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执法工作记录范文
工商局执法工作记录范文第1篇
一、 领导重视、目标明确
领导重视是做好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保证。我局领导班子非常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行政执法工作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副局长具体抓负直接责任,各业务股室齐抓共管各负其责,有效的推动了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抓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和宣传,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形势的要求,今年,我局重点抓了以下三部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和宣传。一是认真抓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8号令)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29号令)的培训、宣传工作。28号令和29号令是在原总局 100号令和59号令的基础上修订的,两部规章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据,在学习这两部修订后的规章时,我们没有孤立的就规章内容进行简
1 单的条文阅读,而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将28号令、29号令全文内容投映到大屏幕上,学习28号令对照修订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00号令)条文内容;29号令对照修订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规则》(59号令)条文内容,同时与《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省府54号令)进行对比。对比修订前后的条文异同,分析新修订后规章的难点,探讨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的竞合与适用问题,特别是对难点问题和规章竞合与适用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学习过程中我们对把握不准和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记录,及时请示市局法规科或者通过执法论坛向省局法规处的领导请示,这种教学互动的学习培训方式,收到了不错的学习效果;二是及时组织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学习培训和宣传。三鹿牌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务院针对我国乳制品行业存在的的突出问题,为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提供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及时制定颁布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我局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责任感,及时组织全系统执法人员和辖区内较大规模以上乳制品经营者进行了学习培训和宣传,共举办学习培训班2期,参加学习人员347人次,印制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500份,发放到全系统执法人员和全区乳制品经营者人手中,并将《条例》张贴在每户乳制品经营户门店醒目位置,供消费者查看。通过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和宣传,为我局行政执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氛围。
三、深入开展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我局根据国家总局以及省、市局的要求,认真开展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我区乳制品市场的安全有序。一是严格市场主体准入,确保乳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我局迅速行动,对辖区内所有乳制品经营主体进行了一次地毯式的排查,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经营乳制品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登记造册,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营业执照没有核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乳制品的。以及取得营业执照但执照已经过期,或者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乳制品经营活动的,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严格把好乳品市场主体准入关。二是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为了强化对乳制品经营者监管,确保辖区内乳制品销售环节不出问题,我局严格监督乳制品经营者切实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要求辖区乳制品经营者做到票证齐全,台账规范,经营乳制品的供货商主体资格合法,督促经营者建立健全和执行质量管理员制度、质量自检制度、不合格乳品退市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自律制度,保证辖区内销售的乳制品批批都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检验报告才能销售,严格把好乳制品的销售关,确保了辖区内销售的乳制品不出问题;三是对乳制品市场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9月11日,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发生后,我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市工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乳制品市场的相关通知精神,对全区乳制品市场进
3 行整顿和规范,组织全系统执法人员紧急出动,深入商场、超市、市场以及个体门店,特别是乡镇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对国家公布的问题奶制品批次进行了地毯式检查。发现公布名单中33个企业124个批次不合格问题奶制品立即下架退市,就地封存。对三鹿奶粉清查行动实行每日一报制度,认真做好消费者对奶制品的消费指引和宣传工作。在全区主要经营奶制品的超市门店内张贴了《问题奶制品辨识指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被检出含三聚氰氨的33个企业124个批次不合格问题奶制品名单,将有问题的奶制品厂家及产品批次全部张榜公布,方便消费者查询。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997人次,检查经营主体2505家(间),责令退市问题奶粉110.2公斤,通知厂家召回105.2公斤,就地销毁问题奶粉5公斤,帮助消费者退掉三鹿问题奶粉43.2公斤。通过深入开展乳品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此次乳品安全事故对我区消费者的危害。
四、加强执法办案,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今年,我局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清除市场障碍,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在执法办案中注意做好三个结合:一是市场日常巡查监管和各项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我局以市场日常巡查监管为发现案源的主要途径,同时根据不同情况和上级要求开展各项专项整治行动。今年共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打击传销、红盾打假护农、
4 安全生产、清理无照经营、商标广告等专项整治行动等63次。出动执法车辆663车次,执法人员4007人次,检查门店6165间次,查获假冒伪劣食品7450包(瓶)、假冒伪劣板材165块,假冒伪劣化肥115.47吨、农药463瓶,商标侵权洗发水、沐浴露839瓶,打掉传销窝点13个,教育、遣散传销人员226人,解救非法被困人员6人。这些专项行动有效净化了我区的市场环境。二是执法办案和群众切身利益相结合。执法办案中重点对社会危害大、群众呼声高、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进行查处。今年查处的这类案件主要有非煤矿山开采,黑网吧、假冒伪劣农资、假冒伪劣日用品,不合格装修材料等案件。其中非煤矿山案8宗,黑网吧案14宗,假冒伪劣农资案及日用品案18宗,假冒伪劣装修材料案9宗,通过大力查处与人民切身利益有关的案件,树立了工商部门关爱人民,执法为公的良好形象;三是经检大队抓大案要案和基层工商所全员办案相结合。经检大队充分发挥人员素质高、办案设备先进的优点,主动查办全区范围的大案要案和复杂疑难的案件,主动协助基层工商所办大案。基层工商所实行全员办案,所员在市场日常巡查监管中发现疑难复杂的案件主动移送或邀请经检大队协助办理。这种上下联动的办案模式,使我局形成了一张覆盖全辖区的监管执法网。1-11月份,我局共办理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宗,其中一般程序宗,简易程序宗,罚没金额万元。案件类型是无照经营宗、逾期年检
5 宗、不正当竞争宗、商标侵权6宗、广告案宗、制售假宗、其他宗。经检大队查处案件宗,罚没金额万元,占全局总罚没金额的%,充分发挥了经检大队执法办案的尖刀作用;基层工商所查办案件宗、案件宗数占全局案件总数的73%,罚没金额占全局总罚没金额的%。基层工商所已成为我局执法办案的主力军,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抓建章立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今年,我局重点制定和完善了以下三项制度。一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完善了《区工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经过修订完善,新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的承担形式、过错责任的追究具体实施办法。为了规范和监督我局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很好制度保障作用,至目前为止我局尚未出现因行政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二是根据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完善了《区工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通过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工作的评价体系,为评价我局各执法单位和个人行政执法优劣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目前该制度已在我局实施,我局拟在今年12月份中旬对全系统行政执法进行评议考核;三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
