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非户籍地人口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0-111

非户籍地人口范文(精选7篇)

非户籍地人口 第1篇

所谓户籍制度, 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附加劳动就业制度、福利保障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措施, 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子女落户等方面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目前的户籍制度将对公民进行“城与乡”、“内与外”的划分, 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使外来人口的子女教育、住房、医疗、就业保障等诸多权利难以实现。在许多大中城市, 孩子若没有所在城市的户口, 上学都要比当地市民多花不少钱。[1]

上世纪90年代以来, 随着中国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农村人口急剧向城市流动, 受现行户籍制度及城乡教育非均衡状态的制约, 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非户籍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日益凸显。由于在现行户籍制度下, 教育、医疗、就业及社会保障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依附于户籍。目前一些大城市, 受土地、水源、环境等资源客观因素的限制, 其户籍管理仍然没有放开, 仍然实行较为严格的户籍准入制度。与此同时, 随着大量外来人口涌入大城市长期居住, 却无法获取所在城市的户籍, 从而导致其教育、医疗等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在教育方面, 一长期以来, 城市外来户籍人口子女不能享有与户籍人口子女同等的教育权利, 甚至基本的义务教育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由此产生了诸多教育公平问题。在当前情况下, 保障大城市非户籍人口子女教育公平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

拥有平等的教育机会和享受平等的教育权利是教育平等的基本内涵。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重视和保护。然而, 教育资源乃是社会中一种竞争激烈的稀缺资源, 且我国的教育资源也并非平均地分布, 而是根据二元户籍制度被划分为城市和农村两大块。另外, 教育资源的分配还明显向城市倾斜, 对农村孩子和城市孩子实行差别对待。这种不平等主要体现以下两方面:

第一, 农村孩子难以享受与城市孩子同等的义务教资源。正如上文所述, 城市的不断发展, 使得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 其后果不单单是农民工的合法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他们的孩子也有可能遭受同样的境遇。因此, 如何让外来儿童在城市接受教育、享受与城市儿童相同的义务教育就成了非常棘手的问题。从本质上来说, 二元户籍制度造成了城市与农村教育资源的割裂。相关资料显示, 2010年以前, 外来儿童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就必须向学校缴纳数额不等的“赞助费”、“借读费”, 或称“择校费”。尽管教育部2010年底公布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删除了《小学管理规程》第12条———“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这项规定, 仍然有不少学校利用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不足, 以及他们“害怕孩子上不了学”的这种担忧的心理, 置国家政策与法律于不顾, 强行收取所谓的“赞助费”、“借读费”等费用。而有些学校在法律严禁收取“借读费”后, 就直接不再接收借读生了, 将外来儿童直接拒绝在校门之外。外来儿童的受教育问题着实让人担忧, 他们出身贫寒, 希望通过受教育、学习知识来改变自己将来的人生。可是, 农村户口这块绊脚石已经让他们输在了义务教育的起跑线上。

第二, 高等教育的户籍壁垒。高考是改变人命运的重要机会。可是由于中国人口众多, 本来就非常稀缺、有限的高等教育资源又倾向于分配给具有城市户口的居民, 于是, 就造成了农村户口的考生与非农户口考生之间在机会上的不平等。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 考生在接受着中国最好教育的同时还享受了国家给予的较低的高考录取分数线的优惠。而一些教育水平不高的省份, 高考录取分数线却是高高在上, 遥不可及。高考录取机会的不平等, 再加上义务教育起点的不均等, 使得农村户口的考生享受平等高等教育资源这件难事, 变得难上加难。另外, 高考录取分数线依据户籍来划定还造成了另外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高考移民”。像北京和上海这种东部经济发达的省份, 内蒙古和新疆这种西部省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比较低, 针对这两种不同情况, “智慧”的中国的考生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移民计划”, 即“高中移民”与“高考移民”。[2]

