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经营论文题目范文
混业经营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摘要:以此次蔓延全球的金融危机为背景,分析了产融结合与金融危机的关系,得出了20世纪以来的金融危机都与产融结合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联的初步结论,并以此为基础透视了我国产融结合过程中存在的特有的问题,提出了加强我国产融结合管理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产融结合;分业经营;混业经营;金融危机
当前,由美国住宅市场泡沫破裂所引起的金融危机正在席卷全球,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主席格林斯潘认为这是二战以来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对于这场金融危机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这场金融危机是二战以来最为严重的金融危机(格林斯潘),当前金融危机造成的影响持续时间可能较以往危机更长(康斯坦西奥)。
2.当前金融危机存在相当大的可能,会引起美国经济衰退(IMF)。
3.在次贷危机中遭受损失的银行数量众多,分布于众多国家,由于次贷危机宣布破产和面临困境的金融机构数量极有可能加速增长。
4.次贷危机的冲击已经由金融领域向实体经济领域扩散开来,已经由美国向其他国家传递,对新兴国家的负面影响正在显现,程度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次贷危机对于与美国有着密切贸易关系的国家的影响值得高度关注。
面对当前金融危机,我们在重新审视金融体系存在的风险时发现,自由市场的浪潮下过度宣扬金融自由化,过早撤除了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之间的防火墙,使金融体系丧失了对风险的警惕是造成这次危机的根本原因。范文仲(2008)指出,1980年以后,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和投资银行的证券业务在“发起—分销”等新商业模式下相互交织,风险交叉传递。这使美国金融体系中原本相对独立的“金融市场”和“银行机构”丧失了独立性,趋向融合。一旦这唯一的渠道出现问题,融资功能完全丧失,整个经济体系都陷入危机。
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之间防火墙被突破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金融业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及其他投资性金融业务在不同程度上和不同范围上相互渗透、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经营体制。混业经营的内涵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仅指金融业务的联合经营,商业性金融机构可兼营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业务;第二层次指金融机构在第一层次的基础上还能投资于非金融企业,成为一般工商企业的股东。同时,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融合的混业经营模式,只不过是第二层次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反向融合。
本文将从双向产融结合的角度,结合当前次贷危机的现实,来分析次贷危机与产融结合的某种关联,并以此为契机来分析我国产融结合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风险,并提出防范相应风险的政策性建议。
一、产融结合与金融危机
我们并不否认产融结合存在积极意义,而是想通过本次金融危机的成因,并从产融结合的动因和产融结合发展的历史实践两个方面来研究产融结合与金融危机的关系,来重新审视产融结合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1从产融结合的部分动因来看
产融结合的动因之一是资本的扩张需求。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产业部门与金融部门的结合是降低交易费用获得资金的最优选择。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资本扩张的需求必然会突破传统资本运作的框架,不断为资本开拓新的更大的空间,同时两者的结合还会降低银行资金的借贷风险。但是,两者结合后,资本不会满足于此,必然会向金融市场扩展,将会形成从产业和银行到金融市场,然后再从金融市场回馈到产业和银行的一个资金循环。这样,某一个环节的风险也有可能通过这个循环进行传递,扩大成为系统性风险。
产融结合的动因之二是资本的盈利性需求,产融结合的本质就是风险共担下的资源与利润的共享,分享利润和资源是它们的目的。产融结合使企业获得金融资本,增强了资本的实力,市场竞争力得到了大大的提高;同时,银行资本的产业渗透,也是银行资本盈利的需求,但是必须要注意到这种逐利的心态的叠加可能助长道德风险,特别是看涨式期权类的奖金激励方式大行其道,极大地助长了高管层的道德风险。不计风险普遍追求最高收益率的经营模式使得不少传统的商业银行无视审慎性要求,盲目创新业务。但是,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市场泡沫一旦破裂,势必将会影响整个经济。
产融结合的动因之三是资本的多元化经营需求。产融结合是企业多元化发展的一种形式,有利于扩大经营领域,分散风险。尤其是银行业,多元化的发展有利于扩大资本运营的边界,分散经营的高风险。但是,由于银行突破了资本市场的进入障碍,本文此前已经论述了金融市场、银行和产业由于金融自由化和混业经营形成的循环,在企业实现多元化极及分散自身风险的同时将另一种更大的风险引入了系统内部。
2 从产融结合发展的历史实践来看
纵观各国产融结合的发展历史,分业总是出于防范风险的需要,而混业的目的则在于提高金融服务业的竞争力。
李扬等(1997)总结了发达国家产融结合的历史,将产融结合的历史分为三个,本文在结合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将产融结合的历史实践划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个时期是产融自由融合时期(20世纪30年代之前),发达国家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政府对金融业和产业的融合方式,基本采取放任自流的政策。
第二个时期是金融业分业管理时期(20世纪30年代至70年代末),由于30年代的大危机引起了人们对垄断和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混合的疑问,美国实行了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经营,其他国家也大多追随美国的模式,产融结合进入了以金融业分业经营为主的时期。
第三个阶段是产融结合的曲折前行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末),进入70年代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普遍发生了经济滞胀。在经济增长停滞而通货膨胀居高不下的条件下,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运用新的科技成果发展经济,成为产融结合的新动向。在此背景下,有关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的政策主张迅速兴起,金融创新成为这一时期学术界和实业界热议的话题。但是在这个时期里,日本泡沫经济的形成及其破灭,给日本和其它国家以深刻的教训,所以我们把这个阶段定名为产融结合的曲折前行时期。
第四个阶段是产融结合蓬勃发展时期(21世纪初至2008年初),进入新的世纪,全球经济蓬勃发展,金融创新完全从理论走入实践,金融衍生产品令人眼花缭乱,产融结合多样化发展,融合的程度不断加深。
