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科党风廉政建设范文
法制科党风廉政建设范文第1篇
摘要:文章从“和谐社会”的政策目标出发,在分析“和谐社会”与法制之关系、传统文化与法制之关系的基础上,初步探讨应当如何处理传统文化和法制建设之间的三种关系。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制;传统文化
1“和谐社会”与法制
自十六届四中全会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社会目标以来,全国各个行业中的各项工作无不以“社会的和谐”作为自己工作的目标。那么,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和谐社会”?
在我看来,“和谐”一词意指一种非冲突状态;那么“和谐社会”便是指非冲突的社会状态。如果将这种“非冲突的社会状态”看作是一种应然之理想的话,那么它的标准在哪里?换句话说,达到它有什么样的要求?在我看来,一个社会能够称得上“和谐”,必须具备如下要件:第一,该社会是一个包容多元价值观的社会。第二,该社会整体上运转有序而安定。第三,该社会中人人得以正当的手段追求自己理想中的幸福生活。
要满足第一个要求,即“包容多元的价值观”必须注重自由和平等;要满足第二个标准则必须注重安全和秩序;要满足第三个标准则必须注重人权和正义——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和正义——这一切恰恰是法制的内在基本理念!我们完全可以说,良好的法制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法制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制度保障。
如果说,法律是由“规则——政策——原则”构成的话,那么“和谐社会”这一政策目标的提出,就对法制提出了一种更新的、同时也是更高的要求:
其一,它要求法制坚持和完善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正义等基本理念。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制必须沿着既有的道路深化和发展,并尽快的修正在以往的实践中的那些忽视上述理念的做法。其二,它要求法制拓宽自己的视野,在运转——也即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不能仅仅只重视“法律和谐”,也必须将“社会和谐”作为法制行动的目标。也就是说,法律不能再仅仅只以自身的逻辑行动,而必须以社会效果作为目标来行动。其三,它要求法制必须利用自己“正义的看门狗”的身份,去化解社会的冲突,把社会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保障社会的安定。
简而言之,“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在根本上是对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而也就对正在进行中的中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我们的法制建设既要提高法制自身的水平——改善既往那些不合理的法条和配套制度;也对法制的运转范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要求法制在社会生活中更广泛的发挥其自身的作用。
面对这种种的、更高的要求,法制建设必须注重更多的因素,必须仔细审视自己所身处的社会文化背景以便与社会生活相协调,而传统文化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2传统文化与法制
美国学者萨皮尔在《文化:真与假》一文中科学的指出,文化一词有三种用法,进而也就有三种意思:
其一,指文化的物质和精神的两方面;其二,指一种确定的、衡量的性价值标准;其三,指有关生活的各种普通态度和观念。
在我看来,前两种意思属于对文化学研究而言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对于法律学理探究来说,更重要的是第三种意思上的“文化”。因为法律是以调整人的行为为手段来达到自己所希望的社会关系的,而人的行为,总是基于一定的关于生活的普通态度和观念来实施的。因此,对于普通生活态度和观念进行探讨,便在是法制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的——这种探讨是处理“法制与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
我国的法制(法律及其配套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其内含的对于生活的普通态度与观点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关于生活的态度和观念并不完全相容——二者之间有交集但并不是全面重合。仔细思考,便会发现二者之间有三种关系:
其一,相同。也就是东西方社会所共有的那些普世性价值观念。例如传统儒家文化中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事实上便是一种人道原则。这一点,和西方法制理念中的人道主义是相同的。
而这种相同的状态,无疑会促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因为相对于法律是一种“应然意志”而言,文化总是一种“实然存在”。当实然存在的的某种理念、价值观和意蕴与我们欲求的法律关系之间有某种共同之处的时候,这些实然存在的文化总会在事实上起作用去促进法制。
其二,相异。例如在西方法制观念中,将婚姻看作是仅仅关于个人的事务;而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却将婚姻看作是一种家族事务,并对婚姻的双方附加了许多家族本位的责任——所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便是从家族延续的本位出发对于夫妻双方附加的一种生育上的责任。
人们在这些传统文化的主导下有可能实施一些与法制理念不合的行为,但所造成的结果并不一定就与法律的欲求相违背。例如将婚姻看作是家族事务的观念,就有可能从责任、义务的角度出发去要求婚姻双方善良、忠诚行事,这可以使得婚姻更加稳定——这也是《婚姻法》的诸多欲求之一。
其三,相反。例如在我国传统文化中有“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说法,这在事实上表现的是一种厌讼的情绪;而主张、甚至鼓励人民用法律的手段和途径来解决纠纷却是西方法制的基础理念之一。
正是上述这个“其三”,即传统文化中与法制内核理念相冲突的这一部分,是值得去探讨的问题——它可能是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绊脚石,也很可能阻碍“和谐社会”的达成和实现。
人是历史性的社会存在,在人的成长过程中,总会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和途径去继受该社会既往的文化观念(事实上,当我们在阅读所谓的“经典”著作的同时,就是在接受一些既往的文化)。这些文化观念进入人的大脑,和个人的现实生活与际遇相结合,相“发酵”来生成个人的主观精神。换句话说,传统文化——尤其是那些关于生活的普通态度和观念——是人的主观精神的渊源之一。又由于人的行为,是其个体的在主观精神支配下的所为;而我们法律是以调整人的行为作为自己作用的机理的;因此,法律便不得不考虑和重视传统文化这种人的主观精神的构成性要素。
一个社会传统文化具有坚实的地理基础、生物基础、心理基础和社会基础,当这种坚实的、牢固的传统文化发生作用,指引人们实施某些与法制理念不相符合的行为的时候,我们的法制应该如何去做才会、才能达成当下的和谐?才会、才能不制造新的矛盾?
