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生育政策范文
二胎生育政策范文(精选6篇)
二胎生育政策 第1篇
计划生育新政策 二胎新政策 河南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2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2计划生育新政策根据2011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二胎生育政策 第2篇
再婚的家庭是否可以再生孩子?目前再婚生育二胎新政策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存在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情况。为避免地方性立法的不平等,需要在更高位阶的立法上尽可能统一标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代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在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村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
(九)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国内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二婚可以生二胎吗
二婚家庭能否生二胎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而定。就目前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照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 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
生二胎有哺乳假吗
生二胎有哺乳假,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为3个月。哺乳假是指作为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母亲,所拥有的给孩子哺乳的时间。它是每个妈妈都应该享受的权利。二胎宝宝出生后的三个月内,可以享受每天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攻击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而且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另外,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二胎哺乳假规定201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其
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以请哺乳假。
1、在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二胎产假多少天
由于生育二胎不属于晚育范畴,因此产假时间仅为国家规定的98天,如果算上15天的难产假总共有113天,且男方无护理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的决定,所有生育头胎的在职女性可以享受98天假期(分娩前15天-产后83天),晚育者可奖励最多60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晚育假,且男方可以享受7天陪产假。这样算来,符合晚育条件的女性,生育头胎为独生子女,则至少可享受98+30=128天产假。
二胎产假
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生育第二胎产假规定内容如下:
1、适用人群
生育二胎需要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要件,依法取得再生育证明之后即为计划内生育。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
2、二胎产假的长短
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单胎顺产为90天,难产或多胞胎各相应增加15天。条例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是指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从上述规定来看,生育二胎不是晚育,晚育假三十天和其配偶的晚育护理假三天无法享受。当然,如果单位能够多给你30天晚育假,那就更好了。如果单位批准的话,你还可以申请两个半月的产前假,产前假期间工资收入不得低于以前工资的80%。
3、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照上半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本人工资标准高于社会保险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仍应由用人单位补足。
单独二胎产假
单独二胎产假和普通二胎产假一样,时间为国家规定的98天,如果算上15天的难产假总共113天,且男方无护理假。
二胎生育政策 第3篇
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早已被人们争论很久, 学者们结合自己的理论提出多种人口政策。19世纪80年代, 英国经济学家坎南根据边际报酬递减规律指出达到产业收益最大化所需要的人口数量为适度人口。它从产业收益出发, 提出人口过多过少都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只有适度数量才是最好的。与之对应的是适度的人口控制论。我国70年代初期开始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初衷就是为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在30多年计划生育斗争中, 中国人口增长迅速的势头终于得到有效遏制, 即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 又使经济、人民生活水平、人口素质得以提高。与此同时, 人们今天的人口形势也发生了重大转变。生育率较低所带来的人口老龄化加速、劳动力短缺、男女性别失衡等问题, 现家庭养老及抵御风险能力随之降低。现针对已发生变化的人口形势, 为促进人口持续发展, 需制定符合国情的计划生育政策, 对其作出完善和调整。综合多方面的思考, 我国推行二胎政策, 和一胎化政策对比, “单独二胎”政策更加平稳、渐进、可控。
一、一胎化政策的所带来的问题
(一) 人口素质“逆淘汰”
高尔顿最早提出的人口素质“逆淘汰”, 言简意赅的说就是社会对人口的逆向选择, 指低素质人口挤压高素质人口这种有悖于优胜劣汰的现象1。20世纪80年代后期, 人口学界对我国人口素质逆淘汰问题提出很多质疑。我国人口素质的逆淘汰问题是否是城乡之间生育率的差别导致的呢?我国一胎化政策导致城乡之间的生育率差距较大, 造成城市人口比重越来越小, 同时造成我国人口素质的逆淘汰。那么, 如何阻止这种人口素质“逆淘汰”的现象呢?其实, 人口素质“逆淘汰”的原因和城乡之间生育率的差距有很大关系, 所以, 唯有缩小城乡之间生育率的差距才可以从根本上遏制人口逆淘汰的这种倾向。从提高城镇人口生育率或降低农村人口生育率两方面来考虑。
