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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养老院扶持政策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81

国家对养老院扶持政策范文第1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自《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受到了广大移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在政策实施中,还存在着总体进度滞后、各地进展不平衡、部分政策界限需要进一步明确、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力度不够等问题。因此,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政策界限

17号文件是在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系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符合水库移民工作的实际。各地要根据17号文件提出的原则和要求,细化政策,明确界限,准确把握,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妥善解决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一)关于后期扶持人数和人口核定问题。各地应严格执行 17号文件关于后期扶持范围的规定,即“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中央在核定各省(区、市)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时,已为一些不确定因素留出了一定的余地。各地如有个别少报、漏报的后期扶持人数,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本省(区、市)核定移民后期扶持人数总量内统筹平衡,自行消化。中央按原迁人口核定三峡水库外迁农村移民分省人数,由于人口自然变化而增加的移民及所需后期扶持资金,由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自行解决。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以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印发的《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要据实登记,做到不重不漏;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核定为后期扶持人口的,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于跨省自主外迁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跨省自主外迁移民的身份证明,由移民在其现户籍所在地提出申报,经现户籍所在地省级人

民政府统一汇总发函或派人到迁出地省级人民政府办理。移民迁出地人民政府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予以配合,尽快核实移民身份,并将移民身份证明提供给移民现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省内跨县自主外迁的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二)关于后期扶持方式确定问题。17号文件明确了三种后期扶持方式。后期扶持方式的确定,在一些地方直接涉及移民及安置区原住居民的切身利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17号文件的规定,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确定后期扶持方式,切不可用行政命令方式武断决策,避免引发矛盾。对移民与原住村民矛盾易发的村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工作做细,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妥善处理好移民与安置区原住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各地要抓紧编制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加大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投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使安置区原住村民在政策实施中也得到实惠。

水库建设中涉及的“淹地不淹房”人口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通过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

(三)关于解决非农业户口移民生活困难问题。部分非农业户口移民,由于多种原因,生活比较困难。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采取综合措施妥善予以解决。要把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非农业安置移民困难家庭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于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要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帮助其渡过难关;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农业户口移民,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现行再就业优惠政策,积极帮助其实现就业或再就业;对于仍居住在农村的非农业户口移民,通过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其困难。

(四)关于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实施问题。对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2002~2007年规划中已经批复预算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对未完工及未实施的项目:一是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问题一并通过提高本省(区、市)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的电价(每千瓦时不超过0.5厘)筹集资金解决;二是优先纳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逐步解决。

二、扎实推进政策落实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扎实推进后期扶持政策的落实。

(一)认真落实责任。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后期扶持政策的重要性,把政策实施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省级人民政府要

对本地区移民工作和社会稳定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务必把这项惠民政策的实施工作抓紧抓实,切实把好事办好。要抓紧健全移民管理机构,充实移民工作力量,强化工作职能,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落实移民管理机构工作经费,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抓紧制定配套办法。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修)定库区维护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营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筹措方案、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17号文件的配套文件。各地要按照17号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及时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办法、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和管理办法等具体操作办法。

(三)切实做好政策培训和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大移民工作干部的培训力度。要认真组织学习17号文件和曾培炎、回良玉副总理在全国水库移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深刻领会水库移民政策法规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使移民工作干部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提高办事能力。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广泛开展正面政策宣传。要组织工作组深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面对面地向移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把水库移民政策原原本本地交给移民群众,让移民群众掌握政策法规的内容,了解政策要点、实施步骤、工作方法和程序。各级信访部门也要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接待移民的来信来访,积极会同移民管理机构做好政策解释和来访人员的疏导工作。

(四)认真做好基金征缴工作。后期扶持基金的足额入库,是17号文件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电价加价标准、时间、范围以及基金征缴的有关规定,对于地方出台的与国家规定不符的电价加价文件,必须限期纠正。各大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财政部继续抓好基金的征缴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国家对养老院扶持政策范文第2篇

