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工程地质环境论文范文
防治工程地质环境论文范文第1篇
1 关于地质灾害的概述
地质灾害是人为及自然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表现, 对环境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威胁。众所周知, 我国地大物博, 幅员辽阔, 海岸线长, 正是由于这样一种地质形态, 才会频繁的出现地质灾害。可若是出现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就有可能会危及大众的人身安全, 且还会给受灾地区的交通、通信等带来不利影响, 不利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所以, 必须加强对地质灾害的防护, 无论是人力还是物力, 当地政府都应当给予大力支持, 对出现重大灾害的地区, 应当加大关注力度, 设置地质灾害防治系统, 有效预测地质灾害的发生, 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2 地质灾害防治的作用
就目前地质灾害的情况而言, 其不光属于科学研究领域, 还属于社会公共学研究领域。从宏观角度出发, 地质灾害的防治不只需要及时消除地质灾害的危险性, 还应对利用地质环境引起重视, 目的是为尽快解决问题。从长远发展角度出发, 就必须提高地质环境的稳定性。基于此, 就应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加强研究, 降低地质灾害出现的几率, 同时还应及时处理地质减灾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为突显防治效果, 必须从以下方面开展, 分别为:地质灾害的防治、地质环境利用。
3 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
地质灾害一旦出现, 其带来的损失无法估计, 就连引发的安全问题也无法预测。所以, 就需要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 有效解决安全问题, 必要时, 还应采用合理、有效的措施来进行防治。
3.1 创建地质灾害调查区域
就目前情况而言, 要想有效的防治地质灾害, 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必须在地质灾害频繁出现的地区创建调查区, 而且还需要成立特别调查小组, 专门研究地质灾害的地形地貌、气候等特点, 做到可以精确预测出地质灾害的发生, 并及时采用措施进行处理。除此之外, 还应依照地质灾害的特征合理划分等级。等调查研究结束以后, 调查小组还应对地质灾害高发地区的特征展开探究, 并采用有效措施防治地质灾害, 进而为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3.2 设置警报装置
为对地质灾害地区的防治成效进行分析, 必须事先在该区域设置警报系统。如果警报装置应用符合要求的检测技术, 就可以检测地质灾害, 而且还能在灾害出现以前, 将收集到的地质信息及时反馈给所需部门, 并积极采用防治措施, 目的是为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
3.3 创建紧急处理制度
当前阶段,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人们也开始对地质灾害的处理提出严格要求。除了创建地质灾害调查区域以外, 还应构建灾害紧急处理系统, 尤其是那些频繁出现地质灾害的地区。此外, 还应采用先进技术, 并将其和相关资源结合在一起, 创建灾害响应制度, 并对其进行完善。一般来说, 上述机制主要是由网络信息平台、应急设备以及处理技术等组合而成。一旦出现地质灾害, 便能在短时间内到达灾区, 快速开展救灾工作, 保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减少受灾损失, 稳定社会。
4 地质环境利用
4.1 利用建设工程地质环境
在工程地质环境建设中, 利用地质环境占据着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 具体可通过以下方面表现出来: (1) 对工程的地质信息以及影响因素等进行分析。只有全面了解地质环境的风险种类, 才可以创建安全、稳定的工程地质环境。当然, 在建设地质环境的过程中, 还应对其稳定性进行评价, 避免再次出现地质灾害; (2) 树立长远发展理念。众所周知, 长远发展理念在防治地质灾害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单就地质环境的利用现状来说, 人为因素不容小觑。 (3) 当创建工程地质环境时, 不光需要对工程和地质的稳定性进行评估, 还应当确立可持续发展观, 有效的提高对地质环境的利用。
4.2 区域地质环境的利用
在对区域地质环境进行利用时, 应综合考虑工程建设的特征。总体而言, 应该着重注意以下几点内容:一, 对区域地质环境的安全情况进行分析与判断, 并依照地质环境利用评价体系来了解区域的地质环境;二, 在了解地质资源之后, 还应合理利用其它地质环境。结合实际情况, 对地质环境进行细化, 尤其是在经济发展期间, 更应充分利用自然资源来带动本区域的经济发展。
5 结语
综上所述, 当突发地质灾害时, 必须及时采取措施来进行处理, 同时还应利用地质环境, 将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落实到位, 并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
摘要:最近几年来, 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 人们开始对生产建设环境提出严格要求, 尤其是其安全性和稳定性。单就地质灾害来说, 其会直接破坏生产建设环境, 而且还是毁灭性打击, 所以, 就需要及时应对上述情况, 并提前制定好预防方案。此外, 还应对地质环境利用引起重视, 因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生产建设, 当然, 还有必要对地质环境的安全评价结果进行分析, 目的是为更好的明确工程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从而尽快实现经济发展目标。
关键词: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环境利用,分析,阐述,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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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工程地质环境论文范文第2篇
1、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原理
地质灾害通常情况下都是由于地球板块的结构或者是板块运动所造成的, 地质环境在不断地变化过程当中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恶化, 甚至还对自然资源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破坏。由此可以看出, 地质灾害加剧了人类生命财产的损失, 所以一定要对其进行严格的防控。如果从自然角度来说, 地质灾害比较难预测和控制,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 仅仅凭借人类的力量是很难对其进行防控的。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当中, 政府和相关部门越来越意识到对于各种地质灾害进行防治的重要作用, 同时也引进了一些先进防治措施。可是还是存在少部分地区并没有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 还是停留在传统的被动层面上, 只是在灾害发生之后尽量减小其所带来的各种损失。而对于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主要应该从预防控制做起, 只有做好了预测工作, 才能针对性地作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地质环境主要包括了水体、大气以及岩石等多种要素。从狭义方面来说, 地质环境主要指的是在不断地演变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岩石风化物, 在具体演化过程中地质环境也相应地发生了一定的改变。由此可以得知地球不断演化过程可以促使地质环境发生一定的变化。然后通过能量的相互作用和交替便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地质环境。在具体形成过程中会涉及比较多的因素, 比如生物圈、大气圈以及水圈等。这些因素相互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 人们在对地质环境进行判断的过程中, 人们也可以据此断定地质运动背后的深层规律。然后通过对地质灾害的预测, 可以有效防控灾害发生时的危害, 以此来减轻其给人们所带来的损失。
2、地质灾害防治策略
2.1 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区划的建设
在各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中, 地质灾害调查区划的建设工作是其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 在具体评价调查工作当中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对周边的地质界限进行详细出勘察, 对地质灾害发生的相关地质环境条件进行摸底查清;其次, 对地质灾害的危险程度进行准确的预测, 并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 同时还应该确定出重大地质灾害的危险点;再次, 充分结合地质灾害的破坏程度和等级来制定出最为科学合理的预防方案, 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预警措施。
2.2 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在对地质灾害进行防治的过程中, 完善的监测预警手段是非常重要的, 其主要是利用预警监测体系对相关的地质灾害进行充分的反映, 然后采取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一旦监测区域范围内的地质环境发生了一定的改变, 那么预警系统便会及时发出警报, 提醒相关的工作人员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尽量减小灾害为人们所带来的损失。
2.3 健全搬迁治理工程体制
当相关管理部门接受到监测预警信息的时候, 应该及时根据监测的数据结果对该区域的灾情进行详细的分析与预测, 如果预测到灾害的危险等级比较高且波及范围也比较广的话, 应该采取搬迁措施以减轻地质灾害所带来的损害, 同时也更好地确保了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大大降低了灾害所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 在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过程中, 还应该对灾后的土地整理和地质环境合理利用进行一定的考虑, 从而更好地实现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有机统一结合, 进一步达到防灾减灾以及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双重目的。
2.4 完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方案
