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禁系统现场勘查表范文
门禁系统现场勘查表范文第1篇
1 当前现场勘查存在的问题
现场勘查是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侦查破案的基础工作之一。现场勘查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案件的侦破和办案质量。不少地方对一般入室盗窃案件现场很少认真勘查, 特别是街面“两抢”、盗抢机动车犯罪的现场基本不勘查, 现场痕迹物证提取率低, 全国现场指纹提取率不到13%, 生物物证、微量物证的提取率更少。现场分析的结果, 无法为侦查破案提供方向。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五道程序,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第二道程序, 职责是查获犯罪嫌疑人, 除此以外还有起诉、审判、执行等法律程序, 抓获犯罪嫌疑人后, 还要做大量搜集和完善证据、证实犯罪的工作, 如果只是抓获犯罪嫌疑人, 没有证据证实其犯罪, 也无法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 无法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现场勘查水平低, 就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中的最短的木板。目前, 现场勘查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 现场勘查率低
(1) 实际勘查数与实际发案数相差甚远。2006年全国共立刑事案件465.3万起, 进行现场勘查的只有150余万起。截至2007年, 全国被盗抢汽车数据库中有37余万辆被盗抢汽车信息, 而一些地方对盗窃汽车案件进行勘查现场的却是廖廖无几, 由此可见现场勘查率低的状况已经非常严重。
(2) 对现场痕迹物证的保护意识较差。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随意翻动触摸、随处乱坐、抽烟喝水污染现场的现象时有发生, 直接妨碍了技术人员对现场的有效勘查。通过侦查, 虽然将犯罪嫌疑人林炎群等抓获, 经审讯, 林炎群等也承认所犯杀人罪行, 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赌博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 但由于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 某市中级法院以赌博罪改判处林炎群等有期徒刑一年。
1.2 现场勘查质量差
主要表现是, 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率、提取率低。现场该发现的痕迹物证未能发现, 现场该提取的痕迹物证未能提取。2005年, 某基层公安机关共勘查现场137处, 但没有提取、上报一件痕迹物证。2005年, 某市所辖派出所勘查入室盗窃案1603起, 除个别派出所上报8枚现场指纹外, 大部分派出所没有上报现场指纹。由于现场指纹提取率低, 导致利用指纹破案率非常低, 2005年, 该市利用指纹系统破案仅14起。特别是张波静故意杀人案件, 给广大刑警的启示永远不能忘记。
1.3 现场勘查笔录制作不规范
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专用文书, 是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证据, 因此现场勘查笔录制作规范与否, 反映出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不规范主要表现如下。
(1) 现场勘查基本信息表填写不规范, 如发案地点、发案时间、现场天气状况、现场保护情况、现场分析意见等填写不清楚。案件发现过程、勘验检查情况填写过于简单, 致使无法复原和重建现场。 (2) 现场图、现场照片制作不规范, 手工绘制现场图简单粗糙, 不能准确描述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现场照片只有概貌和方位照片, 缺少主题和细目照片。 (3) 现场提取痕迹物证没有统一登记保管, 造成物证丢失、损毁、污染。
2 解决现场勘查问题的办法