摘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虽是新近第一次明确提出,但其法规基础却是由来已久。站在时代发展的新高度,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还存有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不足、法律操作性不强、政策规范性不够、法律问责机制不健全等局限,需要对其进行改进完善,为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公共财政;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规范、调整、保护和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2010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第一次在国家政策性文件中明确提出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从而揭开了我国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新篇章。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虽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但其法规基础却是由来已久。本文以改革开放以来若干民办教育法规文本为线,考察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基础,分析其存在的局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基础

早在1995年颁布教育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时(以下简称《教育法》,其他国内法律法规同理),就对各级政府扶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法律规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在当时综合国力不强,义务教育尚未基本普及的时代背景下,在教育根本大法中规定对民办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实属难能可贵。这也为以后出台一系列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和专门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教育法》对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作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款或实施细则,再加上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实现之前,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相对较弱,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扶持政策并未出台,也鲜见有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实际行动。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使得民办教育在21世纪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该规定不仅对民办教育的性质,即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作出了权威回答,还对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方针,即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作出了法律规定。因此,民办教育无论其办学经费来源的多渠道,办学主体的复杂性,还是办学投入是否有盈利,都不能改变其公益性的性质。民办教育也只有在不断促进社会公益性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自身的动态良性发展。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还以“扶持与奖励”为专章,共计九条,规定如何实施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这样,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方式与手段就有了法律规定。即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经费资助,也可以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样民办学校不但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能获得国家金融政策的支持。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该规定是对《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延续、拓展和超越。《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只是一般性地对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进行专项资金扶持,并未区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也未对扶持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则克服了这种立法局限,开创了政府在教育领域实施公共治理的新形式,即政府可以购买民办学校的教育服务。这种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无疑是现代政府职能和公共治理方式转变的一种重要体现。政府在无财、无力,或无需亲历、亲为的公共领域,可以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方式,来实现公共治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不仅是公共事业建设“市场”的监控、规范主体,也可是一个“参与主体”。这样的立法理念,既为政府以委托的方式,用公共财政购买民办职业教育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等学历教育服务,也为购买民办学校承担的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成人扫盲培训、社区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服务提供立法导向。这些,都是政府对民办教育进行公共财政扶持的法律依据。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于2004年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细化,使得《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落实过程中更具操作性。呼应《民办教育促进法》专章规定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条例》也专章、十一条规定如何落实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该条规定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细化,将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为依据进行了区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该条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细化,明确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地区与贷款用途。即凡是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其他则不在鼓励支持之列。《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该条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细化和补充。一是考虑各地的地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二是明确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使用批准程序。《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该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细化。明确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拨付教育经费的标准,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来确定。

二、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局限

(一)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不足

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缺乏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外,《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两部重要的法律法规虽然包含着对民办教育的诸多扶持政策,但是并未明确使用“公共财政”概念来保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当然,这与两部法律法规的立法时代背景有关。当时,政府的公共治理方式、公共财政、公共服务型政府等尚未成为时代主流。二是两部法律法规中对民办教育公共财政的扶持性规定是“可以性”,而不是“应当性”。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换句话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既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也可以不设立。这就为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发展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提供了可能。

(二)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操作性不强、政策规范性不够

《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分别对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形式,针对民办教育的类型、层次、区域不同,给予不同的扶持等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本身尚存在一定的抽象性和不易操作性,如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占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或占整个教育经费的比例等并未作出原则性规定;对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财政的使用、监管、效益评估、奖惩机制等并未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优惠政策、土地优惠政策等也缺乏指导性的规定。而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的相关政策也并未就此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更多的是法律法规条文的翻版,有的甚至还不如法律本身的规定。导致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目标被部分架空。

