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费使用总结报告范文
公务费使用总结报告范文第1篇
遵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严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纪律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精神,现将2013年7月至9月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省委办公厅车队严格按办公厅车辆管理领导小组下达的编制数配备使用,没有超编制自行购置配备公务用车。
二、没有超标准配备、装饰公务车。
三、公务用车由车队统一调度,车辆保险、维修、加油按照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规定执行。
四、没有公车私用情况,并且要求驾驶员每月统计行车里程,将当月的车辆油耗、维修、停车等相关费用进行公布,接受监督。
省委办公厅车队
公务费使用总结报告范文第2篇
一、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投入,是指按上级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和安全生产措施费。安全生产措施费必须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二、 安全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触电保护等)。 (2)洞口、临边防护设施。
(3)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设备设施及备品。 (4)作业中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护栏等。 (5)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6)安全防护通讯设备。 (7)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应急照明、通风设备等。 (2)急救药箱及器材。 (3)应急救援设备、器械。 (4)各种消防设备和器材。
(5)各种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其他救援器材、设备。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支出。
(1) 安全管理实施方案(制度)的编印费用。 (2)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2) 安全标志的购置以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教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
(3) 安全带、安全帽及的购置。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1)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费用。 (2)办理安全施工许可证。 (3)与安全员有关的费用支出。
三、 安全生产措施费的管理
1、 安全生产措施费的计提标准、金额、提取、收支、专款专用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后赔偿等条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工程开工前,项目部需编制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计划。
2、 项目部根据施工合同明确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支付原则,在工程进度请款时,对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独列项请款。项目第一笔安全生产费用的请款,由项目部提供相应金额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领款后,项目部必须专款专用,投入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要求的安全生产投入中。项目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措施费支出的登记台帐,并负责收集相关费用支出凭证。
公务费使用总结报告范文第3篇
如果业主要求承包商比合同规定的工期提前,或者因工程前段的工期拖延,要求后一阶段工程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使整个工程按期完工。这样,承包商可以因施工加速成本超过原计划的成本而提出索赔,其索赔的费用一般应考虑加班工资、雇用额外劳动力、采用额外设备、改变施工方法、提供额外监督管理人员和由于拥挤、干扰加班引起的疲劳的劳动生产率损失所引起的费用的增加。在国外的许多索赔案例中对劳动生产率损失的索赔通常数量很大,但一般不易被业主接受。这就要求承包商在提交施工加速索赔报告中提供施工加速对劳动生产率的消极影响的证据。
这个关键还是签订合同时甲方对工期是否有要求,如果赶工期那么合同附加条款中就得注明为总造价的%几!!
或者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要求,此时就得与其协商,最好有个补充条款,白纸黑子才行不然结算时是肯定要审计掉的
、可以编制赶工措施方案,把工作做在前面,列出需要增加的机械,人力,需要夜间施工的照明,工人加班工资等等,统统报给业主,让他们审批;
2、也可以根据赶工部分的造价一定比例计取,这个主要是靠双方领导协商确定解决;
3、还有个就是比较笨的办法,按照发生的实际办理签证单,这个执行起来的话会麻烦些,牵涉的人员多,战线长,但是这个我认为是最有说服力的了!
