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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请示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股权质押请示范文(精选8篇)

股权质押请示 第1篇

甲方(出质人):乙方(质权人):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住址:地址:

鉴于:

为确保出质人全面、及时履行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各项义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物权法》及《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定义:主合同为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编号:)

第一条 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甲方在公司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益,出质人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质权由质权人全权处理。

4、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足额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受甲方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或有债务偿还的一项保证。

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

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

3、优先受偿权,乙方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4、主合同变更

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转让质押项下合同规定相一致。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三条 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

1、出质登记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甲方同意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物的保管

甲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乙方保管。

第四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甲方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甲方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乙方有权变卖、拍卖质物,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所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3、乙方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五条 约定事项

1、当乙方在支付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价款后内,双方签署本合同。甲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第一期转让款后内签订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同时乙方应当将此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由双方共同负责办理。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办理完出质登记手续,并及时通知甲方,同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2、本股权质押合同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本股权质押合同的质押期限为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至止,或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乙方应当将剩余质押股权部分返还甲方。

3、甲方保证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

4、乙方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股权,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除本合同外,甲方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

5、甲乙双方保证出质人的质押行为已经双方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1、甲乙双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双方约定的情形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甲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或者损及乙方正当权益的行为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分,用以清偿甲方的或有债务或者弥

补所造成的损失。

3、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转让方与受让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报送有关机构。甲方(出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电话:

股权质押请示 第2篇

合同编号:【】

本《股权质押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市签署:

甲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传真:

乙方(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传真:

鉴于:

1.年月日,甲方与乙方签署编号为【】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借款【】元人民币。

2.出质人同意以其所持【企业名称】(以下简称“【企业简称】”)【】%股权(以下简称“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还款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双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就股权质押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 质押标的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合法持有的【企业简称】【】%的股权,对应【企业简称】注册资本【】万元中的【】万元。

2.出质人同意以其持有的质押标的为出质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3.质押标的详见《质物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质物清单》对质押标的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该质押标的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5.质权的效力及于质押标的所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股权应得股息、红利、送红股、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及其他收益),以及因质押标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标的的孳息,作为质权的一部分用于主合同项下主债权的质押担保,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质押标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出质人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清偿主债权,或经质权人同意用于恢复质押标的的价值,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质押标的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应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7.如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押标的致使质押标的有灭失、毁损的可能的,出质人可要求质权人将质押标的提存,或者要求出质人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其他补充担保方式,也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8.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标的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经质权人认可的相应的担保。

第二条 主合同及担保范围

1.本合同所称主合同为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月日签署的编号为【】的《借款合同》。

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元,即出质人在《借款合同》(包括各方对《借款协议》的修改或补充,下同)项下应向质权人承担的全部还款义务,以及因出质人违反《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责任,包括违反上述义务、陈述与保证或承诺事项而对其享有的赔偿请求权。

3.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担保事项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标的保管费用(如有)和实 现质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变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公告费、差旅费等)。

4.为避免歧义,质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实现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生效起至出质人在主合同项下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

第三条 公证和出质登记

1.本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到公证机关对本合同申请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本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已经对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含义、内容、程序、效力等完全明确了解。经慎重考虑决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合同当事人自愿办理本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出质人、质权人对本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无异议,双方共同确认:如出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出质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质权人可直接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证书,向质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合同项下质权,而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同时,出质人放弃对质权人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3.本合同订立后【】个工作日内,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质押登记以《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为准,《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由质权人保管。

4.形成新增股权的,出质人应在其合法享有新增股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新增股权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5.质权消灭后,质权人应协助出质人于【】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权注销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

6.因办理出质登记(包括设立、变更或注销)、公证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

第四条 质权的实现和终止 1.双方同意并确认,若出质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上述主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质权人有权处分质押标的的情况时,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质权人有权依据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并依据公证文书及执行证书向质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在执行程序中可以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实现质权:

(1)由人民法院自行或委托他人卖出质押标的;

(2)依法聘请拍卖机构将质押标的拍卖并以拍卖价款清偿债权;(3)依法将质押标的转让给第三方并以转让价款清偿债权;(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现质权的方法。

出质人在此确认,出质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2.双方同意并确认,质押标的处分后取得的收入在支付处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债权(包括逾期违约金)。质押标的处分后取得的收入不足清偿主债权的,出质人应当在【】个工作日内补足资金至质权人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否则,质权人有权向出质人就不足部分行使追索权。质押标的处分后取得的收入在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之后仍有剩余的,质权人应将剩余部分返还出质人。

