关函件)
⑤合同条件 ⑥图纸
⑦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⑩标准规范及其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三、合同价款
1. 本工程合同价款以招标代理机构评定的乙方中标价款为依据确定,为人民 币 (¥ 元)。
2. 本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原则上保持不变。
四、合同工程范围
2 合同的工程范围是指招标文件所列的工程内容及范围。
五、合同的转包与分包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乙方及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转包(招标文件及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有发生,除扣除履约保证金外取消承包资格,另选施工单位。
六、书面通知
1.在合同实施期间,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通知书均以书面文件为准。 2.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必须以书面形式。由于某种原因,需口头指示时,乙方应当接受,监理工程师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对上述口头指示予以补认。
七、合同的履行
1. 合同双方均需认真履行合同赋予各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承诺,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均属于违约行为,应按本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各自承担其相应的责任。根据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进行的任何批准或同意,并不能免除乙方按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2. 乙方在投标书附件中填写的资料,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所有主要人员和机械设备,要根据工地需要及时用于本工程,否则,甲方可采取暂停施工、暂停支付,另行雇用及罚款等一切自认为合理的手段来督促乙方履行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投标书附表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要常驻现场对本合同工程进行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批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坚守工地,请假超过3天时,由甲方审批。未经批准或超假者将按 元/日给予损失赔偿(赔偿额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如果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不能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撤换时,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新的经甲方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
4. 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甲方将按违约论处,每发生一次,由乙方给甲方 万元的损失赔偿(赔偿额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3 5.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时间,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八、进度计划
1. 投标人应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作为投标书的组成内容一并投报,若有不完善之处,招标人在审议投标文件时可提出质疑,中标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将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送交甲方。
2. 乙方必须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符时,乙方必须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
九、工程工期
乙方投标承诺书中自报的工期限 天(日历天)。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在2天内将现场(或部分现场)移交给乙方。乙方接管现场且开工报告得到批准后,即可开始施工。本期招标工程有效合同工期在签订协议书时予以明确,工期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计起。
工期延误:
(1)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和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甲方代表应在同乙方商定之后,决定竣工时间延长的期限。
① 工程量超出招标工程量的30%; ② 由甲方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③ 不可抗力;
④ 可能会出现的,但不是乙方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2)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赔偿费支付办法按下列条款中任意一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① 乙方在投标承诺书中自报的赔偿费和限额;
② 按合同工期,每推迟一天乙方赔偿甲方 元人民币。工期延误赔偿最高限为合同总额的5%。
(3)甲方可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十、工程质量
1. 本工程应达到相应的国家、行业、省市标准及图纸规定的有关标准。 2. 乙方如果工程竣工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件,不奖不罚。
3. 如期达不到约定条件,甲方可要求乙方返工,直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按合同价格10%向甲方赔偿。 十
一、合同价款与工程款支付 1. 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
中标人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变。
2、工程款支付
(1)乙方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天内应向甲方提交两份按合同规定乙方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分月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甲方查阅。如果甲方提出要求,乙方还应按月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2)本工程前期工程款需要施工单位垫资,待施工单位完成工程总量的50%后,建设方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乙方申请工程款支付时,除编制进度统计报表外,还应填写“工程价款结算单”一式四份,格式由监理工程师提供。乙方按工程阶段向监理项目部申报工程进度统计表或工程结算表。甲方在接到总监理工程师支付通知单后,7天内支付工程款。
3、每次结算时,甲方按80%支付本次应结算的金额。
4、工程竣工,且经有关部门最终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至合同结算总额95%。
5、质量保证金(合同结算总额5%)待质保期(工程竣工最终验收合格后一年)满后一次性付清。 十
二、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均已含在投标报价之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乙方采购、安装。
十三、安全生产及施工现场
1. 乙方应注意安全生产,制定管理办法,设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工作。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坚决杜绝人身伤亡事故。由于管理不善或职工的过失及第三者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等任何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
5 任(包括由其而引发的连带责任),也不支付任何费用。
2. 乙方为了出入现场、备料和施工运输,应维修和养护必要的临时道路和桥梁,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在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持现场整洁,妥善存放施工设备和材料,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设备及材料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废料、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从现场及时清除并运走,并由乙方承担费用。
4. 在施工期间,乙方应时刻保持警惕,注意再次自然灾害的发生。 十