我国地质灾害具有隐蔽性、突发性以及破坏性三大主要特点, 那么想要有效降低地质灾害给人们所造成的损害, 相关的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条件来建立一套完善的应急处理方案, 方案当中应该包含对网络信息技术平台的建设、应急处理体系的完善以及相关应急设备的配置。这样一来在地质灾害发生的时候, 便可以第一时间严格按照相关的科学流程来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以最大程度降低地质灾害给人们所造成的损失, 尽量减少一切人员和财物损失。
3、地质灾害防治过程中地质环境应用
3.1 构建地质环境综合评价体系
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过程当中, 其最为主要的目的就是可以更好地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这就要求应该不断加强对地质灾害各种风险的防控和对环境安全的分析与研究, 不断建立健全地质环境评价体系。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对工程地质环境质量的有效评价;其次, 对地质环境工程实际容量的评价;再次, 对工程地质环境相关功能区的评价;另外, 对治理各种风险调控和地质灾害防范的评估。在具体评估过程中, 一定要充分结合该区域的实际特点来实施, 采用最为科学合理的方法来对环境进行调查, 不断提升评价活动的合理性, 尽量减少地质灾害给人们所带来的影响。
3.2 加强工程地质环境的安全评价
地质环境安全一般情况下包含了地质成分、地质结构、工程性质以及外部形态等多个方面, 不断加强对地质环境的安全评价可以更好地规避各种风险, 具体应该做到, 相关的管理部门应该不断加强对地质环境的合理开发的认识, 尽量做好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之间的和谐共处, 不断促进地质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对地质环境安全中的技术层次引起重点关注, 主要包括对建设工程区域地质的安全评价、建设工程单体地质安全评价以及建设工程场址地质安全评价。
总而言之,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 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该充分结合当地的地质环境来进行最为科学合理的预测, 并制定出相应的防控措施, 不断提升地质灾害的防治成果。
摘要:由于地球板块的不断运动, 地质不断变化, 从而引起了各种地质灾害。虽然近些年我国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与发展, 但是自然改造活动的范围也越来越大, 在人们的改造活动过程中, 势必会给自然环境造成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 所以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各种地质灾害发生的几率, 而这些地质灾害的发生严重威胁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也为防控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鉴于此, 本文先对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原理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然后对地质灾害防治策略和防治过程中地质环境的应用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地质灾害,防治策略,地质环境应用
参考文献
防治工程地质环境论文范文第3篇
2005年, 全省从事矿业活动人员共22.26万人, 矿山开采总量12170.55万吨, 总产值933185.43万元, 矿产品销售收入868828.15万元, 利润总额83318.12万元。
湖北省已发现的矿种有十一类143种。其中, 已有探明储量的矿种有98种, 包括能源矿产5种, 黑色金属矿产7种, 有色金属矿种11种, 贵金属矿产4种, 稀有金属矿产7种, 稀土金属矿产3种, 稀有元素矿产8种, 冶金辅助原料矿产7种, 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15种, 建筑材料及其它非金属矿产29种, 地下水资源2种, 它们共有矿产地1406处, 形成矿床801个。
湖北省不同类型矿山企业数量为:能源矿产659家、黑色金属矿产71家、有色金属矿产48家、贵金属矿产25家、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矿产31家、化工原料非金属矿产176家、特种非金属矿产28家、建材及其它非金属矿产3932家。
1 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湖北省矿业活动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较多, 主要有:矿山地质灾害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矿坑突水) 、矿业开发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 (侵占土地) 、矿业开发对地下水系统的影响与破坏 (水均衡破坏) 、矿山废水废渣对环境影响 (土壤污染、尾矿库溃坝、水土流失、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 等四大类。
1.1 矿山地质灾害
(1) 崩塌。
湖北省矿山开采引发的崩塌68处, 与开采煤矿、磷矿和采石有关, 主要分布于夷陵区、兴山县等19个县 (市) 。崩塌规模最大1440104m3, 最小0.02104m3。其中, 巨型10处、大型28处、中型14处、小型16处, 造成328人死亡, 伤15人, 直接经济损失3398.2万元。
(2) 滑坡。
湖北省矿山开采引发的滑坡52处, 多发生于采石场、铜矿、煤矿、磷矿矿山, 主要分布于南漳县、阳新县、兴山县、黄石市等地。滑坡最大规模1620104m3, 最小规模0.112104m3。其中, 巨型2处、大型3处、中型21处、小型26处。滑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21.3万元, 死亡24人。
(3) 泥石流。
湖北省泥石流共发生14次, 主要为磷矿、铜矿、采石场、绿松石、煤矿等矿山, 主要分布于夷陵区、大冶市、郧西县等地。最大规模1160104m3, 最小规模2104m3。其中, 巨型4处、中型10处。
(4) 地面塌陷。
地面塌陷, 是井下开采矿山比较普遍存在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 尤其是煤炭矿山最为严重。主要集中分布于大冶、阳新、鄂州、巴东、建始、咸丰、秭归、竹山、南漳、荆门、应城、通山等地, 且主要为煤矿开采区, 其次为磷矿、铜矿、铁矿、石膏以及岩盐开采区。
近年来, 全省矿山开采引发的地面塌陷171处, 其中, 大型3处、中型25处、小型143处。
依据地面塌陷成因关系, 由于井下开采形成大面积采空区诱发地面塌陷129处;由于抽、排水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引发地面塌陷42处。
地面塌陷单坑面积最大者为磷矿, 即荆襄磷矿朱堡埠矿区, 面积达15.5104m2。
(5) 地面沉降。
湖北省发生地面沉降72处, 鄂州市最多, 达11处, 其次是黄石市、宜都市、夷陵区、大冶市和阳新县等地区。地面沉降发生在煤矿的有36处, 铁矿18处, 磷矿10处, 石膏矿、岩盐矿各2处, 另在铜矿区发生3处, 萤石矿区1处。其中, 应城市、大冶市地面沉降面积8.685km2, 占全省地面沉降总面积76%。
武钢程潮铁矿在岩溶塌陷产生的同时, 伴随有大规模的地面沉降, 历年地面沉降总面积达1.5km2。
松宜煤矿地面沉降分布于陈家河、鸽子滩、潭子口、猴子洞、朱家湾、田家坝等井田, 面积45.5km2。区内岩溶发育, 采矿规模大, 以及矿床开采过程中地下水位降落均较大, 在采矿和地下水综合作用下, 地面沉降普遍较发育, 其面密度平均为20.14个/km2。
(6) 地裂缝。
湖北省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裂缝45条, 多为煤矿、磷矿矿山, 主要发生于保康县、巴东县、钟祥市、夷陵区等地。其中大型6条, 中型7条, 小型32条, 影响范围89.043公顷, 直接经济损失148.59万元。
湖北大峪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7月~2005年3月, 发生大型地裂缝2条、小型1条, 影响范围6.4公顷, 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宜昌中孚化工有限公司 (桃坪河磷矿) , 2003年8月20日发生中型地裂缝, 影响范围12公顷,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7) 矿坑突水。
全省共发现矿坑突水矿区37处。矿坑突水主要发生在鄂东南金属矿山和鄂西煤矿。矿坑突水有四种情况, 即溶洞突水、冒落塌陷突水、老窿突水以及水仓破坏突水。以溶洞突水为主, 其它三种情况少见。按最大突水量分, 大于2000m3/h有12个矿区, 占1/3, 最大达23976m3/h;2000~1000m3/h有8个矿区;小于1000m3/h有14个矿区;另有3个矿区无记载或不明。
1.2 矿业开发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
全省采矿场占用破坏土地:10917.0507公顷, 固体废料场占用破坏土地:1804.9605公顷, 尾矿库占用破坏土地690.4525公顷, 地面塌陷区破坏土地:366.9414公顷;破坏耕地:1886.784公顷, 林地:3302.3414公顷, 草地:963.8313公顷, 其它类型土地:7626.4475公顷。
1.3 矿业开发对地下水系统的影响与破坏
全省固体矿产开采疏排地下水产生水均衡破坏的矿山企业46家, 其中典型矿区17处, 疏干漏斗面积达369.28km2。黄石市、大冶市、鄂州市、阳新县的铁矿、铜矿和煤矿, 宜昌市的磷矿区, 钟祥市荆襄磷矿, 松宜煤矿等大中型矿山企业集中地区尤为严重。
1.4 矿山废水、废渣对环境影响
(1) 土壤污染。
矿山“三废”的排放, 致使矿山及矿山周围地区的土壤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如应城市卤水公司王井采卤区的生产废水排放, 因其氯化物、硫化物等含量高, 导致土壤中氯化物、硫化物等含量分别高达2.844%和0.210%, (而土壤中氯化物含量大于0.40%, 即为盐渍土, 而大于1.0%时为盐土。) 使其周围大约300亩耕地次生盐碱化, 农作物无法生长, 造成土地荒芜。
(2) 尾矿库溃坝。
湖北省曾经发生过2起矿山尾矿库溃坝事件, 分别发生于大冶市和大悟县的铜矿开采区。其中大冶市新冶铜矿龙角山尾矿坝溃坝灾害最为严重, 尾矿库在封库废弃后, 于1994年7月大暴雨期间, 大水浸漫, 引起库坝溃决, 溃口宽约30m, 洪水夹带尾砂以54.4m的落差倾泻而下, 下泻尾砂和水总计4000万m3, 造成大坝下游金湖乡的李德贤村大半个村庄倾刻间夷为一片废墟, 致使28人死亡, 80多人受伤, 房屋554间倒塌, 公路和桥梁被毁, 2.7万亩农田被掩埋、毁坏等。
(3) 水土流失。
矿山开采活动, 尤其是露天采矿场常大量破坏植被和山体, 还有废石、废渣等易产生水土流失的松散固体物质, 极易使矿山地区水土流失。据襄樊市地矿局对全市26家矿山企业抽样调查统计, 襄樊市年水土流失面积为332.30万m2。
(4) 地表水污染。
矿山企业附近的地表水体, 常常作为其废水废液 (矿坑水、选矿废水、堆浸废水、洗煤水) 、废渣 (尾矿、废石、煤矸石) 淋滤水的排放场所, 成为纳污水体, 而遭受污染。我省有较多的地表水体 (河流、湖泊等) 直接遭受其污染, 河流有府河、文峪河和尖岩河等, 湖泊有大冶湖、磁湖等, 其污染程度与其所处的位置密切相关联。总体上, 湖泊受污染的程度比流动性河流严重, 大型湖泊比小型湖泊污染程度低。
(5) 地下水污染。
