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税务筹划
EPC税务筹划(精选4篇)
EPC税务筹划 第1篇
一、境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过程分析
EPC的项目管理模式包括了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等在内,是一种直至工程竣工移交总承包的模式,这种项目管理的模式具有诸多优点,包括了:第一,有助于工程设计与采购、工程施工方案的整体优化。第二,能够实现工程设计、施工等统一管理,还能有效地缩短施工工期。第三,能够有效地对项目目标以及整个项目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施工质量等进行综合地控制。第四,有助于发挥工程建设过程当中设计主导性作用。第五,帮助项目管理者积累更多的工程经验,有助于不断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一)启动阶段
项目启动阶段包括了定义现有项目或者新项目的阶段。在这个阶段需要做的工作内容就是选定工程项目的经理,开始授权项目并定义项目的初步范围等,将工程建设所用资源以及初步的财务资源等进行落实。另外,要将参与建设管理的人员进行登记,并且制定相应的项目章程,使整个建设施工按照章程管理,章程批准生效后便可以正式启动项目。在这个阶段,提前确定项目经理、编制工程项目章程有利于确保项目达到业务需求。现如今,我国的石油企业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并且已经广泛应用了EPC的项目管理模式,但是由于对项目准备阶段缺乏重视,导致整个项目难以达到实际业务需求,从一定程度上妨碍了项目的正常进行。
(二)规划阶段
项目经理在规划阶段,要明确项目范围、定义以及优化目标,并且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石油工程的项目管理具有极强的复杂性和综合性,这就要求了项目经理要对项目施工实施信息进一步的分析与反馈,深入掌握更多信息,使信息更加明细。规划阶段在整个项目管理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个阶段能够确定项目管理的战略、战术以及施工方案。在实施项目管理的过程中,项目经理要编制并优化管理的计划。如果计划一旦发生变更,务必及时调整或者重新制定计划,并且针对变更,做出相应的调整,提交管理计划变更的申请,通过项目变更委员会的审批之后由项目经理及时进行记录,通知相关人员实施变更计划。
(三)执行阶段
在项目管理的执行阶段,项目经理要将项目管理的计划严格执行到各环节工作当中,并且满足项目管理的规范。具体来说。项目经理要按照管理计划对参与建设的人员与资源进行合理调配,整合所有资源并应用到项目活动中去。此外,施工单位总承包商在此阶段,应当严格完成任务、减少设计的变更。最后,工程的采购和施工应当与设计互相紧密结合起来,有效避免施工材料采购失误、施工质量不好等因素造成的返工,从而控制了项目成本,保证施工工期。除此之外,项目经理还应加强与各环节施工人员的沟通,对施工难点、重点问题进行相互协商与讨论,确保工程顺利施工。
(四)监督控制阶段
在项目的监督控制阶段,其内容包含了项目跟踪、项目审查以及调整项目的进度和绩效、识别并启动变更等。项目尽量要定期对工程项目的绩效实施测量与分析,便于识别偏差,并对项目进行严格的监督与控制,为相关问题提供预防措施、解决措施等。在项目管理的监控阶段,总承包商要随时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监督,还应控制相应的施工风险,保证质量。
(五)项目管理的收尾阶段
在项目管理的所有阶段完成后,项目经理要多此次项目管理进行评价,对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且仔细分析各个阶段的管理效果。在项目管理的收尾阶段,项目经理要及时记录整个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及其造成的影响,有助于下一次更好地进行项目管理.1.5.3 记录经验教训项目经理要认真分析项目的各个管理阶段,分析自身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并且记录相应的经验以及教训,为下一次的项目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二、如何对境外EPC工程总承包进行合理筹划
综上,笔者对EPC工程总承包过程进行了分析,为确保海外工程筹划工作的合理开展,跨国企业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例如:转移定价手段的应用、中介国际公司的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等组织形式的构建,通过这三个方面来确保海外EPC工程的合理进行,为跨国企业创造更多经济效益。
(一)合理利用转移定价
跨国企业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手段来进行合理筹划,这种手段也是促进企业利润不断增长的关键策略。据调查研究,转移价格作用于国际税务筹划,并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当然跨国企业在应用该措施时应考虑到不同国家税率的不同会产生巨大的价格差。跨国企业借助转移定价措施能实现企业利润的有效转移,大大降低跨国公司总纳税额。跨国企业子公司在交易时应按照所在国家的相关条例予以实施,促进跨国企业利润的有效增长。
(二)建立中介国际公司
对境外EPC工程总承包合理筹划,可以通过中介国际公司的建立来实现。之所以要采取这种方法,主要是由于中介国际公司能充分减轻税负。通过对中介国际公司的建立能获取相应股息,与此同时,子公司能通过该手段来享受更多优惠。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建设地点的选择上还应考虑到一些因素,如:税收低。此外,如果将子公司建立在税负较高的国家时,跨国公司可以将自己的产品通过中介国际公司转移到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不必要的税负,对跨国公司而言具有重要作用。就目前来看,香港与瑞士是最适合建立中介国际公司的地区。
(三)构建有利的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的构建是促进跨国企业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关键措施,据此跨国企业必须予以重视。现阶段,大部分跨国企业都成立了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企图通过这种组织形式来提高企业自身经济效益。值得注意的是,子公司或分公司都应在母公司的管辖范围内,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所获取的利润都必须交予母公司,而并非是独立于母公司的存在,就跨国企业子公司而言,它所获取的利润会交给母公司,并按照母公司所处国家相关税法来合理纳税,跨国企业通过组织形式的建立能实现自身经济效益的提升,有利于跨国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结束语