3解 题
我个人认为,用现实消解传统是唯一可行的办法。原因只在于:
首先,传统文化是一种历史的、客观的存在,这种特性决定了我们根本无力对其进行任何作为。因为——正如上一段所指出的——文化的产生是在一定的地理基础、生物基础、社会基础和心理基础之上产生的,而传统文化是基于其产生当时的地理情况、生物情况、社会情况和心理情况的条件而产生的,面对既往已经客观存在的地理、生物、心理和社会情况,我们根本无力也没有任何可能去对其进行改变。这也就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对传统文化本身有任何作为。
其次,我们能作为的,可能改变的只是我们当下的现实。我们可以大骂秦始皇“焚书坑儒”破坏了文化的多样性,禁锢了人民的思想,导致了文明的断裂……。但是“焚书坑儒”这一事实已经过去了几千年,它已经成为我们永远无法去改变的事实,我们唯一能作的只能是:①继续承受“焚书坑儒”这一历史事实给我们带来的后果;②在已经明白“焚书坑儒”的破坏性后果的情况下,在今天不这么做。
在面对既往已经客观存在的历史的时候我们惟一能作的只能是去承受它带给我们的后果,然后吸取它所带来“教训”。
综上所述,我们只能去改变的是“当下的现实”,我们也只能用当下的作为去改变过去的那些“消极因素”。我们已经实现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乃至“信息社会”的转变(尽管仅仅是在路上而未达目标),这种转变给当下的中国带来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继续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不应该——事实上也不可能——回头。那些产生于“农业社会”的传统文化,如果和我们今天相冲突,那么就去消解它,改变它!
并且,在我看来,很多学者是过于夸大了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的冲突关系。事实上,就像上面第二小节分析的那样,传统文化理念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存在相同、相异、相反等三种关系。“相反”这种导致冲突的关系只是三种情况中的一种——也就是说,传统文化理念和现代法制理念之间的冲突事实上是有限的,是在某些极个别的领域中和极个别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冲突——此其一。
其二,一切社会中文化从根本上看都有一种“劝人向善”的内核。很多不同的民谚、学理学说从根本上看都具有这种指向。所不同的是,可能表达的角度相异,针对现实情景相异,表达的手法相异而已。这种“劝人向善”的基本内核,在我看来会产生良好的后果——只要当前的现实是良好的。这和法制的基本理念是“相通”的。
其三,正如上面第二小节所说的:文化观念进入人的大脑,和个人的现实生活与际遇相结合,相“发酵”来生成个人的主观精神。也就是说,传统文化并不是单纯的自己便成为人的主观精神的一部分,它总是和人的现实际遇相结合的。人都是“趋利性的”,这种特性也决定了人会主动的去适应现实,进而也主动的去适应现实观念,并且人也认为这是一种好的趋向——一个例子是“食古不化”一词是一个贬意词。当我们的现实为人提供一种能够使其生活得更好,对其更有利的观念,那么这种观念会被他/她主动接受。惟一的问题只是——我们当下厉行的法制是否够好,是否能保障他/她能够得到一种好的生活。
因此,我认为,落脚到法制建设上的解题思路就是:第一,对理念相同的传统文化,法律予以承认甚至强化;第二,对于理念相异和相反的传统文化绝不妥协和退让。只要我们的法制是“良法”,只要我们的法制足够好——能够为老百姓今日提供一种更好的幸福生活,那么法制应该站出来大声对那些传统文化说“不”——我们法制应该有这种勇气,也有这种责任!
4结 语
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有两个现象值得注意:
第一,老百姓在生活中不寻求法律。当前出现的大量“私了”现象便充分说明我们的法律,在很大的程度上不过只是一些诉诸纸面的“死法”,而并不是社会行动的“活法”。
第二,判决得不到遵守。即便是纠纷的双方诉诸法院,获得了判决,那么由于有“法律并不是值得信赖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一种认知存在,败诉的一方也没有一种道德上的压力去自觉自愿的遵守法律的意志——这也就是执行难的问题所在。
一个可以对上述事实予以证明的事实是,在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的一句民谚“衙门八字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在今天重新流行起来。如果仔细审视这句话,就可以看到在这句话的背后,事实上包含着这样一种由思考和逻辑交织而成的对法律的认知——法律不过是金钱和权势的附庸品,不过是为金钱和权势的拥有者服务的;法律自身并不是正义和公理的代表。这句民谚产生于封建社会时期,它反映了老百姓对于当时的公权力的失望和对正义的绝望。但是,它在今天被老百姓屡屡提及而成为一句流行语,这种“流行”不也正反应了老百姓对于今天的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某种认知吗?
