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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81

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范文第1篇

摘 要

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互联系、互为补充,两者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促进学生发展。但现实生活中,学校和家庭的教育权利与教育义务出现很多交叉或不对等的问题,已严重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只有从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和法律关系客体三个方面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才能找出家庭教育权利的保障措施。

关 键 词

家校合作;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

学校教育是经由教育行政部门业务考核的教职人员和专门的教育机构为完成特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授系统、全面、深刻的教育内容、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一种共性化教育活动,具有后续性、阶段性、业缘性、规模性、模式化等特点;而家庭教育是父母或年长者根据社会需求和子女身心发展特点,通过陪伴及言传身教对子女施以教育影响的一种个性化教育活动,具有启蒙性、一贯性、血缘性、针对性、灵活性等特点。只有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密切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教育的功能,取得更加理想的育人效果。当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之间存在着诸多矛盾和冲突,究其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教育主体尚未对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形成清晰的认识。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准确把握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法律关系,是解决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矛盾与冲突的关键。

一、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学校教育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学校管理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业务考核的教职人员和行使受教育权的学生。虽然我国长期以来把教师作为干部编制序列来定位,具有“准公务员”性质,但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明确把教师排除于国家公务员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一法律地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而是一种专业人员。教师作为学校教育的主体,承担着教书育人的职责,传播和创造人类文化,推动人类社会的发展。

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指父母及其子女。我国法律赋予了父母养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承担家庭教育是父母应尽的责任,也是法律赋予的义务。父母的言行举止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子女,并且这种影响具有基础性和长期性。由于父母在文化水平、人格特质等方面不同,他们对子女的教育内容和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长期以来,父母将子女的教育托付给教师,主体意识较为淡薄。随着物质生活的改善和精神生活的丰富,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愈加重视,主体意识也逐渐增强。

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义务人是不同的,但权利人是一致的。就义务人来说,教师相对父母具备更专业的知识和更科学的教育方法。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渗透到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子女是家庭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同时又是学校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人。一个人出生就接受家庭教育,入学前主要是家庭教育的权利人。入学后开始接受学校教育,此时其既有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又有接受家庭教育的权利。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亲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家庭教育需要教师的指导,学校教育需要家长的支持,家长和教师相互合作才能使教育更具有针对性,可以最大程度地激发孩子的潜能。

二、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没有客体,权利和义务就失去目标。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大方面。

物质财富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学校教育中的物质财富较为复杂,包括学校的场地、办公用房、实验用房等附属建筑物、教学仪器设备、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资等。家庭教育领域中的物质财富主要是指住所、货币等。

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学校教育中的非物质财富相对较多尤其是智力成果,主要包括各种各样的教材、教案、著作、教法、教具、课件、科研成果等;非物质财富包括教师和学生的姓名、名誉、肖像、身体健康、生命以及学校的名称、荣誉等。家庭教育中的非物质财富主要包括父母和子女的姓名、身体健康、名誉和生命等,比学校教育的非物质财富要少很多。

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学校教育中,学校内部的教育教学行为和管理行为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行为。学校、教师、学生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以及这些主体依法进行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在家庭教育中,父母对子女的陪伴及言传身教是家庭教育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行为。

三、法律关系内容

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的实质是要确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人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并能要求义务人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均享有权利,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众多,但主要包括学生、家长和教师三类权利主体。在学生、家长和教师的教育权中,学生的受教育权是最基本的教育权利。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家长的教育權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享有的权利包括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其中,教育教学权、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学术自由权、教育指导权、教育评价权和教育批评权等,是基于岗位职权的教师教育权,是教师作为专业人员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的特殊权利,而这种特殊权利又与一般专业人员的权利不同,它集职权与职责于一身,具有公权力性质和强制性。