二、非户籍地人口受教育权利保障建议

(一) 近景方案:加大对非户籍地人口受教育权特别是义务教育权利的保障力度

依法实施和切实保障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公平。第一, 进一步完善非户籍常住人口管理办法。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解决非户籍常住人口子女义务教育是最适宜的方法, 但该方法面临很大的问题, 即非户籍常驻人口数量上的无序流入。针对这一问题, 应该通过规范人口管理使非户籍常住人口的“无序流入”转变为“有序流入”, 从而为流入地政府的管理减小阻力。[3]第二, 同步规划和配置非户籍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资源。据学龄人口分布状况, 结合公建配套等城市规划措施, 制定基础教育资源发展规划, 增加次中心城区等人口大量导入区的基础教育资源的供应量, 增加对农民工子女集中的区域公办学校的投入, 改建、扩建一批学校, 扩大容量。第三, 充分发挥民办学校的作用。一方面要提高公办学校接受农民工子女就学的比例, 毕竟公办学校在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 积极鼓励和扶持民办中小学发展, 给予民办学校适当的资金补助, 充分发挥民办中小学在解决非户籍人口子女义务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同时制定农民工子女学校设置标准, 扶持符合办学设置标准的农民工子女学校, 使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民办学校, 逐步淘汰规模小、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农民工子女学校。对纳入民办教育管理的农民工子女学校, 每年给予经费补贴, 助其改善办学条件。

(二) 远景方案:推动户籍制度改革

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伴随我国的经济活动、社会生活已经半个多世纪了, 早已无法担当起新的历史使命。社会在飞速发展, 面对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与完善, 社会民主化、文明化的推进, 这套户籍制度的局限性也越来越突出, 以至严重影响了当前的经济发展。

我国的户籍制度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登记制度, 它承担着一些其他的社会功能:区分了城乡户口的差别;对人口的流动, 尤其是农村到城市、小城市到大城市的人口流动进行限制;和不同的户口类别相对应, 有不同的福利标准等等。正是户籍制度的这些附加功能使得户籍制度与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不相适应。当前的户籍制度改革必须从剥离户口上的附加利益着手, 使户口的登记和证明的原本作用回归。通过建立全面、深刻的户籍制度改革, 彻底打破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界限, 实行一元化的居民身份制度, 允许城乡居民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 并进一步促进城乡居民在自由流动过程的全力保障。应努力实现公共服务城乡统一, 使城乡居民在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下享受平等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住房、社保等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特别是对于农业人口, 应使农民进城不进城完全尊重农民的意愿, 不进城的农民同样享受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三、结语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是宪法赋予公民所享有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一项基本权利, 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虽然从宪法方面看, 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 但是, 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 它越来越受到关注。而且, 随着各国经济水平的提高, 人们关注的重心也在逐渐上移, 起初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高等教育权也走进了人们的视野。在经济不发达的时代, 拥有初中等水平的知识即可适应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而如今拥有高层次的知识不仅成为发展的前提, 而且正日渐成为生存的前提。这种社会需求激发起人们对高等教育的渴望, 催生了各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 (在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出现了普及化) 趋势。受教育权不应成为少数人的专利和特权, 而应该是全体公民都享有普遍权利。随着法律全球化的发展, 对于中国而言, “法律全球化为中国提供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促进法律现代化的条件”, [4]我们应该汲取国外关于公民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有益经验, 推动我国的相关立法, 使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得到更加全面和公平的保障。

摘要:随着中国现代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农村人口急剧向城市流动。受现行户籍制度及城乡教育非均衡状态的制约, 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非户籍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日益凸显的。农村孩子难以享受与城市孩子同等的义务教资源, 高等教育的户籍壁垒等问题较严重。文章拟针对这些问题进行进一步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非户籍地人口,教育权,保障

参考文献

[1]汪俊英.户籍制度“变法”的合宪性分析[J].学习论坛, 2008 (3) .

[2]赵静.论我国的二元户籍制度[D].郑州大学, 2012.

[3]徐钦福.现行户籍制度下上海非户籍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探讨——教育公平普惠的视角[J].基础教育, 2009 (1) .

