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风险投资信托理财产品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81

风险投资信托理财产品范文第1篇

自2011 年房地产信托业务遭到遏制以来, 矿产能源类信托于短短的两年多时间内经历了过山车式的体验, 基于法律风险、估值风险、经营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的综合作用, 加之兑付期限将至, 很多矿产信托产品的兑付危机频发, 引发了信托乃至金融市场的一片恐慌。①其中, 以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引发的热议尤甚, 风险控制逐步受到信托公司的重视。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作为矿产能源类信托产品的典型, 将其作为案例, 以法律风险分析与防控为着眼点, 并试图深入分析隐藏在信托业中的银信合作之一大重要问题银信责任之厘定, 或将对于推动矿产能源类信托产品的健康成长起到几分作用。

二、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简介

(一) 项目基本信息②

(二) 交易结构

( 三) 各方法律关系分析

中诚信托“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致力于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将信托资金用于振富能源公司的煤炭整合, 对参与各方进行法律关系分析, 有助于厘清各方权利义务, 落实各方法律责任, 分析如下:

1. 信托内部法律关系

信托以信托委托人与信托受益人是否一致为标准, 可以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两部分。③本信托计划属于自益信托, 委托人分别为作为优先级受益权人的社会投资者与作为劣后级受益权人的王平彦父子, 受托人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资金保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 受益人即为委托人。

2. 信托外部法律关系

作为风险防控措施, 振富能源公司、山西紫鑫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柳林县振富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振富能源公司下属内蒙煤矿为振富能源公司进行股权质押, 由此与中诚信托形成股权质押关系; 而中诚信托通过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认购振富能源公司49% 的股权, 与振富能源公司形成股权投资关系, 同时王平彦父子作为实际控制人, 作出了在信托计划到期前3 个月, 以在优先级受益资金基础上形成的17% 的溢价回购股权的承诺。

( 四) 法律风险分析

早在该信托项目成立之前, 振幅能源公司的经营状况便已呈现出恶化趋势, 并且隐患重重, 有关报道称, 此一项目的最终形成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促成的, 而且在接下来的产品代销中, 工商银行以4% 的手续费获利颇丰。而中诚信托凭借着工商银行的强大后盾, 尽职调查的不到位、风险控制的疏忽以及对于矿产专业性管理知识的匮乏等最终导致了分崩离析的局面。从法律层面分析其风险, 有助于对于目前存续的矿产类信托的风险防控以及到期处置等起到一定的警示与借鉴作用。④

1. 采矿权瑕疵分析

采矿权瑕疵可从两方面进行考虑, 一方面即为采矿权流转提供法律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之冲突或空白; 另一方面即为基于采矿权权属所引发的外部纠纷。

在该信托计划中, 并未涉及当事方所采取的采矿权流转方式存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或者利用法律空白进行非法流转等方面的活动, 因此对于第一方面不做详析。另一方面, 由振富集团控股、下属山西三兴煤焦有限公司运作的白家峁煤矿与白家峁村委会存在长期的采矿权纠纷, 而这一纠纷并未在中诚信托已经解密的系列文件中有所提及, 作为优质煤矿, 白家峁煤矿的产量非常可观, 其权属明晰与否, 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该信托的兑付情况。

2. 增信措施瑕疵分析

传统的矿产能源类信托大部分都是通过采矿权质押、股权质押以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作为增信措施保证该信托计划的顺利进行。⑤但是在实践中, 因传统的增信措施涉及的固定资产抵押较少, 变现能力不强, 相比于矿产企业巨大的融资缺口, 形成的融资杠杆非常巨大, 隐藏了重大风险, 一旦爆发, 将引起行业的震荡。首先, 采矿权的价值取决于矿产质量与储量, 其受外部影响十分大, 加之人为的评估机构作假等行为不断, 时常造成采矿权价值的扭曲, 同时关于采矿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 更加大了此权利变现的困难, 股权质押一般为关联方企业提供, 但是一旦融资企业自身出现经营困难, 将会对关联方企业造成极大的影响, 甚至面临破产, 由此可见, 股权质押也并不是有效举措。最后, 谈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这一措施发挥的有效性取决于尽职调查的全面、科学与准确性。

以该信托计划为例, 通过现有的资料来看, 王平彦父子虽然未对该信托计划提供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此信托计划的兑付困境从很大程度上是源于王平彦所涉及的高利贷纠纷所致, 帐外涉贷金额高达20 亿之多, 王平彦以及振富集团的资产都通过法律手段予以保全, 无法用于兑付信托收益, 以至于造成了最后的局面。