如果进一步分析这两种情况所产生的后果,我们便会发现:①法律被束之高阁,而这必然导致法律的意志被“空化”——已如前述,法制的内在理念(自由、平等、安全、秩序、人权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件。那么这种法制理念的被“空化”就必然导致我们不可能达成和谐社会的目标;②法律制度不能去化解社会纠纷——这是因为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寻求其他的途径解决问题,则纠纷在事实上依然隐性存在,这种隐性的纠纷随时可能爆发来破坏社会的和谐;③法律本身成为社会冲突的助推器——当事人在寻求其他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必然伴随大量的涉及钱、权的“灰色交易”,而这种“灰色交易”又是新冲突的制造根源。那么在事实上,我们的社会便一直坐在“火山堆”上,随时有可能有新的冲突出现,这无论如何也是不可能达成“社会和谐”的。
上述因素是我们迈向“和谐社会”的“绊脚石”。要真正的迈向“和谐社会”,我们必须搬开这块“绊脚石”。但是难题在于:这块“绊脚石”的内部因素之间形成了一个死结——各个因素之间互为因果。这种互为因果的关系使得我们无法破题——解哪一个环节都是必须的,也是可以的。但正因为这样,导致我们无从下手。
这是法制的困局,是法制建设的困局,更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困局。如果说我们法制应该有这种勇气,也有这种责任站出来回应传统文化的挑战的话,那么今天的法制是否有这种资格?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 (法)菲尔德伯格.权力与规则[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法制科党风廉政建设范文第2篇
摘要:改革开放30年的中国能源法制的建设与发展反映了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需要。市场经济需要能源管理的法制化,而可持续发展赋予了我国能源立法新的内涵。构建中国特色能源法及其法律体系,将为实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法律保障。能源法制建设30年的经验与启示是:独立的负责任的能源管理机构、预则立的方法论以及坚持中国特色的“洋为中用”的制度创新。
关键词:能源法;能源法制;可持续发展
能源法,就其广义而言,是调整能源领域中各种经济和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特定的研究领域、特定的研究对象,并形成了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理论。我国能源立法的实践,推动并丰富了能源法的基础理论研究,而理论的发展和深化也提升了能源立法的质量和实施的功效。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组成部分和统治阶级的重要工具之一——能源法,在构建适应中国国情特点的能源法规及其体系的进程中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中国改革开放的30年是中国能源法制建设的30年,也是创建中国特色的能源立法30年。回顾中国能源立法的30年,不仅仅是纪念,重要的是在评估和探索中,把中国的能源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推进新的阶段。
一、转轨时期:能源体制改革滞后的能源立法只是一种尝试
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的两次石油危机,引起了各国能源政策的巨大变化,由廉价石油时代的能源高消耗,转向了促进能源的节约利用和替代能源的开发。世界主要能源消费国家加快了能源的立法。有些国家在制定单行法规的基础上编篡能源法规汇编,如日本,通商产业省汇集出版了《能源六法》,日本国会于1979年颁布了《能源使用合理化法案》;而有些国家采用普通法的形式,制定国家能源法,如美国1978年发布了《国家能源政策法》,目的是把对石油的高度依赖,转向更多地消费煤炭。1974年10月法国制定了《省能法》,英国颁发了《能源法》。
其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初期,经济总量和能源生产和消费量,处于世界的后位,虽有少量能源的进出口,但我国的能源消费和供应与世界能源市场的关联度不大,几乎处于能源系统自循环状态。但是,计划经济体制下能源工业的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和指令性的资源配置,导致资源的供应难以满足经济增长的要求。电力的持续短缺,以及国内其他能源供应的不足时有显现,由此引发了人们探讨经济发展与能源的关系,寻求加快能源工业发展、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全面管理之策。在感受到了世界能源立法脉动的同时,也启动了我国的能源立法工作。水电部和石油部组建了专门的班子,对电业(电力)法和石油法的起草进行调研。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彭真同志,长期领导全国政法工作,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理论和实践上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在20世纪80年代之初,就发出指示要求起草能源法。工作落实由新成立的国家能源委及所属的能源研究所承担(笔者有幸担当了该项研究任务的负责人),进行了能源立法理论的探索。然而,遗憾的是,国家能源法的立法仅仅开始短暂的研究,尚未进入草拟,却由于综合性的全国能源管理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的撤消而告停,石油法、电力(业)法以及由国家计委牵头组织的节约能源法的起草工作也因体制、机构等原因耗时颇长却不得进展。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20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仍然置于计划经济为主导的地位,国家办能源、政企不分和指令性的计划管理,运行着中国能源生产和消费的庞大系统。所谓的行政性能源法规,明显带有部门计划管理的政令特色,适用范围窄,不仅不能称为法律文件,多是政策性的“通知”和“办法”,但是,对于政企合一的能源工业体制,实施主体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相对简单,因此执行却是非常有效的。在能源节约、扩大能源投资、建立能源价格管理和节能奖惩等方面都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因此,国务院的政令、条例、办法或者规范性的文件形式颁发,已经足够了。客观上对能源管理的法制化并不急需,特别是国家综合性的能源管理机构的撤消,不仅终结了国家能源法起草的使命,而研究起草的其他几项重要的能源专门法,也伴随着政企分开和行政体制的变化,历经数载也未能提出可行的法律草案进入立法程序。
二、市场化改革:推进了能源法制化的进程
20世纪90年代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全面实施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增强。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能源总量需求与日俱增,能源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愈益突出。虽然我国经济体制和市场化改革进程中,能源工业是由计划性的经济管理转向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管理的后发领域,但是政企分开、能源的企业化改组和商业化运营,已经成为了能源产业部门体制改革的方向。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要搞市场就要制定市场的法律规范。
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而于1993年撤消的能源部,在探索能源体制改革和市场运行机制以及法制化管理上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由其牵头组织,委托能源研究所完成的“中国能源法体系的建设”课题,全面规划了能源法体系各层级的法律和法规,提出了中国能源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国家能源立法计划和进度安排的建议,对能源单行法及法规的立法工作起到了指导和推动作用,尽管1993年能源部因国家行政机构改革,能源管理机构的弱化被撤消,但是90年代中期,我国经济立法进程明显加快,《电力法》、《煤炭法》和《节约能源法》分别在1995年、1996年和1997年由人大常委会颁发。但是在能源法体系规划中设列的国家能源法(能源基本法),却由于没有权威机构领命和立法时机不成熟未能提到日程上来。
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3大能源专门法,是90年代我国能源立法的重大突破和能源法理论的进步。首先它提升了能源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改变了短效和缺少法律地位的行政性文件为主的指令性能源管理的方式;二是在能源法制上,反映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即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政府对能源企业的管理,由计划管理转为法制化管理,适应了能源投资体制的市场性变革和能源企业经营模式变化的需要。规范了企业的能源开发和经营行为以及市场各类主体间的关系,明确了它们的权利和义务;三是相继出台了一些与能源专门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对上位法条款的释义,以及因法律实施条件的地区差异而由地方立法机构颁布的地方能源法规,体现了我国能源法规体系各层级的不同适用;四是能源立法规划的实施和能源专门法的立法实践,推动了能源法理论的发展。当能源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提出时,一些质疑者并不认为这是经济法中能够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从属于矿产资源法的一个分支。但是能源法家族中各法的成功立法,以其明确而又特定的适用范围,以
及特有的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不同于资源法中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原则和特殊的制度设计,为能源法学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学术理论上不仅取得了能源法体系的研究成果,还在高校教材中出版了能源法教科书。
