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安排部署
在县委办党支部的领导下,由局长牵头,班子成员带头,各股室配合,以党章党规党纪为尺子,对照信访工作实际,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积极整改。
二、逐项自查,强化落实
(一)社会评价工作方面。我局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满意度评价工作,并结合自身工作性质积极有效解决群众和干部的合理诉求。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满意度评价工作圆满完成。
(二)脱贫攻坚领域方面。我局安排专人负责脱贫攻坚工作,同时局领导采取定时不定时抽查扶贫工作开展情况。扶贫工作开展过程中,我局严格按照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认真积极开展工作,确保联系贫困村村务公开到位、杜绝因决策失误造成扶贫资金流失、严把项目验收关,确保建设项目按时高效完成。工作中未出现贪污侵占、自留挪用、骗取套取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分配安排、审核审批、检查验收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优亲厚友、滥用职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违纪违规行为。
(三)正风肃纪方面。
1.基层党委党组落实主体方面。一是局领导按时参加县委办党支部的各种组织生活及会议,参与研究讨论,按时缴纳党费。局领导能把握全局方向,统揽全局,能充分发挥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上做到请示汇报,对下关心下级;二是我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对单位“三重一大”等事项都是严格按照程序召开集体研究;三是班子成员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和双重学习活动,坚持参加县委办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并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统一,维护信访局集体领导;四是主动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主动学习领会,主动研究信访维稳工作突出的问题,细化工作措施,主动与各乡镇(部门)化解信访突出问题。
2.关于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政府十项规定方面。一是加强内部监督检查,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加强对“人、财、物”的管理使用和监督。领导干部能严格遵章守纪,慎用权力,自觉接受上级的监督。在财务管理方面,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监督管理,严把财物的出入关、签字关、账目明细关,较好地保证了财物的管理使用;二是规范公务消费。就餐、会议住宿在规定场所消费、严格执行加油、住宿、餐饮等支出使用公务卡结算;三是规范三公经费。报销公务接待费“三单”齐备,接待规范,无香烟、高档酒水、土特产、水果之类报销;四是严格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管理。严格按照文件精神执行;四是政府采购。办公室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执行的。五是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有专人负责购买、登记、管理、领用登记制度;六是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会计法、预算法规定,支出票据真实合法,执行一票三签制度,无违规发放津补贴、加班、值班及奖金、无小金库及现金座支情况发生,账务处理及时规范。
3.基层整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反腐败问题方面。一是我局定期召开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贯彻落实市、县关于反腐败工作部署和要求和“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做到人人牢记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二是在用人方面坚持公道正派,不任人唯亲。在工作岗位上务实为民,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不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三是继续推行政务公开。通过在政府网站上设立政务公示栏,向社会公示职责、工作程序、信访投拆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四是谈话提醒常态化,做到防微杜渐。每次召开全局干部职工大会,局领导都要在会上反复强调党风党纪问题,都要牢记党员肩头责任和义务,全局干部职工在学风、工作作风未存在“庸懒散浮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现象;五是在选人用人上采取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程序,特别是聘用临时人员,都是通过集体研究,充分讨论,资料规范,未存在违规用人,杜绝优亲厚友的现象。
(四)“三项”回头工作整改方面。
1.减少会议数量,提高文件质量。无新的决策部署、能深入基层现场解决或以文件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开会研究,形成文件下发,不再层层开会传达。压缩会议时间,坚持开短会,讲短话,简化程序、解决问题。坚持节俭办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不张贴悬挂横幅,不摆放花草,不购置纪念品,不安排宴请。严肃会议纪律等。对不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公文一律不发,严格控制公文数量。
2.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情况。一是完善民主集中决策机制问题。对重要议定事项进行提前分析论证,形成系统意见,建立“三重一大”议事制度,强化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集体决策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各方面工作的协调发展;二是推进三级联述联评联考制度问题。在县委党支部的领导下。⑴向党组进行专项述职。⑵组织党员群众进行评议,发放民主测评表,对党支部抓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⑶对党员群众民主评议测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评议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安全环保稳定方面。一是与乡镇、部门签订《信访维稳目标责任书》,与县领导签订《信访维稳一岗双责交办单》,确保责任到。二是建立值班制度。环保督查期间,我局实行值班制,安排专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工作,确保群众举报问题及时有效整改;三是加强安全教育。强化职工安全意识。