目前,我们认为,本次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也是和产融结合有一定关系,我们从产融结合的历史实践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每一次金融危机发生时,似乎都可以找到产融结合与金融危机的某种关联。
二、危机背景下我国产融结合问题的透视
我国产融结合发展的进程基本是沿着国际产融结合发展的路线演进的,我国的产融结合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计划经济的产融结合,主要是改革开放以前,产融结合在政府的控制下以信贷的方式融合,金融资源由国家完全垄断,产融结合只是一种信贷关系。第二阶段是产融结合的初步发展阶段(改革开放至20世纪90年代),信贷关系虽然还是产融结合的主要形式,但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双向融合逐渐展开。第三阶段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融合阶段(1993年以后),金融资本禁止向产业内投资,而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的融合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成为金融资本间接投资产业领域的重要方式。
一般认为,混业经营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分业经营是政府管制的结果。但是,对于我国来说,无论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都有很多计划经济的影子,虽然本次金融危机中有学者认为,迷信市场万能的理念有可能是造成此次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我国产融结合同时处在市场和计划经济的双重影响下,情况可能会更加复杂。
除了产融结合存在的整合风险、内部交易风险、投资组合的风险、财务杠杆风险、内部交易风险等一般风险之外,我国产融结合还存在以下的问题:
1.我国的产融结合虽然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但大多都受到计划经济的影响,无论是融合的对象、融合的范围和深度都要受到政府的干预。这样的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组合极有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利益冲突是指当一个机构服务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时,有可能通过牺牲一个利益主体,而使另一个处于更好的位置。由于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依然强势,使得这种融合最终往往成为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博弈,这种利益冲突又可能导致产融结合低效率甚至负效率。
2.我国的产融结合常常带有追求规模的冲动和盲目做大的心态。产融结合虽然是适应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但产融结合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这些条件包括需要有一个发达的资本市场、一定的法律基础、一个合理的资本组合形式、一个适合的经营模式、一个专业性的市场中介等,我国在某些条件上还不具备。在这种情况下,产融结合的规模如果过大,就缺少了支撑的基础,而我国的企业对“做大”又有一定的偏好,往往追求规模的扩张。“做大”之后,管理的能力、成本和风险控制都将可能成为日后危机的起因。
3.我国的产融结合绝大多数还是单一方向的结合,都表现在工商企业对银行的单向资本融合,也就是有些学者说的“由产而融”。主要是工商企业为了解决稳定的融资渠道而进入金融业。这种单一工商企业主导型模式的主要弊端是:商业银行难以通过向工商企业开辟多样化的资本赢利途径,其原有资本运营空间也受到工商企业的挤压;银行不能对企业投资或持股,不利于银行不良资产的消化和处理。另一个弊端就是在这种产融结合的模式中,融资成为主要的动机和目的。这样结合后的新企业往往偏重于融资功能,而忽视了融资之后的治理结构完善、风险监控、信息披露等等。容易导致产融结合的功能异化,使“融合”演化为“融资”,“融资”恶化为“圈钱”。
4.我国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都处在改革时期,再加之双方的融合仅限于相互参股,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治理结构,尤其是在信息披露和项目选择上。所以,是否能实现资源共享下的风险共担,进而使投资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值得关注。
面对产融结合的诸多风险,我们如何克服风险,继续发挥产融结合的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产融结合管理的对策建议
虽然从历史的角度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金融危机似乎都和产融结合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金融危机冲击结束以后,经济的发展就会要求混业经营形式的出现,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可以说,虽然产融结合存在许多的问题,但是大的发展一直是向前的。我国发展产融结合,也应该坚定信心,做好防范、继续前行。加强我国产融结合管理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我国产融结合的双向结合目标模式,即工商企业可以通过持股向银行系统融合,银行系统也可以借助各种方式向工商企业进行资本渗透。只有通过银行资本和产业资本的双向渗透,才能真正形成我国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为产业发展服务。才能使产融结合更加均衡,既保证产业资本的融资渠道畅通安全,又增强金融资本的盈利能力和风险规避能力。
2.发展资本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展开企业并购和资产重组,促进产业组织规模的调整;建立多层次股票交易市场,强化优化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在促进上市公司迅速实现资本扩张的同时规范其融资行为;打破地区界限、所有制界限和行政行业界限,实行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企业购并和资产重组。
3.树立风险意识,提前设置风险防范措施。产融结合的风险具有隐蔽性、系统性、破坏性等特征。应该建立风险的屏蔽设置,防止风险在母公司与附属机构之间及附属机构之间的传递;应该切实增加财务数据、资本重组等信息的透明度,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并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4.完善产融结合的法律体系。国外产融结合的发展告诉我们,如果没有较为完备的、可操作的法律体系,产融结合的正常秩序就难以维持,也就难以健康稳定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产融结合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也就是实现管理法制化的过程。
虽然产融结合存在很多的问题,并且产融结合与金融危机存在很大的关系,但是我们透过此次金融危机冷静地思考产融结合问题,可以得到以下几点结论:首先,产融结合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本质要求;其次,产融结合的运行监管不力是金融危机发生的一个原因,产融结合本身并没有无问题;最后,应该兴利除害,促进产融结合的健康发展。