但是评估这个时期的能源法规,尽管适当地注意到了立法的前瞻性,但是,囿于当时的立法环境和条件,改革初期的体制纠葛和计划经济的烙印仍有所表现,市场化改革的不到位,对市场运作的模式和规律尚不清晰,未能作出完全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性安排,法律主体问的关系混乱以致权力和义务不对等。
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赋予了我国能源法制新的内涵
20世纪的百年里,人类大部分时间没有意识到资源的有限性,为了生存得更好无度地开采自己生存的土地,甚至掠夺他人的资源,破坏性使用能源。气候变化的严峻使人类意识到无节制地消费能源不仅资源枯竭,还会毁坏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需要全球行动限制能源消费在环境允许的范围内,才能使经济增长,人类永续。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世界各国在里约宣言之后,纷纷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方针。我国政府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白皮书,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与社会进步的战略方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是以发展为核心,这种发展不能超越环境和资源的承载能力,以改善和提高人类生活质量为健康发展目标。能源与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支点。
20世纪最后10年是我国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变革较大时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我国能源政策的基本点发生了重大变化,注意与国际规则接轨。可持续发展,焦点集中在自然资源与生态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三个方面。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是我国能源法规和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但是资源的节约使用和环境保护成为支撑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九五”期间先后制定实施的《节能法》、《煤炭法》、《电力法》,都在不同程度上明确了能源工业与环境发展的相互关系,并且制定了相应的规范。但是,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仍处于初发阶段,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体制和机制条件尚不完备,所以在法的规范和制度上仍不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丰富内涵。
“十五计划”末期和21世纪初,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基本确立,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进一步增强,充分激发了各类经济要素的活力,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但是,潜藏在高速经济增长进程中的制约因素也逐渐地暴露,粗放式的经济增长和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浪费,加剧了资源供应的短缺;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大潮的接轨与交融,优质能源的大量进口凸现了能源供应的安全问题;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定与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国策,使环境成为能源结构和消费方式必须严肃对待的问题。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就是必然的选择,与时俱进的我国能源立法,及时制定和颁发了可再生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立法原则不仅体现了能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还对政府和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机制和制度创新上取得了突破,标志着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我国能源立法步入了新的阶段。
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公布了经过修订的《节能法》,不仅扩大了节能法的调整范围,在规范了对节能主体的管理的同时,重要的是引进了市场机制,把政府的激励政策、对节能市场的培育与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作出规制。
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我国的能源立法规定了新的任务,丰富了新时期能源法的内涵和制度设计。200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审时度势及时做出起草《能源法》(能源基本法)的决策,《能源法》作为能源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对全面推进我国能源领域的法制建设,开拓和充实能源法的理论研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能源法》是我国实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保障。在经济、能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目标下,要创新制度与规范,确保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使能源结构的优化和调整、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能源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政府的监管、能源的节约使用和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能源的替代、能源的安全和储备、政府财税激励和合理能源价格、税费制度等逐步完善,以及为了人们平等地享用能源资源,需要对弱势群体的补贴和保护得到规制。总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创新型国家,构筑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将是我国能源立法面临的新的课题和任务。目前,煤炭法和电力法都启动了修订程序,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也进入了起草准备阶段。最近几年煤电油运的全面紧张,能源供应的短缺和环境状况的恶化,引起举国上下的关注。为了应对能源供需的严峻形势,完善与加快我国能源立法已经成为了业界和广大民众的共识。
四、经验与启示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的能源法制建设,经历了从无法可依到一系列能源法律法规的出台,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能源法规体系的框架,并且在改革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地完善和充实。回顾30年的能源立法实践,给我们留下的经验和启示良多,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能源法不同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门,它属于专业性强但调整范围又很宽泛的专门法或称为行业法/专业法。虽然它的立法过程与别的法律法规一样,需要经过法案的提出、草拟、立法机构的审议和批准等相同的立法程序。但是根据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特点,依法行政的政府行业管理机构对一些专门法的提出、研究和草拟负有责任。中国能源法制建设的历程表明,凡是政府机构中设立了独立的能源管理部门,能源立法的步伐就会前进一大步,80年代初国家能源委虽然存续时间较短,却启动了《能源法》预研究工作,组织起草了改革开放急需的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重要行政法规,发布了5个节能指令;能源部执政的五年中,组织完成了能源法律体系建设的研究,并依此提出了能源立法规划;进入21世纪,国家发展改革委内设的能源局,委托能源法研究会再度启动了新的一轮能源法律体系的研究,探索了中国能源法律法规新的需要和内涵,提出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能源法律体系的设想,同时把现行能源单行法的修订和缺项的单行法提到研究起草的日程;成立了两年多的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国内外各界的普遍关注下,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勇挑重担与国家发改委、国家法制办紧密合作,得到10多个部委的密切配合,组织专家历时2年许,研究和起草了《能源法》的送审稿。由此可见,在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体制中,独立的负有能源管理责任的政府能源机构是中国能源立法的强力推进者,是毋庸置疑的。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能源局的诞生将为我国的能源法制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凡事预则立。能源法涉及的经济社会关系复杂,调整的范围宽泛,而且中国仍处于体制变革中,能源法律的立法过程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工程。为此,做好立法规划和立法前的论证研究是非常重要和必须的。一是能够保证立法的质量,确保法律实施的效果;二是避免相关法问的冲突和矛盾,也避免出现法律真空;三是通过合理的能源立法规划,使上下位法律法规的配置合理,各部法规既有分工又各行其则;四是在开门立法、广纳众言中吸纳各类法律关系主体的合理诉求,平衡利益关系,均衡权利与义务。
(三)本着“洋为中用”的原则,大胆借鉴国外能源立法的经验,但是不能盲目照搬。建设中国特色的能源法制的过程,就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法制创新,走符合中国国情、政情、社情的能源立法之路。要在比较中西法律体系特点的基础上,去借鉴去创新。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定和节能法的修订,已经开辟了中西融合的立法实践。
