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利益范文
公民利益范文(精选3篇)
公民利益 第1篇
1 利益博弈中的乡村社区公民参与
1.1 乡村社区的利益博弈概述
利益博弈是指在限定的范围内, 不同个体或集团之间利益竞争的现象。在乡村社区的利益博弈中,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公民追求个人经济收益最大化, 有着其他利益考量的个人、组织、企业、基层政府都是他博弈或者竞争的对象。“资源并不是由一个全权的独裁者来配置, 而是通过千百万家庭和企业的共同行动来配置的。”[1]
中国传统文化中家族和宗族观念在民众的思想中盘根错节, 加之“熟识人社会”理念的根深蒂固, 这阻碍了农民向现代公民的转变, 导致其在参与乡村社区治理中普遍缺乏现代民主精神和科学知识, 对待社区公共事务和政策仅考虑个人、家族或宗族的得失, 无视其他社区居民和社区整体利益。“由于乡村资源收益往往只够满足少数精英群众的需求, 导致任何普惠制的、或体现‘群众路线’性质的制度变迁都难以在乡土社会内部发育和维持。”[2]经济越发达, 可支配资源越多的乡村, 公民参与社区治理中的利益绑架现象越明显。对于社区居民而言, 争取眼见既得利益的动机较强烈, 很少能考虑到社区未来发展的整体利益, 公民的社区事务参与行为容易被短期的个体利益所绑架。
在乡村社区中, 有着不同利益诉求的个体、组织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孕育着不同治理主体间的博弈行为。政府、市场、社会、公民都是乡村社区治理的主体, 公民参与行为的动因就是同政府、市场和社会进行利益的博弈和竞争。
1.2 乡村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行为
结合图1对乡村社区治理中公民参与行为进行分析。相对于政府而言, 公民处于弱势。一方面, 公民在参与乡村社区治理中的代表性值得质疑, 公民一般不是直接参与治理, 而是通过其“代理人”参与治理。不可否认公民会出现被代表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公民自身的参与冷漠, 放弃自己的基本权利;也可能是公民不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能力而无法有效参与;或者其参与行为被干扰甚至错误引导。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 个别官员或部门通过操纵公民参与的程序, 比如在参与对象、规则设置、信息提供、议程安排等方面进行暗箱操纵, 导致公民参与行为几乎对政府决策、民主评议、建设方案、发展规划没有实质性的影响。长此以往, 公民会对参与机制和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丧失信心, 甚至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 公民参与行为的有效性也参差不齐。这主要受限于参与治理的公民其自身知识和能力的不足以及很难规避的利益绑架行为。
1.3 公民参与行为的影响因素
市场对公民参与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城乡之间的经济收入差导致很多农民离开乡村到附近的县城或城市打工, 这导致乡村人口结构发生很大的变化, 随着青壮劳动力的离开, 当下很多中国的农村逐渐空心化, 只剩下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另一方面, 村庄经济的发展加重了公民参与行为中的利益绑架问题, 村办企业、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的逐利性会加剧乡村社区治理中的利益博弈和竞争现象。
社会对公民参与行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社会组织来实现的。社会组织是公民参与利益博弈和竞争的重要载体和渠道, 乡村社区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文体类民间组织、社区活动中心、服务站和慈善类民间组织等。社会组织作为具有相同利益或共同需求的公民群众组织, 加之其内在的熟人关系和情感维系, 这会促使公民在参与乡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决策方面形成特定利益群体的行为偏好。
2 结语
乡村社区公共利益最优治理目标的实现必须建立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在治理价值目标上的高度契合, 在利益博弈中形成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政府在乡村社区治理中对公民的参与行为一方面要正确引导, 强化对民众的现代公民素质教育, 培育和发展民智, 启发民众在思想上摆脱传统的家族、宗族观念, 形成现代的民主和法治精神, 实现民众向现代公民的转变以及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另一方面, 政府应加强制度完善, “在制度供给方面, 重新进行兼顾各个博弈主体利益的制度安排”[3], 规范公民的政治参与和社会参与行为, 消解其寻租权力的参与动机, 从源头上规避利益绑架问题的产生。同时, 用制度约束政府官员和职能部门对公民参与程序的操纵行为, 提高公民对政府和政策的信任度。
参考文献
[1]曼昆.经济学原理——微观经济学分册[M].梁小尾, 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187.
