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修辞学概述范文
汉语修辞学概述范文第1篇
通过本章节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并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分类,以及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难点: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时数: 2个学时。
教学步骤和内容:
引言
人们(法人及自然人)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几乎时时处处与合同打交道,不管你对合同的知识知道的有多少,也不管你对合同法的内容知悉有多少,我们都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一个好的合同,能够使合同当事人双方或某一方受益;一个缺陷的合同,会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所适从;一个无效的合同,有可能为我们留下无法挽回的祸根。
在现实的生活中,合同广泛的、普遍存在的,我们经常遇到的有些合同没盖印章,写错单价就开始履行了;有些根本没有合同,不断供货,到最后发现对方债台高筑,一走了之;有些没有注意对方的"皮包",给对方的一些假象迷惑,急于推销或赚钱,匆匆签约,上当受骗。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怎么样防范合同的风险。什么三角债、赖帐、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蹋,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
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工程质量。这和一般的合同不一样。一般的合同只损害当事人自己的利益。比如买了一台彩电,因质量不合格这台彩电在家里爆炸,把房子炸飞了,这是只是买受人一家遭殃。但是如果一个大桥,因质量不合格垮塌,50个甚至更多不相干的人就死去了(50个冤魂呢!);一个大厦一下子倒塌,所造成的损害是触目惊心的,不仅给发包人造成损害,而是其他广大人民群众也遭受损害。这个问题不是现在才看见,前几年设计合同法时已经有所预见。当韩国的桥梁垮塌的时候,已经预见到中国要出现比它更严重的问题。问题出在哪里呢?出在建设工程合同上,建设工程合同和中国的民族传统结合起来,一个红包、一份回扣,就潜伏着这些危险。有了红包、有了回扣(这是中国人最擅长的东西),什么招标投标都变成了假的。再加上行政机关强大的权力,结果招标投标就成了纯粹的“程序”,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建设工程不仅造成人民财产的极大损害,还败坏国家机关的作风,官场的腐败相当一部分是在建设工程中。面对这种特殊的问题,合同法必须采取相对应的策略,而且这个策略还必须是多方面的。所以合同法立法时专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做了规定。
为此,签订一个好的合同是十分重要的。而好的合同必然源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了解和熟悉合同内容和掌握合同法律。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所作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
(1)规定招标投标的原则(第271条)。招标投标作为建设工程首先面对的必经程序,是一个较为负责的操作问题,合同法不可能在这里作详细规定,而需要另行制定一个附属的法律专门规定。但合同法必须为招标投标设计一个基本准绳,使得招标投标不流于形式。基于合同法确立的原则,建立一套与行政管理脱钩的统一的科学的招标投标体制。严格的招标投标不仅可以保障承包人是技术水平高的,有相应的合理的资质的,还能保障造价各方面的优惠。
(2)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限制(第272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一个工程分解和分包;承包人禁止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对发包人来讲,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好象是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其实不然,发包人如果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的正当程序进行的话就收不到红包和回扣了,因此发包人要规避招标投标程序。为了达到规避招标投标的目的,发包人首先将工程分解,分解成达不到招标投标标准的许多小工程。所以,法律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工程分解和分包。对承包人来讲,法律不允许其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主要是针对现在我们社会中出现一种靠揽工程赚钱的现象。揽工程的人根本不进行施工,甚至他根本没有施工队伍,而是将揽来的工程转手从中渔利。这样的结果,就造成层层转包,一转两转三转最后转到最后的施工人,即使施工队有技术和能力也没有钱,经费被层层卡了,剩下的就不够施工了,剩下的只是通过偷工减料以完成工程任务。红包、回扣、层层转包的结果必然是将工程转到了一点不懂技术的、没有什么资格的农民工手里去,彩虹桥一样,工程最后转到了连起码的技术都没有的施工队手中去了。法律必须明确禁止转包。此外,第272条第3款还规定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己完成。
(3)推行监理制度(第276条)。监理就是拥有很好技术、在施工现场随时监督建设承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过程的工程师。监理在施工现场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行为随时提出纠正,如果施工人不纠正,在工程验收时监理可以不签字,施工队的费用、报酬就得不到或者下一期的工程款就不会再拨给这个施工队。如果严格按照监理制度来对工程进行如此严格的监督,就可以保障有技术的施工队严格按照技术、设计来施工。但如何保障监理能够真正行使监理的职责?这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宁波大桥的主桥为什么断裂?不是没有监理,而是因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兄弟单位,是一个总公司下面的两个公司,兄弟之间怎么监督,监理工程师怎么可能发挥其监督的职能。所以,关于监理这一条有待于我们建立科学的监理制度,不能让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来当监理人。
(4)明确承包人的赔偿责任(第282条)。这条更厉害,讲的是因为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的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条是起草人设计的,借鉴了法国的制度。但当时设计时没有现在这么厉害,当时叫做直接请求权。建筑队把房子盖起来,开发商卖给了用户,如果用户在使用期间发生了质量问题,发生了人身、财产伤害,按照原来的制度只能找开发商(即出卖人),这就是我们买卖合同上的珊疵担保责任。我们在开始设计时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问题,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以直接找建筑公司、施工队、承包人,这就叫直接请求权,即便中间有很多环节,比如开发商卖给中间商,中间商又卖给了用户、用户又卖给了别的用户,只要是在一定期限(保修期2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最后的使用人也可以直接找施工队、建筑公司来赔偿。这是个创造,很大的创造。但只有这一点还不够,尤其在期限上限制较短,比如说保修期两年,这是远远不够的。后来在修改合同法的过程中把2年期限删掉了,改成合理使用期限。砖木结构的房屋合理使用期限大概至少要有五十年吧,五十年之内凡是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如果最后查明是承包人的原因,是设计、施工的原因,谁都逃脱不了责任。一个大桥合理使用期限至少百八十年,这样如此长的时间当中,也是如此。这样的条文是现在各国法律当中最先进的制度,弥补了现在我们产品责任制度的不足,产品质量法第四章规定的损害赔偿,其中第29条到第34条规定产品责任,认为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责任,缺陷是指产品具有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危害的不合理危险。问题是产品责任制度说的是“产品”,什么是“产品”?法律上说是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否包括不动产(比如建筑物)?不清楚。我们的产品责任制度是学了美国、欧共体的制度,欧共体的产品责任制度规定的产品仅指动产,明确不包括不动产。依此解释我们的产品质量法也只管动产,建筑物就管不着。直到现在,各地法院受理的因建筑物有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中,直接告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判决还没有作出过,基本上都是让开发商承担责任。因此产品责任这样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比较优越地适于保护消费者、买受人的制度,却保护不了房屋的买受人。关于不动产怎么办呢?其他国家也没有解决,就用过错责任和买卖合同上的假疵担保制度,出了问题只能去找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即出卖人,一层一层这样进行。而我们的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可以直接找承包人、设计者、施工者,并将发生质量问题的期限定为合理的使用期限,这个条文现在是最先进的,不仅保护买受人,还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我估计这个条文将对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设计人造成很大的压力,促使他们精心地设计,严格地施工,将来有希望靠这样的制度来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基本解决建设工程中的那些重大豆腐渣工程、解决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到现在我还没有看到别的国家法律中有类似的规定,这是我们合同法一个了不起的创造。