地下水的污染, 一般多发生于矿山周围地区。其污染的原因, 主要由废水、废渣和尾矿堆经淋滤水下渗或污染的地表水下渗所致, 全省大多数矿山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引起地下水的污染。
2 防治对策研究
2.1 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现状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不仅影响矿山的正常生产活动, 而且威胁着矿区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制约区域经济的发展, 采矿引起的一系列环境问题, 还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 一些受害单位和个人不得不把矿山企业推向法庭, 一些村民集体到上级部门上访告状, 形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由于矿山环境问题, 使得矿山与矿山之间、矿山与村民之间、矿山与当地政府之间矛盾和纠纷重重。
湖北省近年来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取得了不少经验, 但专门针对矿山环境治理技术的研究还是一片空白。
2.1.1 国家扶持资金
国家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主体因历史原因灭失或不明, 需要政府统一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以及重点矿山历史遗留问题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财建[2003]530号) 的有关规定, 以及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鄂财建发[2004]27号) 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在国务院的关怀与部署、中央财政的支持下, 2003年至2008年度, 湖北省组织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共41项, 治理经费13780万元。其中, 2003年度3项, 治理经费700万元;2004年度6项, 治理经费1520万元;2005年度2项, 治理经费900万元;2006年度10项, 治理经费3100万元;2007年度10项, 治理经费3600万元;2008年度10项, 治理经费3960万元。
2.1.2 地方自筹资金
地方自筹资金主要用于矿山土地复垦工程。
湖北省矿山土地复垦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开始于1999年。首先在我省鄂东南黄石、大冶、阳新等地的铁矿、煤矿矿山开展, 直到2005年才在宜昌市的磷矿矿区以及其它矿区逐步推广。
矿山土地复垦工程的资金来源于矿山企业自筹, 主要工程手段有:土地平整、田间道路、水利工程 (涵管、沟渠) 、其它工程 (植树造林、配套服务设施) 等, 其工程实施的主要意义在于改善矿区自然环境以及以新增耕地为目的, 实现当地的耕地占补平衡。武钢大冶铁矿洪山溪尾矿坝土地复垦项目、大冶市还地桥镇太平山铁矿土地复垦工程等5项工程累计投资686.59万元, 新增耕地面积82.6347公顷。
2.2 防治对策措施分析
综观我省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现状, 以往防治重点主要放在:矿山地质灾害 (危岩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缝等) 治理恢复、矿业开发占用及破坏土地资源 (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地面塌陷区等) 复垦绿化或综合开发利用、矿区地下水系统水均衡破坏后的恢复重建等。
(1) 通过对矿区内危岩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缝等的恢复治理工程, 保障了矿区及周边交通设施安全与通畅, 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亡事故, 保障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
(2) 通过对固体废弃物堆放场、地面塌陷区等占用破坏土地的恢复治理工程, 复垦或综合开发利用土地, 防止水土流失, 绿化环境, 有效地解决当地人民群众耕地较为紧张的矛盾, 使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利用, 不仅提高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质量, 而且提升了周边土地价值, 带动相关产业 (如房地产、商业、服务业、旅游业等) 的繁荣和发展。
(3) 通过矿坑水排水管网改造、水质处理, 有效控制矿区水均衡破坏影响范围, 缓解当地人、畜用水问题。
(4)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科学规范开采相结合, 延长了矿山企业服务年限, 提高矿山经济效益。
(5) 通过城市周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营造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融于一体的景观工程, 为市民提供休闲、娱乐、健身场所。
2.3 对策
一直以来,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研究工作得到了湖北省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从政府立法、行政管理、技术保障、恢复治理以及综合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 加强法制、法规建设, 明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行备用金制度。
(2) 开展全省矿山环境地质调查, 初步查明全省矿山地质环境现状。
(3) 积极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 有效遏制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局面。
(4) 加大矿山“三废”综合利用研究,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
(5)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研究。
3 结语
我国矿山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 科学技术水平又相对落后。此前, 大中型国有矿山均设立了矿山环境保护机构, 但一般仅进行“三废”量和质的监测, 隶属矿山管理, 缺乏行政监督的职能。矿山的崩塌、滑坡、泥石流、水资源枯竭、水土流失、矿山尾矿坝及废石堆稳定、地面塌陷等问题非常突出, 对其动态缺乏必要的了解, 造成的危害日益严重。因此, 必须加强矿业“三废”处理和废弃物回收与综合利用技术、装备的研究;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新技术、新方法的试验与研究, 并根据宜景、宜林、宜草、宜渔等不同情况具体灵活运用, 通过示范性工程建设, 积极开展矿山环境保护与整治工作。
下一步工作建议如下。
(1) 针对湖北省矿业集中区以及典型矿区, 开展高精度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防治规划制订工作。
(2) 根据湖北省已有治理项目的治理经验, 结合其它省、市的成熟经验, 开展矿山治理方法研究以及技术创新, 不断提高治理水平。
(3) 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法规, 不断延伸矿山管理的深度与广度, 实行政府、职能部门对矿山的有效监督与管理。
摘要:湖北省矿山种类多, 矿山企业众多。矿山企业的采矿活动为省域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地质环境问题。本文较全面地阐述了我省矿山开发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 主要有矿山次生地质灾害、侵占土地、水均衡破坏、土壤污染、尾矿库溃坝、水土流失、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等, 探讨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效果, 提出了针对性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对策。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地质灾害,治理,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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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工程地质环境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城市化进程的过程当中,发展的同时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已构成了现实威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是全人类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本研究就如何进行环境污染和公害的防治措施进行相关解决与探讨。
关键词:环境污染;环境公害;防治措施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式上,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生活,关乎民族未来,要努力建设生态文明的美好家园。树立环境污染治理的使命感和紧迫感,以壮士断腕的决心,打响这场“水陆空”的攻坚战和持久战很有贴近性的现实意义。
1.我国目前环境污染种类
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但近些年,伴随工业化脚步的加快,城市环境的污染破坏问题凸显出来,中国大气污染状况十分严重,主要呈现为城市大气环境中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普遍超标;二氧化硫污染保持在较高水平;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迅速增加;氮氧化物污染呈加重趋势;全国多半地区出现重中轻度的雾霾天气,不仅如此,还形成华中、西南、华东、华南多个酸雨区,大气环境污染令人堪忧。同时,人口激增带来的固体废物污染及声环境污染等也都严重影响着人民日常的生活。
2.环境污染及公害问题
环境污染是指有害物质或因子进入环境,并在环境中扩散、迁移、转化,使环境系统的结构性与功能发生变化,对人类或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主要是指人类活动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放射性污染等,这威胁着人类的健康。而环境公害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对公众安全、健康、生命、财产以及生产和生活造成的严重危害。又称公害。日本在1896年的《河川法》中第一次采用“公害”,系相对于“公益”的用语,指河流侵蚀、妨碍航运等对公众的危害。后在其环境法中,将由于事业活动及人类其他活动而造成的相当范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地面沉降、恶臭、妨碍日照和通风等称为环境公害。中国在197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首次采用公害一词。在中国,凡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从而对公众的健康、安全、生命以及公私财产等造成的危害均为公害。