[2]董筱丹, 梁汉民, 区吉民, 等.乡村治理与国家安全的相关问题研究——新经济社会学理论视角的结构分析[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5 (2) :79-84。
公民利益 第2篇
近年来,我国城市征地和房屋拆迁已成为满足各类建设用地的主要途径。而由此引发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日益突出,影响了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建设项目都是国家投资,建设单位体现国家利益,也就是说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及工商企业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成分多样性,投资主体多元化,除了国家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用地外,还有不同所有制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各种投资项目用地。
对于土地问题的政策调整,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第10条第三款)。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条则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与宪法不相协调的是,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使用国有土地”。该规定实际上扩大了征地范围,没有体现宪法规定征地为公共利益需要的特定条件。
在我国的土地征用过程中,征地补偿登记,是土地征用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作出。《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46条第二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第25条第三款)。上述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无法解决征地工作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上个世纪80年代末,我国政府开始探索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对外商投资和部分营利性的项目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由此,与征地制度密切相关的供地制度率先引入市场机制。通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政府可以收取土地出让金,获得颇多土地收益。利益的驱动,使得地方政府可以较低的补偿征用土地,之后以较高的价格出让给企业或者个人使用。这就造成不少地方政府热衷于“以地生财”。这方面城市政府尤为突出。一些城市土地收益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甚至达到当地财政收入的60%.利益的驱动,也使得地方政府压低对居民的补偿。为了求得低成本发展,政府往往以各种优惠的土地条件吸引项目,招商引资。征地时,对居民尽量压低征地补偿标准,能少给就少给,能不给就不给。
征地和房屋拆迁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是导致征地工作存在一些问题的制度原因,而与征地制度相关的政府行为机制则是问题存在的关键。
一是以经济指标为主的干部政绩考核不利于调动各级干部维护群众权益的积极性。现在对政府领导的政绩考核,主要是看经济增长速度、城市发展状况、招商引资成果,而在保护群众权益方面缺乏相应的考核内容和指标。面对需要加快城市经济发展的客观形势和这种干部考核内容,各级官员往往重经济发展,轻群众利益保护;重自身的升迁,轻群众的生计。
二是政府既是土地管理者又是用地者,不利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效发挥监督和执法的职能。就城市用地来说,城市政府申请分批次建设用地,在依法批准后,向用地单位供地。
政府既是土地的管理者,一定情况下又是用地者。同时征地又是政府行为,往往是政府定项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在此情况下,隶属于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往往积极为政府办事,千方百计拿到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同级政府的征地、用地行为无法实施监督,对出现的政府不合法、不合理行为更不可能查处。
现代政府,不仅应该是高效、廉洁的政府,也应该是诚信政府。诚信为本、取信于民,应为各级政府执政的新理念。我国《行政许可法》首次明确规定了政府诚信与公民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该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一原则在政府依法行政领域具有普遍意义。
纵观本案,一方面,公民取得了政府土地使用证;但另一方面,拆迁公司也拿到了东花市地区的“土地批准文件”,有了这个文件,就意味着拆迁公司也取得了同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而在拆迁单位的补偿计划中,只对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考虑,而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则只字未提。甚至政府有关部门认为,对拆迁户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有关政策和法规没有作出规定,因此,补偿没有法律依据。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公民信赖行政机关,按行政机关的批准意见和决定处理自己的事务,如果行政机关中途变更其原来的批准决定,使相对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即使这一改变的目的在于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关机关也应该依法保护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予以补偿。在政府行政管理中强调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是十分必要的。从根本上说,是否遵循诚实信用、信赖保护原则,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与形象。