(三)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问责机制不健全

《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四条专章规定法律责任,但是,有三条是针对民办学校或社会组织与个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仅有一条是针对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仅有的一条中,也没有一项与公共财政或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相关。而且对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也只是“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只有“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在什么情形下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则并未作出规定或列举性的说明。《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三条规定中,全部是针对民办学校的,没有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另行规定或细化性的规定。此外,以《教育法》为统领的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在问责主体、问责情节、问责形式、问责程序等事关法律责任追究落实的规定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性,制约了教育法律中有关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规定的有效落实。

三、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依据

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并且就公共财政对于不同类型、层次、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形式、扶持力度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一是协调解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之间的不衔接问题,对客观存在不一致之处的相关条款作出必要调整,增强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在现有实体法基础上,重新规划、研制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民办教育程序法。三是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事业单位”的法律定义,明确将民办学校列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法人属性上保障民办、公办学校的同等地位,消除对民办学校实际存在的诸多身份歧视。四是立足国情,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管理制度,从立法上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并在行政规制上采取不同办法,以实现民办学校的良善治理。12]另外,对于违反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行为,要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二)完善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及配套政策

将民办教育纳入公共财政扶持体系。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形式应该多样性,构建多维立体的扶持体系。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具体可以通过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也可以采取包括拨付生均经费、提供奖励性资助、给予税收优惠、对具体项目的资助以及为学生个人提供学费补贴、奖学金、助学金等形式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还可以帮助民办学校教师解决养老保险问题、资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培训以及奖励优秀教师等。另外,对于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就的举办者、管理者和教职工给予一定奖励。

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应区分民办教育的办学层次与类型。从办学层次看,民办教育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从办学类型看,民办教育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中又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分;非学历教育中有面向市场的职业技能培训,也有受政府委托承担农民工就业培训或其他带有公益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因此,对于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民办教育应给予不同的公共财政扶持。

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应区分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对于民办学校出资人放弃取得合理回报和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的,公共财政应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教育规划纲要》规定,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对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共财政应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而且应主要立足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即使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共财政扶持,也应根据这类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型、营利状况及社会效益等给予区别对待。

上述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的建立、健全和落实,离不开配套的保障性政策。比如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财政的来源、拨付、使用、监管、评估;对民办学校是否营利的核算制度和会计审核制度;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的评估制度等。

(三)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

“政府在公平实施多样性的扶持政策时必须坚持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坚持公共财政扶持的条件,落实公共财政支出的使用,加强监管,完善政府扶持机制。”为此,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应着眼于建立一种长效机制。这种长效机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一项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与该项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密切相关,如该项政策的目标定位是否准确、清晰,制定过程是否民主、透明,研制政策方案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获取了足够多的信息资源,政策内容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等。第二,公正、合理的执行机制。政策总是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人员去执行,总是需要必要的物质资源加以保障。所以,“那些在理论上看上去很好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并不一定奏效。”到了实践执行层面,各种复杂的因素会交织在一起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公正、合理的执行体制,一要提高政策的认同水平。“政策实施者不太可能支持他们认为与其自身利益对立的政策。如果可能威胁其工作保障、晋升机会和现状,新政策必定会遭到政策实施者的反对。”二要完善政策执行各环节。三要优化政策执行主体的行为。现实中,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执行活动不理想与政策执行人员的行为方式存在问题密切相关。正如美国政策科学专家安德森所言:“为了使某一项政策有效,需要的不仅仅是广泛的权威和用以支付实施代价的拨款。良好的控制和政策实施技术也是必不可少的。”第三,便捷、高效的监管机制。在社会没有发展到公民素质普遍足够高尚的时代,用制度约束权力比用人品约束权力更让人放心。“在民办学校的办学监管上,相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教育工作格局。”第四,规范、有序的修正机制。政策法规总是有一定的时效性,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自身的变革等都会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制定规范、有序的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法规的修正机制,将会促进这一过程变得更加动态和良性。

[责任编辑 朱媛美]