3.防治措施与办法
3.1制定并完善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要调整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以及当代人之间关系,真正解决环境问题,首先必须改变当前人类的发展模式和道路,制定并完善好相关的保护与发展的法律文条,严苛中谨行慎行,为解决防治环境污染问题拥有强有力的法律措施,减少甚至避免再度严重的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现象的发生。环境污染不仅国内重视,还涉及到与周边国家及地区的利益问题。正因如此,我们新环保法已以2015年1月进行实施,国家现在逐步完善和健全环保法律体系。
3.2优先保护策略
坚决保护较好的生态环境,严禁一切导致生态环境恶化的开发活动和其它人为破坏活动.主要工作:一是保护好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通过建立不同类型的生态功能保护区,切实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持流域、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省区生态环境安全;二是保护好重点资源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包括对水资源、土地资源、林草资源、生物物种资源、渔业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等开发利用的生态环境;三是保护好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和大中城市的生态环境,使其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不被破坏。同时,结合生态环境建设措施,认真进行恢复与重建。要点之一是对宜林、宜草、宜湿区域,制定周密规划与计划,下决心有步骤地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湿;要点之二是实施封(沙)山育林,对生态脆弱、交通不便等不适宜生产、生活的高寒、高山偏僻地区,要有组织、有计划地搬迁。个别地区可实行生态移民,达到封山绿化目的;要点之三是生态建设要选好植物品种和防治模式,要发展一些既有生态效益又有经济效益且适合当地的树草种,强化草场建设,发展舍饲禁牧。推广牧薪模式、农牧模式、林菜药模式,也可采取林药模式、林果模式等;要点之四对过去开发利用资源,已经造成破坏的,要坚决执行“谁污染,谁恢复”的制度;对油田开发带来的环境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恢复。
3.3强化治理
在坚持生态环境保护的同时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一是国土整治,重点是水土保持,荒漠化防治,退化土地治理;二是水污染治理,重点是江河湖泊水污染和城市水污染治理;三是大气污染治理,重点是改变城市工业与民用燃料结构和燃烧技术,加强对老污染源的治理改造;四是工业固体废物的污染治理,对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运、综合利用处理和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严禁污染土壤和水源;五是城市噪声污染、生活垃圾污染等的综合治理,不断提高广大城镇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3.4调整加强能源结构建设
建设一批低耗、清洁、高效工业;对现有耗能高、污染重的企业,要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对能耗物耗高、污染严重、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要坚决淘汰.只有坚持发展与淘汰并重,才能不断完成经济结构调整任务,使我省生态安全、经济发展、社会文明,主要建设指标达到国内一流水平,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进。
3.5全面贯彻落实环保新理念
新任的环保部部长陈吉宁指出要全力贯彻新环保法,增加企业的守法意识,要让企业守法成为一种常态,守法是底线,无论是政府不是企业都要守法,要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市的建设力度。积极恢复对已经遭受不同程度破坏的重要生态系统,加大力度搞好环境治理。
4.结语
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重点,加强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城市功能齐全、生态经济发达、人居环境优美、生态文化氛围浓厚的生态城市。以中心城市带动卫星城,形成区域联动态势,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繁荣。为了我们自己,也为了人类的将来。
参考文献:
[1]闫杰.环境污染规制中的激励理论与政策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1
[2]熊林秋.论我国环境保护协定制度的构建[D].重庆大学,2012
[3]张欣野.浅谈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J].科技致富向导,2014
防治工程地质环境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公布引起了各界热烈讨论,为了凝集共识,需要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基本原则和治理机制等基本问题予以重新审视、检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应体现以下几点: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的“基本法”,以解决新时期具有多源头、跨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实践导向,同时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明确以下基本原则:大气质量优先原则、大气污染预防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就修法定位来看,此次应作重大修订,并结合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确立“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新型大气环境治理机制,明确大气环境公益诉讼的目标定位和功能,进一步完善政府的大气治理法律责任。
关键词:大气污染;温室气体;环境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政府责任
引 言
我国举世瞩目的雾霾問题,以及公众对空气质量的关注,加速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依据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SO2、NO2、PM10、PM2.5、CO和O3六项污染物进行评价,74个城市中仅有拉萨、海口、舟山三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4.1%;超标城市比例为95.9%。北京市达标天数比例为48.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为16.2%。主要污染物为PM2.5、PM10、NO2。与此同时,我国的能源消费总量也迅速攀升,2013年的能源消费总量增至37.5亿吨标准煤,与2012年相比增加了4.4%。根据2014年《BP世界能源统计年鉴》发布的信息,继2011年超过美国之后,中国成为世界最大能源消费国,其2013年的能源需求,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2.4%,占全球净增长的49%。与此同时,能源结构存在着对煤炭的深度依存,清洁能源所占比例仍然偏低,2013年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为9.8%,而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比例分别是66.0%、18.4%和5.8%。从《大气污染防治法》本身来看,也有进行及时修订的必要。1987年制定和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虽经1995年和2000年的两次修改,但均是对1987年旧法的小修小补,且距今已逾15年,其立法滞后性日益突出。首先,现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规定明显滞后,甚至存在立法空白。一方面,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的两控区仅占全国国土面积的11.4%,不能适应总量减排的需要。而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重点领域的污染防治措施不够完善,污染严重区域缺乏联合防治机制,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不够健全。另一方面,现行法未能对新时期复合型的大气污染问题予以回应,缺乏对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布局等前端源头治理的要求,也没有能对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等多种污染物实施协调控制。(1) 其次,很多创新性的制度措施未能上升至国家法律层面,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致力于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采取了很多具有创新性的制度措施,例如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提出的10条35项综合治理措施,创新重点大气污染区域的联防联治,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及信息发布制度的建设,积极促进和保障清洁空气科学研究。这些卓有成效的制度措施,亟待国家层面法律的确认。最后,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大气污染物质往往会通过迁移转化为土壤或者水体中的污染物,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考虑到其与其他环境要素保护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合。同时,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我国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与环境保护法、能源法,以及正在起草的气候变化法等部门法律之间也具有极强的牵连性,但现行法并未能与该些法律形成协同配合。