四、工程量的计算
1. 确定完成工程量所采用的测量和计算方法,都必须按有关规范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技术人员验证后才能生效。
2. 除非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技术人员另有准许,一切计量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由乙方自行测量。
3. 工程量由乙方计算,监理工程师审核,甲方复核批准。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及有乙方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监理工程师一份,并由监理工程师保存。 4. 凡超过图纸所示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任何长度、面积等都不予以计算。 5.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量,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计量。 十
五、合同变更
1. 只有在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和变更时,才充许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出现上述情况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则应尽快从施工现场撤离。
2. 由于出现了上述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费用有:合同终止之日前完成的全部合格工程费用。
3. 由于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为乙方撤离施工现场提供方便。
4. 如果从法律上认为乙方已陷入自动申请或强制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或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合同义务时,也可由甲方单方面中止合同,其费用及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
六、其他 1. 保险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工程施工设备、材料、承包人雇员及第三者人身伤亡等进行保险,保险额按国家规定执行。
6 2. 每一方均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负担由于他自己的行为或疏忽所招致的物质财产的损坏或损失以及人员伤亡所造成的损失、花费和索赔。
发 包单 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承 包单 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7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协议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建设方)将 茶坊镇庙树塬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项目委托乙方施工,为了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受建设方的委托,乙方在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活动,纳入总包安全管理范围,在建设方与乙方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茶坊镇庙树塬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2、工程地址: 茶坊镇刘家庄庙树小组
3、承包范围: 茶坊镇庙树塬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标段
二、工程项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
三、协议内容: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由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规划;
(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施工。
4、甲乙双方的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
8 自觉遵守安全纪律、制度法规。
5、施工前,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派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予以协助并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工程项目中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类规定,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乙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甲方有要求乙方整改的权利。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该监督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9、甲乙方人员对各自所出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施工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10、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改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承担。
11、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够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严禁不懂电气、机械 9 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2、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3、贯彻先定合同够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为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为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
14、甲乙双方的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路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5、贯彻谁施工树负责安全原则,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其它事故(包括由乙方责任造成甲方人员、它方人员等),甲方有协助紧急抢救伤员的义务 ,乙方负责事故上报,经济赔偿及善后处理。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对甲方造成相关损失。
16、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效:协议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
发 包单 位:(公章) 承 包单 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辽宁省建筑施工规范范文第5篇
1.1配线设备机架安装
1.机柜、机架安装应牢固,各种零件齐全,漆面完好,标志清晰;垂直偏差度不应大于3mm,底座水平偏差度不应大于2mm;安装位置与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2.采用下走线方式,架底位置应与电缆上线孔相对应。接线端子各种标志应齐全。
3.机架上的各种零件不得脱落或碰坏。漆面如有脱落应予以补漆,各种标志完整清晰。
4.机架的安装应牢固,应按设计图的防振要求进行加固。
5.安装机架面板,架前应留有1.5m空间,机架背面离墙距离应大于0.8m,以便于安装和施工。
6.壁挂式机架底距地面宜为300~800mm。
1.2各类接线模块安装
1.模块设备应完整、安装就位、标志齐全;安装螺丝拧紧,面板应保持在一个水平面内。
2.8位模块应完整、安装就位、标志齐全;安装螺丝拧紧,面板应保持在一个水平面内。
1.3信息插座安装
1.安装在活动地板或地面上,应固定在接线盒内,接线盒盖应可开启,并应有防水、防尘、抗压功能。
2.安装在墙体上,宜高出地面300mm;如地面采用活动地板时,应加上活动地板内净高尺寸。信息插座应有标志,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3.信息插座底座的固定方法以施工现场条件而定,宜采用扩张螺钉、射钉等方式。
4.固定螺丝需拧紧,不应产生松动现象。
5.信息插座应有标签,以颜色、图形、文字表示所接终端设备类型。
1.4线缆终接
缆线终接前必须核对缆线标志,缆线终接处必须牢固,接触良好,缆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缆线终接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操作规程。
1.5系统测试
系统电气性能测试及光纤系统性能测试必须符合本规程和GB/T 503122003的规定以及系统设计要求。
2质量检测
2.1系统安装检测
I主控项目
1.缆线敷设和终接的检测应符合GB/T 503122000中第5.1.1、第6.0.