2.1 加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确定, 法律成为国家生活的最高准则, 在法律的基础上, 依法行使权力, 依法管理国家, 依法保障人权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确定的“保障人权”和“疑罪从无”的原则, 对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刑事诉讼中, 证据的客观性将越来越突出, 其作用将越来越强, 而口供等言词证据的作用越来越弱, 这就需要公安机关不断加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要树立“一切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凿、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的办案原则, 依靠证据还原事实真相、惩罚犯罪,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在现场勘查有效时间、范围内充分利用合法手段固定、提取一切有罪证据。
2.2 加强现场勘查标准化
现场勘查具有法律的严肃性和严谨性, 不可凭主观臆断, 随心所欲。因此, 现场勘查必须加强标准化建设。
(1) 现场勘查程序标准化。现场勘查程序标准化是指在现场勘查工作中遵循《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准则, 对现场勘查流程和步骤进行规范化管理, 内容包括现场保护规范化、现场勘查指挥员和现场勘查员职责规范化、现场勘查工作规范化、现场分析规范化等。 (2) 现场保护规范化。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 审核现场真伪程度, 划定现场保护范围, 封锁控制现场。若犯罪嫌疑人实施危害行为或逃跑的, 应当予以制止或追缉堵截。组织对伤者 (受害者、犯罪嫌疑人) 救助, 若伤者生命垂危, 应询问案件情况。采取教助措施时, 应减少对现场的破坏。
2.3 加强现场勘查信息的标准化
现场勘查信息标准化是现场勘查信息交流、资源共享、检索的保障。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现场勘查信息的交流和共享, 必须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现场勘查信息使用统一标准, 防止由于信息标准不一致造成A地的情报信息B地无法使用、B地的情报信息C地无法使用的局面。现场勘查信息标准化的内容包括现场勘查笔录标准化, 现场勘查信息数据交换格式的标准化、现场照片标准化。
2.4 利用各种渠道充实基层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力量
目前, 基层公安机关承担全国的刑事案件现场的主要勘查工作, 充实基层公安机关的勘查力量是提高现场勘查质量和水平的重要保证。可从公安专业院校招收应届毕业生, 也可采取委托代培方式培养专业技术人员, 还可通过优惠政策吸收其他部门民警等多种渠道充实基层公安机关的勘查力量, 要提高刑事技术人员的福利待遇, 稳定技术队伍。在立功、奖励、晋升、提拔、任用、技术专业补助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和适当倾斜, 使技术人员安心技术工作, 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以促进技术工作的良性循环。
摘要:本文基于笔者多年从事现场勘查的相关工作经验, 以现场勘查中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对象, 分析了现场勘查中存在的四个方面的问题, 进而探讨了解决现场勘查问题的思路方法, 全文是笔者长期工作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升华, 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刑事案件,现场勘查,问题,方法
参考文献
[1] 宋鲁韬.刑事案件现场勘查概念研究[J].科技资讯, 2008 (1) .
门禁系统现场勘查表范文第2篇
指纹能否被正确地提取并进行保存, 是受多种条件的限制, 本文认为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
一、客观因素
( 一) 手掌附着的其它物质
由于人的手掌经常触摸其他物体, 因此物体表面的遗留物很可能与手掌接触并保存有其特有的物质, 这些物质种类较多就有液体有固体, 既有粉末状也有颗粒状, 有不同的颜色和不同的形态, 这些各色各样的物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是指纹的显现, 举例来说质地较为细腻的物体, 在被手掌触摸之后指纹比较清晰而且完整, 但是对于那些颗粒感较强, 质地较为粗糙的物质如果说与手掌接触之后, 那样他的指纹就比较模糊, 而且大多情况下指纹都会有残缺。对于那些进入从事餐饮行业的门面房进行盗窃的嫌疑人来说, 如果他们在现场遗留指纹的话, 这些指纹大多都会比较清晰的, 这是由于餐饮行业的房屋内大多附着有油污, 如果进入现场的犯罪嫌疑人接触到的这些油污, 就会在现场遗留相应痕迹。