3.质押标的的处臵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还有其他形式的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的,不影响质权人按上述约定处分质押标的,即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不因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致其处分权限受到任何限制。

5.双方同意并确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质权终止,质权人应当配合出质人办理股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1)出质人已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上述主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2)担保期限届满。

第五条 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

1.出质人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合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已经签署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

2.本合同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出质人保证对质押标的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签订本合同时质押标的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优先权(因本合同及主合同设定的除外)及其它任何影响质权人行使质权的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质押标的不存在其他共有人,为其实际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有和他人代为持有的情形。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质押登记的标的股权和新增股权(如有)全部或部分因任何原因被采取司法冻结措施、出现其他限制情形或股权价值明显减少等情形的,出质人应当于质押标的出现前述情形的当日通知质权人,并有义务于【】日内使质押标的解除司法冻结或消除限制情形,或者采取其他质权人认可的能够有效保证质权人权益的措施。

5.在质权有效存续期内,出质人的上述陈述和保证持续有效。

第六条 约定事项

1.除本合同约定的情形外,担保期间内,未经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在质押标的上设立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将质押标的部分或全部转让、赠与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臵。

2.本合同期限内,若出质人完全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质权人应当在出质人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后【】个工作日内办理质押标的的质押解除手续,质押标的质押解除登记以《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为准。

3.《借款合同》延期的,出质人继续以质押标的质押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合同生效及质权设立

1.本合同经质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以及出质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自质押标的办理质押登记,并出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之日起质权设立。

第八条 合同的补充和解除

1.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合同双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方可解除。

3.因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第九条 通知

1.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传真。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签收日为有效送达;(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4日为有效送达;(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4)以传真发出的通知,以传真发出的当日为有效送达。

3.双方在本合同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4.双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送达通知。

第十条 保密

1.除非合同双方事先书面同意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关于本次交易进程的信息以及合同双方为促成本次交易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合同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承担保密义务,双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

2.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除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公证人员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2)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3)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4)质权人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的披露。

3.本条的规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瘟疫、其他天灾、战争(无论曾否宣战)、政变、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政策的调整等因素。

2.如果本合同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在【】日内提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关主管机关、职能部门或公证机构证明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证明文件。

3.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依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应当各自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或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一方要求或不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意味或表 示免除或减轻违约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方有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3.自交易违约日开始计罚出质人违约金直至违约处臵完毕交易终止日,违约金为初始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按日累计。

4.由于出质人存在本合同约定的其它违约条件,或《借款合同》中出质人出现违反《借款合同》义务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附则

1.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争取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

3.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中提及的《借款合同》均包括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改和补充。上述合同的有效性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出质人若未能按期履行或完全履行债务,质权人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臵质押标的并优先受偿。出质人同意无条件接受。

5.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质押登记费用和公证费用由出质人承担。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6.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贰份。公证机构和质押登记机关各留存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股权质押合同》之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股权质押合同》之签署页)

质权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出质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质物清单

1、《【】公司章程》

2、《【】股东名册》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浅析 第3篇

1. 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意义

(1)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拓宽了企业合格押品的范围。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办拓宽了企业的押品范围, 原本并不能用于抵押的股权此时变为合格押品, 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融资能力。虽然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很早便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开展, 但受制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及市场环境的不完善, 为数众多的非上市公司很少涉及该项业务。但在2008年以后, 伴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 加之诸多相关配套政策的执行, 非上市公司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可操作性及安全性大大提高, 广大中小企业也因此多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

(2)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降低了企业的授信准入门槛。

目前, 国内众多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及流动性资金短缺的问题。该问题是由诸多因素导致的, 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小企业往往缺乏足值的房产、土地及其他不动产, 难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风险缓释措施。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推出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授信准入门槛, 却提供新的融资担保方式, 金融机构不仅能确保有效地控信贷风险, 而且有利于扩大信贷客户规模。

(3)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有利于有效分散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近年来, 伴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国内银行业发展势头十分迅猛, 在诸多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国际一流银行相比, 国内多数银行仍将过多的精力投入在开展传统信贷业务上, 产品同质性及目标客户单一性日趋明显, 而新模式、新产品的创新及开发相对缓慢。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了一条新的、比较安全的信贷资金投放渠道。股权质押融资的新模式有效盘活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量资金, 既有利于提高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 也有利于分散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4)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可有效刺激产权市场的发展。

