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选调生制度研究范文
河北省选调生制度研究范文第1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厅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河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临床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是指对取自人体的各种标本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并为临床提供医学检验服务的实验室。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开展临床检验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范临床实验室执业行为,保证临床实验室按照安全、准确、及时、有效、经济、便民和保护患者隐私的原则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二章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准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登记时,应当明确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即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等。
(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内设定临床检验项目,提供临床检验服务。新增专业或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项目,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医疗机构开展的检验项目须报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临床基因扩增实验室、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等需要准入的临床检验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准入后方可开展检测工作,相关工作人员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提供的临床检验服务应当满足临床工作的需要。
(一)综合性医院至少应开展下列检验项目: 一级综合医院
1、
血、尿、便常规,尿妊娠试验
2、
ABO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试验
3、
必要的生化试验(如:血糖、肝肾功能测定等)
4、
血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检查
5、
常见寄生虫病检查
6、
常见传染病的血清学检查(如:肥达氏反应等)
7、
细菌学涂片检查 二级综合医院
在一级综合医院基础上增加:
1、嗜酸性粒细胞计数,红细胞比积,网织红细胞计数及异常红细胞检查等
2、尿蛋白、糖定量
3、便潜血、浓缩法查虫卵等
4、脑脊液、精液、前列腺液、胃液、胆汁、阴道分泌物等体液检查
5、A、B血型亚型,Rh血型
6、出血性疾病检验,血液凝固试验,溶血性疾病检验,骨髓细胞检验
6、临床生化检查,包括血脂、离子、酶、激素、血气等试验
7、免疫球蛋白、自身抗体、肿瘤标记物、肝炎病毒血清学标记物、传染病血清学检查等
8、微生物的分离、鉴定、药物敏感试验
三级综合医院
在二级综合医院的基础上增加:
1、血液学、出血性疾病的特殊检查(如:血小板功能、凝血因子有关试验、纤维蛋白溶解试验、溶血性疾病的特殊检查及骨髓细胞的特殊染色等)
2、除A、B亚型、Rh血型外的其它少见血型鉴定以及血清检查
3、能满足医疗、科研特殊检查需要的尿、临床生化、临床免疫的检查项目
4、药物浓度监测
5、化学发光试验
6、开展满足临床治疗需要的药物敏感试验及指导临床耐药性监测
(二)中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院等根据临床需要比照同级综合医院确定检验项目;专科医院要在一级医院开展检验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临床需要的专科检验项目;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要,在核准范围内适当增减检验项目,并及时向临床通报检验项目的增减。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检验工作客观、公正,不受任何部门、经济利益等影响,合理检验并客观准确的提供检验报告。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满足临床检验工作的需要。
(一)临床实验室设置应有长远规划和目标,检验科分组设置要适合检测工作的需要;
(二)相同的检验项目应集中在同一实验室进行检测,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
(三)三级医院应设有独立的急诊检验室,24小时提供急诊检验服务。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开展项目相应的基本条件,满足临床检验工作的需要。
(一)人员要求:
检验科人员编制不低于全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总数的4.6%,教学医院应适当增加。其中二级医院至少有副主任检验技(医)师1名或主管检验技(医)师2名,三级医院至少有主任检验技(医)师1名或副主任检验技(医)师3名;
(二)实验室总面积:
二级医院使用面积应不少于600m2,三级医院应不少于1000m2;
(三)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
实验室的布局、通风、温度、湿度、电源、生物安全、上下水和防电磁干扰、辐射、灰尘、噪声、震动等应符合仪器设备运行和实验工作的要求;实验室要分区明确、流程合理,对有相互影响的检验项目要进行有效的隔离,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交叉污染;对影响检测质量和有可能造成生物危害的区域,进入和使用应加以有效控制,明确控制的对象和范围;
(四)医疗机构应配备开展检验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标准,保证临床检验质量。
(一)建立实验室文件管理体系;
(二)建立相应的各级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包括检验质量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检验结果报告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等;
(三)实验室应定期开展实验室管理文件、技术操作规范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强化实验室人员的质量意识;
(四)鼓励和倡导临床实验室参加实验室质量体系认可(证),规范实验室管理。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其他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负责人应当经过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要成立实验室质量和安全管理小组,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检验质量和实验室安全管理,科室负责人为质量和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质量管理小组应定期总结实验室质量管理情况,对实验室质量管理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包括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室内质控及室间质评的执行情况,“失控”、“不合格”项目原因分析及处理等;
(三)安全管理小组应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情况提出持续改进意见并监督执行。包括: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知识的培训,防护设备和用品的正确使用,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和实验室废物的处理,医源性感染的预防控制以及其它安全方面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不得使用卫生部公布停止应用的临床检验项目和临床检验方法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有分析前质量保证措施,制定标本质量控制文件。包括:标本采集前病人准备、标本采集、标本运送、标本接收、标本储存等标准操作规程,并由医疗机构相关质量监控部门纳入本单位医疗质量保证体系中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临床检验报告审核和发放制度,保证临床检验报告的准确、及时和信息完整,保护患者隐私。
(一)临床实验室要制定检验报告单发出标准,应在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无误的前提下发出检验报告。不得漏报、错报。对与临床诊断不符、有疑议的异常结果应进行复查并及时与临床沟通;
(二)建立严格的检验报告单签发审核制度,检验报告应在审核后发出,检验结果签发人员及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三)临床实验室对所有开展的检验项目必须有报告时限的规定;
(四)建立并严格执行急诊报告登记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