(二) 人口老龄化
老年人口负担系数大一直都是国家的一个大难题。怎样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是中国即将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老龄化导致人口抚养比的变化、政府和个人家庭负担加重、社会劳动力缺失等问题。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的中国, 国库资金不足, 高额的养老金和医疗费国家承受不了。农村养老主要是依靠家庭养老。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四二二”、“四二一”等倒金字塔家庭模式, 首先, 赡养老人给并不富裕的农民带来沉重负担, 也是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其次, 老龄、高龄人口的增多必然分担部分劳动力, 导致急需劳动力的中国带来劳动力资源的匮乏。再次, 老年人口的增加会对产业结构、文化冲突、社会发展等方面带来影响。最终造成大量潜在问题凸显出来。
(三) 男女性别比例失调
男女性别比例失调的根因是中国传统重男轻女思想的滞留, 中国传统生育文化至今还存在着男尊女卑等意识。除此之外, 家族香火的延续, 也导致农村家庭优先择男的现实。导致男女性别比失调的直接原因是我国的一胎化政策。在一对夫妇只允许要一个孩子的情况下, 外加中国传统观念滞留, 多数家庭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情况下优先选择男孩。生物学因素是导致现今性别比例失调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婚姻的稳定收到一定威胁。首先, 性别挤压。男性过多无婚配对象现象严重, 光棍汉的社会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严酷事实。其次, 家庭的不稳定。它直接关系到社会的不稳定。
二、顺应我国的人口国情, 单独二孩政策的利弊
(一) 单独二胎政策的利
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的利, 从大的角度来说主要分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可以有效控制男女比例失衡现象。重男轻女传统思想的滞留再加上“选择性生育”的形势下, 导致现今社会男女比例失调的问题。在“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下可以大大减少这个问题的继续发生。
另一方面是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一胎化政策引发“独生子女下一代夫妇最多可能赡养12位老人”的社会现象, 同时给国家的经济也带来较大的难题。生育率的降低带来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这是必然的, 对社会保障体制的财务可持续性产生直接冲击2。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可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 并大大减少未来的社会风险。
(二) 单独二胎政策的弊
首先, 增加国家财政支出。二胎政策的实施将面临更多的社会问题, 比如:财政支出、福利待遇政策、环境承受力等。从宏观层面看, 未来社会将面临的压力随之增加。其次, 增加个人家庭负担。笔者亲生经历, 现有点名气的儿童衣服专卖店, 一件冬季羽绒服最低价格500左右, 在这个高物价的年代, 养一个婴幼儿的花销难以想象。并且这只是刚刚开始。二胎政策的实施对普通收入的家庭来说是一个沉重的现实问题。
摘要:从我国人口和经济的角度出发, 根据我国人口增长模型来证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并阐述计划生育政策的衍变过程。政策随经济、历史、政治的变化而革新, 当计划生育政策得到较大成就时, 同时引发一系列问题1。如我国城乡之间各方面的差距导致城市人口增长率大大低于农村人口自然增长率, 这种现象造成国家人口发展的逆淘汰倾向。一胎化政策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遏制住出生率迅增的状况, 但直到今天, 在一胎化政策的实施下老龄化问题越演越热。与此同时, 出生婴儿性别比例严重失调也成为当前特别重要的问题。对此, 国家实施“单独二胎”政策。本文针对一胎化所带来的问题和新政策实施带来的利弊做出以下思考。
关键词:计划生育政策,一胎化,性别比例失调,单独二胎
参考文献
[1]享辱曼保, 尹娟.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反思[J].《理论月刊》, 2005 (11) .
“二胎”生育政策评价研究 第4篇
[关键词]“二胎”生育意愿;实证研究;育龄妇女;城乡比较;对策
[中图分类号]C924.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16)01-0110-06
On the evaluation of “two-child” policy
—based on the comparison of fertility desir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women of childbearing age
JIN Ying-ai
(Law School, Qingdao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Qingdao 266061, 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statistic of women at a childbearing age in Qingdao city,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in fertility desire and the influential factors. The result shows that fertility willingness of the urban and rural women tends to be convergent, and age, parenting attitude, the responsibility of parents and communication methods of family are the major factors to evaluate the“two-child”policy. The paper argues that to implement integrative fertility policy of urban and rural area is in line with the population situation of current China, which is helpful to population migration and flow. And meanwhile, the government should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welfare policy system based on family development and make good service for the key childbearing age crowd, such as elderly and low-income women.