股权质押融资这一创新业务的出现, 一方面极大丰富了股权的经济和法律内涵, 另一方面也对股权的流通和转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长足发展依赖于股权交易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但从国内目前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看, 我国产权市场发展并不完备, 相关股权交易标准和执行规范尚未真正建立。但随着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一旦相关交易机制得以完善, 必将对产权市场的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2.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面临的风险

(1) 质押物选择风险。

由于不同类别公司的股权风险特性及其大小均不相同, 即使对同类别公司而言, 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性也可能大相径庭, 因而, 在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时, 质押股权的选择至关重要, 如果选择不慎则可能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由于市场对上市股份公司的监管比较严格, 信息披露较充分, 运作也相对规范, 并且其股权出质时需到法定机构办理登记, 因而上市股份公司法人股的风险较小, 为各金融机构普遍乐意接受的质押品。而非上市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较低, 并且其股权出质时缺乏合理的登记机构, 因而接受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物时会面临较大风险。

(2) 质押股权价值评估风险。

我国虽然早已制定无形资产评估准则, 但至今尚未形成独立系统的股权评估标准。股权评估准则的缺失造成公司股权价值难以得到准确、有效地评估。此外, 由于相关监管的缺位, 我国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很容易存在虚假注资及抽逃注册资金的现象。在对这些企业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时, 极易出现价值虚高的问题。此时, 若贷款银行仅依据虚高的股权价值确定贷款金额, 就会出现质押物的不足值而导致的贷款偿付风险。此外, 股权质押属于诸多权利质押形式中的一种, 相对于实物质押及其他权利质押而言, 股权质押标的价值具有比较明显的易变性。企业股权价值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政策的利空或自身经营不善均可导致企业股权价值大幅下跌, 在此状况下, 质权人会面临债权得不到充足担保的风险。

(3) 股权出质人的道德风险。

借款人在将股权质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后, 可能出现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形式非法转移公司资产和利润进而掏空公司、悬空银行债权的现象。股权价值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价值的多少, 公司价值的保值、增值需要股东的合法、合规经营及其源源不断的资金注入。在出质人信用缺失的状况下, 金融机构开展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可能面临比较严重的股权质押道德风险。

(4) 质押股权的价值实现风险。

我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但在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和金融环境下, 股权交易的二级市场尚未发展成熟。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处置股权时可能受到诸多因素限制, 难以获得比较合理的处置价值, 达不到最佳的偿付效果。

3.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应对措施

(1) 谨慎选择质押物。

股权质押是诸多担保方式的一种, 在融资企业能提供其他有效风险缓释措施的情况下, 建议金融机构只将股权质押作为补充或追加担保。在开办股权质押融资业务时, 应优先考虑接受流通性、保值性强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对于以非上市企业的股权作为质押物的融资业务, 应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此外, 应认真核实质押股权的合法性, 确保质押的股权无瑕疵。

(2) 合理确定质押股权的价值。

为了使确定出的股权价值能为金融机构和融资企业双方都接受, 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质股权进行独立的专业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评估时, 往往根据评估对象选用成本法、收益法及市场法中的一种或多种。但从最近几年的具体实践情况看, 注册资产评估师更青睐于采用成本法和其他一种方法的组合。此外, 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或风险经理也应了解和掌握基本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 在其获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 能对评估报告具体内容的合理性做出初步的评判。

(3) 合理确定股权质押贷款的期限及额度。

各金融机构在确定股权质押贷款的投放期限时, 应尽量采取短期贷款为主、中长期贷款为辅的期限搭配结构。此外, 股权质押贷款只是众多信贷产品种的一种新业务, 金融机构对客户额度授信应坚持统一授信原则。在企业承贷总量不突破其风险限额的情况下, 应根据质押股权的价值及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合理确定股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一般而言, 股权的质押率控制在50%~60%较适宜。

(4) 强化贷前、贷后监管措施。

为了确保质押股权的可靠性, 金融机构应对拟作为质押物的股权充分的贷前调查。贷前调查中, 经办人员应仔细分析借款人及质押股份所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状况, 对其发展前景、市场竞争能力及未来的偿债能力做出合理评估。为有效防范股权质押风险, 贷后监管应实行强化监管措施。金融机构应对质押股权的市值动态监测, 在融资企业出现风险信号时及时实施风险预警, 从而确保贷款本息的安全回收。