(五)临床实验室应有保护患者隐私权的规定及处理程序。检验报告单必须妥善保管,有专人、专门途径发出。 第十七条 临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验室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二)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
(三)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四)免责声明等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临床检验报告须使用中文或国际通用的、规范的缩写。进入住院病案的临床检验报告单随病历一同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建立门诊病历保管制度的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门诊报告单随门诊病历一同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
第十九条 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
乡、民族乡、镇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出具。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加强与临床的联系,指导临床医师选择合理的检验项目,为临床提供检验结果咨询服务,介绍检验项目的临床意义和标本要求,指导临床合理选择检验项目,提高送检标本质量。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严格界定临床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不得收取相应检验费用。
第三章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临床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检验仪器的标准操作、维护规程。
(一)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临床实验室应有全程质量管理程序和保证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目标以及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对检验质量问题及时分析,不断完善控制措施;
(二)实验室开展的检验项目应建立标准操作规程,所有仪器设备应建立标准操作、维护规程,并严格执行。包括:检验项目的实验原理、标本采集、检测试剂、仪器校准、操作步骤、质量控制、计算方法、参考值、灵敏度、准确度、临床意义等;仪器原理和适用范围,仪器性能参数、操作步骤,仪器校准、维护和保养以及相关记录等;
(三)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管理的相关资料记录应齐全、完备,及时整理归档,有安全保密措施,并有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检验方法相适应。
(一)国外进口的分析仪器必须有国家注册文件,国内生产的分析仪器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及批准文件;
(二)试剂必须使用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检定合格的试剂;凡规定“批批检”的试剂,必须有使用批次的检定合格证明;凡暂未批准的试剂,制备单位(厂家或实验室)应出示质量文件,其内容应包括准确度(含校准品的溯源程序及不确定度)、精密度(瓶间、批间)、可检测范围、特异性、抗干扰能力、稳定性等;定性或半定量试剂应有“临界值”的说明;
(三)由实验室自行配制的试剂,应制定相应的质量文件并达到质量要求,但仅限于内部使用;
(四)临床实验室耗材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暂无标准者,应使用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一)对需要校准的检验仪器、检验项目和对临床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更换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时应有实验依据,检测仪器有使用、校准、保养、维修及当前性能评价的记录;
(二)临床实验室应建立有效的校准程序,包括新仪器校准、定期校准、仪器维修后校准等,各类检验设备必须有校准计划和完整的校准记录;
(三)国家规定强制性检定的仪器,如天平、分光光度计等必须有当年检定的合格证书;各种对检验结果有影响的辅助设备如压力表、温湿度计、电导仪等也要定期检定或校准并有记录。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绘制质量控制图,按照规定上报室内质量控制结果。当出现质量失控现象时,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详细记录。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主要包括质控品的选择、质控品的数量、质控频度、质控方法、失控的判断规则、失控时原因分析及处理措施、质控数据管理要求等。
(一)质控品的成分应与检测患者样本的基质相似或一致,质控品应均
一、稳定,瓶间变异性应小于分析系统的变异;尚无商品质控品的,临床实验室可以自制质控品;所选质控品的浓度应反映有临床意义的浓度范围的变化;
(二)使用定值质控品时,说明书上的原有标定值只能作参考,必须由实验室作重复测定来确定实际的均值和标准差;
(三)质控频度:每一个分析批长度内至少对质控品做一次检测;
(四)临床实验室应确定每批内质控品的位置,其原则是报告一批患者检测结果前,应对质控结果作出评价;质控品的位置须考虑分析方法的类型,可能产生的误差类型等;
(五)质控方法应当既能灵敏地检出分析误差,又能特异地识别误差,即具有较高的误差检出概率和较低的假失控概率;可使用多规则方法进行判断,可用Levey Jennings质控图和Z-分数图等质控图形式表示质控结果,有助于对质控数据的解释;
(六)实验室应建立失控的判断规则、失控原因分析及相应处理措施等规定,失控处理情况应记录;发现问题时应及时确认失控原因,提出妥善解决方法,并防止再次发生。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项目的室内质量控制标准应按照《临床实验室定量测定室内质量控制指南》(GB/20032302-T-361)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应当按照常规临床检验方法与临床检验标本同时进行,不得另选检测系统,以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对于室间质量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应将参加室间质量评价项目原始数据保存归档。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对开展的所有检测项目的可靠性进行验证。
(一)尚未开展室间质量评价的临床检验项目,应定期与质量较有保证的其他临床实验室同类项目进行比对,每年至少2次,每个项目至少选择5份不同浓度水平的新鲜标本,比对结果要有完整记录和统计学分析,或者用其他方法验证其结果的可靠性;
(二)临床检验项目比对有困难时,临床实验室应当对方法学进行评价,包括准确性、精密度、特异性、线性范围、稳定性、抗干扰性、参考范围等,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三)床旁临床检验项目应定期与临床实验室相同临床检验项目进行比对,每月至少1次;
(四)同一实验室使用不同仪器或不同方法开展同一项目时,应有比对试验,其结果之间相对偏差不能超过1/2PT可接受范围;
(五)所有进行结果可靠性验证的检测项目都应保存验证的原始数据。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标准按照《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要求》(GB/20032301-T-361)执行,并有具体措施。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质量管理记录,包括标本接收、标本储存、标本处理、仪器和试剂及耗材使用情况、校准、室内质控、室间质评、检验结果、报告发放等内容,质量管理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章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严格执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二)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达到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标准;
(三)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不得从事大量活菌操作、动物感染实验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病原微生物危害程度分类和实验活动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等以卫生部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为准;
(四)医疗机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卫生厅;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建立并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一)临床实验室分区、流程要符合医院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实验室工作区要合理布局;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划分明确,要有生物危险标志并标明级别;