2014年11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从原来的7章66条增为草案的8章100条,是该法自1987年施行至今的第三次修改,首次全面修订。草案对既有条款进行了大规模的增删、调整和重新建构,强化了企业、政府和公众的责任,补充完善了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区域联合防治、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等具体制度和措施,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对公众关心的雾霾问题进行了回应。(2)但从学界反应来看,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补充或者修改还很不够,难以改变目前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局面,难以满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甚至一些学者建议,把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架构下大修大改。[1]对修正案的不同意见表明,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基本问题上,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需要从学理上进行澄清。
一、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及其应确立的基本原则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将此次修法的目的定位为“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制度措施。”可以看出,本次修法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着力于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困局的破解。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
学界针对草案意见稿的争议、批判表明,从根源上看,是对于修法宗旨尚没有达成共识。有鉴于此,本文认为,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宗旨体现为三点,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的“基本法”,以解决新时期具有多源头、跨区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为实践导向,同时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
第一,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这就意味着,此次修法不能是小修小补,而应是对于大气环境治理法律规范体系的重构。有建议将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法律架构下大修大改。综观整个法律文本,可以发现,其修订仍然以污染防治立法为导向,鲜有涉及大气环境保护的规定。本文认为,虽无须过多异议、争论法律名称,但在修法思路上,应采行综合性清洁空气立法模式,在预防、治理大气污染之外,通过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与执行,以促进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的保护、改善,保障公众健康。
第二,以日益严峻的新型大气污染问题作为修法的实践导向。修法的目的,在于对法律制定之初未能预料到的现实情况予以修正、进行回应。2000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目的在于及时规制日益严重的煤烟型污染,其中很多条款都是直接规制燃煤所产生的大气污染。新时期,我国大气污染呈现出多污染物共存、多污染源叠加、多尺度关联、多过程耦合、多介质影响的复合型特征,因此本次修订应加强对多源头的治理,并对频发的雾霾天气以及其他跨区域性大气污染等问题予以有效回应。
第三,强化政府大气治理责任,增加企业大气违法成本。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源头治理薄弱、管控对象单一、属地管理局限、问责机制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造成我国大气环境的持续恶化的局面。因此,本次修订应当强化政府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包括源头治理和全程治理的责任,做好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严格环境准入。加强对大气违法行为的制裁,加大大气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促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遵守和执行。
第四,协同管控大气污染,实现从单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协同控制的转变。《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2条写道,“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质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把温室气体与大气污染物质相并列,传递出立法者对两者进行协同管控的意图。尽管学者对温室气体是否为污染物质存在争议,但这并不影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如果法律对其进行授权的话。本文主张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是污染物,理由如下:一是科学证据表明人为排放的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和公共福利具有危害性,美国联邦环保署(EPA)于2009年12月发表的温室气体危害性发现报告,报告认为温室气体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二是2007年马萨诸塞州等诉美国环保署(Massachusetts vs.EPA)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确认二氧化碳为污染物质;三是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重承诺了温室气体强度减排目标,法律上有必要对温室气体进行规制;四是环保部门负责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管理是恰当的行政管理部门,因为它具有监测网络,从技术层面来看,增加部分温室气体的监测并非难事。因此,从法律上来明确温室气体的属性,有利于温室气体的减排顺利进行。退一步来说,即使不明确提出温室气体是污染物,也应将其纳入污染物管理,否则不利于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工作的正常进行。此外,气候变化法的制定将需要一个过程,即使顺利通过,也不会是一个具有较强可执行性的法律,如何对温室气体进行监测之类的条款基本上不会涉及,必然需要等待其他配套法规来实施,这样更加旷日持久。由此,将温室气体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之中进行协同管控是一明智之举。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确立的基本原则
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法律规定和学者的主流观点(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明文确立以下四项基本原则。
1.大气质量优先原则。法律的目的或者说功能,在于“发现并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不同类型的利益,或者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2]284。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折射到法律语境中便可以转化为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关系。生态利益作为一种新型的利益类型,应归属于庞德所理解之社会利益,即它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社会正常活动而提出的需求或愿望。它是人们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提出的满足其正常生活的生态方面利益之整体,主要有保护资源之利益、享受良好环境之利益等,有学者称之为生态法益或环境权益。它不同于直接从个人生活本身出发以个人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也不同于从政治社会角度出发以政治社会组织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2]284-288在秉持人类中心主义的法律视角中,二者均具有正当性,很难说哪种利益应处于绝对的优先地位。因此,当两者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时,便需要给出处理这种矛盾的具体规则,如果无法给出具体规则,最起码应当确立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范。《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人类社会对大气环境容量的利用,对大气环境的污染防治、恢复和改善,应当确立由《环境保护法》第5条所提出的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具体而言,首先,应当坚持大气质量优先于大气环境容量的开发利用原则,因为,清洁的空气是公民健康环境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公民的健康权优先于发展权和经济权利,当其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大气质量。保护大气质量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環境职责,大气质量与其他环境质量是政府应当提供的公共物品。其次,应当坚持大气质量维持原则,对那些大气质量优良的区域,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有义务维持和改善现存的大气质量,不可以让大气质量下降。
2.大气污染预防原则。预防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防止产生环境问题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产、生活等人类活动中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不可避免的或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3]178预防原则应当成为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环境保护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具有统摄地位,其涵盖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预防性法律制度,生态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风险评估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草案意见稿第2条明确了规划先行原则,并增设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一章,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增加了规划环评,在具体污染防治措施中,也体现了预防原则,如增加了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风险评估制度。