一、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也叫契约,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对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是不一样的,存在两种不同学说。大陆法系主张协议说,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英美法系主张允诺说,认为合同是一种单方的允诺。
我国民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一般都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或合意,在我国的民法教科书中也是这样界定的。并且,这种观点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和接受,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就强调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但这实际上是狭义的合同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无论哪种形态的合同,只要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都可以被看作是我国合同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合同法中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它们尽管在法律上的人格可能不完全一样,但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却是平等的。因此,诸如有关部门与单位之间订立的计划生育协议、综合治理协议都不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因为它们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一种主要的法律事实,即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合同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行为,是以协议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因此,不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也不属于合同,如两人达成结伴出游的协议,就不是合同。就像民事行为有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和非法行为之分,合同也有合法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与非法合同(无效合同)之分,所以,合同不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他们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且取得一致。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就不会形成合同。
注意:切忌实务中不把借条、欠条作为合同认定,机械地认为有书面合同的才能认定,因为合同(关系)不能等同于合同书,合同书只是用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二)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的相对性主要从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来体现:
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说,首先,由于合 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 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的当 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 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应该提出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种规定在理论上称为“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 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当然这种债权物权化的情形只是例外的情况。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 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 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从合同关系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如下几项规则: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当然,随着现代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担保义务和责任。但承担此种责任,也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一般来说,权利会给主体带来一定的负担或使其蒙受不利益。如果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则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条款是无效 的。在实践中,即使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如长期供货关系等 ),也必须在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后才能为其设定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一般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 即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但是,法律为防止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 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为行使撤销及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涉及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也可以看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现象。
3、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 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委托合同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 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 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得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 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 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我国合同法虽未重申这一规定,但在第121条中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就是说,对于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有约定的应依据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解决。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存在,但并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他责任范畴。