(二)要有相应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备等;
(三)法定传染病检测样本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床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生物危害风险,保证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达到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级别。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与其生物安全防护级别相适应。
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应符合《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规定标准:
1、每个实验室设洗手池,应设置在靠近出口处;
2、实验室围护结构内表面易于清洁。地面应防滑、无缝隙,不得铺设地毯。
3、实验台表面应不透水,耐腐蚀、耐热。
4、实验室中的家具应牢固。为便于清洁,家具、设备之间应保持一定间隙。应有专门放置生物废弃物容器的台(架)。
5、实验室门应带锁并可自动关闭,门上应有可视窗;
6、应有足够的存储空间摆放物品以方便使用,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还应有可供长期使用的存储空间;
7、在实验室内应使用专用的工作服;
8、在实验室工作区域外应有存放个人衣物的专用设施;
9、应设置实施各种消毒方法的设施,如高压灭菌锅、化学消毒装置等对废弃物进行处理;
10、应在实验室内配备Ⅱ级生物安全柜;
11、应设洗眼设施,必要时应有喷淋装置;
12、应有通风设施,如使用窗户自然通风,应有纱窗;
13、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必要时,重要设备如培养箱、Ⅱ级生物安全柜、冰箱等应配备备用电源;
14、实验室出口应有在黑暗中可明确辨认的标识。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生物防护级别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基本生物安全保护设备、用品配备齐全,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二)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基因扩增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必须使用Ⅱ级生物安全柜;
(三)工作人员能按不同级别的防护要求正确选择和使用各种防护设备及用品,并熟悉防护措施;实验室在危害评估的基础上,对个人防护装备(实验室防护服、面部及身体保护、手套、鞋、呼吸防护)的选择、使用、维护应有明确的书面规定程序和使用指导,并对实验室工作人员使用安全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所有人员都能正确使用。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严格管理实验标本及实验所需的菌(毒)种。
(一)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不得保存和检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二)从临床标本检出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应当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送至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检验;
(三)严格管理实验标本及实验所需的菌(毒)种,菌(毒)种有专用冰箱并加锁,有专人保管并登记。
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病原微生物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一)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5、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二)病原微生物样本的运输:
1、不得通过公共电(汽)车和城市铁路运输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
2、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运输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单位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②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应当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还应当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
③容器或者包装材料上应当印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警告用语和提示用语; ④应当由不少于2人的专人护送,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病原微生物样本应交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集中储存。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一)生活用品应存放于实验室区域外指定的专用处;
(二)冰箱应标记以明确其规定用途;
(三)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禁止在工作区内使用化妆品和处理隐形眼镜;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长发应束在脑后,工作区内不能配带戒指、耳环、腕表、手镯、项链等饰物;
(五)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接受免疫以预防其可能被所接触的生物因子感染,并应保存免疫记录;
(六)对特定实验室的免疫计划应根据文件化的实验室传染危害评估和地方公共卫生部门的建议制定。
第四十二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
(一)医疗废物应按规定使用专用容器、在指定地点分类存放;注射器针头及其他尖锐器具存放于符合规定的硬质容器中,避免工作人员针刺伤;
(二)培养物未经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批准,不得携带出实验室;
(三)临床实验室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按规定方法消毒处置;
(四)送检标本(不含尿液)及一切接触检验标本的器材必须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毒后,按有关规定由医疗机构集中处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实验室各区域要有安全警示和限定性标识;
(二)实验室要有锐器处理、手卫生、环境清洁、器具使用和清洗消毒等工作的操作规范,并有意外情况的紧急处理措施;
(三)严格规范离心机的操作,离心过程中应将气溶胶的产生控制在最低水平;
(四)大型的高压设备必须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有使用登记;
(五)实验室的出口和通道必须保持畅通无阻,无论任何时间、何种原因都不得阻塞灭火器、火警箱、防火毯、安全淋浴出口和通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临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检验科下设专业;
(三)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重大问题须及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重大问题应将处理结果一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临床实验室质量和安全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封存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及其人员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 省卫生厅委托省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各设区市卫生局可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等专业机构在检查指导中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存在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专业机构的检查指导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五十一条 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通报或公告。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上一年度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质量、安全管理通报或公告情况,于每年1月31日前报省卫生厅。
第五十二条 省临床检验中心应当定期将全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情况向省卫生厅和卫生部报告,并向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所属机构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室间质量评价:利用实验室间的比对确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