中国的能源法制建设已经走过了可圈可点的30年,业绩代表过去,辉煌的未来需要我们更加努力的求索与实践。
法制科党风廉政建设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 法制建设 可持续发展
1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意义
1.1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历史的必然
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生产过程中的处置不当,采用粗放型的生产经营方式,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造成大量资源能源浪费,引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一系列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危及人类的生存与繁衍。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进入高发期,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频发。为了解决这一突出的环境问题,同时也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我国政府将环境保护摆上了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顺应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尽管如此,由于历史的原因与现实中的诸多因素,我国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环境问题仍很严重,突出表现为:大气污染十分严重,水环境污染非常突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群众生产、生活与健康受到严重威胁。近年来,水污染、重金属污染呈集中爆发之势,这是人类不合理改造自然,遭到大自然严重报复的结果。当前,我们务必要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认识到环境保护工作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搞好环境保护工作,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事关子孙后代生存繁衍,务必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同时要严格执法,加大打击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
1.2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人类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主要是由于经济社会活动不当造成的。自然环境和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环境污染破坏了这一物质基础,社会生产活动就无法正常进行。
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我国人口多,资源能源相对匮乏,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对环境的压力很大。在加快经济发展中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因此,为了卓有成效地保护和改善城乡环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就必须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以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全面实施。
1.3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强化环境管理的需要
环境管理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工作重点。很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因此,强化环境管理十分重要。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环境管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用环保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环境保护行为。实施管理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执法的过程。强化环境管理就是依法管理环境,就是环境管理要有法律作后盾。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许多不相适应、不协调的矛盾与问题,如环境管理体系不全、手段匮乏、人员少、资金投入不足等已成为严重阻碍强化环境管理之主要因素。环境保护涉及部门多、面广量大、任务艰巨。要保证环保工作的正常开展,就必须建立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强有力的管理体系,而其机构设置、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职责权限、工作制度等都必须由相应的法律法规作出规定。必须通过环境立法来规范环境管理的程序和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针。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也是强化环境管理的需要,势在必行。
1.4 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长,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也逐年增大。而人类改造自然,是为了生存的环境更美好,更宜居。随着人们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广大人民群众对周边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人们的环保意识逐步增强,环境法制观念也逐步树立,并逐步自觉地加入保护环境的行列中来。突出表现为:有关环境保护的信访逐年增多,人大代表的建议、政协委员的环保提案也呈逐年上升之势,充分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加强环境保护,加强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的迫切要求和强烈愿望。这也说明,环境保护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事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生活质量是否真正提高和改善,事关子孙后代生存和繁衍的大事,是重要的民生工程。环境保护,不仅具有近期效益,更具有长远效益;不仅具有经济效益,更具有社会效益。因此,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是人心所向,表达了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
2环境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环境立法方面
一是我国环境立法方面仍不够完善和规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与其它法规不相配合,存在立法方面的空白。二是现有法规的具体性、可操作性较差。三是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环保部门的强制性权力太小,无法起到威慑严重环境污染行为的作用和效力。特别是县级以下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太小,不能起到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及生态、资源破坏的巨大作用。
2.2 环境执法方面
环境执法上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执法难、难执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比较严重。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政府行政干预、人情观念、以言代法、协商代替执法等不良现象。特别是经济欠发达、不发达地区,不能很好地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很好地协调起来,只顾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长远效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较普遍存在。二是环保执法队伍薄弱、机构网络不健全,特别是乡镇一级基层政府,人手少、无法适应面广量大的环境执法需要。加之现有环保执法人员素质差,不适应正常执法需要,影响了正常执法工作的开展。
2.3 法制宣传方面
环境法制宣传缺乏力度、深度和广度,还没有形成很好的舆论氛围,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环境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环境意识不高,自我保护意识不强,遭到环境污染危害还不能正确运用环保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环境权益。
3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建议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呈上升趋势。当前,我国已进入环境污染事故的高发期。当务之急必须进一步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把环境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大环境立法和执法力度。
3.1 加强环境立法