目前我国并没有出台家庭教育法对家长的教育权进行规定,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只是强调了父母对子女教育的义务,但并没有明确将教育子女列为父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國义务教育法》两部法律都没有对家长的教育权利做出相应的规定,家长不是教育权利主体,而是教育义务主体。虽然父母对子女行使教育权是理所应当的,但这种固有的自然权利并没有通过法律明确予以规定。现行学校规章制度也没有明确说明家长所享有的教育权利,比如知情权、决策参与权与监督权等。现实生活中,父母的教育权不受重视,其子女教育以学校教育为主,家庭教育没有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导致有些家长漠视自己的教育权利。父母教育权的忽视甚至是遗忘,导致严重的家庭教育“学校化”倾向,学校教育甚至完全渗透到家庭教育中,家庭教育重点错位,成了“第二课堂”“补课班”,家长则成为学校教师的“助教”,学生权利受到侵害,家庭教育沦为了学校教育的附庸,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与自主性。学校和家庭的关系如何界定,父母与教师的教育权限如何划分,已成为权利研究的关键问题。从我国现状来看,要重视家庭教育,就亟需给家庭教育相应的合法地位。在家庭教育过程中,许多家长因缺乏教育理论和教育技能,不能很好地处理一些问题,导致家庭教育效果不理想。这种情况下,教育部门或学校可以帮助家长成立有关家庭教育组织,对家长进行教育、培训和指导。学校的教育权来源于父母教育权的委托,也应受到父母教育权的制约。同时教育权又有社会性,加之父母教育、家庭教育本身具有缺陷,因而父母教育、家庭教育应受国家、社会、法律法规的监督与指导。国家教育权和父母教育权相互制约才能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的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均承担义务,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众多,但是主要包括学生,家长和教师三类义务主体。关于学生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关于教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关于家长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七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可见,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父母应具体履行哪些教育义务,教师和家长之间的义务划分也不够具体。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这意味着教育权利较大的教师应承担更多的教育义务。现行法律对教师的义务做出了规定,要求教师既广泛关注学生,又关注每位学生的特殊性,这必然要求教师和家长沟通交流。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教师和家长的沟通主要是依靠家长会或是家长主动与教师沟通。一方面,有些家长对教育义务没有清晰认识,缺乏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方法,没有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另一方面,当学生的学习或生活出现问题时,教师将教育义务和教育不当的责任推给家长的做法也屡见不鲜。出现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主要是因为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够具体,使得教师和家长难以保持一种和谐稳定的关系,双方难以恰当行使教育权、履行教育义务。

四、家庭教育权的保障

首先,要着手制定高层位、专门的家庭教育单行法或行政法规。目前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法》等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只泛泛地提出了家庭教育的指导意见和一些构想。面对社会转型、家庭变迁、教育变革,以及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矛盾与冲突,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解决越来越突出的家庭教育问题显得过于宏观和抽象,且效力偏低。近年来,一些国家和地区日益重视家庭教育,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律,明确了家庭教育实施策略。如2003年我国台湾地区专门颁布《家庭教育法》,之后又出台了《家庭教育法实施细则》。我国应尽快制定家庭教育法,从法律层面对家庭教育的性质和地位、家庭教育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家庭教育的内容和范围、家庭教育的特别原则和工作机制、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衔接和协同的体制机制、家庭教育法律关系秩序的法律保障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规定。

其次,要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权利,尤其是明确家长在学校所享有的各项权利,主要包括:一是知情权。知情权是确保父母参与公共教育运行必不可少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立法明确,家长有了解学校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成绩评价标准的权利并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承担相应的为父母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二是教育决策权,学校在进行教育决策时要充分考虑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对教育上的措施、决定必须征得父母的同意,如果父母不同意,则该项措施、决定便不能生效;三是监督权,通过各种形式保障家长对学校教育行使监督权,包括对教师教育的监督和学校内部管理的监督。

最后,要在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中明确家庭教育相关主体的权责范围,防止教育权的滥用。目前我国教育相关法律普遍存在着忽视家长教育权、过分夸大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教师教育权的倾向。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和教师教育权都是公权力,它们可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教育权利,也可能因为膨胀而侵犯公民的教育权利,因而都必须防止权力滥用。对于教育公权力来说,教育法律法规既是其行使的规范化依据,又是其行使的约束性依据。为此,国家要完善教育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法律关系及其教育权边界;建立健全有效的家长监督、评价、受理及可诉机制;建立健全学校对家长管理的可诉和反馈机制。

参考文献:

[1]尹力.试述父母教育权的内容——从比较教育法制史的视角[J].比较教育研究,2001(11):11-16.