EPC总承包模式凭借其优势在国际上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但是国际EPC合同的特点也决定了在国际EPC合同评审下承包商会面临更多的风险。因此,在EPC项目税务筹划中中必须要全面分析并正确认识承包商面临的主要风险,然后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应对,进而促进风险得到有效预防、分散和控制。
参考文献
[1]袁军丽.境外EPC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税务筹划探析[J].中国集体经济,2015
[2]唐永峰.境外EPC总承包项目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J].财会学习,2013
浅谈境外EPC项目的税务管理 第2篇
关键词:境外EPC项目,税务,管理
EPC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项目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 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建筑施工、性能测试等工作, 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进度全面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已被定位为带动我国货物出口、境外资源开发、对外投资、技术贸易的综合载体和落实“走出去”战略的最成熟、最可行发展路径。从经济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看, 对外投资是“走出去”的主导形式, 但就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竞争优势条件看, 对外承包工程才是我国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最主要形式, 应以对外承包工程为先导, 带动境外资源开发和对外投资的发展。从地域分布上看这些项目主要分布在非洲、中东、东南亚、拉美等基建较不完善、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由于我国企业“走出去”时间较短, 海外情况相对复杂, 海外EPC项目税务管理存在诸多的问题, 将对项目的损益存在很大的影响, 严重的甚至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
针对海外EPC项目, 税务管理需要关注EPC项目执行的三个阶段和抓住两条主线。三个阶段是指:合同签订前的税务筹划, 合同开工后的管控落实, 项目结算后的总结培训和评价;贯穿在这三个阶段的两条主线是国内的税收优惠和国际的税务风险规避。
下面按这三个阶段来进行阐述。
一、海外EPC项目合同签订前的税务筹划
海外EPC总包项目的税务管理在初期阶段主要是进行税务筹划, 这一阶段筹划的重点在于了解并利用好国家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通过调研考察和磋商, 全面了解国外相关税收政策, 思考合同如何报价, 解决合同的税务条款如何签订等问题。
(一) 利用好国家对海外EPC项目的鼓励性税收政策
1. 流转税。
在流转税方面, 相关税收政策主要集中在免税以及出口退税上。根据《应税服务使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 (2013) 37号文件的规定, 向境外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在EPC项目的设计部分 (E部分) 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对于采购部分 (P部分) , 对外承包工程所需要出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施工机械和中间产品, 甚至连生活用品在内, 都可以按规定享受退 (免) 税政策。国家实行免征或者退还出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以降低企业税负, 增强“走出去”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建筑安装部分 (C部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劳务可免征营业税。
2. 税收协定。
在税收协定方面, 截止2014年3月底, 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99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其中97个协定已生效, 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通过税收协定, 企业可以享受到的协定待遇包括:
(1) 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在项目所在国不缴纳所得税或享受减免税。依据税收协定的规定, “走出去”企业从项目所在国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等, 可享受减免部分甚至全部的优惠待遇;“走出去”企业在项目所在国从事承包工程活动, 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183天的, 可免于在该国征收所得税。
(2) 避免双重征税:由于在境外开展EPC总包项目必然存在跨国所得, 一定会产生双重征税问题。利用税收协定获得税收抵免, 可以有效降低“走出去”企业税收成本。协定一般规定在项目所在国已经纳税的所得, 在计算我国境内应纳税款时, 对其在境外的已纳税款进行抵免。特别指出的是, 如果“走出去”企业在项目所在国享受的减税、免税额等优惠待遇, 也可以依据税收饶让的规定, 视同已按项目所在国税法纳税, 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限额抵免。
(3) 避免企业受到歧视待遇和解决跨国涉税纠纷等。税收协定当中也会对非歧视待遇和解决纠纷提供沟通途径和方法。如果企业认为项目所在国违背了税收协定的无差别待遇原则, 对其形成歧视待遇时, 就可以利用税收协定向企业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由国家进行双边磋商来维护企业税收权益。
