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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精选9篇)

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第1篇

根据《xx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xx省人民检察院、xx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工作协调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建立由市委政法委组织,公、检、法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为切实发挥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席会议的指导思想

为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为打造“平安xx”服务,按照公、检、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和政法委执法监督工作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以加强公检法在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的协调配合,加强对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沟通协调,加强对政策和法律认识的统一,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及人员

联席会议由市委政法委、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及职能科室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三、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

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探讨、解决公、检、法机关在执法、司法中的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研究、分析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保证严格执法的措施。

四、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在每季度末的当月下旬召开,遇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五、联席会议的有关事项

1、每次联席会议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中心议题。负责中心议题的单位对需要研究协商的议题,应事先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建议和措施,并负责传递给各成员单位。

2、政法委收到中心议题后,应认真审查,如无特殊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召开联席会议的决定,并告知各成员单位。

3、联席会议对有关议题达成共识的,由提请单位形成书面会议纪要报政法委批准发文。对会议纪要各成员单位要共同遵守,认真执行。如会议纪要有关内容与新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政法部门的有关精神相冲突时,不再予以适用。

4、对执行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反映。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与反馈

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第2篇

关于建立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的部

署要求,进一步提高党员的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党员在发展

经济和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经研究,现就建立XX县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知如

下。

一、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履行全县党员创业就业

培训工作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督办职能,研究制定党员

经常性教育培训的政策措施、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并

组织实施。具体如下:

l、建立和完善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相关制度;规划、协调党员技能培训工作,组织编写党员教育教材,指导开展经常性学习教育活动;做好党员队伍结构研究及思想状况分析;组织实施党员创业就业培训的经常性工作,抓好工作督办落实。

2、加强调查研究,对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指导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内容和方式、制度和机制的探索创新。

3、培养和树立党员个人典型和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形成良好的导向。

4、营造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积极争取方方面面对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支持,解决党员创业就业培训等工作的实际困难,提供工作保障等。

二、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党员创业就业培训联席会议在县委的领导下,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牵头。成员单位是:县委组织部、县委农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党校、县职业技术学校、县茶业管理局、县科协、团县委。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县委组织部:负责全县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牵头抓总、组织协调;牵头制定全县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全县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检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做好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筹备召

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县委农办:负责牵头实施涉农类课题的教育培训,包括课程设臵、师资安排等方面。做好我县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加快培育专业化的现代农业产业劳动者队伍,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确保我县阳光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劳务市场、技工学校等领域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党员技能培训,通过用工信息发布会、专场招聘会等形式,积极推荐党员就业;为维护党员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必要帮助和服务;落实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劳动监察,促进企业完善用工制度,杜绝用工歧视现象,不断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约率。

县委党校:作为党员教育培训的主要实施主体之一,需提供场地、师资,重点承担政治理论类教育培训,并做好培训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理论研究,对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职业技术学校:作为全县党员创业就业培训中心的挂靠单位,要积极为党员创业就业培训提供场地、师资,并协助做好党员创业就业培训主体班次的相关工作,做好培训档案的收集归档工作。

县茶业管理局:依托XX党员教育培训基地,大力推进农村党员培训,开展以培训茶叶种植、加工技术为主,兼顾XX、XX等中药材及食用菌、养殖类实用技术为内容的技能培训,提供茶叶种植技术指导和政策服务,引导农村党员根据本地资源特点发展茶叶生产。建立健全基地学员跟踪联系制度,及时帮助广大党员解决在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提高培训效果。

县科协:负责加强党员科技普及和技能培训,组织专业技术协会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传播科学致富理念,引导党员转变发展生产的方式方法。

团县委:协助指导青年党员的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维护广大青年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共青团服务青年创业就业的职能作用,大力开展青年创业就业项目培训活动,引导青年农民转变创业就业观念,提高青年农民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促使农村青年提高个人技能,增强社会竞争力,进一步促其致富增收。

三、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运行方式

1、制定工作计划。每年年初,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的要求以及我县实际,研究制定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计划,提出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落实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根据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2、按期召开联席会议。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成员单位提出,经县委组织部协调后作出安排,正式议题一般提前半个月通知各成员单位。为保证会议质量和效率,会前要搞好调查研究,明确会议主题,切实解决问题;会后抓好督办落实,及时通报情况。