2、第6.O.3条的规定,应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测:
(1)缆线的弯曲半径。
(2)预埋线槽和暗管的敷设。
(3)电源线与综合布线系统缆线应分隔布放,缆线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4)建筑物内电、光缆暗管敷设及与其他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对绞电缆芯线终接。
(6)光纤连接损耗值。
2.建筑群子系统采用架空、管道、直埋敷设电、光缆的检测要求应按照本地网通信线路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3.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的检测,除应符合GB/T 503122000第4节的规定外,还
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卡人配线架连接模块内的单根线缆色标应和线缆的色标相一致,大对数电缆按标准色谱的组合规定进行排序。
(2)端接于RJ45口的配线架的线序及排列方式按有关国际标准规定的两种端接标准(T568A或T568B)之一进行端接,但必须与信息插座模块的线序排列使用同一种标准。
4.信息插座安装在活动地板或地面上时,接线盒应严密防水、防尘。
Ⅱ一般项目
5.缆线终接应符合GB/T 503122000中第6.0.1条的规定。
6.各类跳线的终接应符合GB/T 503122000中第6.0.4条的规定。
7.机柜、机架、配线架安装,除应符合GB/T 503122000第4.0.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机柜不应直接安装在活动地板上,应按设备的底平面尺寸制作底座,底座直接与地面固定,机柜固定在底座上,底座高度应与活动地板高度相同,然后铺设活动地板底座水平误差每米不应大于2mm。
(2)安装机架面板,架前应预留有800mm空间,机架背面离墙距离应大于600mm。
(3)背板式跳线架应经配套的金属背板及接线管理架安装在墙壁上,金属背板与墙壁应紧固。
(4)壁挂式机柜底面距地面不宜小于300mm。
(5)桥架或线槽应直接进入机架或机柜内。
(7)接线端子各种标志应齐全。
8.信息插座的安装要求应执行GB/T 503122000第4.0.3条的规定。
9.光缆芯线终端的连接盒面板应有标志。
2.2系统性能检测
1.综合布线系统性能检测应采用专用测试仪器对系统的各条链路进行检测,并对系统的信号传输技术指标及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2.综合布线系统性能检测时,光纤布线应全部检测,检测对绞电缆布线链路时,以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抽样点必须包括最远布线点。
3.系统性能检测合格判定应包括单项合格判定和综合合格判定。
(1)单项合格判定如下:
1)对绞电缆布线某一个信息端口及其水平布线电缆(信息点)按GB/T 503122000中附录B的指标要求,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该信息点判为不合格;垂直布线电缆某线对按连通性、长度要求、衰减和串扰等进行检测,有一个项目不合格,则判该线对不合格。
2)光缆布线测试结果不满足GB/T 503122000中附录c的指标要求,则该光纤链路判为不合格。
3)允许未通过检测的信息点、线对、光纤链路经修复后复检。
(2)综合合格判定如下:
1)光缆布线检测时,如果系统中有一条光纤链路无法修复,则判为不合格。
2)对绞电缆布线抽样检测时,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不大于l%,则视为抽样检测通过;不合格点(线对)必须予以修复并复验。被抽样检测点(线对)不合格比例大于1%,则视为一次抽样检测不通过,应进行加倍抽样;加倍抽样不合格比例不大于1%,则视为抽样检测通过。如果不合格比例仍大于l%,则视为抽样检测不通过,应进行全部检测,并按全部检测的要求进行判定。
3)对绞电缆布线全部检测时,如果有下面两种情况之一时则判为不合格;无法修复的信息点数目超过信息点总数的1%;不合格线对数目超过线对总数的l%。
4)全部检测或抽样检测的结论为合格,则系统检测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I主控项目
4.系统监测应包括工程电气性能检测和光纤特性检测,按GB/T 50312--2000第8.0.2条的规定执行。
Ⅱ一般项目
5.采用计算机进行综合布线系统管理和维护时,应按下列内容进行检测:
(1)中文平台、系统管理软件。
(2)显示所有硬件设备及其楼层平面图。
(3)显示干线子系统和配线子系统的元件位置。
(4)实时显示和登录各种硬件设施的工作状态。
3 施工检验计划
3.1施工用缆线、设备器材
1.按批量检验,核对产品合格证和生产许可证及安全认证标志。
2.外观检查
包装完好,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变形、断裂。缆线绝缘层完好无损,厚度均匀。
3.现场抽样检测
缆线绝缘层厚度和圆形线芯直径误差现场抽样检测应不大于标称直径的1%;缆线电气性能和阻燃性能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2金属钢管、线槽和吊架