Key words:the fertility desire of the second child; empirical study; women at a childbearing age; the comparison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countermeasures
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城市空间布局的调整,使城乡内部人口分化日益加剧,给社会管理和人口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1]。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普遍实施以“一胎化”为主要特征的生育政策,使人口出生率完成了由高到低的转变,步入平均每对夫妇终身生育1.7~1.8个子女的低生育国家行列[2]。继2011年国家实施“双独二胎”生育政策之后,为适应我国人口发展的新形势,各地从2014年3月份前后开始陆续开放“单独二孩”申请。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决定实施单独两孩政策,青岛市的“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平稳有序。截至2014年12月,全国有近100万对单独夫妇提出再生育申请,其中92万对获得批复,申请情况低于预期[3]。青岛市累计受理单独两孩生育申请30.726万例,办结29.744万例。根据摸底测算,青岛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家庭总数约为115726户,占全市家庭总数的4.2%,其中有生育愿望的家庭约为82296户,占符合政策家庭的69%。按生育意愿和符合政策人群年龄构成情况测算,预计今后几年内每年新增出生人口1.4万人左右[4]。
2015年10月29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在京召开,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计划生育政策在实施之后带来的社会结构和家庭结构变迁、老龄人口不断上升、独生子女养老负担过重以及究竟人们是否选择生育二胎等问题,重新成为人们对当前生育政策关注的焦点。
一、调研方法
本研究将以人类行为和社会环境理论、差别生育理论和计划行为理论为支撑,以山东省青岛市20—49周岁的城乡居民为调查对象,以微观(社会人口学和社会心理学因素)、中观(家庭经济条件和家庭关系)、宏观(社区服务和社会政策等)因素为比较维度,分析青岛市育龄妇女对“二胎”生育政策的评价以及生育意愿的一般现状,为政府顺利实施新的“二胎”生育方案提供实时依据。问卷调查于2014年9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进行。调查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问卷440份,回收率为88%,经过筛选,剔除信息不全等问卷,最终有效问卷为426份,有效率为90%。调查对象中,农村和城镇分别占32.9%(140名)和67.1%(286名)。年龄按20—29周岁、30—39周岁、40—49周岁分组,所占比例分别为54.5%(228名)、24.2%(名103)和20.4%(87名)。
本研究采用的量表主要有自我意识、性别观念、生活压力、生活满意度、养育子女看法、赡养负担、婚姻质量、家人沟通方式等。经检测,各分量的信度系数均达到0.60以上,表明问卷的可靠性和稳定性较好。运用社会研究软件(SPSS19.0)进行频次、百分率、平均值、标准偏差、Cronbachs α分析、t-test分析、ANOVA分析、相关分析和回归分析等。
二、主要研究结果
(一)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及其城乡差异
本研究从生育数量、子女性别和生育时间三个客观维度, 即理想子女数、子女性别偏好、理想生育年龄(初育年龄、头胎和二胎的生育间隔),两个主观维度(生育目的、不打算生育理由)对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进行描述, 并对城乡间的差异进行比较。
1.理想子女数
20世纪80年代,农村居民理想子女数以2~3个为主,落后地区则以三个以上孩子为主,城市居民的理想子女数以1~2个为主。90年代以后,农村居民的理想子女数则多以两个孩子为主,城市居民的理想子女数以一个孩子为主[5]。本次调查结果(见表1)显示,农村和城镇育龄妇女理想子女数的平均值为 1.65(SD=0.68),选择理想子女数为二孩的各占53.2%和66.1%,选择生育一孩的各占33.8%和28.2%, 选择不生育和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总比例只占5.2%和2.8%。该调查结果显示了青岛市育龄妇女较高的二胎生育意愿,但总体上低于全国公民平均1.73的生育意愿。
2.理想初育年龄
根据37个示范市的工作评估报告得出,我国妇女的平均初育年龄超过23周岁,比过去有所推迟[6]。本次调查数据(见表2)显示,农村和城镇育龄妇女的理想初育年龄大致相同,大多数认为应该在25—29周岁之间。表明现代女性的晚生、优生意愿趋势越来越明显,晚育的途径并非是通过推迟结婚来实现,而是通过拉长初婚初育间隔实现。
3.理想生育间隔
山东省2013年通过了《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明确提出“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成为我国取消生育间隔的第19个省份。本次调查发现(见表3),在育龄妇女对“理想的头胎和二胎生育间隔”的回答中,占最大比例的各为“3~5年”(40.0%)和“2~3年”(33.1%)。可以看出,人们希望逐步取消生育间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生育时间。
4.子女性别偏好
纵观中国城乡居民的子女性别偏好特别是对男孩的偏好,正随时代更替有所减弱,且部分城市出现喜欢生女孩的现象。可见,“无后为大”“儿子传宗接代”等传统生育文化正逐渐失去其生存的社会基础。调查结果(见表4)中,78.9%和71.3%的农村和城镇调查对象认为“子女性别是男孩女孩无所谓”,不存在性别偏好的倾向,对于子女性别的选择日趋自然。
5.生育二胎的目的和不打算生育二胎的重要理由