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赶工措施方案”,并经过建设单位的审批,预算人员应该根据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赶工措施费。
扬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扬建价(2009)63号
关于合理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及赶工措施费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随着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的不断进步,建设工程的施工工期逐渐缩短,但合理的施工工期是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降低建设成本的必要条件。然而目前的工程建设中,有些项目为了片面追求速度,不顾客观规律,盲目压缩施工工期,既增加工程成本,又给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造成隐患。为在工程建设中践行科学发展观,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现对建设工程的最短施工工期和赶工措施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最短施工工期的界限:
1.建筑工程中的砖混、砖木结构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规定(苏建定〔2000〕283号)的70%。
2.建筑工程中的其他结构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江苏省现行定额工期规定(苏建定〔2000〕283号)的65%。
3.市政工程施工工期最少不得低于正常情况的65%。
二、当约定的施工工期少于定额工期时,应按以下标准计取赶工措施费。
赶工措施费费率(%)
序号 合同工期/定额工期(δ) 建筑工程(砖混、砖建筑工程(其他)、
木结构)
1 2 3 4 0.9δ<1.0 0.8δ<0.9 0.7δ<0.8 0.65δ<0.7
0.5 1.5 2.5
市政工程 0.0 1.0 2.0 2.5 注:安装工程参照建筑工程分类执行;单独装饰工程按建筑工程(其他)费率标准执行;修缮、仿古、园林工程参考以上标准执行。。
三、招投标项目招标人在制订招标文件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非招投标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合理约定施工工期和赶工措施费,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赶工措施费是在建设单位将定额工期压缩后,按照常规施工已不能满足工期要求,施工单位为了能在建设单位规定的工期里完成施工任务所采取的赶工措施的费用。赶工措施费包括为了抢工期额外投入的人工费、为加快施工进度采取技术措施所发生的材料费机械费等费用。
具体采取什么措施,应由工程技术人员编制“赶工措施方案”,并经过建设单位的审批,预算人员应该根据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赶工措施方案”计算赶工措施费
赶工措施费:主要是为赶工所增加人力、物力;人力主要指多投入的人力,以及因人力过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单个工人劳动效率的降低;物力主要为赶工所投入材料、设备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费用,以及材料投入太多而造成的材料损耗加大等等;所有这些可以事先谈好包干费用,也可以及时征求甲方意见得到同意后付诸实施,及时办理相关签证,一般计取相应费用。
各地的计算方式不太一样。一般赶工费会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由乙方提出(一般按实际完成时间处以合同工期*100%计算出费率后,再乘以总造价中人工费+机械费=赶工期所发生的费用),建设单位进行核实确定结算是增加。根据费用文件,应该按实际发生计算,一般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 赶工费用:是指按着合同工期提前竣工而增加的各种措施费用。
1、先要分清赶工期是谁提出的,如是业主提出的,那就要支付赶工费;
2、看看施工组织设计的计划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再结合实际完成工期是多少日历天,如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的 应该取0.5%比较合理的
赶工措施费,简称为赶工费:是指施工合同约定工期相比定额工期有提前,施工单位为缩短工期所发生的费用。 工期的含义
工期是指工程从正式开工起,至完成建筑安装工程的全部设计内容,并达到验收标准之日止的全部日历天数。【按:这是一个传统定义。大家思考一下:可以如何完善这个定义。】 定额工期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在一定时期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的项目建设所消耗的时间标准。定额工期体现合理的建设工期,反映的是在平均建设管理水平、施工装备水平和正常的建设条件下的工期,对建设工期的确定具有指导意义。