3. 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 有境外工程承包的企业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可以依法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需要说明的是, 我国对企业境外所得的抵免采用“分国不分项”的办法。即在计算抵免限额时, 企业来自不同国家的所得只能单独分别计算, 不能合并计算;而在计算所得税抵免限额时, 不再区分种类, 对同一个国家的全部所得, 采取合并计算的方法。
4. 关税和印花税。
在关税和印花税方面, 我国政府目前对一些出口商品征收较低税率的关税或者免征关税。由于相应的产品种类繁多, 有的还处在不断地变化中, 因此需要企业要实时关注相关产品关税政策及其变化。在印花税方面, 由境外子公司与业主在境外签订的建筑安装合同, 并且也不带入国内使用, 则该合同也不需要贴花。
由于EPC项目一般分为OFFSHORE (含E、P部分合同) 和ONSHORE (含C部分合同) 合同两部分, 所以相关的税务管理也分为国内国外两部分来进行, 企业需要按照统一筹划、科学合理、相互衔接、因地制宜的原则来进行筹划。国内主要关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外主要考虑项目所在地税收优惠政策。
(二) 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政策调研及分析
对于第一次在项目所在地开展EPC项目, 应从EPC项目开始就要进行税务管理方面的调研考察。调研考察的途径主要有:
1. 大使馆以及经参处:我国在该国的办事机构, 具有政策权威性;
2. 项目所在国的中资企业单位:了解他们的操作模式、项目税务管理的经验教训;
3. 业主以及项目所在国专业咨询机构:了解当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 该国经济活动所承担的实际税负;
4. 网络:善于利用网络进行学习, 进行资料的筛选、收集整理和思考加工;目前比较好的网站有商务部、国税总局、各国的经参处等。
调研考察的内容主要有:
(1) 项目所在国与我国之间的税收协定;
(2) 国外项目所在国的税法体系, 确定与项目相关的税种, 对这些税种的法律进行重点研究, 关注税收优惠;
(3) 项目所在国的有关技术及设备引进的法律法规;
(4) 项目所在国的进出口法律法规, 重点关注进口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
(5) 项目所在国的公司法, 工商管理类法规, 海外会计、经济、合同、商务、票据及投资等相关法律法规;
(6) 项目所在国外汇管理的法规。
经过学习调研后, 企业税务人员就要总结税务要点, 进行税务条款的筹划, 为签订合同提供税务支持。
(三) 海外EPC项目合同税务条款的筹划
合同价格的确定和合同的税务条款密不可分。海外EPC项目常见的合同税务条款, 一般分为几种情形:
一是业主负责项目所在国全部的税务。一种方式是项目所在国针对该项目颁布一个免税文件, 总承包方按照该份文件规定执行即可。另一种方式是业主负责缴纳, 就要在合同中清楚地写明有哪些税种, 如何缴纳, 以谁的名义缴纳以及缴纳的时间及形式等, 一般这种情况总承包方企业仅承担协助义务。风险在于很多税种的纳税主体是总包方, 如果业主反悔或者耍赖, 总包企业就会会非常被动, 所以要督促业主方切实执行合同, 同时也可以按概率计算这部分的税务成本, 必要时可以加成到合同价格中。
二是业主承担部分责任, 总包方除承担国内的税务, 还承担项目所在国的部分税务。比如说业主承担项目所在国关税、流转税及其他政府收费, 总包方承担所得税等。如果是这样的话, 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税种, 具体怎么缴纳以及由谁来缴纳。这种税务承担方式下的EPC总包方需要考虑好税负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做好onshore和offshore合同的分拆工作, 尽量转嫁到业主方。
三是总包方自己负全部的责任, 业主不承担税务责任。这就需要熟知当地税法, 聘请当地的专业人员协助总包方进行缴税, 同时要尽量争取业主的配合。一般来说, 所得税、增值税、市政税、扣缴税等这些税种是“走出去”企业重点关注。
二、海外EPC项目合同执行阶段的税务管理
(一) EPC合同执行阶段国内的税务管理
1、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为避免双重征税, 企业在合同签订后应该及时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然后向对方国家 (地区) 提供, 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
2. 免抵退及减免税优惠备案。
对于设计部分的增值税零税率, 需要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建筑安装部分 (C部分) , 根据营业税条例规定境内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劳务可免征营业税。
3. 出口退税的办理及管理。
出口退税对企业的利润及资金流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必须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
主要关注点:
(1) 单据整理:需要提供给税务审核的报关单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发票及其他税务局要求的单据, 并确保相关单据的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一致。
(2) 时间要求:在报关单退税联上的出口日期的次月起至次年4月各个增值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3) 换汇成本比:在报关时应保持合理的换汇成本 (换汇比) , 一般认可的换汇成本一般在2~6之间。
(二) EPC合同执行阶段海外项目现场的税务管理
我国“走出去”企业的海外市场目前还是主要集中在亚非拉等不发达国家和地区, 企业面临的特殊内外部环境对海外项目现场税务管理带来很多困难。
首先是项目所在国的税收体制不完善。没有完备的税收法制, 一方面企业无法确定所进行的筹划活动是否处于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 从而无法区分自己的行为是税收筹划还是违法逃税或偷税, 需要在执行过程中持续不断的与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和中介机构进行咨询, 保证合法性。
其次是税收政策不稳定。在一些发展中国家, 由于政局不稳, 往往没有一个持续稳定的税收政策, 使得税收筹划和执行面临诸多风险, 如政策不稳定、政策不统一导致的风险。
再次是税务执行不规范。严格意义上的税收筹划是合法的, 或者是不违反法律的, 但这种合法性还需要得到所在国税务机关的确认, 在确认的过程中, 客观上存在税收执法偏差而产生的筹划失败风险。
因此, “走出去”企业还要进行海外项目现场的税务管理。需要采取的措施有:强化领导, 明确分工;宣传培训, 做好执行风险控制;提高纳税遵从;建立公共平台, 共享涉税信息。通过上述手段, 最终建立高效合理的税务管理体系。
1、强化领导, 明确分工。
