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范文
广州市建筑范文(精选6篇)
广州市建筑 第1篇
广州市建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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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4月30日 09:34 来源:市人大信息网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1号
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1月29日制定的《广州市建筑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7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卸及工程中介服务。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坚持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和远期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广应用建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及现代管理方法。
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建筑活动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内建筑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计划、工商、公安、劳动、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六条 建筑活动实行从业许可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含装修装饰设计,下同)、施工和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建筑活动的资质条件,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从业许可,领取资质等级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专业资格方可执业。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中介服务单位的资质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审查,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分工办理。
取得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筑活动从业记录手册。该手续作为资质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资质证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年审。逾期不年审的,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建设工程。
第九条 中央、部队、省和外地在本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中介服务的单位,承接省管建设工程的,应当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接本市市属建设工程的,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与资质证明相适应的建筑活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与市属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经济组织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承接省管建设工程的,应当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接市管属建设工程的,应当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后从事建筑活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与市属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活动。
已办理注册手续的,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分立、合并、变更撤销时,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三章 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登记制度。建设单位为报建人。不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拆卸建(构)筑物的,报建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卸施工。
申请领取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证明文件;
(二)建设单位和拆卸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承包拆卸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拆卸建(构)筑物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案,其中分期拆卸的项目应当提供分期拆卸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四)办理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手续的证明;
第十三条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的省管建设工程开工,报建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领施工许可证;市属建设工程开工,报建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管理报建登记证明;
(二)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投资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收齐所提供的资料之日起,应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告知报建人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构)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开工,逾期施工或者中止施工后恢复施工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或者办理恢复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工程勘测、设计任务。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持有与其任务相符的专业资质证书。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接任务的,应当以符合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一方代表联合承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分包勘察设计任务的,限于分包给符合资质等级和资质范围的单位,只可以分包一次。
禁止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二级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者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重要的公共建筑、街景和广场,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设计,应当实行方案竞投。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规程、标准、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要点和消防、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空调设备安装等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使用统一标准的出图专用章。出图应当执行校对、审核、审定制度。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审批,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进行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设计机构承担本市工程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设计程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
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没有规定,需引用技术标准规范的,可以引用国外标准规范,使用引用的标准规范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报省或者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承包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二)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的基础资料;
(三)施工发包的,其建设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并领取计划和规划报建等批准文件,以及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设备供应发包的,投资已列入计划,具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设计图及其他有资料;
(五)建设工程监理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经确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发包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三)施工发包的,其建设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并领取计划和规划报建等批准文件,以及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设备供应发包的,投资已列入计划,具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设计图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建设工程监督理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经确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发包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招标发包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承包单位。
禁止将单项工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按照专业或者分部、分项原则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发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发包承包的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一承包,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并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对工程进行指定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联营承包工程,联营各方必须为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建设单位以带资作为承包的条件进行发包,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单位的中介业务委托;
(二)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
(三)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同类业务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单位的委托;
(四)承接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所承包的 建设工程的中介业务;
(五)转让承接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决算、工程招标标底编制和审核,应当符合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
第六章 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各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上明确其要求,竣工验收为优良工程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当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督促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变更会议,重点审查建筑结构以及安全、防火的措施;
(三)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各阶段质量安全的重点、做法、要求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立档案的方法;
(四)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质量进行抽查,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核验手续,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工程验收结束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凭此书及有关文件办理产权登记、供水、供电手续。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质量保修。因使用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使用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由承包单位具体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的施工方案,各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具体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员,应当取得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基层技术人员上岗前,还须取得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作业,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围蔽,现场出入口应当挂施工标牌。