( 二) 形成指引的外力作用
我们知道, 指纹之所以能够遗留在现场, 是因为犯罪分子通过手掌向外施加的力量, 而力量的大小强弱, 力量的施展方向, 力量在生长过程中有无进行位移和偏转, 直接决定了, 指纹的清晰程度, 对犯罪分子来说, 不论他们如何试图避免在现场遗留指纹, 他们的手掌总会在不经意间触碰到相应的物体, 比如在盗窃车内物的过程当中, 为了拉开车门, 他们总会用手用力拉车门的把手, 因此在车门的把手内侧往往会遗留犯罪分子几枚指纹, 这几枚指纹往往会比较清晰因为在整个过程中手掌并没有发生太多的位移, 但是如果我们对车辆的收纳盒和车辆的后备箱进行勘察, 往往会在其中发现一些模糊不清的指纹或者掌印, 这是由于犯罪分子为了寻找财物, 他们必将会在车辆内部翻找, 而翻找的过程中手纹往往会发生扭曲和变形。
( 三) 手印遗留时间的影响
我们知道, 指纹之所以可以被提取和保存主要取决于人类手掌汗腺分泌的油脂和化学物质, 这些物质通过时间的洗礼往往会发生变化, 他们可以慢慢的挥发, 慢慢地干涸直到我们无法提取, 对侦查机关来说发现指纹的时间越早, 就可以在第一时间采取行动, 这样也就可以越能保证采集指纹的质量。就拿我们经常遇到的无人尸体来说, 如果尸体较为新鲜, 现场勘查人员经常可以在尸体的衣物发现有无其他人员的指纹, 从而对我们判别该尸体的死因创造有利条件, 但是如果该尸体已经死亡较长时间, 其结果往往是一无所获。
二、主观因素
( 一) 事发现场是否得到有力的保护
我们知道, 大多数案发现场往往经过伪装, 或者是犯罪分子破坏, 对我们开展下一步的现场勘查工作会造成很多障碍, 如果说在此基础上没有对案发现场进行进一步的保护从而遭受到, 围观群众, 受害者等其他因素的干扰, 其结果往往会更加糟糕, 这就要求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民警能够有保护现场的意识, 然后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外界因素的干预, 如果遇到突发暴雨, 台风等自然灾害然后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对现场进行保护直接决定了现场勘查工作, 特别是指纹提取的成败。
( 二) 现场勘验人员的技术熟练程度
我们知道现场勘验人员在整个现场勘查工作当中起到主导作用, 这样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他们不但是现场勘查方案的制定者也是方案的有力执行者, 整个现场勘查工作的成败直接决定于他们能否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我们知道, 提取指纹的方法有很多, 在其中包括了由光学提取法, 化学提取法等等, 这些不同方法要针对不同的情况才可以采用。
( 三) 现场勘查人员的技术装备状况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虽然说指纹提取的技术需求较低, 他仅仅需要诸如: 磁粉、紫外线、红外线等一些较为简单的工具。但是受制于当地财政力量所限, 特别是偏远地区, 指纹提取基本技术装备配备得并不完善, 还有很多技术人员并不是专职现场勘查人员, 他们不但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 就连基本的技术装备也不具备, 试想在这样的条件下我们的现场勘查质量如何保证?
三、结语
可以说现场勘查过程中的指纹提取工作学一项系统性工程, 每一个环节都必不可少, 每一个细节都不可忽略, 因此在我们对指纹进行提取之前, 我们应当对现场的环境, 现场遗留物, 案发的时间进行充分的考虑, 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现场勘查水平, 从而为刑侦工作提供有力的支撑。
摘要:指纹采集和应用在现场勘查工作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据统计, 有13%的案件是通过指纹比对而抓获犯罪嫌疑人, 随着信息不断的透明, 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开始刻意的避免在现场遗留指纹, 这就增加了公安机关对指纹采集比对的工作难度, 而本篇文章的研究意义就在于为侦查机关指出现场勘查工作指纹比对提取的工作流程, 从而提高我们采集指纹的工作效率。
关键词:指纹采集,勘查,提取