三、总结

无论之于采矿权瑕疵, 亦或是增信措施瑕疵, 以上两者所诱发的风险之规避, 都有赖于信托公司全面、科学而又精确的尽职调查。如果信托公司在一开始能够对该计划进行详细地尽职调查, 制定有效的风控措施, 如及早发现采矿权纠纷、要求振幅能源公司引入独立第三方的担保、对实际控制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评估等, 或将很大程度减少该项目的风险。而现实是信托公司自以为能够依靠工商银行的强大支持, 通过银行的兜底减轻自身责任, 因此, 将尽职调查流于形式, 不进行有效地风险控制, 最后不得不自食恶果。从最后的处置结果而言, 虽然部分收益并未完全兑现, 但是投资者仍以年平均7% 的收益率得到了兑付。信托业的刚性兑付神话仍然没有被打破, 但也着实让人胆战心惊。仔细回顾这一计划, 不难发现, 在此信托计划中, 有一方不但获利颇丰, 而且所承担的风险很小, 这一方当事人便是银行, 由此便引发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思考。

四、对于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几点思考

该信托计划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蕴含了银行与信托机构之间的利益博弈, 不少的新闻报道指出, 在兑付大限到来之时, 无论是银行还是信托机构都声称不会对此信托计划进行兜底, 虽然最后以神秘接盘方的到来而化解了银信之争, 但其所引发的对于银信合作法律责任之厘定的思考, 意义非凡。纵观此信托计划, 中诚信托有限公司作为此次信托计划的发行方理应为此计划的主导者, 但是作为产品代销方的工商银行凭借其强大的高净值客户资源, 不但在计划的发起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而且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获取了丰厚的手续费, 本应作为代销渠道的银行凭借其固有的优势, 反客为主, 借用信托公司的牌照, 以创新方式突破其贷款限制, 帮助融资企业获得巨额融资, 如果未出现兑付困难, 除手续费外还能从融资企业获得丰厚的收益, 从而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仅从利益格局这一层面来看, 信托公司在发行信托计划过程中, 必须与银行达成协议, 使得银行承担必要的责任, 以平衡各方利益。

从另一个层面来讲, 信托公司因没有尽到审慎调查与勤勉义务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在《信托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而作为代销方的银行在法律责任的规制方面虽然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但是应在销售信托产品的过程中, 如实地向销售者披露信托产品的风险, 并说明该产品的性质并非银行的理财产品, 而非为追求利润与业绩而隐瞒真相, 成为风险转嫁与扩大的罪魁祸首。如果银行违反上述规定, 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 为了避免在具体追究银行责任的过程中缺乏证据等情况, 应采取产品代销一对一录音与录像等措施, 做好相关的记录, 并由银行监督管理机构予以监督。

摘要:自2011年以来矿产类能源信托风险频现, 加之政策不断收紧, 使得其发展不断遭受遏制。本文立足于2013年在信托业引起广泛关注的“诚至金开1号”信托产品为着眼点, 深入分析其法律风险, 并以此为基础谈几点关于银信责任的思考, 以期对于银信合作产品的规制有所启示。

关键词:信托,银信责任,法律风险

注释

11王连洲, 王巍主编.金融信托与资产管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3.5.

22[EB/OL].http://www.cctic.com.cn/cpgg/index_40.jhtml, 2015-10-30.

33 周小明.信托制度:信托法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7.

44 文杰.信托法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6.

风险投资信托理财产品范文第2篇

一、社会背景

2013年以来,社会对于信托产品的顾虑不断加剧,经过六月末的流动性紧缩和公募子公司机构项目的影响,信托项目集合资金的趋势并未良好化,不少投资者的基金再转向与市场联系较小的对冲基金,或者其它类型的现金模式。对于固态信托产品而言,“充分保障”的光彩已经不复存在,此类光环缺失的前提改变了投资者尤其是老牌投资者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步骤。投资者着眼于聚焦目标本身的特点,担保的合法性,供给的利益是否合理。除了类似产品有限合伙企业的产品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以债权为前提的产品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赶超局势。

发行的主体依然对于投资者具有极大的诱惑力,随着社会的变迁,发行的客体也吸引着人们的眼球。投资者、发行人和融资者是否完全围绕在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命题上?