国家对养老院扶持政策范文第3篇

运输的进项抵扣几乎全数来源于油费,极少其他进项,并且由于油企在开票制度上设定的种种变化无常的限制,使得唯一的进项来源也不能全数开出增票,致使可抵扣的税额减少;同时,因优惠油价无法开出增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受到打击,企业也因为多变的开票规定而疲于奔命。近期,国内很多交通运输企业集体到天津武清区运输服务基地注册新公司,因为当地政府出台了力度很大扶持政策,一位来自江西的企业老总说:原来的地区是有扶持政策的,但“营改增”之后,地方返还力度减小或者控制开票量,导致大多数业务无法继续做下去,听说天津武清运输服务基地的优惠政策力度大,过来碰碰运气。就目前的情况看,这边注册手续简便,而且优惠政策不错,确实解决了企业的大问题,你要知道一年的扶持款可能比我的净利润还多,这位老总如是说。也反映出企业的无奈。

进项抵扣“老大难” 油票和修理费发票取得更难

以前营业税时,只需要汽油发票就可以了,而现在要增票,必须要人去油企才能开出。今年营改增’以来,油企内部的开票政策,一直在变动。”

“现在去买油卡。以前规定买多少没限制,现在要限制了,一次充值不能超过3万。过了两个月,又出规定了,一家企业一个月不能充值超过20万,超过部分必须要向油企打申请报告,不然不给开增票。这个月又来一个通知,一个月一个单位只能开一次增票。

运输企业业务是全国性的,并不仅局限于上海市内。虽然公司会购买一定的修理修配的零配件,但是运输工具行驶在全国各地的道路上,一旦快没有燃料了,马上要就近寻找加油站。而运输过程中,若运输工具有了故障或者发生了事故需要维修,也只能就地寻找修理厂修理,因此能用到公司采购的零配件的机会极少。这里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考虑,首先当地的加油站和修理厂是否有资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加油站和修理厂是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采购方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销售方(必须是一般纳税人)提供采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开票信息资料(包。而一旦增值税发票开错了,即便拿到了发票也不能抵扣和报销,因此很多驾驶员为了减少麻烦,不愿意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交通运输企业苦苦支撑,各显神通求突破

很多运输企业税收减免名额,在营业税制度下可免去营业税,而在“营改增”制度下,实行即征即退的方式。,但是税务局有的时候返还速度太慢,企业的资金压力反而比营业税时期加大。”

也有很多企业集体逃离注册地,将注册地点选择了有财政扶持的地区,笔者也了解了一下天津武清地区的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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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养老院扶持政策范文第4篇

博华企业致力于国家扶持性产业政策项目的营销咨询服务,指导并协助企业通过新(在)建项目迅速获得国家政策扶持资金,服务内容包括协助企业完成项目立项、可研、环评、节能评估以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危化品包装生产许可证申办、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素质拓展培训等服务,以及著作权、专利权等行政手续的申办等。

公司客户遍布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西等省市,先后与相关企业合作,如金龙塑料、博森燃气、汉碑酒业、谷峰农业科技等知名企业达成长期咨询合作协议。截止目前,公司已成功协助部分企业完成资金申报6800万元,其中已下达资金3600万元,批待资金1200万元。

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服务第

一、效率第一”的方针,坚持“重义、薄利、优质、高效”的指导思想,走信誉、质量、效益、发展之路,取得了客户的一致认可。 合作优势:

1、关注政策动态,第一时间获得扶持文件。

2、强大的专家团队随时提供项目咨询。

3、为合作企业把握每次政策扶持机会。

4、减少合作企业应承担的专业人才成本。

5、零风险合作模式,可先合作成功后收费。

6、覆盖行业广泛,西南地区唯一一家资金申报指导单位。

三、收费模式

方案一:收费

方案二:专项收费

方案三:项目外包

合作流程:

咨询并了解项目符合产业结构的具体类别; 邮寄相关资料,达成初步合作意向; 到企业进行项目考察并签订合作协议; 采集项目相关资料,提出完善意见与建议; 拟编《资金申请报告初稿》备用;