育龄妇女生育二胎的目的和不打算生育二胎的重要理由的差异分析结果见表5。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除了传统的“养儿防老”“传宗接代”等功利性生育目的,63.9%的农村居民和70.7%的城镇居民一致认为,选择生育二胎的目的是因为“免于一个孩子太孤单”。对于孩子而言,有兄弟姐妹做伴,可以减少孩子的孤独,避免独生子女的过于自我的性格缺陷;对于父母而言,如果多个孩子,也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也会免于独生子女万一突发不幸的绝境。从表5中亦可见,调查对象不打算生育二胎考虑最多的是孩子出生后的养育费用和教育费用,而赡养父母压力作为第一理由的比例占的却最少。因此,社会要为这一政策的实施,解决年轻家庭的后顾之忧,分担家庭的抚育成本[7]。
(二)育龄妇女对“二胎”生育政策的认知度和总体评价
1.“二胎”生育政策认知度
调查结果(见表6)显示,城乡育龄妇女对国家“二胎”生育政策的认知度均高于中间值3.00,说明现代妇女对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的关心程度较高。“二胎”生育政策的认知度的地区差异明显(t=-3.59,p<.001),农村居民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的认知度明显低于城镇居民。
2.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的总体评价
从调查数据(见表7)来看,调查对象对“您认为国家有必要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全面放开二胎吗”这一问题的平均值均高于中间值1.50,认为国家很有必要放开二胎生育政策,而且城乡之间差异并不显著,即城镇和农村地区之间由过去的“城乡二元”变为“城乡趋同”。
(三)育龄妇女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评价的差异比较
1.个人特征与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的评价
数据(见表8)表明,赞同全面“二胎”生育政策人群具有明显的年龄差异(F=3.99,p<.05)。即,40—49周岁的育龄妇女明显比20—29周岁人群赞同放开“二胎”生育政策。这是因为较高年龄段的人群在心理上更成熟,在经济、时间、精力等方面更有优势,大多物质生活趋于稳定。而 20—29周岁的女性本来是生育释放能力最强的育龄妇女群体,但大多考虑生育对事业的影响。
在个人社会心理学因素中,调查对象的生活压力给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的评价带来了显著差异(F=2.98,p<.01)。即,处于较低生活压力的育龄妇女更赞同放开“二胎”生育政策,而基于生活成本压力比较大的人群会反对生育二胎。
2.家庭因素与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的评价
(1)家庭经济因素
调查数据(见表9)显示,育龄妇女的职业(F=4.04,p<.001)、主观家庭收入水平(F=4.54,p<.01)给“二胎”生育政策评价带来明显的差异。
职业女性在孕育子女期间如果没有强大的亲属支持网络,会通过中断工作来完成家庭与工作角色。教师职业的女性因生育而付出的机会成本相对较低,由于本身从事教育工作,比较认同两个孩子更能促进孩子健康发展的观念。
不同家庭经济水平的妇女的生育意愿呈中间低、两头高的趋势。一方面,人类对孩子健康和教育方面的投入回报显著,使得子女作为投资的价值增大。放开二胎生育政策,有利于推动劳动力增长,缓解经济条件较差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另一方面,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有能力应对不断上涨的育儿成本,能为“二胎”提供尽可能的教育资源和成长环境。
(2)家庭结构因素
调查数据(见表10)显示,在家庭因素中,养育子女看法(F=3.36,p<.01)和家人沟通方式(F=4.96,p<.01)不同,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的看法也明显不同。具有较强的父母责任感和民主的家庭气氛的育龄妇女,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有更高的认同感。另外,现代的父母在对待子女的生育选择方面,已日益趋向民主, 子女在生育行为方面的选择受到来自父母的干预越来越少。
3.社会环境因素与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的评价
调查数据(见表11)显示,社会环境因素与育龄妇女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看法之间的差异不明显。这说明育龄妇女在选择是否生育“二胎”时主要根据个人及家庭事务来决定。另外,从表11中,也可以看出,调查对象对目前的孕产休假制度、幼儿园数量、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现状的满意度偏低。
(四)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评价的影响因素分析
建立的回归模型分析结果(见表12)显示,个人、家庭和社会环境变量联合解释支持国家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程度的影响力分别为22%、7%和1%,模型Ⅰ、Ⅱ、Ⅲ的拟合度较好,进入回归方程的变量只有年龄(β=0.23,p<.01)、家庭沟通方式(β=0.19,p<.05)两个变量,而个人因素中的学历、自我意识、性别观念以及家庭因素中的养育子女看法、养老负担,社区服务满意度、生育政策满意度等因素的影响力并不显著。
首先,越拥有良好家庭沟通方式的育龄妇女,越会支持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生育二胎将带来个人生活方式改变、经济成本增高、养育负担加重等问题。一些父母在催促子女生二胎的同时,没有考虑到子女的经济、精神压力。所以家庭成员之间需要通过采取自由、民主、平等的沟通方式,达成较为一致的共识,才能做到互相理解、合理选择。如果沟通不当,二胎还有可能使家庭结构崩解[8]。
其次,年龄越大的育龄妇女,越赞成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年轻人社会阅历浅,受挫感也浅,经济基础还不牢固,所以还没有做生育二胎的准备。据统计,青岛市20—29周岁处于生育旺盛期妇女的人口数量自2009年以来逐渐上升,从2016年开始又呈下滑趋势[9]。可以预见,即使普遍实行“单独二胎”生育政策,也不会出现人口出生率暴涨的现象。
三、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结论
根据以上研究结果,可以得出以下三方面的结论:
1.育龄妇女生育意愿的一般趋势及其差异