6 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区工商局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意见》。在此之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处罚自由裁权的行使,一直缺乏一部科学、规范、统一的规范文件。该制度的制定,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我局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该制度在我局的全面实施,将有效防止行政处罚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预防职务犯罪,防治腐败等方面将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六、存在问题
回顾2008年,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不足,工作主动性不强;二是不文明、不规范执法、现象还少量存在;三是执法的深度和广度不够。
七、今后的工作方向
(一) 确立依法行政新理念
取消“两费”,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来说既是一次挑战,也是一个机遇,我局将抓住机遇,在今后工作中把工作重点转移到行政执法上来,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以新的作为创造新的成绩,不辱国家使命。
(二)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的有关要求,加强执法力度,建立以基层工商所为基本执法力量,对外统一执法,辖区综合监
7 管的新的监管机制。在加强工商所建设上切实下功夫,使基层工商所真正成为能全面履行综合监管职能,能独立作战的执法主体。
(三)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宣传力度。
通过舆论宣传的作用,全面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大力宣传我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执法中取得的成效,努力提高全社会守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加强对工商行政执法形象的宣传,为我局行政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以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法规、精通业务、执法水平高的工商行政执法队伍为目标。今后我局将采取措施,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通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行政执法制度等措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使执法人员秉公执法,廉洁执法,使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更上一个新台阶。
工商局执法工作记录范文第2篇
理念是指我们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理念指挥人的行为,只有理念的进步,才可以从根本上带来行为的进步,以至于社会的进步。立法有立法理念,司法有司法理念,执法也有执法理念。在当前建设法治社会、和谐社会背景下,工商行政执法理念应当包含什么内容。本文拟从法理层面对工商行政执法理念进行分析,并对如何进一步深化现代工商行政执法理念提出建议。
一、现代工商行政执法理念应当包含的内容
笔者认为工商行政执法理念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是行政执法的基本手段,也是工商机关行政执法的主要手段。作为规范这两项行为的基本法律,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都反映了其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条也作了相似的规定。作为建设法治政府基本纲领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也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指导思想。而从理论层面分析,行政权力来源于人民,是人民赋予行政机关为公众服务的权力。因此,行政执法必须服务于作为人民整体利益的公共利益以及作为公民个体的合法权益,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行政
和谐社会首先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要求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从工商机关执法的角度出发,依法行政不仅仅指执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是指跳脱机械法条之外的法律原则及精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的内涵及要求作了全面的阐释。依法行政包括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六项要求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行政执法的标准。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合理行政的要求。合理行政体现的不仅仅是法律对行政执法公平公正的要求,还体现了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比例原则,超越了法律的文字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内在精神。即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实施行政管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将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执法的基本理念是法治精神的体现。
(三)民主和公开
民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义,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工商行政执法也必须牢固树立民主这一基本理念。事实上,关于行政行为的许多基本法律制度就是行政民主的具体体现。比如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制度等。将民主作为行政执法的基本理念,不仅要求工商机关要认真执行法律有关规定,还要求在行政执法中增加民主参与程序,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信息公开本身是民主的内在要求,但鉴于中国行政的现状,信息公开有必要上升到理念的高度来指导行政执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已提出推进信息公开的目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更表明了国家建设法治政府、透明政府的决心。信息公开是现代行政的重要制度。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现知情权的一个有效途径。将信息公开作为工商执法的理念之一,有利于工商机关自觉依法行政。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工商执法的监督。
(四)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价值追求。是法治政府的根本目的。以人为本的理念反映了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法律理念的根本转变。以人为本作为行政执法的理念,要求行政机关要赋予公民广泛的权利,并充分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从公民权利出发,选择执法方式;摒弃权力观,树立服务观;文明执法,充分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和意愿。
二、当前执法实践与现代工商行政执法理念的差距
近年来。工商机关开展的许多工作都说明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现代工商行政执法理念在执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重视。这体现在行政指导、规范自由裁量权、建立执法责任制、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的推行。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型管理方式,以其非强制性、灵活性等特征区别于传统的处罚等强制手段,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理念中的合理行政、便民行政和高效行政,同时也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贯彻和实施。在看到工商机关逐步重视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承认,工商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符合现代工商行政执法理念的情况。这体现在:
(一)对法律缺乏尊重
现在仍有许多执法人员认为法律是统治群众的工具,而政府、官员是可以超越于法律之上的。这种将法律作为工具的思想导致了部分执法人员在认为法律对自己的工作有所帮助时便高度重视积极使用,在认为法律束缚工作、妨碍工作时便将之扔在一边不屑一顾甚至避之唯恐不及。譬如许多地方法制部门的作用得不到重视,法制机构与执法机构经常发生矛盾冲突,法制机构提出的案件核审意见、规范性文件审核意见经常让位于所谓的“行政需要”、“管理需要”。
(二)权力本位观仍顽固
权力本位观与权利本位观截然相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就是权利本位观的体现。而当前部分执法人员的权力本位观思想仍顽固不化,没有认识到权利是权力之本,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忽视公民权利,不考虑或者很少考虑行政执法行为给公民个人带来的损失。这体现在执法实践中就是粗暴执法、不文明执法现象屡禁不止。如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忽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甚至对行使这些权利者予以更重处罚等。而许多地方工商机关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效果不彰也与此观念息息相关。拒绝处罚决定书说理者无非是认为没有必要在处罚决定书中详述处罚理由,认为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处罚决定的作出不必通过向群众的细说而取得合法性和合理性,公民也没有资格和权利要求行政机关在处罚决定中说理。这恰恰是权力本位观的体现。