合同工期是指在定额工期的指导下,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经招投标或协商一致后,在施工合同中确认的工期。合同工期一经签订,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大多数招标工程的合同工期明显比定额工期要短。毫无疑问,这主要是因为建设单位期望工程早日建成投入使用,而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也必须满足建设单位关于工期的实质性要求。这些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在确定工期目标时不能缺乏约束,盲目压缩工期;施工单位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应该认真研究确定实现工期目标的技术措施,不能不加以考虑或采取非正常的措施以期中标,以避免中标后为赶工期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而在经济上不可能再得到补偿的情况,或者导致一些工程仓促完工,产生质量问题和造价方面的许多纠纷。 定额工期的确定
我国现行的定额工期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2000年版)。鉴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与施工条件对施工工期影响不同,给予了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的定额水平调整权,调整幅度不超过15%。
江苏省根据2000年《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以苏建定[2000]283号文对定额工期做以下调整:
(1)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项工程:±0.00以下工程按2000年国家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工程中,住宅、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医疗、门诊楼、图书馆工程均按2000国家工期定额执行,不作调整;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馆按定额工期调减15%。
(2) 民用建筑工程中单位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按定额工期调减5%;±0.00以上结构工程,宾馆、饭店及其他建筑的装修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3) 工业建筑工程:单层厂房、多层厂房、降压站、冷冻机房、冷库、冷藏间、空压机房、变电室、开闭所、锅炉房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10%。
(4) 其他建筑工程:地下汽车库、汽车库、仓库、独立地下工程、服务用房、停车场、园林庭院、构筑物工程均按定额工期调减5%。
(5) 专业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工期不变,其余均调减5%。机械施工工程中构件吊装、网架吊装、机械土方、机械打桩、钻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工程按定额执行不调。 调整后的工期作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如建设单位要求的工期小于按上述规定调整后的工期,则应增加工程施工成本,计算赶工措施费,纳入合同价款。 赶工费的计算方法
江苏省对于建筑工程,在2004计价表中给出的赶工费的指导性计价方法与标准是:
住宅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3.5%计; 高层建筑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5%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4.5%计; 一般框架、工业厂房等其他工程:比本省现行定额工期提前20%以内的,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5%~4%计。
鉴于建设工程实际工期情况已经反映出现行定额工期的定额水平过低,江苏省在制定新的费用定额时,将对赶工费的计价标准大幅度降低。有关征求意见稿给出的数据是仍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为0.0-0.1%;单独装饰工程为2.5-4.5%;安装工程由发承包双方约定。
第十四条 工期提前。施工中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订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7天内给予批准,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追加合同价款和承担; 5.提前竣工受益(如果有)的分享。
第十四条 甲方可在签订《协议条款》时提出提前竣工的要求,应在本条写明以下事项:
1.要求提前的时间: 2.乙方应采取的措施; 3.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4.赶工措施费用的计算和分担;
5.收益的分享比例和计算方法,此项也可按传统方法写成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多少金额
呵呵,1楼的回答让我迷糊,你在那看到的如实际工期比计划工期缩短20%,应支付赶工费。这个规定谁给的?我干建筑20多年,还头一次听说,呵呵,是我孤陋寡闻了
楼主,你的这个问题,问的迷糊,头陀第一的回答只说了1种情况,这个也是采用最多的方式,一般出现这个问题,都是甲方和乙方约定,完成工期给工期奖励,可也有的就不给,所以
说你的情况很复杂,你问的也不明确,没有把所有的条件给出,大致的和你说下,你看那个适合你的情况
1、有专项施工方案
这个就要看这个方案怎么做的,有没有超出正常的工艺范围,超出了,就可以直接追加工程造价,这个长出现在模板和脚手架上,模板的问题是1次投入,需要计算增加模板的量,脚手架的问题是反复搭拆,这个要有签证
2、为抢工期,夜间施工,那这个应该和甲方商定怎么给付夜间增加人工费,在按签证的量计算
3、为抢工期而所需要的特殊施工方案
