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人民陪审员范文
担任人民陪审员范文第1篇
担任班委的感受
王少鹏
惊风飘白日,光景西驰流。转眼之间,我们走进大学已将近一年了。在这一年里我们有过欢乐,有过悲伤,有过成功,有过失败,有过期待,也有过失望。但是我想我们更多地是收获和成长。我们收获了真挚的友谊,丰富的知识以及在一次又一次活动中的历练与成长。从最初的青涩,内向到如今的乐观,昂扬,包容,向上,大学满足了我所有的期待。
毫无疑问,担任班委让我收获了更多,让我学会了担当,忍让,包容,理解,让我这一年的大学生活更加丰富多彩
也许是天生的本性驱动,总让我有一种最大化自身价值的疯狂冲动。很显然,一个人只有立足于集体,投身于集体事物,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自己的价值。因而,纵然不太喜欢在公共场合发言的我克服种种心理障碍,毅然接受了竞选班委的挑战
“坚韧顽强,乐观昂扬,孜孜以求的追梦者”是我竞选班委的演讲,那情景仿佛就在昨天,想起仍让人怦然心动。我想就是这次演讲,带给我进入大学后的第一次成长。我想,这次演讲我将铭记一生。
担任班委以后,一切都有条不紊的进行着。当然,这期间有苦有乐,有悲有喜
给我印象最深的是贫困生申请的事。由于当天签到的同学没注意到学工通知,没通知到作为该事负责人的我,而导致这件极为重要的事被耽误。直到截止日期的当天,我接到班主任的电话才知道我们班全然不知此事。很显然,作为负责人的我首当其冲被班主任和导员臭骂了一顿。当然,我非常委屈,毕竟不是我签的到我全然不知此事。但是,我后来想,受点委屈又如何呢,毕竟自己作为班委也有自己的责任。班级的事物本来就应该自己多去关注,自己做的还远远不够。因而,从那件事后我养成了一个习惯,即使不是我签到,我也会到学院网站上看看当天的通知,我想自己多做点对班级同学总没有坏处。所幸,贫困生的事经过那天下午的努力还是成功的将班上的同学报上了,但唯一遗憾的是由于时间紧,没来的及通知女生。
我想这件事就告诉我,作为班委我应该时刻关注班级事物。不能因为自己的失误而耽误了同学们的急事,我想这就是一种成长吧。
接下来我们班级参加了各式各样的活动。我们进行了篮球比赛,演讲比赛,并且都获得了不错的成绩。我们也组织同学们进行了秋游。在这一次一次的比赛和活动中我们相互鼓励,共同克服困难极大地增加了我们同学间的感情,增强了我们班级的凝聚力,使我们班级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在这一次次的活动中,我懂得了作为班委,我应该融入同学,积极的参加各种各样的活动,为班级争光添彩。我想只有我们真正的融入同学们,与大家一体进退荣辱,真正站在同学们的角度思考问题,才能使同学们更加的信任我们,才能使我们的工作更加顺利。
过年返校后,似乎我的事越来越多了。逐渐的的觉得自己忙不过来了。于是,就为每科找了一个课代表,结果收到了意想不到的效果。每人负责一科大大提高了效率,也极大地减轻了我的负担。并且,也极大地锻炼了每一位同学的能力。
通过这件事,我深深地感觉到。上学期自己的,事必躬亲是多么的错误,不仅搞得自己很累,而且也没让同学们真正参与到班级事物中来。因而,我明白了,作为班委我们应善于并敢于把班上的同学充分的发动起来。正所谓众人拾柴火焰高,一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我深刻的懂得了,一个班委的能力并不是他自己的能力有多强,而是他让同学们各自发挥自身优势的能力有多强。
总而言之,在处理班级的各项事务的过程中,我逐渐的锻炼了自己的能力,学到了许多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实现了自己的价值,获得了进步和成长,我感到十分的感激,充实,快乐。
我总是在想,大学嘛,总不该在明媚早晨的温床上惺忪梦梦,总该有所为;
我总是在想,人生嘛,总不该在烂漫青春的岁月中庸碌平平,总该有所成。
纵,前方道路依旧不会那么坦坦平平,但,我想我甘愿俯首如牛,与同学们风雨同舟!