参考文献
门禁系统现场勘查表范文第3篇
一、撬、砸汽车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盗窃案件的特点
( 一) 撬、砸汽车车窗玻璃作案手段单一, 技术含量低, 作案工具复杂多样并易于运用, 方法简单容易被不法分子掌握, 且作案人毫无顾忌、较易留下痕迹物证。
( 二) 撬、砸汽车车窗玻璃案件可分为破坏车窗后伸手窃取和进入车内盗取两种。无论哪种方式嫌疑人均会接触到车窗及车窗周边等部位, 比如车门, 车内顶棚, 车座等。从整个作案过程来分析, 作案人有可能会在盗窃前观察车内情况。这一举动可能会在车窗玻璃就周围留下一些手印或者脸部额头或者鼻子的印痕等。手印可通过鉴定, 脸部额头或者鼻子的印痕也可提取脱落细胞进行DNA鉴定。这些痕迹物还可通过调整光源方向和角度或利用紫外光谱系统提取, 还可以通过磁性粉刷显及熏显等多种科学方法将潜在指印处理显现。对于进入车内的作案人还可以重点在这些部位发现和提取鞋印等痕迹物证。
( 三) 撬、砸汽车车窗玻璃的盗窃案几乎均是以硬物撬砸车窗玻璃作案的, 一般都是随身携带的锤、棒、螺丝刀等硬质工具或者就地找的石块、砖头等。因此为贴面的痕迹表现为完全碎块状, 贴膜的玻璃呈网状裂纹较为完整, 有时受力点处会形成孔洞, 并以孔洞为中心点向周围呈放射状散开。
二、根据现场的不同特点及环境情况, 勘验检查的重点有以下几方面:
( 一) 重点勘查破坏部位, 此类盗窃案件的现成勘查主要是汽车车窗、玻璃碎片、窗框边缘等案犯可能会接触到的部位, 重点查看被撬、砸的玻璃。
( 二) 汽车内外的其他部位, 也应细致勘查努力发现痕迹, 以及车门等可能会碰到的部位, 寻找发现手印、足迹等痕迹。
( 三) 在勘验检查时, 技术员还要结合当时的被盗的综合情况, 检查周围是否有遗留的作案工具等, 因为犯罪嫌疑人作案前后, 往往会放松警惕或为遮人耳目而不使用手套等防护用具, 这既是犯罪嫌疑人的一种通病, 也是我们在犯罪嫌疑人可能接触的其他部位和物品上发现手印的重要依据。破碎的玻璃片上的痕迹要重点寻找。
观察发现指纹有三种方法: 1 玻璃不动, 利用照明灯具打侧光, 移动光线角度发现指纹。2 利用太阳光, 将玻璃抬起轻轻转动改变光线照射角度和观察角度发现痕迹。3 必要时可利用最简单的哈气法帮助寻找玻璃表面的的手印等痕迹。4 采用由远及近的顺序进行; 先观察现场周围的情况, 犯罪分子使用过砖头、棍棒等工具, 破坏车辆窗户玻璃后, 可能会将作案工具遗留在现场周边。
犯罪现场必然会存在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 因此对现场的勘验检查是获取诉讼证据的重要方法, 也是诉讼证据的重要来源。对现场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 这是刑事诉讼和侦察工作的保证, 是实地勘察的重点工作。现成勘查工作要利用科学的方式方法, 发现有力证据, 还要保全发现提取的痕迹、物证的证明力。在发现提取手印的过程中, 勘查人员应小心谨慎, 防止在现场上留下自己的指印。
三、结论
不论哪一类盗窃犯罪案, 现场是获取各种痕迹和物证的重点, 保护和研究现场对侦破案件非常重要。如果现场保护的好, 就能从中获取重要的线索, 有力的证据, 在保护现场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 事主本人不仅自己不要盲目进入现场更不要让其他人随便进入, 已经进入的想办法让其退出; 现场物品不可随便碰触, 特别是盗窃分子使用过的工具, 碰触过的门、窗、锁等, 对其出入口也不可触动。在保护现场保护过程中, 还应避免一些情况, 以免给侦察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公民无保护现场意识, 破坏了现场原状; 对已破坏的现场再次无意破坏, 以至完全改变了现场的原状;由于最先发现现场的人, 心慌意乱, 因而破坏了现场。
摘要:撬、砸汽车车窗玻璃的盗窃案件过程简单, 所需时间短, 发案时间段均在凌晨时分, 行人稀少无人发现等特点。公安机关人员到现场勘查时, 普遍反映现场遗留物证、痕迹太少, 并且很难发现有实质性帮助证据, 这无疑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这也是造成发案率高, 破案率低的原因。
关键词:撬,砸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现勘
参考文献
[1] 宋鲁韬.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思考[J].公安研究, 2008, 01:34-40.
[2] 胡建宁.破坏车窗盗窃车内财物案现场勘查及痕迹物证提取[J].法制博览, 2015, 29:168.
[3] 刘志平.盗窃车内财物案件现场勘查[J].中外企业家, 2015, 09:266.