三、整改取得的成效
(一)党性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自查和开展党相关专题教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经历了思想洗礼,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断得到强化。思想认识不断深化,理论知识水平得到提升,并不断增强宗旨意识、责任意识、进取意识。不但全面提升了党员干部的思想自觉性,将思想认识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而且通过“思想自觉”带动了“行动自觉”。
(二)干部职工工作作风明显转变。通过活动的开展,全局上下思想进一步解放,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得到提升,战斗力明显增强。
(三)“四风”问题有效遏制。局领导重落实、用实招,对照问题清单,一项一项抓,一件一件改,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深入落实整治任务。严格控制“三公”经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严禁违规用车、严禁违规发放津补贴。全局上下积极开展“慵懒散浮拖”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查找工作中存在的平庸、懒惰、散漫等现象。强化了工作管理,细化了考核目标,不仅调动了职工的工作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也有力的促进了工作作风的改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和“回头看”。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在学习教育活动中扎实开展三项整改,落实以学促做、知行合一的内在要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环环相扣推进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统筹推进新老问题一起解决,再鼓干劲、再添措施,巩固提升项整改成果,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深入推进扶贫工作,为实现2019年与全市同步小康而努力。
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2017年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督执纪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
第三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体现监督执纪的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第四条 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五条 创新组织制度,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第二章 领导体制
第六条 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三)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以及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第七条 对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并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
第八条 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必要时也可直接进行执纪审查。
第九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
坚持民主集中制,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纪检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能。
第十一条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重要问题应当向派出机关请示报告,必要时可以向被监督单位党组织通报。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下一级纪委和派驻纪检组报送的相关信访举报,分类摘要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
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第十三条 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各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的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核情况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确定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二十八条 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
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二十九条 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应当以本机关人员为主,确需借调人员参与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一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三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款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暂扣、封存措施,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款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定期核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款物登记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第三十七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工作结束,审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审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三十九条 纪检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