海外项目部力争做到税务机构人员结构完整, 企业总部要进行税务业务指导, 海外项目部税务主管要负责统筹协调, 具体税务人员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同时要有效借助外部力量, 可以找一些信誉高、本土化能力强的当地事务所来协助企业解决问题。
现场税务人员及其派出公司要肩负起全部的税务管理职责。工作职责包括收集所负责国家税务信息, 推动所属项目税务模式的落实和执行;跟踪并参与所属项目的税务筹划;组织实施日常税务工作, 加强当地税务遵从, 控制税务风险。
2、进行宣传培训, 建立内部培训体系。
海外项目部税务管理人员出国前要先学习、吃透EPC合同中相关税务条款。出国后, 项目现场的税务人员在工作中, 要进行传帮带活动, 加强税务队伍建设, 全面提升整体素质, 并使项目所在国的税务管理实行梯队化、体系化管理。
除了财税部门, 还需要针对性对特定群体进行宣传培训, 比如对签订合同的商务人员;工程管理部和采购物流等部门人员, 要针对他们关心的问题或者热点问题, 全面系统的进行国内外的税务宣传培训, 只有这样, 才能让他们多了解税务, 理解税务, 配合税务。提前沟通参与, 也有利于税务的今后工作, 扭转被动局面。
3、当地化的税务管理措施。
海外EPC项目境外机构在确定境外ONSHORE部分的合格供方时, 同等条件下, 优先选择当地合格供应商;项目所在地的服务合同 (含物资采购和工程分包等) 应实行含税价。
为满足当地税务管理和当地准则会计核算的需要, 按照见票付款的原则, 在收到供应商提供的合格票据后方予安排付款, 并严格按照当地税收法规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聘请工作严谨、细致, 恪守职业道德的当地会计人员, 进行会计凭证报表的处理, 并和当地税务师事务所合作, 让其协助审核和编制当地税务部门要求报送的各种税务报表, 这对总包方处理好税务方面的工作是十分必要的。这样本土化后也很容易通过当地税务部门的审查。要做好项目所在国税务基础工作, 从税务登记、账簿凭证到相关票据 (发票及专用发票) 都要严格进行管理, 做到按时、正确申报并按时纳税。时刻关注项目所在国税法动态, 尤其是相关的优惠政策, 持续税收筹划。
4、建立公共平台, 共享涉税信息。
企业要制定统一的税务管理标准, 通过监督评估来进行税务管理体系的完善。运用人机结合、等级排序等科学的评估方法来进行评估, 评估时要全面周详、科学计算, 不仅要系统化、制度化, 还要经常化、模式化。最终达到监督评价、管理提升的目的。
三、项目结算后的税务管理
项目结算后, 对于国内部分, 和项目相关的税务单据要进行存档整理等管理工作, 主要是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各种减免税备案表、出口退税单据等进行整理归档。对于国外部分, 走出去企业要根据企业发展战略, 项目子公司、合资公司的税务状况以及税务当地化的实际情况, 来确定是否要将项目公司注销。如果需要注销, 进行税务清理。如果需要存续, 则需要对当地的财务税务档案进行归档整理。同时, 要对项目所在地的税收法规翻译文件整理, 形成税务文字档案材料归类存档, 以便有新合同时能更好地操作。
最后, 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政策要持续关注, 税务资料也要及时更新完善。要及时关注税务法规所在国的信息, 必要时可以聘请国外的税务专家, 要求其提供所在国政府正在调整的商务法律、惯例以及税收法规变化的趋势, 从而及时对已有的税务成果进行更新完善。
参考文献
[1]杨斌著.国际税收.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2]王希学.施工企业税务筹划.国际商务财会, 2012 (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PC税务筹划 第3篇
风险一:被认定为混合销售的风险
目前, EPC总承包项目采用比较多的模式是:业主与总承包商只签订一个总承包合同, 其中包含设计、采购、施工等, 即总承包商向业主销售设备和材料, 同时为销售出去的设备和材料提供建筑安装劳务, 但其销售的设备和材料又往往不是自产货物, 这一系列现象正好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一旦被认定为混合销售, 就意味着总承包商要就其合同总承包额全部缴纳增值税或全部缴纳营业税, 具体由总承包商的主业决定。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 都是总承包商和业主难以承受的:如全部缴纳增值税, 则相应的设计、施工服务均按增值税税目纳税, 而这些业务总承包商均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只能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 与单独提供设计、施工服务缴纳营业税相比, 税负增加了数倍, 即使这部分税负可以转嫁给业主, 但如此大的进项税额业主不可能有足够的销项税额冲抵, 只能留抵, 这将占用业主大量资金;如全部缴纳营业税, 则业主无法从总承包商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无法抵扣购建固定资产价值中所含的增值税, 这对业主来说是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 为了避免这类问题产生, 可采用以下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1:将总承包合同按采购部分、设计和施工部分分拆成两个合同, 由两个关联公司分别和业主签订。这样做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被认定为混合销售, 但实际上是打破了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 限制了工程总承包商整体实力的发展, 不利于总承包商参与国际竞争。
筹划方案2:由总承包商和业主按采购部分、设计和施工部分分别签订两份合同, 总承包商对采购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设计和施工部分开具营业税发票。这样做虽然从合同上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分开了, 但实际上两类业务还是由一个主体完成的, 如果税务机关要求严格, 则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混合销售。
筹划方案3:在总承包合同外, 业主、总承包商和供货商对设备、材料采购签订三方补充合同, 在合同中明确业主为设备、材料的采购方, 总承包商负责设备、材料的选择和验收。实际上是将采购部分由总承包商买断改为代理采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供货商直接开具给业主, 设备及材料款项也由业主直接支付给供货商, 与工程款分开。这样做实际上也打破了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 而且总承包商的收入总额将因此下降, 会直接影响到其业绩, 此外, 总承包商还将面临成本暴露的困扰。