按“依法治国”的理念,对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加以修改完善,使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这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为此,一是要填补立法空白,二是要完善配套法规以及有关的环境法规。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情,制定相应的、可操作性强的环保法规、条例和实施细则。要赋予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力。
3.2 加强制度执行力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度不能只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要采取有力举措,以更大的精力和决心抓好贯彻落实,否则,再好的制度也会形同虚设。所以,我们除了对制度执行作部署、提要求外,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工作“重部署,轻督查”,流于形式、走过场的问题。同时,还要及时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做到毫不留情、决不手软地及时予以处理,否则不能够震慑和警示其他人“重蹈覆辙”,难以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效率。
3.3 建立制度执行的监督、考核和追究机制
建立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对制度执行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行为,坚决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确保制度执行监督有法可依。建立制度执行的考核机制,包括科学合理的考核流程和办法,并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中,一并进行考核。在考核中,加强考核的经常性,做到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通过客观、公平、公正的考核和考核结果的运用,让执行制度不力的人得到相应的处理,让坚决执行制度的人得到肯定、奖励。建立制度执行的追究机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执行制度中执行不力造成的影响和后果,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确保责任追究落实。
3.4 加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
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队伍建设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一方面要加强环保机构网络建设,建立起规范化、正规化的环境执法队伍。要尽快建立从上而下,从下而上的环境监理网络,配套、配备相应的现代化的工作条件。另一方面要加强环保执法人员的培训,对执法人员从政治思想、法律水平、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培训,使之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
3.5 大力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全面增强全民的环境法制观念
这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环境保护事关全人类的切身利益,需要全民的共同关心、支持与参与。人民群众的关心和参与是做好环保工作的动力和保证。为此,首先要抓好对决策层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各级领导的环境法制意识,加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促进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其次要加强社会公众的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做好环保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大力加强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的创建工作。面向全社会,广泛普及、宣传环境法制,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双赢”。
4结束语
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危机已成为威胁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尽管造成这一被动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片面依赖行政手段,使环境法制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行为模式需求脱节,是主因。鉴于此,应实现环境法制调整机制多元化。实现环境法制调整机制的多元化和现代化,客观上需要两个条件:首先需要在实现生活中寻找到足以有效替代此机制发挥作用的新的法律调整手段;其次,需要为调整手段寻找到足以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当前,成就这两项任务的现实基础已经具备。
“十二五”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机遇期,更是环境执法工作大显身手、争创佳绩的最好时期。环境执法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依法监管,完善监管体制和机制,增强执法能力,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有效提升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着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深化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坤民.可持续发展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
[2] 钱易,唐考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 卓午.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 周珂.生态环境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 崔卓兰.生态环境维权指南[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6] 黄钧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
法制科党风廉政建设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和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精神为指针,结合“五五”普法规划,积极推进依法治教,不断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与守法意识,加强学校管理,把我校的法制教育工作不断推向深入。为了切实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良好品行,有效地保障和减少小学生的违法和犯罪,实现学校对学生的培养目标。
二、工作要点
1、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树立法制教育意识。
在教师中继续深入开展《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和新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材料的学习活动,提高广大师生正确认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树立牢固的法制教育意识,并使教师们在日常教学中能够自觉地渗透法制教育,为我校形成强大的法制教育队伍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学习过程中,学校还将安排教师重点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任丘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评价标准等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教师写一些心得体会,进一步加深对法制教育的认识。
2、完善法制教育阵地建设。
坚强的法制教育阵地是抓好法制教育的前提。为此,今年我校将花大力气重点加强和完善青少年法律教育的建设,切实做好“三个”阵地建设。一是加强组织领导阵地建设,做到“六有”,即有领导小组,有工作计划,有辅导教师,有活动场地,有规章制度,有检查评比,切实抓好青少年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二是加强宣传阵地建设。
3、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以学生的法制教育为主体,教育活动为载体,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学生从中受到思想熏陶,来激励号召青少年学生,激起他们的时代责任感和遵纪守法的强烈意识。我校将紧紧围绕“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精神,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具体活动安排附后。
4、继续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
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这一工程中,学校教育是轴心,家庭教育是基础,社会教育是依托。因此,学校将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与家庭的联系,通过家长会、家校联系册、电话、“千名教师访万家”等形式,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的联系,随时反映和了解他们的情况,并有意识地渗透法制教育知识,使家长们意识到很有必要教育孩子知法、懂法、守法,配合学校进行法制教育。二是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学校将继续加强警校联系,并会同工商、文化等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整顿,努力创造一个健康、文明、安定的周边环境,使学校真正形成“内稳外联”管理模式,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四、教学内容:
1、行为规范教育。
本学年我校法制教育可先从《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切入口,通过《守则》和《规范》的学习,养成良好的守纪习惯,要求各个学生能记、会背、能对照、会执行,同时利用国旗下讲话、广播站、黑板报等宣传阵地进行有关学校课间、午间纪律、就餐纪律、放学排队纪律等各项规定的宣传。守纪是守法的最基础的环节。
3、法律常识教育。
对学生进行与日常行为密切相关的有关法律常识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等。要让学生清楚地知道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利。
3、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的养成教育。
通过法律常识的教育,接下来就可以明确地向学生指出,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知道法律、法规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要学会对自己行为进行控制。
4、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辨别是非能力是一个判断对错、合法违法等情况的基本能力,自我保护能力是一个人不接受外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自己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两种能力都会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必须要通过多方的比较、判断、分析等训练,提高学生该方面的能力。
五、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教育是否成功的关键因素。任课教师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结合教学内容设计新颖独特的教学方法,使学生在爱学、愿学中得到锻炼与提高。
1、法律的问题涉及许多深奥难懂的道理和专门
知识,教学时要结合学生的实际认知水平密切联系生活实际,从身边点滴的小事讲开去。
2、教学中要处理好主体与主导的关系,教师
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可以让学生进行表演、辩论,以此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3、通过参观、访问、调查、讲座等多种组织形式进行教学。
六、工作日程安排
四月份:
做好开学时的法制教育工作。(各班班主任)
五月份:
举办一次法制教育讲座。(法制副校长)
六月份:
举办一次法制演讲比赛。(各班班主任)
七月份:
做好半学年的法制教育总结。
学校法制教育方案
(二)
一、指导思想
法制教育是学校教育重要任务,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学期,学校法制教育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坚持教育为本,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对有不良行为学生的帮教责任制。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学生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努力实现法制教育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小公民的道德修养,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加强法制加强安全教育,确保学期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三、工作要点:
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必须有精细的计划和严密的实施以及规范的过程管理,并配套齐全的制度予以保障。
(一)加强对教师的法制教育。
(1)、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为成年人犯罪法》和《小学生不良违法行为与道德法律规范》、《小公民道德规范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充分利用政治学习,组织广大教师学习邓小平理论,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为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自觉性。通过这些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领会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初步掌握与教育有关的法规基本知识,强化法制观念,熟悉与教育工作相关的、与教育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倾向,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学校、管理教育、管理教学。
(二)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
每一个教育工作者,特别是每一位老师、每一位班主任、辅导员必须充分认识法制教育在学生德育中的重要作用,并扎实有效地展开法制教育,从而有效地限制学生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1、行为规范教育。
本我校法制教育《守则》和《规范》为切入口,以“三好工程”为养成教育主题,通过《守则》和《规范》的学习,养成良好的守纪习惯,要求各个学生能记、会背、能对照、会执行,同时利用广播站等宣传阵地进行有关学校课间、午间纪律、放学排队纪律等各项规定的宣传。守纪是守法的最基础的环节。
2、法律常识教育。
对学生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交通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的有关法律常识的教育,定期邀请校外辅导员来校作法制、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讲座,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3、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
要让学生知道各自的含义。自尊是指自己要尊重自己,不许别人侮辱自己,自己也不必向别人卑躬屈膝;自律是指自己要管好自己,自强是指自己要有一种奋发向上的态度。
4、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
辨别是非能力是一个判断对错、合法违法等情况的基本能力,自我保护能力是一个人不接受外来的不良影响,进行自己保护自己的能力,这两种能力都会对一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必须要通过多方的比较、判断、分析等训练,提高学生该方面的能力。
5、加强品德偏差生管理
对品德偏差生的帮教要制订切实措施,反复抓,抓反复。学校红领巾要设立普法专栏,有意识地渗透法制知识。
法制科党风廉政建设范文第5篇
摘要:当前立法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农民权利缺乏保护、法律难以得到普遍认同,法律形式上的西方化、法律外在于乡土社会、法律法规呈现明显漏洞等,造成了法律进入农村的困难。农村法制建设需要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法律必须赋予农民同等的权利,必须尊重传统文化,必须得到人们内心的接受。立法要关注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同质,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法条。
关键词:农村问题;法制建设;立法缺陷
文献标识码:A
法制科党风廉政建设范文第6篇
摘要:商贸物流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之一,随着商贸及流通领域的开放以及境外企业的进入,如何更快发展临沂市商贸物流将成为临沂市物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文章通过分析临沂市商贸物流业的现状,明确商贸物流发展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发展临沂市商贸物流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商贸流通业;对策;商业
临沂市商贸活动渊源流长,自清代起就已成为比较繁华的商埠。史料记载,清光绪年间,就成立了沂州府商务会,城内商铺林立,贸易活跃。改革开放初期,临沂人从摆地摊开始搞商业,加上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临沂的市场、商贸物流不断升级发展,现在市场已经发展到第五代。
临沂市商业批发一直是其经济快速发展的亮点之一。如何调动市场投资主体的积极性,整合力量,形成拳头,对现有市场进行改造和提升,增强市场的吸引力和辐射力,巩固和提高临沂市批发市场在全国的领先地位,通过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商品配送、授权经营、代理制等现代经营方式,培育大型连锁企业,实现临沂市商贸物流业新的裂变,从传统的商贸大市迈向现代物流强市,成为临沂市发展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商贸物流现状
目前,临沂市各类商品市场发展到1010个,亿元以上的商品市场达到56个。其中,临沂商城规划面积达到36平方公里,拥有各类大型批发市场93处,营业面积800万平方米,经营摊位5万个。经营范围涵盖了日用消费品、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等众多领域,商品交易辐射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和亚、非、欧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交易额600亿元。个体、私营经济业户20多万家,依托市场发展生产服务的人员达到230万人,日流动人口高达30多万人,实现商品交易额近千亿元,稳居全国第二、江北第一。
临沂市拥有庞大的物流配送体系,已形成以立晨、澳龙等国际物流企业为龙头,20余处大型客货运市场为主体,40余家第三方物流公司、2000多配载业户为支撑的综合运输网络,每天发车6000多个班次,货物运输从业人员11.3万人,物流总额达到1500万元。