[2]刘永林.教育行政权及其法律控制[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98-101.

责任编辑 徐向阳

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范文第2篇

1 师资配置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性

1.1 保障我国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我国教育改革取得的成果也越来越丰富。为保证我国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 就必须合理调配教师资源, 确保其在义务教育阶段中可以有效的发挥自身的教育价值, 为国家和社会培育新一代社会主义接班人, 因此, 师资配置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1.2 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

为了提高国民综合素质, 我国从很早开始就实行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的原则是公平公正, 即保证每个孩子都能接受良好的教育, 为其日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师资力量的正确配置非常重要, 因为其关乎孩子的教育未来, 更关乎国家的发展未来, 所以在现阶段促进师资配置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是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大阔步向前迈进的重要基础。

2 目前我国师资配置与义务教育发展不均衡的原因分析

2.1 区域内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根本原因

目前, 我国城乡经济差异非常明显, 优秀的教师资源普遍集中在经济水平较高的城市, 而在一些偏僻的乡村, 优秀教师几乎成为了极稀缺资源, 生长在大城市的孩子不费吹灰之力就能跟随名师学艺, 而乡村还能却只能在一两个教师的带领下坐井观天, 这样的义务教育显然已经违背了其公平公正的教育原则。

2.2区域内教育政策的不同和“重点教育”政策的误导

目前, 我国的地域性教育政策仍然存在, 地域保护的观念让师资配置面临非常尴尬的局面, 有些教师要离家近、有些教师要福利好, 种种利益冲突使得区域内教育政策经常要面临重新整合和调整的困难。同时, “重点教育”是每个家长和学生的共同期待, 区域内重点学校必定人满为患, 而二等学校却门庭冷清。

2.3 区域内教师流向政策的错位

首先, 教师流动的特点具有高专业性和高业绩性, 即越是高专业和高业绩的教师, 其流动性就越大, 其实这也不难理解, 因此从其自身发展前景来看, 越优质的学校就能为其发展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 同时, 由于区域内教师流动成本小, 有些学校为增强自身教学质量, 会高薪引入优秀的教师。综合以上两点来看, 区域内教师流向正呈现一种单向趋势。

3 师资配置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对策

3.1 加大资金投入

首先, 应建立标准化学校, 不搞特殊化, 即每一所学校都拥有义务教育要求的基础设施和教育资源;其次, 要加强教师培训, 尤其是职业道德培训, 让其明白其担负的社会责任, 以服从现阶段我国的师资配置制度;然后, 要加强宣传工作, 凸显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 弘扬教育正能量, 树立教育新榜样;最后, 采取积极的经济政策, 扶持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3.2 践行我国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念转嫁到教育事业中, 便是要注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发挥教师的教育才能, 培育更高素质的现代化人才。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一直践行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师资配置与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正是在遵循我国基本发展原则基础上的拓展和延伸, 对现阶段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3.3 实现区域内和区域间的教育资源共享

教育资源共享意味着每所学校和每位教师所享受的教育资源是同等的, 即使会有差异, 也只是体现在特殊政策上 (例如特殊教师的补偿政策、完善已有的教师流动政策等) 。区域内和区域间的教育资源共享需要各级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并加强合作, 力争做到“一碗水端平”, 即不搞特殊化、不搞形式主义、不搞地域歧视。

结束语

义务教育的发展离不开师资力量的综合调配, 对农村地区来说, 师资力量短缺, 对大城市来说, 师资力量饱和, 但是两者经济发展水平似乎已经决定了这样的一个矛盾教师不愿出城、不愿下乡, 这就直接造成了师资力量配置的不合理, 义务教育公平也就很难保证, 上述中提到的有关师资配置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对策是笔者的浅见, 希望可以对教育部门综合配合教师资源有所帮助。