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在法律上有无名称,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凡是法律上已经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就叫做有名合同,又叫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买卖、租赁等15种有名合同;凡是法律上没有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就叫做无名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如旅游合同,但无名合同并非没有自己的名称,而是法律对这类合同未明确规定。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中是一方负有义务还是双方互负义务,可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的合同是单务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双方都负有义务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运输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又分为完全的双务合同与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形成对价关系并互为前提的是完全的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不具有对价关系、彼此不构成前提的是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如无偿的委托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获得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凡双方当事人都因向对方给付而获得相应利益的合同就叫做有偿合同,它是大量的,如买卖、租赁、有偿保管、运输、承揽合同;凡向对方给予而不能取得利益的合同就叫做无偿合同,它是少量的,如赠与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有偿的,如买卖、租赁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无偿的,如赠与、借用合同;有的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委托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凡是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如买卖、承揽、租赁合同;凡是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实践合同,又叫要物合同,如赠与、保管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凡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凡法律规定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在现代各国,虽然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即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以要式合同为例外,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对特殊财产如不动产合同仍然规定为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能否独立存在,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才能存在的合同是从合同,如保证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唯一例外的是合同中的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它作为从合同,具有独立性,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分为本合同与预备合同。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备合同;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就是本合同。如约定将来要购买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是预备合同,而将来要买卖商品房就是本合同。
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分为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是为自己订立的合同;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他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以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此外,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还可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与其他形式合同,还可分为附条件合同与不附条件合同等。
二、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在1999年10月1日以前,我国合同法体系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已经废止 以前合同常用适用法律的语句三足鼎立,加上著作权法等单行法中的合同规范,辅之以有关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的格局。其中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是我国合同立法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旧的合同法暴露出越来越多缺陷。1999年10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施行,该合同法弥补了旧合同法的不足,变《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统一的合同法,完善了我国合同法的体系。
新的《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共计428个条文。总则包含了: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它规定。分则包含了: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制度。
而除《合同法》本身以外,1999年12月29日、2009年2月9日(2009年5月13日施行)分别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效地补充细化了合同法中的部分条款,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的两个司法解释成为重要的判案补充依据,与合同法本身一起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体系。
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我们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在市场中,各种交易关系不管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法人之间,还是法人之间,不管这种关系的客体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只要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并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准则。由此可见,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
具体来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由此也可见,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具体来说,这些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根本准则,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学说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意见。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它在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了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条规定了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不存在服从与命令、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事人必须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合同属于一个民法体系,民法体系的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平等协商原则也是合同法最大的基本原则,它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缔结合同,缔结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条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及中心内容,它贯彻于合同动态发展的整个过程,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等。也就是说你可以选择是否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你是否需要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你是否愿意承担对方给予的义务。合同自由原则将民法体系中的意思自治发挥到极致,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出现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由地缔结合同,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构成繁荣的合同交易市场。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体现在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义务。”这条规定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本来是道德上的规则,但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了法律准则。它坚持正义与效益的统一,既要求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设立权利义务,也要求按照公平原则履行合同,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是法的精神,法之正义的最大体现。