13级计算机一班
学习宣传委员
王少鹏
担任人民陪审员范文第2篇
( 一) 被告人沈某、崔某、魏某预谋抢劫, 并准备了刀子和胶带作为作案工具。2011 年11 月8 日, 三被告从鹿泉市李村镇南白沙路口租乘被害人张书印的蓝色现代i30 轿车, 到鹿泉市黄壁庄镇黄壁村村南公路上对张书印实施抢劫。该三被告将被害人张某的汽车 ( 价值97345 元) 及身上的手机 ( 价值187 元) 、现金 ( 201 元) 抢走后, 将其拉到保定顺平县境内杀害。
( 二) 2009 年, 被告人沈某以给被害人刘某为其儿子办上学事项为由, 诈骗刘某12000 元。
二、一审法院以被告人沈某犯抢劫罪, 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诈骗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决定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后, 沈某以不构成抢劫和诈骗罪为由, 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沈某上诉, 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接受沈某亲属的委托, 在死刑复核中担任其辩护人, 主要工作分两个阶段
( 一) 案件未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之前的阶段
第一、与沈某亲属办理委托辩护手续, 商讨案情, 听取沈某亲属对案件的辩护意见。
第二、将委托辩护手续交到二审法院, 由二审法院随卷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案件是否已报到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通知辩护律师的义务, 故数10 次电话询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 案件是否已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是谁。
第四、归案后, 沈某如实供述了抢劫罪和诈骗罪的全部犯罪事实, 但在一、二审中, 拒不认罪。辩护律师担心最高人民法院提讯沈某时, 还不认罪, 故与沈某通了信, 说服和教育沈某认罪悔罪。看守所收到信后, 所长向沈某宣读了内容 ( 因案件未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不允许辩护律师会见沈某) , 信的内容如下:
一、二审判决, 是根据你、崔某、魏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及相关证据, 你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一、二审法院对你适用法律适当, 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你、崔某、魏某共同抢劫案中, 你有抢劫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首先, 抢劫是你提出的, 你是组织者、指挥者, 实施者, 三人是共同预谋抢劫;
其次, 抢劫出租车是你提出的;
再次, 致被害人死亡是你提出的, 你和原一、二审辩护律师辩解在本案中不是组织者、指挥者、实施者, 被迫参与抢劫, 没有抢劫动机, 曾力阻犯罪发生, 无充分证据证实。
你实施抢劫杀人犯罪, 在侦查机关讯问时你已全部供述, 你的供述和被告人崔某、魏某的供述相吻合。你辩解, 本案有刑讯逼供, 没有抢劫动机, 是被迫参与犯罪, 还力阻犯罪, 不是组织领导者, 没有起主要作用, 不是主犯等, 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死刑复核中, 希望你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坦白交代, 认罪、悔罪。
另, 你也构成诈骗罪, 其一、二审辩解均不成立。
以上, 请被告人沈某给予充分考虑。
( 二) 案件移送到最高人民法院阶段
第一、到看守所会见被告人沈某, 再次说服教育其认罪悔罪, 并听取其辩解意见。
第二、电话或致函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要求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并要求当面向合议庭成员反映意见。
第三、应沈某亲属的要求, 在律师事务所等办公场所就沈某复核一案多次听取其家属的意见, 解答家属的有关疑难问题。
第四、为沈某代写认罪悔罪书, 递交最高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第五、到最高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当面向合议庭成员反映意见, 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内容如下:
1. 本辩护人不同意被告人沈某在一、二审中不构成抢劫罪、诈骗罪的辩解, 其辩解是被胁迫参与犯罪, 在犯罪过程中还力争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不是组织领导者, 也是与本案不相符的, 亦不同意一、二审辩护律师不构成抢劫罪、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2. 根据卷宗材料和一、二审法院判决, 本辩护人认为, 被告人沈某已构成抢劫罪、诈骗罪。
3. 被告人沈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在
一、二审中又拒不认罪, 其原因在于: 一是被告人沈某法制观念淡薄, 二是心中有侥幸心理, 三是有本案的其他因素。
4. 一、二审判决被告人沈某死刑, 报请贵院核准, 被告人沈某在看守所所长和辩护律师的多方教育下, 能如实供述其抢劫罪、诈骗罪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罪、悔罪。另在二审中, 被告人沈某亲属举债对被害人积极给予赔偿, 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5. 根据公安卷和一、二审判决书, 被告人沈某刺伤的是被害人背部, 损伤不大, 被告人崔某、魏某用刀捅伤被害人腰部和肚子后, 被害人啊啊的大叫并在地上乱滚。此节, 请贵院给予从轻考虑。
6. 被告人沈某在犯案前一贯表现较好: 其一, 2002 参军入伍后由于表现突出, 加入了中国共产党, 受党教育多年, 有助人为乐的优秀品质, 曾于2008 年10 月12 日救助一名因车祸生命垂危的女青年, 为了挽救伤者生命, 沈某将自家的私家车充当120, 遇到堵车, 沈某就下车给司机们解释, 请求避让, 不知下了多少次车, 解释了多少遍。为了早一分钟将伤者送到医院救助, 遇到路口红灯时, 竟连闯了五六个红灯。到了医院又帮着抬伤员、挂号, 安顿好伤员后才离开。
其二, 在2009 年11 月26 日, 沈某在鹿泉市妇幼医院门口救起一名叫李某的女青年, 当时由于摩托车的撞击, 李某头部多处骨折, 昏迷三天, 醒来后失忆近一个月, 无法联系到其家人, 沈某不仅为其垫付了大量的医药费, 还放下手头的工作到医院看护, 最后请来了护工照顾, 直至联系到伤者的母亲。
其三, 沈某不仅热心助人, 还热心公益, 特别是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 积极捐款捐物, 当时村里要求每户捐一份钱, 其父捐款100 元后, 他又主动捐款400 元, 还要求领养孤儿, 被村民誉为“乐于助人的好党员”。
其四, 沈某勇于举报犯罪。发生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震惊全国的靳某爆炸案发生后, 就是沈某发生了案件线索, 马上和其叔叔一起报警, 一举将靳如超抓获, 案件得以告破。
综上, 鉴于被告人沈某在死刑复核中能认罪、悔罪, 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罪态度较好, 在二审中, 其家属对被害人积极给予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为了贯彻少杀、慎杀和可杀可不杀的政策, 也体现看守所所长和辩护律师的帮教作用, 请给予沈某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不核准死刑。
四、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了复核,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 审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鉴于沈某认罪、悔罪后, 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对其判处死刑, 可不立即执行。裁定不核准沈某死刑, 并发回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发回重审后,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以抢劫罪改判沈某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限制减刑, 并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对沈某一案的死刑复核, 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 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维护了被告人沈某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摘要: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 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担任人民陪审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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