(三)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四)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五)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一条 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在30日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 审理工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机关处置。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查人违纪所得款物,应当依规依纪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涉嫌犯罪所得款物,应当随案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纪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纪依法予以返还,办理签收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
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十六条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组组长、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八条 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审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手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带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五十条 纪检机关涉及监督执纪秘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执纪过程中,对谈话对象检举揭发与本案不直接相关人员并属于按程序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应当由其本人书写,不以问答、制作笔录方式记载,密封后交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径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是执纪审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三条 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十四条 开展“一案双查”,对审查结束后发现立案依据不充分或者失实,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干部严重违纪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纪委派驻纪检组(派出纪检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执行本规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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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8日,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在京闭幕,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2]
,全会一致认为,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纪检机关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带头强化自我约束,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做到正人先正己的实际行动,充分表明了严格自律的担当和决心。
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涉案款物管理等工作规程;规定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执纪审查的审批权限,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提炼有效管用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2]
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工作规则明确了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领导体制、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规程,表面看来是对纪检干部的约束,实际上是对干部的保护。可以说,贯彻执行工作规则既是中央纪委对各级纪委的刚性要求,同时也是各级纪委监督执纪工作的现实需要。然而,工作规则颁布施行以来,部分基层纪委在重视工作规则的同时,也对如何贯彻执行工作规则产生了困惑和疑问,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基层纪检机关在贯彻执行工作规则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惑有以下几方面肤浅认识:
一、基层纪委执行工作规则存在的问题和困惑
工作规则颁布施行以来,各级纪委高度重视,以各种形式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了学习,监督执纪相关业务部门也对如何贯彻执行工作规则作了思考。然而,基层纪检机关如何才能做到不打折扣的把工作规则执行到位,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惑,主要表现在:一是基层纪检机关执纪队伍不稳定,缺乏执纪知识和经验的沉淀,不能正确看待工作规则对监督执纪各流程的规范,对执行工作规则存在抵触情绪。工作规则是中央纪委在总结多年来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准确查找风险点制定的全面系统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制度。如果对监督执纪工作没有一定的认识和经验的积累,自身没有感受到监督执纪工作存在的风险,就不能充分理解工作规则的目的和意义,就会片面认为工作规则要求过于繁琐,增加工作量的同时还降低了工作效率,因此对执行工作规则产生抵触情绪。二是基层纪委硬件设施不足,执行工作规则存在困难。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纪检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保管涉案款物。目前,县、乡纪委普遍存在无固定谈话场所或有固定谈话场所但无监控设备或监控设备陈旧老化,达不到工作规则所要求的条件;乡镇(街道)纪(工)委及县以下部门纪委,难以做到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保管涉案款物,执行工作规则客观上存在困难。