(三)错误的服务观屡现
服务观念的确立是近年来工商机关逐步树立正确执法理念的体现,但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错误的服务观。譬如一些工商机关在为行政相对人服务时,片面地以相对人的满意度、以地方政府的满意度为目标,只要服务对象有需要,工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就想方设法尽量予以满足,而忽视了法律规范的界限,出现违法服务的现象。这种观念尤为突出的体现在企业登记工作方面,一些工商机关由于片面追求服务。或者迫于地方政府压力,以服务为名,违法放宽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另一种极端则是认为,如果在行政执法中强调服务,会影响执法效果,因此在行政执法中不可提倡服务,否则会影响行政目标的实现。这种反对在行政执
法中引入服务的观念,正是行政指导工作在推行中遇到的阻力之一。
(四)潜规则作用常见
做事讲人情、办事靠熟人的潜规则在政府工作中仍十分常见,工商机关也不例外。人们常说熟人好办事,体现在一些执法人员在办理同样的行政管理事项时,对熟人或经人介绍者可以及时办理。对素昧平生者则拖沓不决,特别是在企业登记方面;体现在一些单位不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对熟人可以减轻处罚,对一般人则可能乱裁量、不公正裁量等。讲人情、靠熟人的潜规则是对民主公开、依法行政等现代行政执法理念的严重违背,应该引起每一个执法人员的高度重视。
三、进一步深化现代工商行政执法理念的思考
笔者认为,工商机关可以从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采取措施,进一步深化现代工商行政执法理念。
(一)直接措施
一是培养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建设法治中国,我们应当聆听伯尔曼先生的这一教诲。“在实践依法行政的过程中,除了要强调公务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专业素质外,导入其敬畏之心应当是建设一个法治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善良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因为,贤良的法治政府,结合法治与德治的双重优越性,是全世界人类的共同梦想。”在全体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中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是深化现代工商行政执法理念的当务之急。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才可能在具体执法中真正实现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杜绝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实现行政公平、公正、合理的要义;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才能真正贯彻民主和公开的理念,实现法治政府和和谐社会;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才能做到以人为本,在执法中考虑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转变权力本位观。在现代法治政府中权力是什么?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可以给我们启示。“为了保障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系自人民的同意。如果遇有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损害这些目的,那么,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者废除它。”正确的权力观要求摒弃长期以来历史遗留的“官本位”思想,树立行政管理权力为国家公器。行政权应在法律的范畴内运行、应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为保护权利而存在的观念;应当以实现正义为根本追求。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动机纯正,效果公正;应当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平衡公共利益和公民私人利益,恰当行使行政执法权。
三是树立正确的服务观。正确的服务观要明确服务的边界和对象。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必须明确服务以法律为边界。工商行政机关的服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以服务为名,违法行使职权。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必须明确服务的对象是人民。服务应当是有益于全社会的,应当是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公民、每一个法人、每一个组织,而不是对某个大企业,或者某些特殊人群大开绿灯的借口。
(二)间接措施
一是通过司法监督,促进现代工商行政执法理念的深化。司法监督是对行政权力运行,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在法治国家,司法救济也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司法监督,辨明工商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与否、合理与否,从而吸取经验教训,可以有效地改正错误,弥补不足。通过司法监督的外部作用,渐进地改变工商机关的行为方式和理念,从而促进现代工商行政执法理念的深化。
二是通过推行多样化的执法方式,促进现代工商行政执法理念的深化。为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工商机关近年来一直在努力推行多样化的行政执法方式,如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单一的行政方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工商机关长期以来依靠收费和处罚进行管理的模式也不符合现代工商行政管理理念的要求。推行执法方式的多样化,要求加强执法人员对不同执法方式的认识和运用,要求加强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目标和内涵的理解。从而正确选择执法方式。这种理解、选择和运用不同执法方式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现代工商行政执法理念的学习过程和运用过程。因此,推行多样化的执法方式,有利于反向地深化现代工商行政执法理念。
(作者单位: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
工商局执法工作记录范文第3篇
廉政风险点通俗的说法就是在岗位与职权上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通常指掌握“案、费、证、照”等方面全力的干部在工作中如何规避,简单说就是利用严格的制度进行有效的监督。设臵风险点就是让干部依法依规办事。
第一篇 执法办案中违法乱纪行为带来的危害性 执法办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种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工商职责,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 1 在履行职责中,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违法乱纪的现象屡见不鲜,带有很大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损害部门形象。在当前投诉渠道多,特别是网络、媒体关注度高的情况下,对相对人处理不当,往往会引起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工商部门评价较差的结果,出现部门和相关人员被问责,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形象,进而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如安徽阜阳奶粉事件,某工商所所长收受厂家1000元贿赂,金额不多,但社会影响极坏。
(二)带来社会不稳定因素。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交织,本身就存在于各种不稳定因素,如果工商部门人员在执法办案中不作为就会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引起其反感,如果乱作为,甚至收受案件当事人的贿赂将可能引起更大的不满,甚至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承担法律责任。执法办案是依法行政的需要,作为公职人员必然要受到政纪、法纪的约束,违法乱纪情节较轻的将受到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 执法办案岗位职责
一、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1、研究拟定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章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2、组织查处市场交易中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案件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非法拼组装汽车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3、协调指导全系统执法办案工作;
4、组织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组织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大要案件;
5、办理省局、州局、县委县政府交办及需要县局直接查处的重大经济违法违章经济案。
二、具体岗位职责
(一)执法指导领导岗:
1、研究制定执法办案的制度措施和指导意见;
2、研究答复基层有关案件请示;
3、组织系统查处不正当竞争、垄断等经济违法案件;
4、负责系统案件质量管理与案件评析评查工作;
5、负责系统办案有关制度的制定及管理。
6、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案件主办岗:
1、办理一般程序案件立案手续;
2、组织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3、依法办理行政强制措施的各项手续;
4、起草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送案 件核审机构(案件核审员)核审;
5、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负责记录在案;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
8、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所办案件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的,积极配合法制机构做好复议、诉讼应诉及赔偿工作;