以上筹划方案各有利弊, 都只能作为权宜之计,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的“混合销售”问题, 还是要从立法角度充分考虑EPC总承包项目的特殊性, 出台相关文件予以明确。只有这样EPC总承包项目才能彻底摆脱目前的困境, 也才能促进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在我国的发展。
风险二:重复纳税的风险
总承包商面临的重复纳税风险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
一是, 假定总承包商被认定为混合销售, 则需要判定总承包商的主业, 以确定应缴的税种。在现行的税收法规中, 可供参照的就只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20号) , 其规定,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 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 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 原则上不再调整。但这只是一个参考, 并不是明确的执法依据。我国目前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税制度, 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都不会轻易放弃该部分税源, 在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分歧, 最终可能造成国税机关要求全额缴纳增值税, 而地税机关要求全额缴纳营业税的局面。
二是, 假定总承包商成功规避被认定为混合销售的风险, 可以分别缴税, 即设计、施工部分缴纳营业税, 采购部分缴纳增值税。根据税法原理, 营业税和增值税属于平行税种, 即缴纳增值税的不缴纳营业税, 缴纳营业税的不缴纳增值税。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除本细则第七条 (即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如能分别核算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则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规定外,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在EPC总承包项目中, 设备、材料均由总承包商承包, 没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 这样一来, 总承包商承包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后, 还面临被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要求缴纳营业税的风险, 这一问题在项目所在地与总机构所在地不同的情况下变得更为复杂。在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之前, 这个矛盾还没有办法解决, 只能利用现有的法规, 尽量缩小重复纳税范围。
筹划方案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关于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价值的确定, 在增值税转型前, 为防止总承包商通过将利润向设备倾斜来达到避税目的, 地税机关通常以总承包商的设备采购发票为依据确认不计入营业额的设备价值, 也就是说, 总承包商同业主的设备结算价和同供货商的设备采购价之间的差额无法从营业额中剔除。但是, 在增值税转型后, 由于总承包商要就设备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地税机关可以凭借总承包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可剔除的设备价值, 从而使设备增值部分的价值也可以从营业税应纳税额中剔除。
筹划方案2:而对于材料, 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规定能够完全化解这部分重复纳税问题, 但是有一点变化还是值得我们关注的。我们知道, 材料价款由两部分构成:材料原价和增值税。在增值税转型前, 总承包商同业主结算承包的材料时不缴纳增值税, 只缴纳营业税, 材料价款中所含的增值税也计入了总承包商的产值, 自然需要纳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但是, 在增值税转型后, 总承包商要就材料部分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缴纳增值税, 材料价款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再计入总承包商的产值, 则应该从营业税的计税基数中剔除, 否则会造成重复纳税。那么, 材料价款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从营业税税基中剔除后, 总承包商的营业税税负会相应降低。
风险三:加价销售带来税负增加的风险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 总承包商的利润是设计、采购、施工三部分的综合利润。在增值税转型后, 为了满足开票的需要, 总承包商需要将利润在三部分之间进行划分, 采购部分不分利润固然是对总承包商最有利的, 但是对这种通过平价销售将增值税转化为营业税, 从而规避增值税的做法, 税务机关通常是不能接受的。因此, 总承包商还将面临加价销售带来的税负增加的风险。
筹划方案1:一方面, 材料部分在增值税转型后要就加价部分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负有所增加;另一方面, 增值税转型前材料价款要全额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转型后总承包商同业主结算的材料价款中的销项税额可以从营业税税基中剔除, 营业税税负有所降低。那么, 这一正一反两方面的影响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假设总承包商外购工程材料采购价为C (含税) 且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商同业主的承包结算价为C+X (含税) , 其中X为总承包商同业主结算价较采购价的增值额。为简化计算, 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增值税转型前总承包商应承担的相关税费计算如下:应交增值税=0;应交营业税= (C+X) 3%。增值税转型前, 总承包商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 (C+X) 3%。