第一,城乡育龄妇女的理想子女数基本一致,并与计划生育子女数为二孩的统计结果较接近。显示了育龄妇女较强烈的二胎生育意愿。
第二,调查对象多数认为“男孩女孩无所谓”,城乡育龄妇女选择二胎的理由基本一致,不存在性别偏好,子女性别选择对“二胎”意愿的提升作用不再明显。
第三,理想初育年龄为25—29周岁,理想生育间隔是2~3年。城乡育龄妇女的生育模式一致,晚育已经成为城乡现代女性普遍认同的观念。
2.育龄妇女对现行生育政策的认知、评价的特征及其城乡差异
第一,广大城乡居民基本了解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表现出支持的态度,且育龄妇女的赞同度明显高于男性。如果全面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将满足大多数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
第二,从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必要性评价的差异因素分析结果来看,从事教师职业的育龄妇女和主观认为家庭经济水平处于上等水平的育龄妇女,40—49周岁比20—29周岁的更认为国家应该放开“二胎”生育政策。同时,具有较强父母责任感和民主家庭气氛的育龄妇女对放开二胎生育政策有更高的认同感。相反,生活压力大的人群表现的却没有那么积极。
第三,城乡育龄妇女的生育行为以自主选择为主,社区与政府环境因素没有给“二胎”生育政策评价结果带来明显的差异。说明人们在面临生育选择时,会更关注自己和家庭的生活质量,所以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现实距离。
3.城乡育龄妇女对“二胎”生育政策评价的影响因素
第一,年龄是决定认可放开“二胎”生育政策的重要因素。育龄妇女的年龄越大,越容易接受“多子多福”等传统的生育观念和生育意愿, 生育二孩的态度就比较明显。
第二,积极的养育子女态度对支持“二胎”生育政策具有正向作用。具有较强的家庭价值认同感的父母,更注重养育孩子过程的乐趣,强调子女数量在家庭完整性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对策建议
1.社会层面
第一,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设立计划生育社会公益基金。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对城镇无业、下岗居民,独生子女伤亡和大病等特困家庭,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独生子女户应给予生活、教育、就医、养老、陪护等方面的援助,引导公众自觉调节生育行为、自愿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借助社会化力量,支持社会服务组织进行专业干预。自实施“二胎”生育政策以来,家庭矛盾、离婚纠纷频发,所以全社会要形成多部门共同关注、多层面预防宣传、多元化解决问题的新常态机制,努力形成预防和化解因二胎生育引发婚姻家庭纠纷的合力,支持有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实施心理干预方面的专项社会关爱行动。
2.政府层面
第一,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做好医疗保健服务应对。根据本次调查结果,有较强二胎生育意愿的孕产妇年龄集中于30周岁以上。山东放开单独二孩政策以来,青岛市单独二孩申请的妇女大部分是高龄产妇[10]。因此,政府要建立以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风险防范机制。相关机构要推出与二胎相关的服务,对有强烈生育意愿的高龄妇女进行重点监测,并增加免费服务项目,以保障产妇和婴儿的健康与安全。
第二,将计生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服务均等化建设之中。政府应将人力、财力、物力更多地投向农村社区,建立覆盖社区全体成员、服务功能完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的社区服务体系,并大力推进城乡社区交流与合作,着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构建城乡社区组织互帮互助机制,形成以城带乡、以乡促城、共同提高的城乡社区和谐发展新格局,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育龄妇女的生育、生产、生活需求。
第三,提升“养、教、护”三位一体的生育服务水平。根据人口变动情况,合理规划和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并立足基层,以满足群众需求为宗旨。通过围绕服务社会全人口、生命全过程、生育全周期,在妇幼保健、教育、医疗、文化、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配置上采取相应配套保障措施,实行以奖代补、以非货币化的福利服务代替单一的经济补助的办法,以及时为广大育龄群众送去更多、更好、更贴心的公共服务,来应对人口波动带来的影响。
第四,制定有利于农村计生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根据此次调查结果,贫困家庭对劳动力的需求和“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影响了人们的生育意愿。所以主观家庭经济水平处于“下层”的育龄群体存在较强烈的生育动机。因此,要特别关注农村低收入“二胎”生育计划家庭, 要协助解决这部分困难家庭孕育者的生活照料问题,制定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障的有关政策,切实落实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优惠措施。
第五,建立以性别平等为导向的妇女权益保障新机制。不同职业的育龄妇女对生育二胎的选择具有明显的差异。因此,政府需要及时修改和完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其中与生育二胎妇女权益保护相关的新问题,按照法制化和人性化的方式予以解决,特别是要以性别平等为导向,完善男女双方共同负担育儿的责任,解除育龄妇女和家庭的后顾之忧。