为了切实保护居民的合法正当权益,应当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应明确界定征地的目的。征地目的应是为了公共利益,市场经济下的政府,为了公共目的的需要,可以通过强制性手段获得土地,但必须给土地所有人、承租人或使用人按“公平的市价”给予“公正的补偿”。
其次,要严格限制征地权的行使范圍。政府用地只能是公益性用地。非公益性用地只能通过土地市场获得土地使用权。
因此,凡是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退出政府征地范围。至于工业用地及各类开发区、园区等用地也应逐步退出政府征地范围。如果这些用地项目也通过低补偿进行征用和拆迁,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也是明显不合理的。
最后,应建立公开、公正的征地程序。在土地转让的过程中,利益受到影响的居民有权参与全过程,拥有充分的知情权。征地应当充分听取居民的意见,用前期调查协商取代现行法律规定的补偿登记环节。对居民提出的征地不合法、补偿不合理等问题,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决征地纠纷,尽可能地减少政府对征地纠纷裁决的参与,有效地保护居民正当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稳定。
公民利益 第3篇
一、当代中国公民利益表达缺失的现状表现
1. 利益群体力量不均衡。
人们从占有社会资源的程度, 赢得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的能力等方面, 通常把社会群体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强势群体, 主要由生活在社会中上层的经济精英, 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组成。二是中间阶层, 主要由生活在社会中下阶层的小职员、工人、个体私营业主等组成。三是弱势群体, 主要由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包括城市下岗工人或失业者, 农民等组成。强势群体的群体意识较为成熟, 他们不仅对群体的共同利益有明确认识, 而且有能力利用各种资源, 以各种形式维护自身利益, 影响政治决策和公共政策的走向。中间阶层的人数庞大, 组成复杂且自我意识相对成熟, 却难以形成统一的群体意识。弱势群体的群体意识则严重不足, 致使该群体因缺乏相互聚合的纽带而始终处于个体分散和游离状态, 极低的组织化程度限制了其利益要求的充分表达和对政府公共政策的影响力。
2. 利益表达机会不均等。
不同利益群体占有社会资源的差异造成了利益表达机会的不均等。“在社会转型过程中, 强势群体之所以强势在于其获得了其他群体无法比拟的社会资源, 因而赢得了更多的利益表达空间, 也掌握了影响公共政策的话语权。”[1]中间阶层则由于构成的相对复杂性及其利益要求的差异, 使得中间阶层内部彼此之间缺少联系的纽带, 因而也难以就共同利益达成共识, 个体利益诉求的实现代替了组织化的利益表达, 致使它无法发挥稳定社会的作用。弱势群体则由于自身组织化程度低, 自我维护能力弱, 资源有限, 缺乏顺畅的利益表达渠道, 其正当的利益要求往往被边缘化。近期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证明, “一旦正常的诉求渠道在一些地方不能得到认真落实, 或者使公众对这样的方式失去信心的话, 那么非正常的方式和渠道就会成为必然的选择, 而这种带有暴力倾向的非制度性表达, 将会影响中国民主的发展和政治的稳定。”[2]
3. 利益表达的影响力不平衡。
公共政策是政府在输入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 在均衡不同群体利益关系的基础上输出的相应政治决策。强势群体依据其掌握的社会资源和有利的社会地位, 可以结成各种正式或非正式团体, 强势群体不仅具有同政府官员直接对话的路径, 而且能够利用手中掌握的社会资源, 为自己的利益表达寻找理论支持和实现渠道, 对公共政策制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弱势群体却往往成为各种决策的被动接受者, 而不是决策的积极参与者, 他们承担着社会转型的巨大代价, 却无法通过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来及时维护自身的权益。
二、当代中国公民利益表达缺失的原因分析
1. 传统理念与文化对自由表达的桎梏。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 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的国家。“有关言论自由的保护相当落后。即使在今天, 封建专制主义在表达自由方面的遗毒还未完全肃清。”[3]体现在政治文化层面, 就是公民意识淡薄, 存在严重的对政治权威的盲目崇拜和依赖盲从的政治心态, 没有形成独立的政治人格和政治思想, 只重视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由此忽略甚至抹煞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可以说民主理念、自由之精神还远没有形成。我们党成为执政党后, 在民主自由与群众利益诉求上进行了卓有成效而艰难的探索与培育, 譬如积极推行政务公开, 加强新闻舆论监督, 扩大公民政治参与, 实行基层民主自治, 建立信访制度等, 取得可喜成绩, 但民主自由对于广大公民来说, 仍然严重缺乏, 理性诉求, 自由表达还没有形成文化上的自觉, 依然任重而道远。
2. 基层政府的腐败和官僚主义“不作为”与“乱作为”引发信任危机。
官僚主义一直是影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顽疾。官僚主义脱离实际, 脱离群众, 漠视人民的疾苦, 对群众的合理要求冷硬横推, 这种做法就是对党和国家的事业不负责, 对民族和人民的利益不负责任, 而只对自己或亲属或小团体负责, 造成的危害是极大的。使得一些本来应通过也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出于对基层政府的腐败, 官僚作风的民愤, 是群众对一些干部和基层政府存在普遍丧失信任感, 导致群众信“访”不信“法”, 形成一支庞大的涉法上访队伍, 使上访呈现出上访数量的上升性, 问题处理上的复杂性, 信访形式的组织性, 表达方式上的偏激性等特点。一些党员和领导干部或出于政绩私利等考虑, 掩盖矛盾、堵塞言路、压制民意, 使民意呼声往往不能及时反映到上级党委政府, 致使矛盾越来越复杂, 越来越尖锐, 直到酿成群体事件, 乃至出现更大的社会风险。