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公平原则有效地调节了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强势地位与弱势地位之间的关系。这种公平原则,除了要求订立合同的双方原则上总体上承担着对等的权利义务外,更是一种实质上的公平,强势主体可能从形式上看有更多的义务,但从实质上看,是公平的,是符合逻辑的,是合情理的。这就是公平原则最大的正义感。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本来都是道德准则,但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了法律准则,它通常被称为“帝王规则”,可见其重要性。它既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上不得滥用权利,不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也要求在履行义务上不欺诈,严格遵守诺言;要求当事人既依约定履行主义务,也应依要求履行附随义务。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市场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都没有严格的指令性计划,都靠当事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候,你说我的这个产品如何好,有什么优点,有什么效用,对方买回去一用,实际上不是那回事,就说你说了假话,你不诚实。签订合同的时候信誓旦旦,说保证到期交货,到期付款,结果到合同的履行期满了,他不交货,不付款,就说他不守信用。因为相当一部分的合同签订了以后要经过好长的时期才履行,才付款,才交货,这样在签订了合同以后他不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我们就说他不讲信用,签定合同的时候说假话,我们就说他不诚实。
汉语修辞学概述范文第2篇
修 辞
一、填空
1、比喻的构成要素包括 、 、 、 四种,如“月亮像玉盘”,其中的“玉盘”是 ,“月亮”是 。
1、本体 喻体 比喻词 相似点 喻体 本体
2、比喻的基本类型有 、 、 三种,如“党是阳光”是 。
2、明喻 暗喻 借喻 暗喻
3、夸张分为 、 、 三类,如“巴掌大一块地,他也种上了粮食”是 夸张,“看到青青的秧苗,他就嗅到了面包的香味”是 夸张。
3、扩大夸张 缩小夸张 超前夸张 缩小夸张 超前夸张
4、对偶从结构角度分为 、 两类,从语义角度分为 、 、 三类,如“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是 、 ,“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是 、 。
4、严对 宽对 正对 反对 串对 严对 反对 严对 串对
5、修辞格的配合有 、 、 三种方式,如“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是 ,“那数不清的灯火就象千万颗星星飞上了天去”是 。
5、连续(连用) 包孕(套用) 复合(兼用) 包孕(套用) 复合(兼用)
6、“ 。
6、暗喻
7、“我最近在读鲁迅”这一句话中用了借代,其借代方式是 。
7、以作者代作品
二、单项选择
1、“善者不来,来者不善”、“人不犯我,我不犯人”运用的修辞格是( ) A、借喻 B、回环 C、比拟 D、借代
2、以下各例中运用了比喻修辞格的是( ) A、这孩子像他爸爸。 B、这孩子像个猴子。
C、这孩子好像感冒了。 D、这孩子好像活过来了。
3、下面的句子里使用了拈连辞格的是( )
A、人老心却不老。 B、舍不得孩子打不住狼。 C、酒好不怕巷子深。 D、有一分热,发一分光。
4、下面的句子使用了比喻修辞格的是( )
A、来者不善,善者不来。 B、浇树浇根,交人交心。 C、天寒地冻冻不坏我们的决心。 D、高山低头,河水让路。
5、“瞧人家两口子,郎财女貌’,多般配!”这句话用了 。 A、仿词 B、夸张 C、双关 D、反语
6、关于修辞,下列最准确的说法是________。
A、修辞是指运用各种修辞格进行语言艺术的创新。 B、修辞是指有关修辞格运用的著作。
C、修辞是人们在运用语言传递信息、表情达意的过程中,追求最佳表达效果的言语实践。 D、修辞就是根据不同的语境选择恰当的表达方式。
7、“门前是一条河。”后面接下去最顺畅的一组句子是________。
A、河边是一片很大的打谷场。三面都是高大的柳树。山门里是一个穿堂。迎门供着弥勒佛。 B、山门里有一个穿堂。弥勒佛供在迎面。三面都裁着高大的柳树。河边是一片很大的打谷场。 C、打谷场很大,就在河边。高大的柳树栽在三面。穿堂对着山门。迎面供着弥勒佛。
D、一片很大的打谷场在河边。山门里是一个穿堂。迎面供着弥勒佛。三面都栽着高大的柳树。
三、判断正误
1、夸张可以通过其他修辞格来实现。( √
)
2、不直说某人或某事物的名称,借同它密切相关的名称去代替,这种辞格叫借喻。( )
3、“他一直是魂思梦想着打飞机,眼前飞过一只雁,一只麻雀,一只蝴蝶,一只蜻蜓,他都要拿枪瞄瞄。”这个句子使用了排比兼反复的修辞手法。(
)
4、修辞活动的主要目的是选择华丽的词藻,准确地表达思想情感。(
)
5、一首《早梅》诗中又两个句子:“前村深雪里,昨夜一树开”,有人改为“前村深雪里,昨夜一枝开”。改诗比原诗更加生动准确。( √ )
6、“她是父亲唯一的独养女儿”这个句子从修辞角度看不正确。(√ )
7、句子成份易序的主要目的是要突出新信息。( √ )
8、散句一般都是短句,整句一般都是长句。( )
9、两个不同的事物能构成比喻关键在于二者有相似点。( √ )
10、借喻就是借代,只是命名角度不同罢了。( )
11、民谚“决策拍脑袋,行动拍胸脯,出了问题拍屁股”。其中“拍屁股”是比喻。( )
12、古诗有“衣带渐宽终不悔,为伊消得人憔悴”,其中的“衣带渐宽”是借代。( 、√ )
13、“张大伯家的南瓜有地球那么大”。这句话中用了夸张辞格。( )
14、“那座山上有数不清的杜鹃”,有两种意义,是双关。(
)
15、“雪莲花装点了北国,茶花染红了南疆”是对偶。( )
16、“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山间竹笋,嘴尖皮厚腹中空”。这句话辞格综合运用方式是套用。(
)
二、单项选择
1、B
2、B
3、A
4、B
5、A
6、C
7、A
三、判断正误。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四、综合分析
1、按要求变换句式。
(
(3)谁不知道京杭大运河是世界上最长的运河呢? (
四、综合分析
1、按要求变换句式。
(1)没有人会不否认地球不是围绕太阳运转的呢。(改成肯定句)(1)谁都承认地球是围绕太阳运转的。 (2)天上一弯月,地上灯万盏。(改成整句)2)天上一弯月,地上万盏灯。 (3)人人知道,京杭大运河是世界上最长的运河。(改成否定句) (4)虚心使人进步,而骄傲呢,则会使人落后。(改成整句)4)虚心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
2、指出下列各句中使用的修辞格。
(1)也妙,本来也算有点气魄的昆明湖,看起来只象一盆清水。万寿山,佛香阁,不过是些点缀的盆景。
两个比喻前后连用
(2)盼望着,盼望着,东风来了,春天的脚步近了(反复、比拟连用) (3)过去的日子如轻烟,被微风吹散了,如薄雾,被初阳蒸融了。对偶套比喻
(4)这种感情象红松那样,根深蒂固,狂风吹不动,暴雨浸不败,千秋万载永不凋谢。比喻兼排比 (5)桃树、杏树、梨树、,你不让我,我不让你,都开满了花赶趟儿。红的象火,粉的象霞,白的象雪。回环兼拟人、排比套比喻
(6)这就是文人学士究竟比不识字的奴才聪明,党国究竟比贾府高明,现在究竟比乾隆时候光明:三明主义。 排比、谐音双关、仿词、反语、借代 (7)春分刚刚过去,清明即将到来。“日出江花红胜火,春来江水绿如蓝”。这是革命的春天,这是人民的春天,这是科学的春天:染我们张开双臂热烈地拥抱这个春天吧!对偶、引用、对偶套比喻、排比套反复兼双关和借喻、拟人
(8)足以纪念鲁迅的,是鲁迅自己的文章,自己的精神,自己的对于仇敌的认识与战斗。 排比兼反复
(9)在血雨腥风里,毛竹青了又黄,黄了又青,不向敌人弯腰。竹叶烧了,还有竹枝;竹枝断了,还有竹鞭;竹鞭砍了,还有深埋在土里的竹根。(9)回环、顶真、层递
(10)风失去了雨前的野性,轻轻地抚摸着草根;水珠在草尖上闪光,象粒粒珍珠在闪耀;朵朵野花开得那么娇丽,红的似火,黄的似金( ) (10)朝日不如残阳,晴天不如阴天,阴天不如月夜月夜,再加上点儿萤火,一闪一闪的在寻觅荒草里的幽灵似的。(10)拟人、比喻、对偶套比喻
(12)蜜蜂是在酿蜜,又是在酿造生活;不是为自己,而是为人类酿造最甜的生活。蜜蜂是渺小的,蜜蜂又是多么高尚啊!(12)拈连、通感、对比兼比拟
(13)于今,汉匈一家,情同兄弟,兄弟之间,不就要长命相知,天长地久吗?长相知,才能不相疑;不相疑,才能长相知(13)顶真、比喻、反问、回环
(14)他品味着香醇的酒味,品味着众人的甜蜜的笑声,品味着新的生活。( )
(15)看吧,狂风紧紧抱起一层层巨浪,恶狠狠地将它们甩到悬崖上,把这些大块的翡翠摔成尘雾和碎末。( )
(16)这种感情像红松那样,根深蒂固,狂风吹不动,暴雨浸不败,千秋万载永不凋谢。( ) (17)天上的云,真是姿态万千,变化无常。它们有的像羽毛,轻轻地 飘在空中;有的像鱼鳞,一片片整整齐齐地排列着;有的像羊群,来来去去;有的像一床大棉被,满满地盖住了天空;还有的像峰岳,像河川,像雄狮,像奔马
(18)何等动人的篇章!这些是人类思维的花朵。这些是空谷幽兰,高寒杜鹃,老林中的人参,雪岭上的雪莲,绝顶上的灵芝,抽象思维的牡丹。
(19)理想是石,敲出星星之火;理想是火,点燃熄灭的灯;理想是灯,照亮前行的路;理想是路,引你走到黎明。
3、指出下列两组中两个句子所使用的修辞手法,并归纳出它们的区别。 (1)①正是这些剥削阶级留下的臭垃圾阻塞着我们的去路
②一间阴暗的小屋子里,上面坐着两位老爷,一东一西。东边一个是马褂,西边一个是西装。
3、指出下列两组中两个句子所使用的修辞手法,并归纳出它们的区别。 (1)比较这两个例句我们就可以发现①是借喻②是借代。区别:
A、构成的基础不同。构成借喻的基础是相似点,即要求喻体跟本体有某方面的相似;构成借代的基础是事物的相关性,即要求借体跟本体有某种联系,如借体是本体的局部、形象上的特征、穿着、商标、产地、作者等。例②就是以穿着来代表人,“马褂”代表穿马褂的人,“西装”代表穿西装的人。
B、借喻着重在“喻”,用喻体来打比方;借代着重在“代”,干脆用借体称代本体。 C、借喻往往可以改变成明喻或暗喻,借代却不能换作明喻或暗喻。
(2)①大门朝东,对着大车路。大车路前面是一片沙滩,沙滩的尽头,横着一条小河。小河的那边又是沙滩
②科学需要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更需要科学。
(2)第一个句子使用了顶真,第二个句子使用了回环。它们的区别表现在:
A、回环一般由两项构成,形式为AB,BA;顶真大多不只两项,形式为AB,BC。
B、构成回环的两项只是语序不同,词语相同或基本相同;顶真所关涉的几项是前项之尾和后项之首的词语相同。
4、指出下列句子中修辞不当之处。 (1)此处禁止小便,违者罚款。
(2)若同时抽中不同级别的奖项,只以最高级别兑奖,不准兼中兼得。
(3)我们不禁要问:难道陶忠琦同志和唐兰同志是死后方始具备了工程师和共产党员的条件吗?为什么非要在死后追认,而不承认于生前呢?