(5) 建立与完善相关的配套服务措施及管理制度。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不是金融机构与融资客户密切合作就能开展好的一项业务, 还需相关政府部门密切配合与支持, 需要相关配套服务措施及管理制度的鼓励和引导。为帮助金融机构准确、及时地了解融资企业的实际情况, 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大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力度。为此, 工商管理部门需加强自身信息系统的建设, 增强信息系统的查询及警示功能, 并将融资企业的信息变化情况在信息系统中及时发布。此外, 产权交易市场是否活跃, 运作是否规范, 是影响股权质押融资能否顺利开展的至关重要的基础条件之一。国内各主要的产权交易中心应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现有的股权交易制度及操作流程, 提升产权市场的活跃性和有效性, 为股权质押融资业务中的股权转让提供权威、规范的交易平台。

参考文献

[1]左其敏.关于股权质押问题的探讨[J].时代金融, 2011 (4) .

[2]贺晖.浅析股权质押贷款风险及其防范措施[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2) .

[3]吕其兵.公司股权质押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 2008.

[4]王敏, 陈晓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实务探讨[J].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0 (22) .

股权质押能否安然? 第4篇

大盘跌穿3000点之后,令上万亿规模的股权质押市场接受第二次考验。不少投资者关心股权质押是否触及平仓线,从而出现负反馈导致股市进一步下跌。

股权质押再引关注

近期,深交所一条“关注函”,再度引起市场对于股权质押的关注。

3月23日,深交所官网披露了关于对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监管函显示,截至2016 年3月23日,大康牧业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5.22亿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08%,占鹏欣集团所持有大康牧业股份的比例为99.96%。根据公告,鹏欣集团主要是为融资而进行股份担保。

深交所对此表示高度关注。深交所称,请公司确保在业务、财务及资产等各方面保持独立,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等情形的发生。另外,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变化,请按照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3月14日晚间大康牧业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16年3月15日开市起停牌,待公司披露相关事项后复牌。

消息一出,股民惊呼:停牌,原来如此。

其实,早在去年6月开始的暴跌行情中,股权质押业务就一度被视为系统风险点之一,甚至还被理解为是“千股停牌”的幕后“真凶”。而在今年行情逐渐平缓后,股权质押业务也丝毫没有冷却的迹象。

股权质押运用普遍

记者了解到,股权质押的快速兴起受益于2015年上半年的牛市行情。数据显示,去年以来一共1397只个股合计发生了6944次股权质押,涉及1869.79亿股,涉及参考市值达到3.34万亿元。截至目前数据,仍有1356家上市公司合计1580.80亿股未解除质押,涉及参考市值达2.81万亿元。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当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缺钱时,可以将自己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内质押给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信托等,从而获得贷款,以缓解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所带来的压力,这是大股东常用的一种融资手段。

但通常来说,以股权质押进行融资一般都要打折,即有质押率。目前,股票质押的质押率主板为50%到60%,小盘股或优质创业板股票为30%到40%。在实际交易中,一般而言,警戒线和平仓线主要由资金方自行确定,从综合股权质押主要的资金方信托、银行和券商的标准来看,一般质押警戒线设定为160%,平仓线设定为140%。

假设股价为1元,质押率为4折,预警线为150%,平仓线为130%,则预警价=1×0.4×1.5=0.6元;平仓价=1×0.4×1.3=0.52元。当股价跌至低于平仓价时,质押方有权对其进行强行平仓。

当然,在股价跌破股权质押警戒线后,融资人如果不愿意被平仓,通常有三种选择:追加抵押证券、追加抵押现金和赎回质押股权;除此之外的第四个非正式“捷径”,就是停牌,毕竟当账面价值不再下降时,补仓压力也会随之暂缓。

股权质押与停牌是否关联?

如此说来,在此前“千股停牌”的大戏中,尽管上市公司的理由各有不同,但股权质押一度被视为是主因之一,甚至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公开的秘密”,也不无道理。

资料显示,去年7月7日当天一共有786家上市公司停牌,占A股上市公司近三分之一,其中有超过一半的上市公司在当年内涉及了股权质押。

一名券商人士表示,在股价快速下行时,股权质押客户会频繁接到追加抵押品的通知,如客户面临资金紧缺和已经大比例质押股权,这无疑是种巨大压力。他表示,不排除有客户会选择对上市公司施加影响、让股票暂停交易,毕竟这样可以让股价停止下滑,以避免触及警戒线,减轻追加抵押品的压力,不论对客户还是券商都是好事。

对股价影响几何?