非户籍地人口 第2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24号)要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工作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市内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积极有序推进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十三五”期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2015年到2020年期间,完成不少于10万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和40万异地务工人员落户城镇任务。

—1—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和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全面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市公安局牵头)

(二)全面放开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3个市辖县落户政策。在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3个市辖县的乡镇(街道)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居住登记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三)进一步放宽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3个市辖区落户政策。在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3个市辖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住满2年(连续办理居住登记2年或以上),且连续合法稳定就业满2年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四)优化惠城区落户政策。1.惠城区设街道办事处地区(包括桥东街道、桥西街道、江南街道、江北街道、龙丰街道、河南—2— 岸街道、水口街道、小金口街道,下同)的落户政策,在上述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居住满3年(连续办理居住登记3年或以上),且连续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或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2.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的迁入落户条件参照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3个市辖区的政策执行。(市公安局牵头)

(五)引进人才落户政策。引进人才对象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应学历或一定技能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技能型人才包括: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以上人才(中级技能型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本地区经济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技能型人才和特殊专业技术人才。

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3个市辖县引进人才落户条件:1.应届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暂缓就业)高校毕业生;2.往届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教育学历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和技能型人才,已与辖县内引进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3个市辖区引进人才落户条件:1.应届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暂缓就业)高校毕业生;2.往届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非全日制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普通全日制大专和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教育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和技能型人才,已与引进单位

—3— 签订劳动合同,且引进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

惠城区引进人才落户条件:1.设街道办事处地区:(1)应届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含暂缓就业)高校毕业生;(2)往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人员(国家承认的非全日制教育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和技能型人才,已与市直属或惠城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合法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引进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2.马安镇、横沥镇、三栋镇、汝湖镇和芦洲镇的引进人才迁移准入条件参照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和仲恺高新区3个市辖区的政策执行。

符合引进条件的上述人才及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经相关部门核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牵头)

(六)购买商品房落户政策。2016年11月21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16〕169号)出台之前,在我市范围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已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权证、银行按揭购房凭证的,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迁入居住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牵头)

(七)此方案对惠府〔2016〕169号文未作调整内容,依照惠府〔2016〕169号文执行。

—4—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八)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县(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各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并充分考虑各县(区)向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对市、县级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市财政局牵头)

(九)探索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要求,市、县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各县(区)实施相应配套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等单位参与)

(十)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谐的原则,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实施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编制和修订时,充分考虑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和流向,科学测算和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一进城落户人口数量,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各县(区)要按照方便进城落户人口生产生活的要求,统筹考虑各类各业建设用地供应,优先保障住房特别是落户人口

—5— 的保障房,以及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设施建设用地。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安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参与)

(十一)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融资。(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等单位参与)

(十二)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探索形成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市农业局牵头,市委农办,市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参与)

(十三)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6— 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对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牵头)

(十四)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可规范接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单位参与)

(十五)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民政局、地税局等单位参与)

(十六)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快配合完善省级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实现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与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对接,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

—7— 转学升学提供便利。(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十七)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根据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四、强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的协调机制,视情召开会议研究推进有关工作。各县(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各牵头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的决策部署,抓紧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各项配套政策应于2017年底前出台实施,贯彻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告市政府。(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落实数据统计工作。在全省健全完善落户统计体系的基础上,严格落实数据统计工作,做到能够准确快捷反映我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市统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二十)加强督查评估。将各县(区)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市、县级有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督查工—8— 作范围,每年由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牵头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其中,2018年进行中期督查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市有关单位要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强化实施效果。(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作为有关单位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市审计局牵头)

非户籍地人口 第3篇

一、现行户籍制度对非户籍地人口权利的侵害

(一) 狭义上的户籍制度对非户籍地人口权利的侵害

1. 对平等权的侵害

平等权与自由权和财产权一道被称为三大基本人权。它在宪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超然的地位, 任何法律权利或有关权利性的事项都存在平等问题。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就是形式上的平等。实体上的平等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规范的时候, 依照平等原则, 赋予公民同等的权利, 要求承担同等的义务。这从根本上体现了平等原则。但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中却明文区分了城市户口和农业户口, 且对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有限制条件。因此,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三款以法律的形式将户口区分为农业户口和城市户口的行为属于立法上的不平等。这种实体意义上的不平等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更大。

