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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游戏权利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81

儿童游戏权利范文(精选11篇)

儿童游戏权利 第1篇

一、我国与全球整体儿童性侵犯罪现状对比

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 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 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 1998年为2948件, 1999年为3619件, 2000年为3081件。

据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一份学术研究表明, 从全球范围来看, 约19%的未成年人面临被性侵害的危险。从世界均值来看, 女孩被性侵犯率为19.7%, 男孩为7.9%。如上所述, 在儿童性侵犯罪的问题上, 中国的调查结果基本与世界相符合。

二、我国刑法与《儿童权利公约》对关于儿童性权利的保护和相关犯罪的规定对比

(一) 对“儿童”这一主体的限定

我国现行刑法中, 在规制性犯罪的法条中, 未成年被害人的年龄被分为14周岁以下和18周岁以下两种情形, 即“儿童”被解释为14周岁以下的人。

(二) 针对“儿童”相关的性权利

《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缔约国应遵守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 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一儿童均享受此种权利, 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第三十四条规定“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 为此目的, 缔约国尤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 以防止:1.引诱或强迫儿童从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动;2.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的性行为;3.利用儿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公约》均体现了其“平等无歧视”的原则和“最大利益”的原则, 全体儿童均纳入了保护范围内。

三、《儿童权利公约》视角下我国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儿童性权利的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 被保护主体的差异不平等性

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儿童”这一主体的限定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的外延并不一致, 我国刑法在这一规定上缩小了“儿童”的范围, 而这容易导致对特定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的缺失。

在现行刑法中, 第二百三十七条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保护的为14岁以下的男、女幼童。14至18周岁的男童被猥亵、强奸的行为, 除非涉及造成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在目前“罪刑法定”的原则指导下, 无法可依, 也便意味着, 这一年龄段的儿童在此权利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而在现实中, 男童被性侵的案件却时有发生, 如近年来发生的“奥赛名师张某某性侵学生案”等, 而结果大多均因刑法条文中没有相关规定而不了了之。这对被害人来说不仅是极大的心理、生理创伤和受再次伤害隐患, 更是对他们的合法权利的忽视和保护的缺失。

除此之外,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对于强奸“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该款第二款规定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九条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则只限定了女性为被保护主体。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卖淫罪和第三百五十九条的加重情节中, 也只是限定了不满十四岁的幼女。

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禁止强迫、引诱儿童从事任何非法性行为, 并没有做男童、女童的区分, 对儿童不分性别的给予同等保护。可见, 我国刑法对这一问题存在一定程度的疏漏和遗憾。

(二) 罪名归类的不合理性

我国现行刑法中把涉及儿童卖淫的罪名归类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条目下, 对于此类犯罪特别设立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子条目下。这些罪名最初出现在1991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 按当时规定, 引诱幼女卖淫按强迫他人卖淫罪处罚, 嫖宿幼女按照强奸罪处罚。这些犯罪都涉及到儿童的性权利, 而现行刑法却没有将这些罪名归类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现行刑法对于此规定强调的是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保护人权, 是对儿童这一主体“物化”的结果, 这对保护儿童的性权利不得不说是一定程度上背道而驰的。

(三) 罪名设立的不科学性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却对在嫖娼过程中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给予了不同的定罪评价, 规定适用嫖宿幼女罪, 否定了强奸罪的适用, 由此也引发了关于该罪的广泛争议。而这在司法实践中, 与卖淫相关的犯罪往往因为涉及相关的经济利益和相关执掌权势的当事人的利益且没有被归类为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 在立案上往往不受重视或在定罪量刑上往往较轻或者成为了犯罪人逃脱更严重的“强奸罪”处罚的救命稻草。

而更严重的是, 从法理依据来看, 参与卖淫而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幼女被评价是要为自己卖淫的行为所付出相应的代价, 这实际上是对幼女的道德歧视和再次伤害。

(四) 罪状列举的不完善性

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性侵儿童的罪行表述极为含糊和笼统。例如在强奸罪完成的标准上, 仍然采取的是传统的男性与女性性器官与性器官接触等说法, 而不管在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中, 对于在同性之间的以及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其他方式的猥亵行为并未作出规定和解释。

而纵观英国《2003年性犯罪法案》 (Sexual Offences Act2003) 等国家的法规中所作出的规定, 在这一点上, 我国刑法与《儿童人权宣言》所秉持的精神是有所差距并且是不完善的。

(五) 对人权保障的缺失性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规定了对儿童色情制品的定义:“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正在进行真实或模拟的直露性活动或主要为取得性满足而以任何方式表现儿童身体的一部分的制品”。在上世纪90年代末的刑法修订之前, 可以被规制到“流氓罪”这种口袋罪的定罪论处。而在我国现行刑法中, 对制约此类的行为的规定却仍然是一片空白。

除此之外, 在罪名的文义表述上, 往往采用“强奸”、“嫖宿”、“卖淫”等一系列在现实中实际上具有严重道德否定性评价的词语, 受害儿童容易被贴上“卖淫女”等的标签, 实际上是对人权保障的缺失, 甚至是对儿童的一种变相伤害。

四、在《儿童权利公约》的基础上我国刑法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的完善

(一) 现状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20条中的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 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 均以强奸罪论处”, 然而这只是一个指导建议意见, 并不是从根本上废除嫖宿幼女罪。

同样在《刑法修正案草案 (九) 》当中我们看到, 当中拟扩大猥亵罪的范围, 即将男性也纳入保护范围, 但是从逻辑和实践上来说, 猥亵罪的量刑低于强奸罪, 比强奸罪要轻, 然而法律却只保护猥亵男性的行为而不保护强奸14岁以上男童的行为, 这种违反自洽和逻辑规则的修订不得不让人感到诧异。

(二) 建议

在将来的刑事立法中, 不妨在从整体上扩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基础上, 将涉及性犯罪的条文统合为一节。参考张明楷老师的概括, 本节可命名为“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这一节的内容不仅应包含目前第四章中的强奸罪,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猥亵儿童罪, 还应接纳第六章的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罪。

除此之外, 还需要对一些罪名的罪状进行扩充。比如:性犯罪主体应当把女性也纳入其中, 而犯罪对象也应当不限于幼女和女性, 应当把男童也纳入特别保护的范围, 即把“幼女”改为“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除主体外, 性犯罪的行为方式也需要得到增补, 如强奸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也不应只限制于传统的“插入说”, 利用物体的、肛交的、口交的等行为也应当加入其中, 即细化对“奸淫”一词的解释。

依据《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 参考世界范围内的立法, 结合刑法的特殊性, 这样一来可以对儿童的性权利给予更全面的立法保护。

虽然现实中存在诸多不足的因素, 但我们仍然能够看到一个好的发展方向。我们应当更加切实的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性权利保护的内容, 扩大刑法对儿童性保护的范围, 将相关的罪名合理的归类, 从立法上废除不合理的罪名设置, 除了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之外, 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护, 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在司法实践中, 完善相关的反侵害和救助保障机制, 如“司法前置预防”、“性犯罪报告制度”等减少对性犯罪中对儿童的再次伤害。尊重儿童的权利主体地位, 真正的尊重、保障人权, 推动和促进我国乃至世界的人权建设。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学 (第四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2]高铭暄.刑法学 (第五版) [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3]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社会公益研究中心.女童保护研究报告[R].2013.

《权利的游戏》中的经典台词 第2篇

1,在权力的游戏之中,你不当赢家,就只有死路一条,没有中间地带。

2,我们有能力去爱,那是对我们最美好的恩赐,却也是我们最深沉的悲哀。

3,最愚蠢的`人通常也比嘲笑他们的家伙聪明.