那么,对于股民最为关心的股价涨跌,股权质押影响如何?

举个例子,假设上市公司总股本为5亿股,A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其20%的股份,也就是1亿股。市场上质押率为40%,预警线160%,平仓线140%。

A股东要融资,想把自己的股份质押出2000万股换取流动资金。可现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只有8元钱,按照40%的质押率,只能换到2000万元×8×40%=6400万元。如果股价是10元钱,就能换到8000万元,多了1600万元。

于是,A股东想了各种办法,把公司股价从8元“管理”到10元,顺利完成了质押,换了8000万元流动资金。

可惜,好景不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开始连续暴跌,A股东心里有点着急,在心里默默算了笔账:预警价格=10×40%×160%=6.4元;平仓价格=10×40%×140%=5.6元。

某一日,上市公司股价跌至7元,离预警价格很近了,金融机构通知A股东补仓。A股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按照质押市值不变的原则,又给了金融机构857万股上市公司股票。

可是,市场依然不见好转,上市公司股价仍然在下跌,A股东只能一次次地补仓,很是被动。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A股东决定采取一些积极措施,阻止股价下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停牌,阻止股价下跌;在停牌期间,多方筹措资金,复牌后,在二级市场回购股份,拉升股价。

最后,A股东坚定的护盘决心给市场注入了信心,终于抑制了股价下跌,A股东的利益也得到了有效保护。

由此可见,股权质押前,大股东为了以相当的股份获得更多的贷款,可能会拉升股价,进行市值管理;股权质押后,面对股价下跌,大股东可以采取停牌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停牌是把双刃剑,虽然短期可以抑制股价下跌,但也使公司股票失去了流动性,不能频繁使用;股权质押后,面对股价下跌,大股东可以通过回购股份等市场管理手段来保护股价,股民们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判断股价的走向;而如果股价跌至平仓线以下,大股东没办法补仓,又没钱偿还贷款,所质押股票的所有权将发生变化,金融机构抛售时,是会对二级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三类股需注意潜在风险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数据,截至1月28日,证券公司开展的场内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融资余额为7000余亿元,整体平均履约保障比例约249%,股权质押强制平仓线,低于平仓线的融资余额为200余亿元,多数借款人通过追加担保物等措施消除了平仓风险。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表示,场内股票质押业务的违约处置一般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司法过户等方式进行,对市场影响有限。虽然此项业务目前总体风险不大,但也要提醒上市公司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做好风险管理,控制可能的业务风险。

市场人士认为,每逢出现大幅下跌,股权质押的堰塞湖都是悬在A股投资者头上的一把剑,为防止后续质押股权“地雷”爆发,投资者可以时时关注上市公司对于质押情况的公告,未来是停牌、补充抵押物还是增持、回购等方式稳定股价或是其他方式处理,都可以作为买入或回避的参考。

分析人士认为,尽管股权质押出现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比较低,但短期仍需要注意以下三类股票潜在风险:

一是质押股份占总股本比例较大的个股。因为此类股票一旦被强平,会有巨量股票被抛售,容易引发资金踩踏。

二是质押股份占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大的个股。在股票质押出现风险时,补充现金或增加股票质押都是常见的做法,但如果股票质押占大股东持股比例过大,则可能会使得质押股东无法通过继续质押股票方式获取足够保证金。

三是质押股份股价跌幅较大的个股,容易触发警戒线或平仓线。

股权质押合同 第5篇

编号:

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质权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出质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丙方(股权所在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股权质押合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质押担保范围及期限

1、担保范围: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及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处分质押股权所需其他费用等)、其他相关费用。

2、担保期限:质押权设立之日起,至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之日止。

第三条 借款金额与期限

1、《股权质押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借款月利率为‰。

2、借款期限: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如甲方与借款

人协商展期的,不必通知乙方或经乙方同意,乙方对展期后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

第四条 质押登记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负责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其他当事人应尽配合义务。

第五条 出质人保证与承诺

1、出质人保证对质押股权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签署、履行本合同

已经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取得了相关权利人的认可。股权出质前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属争议,未在该股权上设定质押或任何其他在先权利,与该股权对应的出资已全部实缴。