二、投资者的喜爱

(一)基本概况

随着各类平台的蜂拥而至,具有市场发展力的项目不断被开采,目标的供给变得眼花缭乱。在实践的总结和经验的积累的背景下,投资者能够清晰地辨别市场上的各类产品。存期和收益率不是投资主体关系的唯一对象,融资方的具体规模、产品本身的特征、还款的各项情况成为投资者青睐的对象。在市场变化幅度较大的背景下,投资者开始偏向于时间为1年的目标产品。

固定收益信托产品的最低收益率有所上升。信托产品的固态为8%左右,但公募子公司在10%-12%之间,这是信托产品中的罕见现象。根据好买基金的相关资料显示:固定收益的信托产品直线下降,7月份之后,收益率在8%以下的产品持续减少,缘由一般总结为两个:6月的资金面的收紧提高了信用产品的利率预期,受公募子公司影响,该类公司和证券商的合力会加大该类产品的市场化程度。收益定价会受到显而易见的影响。

子公司在获得行政许可的前提下,开展类似的业务,并开发相同的产品,其资管规模不断扩张,这使得信托行业自身的紧迫感不断增强,信托行业自身也变得危机感重重。在经过多年的耕作之后,基金子公司的扩张对于信托公司产生了势不可挡的趋势。并不断创下收益的新高度。以德邦基金子公司旗下的产品为例,相关媒体人士了解到该公司产品的收益率稳定在10%以上。

(二)客户的喜好

客户偏向于更好的项目和更短暂的期时,同时也说明,高收益与投资者的心理需求不完全吻合。信托与类信托的产品属于大同小异的,与传统的信托产品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对于处于初生的基金公司而言,投资者并不能直接对于它的安全性做出基础性的判断。但是该类公司的风险爱控制模式与传统的公司具有异曲同工的安排,这类公司的类信托产品也具有较强的安全性。

(三)实例研究

当前信托类投资产品性价比高,利率市场化的提升和居民理财意识的显著增强,,货币基金、债券基金P2P属于较低层次的固态信托产品,从风险和收益的双全角度看,更适合日常的现金管理,并且具有更大的确定性。对于私募资管产品,投资者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个人合格的投资者主要指的是家庭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近三年本人的年收入不低于40万元。从当前各类信托投资产品的收益来看,固信托投资产品的价值是较高的,其风险较低,同时也具有较高的收益。

三、市场化程度深化

我国市场的两类亮点产品是政信项目和房地产投资。政信项目的角度看,近期关于政府的反面新闻风起云涌,国务院审计部门发文将对政府性的债务进行审计,中央有关部门也开始聚焦于地方的债务。

众所周知,国务院审计部门的行为是具有先导性作用的,对于政府债务和地方性债务的考虑反映了政府对于该类产品的关注。当前政信合作的产品中,收益的比例在直线上升,融资成本高至15%以上,给付投资者的收益只限于8%左右,预测政府将来的需求将转移至债权的模式,有中国诚信如此大的机构做出评估,成本总量和收益将会被一目了然地披露,风险的可控性有所提升。

房地产的融资布局出现分化,与房地产信托等具有明显债权特质的项目,转移为股权化房地产基金和债股合一的形式,房地产融资项目的不确定性会在后续的产品设计中表现,投资者与房地产开发商共同承担风险的背景下,收益与风险呈现正方向的比例。REITS的形式在风险和收益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与传统的信托产品相比较,这是传统的投资者应当考虑的关键问题。

更多发行主体的投入和财经类机构的判断会使信托产品更加透明,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自身需求。投资者越来越追求稳健的投资模式让公平的环境更容易实现,从而也符合自身的理财意识。

四、综述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断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时经济领域的亘古不变的道理。基金子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崛起,信托公司开始聚焦于挖掘信托产品的本源性的项目,土地流转、家族信托正在信托公司的挖掘下风生水起,并且不断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信托业的发展模式,从而实现信托行业的稳步发展。

结语

总体而言,固态信托投资产品的变局是我国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产物,市场的调节反映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关键性作用。居民理财意识的增加与我国信托领域内不断涌现的新产品是共同发展的,在此基础上,不断丰富投资者的投资方式,这种变局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出现新的转变。

摘要:实体经济的发展遭遇瓶颈,政府融资的频率降低,房地产行业的萎缩,优质的项目异常艰难,以公募子公司为代表的信托产品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殖民扩张”,陆续被披露的兑付,拉动者投资者的心弦。依靠单一指标的推进,信托行业的规模迅猛增大,在多股合力下,信托产品貌似在酝酿变化?