三是乡镇(街道)纪(工)委及县以下部门纪委普遍存在机构不健全,执行工作规则存在疑惑。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函询应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监督执纪各环节均涉及承办部门集体研究的事项。目前,乡镇(街道)纪(工)委及县以下部门纪委未单独设有办公室,且乡镇纪委委员多为兼职,县以下部门纪委更是存在仅有机构和纪委书记无其他人员的情况,如何执行工作规则存在疑问。四是基层纪委使用工作规则规定的审查措施存在困难。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目前,工作规则存在纪法衔接不畅的问题,工作规则中提到的“有关机关”行使权利有其自身法规限制,工作规则作为纪检机关自身工作规程,如何实现与“有关机关”的衔接目前尚不明晰。以查询涉案人员存款为例:以往基层纪委需查询涉案人员存款,依据的是行政监察法,因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因此党纪案件也是以监察局名义到相关金融机构查询,相关金融机构配合监察机关的依据则是商业银行法,行政监察法与商业银行法之间衔接规定较为明晰,因此便于操作。工作规则规定了纪检机关较为宽泛的调查手段,然而在法规制度的衔接上又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纪检机关开展纪律审查工作,最大的优势是政治优势,而政治优势在基层纪检机关日常执纪过程中并不突出,因此基层纪委执行工作规则规定的审查措施存在实际困难。五是与工作规则相配套的文书样式不统一,基层纪委执行工作规则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工作规则规定初步核实阶段成立核查组、立案审查阶段成立审查组、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等一系列的规定,体现的是纪检机关执纪理念和方式方法的转变,更加突出了党纪审查特色。目前,与工作规则相配套的执纪审查文书尚无规范统一的样式,各地基层纪委仅凭经验和各自对工作规则的理解,尝试在执纪审查文书上体现工作规则要求。这样摸着石头过河的执行工作规则,不但存在执纪文书五花八门不够规范严谨的问题,而且也存在执行工作规则不够到位的问题。
二、基层纪委贯彻执行工作规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基层纪检机关执行工作规则存在的问题,既有客观方面存在的困难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既有硬件不足的问题也存在自身“软件”不达标的尴尬。首先,基层纪检机关执纪人员流动过快,缺乏执纪基础知识和经验的积累和沉淀,导致学习工作规则过于教条,不能全面理解工作规则相关条款的初衷和意义,断章取义因而感觉难以执行,并由此产生抵触情绪。其次,基层纪检机关对当前执纪理念、要求及未来监察体制改革的趋势缺乏预判及必要的准备,面对工作规则较之以往更为严格的要求,缺乏相应的硬件和软件(人力资源)准备,一时之间难以适应工作规则要求,执行即难以到位。最后,工作规则作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制度,其工作要求对各级纪检机关是刚性的,但其规定的权利却与相关法规欠缺相应的衔接机制,使得基层纪委在执行工作规则过程中实际出现了调查手段没有得到丰富,但内部规程过于繁琐,降低了工作效率,因而对工作规则产生了怨言。
三、基层纪委如何贯彻执行工作规则的思考和建议
贯彻执行工作规则既是中央纪委对各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刚性要求,也是各级纪检机关规范监督执纪工作、保护干部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提前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必备的缓冲和练兵。如何确保基层纪检机关工作规则执行到位,笔者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是进一步扩充基层执纪人员待遇晋升通道,尽量让基层执纪人员流动成为内循环,保持基层纪检机关执纪队伍相对稳定,为工作规则的执行储备一批业务精通、年富力强的执纪骨干力量。一方面,任何好的制度都需要人来执行,工作规则也不例外。要确保工作规则执行到位,执纪人员要能够理解工作规则所提要求的初衷和目的,并且会用工作规则规定的措施和手段,这样才能确保工作规则执行到位。另一方面,监督执纪工作是政治性、原则性、斗争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执纪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需要一个渐进的、逐步提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另外,熟练掌握工作规则是确保工作规则执行到位的前提和保障,而要做到熟练掌握工作规则,反复抄写、死记硬背是做不到的,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加深对监督执纪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加深对党内法规的研读和理解,在此基础上才能熟练掌握、运用好工作规则。综合以上几点,笔者认为保持基层纪检机关执纪队伍相对稳定,是确保工作规则执行到位的首要措施和保障。二是加强县级纪检机关执纪能力建设,依托县级纪检机关打造县、乡两级监督执纪协作指挥平台,辐射带动乡镇及县以下部门纪委执纪能力提升,解决基层纪委执行工作规则存在的实际困难。当前,为解决“苍蝇扑面”的问题,各级纪检机关层层传导压力,工作规则也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因此,乡镇及县以下部门纪委也从之前的不开展或很少开展监督执纪工作,逐渐回归主业。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出现了两个情况:一个是乡镇及县以下部门纪委由于自身人员及硬件设施的不足,执行工作规则存在困难。
二是县级纪委在承担本级监督执纪任务的同时还负责指导乡镇和部门纪委监督执纪业务、审理乡镇自办案件,所承担的监督执纪任务大幅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强县级纪检机关监督执纪能力建设,建立县、乡一体的监督执纪协作指挥平台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首先应以县级纪检机关为中心,建设一个功能齐全、设施完备、能同时容纳多个谈话对象的谈话场所,乡镇及部门纪委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必须统一到这个谈话场所进行,乡镇纪委自身的谈话室只能作为一般约谈使用。其次,在建设县级谈话场所的同时,考虑建设一个专门规范的涉案款物保管场所,统一保管全县纪检机关暂扣的涉案款物,在此基础上在县级纪检机关设一个专门账户,统一收存全县纪检机关涉案款。最后,由县级纪检机关统一调度全县监督执纪人员力量,形成全县一盘棋的监督执纪格局,切实增强监督执纪力量。以县级纪检机关为中心,统一协调指挥全县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做到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统一,保管涉案款物统一,人员调度统一,就能很好的解决基层纪检机关执行工作规则硬件及人员不足的问题。