3.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多样性与整体性导致了其发生原因的复杂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承担方式的多样性,从而决定了其责任承担主体的多元性与承担方式的复合性。将其反映到法律原则之上,便是“共同责任原则”,即大气污染或环境破坏的法律责任应当由造成该污染的行为者或从中得到利益者共同承担的准则。例如,集体负担原则,是指在损害者难以确定的前提下,由造成同一损害的全体损害者负担防治、治理费用,如多个企业共同对大气污染承担法律责任;共同负担原则,由多个污染者造成损害而责任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应当由造成损害的社会共同体负担有关费用,如当前造成北京市的雾霾污染部分原因是来自于机动车的尾气,全体机动车使用者应当相应地承担由机动车尾气而导致的那部分损失;受益者补偿原则,是指从环境损害避免或者减轻措施中得到利益者,应当对为此付出代价者支付一定补偿,主要体现为横向或者纵向的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4]例如,在大气污染区域联合防治的机制下,为减排大气污染物质而付出代价的区域或者企业理应从受益地区获得补偿。
4.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既是法律赋予公众的一项权利,也是公众应当积极履行的一种义务。草案在这一方面的规定较为乏力,仅有第7条第4、5款的规定,即公民有检举、控告并获得奖励的权利。本文认为,应当在新法中增加旨在提高公众大气环保意识的环境教育条款以与未来可能出台的环境教育法形成衔接,拓宽公民获悉大气环境污染防治信息渠道并建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与新环境保护法形成衔接,此外,应当切实建立起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决策参与制度、过程参与制度和末端参与制度。(4)
二、治理机制:多元化大气环境
治理机制的立法构造
兴起于20世纪末的治理浪潮,为社会管理带来了新思维,开启了不同于“国家”和“市场”的第三条道路。检索各种文献,可以发现,关于治理,有种种理解,也有种种用处。但存在一种基本的共识,即治理是统治方式的一种新发展,其中的公私部门之间以及公私部门各自内部的界限均趋于模糊,它所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而发挥作用,是要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相互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5]可见,治理强调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克服国家作为单一治理主体带来的弊端,各国将市场机制的引入、培育奉为解决政府失灵的圭臬。但事实证明,市场机制也并非万能良药,在关涉公共环境问题的方面难免显得孱弱,特别是在作为公共物品领域的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著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伴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环境问题的公共治理理念应运而生,并推动着环境保护从行政管制模式朝着开放性、参与性、协商性、合作性和包容性的社会公共治理模式的转型。[6]新环境保护法提出的“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新型环境治理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供了指导方向。本文认为,应当在广泛的主体参与、沟通和协商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以治理目标、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规制为支点,建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大气环境公共治理机制。
(一)多元化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主体
在共同治理目标的支持、指引下,公共治理范式试图描绘、构建一种多中心的合作、互动、协商式的合作伙伴关系图景,在这幅图景中,公共事务便成为政府及其行政机构和社会公众共同处理的对象,且其所偏重的统治机制并非政府单向度的强制性权威和制裁,而是表现为社会对话、沟通、协商的法治和民主机制。具化到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伙伴关系有两种,政府内部不同职能部门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作为大气环境治理主体,与市场、社会主体之间就大气环境治理达成的合作伙伴关系。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将上述伙伴关系中的治理主体确认为法律主体,并赋予权利、课以义务,以实现多元共治大气环境。综观草案,可以发现,涉及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共有25条,而涉及政府的仅有2条,而且缺乏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议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细化其行政违法或者不作为情形,并课以法律责任;增设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章节,并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之规定。
(二)综合性大气环境治理手段与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法律制度
污染治理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为建立健全大气环境治理工具的选择指明了方向,大气污染的负外部性以及大气本身所具有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政府规制成为推动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手段,而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自然成为支持大气污染治理市场策略的重要理论依据。[7]风险社会的存在,也使得社会机制成为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新型治理手段。通读修订草案,可以发现,其中仍然呈现的是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的威权体制特征,统治方式仍以行政规制为主,而市场激励、社会保障机制明显不足。建议在完善行政主导大气污染规制制度措施的同时,还应积极引进市场激励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研究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大气污染物排放交易、大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气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大气污染税等法律制度,并深入分析其入法的可行性。
(三)确保大气环境公共治理得以有效实施、运行的治理规制
大气环境治理的目标能否有效实现,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治理规则的规制、调整。由前文所述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大气环境治理领域的基本法,其不可避免的要和其他立法存在衔接、配合问题。修订草案意见稿第2条提出将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放在一起,予以协同控制的思路,就势必涉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与能源法,甚至是未来可能出台的气候变化法之间的协调、配合。同时,新环境保护法中有关的创新性规定,可以也应当在本次修订过程中予以回应,修订草案吸收了按日计罚和治安拘留规定,但却回避了有关公益诉讼、生态补偿和环境责任保险、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等规定。本文建议,修订草案应该在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积极吸收更多的创新性规定,并通过法律条款明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其他部门法律的关系,以确保衔接和配合。
三、政府责任:完善政府大气治理
法律责任的理由与建议
无论是英美国家提倡的“公共信托理论”,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所确立的国家义务理论,均对政府环境责任起到了理论上的支撑作用。在英美国家,“公共信托”理论是支撑政府环境义务和责任的主要理论学说。这一学说认为,政府作为环境资源这一全体共有人的受托人而享有管理的权力,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的环境义务及责任理论可以从国家义务理论推导出来,具体而言,这种义务包括国家的积极保护义务、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给付义务。[8]我国目前的大气环境法律责任以规制污染源企业为核心的单向度的行政主导模式为特征,针对排污企业的法律责任条款很多,而有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却十分原则。过于浓厚的行政化色彩,难免造成了监管者被捕获、政府失灵的问题,使得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权力寻租”或轻微的行政责任掩盖了排污缺陷。[9]生态文明建设理论指导下的新型大气环境公共治理主张“多元共治、社会参与”,法律责任机制作为治理规制的重要一环也应当兼具整体性和体系性,进一步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实施大气环境治理的应有之义。更何况,作为环境保护主导力量并拥有强制力的政府,在很多场合恰恰也是导致环境恶化的来源,完善环境法律责任便成为控制“脱缰”政府的利器,得以将政府强劲的行政权力运行纳入法治的轨道。(5)综观草案,可以发现,针对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虽有所调整、更新,但仍然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辖区内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草案第4条规定了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依据。为确保公众参与,草案规定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于未能完成大氣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作出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并负责落实。