实验室间比对: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由两个或多个实验室对相同或类似检测物品进行检测的组织、实施和评价。
室内质量控制:实验室为了监测和评价本室工作质量,决定常规检验报告能否签发所采取的一系列检查、控制手段,旨在检测和控制本室常规工作的精密度,并检测其准确度的改变,提高本室常规工作中批间和日间标本检测的一致性。
质量控制图:对过程质量加以测定、记录,从而进行评估并监查过程是否处于控制状态的一种统计方法设计的图,图上有中心线、上控制界限和下控制界限,并有按时间顺序抽取的样本统计量值的描点序列。
河北省选调生制度研究范文第2篇
河北省同样面临着这一变革过程, 经过近40年的经济快速发展, 河北省产业结构呈现出“二三一”的格局, 其中第二产业对经济总量的贡献最大。然而在供给侧改革这一大背景下, 第二产业优化升级的阻力也最大, 所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实现发展动力新旧转换成为迫切需要。创新型人才是推进创新发展战略的主要资源, 以第二产业为主体的产业和产品升级需要大量创新型人才, 这就需要精确界定推动第二产业转型的创新型人才, 为创新政策的制定、实施提供具体的标准基础。
一、创新型人才的内涵
美国《创新杂志》将创新型人才定义为“能够开发新理念, 创造新技术, 并能够积极实施, 取得新成果的人”;创新型人才的特点是:能够有高度的自觉性和独立性;在学习中有旺盛的求知欲;对待事物有强烈的好奇心, 生活中善于观察;在工作中更加讲求理性, 严格要求, 注重准确性同时具有丰富的想象力、直觉敏锐, 喜欢抽象思维;意志品质出众 (Guilford和Hoepfner, 1971) 。教育部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学习参考资料》中提到创新人才是具有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人才, 也就是善于发现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新问题的人才。杰出的创新人才, 要有强烈的成就动机, 学习能力强, 且有进取精神。通过对新材料行业高绩效创新组织进行调研表明, 创新组织的高绩效往往来源于多种类型的创新人才团队创新的结果。这些人才分布在创新战略管理、创新型组织管理, 技术基础研究、技术应用研究、作业规范化和工具化等各个方面。这种高效团队的创新人才构成, 同产业和产品升级自身的发展和创新规律相一致。
二、河北省经济发展状况
(一) 河北省经济发展现状
从近几年的经济发展来看, 三次产业对GDP的贡献约为1:5:4, 第二产业对经济的贡献最大。而从增长率看, 经济总量增长率缓慢下降, 第二产业增速下降较快, 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有所波动。但由于第二产业所占比重最大, 所以第二产业和经济总量的增速起伏是一致的。而在2006-2010年第二产业的贡献率还在60%左右, GDP增速在1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经济的发展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二) 河北省经济发展面临的挑战
最近十年的经济发展由高增长转为新常态下的增长速度, 反映了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仍然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河北省的经济增长中工业贡献最大, 而重化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路径也给产业转型升级提出了挑战。从发展情况看第一产业所占比重逐年下降, 第三产业比重缓慢增长, 第二产业仍是经济贡献最高者。当前我们面临着如何形成更适合河北省发展的产业体系, 以及三次产业的相互融合, 尤其是工业转型升级, 形成新的产业结构格局。
三、河北省创新人才的需求分析
(一) 产业结构变动对人才结构产生的影响
河北省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 规模小, 高科技应用较少, 人才队伍不能满足农业发展需求。而工业发展偏重工业, 总量虽然大, 但技术水平较低, 高技能人才缺乏。服务业综合实力与发达省份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人才结构和水平还有待提高。产业结构与人才结构是相互影响的, 随着产业结构不断升级优化, 对创新型人才需求也不断提高, 尤其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不断深化, 一些重工业基地转入河北, 搬迁和升级同步进行, 也带来了对人才需求结构的转变。
(二) 创新模式转变对创新人才需求产生的影响
过去我国制造业的发展主要以需求拉动的模式进行, 企业的技术创新呈现赶超型国家技术创新的特征。依托从工业发达国家获得成熟技术 (包括装配方法、产品规范、生产技术、技术人员和零部件等) 结合国内技术领先企业启动生产。这一阶段各企业的技术创新以消化吸收、改进、融合为主要特征。而行业的后进入者, 通过挖先进企业墙脚, 引进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的办法, 获得技术能力。后来者的进入加剧了竞争, 导致技术和产品质量同质化, 行业产能过剩。在追赶型创新模式下, 创新人才以技术型、技能型、模仿型为主要特征, 企业更注重人才的经验、技能。
近年来, 制造业面临供给侧改革, 创新模式由过去简单模仿、靠经验解决问题向全流程、全要素、系统的、完整的技术创新过程转变。新时期制造企业创新贯穿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化全流程, 创新过程涉及到技术管理、质量管理、生产管理和市场营销等全要素过程。创新人才需求由过去的以经验为主, 向知识、能力和经验三者并重的更高需求层次发展, 过去制造企业创新人才的构成由以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主;新时期创新模式转变要求企业创新人才构成向管理型、技术型、技能型三者并重发展。
(三) 创新型人才需求的层次
创新人才在供给侧改革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根据职责的重要程度, 将创新人才分为三种类型。
1.领军型创新人才
产业结构的转变需要产学研结合, 既要有科研创新能力, 又要有产品转化能力。所以领军型创新人才又分为科研领军型和产业化领军型, 其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敢于担当。在创新过程中负责创新文化建设、创新团队建设、创新体系建设以及创新管理工作。
2.创新骨干人才
创新骨干人才具备一定的创新素养, 基础扎实、专业精通, 尤其熟悉工程化过程, 能够将基础理论应用到具体的生产或产品中, 针对具体问题提出适宜有效的技术解决方案, 进行工艺设计, 实用新型设计和外观设计;把产品的各种逻辑关系从定性向定量转变, 将隐性要素显性化。其中部分的骨干人才会成为领军型创新人才。
3.一般创新型人才
他们是创新活动的基础, 是直接参与创新实践活动的工程师和技术工人。一般创新型人才需要有专注、严谨的工作作风, 具有较高的执行能力, 通过日常的工作积累, 为应用研究, 工程化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 也是产业结构转型实现的不可缺少的人员。
(四) 创新团队需求
创新需要合作, 团队合作可以超越个体创新活动, 充分发挥多人的聪明才智, 相互补充团队协作, 围绕某一创新点, 集体研究突破口, 形成创新型的观点, 推进成果的落实。实践证明, 重大的创新成果无不是求同存异, 最终形成统一的结果。团队中创新者个人的知识。能力、特性、意志品质起着决定性作用。技术创新一般以项目团队完成, 团队由两方面的人才构成。在专业技术方面, 项目参与人员包括基础理论研究、设计人员、工艺开发人员、工模具设计人员、检验技术开发人员、模拟测试技术开发人员等。在管理方面, 项目的管理者主要涉及项目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等多个环节。企业技术创新团队需要具有技术管理知识、能力与经验的管理人才, 完成搭建全流程技术创新能力和人才匹配的任务。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 产业结构发生了变化, 而创新型人才在产业转型变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河北省在此大背景下, 经济总量的增长率也逐年放缓, 产业结构变革, 尤其是第二产业的转型迫在眉睫, 创新型人才的需求和创新团队的建设成为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创新型人才,需求,产业结构转型,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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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任佳敏.企业协同创新中的科技人才聚集模式研究[D].太原:太原理工大学, 2018.
河北省选调生制度研究范文第3篇
新动能培育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讲就是降低经济运行的成本,提高经济增长的绩效。在新旧动能转换中表现最明显的当属经济增长指标,一是经济增长的总量,二是经济增长的速度。风险源自两大方面,一是淘汰和改造传统的旧动能,二是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经济增长的风险也从这两方面产生,一方面淘汰和改造旧动能本身意味着经济的产出在短期内会下降,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煤炭等产业是河北省支柱产业,是河北省GDP增长的主要原动力,这些行业产值下降反映在国内生产总值上就是经济增长迟缓。这些行业的大规模的去产能,使得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下降,造成区域投资需求不足,总需求减少导致国民收入减少。在新旧动能转换中,河北省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河北省经济总量在全国的排名逐年下降,从最好的成绩第五位下降到第九位。2017、2018年河北省人均GDP增速分别为5.3%和5.2%,低于GDP增速。虽然,我们追求经济高质量发展,但是经济增速是一个最直观,影响最全面的指标,至少在短期内会增加许多风险,因此经济增长的风险在风险监测中首当其冲。
