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标准及套改对应表范文
工资标准及套改对应表范文第1篇
资套改信息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工资套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为切实做好我院工资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工作,请各部门(单位)组织好本部门(单位)每位同志对《工资套改表》中的有关个人工资套改信息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对,并及时将核对后的材料报送人事处。
一、要点说明
1.《工资套改表》中记载的任职信息,均为2006年6月30日的任职状态。2006年7月1日以后职务职称有变动及转正定级的同志,按原职务职称套改后再进行工资调整。(先套改,再二次调资。)
2.2006年6月30日后新进校的教职工,直接套用新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已有工作经历但属新录用的同志,参照本人档案根据政策核定工资,不需参加本次套改,本次发放的套改表是用于核对人员信息。
3.本次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建立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
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也就是本次工资改革的内容。
二、核对内容
请每位教职工主要核对与个人工资套改结果密切相关的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岗位)、现任等级时间、任职年限、套改年限等。下面就《工资套改表》中有关栏目作具体说明:
1.确认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指工作人员出生的时间,身份证号指公安部门颁发给工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的编号。在职人员检查二者是否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请在表格下的空白处说明原因。请将身份证号码写在出生年月下面的空白处。
2.初始学历是指参加工作时的学历,现学历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的最高学历,未取得研究生学历的硕士,该栏目为本科。
3.“不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全日制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4.“参加工作时间”,是指人事部门认定的参加工作的时间。与之相关的是“工作年限”。计算套改工资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即:虚算一年,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5.“任职情况”中的“任职单位及职务名称”,是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的任职所在单位及所任职务名称。
6.“现任职职务(岗位)”,是聘任的职务(岗位)。
7.“任职时间”,是指聘任的现任职职务(岗位)并兑现工资的时间。
8.“现职年限”,是指从“现任等级时间”当年起计算的年限,也就是从正式聘任职务并兑现工资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即:虚算一年。只适用本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9.“低一级职务(岗位)”,是指比“现任职职务(岗
位)”低一级的职务(岗位)。如:现任技术职务为副高,低一级技术职务为中级。
10.“低一级时间”,是指聘任的低一级职务(岗位)并兑现工资时间。
11.“任低一职与现职合并年限”,是指任“低一级职务(岗位)”年限与“现职年限” 合并计算的任职年限。如某职工,1996年任中级,2001年任副高,2005年任中级,其中级职务任职年限从1996年开始计算,至2006年合并计算为11年。
12.“套改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院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见习期或学徒期、熟练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不合格)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13.“套改后基本工资情况” 一栏,描述的是本次工资改革后的基本工资(国标)。
14.“套改情况简要描述”一栏,简要描述了工资的套改过程。
三、核对方式与交表时间
请各部门(单位)的每位同志对《工资套改表》内已填写内容的各项信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逐项核对;
凡空白的或与个人工资套改结果无关的信息,不要填写。核对后请在表下部的“备注”栏内空白处签上本人姓名。如本人不在,可请人代签,并在“备注”栏内空白处说明情况。核对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直接将有关信息标注在本人的《工资套改表》内对应的栏目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呈报单位意见”及“审批单位意见”栏目,不用填写。若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写在表下面的空白处。
请各部门(单位)于2007年9月7日(周五)下午下班前,将本单位所有人员核对签字后的《工资套改表》收齐,按左上角编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好后,统一交至人事处人事科406室或411室。
联系人:杨邦来 联系电话:4202303 。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工资标准及套改对应表范文第2篇
资套改信息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工资套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为切实做好我院工资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工作,请各部门(单位)组织好本部门(单位)每位同志对《工资套改表》中的有关个人工资套改信息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对,并及时将核对后的材料报送人事处。
一、要点说明
1.《工资套改表》中记载的任职信息,均为2006年6月30日的任职状态。2006年7月1日以后职务职称有变动及转正定级的同志,按原职务职称套改后再进行工资调整。(先套改,再二次调资。)
2.2006年6月30日后新进校的教职工,直接套用新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已有工作经历但属新录用的同志,参照本人档案根据政策核定工资,不需参加本次套改,本次发放的套改表是用于核对人员信息。
3.本次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建立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
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也就是本次工资改革的内容。
二、核对内容
请每位教职工主要核对与个人工资套改结果密切相关的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岗位)、现任等级时间、任职年限、套改年限等。下面就《工资套改表》中有关栏目作具体说明:
1.确认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指工作人员出生的时间,身份证号指公安部门颁发给工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的编号。在职人员检查二者是否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请在表格下的空白处说明原因。请将身份证号码写在出生年月下面的空白处。
2.初始学历是指参加工作时的学历,现学历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的最高学历,未取得研究生学历的硕士,该栏目为本科。