增值税转型后总承包商应承担的相关税费计算如下: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C+X) ÷ (1+17%) 17%;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C÷ (1+17%) 17%;实际应交增值税= (C+X) ÷ (1+17%) 17%-C÷ (1+17%) 17%=X÷ (1+17%) 17%;应交营业税= (C+X) ÷ (1+17%) 3%。增值税转型后, 总承包商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X17.09%+C2.56%。
如果总承包商承担的税费在增值税转型前后相等, 即 (C+X) 3%=X17.09%+C2.56%, 则X≈3%C。也就是说, 当材料增值率为3%时, 总承包商材料部分的税负前后没有变化;当材料增值率小于3%时, 总承包商材料部分的税负在增值税转型后有所降低;当材料增值率大于3%时, 总承包商材料部分的税负在增值税转型后有所增加。
筹划方案2:一方面, 设备部分在增值税转型后要就加价部分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负有所增加;另一方面, 增值税转型前设备价款加价部分要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转型后总承包商同业主结算的设备价款中的加价部分可以从营业税税基中剔除, 营业税税负有所降低。但是, 营业税税负的降低不足以抵消增值税税负的增加。
假设总承包商外购设备 (该设备可从) 采购价为C (含税) 且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总承包商同业主的承包结算价为C+X (含税) , 其中X为总承包商同业主结算价较同供货商采购价的增值额。为简化计算, 暂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增值税转型前, 总承包商应承担的相关税费计算如下:应交增值税=0;应交营业税=X3%。增值税转型前, 总承包商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X3%。
增值税转型后, 总承包商应承担的相关税费计算如下: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 (C+X) ÷ (1+17%) 17%;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C÷ (1+17%) 17%;实际应交增值税= (C+X) ÷ (1+17%) 17%-C÷ (1+17%) 17%=X÷ (1+17%) 17%;应交营业税=0。增值税转型后, 总承包商应承担的税费合计为X14.53%。
由此可见, 只要总承包商对设备加价, 设备部分在增值税转型后的税负就一定有所增加, 增加多少取决于增值额的大小, 增加的税负为加价部分 (含税) 的11.53%。
筹划方案3:税法并不是绝对禁止平价销售, 而是限制无正当理由的平价销售, 因此要尽量向税务机关做好关于EPC总承包管理模式特殊性的解释工作, 争取税务机关的理解。
在传统承包模式下, 通常是业主直接向供货商采购, 承包商主要负责施工。在我国积极倡导EPC总承包的形势下, 才将采购也承包给总承包商, 开始尝试这一新的项目管理模式。目前, 我国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的发展还处于过渡阶段, 在很多项目中, 采购实际上仍是由业主指定供货商和价格, 只是为了保持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的完整性, 才在形式上通过总承包商进行采购, 总承包商的利润仍体现在设计和施工部分。而且, 与传统承包模式相比, 在总承包环节平价销售也不会给国家造成税收上的损失。因此, 如果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的特殊性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则可以从根本上化解总承包商的财税风险。
风险四:价外收入带来税负增加的风险
在EPC总承包项目中, 存在业主向总承包商支付手续费、奖励费、代垫款项、运输装卸费及返还利润等情况, 在增值税转型前, 所有的类似费用都只缴纳营业税, 总承包商往往不注意列支的渠道, 但是在增值税转型后, 如果仍不加以注意, 凡是和采购相关的费用都面临着要列入价外收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导致这部分费用的税负大幅增加。
筹划方案:总承包商要注意和业主协商, 尽量避免将价外费用同采购业务挂钩。但价外费用中的运费比较特殊, 一方面, 运费必然伴生于采购业务, 很难从其他渠道列支;另一方面, 税法中有一些关于运费的特殊规定应当予以重视。
对于EPC总承包项目, 运费有以下几种结算方式:
方式1:供货商委托运输单位运输, 运输费用由供货商支付给运输单位, 发票开给供货商, 供货商将运输费用计入设备价值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总承包商结算。
在该方式下, 供货商可以按运费的7%计算抵扣增值税, 但同总承包商结算时, 要计提14.53% (17%÷1.17) 的销项税额, 供货商的增值税税负率为7.53%。
方式2:总承包商委托运输单位运输, 运输费用由总承包商支付给运输单位或者由供货商代垫, 发票开给总承包商, 总承包商将运费计入设备价值并与业主结算。
该方式规避了供货商和总承包商运费结算环节的增值税, 因此在传统采购模式下, 该结算方式被广泛采用, 方式1极少被采用。但是,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 总承包商同业主结算时, 运费还是要计提14.53% (17%÷1.17) 的销项税额, 而进项税额只能按运费的7%计算抵扣, 增值税税负由供货商转移到了总承包商身上。
方式3:业主委托运输单位运输, 运输费用由业主支付给运输单位或者由总承包商代垫, 运输费用发票开给业主。
在该方式下, 貌似运输费的进项税额可以由业主直接计算抵扣, 从而规避供货商、总承包商因运输费引起的增值税税负。但这里有一个问题, 货物的购销行为发生在供货商和总承包商之间, 而运输关系却发生在总承包商和业主之间, 实际上形成了货物销售与运输分离的事实, 税务机关将对此提出异议, 不允许业主计算抵扣运输费的进项税额。除非采购合同由供货商、总承包商、业主三方签订, 但这又打破了EPC总承包项目管理模式。
因此, 在EPC总承包模式下, 最有可能的是采用方式2来结算运输费。那么, 在增值税转型前对运费部分总承包商要交3%的营业税, 增值税转型后总承包商的税负率增加到7.53%, 较转型前增加了4.53%。要弥补这部分利润损失只能通过和业主谈判来解决, 如果由业主负担, 业主需多付给总承包商原运费5.3% (4.53%1.17) 的价款。