4、指出下列句子中修辞不当之处。 (1)“违者罚款”中“违”的是什么,要罚多少款,都令人不解;另外,说这句话的人是否有话语权也是值得怀疑的。 (2)“不准兼中兼得”中,“不准兼得”是组织者可以控制的,而“兼中”就不是组织者所能控制的了。再说,“不准”这个词很不礼貌,改成“不能”较好。 (3)“而不承认于生前”与“在死后追认”,在音节、句式结构上不对称,应改为“而不在生前认可和接纳呢?”。
5、指出下文修辞上的问题。
(1)慈悲而残忍的金苍蝇,展馥郁的安琪儿的黄翅,晻,颉利,弥缚缔弥缔。(译法国波特莱尔的名诗《死尸》中的句子)
(2)一早醒来,抬头往窗外一望,是个风和日丽的早晨,天空像一块刚被洗刷过的白板一样地清洁,万里无云。 (3)这帮人,斗地主,分田地,当兵打仗全是硬汉子。即使是从山崖上跳下来折断了手脚,也不会哼一声。
修辞参考答案
2、指出下列各句中使用的修辞格。 (1)(2)(3)(4)(5)(6)(7)(8) (11)排比、顶真、反复、比喻 (14)排比、拈连、通感 (15)比拟套比喻
(16)明喻、夸张兼对偶
(17)排比套比喻连用 (18)比喻连用
(19)排比套比喻、反复
5、指出下文修辞上的问题
(1)在法国人眼中,因为苍蝇在叮食物时,大胆得不顾性命,从而把它比作勇敢、善战、坚强者;然而在中国人的心里,苍蝇却代表者着肮脏和丑恶。译者没有考虑修辞的民族性特点,这样的译法是不可取的。
(2)在天空晴朗无云这点上,本体和喻体具有相似性。但仅说明这一点不说明天空“碧蓝色”这一重要信息是不够的,。此外用“白板”作喻体,没有准确描绘出天空的真实色彩,而且喻体缺少美感。
汉语修辞学概述范文第3篇
)。
. 副词性宾语 . 受事宾语 .谓词性宾语
. 施事宾语
2、
a.村子里回来了一批转业军人。 b.村子里有一批转业军人回来了。 以上两个句子(
)。 . D. 都是兼语句 .是存现句和兼语句
.
都是存现句 . 是兼语句和存现句
3、
“我去还是不去?”是(
)。 . C. 特指问句 .正反问句 .
选择问句
. 是非问句
4、
有意义的能独立使用的最小语言单位是( . 句子
)。 . 语素 . 短语 . 词
5、
“不”和“没”都属于(
)。
.程度副词 .
否定副词
.
范围副词 . 时间副词
6、
“彻底解决”是(
)。 .偏正短语
.
中补短语 .
动宾短语 . 主谓短语
7、
“小张写了一篇文章”中的“小张”是(
.施事主语
.
受事主语 . 谓词性主语
)。 .
8、 中性主语
“明代医药家李时珍”是(
)。 . . . .
9、 联合短语 偏正短语 主谓短语
同位短语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是运用了(
)。 . . . .
10、 串对
正对
反衬
反对
大理花多,多得园艺家定不出名字来称呼。 大理花艳,艳得美术家调不出颜色来点染。 大理花矫,娇得文学家想不出词句来描绘。
大理花香,香得外来人一到这苍山下.洱海边,顿觉飘飘然不酒而醉。 以上句子对辞格的使用是(
)。 . . . . 兼用加套用
辞格套用
辞格连用
辞格兼用
11、
“今天冷极了。”是(
)。 . . . .
12、 F. 动词谓语句 名词谓语句 主谓谓语句
形容词谓语句
下面短语中属于偏正关系的是(
)。
. . . .
13、 E. 抬进去
悄悄进来 看小说
门开了
下列诗句中,不是对偶句的一项是(
)。 . . . .
14、 B. 浮云游子意,落日故人情。
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
旦辞爷娘去,暮宿黄河边。 野径云俱黑,江船火独明。
“跑跑有益健康”中的“跑跑”是(
)。 . . 受事主语
施事主语 . .
15、 谓词性主语 名词性主语
“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是运用了(
)。 . . . .
16、 反对
反衬
正对
串对
从修辞角度看,填入下面文字中横线处的词语最恰当的一组是(
)。
苦瓜苗就像一个①一样,自生自长,蔫蔫的,一副要死不活的样子。然而,它却努力的活一天比一天不规矩,或绕着南瓜藤,或在冬瓜架上②。我不得不找来一根杖子,把它绑在杖上,. . . .
17、 ①病儿
②胡搅蛮缠
③限制它的生长
①弃儿
②胡搅蛮缠
③约束它的行为
①病儿
②胡乱缠绕
③约束它的行为
①弃儿
②胡乱缠绕
③限制它的生长
“是什么风把你吹来了”属于比拟中的(
)。 . . . .
18、 把甲物拟作乙物
把人拟作物
无生命事物拟人化
有生命事物拟人化 “小张为什么没有来?”是(
)。 . . . .
19、 选择问句 正反问句 特指问句
是非问句
“你的想法,我觉得很奇怪。”是(
)。
. . . .
20、 主谓谓语句 动词谓语句
形容词谓语句
名词谓语句
“如果说.北京昆明湖是雍容华贵的皇室命妇,杭州西子湖是绰约多姿的名门闺秀,那么,扬州这个句子对辞格的使用是( )。 . . . .