施工现场的管理,应当符合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卫生防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不得对城市环境、市政公用设施造成危害。
第七章 建设工程监理
第三十八条 含有国家、集体资产投资成份以及利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组织赠款、贷款建设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一)建设规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工业、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三)住宅小区。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具体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规范、公平、合理,其主要任务是控制投资、工期和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的执行,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十条 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委托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章 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及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构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发布推荐使用、限制发展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生产技术目录。
第四十二条 水泥、建筑砂石、钢材、墙体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由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进行抽检。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搅拌车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和施工技术限制等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报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规定。
市辖区和县级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在必须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保证使用协议书。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无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罚款;
(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提请原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卖、转让、出租(借)、涂改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提请上级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四)违反建设工程设计审查规定的,责令其补办审查手续,并按工程造价的1%至2%处以罚款;;
(五)违反建筑材料使用检验制度管理规定的,责令其停业使用,并处以2万元罚款;
(六)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按水泥实际使用量处以每吨50元罚款;
(七)不按标准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办理工程报建登记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开工的,责令停止工程建设,补办手续;对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工程投资预算的1%至2%罚款,对不领取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处以1万元罚款;
(三)拒不执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竞投发包有关规定的,按工程造价的1%至2%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万元罚款;
(四)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分包的,没收违法所得,按转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投资预算的10%处以罚款;
(五)在非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的,处以5万元罚款;利用职权对工程进行指定承包单位的,其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无效后,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万元罚款;
(六)施工单位违反联营承包规定,与无资质的企业、个人联营的,联营合同经依法确认无效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施工单位负责,并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七)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八)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九)施工人员上岗未取得上岗证书的,对施工单位按每人500元处以罚款;
(十)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监理的,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建筑活动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送达起十五日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行为,属于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建筑 第2篇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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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及对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装修装饰工程和建>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卸及工程中介业务。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设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坚持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和远期建>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策,推广应用建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及现代管理方法。
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建设活动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内建>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计划、工商、公安、劳动、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六条 建活动实行从业许可制度。从事建设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含装修装饰设计,下同)、施工和工程中介业务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建>活动的资质条件,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从业许可,领取资质等级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承接业务。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专业资格方可执业。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中介业务单位的资质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审查,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分工办理。
取得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中介业务单位,应当填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活动从业记录手册。该手册作为资质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 资质证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年审。逾期不年审的,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建设工程。
第九条 中央、部队、省和外地在本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中介业务的单位,承接省管建设工程的,应当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接本市市属建设工程的,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与资质证书相适应的建筑活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与市属建设工程有关的建>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经济组织在本市从事建>活动,承接省管建设工程的,应当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接市属建设工程的,应当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后从事建筑活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与市属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活动。已办理注册手续的,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分立、合并、变更、撤销时,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资质证书。第三章 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报建登记制度。建设单位为报建人。不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拆卸建(构)筑物的,报建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构)>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卸施工。
申请领取建(构)>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证明文件;
(二)建设单位和拆卸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承包拆卸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拆卸建(构)>物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案,其中分期拆卸的项目应当提供分期拆卸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四)办理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手续的证明。第十三条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的省管建设工程开工,报建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属建设工程开工,报建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管理报建登记证明;
(二)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投资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收齐所提供的资料之日起,应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告知报建人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构)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开工,逾期施工或者中止施工后恢复施工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或者办理恢复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工程勘测、设计任务。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持有与其任务相符的专业资质证书。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接任务的,应当以符合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一方代表联合承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分包勘察设计任务的,限于分包给符合资质等级和资质范围的单位,只可以分包一次。禁止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的>级以上民用建>工程或者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重要的公共建