以上主要从总承包商的角度分析了增值税转型给总承包商带来的影响及应对的策略。而业主作为增值税转型政策的最大获益者, 在制订纳税筹划方案时不能只考虑自身利益, 还要兼顾总承包商的成本, 否则即使在纳税方面总承包商勉强接受了业主的条件, 但为了弥补损失, 很可能引发其他方面的风险。因此, 一方面, 对于可以通过筹划方案消除的影响, 业主应做到心中有数, 并帮助总承包商进行筹划;另一方面, 对于无法通过筹划方案消除的影响, 比如设备增值销售问题、运费问题等, 应准确测算对总承包商的影响, 并在确定合同总价时予以考虑。
此外, 作为业主还要注意把握好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范围, 做到应抵扣尽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9月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 进一步明确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本文认为该文件中有两点值得关注:
一是引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 对各类固定资产的范围进行了详细列举, 除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和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不可抵扣进项税额外, 其余均可依法要求抵扣。企业在具体应用过程中, 应注意不要仅仅关注这两类资产, 还要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其他大类的固定资产明细。因为有些资产从名称上看很容易被划入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 但如果认真分析其功能, 可能划入其他类更为合适。如果企业对其他类固定资产不熟悉, 就很可能造成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后果。此外, 企业在应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过程中, 还应关注其中的说明部分, 比如在“03”类建筑物中的“塔、烟囱”后的说明中注明“化工生产用塔类设备入2711”, 也就是说化工生产用塔类设备不属于构筑物, 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EPC税务筹划 第4篇
一、总承包商按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时存在的问题
(一)造成总承包商不平等竞争,对部分专业设计院开展EPC总承包业务不利
按现行税务政策,同一EPC工程总承包项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总承包商与其他总承包商形成了适用增值税税率17%和11%的差异。从业主方而言,在不含税价相同的条件下,选择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总承包商就意味着,要先支付较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虽然业主后期能够抵扣,但从资金流的方面考虑一般不会选择17%增值税率的总承包商。从总承包商而言,在同等条件下,按17%缴纳增值税明显因税率较高得不到业主青睐而处于竞争的劣势。
EPC工程的设计(Engineer)部分,专业的设计院最具有竞争优势。除公路、铁路、房屋、市政设施等建筑为主的EPC工程外,以生产工业产品为主的EPC工程如钢铁工程、炼油工程,设备供货(P)的部分占EPC工程总承包合同额的比例一般高于50%。而设计院普遍不具备设备制造能力,需外购或提供图纸由专业设备制造厂家生产,从某种意义上讲其设备的采购和销售环节是属于货物的批发或者零售,所以这些设计院承揽EPC总承包工程很容易被认定为混合销售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反而工程设计能力相对较弱的以工程施工为主的总承包商,混合销售按较低的11%税率增值税缴纳,不利于设计院开展EPC工程总承包业务。
(二)各地方税务机关对于混合销售税法相关规定执行口径不一
国税总局未进一步解释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如何界定,各地方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的规定解读不一。如湖北省国税局2016年4月25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一辑》第1条,“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河北省国税局2016年4月30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第十五条,“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3)企业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地方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业主以及基层国税机关普遍认为,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即只要总承包合同分别注明E、P、C价款并分开核算可以分别按适用不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同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二十八条,“二十八、关于销售建筑材料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征税问题:销售建筑材料(例如钢结构企业)同时提供建筑服务的,可在销售合同中分别注明销售材料价款和提供建筑服务价款,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注明的,按照混合销售的原则缴纳增值税。”更加印证EPC总承包合同分别注明E、P、C价款并分开核算可以分别按适用不同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观点。
各地方对于混合销售税法相关规定的理解偏差造成的执行口径不一,给不同地区企业承揽EPC工程总承包业务造成不平等竞争。
(三)业主对税法有关混合销售的规定遵循度低,导致总承包商也难以执行