摘要:师资配置与义务教育两者之间关系密切, 表现在有效的、合理的师资配置可以很大程度上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稳定发展, 而不断完善的义务教育制度又会反作用于师资配置, 保证其更加有效、合理。本文对师资配置与义务教育如何实现均衡发展做如下探究。

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范文第3篇

一、新加坡义务教育经费配置的经验

(一)义务教育经费来源多样

新加坡的义务教育经费除了国家财政的拨付外,很多是来自于新加坡各界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的捐赠。新加坡的很多学校都设有董事会,其组成不仅包括了学校领导和学生家长,还包括了很多银行家、企业家。相应地,校董会的成员也会以各种方式助力学校的发展,提供包括资金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支持。这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新加坡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也保证了学校发展的财源。

(二)重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1. 从教育投资总量大

新加坡政府意识到要同先进经济体竞争,必须提升国民的整体素质。因而非常重视培养和提升国人的教育水平。新加坡政府在教育方面的总支出总体上呈现出连年增长的态势,在2016年,新加坡的政府教育总支出达126.6亿美元,而与此同时,当年新加坡的国内总值为2970亿美元,教育总支出占GDP的4.3%。该比重在发达国家中十分罕见。

2. 教育投资占财政开支比例较大

长期以来,新加坡的教育投资占政府财政支出的比重一直是排在第二的,比重基本在20%以上,仅次于国防支出。同期的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教育经费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比重分别为11.3%、13.1%、8.9%、10.5%。新加坡作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参与者,经济在2008年的全球经济危机中遭受重创,但其仍未减少对教育的投入,而是将教育经费投入维持在了一个与经济危机爆发前同等的高水平。

3. 生均教育经费水平高

如上表所示,新加坡生均教育水平非常高并保持着逐年增长的趋势,这一方面说明新加坡经济发展水平非常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新加坡政府十分重视本国义务教育,在学生身上投入非常大。如在2016年的时候,新加坡的小学人均教育经费就已经达到10600美元,而初中生的人均教育经费高达13213美元,而当年我国生均公共财政教育经费的数额,小学阶段为2610.80元,初中阶段为3562.05元,差距明显。

(三)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法制化和集权化

新加坡的法制化管理保证了学校公用资金的到位,廉政制度监督贯穿于教育经费使用的各个环节,能最大程度地保证教育经费足额足量的用到实处,发挥教育经费的最大效用,助力相关教育政策的有效推进,完整严谨的机制使得教育经费的每次使用都可以有效促进当地基础教育的进步与发展。

二、越南义务教育经费配置的做法

(一)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重大

(数据来源:世界银行公开数据,https://data.worldbank.org.cn/)

革新开放以来,越南政府不仅在经济领域取得了显著成就,而且在教育领域的快速进步也引人瞩目,各级政府按照基础教育法的要求,不断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上表很直观的展示了越南义务教育经费逐年增长的趋势。在政府财政支出内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也占据很大比重,政府财政支出的近五分之一都用在了义务教育发展上,这也是近年来越南基础教育迅速发展,辍学率、文盲率明显下降的重要原因。

(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制度

20个世纪中后期,越南政府陆续出台了数部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将义务教育阶段的管理权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为“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在教育领域,地方政府,如乡政府负责筹措教育附加费,乡政府也应掌管相应的教育经费管理权,这样有利于各基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发展教育,在教育管理与教育经费支出方面获得自主性,但是也不摈弃中央政府的管理,大政方针以及应急事件的处理权仍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手中。

(数据来源:越南财政部,www.mof.gov.vn)

(三)义务教育筹资形式多样

以往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来自中央政府的义务教育财政拨款,而越南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集资和社会捐助以及个人支付的教育费用,筹资形式具有多样性,可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丰富义务教育经费获取的渠道,给越南义务教育发展以强有力支持。此外,越南中小学教育坚持“两条腿走路,多渠道筹资”的方针,坚持公办和民办相结合。