二、街景和广场,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或者建>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设计,应当实行方案竞投。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规程、标准、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要点和消防、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空调设备安装等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使用统一标准的出图专用章。出图应当执行校对、审核、审定制度。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审批,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进行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设计机构承担本市工程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设计程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
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没有规定,需引用技术标准规范的,可以引用国外标准规范,使用引用的标准规范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报省或者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承包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二)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的基础资料;
(三)施工发包的,其建设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并领取计划和规划报建等批准文件,以及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设备供应发包的,投资已列入计划,具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设计图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建设工程监理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经确定。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发包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中介业务机构代理。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招标发包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承包单位。禁止将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按照专业或者分部、分项原则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发包承包的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并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对工程进行指定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联营承包工程,联营各方必须为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建设单位以带资作为承包的条件进行发包,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 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工程中介业务机构承接业务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单位的中介业务委托;
(二)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
(三)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同类业务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单位的委托;
(四)承接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中介业务;
(五)转让承接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决算、工程招标标底编制和审核,应当符合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第六章 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各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上明确其要求,竣工验收为优良工程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应当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督促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变更会议,重点审查建>结构以及安全、防火的措施;
(三)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各阶段质量安全的重点、做法、要求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立档案的方法;
(四)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质量进行抽查,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时参加试桩,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办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核验手续,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工程验收结束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凭此书及有关文件办理产权登记、供水、供电手续。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质量保修。因使用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使用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由承包单位具体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的施工方案,各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具体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员,应当取得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基层技术人员上岗前,还须取得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作业,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围蔽,现场出入口应当挂施工标牌。
施工现场的管理,应当符合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卫生防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不得对城市环境、公用设施造成危害。第七章 建设工程监理
第三十八条 含有国家、集体资产投资成份以及利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组织赠款、贷款建设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一)建设规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工业、交通、能源、公用等基础设施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三)住宅小区。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具体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规范、公平、合理,其主要任务是控制投资、工期和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的执行,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十条 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委托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八章 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构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可以发布推荐使用、限制发展的建>材料产品目录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生产技术目录。
第四十二条 水泥、建筑砂石、钢材、墙体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由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进行抽检。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搅拌车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和施工技术限制等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报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规定。
市辖区和县级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在必须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保证使用协议书。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 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无资质证书从事建>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罚款;
(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提请原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卖、转让、出租(借)、涂改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提请上级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四)违反建设工程设计审查规定的,责令其补办审查手续,并按工程造价的1%至2%处以罚款;
(五)违反建>材料使用检验制度管理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2万元罚款;
(六)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按水泥实际使用量处以每吨50元罚款;
(七)不按标准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已建成的建>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办理工程报建登记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构)>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开工的,责令停止工程建设,补办手续;对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工程投资预算的1%至2%罚款;对不领取建(构)>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处以1万元罚款;
(三)拒不执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竞投发包有关规定的,按工程造价的1%至2%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万元罚款;
(四)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分包的,没收违法所得,按转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投资预算的10%处以罚款;
(五)在非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的,处以5万元罚款;利用职权对工程进行指定承包单位的,其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无效后,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万元罚款;
(六)施工单位违反联营承包规定,与无资质的企业、个人联营的,联营合同经依法确认无效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施工单位负责,并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七)工程中介业务机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八)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九)施工人员上岗未取得上岗证书的,对施工单位按每人500元处以罚款;
(十)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监理的,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 建>活动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行为,属于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建筑 第3篇
旧工业建筑可以说是一座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印证着城市传统工业的发展变化。当我们努力为历史建筑进行保护的时候,不仅仅是保护古老文化的代表,也应该重视前人和不同时代遗留给我们的所有遗迹,通过我们的智慧去赋予遗迹新生命。
1 旧工业建筑常见的再利用方式
在城市发展和建设过程中,旧建筑一般会被进行分类,不具备保留意义的,一般会被拆除,原址就会成为一片空地,等待再次的土地开发利用。而具备保留的意义的旧建筑,则常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进行保护:
一是冻结保存,旧建筑原封不动地就地保护起来,允许必要的修缮和加固,修缮要求遵循“整旧如旧”原则。
另一种是进行适当的改造,重新赋予建筑新的使用功能,使旧建筑功能得以更新。
而旧建筑再利用的方式常见有:作为博物馆使用;作为学校、图书馆或其他文化、行政机构办公地;作为参观旅游的对象;作为公寓、餐厅、创意文化产业园等的使用。
旧工业建筑和其他旧建筑不同,体现的是工业美学的逻辑性和秩序性,而建筑主体结构坚固、空间高大灵活、外观朴素简洁,所处位置交通便捷,因此,近年来旧工业建筑的再利用常与城市中自发或政府培养的文化创意产业、商业机制相联系,为旧工业建筑的保存和再利用提供了新的契机。
2 太古仓码头项目背景与现状
2.1 太古仓码头发展历程
太古仓码头,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革新路124号,在珠江南河道东岸,北临珠江白鹅潭,南靠鹤洞大桥。