4,死的历史用墨水书写,活的历史则用鲜血。

5,虽然全天下的侏儒都可能被视为私生子,私生子却不见得要被人视为侏儒。

6,我们生来便是为了受苦,而受苦会让我们坚强。

7,永远不要忘记你是什么人,因为这个世界不会忘记,你要化阻力为助力,如此一来才没有弱点,用它来武装自己,就没有人可以用它来伤害你。

8,因绝望或是愚蠢所做的事往往十分相似。

9,飞,都是从坠落开始的。

10,眼泪并不是女人惟一的武器,你两腿之间还有一件,最好学会用它。一旦学成,自有男人主动为你使剑。两种剑都免费。

11,谎言能否不失荣誉,取决于内容与目的。

12,勇气和愚蠢往往只有一线之隔。

13,很多人宁可否认事实,也不愿面对真相。

14,恐惧比利剑更伤人。

15,人唯有恐惧方能勇敢。

16,静如影,轻如羽,迅如蛇,止如水,柔如丝,疾如兔,滑如鳗,壮如熊,猛如狼,不动如石。

17,计谋就像水果,需要时间酝酿才能成熟。

18,有的胜利靠宝剑和长矛赢取,有的胜利则要靠纸笔和乌鸦。

19,慈悲,这是个无情的陷阱,给得太多他们说你软弱无能,给得太少你便成了残暴野兽。

20,有时候风暴实在强烈,你别无选择,只能收起船帆。

21,当大雪降下,冷风吹起,独行狼死,群聚狼生。

22,我以大地和河流的名义起誓。

我以青铜和钢铁的名义起誓。

我们以冰与火的名义起誓。

23,长夜将至,我从今开始守望,至死方休。我将不娶妻,不封地,不生子。我将不戴宝冠,不争荣宠。我将尽忠职守,生死于斯。我是黑暗中的利剑,长城上的守卫,抵御寒冷的烈焰,破晓时分的光线,唤醒眠者的号角,守护王国的坚盾。我将生命与荣耀献给守夜人,今夜如此,夜夜皆然。

儿童权利与企业行为 第3篇

本期我们将刊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东亚及太平洋地区企业合作高级项目官迈克尔·科平(Michael Copping)的文章,介绍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儿童权利保护与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所做的工作。

总有人问,我们企业不做儿童产品,儿童权利保护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呢?其实,儿童在许多方面都会受到来自企业行为的影响。比如,员工除了要做好本职工作,他们可能还是父母,他们有责任照顾好自己的孩子;儿童可能是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也可能是未来的员工和客户;企业生产运营所在的社区可能有依赖企业经营的儿童和家庭;儿童可能会造访或在工作场所逗留并同员工产生接触。企业行为影响到儿童权利的方方面面,这也意味着企业需要将儿童权利保护纳入到日常生产经营中。因此,我非常高兴能够代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未来几期的《WTO经济导刊》中向大家传递儿童权利与企业行为的相关信息。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目前在全世界19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工作。在近70年的时间里,我们努力确保所有儿童都有机会健康快乐地成长并且充分发挥全部潜力。我们同许多合作伙伴共建共享知识;设计和试验各种创新性干预措施、产品以及伙伴关系;在综合指标范围内全面跟踪儿童发展进度。作为致力于实现儿童福祉的联合国机构,我们利用全球影响力不断推动儿童权利保护。

在改善全球儿童生存状况方面,我们已经积累了许多经验,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为了确保每个孩子都有发挥自己潜力的机会,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通过构建共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全球提升儿童最大利益方面不懈努力。政府、家庭、社区成员和商业企业应共同承担起这一重任,因为“维护儿童权利,人人有责”。

为帮助企业理解儿童权利保护各项内容并将其纳入生产经营活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全球契约和救助儿童会共同制定了《儿童权利与企业原则》(简称CRBP),为企业提供一个检查自身运营与儿童权利交叉点的基本框架。这些原则参考了既存的国际框架,包括《联合国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和《儿童权利公约》(简称CRC)。CRBP的目的在于帮助企业了解其运营如何与儿童密切相关,并帮助企业发现存在于工作场所、市场、社区与环境中的各项儿童议题(参见如下图解)。该原则呼吁企业做出儿童保护的承诺,了解他们对儿童权利的影响,并在此方面持续改善。

从最低限度上讲,CRBP可以帮助企业规避侵犯儿童权利的风险。另一方面,CRBP能够指导企业在最低法定要求基础上将儿童权利保护工作做得更好。CRBP进一步充实了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议题的关键内容,推动企业加深对儿童权利的理解,并将儿童权利纳入长期发展的框架。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合作伙伴共同开发了一系列实用的工具书和操作指南来协助企业践行儿童权利保护。其中包括:指导企业完善政策和准则,评估特定的业务影响,让儿童作为利益相关方参与企业运营,以及协助企业将儿童权利保护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报告。我们希望促进企业对儿童权利的理解和支持,将其视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机会,而不是风险。

您可以从我们的全球英文网站www.unicef.org/csr上免费下载使用这些工具书。其中将CRBP纳入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报告的操作指南已被译成中文,您也可以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中国网站(www.unicef.cn)找到并免费下载使用。我们还计划编译更多的实用工具以供中国企业参考与使用。

有关CRBP,我还有很重要的一点需要强调:对于企业发展议程来讲,在核心业务运营中融入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与方法与为社会责任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同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在中国,商业的巨大影响力每天都在发生,利用企业的创新力量去影响数以百万计的年轻工人、家长以及儿童的生活,能够为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积极影响。这可能创造出远远高于所有社会责任项目的资金投入总额的价值。

留守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 第4篇

改革开放是我国史无前例的一场革命。这场革命, 不仅使我国的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而且也影响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为了适应城市以及经济快速发展的地区对劳动力的急剧需求, 在城市劳动力短缺的情况下, 我国广大地区的农村劳动大军, 踊上飞奔的列车, 疾跑的汽车, 向城市走来, 向经济快速发展的三角洲地区走来, 形成了民工潮, 在社会生活中, 又多了一个这样的称谓农民工。他们数以亿计, 甚至多于当地人口, 他们是城市、是发达地区经济飞速增长的巨大动力。

一、留守儿童

农民工, 这是城乡二元结构强加给农民的称谓, 尽管他们为城市、为发达地区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依然设法改变他们的农民身份这一现实。从青年到中年, 他们匆匆出卖自己的力气, 许多人尽管抛家弃儿, 打工十几载, 依然没有得到认同, 最终只能回到生养他们的农村。

农民工主要由这二类农民群体构成:一是婚前的青年;二是婚后的壮年。进入婚育壮年的农民工, 其孩子均是未成年人。就这样, 在农村中, 又产生了这样一个巨大的群体留守儿童, 这些农民工的儿女, 他们与父母分离, 每天怀着无限的思念, 和亲戚或隔代的老人生活在一起, 显得那样优虑、徬惶和无奈, 正如一位12岁的女孩, 以《爸爸、妈妈为啥总不回来》为题写道:

亲人外地打工后, 留下我们这些小孩子在家中, 晚上, 无比的孤独。生病时, 想让父母亲手来喂药;伤心时, 想让父母安慰一下;高兴时, 想让父母一块分享我们的快乐, 可这些却是无法实现的。

根据权威调查, 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 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 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 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他们被无情的现实打碎了他们幸福生活, 他们不得不接受与父母长期分离的现实, 于是他们那幼小的心灵每日被分离所折磨, 被思念所煎熬, 被孤独所笼罩, 还被扣上了一顶多么不情愿的帽子留守儿童。

不知为何被称作“留守儿童”。“留”是现实, 但“守”是什么呢?这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守家产?守房屋?这些未成年人有这样的责任吗?有这样的能力吗?

这些所谓的留守儿童, 在我国广大农村分布极不均衡。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较为集中, 有人对西部某省的一个县调查, 该县人口103万, 常年劳务输出保持在30万人左右, 也就是说, 人口中的劳动力, 都几乎离家到外面去打工了, 都成为了所谓的“农民工”。该县有未成年人25万多, 其中0-14岁未成年人有16万多人, 他们当中有74834人成为“留守儿童”, 占儿童总数的46.8%, 这些多为学龄儿童, 他们的学习生活本应更多地得到父母的照顾, 这样才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但是他们却成了没有父母在身边的孤独儿童。据该县几个乡镇的调查, 这些乡镇的在校小学生和初中生中, 留守儿童却占到了学生总数的70%以上。如某乡的中、小学在校学生1547人, 留守儿童就占有1142人, 占73.8%, 其中双亲外出的887人, 占77.6%。在许多西部省区的农村中小学校里, 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 人们不得不为这样的状况而担忧, 这些被父母无奈地留在家乡的儿童, 在其身心发展、健康成长中会受到那些影响呢?