获得政策扶持文件,上(网)报项目资金申请; 通过专家评审并获得评审报告;

获得县(区)职能部门转发的项目资金扶持文件; 附扶持文件到财政部门申领资金; 项目完工并试运行,申请分项验收。 部分成功案例

2012年四川某科技公司节能灯技改扩能项目获国家扶持资金430万元. 2012年四川某机械公司流水线生产技改项目获得国家扶持资金370万元. 2012年四川某能源公司高新能源开发项目获得国家扶持资金280万元. 2012年四川某农业科技公司废塑料回收再利用项目获得国家扶持资金480万元. 2012年四川某泵业公司灌溉类机械(水泵)迁扩建项目获得省级扶持资金150万元. 2011年达州市某粮食储备库粮食物流工程项目获得国家政策扶持370万元. 2011年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农贸市场冷链物流项目获得省级政策扶持150万元. 2011年攀枝花市某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1000吨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获得省级政策扶持150万元. 2011年柳州某煤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煤矿生产安全智能防控系统项目获得科技型创新基金扶持140万元. 2011年安顺某粉末冶金制品有限公司新型高效铜基粉末冶金发电机刹车片项目获得科技型创新基金扶持80万元. 2011年四川某泵业公司水泵测试中心建设项目获得省级政策扶持资金90万元. 2010年四川某泵业公司信息化改造项目获经委政策扶持资金30万元. 2010年四川某麻业有限公司优质麻纤维研究及应用项目获得国家扶持资金100万元. 2010年四川某生物工程公司淀粉安全检测能力平台建设项目获得国家扶持资金80万元. 2010年四川省某乳业公司乳制品生产安检能力平台项目获得国家扶持资金100万元. 2010年达州市某塑料公司废塑料回收再利用项目获得国家扶持资金380万元. 2009年达州市某塑料公司长寿高强塑料编布项目获得省级扶持资金80万元. 2009年四川某集团公司编织布生产项目获政策贴息补助50万元. 2008年四川某生物科技公司共轭亚油酸胶囊生产线建设项目获国家政策扶持资金100万元. 2008年四川省某塑料厂塑料编织布生产线项目获得第一批技术改造资金项目50万元. 2008年四川某企业集团废弃塑料循环利用再生塑编织布扩建项目获政策扶持资金100万元. 2008年四川某企业集团开发共轭亚油酸四川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经费补助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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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养老院扶持政策范文第5篇

豫人社就业〔2012〕2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地参照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实现以培训促进就业创业的目标,根据《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豫政〔2012〕6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社〔2011〕293号,以下简称“293号”)以及《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规程的通知》(豫劳社劳务〔2007〕15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培训包括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企业新招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按照“293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和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第四条就业创业培训实行定点机构管理制度。定点培训机构认定应当遵守“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公平竞争、择优确定、合理布局”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就业或创业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或职业培训资质;

(2)具备承担培训任务必备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师资应当取得规定的专业资格,具备成人教育经验,有与当前培训内容同步的完整教案;

(4)开展培训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培训专业相应的教学经验,并有培训记录和资料; (5)能够对学员提供较为完善的后续支持服务; (6)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其他条件;

(7)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和投诉。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就业培训机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对其培训能力进行打分。根据考察得分情况以及就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省辖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示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若无异议,再发文公布,并同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具备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向所在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省辖市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筛选和资料上报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对其培训能力进行打分。根据考察得分情况以及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社会公示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名单,若无异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同时再发文公布,并抄送财政部门。

第七条创业培训师资由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讲师及专家志愿团成员组成,承担创业培训相关课程,接受学员咨询,帮助学员评析、修改完善《创业(改善)计划书》和《创业想法分析书》,并在培训后六个月内对学员提供后续支持服务。创业培训相关课程授课须由经认定的创业培训讲师承担。