关键词:信托产品,变局,投资

参考文献

[1] 罗梦.固态信托产品酝酿变局[J].大众理财顾问,2013(5).

[2] 江志伟.固态信托产品变局的背后[J]财经研究,2015(6).

风险投资信托理财产品范文第3篇

时间犹如白驹过隙,转眼间,2018年已经到来。1月21日,由《金融理财》杂志社和易趣传媒主办的“2018年中国金融理财创新与发展论坛暨第八届‘金貔貅奖’颁奖盛典”在北京·京都信苑饭店拉开帷幕。此次盛会的主题为“新坐标新方位”,翘首以盼的127个“金貔貅奖”奖项新鲜出炉。

在此次评选结果中,京东金融、房互网、百度金融三家公司皆摘得“年度金牌金融科技公司奖”,玖富集团和江西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皆获得“年度金牌影响力互金品牌奖”,懒财网陶伟杰获得“年度金牌互金杰出人物奖”。

此外,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以及广发证券也都获得了“年度金牌券商”奖项。

监管下互金公司强势前行

回顾2017年,“强监管”三个字始终贯穿于互金行业中。他们就像寒风之中找不到方向的孩子,彷徨迷惘过。但是,也正因为强监管,才有了实力企业们茁壮成长的今日。靠实力说话,如果一直合规运营,又有什么能够阻止他们前进的步伐呢?

作为从京东集团独立出去的互联网投融资平台,京东金融是京东金融集团打造的“一站式”在线投融资平台,以“成为国内最值得信赖的互联网投融资平台”为使命,依托京东集团强大的资源,发挥整合和协同效应优势。2016年1月16日,京东金融获66.5亿元融资。2016年5月,京东金融宣布,推出企业理财服务产品—“企业金库”。2017年1月,中国银联同京东金融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并宣布后者旗下支付公司正式成为银联收单成员机构。

和京东金融有京东集团作为背书一样,百度金融同样有BATJ中的“B”。百度金融成立于2015年12月14日,立足智能金融,并将金融业务上升至百度战略级位置,由百度高级副总裁朱光先生全面负责。

同為“获奖小伙伴”的房互网和懒财网就不太一样了。房互网隶属于北京百乘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利用大数据、云技术,提供优质、高效风控服务的互联网信息平台。截至2016年4月,房互网已为千余家小微企业进行了风险评估,成功地将其融资成本降低了70%,平均融资时间缩短至48小时。

懒财网于2014年5月正式上线运营,已完成高升控股第一大股东宇驰瑞德、联想集团旗下投资机构君联资本等上市系+风投系的战略投资,并与华瑞银行达成包括平台资产授信、资金存管和科创贷款等全面战略合作,是国内首家得到银行资金资产双向认可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三大证券公司摘得“年度金牌券商”

除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此次颁奖盛典上,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以及广发证券三家公司皆获得“年度金牌券商”。

中信证券于1995年10月25日正式成立,原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亿元,由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原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宁波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和中信上海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出资组建。

中信建投证券自成立以来,经营业绩与主要业务指标排名持续位居同业前列。公司股票及债券承销金额与主承销家数连续多年位于同业前列,其中企业债券承销金额与主承销家数居于行业领先地位,股票承销业务在若干领域形成领先优势;公司股票基金代理交易量和市场占比始终稳居同业前十名,其中债券代理交易量与债券交易总量居于行业领先地位。中信建投证券已于2016年12月9日在香港联交所正式挂牌交易,股票代码6066。

成立于1991年9月的广发证券是中国首批综合类券商之一,是一家与中国资本市场一同成长起来的新型投资银行。2016年8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2016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385位。2016年实现营业收入为207.12亿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30亿元,居行业第三。

年度金牌金融科技公司

百度金融

年度金牌金融科技公司

京东金融

年度金牌金融科技公司

房互网

年度金牌影响力互金品牌

玖富集团

年度金牌影响力互金品牌

江西汇通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年度金牌互金杰出人物

懒财网陶伟杰

年度金牌券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金牌券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金牌券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信托理财产品范文第4篇