二、留守儿童现状

留守儿童目前的处境主要表现为首先是与父母长期远距离的分离。父母外出打工以年为单位, 一般与家人团聚多在每年的春节, 时间10-15天, 打工所在地多为珠三角、长三角和沿海发达省区和周边的主要大城市, 离家较远。有些打工者由于家乡交通不便, 加上春节交通较为拥挤, 他们甚至二、三年才回家一次。有对打工夫妇从四川到广东打工, 孩子今年15岁了, 他们之间只团聚过三次, 孩子出生后夫妻双双外出打工, 孩子5岁时才回家看望一次, 以至孩子不认父母;第二次相会是在孩子10岁时, 这时孩子已明显与父母产生了心理距离, 第三次团聚时孩子快初中毕业, 孩子对父母缺乏认同感。类似这样的情况在许多留守儿童的家庭不同程度地存在。

其次, 留守儿童被监护名存实亡。多数情况下, 委托监护仅仅是口头交代而已, 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文书, 这样, 监护实质内容就没有得到落实, 即这种口头交代是无一种责任的监护, 由于没有对方作出承诺和保证, 即使不履行监护的责任, 委托方也无法从法律上追究, 或者可以说, 这样监护是没有得到法律上的保证, 其结果是儿童的监护权被剥夺。在现实中的表现是, 这种口头委托的监护人, 对儿童只有监 (是一种应付式的监, 没有实质责任的监) 而没有护, 即没有对儿童的发育成长担负起责任, 比如儿童的生理健康要求如何得到满足, 儿童的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如何得到保证, 这些都是不可能在监护权的转移中得到落实。

第三, 委托监护人难以胜任监护责任。他们往往是年纪较大, 多为隔代监护, 同时监护人的文化水平低。据有人对西部某省一个县的调查显示:在这个县的几万名留守儿童中, 监护人60岁以上的占48.8%, 而祖辈隔代监护的占62.0%, 监护人小学以下文化水平的占64.3%, 这对儿童的成长来说, 无疑是不利因素。因为监护人的文化水平高低决定了其教育能力和教育水平, 而儿童在缺乏直接亲情的环境里长成, 会造成许多不可弥补的缺陷, 而这种缺陷又是人生今后难以弥补的。

据调查发现:留守儿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孤单寂寞、忧柔无助、自卑闭锁、认识模糊、烦恼困惑、不愿与人交流等心理倾向。在行为上则更多地表现出:违反校规、待人无礼、反复无常、任性放纵, 爱说谎、好攻击破坏。许多儿童在父母外出打工后, 在学校学习时听课的精力不够集中, 作业不能按时完成甚至拒交作业, 学习成绩明显下降。据一项心理调查显示, 有51.7%的留守儿童表示, 父母外出打工对自己的学习影响“较大”和“很大”。有25.7%的留守儿童在学习上遇到烦恼时, 只能“闷在心里”。平时, 当遇到挫折时, 有27.1%的人“想念父母”, 有5.7%的人则“不知所措或想自杀”。26.7%的留守儿童平时很少与人交流。这些不良的信号不正是告诉所有外出打工的父母们, 对待孩子绝不能一走了之。

三、留守儿童权益的保障

儿童权益的保障, 绝不仅是关系到孩子的成长问题, 它还关系到一个家庭、一个民族、一个国家, 甚至是全人类的事情。针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早在上个世纪的20年代, 救助儿童的国际联盟在日内瓦成立, 针对当时儿童的种种遭遇提出救助的对策。1924年, 该联盟将埃格兰泰恩杰布女士在前一年草拟的《儿童权利宪章》作为《儿童权利宣言》即《日内瓦宣言》, 使世界上第一份儿童权利宣言从此诞生。到1959年, 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儿童宣言》, 明确了各国儿童应当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 时隔20年, 人们看到作为宣言, 缺乏约束力, 开始觉得需要有一份具有约束力的世界性文件, 对儿童的权益加以保护。经过整整10年的努力, 《儿童权利公约》起草完毕, 并在当年的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得到一致通过。这个世界性的文件, 用国家缔约的形式约束其对儿童权利加以保护。到目前为止, 全世界已有190多个国家缔约, 这也是联合国有史以来签约最多的文件之一。这是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我国也是缔约国之一, 不仅在公约生效后两年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执行公约情况的首次报告, 而且此后每隔5年还按规定提交一次报告。

从《儿童权利宣言》所示“儿童因身心尚未成熟, 在其出生以前和以后均需要特殊的保护和照料, 包括法律上的适当保护”, 到《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益权益的最大化, 即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 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 (见公约第3条) ;儿童时刻享有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和参与权 (见公约第6条) ;每个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和自身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 都应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 (见公约第2条) ;任何事情涉及儿童, 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见公约第12条) 。我国不仅在《宪法》规定了儿童的权益, 还颁布了一系列专门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律、法规, 最集中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它明确地规定儿童权益的保护应落实在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上, 并对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以及受教育权作了具体的规定。

显而易见, 我国儿童不仅受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 同时也受到联合国儿童公约的法律保护。留守儿童的出现, 有悖于这两部法律的精神。同时, 法律也存在着许多漏洞, 使得留守儿童的一些权利得不到有效及时的保护。

首先, 许多调查表明, 在父母外出打工这件事情上, 有两个方面直接或简接地侵犯了儿童的权利。比如, 儿童在对待父母的外出打工, 多数人表示不愿意, 道理很简单, 孩子都有依赖和亲近父母的天然倾向, 这种以血缘缔结的亲情, 是不能随便割裂的。也许有人会这样认为父母外出打工, 是生活所迫, 或者说是出于对家庭经济的考虑, 用不着与未成年的孩子商量。于是许多父母在选择外出打工时, 总不征求孩子的意见或考虑孩子的感受, 这种表面上看似合理的现象, 其实却是一种违法行为,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 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 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得到父母的抚养是儿童的权利, 不愿与父母分离是儿童的选择, 但是, 现实为什么容忍这种剥夺儿童权利的违法现象存在呢?因此, 我们应当建立一种制度, 父母外出打工或与儿童分离时, 应当听取儿童的意见, 没有儿童的同意, 父母的决定是无效的, 并有签字或旁证等手续加以约束。这也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权益最大化的具体要求。

其次, 儿童得到父母的监护和抚养是儿童的基本权益, 这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有明确的规定, 而这一法律精神, 早在1924年的《日内瓦儿童权益宣言》中就得到了体现, 即要给予儿童特殊的照顾, 这一要求在联合国1959年通过的《儿童权力宣言》中又予以申明, 并在《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力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力国际公约》等许多关心儿童福利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的章程及有关文书中得到确认。留守儿童中的婴幼儿是更需要得到特别照料的部分, 他们需要哺乳、学语、亲情等许多无微不至的关照, 他们的生命处在脆弱阶段, 稍有不慎就会夭折, 或造成许多不可挽回的后果, 而且婴幼儿期也是智力发展的关键时期, 是其情感建立的重要时期, 是其身心发展的最重要阶段。因此,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 除现有的规定外, 还应该对婴幼儿的保护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即:当孩子处在婴幼儿期时, 禁止父母外出打工或其它与孩子较长时间的分离。