三、新越义务教育经费配置经验的启示

(一)继续加大义务教育经费的投入

一方面应扩大国家教育经费投入。首先,应继续提升“两个比重”,扩大教育经费在GDP中的比重,提高义务教育经费在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中的比重。其次,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结构上也要注意地区间平衡,乡村和城市平衡,加大对中西部贫困落后地区的义务教育的投入。再次,在扩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发展我国义务教育的同时,要时刻关注其他国家在义务教育经费配置中的做法,及时学习总结经验。最后,在扩大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情况下,经费投入方式切忌“一刀切”,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什么地方需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需要多少,以何种形式拨付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拓宽义务教育经费筹集的渠道

新加坡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方面实践经验丰富,我国也可以在多渠道筹集义务教育经费上向新加坡学习。社会投入是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市场的手段,开办对教育事业有倾向性的银行,增加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保障能力,用金融的方法增加投入的主体。

(三)科学管理使用义务教育经费

科学管理使用教育经费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完善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制度。将经费的预算、下拨、筹集、政府财政支出比例等都纳入制度化管理中,明确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的范围。二是要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制度,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新加坡的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的法制管理理念,从源头上划分责任,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责任体系。

摘要:自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在2010年建立以来, 中国与东盟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日益频繁, 这不仅表现在双方经贸领域, 也表现在双方教育的教育领域, 给双方的教育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在教育合作的基础上学习东盟各国各阶段教育发展的经验与方法, 可以更好地为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服务。本文以东盟国家中的新加坡和越南为例, 分析新越两国的义务教育经费配置经验, 运用图表数据直观展示其经费配置效果, 在此基础上, 总结归纳两国的义务教育经费配置经验与做法, 并提炼出适于中国义务教育发展的经验, 以期为我国义务教育的经费配置提供些许建议, 加强我国与东盟在教育领域的合作。

关键词:新加坡,越南,义务教育,经费配置

参考文献

[1] 陈园园, 李星.新加坡基础教育改革的特点分析[J].教学与管理, 2010, (22) :78-80.

[2] 张一帆.中国东盟教育合作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东南亚纵横, 2007, (11) :49-54.

[3] 程荃.中国与新加坡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教育投资政策比较[J].高教探索, 2006, (05) :44-46.

[4] 彭运锋.越南基础教育现况[J].基础教育研究, 2008 (02) :53-54.

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范文第4篇

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的新《义务教育法》于9月1日开始施行。当前,全社会认真学习贯彻新《义务教育法》,意义重大。

一、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新《义务教育法》的社会背景、精神实质和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快速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与变化,《义务教育法》在许多重要方面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经费未能得到保障、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负担过重、素质教育未能得到有效实施、义务教育阶段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等方面,社会反响较大。对此,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在认真听取教育系统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向全国人大提出了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得到了全国人大的采纳和支持。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教育部于2003年底启动了《义务教育法》的修订工作,历经3年,于今年6月29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已于9月1日起施行。

新《义务教育法》共八章63条,与修订前的《义务教育法》相比,不仅内容得以极大的丰富,而且以法律形式突出规定了五个方面的重点问题:一是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二是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三是对规范办学与收费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四是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五是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阐述。

新《義务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教育部门要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高度,深刻认识新《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依法履行职责,遵守法律规定,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各项工作。

二、认真研究,依法行政,切实抓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工作。

近年来,辽宁省教育系统在1998年完成“普九”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实施了“两类新三片”(“两类”指“提高”和“双高”(高水平、高质量)“普九”;“新三片”指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发展处在省划定的巩固片、提高片和“双高”片的层面上,达到高水平、高质量的“普九”)规划。扎实推进义务教育课程改革,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加大城区薄弱学校改造工作力度,加快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步伐,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加强中小学教师的培养与培训,完善中小学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建立扶困助学教育资助体系,使全省义务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我省义务教育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和贯彻新《义务教育法》,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的健康稳定发展。

1.坚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素质教育的认识,改革教学制度,优化课程设置,降低课程难度,精简教学内容,提高教师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减轻课业负担,将素质教育贯穿到义务教育阶段的全过程;二是要认真研究推进素质教育的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德育工作,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三是要按照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地统一在教育教学中,扎实推进课程改革,为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奠定基础;四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五是深化中小学评价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体系。