关键字:国有资产管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

一、引言

国有资产,指的是国家基于自身权益依法取得,或由各种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以及通过财政拨款、接受赠与等形成的一系列的财产权利。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给资产的使用者或所有者创造利润或带来效益,发挥最大化的效用价值。为了搞活国有经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经历了让利放权、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个历史阶段,逐步确立了以股份制为核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国资委的设立改变了过去由各政府主管部门多头管理国有资本的混乱格局,但从产权安排上来看,国家仍然是国有资本出资人的代表,国家委托中央和地方政府两级作为代理人管理国有资本,仍然是在委托代理链条的后端修修补补,却忽略了"全体人民"作为委托人这一关键环节,所有者缺位必然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在实践中,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企业背负了过重的社会责任和政策性负担,削弱了该领域国有资本的盈利能力和国有企业的竞争力水平。因此,如果政府不能从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位置上退出,政企分离的目标将很难彻底实现。

对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基本有两种研究方向,一是坚持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某种控制,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弱化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利的冲突。但是因为政府权力具有很强的易变性,以及国有企业都具有某种垄断色彩,这必将使得国企处于权利治理失衡的状态。所以,有不少学者都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通过市场的力量实现以往由政府承担的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又能够克服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只要制度设计合理,这完全是可能的[1]。

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

针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的种种问题,我们应该寻找一种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既能够体现发挥公有制的优势,又能够保证国有经济在竞争性领域保值增值目标。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的产权形态和东欧一些国家公有制调整的一些做法,可以把竞争领域中国有企业的净资产转变为国有信托投资基金这种现代金融资本形式,使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兼容的实现形式由原来以企业为主的产业资本形式转到以信托投资基金为主的金融资本形式上来。这既有利于国有资本在竞争领域中的增殖,保证公有制经济的持续主导地位,又有利于搞好大多数国有企业。

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一种国有资产体制改革新思路,是根据我国《信托法》的基本理论而设计的竞争性领域国有资产的一种管理模式。该基金被设计为以政府为信托人,基金管理公司为受托人,而国有经济的最终所有者-"全体人民"为受益人的一种特殊的"他益基金"信托财产制度。

这种基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这种投资基金区别于一般的基金,具有社会性和公益性。信托财产的盈利和增值与任何个人和集团利益是无关的。另一方面,它是以自身增值为唯一目的的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决定了竞争性领域的公有资本必须以盈利为目标。面对市场的竞争环境,公有资本必须立足于效率的提高。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将全部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股份资本划归基金所有,并且按照他益信托的原则,将全体人民设定为基金受益人。这样,政府从财产所有者及其代理人身份引退,政府与社会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关系就割断了。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没有股东,也没有股权代理机构,它直接由一个以受托人身份出现的理财专家组,以及由理财專家经营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实行透明化运作,财产管理过程可以更多地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建立效益激励机制,只有适应市场,不断提高效益,才能在残酷的竞争中保持自己的优势。

从上述的特点来看,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不是对公有制的否定,也不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制度的变革,而是对国有资本运营机制的创新,是对现有国有资本运营模式下的委托代理链条的重塑。

三、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的分配

通过上文我们了解到建立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新思路。然而,对于这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有制经济必须要体现它的公有性质,所以在这种特殊基金的分配问题上也必须遵循这一性质。社会信托投资基金财产是否要分配到每个公民的手中,以及是否全部分配,该怎样分配?资本继续留在生产与流通中增值可以产生更多利润,分还是留,需要在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权衡中决定[2]。

笔者认为,在对待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分配的问题上,需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所有权。国有资本应该是属于社会个人所有,而不是归某些私人所有。现代社会以国家为载体,因此,国有资本的产权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由许多人组成,相当于一国范围内的全民所有。既然产权主体的主体是一个整体,那么国有资本的产权客体也是不可分割的,因而,国有资本的收益是一个完整的财产所有权,它属于全体公民,不属于任何个人。

2、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信托投资基金尚不适合分配给每个人。我国人口庞大,依据目前我国国有资产总量,若被分摊,那么分在每个人身上数量将会十分有限,资产所发挥的效果也会大打折扣。更何况,这种分配方式不能适应我国区域、年龄的复杂现状。目前我国的各个区域的经济发展还是很不平衡的,收入和财政支出差距很大,以及每个人因为其不同的生活条件、年龄、心理等原因对资金和福利的要求也不尽相同。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须体现公平、公正的精神,全体人民均享有同等的机会分配基金收益,个体的差异并不体现在信托投资基金中,而是将不同群体的差异通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税收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制度予以调节,这样才能使国有资产真正归全体人民所有。