3、开展调查研究。围绕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有目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每年研究确定1一2个重点课题,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调研活动,力争形成有价值的课题报告。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深入基层调研指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原则上成员单位分管领导至少每年一次,相关责任单位至少每半年一次,围绕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相关课题进行调研。

4、及时通报情况。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和联系,及时通报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和联席会议工作情况。成员单位原则上每年向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工作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5、加强检查督办。各成员单位要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专项督办等方式,加强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计划的检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特别是对党员队伍建设的重大活动部署、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要一抓到底。研究探索并逐步建立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考评结果的运用,把抓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的成效作为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把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自觉担负起相应的责任。要确定一名责任领导、相关责任科室和具体联络员。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负责,必要时抽调联席会议成员

单位同志协助开展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着眼于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实行齐抓共管,建立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推动党员创业就业培训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中共XX县委组织部

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第3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三)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五)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六)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七)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

(八)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十)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

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十三)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十四)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五)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十六)实施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鼓励各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

(十八)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立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加快建立健全各省(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推动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系统等项目建设,归集整合本地区、本行业信用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根据有关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将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十九)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二十)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应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二十二)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十三)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继续研究论证社会信用领域立法。加快研究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立法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

(二十五)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制定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确定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二十六)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企业和个人,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第4篇

《意见》全文如下: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nlc202309041238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第5篇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工作部门: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要体现。建立和完善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提升村民自治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效途径,真正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目的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建立和完善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提升村民自治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全面推行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一)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务必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此项工作,并抽乡镇社会事务办负责人、组织干事、人大秘书等相关人员办公,以加强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要充分认识该项工作重要性,他不仅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需要,而且对推进农村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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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推选村民代表,推选村民代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要求,5-15户推选一名村民代表。推选村民代表时,必须坚持民主,自愿的原则,同时结合地域及其它习惯,切实加以引导,并完善相关资料。

(二)各村结合本村实际,首先草拟《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相关制度,并提前交村民代表及广大村民中充分酝酿讨论。

(三)议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相应议题。

(四)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选举监督小组、理财小组,表决通过《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等相关制度,决定相关议题的事项。

三、时间安排

工作从2009年12月到2010年2月底第一次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召开。2009年12月为宣传发动、成立机构、草拟《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阶段。2010年1月为推选村民代表、酝酿讨论相关制度,建立相关组织阶段。2010年2月上旬为议定召开会议相关事宜,2月15日前召开会议,2月下旬检查总结。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一个结合。建立和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切实与推进农村各项工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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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把握两个关键。推选村民代表必须要能代表所代表农户的意愿,严禁“村霸”及“违法乱纪”人员推选为村民代表这是个关键。另一个关键是要找好切入点,要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议题事项,让群众感受到开展该项工作真正意义,扭转由被动接受为主动接受,充分调动广大村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注意一个问题。《村规民约》等相关制度的制定必须要切合本村实际,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五、加强指导、强化督促

为有利推进此项工作,县民政局要加强对该工作的业务指导,经常到各乡镇各村指导该工作,使该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县政府将强化该工作的检查督促,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力、工作滞后的乡镇和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有力推进此项工作。

在全县推行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提升农村村民自治水平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按照党的十六大、十七大所提出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农村经济,构建和谐农村,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为推进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懈努力。

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第6篇

时间:2014年10月21日

来源:市政府办

南府办发〔201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中有关“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的要求和《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等6个部门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意见》(川卫办发〔2014〕257号),为加快建立完善我市合理分级诊疗制度,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促使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医保基金安全运用、政府投入最大效用,全面完成第二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改革任务,现就我市加快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把基本医疗卫生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宣传等手段,完善上下联动、对口支援、增强能力、签约服务、政策引导等机制,同步加强城镇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保联动”对分级诊疗制度的支持保障,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二、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未履行相关登记和转诊转院手续的患者,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到2014年底,全市8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县(市、区)和市、省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到2015年底,10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现与县(市、区)和市、省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县域内就诊率逐步提高,力争到2015年达到90%左右。

三、工作举措

(一)构建合理分级诊疗流程

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实现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制度的核心在于实现基层首诊,基层首诊是指当参保(参合)人员住院就医时,就近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地域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含市级精神专科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就医。双向转诊包括从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和从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转诊。

1.基本程序

(1)下级医疗卫生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

参保(参合)人员市内住院就医时,应遵循“当地县级医疗机构及以下医疗机构为首诊医疗机构→市内三甲综合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的分级诊疗程序,在同等级内自主选择首诊和转诊医疗机构。