混业经营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摘 要]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制度存在立法的非均衡状态,迫切需要监管部门增加立法制度的供给,以降低由于混业经营给金融业带来的风险和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合作时的交易成本。
[关键词]业经营 金融监管 监管机制
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
1. 大金融集团相继涌现,集团内部多业并存
我国金融集团内部多业并存的现象正方兴未艾,其好处在于:一是增强整体防范风险的能力,分散风险;二是内部调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银行业与证券业不断联姻,优势互补
银证合作可以为双方带来现实的商业利益。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可以获得低成本资金(如证券质押贷款):分享银行客户资源:在投资银行业务中得到银行支持;利用银行广泛的宏观和微观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利用银行的网络,加快资金周转和扩大客户范围。对银行而言,则可以获得来源于资本市场的资金,如法人结算资金、新股申购资金和客户保证金等;获得巨额结算业务和托管业务;获得优质客户;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产保全和资产增值。
3.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逐步介入保险市场
国际上的银保合作方式:一是银行介入保险市场,银行得到了一定的手续费或佣金,金融产品更加广泛充实;保险公司则利用银行的营业网点和客户源推销保单,扩大了市场。二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互为附属机构,业务广泛交叉。
目前我国银保之间的业务合作方式包括:1)银行和保险交互营销,共享营销网絡和客户资源;2)在电子技术的支持下,保险公司借助银行强大的资金汇划系统和网络清算系统完成资金的快速划拨;3)通过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国债买卖等方式在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融通资金;4)保险公司为银行产品如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提供保险服务,具体种类如抵押物财产保险、借款人人寿保险和贷款履约保险等;5)银行代收保险费、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银行协议存款。
4. 银行与基金机构的业务合作
目前银行与基金的合作主要是基金托管、银行验资和资金清算,此外暂无其他业务。
总的来说,冲破传统业务的藩篱是我国金融业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实行金融业之间的全方位合作,并进一步发展到真正意义上的混业经营,将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增加收入来源,加入WTO后增强同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还有利于改善服务质量和拓展金融业务种类,为金融业创造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二、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在监管制度供给小于需求的表现
1. 分业监管的体制确立不久,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协调机制刚刚建立。
2. 监管的目标和原则针对的是金融子行业,没有针对混业经营制定统一监管目标和原则。
3. 监管内容注重进入门槛、业务种类等合规性监管,对交叉业务、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财务会计真实等风险监管较为薄弱。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部门一直较注重合规性监管,注重对进入门槛、业务种类的审批,但对于金融混业经营的试点,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机构审批部门。一般情况下,国有大型金融机构试点混业经营主要由国务院审批,一般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则分别到相关监管部门报批,没有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门槛和程序。至于商业资本如何进入金融控股公司,没有明确的限制,以至出现了不少工商业资本大量进入金融混业经营领域的现象。同时,金融混业经营的业务审批也是各家监管部门分别进行。由于涉及到各种交叉产品或业务,因此往往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复监管,对于各种理财产品的审批和控制风险,也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
对于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监管基本上也是空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合并财务报表、集团的信息披露和子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和准确、持续经营能力、关联交易情况、风险的传递等问题,既没有相关的监管依据,也没有相应的监管机制。
法律的供求均衡意味着:法律的价值都能够通过立法和实施过程顺利实现,法律的需求得到满足,法律的供给适应法律需求,既不存在法律过剩也不存在法律短缺。人们对既定法律的内容和结构安排十分满意,因而无需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而当法律的供过于求时,法律的供给不能完全的实现,或者是给被监管者带来更大的守法成本,使其交易成本增加。当法律的需求大于供给时,需求不能完全得到满足,就会存在监管的真空和由于没有得到正式法律确认而给被监管者带来行为的约束,形成法律制度的非均衡状况。就我国目前金融业混业经营和监管的现象来看,虽然已经放松了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合作的限制,金融业的资源配置效率也提高了很多,但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化经营以及市场准入、退出等一系列具体的监管制度的供给仍然不足。
三、对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的若干建议
首先,改变原有立法。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立法体系显然无法适应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应考虑建立新的立法体系来配合其它政策措施的改革,推进金融混业经营的顺利发展和维护金融行业的稳定及安全。
其次,可借鉴美国综合监管的模式,考虑将中央银行设立为负责金融控股公司集团整体监管的综合监管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现有的分业监管职责下根据功能监管原则增加对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下子公司的监管职责。由中央银行负责三会之间的协调工作,建立三个监管主体之间的磋商和协调机制。对于专业性金融机构,仍根据其主营业务分别由三会分头监管。但其经营过程中涉及的交叉业务和交叉性金融衍生工具可由中央银行根据业务的服务功能性质来指定相应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