10、负责自办案件的移送和执行工作;负责指导案件协办岗整理案卷;
11、负责系统内外有关部门提请县工商局具体案件协查事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案件协办岗
1、协助主办人工作。
2、接受案件主办人委托,履行案件主办岗授予负责某项或多项工作的职责。
3、在案件主办岗分配的办案任务范围内,依法进行初核、调查及使用相关措施。
4、具体负责办理案件材料的保管、移送、装订、归档等事宜。
5、具体负责县内外有关部门提请县工商局具体协查事宜。
6、完成交办工作。
(四)综合管理岗:
1、负责分局文件办理和相关单位来文办理和信访接待处理;
2、负责针对系统工作中的热点、新情况、新问题和普遍性问题的调研工作,负责分局工作总结、汇报等综合性材料的起草、上报工作及各项台帐的登录。
3、负责办案文书的发放与管理。
第三篇 风险点位
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赔偿法》的出台,使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和程序内行使职权。行政执法不规范是极易导致腐败行为发生的又一个风险点。
一、风险环节
1、立销案管理;
2、调查取证;
3、实施强制措施;
4、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处罚自由栽量权;
5、案件移送;
6、罚没物资管理环节。
二、风险点位
(一)立销案管理的风险
瞒案不报、有案不立,压案不办、擅自处理案源等情况,导致案件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或导致案源流失;发现有违法行为不属本单位管辖,不移交有关单位等。不按规定程序擅自销案。现场检查敷衍了事,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没有及时核查、收集证据,导致案件立案依据不足。办案人员可能存在接到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生案源,相对人想私了,办案人员认为不易被发现
5 而擅自不进行立案调查。不按规定使用案件系统进行立案,查办案件系统外运行,造成人情案、弃案的发生,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出现。
(二)调查取证中的风险
不按法定程序取证,导致程序违法。如未按规定两人以上持证执法,当事人权利告知不到位,如在行政处罚中,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不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在出示检查证明时没有让当事人看清,就收回执法检查证,这在程序上是不合法,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关于出示执法检查证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明文规定)。在调查取证上,如果当事人事前已暗示办案人员或与办案人员达成某种“默契”,办案人员可能会采取一些措施,故意遗漏一些关键证据,以达到减轻或者逃避处罚的目的;调查取证不足或伪造证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避重就轻或夸大事实、诱供、逼供导致案件不能准确定性量罚;不按规定抽样取证,袒护或故意为难行政相对人,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案件调查取证中,未按照程序规定依法取证,遗漏证据。调查时,取证不全不足,未坚持证据穷尽原则,可能导致案件定性、裁量不准确,导致行政复议被撤销或行政诉讼败诉。伪造或篡改证据,导致该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在查办案件环节中,未坚守办案纪律,向当事人泄漏案情,接受案件当事人宴请;或利用职权收受当事人的好
6 处,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出现畸轻畸重现象,导致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
(三)行政处罚确定的风险
擅自改变案件定性、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大案小办、小案重罚或不予以处罚、行政处罚畸重,造成人情案、弃案的发生,可能导致不廉洁现象出现。;在执行中没有履行报批程序随意降级降档;违法干预执法办案人员办案、办人情案或打击报复;不按规定督促相关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未执行的不提请法院强制执行。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能存在为谋取私利而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小案大办、大案小办或有案不办,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提前预收罚没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不按程序进行送达,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等。为了案件快办快结,一查不到底,对假冒等违法源头未予深究、或案后未有相应交代,因后续监管未跟上而被追溯相应责任的。
(四)实施强制措施的风险
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只有《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直销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20余部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权
7 力。强制措施容易出问题的方面:一是越权使用强制措施。有的单位为了办案方便动不动就采取强制措施,暂扣或查封物品,而没有考虑到对经营者的处罚,最后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赋予了工商部门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这种超范围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较为普遍。采取强制措施,要考虑到案件定性和最后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因素,《物权法》颁布实施后,采取强制措施更要慎重,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定要按期限办事,不能拖延,同时要考虑合法性和合理性。二是违反程序。有的单位在能够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中不按程序采取强制措施,比如不及时送达暂扣(查封)物品通知书、不出具暂扣或查封物品清单或清单记载不祥细(数量、新旧、好坏程度等)、对暂扣(查封)物品不及时作出处理(是罚没还是发还)、审批手续不完善(24小时内审批)。
(五) 罚没财物管理的风险
对实施强制措施暂扣的财物、款项未及时办理人仓、入帐登记物品清单中对物品型号、数量等登记不详,可能导致物品损毁、丢失、侵占、挪用、数量型号出现差错等不良后果。暂扣入仓或就地封存的财物、款项,因保管不善损毁、丢失;提前预收罚没款,擅自截留、挪用、私分、私放、出借罚没财物、变价款或其他方式擅自处理罚没财物;将罚没财物变相低价处理给当事人或他人;应该销毁的物品而未及时销毁。
(六)案件移送风险
8 随着行政法制的逐步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的问题已逐步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工商部门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力军,查办的行政案件中有大量的违法行为涉及到是否构成犯罪。如《公司法》: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商标法》: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串通投标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广告法》:虚假广告罪;《合同法》:合同欺诈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无照经营取缔办法》非法经营罪等,这些罪名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管辖范围内主要的或是常用的,至于具体案件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加以判断和认定。对移送案件操作违反规范要求,或该移交未移交,以至产生严重危害后果。
(七)、外部施压产生的风险。
在现行体制下,现实生活中,办案人要经常面对情与法的碰撞和矛盾,人情关系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人情关系对执法的不当影响,导致产生偏离公正的人情案和关系案。一是涉及执法个人或单位的亲朋好友同事等直接亲情友情原因所办的案件,实质上是一种权情交易行为。这种人情和关系与执法个人感情、利益密切相关,很难取舍,天秤极易倾斜。尤其容易在
9 一些社交广泛、喜交朋友,重情分、讲哥们义气,社会关系比较复杂、遇事不讲原则的同志身上发生。二是因为办案人员接受当事人的金钱、财物、礼物、宴请或受到某些人的请托拉拢和腐蚀等原因所办的案件,实质上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这种人情关系案本可避免,却因为有的办案人员意志不坚定,贪图蝇头小利而摊上,送顺水人情。容易在一些喜欢应酬、好与老板结交,处事庸俗、好玩手中权力、恃权自大意识较重、不给好处不办事的人身上产生。三是有关部门领导或上级部门领导打招呼及局领导授意等原因所办的案子,实质上是一种权权交易行为。这类人情关系往往是领导直接向承办人或通过向局领导打招呼,局领导向下属承办人授意甚至直接干预办案的居多。容易在一些喜欢讨好结交领导、奉承领导、升迁欲望强、善于编织“关系网”或唯命是从的同志身上发生。四是受部分有特殊背景人物的影响所办的案件。这类案子的涉案当事人在当地有一定关系和背景,有的是知名人士、知名企业家或当地的纳税大户,有的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受各方面的特殊保护,地方党政领导往往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稳定等为由帮助说情、打招呼,要求予以关照,并且他们中的某些人对工商工作有着一定的评价权,处理这类案件的法官甚是为难,有时不得不手下留情。随着社会的调整,办案人员经受这方面的说情压力和地方保护压力会进一步加大。
第四篇 典型案例
10
案例 因受贿为传销人员通风报信,获刑九年