3. 一些公共政策设计欠缺公平和公正。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 威胁最大最严重的是在社会结构层面上社会公正问题所引发的社会风险, 因为它会直接引发或加重失业, 群体上访, 社会治安恶化等系列问题出现, 甚至会转化为整体化的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4]。当前一些政府部门的决策受到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 忽视弱势群体的话语权, 制定出的公共政策不公平、不公正、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而弱势群体, 由于缺少自身的利益代表, 容易在利益结构调整中受损。譬如一些地方的土地征用政策, 明显构成对农民的利益侵害, 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凭借权力与资本的强势以微乎其微的代价获取利益最大化。公安部在2004年的调查统计显示, 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重组、移民安置补偿等问题, 是酿成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 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则是在制定公共政策设计时作为博弈的一方弱势群体权力的集体性缺失, 缺乏应有的维护自身利益的声音与保障。
4. 制度和机制不健全, 缺乏必要或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
当前, 中国公众的利益表达渠道主要有人民代表大会、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大众传媒、群众自治组织、信访与对话等渠道[5]。但中国现阶段处于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期, 一方面, 现有利益代表组织还不能充分发映出日益复杂细化的不同利益诉求;另一方面, 相关的体制和文化还没有对日益增加的利益群体作好制度准备, 已有的渠道亦不畅或缺乏有效性, 公众利益诉求的方式在合法性、公开性和透明性上还明显不足。还没有建立健全有效的公民利益表达回应反馈机制以及对侵犯包括表达自由在内权利的行为和规范性文件的违法审查机制, 更重要的是, 在中国, 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在体制内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之时, 就只有寻求体制外的行为, 这样就会造成矛盾越来越复杂和激化, 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 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创新当代中国公民利益表达的路径选择
1. 始终以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正确认识党的执政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 中国社会目前已经分化为七大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阶层, 其中, 劳动者阶层目前占人口总数的80%左右。而如何保护劳动者阶层的根本利益问题, 不仅关系到我们党执政的基础, 而且关系到党执政的合法性。
2. 以建立“责任型政府、有限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当前, 中国社会日益呈现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 成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不仅要求政府具备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治理技术, 而且需要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尤其在当前社会“发展的黄金期”, 也是“矛盾凸显期”, 易于出现种种矛盾和冲突之际, 更需要建立一个具有超越性的, 以公共服务为基本职能的政府, 而不仅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府。唯有政府的超然姿态, 才能建立起各种利益群体合理博弈的均衡机制, 社会公平公正也才能成为可能, 从而尽可能地消解社会矛盾与冲突。
3. 搭建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 协调各阶层利益。
由于弱势群体资源有限, 利益表达合法渠道的不畅, 不得不采用施压性集体行为 (如静坐、集体上访、非法举行集会游行、围堵和冲击党政机关等) 来宣泄自身的利益诉求, 党和政府应为社会各个阶层提供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 让各种群体都能够平等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尤其是让容易被忽略的群体有足够的制度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免受侵害, 使多元化社会中的各种利益诉求得以畅通地表达, 使社会中的各种力量相互制约, 平衡发展, 而不会被强势集团或既得利益集团所挟持。
4. 大力培育和扶持民间组织, 充分发挥民间组织协调, 化解矛盾的作用[6]。
民间组织具有天然的对社会各群体良好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对于有效整合社会关系, 促进社会多种力量良性互动, 逐渐消除公共权力与个体利益的对立以达到和谐状态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民间组织直接代表各公众阶层, 向政府表达意愿, 参与公共政策制定, 协调公共政策和社会群体间的利益冲突。民间组织不仅是联系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 而且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阀, 可以为社会发展和稳定提供重要前提和基础。
摘要:公民利益表达的充分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利益关系有效协调的实现, 但目前公民利益表达诉求方面的缺失、不畅已经成为影响中国政治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极大地阻碍了和谐社会的成功构建。应通过提高认识, 转变政府职能, 搭建制度平台, 培育扶持民间组织等路径加快自由、平等的利益表达渠道与机制的建立, 以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关键词:中国公民,利益表达缺失,制约因素,路径创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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