因此完善对金融混业经营监管,要加快监管立法的步伐,准确定位监管的目标、原则,进一步完善监管体制,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内容向国际惯例靠拢,以适应金融业发展的现状。
参考文献:
[1]钱洪道.经济分析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5
[2]曾筱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混业经营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银行业在一个国家的经济中起着至关重要的金融中介作用。在过去几年里, 由于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及宽松的货币政策, 中国银行业维持了高速扩张的势头。这两年虽然处于利润高速增长时期, 但在中长期却面临着诸多挑战。一方面, 近两年资产规模的急速扩张带来的坏账风险可能逐步显现;另一方面, 当前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息差收入, 会随着利率市场化和直接融资比例的提高而逐渐缩减。再有, 作为企业的我国商业银行, 正面临着行业中越来越激烈地市场竞争, 以及国际金融界、外资银行向中国进军的挑战。它们凭借中国银行 (包括国有、股份制和民营银行) 在国内已有的地缘优势, 积极自主地、持续不断地扩展业务领域, 以求保持自己在国内银行业市场的主导地位, 并确保自己未来发展的空间不被蚕食。
长时间以来, 我国四大国有银行, 它们在历史、规模和品牌等方面明显处于领先地位。它们吸收了60%以上的居民储蓄, 承担着全社会80%左右的支付结算服务, 贷款则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50%以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另一个重要优势是隐含的政府担保。尽管金融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 金融市场化水平正在日渐提高, 但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 还都有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和风险。面对国内外的竞争, 它们都一致地奋起直追, 努力地进行金融创新。而股份制银行和民营银行这几年表现出可喜的成长性, 它们的创新精神甚至优于国有银行。但是各种所有制的银行, 都共同把混业经营当成了它们金融创新的主要内容。
2 世界银行混业经营的简史与范畴
20世纪80年代, 科技进步与世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 促使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创新推陈出新, 金融业之间的渗透融合力度逐步加强, 原来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机制阻碍了金融业务创新和服务效率的提高。在这种背景下, 西方各国金融当局, 如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纷纷进行了以打破证券和银行业界限为主要内容的改革, 形成了现代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进入90年代以后, 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活动加剧, 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融合进一步发展。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跨行业强强联合, 优势互补的购并, 加快了国际银行业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取消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跨界经营的限制, 以此为标志, 现代金融业务走上了多样化、专业化、集中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方向。
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或者说“混业经营”, 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 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不同业务。以市场、产品、服务等为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都在混业经营之列。国际上银行混业经营的范围十分广泛, 项目多样。对银行而言, 开展混业经营, 能够提高各个金融业务平台的协同效应, 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服务。事实上, 混业经营还能使银行具有更强的抗周期性, 更为持续的利润增长能力。使银行具有更均衡的业务组合, 这些业务各具有不同的周期波动特征和不同的相关性。实行混业经营的大型银行在危机中相对稳健, 多元化业务模式会起到关键作用。
3 关于中国银行业混业的经营发展
现代金融发展越来越重视效率。为了提高金融发展的质量和效率, 混业经营已成为全球金融变革的基本趋势。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入世”, 混业经营也应是中国金融体制变革的基本方向。在一些成熟市场经济的国家里, 中间业务收入往往是银行收入的重要部分, 也是提高银行各项产品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而实现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模式转换, 也必将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
3.1 中国银行混业经营处在起步阶段
混业经营在中国银行业正处在逐渐起步的阶段, 银行的保险和基金产品的销售代理、理财服务等方面的中间业务正在逐渐增加。可是, 中国对银行的混业经营仍有许多的限制。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的国家曾经出现和现存的一些问题, 因为综合化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运营的透明度, 滋生出利益冲突和内部交易等弊端, 增加了风险识别、金融监管的难度。从中国银行业现有的经营水平和监管水平来说, 限制是合理的, 但是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自然会因此而受到限制。另外, 中国客户对中间业务收费的认同度普遍较低;而且由于现阶段的利率管制, 银行存贷利差较大, 着重争夺存贷款业务是这种条件下的理性商业行为, 从而使银行有可能会把中间业务作为争夺存贷款的筹码而免费或低价提供。而且, 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加 (如保险和基金产品推广) , 往往也意味着现有客户投融资渠道的扩展, 可能会冲击银行的现有业务。综上所述, 中间业务收入在近期内不会成为银行业务和利润的重要增长点。也就是说, 尽管我国各种银行都在不断增加中间业务, 并一步步把保险、基金、理财等业务揽入怀中, 混业经营是必经之道, 虽然有诸多限制, 但是, 中国银行业开展混业经营的步伐正在逐步迈开。
3.2 中国推广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以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美国金融危机愈演愈烈, 已经对美国金融业造成重大灾难, 多家重量级金融机构破产或被收购。因此国内的目光聚焦到了金融风险的监管上来, 很多人开始质疑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模式。那么我国的金融业究竟应不应该采用混业经营的模式呢?