三是加大基层纪检机关监督执纪人员培训力度,在各地对工作规则进行自学的基础上,建议对基层纪检机关从事监督执纪人员进行分门别类的专项集中培训。在培训的同时,结合工作规则要求对日常监督执纪常用文书样式、表述等监督执纪具体业务作规范和统一,让基层纪检机关执纪人员便于操作,也能确保工作规则执行到位。四是自上而下尽快建立纪检机关与其他“有关机关”的衔接协作机制,让工作规则规定的审查措施和手段便于基层执行,让“有关机关”配合纪检机关有据可依。
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一、工作目标
坚决贯彻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忠诚履行自身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属地责任情况,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切实守责负责尽责,对疫情防控处置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督查督办和追责问责,为全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的纪律和作风保障。
二、监督内容及重点
按照《**》文件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加强日常监督。各**委按照市纪委文件精神和《工作方案》要求,对各自辖区和监管部门的防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二)开展专项监督。成立督查工作小组,由区纪委常委领导带队,常态开展督查督办。
(三)发挥群众监督。在微信公众号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畅通信访监督渠道。
四、职责分工
(一)负责疫情防控监督执纪日常工作;
收集区纪委监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监督执纪工作信息,汇总上报,统一协调对外信息发布;
提供后勤保障工作。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
(二)统筹协调监督力量,安排监督工作,收集汇总各督查小组、各镇(街道)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检查情况。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
(三)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敷衍应付、失职渎职的行为,严格依纪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疫情、应对处置舆情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坚决严肃问责。同时,对纪检监察干部不能履职尽责、不敢担当作为,该发现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能及时如实上报的,从重追究,严肃处理。没有问责任务时,配合督导组开展工作。
责任领导:***
责任科室:****
五、工作要求
(一)要务实推进工作。要严格落实“三转”要求,加强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的“再监督”。要讲究监督的方式方法,不听汇报、不要材料,多采取直插一线的方式暗访了解真实情况,尽量减少对医疗医务机构人员的工作干扰。区镇(街道)两级纪(工)委监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疫情防控最新动态,督促移交问题线索。
(二)凝聚合力。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区纪委监委机关、各派驻机构、各镇(街道)纪(工)委,要立足职责定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职工作。同时,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形成监督合力,切实做好疫情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为强化疫情防控、保持全区社会大局稳定提供坚强纪律和作风保障。
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为深入XX县深化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七条措施,XX乡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全力推进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宣传声势,营造工作氛围
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宣传到位。
各村充分利用村务公开、“两学一做”、“农民夜校”等活动,多途径开展宣传报道,提升群众和党员干部的知晓率和参与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加大政策公开公示力度。
通过XX乡公众微信号、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加大扶贫政策落实、扶贫资金发放使用、扶贫物资发放和扶贫项目建设等情况的公开公示,让群众、贫困户“懂政策、知情况”,为社会各界参与监督提供条件。
二、开展“大督查”,全面收集扶贫领域问题线索
开展专项督查。
成立扶贫工作督查组,对各村扶贫领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督查,重点围绕扶贫政策落实、扶贫项目建设、物资发放、扶贫资金使用发放等情况进行督查,着重发现扶贫工作中吃拿卡要、优亲厚友、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问题。1月共开 展专项督查1次,发现问题4个,整改4个。
发挥村纪检监督员作用。
充分发挥全乡村纪检监督员作用,切实履行好对村扶贫工作、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低保户和特困户及优抚救济救灾对象报批,村务、财务公开等工作的监督职责,并及时将收集反馈的信息、数据向乡党委、纪委汇报。
深入挖掘线索。
深入基层一线,通过“大走访”活动、领导接访等方式直接听取群众意见,及时了解情况,着力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做到“三看、三查、三听”。“三看”,即看扶贫对象识别准不准、看帮扶机制实不实、看扶贫效果好不好;“三查”,即查“两公示一公告”情况、查扶贫项目建设情况、查扶贫资金到户情况;“三听”,即听贫困户诉求、听群众反映、听党员干部意见建议。
不断加大纪律审查力度。
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扶贫领域违纪问题。对扶贫领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早提醒、早处理;对排查出来的违纪问题线索,集中力量,快查严处,做到每一条问题线索都不放过、每一个案件都严肃核查、每一分违纪资金都追缴到位。
三、开展警示教育和约谈教育
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范文第6篇
1、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地位不高