21、 辞格兼用
辞格连用
辞格套用
连用加套用
下面短语中属于中补关系的是(
)。
. A. 刚离开 . 饿得发慌
. 修理汽车 . 他很聪明
22、
“很、挺、十分”是(
)。
.程度副词
.
情态副词 .
语气副词 . 范围副词
23、
“沙漠之舟骆驼”属于比喻中的(
)。
.明喻
.
暗喻(本体-喻体) .
借喻
. 暗喻(喻体-本体)
24、
以“梨花院落溶溶月”为出句,下面能与它构成对偶句的一项是(.带水芙蕖点点雨 .
丁香初绽悠悠云 . 柳絮池塘淡淡风
)。 . 榆荚临窗片片雪
25、
“他推开门走了出去。”是(
)。 . 连动句
. 存现句 . 兼语句 . 紧缩句
26、
“的”字短语属于(
)。
.动词性短语 .
介词短语 .
名词性短语
. 形容词性短语
27、
“今天星期日”是(
)。 .主谓短语
.
中补短语 .
偏正短语 . 动宾短语
28、
下列句子中在修辞运用上与其他三句不同的一句是(.那里的蔬菜跟水果一样贵。
. 这几天跟过节一样热闹。
)。 . .
29、 这里的老鼠跟猫一样大。
他的脸跟纸一样白。
“累得要命”中的“要命”是(
)。 . . . .
判断题
30、 同音词是不同的词,不属于词的兼类。 可能补语 情态补语 程度补语 趋向补语
. . A.√ B.
31、 表示假设条件的复句常用关联词语“如果就”“无论都”。
. . A.√ B.
32、 对比也叫“对照”,是把两种不同事物或者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放在一起互相比较的辞格。. . A.√ B.
33、 反衬就是从反面衬托,利用同主体事物相反或相异的事物作陪衬。
. . A.√ B.
34、 在表达中运用熟悉的熟语时,故意把其中的另一部分藏去,而只用一部分来表示本意,即藏. . A.√ B.
35、 语素是最小的音义结合的语言单位。
. . A.√ B.
36、 语法这一术语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 . A.√ B.
37、 “我毫不犹豫地和她一起走了出去。”是紧缩句。
. . A.√ B.
38、 对比的运用要求意义相反或相对,而不要求结构形式的整齐对称。
. . A.√ B.
39、 全式拈连中甲乙两事物都要出现,拈连词语可以省略。
. . A.√ B.
40、 “浪费了三十分钟”属于动宾结构类型。
. . A.√ B.
41、 “说慢点” 属于动宾结构类型。 . . A.√ B.
42、 “告诉你少管闲事!” 从语气上看是感叹句。
. . A.√ B.
43、 修辞学是研究提高语言表达效果的方法和技巧的学科。
. . A.√ B.
44、 通感又叫“移觉”,是叙事状物时运用词语,使不相通的感官感觉相互沟通起来的辞格。
. . A.√ B.
45、语义双关是利用词语或句子的多义性在特定语境中形成双关。
. . A.√ B.
46、 层次分析法又叫“直接成分分析法”,因句法结构的直接成分通常只有两个,故又称“二分. . A.√ B.
47、 顶真是反映事物间的顺接或联结关系的,它从一个事物到另一个事物,顺连而下。
. . A.√ B.
48、 “他在校门口等我”中的“在”不属于介词。 . . A.√ B.
49、 词的重叠是指通过词或词中某个语素的重复使用而产生一定语法意义的形式。
. . A.√ B.
50、 镶嵌是为加强语言效果,在一个词的前后两边,或在两个字中间,嵌上另外一个拆开的词或. . A.√ B.
51、 仿词只需词语的结构形式相同,而文字和意义均须同中有异,异中有同,要有创新性。
. . A.√ B.
52、 “明天我下了班和你一起去”中的“了”不属于动态助词。
. . A.√ B.
53、 释词是在特定的语境下,以词语释义的形式,在约定成俗的原义基础上,通过引申发挥,对. . A.√ B.
54、 “结结巴巴地,他把昨天的事说了一遍。”是一个复句。
. . A.√ B.
55、 汉语表示语法意义的主要方式是语序、虚词和形态。 . . A.√ B.
56、 析字的修辞效果在于,对不便直白的事物, 可隐晦曲折地表达出来。
. . A.√ B.
57、 层递是根据事物的逻辑关系,连用结构相似、内容递升或递降的语句,表达层层递进的事理. . A.√ B.
58、 “风华正茂”属于并列结构类型。
. . A.√ B.
59、 为了突出某个意思、强调某种感情,特意重复某个词语或句子,这种辞格叫反复。
. . A.√ B.
60、 “来一瓶” 属于中补结构类型。
. . A.√ B.
61、 谐音曲解是利用同音词的联系,把甲词曲解成乙词。
. . A.√ B.
62、“母亲那种勤劳俭朴的习惯,母亲那种宽厚仁慈的态度在我心中留有深刻的印象。”是一个. . A.√ B.
63、 换义是利用词语的多义性这个条件,在一定的上下文里,将原来表示甲义的词语换来表示乙义. . A.√ B.
64、 “没说清楚” 属于状中结构类型。
. . A.√ B.
65、 “他陪着老太太坐车。”是兼语和连谓融合句。
. . A.√ B.
66、 对偶的基本特点是形式上“对称”,它要求结构对称、字数相等。
. .
67、 A.√ B.
传统的句子成分分析法符号简明清晰、形象直观,有利于确定句型和识别语病。 . . A.√ B.
68、 语法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语法学则是某种主观认识,是对客观语法规律的归纳与总结。
. . A.√ B.
69、 拆词又称析词,是把结构固定的词语拆开来用的一种修辞方式。 . . A.√ B.
70、 有意不直接说明事物,而是借用一些相应的同义语句婉转曲折地表达出来,这种辞格叫婉曲. . A.√ B.
71、 “你先换一换衣服。”从语气上看是陈述句。
. . A.√ B.