客户需求的综合化要求我国金融业必须不断地进行金融创新, 而实行混业经营则是最优的出路。客户对金融商品需求的综合化, 促使金融业改变陈旧单一的经营理念。随着我国企业与公众个人财富的快速增加, 特别是它们和他们, 对投资、保险等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 客户除了对传统金融业务如存款、贷款、结算等有需求, 对保险、基金、债券、股票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客户希望获得“一站式”全程金融服务, 即在一家金融机构能得到多种不同的金融服务, 这就要求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 不断推进金融创新, 组建“金融超市”以满足顾客的需要。
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 迫切需要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中国的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 以混业经营方式为主的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将从各种渠道分别进入中国的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尽管我国目前对国际金融业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仍采取许多限制措施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 然而, 从分业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无疑还是中国金融发展的必然选择。因为, 这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服务贸易业的过度摩擦。
信息技术的进步, 使得跨业综合经营成本大大降低, 加剧了金融的全球化, 这必然导致金融业的混业经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 信息共享已成为一种趋势, 而信息共享必然会导致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整合, 从而模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之间的界限。其次, 金融全球化的步伐加快, 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 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 使得商业银行采取混业经营的方式以适应这一全球化的趋势。
增强盈利能力的需要。从我国银行业的角度出发, 混业经营的内在要求已经出现。银行存贷款增长趋势减慢, 利差收益递减, 特别是开放式基金的推出已对银行的存款业务产生较大的冲击。而分业经营导致商业银行形成以利差为主要收入的收入结构和资产结构, 无法通过业务多样化分散经营风险。趋利性是任何企业的共性, 银行及金融企业当然也是企业, 它当然要积极趋利。实行混业经营, 则可使金融机构形成众多利润增长点, 优化业务收入结构, 并使得风险得到分散, 自然降低了风险。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 混业经营模式是金融业未来的发展趋势, 混业经营本身没有错, 问题在于金融监管模式是否能适应这种混业经营。美国金融危机的主要根源在于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重大缺陷, 还没有及时跟上金融形势和金融创新的发展, 形成完善的混业经营监管模式。因此混合经营仍是我国金融发展的方向, 经验和教训都要吸取。
3.3 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分析
3.3.1 我国具有推行混业经营模式的现实要求
其一, 我国有过很长一段时间实行混业经营的历史, 公众和金融机构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市场环境是可以适应和接受的。其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 金融业内外部管理的日趋规范, 当初实行分业经营的意义正在逐步减弱。而且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在中国也只不过实行了短短6年, 不应该也不会造成思想意识方面的障碍。其三, 在经历了严厉的金融治理整顿后, 积累了经验教训, 金融秩序明显好转。在这种情况下适度放松分业限制, 是主动应对加入WTO后竞争形势的积极策略。
3.3.2 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是我国混业经营的法律保障
2001年5月底证监会下发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 允许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参与基金业务, 既是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需要, 反过来也推动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2001年7月,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文规定商业银行经批准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和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 首次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代理证券业务。这表明央行默许了银证混业经营的现状, 为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做好了准备。2006年10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 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 首次对保险机构收购商业银行股权有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 允许各类保险机构投资购买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银行的股权。由此, 保险公司收购银行的通道其实已经全部打通。也就是说, 金融衍生业务, 诸如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及财务顾问以及代理证券等中间业务;基金业务、保险业务, 都已经有了法律依托。
3.3.3 金融全球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趋势的影响
这种趋势的继续发展, 改变了金融业的市场环境, 使其传统的业务界限和行业分工日渐模糊, 条块分割局面也已被打破。这无疑会影响到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变动。和国际接轨是金融改革的必然, 那么, 混业经营自然是必要又可行的了。
3.4 混业经营主要有两大模式
在我国, 混业经营的模式, 一是法人综合模式, 同一法人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二是以资本为纽带的集团综合模式, 其中一种是金融控股公司, 另一种是以某个金融机构, 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跨行业投资设立其他金融机构。我国已不乏第二类模式的综合经营。部分有实力的大金融机构也在探索通过跨行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的方式开展综合经营, 比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
4 从“混业经营”到“综合经营”