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产生的依据,是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其本质目的是通过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来落实地方政府对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职责。通过对草案的分析,有两点不足,一是未能就其与现行的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制度以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制度的关系作出规定;二是草案规定的考核结果适用范围过于狭窄,可能无法真正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应当结合现行节能减排考核评价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环保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提出整改措施后不落实或落实后仍不达标的地方政府采用“区域限资”、“区域限批”措施,结合新环保法的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可采用如任免升迁、物质奖励、引咎辞职等政治责任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城市人民政府限期达标责任。修订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使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为确保这一责任的落实,修订草案第11条针对城市人民政府设置了限期达标的责任。根据规定,未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实现限期达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草案第15条第2款规定,有关城市人民政府未完成限期达标任务的,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监察、人事等主管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开。对于草案的这种制度构建,我们存在两点疑问,一是它能否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切实保障限期达标计划的落实。根据草案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并不负有限期达标责任,同时一部分城市人民政府的限期达标计划仅需要报环保部备案,建议将限期达标规划的责任主体扩大至省一级人民政府,由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拟备案限期达标计划的可行性。二是对于未完成达标任务的城市人民政府,仅以约谈予以约束是否合适与足够。首先,约谈并不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责任承担形式,容易使得被约谈对象出于自身政治利益的考量,忽略依法行政的问题,不区分合法企业与违法企业,而一并予以限期整改、关停。其次,约谈产生的是政治压力,没有体现经济制裁,建议仿行美国大气环境治理中州实施计划,对未完成限期达标计划的地区实施经济制裁措施,主要是区域限资,即限制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对该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
第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修订草案增设第五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要求重点区域应当制定联合防治行动计划,提高本区域产业准入标准,并在规划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方面建立起区域协作机制。但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缺乏有关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的法律责任规定,这无疑会制约制度目标的实现。因此,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应当设立专门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法律责任,如针对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面设立一些新的责任。[10]为体现区域公平理念,国内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共同责任原则,主要内容包括两点,一是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强调共同责任,强调该责任是各区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的监管责任。二是这种共同责任是有区别的共同责任,这种区别责任是由不同行政区域的发展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历史和现时差异所决定的。应当充分考量重点区域内不同政府辖区内排放对污染的贡献,并据此分配责任份额。
第四,国家大气污染防治保障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有赖于科学技术的大力支撑,自然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和法制保障。为确保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有效开展,美国政府通过《清洁空气法》,规定了联邦政府在负责制定全国空气质量标准、实施全国大气污染治理计划的同时,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科学研究。我国已经开展了大量的相关科学研究,如环保部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而开展的《清洁空气研究计划》2014年度项目,2013—2017年预期投入经费10亿元,以突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综合减排、空气质量监测与污染来源解析、重污染预报预警与应急调控、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和环境经济政策等技术任务,并构建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体系,并在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实施工程示范。本文建议,应当在立法中确立国家保障并支持大气污染科学研究的规定,确保科技治霾的法制化。
结 语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一读程序的开启,《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讨论已经进入到关键阶段。本文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理论导向,着力解决新时期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在法律原则上,建议结合新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通过法律条文确立大气质量优先原则、大气污染防治预防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共同责任原则、大气环境治理公众参与原则;在治理机制上,建议改变现行的以政府针对污染源企业的单向度的行政管制模式,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的保障机制,引入市场经济激励工具和社会化的保险机制,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基本法”定位,并在立法体系中与其他相关立法做好衔接、配合;具体法律制度上,本文选取两个基点,建议在草案中确立大气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确保公众参与大气环境治理得到切实的法制保障,建议进一步完善政府大气环境法律责任,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确实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国家行政权力运行结构、治理模式的选择,也有具体制度的设计,需要反复斟酌、广泛讨论,以更开放式的全方位思考,不仅是制度设计理性的要求,也是环境公共治理机制的体现。修订草案诚然有诸多令人遗憾的地方,但也有很多创新之处,如低排放区、分类污染源防治措施的改进等,囿于文稿篇幅,本文暂不作讨论。本着参与精神,本文选取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过程中的几个基本问题加以论述,希冀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完善有所裨益。
注释:
(1)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环境保护部部长就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的說明。
(2)参见中国环保网:“大气污染防治法27年首次全面修订”,http://www.chinaenvironment.com,2014-12-23。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5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4)有关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参见:高桂林、陈云俊:《大气污染防治公众参与的法经济学分析》,载《陕西社会科学》,2014,(11),第81-87页;李艳芳:《公众参与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载《中国行政管理》,2005,(3),第52-54页。
(5)有关完善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理由,还可参见李俊斌,刘恒科:《地方政府环境责任论纲》,载《社会科学研究》,2011,(2),第7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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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沈宗灵.法理学[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7(第2版):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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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伟伟,张宇.发达国家低碳投融资机制研究[J].当代经济研究,2013,(7):67.