第六,实行“从罚到奖”的计划生育奖扶制度改革。政府应完善立法保护独生子女家庭、尤其是亡残子女家庭的权益,将终身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父母纳入到奖励范围,在住房、养老、医疗、乘车等公共服务上体现出更多的社会关爱和优惠照顾,从单纯的“处罚多生”逐渐过渡到“惩奖并重”的扶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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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生育政策 第5篇
疑惑:生育政策朝令夕改?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实施计划》,主要围绕学习先进找差距、健康促进为百姓、优质服务树形象、提高群众满意度四方面开展。计划要求,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深化医改中破除“以药养医”、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三大内容,加强卫生计生行业作风和医德医风建设,加强综合执法监督和基层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监管,打击非法行医。同时,要完善生育政策,适时出台调整方案,加大计生特殊家庭奖励扶助力度。
计划一经发布,迅速引发公众的讨论。记者浏览网友对这一计划的评论发现,不少网友把“生育政策”理解生多少孩子。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正在传言多年的“单独二胎”,即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个孩子政策,有望在近期重启。而近年来,放开二胎政策也被多众多学者、专家重提。
不过,8月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官方消息表示,我国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
正因为如此,昨日有网友表示,卫生计生委这一“适时调整生育政策”的说法有朝令夕改之嫌。
回应:调整不代表放开二胎
对于公众的这一疑惑,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司司长、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现在很多人把生几个孩子狭义地理解为生育政策,事实上,生育政策包括非常庞杂的内容,“如果把调整‘生育政策’简单地理解为二胎又有放开的迹象这明显是不正确的,这和是否放开单独二胎或者二胎政策不是一回事。”
此前,针对此前一度被热炒的“单独二胎”政策或于近期重启的消息,毛群安曾明确表示,我国必须将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完善生育政策”是新组建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的一项重要职责。完善生育政策既要考虑维持我国的低生育水平,又要考虑群众的生育意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等诸多因素。因此,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慎重稳妥、统筹协调的原则,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组织调研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的关系,研究提出完善政策的思路和方案。
■生育话题
独生子女费:5元执行了31年
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31年来一直未上涨。这已经成为一项为人诟病的已落后于时代发展的奖励政策。1982年开始施行的5元奖励(该年份据新华社)占当时月工资的近10%,而现在北京的社会平均工资跟过去相比提高了很多倍,可独生子女的补助却一直没有变化,因此,不少专家认为,所谓独生子女费在今天已经起不到当初的奖励作用。
既然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政策现在已无实际意义,因此有部分业内人士建议重新制定奖励标准。比如,让已进入老年期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受到比一般老年人更优待的养老和医疗服务,让他们实实在在地享受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关怀。
而在采访中,记者也了解到,事实上现在各地也的确纷纷调高独生子女的补助费用,更有风声表明北京接下来也要涨,原国家人口计生委也曾表示,今年也将有相应的计划和举措,但是具体的实施还要看地方政府。
据了解,其实早在三年前,北京市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就曾对媒体明确表示,现在5元钱的作用已微乎其微,因此本市拟对其进行适时调整。
奶费:2元执行了27年
现行的独生子女奶费是北京市财政局于1986年制定的,具体为婴儿出生后至两岁,每人每月两元。但20多年来,物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两元的奶费真正成了杯水车薪。而很多年轻的妈妈也因此不再看重这一补贴政策。
北京市政协委员郝静云曾算过一笔账,以市场上牛奶为例,平均每500毫升的价格为6至7元,以一个婴儿每天平均喝1000毫升牛奶计算,一天就要花费12至14元,一个月平均需要奶费360至420元。记者了解到,如果婴幼儿喝的是洋奶粉,一个月花在奶粉上的费用则近千元。
■专家观点
陆杰华:
生育政策已迎来调整窗口期
昨日,人口学家、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陆杰华在接受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国家卫生计生委文件所提到的完善生育政策并非新的提法,早在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我国已明确提出要完善。所谓生育政策,不仅包括媒体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单独二胎”政策放开,还包括提高对执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对失独家庭的扶持等多方面内容。