【案情】2008年8月初,时任广西某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长的李雪润,在广州市经人介绍,认识了在本市从事传销活动的罗某。李雪润明知罗某是本市一个传销组织的业务经理,但是在其承诺给予“好处费”的利诱下,仍多次通过手机向罗某提供工商、公安部门联合打击传销活动的信息,使罗某多次得以逃避打击,并通过户名为“张兴得”、“胡智勇”的邮政银行储蓄卡,先后收受罗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98000元。2009年3月,该传销组织被省工商、公安联合督察组一举查获。2009年12月30日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公平交易科长的李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点评]李雪润身为公平交易科科长,对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应相当熟悉,应积极履行职能查处传销行为,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传销人员通风报信,从中收受“好处费”,目无法纪,罪责难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11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案例二:《越权执法 违反程序工商局败诉法庭》 【案情】2006年7月河南省某公平交易分局孙科长带领执法人员在未向值班人员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闯入南阳市某骨伤医院,砸锁撬门,闯入该院制剂室,强行摘走墙上的《制剂许可证》(经省卫生厅颁发),拆掉室内空调,拉走库内原料、成品以及其它生产设备600余件,价值3万余元,而后封门换锁。2006年8月21日,骨伤医院接到该工商局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来该骨伤医院一纸诉状将该工商局告到了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所谓“打假”行为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退还扣押的《制剂许可证》、药品和其它财物,并赔偿经济损失60余万元,邓州市人民法院很快立案。最后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工商局扣押原告《制剂许可证》、制剂室药品和其它财产的具体行政行为;经济赔偿诉讼请求另案处理;工商局承担诉讼费600元。
12 【点评】从这个案例来分析,既有越权执法行为,也有违反执法程序行为,首先砸锁撬门、封门换锁等一系列行为都是越权,法律法规还没有赋予工商部门这些权力;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5条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于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和制剂的管理,属于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范围,只限于“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和“广告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所以到骨伤医院制剂室去查缴《制剂许可证》,拉走药品和其它生产设备,显然属超越职权,非法查扣;砸锁撬门和封门换锁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其次不出示执法证、对暂扣物品未及时处理等是违反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或者扣留、封存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7日内作出没收、扣留或者解除登记保存的处理。
[法纪链接]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3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三、违规办案玩忽职守
【案情】2009年4月份,办案人员陈某在管区内例行检查时,发现杨某无证从事汽车维修和电焊经营活动,即将此情况向黄所长作了汇报并要求立案查处,黄所长安排陈某打电话通知杨某到办公室,经三人口头商议,杨某同意缴纳罚款10000元,并没有经过办案程序直接收缴了罚款,并口头通知让杨某办理行政许可有关前臵手续后到工商来办执照,没有依法予以取缔。因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杨某某的无证经营行为。2009年7月22日,杨某某违章修理河南蓝天集团豫QA2652甲醇运输车时,导致该车发生爆炸,造成司机李某当场死亡。8月19日黄某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0年4月10日,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玩忽职守案,判决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点评】黄某作为光山县十里镇工商所所长,负责全镇行政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工商所副所长陈某(另案处理)根据分工,具体负责县经检办案工作。身为工商所的所长,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个体焊修经营户陈某某无证经营后,没有依照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职责,及时予以取缔,而是罚款放行,致使陈某某在继续从事无证经营过程中,违规操作,发
14 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黄某玩忽职守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只是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并有自首情节,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法纪链接]《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案例四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构成渎职犯罪
【案情】2009年3月初,经有关人员举报称某有限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某有限公司是在2008年6月验资后还没有核发营业执照的时候,就已经将注册资本100万元从银行帐户中转走用于其他,且公司注册后只是与外部大量签订合同,骗取合同款。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定性为虚报注册资本,并且达到100万元。某注册分局长卫某没有立案调查,也未向党组反映情况。直到2009年8月份,某注册分局长指示下属对某公司做出了一个 “没有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虚假行政处罚案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盟隐瞒、毁灭会计师事物所作出的相关某有限公司的审计证据。并于2009年9月份, 对某有
15 限公司通过了年检。同年11月某有限公司涉嫌诈骗和虚报注册资本案已经被市公安局经警支队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卫某多次授受卢某宴请、贿赂,卫某也因涉嫌渎职犯罪已被依法追究。 【点评】卫某作为一名注册分局局长、工商机关的执法办案人员,他理应认真调查举报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而他把一个举报应该移交刑事处理的“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案件办成一个虚假的“没有按照规定参加企业年检”行政处罚案,作了一个虚假的象征性的处理,卫某徇私舞弊,刑事不移交、办假案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应付举报人的举报,回避某有限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事实。工作腐败见利枉法的胆大妄为和草荐法律随意执法的猖狂无惧,卫某伪造虚假的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放纵犯罪嫌疑人卢某,致使犯罪嫌疑人卢某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经营)活动的;在这期间,卫某授受卢某宴请、贿赂,与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卢某相互勾结,隐匿证据办假案,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徇私枉法,擅自为卢某开拓法律责任,最终东窗事发。
【法纪链接】《刑法》第402条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中发现案件涉嫌构成犯罪,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脱,应依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检察机关的《追
16 诉标准》将案件及时移送,不能以罚代刑,否则有可能构成“不移送刑事案件罪”。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不移送刑事案件罪”的要件是:明知故意、徇私舞弊。
一、《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具体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立案标准: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某有限公司是虚报注册资本100℅虚报注册资本,并且达100万元。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案例五《工商分局:执法还是犯法》
【案情】2006年11月14日,山东乐陵市志诚实业有限公司的三车螺纹钢110捆, 总共270吨, 在途经天津大港区时被
17 当地的工商部门以涉嫌经销伪劣钢材扣住了,并做了相关调查材料。在没有送检的情况下,通过与货主协商,于11月17号,这批货被扣留了三天之后,工商部门 决定没收李平的三车货物的三分之一,货值金额二十多万元,晚上,大港工商局在从李平的车上卸下来90吨,螺纹钢后将其余的180吨放行。同时对当初三位货车司机以及货主李平的笔录又全部重新做一遍,三车螺纹钢, 270吨,被篡改成三车36捆,总共90吨.1月25日,工商部门就把扣下的90吨螺纹钢以每吨1800元的废钢价,卖给了大港物资回收总公司。
【点评】工商部门的职能、是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然而,天津工商局大港分局对一批钢材涉嫌伪劣产品,但既不做质量检测,也不同意罚款,而是与当事人协商,提出了解决方案,最后、工商部门自己留下了1/3的货物。按照我国工商执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劣质的商品必须要经过质量检测,被认定为不合格后,才可以没收,但在接下来的两天里,大港分局既不对这三车螺纹钢进行检测,也不放行孙科长。询问笔录是工商部门办案的重要依据,篡改笔录属于违法行为,也就是做伪证。 “改笔录,大忌呀,这都是。”但在大港分局公平交易科的办公室里, 无论是科长还是普通工作人员,都在大张旗鼓地忙着为当事人重新做笔录,这个科一共有五名工作人员就有四人参与其中。就这样,天津大港工商分局:被扣留的钢材已流向市场如果说当事人李平的螺纹钢真的有质量问题,天
18 津工商局大港分局就应该将它们依法全部没收并予以处罚,如果质量没问题那就应该全都放行,为什么要煞费苦心地篡改办案记录,扣一部分放一部分呢?工商机关把这批钢材没收了以后,变为国家所有以后,按照我们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应该由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根据规定,李平如果对大港分局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六十天之内,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直到今天,期限也没有到,但本应做为证据保全的钢材却早已经被物资回收总公司出售了。挣钱最快结果最坏 如果权力可以用来挣钱的话,我相信这是世界上最快的一种挣钱方式。因为权力可以通过威慑强制等手段直接把各种资源抓到手中,那简直就是无本万利的买卖,而且这些手段,都是在执法或者是服务的美好名义下进行的。正因为权力挣钱容易,所以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对用权力挣钱十分戒备也十分防范,因为它是以掠夺社会资源毁坏市场秩序践踏公平正义为代价的。这是最快的,但也是最坏的挣钱手段。如果不能严厉制止和惩罚这种行为,市场将不成其为市场,政府也将不成其为政府。