门禁系统现场勘查表范文第4篇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 是依据哲学、生理学、心理学、犯罪心理学、侦查学等学科的科学原理, 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 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 通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所留下的犯罪行为痕迹, 分析犯罪嫌疑人独特的犯罪心理过程及某种稳定的、典型的犯罪个性, 据此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进而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过程”。
犯罪现场的相关物质痕迹载体, 都深深烙上了犯罪人的个性心理印迹。而且不同的犯罪现场, 心理印迹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犯罪心理痕迹的分析, 引起了各国学者的高度重视, 心理学专家道格拉斯莫尔认为:“个性分析技术是一项很重要的侦破方法。”
个性分析技术与犯罪心理痕迹分析异曲同工且紧密联系, 犯罪心理痕迹分析, 正是提取犯罪现场依附于物质痕迹之上的稳定的、丰富的犯罪心理痕迹, 从而分析犯罪人的个性心理状态, 锁定犯罪嫌疑人, 确立侦查方向。
2 分析犯罪手段
“犯罪手段, 是犯罪人为达到目的所采取的方法。犯罪手段与犯罪人的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经历、犯罪动机等具有密切的关系”。
每一个犯罪嫌疑人, 其作案手段各不相同, 尤其是惯犯, 他的作案手段已经成为行为定式, 其自身尽管尽力避免, 但是仍然会露出破绽, 作案手段反映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是否强烈。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 犯罪手段逐渐趋于复杂化和智能化, 这就对侦查人员的犯罪心理痕迹分析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于此同时, 犯罪手段的判断分析也有助于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职业特点。
在犯罪现场勘查的过程中, 首先注入侦查人员思维的和亟待分析解决的就是该犯罪嫌疑人究竟采用何手段实施犯罪。一般情况下, 犯罪手段比较容易发现。如:盗窃犯罪现场是撬锁进入还是使用钥匙进入;杀人犯罪现场是只杀人还是具有盗窃、强奸或分尸的其他犯罪行为等。利用犯罪手段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情景之下的犯罪需求, 对于锁定犯罪嫌疑人、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确立侦查方向具有很大作用。
3 分析犯罪现场异常痕迹
犯罪现场, 是犯罪嫌疑人遗留各种物质痕迹, 是侦查人员获取犯罪线索、锁定犯罪嫌疑人、取得诉讼证据的发源地。犯罪现场存在多种物质痕迹, 其所反映出的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是极其丰富的, 但是只有那些暴露犯罪嫌疑人特点的物质痕迹所承载的犯罪心理痕迹, 才是分析犯罪嫌疑人个性心理特征、侦查破案的突破点。每一个犯罪都有其特殊性, 而侦破案件的攻坚点就是要分析犯罪现场异常痕迹所折射出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3.1 犯罪现场的异常状态
犯罪现场的状态异常, 是指从整个犯罪现场来看, 分析案情的来龙去脉, 该异常状态并非根据犯罪手段、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等要素可以合理解释, 但其中却隐含着犯罪嫌疑人重要的犯罪特征和心理运动特征。例如:武汉市青山区某农村一户人家被杀害, 在勘查现场发现除被害人死亡之外, 家中未见翻动痕迹, 可见犯罪嫌疑人并非谋财害命, 但是, 犯罪现场却发现一处异常状态表现, 即被害人家中的冰箱大开, 未发现有食物翻动现象。由此, 侦查人员可以得出结论:该案犯罪嫌疑人可能家境极其贫寒, 不曾知道冰箱的外观和性能, 在作案之前或者作案之后发现被害人家中有这一“稀奇之物”, 出于好奇心理打开冰箱查看, 一个小小的举动成为整个现场勘查中的犯罪异常状态, 更成为整个案件的侦查突破口。
对这一犯罪异常状态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痕迹分析, 基本上可以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来源, 缩小侦查范围, 加快侦破进度。