陆杰华认为,根据目前的人口形势,我国生育政策已经迎来调整窗口期,原因是我国已长期处于低生育水平,总和生育率偏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30多年来,我国累计少生了4亿多人口。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总和生育率降到1.8左右,已经低于国际公认的2.1的人口更替水平。进入21世纪,我国持续维持低生育水平。
另外,少子化和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2000年“五普”的数据显示,我国0~
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是22.8%,到了2010年的“六普”,这一比例快速下降到16.6%,少子化现象日渐明显。与此同时,我国老龄人口还在持续增加。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公报显示,2012年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4.3%。
另外,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公报还显示,2012年我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首次下降。“这也从侧面表明,我国的人口红利已从丰厚时期进入到下行通道;按现在的下降速度,可能到不了2030年,我国劳动力将出现‘负债’。”
不过,完善计生政策不等于放开二胎。陆杰华明确表示,人口计生政策调整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并不矛盾;而且“逐步完善政策”并不意味着要“放开二胎”。
据了解,我国的计生政策一直处于调整完善中,比如允许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二胎,部分地区“单独”家庭也能生二胎,部分省取消一二胎之间生育间隔时间的限制,允许再婚夫妇生育二胎或三胎等。“我国的生育政策最终应实现城乡同策、地区同策。”陆杰华说。
梁建章:
彻底放开不会造成人口爆炸
对于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放开,人口专家梁建章则建议彻底放开。梁建章认为,其他国家的经验说明彻底放开人口政策不会造成人口爆炸。即使有担心,也可以先放开,发现反弹严重再收回来。梁建章认为,计划生育不利于国家发展。人口减少,尤其是年轻人口减少,会给经济和社会带来劳动力减少、创新活力衰退、养老负担沉重、国家财政困难等负面影响,患上日本的“老年病”。
梁建章认为,真正需要担心的不是放开后出生人数的短暂反弹,而是几年之后,新生儿数量又会雪崩式地下滑。原因除了生育率在补偿生育结束会回落之外,是育龄女性急剧减少,这背后是1990年代生育率快速下降,导致90后母亲在不到10年会减少约一半。这个大滑坡将严重恶化老龄化程度,加剧未来人口的衰减。应对这个滑坡的最好方式是,在完全放开后,当生育率再度下滑到替代水平时,实施鼓励生育的措施,力求把生育率提升至更替水平,维持正常繁衍。
■计划生育政策大事记
1953年8月 政务院批准了卫生部关于《避孕及人工流产法》。
1955年3月 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控制人口问题的指示》。
1957年2月 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了:“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当年,马寅初提出了他对人口问题的主张,发表了“新人口论”。
1962年底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
1971年 国务院批转了卫生部、商业部、燃化部《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提出: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外,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1973年 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上,提出了“晚、稀、少”的口号。
1978年 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把计划生育提到国策的高度。
1979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 中共中央提出:计划生育要采取立法的、行政的、经济的措施,鼓励只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9月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982年12月 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山东省历年二胎生育政策 第6篇
1964年11月15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发布《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几项规定》,在省内首次明确提出,已婚夫妇都应实行计划生育,使孩子生得稀一点,少一点,教育得好一些。每对夫妇生育子女以控制在两三个以内为宜,两次生育之间相隔四至六年为好。1973年4月23日又发出鲁计生字第25号文件,“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间隔四五年为宜,做到有计划生育子女”。1979年4月13日,省革委发出《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提出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时间四年以上;再婚夫妇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要做好工作不再生育。1980年3月31日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原则通过,省政府以鲁政发[1980]46号文件公布《山东省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要求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响应党的号召,1981年底全省一孩夫妇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有1952291对,占一孩夫妇的87.3%,1982年全省独生子女领证率高达89.7%,其中烟台、潍坊、济南、青岛市达90%以上。