3.“不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全日制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4.“参加工作时间”,是指人事部门认定的参加工作的时间。与之相关的是“工作年限”。计算套改工资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即:虚算一年,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5.“任职情况”中的“任职单位及职务名称”,是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的任职所在单位及所任职务名称。
6.“现任职职务(岗位)”,是聘任的职务(岗位)。
7.“任职时间”,是指聘任的现任职职务(岗位)并兑现工资的时间。
8.“现职年限”,是指从“现任等级时间”当年起计算的年限,也就是从正式聘任职务并兑现工资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即:虚算一年。只适用本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9.“低一级职务(岗位)”,是指比“现任职职务(岗
位)”低一级的职务(岗位)。如:现任技术职务为副高,低一级技术职务为中级。
10.“低一级时间”,是指聘任的低一级职务(岗位)并兑现工资时间。
11.“任低一职与现职合并年限”,是指任“低一级职务(岗位)”年限与“现职年限” 合并计算的任职年限。如某职工,1996年任中级,2001年任副高,2005年任中级,其中级职务任职年限从1996年开始计算,至2006年合并计算为11年。
12.“套改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院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见习期或学徒期、熟练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不合格)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13.“套改后基本工资情况” 一栏,描述的是本次工资改革后的基本工资(国标)。
14.“套改情况简要描述”一栏,简要描述了工资的套改过程。
三、核对方式与交表时间
请各部门(单位)的每位同志对《工资套改表》内已填写内容的各项信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逐项核对;
凡空白的或与个人工资套改结果无关的信息,不要填写。核对后请在表下部的“备注”栏内空白处签上本人姓名。如本人不在,可请人代签,并在“备注”栏内空白处说明情况。核对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直接将有关信息标注在本人的《工资套改表》内对应的栏目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呈报单位意见”及“审批单位意见”栏目,不用填写。若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写在表下面的空白处。
请各部门(单位)于2007年9月7日(周五)下午下班前,将本单位所有人员核对签字后的《工资套改表》收齐,按左上角编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好后,统一交至人事处人事科406室或411室。
联系人:杨邦来 联系电话:4202303 。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工资标准及套改对应表范文第3篇
资套改信息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工资套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为切实做好我院工资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工作,请各部门(单位)组织好本部门(单位)每位同志对《工资套改表》中的有关个人工资套改信息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对,并及时将核对后的材料报送人事处。
一、要点说明
1.《工资套改表》中记载的任职信息,均为2006年6月30日的任职状态。2006年7月1日以后职务职称有变动及转正定级的同志,按原职务职称套改后再进行工资调整。(先套改,再二次调资。)
2.2006年6月30日后新进校的教职工,直接套用新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已有工作经历但属新录用的同志,参照本人档案根据政策核定工资,不需参加本次套改,本次发放的套改表是用于核对人员信息。
3.本次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建立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
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也就是本次工资改革的内容。
二、核对内容
请每位教职工主要核对与个人工资套改结果密切相关的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岗位)、现任等级时间、任职年限、套改年限等。下面就《工资套改表》中有关栏目作具体说明:
1.确认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指工作人员出生的时间,身份证号指公安部门颁发给工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的编号。在职人员检查二者是否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请在表格下的空白处说明原因。请将身份证号码写在出生年月下面的空白处。
2.初始学历是指参加工作时的学历,现学历是指2006年6月30日前的最高学历,未取得研究生学历的硕士,该栏目为本科。
3.“不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全日制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4.“参加工作时间”,是指人事部门认定的参加工作的时间。与之相关的是“工作年限”。计算套改工资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即:虚算一年,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
5.“任职情况”中的“任职单位及职务名称”,是截至2006年6月30日时的任职所在单位及所任职务名称。
6.“现任职职务(岗位)”,是聘任的职务(岗位)。
7.“任职时间”,是指聘任的现任职职务(岗位)并兑现工资的时间。
8.“现职年限”,是指从“现任等级时间”当年起计算的年限,也就是从正式聘任职务并兑现工资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即:虚算一年。只适用本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9.“低一级职务(岗位)”,是指比“现任职职务(岗
位)”低一级的职务(岗位)。如:现任技术职务为副高,低一级技术职务为中级。
10.“低一级时间”,是指聘任的低一级职务(岗位)并兑现工资时间。
11.“任低一职与现职合并年限”,是指任“低一级职务(岗位)”年限与“现职年限” 合并计算的任职年限。如某职工,1996年任中级,2001年任副高,2005年任中级,其中级职务任职年限从1996年开始计算,至2006年合并计算为11年。
12.“套改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院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见习期或学徒期、熟练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不合格)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13.“套改后基本工资情况” 一栏,描述的是本次工资改革后的基本工资(国标)。
14.“套改情况简要描述”一栏,简要描述了工资的套改过程。
三、核对方式与交表时间
请各部门(单位)的每位同志对《工资套改表》内已填写内容的各项信息,结合自身情况进行逐项核对;
凡空白的或与个人工资套改结果无关的信息,不要填写。核对后请在表下部的“备注”栏内空白处签上本人姓名。如本人不在,可请人代签,并在“备注”栏内空白处说明情况。核对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直接将有关信息标注在本人的《工资套改表》内对应的栏目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呈报单位意见”及“审批单位意见”栏目,不用填写。若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请写在表下面的空白处。
请各部门(单位)于2007年9月7日(周五)下午下班前,将本单位所有人员核对签字后的《工资套改表》收齐,按左上角编号从小到大顺序排好后,统一交至人事处人事科406室或411室。
联系人:杨邦来 联系电话:4202303 。
特此通知。
人 事 处
工资标准及套改对应表范文第4篇