72、 用上一句结尾的词语做下一句的起头,使前后的句子头尾蝉联,上递下接,这种辞格叫“回. . A.√ B.
73、 “从哪里来”属于状中结构类型。
. . A.√ B.
74、 排比可分为句子排比和句法成分排比两类,其修辞效果在于增强语势,提高表达效果。
. . A.√ B.
75、 选择什么样的句式,跟文章的内容、语体风格和句子的上下文有密切关系。
. . A.√ B.
76、 语调是通过整个句子的音高、重音、停顿等来表示一定语法意义的形式。 . . A.√ B.
77、短语是由实词与实词组合而成,不包括实词和虚词的组合。
. .
主观题 7
8、 A.√ B.
什么是规范修辞?什么是艺术修辞?二者关系如何?
参考答案:
(1)规范修辞是力求表达准确、明白、通顺、无歧义的修辞。
(2)艺术修辞是根据表情达意的需要,运用各种技巧,极力使语言准确、鲜明、生动、形象的修(3)二者关系:规范修辞与艺术修辞既各自独立,又互相依存;规范修辞是艺术修辞的基础,而
79、 现代汉语的语法特点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参考答案:
(1)汉语表示语法意义的手段主要是语序和虚词。 (2)词、短语和句子的结构原则基本一致。 (3)词类和句法成分关系并非完全对应。 (4)量词和语气词十分丰富。
80、 传统的句子成分分析法的优点有哪些?
参考答案:
(1)符号简明清晰、形象直观。 (2)有利于确定句型。 (3)有利于识别病句。
81、
什么是拈连?什么是移就?拈连和移就有何差异?
参考答案:
(1)拈连是利用上下文的联系,把用于甲事物的词语巧妙地用于乙事物。 (2)移就是把描写甲事物性质状态的词,移来修饰和描写乙事物。
汉语修辞学概述范文第4篇
高校古代汉语课程是为中文系汉语言文学、语文教育等专业学生开设的一门主干专业基础课和工具课,一直受到各开课部门的重视。笔者结合多年的思考、研究和古代汉语教学经历,发现目前古代汉语教学中确实存在很多问题:这其中有学生方面的问题;也有教学内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师的古代汉语综合素养方面的问题;还有社会现实方面的问题。要真正改变目前古代汉语的教学现状,必须从根本上揭示导致这种局面的症结所在,并对症下药地予以诊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古代汉语的教学效果,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
一 学生古代汉语基础下滑,心存畏难情绪,缺乏学习的动力
1 高校扩大招生数量以来,各类高校学生对学科基础知识的掌握有明显的下滑,尤其是对传统学科基础的掌握在整体上明显不如扩招以前的整体水平。我国大学扩招以来,招生人数比扩招前翻了几番。我们假定中学教学质量不变,只看扩招,通过简单的分析就会发现,扩招是把原本录取不上的学生录取上了。比如原来每门课平均分达到80分才能达到录取分数线,现在可能降低到50分,这样势必造成部分综合素质不高的学生进入大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学生获取知识的渠道比过去宽泛了,对外界的了解也比过去多了,但是这却分散了对专业课程的学习,尤其是对与现代生活联系不十分密切的传统课程的学习影响最大。这造成了当代中国青年一代在传统文化知识方面的普遍性薄弱、甚至缺失,特别是对中国古代语言文字的极端生疏。以上两方面的因素都给古代汉语教学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2 学生对古代汉语学习心存畏难情绪。很多学生和教师都认为古代汉语课程是中文系所开设的课程中最难学、最枯燥乏味的一门课。古代汉语课程包含的内容多、涉及的知识面广,它所涉及的字、词、句、语音、语法、修辞与现代汉语差距很大,所以古代汉语学起来枯燥乏味,读起来诘屈聱牙,有时感觉是在读天书。即使经过刻苦学习,古代汉语综合素养也很难在短期内取得大幅度提高。这使很多学生产生畏难情绪。
导致学生对古代汉语学习产生畏难情绪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目前配合中学语文教材的文言文翻译参考书越来越多,学生贪图简单,只读译文,不读经典原文,导致学生接触古代经典原文的机会越来越少,文言文感悟能力也就越来越差,学起来也就越来越困难;二是古人行文简略,省略较多,有时失之过简,造成文意的跳跃,甚至脱节,理解起来不连贯,要真正读懂古代经典原文,必须反复推敲上下文,费时费力;三是古代汉语距今年代久远,其语言所传递的社会生活、文化信息与今天差异太大,要读懂古代文献,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古代天文、地理、历法、礼仪、习俗、典章制度等方面的背景知识。如果不了解这些背景知识,阅读古文往往茫然不知所云,这势必挫伤阅读的兴趣。学生心理上存在畏难情绪,这给古代汉语教学造成了巨大的障碍。
3 学生对古代汉语课程的重要性理解不够,缺乏学习的兴趣。学习古代汉语不仅仅是阅读古代文献、了解一些古代词语、句式的用法,培养继承我国古代优秀文化遗产的人才,学习古代汉语还可以帮助提高理解、使用现代汉语的能力,提高人的综合素养,同时也是学习研究古代文学、历史、哲学、文化、医学等学科的必备利器,是一门实用性极强的课程。但是很多学生对古代汉语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以为古代汉语在时间上距离我们非常遥远,很多知识在现实生活中又用不上,以为只要以后不接触古籍,就没有必要学习古代汉语。
另外,要学好古代汉语,要求学习者必须静下心来,具有坐冷板凳的精神,一字一句细心地、慢慢地品味、咀嚼。而目前社会心理浮躁、急功近利思想倾向普遍,古代汉语又不是技术性很强的学科,不可能带来立竿见影的效果。虽然古代汉语可以提高理解语言和应用语言的能力,提高人的综合素养,但是这些效果的取得需要循序渐进、长期积累才能凑效,这也势必挫伤学生学习的兴趣,甚至打消学习古代汉语的想法。
二 一些古代汉语教师的古代汉语综合素养存在问题
1 一些教师本身在古代汉语综合素养方面有欠缺。古代汉语是一门具有复杂知识体系和深厚文化底蕴的课程,知识繁多、内容复杂。要讲好古代汉语,对教师的综合素养要求是非常高的:首先要有较强的语言方面的综合素养,对古代字、词、句、语音、语法、修辞的特点、古今差异以及发展演变规律必须烂熟于心。其次要真正讲好古代语言,必须把古代语言放在中国博大精深的传统文化大背景下进行,否则很多问题只能停留在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甚至连知其然的程度都达不到。因此古代汉语教师在有较强的语言素养的基础上,还必须熟悉古代的天文、地理、历法、礼仪、习俗、典章制度等方面的综合知识。除了具备上述两方面素养,古代汉语教师还必须具有一名优秀教师具备的一般素养,这也就是有的古代汉语教学者所说的古代汉语教师必须具备的六个方面的素质:对古代汉语有浓厚的兴趣,有驾驭教材的能力,有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能力,激发学生试讲的能力。笔者认为除上述素质以外,古代汉语教师还必须具有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只有具有较强的教研和科研能力的古代汉语教师,才能把握学科发展的最新动向和研究成果,并创造性地进行教学,增强古代汉语课堂的教学内涵,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同时具备上述综合素养,谈何容易,没有多年的刻苦磨砺是不能达到的。一些古代汉语教师缺乏这种综合素养,课堂上就不能左右逢源、古今贯通、举一反三,讲授内容枯燥乏味,这必然影响到古代汉语的教学效果。