[8]徐以祥,刘海波.生态文明与我国环境法律责任立法的完善[J].法学杂志,2014,(7):32.
[9]楚道文,安如喜.论我国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完善——以《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分析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3,(8):44.
[10]常纪文.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 将其加强雾霾联防联控[J].中国法律评论,2014,(4):238.
(责任编辑 吴兴国)
防治工程地质环境论文范文第6篇
1 当前我国农业环境中遗留的各类问题
1.1 生态环境全面恶化
截止今天, 因为我国农业环境长期承受现代化工业发展影响, 已然出现难以及时遏制的恶化迹象, 相关细节将具体如下。
首先, 工业快速发展过程中, 衍生出许多数量的废水、废气、废料, 但许多工厂都未能依照国家规范要求进行适当地治理和排放控制, 进一步对周边农业水资源、土地资源、空气质量, 以及人员生命健康等, 造成深入性威胁, 特别是生态环境污染现象已经变得愈发不可收拾[1]。例如, 工业生产过程中, 排放出过多的二氧化硫与二氧化碳, 使全球变暖、酸雨、天气炎热、土地沙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接连衍生。此类农业化境的恶化迹象, 已经对农业既有耕地资源、生产秩序, 以及生产保有量等, 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其次, 农民在组织生产活动期间, 会毫无节制地释放农业和一系列化学药品, 使农业土地资源上遗留难以清晰计数的残留药品或是工业制品。再就是包括秸秆焚烧和牲畜粪便等问题难以得到根治, 周边空气质量持续骤降, 导致民众各个唉声载道。
1.2 水资源严重污染和紧缺
现阶段, 我国水资源整体表现出总量丰沛, 但是平均相对紧缺的矛盾状况, 致使一半以上大中型的城市都深陷缺水危机, 而偏偏农业用水量要维持在总体用水量的七成以上, 因此农业领域中的缺水问题将愈加严重。特别是在工业水污染数量频繁暴增背景下, 更加造成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不到位问题。
1.3 水土流失状况加剧
如今, 我国水土流失问题已经扩展至400万km2的空间范畴, 几乎占据全国国土总面积的四成, 并且持续到新世纪之后, 我国土地荒漠化和水土流失的危机效应仍旧表现出持续蔓延的趋势, 如若无法在合理时间范围内加以防治处理, 将在后期引发更为严重的土地荒漠、草原退化和森林面积急速减退等困境, 且会伴生农业土地资源的水土沼泽、盐渍化、土壤酸化与肥力缺失等现象[2]。
1.4 耕地资源持续增长且农民生态意识低下
第一, 我国一直面临人口基数过大且耕地资源稀缺的矛盾状况, 并且一直被认定是全球城市化水平较低的国家。而随着今后工业和城市化改建进程的持续加快, 特别是在人口持续增加背景下, 有关农业耕地资源会表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如若选择忽视和放纵, 最终势必造成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崩溃和系统的丢失结果。
第二, 事实上, 许多农民对于农业环境认知不够深刻, 主要原因是农民受教育程度不高、思想水平落后、生态意识低下, 时刻将注意力集中投射在现有资源和产值高、见效快的项目上, 未将农业资源科学化保护与可持续应用考虑进去。长此以往, 不利于一些注重资源保护, 注重土地肥力培育, 注重环境污染减少项目在农业实际生产活动中的发展。
2 科学合理的防治对策
2.1 全方位治理环境污染, 尽心竭力保护生态环境
在治理工业废气、废水、废料和城市垃圾给农业生态环境带来严重污染问题时, 地方政府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积极动员相关机构积极开展环境污染治理工程, 进一步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要求环保机构联合农业部门, 重点治理农药、化工品、饲料添加剂等容易造成农业生态环境侵蚀的污染源。在尽快淘汰被污染农产品的基础上, 科学地进行绿色种植推广工作;之后按照现代农业生态管理机构对农业土壤环境的要求, 进行传统的施肥模式与结构革新调试, 最终顺利贯彻落实农业生态环境全方位保护的指标。
2.2 创建起完善的农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系
健全且科学的农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系, 是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基础, 各部门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 尽快搭建起完善的农业生态环境监控体系, 为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作出贡献。此外, 在稳定耕地面积的同时, 强化因地制宜、积极适应性耕种与开发等高端理念的宣传力度, 进一步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技术开发、研究、推广应用等与监督管理体系科学地结合[3]。
2.3 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 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耕地资源是农业一系列生产活动的核心, 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第一生命线, 如果没有一定面积的耕地资源作为支持, 再优质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也无法完成高水准的农业生产任务。特别是在我国实施退耕还林政策的背景下, 有关工作人员务必要对有限的耕地资源进行科学地保护和利用, 及时制定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 保证耕地面积, 为农业可持续改革发展助力。
2.4 强化水资源污染的综合治理力度
我国农业生产一直面临水资源紧缺的危机, 较大一部分原因是水污染现象频繁滋生。因此, 必须强化水污染治理工作, 并将其视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一项关键环节[4]。例如, 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争取在较短时间内锁定污染源, 并制定有针对性地治理和管理方案;或者将水污染防治和治理结合起来, 确保农业生产中水资源合理数量的供应。
3 结语
如今, 我国依然面临较为严重的农业生存发展危机, 而这部分危机的源头便是农业生态环境的日渐恶化状况。今后, 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使命就是对农业生态环境进行全方位治理与保护, 而这也是农业生产核心竞争力的核心内容。相信在治理力度的不断加强, 以及防范举措的日渐完善, 必然保障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摘要:现阶段, 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城镇化建设步伐日渐加快, 同步状况下亦衍生出愈加严峻的农业环境问题。为了避免限制农业可持续发展进程, 进一步创造一类安定和谐的农业生态环境, 笔者决定细致化归纳整理当前我国农业中遗留的诸多问题, 同时结合丰富实践经验和实际状况, 探讨出日后科学化的防治对策。
关键词:农业,环境问题,防治对策,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元.农业生态环境多样性与作物响应[J].新疆农业科学, 2012, 20 (2) :88-96.
[2] 谢丽君.中国农业污染减排潜力、减排效率与影响因素[J].农业技术经济, 2012, 11 (6) :134-150.
[3] 彭刚红.我国农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杨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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