各市(州)委组织部、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和〘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人发〔2006〕4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增加工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川人发〔2006〕46号文所附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套改年限或任职年限,下同)的,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以原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是指,2006年7月1日及以后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了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
晋升一个级别后,不再按上述办法重复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计算的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任下一职务年限,须扣除2006年及以后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基本称职或按规定不进行考核、考核不确定等次的年度(试用期除外)。
例一:某公务员2006年6月30日的职务为县处级副职,计算至2006年,套改年限32年、任职年限8年、工资套改确定的级别为18级,级别工资为18级7档,当工作到2007年1月1日,其职务未发生变动,2006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分别计算为33年,9年,按现任职务、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对应级别工资套改表的级别为17级,即到2007年按现任职务达到了上一级别规定年限,从2007年1月1日起,级别晋升到17级,级别工资从18级7档976元,就近就高靠入17级6档1004元。又如该公务员2006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2007年1月1日不能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2007年度考核为称职后,从2008年1月1日晋升级别到17级。
例二:某公务员2006年6月30日的职务为县处级正职,计算至2006年,套改年限30年、任职年限2年、任下一职务年限(含任现职务年限)15年,工资套改确定的级别为17级,级别工资为17级6档1004元,当工作到2007年1月1日,其职务未发生变动,2006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套改年限、
任职年限、任下一职务年限分别计算为31年,3年,16年,按下一职务(县处级副职)、套改年限、任下一职务年限对应级别工资套改表的级别为17级,即到2007年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的规定年限,从2007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到16级,级别工资从17级6档1004元,就近就高靠入16级5档1030元。
例三:某公务员2006年6月30日的职务为乡科级正职,计算至2006年,套改年限27年、任职年限15年,工资套改确定的级别为20级,级别工资为20级6档,2006年11月晋升为县处级副职,从2006年12月起,级别晋升1级到19级,级别工资为19级5档,当工作到2007年1月1日,2006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套改年限、任正科职务年限分别计算为28年,16年,按原任职务(乡科级正职)、套改年限、任正科职务年限对应级别工资套改表的级别为19级,即到2007年按原任职务(乡科级正职)达到了职务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从2007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到18级,级别工资从19级5档,就近就高靠入18级4档。
二、有关政策
(一)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工资套改时高定(低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低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规定的级别晋升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低定)。
(二)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后,其按年度
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三)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新录用的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公务员,应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计算其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的规定年限,凡符合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规定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照本文规定执行。
三、审批权限
(一)省直单位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增加工资的方案(含报批表和花名册一式三份,见附表
一、二,下同),省级部门报省人事厅审批;省级部门直属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省属事业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省级垂管部门(工商、地税、国安、质监、药监)所属市(州)、县的机关(含参照单位),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其中,省管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后,将批复随单位方案一并报省人事厅。在审批工作结束时,省级各部门统计本部门(垂管系统)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增加工资情况,将汇总填报的附表一于2007年6月31日前报省人事厅。
(二)市(州)、县(市、区)机关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增加工资的审批办法,由市(州)明确。各市(州)在审批工作结束时,及时统计本地区公务员按级别
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增加工资情况,将汇总填报的附表一于2007年7月15日前报省人事厅。
(三)中央在川机关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增加工资方案,由省人事厅审批;中央在川单位所属机关的方案由中央在川单位审批。
四、经费渠道
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增加工资所需经费,由原经费渠道解决。
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增加工资,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正常运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一律不得放宽政策规定,切实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1.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增加工资报
批(统计)表
2.公务员按级别工资套改表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花名册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
厅