英商19世纪中叶在中国设立的垄断企业太古洋行,于1872年开办太古轮船公司,为瓜分中国航运业务,争夺更多利益,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于1904~1906年间在珠江南河道东岸的白蚬壳建了三座码头和11栋货仓。在1928~1933年间,又对码头区进行了改造扩建,采用高桩梁板式结构分别建成内一码头(即今太古仓的八座仓库)一号、二号、三号桥泊位(即现今太古仓三座“丁”字型码头)和内二码头(即今大阪仓)。
太古仓码头在历史上是重要的军运码头。在日本侵华时期,曾经是侵华日军军事物资和人员重要的转运基地。
1953年,广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奉命征用太古仓,太古仓码头收归国有,相继由广州港务局及广州港集团经营管理至今。1955~1960年间,太古仓码头每年操作量均达100万吨以上,是当时广州内港区各码头作业点中生产最繁忙、船舶到港密度最大、吞吐量最高的一个码头。1965年后,经国务院批准,广州港成为对外开放港口,太古仓码头成为国家一类对外开放口岸。
在抗美援越时期,这里是运送援越物资的重要港口码头之一;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太古仓发生“武斗”,致使部分仓库着火。其中三层高的8号仓楼被烧毁,财产损失300余万元,制造了轰动一时的“太古仓事件”。1968年11月,毛泽东发出“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的号召,太古仓码头率先成为当年运送知识青年赴湛江、海南参加南疆建设的重要码头。
太古仓码头在2005年被定为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时至2007年6月,太古仓码头一直是国家对外开放的一类口岸。但由于近年来城市发展,广州港的货物运输逐渐东移,太古仓的货物吞吐量也日渐衰落,码头功能面临新的调整发展。
太古仓码头作为清未民初时期外资进驻广州的历史见证,作为近代广东海上对外贸易文化的传承,历经了战争年代的洗礼,见证了这座城市的社会历史变迁,更为广州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历史贡献,太古仓码头具有浓厚的历史底蕴。目前,除了太古仓码头,旧英资渣甸码头和大阪仓码头外,诸如旧招商局码头、旧日清码头、旧美孚码头等皆已荡然无存。
2.2 太古仓码头改造后现状
太古仓码头项目占地71236.1平方米(其中陆地面积约52500平方米),码头岸线312米,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39599平方米。码头由3座丁字型栈桥式混凝土码头和7幢(8个编号)英式建筑仓库、保税仓和办公楼组成。
2007年后,依据广州市白鹅潭地区新城市规划和“三旧”改造工作的总体要求,在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广州港集团对太古仓码头及周边环境实施转型改造。在“原貌保留开发”的设想下,历经数年的更新改造,太古仓码头内作为历史工业建筑保留的3个丁字形码头、7幢英式仓库以及外环境,以“修旧如旧”的原则对仓库进行外观修缮、内部结构加固和内部功能的置换。仓库东面矗立一个高大石塔,而一排7幢高大的仓库,建筑风格简练朴实,其外立面保留原有砖红色清水墙,仓库两侧墙体上均匀分布了百叶窗,部分仓库两侧外立面的窗台上更装点了盆花摆设;灰色的厚重金属仓门,斜坡式的屋顶,高大的仓库内部空间,屋顶内线条分明的桁架和通透的玻璃天窗,使室内光影斑驳,充满浓郁而独特的工业韵味。项目后方保税仓,办公楼进行保留改造;复建区则按照“拆一建一”的原则进行建设;三个丁字形码头则改造为游船游艇码头;仓库南面及东面均设置露天停车位,满足新功能的交通配套需求。在太古仓码头南北两端的临江绿地也进行了精心的景观设计,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一个休闲休息的临江绿化广场,使太古仓码头与周边环境相糅合,形成具有连续性的城市滨江景观带。
项目中,7幢仓库被划分为四个功能分区,分别是:葡萄酒展贸及贸易中心(1号、2号仓)、展览展示中心(3号仓)、服装创意设计园和怀旧电影院(6号、7号仓)。其中展览展示中心除3号仓作为室内展区外,更在西面设置了露天展区,与丁字形码头的2号码头相联系;而8号仓结合改造后的游艇、游船码头,作为游艇俱乐部之用。整个项目功能区域的划分和重组使项目同时具备文化创意、展贸、观光旅游、休闲娱乐等功能。
3 太古仓码头项目的更新和再利用价值
3.1 美学价值
在一个快速变化的社会中,过去所留下的有形的遗产会因为其所表达的场所感和连续性而体现特殊价值。原本看起来并不特殊、稀缺和珍贵的旧仓库建筑,可能在传统美学观点中,甚至被认为是粗糙的、丑陋的。所以在城市建设发展中,一度被掩盖或彻底拆除。但是,城市时代变迁的见证往往趋势由城市各种历史建筑的存在组成的,旧仓库建筑也不例外。
艺术的概念今天已经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在一些艺术家和设计师看来,工业遗迹就如同大地艺术,是工业生产在大地上留下的艺术品,是历史的产物。太古仓不仅见证了广州航运历史的变迁,其中充满英式风格的红砖墙仓库、坚固的三角桁架、厚重的仓库铁门、粗犷的灰色石塔、丁字形码头等,在后工业时期的景观设计中,都不再是粗糙的、丑陋的、破败的、消极的;相反,它们是广州城市历史上遗留的文化景观,是广州航运历史的见证。这些工业遗迹作为一种工业活动的结果,饱含技术之美。
3.2 城市文脉价值
一座城市的文化记忆连续性对于城市的文化认同感、个人记忆以及某段历史的延续都具有教育意义;而一个城市不被切断的历史真实依靠众多的历史遗迹、建筑环境等编织而成。光有千年前的文化碎片,不足以完整地说明这座城市的发展历程,更不能有形地说明城市近现代的变迁,我们在重视千百年前的历史古迹的同时,对自己脚下的与现代城市相关的历史却往往是忽视、忘却,甚至认为不值一提。而这段历史却恰恰是最能唤醒普通人对自己生活记忆的东西。
大多数的工业老建筑都有着非凡的历史底蕴,太古仓也不例外,它不仅是一个普通的货运码头,它更见证了新中国发展过程中,广州普通人民所经历的艰辛而富有意义的历史沧桑,是往昔特定年代和先辈们艰苦创业的见证,也沉淀为真实并且珍贵的城市记忆片段。与其说被改造的废旧仓库码头是文化旅游创意基地,不如说它更像一座延续地方文脉的城市艺术品。因此,工业老房子、老仓库运用新的模式设计和改造,为历史的留存注入了时尚、创意的元素,使保留的旧厂房成为现代城市景观的新景象,这种对人文、对历史的召唤,有着弥足珍贵的社会意义。一座城市的旧建筑,保留着城市人文遗存,也唤醒人们的怀旧情节,保护了历史文化财产,更是城市历史与未来承接的良好典范。
3.3 经济与商业价值
旧工业建筑除了具备历史建筑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外,大部分仓库及厂区建筑风格简练朴实,讲求功能。而建筑内部一般都具备高大开敞的空间、良好的采光与便利的交通条件,这些都为旧仓库建筑的革新和再利用提供了筹码。
以往的旧建筑保护和再利用,公共资金往往是投放到最重要的项目中去,而那些需要公共资金资助的或者大众希望被保护的项目,出于经济和商业利益,最终不能留存,成为城市发展历史的遗憾。
事实上很多改造的工业建筑实例告诉我们,建筑依然外表沧桑,历史厚重,但推开铁门,展现在眼前的是一个截然不同的现代空间,错落的空间结构、简洁明快的线条。经济理由不能再被盲目地推向保护和维护旧建筑的对立面上,对于这些需要被保护的项目,完全可以考虑以保护动机为基础,进行再利用和商业价值的创造。如太古仓拥有仓库建筑的高大宽敞的空间、便利的交通条件,完全具备商业空间的实用性和特定市场的需求。在改造后的太古仓码头项目看出,这不光是旧工业建筑的保护留存,更为项目日后自身的维护、可持续发展进行后期的考虑;旧工业建筑的再利用,不是简单地把内部空间分割出租,而是要结合长远的经济价值和商业利益,对旧工业建筑进行功能重组,形成一个具有人文历史吸引力的、维护良好的、具备活跃经济活动的公共领域。
4 结语
一个城市的标志性建筑是这个城市最具代表性的东西,也是最能体现城市精神的东西,不同历史时期的代表建筑往往就是展现这一城市文化的重要场所。旧工业建筑的生命不应以拆卸为句号,旧工业建筑的更新和再利用,功能的置换和重新赋予正像一个新生命的开始,这不仅是城市发展的有形历史片段的保护方法之一,也是为其周边公共领域培养和再造“生气”和“活力”的手段之一。旧工业建筑是建筑生命的一个阶段,我们可以通过不同时期的不断更新和再利用,是它恢复生气和活力,使原本冷清孤高的历史旧建筑与城市生活紧密融合在一起,使旧建筑更具备亲和力,使之获得更多市民的认可和怀旧,而且丰富了城市生活本身。可以说,发展和保护以为数不多的旧工业建筑的过程,就是为城市精心设计历史文化名片的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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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燕锋,陈伯超,张明皓.国外旧工业建筑的再利用与再创造[J].建筑设计管理,2004(1):45-47.
广州:漩涡中的“短命建筑” 第4篇
尽管广州有关部门给出了“修建广场时还没有地铁规划”、“八亿包括拆迁等必要费用”、“先建地铁再修广场花费更高”等回应,但仍然不能平息质疑与批评。
不少报道指出,该广场修建时正值广州亚运会召开,实质上是为完成亚运会绿化任务而仓促完成的,建而复拆造成的浪费令人愤怒。而其背后折射出的“权势地标”、整体城市规划混乱、短视、矛盾等我国城镇化过程中的一些长期问题,更值得思考。
在广州陈家祠广场被拆事件的舆情传播过程中,部分新闻媒体对舆论的引导作用非常明显。以新华网为首的官方媒体通过报道与点评结合、图文丰富的形式,对陈家祠广场及其他类似的短命建筑、项目进行盘点,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和大量转载。
在舆情传播后期,中国网、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媒体通过与新华网类似的盘点形式,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奇怪建筑”的发言,掀起了第二轮传播高峰。整个舆论传播期间,传统媒体对陈家祠广场被拆事件发表了大量评论,态度呈现出一边倒的质疑之声。
而与传统媒体不同的是,腾讯、新浪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对该事件反应平淡,在仅有的数条得到网民集中转载评论的微博文章下,以广州本地市民为主的网民表现出远较传统媒体平和的态度,对政府回应信任度较高。不少当地网民指出,广场拆除和修建地铁实际上并不像媒体报道的那样劳民伤财。
但尽管如此,在新华网等官方媒体态度的引导下,广州相关部门和当地网民的解释和回应显然难以扭转舆论态势。而各种针对多个城市“短命工程”的图文盘点文章,也冲淡了广州一地回应的传播力度。绝大部分舆论仍然认为该事件属政绩工程,政府应为浪费担责。
有评论直指,广州市检察机关应当尽快介入此事的调查。另一部分评论对城市管理者在城市规划中不顾资源、民意、专业意见,一味按照个人喜好“指手画脚”的行为非常不满,也有小部分评论更关注广场附近文物陈家祠在修建地铁过程中是否会受到伤害的问题。
广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5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推动节能减排、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清理、平整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等所产生的余泥、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零星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办公(营业)场所或居民住宅因房屋内部装修产生的五立方米以下的建筑垃圾。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消纳点的布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以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为原则。1 建筑垃圾实行处置许可和收费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费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税后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及其他相关支出。
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标准及建筑垃圾运输市场指导价格,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保障零星建筑垃圾管理经费,扶持建立规范有序的零星建筑垃圾清运市场。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零星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合理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收集点。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地施工监管,监督建设单位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价格体系。
公安交警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行驶监管,规定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保障建筑垃圾运输车辆 2 营运时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营运资质及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管,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控仪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
国土、规划、物价、环保、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处置管理
第七条 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处置前向建筑垃圾管理机构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证。
排放、消纳量在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工程,省、市重点工程或跨区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证由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其他工程的建筑垃圾处置证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资源化利用的处置证由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
(一)从事建筑垃圾排放处置应当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核发 3 的批准施工文件或街(镇)出具的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备案证明,核算建筑垃圾土方量的相关资料,在工地出口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及采取道路硬化措施,不良行为记录未达到停办建筑垃圾处置证标准。
(二)从事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应当提交国土(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批文或街(镇)出具的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备案证明,核算建筑垃圾土方量的相关资料,并在工地出口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及采取道路硬化措施,不良行为记录未达到停办建筑垃圾处置证标准。
(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应当具备广州市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符合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车辆具有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总运力达到二百吨以上,不良行为记录未达到停办建筑垃圾处置证标准。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车辆发放标志牌。