检验方法:按GB/T 50312200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3.3系统电气性能检验
检验方法:依据国家相关标准,采用相关测试仪器,对水平双绞电缆链路、垂直大对数电缆链路、光缆链路必须进行全部测试。检验结果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
4安全生产与现场文明施工
4.1现场文明施工要求
1.每天工作完毕,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收拾整理施工设备、工具和材料,对已安装完的设备、材料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爱护设备、材料,杜绝野蛮施工,最大限度节约原材料,降低施工成本。
3.未经允许不得改动其他方施工设备、工具、仪器、材料等。
4.2安全生产要求
1.施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操作。系统调试人员需参加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2.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头戴安全帽,系好帽带,身着工作服,脚穿劳保鞋。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禁止向上或向下扔工具、器材,高空作业、危险施工必须双人操作。
3.施工现场必须配置安全保护设施,设置安全标记,严禁随意挪动和拆除。
4.库房应干燥、无腐蚀性气体存在,防止库房设备、器材变质、霉烂、损坏,性能指标下降,库房应配置灭火消防设备。
5成品保护
5.1线槽安装完毕,不得用硬物挤压碰撞。
5.2配电箱安装完毕后应注意箱门上锁,保护箱体不被污染。
5.3缆线接头不得露在接线盒外,防止接头受损。
5.4缆线的敷设和保护方式应符合GB/T 50312200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第5章中的有关规定。
6工程质量验收
6.1综合布线系统竣工验收应按照本规程第3.5节和GB/T 50312200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 37/T 2672002《综合布线系统的测试与验收》和DBJ 14S52004《山东省智能建筑工程建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2竣工验收文件除GB/T 503122000第8章要求的文件外,还应包括:
1.综合布线系统图。
2.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端口分布图。
3.综合布线系统各配线区布局图。
4.信息端口与配线架端口位置的对应关系表。
5.综合布线系统平面布置图。
6.综合布线系统性能自检报告。
6.3综合布线系统安装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附表29 I、Ⅱ的规定。
综合布线系统性能检测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附表30 I、Ⅱ的规定。
7工程质量通病治理
7.1质量保证措施
1.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法规,所有计量器具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凡使用的计量单位全部采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公布的法定计量单位,定期抽查计量器具使用情况。
2.进口设备要详细阅读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要掌握设备使用的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有序进行操作。
3.加强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工作,一一检查,做好记录,严把质量关。
7.2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1.接线盒损坏,盒子预埋过深、不平整及安装不牢固现象,应更换接线盒,重新埋设,安装平整、牢固。
2.缆线编号混乱,不统一,应根据设计图纸的要求,重新标识。
3.机柜、机架的垂直偏差度超出允许偏差,应及时纠正。
4.机柜、机架的接地导线截面积不符合要求、压接不牢,应按要求选线,并压接好,做明显接地标志。
辽宁省建筑施工规范范文第6篇
3.1.2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现场内临时道路。
3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施工现场办公室用房、宿舍、发电机、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辽宁省建筑施工规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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