第三, 我国新修订并已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中, 使用了两个并列概念:父母和其它监护人。对其它监护人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规范, 显然是不完备的, 甚至留下许多法律漏洞, 这是对儿童成长不负责的表现。因为留守儿童中, 与其成长关系最大的是“其它监护人”, 而其它监护人在此并没有作出法律表述, 如其它监护人应具备什么样的监护能力, 其对儿童的监护和抚养范围的确定, 其责任的承担, 其通过什么法律方式确定这种“代为监护和抚养”的关系, 又如何对“其它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等等。这都需要进一步明确和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在这里, 有些原则是必须遵循的, 如其它监护人不仅是成年人, 而应该有最基本的监护能力, 这最基本的监护能力应具体化:委托监护时, 应有正式的委托法律文书, 不能以口头形式代替, 这种文书应有监护内容, 如儿童的生活、学习、娱乐保障, 儿童的情感交流和建立, 与父母随时沟通的要求, 等等, 并作为父母外出打工时录用单位录用的依据。这样做, 也是对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保护的落实, 是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

第四, 儿童的父母打工流入地及录用单位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承诺。比如, 父母不在身边的, 应保证父母与儿童进行沟通的通讯要求以及与儿童团聚的保证。当儿童要求与父母一同外出时, 应该尊重儿童的选择, 但打工流入地及录用单位应对儿童权益倍加重视。比如, 儿童的入学以及校外生活的保证, 儿童居住条件的保证, 等等, 都要作出具体的承诺。应该看到打工者对流入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 比如除了打工者职业付出外, 其通过企业或单位上缴的诸如城市防洪费、治安费、教育附加费等等, 都间接地在社会的公益事业中发挥了作用。而现在仅仅用比如打工者的孩子入学或其它福利与当地人“一视同仁、平等看待”的表示, 事实上是不平等的。因为同是一国公民或者是一城公民, 但他们却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 打工者背井离乡, 流入地的“以前福利”和“面对福利”他们都无法得到享受或极少享受, 当面对孩子的“平等入学”时, 也许他们交不起书本费、校服费、郊游费及各种城市人司空见惯、不以为然的许多费用, 甚至有的儿童居住条件极其恶劣, 他们没有属于自己的“家庭”和学习场所, 可能在他们的临时居所里, 没有照明, 没有通风, 或者在臭气熏天、密密麻麻的棚户里挣扎地生存。这种状况, 使儿童与儿童之间存在着多么的不平等。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 就应无不例外地尊重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要无时不刻地考虑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和教育权的落实, 要通过各种努力, 使儿童的权利得到落实。显然, 在已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在这些方面仍不完善, 对父母外出打工时的儿童权利保护过于简单甚至没有, 事实上, 父母外出打工, 儿童权利最容易受到直接或间接的侵害, 尤其是儿童随父母外出时的权利保护是一空白。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处在一个转型期, 随着城镇化的迅猛发展, 儿童随父母外出打工的现象会更为普遍, 法律应该多关注这一领域, 从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及受教育权出发, 逐个加以落实, 并作为一个准入条件, 作为城市发展、企业发展的门槛。比如, 一个企业或单位在录用有孩子的打工者时, 就首先必须提供儿童生活居住条件和环境的保证, 并且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在选择工作时有优先的录用权, 同时, 在儿童的生存、发展、受教育等相关的方方面面给予补贴, 使他们接近或与当地儿童有一致的水准。只有这样, 儿童权利保护才能真正得到落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S].

[2]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S].

[3]焦荣华.农校留守儿童的成长问题及教育策略[J].现代企业教育, 2007, (1) .

[4]罗国芬等.留守儿童调查有关问题的反思[J].青年探索, 2006, (03) .

权利的游戏第八季观后感 第5篇

在我看过的所有美剧中,《权力的游戏》称得上前所未有的巅峰之作。

等了近两年的第八季终于在本周开播。相对于之前屠宰场般的杀戮,第八季第一集算得上温情脉脉风光旖旎,各路大神纷纷久别重逢,其中雪诺和二丫在鱼梁木下的兄妹重逢最让人动容,提利昂与三傻这对有名无实夫妻的重聚最让人感慨。当然,雪诺与龙妈骑龙遨游雪地里激情相吻的场景最能闪瞎观众的钛合金双眼。

老马丁借剧中人物多次重申:只有一个永恒的游戏,就是权力的游戏。当国王与首相接连死去,维斯特洛大陆就成了群雄逐鹿的战场,弱肉强食的绞肉机,权力的血腥漩涡。这个世界是如此残酷、恶毒、黑暗,无论你是贵族还是平民,都无法指望这个世界对你温柔以待,都只能成为它血盆大口饕餮不厌的烤肉或辣条。

可是,如果只有杀戮,只有现实的残酷与人性的暗黑,《权力的游戏》不会成为引发收视狂潮的巅峰之作。真正的秘密在于:权力的游戏背面,潜藏着另一个渊源更为久远的游戏成长的游戏;在残酷杀戮的噩梦之中,人性之光从不曾彻底泯灭。

在这样的世界成长,你需要特别强韧的生命力,需要特别顽强的意志力,需要上天眷顾的运气,甚至,需要掌握以恶制恶的杀戮技能。你需要早早杀死心中的小男孩或小女孩,直面现实的歹毒和人性的扭曲,为生存,为成长,付出特别惨痛的代价。

先看看女主角龙母丹妮莉丝。未出生就惨遭亡国灭门之祸,襁褓时代就生活在无尽的追杀与逃亡之中,与哥哥相依为命,却被一心想复国的哥哥卖给语言不通的野蛮人。可是,就在多数女孩无法承受的恶劣环境中,龙妈开始了她艰难的成长之旅,她不惜拜妓女为师笼络夫君,不惜亲手闷杀失去灵魂的夫君,毅然决然踏入熊熊烈火,在烈焰中验证自己的龙族血统,孵化三条魔龙,浴火重生。

成长过程中,她的敌人来自四面八方,她不断犯错,不断失败,不断失去,可她从不回头,她向来都是踏着尸骨前进,在前进中修正方向。她从一无所有,慢慢累积自己的资本,征服一个又一个海外城邦,终于成长为能够自如操控魔龙、指挥千军万马的女王。她一路杀戮,可她也接纳了小恶魔提利昂并且听取了他的建议,克制了用血与火屠戮君临城的冲动,学会了妥协与让步。当她亲眼目睹绝境长城以外异鬼与尸鬼集结的死亡军团,立刻醒悟当务之急并不是攫取象征最高权力的铁王座,而是尽快组建抵抗死亡军团的统一战线。

再看看男主角雪诺。他是作为私生子来到这个世界的,从小饱受养母的嘲讽与白眼,所以选择到守夜人军团当一名黑衣人。他历尽千辛万苦当上军团司令,却被叛乱的下属乱刀刺杀在冰冷的雪夜。他爱上的第一个女孩来自敌人阵营,分道扬镳时身中女孩射来的箭镞,而后,女孩死于守夜人的的乱箭之下。他以忠诚守信的养父为人生楷模,在被红女巫复活之后,却毅然离开曾经誓言终生相许的守夜人军团。

在《权游》中,雪诺的成长最为快速最为显著,原因在于,他的身边总不缺少人生的导师,或者说,他极善于在身边人群中找到导师:叔叔班扬、小恶魔提利昂、莫尔蒙司令、伊蒙学士、铁匠唐纳、断掌科林、火吻女孩、红袍女梅姨、山姆威尔、洋葱骑士,等等他几乎可以从身边任何人身上汲取到成长所需的灵魂营养。到第八季,雪诺隐秘的王族血统大白于天下,一举洗脱私生子的耻辱,成为铁王座合法的首席继承人。从私生子到龙骑士,雪诺完成了自身形象的辉煌嬗变,撇去血统因素,忍辱负重的个性和学习型人格,才是其中最为耀眼的人性之光。

再说说二丫。作为最幼小的狼女,二丫艾莉亚小小年纪就亲眼目睹父亲被砍头示众,为了逃亡,隐姓埋名栖身于罪犯与恶棍组成的队伍之中,寻亲途中见证了血色婚礼上母亲与兄长以及众多亲属悲惨殒命,她夜夜如祷告般背诵她的死亡名单,远渡重洋在黑白之院修习复仇技艺。二丫的成长史不啻一部七国历险记,她一路流浪一路历险,总是周旋于最危险的敌人身边,危险到她必须忘却自己的.身份与姓名,忘却自己的性别与容貌,从敌人身上学习杀戮的技艺。