2、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质押股权(包

括但不限于:转让、变卖、托管、赠与、抵偿债务等)或做出对甲方不利的任何改变。

3、质押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该股权上另行设定质押或

其他担保及权利限制,也不得以该股权进行出资、合伙或联营。

第六条 质押权的行使

1、借款人应当在《股权质押借款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包括提前到期)

届满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约定的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否则,质押权行使的条件成就,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

2、甲方可通过自行变卖、拍卖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拍卖、变卖股权等方式实现

质权。如甲方自行拍卖质物的,甲方有权自行选定评估及拍卖机构。

3、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全部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与乙方、丙方连带清偿。各方同意:相关评估、拍卖等手续均委托甲

方办理。

4、借款人与乙方为同一人时,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的本合同约定的质押财产以外的财产申请执行以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且不以放弃本合同所约定的质押权或必须先行使该质押权为前提条件。

5、如借款人另行向甲方提供物的担保,或本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为借款人向甲方另行提供其他担保(包括物的担保、保证等)的,甲方有权同时就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权、第三方提供的担保物实现债权,并有权同时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系为方便当事人根据《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手续而签订,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股权质押借款合同》为准,本合同不视为对《股权质押借款合同》的变更。

2、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协商不成的,须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市区号)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于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4、本合同于甲方全部债权获得清偿后终止;相关方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附件:

1、【乙方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身

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并按捺指印)

2、丙方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加盖公章;

身份证复印件由本人签字并按捺指印)

(以下无正文)

甲方:授权代表:

乙方:授权代表:

丙方:授权代表:

借款协议(股权质押) 第6篇

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股权出质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乙方向甲方借款(大写):

万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

二、借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月日止,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可延期到

年 月 日还款。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

1、借款利息为月利率

%,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计算利息并先行付息。

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乙方到期不还逾期利息扔按月利率

向甲方支付。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支付方式:甲方以银行卡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上述款项,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上述款项时,应当给甲方出具收条。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

1、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2、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3、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月利率3%的罚息。

2、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法、交通费等)。

3、丙方以

公司的股份出质给甲方(三方权利义务详见三方签订的股份出质合同)为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七、如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 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八、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本合同共两页。借款人(甲方):

贷款人(乙方):

股权出质人:

股权质押融资流程 第7篇

 借款人提出股票质押贷款申请;(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高管简历、质押股票名称、代码、质押数量、期限)

 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做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1-2周)

 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审核同意后,根据有关法规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

 银行与借款人签定质押贷款合同后,双方同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证券登记机构应向银行出具股票质押登记书面证明;

 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

关于股权质押问题的探讨 第8篇

一、股权质押的概况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当债务到期未得到履行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随着近年社会融资需求的加大, 银行系统也加大了新融资产品的开发和推广, 在这一发展背景下, 国家于2007年推出《物权法》, 以更好支持和推动融资贷款业务的发展, 有效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为企业生存、发展赢得了更广阔的空间。国家工商总局正是依据《物权法》有关股权出质的规定, 于2008年9月4日正式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以明确股权出质的登记事项。

股权质押贷款扩宽了企业抵押品的范围, 将原本不能用于抵押部分的股权释放出来, 提高企业的贷款能力, 为有实际资金需求的中小企业融资开通了一个新渠道, 客观上降低企业融资准入门槛, 拓宽资金获得渠道, 响应了国家加大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导向。

二、股权质押目前开展情况

(一) 重点城市股权质押开展情况

1995~2008年间, 股权质押贷款的实践主要发生在上市公司群体, 非上市公司, 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少有涉及。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 2006年我国共有1391家上市公司, 其中有股权质押股权质押行为的公司有443家, 占比为31.8%, 业务开展相对较少, 但自08年国家出台《物权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指导文件后, 股权质押的融资贷款模式得到了大力推广, 目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企业的数量和融资额度较前几年有较大增长。

2008年以来, 在包括《物权法》实施、中央政策引导、地方政府积极推动、企业需求旺盛等因素的影响下, 股权质押贷款制度创新在各地迅猛发展。部分城市, 如广州、浙江、山东等地股权质押融资业务发展迅猛, 尤其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有资料显示, 截止2009年3月底, 该省共办理股权出质登记536户, 出质数额达131.7亿元 (股) , 融资金额241.8亿元。其中, 杭州、浙江省本级和衢州三地股权出质登记户数最多, 分别达到150户、121户和96户, 占该省的68.5%;浙江省本级、杭州和宁波三地股权出质数和融资金额居前, 分别占该省的63.8%和80.7%。股权出质登记户数、出质股权数额、融资金额三项均为全国前列。山东省截止2009年2月全省银行办理股权质押贷款超过200亿元 (含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 。