2 教学方式、方法不够灵活,死板单一。有些古代汉语教师在教学中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敷衍应付,在教学中不能主动地去探索教学方法,不能主观能动地驾驭教材、主宰教材,不能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去改进教学方法和调整教学内容,上课照本宣科、做教材的传声筒,知识对号入座,一个萝卜一个坑,条条框框地罗列知识。因此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创造性和求知欲,学生也只能被动地接收知识,死记硬背,没有余暇去思维想象。这样导致的结果是学生也变成了教材的附庸,学得枯燥乏味。
教师教学方法不灵活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除了上述教师缺乏教学主观能动性、创造性以外,教师的古代汉语综合知识素养有缺陷也会影响到教学方式、方法的灵活运用。同时,还有两方面原因也是不可忽视的:一是目前高校教师普遍有重视科学研究、轻视教学研究的倾向。从2000年以来,古代汉语方面的科研成果硕果累累,但是教研方面的成果不多,尤其是高质量的具有指导意义的教研成果非常匮乏,甚至有些古代汉语教师基本不进行教学研究。有些古代汉语教师自身专业素养非常深厚,但是不进行教学研究,没有灵活、生动、有效的教学方式、方法,不能成功地把自身的知识传授给学生,这种现象并不少见。二是古代汉语教师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不能把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应用于古代汉语教学之中。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能极大地增
强教学的直观性,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教学效果。但是有些古代汉语教师无视这些变化,仍然坚持单一陈旧、越来越跟不上时代步伐的传统教学方式,造成的局面是教师在讲台上津津乐道、口若悬河,学生在下面疲惫不堪,昏昏欲睡。
3 只讲不练习或缺少练习。在全国普通高校普遍压缩专业课时的大背景下,很多教师都感觉到学时不够,教学内容讲不完,于是就剥夺学生练习的机会,采用多讲少练甚至基本不练的教学方式,试图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可能传授给学生更多的知识,这种做法的出发点是好的,结果事与愿违,欲速则不达,违背了教学基本原则。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练习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学生把课堂上所学到的知识、理论用于解决实际问题,这样一方面可以巩固知识,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学生运用所学到的知识顺利解决实际问题,可以给学生带来学习的成就感,激发新的学习动力和自信心。如果只讲不练,学生疲于接收知识,没有吸收、消化的机会,这样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学习疲劳,挫伤学习的动力和自信心,自然很难收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三 古代汉语教学内容不适应目前的教学要求
目前,我们古代汉语教学内容基本上还是上世纪60年代王力先生所确立的文选、通论、常用词三者结合的教学模式(常用词属于通论内容,其实质是文选、通论两结合的教学模式),古代汉语教材编写也基本沿袭王力先生《古代汉语》的编写体例,没有多少实质性创新,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王力先生关于古代汉语教学的思想对古代汉语教学确实发挥了历史性作用,笔者也没有挑战王力先生所确立的古代汉语教学模式权威性的意图。然而古代汉语教学内容经过这么多年没有多大调整,这本身就说明其中存在问题。上世纪60年代教学目的、教学对象、社会环境等方面因素与目前存在很大差异,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我们的古代汉语教学似乎没有因为这些差异而调整教学内容。文选与通论相结合的古代汉语教学模式其宗旨是正确的,关键在于我们古代汉语教学应该随着教学各方面因素的变化对教学内容适时进行内部调整。尤其是上世纪60年代古代汉语教学的主要目的是培养研究型人才,而目前的主要教学目的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加之目前大学生古代汉语基础较上世纪60年代有明显的下滑,面对这些变化,我们古代汉语教学内容应该做些什么样的调整,目前尚缺乏实证研究。面对学生古代汉语基础普遍下滑,传统的面面俱到的教学方式必须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在教学内容调整方面,必须把强化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放在首位,但是在这方面目前还没有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案和成功的教学范例。正是因为教学内容不能适应目前的教学要求,影响到了古代汉语教学效果。
总之,导致目前古代汉语教学效果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问题引起的,我们首先必须正确地揭示、面对和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古代汉语教学才有可能焕发新的生机。至于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另撰专文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王力.古代汉语[M].冲华书局,1995.
[2]郭锡良等.古代汉语[M].天津教育出版社,1998.
[3]胡安顺,郭芹纳.古代汉语[M].中华书局,2007.
[4]王秀玲.古代汉语教师的素质谈[J].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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