如果说雪诺有多少朋友就有多少老师,二丫则是有多少敌人就有多少老师。如果说雪诺的成长历程中还有朋友与战友,二丫的成长中只有敌人与仇人。正是在空前严酷的环境中,二丫成长为顶级无面者杀手,成长为复仇女神。返回维斯特洛大陆,二丫以高超的易容术和杀人无痕的谋划手段,一举毒杀血色婚礼的罪魁祸首佛雷家族,完成了自己的成人仪式。回到临冬城后,与珊莎以及布兰合作,以迅若闪电的剑术,手刃阴谋家小指头贝里席伯爵,不过是奔狼家族复兴的小小祭奠。

二丫以自身的经历,阐释了成长的惨痛代价,阐释了在暴力和恶行的背面,可能是更深重的恶,也可能是正义和善,阐释了在以恶制恶的杀戮之中,人性之光依然可以熠熠闪耀。

最后想说说弑君者詹姆。这是一位成长于罪孽与阴谋之中的骑士,长久背负弑君、背信弃义的恶名。从灵魂意义上说,如果说龙妈的成长起始于血统的自我认定,雪诺的成长起始于揭开世界的残酷真相,二丫的成长起始于对仇恨的记忆与清算的渴望,詹姆则长久地生活在迷茫与苟且之中。他的爱情本身就是罪孽,从塔楼高处摔下男孩布兰不过是深重罪孽之上的又一抹阴影;他的忠诚本身就是恶行,他怎么也扯不脱家族、父亲、孪生姐姐布下的天罗地网。詹姆的意义在于觉醒,觉醒于被猫姨凯特琳私自释放之后,觉醒于与美人骑士作伴返回君临城的漫漫长途。

《权利的游戏》女性形象分析 第6篇

关键词:《权力的游戏》; 女性形象;丹尼;瑟曦;珊莎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5)12-0209-01

美剧《权力的游戏》改编自美国作家乔治·R·R·马丁的奇幻小说《冰与火之歌》,剧名取自小说第一卷的书名。《冰与火之歌》是当代奇幻文学里程碑式的作品。随着剧集《权力的游戏》的大受欢迎,国内学者也开始广泛关注其原著。《原型批评视域下的<冰与火之歌>》一文以原型批评理论为依据分析了《冰与火之歌》系列小说中的神话原型[1]。《视点叙述策略——论乔治·马丁的<冰与火之歌>》对小说进行深入分析,检验通过使用视点人物叙述策略马丁的作品达到了怎样的一种艺术效果,能有效地帮助读者了解作品的主题[2]。国内学者对剧集的关注主要体现在影视翻译以及个别人物形象的分析。该剧集刻画了各种富有魅力的女性形象,可以说个性鲜明的女性形象是该剧的一大特色。本文将从道德伦理的角度对《权力的游戏》中的女性形象进行较全面地分析。

一、英雄式女性形象

康德曾指出,“聪明、智慧、判断力和勇气这些天赋和其他精神,如谦虚、思虑周到,为了荣誉和同情付出一切服务于公共事业应该受到盛赞”[3]。在《权利的游戏》中丹妮正具备这样的特质。丹妮年幼时长期生活在对哥哥韦赛里斯的恐惧之下,羞怯、缺乏自信。但正是童年的悲惨遭遇塑造了她温顺、容易适应环境的性格,也使得她比其王者更具同情心。因此之后在她的统制时期推行着各种以公平和正义为原则而制定的政策。在第一季中,韦赛里斯拿年仅13岁的丹尼交换卓戈的四万军队。卓戈是多斯拉克人中的一位伟大领袖,十分强大。虽然她对此充满的恐惧但别无选择。丹妮并没有选择默默忍受命运的不公,反而顺应形势,努力学习多斯拉克语并赢得了丈夫的爱。在一次掠劫中卓戈受了伤,变得非常虚弱。名叫弥丽的拉札林女祭师治疗卓戈卡奥的伤势。弥丽是一个巫女,尽管丹尼曾救其脱险,但她背叛了丹尼,让卓戈变成了一具不会思考的躯壳,杀死了儿子雷戈。丹妮不得不亲手结束了卓戈的生命,下令将弥丽随卓戈一起火葬,自己也抱着龙蛋走进了火焰。在神秘魔法的作用下,龙蛋重新获得了生命,并孵化出三只小龙。在火焰中毫发无伤的丹妮从此被称为“不焚者”与“龙之母”。 之后丹妮成为了第一位女性多斯拉克头领,因其超凡的领导才能受到臣民的尊敬与爱戴。丹尼对弱者,尤其是奴隶也充满了同情。在第三季中,丹尼欲征服最后一个奴隶制大城邦弥林。她下令除掉了奴隶首领,解放奴隶,为奴隶的生活带来了希望,最终近8000人民愿意效忠于她。虽然一生命途多舛,多次身临险境,丹尼能用自己的智慧与勇敢以及独特的人格魅力一次次地化解危机,掌握自己的命运的同时赢得了他人的尊敬与拥护,可谓是令人称颂的女英雄。

二、丑恶式女性形象

尼采曾指出,“最强大的人可能是最邪恶的,因为他们把自己的理想强加在他人身上,并按自己的形象重塑他人的形象,这种邪恶意味着困难、痛苦与压迫”[4]。《权利的游戏》中瑟曦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人物,她看似强大却善于使用不正当的手段强迫他人以达到自己的目的,给他人带来不尽的痛苦。瑟曦是泰温公爵的长女,骄傲任性,自认为有政治天赋,厌恶天生畸形的侏儒弟弟提利昂,和孪生弟弟詹姆有着不伦的姐弟交媾,即使在婚后,瑟曦也从未停止过和詹姆的私会,并育有二子一女。在瑟曦眼里,肉体与性是女人征服男人的最好工具。她曾说:“眼泪并不是女人惟一的武器,你两腿之间还有一件,最好学会用它。一旦学成,自有男人主动为你使剑。”[5]。她从未爱过自己的丈夫罗伯特国王,当詹姆不在身边时她将堂弟蓝赛尔作为代替情人,当国王之手奈德发现孩子身世时,瑟曦又试图诱惑奈德。然而诱惑未果,奈德出于怜悯建议她带着孩子逃亡,但是她并未逃亡,指使堂弟蓝赛尔谋害罗伯特,发动政变,重组御前会议,大肆迫害反对自己的人。最终她被教会囚禁,承认自己与他人有染并谋害罗伯特国王。为证清白,她曾写信求助于詹姆等人,但是曾经的情人烧掉了她的来信拒绝帮助她。在审判前,教会要求她游街,被剃光全身毛发,赤裸地从贝勒大教堂走回红堡,受尽凌辱。尽管瑟曦金发碧眼,身材苗条,十分漂亮但美丽的外表下掩藏着一颗奸诈狡猾、野心勃勃、污秽不堪的心,可谓是丑恶式女性形象的化身。

三、弱者式女性形象

除了塑造了像丹尼、瑟曦这样内心强大或强势的女性形象外,该剧也生动地刻画了一些弱者式的女性形象。她们遭遇悲惨,容易引起观众的同情。珊莎就是这些弱者式女性形象的典型。她是个传统的美人,蓝眼睛,身材修长优美,从小受到淑女的教育,在音乐、诗歌、舞蹈以及刺绣等方面有着浓厚的兴趣,对英俊的王子、高贵的骑士以及爱情有着一种天真的浪漫幻想。得知将与王子乔弗里订婚时,莎珊非常激动。在前往君临的途中,乔弗里和米凯以艾莉亚起了争执,冰原狼娜梅莉亚咬伤了他。在与国王对质时,艾莉亚说出了事情的真相,而乔弗里撒了谎。为了不背叛未来的丈夫,她拒绝为任何一方作证。瑟曦欲利用这次机会杀死艾莉亚的冰原狼,但艾莉亚早已赶走自己的冰原狼,但为了平息瑟曦的怒火,珊莎的冰原狼作为替代品被杀死。当父亲奈德发现乔弗里的身世后,打算将莎珊送回北境,为了王子,莎珊告诉了瑟曦父亲的打算,无意中她成了瑟曦扳倒奈德的帮凶。在父亲被捕后,她向乔弗里求情,乔弗里假意答应却背地里下令斩首奈德。莎珊被迫承认父亲是叛徒并无助地目睹了父亲处决的全过程。剧中,莎珊一直以来从没掌握过自己的命运,她只不过是一枚棋子,可以被任意使唤,即使遭遇不幸也只能默默承受,她的命运就像风中的落叶,风吹到哪她就在哪。

四、结语

该剧的背景设定在中世纪,在描绘女性形象的同时揭露了封建枷锁的束缚和压迫对女性造成的伤害,反映出封建环境下女性的悲惨命运,对于女性生存处境的描述和女性心理的挖掘极为深刻,即便在今日仍具有催人警醒的意义,值得共同探讨和研究。

参考文献:

[1]袁元.原型批评视域下的《冰与火之歌》[D]. 武汉:湖北工业大学,2013.