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实际签订的EPC工程总承包合同业主一般要求注明E、P、C各部分的金额,以及设计(E)的部分按6%、设备供货(P)的部分按17%、安装施工(C)的部分按11%开具增值税发票。总承包商处于合同方弱势,很难要求业主遵循税法有关混合销售的规定,接受按总承包合同额的11%或17%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给总承包商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四)对于施工部分增值税预缴,总承包商难以兼顾各方利益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作为总承包商,混合销售行为按17%缴纳增值税,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增值税应全部在总承包商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不需要向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施工部分3%的增值税。大型EPC总承包工程,涉及的预缴税款金额较高,工程所在地政府对于税源流失难免会对业主施压,进而对工程顺利进行产生不利影响。其他单位作为总承包商EPC工程总承包混合销售按11%缴纳增值税,是否是按EPC工程合同全额在施工所在地预缴3%,还是仅就施工部分预缴,目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按EPC工程合同全额预缴,则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一旦提出异议总承包商将存在重复纳税的风险。
受上述多种因素影响,实际中EPC工程总承包,鲜有企业按混合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为规避EPC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混合销售税务问题,部分企业将EPC工程分拆成E、P、C多个单项合同,分别按单项合同的业务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这样也只能从合同形式上看是兼营行为,仍未改变是混合销售行为实质,给企业埋藏潜在的税务风险。
二、EPC工程总承包税务对策
对于已在主管国税机关登记认定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且上年货物销售额高于50%的总承包商,为避免按混合销售全额缴纳17%的增值税而导致含税总价过高影响中标,建议采取的税务对策如下:
(一)联合体形式签约将P的部分与EC的部分由不同法人来履行
承揽EPC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建议签订EC合同,P的部分由能控制的第三方(一般是子公司或关联方)来签订。或者与第三方组成联合体签订EPC合同,约定P的部分由第三方提供。这样总承包商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又能避免混合销售的税务风险。对于EC合同,C的部分还可以进一步考虑甲供材合同适用增值税率3%的税收政策。
(二)P的部分采取只收管理服务费的方式
可以考虑将P的部分采用委托采购的合同签订模式,即业主委托EPC总承包商代为采购设备并支付一定比例的服务费。设备供应商直接开发票给业主,由业主直接付款或者按照委托采购协议由总承包商代付给设备供应商。
三、对于混合销售税务政策的建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有关混合销售的规定,在EPC工程总承包的实践中不同总承包商适用的增值税率不同,以及业主普遍不认可对混合销售按合同全额适用一种增值税率造成对税法遵从度较低,给总承包商以及业主都带来了税务风险。同时,2016年5月20日住建部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明确提出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EPC总承包模式作为一种主要的工程总承包模式要大力推进。要求在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过程中,行业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研究,促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对现行混合销售税务政策的建议: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EPC总承包合同允许选择分别适用增值税率
对于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注明了E、P、C各部分金额,且能单独分开核算的应允许总承包商设计(E)的部分按6%、设备供货(P)的部分按17%、安装施工(C)的部分按11%缴纳增值税。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对E、P、C各部分金额拆分合理性的监控,对于E、P、C各部分单独核算为亏损的进行重点检查。对于通过价格不合理拆分,造成少缴增值税的税务机关按《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即“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进行处理。
(二)提高业主对混合销售税法规定的遵从度
实践中,业主对混合销售税法规定往往缺乏了解,以及地方税务机关对混合销售行为执法尺度宽松,而导致处于弱势的总承包商被动发生不遵从行为。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混合销售税法规定的宣传力度,维护执行税法的严肃性,提高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同时,加大对EPC总承包业务的税务检查力度,充分运用稽查手段,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遏制纳税人的侥幸心理。
四、结束语
在EPC工程总承包中,总承包商应充分关注混合销售的税务风险,有必要对总承包合同进行一定的安排,以便合理筹划为企业减轻税务负担。同时,笔者认为在现行税制下,仍需对EPC总承包业务混合销售相关税收政策的进行完善,从根本上解决EPC总承包商遵从税法的难处,促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快速发展。
摘要:EPC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也是住建部目前大力推行的一种工程总承包模式。EPC工程总承包商必须充分认识EPC工程总承包存在的混合销售税务问题,并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规避税务风险。同时,本文从税收法规的角度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混合销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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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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