(四)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有符合建筑垃圾消纳点布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消纳场地,并符合环保、环卫标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及产生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自受理建筑垃圾处置申请之日起 4 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 处置零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不需办理处置证,但应当告知工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进行有偿清运。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公众提供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的联系方式。
第九条 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及时上门收集零星建筑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定点投放,及时清运。
收集点应实施围蔽,有专人管理,及时组织有标志牌车辆清运。
第十条 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建筑垃圾调度需要,直接指定建筑垃圾消纳点。
第十一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对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单位或个人实行量化管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不良行为责令整改,可作不良行为记录;对不符合处置许可条件的,责令停止处置建筑垃圾并整改,可作不良行为记录,必要时注销建筑垃圾处置证。
量化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采取行业管理手段,对建设 5 工程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实施监管。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可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同一用地范围内,但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施工单位应按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建筑垃圾,装载后车厢应当达到密闭标准,严禁超载车辆驶离工地,对驶离工地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
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行为,应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得到无处置证工地运输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不得超过核定载质量且应当车厢密闭,不得遗洒、超速、超载,未冲洗干净车辆不得驶离工地,禁止乱倒卸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雇请有标志牌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废弃物或有危害性物质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不得擅自关闭建筑垃圾消纳场或拒绝消纳建筑垃圾。
第三章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处置,最大限度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环保、建设、规划、国土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地的设置,应当纳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
第十七条 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垃圾,应当送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置。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扶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允许企业利用余泥、弃土、弃料等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利用,制定鼓励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信贷、供电价格等方面的优惠。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优先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求的产品。
社会投资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积极采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第十九条 排放建筑垃圾五千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按照比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具体比例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管理机构优先为资源化利用项目调度建筑垃圾。
经营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企业,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四章 部门协作
第二十一条 市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涉及建筑垃圾管理的各部门应当通过该平台发布相关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信息:
(一)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应提供排放、消纳、运输单位办理处置证信息;
(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施工工地处置建筑垃圾信息、工程利用建筑资源化产品情况;
(三)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提供需要平整土地的信息;
(四)公安交警部门应提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信息、违章处理情况;
(五)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提供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信息、对单位和个人作出停止、吊销运输经营许可决定的情况;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提供违反本条例案件的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部门共享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需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资料或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得推诿和收取任何费用;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咨询单位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专项行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牵头部门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理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对移送的案件,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七个工作日内抄送移送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9 行政处罚权。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第(一)、(二)项规定,未办理处置证而排放、消纳建筑垃圾的,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按已排放、消纳量对单位或个人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违反第七条第第二款
(三)款规定,未办理处置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不及时上门收集或清运零星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每次1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将建筑垃圾倒卸在非指定消纳点的,对车主按每车次处以1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任意堆放建筑垃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施工单位按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装载建筑垃圾超出核定载质量或装载后车厢不密闭的,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处以每车次1000元罚款;对驶离工地车辆不冲洗或冲洗不干净的,对施工单位处以每车次1000元罚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按实际污染面积对施工单位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到无处置证工地运输建筑垃圾 10 的,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5万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密闭运输建筑垃圾的,责令整改,对车主处以每车次1000元罚款;不冲洗或者冲洗不干净,对车主处以每次200元罚款;行驶过程中遗洒建筑垃圾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限期清除,并按实际污染面积对车主处以每平方米50元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乱倒卸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对车主处以每车次1万元罚款;遗洒建筑垃圾造成路面污染或乱倒卸建筑垃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净的,由实施行政处罚部门委托他人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雇请无标志牌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对雇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罚款;擅自关闭消纳场、拒绝正常消纳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兴建资源化利用项目的,责令停产,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比例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生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 1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将其违法行为记录在档案作为施工资质和监理资质审验依据;情节严重的,吊销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超出核定载质量装载建筑垃圾或超装建筑垃圾造成车厢不密闭的;
(二)对驶离工地的车辆不冲洗干净的;
(三)雇请无建筑垃圾标志牌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
(四)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前三项规定,未立即发出监理通知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照相关交通法规进行处理:
(一)超速、超载行驶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的;
(三)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行驶;
(四)其他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个人有下列情形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整改,依照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 12 辆《道路运输证》:
(一)不具备营运资质从事营运的;
(二)单位内部管理混乱,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三)雇请无从业资格驾驶员及未对驾驶员从业培训的;
(四)其他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将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及其它废弃物或有危害性物质与建筑垃圾混合处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市容环卫、建设、国土、规划、公安交警、道路运输、环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制定建筑垃圾消纳点规划,不依法办理处置证、发放标志牌的;
(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施工安全监管职责,不监管建设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发包行为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不 13 依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行为进行处理的;
(三)公安交警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及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营运资质进行监管,不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驾驶员进行管理,不按规定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监控仪器;
(五)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处置项目环境污染防治监督不力的;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不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七)不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筑垃圾管理或应将案件移交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而未移交的;