[2]汪雪.视点叙述策略——论乔治·马丁的《冰与火之歌》[D]. 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3.

[3]Kant, Immanuel.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42.

[4]Kaufmann, Walter. Friedrich Nietzsche, The Will to Power[M]. New York: Vintage Books, 1966: 531.

[5]Martin, George R. R. A Game of Thrones , directed by David Benioff, Season 2, Episode 9.

儿童游戏权利 第7篇

根据新的义务教育法, 印度所有6岁至14岁的儿童将接受免费义务教育, 各个邦政府和地方机构在法律上有义务确保每个适龄儿童在所在地区学校接受免费义务教育。

据此间媒体1日报道, 2009年, 印度议会通过了实施适龄儿童免费义务教育的法案《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根据规定, 《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今年4月1日开始正式生效。

据报道, 《儿童免费义务教育权利法》的实施, 将使目前大约1000万没有上学的适龄儿童直接受益。

儿童游戏权利 第8篇

教育公平最初要求每个儿童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教育机会均等。但是发展到现在, 在保证每个儿童都能接受平等教育的前提下, 每个儿童都应该受到适切性教育 (即每个儿童都有权利受到能适应其自身天赋才能和动机水平的教育) , 以及如何受到适切性教育则成为现阶段, 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地区讨论的重点问题。关于奥数的争论其实也正是这个问题亟待解决的一种典型表现形式。如何让智力超常儿童“吃饱”, 同时又保护好孩子们学习的欲望, 不让他们“在学会读书以前先厌恶了读书”, 美国的经验或许能对我们有所启示。

一、美国天才儿童教育权利保障的历史与理念

崇尚个性、标榜人权的美国在历史上就非常重视天才儿童的教育权利保障问题。美国的天才教育运动起源于特曼 (Lewis Terman) 与霍林沃斯 (Lita Hollingworth) 在20世纪50年代广泛倡导的研究。20世纪初, 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心理学教授特曼开展了比耐-西蒙智力测验量表的修订和美国化工作, 并于1916年制定了作为全美智力测验先驱的斯坦福-比耐智力量表。在1921到1923年间, 特曼及其后来者用斯坦福-比耐智力量表对从幼儿园到八年级的儿童进行了测量, 从中挑选出智商在135~170之间的1528名儿童, 进行了长达半个世纪的追踪研究。这项研究因其在天才教育领域中的空前规模而在1976年获得了由美国心理学会授予的科学贡献奖。霍林沃斯是哥伦比亚大学的教授, 她对天才教育运动的贡献主要表现在对纽约市区天才教育和天才学生的大力支持, 这种支持一直持续到1939年她去世。霍林沃斯对天才教育运动的贡献还体现在她的两本著作《天才儿童:他们的天赋与培养》 (1936) 和《斯坦福-比耐智商180以上的儿童:起点与发展》 (1942) 上。正是由于特曼和霍林沃斯在天才教育领域的开创性研究, 他们分别被美国的心理学家斯坦雷称为天才教育运动之父和天才教育运动之母。[1]

1972年, 美国国会提出了《天才教育报告》, 即著名的马兰德 (Marland) 报告, 报告指出美国的学校忽略了天才学生。于是, 美国在联邦教育部专门成立了天才儿童教育局, 各州也有相应的专职人员和机构从事天才教育工作, 并拨专款用于这项开支。由此, 美国联邦政府几乎对各个州政府的天才教育计划都给予了大力支持。除了政府部门之外, 在美国, 支持天才教育计划的组织还有:美国国家天才研究中心 (The National Research Center on the Gifted and Talented, NRC/GT) 、美国国家天才儿童联合会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Gifted Children, NAGC) 、美国特殊儿童理事会才能与天才分会 (A Division of The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The Association for the Gifted, TAG) 、美国国家天才研究联谊会 (American Educ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Research on Giftedness and Talent) 等, 并有众多学者从事天才儿童的鉴别和教育工作。

美国天才教育运动的发展和天才儿童教育权利的保障, 无不基于这样一种理念, 即天才学生是不分性别、种族、社会和经济背景, 以及地域的。不管是乡村、城市、还是郊区,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教室里都有一些有能力接受加速学习模式的学生。这些学生存在于各种各样的学校里, 从公立到私立, 甚至到公私合营的学校里都有他们的身影。教育公平不等于绝对的平均, 绝对的教育公平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也是不可能存在的。在理论与现实中, 承认特殊需要儿童的存在, 并试图对他们进行特殊教育, 才是科学合理的。天才儿童同所有的特殊需要儿童一样, 是客观存在的, 就社会意义而言, 天才儿童更需要人们去研究、去培养。有的美国学者甚至认为, 美国不能因为出于人道考虑或同情弱者的心理所趋重视了弱智儿童, 就可以不理智地对天才儿童予以忽视。在一定意义上讲, 对强者的忽视也是不人道的, 这是教育平均主义的极端表现。当然天才教育也要建立在科学鉴别的基础之上, 美国的爱荷华加速教育量表 (IAS) 等经过验证的方法和体系可以有效地帮助教育工作者做出选择。

二、美国天才儿童教育权利保障的新发展

2003年5月, 天才教育研究者科兰杰洛 (Nicholas Colangelo) 、艾索琳 (Susan Assouline) 和格罗斯 (Miraca Gross) 在爱荷华大学发起了一个专门研讨加速式学习模式的高级会议, 并邀请了全国著名的学者和教育专家与会。他们共同商讨了学校在教育最有能力的学生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以便使其能作出最明智的决定, 从而为促进天才儿童的发展提供有利保障。这些热烈的讨论最后就形成了2004年出版发行的《国家被骗:美国学校如何阻碍了高天资学生的发展》这份报告。报告是由宾夕法尼亚州的邓普顿 (John Templeton) 基金会资助发行的, 它第一次大胆地把一些有关天才教育的发现公布于众, 使父母、老师、校长等能对加速学习模式有所了解。报告发行后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不光美国国内, 世界各地对这份报告的需求都很大, 为了满足需要, 这份报告后来又先后被翻译成了阿拉伯语、汉语、法语、德语、日语、俄语以及西班牙语七种语言发行。

《国家被骗:美国学校如何阻碍了高天资学生的发展》报告共分两卷, 第一卷是内容综述, 由三个作者执笔, 第二卷的内容是第一卷内容的基础, 各章均由国际知名的天才教育专家写成。此外, 报告还广泛收集了来自美国各地的父母、学生和教师对天才教育的看法和关注问题。通过对美国俚语“just say no”的变化引用, 这个报告劝告读者对于加速学习模式“just say yes”。对学生的全面评价是为其制定匹配加速学习策略的基础。报告介绍了加速学习模式的几种类型和相应的社会注意事项, 同时它也证明了加速学习模式对于大学、学校和父母的成本效力。对于教师和一般读者如何帮助促进这些加速的实践, 这个报告也引证了一些明确的观点。[2]