3.2 犯罪工具异常
犯罪工具是犯罪嫌疑人为达到犯罪目的而使用的、能够给犯罪带来方便和好处的各种器具。犯罪工具的使用, 能够使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更加地自如和快捷, 不同的犯罪工具, 其带来的犯罪效果是不同的, 在现场勘查中, 侦查人员认真分析犯罪效果, 大胆运用逆向思维, 可以还原作案工具的形状、大小、特征及用途。某些犯罪效果发生异常或者犯罪嫌疑人遗留的作案工具呈异常状态, 由此可以达到缩小侦查范围的效果。犯罪工具异常, 是犯罪现场的一个亮点, 同时也为侦查行为带去了曙光。
4 分析犯罪对象
“犯罪对象, 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目标”。犯罪的对象的差别, 体现了犯罪嫌疑人不同的犯罪需求、犯罪动机、生活习性及职业身份特点。犯罪对象是满足犯罪嫌疑人犯罪欲望的直接指向体, 通过犯罪对象, 犯罪嫌疑人才能实现犯罪目的, 满足自身各个方面的需求。因此, 犯罪对象所依附的犯罪心理痕迹是极其丰富且直接的, 利用犯罪对象分析犯罪心理痕迹, 做到不同对象不同分析, 不断进行甄别和筛选, 可以大大提高侦查人员的现场勘查能力。
4.1 分析特定被害人
“特定被害人, 是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人际关系、宗教、生理、心理、环境等方面具有显著特征’的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选择特定被害人侵害, 说明事出有因, 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某种途径了解和认识到了特定被害人的某些特征从而激发犯罪动机实施犯罪。从空间层面上来看, 犯罪嫌疑人与特定被害人之间是相联系的,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需求指向了特定被害人, 进而引发犯罪。一般的刑事案件都具备特定被害人, 在现场勘查的进行中, 当遇到有特定被害人的情形, 侦查人员绝不能孤立的看待特定被害人, 一定要将特定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以及整个犯罪状态联系起来进行犯罪心理痕迹分析。
4.2 分析非特定被害人
“非特定被害人, 是指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人际关系、宗教、生理、心理、环境等方面不具有显著特征’的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若指向非特定被害人, 则体现的是一种无因行为。犯罪嫌疑人并非受到某种原因力的驱使对某人或某物实施犯罪行为, 而是纯粹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内在心理需求, 如满足自己泄愤的心理或者妒忌的心理, 从而将犯罪行为实施于无辜个体之上。一般来说, 对非特定被害人实施侵害, 犯罪嫌疑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工作不满或者是对社会不满发泄愤怒。例如:某人由于工作失误被扣发奖金从而驾车在繁华街道横冲直撞, 造成多数路人伤亡和公共财产的破坏和损失, 这种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就是非特定被害人。分析该种行为之下的犯罪心理痕迹, 主要把握是否有泄愤或报复社会的因素在里边从而对案件进行准确定位。
摘要:本文基于笔者多年从事心理痕迹分析与现场勘查的相关工作经验, 以心理痕迹分析在现场勘查中的应用为研究对象, 从分析犯罪手段、分析犯罪现场异常痕迹及分析犯罪对象三个方面探讨了相关方法, 全文是笔者长期工作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升华, 相信对从事相关工作的同行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心理痕迹分析,现场勘查,犯罪对象
参考文献
[1] 胡子龙, 杨经德.浅议犯罪心理痕迹的研究方法[J].科技资讯, 2008 (3) .
门禁系统现场勘查表范文第5篇
(一) 案情介绍