(八)不按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提供建筑垃圾管理信息的;
(九)对群众投诉、移交的案件未及时处理或未作回复的;
(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流(液)体、粉状煤灰、矿渣及其它废弃物 14 在运输过程漏洒或乱倒卸,造成道路污染的,可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遗洒建筑垃圾造成路面污染或乱倒卸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公路上的,由公路路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辖县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移交内容 第6篇
一、立项文件
立项申请报告及批复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
二、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
建设用地批准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三、勘察、测绘、设计文件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建设工程测量记录册
规划设计条件
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图纸和说明
单独立卷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人防、环保、消防、文物等)批准文件或协议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四、招投票、合同文件
勘察设计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施工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监理委托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五、开工审批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
各责任主体及分包单位资质文件
电梯安装工程监督登记表
监
理
文
件
监理规划
监理细则
监理月报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监理会议纪要中的有关质量问题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工程开工/复工及暂停令
不合格项目通知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
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
合同争议、违约报告及处理意见
合同变更材料
工程监理竣工总结
质量评估报告
建筑工程综合管理记录
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单位工程座标定位测量记录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停(复)工通知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
见证员证书
工程总结
土建工程施工日志(不交城建档案馆)
地基与基础工程
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工程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
1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1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子分部工程开工报告
2子分部工程施工方案
3设计图纸会审、变更、洽商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
5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子分部工程基线复核
6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7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研究资料和施工方法
8桩基础、天然地基、地基处理等子分部工程小结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水泥汇总表、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2钢筋汇总表、进场力学性、工艺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3钢筋化学成份检验汇总表、检验报告
4砂、碎石及卵石汇总表及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5粉煤灰检验报告
6外加剂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7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证明书(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8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9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0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验结果汇总表(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1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计算表(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2混凝土试块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3混凝土抗渗等级检验报告(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4新材料、新产品的鉴定证明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工艺要求和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验报告
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
2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
3混凝土坍落度检测记录表
4混凝土养护情况记录
5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验结果汇总表
6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混凝土强度试验计算表
7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
8混凝土抗渗等级检验报告
9钢筋焊接接头检验报告、汇总表及焊条、焊剂、焊药产品质量证明书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一)灌
注
桩
1锤击沉管混凝土灌注桩工程施工工艺试验记录表
2锤击沉管混凝土灌注桩工程施工记录表
3内击式套管成孔灌注桩施工工艺试验记录表
4内击式套管成孔灌注桩施工记录表
5地下连续墙隐蔽验收记录
6沉井下沉完毕检查
7灌注桩地下连续墙灌注水下混凝土记录
8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资料汇总表
9人工挖孔灌注桩成孔检查记录
10钻(冲)孔灌注桩施工资料汇总表
11钻(冲)孔桩钢筋笼安装隐蔽验收记录
12钻(冲)孔桩成孔施工记录
13护壁泥浆质量检查记录
14钻(冲)孔桩隐蔽验收记录
15水泥土搅拌桩施工记录汇总表
16水泥土搅拌桩施工记录表
17水泥土搅拌桩拱灰记录表
18水泥土搅拌桩轻便触探检验记录
19土方开挖后桩基础复核表、桩位编号图
20桩基础桩位偏移图
(二)预制桩
1垂击混凝土预制桩、钢柱施工工艺试验记录
2垂击混凝土预制桩、钢柱施工记录
3静压混凝土预制桩、钢柱施工工艺试验记录
4静压混凝土预制桩、钢柱施工记录
5土方开挖后桩基础复核表、桩机进行路线及桩位编号图
6桩基础桩位偏移图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
1地基N 标准贯入度试验检测报告
2击实检验报告
3土工试验报告
4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检测报告
5基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检测报告
6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检测报告
7单桩水平抗压静载试验检测报告
8土层锚杆(或岩石锚杆)轴向抗拔检测报告
9地基动力触探试验检测报告
10基桩钻芯法试验检测报告
11基桩高应变法检测报告
12基桩反射波法检测报告
13基桩声波透射法检测报告
工程安全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民用建筑工程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不交城建档案馆)
二、地下结构工程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
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地下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地下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1地下结构工程开工报告
2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方案
3设计图纸会审、变更及洽商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
5地下结构工程基线复核
6地下结构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7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研究资料和施工方法
8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小结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水泥汇总表、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2钢筋汇总表、进场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3钢筋化学成份检验汇总表、检验报告
4砌体检验汇总表、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5轻板墙体材料汇总表、进场物学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6砂、碎石及卵石检验汇总表及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7粉煤灰检验报告
8外加剂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9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证明书(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0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1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2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检验结果汇总表(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3混凝土强度计算表(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4混凝土试件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5混凝土试件抗渗等级报告(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6防水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
17预应力钢筋、钢绞线或钢丝进场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
18锚固组装件的零件材料化学成份及机械性能检验报告
19预制构件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20新材料、新产品的鉴定证明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工艺要求和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验报告
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
2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
3混凝土坍落度检测记录表
4混凝土养护情况记录
5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验结果汇总表
6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混凝土强度试验计算表
7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
8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
9砂浆试件抗压强度检验结果汇总表
10砂浆强度计算表
11砂浆试件抗压强度检验报告
12混凝土试件抗渗等级检验报告
13钢筋焊接接头汇总表、检验报告及焊条、焊剂产品质量证明书
14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汇总表、拉伸检验报告、套简产品质量证明书
15预应力锚-钢丝夹组装锚固性能试验、锚具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6金属硬度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1地下结构工程防水验收记录
2土建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地基基坑(槽)开挖施工检查记录
4地基基坑(槽)回填施工检查记录
5基坑监测总报告
6基坑支抗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结果表
7基坑支护结构顶部沉降观测结果表
8无粘结预应力筋锚具外观检验
9无粘结预应力钢丝镦头外观检验
10无粘结预应力筋张拉原始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
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报告
2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报告
3超声回填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报告
4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报告