那这个时候,是可以按和同约定的调整价款的模式直接计算所需要的费用
也就这4个,我给补充了3个,另1个是双方约定
没有固定的计算公式的!
这其实是索赔的问题,索赔国内还很不正规,能索回多少其实要看甲方愿意给多少。多数业主不会给,但是有时候也会给,比如去年北京因为奥运会多数工程都在赶工,很多工程业主还是给了点的,但也只能说是给了“点”,象征性的补偿而已。 如果业主愿意给,你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考虑一下:
1、人工、机械的降效费(由于集中抢工,人员机械不能按照最优的配置施工,使部分人员机械的效率降低)。
2、文明环保费用的集中扩大投入(换七八糟列点,或者说编点,多列点,让 业主去砍吧,他们很狠的,要十块也就给你一两块!)
3、人员机械集中投入,需要临建的增加等等
抛砖引玉,很多的项目都能提,只要能说出点理由就行,让甲方砍去吧,爱给不给的事。
不过话说回来,要是结构抢工还是索赔还说得过去,这土方抢工其实你是赚了,(像前面的第一条其实都不存在,集中施工土方机械的利用率是变高的,只是这么说出来好听,容易给钱,碰见政府投资的项目还要考虑提出的理由审计能不能)过你这是得了便宜还卖乖!哈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公务费使用总结报告范文第4篇
产品标识
X表示洗衣机,Q表示全自动,P表示半自动,B表示波轮式,G表示滚筒式,S表示双动力,M表示迷你式,
例如:XQBM30-22,表示3公斤迷你式全自动波轮洗衣机,30代表的是3公 斤的洗衣容量(指干衣重量),22指的是产品代号。
洗衣机的注意事项
1、 用三相接地插座,保证其可靠接地,确保箱体等不带感应静电,同时防止故障或漏电时有触电的危险。
2、 放置洗衣机时,应调节旋钮调节,将洗衣机调平,放在坚固的地面上,以防止洗衣机震动。并且不要放在浴室等潮湿的地方或
有可能被雨淋湿的地方,以免触电漏电等。
3、 洗衣前请确认衣服是否适合机洗,请将适合机洗的衣物口袋中硬币、钥匙等金属物品取出,避免损伤衣服或划伤机器,造成不
必要的麻烦。
4、 易褪色的衣物请分开独洗,以免将其它衣物染色。
5、 洗衣完毕,请将水龙头关闭,以免水压过大,将水管胀裂。同时请将洗衣机门盖打开,避免内桶潮湿滋生细菌。
6、 每洗衣2-3次后,请清洗过滤网,用清水去除里面的线屑或落下的异物。
7、 刚开箱的洗衣机内桶有微量的水,是因为新机出厂前加水试机造成的,属正常现象。
8、 晃动内桶,会有水流的声音属正常现象,是内桶液体平衡液的声音。
9、 请用软布经常擦拭,特别脏时,请用浸有中性肥皂或肥皂水的软布进行擦拭,切务用稀释剂、煤油、酒精等擦拭。
10、洗衣机适宜放在通风无阳光直射的地方,不得放在浴室等潮湿的地方,绝对不能用水冲洗,以免水流入电器元件内发生不安全
事故。
11、洗衣机上盖上不能堆放重物和发热的物品。
12、不能洗涤染有挥发性物质的衣物,不要将汽油酒精等易燃品放在洗衣机附近,以免引起火灾。
13、不可触摸正在运转的脱水桶,即使桶运转很慢也会发生危险,更要特别注意小孩。
三大类洗衣机的优缺点对比
波轮式:耗水量大价格低
滚筒式:耗电量大磨损小
搅拌式:洗净度好耗水多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洗衣机主要有波轮式、滚筒式和搅拌式3种。以上3种洗衣机特点不同,且各有优缺点,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生活习惯和家庭条件慎重购买。
比比洗净度和磨损率就洗净度而言,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和搅拌式洗衣机相差无几,其中搅拌式的洗净均匀性好,滚筒式的磨损率小。波轮式洗衣机的洗净比应大于0.70,滚筒式洗衣机应大于0.70,搅拌式洗衣机应大于0.75,从标准要求就可见一二;波轮式的磨损率应小于0.15%,滚筒式应小于0.10%,搅拌式应小于0.15%。
比比耗电量和耗水量滚筒式的耗电量最大,但其耗水量最小,约为 70升左右。搅拌式与波轮式洗衣机的耗电量相差无几,但两者耗水量却远远大于滚筒式,约为150升左右。
比比价格3种洗衣机的价格相差较大,一般说来,全自动滚筒式洗衣机的市场价在3000元左右,全自动搅拌式洗衣机的市场价在2000元以上,全自动波轮式洗衣机的市场价在1000~2000元。
看来,买哪一种洗衣机要看看自己的生活习惯和家庭条件。首先确定常洗涤的衣物和洗衣机的价位,如毛料、丝绸衣物较多,建议选购滚筒式洗衣机;如以洗涤棉布衣服为主,则建议选择搅拌式和滚筒式洗衣机。选择洗衣机时应注意,家庭的用电容量是否够大,用自来水是否方便。如家中有热水水源,则不必选用带电加热元件的洗衣机。
在挑选以上3种洗衣机时,还要了解洗衣机的噪声和无故障运行时间。一般说来,噪声越低、无故障运行时间越长,洗衣机的质量就越好。因此,消费者应让经销商提供洗衣机的噪声值和无故障运行时间,以此来判别洗衣机质量的好坏。
滚筒洗衣机的选购
滚筒洗衣机作为一种新型家电,由于它使用寿命长,能够洗涤羊毛、丝绸在内的各种织物,对衣物磨损小,可加热且洗净度高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家庭的喜爱。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容量。不同容量的滚筒洗衣机适合不同的消费者,小容量适合洗涤量较小的单身人士,大容量可满足家庭对洗涤大量衣物、毛
毯、被单等需求。目前市场上滚筒洗衣机容量与厚度的关系大致是3Kg34cm、4Kg42-46cm、5Kg56cm。
2、 脱水速度。脱水速度不仅直接影响脱水和洗涤效果,也会决定电机、机器的传动和平衡系统的设计要求。一般情况下脱水速度
达到800转分时,能得到较满意的脱水和洗涤效果。
3、 电机。目前市场上滚筒洗衣机全部采用交直流电机,调速方式只能是变压一种,其中双速电机价格较低,只能有洗涤和单一固
定脱水速度;无极调速电机,价格较高,可以宽范围选择脱水速度,可针对不同织物选择使用。
4、 静音与快洗。滚筒洗衣机的设计优势是洗净度高,不损伤衣物,并且将人力从洗衣劳动中解放出来,与传统波轮机相比,洗涤
时间相对较长,噪音相对较高。
5、 健康、节能、环保。消费者在购买时最好选择设计上具有健康、节能、环保功能的洗衣机。具有这种设计思路的洗衣机,不仅
能避免残留洗衣粉对皮肤的伤害,而且可以高效加热消毒从而更加节约水电和洗涤剂。
波轮洗衣机能不能洗所有的衣物?