创业培训实行全省师资派遣制度,讲师跨地区授课,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调派。

第三章培训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类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培训,需提供以下材料: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凭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等材料参加培训。

(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凭身份证参加培训,农民工凭户口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务工单位开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身份证参加培训。

(3)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凭身份证、学籍证明材料和高校出具的证明参加培训,到村任职大学生凭组织部门的相关证明参加培训。 (4)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参加培训。

第九条就业技能培训以13个月的短期培训为主,复杂工种可适当延长。每班人数不超过60人,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20个学时,实习操作培训课时不少于50%。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就业技能培训。

第十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当在开班前7日内,将申报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意见要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申报材料包括: 1.开班申请表:详细填写培训专业(工种)、培训期限、培训类别、培训人数、开班日期等。 2.教学计划:注明培训学时、教学安排、授课教师、所用教材和教案、培训地点等信息。 3.培训学员花名册及有关证件复印件。

第十一条创业培训采用SIYB培训(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模式。积极推广“技能+创业”培训模式,对参加过就业技能培训、确有创业培训要求并具备创业条件的,开展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三个模块。一年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一次培训连续学完三个模块,也可以分阶段分模块学习,但每个模块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次。

创业意识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每班人数不超过60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每班人数不超过30人;创业实训时间不少于3天,每班不超过60人。

第十三条创业培训机构应在计划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将筛选合格的学员花名册、学员登记表、师资安排、后续支持服务措施等材料报当地和省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培训,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对定点培训机构每班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3次,作好抽查记录。要加快开发全省统一的培训管理系统,提高信息化水平,分阶段配备指纹考勤设备,强化考勤管理。综合出勤率低于90%的,按开班人数和综合出勤率计算实际培训人数;低于50%的,不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创业意识培训结束后,学员须完成《创业想法分析书》。创办(改善)企业培训结束后,学员须完成创业计划书(改善企业计划书),并由创业培训管理机构组织审核。创业实训结束后,学员须写出创业实训总结,分析创业实训的经验和教训。

第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台账和就业(创业)台账。记录受训人员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核情况。就业(创业)台账要记录学员的就业创业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行结业考核制度,培训合格者发放全省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印制。 第四章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专业分为A、B、C三类,A类800元,B类700元,C类600元。具体专业分类和课时标准见附表,附表未列出专业的补贴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参照相近专业确定。

第十九条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第二十条就业技能培训和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实行分段拨付。培训后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先根据培训人数和补贴标准拨付培训补贴的80%(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拨付60%);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开业的,再根据就业或开业人数拨付所余的20%(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的拨付所余的40%)。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八条所列人员自主创业,且处于创业初期(开业两年内)的,可以参加创办(改善)企业培训,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证书)人数和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一次性拨付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个人申请培训补贴应附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开具的学员垫付培训费票据或发票、个人银行帐号及第八条规定的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垫付或申请培训补贴困难的,可由培训机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入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应附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及第八条规定的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经高校认定的毕业毕业生和持街道(乡镇)或社区(村)开具的无收入或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证明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及创业初期参加创办(改善)企业培训的人员等属于垫付或申请培训补贴困难人员。

第二十四条创业意识培训、创业实训结束后,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人数将培训补贴一次性拨付培训机构。申请创业意识培训和创业实训补贴应附以下材料: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花名册、《创业想法分析书》(创业实训总结)及第八条规定的学员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支出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成审核并公示后,财政部门根据抽查和公示情况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就业创业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培训机构评估,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要加快开发全省统一的就业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对所有培训实行电子化、信息化管理,实现培训实名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审核效率,确保培训扎实有效。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培训补贴资金,确保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规范,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培训课时、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师资条件、培训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加强学员管理,全面落实培训标准,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与其他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的配合,及时将学员纳入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库,通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帮助学员就业。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对培训开展和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三十条对当年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培训工作、不遵守培训相关规定、培训合格率低于80%,培训合格后就业成功率低于30%的培训机构,取消其定点培训资格。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开本地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培训机构名称、享受补助的人数、具体补助数额等),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实施前各地在2012开展的就业创业培训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河南省就业技能培训专业及补贴标准(略)