2.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是认真实施省政府即将下发的《辽宁省全面推进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及《推进计划》,及时完成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任务;二是进一步完善校长、教师交流制度,统筹区域人力资源,促进区域内中小学校师资配置相对均衡。要采取切实的政策和措施,鼓励骨干教师从城市到农村、从强校到薄弱学校任教,不断满足农村及边远地区中小学对优秀教师的需求;三是建立科学、规范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体系。

3.加强管理与监督,尽快解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难、上学贵”问题。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作出了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等具体规定,为清理名目繁多的教育收费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义务教育学校一是要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还惠于民,取信于民;二是要贯彻落实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残疾、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等不同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规定;三是把加强义务教育管理和监督制度建设工作落到实处,加大投入力度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力度,尽快解决“上学难、上学贵”问题;四是教育部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公共财政保障机制的落实情况加强督导检查,积极配合省纠风办等部门对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的事件进行曝光和处理。

4.认真研究法律规定,做好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是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对全省义务教育统筹规划的要求,做好推进义务教育的各项工作;二是要依法执行义务教育的有关国家标准。义务教育规定了一系列基本标准,如义务教育的办学标准,学校的建设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为义务教育的规范、统一实施创造了条件;三是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义务教育经费完全用于义务教育。

5.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一是新《义务教育法》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贯彻新《义务教育法》作为重要的督导内容,制订具体可行的专项督导计划,认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二是要注重对义务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督导检查,对各地出现的违反新《义务教育法》规定的行为,要认真做好调查和处理工作;三是要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全面提高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6.要做好学习宣传工作,为贯彻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创造良好的氛围和环境。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带头学习好新《义务教育法》,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要把研究制订贯彻新《义务教育法》的配套法规及实施细则作为重点;二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工作,要积极协调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将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普法规划,作为近两年普法的重要内容;三是要充分发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会组织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城市社区、农村、工矿企业、建筑单位等,向广大家庭、父母和适龄青少年宣传新《义务教育法》,使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青少年、社会组织了解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四是要重点宣传修订《义务教育法》的重大意义和精神实质。在学习宣传活动中,通过总结本地区近年来义务教育工作、特别是政府采取措施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宣传全省义务教育工作所取得的丰硕成果。

我们要认真做好新《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和贯彻工作,开拓创新,奋发进取,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而不懈努力。

(作者系辽宁省教育厅厅长)

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范文第5篇

《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是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因而,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范文第6篇

为预防和控制春季各类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进一步保护校园周边社区环境卫生面貌,我院团委以世界卫生日的到来为契机,结合今年世界卫生日“城市化与健康”的主题,同时配合张家村街道办事处对社区的专项环卫活动,于4月11日上午开展了义务清扫街道的环卫活动。

当天上午9时,我院200余名学生代表在教学楼前集结,院团委田华书记主持了义务劳动的誓师仪式。学院总务处XX处长参加了誓师仪式并向同学们强调了此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在誓师仪式上,田书记向大家传达了今年世界卫生日的主题和理念,同时号召大家抖擞精神,自觉投身到美化环境的义务劳动中来。本次活动以系团总支为单位,对黄雁村十字至朱雀大街十字路段两侧人行道和公共设施进行了义务清扫。

在活动中,同学们积极响应,自觉践行。从地面到栏杆、从路灯到阅报亭、从电线杆到电话亭,甚至是如“牛皮癣”般的小广告,同学们也都认真耐心地清洗着。这一切充分体现了同学们携手为世界卫生日增添一份光彩、共创美好生活环境的决心。活动中,学生们礼貌的向路边的商户借水洗抹布,商户们也乐意支持。经过师生们的默契配合,我们的劳动成果也赢得了路人、环卫工人及临街商户的赞许。

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范文

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范文第1篇摘 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互联系、互为补充,两者密切配合才能有效地促进学生发展。但现实生活中,学校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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