纪检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反腐工作需要接受党委的领导, 但是很多高校党委及党委领导在纪检监察工作工作与反腐工作中忽视了纪检部门的存在, 干预纪检部门的正常工作, 甚至自身取代纪检部门进行纪检监察工作与反腐工作, 导致纪检部门的正常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在追究某些高校领导的责任时, 这些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干部不会考虑违纪责任人的违纪事实, 而会考虑党委领导对这些违纪领导干部的态度, 以此作为原则, 对这些违纪领导干部进行处理, 而纪检监察部门对这些领导干部缺乏调查权与处理权。因此, 我们可以看出, 纪检监察部门在高校中没有较高的地位, 党委是纪检监察工作工作的最高领导者。很多高校领导只是将纪检监察部门视为一种工作干预手段, 导致纪检监察部门失去了原本的重要作用。
2、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缺乏监督力度
保证高校的正常运行与快速发展, 是我国高校进行纪检监察工作的主要目的。高校纪检部门需要以此为原则, 维护高校师生的切身利益, 对管理手段进行合理的使用, 加强对高校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管。但是目前, 很多高校的纪检监察工作不属于管理领域, 各个工作环节存在滞后性;部分纪检监察部门为了配合高校工作, 会根据相关领导指示, 参与众多与自身工作缺乏关联的管理环节, 并且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务, 自己的本职工作却没有很好的完成。部分高校领导为了避免个人利益遭受损失, 有意回避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 导致纪检监察工作仅仅存在于形式之中, 更有甚者会对纪检监察工作甚至诸多工作障碍, 降低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效果, 导致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缺乏监督力度。因此, 很多高校纪检监察部门知难而退, 放弃了对高校工作进行监察的权力。
3、高校纪检监察人员存在问题
首先体现在人员配置上, 很多高校纪检监察人员编制存在不足, 有些高校仅有4-5名纪检监察人员, 而且这些纪检监察人员需要负责近千人的纪检监察工作, 这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人员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其次, 很多高校将纪检监察部门作为安置退休教师、老干部的场所, 部分高校在纪检监察部门中工作干部的平均年龄为55岁, 然而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较高的工作, 他们需要拥有专业办案思想、办案技能, 并且了解心理、法律以及财务等方面的知识, 这些年龄较高的教师、干部无法承担纪检监察工作所具有的责任。最后, 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压力较大的工作, 在工作过程中容易得罪同事与上级领导干部, 而且会遭到他人的合法报复, 最为重要的是无法获得亲人、朋友的理解, 心中苦闷无法向他人倾诉, 导致纪检监察人员自身缺乏较好工作状态, 降低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效果。
二、高校执纪监督效能的提升策略
1、注重执纪监督实际效果
纪检监察工作是对于高校而言具有重要作用, 它能够提升党建工作的实际效果, 促进高校改革的进行, 因此, 高校需要提升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 为纪检监察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提升执纪监督效能。纪检监察部门需要重视监督工作, 对各个腐败事件高发的岗位进行监督, 同时利用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规范;加强对各个岗位人员的教育, 让他们了解国家的现行政策以及与腐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 降低他们的腐败思想, 使他们不再抱有与腐败相关的侥幸心理, 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 提升自身工作质量。为了保证执纪监督实际效果, 高校需要对制度进行建设, 补充原有制度存在的漏洞, 将制度作为反腐的主要形式。
2、完善监督内容, 保证监督效果
首先, 需要了解监督的重点对象、重点内容, 让监督具有针对性。如果高校各个部门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或违法乱纪等行为, 纪检监察部门需要对此进行监察监督, 一旦发现问题需要责令其进行整改, 如果情节严重需要进行惩处。其次, 拓宽监督渠道, 保证监督效果。为了提升执纪监督效能, 纪检监察部门需要适当的让其他部门参与到监督工作中, 进行联合监督, 让执纪监督能够以一种全新形式进行体现, 让高校领导干部感觉自身时刻都处于监督之中, 降低腐败事件的发生几率。最后, 进行队伍建设, 进行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素养与能力, 可以处理存在于纪检监察工作当中的主动实践, 保证纪检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与顺利进行。
3、提升惩处力度
反腐问题是近年来中央领导十分重视的问题, 高校需要将反腐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提升到一个全新的高度, 同时对腐败分子进行责任追究, 提升惩处力度, 对高校中敢于进行贪污腐败的干部进行严厉制裁, 让他们了解到贪腐行为的成本, 降低贪腐案件在高校中发生的几率。某些高校领导干部在自身工作过程中存在渎职行为, 对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不予配合, 甚至对纪检监察部门的正常工作进行恶意阻挠, 对于这些领导干部, 需要追究他们的责任提升执纪监督的实际效果。高校领导干部需要提升自己的思想觉悟, 了解腐败行为带来的恶果, 严格遵守与执行关于纪检监察的各项规定。关于高校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制度也应该进行制定, 正确的处理责任追究案件。
摘要:我国高等教育正在不断发展, 高校管理者、领导者的权力也在逐渐扩大, 但是与之相应的监察工作、管理机制无法满足要求, 这就导致高校成为腐败案件的高发区域。纪检监察工作是高校正常运行、降低腐败事件的必要保证, 但是目前,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部门存在着较多问题, 多种因素制约着高校纪检监察工作的正常进行与实际效果。为了减少高校腐败案件的发生, 保证高校工作质量, 提高高校教学效果, 高校需要对影响纪检监察工作的因素进行探究, 并且寻找提升执纪监督效能的途径, 让纪检监察工作收获实际效果, 降低高校腐败案件的发生几率。
关键词: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执纪监督工作
参考文献
[1] 漆刚.新形势下提升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效能研究[J/OL].新丝路 (下旬) , 2016, (04) :53-54.
监督执纪工作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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