研究者认为:如果学校不为学生提供加速学习课程模式的话, 那么那些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也会让他们的孩子参加加速学习课程的。他们可以让孩子转学到私立学校, 为他们请家庭教师, 或者让他们参加暑期加速班, 接触额外的课程资源。与此同时, 假如学校不提供加速学习课程模式的话, 贫穷的孩子就不可能经历有挑战性的课程。加速学习模式对于绝大部分在学术上有天才但又没有其他更好选择的儿童来说是很关键的。加速学习模式是一种教育干涉, 它让学生可以更快地学完固定的教育计划, 或者在小于正常年龄的情况下完成教育计划。它意味着使课程的水平、难度和进程与学生的准备状态和动机水平相适应。加速学习模式的形式包括早入学、跳级、单科加速和先期安排 (Advanced Placement) 计划等。它在教育上很有效而又花费不多, 能够使得来自富校和贫校的学生有一个公平的竞技场。这份报告不仅仅是对读者宣传加速学习模式的价值, 同时也对学校如何有效管理实施这种模式提供了指导。

三、美国天才儿童教育权利保障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

天才教育在我国更多地被称之为超常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 我国教育大众化正日益成为讨论的热点。与此同时, 人们对教育公平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了。在这样的潮流和背景之下, 旨在培养与开发尖子人才的超常教育似乎已成了明日黄花。但是, 辩证法告诉我们:普及与提高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在普及基础上的提高才是真正扎实的提高, 同样, 也只有在高层次上的提高才会带来高水平的普及。就社会发展而言, 普通群众素质 (国民素质) 的提高与高素质高创造力的杰出人物 (英才) 的培养都至关重要, 任何厚此薄彼的现象都不利于社会的发展。鉴于此, 笔者认为, 在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之下和提倡教育公平的今天, 更应重视超常儿童的教育权利保障问题, 确保他们受到与其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超常教育。借鉴美国天才儿童教育权利保障的发展和成功经验, 我们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颁布有关政策法规, 健全和完善超常教育的体系

超常教育是有别于普通教育的非义务教育, 应有适应其自身发展的独特教育体系。在这方面领先的美国做得比较好。1978年美国国会就通过了《超常儿童教育法》, 这也从政策法规上明确了超常教育的体系和地位, 为超常儿童的教育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与此对照, 我国关于超常教育的政策法规的制定还很欠缺。从整体上看, 我国的超常教育尚无明确的体系可言;从局部来看, 虽有体系, 但不健全。由于超常儿童教育体系的不健全, 直接导致了许多问题的长期存在, 这些问题涉及到培养经费、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育计划、教育内容以及师资队伍等方面。所有的这一切, 都需要相关部门提高重视, 组织有效的研究考察, 颁布有关的政策法规, 健全和完善超常教育的体制体系。

2. 教育与科研相结合, 发展科学的超常教育思想

超常教育肩负重任, 因此, 必须摈弃关门办学、单纯的传授知识等方式, 有人把超前、超多、超难的僵化加码说成是超常教育, 这不仅损害了学生, 也有损超常教育的声誉, 使那些尚未正确理解超常教育的人望而却步。“超常”的含义不仅体现在教育对象、教学内容、方式方法、教学设施、培养目标等方面, 更体现在超前的教育思维, 使学生学会自己获得知识, 具备自我开发的能力, 强调身心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

超常教育是一种有别于普通教育的特殊教育, 其研究的领域十分广泛, 涉及到心理学、教育学、生物学、医学、社会学、哲学等诸多学科, 但是由于研究者及师资队伍自身专业领域和价值取向的因素, 现在质量较高、系统性较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心理学领域, 少量的属心理学与教育学综合领域, 对其他领域的研究甚少, 有的几乎就是空白, 这对超常儿童的全面发展及整体素质提高极为不利。对此, 有关专家提出以“点、线、面”的观点建立超常教育研究领域及课题的基本框架。所谓“点”, 主要是以超常儿童个人或与个人有直接关联的因素为研究重点, 重视个案研究。所谓“线”, 是以群体特征的研究为主。所谓“面”, 主要是以整体性、时空性、普遍性观点来探讨观念、体制、法规等方面的研究。这种观点的核心思想就是系统性、整体性, 而这正是我们的最薄弱之处。笔者认为今后我国超常教育研究的选题, 应特别注意宏观与微观、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广度与深度、定性与定量等研究的综合和协调。

3. 加强师资建设, 培养一批合格的专业教师队伍

教师是教育教学活动的执行者, 教师的素质关系到教育的质量和目标。超常教育属于特殊教育, 因此需要特殊的师资队伍。现在, 美国约有50多个高教机构为天才儿童提供硕士学位, 28个提供博士学位。作为一名合格的超常教育教师, 必须在普通教师的基础之上, 至少接受一定超常教育学分的特殊训练, 并享受一定的特殊津贴。之所以如此, 完全是基于超常教育的实际需要和工作性质。这一举措为美国培养了一支稳定、合格的专业超常教育师资队伍。

我们应该借鉴先进的经验, 加强自己的超常教育师资建设, 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一批合格的专业教师, 从而确保超常儿童在教育过程中得到正确的指导和帮助, 受到适合其发展水平的个性化教育。

4. 贯彻教育民主化原则, 使每个儿童都具有公平的机会

在鉴别超常儿童的过程中应更加规范化、科学化, 充分体现教育民主化原则, 使每个儿童都享有公平、均等的机会。从对我国超常教育实验班的考察来看, 在生源选拔上, 有这样几个现象值得注意。一是男女性别比例差异较大, 男性多于女性。如北京八中、天津耀华中学, 女生仅占三分之一左右。二是超常儿童的城乡比例差异。现在超常教育的研究与教育对象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 广大农村、少数民族和经济文化落后地区的超常儿童还没有得到有计划的鉴别、选拔, 没有为他们提供合适的教育培养。三是残障群体和行为偏差 (异常与不良) 超常儿童也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与关心, 等等。这一大部分儿童的才华常被埋没或忽视, 不仅可惜, 也是浪费。因此在超常儿童研究与教育方案中, 应把他们也包括进来, 作为选拔和培养超常儿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尽管国内外教育界一直对是否应当对超常儿童实施特殊教育持有种种不同的观点, 但是在目前, 超常教育已经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我们有理由认为, 超常儿童也有他们的权利, 如同其他特殊学生一样, 他们也应得到与他们能力相适应的教育。忽视他们的天才和才能, 或者更严重些, 妨碍他们的特殊技巧和能力的发展, 以及扼杀他们的学习志趣, 即扼杀他们的最终专业成就, 这都是不公正的。我们不仅不能因为目前教育大众化的潮流和教育公平的呼声而忽视甚至遏制超常教育的发展, 反而更应提倡它, 使教育的普及与提高相得益彰, 切实保障超常儿童受到适切性教育的权利, 追求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公平。

参考文献

[1]G.A.戴维斯, S.B.里姆著.英才教育.杨庭郊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 1992.

儿童游戏权利 第9篇

近日,由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新家庭教育研究院联合举办的“家庭教育中的儿童权利”研讨会在清华大学附属小学商务中心区实验小学举行。本次论坛邀请来自美国、英国、芬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教育专家与国内家庭教育相关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齐聚一堂,交流与分享家庭教育理念及经验,共襄家庭教育盛事。

(来源:中国教育新闻网)

摘要:<正>近日,由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新家庭教育研究院联合举办的“家庭教育中的儿童权利”研讨会在清华大学附属小学商务中心区实验小学举行。本次论坛邀请来自美国、英国、芬兰、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教育专家与国内家庭教育相关

儿童游戏权利 第10篇

关键词:图书馆,少年儿童,最爱乐园,阅读快乐

我们知道, 图书馆是学校教育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何共享图书馆的教育资源, 在完成传播知识、传承文明的社会责任中, 更好地为学校的教育工提供助力。特别是如何充分地, 最大限度地发挥图书馆在少年儿童教育中的作用, 满足少年儿童的阅读要求, 是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该思考的问题。在现实环境中, 公共图书馆都设有少年儿童读物专区, 它是专门为少年儿童设立的, 是少儿课外阅读的重要场所, 是少儿汲取精神养料的重要渠道。我们知道, 凡是多读书、读好书的孩子, 其视野必然开阔, 其精神必然充实, 其志向必然高远。最爱读书的民族一定是世界上生命力旺盛的民族。要培养学生良好的素质, 就必须在学校教育的基础上, 建立广泛的良好的阅读环境, 让学生在“宁静”的环境中, 全身心地投入到“致远”的学习中去, 少年儿童走进图书馆, 就像走进了一座“文化宝库”, 走进了美丽的“精神家园”, 在享受阅读的快乐基础上, 除了获得知识的快乐外, 更要获得陶冶情操的愉悦。