参保(参合)人员市外住院就医时,应遵循“当地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首诊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诊疗程序,在同等级内自主选择首诊和转诊医疗机构。

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的婴幼儿、重度残疾人、重症精神病人,按照“就近就医”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2)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转诊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疾病的临床诊疗规范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转诊标准及时将康复期的病人转入下级医疗卫生机构。2.转诊程序 市内参保(参合)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需转院治疗时,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四川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经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章后转院治疗;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医需转院治疗时,由医疗机构出具《四川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经主治医生签字、医疗机构的医保部门盖章后转院治疗。《四川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单》作为患者报账必要手续。

参保(参合)人员市外住院治疗时,需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向参保地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住院信息,登记信息作为患者报账必备手续;参保(参合)人员市外就医需转院时,还需由转出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转院证明,转诊转院证明一并作为患者报账必备手续。

3.特殊情况住院程序

市内突发危重、急症患者,按“就近、就急”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医生开具的急诊、病重、病危等相关医疗文书作为报账必备手续。

市外突发危重、急症患者,按“就近、就急”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网络等形式向参保地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住院信息,登记信息和医生开具的急诊、病重、病危等相关医疗文书作为报账必备手续。

患者因某一种疾病经住院治疗、办理出院手续后,如同一种疾病在原就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复查(如癌症放化疗、骨折需拆除钢板等)时,可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二)发挥医保、价格杠杆作用

加大医保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力度,严格执行省卫计委、财政厅《关于调整新农合报销规定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296号),提高基层医疗机构门诊统筹、住院报销比例,拉开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和省、市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差距,进一步推进付费制度改革,总额控制占比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对符合转诊转院条件、已办理完善转诊转院手续的患者,住院起付线标准按两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计算。医保部门在定期审核结算医保基金时,同时审查转诊转院病人分级诊疗资料,对资料不全的患者,医保和新农合不予报销。但对首次住院,因特殊原因未能履行转诊手续的患者在签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予报销。

(三)建立分级诊疗管理制度 1.实行首诊和转诊责任制。各级首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辖区内患者住院首诊治疗,书面告知分级诊疗政策,对要求转诊转院的患者签订《转诊政策告知书》,对不遵循分级诊疗原则要求住院者,由患者或家属签订个人承担所有医疗费用的承诺书。认真登记转诊转院基本情况、转诊原因、转诊医生和审批人,转诊患者名单定期报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备案。

2.实行违规处罚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分级转诊转院制度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并对相应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1)凡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程序、不履行告知转诊转院义务,致使患者未及时办理转诊手续或违反转诊程序不能按规定享受医保和新农合报销的应由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所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2)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即时结报相关资料无应有的转诊转院资料的,医保和新农合不予支付,情节严重的取消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3)各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各项转诊转院制度并如实填报各类转诊转院资料,对不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制度的医务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结合的方式进行处罚。

3.健全转诊信息报送制度。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汇总转诊病人情况,每季度就转出病人病情、流向、转诊原因等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并形成转诊情况分析报告。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定期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病人流向,定期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登记汇总情况进行检查。各县(市、区)卫生、人社主管部门每季度将统筹地区转诊情况报市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由市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市委宣传部要加大对分级诊疗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形成主动到基层就诊的良好就医习惯。市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医院等级制定差异化的医疗服务价格。市财政局要配合分级诊疗相关工作,争取改革配套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要出台不同等级医院间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拉开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和市级、省级医疗机构间的差距。市卫生局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基层诊治能力。市医改办要建立协作会商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要统筹推动建立辖区内分级诊疗制度,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2014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要制定分级诊疗专项改革任务的具体分工方案,落实牵头部门和进度安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安排,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分级诊疗工作深入开展。

(二)加强宣传引导,做到家喻户晓。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各级医疗机构要将分级诊疗宣传工作作为推动工作的前提,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明确宣传重点,精心策划,积极实施,确保家喻户晓。要充分运用舆情监测平台,建立转诊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市内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报道分级诊疗工作的政策和推进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督导考核,确保工作实效。由市医改办牵头,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分级诊疗工作监督考核办法,建立督促检查、考核问责机制,加强跟踪评估、专项督查、定期考核,确保分组诊疗制度落到实处。建立分级诊疗执行情况的通报机制,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报市医改领导小组在全市进行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必要时全市通报批评。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第7篇