虽然我们还在大力提倡混业经营, 虽然混业经营在中国还在踟躇前行, 而国际金融业已经开始了“综合经营“的途程。我们说金融业的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 现在, 再用“混业经营”来形容当前金融服务业的综合发展态势已经不恰当了。用“混业经营”来指导金融业未来的发展更是极端危险的。特别是在中国, 混业经营的概念, 很容易使中国金融的发展陷于一种盲目的简单的混业状态, 而放弃追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之间的相互合作效应。混业经营也容易使大家片面强调放松业务限制, 忽视对金融业进行有效的监管, 从而酝酿出巨大的金融风险。因此, 中国金融业发展模式的选择中摒弃“混业经营”这一已经落后于时代的特定的历史概念, 而代之以现代的“综合经营”应该是明智的。回顾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金融格局的发展, 基本上都经历了一个由混业经营到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再经过长达一二十年的金融创新与融合的演变最后通过修改立法的形式过渡到综合金融的过程。
综合经营是混业经营的升级模式, 是中国金融企业的未来。而“混业经营“应该是金融创新中一个不可逾越的过程, 它给渴求变革, 不断努力追求利润的中国银行业一个进步的机会, 它使我国金融企业在各自领域内利润摊薄的背景下, 一个拓展业务增长利润的绝佳机会。
5 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鉴于金融机构开展混业经营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金融监管体制也应该是混业协同监管模式。加之, 我国现行分业监管体制存在诸多矛盾和缺陷,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应该既能考虑到未来的挑战, 又尊重传统和现实的状况。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的趋势, 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 即功能性监管, 统一、综合的监管模式必将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最终的选择。同时,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金融组织体系, 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 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 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 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才刚刚开始。加之, 法律还没有为混业经营提供畅通的途径。这些都决定了金融统一监管短期内在我国还缺乏紧迫性、缺乏稳固的基础。因此,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 当前可选择的路径就是:在现有监管体制框架基础上, 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 不断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完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 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逐步将金融监管体制从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从机构性监管转向功能性监管, 然后再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框架。
我们应该相信, 经过一段摸索和实践我国银行混业经营, 必将成为金融业经营的主要模式。而银行业从混业经营过度到更加完善的综合经营阶段, 也许便是水到渠成的了。
摘要:银行混业经营的内涵及当前的国际趋势;中国混业经营的现状、发展必要性、可行性;我国银行及金融业开展混业经营的法律障碍与金融改革配套的法律需求。
混业经营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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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要:以银行业为代表的金融行业不断创新及发展,促使金融大环境同样发生相应的改变,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已无法规避商业银行经营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研究发现,我国商业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面临着监管主体相互对立导致运行效率低、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和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文章从构建明确的宏观审慎监管主体、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法律制度框架、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的问责机制等方面进行分析,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法律
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各级政府部门愈加关注金融监管问题,为了规范行业体系,2017~2018年,我国先后设立了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和银保监会两大监管组织。这两者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新监管体系的初步建成。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央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位于首位,对我国各金融机构进行宏观监管,在央行的管控下,能有效地化解各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从而保障行业顺利运行。因此,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银保监会应与中国人民银行相互协作,推动我国金融行业信息共享,在合理的宏观审慎监管基础下,形成共赢的合作局面,最终打造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产业。
一、我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具体表现为金融行業的不断开拓与创新。金融体系的革新有助于增强金融业生命力的同时,同样不可避免会面临一系列风险。金融行业体系的宏观改革具体表现在各项服务与职能的创新。宏观审慎监管要着眼于对金融行业整体系统所面临的各项风险进行防范,如此不仅有助于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进行监督管理,同样有助于整个金融行业体系往规范化、可持续化方向发展。
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革新的趋势来看,微观审慎监管虽然可避免单个金融机构倒闭的问题,但无法规避整个金融市场所面临的系统性的问题及风险。微观审慎监管只注重对单个金融机构倒闭问题进行防范,而忽视了金融机构倒闭对实体经济产生的影响。因此,微观审慎监管体系会抑制市场自由调配的力度,造成资源分配的错误。宏观审慎简单来说,是由上级对下级进行监管,在分析行业环境的基础上进行风险预测,并由此制定相关应对措施,从而在根源上减少银行面临的危机,抑制风险扩散。因此,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比,有着预知防范的作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加高效。由此可见,创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与制定专项保护措施的重要性,不仅可规避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所面临的各种问题及风险,还可大大降低金融机构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从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样使得金融行业整体得到稳固。