2014年10月29日, 李某 (男, 45岁) 和其妻子刘某 (女, 42岁) 被发现死于家中。命案现场位于我管区乡镇一处民房内, 室内门锁完好, 未见被撬痕迹, 进入室内即是客厅, 客厅的东侧是卧室, 北侧是厨房。客厅内靠近入室门处的墙上见大面积喷溅血迹及甩溅状血迹, 客厅和厨房东侧地面有多处滴落状血迹, 客厅内中心地面有血迹擦拭痕迹。男尸 (李某) 位于厨房北墙下灶台和水缸夹空内, 呈坐车坐卧位, 头倚在北墙下, 双上肢屈曲至胸前, 左下肢屈曲压在身下, 右下肢半屈曲。身下有一柄水果刀 (刃宽1.5cm, 长6.8cm, 刀柄长8.0cm) 和半个削皮苹果尸体周围物品低位有少量喷溅状和甩溅状血点。女尸 (刘某) 位于卧室地面中央, 头东脚西呈俯卧位, 双上肢半屈曲上伸, 双下肢自然伸直, 女尸外裤和内裤褪至膝盖位置, 臀部外露, 臀部和内裤内侧有擦拭血迹。卧室内女尸周围家具低位和地面有少量喷溅状血点, 女尸身下有大量血泊。
(二) 尸检情况
男尸李某:尸体长168cm, 黑色短发, 长4.0cm, 颈部见2处创口, 长分别为3.5cm和10.5cm, 创缘整齐, 创角均锐利, 创口深达气管。胸廓对称, 腹部略膨隆, 胸腹部可见16处创口, 长度2.0-3.7cm不等, 创缘整齐, 创壁光滑, 创角一钝一锐。解剖检验见颈部肌肉大部分横行离断, 左胸第5、6肋骨、右胸第5-7肋骨骨折, 周围伴肌肉出血。左、右胸腔分别积血400ml、200ml。心包前侧壁有5处创口, 长为3.0-5.0cm, 心脏有4处创口, 其中1处呈贯通创, 长3.7cm, 创道全长9.7cm。左肺有1处创口, 腹腔积血约500ml, 肝脏有2处贯通创, 长度分别为4.0cm和4.5cm。横结肠右端有1处创口, 长5.5cm, 创深达肠粘膜。以上各处损失, 技术员分别贴标尺拍照固定。
女尸 (刘某) :着装完整, 尸体长165cm, 颈部有3出创口, 长度为2.3-4.8cm, 创缘均整齐, 创壁光滑, 两处创角均锐利, 深达皮下。死者胸廓对称, 胸腹部共见12处创口, 长度为2.6cm-3.8cm, 创缘均整齐, 创壁光滑, 无组织间桥, 创角一侧锐利, 一侧较钝, 深达皮下。四肢发育正常, 左上臂见2处表情划伤, 长度分别为1.5cm和3.6cm, 左前臂见1处创口, 长度为4.5cm, 创缘处形成向上翻的皮瓣。左手食指远端指节见长约1.0cm的划伤。肛门下缘, 会阴部见一长1.5cm创口, 深达肌层。解剖检验见腹腔积血约700ml, 肝左叶膈面见9处创口, 创口长度为2.6cm-3.5mc, 深达肝实质内, 创道全长为11.0cm。法医负责记录, 技术员拍照固定。
二、案情分析
(一) 死亡时间推断
根据现场的环境及尸体检验情况, 综合分析死亡时间应该在10月28日20时左右。
(二) 推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
通过对现场的勘查及尸检, 法医及技术员认定案件系一人作案;房门未检见撬压痕迹, 故认定犯罪嫌疑人应该是敲门入室, 并与死者熟悉, 在李某开门时, 犯罪嫌疑人就开始实施杀人, 之后入室将刘某杀死, 之后对尸体补刀。
(三) 作案工具
通过对两名死者的检验, 法医及技术员一致认为作案工具系一种工具, 即单刃锐器, 现场男性尸体下的水果刀不能形成上述损伤, 可以排除。另外现场勘查中未发现其他类似工具可形成上述损伤, 可认定凶器系犯罪嫌疑人自带, 行凶后将凶器带走。
三、讨论
本例案例中, 技术员提取了现场的血迹, 经过DNA检验, 认定李某身边滴落的血迹为混合血迹, 说明李某受伤在先。其次, 刘某的损伤集中在颈部及胸腹部, 对于其死亡时的体位, 法医认为其颈部损伤系补刀所致, 结合技术员对屋内物品摆放位置的研究, 这样就勾画出了犯罪嫌疑人在屋内的行走路线。最后, 确定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和在屋内行走路线及敲门入室的情节后, 法医和技术员一致认为该案系熟人作案, 并为一人所为。
经过尸体检验, 推断致伤工具是一种刃宽在3.2cm左右, 刃长在11cm以上的剔骨刀之类的单刃锐器, 基本上排除了现场男尸身下的水果刀的可能。
女尸刘某的裤子被扒下及会阴部被刺一刀, 致使法医和技术员的判断走了弯路, 结核现场勘查情况, 法医及技术员均认为有强奸杀人的可能性。但在尸检中, 未见强奸迹象, 提取阴道未见精斑, 不符合杀人强奸的情形。故从破案后反思, 整个案件中的一个疑点或者一处不符合案件整体情况的环节, 应该加以分析后弃用。
破案后犯罪嫌疑人张某供述:为寻求刺激, 于10月28日晚7时许身带道具在本镇游荡。当他来到李某家门前时, 发现其家有人, 即上前敲门, 当李某开门后, 张某挥刀就刺, 将李某刺倒后, 又进屋将刘某杀死, 发现李某没死, 又对其进行补刀。为转移侦查视线, 将刘某裤子扒下, 用刀在其下身刺了一刀。
摘要:在现代的刑事现场勘查中, 法医与技术员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案件的案情与侦破方向, 都是由法医和技术员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与提供的, 现就我管区近期发生的一起恶性入室杀人案件加以分析。
关键词:法医,技术员,现场勘查
参考文献
门禁系统现场勘查表范文第6篇
一、现场勘查
(一) 坠落起点的现场勘查