二、优势和机遇
(一)优势
1、良好的区位优势
临沂市地处长江三角洲和环渤海经济圈的过渡地带,离港口一百多公里,铁路、高速公路四通八达。临沂市地处京沪高速公路中间点,胶新铁路、兖石铁路在此交汇,枣临、长深(临沂段)两条新的高速正在建设,临沂机场年客运已达30万人次,辟有13条到国内重要城市的航线。良好的区位优势,为临沂市商贸物流业的发展提供了宽广的辐射空间。
2、临沂人思想开放,商品经济观念比较强
在20世纪80年代初,临沂群众就开始了个体商业经营。近年来,随着经营业态不断提升,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临沂人的创业热情和追求一直不减,推动市场越做越大。
3、临沂市场具有很强的包容性
常年在临沂市经商的有30万人,而浙商就7万多,类似的外来经商群体一方面为临沂市场的发展增添了活力,同时也带来新颖的观念,对当地经营户产生潜移默化的感染熏陶作用。
4、政府有力的引导和推动
这些年来,临沂市一直把商贸物流业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增长点来抓,不断出台政策引导市场发展,提升市场管理水平。学习借鉴外地市场经营经验,专门制订搬迁改造规划,在城区西部规划了36平方公里的市场区。到2010年年底,有32个市场已经搬迁结束,辐射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原来经营比较粗放、业态相对落后的状况有了质的改变,形成了“南有义乌、北有临沂”的市场格局。
(二)机遇
1、国家战略带来的机遇
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提高国民经济发展中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大力促进服务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发展的政策措施。商贸流通业作为传统的、占份额最大的服务业之一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和世界经济的衰退,我国经济将加速转向“内需拉动”时代,产业振兴规划陆续出台,特别是国家的《物流业调整与振兴规划》等为商贸流通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发展契机。
2、工业化与城市化带来的机遇
围绕建设富强美丽“大临沂、新临沂”的总目标,坚持打造与人口大市相匹配的经济大市、“物流天下”的商贸强市、古今文化相辉映的文化名市、滨水生态环境优越的宜居城市“四项发展目标”,积极推进由农业大市向工业强市、由传统商贸大市向现代物流强市、由内向型经济大市向外向型经济强市、由生态资源大市向生态园林城市、由人口大市向人力资源强市“五个转变提升”,努力在鲁南经济带、淮海经济区、全国革命老区中实现“三个率先发展”。
3、服务创新与技术进步带来的机遇
首先,服务创新带来了新商业业态、新运营模式、新产业形式、新商务业种、新产业链条,为商贸流通业带来新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空间,将加快流通产业结构调整的步伐,促进流通产业组织不断创新。其次,随着通讯、信息、网络等现代化技术的进步和普及,市场组织和交易方式不断创新,为全省各类市场的升级换代、功能提升和市场推广带来宝贵的技术资源,也为传统物流的升级换代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存在的问题
(一)各级商业的功能不完备,商业体系建设不完善
市级商业中心区的商务功能不足,缺少金融、信息、中介等服务功能;传统社区居民日常生活主要靠食杂店;新建居民社区商业服务功能不配套,配套的服务业网点经营品种不全,不能适应居民生活的需要,居民生活存在诸多不便;在商业中心区和大型商业设施、商业街周边缺少配套的停车场等设施。
商品交易市场的产业关联度低,经营商品不能多数反映临沂市在工业、农业上的产业特色,当地产品经营仅占40%左右。
(二)商业企业小、散、弱,商业的科技含量偏低
临沂市的商业企业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小、散、弱的问题,十几平方米、几十平方米的店面占了大多数。年销售额没有过50亿元的企业,且年销售额在亿元以下的企业占了99.3%。零售商业中现代商业业态所占比重偏低,连锁经营销售份额仅占9%,总体效率低下。社区连锁的便利店尚未出现。商品配送体系落后,组织化程度低下。
有些商品交易市场设施仍简陋,市场档次低,功能不齐全,甚至于占道经营,影响交通和城市形象仍然存在,且交易方式传统、营销方式单一,基本上是现货、现金交易,市场竞争力不强。另外,受西郊批发城市场搬迁的影响,使我市交易市场出现萧条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交易额。
(三)忽视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形象有待改善
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企业的形象设计。但临沂市的部分商业企业普遍缺乏这方面的意识,甚至有的企业连商号、标识等基本的要素都没有。
在商品交易市场中还存在个别市场主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追求短期效益,交易行为不规范,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
四、实施五大战略,构建现代商贸物流强市
从现有的商贸布局、构成及经营理念、现状及存在问题看,关于下一步商贸业发展方向,通过实施五大战略,实现临沂市商贸物流业新的裂变,从传统的商贸大市迈向现代商贸物流强市。
(一)实施集约化战略,构筑起商贸流通集聚辐射的新平台
实施集约化战略,首先,应以大企业、大集团、大市场为载体,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各类要素向优势资本、优势企业的集聚,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充分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头作用,构筑起商贸流通集聚辐射的新平台。建立以大型流通企业集团为主导的发展模式,培育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其次,以引导、协调、规范、扶持为主要抓手,优化企业发展战略,培育现代商贸业市场主体。商贸流通企业必须建立自己独特的发展战略,包括经营、业态、品牌、扩张、并购、人才等方面,做到科学领先,在激烈竟争中脱颖而出,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制定发展战略时,把连锁经营与企业并购结合起来,做到立信中创业、做强中做大、规范中发展,做强做大企业。
(二)实施城乡协调发展战略,全面推进区域商贸流通经济发展
首先,应以推进“万村千乡”和“双百市场”工程为着力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农村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城市商业特别是主城商业的辐射作用,与新农村、城镇化建设有机结合,使城乡消费市场更趋开放活跃,实现城乡联动、和谐发展的新局面。其次,要以建设区域商贸中心为目标,以开拓市场、扩大消费为主线,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为动力,推动传统商业经营方式向现代流通方式转变,完善商品市场、现代流通、法制建设、监测调控、商业信用五个体系。最后,要抓住确立各类经济带的机遇,建立网络化的区域市场体系,大力提升大型市场水平,大力建设现代物流基地,大力发展会展业,实现生活服务、产业服务和流通辐射的三大功能,建设具有强辐射能力的区域中心城市,人流、物流、资金流大量聚散,提高聚合辐射能力,实现对周边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辐射和聚集。
(三)实施产业互动发展战略,创造新的机遇和空间
产业互动发展,能够为商贸流通业创造新的机遇和空间。首先,以产业链为基础,加强产业间的互动,在农业产业化、新型工业化建设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商贸流通业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推动商贸流通产业与新型工业化、新农村和旅游、文化等三产业的互促互动,农工商联手开拓繁荣市场,深度融合发展。其次,自觉适应城市化加速推进的要求,以规划为龙头,突破传统商业布局观念,拉开中心城市骨架,加快形成若干个以商业功能区为基础、错位竞争、有序支撑、层次清晰的商圈。实施内外贸一体化战略,消除内外贸一体化市场带垒,培育内外贸一体化企业主体,形成内贸促进外贸、外贸拉动内贸的内外贸一体化市场格局。最后,与产业结构调整战略相结合,重点培育现代物流业。建设区域性物流网络,要以中心城为依托,连接一批大中型的储运、批发企业,建立现代物流产业走廊。
(四)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提升产业整体发展能力
面对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首先,应抓住国际商业资本和各类区域外商业资本对营销网络开拓的机遇,适时调整引资重点,加强对国际知名商业的引进力度,优化商业网点布局,推动商贸流通业的开放度,提升区域商贸流通业的水平。其次,要大力实施开放带动战略,推动商贸服务业国际化同样是商贸业加快发展、提高的有效途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方式和连锁代理等渠道,建立国际市场贸易网络;以贸易网络为载体,以高新技术为手段,建立市场信息网络;利用各种运输渠道和储运企业建立国际物流网络;以区域传统、特色的加工技术为基础,建立商贸流通服务网络。
(五)实施“文化商贸、旅游商贸、城市形象商贸”的商业发展战略
拓展商贸发展空间,搞好商业文化建设,提高商业文化品位,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商贸业要增强服务旅游业的观念,开发旅游商品,营造旅游购物景点,在全方位为旅游服务的过程中,实现双赢;以已形成的一批特色产业、名优产品带动特色商贸业的发展,做大做强特色商贸业,从而带动商贸业的发展;要继续扮靓城区形象,凸现繁华与繁荣,为市区商业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朱孔山.临沂市国际商贸批发中心建设研究[J].商业研究,2006(5).
2、刘忠梅.临沂市传统批发产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变研究[J].物流科技,2007(3).
3、临沂市史志办公室.临沂地区志[M].中华书局,2001(11).
*本文系临沂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临沂市旅游品牌形象的建构与传播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临沂大学费县分校)
法制科党风廉政建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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