象羽绒服、海棉床罩等吸水少的较轻衣物不能在波轮洗衣机里洗涤。因为此类衣物较轻,即使洗涤也浮在水面上,不能完全浸泡在水中,无法达到洗净的效果。另外也容易与桶边干磨,很容易磨破。
洗衣小常识
1、 怎样决定洗衣粉用量?洗衣粉用量可参照洗涤剂上的说明,若衣服不太脏或洗涤时泡沫过多,则要减少洗衣粉用量,避免洗衣
粉使用过量,不仅省钱而且保护环境,可令洗衣机更耐用。
2、 碱用洗衣粉,环保新方向。很多人都有错觉,以为洗衣粉用得越多衣物洗得越干净。其实,洗衣粉用得过量,反而会积聚在衣
物及洗衣机内,污水排放后会破坏生态环境。滚筒洗衣机制造商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及保护环境。已在97年制定了一些守则,目
标包括在5年内洗衣粉用量减少10%,降低不能自然分解得原料耗用10%。
3、 干衣秘诀。当进行高温洗涤或干衣程序时,不可碰触机门玻璃,以免烫伤。家中如有小孩,更要小心。拿出烘干的衣物时,要
小心衣物上的金属部分,如拉链、纽扣等,以免烫伤。
4、 什么衣物不可烘干?海绵乳胶、含橡胶或丝质的衣物,如肩垫等不可放进机内烘干。挥发性物质非常易燃,凡染有机油或经除
油剂处理过的衣物均不可放进机内烘干。睡袋、羽绒、枕头以及大毛毯等会膨胀,妨碍机内空气流动而不宜利用干衣机烘干。
5、 去污指南
*衣领/袖口:将衣物先放进溶有洗衣粉的温水中浸泡15-20分钟,再进行正常洗涤。
*发黄的白袜:用洗衣粉的溶液浸泡30分钟,再进行正常洗涤。
奶渍:用洗衣粉进行污渍预处理,进行正常洗涤,如果奶渍顽固则可能需要使用对衣物无害的漂白剂。
*普通油污:用强力洗涤剂预先进行处理,进行正常洗涤;如果允许的话,对顽固污渍还可以用漂白剂漂白。
洗衣机常用名词解释
三合一:集洗衣、甩干、烘干于一身。
超薄型:厚度比一般的洗衣机薄5~10厘米,大容量,超薄机身,使用户拥有更广阔的生活空间。 双功率:两根加热管供选择,可供消费者采用选择单管或双管加热洗涤,即使家中电表有限制,也可以随心使用。
智能型:根据衣物重量及纤维类别不断调整注水量,使最佳水量与适量洗衣粉完全溶解,从而达到最佳浓度,实现衣物充分浸泡。
健康消毒:带有加热装置,各种机型都具备。 羊绒洗涤:相当于波轮的轻柔洗,滚筒洗衣机都有。
变频:由电脑控制系统通过自动感知衣物的平衡度来确定电机脱水时的最佳转速,真正从根本上解决了振动和噪音这一难题。调速电机精度要求高,比一般电机贵500元左右。
模糊控制:是指洗衣机通过传感器来判别衣物的重量、质地以及污染的程度,来自动确定水位的高低、洗涤剂的用量,并确定最佳洗涤程序。
喷瀑水流:通过循环立体水流,像瀑布般地冲击衣物,增加翻滚,减少缠绕,提高洗净度,甚至连打结的毛巾也能冲开。
洗涤特别衣物知识
1、羊毛衣物的质地相差颇大,除非标记注明,否则难以肯定该类衣物是否免缩水或不易褪色。
有标明可用机洗的羊毛衣物才可用洗衣机洗涤。
如不清楚洗涤方法,该类衣物最好予以手洗或干洗。同样,大件手织衣物及 纤维的羊毛 衣物,应该予以手洗或干洗,更不应该放进洗衣机内进行脱水。
使用洗衣机洗涤羊毛衣物,只需用日常的洗衣剂便可。
备注:羊毛衣物洗涤完毕,应该立即予以脱水。羊毛衣物若浸在水中过久容易走样。
半洗衣量:本功能不适用于洗涤羊毛衣物。由于水量减低会加强衣物间磨擦,羊毛衣物会因此缩水。
2、毛毯必须检查毛毯的衣物标记是否适用洗衣机洗涤
如果羊毛毯附有可用洗衣机洗涤标记,应视作羊毛类洗涤。
蜂窝状的羊毛毯极容易缩水,因此需要干洗或手洗。
合成纤维(如丙烯腈系、奥纶)制成的毛毯,应视作合成纤维洗涤。
双人用的合成纤维毛毯因体积太大,无法放入洗衣机内,宜作干洗。
3、窗帘布
窗帘布的质料容易受到尘埃及日照而变旧,您可用纤柔衣物的洗衣程序加以洗涤,甚至干洗。若布料已开始发霉,即使用极温和的洗衣程序,布料也可能会裂开。
纯棉窗帘布:这些布料容易蒙尘和变黄。洗衣机可每次洗涤1.5千克。如果过量,则会令窗帘布弄皱。请先使用过水及脱水程序洗涤,将水温调节到40C。如果白色的窗帘布已经变黄,可使用合适的漂白剂,令其回复光洁雪白。
4、大型床罩与被套
您如果并不肯定床罩与被套的清洗程序,最好的方法是干洗,以免缩水。但必须先行过水及脱水,这样便能清除大部分尘垢。清洗后,保持微湿以待晾干一便可回复原状。
5、装有铁丝的乳罩
这类乳罩的铁丝经常松开,滑入滚筒的小孔,因而对洗衣机造成极大的损害;而松开的铁丝亦可能生锈,弄污其他衣物。故此,这类衣物适宜手洗,或用洗衣袋包着洗涤。
6、容易清洗的棉质衣物
现在许多家庭用品,如被单、被褥套和窗帘布等,都用容易清洗的棉布制成。请根据衣物标记建议的洗衣程序以洗涤,但必须留意:最高洗衣量不得超过2千克使用较低的脱水速度当这类衣物混以大量的衣物同时清洗,或者用高速脱水,均会令衣物起皱。
7、运动服
运动装和跳舞衣通常都以较耐用的质地制成,但洗涤前最好根据洗衣机的操作面板,选择合成织物以及40C左右的适中温度。
8、清除污渍
对付污渍的最佳方法是尽快清洗。用冷水把弄污的地方周围沾湿,避免污渍进一步扩散或恶化。如果衣物可以洗涤,便应立即清洗。如果污渍属血渍或由食物弄脏,便可使用一般或注有"BIO"的洗衣机。假如污渍无法清洗,亦可使用一些特 效污剂,但切勿将该类除污剂注入机内。待清洗完除污剂后,才使用洗衣机加以清洗。许多除污剂均含毒素或容易燃烧,使用时应特别小心。仔细阅读包装上说明,并且存放在小孩无法触及的地方。必须在空气流通的地方使用,远离炉火而且切勿吸烟。所有漂白剂和化学品均可在白色的棉质及麻质衣物上使用,但宜事先在衣物的缝边或衣角测试一下。
购小型洗衣机诀窍
公务费使用总结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推进公务卡结算,减少现金结算,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意见》(鲁财库【2008】26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公务卡结算有利于提高公务消费的透明度,规范支付管理;有利于减少现金支付结算,降低现金管理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对公务支出过程的监控,从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腐败,促进公务行为廉洁高效。