坠落地点是指高坠案发生的起点, 主要是指具有一定高度可能成为高坠案起点的地点。对坠落起点勘查主要重点是查看现场指纹、血迹和足迹等痕迹物;有无伪装现场的企图和可能性;各种痕迹物证的空间和时间关系;现场是否具有垫脚物以及垫脚物的来源性质等等。通过对于坠落起点的勘查能够基本判明案件的性质同时初步分析高坠前活动和高坠的原因等情况。
(二) 坠落空间的现场勘查
坠落空间主要是指人在坠落的整个时间过程中经过的空间位移。对于坠落空间的勘查重点主要是相对空间障碍物以及突出物。因为空间障碍物和突出物都可能是致命的原因, 分析障碍和突出物的性质、形状和变化程度可以分析人体在高坠过程中是否与其发生接触, 接触点很大程度上都存在痕迹物的残留。通过分析坠落空间现场, 可以综合分析坠落的起点和重点, 从而准确解释人体高坠受到损伤的类型和形成原因。[1]
(三) 坠落终点的现场勘查
坠落终点主要地面, 但也存在不少特殊地点, 诸如汽车顶、空旷平台和人工湖等位置。因为坠落时可能导致的动能增加, 导致碰撞以后发生弹起的情况时有发生, 就可能形成两个以上的坠落重点现场, 这就导致坠落线路并非总是处于同一直线当中, 应当注意对于现场情况以及人体受伤进行综合情况判断。对于坠落终点的判断可以对于坠落情况、受伤原因、坠落路径作进一步的解释。
二、法医学检验鉴定
(一) 尸体检验鉴定
作为判断高坠伤的关键环节, 全面的尸体检验需要对现场尸体进行严格专业的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首先进行静态观察其次在不损害尸体的情况下进行动态检验鉴定, 首先对身上织物检验其次对于基本体征检验, 必须严格遵循这一顺序。重点对于尸体的位置和分布特点进行分析, 同时判断是否存在内部重外部轻和单次巨大刺激力能够解释的伤。还应当在尸体检验时注意观察是否有外力重击和扭打的痕迹, 来判断死伤者致命伤是高坠后还是高坠前发生的, 有利于分析损伤的原因, 准确分析高坠死亡原因和整个高坠的发生情况。
(二) 实验室检验鉴定
通常而言, 在经过以上环节的检验鉴定后可以基本判断案情情况, 但是实验室检验鉴定往往是客观和精密的, 必须严谨进行采集, 实践表明, 有时甚至会得出完全颠覆性的结论。高坠案往往通过采集血液和其他体液进行实验室检验, 这对于判断高坠者是否有吸毒、过量饮酒、安眠药的过量饮用十分准确, 对分析高坠原因至关重要。实践中很多案例是由于吸毒而产生幻觉而导致高坠, 需要通过实验室检验来进行鉴定。在高坠现场进行微量采集、DNA采集和实验室检验可以在定量角度上确定案件的性质。
三、法医学鉴定要点分析
(一) 判断是否属于高坠
要进行法医学鉴定首要确定案件是否属于高坠, 高坠的起点终点、高坠空间以及高坠伤四点必须同时满足, 根据系统的尸检并现场的勘查基本能够判断是否为高坠伤, 高坠伤主要表现为外伤比较轻但是内脏损伤往往比较严重, 多分布单一, 单次受到空间障碍物能够为高坠伤提供解释。
(二) 分析高坠性质
在确定属于高坠案例, 判断高坠性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通常判断其性质的依据主要包括视频监控、目击证人等客观证据以及足迹、血迹、指纹等实验室检验能够提供的化学物理证据, 此外还能够通过对高坠者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查、对于现场是否遗留遗书以及近期生活状态进行分析。通过对两者进行综合分析, 能够基本确定高坠的性质。[2]
(三) 确定高坠者死因
高坠性质确定以后, 高坠者的死因也就不难确定。很大一部分高坠案的尸检中都能发现两处以上的致命伤害, 致命伤害通常而言就是高坠者的死因。其中需要格外注意分析致命伤是生前还是死后发生的, 通过分析除了高坠伤外的细小伤害对于高坠者的死因判断也是至关重要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 高坠案中对于损伤和死因的判断难度不大, 关键在于断定高坠案的性质。大量案例表明, 高坠案中法医检验鉴定是关键环节、专业全面的现场勘查是中心、详实的社会关系走访调查是补充, 只有严格高坠案现场勘查的环节和对于法医学检验鉴定要点进行专业分析, 才能高效准确判断高坠案真相, 对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摘要:作为司法实践检案的常见类型之一, 高坠案具有突发性、可靠痕迹物证较少的客观限制, 高坠案在性质判断方面比较困难。在法医检验鉴定方面, 需要对高坠案现场勘查和法医学检验鉴定格外重视, 本文通过对现场勘查和法医学检验鉴定要点的分析, 目的是提升高坠案处理水平, 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高坠,现场勘查,法医学
参考文献
[1] 刘亮.浅谈铁路坠车案件的法医学检验与现场勘查[J].中国法医学杂志, 2014, 01: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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