2012年11月13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通知

豫人社就业〔2013〕3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3〕62号)要求,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就业创业培训

(一)广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各高校要加强毕业大学生组织管理,深入开展培训需求调查,妥善安排培训场地和培训时间,为学生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积极创造条件。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主动与高校衔接,根据学生的需求科学安排培训内容,与高校共同做好创业就业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对创业分布比较集中的行业和网上创业、创意创业等新兴行业,分专业举办创业培训班,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全省每年根据培训需求调查确定毕业大学生培训任务。

(二)完善定点培训机构管理。毕业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创业培训操作规范》规定执行。2013年起,根据高校毕业生和定点培训机构的布局,确定部分高校和社会培训机构为就业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承担高校毕业毕业生的培训任务。

具备条件的省属高校或培训机构,可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师资情况、培训和服务设施设备情况、档案管理情况等相关材料(省属高校需经教育厅初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和评估,并根据考察评估结果和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布局情况,确定能够承担省属高校毕业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

(三)落实培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的毕业高校毕业生,根据其参加创业培训内容和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情况,给予培训补贴。其中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创办(改善)企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毕业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以创业意识培训为主,确有培训要求且持自主创业证的,可以开展创办(改善)企业培训和创业实训。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职业技能鉴定情况和就业情况,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专业分为A、B、C三类,A类800元,B类700元,C类600元。培训补贴申请拨付办法按照《河南省就业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

省属高校毕业大学生在省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属高校申请培训补贴材料需经教育厅初审),省财政厅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培训机构。其他高校(含省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当地组织的创业培训所需补贴,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负责。

二、完善就业创业服务

(一)开展创业项目服务。围绕产业集聚区和重大项目配套需要,开发征集一批创业项目,在省、市、县三级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建立统一的大学生创业项目库,为高校毕业生和各类创业主体提供项目展示平台和创业项目信息。每开发征集一个创业项目,给予项目库建设单位2000元的补贴,用于开发、征集、评估和发布创业项目等相关支出。

创业项目补贴由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创业项目名录、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评审表、开发征集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

(二)开展创业孵化服务。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在全省创建认定一批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孵化功能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孵化服务到位、孵化效果突出的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妥善解决创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要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管理制度。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示范基地的,每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助。各市也要建设认定一批市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孵化服务。对毕业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0000元。

创业孵化补贴由创业孵化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供进驻创业实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驻创业实体花名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大学生创业实体开设的银行账户。创业孵化补贴按季申请拨付。

(三)开展创业咨询服务。省、市、县三级成立创业咨询专家团,培养创业咨询师队伍,组织专家开展创业辅导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有创业愿望的重点提供创业政策咨询,对准备开业的重点提供开业指导,资金不足的重点提供融资指导服务,对创业初期的重点提供企业咨询服务。各地要设立创业服务大厅和创业咨询室,为创业者免费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四)开展就业创业服务专项活动。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就业创业工作总体安排,针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举办多种形式的专项服务活动,帮助各类群体就业创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举办的大型招聘会、就业创业大赛、就业创业服务进校园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专项活动,所需资金通过省级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强信息服务。各级财政要合理预算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短信、微博微信和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政策、招聘岗位、求职信息,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省属人力资源市场、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所需资金,从金保工程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强化服务保障

(一)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增加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支出项目,用于创业孵化、创业项目开发、创业专项活动等支出,加大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业引导资金。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对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完善操作办法,指导培训机构和高校做好就业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教育部门要把就业创业工作纳入高校重点工作,加强对高校的考核和指导,确保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能够得到政策扶持和服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高校要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合适人员,加强政策宣传和学生组织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落实好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专项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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