[法纪链接]《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 执法办案中廉政和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
一、监管执法中廉政风险的主要成因
1、依法行政的观念不强。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是首要的最基本的要求。但在执法实践中屡屡出现违法行政的行为,有的不履行任何手续就私自采取扣押封存等强制措施,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的在处罚中随意裁量,罚款就在办案人的嘴上,想罚多少就是多少;有的不请示、不报告、不送达、不处理、不移送等等。这些违法行政行为的根源就在于执法人员以管理者自居,官本位的思想意识根深蒂固。
2、职业风险意识不强。从事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承担着与职业相关的各种责任追究、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方面潜在的可能性。在长期的执法实践中,部分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淡漠,有的心存侥幸,怕麻烦图省事,在执法中走捷径;有的是图私利刻意所为;有的是怕承担风险,刻意规避制度规定;有的是职业素质差,没有意识到风险所在,无意所为。导致问题的根源在于没有树立正确的职业风险观,没有准确地认识权利和责任的辩证关系,淡化了责任。
3、廉洁自律的意识不强。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往往是相伴相生的,由于自身的防腐意识和能力不强,从而导致监管风险
20 发生的事例屡屡出现。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工商执法人员存在靠山吃山的思想,妄图凭借手中的执法权谋取私利。
4、错误的政绩观和不完善的考核体系是诱因之一。基层执法存在着许多障碍,执法受阻的因素比较多,因此工作上对执法监管的评价弹性较大,考核中把处罚等同于监管,把办理案件的数量等同于监管的力度,把罚款的数量作为核拨经费的依据等,这些错误的做法导致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意识地追求案件的数量和处罚额度的最大化,甚至于让当事人出办案经费等,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公正执法的难度可想而知,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也就在所难免。
5、综合监控的方式和措施有待改善。在行政执法中,经过长期的摸索,建立起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效果明显。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监控的方式单一和监控措施不完善、缺乏力度等问题,比如法制部门的程序监督多于实质监督,纪检监察监督重纠正违规轻责任追究,常常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同时,法制、纪检监察、财务、人事教育等综合监督控制部门没有形成合力,综合措施不到位,而且事后监督多于事前和事中监督。
导致工商行政管理职业的监管风险和廉政风险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不仅包括人员素质差、制度体系不完善、考核 评价不科学等原因,还有对风险的教育管理缺失、队伍履行职能的局限性、监管执法体制不够健全、缺乏化解职业风险的长效机制
21 等,因此防范和管理执法监管中的廉政风险必须坚持长期、综合有效的措施。
二、监管执法廉政风险点防范对策
(一)建立案源先行备案制度。为防止执法人员在案源的核实过程中随意处臵案源的现象发生,建立和坚持案源先行备案制度。即各级办案机构获取案源,应先向同级法制机构备案(基层工商所由法制副所长负责案源的先行备案工作),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基层工商所由所长批准),办案机构才可开展案件线索的前期调查核实工作。
(二)强化立销案制度。为防止办案机构不及时立案或不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的现象发生,各局要进一步强化立销案制度。在案源核实的当日即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送法制部门备案。对已立案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若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证据不足、当事人逃匿等情况,办案机构应及时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详细说明销案的理由并附带相关材料,报主管局长批准并送法制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案。
(三)强化行政强制措施先行报批和备案制度。为防止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事先不报批,随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现象发生,进一步强化行政强制措施先行报批和备案制度。办案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
22 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对当事人的财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紧急或交通不便的可先征得主管局长口头同意,但事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对已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期限规定的,办案机构最迟应于行政强制措施到期前2天,根据案件调查的需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相关意见,报主管局长批准后及时处理。
(四)建立健全扣留(封存)、罚没财物监管机制。在执法活动中,采取扣留(封存)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应使用统一编号的执法文书并严格规范制作格式及内容。对于扣留(封存)的财物,办案机构应在扣留(封存)财物的当日或次日将财物清单交同级法制部门备案。法制机构应会同监察部门对清单所载财物的出入库、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或没收后销毁、变价处理及罚没款入库等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办案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依法暂扣的现金,应于实施暂扣措施的当日上缴办案机构所属局财务暂存帐户(特殊情况可于次日上缴)。严禁设立“小金库”,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暂扣款和罚没款。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退还当事人或转入罚没上缴财政的,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按照程序规定及时做出相应处理。变价处理或销毁依法予以没收的财物时,应事先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主管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的执法人员会同法制、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共同处理。
23 无使用价值需销毁的物品,应由办案机构制定销毁方案。销毁物品时,办案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填写《物品处理记录》,法制、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监督销毁并在《物品处理记录》见证人一栏签字。有使用价值的物品,由办案机构的执法人员与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共同将物品交有资质的拍卖部门进行公开拍卖。若无法实施公开拍卖活动时,则应由物价部门对物品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而后依据评估价格将物品交给有资质的单位收购,收购单位需出具发票,办案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填写《物品处理记录》,法制、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需在《物品处理记录》见证人一栏签字。
(五)加强取证及送达环节的日常监督工作。为防止办案机构在案件取证过程中涂改、伪造案卷材料以及不按照程序送达法律文书等现象发生,各局应一方面加强执法人员的法纪教育,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调查取证和送达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应由法制部门会同监察部门通过查验案卷材料和对当事人的回访,加强日常监督,防微杜渐。
(六)强化案件处理的透明度。为防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以罚代刑、大案轻罚、小案重罚等现象,应进一步提高案件立(销)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调查终结、定性处罚、执行及暂扣罚没款物处理的透明度,大力推行“主办人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和“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制”。每起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先由案件主办人提出处罚建议,经办案
24 机构集体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按照规定送法制部门核审、报主管局长审批。主管局长对办案机构的调查结果、法制部门的核审意见等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违法行为较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
2、确有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
3、案情复杂或者大要案件应给予较重处罚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七)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为维护法律和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各单位应认真督促检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情况,及时追缴罚没款上缴财政。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强化案卷管理工作。办案机构应于案件办理终结后5日内,按照《程序规定》的要求,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上交局档案室统一保管。