3、合理规划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分配。首先,收益不适宜全部分配。收益的分配有利于增加人民福利,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是享受利益的结果。但同时,从整个国家以及长时间来看,这种全部分配的做法往往并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些长远利益需要舍弃当前利益,将资本继续在不断管理流通中才能实现增值获得更多利益,只有在两者之间正确权衡才能实现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其次,权衡分配去向及比重。对于那些要分配出去的收益,要坚持合理运用,保证资源的优化配置。要根据每个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各个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地位和不同特点,这些资产的分配要符合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趋势。例如,对于公共支出,集中消费更能发挥出它的效果。像这些社会福利体系、社保体系、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交通以及教育、卫生等公共领域需要大批资金以及一整套的合理规划,集中消费的优势这时就能够体现出来。实际上,这种分配在某些时候还能起到宏观调节的作用,利用与财政政策上财政支出的联系,来达到调节经济的作用。

四、结语

经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国企改革现存的一系列问题,只有改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现状。社会信托投资基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这种方法不仅能够有效防止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政府的不当干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保证了国有资产的有效率运转和管理,真正实现盈利和保值增值。在这种基金的分配问题上要符合社会信托投资基金的特殊性质,更要适应瞬息万变的实际情况,正确对待和规划其合理分配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甚至国企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梁明:《现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之法理反思及制度设计》,经营管理期刊,2005年出版

[2] 荣兆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的总体思路》,中国工业经济期刊,2012年出版

风险投资信托理财产品范文第5篇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不断飙升,已经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政府如何使房地产政策进入冷静期和理性预期,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包括引进BOT等融资模式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建设,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等大量隐形住房弱势群体的基本居住权利,达到政府预期目的。

[关键词]公租房;公租房BOT方式;实施过程

[作者简介]李德正,泰国那空沙旺皇家大学/越南河静大学客座教授,广西英华国际职业学院国际交流处处长,广西钦州535000

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水平,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租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能承受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蜗居族”群体。

从近年来我国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结果以及发展情况来看,其效果很不理想,根本没有达到政府的预期。究其原因,其中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有限问题是影响保障性住房制度实施的最主要因素之一。我国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融资渠道方面,目前仍停留在以财政拨款、社会保障等纯政策性的资金支持上,而更为灵活的财政及金融制度支持或者商业化运作还有待发掘。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不足、资金来源渠道过于单一以及资金供给量不稳定严重影响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

如何有效解决建设融资问题,为公租房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应引进新的融资方式来解决公租房建设资金瓶颈问题,BOT融资方式的国际经验和做法就值得借鉴与尝试。

一、在公租房建设中采用BOT方式的可行性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BOT方式是指投资者在投资国承担一个既定的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项目,负责项目的设计、建造、营运、维修和转让。投资者在固定期限内营运设施并且被允许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营运、维修费及其他费用,在规定的期限满后,将该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

1995年5月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正式批准的第一个BOT试点企业是总投资为6.16亿美元的广西来宾电厂B厂。该项目的成功实施为外资BOT投资方式在中国的实践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典范。目前,BOT方式早已被我国各省市政府部门广泛应用在电厂、高速公路、跨海大桥、机场、污水处理等领域,并取得巨大成功。

目前在我国一些城市已经对公租房建设中采用BOT融资方式进行了可行性研究,还没有得到实际运用。从各方面来看,通过BOT方式融资建设我国公租房是完全可行的,分析如下:

1、公租房的性质是运作BOT的首要条件。由于公租房具有社会公共福利和住房社会保障性质,产权归属于国家,它作为一项针对特定群体的社会福利,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属于公共物品范畴。因此它就具备运用BOT融资方式的首要条件。

2、国家政策提供运作BOT的法律基础。2010年6月12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委联合制定颁布《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明确提出“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制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等规定,使公租房建设采用BOT融资方式具备了合法性和政治可行性基础。

3、居民储蓄存款能为运作BOT提供隐性资金。尽管银行存款年利率低,但2009年全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仍然高达206772亿元。如果政府出台政策保证投资回报,就可以吸引大量民间资本活跃参与BOT融资方式建设公租房。

4、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公租房建设中采用BOT融资方式正好是将僵化的政府直接主导型融资方式转化成为政府引导下灵活的市场化运作方式之一。

5、采用BOT符合本国国情。BOT项目取决于政府,政府机构在谈判确定BOT项目协议中占据着有利地位,有权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对必要的环节进行监督。因此,在公租房建设中采用BOT融资模式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要求。