陕教工组办〔2012〕19号

各高等学校,厅属中等专业学校党委: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党员承诺践诺制度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本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各学校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省委教育工委。

联系人:程磊

电 话:029—85582593

邮 箱:zhqunchu@126.com

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党员承诺践诺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关于建立健全党员承诺践诺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2年9月27日

关于建立健全党员承诺践诺制度的意见

党员承诺践诺是创先争优活动的成功实践,是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方式,是促进创先争优常态化长效化的重要举措。为建立健全党员承诺践诺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员承诺践诺的基本要求

按照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总体要求,以争当“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创建“五个好”先进基层党组织为目标,建立健全党员承诺践诺制度。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把党员承诺践诺与促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融为一体,引导党员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承诺践诺,不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联系群众、服务群众。要坚持把联系和服务群众作为党员承诺践诺的重要内容,把群众满意作为衡量承诺践诺成效的重要标准,突出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认真践行党的根本宗旨,不断提高党员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的本领。

立足岗位、自觉奉献。要根据党员岗位特点和工作实际开展承诺践诺,引导党员立足正在干的事情,将承诺事项融入岗位职责、化为岗位行动,在承诺践诺中创造佳绩、多做贡献。

激发动力、增强活力。要引导党员把承诺践诺与追求进步的内在需求结合起来,充分激发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潜能,努力提高承诺践诺水平,不断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二、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承诺践诺

党员承诺践诺的内容要结合工作和生活实际,努力体现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等方面的要求。农村党员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要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维护农村稳定等方面进行承诺践诺。社区党

员要围绕建设文明和谐社区,主要在服务社区群众、参与社区建设、维护社区稳定等方面进行承诺践诺。国有企业党员要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目标,主要在提高管理水平、完成生产经营任务、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进行承诺践诺。高等学校党员要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教育改革、搞好教书育人、加强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承诺践诺。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党员要围绕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服务群众、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承诺践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党员要围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生产经营和各项业务工作开展等方面进行承诺践诺。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中的党员要围绕坚持“三亮三比三评”,注重在建设群众满意窗口、创造优质服务品牌、提高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承诺践诺。

三、正确把握承诺践诺的方式方法

每个党员都要根据实际情况承诺践诺,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承诺践诺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和方式进行。

提出承诺。承诺一般分为承诺和即时承诺。承诺在每年年初提出,即时承诺根据阶段性重点工作、临时性任务或遇到突发性事件时提出。承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党员个人承诺、党员集体承诺、党员带领群众共同承诺等方式进行。基层党组织要对党员承诺事项进行审核,建立承诺台账。

公开承诺。党员的承诺事项,要在党小组会、支部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或通过基层组织党务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局域网等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履行承诺。党员要认真履行承诺事项,切实兑现承诺内容。基层党组织要对党员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没有按时完成承诺事项的及时提醒和帮助。

评议承诺。要结合党员日常组织生活和民主评议,采取个人自评、党员互评、群众评议、领导点评等方式,对党员承诺践诺进行评议。个人自评要就承诺事项完成情况如实汇报,做到实事求是。党员互评要相互学习借鉴,比学赶超。群众评议要努力扩大参与面,让群众评价成效。领导点评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对承诺的评议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即时承诺可一事一评。评议方法要科学合理,简便易行。党员承诺事项完成情况和评议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党员、群众和服务对象反馈,也可在一定范围公之于众。党员承诺践诺情况要作为考核、民主评议、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基层党组织也要开展承诺践诺,注意把党组织承诺和党员个人承诺结合起来。

四、切实加强对承诺践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建立健全承诺践诺制度作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务求实效。

落实领导责任。要把党员承诺践诺制度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认真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要加强领导和指导,研究解决问题,搞好督促检查。基层党组织要具体负责党员承诺践诺的组织实施,切实为党员履行承诺提供必要条件。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承诺践诺,发挥表率作用。

完善激励措施。要切实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充分调动广大党员承诺践诺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完善党内激励机制,大力表彰在承诺践诺中涌现出来的优秀共产党员,增强党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从思想、工作、生活上关心党员,热情关怀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认真解决党员承诺践诺中遇到的难题,做好党员服务工作,激发承诺践诺的持久热情。