工资标准及套改对应表范文第5篇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套改 根据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规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一)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套改: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管理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厅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3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4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5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6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7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8级职员的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9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10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三)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工勤技能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2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3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4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5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岗位工资标准。 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的岗位。
二、薪级工资的套改
(一)套改条件
一是现聘岗位及低一级岗位。现聘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低一级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的低一级岗位。
二是任现聘岗位年限及低一级岗位任职年限。
任现聘岗位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2006年6月30日所在岗位的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低一级岗位年限是指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的低一级岗位正式聘用的当年起至2006年6月30日所聘岗位当年的年限。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可将原聘较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同一岗位层次任职期间如有间断的,应按周年周月扣除间断时间。
任职间断时间包括: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时间;因岗位变动曾任较低岗位的时间;因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未明确岗位时间超过一年的时间。
由机关调入事业单位,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如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岗位职务层次的,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由国有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如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管理岗位职务层次,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在原单位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如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层次相同或高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层次,其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不能与现聘管理岗位合并计算任职年限。
在原单位担任的行政职务层次和任职年限,须经任免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认定。
例如:一名正科级工作人员,任正科的时间是1998年,现任职务的时间为2006-1998+1=9年;如果1999年、2000年因病休息两年不计算工龄,其任职时间需扣除一年零六个月(病休半年以内应计算工龄),2002年因调动工作未及时明确职务时间为一年,计算公式为:2006-1998+1-1年6个月=7年6个月,可以视为8年,再减去因调动工作未及时明确职务时间的一年,任正科的时间为7年;低一职务任职年限的计算:低一职务的任命的时间为1990年,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的任命时间是1998年,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为1998-1990=8年,2006年6月30日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为2006-1998+1=9年,8+9=17年。低一职务的年限可以视为17年。
例
2、一名副高级工作人员,1988年被聘在中级岗位,1994年被聘在副高级岗位,2000年低聘到中级岗位,2004年又被聘在副高级岗位。这名工作人员在中级岗的任职年限为2006-1988+1=19年,副高级岗的任职年限为(2000-1994)+(2006-2004+1)=9年
三是套改年限。
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
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的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其中工作年限如有间断的,应按周年周月扣除间断时间(工作间断时间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时间);还应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
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
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例
1、工龄间断套改年限的计算。某工作人员,1996年12月参加工作,2003年3月至2004年12月休病假,共计是1年零10个月,其套改年限的计算为2006年-1996年+1-1年零4个月=9年零8个月,可以视为10年。
例
2、考核不计等次或不称职的套改年限的计算。 某工作人员,1996年参加工作,2003年考核不称职,200
4、2005年考核不计等次,该工作人员的套改年限为8年,即:2006-1996+1-1-2=8。
(二)套改办法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例、一名工作人员,高中毕业,1994年参加工作,2004年聘为科员,按科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9级,按办事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10级,可以执行10级。
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例、一名大学本科毕业生,2004年毕业参加工作,按工作年限和任职年限确定的薪级工资为6级,而大学本科生的定级工资是7级,它可以执行7级。
三、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工作人员的实绩、贡献,合理拉开差距,自主决定内部分配。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单位,可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对知识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完成新的分类和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立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四、津贴补贴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各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提高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