5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报告
6结构抽测报告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不交城建档案馆)
主体结构工程
一、钢筋混凝土工程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
1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1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2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方案
3设计图纸会审、变更及洽商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
5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基线复核
6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7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及应用
8主体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小结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水泥汇总表、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2钢筋汇总表、进场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3钢筋化学成份检验汇总表、检验报告
4砌体检验汇总表、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5轻板墙体材料汇总表、物理力学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6砂、碎石及卵石检验汇总表及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7粉煤灰检验报告
8外加剂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9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证明书(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0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1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2混凝土试件抗压强度检验结果汇总表(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3混凝土强度计算表(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4混凝土试件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5混凝土试件抗渗等级报告(预拌混凝土厂家提供)
16防水材料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17预应力钢筋、钢绞线或钢丝进场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
18锚固组装件的零件材料化学成份及机械性能检验报告
19预制构件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20新材料、新产品的鉴定证明质量标准使用说明、工艺要求和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验报告
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
2混凝土搅拌质量记录
3混凝土坍落度检测记录表
4混凝土养护情况记录
5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检验结果汇总表
6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混凝土强度试验计算表
7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
8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
9砂浆试件抗压强度检验结果汇总表
10砂浆强度计算表
11砂浆强度试件抗压强度检验报告
12混凝土试件抗渗等级检验报告
13钢筋焊接接头汇总表、检验报告及焊条、焊剂产品质量证明书
14钢筋机械连接接头汇总表、拉伸检验报告、套简产品证明文书
15预应力锚-钢丝夹组装锚固性能试验、锚具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6金属硬度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1土建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混凝土后浇带施工检查记录
3主体施工沉降观测结果
4无粘结预应力筋锚具外观检验
5无粘结预应力钢丝镦头外观检验
6无粘结预应力筋张拉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
1回弹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报告
2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报告
3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报告
4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缺陷报告
5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报告
6结构抽测报告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2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3烟气(风)道工程检查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不交城建档案馆)
二、钢结构工程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
1钢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钢结构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钢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钢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1钢结构子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2子分部工程施工方案
3设计图纸会审、变更及洽商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
5钢结构工程轴线复核
6钢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7首次采用的钢材和焊接接头材料出厂前的焊接接头工艺评定报告
8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及应用
钢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小结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构件产品质量证明书及性能检验报告
钢材(钢铸件)机械性能检验报告、化学成份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
焊接材料机械性能检验报告、化学成份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
连接用紧固标准件进场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
钢网架焊接球、螺栓球及组合件的质量证明书和节点承载力试验
金属压型板进场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
涂装材料进场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
其他材料进场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验报告
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预拉力复检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矩系数复验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检验
4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5防腐涂料检测报告
6防火涂料检测报告
7钢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1钢构件制作隐蔽验收记录
2钢构件检验记录
3预拼装记录
4钢结构安装隐蔽验收记录
5钢结构测量记录
6高强度螺栓安装连接检查记录
7焊缝外观检查记录和实测记录
8钢结构涂装检测记录
9总拼就位后几何尺寸误差和挠度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
39焊接质量检测报告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0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41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4厕所、厨房、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3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不交城建档案馆)
三、砖混结构工程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
1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1分部工程施工方案
2设计图纸会审、变更及洽商记录
3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
4砖混结构工程基线复核
5砖混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6砖混结构子分部工程小结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水泥汇总表、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2钢筋汇总表、进场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3砌体汇总表、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4砂、碎石及卵石检验汇总表及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5粉煤灰检验报告
6外加剂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7防水材料进场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8预制构件产品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验报告
1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
2砂浆试件抗压强度检验结果汇总表
3砂浆强度计算表
4砂浆试件抗压(抗折)强度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1土建隐蔽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不交城建档案馆)
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
1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1装饰装修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2分部工程施工方案
3设计图纸会审、变更、洽商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汇总表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水泥汇总表、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3砂汇总表及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4铝合金材料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
5建筑门窗五金配件检测报告
6建筑玻璃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7建筑材料导热系数检测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验报告
1砂浆配合比设计报告
2砂浆试件抗压强度检验结果汇总表
3砂浆强度计算表
4砂浆试块抗压强度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1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子分部)工程防水验收记录
2土建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
1建筑用材料外窗强度检测报告
2建筑外窗进场力学性能检测报告
3外墙饰面砖粘结检测报告
4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检测报告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厕所、厨房、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蓄水检验记录
2建筑外窗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检测报告
3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不交城建档案馆)
二、幕墙工程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
1幕墙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幕墙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幕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幕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登记表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1幕墙子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2子分部工程施工方案
3幕墙计算书
4设计图纸会审、变更及洽商记录
5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
6幕墙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7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及应用
8幕墙子分部工程施工小结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汇总表
2铝型材进场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
3板材(或玻璃)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