二、财政金融风险
对于政府来说,财政和金融政策是调节经济的两个主要两个工具,也是逆经济风向操作和控制经济风险的主要措施,如果政府财政和金融的控制力减弱,或者财政和金融受制于经济风险,新动能培育就不可持续。从数据上来看,河北省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增速在大幅度下滑。企业不生产,地方政府就没有相关的税收,关联企业经营处于困境,造成产业链经营波动。地方政府在教育、社会保障、科技、就业、住房等民生领域的支出增速不能降低,同时政府新旧动能转换接续基金也不能减少,还包括政府的产业支持政策、各种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支出,河北省财政支出压力面临着巨大压力。在培育新动能方面,政府要找对产业发展方法,采取各种财政支持策略,培育新动能的提法,培育的主体就在于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造成地方政府债台高垒,同时政府融资平台转型困难,举债受到限制,项目收益率低等问题造成地方政府融资困难重重。如果经济不增长,税收不增长,政府债务压力就非常大,甚至会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政府融资困难和债务违约既是财政风险也是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主要反映在银行的不良贷款上,在培育新动能方面,大量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依然比较亚种,获得不了有效的金融支持,为培育新动能增加了不少风险。金融业也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如果旧动能改造成本较大、利润收窄,新动能培育后劲不足的话,金融业盈利空间也会收窄,进一步影响河北省金融系统的稳定。
三、就业市场风险
传统旧动能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产业为主,这些产业吸收了河北省大量的劳动力,承接了农村转移到城市的人口。在淘汰和改造旧动能中,需要工厂关停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直接后果就是大量劳动力失业或者被要求更高的生产技能。若去产能比例与失业人员比例为1∶1,去产能8%则会引起钢铁产业28.9-43.3万人失业。处置不当容易导致企业内部和社会不稳定。失业人口如果不能及时提高劳动生产率,那么将面临没有收入的危险。产业转型升级势必会造成失业,这在所难免,而且经济转型造成的失业短期效应比较明显,但问题就是人力资本是一种短期内难以提质的要素,这就构成矛盾的焦点。河北省在近几年的去产能工作中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是随之而来产生了大量问题,其中,去产能过程中所造成的富余员工将如何安置就是最大的难题。据统计,河北省在去产能过程中将减少100多万个岗位,产生的富余人数达106万人,其中钢铁企业需要安置的员工人数达42.6万人,在去产能过程中受到间接影响的相关产业的分流人数约50万人。这些富余并被分流的员工平均年龄较大、自身技能较为单一、文化水平有限,加上创新创业意识不够强烈、资金不够充裕、创新创业渠道狭窄,因而自己寻求新工出路比较困难,更多地还要依靠政府。除此之外,河北省的经济发展以工业为主,经济结构比较单一,能吸纳大量劳动力的第三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相对落后,能在短时间内为这些富余人员提供工作岗位的企业数量有限,新动能培育所需要的人口与失业人口的供需不匹配。
四、产品供需失衡风险
河北省传统旧动能的存在是由市场基础的,河北省主要工业产品在全国的竞争力优势在于价格,由于资源禀赋较好,劳动力成本较低,造成了旧动能领域的产品价格较低,市场竞争力较强,为河北省经济增长输入源源不断的动力。一旦对旧动能进行淘汰和改造,一方面造成工业制成品的供给减少和成本增加,供给侧状况发生变化,由于外部需求依然旺盛,传导到市场就是大宗商品价格的上涨。市场供求失衡的结果是一部分人、一部分行业承担了较高的价格成本,通过市场机制影响到消费者价格指数,最终有可能导致结构性的通货膨胀。产业结构调整引起通货膨胀在宏观经济学中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供需失衡引起的结构性通货膨胀将会影响收入分配和债权债务关系,一部分因为物价上涨而得利,一部分人则会受到损失。产业调整在物价上涨中进行,无疑增加了产业结构调整的成本,可能对产业转型升级造成不利,尤其会影响新经济、新业态、新行业的经营成本,不利于新动能培育。
五、新动能培育的市场风险
新旧动能转换的方向就是培育新动能,十九大报告中也提出了培育新动能的主要方向。河北省目前主要任务就是改造传统旧动能的基础上,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近年来河北省以大数据与物联网、信息技术制造、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10个领域为主攻方向,实施高技术产业化、创新百强培育等6大工程,建设30个新兴产业示范基地。2018年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共安排1103项,占全部省、市重点项目的31.1%;现代服务业项目共安排1037项,占全部省、市重点项目的29.2%。培育新动能主要的推动力仍然是政府。一个产业能否取得成功,要符合地区的比较优势和市场的发展趋势,这决定了新动能培育的成本和收益。关于政府能否培育新动能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性的问题,政府干预经济和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本身就是在不同风险承担着上的一种选择。如果一种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市场需求较大,那么市场自发的就可以培育这种产业,则不用政府去帮助市场发现新的动能。既然承认了政府在培育新动能中的主体地位,那就预设了政府的产业政策是有效的,这种在理论上还未证明是否有效的问题本身是一种理论风险。
各级政府都在致力于帮助市场发现和培育经济新动能,政府的参与政府必然动用财政和金融的政策去帮扶具有市场前景的企业或者按照既定的产业政策目标进行支持。一方面财政资金压力较大,在发现新动能和培育新动能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的投入、支持、奖励、补贴、担保,这是一笔庞大的资金规模,并且培育的产业是否能取得成功,仍然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讲,企业也面临着产品研发失败的风险、产品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经营风险和金融风险等一系列未知因素影响,如果企业收益减少,财政支持资金投入没有得到未来可持续增长的税收作为补充,那么财政支持是缺乏效率的。
企业在政策利好的影响下,也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一些企业靠着政府的补贴生存,而不太关心产品是否真正符合市场需求,有了政府财政资金做背书的企业,市场竞争意识不强。部分新经济如“互联网+”还是个新事物,相关规制措施还滞后于产业发展,容易引发其野蛮生长。智能制造方面的高精尖技术创新相对匮乏,人才、风投、创新环境等系统性配套能力不足,同时有关新动能的新经济统计工作慢于新经济的发展。新动能领域的概念可能在政策支持下泛化,一些行业本身不是新经济行业,也标榜为新动能培育的领域。如果新动能培育的效率不高,过度依赖政府政策支撑,那么一旦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减弱,新动能领域的创收能力就会下降,最后并没有给经济增长带来什么好处,新动能不可持续,政府税收不增长,旧动能改造就缺乏物质基础,人员安置也缺乏资金,金融系统不良率上升,最终引发系统性风险。
培育新动能过程中,新兴产业能否由市场催生,能否有稳定且较高的收益,能否在保证财政收入不减的前提下,给予更多财政支持,同时金融系统有无动力,新兴产业与金融系统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否会影响新动能的培育等问题,都构成河北省培育新动能的风险。
摘要:新旧动能转换接续主要目的在于形成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但是新动能培育中面临着诸多风险,通过经济学的规范分析,本文指出了在河北省在新动能培育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其中包括经济增长风险、财政金融风险、就业市场风险、产品供需失衡风险和新动能培育的市场风险等五大风险点。
关键词:新动能培育,风险识别,财政金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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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选调生制度研究范文第4篇
一、河北省自主招生制度的现状
自主招生包括国家重点大学自主招生与高职自主招生两大类。河北省高校自主招生工作始于2003年, 省内具有自主招生资格的本科院校只有华北电力大学。从2008年起, 河北省开始试点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 (高职单招) 。单独招生是积极探索以国家统一考试录取为主、多元化考试评价并存的普通高职院校选拔录取模式改革的重大举措, 它有别于通过高考成绩进行录取的传统方式。这种选拔的方式更加注重学生的多方面发展和专有特长。这对学生的学习能力、整体素质和创新思维有较高的要求。历经九年发展, 河北省实施单招的院校达到66所, 2015-2017年三年间, 单招数量占总招生数量的比例分别为50%、60%、70%。招生规模不断扩大, 单招已成为省内高职院校招生的主渠道。