6、国内外成功的经验可供借鉴。美国、英国、德国、瑞典、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公租房建设BOT融资方式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创新,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功并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因此,我国在公租房建设中采用BOT融资方式拥有成功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和推广。另外,我国采用BOT融资方式建设各种各样大型基础设施至今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并取得巨大成功和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通过对BOT方式应用到公租房建设,其运作过程及管理方式等存在许多共同点和相似之处,值得我们去参考及借鉴。

二、公租房建设BOT运作方式

BOT方式投资额度大而且期限比较长,从项目自确立到特许期满往往有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BOT项目的主要参与人有政府、BOT项目公司、投资人、银行或财团以及承担设计、建设和经营的有关公司,它具有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特色,整个期间分为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五个阶段。

1、立项。在这一阶段,公租房BOT方式建设通常做法是由政府机构作为项目发起人,并把公租房BOT方式建设的中、长期的项目清单公诸于众。民营企业和私人经济实体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设某项目的建议,并申请投标或表明承担该项目的意向。

2、招标。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发布公租房BOT方式建设招标广告,然后对报名的私人机构进行资格预审,并向符合资格的发售招标文件。

3、投标。公租房BOT项目标书的准备时间往往在几个月以上。在这段时间里,政府或其委托机构要回答投标人对项目要求提出的问题。投标人必须在公示规定的日期前向招标人呈交投标书。

4、谈判。特许合同的谈判是BOT项目的关键一环,也是BOT项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并在整个特许期内有效,它规定政府和BOT项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决定双方的风险和回报。BOT项目公司和政府之间双方权利及义务包括土地无偿

划拨及规划、项目金额、投融资形式、公租房租金定价、租金支付形式、投资回报方式、政策优惠的形式、特许权授予、经营期限、项目移交、风险分担、工程质量、工程监督、户型设计、维修服务、违约处理等内容都需要进行充分协商和在合同中详细规定。

5、履约。这一阶段涵盖了整个特许期,可分为建设、经营和移交三个阶段。公租房BOT项目公司业主是这一阶段的主角,是项目执行主体,它处于中心位置并承担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由民营企业或者私人经济实体之间通过合资方式成立项目公司——特别目的公司(Special Pulpose Company,SPC),特别目的公司SPC与政府授权机构签订BOT合同(或者称特许权协议),政府部门赋予SPC特许开发权,由SPC代替政府进行公租房项目的开发。SPC以公租房项目为主体,根据公租房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如税收优惠、贷款担保、沿线土地优先开发权等)的力度来安排融资,负责公租房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维修服务,项目建成后向政府认定的公租房住户提供住房和相应的服务,公租房住户负担租金,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SPC允许按照中标价格(或者与政府签订的特许期内规定的价格)向项目使用者收取适当的房租和其他费用、政府补贴或者政策扶持所转化的其他收益,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公租房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特别目的公司SPC成立后,具体负责下面的工作:(1)与政府授权机构签订BOT合同(或者称特许权协议);(2)与政府认定的公租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3)与公租房建设的建筑商签订建筑合同等;(4)与银行、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证券协议;(5)与社会其他投资者签订股权投资合作协议;(6)与保险公司签订建筑工程相关保险协议;(7)与提供各种建筑原材料、设施以及设备等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8)与有丰富BOT项目管理经验的运营商签订运营合同。

公租房建设BOT方式实施架构如图1所示:

三、在公租房建设中引入BOT方式的优缺点

1、在公租房建设中引入BOT方式的优点。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如果我国政府能在公租房建设中引入BOT方式,这将利国利民:

第一,解决资金不足。BOT方式不但能有效解决政府公租房建设资金不足的瓶颈,而且能进一步拓宽公租房建设融资渠道,例如能利用大量闲置的民间资本参与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二,分散风险。投融资的风险主要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因此在BOT方式下,政府不但把投融资风险分散转嫁给了BOT投资者,提高公租房项目建设效率和降低建设成本,而且利于监管。因为政府机构与公租房项目公司之间在合同中已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这样协调方便,纠纷少。

第三,真正落实政府的惠民政策,构建和谐的社会。在BOT方式下,政府能为社会上大量低收人群体提供更加多的租赁性保障住房或者过渡性租赁性保障住房,同时保证公租房的公平分配,减少违法违规腐败行为。一方面,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公租房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政府拥有公租房的所有权,保障公租房建设走上持续发展道路;另一方面,通过BOT方式建设大量公租房,对商品房房价过快上升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取得好的社会效益。