银行是金融体系的重要分支,我国现有银行网点多达数十万。每个银行在当地都被看成独立的个体,其实银行之间的资金流动与周转十分紧密,往往一个银行的风险化解需要其他银行的共同协作。同样,如果单独一家银行出现严重的运营风险或漏洞,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他银行的正常运作。微观审慎在监管过程中,仅关注单独个体的行为,仅解决单个银行面临的问题,而宏观审慎则是将整个银行业视为合作网络,从长远的角度看待整个行业的风险。如今市场的变化对利率产生较大影响,随着商业银行规避风险能力的减弱,加大了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提高了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创建的标准及要求。除此之外,要加强法律的制约与保障力度,以便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落实与推进,对于监督管理的范畴与协作体系要通过法律法规来予以确立和规范,由此来平衡各个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力分配,避免互相争权现象的发生。
二、我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面临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缺乏协调导致运行效率低
我国金融行业主要监管主体为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就目前来看,现有监管体系之间缺乏协调,对于风险的预测与防范往往从单个个体出发,而忽视行业整体环境,此举不利于宏观审慎的实施。尽管我国政府针对此系列问题颁布了相关政策,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各部门之间管理不协调,缺乏合作,最终问题频发。最为突出的是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监管主体权责不统一。银行的实际权力掌握者是总行,而责任实行者则是分行,也就是说银行运行制度、政策规范等都由总行统一制定,下属分行严格按照总行要求进行运作。同时,分行没有实际决定权,对于银行事务的决议需要上报至总行,只有通过总行的层层审批才能进一步采取行动。因此往往会导致分行在上交等待审批的过程中失去最佳行动时机,最终导致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分业监管存在盲区。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为分业监管,根据金融业主体类型或经营范围进行监管,这一形式能大大减少监管重复工作,提升效率。但与此同时,大多监管机构都是独立运行,仅关注眼下工作,而忽视行业间的合作,最终导致共同监管的部分出现无人监管或重复监管的情况。一旦被发现,既不能解决行业问题,同时还会加剧业内矛盾。
(二)监管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
目前,银行业监管信息共享体系不完善,一方面会致使监督管理的准则发生变化,一旦出现监管对象施加压力的情况,监督管理部门就会迫于压力,对监管标准进行不合理的降低,从而诱发一系列风险。另一方面,会形成重复性、空缺性监管的局面,不仅大大降低监管的有效力与执行力,还激发了被监管部门的排斥行为。目前,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工作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等负责,虽然各个组织都认真履行着监管责任,但其相互之间鲜少联系,配合紧密度较差。同时,监管机构的工作职责并非只是找出问题,其关键在于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严防商业银行滋生不合理的经营理念,尽量杜绝经营、管理风险的发生。正因目前缺乏相关完善的沟通体系,因此那些未明确划分管理权限的区域,会出现监管方面的欠缺与不足。目前我国在监管协调机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尚未建立专门负责协调监管的部门,同样缺少专门汇总各项信息的方式与渠道,现有的协调机制未能全面解析我国金融业汇总的所有信息,而且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与有效性。同时,少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使其缺少权威性与公众认可度。
(三)政府干预宏观审慎监管不合理
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宏观审慎进行监管,表面上可及时防范风险的发生,实际上市场的风险性依然会呈现递增的趋势。譬如,国家使用行政干预措施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收购,表面看来可优化其资产运营困境,实际上并未从源头杜绝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制度的种种问题,而且会导致不公平竞争等情况的发生。由于不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不等,我国与西方国家的系统性风险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其的重视程度必将有所不同。相较于中国,西方国家在此领域起步更早,其体系架构更为健全,重视程度自然更高,然而目前中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仍处于相对较低水平,管理者并未足够意识到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对其监管力度有所不足。第一,从理念角度分析,我国政府更多将目光放在避免真正爆发风险上,这就导致对特殊产权制度下银行金融机构现行的关注力度有所缺乏,同时政府机关自身并未针对金融行业下问题资产、重组等风险危机构建专门的防控机制。第二,在真正进行风险防范时,我国政府往往忽视了预警的作用,仅重视评估,进而导致不良资产积累等情况发生。并且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其隐藏风险越来越大,管控难度也越来越高。由此可见,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宏观审慎监管形成的不合理性监管,不仅未能降低系统性风险概率,反而会导致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宏观审慎监管系统的措施
(一)构建明确的宏观审慎监管主体
在我國,央行是金融业宏观审慎的主体。事实表明,货币政策的独立与否能在很大程度上反应央行的监管角色。也就是说,货币政策越独立,央行宏观审慎越容易。因此,央行作为我国宏观审慎的关键部门与我国现有金融体系相契合。宏观审慎部门要对行业变化做实时跟踪,积极应变,央行要根据社会信贷情况作出政策调整,以保证信贷供给平衡。其次,同作为宏观审慎部门,央行与银保监会应达成友好合作关系,在监管过程中相互补充,不断完善。与此同时,宏观审慎还应与微观审慎有机结合,从而保障监管机制平稳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领头羊,需要统筹管理我国金融体系的各分支指标。各宏观审慎部门应格外重视逆周期调控问题,将潜在风险隔绝于未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区域联盟,欧盟为宏观审慎监管的施行设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但此委员会只注重合作国的平均水平,即便部分国家表现不佳,但当所显示的平均指标是合格的,那么则认为监管是有效的。显然,这一管理体系是合理的。所以,宏观审慎监管应该以国家为单位展开,根据各自国情设立最符合现实的监管指标,才能获得积极的效果。因此,各国的宏观审慎指标应该经过金融业实际考察之后得出,而严禁照搬照抄。