第二章 公务卡申请
第三条 公务卡是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具有普通信用卡的所有功能,享有一定透支额度与免息期。
第四条 公务卡申请人应为我院在职职工。申请人应主动提出申办公务卡需求,并直接与发卡银行签订申请协议,原则上发卡银行应与单位国库集中账户开立行一致。财务部门有协助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其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卡人。卡片及密码由持卡人自选保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公务卡开支范围
第六条 公务卡开支范围为: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零星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开支范围按照国家公布的公务卡结算目录执行,并随之调整。
第七条 凡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第八条 属于公务卡开支范围的支出,财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
第九条 凡属公务卡开支范围而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经手人应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并由证明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 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按照审批权限向领导请示并获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不予报销。未获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分管财务的领导并获同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
第十二条 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于15日内凭原始刷卡消费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按照财务报销程序到财务部门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在外地不能在规定的报销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本处室相关人员代为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刷卡消费凭条信息,查询并核对公务消费记录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公务卡结算台账,记录消费日期、开支项目、报销数额、结算日期等信息,并由结算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如因财务人员工作失误,而延误还款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由财务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持卡人应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部门反馈。临近还款日,持卡人对应还款而尚未还款的公务消费,有义务及时告知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 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2、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3、因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造成的支出;
4、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可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协助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
第二十条 公务卡在满足公务支出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个人消费结算,但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第二十二条 遇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信用卡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公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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