4建筑密封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
5结构、耐侯硅酮密封胶检验报告、产品质量证明书
6保温材料、防水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
7所有钢材、五金配件及其它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验报告
1膨胀螺栓抗拔力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1土建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幕墙防雷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3玻璃幕墙结构胶粘结剥离试验记录
4密封胶、密封材料和衬垫材料检查验收记录
5注胶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
1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与接触材料相容性能检测报告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建筑幕墙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风压性能检测报告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不交城建档案馆)
建筑屋面工程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
1建筑屋面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建筑屋面分部(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建筑屋面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1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水泥汇总表、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2砂、碎石及卵石检验汇总表及进场物理性能检验报告
3防水材料进场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4隔热材料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
5其他材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汇总表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1建筑屋面分部(子分部)工程防水验收记录
2土建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屋面泼水、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不交城建档案馆)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综合管理记录
1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2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4工程质量事故停(复)工通知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6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
7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推广及应用
8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总结
9建筑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日志(不交城建档案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
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3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1分部(子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2设计图纸会审、变更及洽商记录
3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
4安装工程检测计算器具一览表
5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调试)方案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安装工程设备及主要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
2安装工程重要材料进场抽验报告及汇总表
3塑料给排水管材、管件进场检验报告
4硬聚氯乙烯塑料管材和管件用溶剂型胶粘剂进场检验报告
5管道阀门进场检验报告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1安装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3阀门安装前试验记录
4管线焊接检查记录
5水泵安装记录
6管道(设备)水压试验记录(生活给水管道等)
7管道系统冲洗记录
8水泵检查试运转记录
9生活给水消毒记录
10水箱满水试验记录
11密闭水箱(罐)水压试验记录
12室内消火栓试射试验记录
13室内排水管道罐水试验记录
14室外排水管道罐水试验及通水试验记录
15采暖管道系统试运行和调试记录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2卫生器具满水和通水试验记录
3管道(设备)水压试验记录(采暖刮刀、散热器、消防管道等)
4室内排水管道通球试验记录
5锅炉安装质量控制单台用册(无表式)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不交城建档案馆)
建筑电气工程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
1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建筑电气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低压配电(含发电机组)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5低压配电(含发电机组)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低压配电(含发电机组)安装工程验收登记表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1分部(子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2设计图纸会审、变更及洽商记录
3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
4低压配电(含发电机组)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5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调试)方案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安装工程设备及主要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
2安装工程重要材料进场抽验报告及汇总表
3电线电缆进场检验报告
4PVC线槽线管进场检验报告
5漏电开关和空气断路器进场检验报告
6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进场检验报告
7安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设备及主要材料进场监理检查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1安装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3电缆铺设记录
4高压电气装置交接试验记录(无表式)
5柴油发电机空载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
6电气线路绝缘强度测试记录
7电气设备送电验收记录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建筑物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2大型灯具牢固性试验记录
3电气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4电气器具通电安全检查记录
5漏电保护器模拟漏电测试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不交城建档案馆)
智能建筑工程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
1建筑智能系统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2建筑智能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3建筑智能系统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建筑智能系统工程验收相关项目结论汇总表
5建筑智能分项(子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建筑智子分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智能建筑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1分部(子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2设计图纸会审、变更及洽商记录
3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
4安装工程检测计量器具一览表
5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调试)方案
6智能建筑分部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安装工程设备及主要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
2安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设备及主要材料进场监理检查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1安装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3智能建筑设备(单元)单体检测调试记录
4智能建筑系统工程检测调试记录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智能建筑系统试运行记录
2系统电源测试记录
3接地测试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不交城建档案馆)
通风与空调工程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验收记录
1通风与空调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2通风与空调分部(子分部)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3通风与空调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技术管理记录
1分部(子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2设计图纸会审、变更及洽商记录
3分项工程质量技术交底卡
4安装工程检测计量器具一览表
5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调试)方案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1安装工程设备及主要材料产品质量证明书
2安装工程重要材料进场抽验报告汇总表
3塑料管材、管件进场检验报告
4硬聚氯乙烯塑料管材和管件用溶剂型胶粘剂进场检验报告
5管道阀门进场检验报告
6安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设备及主要材料进场监理检查记录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施工记录
1安装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3风管制作检查记录
4风管安装检查记录
5管道焊接检查记录
6水泵安装记录
7冷却塔安装记录
8阀门安装前试验记录
9风管漏光、漏风量测试记录
10制冷系统气密性、真空、充制冷剂及吹污试验记录
11风机盘管检查试验记录
12凝结水盘及管道充水试验记录
13水箱满水试验记录
14密闭水箱(罐)水压试验记录
15管道(设备)水压试验记录
16管道系统冲洗记录
17水泵检查试运转记录
18冷却塔检查试运转记录
19通风机、空调风机检查试运转记录
20防火(排烟)阀检查试验记录
21风口风量测试调整记录
22通风空调系统总风量测试记录
23空调水系统流量测试记录
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制冷机组试运行记录
2消防加压送风系统测试记录
3室内空调空气参数测试记录
4净化空调系统测试记录
5系统联运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不交城建档案馆)
电 梯 工 程
1设备采购和安装工程中标通知书+
2电梯设备销售和安装工程合同
3电梯安装分部用册
4引(或强制)式电梯单台用册
5扶梯(或人行道)单台用册
6液压式电梯单台用册
7杂物电梯单台用册
8检测机构出具的单台电梯质量技术检测报告
9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的整改意见书
10安装单位(或相关责任单位)回复的整改报告文件
11其化与电梯工程相关的来往文件
竣工验收文件
1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3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4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5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7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8单位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9电梯安装分部质量验收登记表
10消防验收文件或准许认可使用文件
11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12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13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纪要
15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验收意见书
16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文件
17环保验收文件或准许认可使用文件
1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认可书
1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广州市建筑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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