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我省规定提高津贴补贴比例的有:(鲁人薪[1995]4号)《关于农、林、水利、水产、气象系统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鲁人薪[1996]5号)《关于交通部门公路养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鲁人薪函[1996]6号)《关于提高档案局事业编制人员津贴比例的复函》;(鲁人薪[1997]1号)山东省人事厅、卫生厅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鲁人薪[1997]3号)《关于环境保护事业单位中专门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处理意见》;(鲁民人[1998]59号)《关于执行人薪发[1994]32号文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五、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一年的见习期。见习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期满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
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级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其中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一年的学徒期、熟练期。学徒期、熟练期期间执行以下工资标准: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级以下毕业生531元,大专(高技)毕业生590元,本科以上毕业生617元。 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岗位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聘用在技术工岗位的,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高中、中专(职高、职专、中技)级以下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专(高技)毕业生执行4级薪级工资标准、本科以上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见习期满未明确岗位前岗位工资的确定。可暂按以下岗位工资标准执行:拟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专科以下毕业生执行13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2级岗位工资标准;拟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10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岗位工资标准。
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执行范围要严格按劳人薪[1988]2号、人薪发[1988]22号文件的规定掌握。不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的单位、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均不能执行工资标准提高10%的政策。
(二)按国家规定实行的浮动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已经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固定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固定晋升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我省原出台的鲁人薪[1997]11号、鲁人薪[1996]20号、鲁政发[1992]150号、鲁人函[1993]2号以及我市济政办法[1994]66号第三条、济人字[1992]15号、济人字[1997]90号文件不再执行。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低于按转业移交职务套改工资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现聘的专业技术岗位,如低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或与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同的,其部队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部队原技术等级、行政职务的任职年限与现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工资套改时,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人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六)事业单位中新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见习期满未明确岗位前,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确定:拟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 拟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人员,大学专科及以下毕业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九级岗位工资标准。
(七)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按其未聘及缓聘前的岗位进行工资套改。未聘及缓聘期间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单位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聘及缓聘人员被重新聘用后,按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八)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然保持荣誉的人员,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高定薪级。其中,原高定一个工资档次的高定一个薪级,原高定两个以上工资档次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应适当低定。其中,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低定三个薪级,受撤职处分的低定两个薪级,受行政降职处分的低定一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和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的人员,处罚期满被事业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低定三个薪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可按其所聘岗位(职务、技术等级)套改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补发;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和行政纪律处分的按上述办法确定工资。
(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十一)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工资标准及套改对应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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