鄂州市华容工商分局
廖甜
工商局执法工作记录范文第4篇
一、正确使用执法文书,文书使用率达到100%,文书内容齐全、准确。
二、各执法股队长是执法文书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股队认真审查、把关,按文书要求规范填写。
三、行政执法文书应统一由局案审办管理, 建立文书领取和发放台帐,如实记录领取和发放时间、数量、文书编号、经办人等内容。文书整理由各股队负责,一月向案审办报一次,案审办对上报的文书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文书打回股队,完善后上报案审办,然后由案审办归档、管理。
四、当场处罚决定书的签发由股队长审查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报主管行政执法副局长签发。
五、处罚决定书编号要求统一,稽查队100X,安监股200X,计量股300X,业务股400X。
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要求: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一卷;
(二)各种执法文书必须使用钢笔(蓝黑墨水)、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三)查处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卷内顺序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四)其他不适于装订入卷的资料,如录音录像、实物
1证据等应妥为保存,并在卷皮底页备考表注明存放地点;
工商局执法工作记录范文第5篇
(2009年7月29日)
上半年,朔州市工商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四个统一”,深入推进“五增五创”,着眼于“三个创新”,确保“三个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成效。截至6月底,全市完成收入665.83万元,其中行政性收费145.82万元,罚没款320.37万元,会费199.64万元。截至7月底,完成收入807万元,其中行政性收费177.94万元,罚没款381.65万元,会费247.41万元。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查办大要案件为突破口,保障了市场繁荣和稳定。一是抓大要案件查处。截至6月底,全系统共查处各类案件912件,收缴罚没款320.37万元,同比增长56.8%,其中罚款万元以上案件75件。二是抓监管手段创新。以我局自主开发的《综合服务电子备案系统》为平台,在三区所有的超市推行流通领域食品电子监管备案试点工作,并赴山东学习考察。进一步巩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长效监管机制,以工商所属地监管为重点,完善局、所、片三级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了部门间相互抄告、联动办案机制。共查处无照经营案件643件。三是高度关注民生,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共查
- 1会研究讨论后,由基层所整改。工商所基本实现了经济户口监管登记台帐、经济户口信息卡、经济户口监管档案三统一,实现了动态监管档案和静态登记档案的有机结合,实现了基层工商所监管职能到位。三是在12315维权网络建设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对系统内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全市已建起12315申诉举报联络站373个。截至6月底,共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咨询720件,其中受理消费者申诉374件,办结302件;受理举报82件,查结61件;依法解答消费者咨询264件。发布消费警示31期。四是在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上,着手研制开发企业信用114平台。全市共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国家级7家、省级67家、市级125家。
三、以推动“五农工程”为活水源,促进了农民增产和增收。一是积极发挥“红盾护农”作用,认真规范农资经营主体和农资经营行为。全市共有农资经营户88户,农资商品书式备案213个品种,种子实物留样128个品种。查处农资案件34件。二是积极发挥“商标兴农”作用,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上报了“应县紫皮”大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上报了山阴县古城镇政府、应县南河种镇政府、右玉金城镇邓家村、山西梨花春酿酒集团有限公司参加全省“品牌战略与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研讨会。推荐了古城乳业、健康燕麦片、田仁乳
- 3责任追究制度、大要案件备案制度,规范了执法行为;通过开展“办案能手”、“优秀法制员”等评比活动,激励了斗志,营造了氛围。四是展示精神风貌。从学习教育、着装风纪、文明用语等入手,积极打造和谐机关、文明机关。
存在的问题:一是队伍整体素质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亟待加强;二是“两费”取消后,经费紧张,个别贫困县局工作捉襟见肘,严重影响了职能的发挥;三是基层工商所的执行能力不强,机关作风纪律有待加强。
五、关于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半年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统一思想,创新观念,以“五大工程”为抓手,尽心尽力服务发展;以“九项行动”为重点,尽职尽责抓好监管;以“四个建设”为举措,提升队伍整体素质;以效能督察为保障,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实现整体工作有突破、有创新,为推进我市“两宜”城市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以五大工程为抓手,尽心尽力服务发展
1、抓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程。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促进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27条。把服务全市162个重点工程作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主抓手,开辟“绿色通道”,提前
- 5商标、著名商标以及涉农商标、地理标志、食品商标、药品商标等为重点,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依法保护自主创新成果。
4、推进帮农富农工程。“红盾护农”重点对家电下乡、汽车下乡、农资下乡等大宗商品下乡启动农村内需市场加强监管。“商标兴农”要继续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增产增收。“合同帮农”要继续做好农业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推广,严厉查处涉农合同欺诈行为;“经纪人活农”要加强培训工作,以应县成功经验带动其他县区,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队伍。“经济组织强农”要继续鼓励发展公司+商标+农户模式,各县区在扎扎实实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扩大农民增收渠道。
5、推进“信用朔州”建设工程。一是继续推进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中介组织之间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进一步归集、整合企业信用信息,形成完善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二是探索建立朔州市企业信用“114平台”,实现用手机短信任意查询在我市注册企业的基本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动态监管。三是继续开展信用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认真推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四是继续深入开展“信息化推广应用年”活动。扎实推进工商机关“网上审批、网上
- 7报系统功能。在市区建立12315维权巡逻车,充分发挥12315指挥调动功能,依托GPS定位系统和电子地图功能,跟踪调度,就近调度。继续加快“一会两站”建设,大力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学校,进一步扩大消费维权组织网络覆盖面,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努力把消费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解在企业、解决在源头。
4、规范执法行为抓监管。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工商总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和省局《工商所办案程序规定》、《执法办案规范》,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评议考核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案件评审委员会工作机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把关。
(三)以“四个建设”为举措,提升队伍素质和能力 一是以增强凝聚力、战斗力为重点,抓好各级班子建设。二是以开展廉政风险点与监管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为重点,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三是以提升素质能力为重点,抓好队伍建设。四是以执法一线和窗口单位为重点,切实加强基层建设。市、县局都要按政策规定和省局要求,把确保和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烤火费、工资津补贴、离休老干部医疗费、退休和在职干部医疗保险、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列为要办的实事,严格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加以解决和落实。
工商局执法工作记录范文第6篇
(三)
汇编整理者 黄璞琳
三十
四、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查处无照经营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74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二)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三十