二、教育公平视角下河北省高职院校自主招生存在的问题
教育公平是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 包括教育权利的平等、教育资源分配的合理、教育机会的均等, 以及为确保教育权利的平等、教育资源分配的合理和教育机会的均等而采取的所有措施。[1]高职教育不同于普通高等教育, 它以就业为导向, 旨在培养服务于社会的高素质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而高考这种考核标准单一的选拔性考试与高等职业教育对考生的多样化要求是相背离的。因而, 实行评价模式和标准多元化的高职院校自主招生更能体现教育公平。然而, 当前河北省高职院校自主招生还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影响着教育公平的实现。
(一) 单考与联考并行, 标准不统一
2015和2016年, 河北省高职单招考试改变了原有单一的形式, 采用了单考与联考并行的方式。单考单招全称“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单独招生”, 是由国家教育部单独对中等专业学校应届毕业生高考招生的一种形式。
单招联考是由同一个省的多所高职单招学校共同组织出题, 共同选择考点的一种形式, 招生对象是普通高中生和中职学校的毕业生, 如果没有考上, 可以继续参加高考。入学考试为“3+1模式”, 即三门文化课:语文、数学、英语, 一门专业基础知识。单招单考和单招联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志愿填报方式不同、考试组织方式不同、考试题目不同、考试地点不同以及录取办法不容不同。 (见表1)
两种考试的标准不统一, 不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 引起了多方争议。
(二) 考核难以突出职业性, 面试标准过于主观
河北省单招考试采用“笔试+面试”的形式, 笔试的内容由教育厅组织各类别牵头院校出题, 文化素质考试以语文、数学、外语等文化基础知识测试为主, 职业技能考试形式为:职业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及面试。由于考虑到参加单招考试的学生自身文化课基础较薄弱, 文化素质考试的难度远远低于高考, 失去了选拔考试的作用;职业技能测试和职业适应性测试中真正涉及到职业技能的内容少而又少。同时, 面试部分没有固定考查范围, 主要围绕职业能力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能力素质进行考核, 主观性太强, 导致评判标准不统一。
(三) 高考招生过程中信息不对称
报考时, 考生最为关注的是各高校的基本情况、招生信息及历年招考情况等, 这些信息的发布方较多, 除了各高校自身的官网外, 一些中介组织, 网络开发商等也加入到行列中来, 大量的信息真假难辨;在招生宣传方面, 各高校难以做到全省覆盖, 对于一些偏远地区的宣传力度不够;由于各高校相互之间的生源竞争日益激烈, 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一些高校, 尤其是民办高校会夸大自己的办学能力, 这使得信息的真实性大打折扣。这些信息不对称问题对考生的判断造成干扰, 对考生在信息搜寻过程中的鉴别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不利于教育的公平化。
(四) 单招生难以适应各院校常规的人才培养方案
各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基本每年都有调整, 但其培养对象是每一级的全体学生, 并没有针对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专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单招生与高招的学生在知识基础和职业技能素质反面存在的一定的差异, 使得其难以适应各院校常规的人才培养方案。特别是对于来自于中专学校的单招生, 由于其知识基础更弱, 职业技能水平相对较高, 他们基本听不懂高数、英语, 而对于高中生不懂的基础专业课却掌握的较为扎实, 因此, 对于常规人才培养方案的不适性表现更为突出。
三、河北省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的改革措施
(一) 统一考试标准, 分类录取考生
从2017年起, 河北省单招考试进行了大幅度改革, 全部实行联考, 根据考生类别不同, 分为统考单招和对口单招两类。统考单招指按普通高考报名的考生参加的考试类别, 对口单招指按对口高考报名的中职生、中专技校生参加的考试类别。在专业计划编制方面, 统招计划与对口计划分开编列, 统考考生和对口考生之间、互不影响, 更加公平合理。在考试管理方面也更加规范, 由牵头院校统筹考试组织工作, 管理更加统一, 操作更加规范。
(二) 改革职业适应性测试
职业适应性的测试的试题要真正涉及到职业技能的内容, 比如交通运输类的牵头院校在出试题时可以考核学生对交通工具的发展历史、不同种类交通工具的特点以及未来交通的发展方向等知识的了解。
由于面试的主观性太强, 2017年的单招考试取消了面试。然而面试对于学生三观、思维方式、反应速度和口才等综合能力的考核还是非常有效的。因此建议恢复面试, 但应统一试题, 对考官进行考前培训, 明确具体的给分点, 严格按照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尽量做到客观公正。
(三) 消除高考招生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各招生院校应加大招生宣传的力度, 利用学校官网、官微、QQ群等工具进行长期的宣传, 设置专门的招生宣传队伍, 经常性的前往各地区进行招生宣传, 做到招生院校与考生之间的充分信息交流, 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出现, 使考生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础上, 做出选择。
(四) 设置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
由于单招考生, 特别是对口单招生的文化基础较薄弱, 逻辑思维弱于形象思维, 更适合形象化教学。因此, 高职院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编制要考虑学生的差异, 针对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专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适度减少基础课和专业理论课, 加强实践教学的比重, 合理分配教育资源, 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摘要:河北省高校自主招生主要体现为高职院校单独招生。实施近10年来, 由于存在着考核标准不统一、难以突出职业性, 信息不对称和人才培养方案单一等问题, 使得教育公平难以实现。改变这一情况须从统一考试标准、分类录取考生, 改革适应性测试、消除信息不对称、设置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自主招生,教育公平,单招
参考文献
河北省选调生制度研究范文第5篇
校服作为特定的制服类服装, 能够体现国家和地区的教育文化水平、经济发展状况, 是一种独特的文化形式。它不仅能从视觉上反映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学生的精神面貌, 还可以彰显社会身份的标志, 是近代学校教育中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涵盖着学校的校园文化与校园精神。校服会让学生时刻提醒自己认清身份, 约束自身的言行举止, 增强自身的约束力。纵观当下我国校服发展现状, 多以运动服装作为校服, 在世界校服排名里被定义为最难看的校服之一。因此, 校服研究成为当下急需解决的重大课题。
二、河北省校服发展现状
河北省是教育大省, 2016年数据统计小学生约630万人, 初中生约420万人, 高中生约310万人, 全省中小学校大约16000多所。当前河北省校服大多以运动类和制服类组成, 大多数学校为方便学生平时运动和控制服装成本, 一般多采用单一的运动类校服, 有少数的学校为提升校园形象以制服类校服替代礼服功能一起使用。由于河北省校服没有经过统一标准和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规范, 从而形成校服的整体视觉效果滞后, 主要表现在款式陈旧、色彩沉闷单一、款式无设计且不科学等问题。河北省校服发展近几年虽逐步被重视有所提升, 但能够被推广的校服设计寥寥无几。究其原因一是对校服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不够了解, 对学生和家长的心理需求及审美缺乏科学分析, 二是校服设计理论匮乏, 对款式和色彩的研究不够, 很难形成较为成熟的校服设计思路。因此河北省校服的创新设计研究的重要意义就是要结合河北地域特色设计出适合学生日常穿着的健康校服。
1、河北省校服款式现状分析
当下河北省中小学生校服主要分为运动类校服和制服类校服, 大多学校以运动类校服为主, 有为数不多的学校同时使用着制服类校服。运动类校服基本采用男女同款设计, 大致分为春秋运动套装和夏季T恤和短裤, 个别学校冬季会配有棉服。此类校服款式设计过于肥大, 号型普遍不够标准, 学生日常穿着效果通常是外套上衣长度超过臀部, 裤型松垮活动受限, 功能性结构设计缺乏并不合理。制服类校服多为西服套装款式, 款式设计一般沿用日韩或英伦校服款式, 结构设计整体宽松不美观, 没有起到约束行为的功能性体现。服装外轮廓整体臃肿穿着舒适度较差, 没有能体现年龄和性别上的生理和心理差异, 各个年龄段在款式结构设计上基本没有差异, 不能体现不同年龄段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特征。河北省校服款式设计缺乏河北省地域特点, 校园文化体现不够充分, 设计思想上多属抄袭和沿用。
2、河北省校服色彩搭配现状分析
校服的色彩设计没有能够体现学校办学理念, 没有对理念进行梳理和提炼, 没有形成学校独特是色彩视觉特征, 大多学校在色彩设计方面没有重视, 在这一方面校服文化明显还有些欠缺。目前, 河北省校服的色彩搭配大多以纯度较高红色、明度较低的蓝色、黑色、白色为主, 色彩搭配格式单一, 通常以纯度较高的色彩作为搭配主色, 配以暗色或黑白作为辅色, 色彩搭配效果不够美观, 给人以沉闷单调并缺乏朝气的感觉。河北省的校服色彩搭配设计几乎无年龄划分, 很多小学、初中、高中的校服色彩搭配相差无几, 有些涵盖了小学、初中、高中的学校甚至采用了统一的校服, 不能体现出青少年在各年龄段的风格特点, 虽起到了统一性的标识性作用, 但是不利于学生心理和生理特点的发展。