一、少年图书馆要选购适合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特点的书籍, 扩大少年儿童阅读的选择性

好的书籍是增长知识, 开拓视野, 净化人灵魂、陶冶情操的精神粮食。少年儿童的精神发展史, 就是他们的读书史。余秋雨先生曾说:“为儿童选书, 也就是为历史选择未来, 为后代选择尊严。”高尔基也说:“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由此可见, 儿童图书馆在图书的选购、订阅上, 特别注重读物的知识性、趣味性、思想性、科学性和文学性, 并充分考虑到儿童的年龄特征和认知水平, 在图书的品种、类型、质量、数量等方面尽可能满足读者的需求。为此, 在儿童阅读区, 除了要准备大量色彩鲜艳、图文并茂的卡片、童话、注音读物、积木甚至玩具, 以激发孩子们的兴趣, 让他们在“玩中学、学中玩”外, 还要购买、征订大量少年儿童感兴趣的期刊、文学书籍, 内容应该涵盖文学、艺术、科技、天文、地理、生物等方面的知识, 以便于儿童在阅读的过程中能获得知识, 感受阅读的快乐, 受到情感、道德、审美、情趣、人生观、价值观等方面的教育。

二、建立健全适合少年儿童阅读的管理措施, 努力创设适合少年儿童的阅读环境

环境造就人。少年图书馆, 要从“以人为本, 读者至上”的服务宗旨出发, 建立健全适合少年儿童阅读的管理措施, 努力创设适合少年儿童阅读的环境, 为少年儿童提供优质服务。为此, 儿童图书馆要安排在宽敞明亮的一楼大厅里, 室内安放绿色植物、花卉、空调;安放配套的阅读桌椅;墙面要张贴漂亮的卡通图片、儿童绘画作品, 激励读者的名言警句, 使冷淡的白墙充满文化的气息, 使凝固的教材、浓缩的人文景观, 营造出一种多姿多彩的阅读环境, 以激发儿童的阅读兴趣, 让少年儿童感受到安静、舒适的读书氛围, 在“高兴而来, 满意而归”的良好精神面貌中实现阅读的功能。同时, 要针对少年儿童年龄参差不齐、差距较大的特点, 少儿图书馆要制定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 从工作人员的职责、读者须知、阅读规则、温馨提示等都要有严格的规定, 要求工作人员自觉遵守, 以保证管理与阅读的协调统一, 保障绝大多数少年儿童阅读有所收获, 为少年儿童的身心发展, 素质提高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努力丰富少儿图书馆的服务内容, 不断拓展服务方式, 提高服务水平

我们知道, 图书馆的终极服务目标是“一切为了读者, 为了读者的一切”, 是为方便少年儿童的阅读和借阅而工作的, 这就要求从图书馆社会公益性出发, 与学校密切联系起来, 以学校管理为依托, 实行“免费、免证”阅读, 以开架阅读方式面向全体少儿读者开放所有书籍, 以增强少年儿童阅读的自主性。为了有效引导读者的阅读倾向, 提高读者的到室率和图书的利用率, 充分发挥儿童阅览室作为孩子们“第二课堂”的社会教育功能, 少儿图书馆还应该认真做好借阅服务, 不断改进、拓展、探索新的服务模式, 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少儿读者的阅读需要。如为少儿读者免费存包, 免费咨询和查询书目。同时要联系学校, 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活动、演讲比赛、作文大赛、才艺展示等主题教育活动, 以增强阅读的效果, 让少年儿童充分感受源远流长的中华文化, 为学生间的相互了解、沟通交流搭建良好的平台, 真正做到“物尽其用, 满意在读者”。

四、少儿图书馆工作人员要不断加强学习和培训, 努力提高少儿图书馆的服务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 传统的图书管理方法已经或将要被淘汰, 面对现代化的图书管理系统的发展, 如“数字图书馆”、“网络共享工程”图书馆的建成, 图书馆员的报务手段及服务方式必须跟上发展的步伐, 因此, 少儿图书馆的工作人员, 必须加强学习、更新知识, 尽快掌握现代化的图书管理方法和服务手段, 努力掌握科技发展的前沿技术, 以“广、快、精、准”的目标, 为广大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这就要求采取多种形式, 如定时学习、轮岗学习、外出培训和参观考察等方式, 提高馆员的业务水平, 创新服务方式, 更好地为少年儿童提供优质服务。还要加强与其他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 相互学习取长补短, 共同探讨服务项目, 以实现共同提高。如与上一级图书馆建立网络系统共享, 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信息进行数字化加工整合, 使少儿图书馆也形成一个拥有丰富内容的数字化信息资源库, 以方便少儿读者从海量的信息资源库中快捷地查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阅读到更多、更广、更丰富的书籍, 让少儿图书馆真正成为儿童精神成长的乐园, 为学校素质教育的发展, 为实现中国梦, 培养高素质的人才。

参考文献

[1]黄晓丽.人性的复归:现代图书馆的经营新理念——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图书馆启示录.图书情报工作, 2002 (2) :10-15

《儿童权利和企业原则》在京发布 第11篇

“尊重儿童权利是尊重人权、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部分”。5月15日,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全球契约、救助儿童会共同开发的《儿童权利和企业原则》在北京发布。全球契约中国网络秘书处执行主任程多生在会上指出,企业应开始注重儿童权利这一社会责任议题,在自身活动和业务关系中尊重和支持儿童权利,包括在工作场所、市场交易、社区和生态环境中。

在许多国家中,儿童和青少年几乎占到全国总人口的一半。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会直接或间接与对儿童的生活造成影响。随着企业社会责任正成为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共识,与之相关的包括人权问题在内的议题日益受到关注,然而,儿童权利的保护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儿童权利和企业原则》起草委员会主席、瑞典救助儿童会秘书长EliSabeth Dahlin指出,儿童是企业的重要利益相关方,他们是消费者、员工的家庭成员、年轻工人,将来还会成为员工和企业负责人。“时机已经成熟。全世界所有公司都应该行动起来。慈善工作依然十分重要,但是公司可以在自己的核心业务中做得更多”。

目前,企业对儿童的责任被普遍认为仅限于预防和杜绝童工。《儿童权利和企业原则》不仅列出了针对该问题所必要的标准和举措,而且强调了企业影响儿童的多种方式。比如企业的产品、服务、营销方法对儿童产生的影响。该原则是全世界第一份综合性的指南,确立了企业为尊重儿童权利所应采取的一系列行动,旨在促进最佳企业行为,造福儿童。

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Elisabeth Dahlin特别强调,该原则所传达的一个重要理念在于,儿童权利保护与企业发展获得“双赢”。“站在一个积极主动的立场上考虑商业活动是如何影响儿童的,将会是创造可持续未来的一项重要投资。”她表示,遵循该原则对于企业改善与青年员工间的劳动关系,激发公司创造力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进行公平交易、建立互信关系等方面,都有积极的促进。

据了解,为使该原则具有可操作性,在过去的两年中,起草委员会邀请超过600位企业家、公民社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代表、学者和儿童参加了在世界各国10个城市举办的磋商会,或参与在线讨论。一个在线反馈渠道也于今年3月在该原则的伦敦全球发布会前开放。

Bitta Ostrom是瑞联稚博儿童权利和企业社会责任中心执行董事,该中心将帮助中外企业落实该原则。对于今后的推广工作,她认为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同样重要。“该原则为企业设立了一个履行社会责任的高标准。只有所有利益相关方携手推进,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链接

《儿童权利与企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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