(二) 目前我省股权质押开展情况

国家推出股权可质押贷款后, 各省市均积极推广了这一新的资金融通担保方式, 根据实际调研情况, 我省自08年4季度也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我部门开展了股权质押登记备案工作, 但进行相关登记备案的主要金融机构是融资担保公司, 其业务目的是作为担保融资的反担保措施, 银行金融系统直接作为贷款担保方式进行备案登记的基本还未出现。

(三) 昆明市目前股权质押情况落实

根据本人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研情况反馈:我市的股权登记备案制是自08年10月开始实施的, 同年省级及部分州县也开始的股权质押工商备案登记的工作。截止09年7月在昆明市工商管理局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共有30多家企业, 其中大部分质权人都是融资担保公司, 股权质押的目的主要作为对贷款申请人向银行借款的反担保措施, 银行直接涉及该业务的很少, 仅有建设银行于08年底办了一笔质押登记, 且该笔股权质押的背景是由于银行放贷后, 企业还款不积极, 已展期3次, 为了加强担保抵押物价值而追加的担保方式。因此针对整个昆明乃至云南市场, 所谓银行已开始实际操作该模式的说法并不确切, 具体业务的开展应审慎决定。

三、开展股权质押业务的意义和必要性

(一) 为企业提供新融资渠道, 拓宽企业抵押范围

股权质押贷款在上市公司早有实践, 但2008年以前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指导和保障非上市公司少有涉及。08年后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以及国家各部位相关配套政策的执行, 个地方工商管理部门的介入, 使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的可操作性、安全性大大提高, 为企业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同时股权质押贷款拓宽了企业抵押品的范围, 将原本不能用于抵押部分的股权释放出来, 提高企业的贷款能力。

(二) 降低企业授信准入门槛

目前国内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难以提供有效的担保方式 (如房产、土地及其他有价值的不动产) , 因此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短缺, 股权质押推出后, 其质押的有效性有政策的保证, 在操作上也有了标准流程, 因此利于扩大信贷客户规模。

(三) 增加和丰富银行产品和业务, 有利于银行银贷资金流向中小企业

现国内银行业近年发展势头迅猛, 但在业务创新及差异化产品设计方面相对发展缓慢, 目前多数银行仍在开展传统信贷业务, 仍采取房产、土地等固定资产抵押或担保为主的授信产品, 导致产品同质性明显, 目标客户单一且集中, 同业竞争愈加激烈, 造成信贷资金过分集中, 也存在一定得系统风险, 新模式的创新也为银行业的存量资金开通了一个新的释放空间, 既有利于市场的实际资金需求供给也有利于分散银行信贷资金风险。

发展股权质押贷款, 为银行提供了一条新的、相对安全的放贷渠道。目前, 国内经济发达省市多家银行都已试水股权质押贷款。此外, 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时, 对于实物质押资产一般要通过拆分来2011年第4期中旬刊 (总第441期) Times处理, 而对股权质押资产可通过整理转让的方式处理, 后者的处理方式更简便, 清偿率更高。

(四) 风险投资可能获得一条现实的融资渠道

目前国内还鲜少有风险投资企业拿所投企业的股权申请质押贷款。但是, 从各方利益角度来看, 风险投资企业在业务运行中也需要多渠道的资金融通和借贷, 如其自身持有的投资股权可作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担保物, 将极大的提高该行业的发展速度, 充实其资金来源;另一方面, 风投公司所持股份均是经过大量前期调研分析、论证后投资取得的优质资产, 因此从银行的角度看, 风险投资所持有股权是相对优质且保障系数较高的资产。股权质押的进一步实施使银行及风投公司在业务开展与合作上具备了一定的可操作性, 未来有较大的开拓和想像空间。

(五) 可以刺激产权市场发展

股权质押、股权出资等制度创新的出现, 丰富了“股权”的经济内涵和法律内涵, 对股权的流通转让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对产权市场发展会产生深远影响。