(二)健全宏观审慎监管法律制度框架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都成为了目前对金融业监督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监管方式,两者既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彼此之间同样有所区别。因此,要从法律的角度将宏观审慎监管体系进行明确划分,使其监管目标与具体职能更加明朗。同时,细化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具体监督管理的对象、监管方式及职能权限等方面的问题。由于我国当前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中的指标规定上仍未成熟,因此,暂时无法达到量化指标的要求,但可先通过指标的定型化来弥补这一问题。综上所述,宏观审慎监管的法治化与规范化为必然之举。
此外,对央行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披露制度要加以确定。首先,央行的季度与年终总结报告中,要明确将货币政策的执行状况通报给各大金融监管部门,各大金融监管部门同样要每月定期向央行汇报金融监管的相关执行情况。其次,央行与各大金融监管部门要遵循信息披露制度的时效性、真实性与完整性。最后,央行身为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最终贷款人,其地位同样至关重要。因此,央行无论何时都不能过分庇护缺乏清偿力而即将倒闭的银行,且无论该银行规模大小。因为过分维护会滋长各大银行的金融冒险行为,久而久之对最终贷款人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最终贷款人的职责并非阻止银行倒闭,而在于规避金融传染,如果出现一家银行发生倒闭的情况,最终贷款人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倒闭之风影响到其他经营状况运行良好的银行。央行要正确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做好对借款人事前的信用分析报告,以及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假设央行没有履行好监督管理这项职责,会导致信息与权力的不对等,最终将会面临道德风险,无法抵御一系列银行危机。
(三)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的问责机制
宏观审慎监管机制中要设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准则,使负责监管的人员行为更具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提高监管的执行力,加深履职的使命感。绩效考核准则的制定,应结合监督管理主体等因素进行综合的考量。然而,我国制定与宏观审慎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之时,不仅要注重对监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鼓励,还要明确法律问责制度的执行标准,从而使得整个监管体系更为完善化与具体化。设立宏观审慎监管的问责机制,其根本目的不在于控制银行的监管者,而在于鞭策银行监管者在法律的规范与约束下,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的工作。首先,要确保真实性与透明度。其次,要考核监管主体的目标完成情况,以及监管工作的履行程度。目前,我国的宏观审慎监管问责机制尚未完善,暂由国务院负责实施该问责机制,即国务院作为问责的主体。然而,我国仍需强化立法与司法问责法律中的各项条款内容,使问责制度与判定标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除此之外,被监管者同样可成为问责的主体,可起到对监管机构反向监管与督促的作用。
(四)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存款保险法律规章制度体系,以保障存款人的权益不受损。设立专门负责存款保险的部门,商业银行与各大金融机构按照规章要求上交保险的费用。同时,设立专门的保险基金,应对金融机构出现欠债或者破产的风险。建立存款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体系,不仅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还可有效防范各类金融风险,维持良好的金融秩序与环境。
建立健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体系,要执行好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完善基金管理主体前期规范化管理的相应措施,通过宏观审慎监管中针对风险问题的干预手段,来对银行混业经营业务进行划分,从而达到前期规范化与制度化的目的。其次,建立完备的风险应对机制,强化有效协作。当前,我国现有的与存款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存款基金方面的风险应对措施都过于简单化,而且对措施具体的执行方式同样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做好法律制度的具体完善工作。最后,要做好宏观审慎监管体制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协调工作,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为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的其中一员,要设立专门的协调方法,来确保信息可及时、有效地沟通。与此同时,微观审慎主体同样要积极向宏观审慎主体提出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五)构建层次清晰的系统性风险处置机制
商业银行主要的运作模式是将储户储蓄的定期或活期存款作为贷款金,再通过向组织或个人发放贷款获得经济收益。但是目前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缺乏对于储户的规范管理,甚至会导致顾客的流失,给银行带来长期运行风险。商业银行在管理过程中,要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做到提前预知并化解潜在风险。对于内部工作人员,各商业银行应对其安排定期培训,在提升专业能力的同时,也获取留住顾客的技能。作为管理人员要对银行内部运行负责,将监管工作贯彻到日常管理的方方面面,从而杜绝不合理现象的产生。
除了银行本身的努力之外,政府也要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鼓励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加入到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去,多方位保障我国商业银行的平稳运行。与此同时,央行、银保监会要达成合作关系,共同预测并应对现存及潜在的风险,为金融业顺利发展提供基础。
从目前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状况来看,会产生风险的原因有关联交易、高杠杆率及影子银行等。因此,面对难以根治的银行风险,首先要从银行本身的运行管理机制入手,及时注意货币政策与监管体系的变更,为风险防范与管理做准备。第一,现行金融体系中不规范行为常有,对此进行宏观审慎有利于资产的灵活配置,进而减弱风险危害。第二,商业银行各部门应该与地方政府相协调,从而保障银行能最大程度地享有政策优势,化解资金风险。纵观整个国际金融市场,每当金融风险侵袭时,政府的宏观调控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商业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应该是多方面多部门共同协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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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海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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