五、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刑法第174条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移送。
三十
六、高利转贷案刑法第17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三十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市场监管及打击传销中可能涉及)刑法第17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十
八、集资诈骗案刑法第19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 三十
九、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07]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
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十
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3 刑法第215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单位与个人犯罪的移送标准一样):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
二、侵犯著作权案(查处非法出版物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17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
4 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 中间价格计算。
四十
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刑法第218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
5 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十
四、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法释[2004]19号司法解释、法释[2007]6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四十
五、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221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
6 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四十
六、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
七、串通投标案刑法第223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7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十
八、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2012年2月28日上传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相关标准汇编
(四)
汇编整理者 黄璞琳
四十
九、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刑法第22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
8 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移送。
本条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臵、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五
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2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公布)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9 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7]10号)。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1、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
10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2、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3、烟丝的价格按照第
(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倍计算;
4、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5、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1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
12 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13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包括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目前主要包括:
1、非法生产、销售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1)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2)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
2、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
14 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3、非法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
4、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
5、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即无照经营网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
6、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
7、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5条第二款。
8、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直销管理条例》第39条。
9、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证明书《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
10、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森林法》第42条。
11、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6条。
五十
一、强迫交易案刑法第22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
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刑法第22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二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五十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千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五千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一百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一千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五十
三、倒卖车票、船票案刑法第22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16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票面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229条第1款和第2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十
五、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229条第3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17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五十
六、职务侵占案(企业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71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五十
七、挪用资金案(企业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72条第1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18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五十
八、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企业登记监管及查处贩私案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80条第1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第二条。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应予移送。
2、买卖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国家机关的其他公文、证件、印章的,应予移送。
五十
九、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企业登记监管中可能涉及)刑法第280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2号)。
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应予移送。
2、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应予移送。
工商局执法工作记录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