从国内目前的发展情况看, 包括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在内的各地产权交易市场都十分关注这一发展前景, 只是目前各地产权交易中心对该业务的具体开展和实施大多还在研究和探讨阶段, 相关的标准和执行规范尚未真正建立, 一旦相关交易机制完善, 使质押股权的二手交易和转让更为便捷和可行, 确保了银行的进入和退出的机制的完备性, 必将是该项业务得到长足发展。

四、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

股权抵押贷款实质是一种金融创新工具, 它放大了货币乘数, 相应的风险也加大了, 并且这里的风险是多方面的。

(一) 股权价值难以确定

在我国由于相关监管的缺失导致一些企业, 特别是民营企业注册资本可能存在虚假注资及抽逃资金现象, 容易出现资产评估价值虚高的问题。同时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份的特有风险集中在股权价值评估上, 非上市公司不存在所谓市值, 所以更多的只能依靠计算和评估, 这就存在溢价评估的可能, 再加上长官意志的推动 (急于给中小企业融资) , 很容易扩大风险。

(二) 企业经营、治理风险

由于股权质押仅是公司于申请人股东持有的股权作为担保的融资, 因此企业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仍在公司经营班子手中, 银行无法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也就无法真实有效的防范该类风险。

治理风险则体现为企业透明度低、投资人与注册出资人不一致、公司治理不完善, 影响了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

(三) 股权属无形资产类型, 其资产价值缺乏实体资产的稳定性

对于银行来说, 股权质押如同股权转让, 质权人接受股权质押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当股权价格下跌, 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权。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抵偿债权的, 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 有的债务人除了股票之外, 没有其他像样的财产可供抵债, 贷款人即使继续追讨, 不仅手续和程序极为繁琐, 而且最终还未必能够完全获得清偿。

(四) 股权处置风险

金融inance NO.4, 2011 (Cumulativety NO.441) 如果企业失去还贷能力, 银行不得不处置这批用于质押的股权, 目前各地虽已成立产权交易中心, 但对于股权的交易活动大多还停留在研讨和试行阶段, 对银行授信的退出能否顺利实现目前看来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唯其如此, 工商银行同志认为, 产权市场的活跃是股权质押贷款大规模发展的一个前提条件。

五、开展股权质押的完善条件和相关措施建议

(一) 加强对股权价值认定的评估工作

除上市公司股份有市场价值及每股净资产做价值参考外, 其余公司的股权价值认定均存在价值难以核定的问题, 虽有评估公司进行价值估算, 但难以排除较大的人为操作和估算误差的问题存在, 因此各支行在开展相关业务时, 除采用评估价值外, 自身也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股权进行一定的核估。

(二) 严控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率, 并严格控制授信期限

这主要是因为股权价值很难评估, 且无法预料其保值性如何。授信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净资产以及每股净资产来确认企业股份的价值, 然后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给予授信。在开展业务的时候, 应选择现金流充足、贷款期限较短、企业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企业。对于股权质押率严格按照总行的相关标准执行, 贷款期限则最好控制在6~12个月内, 以免企业经营面发生变化后影响其股权价值。

(三) 考虑拟出质股权指向公司的行业属性

对于银行授信对象来说, 要关注出质股权指向企业本身是否足具规模、所处行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对该企业的依存度是否较高等。从行业来看, 与国家政策鼓励方向一致的行业如交通、能源的相对风险较小, 而“两高一资”行业的风险就较高, 对于以该行业公司股权做质押的应提高风险意识

(四) 加强贷前调查, 贷后检查的范围、方式和力度

鉴于股权质押的特殊性, 在贷前调查和贷后检查中除对出质人进行常规贷后检查外, 对出质股权指向的公司也应进行严格的贷前调查及贷后检查, 重点关注是否有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抽空企业的违法行为, 其次还应关注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 以核定出质的股权是否保值增值, 因此该业务的操作将加大支行贷前、贷后的各项工作, 耗费更大的人力、物力。

(五) 相关政府部门应尽快配套服务措施及管理制度

如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增强查询及警示功能, 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变化情况并与银行实现信息同步共享, 帮助银行准确及时了解企业的情况。

产权交易中心应进一步完善、强化股权交易制度及操作流程, 提供权威、规范的交易平台以刺激相关市场的活跃性和有效性。产权市场的活跃与规范是股权质押信贷业务发展至关重要的条件。

(六) 开展股权质押授信时, 最好再配以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股权质押请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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