坚持分类指导。要结合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基层党组织实际,根据不同群体、不同岗位党员特点,开展承诺践诺。对岗位固定、职责明确的党员,要指导他们立足本职承诺践诺;对无固定岗位的党员,可视情况设岗定责,依岗承诺践诺。也可指导党员根据自身实际,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承诺践诺。对流动党员要指导他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承诺践诺。对因年老体弱等特殊情况难以承诺的党员,要区别对待,鼓励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党员承诺践诺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引导广大党员群众提高思想认识,在党内外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认真总结承诺践诺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广先进典型,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创先争优的积极性主动性,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

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第8篇

一、一项制度建设:解决市场经济建设的根本性问题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信用经济,作为参与市场活动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其诚信水平和诚信意识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同时,市场也会以诚信为标准对参与者进行选择。十八大以来,各项政策的出台无不指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一宗旨和导向。《指导意见》的出台和实施就是要治理和规范市场活动参与者不遵守市场经济规律和不履行应尽义务的问题,解决市场经济建设的根本性问题。

二、推进两项工作:

开展守信联合激励,释放三大红利;推进失信联合惩戒,高悬三把利剑

《指导意见》明确部署了两项核心工作,一是健全弘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二是健全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这两项工作从正、反两方面对信用行为进行了激励和约束。

在弘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方面。将从三个领域加大对诚信行为的弘扬和激励:一是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加大对诚信典型的宣传和推介,引导企业创建树立诚信形象接受社会监督,把选树和创建相结合,形成良性互动的和谐氛围。二是加大对诚信典型的激励。通过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等手段为诚信企业或个人提供便利措施、优先服务、重点支持和发展机会,为企业和个人发展创造优越宽松的发展环境。三是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级政府将对诚信企业和个人在政府权威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在重要经济活动中进行推介,让诚信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方面。将从三个领域开展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一是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惩戒重点包括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等。因此,凡涉及以上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都将受到来自全社会、各领域联合开展的惩戒和约束。二是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针对严重失信行为《指导意见》明确了四项约束和惩戒措施,包括行政性约束惩戒、市场性约束惩戒、行业性约束惩戒和社会性约束惩戒。这四项措施分别从行政严管、市场约束、行业排斥和社会监督等方面对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进行约束和惩戒,使失信行为面临巨大的代价和高昂的成本。三是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个人作为市场经济活动最直接的主体,今后既要为个人行为负责也要为其担任的职务行为负责。每个人无论是以个人身份还是以组织身份都必须有诚实守信的义务和责任。

三、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新机制:提出三项保障机制

制度建设是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的重要保障。《指导意见》中指出要开展三项制度建设:一是协同机制建设,二是法规制度建设,三是诚信文化建设,这三者协调统一缺一不可,共同形成了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新机制。

(一)协同机制建设是基础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是一项覆盖面广泛、涉及人群众多的系统工程,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协作,才能把“信用之网”织得越来越密。激励诚信贵在联合,联合让诚信价值更加凸显;惩戒失信者最忌不联合,不联合会让失信者始终抱有侥幸心理。因此《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将建立触发反馈、部省协同和跨区域联动、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红黑名单、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信用修复、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和跟踪问效等9大机制保障协同机制的建立和开展。其中:触发反馈、部省协同跨区域联动、激励惩戒措施清单和跟踪问效是协调推动机制,保障跨部门、跨地区工作机制的衔接和协调一致;信用信息公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和红黑名单制度是信息共享机制,保障信用信息的广泛覆盖和便利应用;信用修复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是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二)法规制度建设是保障

建设“信用社会”首先要靠法规制度建设,新经济、新常态下要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要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让打击违规失信行为有法可依,形成震慑效应。

(三)诚信文化建设是根本

诚实守信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提高社会诚信水平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市场经济,诚信建设是保障;建设美丽中国,诚信建设是基础;全面建设小康,诚信建设是引领。守信联合激励制度,就是让诚信者能够潇洒走天下,让诚实守信变成公民的幸福感、获得感。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就是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其步履维艰,切实感到失信的严重后果和惨痛的代价。因此,要加大诚信文化的宣传教育力度,弘扬诚信事迹,营造浓厚的诚信氛围,让恪守信义成为每个人发自内心的行动,实现中华传统美德与现代社会的完美统一,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关于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 第9篇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支出,具体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各地要在整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管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要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加强基层经办力量,做到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国 务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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