三、河北省校服创新设计研究
校服的设计涉及美学、心理学、人体工效学、色彩学、教育学等多种学科, 其具有较强的物质性和精神性。而河北省校服大体以运动服为主, 在某种程度上压抑了青少年的天性和对美的追求。因此, 河北省校服的革新已是大势所趋, 校服的设计不仅要继承文化传统和融合时代精神, 还要展现时尚风格特色, 彰显学生内在的青春活力。
1、校服设计理念应充分挖掘河北区域文化特色
河北是中华民族的发祥地之一, 河北文化在发展中形成了五大文化脉系, 每个文化地域都有极具文化彰显的设计元素, 根据地域特点各个当地的学校和直属政府管理部门都可以深入挖掘当地文化特点, 将文化元素通过设计手段渗透到校服设计中去, 在美化校服视觉效果的同时, 对学生也有文化熏陶和地域荣誉感的培养。
2、校服款式设计应注重健康性与时尚性并存
河北省校服创新设计中的款式设计要素总体设计原则是简洁大方、利落合体, 适当体现性别区分, 女生校服可以适当体现身体曲线, 男生校服以上衣下裤为主, 女生校服在此基础上可增加上衣下裙搭配, 夏季也可以设计连衣裙形式, 春秋季可设计短风衣形式, 整体设计线条采用流畅的直线或者微曲线外轮廓。由于当下国情等实际因素的影响, 多套校服还能普及, 在加强审美时尚性的同时, 需要考虑到校服的实用健康性体现。在款式设计中, 可适当考虑服装的多用性, 如设计可脱卸的内胆, 袖子可用拉链连接, 裤腰和裤腿分别设计可调节环节等, 以适用季节变化及身高体重等变化, 这样是健康性和人性化设计需求。提升校服版型设计原型的时尚性, 注重穿着服饰品搭配视觉效果, 提高时尚审美能力, 使得学生更能够接受校服的日常穿着需求。
3、校服色彩搭配设计应注重心理与时代的融合
校服作为学生们的统一着装, 也就无形中成为学生们日常活动中最主要的环境色。校服的色彩搭配要具有功能性, 校服的色彩搭配更要符合学生所处的年龄段, 也要符合学生所处的时代特征, 更要符合且有益于学生所从事的社会活动。不同年龄段对色彩的偏好也不同, 小学生喜欢鲜艳明快的色调, 中学生则更喜欢沉稳冷静的色调。校服的色彩搭配也要体现时代特征, 它能代表学生集体的形象特征和一个时代的精神风貌。因此, 一套色彩搭配得当的校服对学生来说, 能提升学生的外在形象和精神风貌;对学校而言, 则起到了整齐划一的作用, 方便学校管理, 也提升了整个学校的形象。
综上所述, 通过分析研究参照世界其他国家的校园服装发展动态, 从服装艺术设计专业角度出发, 进行校园服装设计理论的探索和研究, 结合理论和实例创新的实践过程中总结出校园服装的设计要点及规律, 为河北省校服创新设计提供参考依据。
摘要:通过对河北省校服的发展及现状的分析, 从应用研究角度出发, 注重地域文化的体现, 对校服设计要素进行分析和探讨, 在结合理论和实例创新的实践过程中总结出校园服装的设计要点及规律, 为河北省校服创新设计提供参考依据。
河北省选调生制度研究范文第6篇
一、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必要性
河北省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生态保护支撑区,但是近些年我们的生态环境一直备受诟病,空气污染严重、水土流失、生态资源区域面积降低,生态物种减少等一系列问题频发。在这种情况下,河北省于2018年划定发布了《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红线的划定使得各地保护生态资源更加有据可依。当然,生态红线更重要的是落实执行,否则划定再好也没有意义。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同时规定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但是由于红线划定时间较短,相应的管控措施没有到位,导致破坏生态红线的行为依然存在。2019年,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西美金山湖”项目“削山造地”违规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林地等生态空间;保定满城区、涞水县西部太行山区也存在削山造别墅,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因此,为了让红线具有约束力,需要制定严格的管控政策,把红线从政策层面提高到法制层面,实现红线准确落地。
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所面临的政策和法制环境
针对生态环境不断遭到破坏的问题,河北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治理方案,也制定了各类资源保护的规定。
(一)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相关的政策制度梳理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生态环境,我省相继出台了《河北省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规划》、《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规定了对山水林田湖的生态修复、湖泊和湿地的保护、山地滑坡的治理和山体的修复等。2016年河北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建立更加严格的生态审批制度和补偿制度。2017年的《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又一次强调在禁止开发区域执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域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定区域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等。2018年《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提出了要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体系,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保护修复方案等,并坚决查处破坏生态的行为。除此之外,省、市还有很多针对性的政策制度,比如《承德市关于推进落实草原保护制度工作方案》,《河北省海洋保护规划》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立法情况
2014年《环境保护法》中第一次提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规定了对越线责任的惩处,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方面。除此之外还规定了生态红线管控的公众参与:环境举报制度。在《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虽没有明确提出生态红线的概念,但从中也能找到与生态管控相关的规定。2017年我省出台了《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工作走上法治轨道。此外,我省还有《河北省海洋保护管理规定》、首部草原保护地方性法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承德市的《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区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制规范。
三、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法制保障制度缺陷
(一)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省的生态红线管控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主要依靠政策文件、立法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针对某一方面的法规。《环保法》对“生态红线”做出的规定,也只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对生态红线的监管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我省的《环保条例》规定的就更加模糊。而从生态红线划定后的实施情况来看,由于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支撑,比如对越线责任的具体处罚,谁是监督主体等,仍有许多影响其落实的因素存在。生态红线的保护具有很强的地方特色,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符合本地实际的红线管控法律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协调统一的法律法规体系。
(二)行政管控之外的生态经济调控手段尚未生成体系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生态红线管控基本依靠行政强制手段,但是若只有约束,没有激励,就无法激发企业和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因此需要更多的经济调控手段,比如财政援助、税收、信贷、担保、基金等等。相较于行政命令,经济调控具有间接性,它能够促使企业或者个人主动的去兼顾环境利益,能够使生态红线更好地得到落实。但是当前我省并没有形成体系化的生态经济调控手段,生态经济调控的保障力度得不到很好的发挥,就无法让企业减少越线行为,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
(三)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机制比较单一,制度执行不力