第四,减轻政府财政压力。BOT方式的投资回报率明确,双方的收益严格按照中标的固定价格来执行,不但利于政府对租户补贴的财政预算,而且能够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2、在公租房建设中引入BOT方式的缺点。首先,公租房建设投资额大,项目投资成本回收时间长,项目的风险性较大,如果政府不出台优惠政策,民营企业或私人经济实体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其次,在公租房建设中采用BOT融资模式,需要较高的管理水平,对政府和项目公司的要求都比较高;最后,在特许权内,政府机构对项目只有监督权没有控制权,不利于对工程质量的控制。

四、在公租房建设中采用BOT方式的建议

1、相关部门要认识及了解BOT。在公租房建设中引入BOT投融资方式需要一个认识、熟悉、探索和提高的过程,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政府相关机构负责人和基层干部对BOT方式以及其作用进行培训、指导,提高认识。

2、要有政策支持。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有关采用BOT方式建设公租房项目法律法规,因此需要加快研究,尽快出台一部关于公租房建设采用BOT投融资方式的专项立法,促进公租房BOT项目有法可依、有序开展。政府管理部门要把公租房BOT方式建设作为政绩来考评,鼓励各级领导全心全意投入公租房BOT方式建设,提高积极性。

3、要有BOT人才。由于BOT项目从立项、招标、投标、谈判、履约到后期的运营管理,涉及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为了保证公租房BOT项目的顺利执行,需要政府加强对BOT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同时需要在国外引进有BOT专业背景的人才,特别是从事保障性住房建设BOT方面的专业人才。

4、借鉴国内基础设施BOT方式建设的管理经验,灵活应用其变异模式。

5、要培养能运作BOT的人才。学习、借鉴、推广美国、英国等国家公租房建设采用BOT方式的成功经验,政府选派人员前往这些国家进行专门的学习、培训;引进此方面的外国专家、学者来我方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策划。

6、规范BOT运作。虽然公租房BOT建设投资大,回报时间长,但其成本和租金收益都有政府作为后盾,具有很大的稳定性,因此,可以通过立法,成立公租房BOT基金,利用政府信用将民间闲置资本用于公租房BOT方式建设。

7、政府支持。通过土地无偿划拨、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鼓励经济技术及实力雄厚的外国企业参与公租房BOT方式建设。

8、利用金融机构的作用。金融机构要发挥杠杆作用,利用各种金融创新手段,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资金参与公租房BOT项目建设。

9、先试点后推广。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公租房建设BOT融资方式的成功案例可以借鉴,因此,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先在小范围内对公租房建设的BOT方式进行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大范围推广应用。

[责任编辑:霁 月]

风险投资信托理财产品范文第6篇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二月四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 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二)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三)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四)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五)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条

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认购风险申明书;

(二)信托计划说明书;

(三)信托合同;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认购风险申明书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第十二条

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三)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五)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六)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四)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五)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六)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七)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八)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九)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一)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十二)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十三)风险揭示;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五)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五条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应当提供便利,保证委托人能够查阅或者复制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第十七条

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第十八条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第三章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对非现金类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可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依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书面提供信托合同复印件及资金用途说明。

第二十条

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二)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三)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准;

(四)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五)保管费用;

(六)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管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四章 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对不同的信托计划,应当建立单独的会计账户分别核算、分别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二)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 ,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

(四)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五)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六)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

第五章 信托计划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一)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二)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四)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经审计后向受益人披露。信托文件约定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的,信托公司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

第三十二条

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

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公司应当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受益人账户。

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信托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信托公司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第六章 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五条

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第三十六条

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第三十七条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二)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三)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四)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五)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六)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第三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管理信托计划的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四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的情况实施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要求信托公司提供管理信托计划的相关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现场检查或非现场监管中发现信托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七章 受益人大会

第四十一条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本办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二条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一)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二)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三)更换受托人;

(四)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五)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第四十四条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五条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六条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不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金融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信托公司不依本办法进行信息披露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受益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信托公司设立、管理信托计划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进行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风险投资信托理财产品范文

风险投资信托理财产品范文第1篇自2011 年房地产信托业务遭到遏制以来, 矿产能源类信托于短短的两年多时间内经历了过山车式的体验, 基于...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