1980年10月11日,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普遍提倡
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可以照顾生二胎,条件是:经医生证明独生子女系严重病残者;再婚夫妇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为初婚者;夫妇均为少数民族者。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指出:“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山东省制定出了适应省情的实施细则。
一、为照顾某些确有实际困难的群众,1982年分别作出照顾生育二胎的城市“三条”、农村“七条”规定。
城市“三条”规定是:①经县以上医院诊断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②结婚八年未孕,经县以上医院确诊为不孕症,抱养一个孩子后自己又怀孕者;③再婚夫妇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农村“七条”规定即除执行城市的“三条”外,增加以下4条:①烈士独子只生一个孩子者;②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只生一个孩子者(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③独子与独女结婚只生一个孩子者;④兄弟三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又生一个孩子,其他兄弟已丧失生育条件者。生育二胎间隔为四年以上。全省每年有计划安排出生的二胎人数占总出生人口的2%左右,计划生育率有所提高。
二、照顾归侨、侨眷生二胎的“二条”规定。
1983年8月16日,省侨办、省计生委下发[1983]鲁侨71号文件规定:①新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②夫妻双方均系归侨,也应鼓励只生一胎,经说服仍要求生育二胎,而他们回国时间不满六年者,可允许生育第二胎。
三、照顾生二胎的“十六条”规定。
山东省在执行二胎生育的“七条”过程中,经调查研究,根据中央[1984]7号文件的精神,1984年5月14日由中共山东省委下发《关于二胎生育的暂行规定》,把照顾生二胎的“七条”规定发展为“十六条”。其中,对再婚夫妇生二胎增加了3条规定,即:①再婚夫妇一方有两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另一方系初婚或未生育过的;②夫妇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身边无子女的;③再婚夫妇一方为两个孩子的丧偶者,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的。对长期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和长期从事远海捕捞业的渔民作出2条规定,即:①夫妇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满五年以上,只生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②长期从事远海捕捞业的渔民只生一个女孩的。此外,还规定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者夫妇双方均系归侨或台湾、港澳同胞,其子女在国外或台湾、港澳定居,身边无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二胎。夫妇一方系非遗传性残废,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及两代单传的(仅限农村),也列入了照顾生育二胎的范围。
四、海岛渔民生育二胎政策。
1985年11月,中共山东省委海岛工作会议确定,长岛县渔民实
行一对夫妻生两个孩子的政策,两孩间隔五至六年。
五、照顾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政策。
山东省通过调查研究,反复测算和认真分析,1984年5月在文登县进行了农村独女户有间隔地生育二胎的试点,1985年5月试点范围扩大到14个县、18个乡(镇),到年底达到49个县、110个乡镇。经过总结试点经验,1986年2月13日,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作出《关于农村独女户实行有间隔地生育第二胎的决定》,规定独女母亲生育第二胎的年龄必须年满30周岁。1988年3月3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计划生育工作纪要》对此政策给予了肯定。1988年6月底,全省已有62439个村实行了这一政策,占全省行政村总数的70.7%。1987年、1988年抽样调查结果表明,符合政策生育二胎的人数,占总出生人数的20%左右。
1988年7月20日,省人大讨论通过《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将现行生育政策纳入《条例》,以地方立法形式确定下来。《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确有实际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夫妻可以允许有间隔地再生一个孩子,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条例》还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生育第二胎作出了11条规定:①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②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③曾患不育症,经主管部门批准收养了一个孩子后又怀孕要求生育的;④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⑤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⑥夫妻一方是
二胎生育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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