红线划定后,如何保证落实才是关键的,这就需要发挥监管的作用。目前我省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没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就不能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各部门为了自身的利益,在实际中容易出现互相推诿,落实困难的情况,发挥的作用也就比较有限。生态红线的执行,仅仅依靠环保相关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是远远不够的,关键是公众或者说第三方的参与,也就是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比如司法机关或者群众参与,第三方监督不光能够节约执法成本,而且参与感也能让公众避免产生“生态保护红线只是政府的事情”这样的观念。我省对生态红线管控第三方监管的规定并不明确,缺乏具体的细节设计。
(四)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追究制度亟需完善
虽然我们一直都在不断完善生态保护的相关制度,但是生态红线遭到破坏和挑战的事情依然时有发生,比如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企事业单位。因此,生态红线管控,单单依靠政府制定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和相关的政策无法达到管控目的,这就需要构建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目前我省的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越线责任的追究形式不够明确;二是承担责任的形式比较单一,除了停产,关闭等措施外,对于如何修复由谁来修复被破坏的环境等问题并没有解决;三是部分越线责任过轻,如果越线获得的经济利益高出违法成本,生态红线的约束力将大大降低。
(五)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配套设施不够健全
一是生态红线的考核评价制度缺失。目前行政单位的考核标准关于生态环境方面的很少,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新兴的事物,并没有被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当然也没有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二是人才培养机制缺失。对生态环保方面的人才培养不够,激励保障政策缺失。三是生态红线的差异化管控存在缺陷。对于生态红线的划定,会根据不同的生态功能加以区分,但是不同类型的生态红线如何管控规定的并不详尽,措施差异性无法体现。四是生态补偿缺乏长效机制。生态补偿方式单一,缺乏成体系的长效机制。
四、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法制保障完善建议
(一)健全河北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的法律制度体系
科学完备的立法是保障生态红线权威性的前提,从立法的角度对生态红线保护现行的有关制度进行完善,通过严密的制度,为生态红线保护提供法治保障,确保其能够真正“落地”,实现源头严防、过程监管,后果严惩。目前河北省关于生态红线管控的制度正在修订完善,为加快生态制度建设,应将其与经济制度建设并重,建议尽快出台类似生态管控的实施条例,细化生态红线的规定,对生态红线如何划定、修改退出原则、各部门的责任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定,让生态红线管控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同时完成与生态红线制度相关的其他环境资源类法规的修缮工作,把生态红线补充到诸如生态补偿,环境税等政策制度中去,在修缮补充时要充分考虑相关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确保各项措施能够统一融合,相互促进,形成完整的体系。
(二)改进调控制度,形成多种手段在内的管控体系
生态红线是划定一个区域然后限制开发或者进行其他活动,调控手段过于单一,难免造成红线内外发展的矛盾。行政管制是保障,但也需要创新多样化的经济调控手段,协调好保护和发展的关系。通过不同的调控方式,诸如财政援助、税收等形成体系的生态经济调控制度。比如税收上,可以完善生态税的相关制度,对纳税的主体、范围,计税依据进行调整,通过增加生态税的类别,抑制环境破坏,减少资源消耗,同时可以把征收的生态税进行重新分配,用于生态建设,保障在生态红线内从事生产活动,资源的使用必须在红线内,实现生态保护的目的。财政上,可以设立专门的资金,对生态红线区域进行财政援助,同时引进社会资本,拓宽资金来源,提高对生态建设利益受损者的补偿力度。给予线内居民和企业一定的管理使用权,通过向红线保护区内提供技术支持、技能培训等方式,让区域内企业和个人掌握更多的技术手段,在不损害资源不危害生态红线的情况下发展替代产业,降低其越线行为,保障生态红线政策的可持续性。
(三)建立多元化的环保监管体制,实现过程严管
生态环保监管,为避免出现跨区域监督不便,各部门分工不明,互相推诿,争权夺利的情况,应确立一个统一的监管主体,各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可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协调下,由省环保厅在生态红线的区域范围内行使监管权,建立一体化的监督平台,对其他相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的红线管理部门明确具体分工,增强跨区域协调联动。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做好信息采、资金、人员以及技术上的配合,资源和数据实时共享,实现动态监管。为了政府部门更好的履行监管职责,环保监督需要第三方公众的参与,所以要建立起完善的公众监督制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越线行为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鼓励;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减免诉讼费用等方式,鼓励组织和个人对逾线行为提起诉讼;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公众知情范围,保障其环境权益。通过提高第三方监督的积极性,达到对红线管理进行全面监督的目的。
(四)严格生态越线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后果严惩
一是应当明确生态红线区域内的企业和个人,以及有关的行政机构对生态红线的责任和保护义务,能够在产生违法违规行为时找到依据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比如在制度法规中不光要规定破坏产生的经济损失,还应把生态损失包含在内,减少因为责任行为不明晰而无法得到弥补的情况。二是承担责任的方法多样化,对于企业来说,造成损害的,根据获利金额、生态破坏程度,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外,应该增加对环境损害的修复义务,恢复生态区域功能。推进生态权益的刑法保护,探索建立生态权益可追诉机制,让侵害主体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注意惩罚和教育相结合,追责以后要进行教育引导。三是加大越线责任的处罚范围和力度,针对企业和个人来说,要提高违法成本,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增强震慑作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将其承担的责任法律化,同时设立终身追责制,降低有关人员的违法动机。
(五)制定科学完备的配套制度措施,实现利益严保
一是建立生态绩效考核制度。在生态红线区域内改变唯经济论的考核方式,把生态红线的落实、实施纳入社会经济发展体系当中。同时把生态指标完成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考核标准,根据这些地区的生态绩效作为干部任用的一个重要衡量标准。对于考核不合格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二是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生态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社会需求,提升现有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引进生态环保类人才,加大对教育以及人才培养的投资,培育掌握相关知识的人才,完善环保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三是建立差异化管控制度。生态红线内分为不同的功能区,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应该根据不同区域的生态敏感脆弱度、功能定位等区分管控重点,分级管理,有针对性的明确哪些活动可以进入什么区域以及活动的强度等。四是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可以建立河北省生态补偿常设机构以及生态补偿考核体制,推动生态补偿法制化,用法律保障生态补偿的长效性。
总之,生态红线是环境保护的“底线”,管控就是为了守住这个“底线”,我省在红线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制定严格的管控制度,为生态红线提供法制保障,让生态红线能够真正“落地”,最终达到生态强省。
摘要:生态红线,是我国为保护生态环境采取的一项制度创新。河北省生态环境优劣直接影响京津两地,因此保护生态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以我省的生态红线管控法制保障为中心,希望通过制定保障生态红线管控的政策法规,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现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河北省选调生制度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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