2. 对迁徙自由权的侵害

我国在《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所确定的户籍迁移制度, 对公民的户口迁移设定了严苛的条件, 侵犯了我国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公民的迁徙自由受到严重侵害, 对非户籍地人口的各项权利的保障带来各种问题。公民的迁徙自由权在宪法层面上得不到保护, 非户籍地人口的迁徙自由权也就失去了最后的保障手段。

(二) 广义上的户籍制度对非户籍地人口权利的侵害

1. 对政治权利的侵害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 监督权等权利。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 尽管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民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于非户籍地人口而言, 在选举时, 由于非户籍地人口长期生活在迁徙居住地, 对户籍地的各种情况并不了解。同时, 在户籍地也不被当地人了解。其在户籍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会受到实质性的损害。此外, 非户籍地人口有着自己繁忙的工作和业务, 能请假抽出时间回户籍地参加选举活动也是有难度的, 这就导致了很多非户籍地人口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相关权利或干脆放弃自己的权利。非户籍地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实质上并没有得到充分行使。

2. 对受教育权的侵害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中规定:所有的适龄儿童虽然都有均等的接受教育的机会。但在落实《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具体规定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办法却严格限制了非户籍地人口的受教育权。地方政府的一些具体办法在一定程度上却通过设置严格的入学条件和程序来限制非户籍地公民的受教育权。

二、户籍改革中对非户籍地人口权利的保障

(一) 宪法层面上对非户籍地人口权利的保障

1. 完善宪法平等权保护指导思想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宪法规定的是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在现代法治国家, 法治规范着社会制度的正常运转, 确保公民的立法上的平等权就显得尤为重要。立法上的平等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因此, 应从宪法的序言开始, 严格贯彻平等思想, 与“宪法尊重与保障人权”相一致。

2. 在宪法上明确赋予公民迁徙自由权

在宪法上赋予公民以迁徙自由权, 是现代宪政国家的必然要求, 是居住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因此, 宪法应当对迁徙白由做出原则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居住和迁徙白由的权利, 禁止以任何形式非法侵犯公民的白由迁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白由和权利的时候,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二) 法律层面上对非户籍地人口权利的保障

1. 制定《户籍法》

由于户籍制度关涉公民尤其是非户籍地人口的一些基本权利, 在宪法层面上为非户籍地人口权利的保障扫除障碍后, 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对《宪法》保障公民迁徙自由等权利做具体的规定。在户籍制度方面, 我国仅有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一部法律规制目前的户籍制度, 且该法律已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 制定一部专门的《户籍法》迫在眉睫。

2. 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修改完善

在《户籍法》的制定后, 有关户籍方面的法律规范应予以修改完善。第一, 应当修改和完善有关户籍制度的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政府关于执行户籍制度的具体规定, 使狭义上的户籍制度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第二, 修改以户籍制度为参考的一些法律规范真正剥离户籍制度上的各种附加的社会制度, 只有将与户籍制度挂钩的各种利益剥离掉, 才能将户籍制度对非户籍地人口权利的侵害降低甚至消除。

结语

现行的户籍制度把农村、农民与城市、居民人为地分割开来, 对同是一国的国民实行有差别的经济和福利政策。一直是厚此薄彼, 人为地扩大了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建设差距、人为地扩大了农民与居民的收入差距。相信通过完善立法, 完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 能够为我国经济的发展释放更大的活力, 为公民社会的建立打下基础。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人口迁徙也越来越频繁。但是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却对人口的迁徙带来很多难题, 非户籍地人口的权利受到很大的侵害, 也制约了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户籍制度,非户籍地人口,权利侵害,权利保障

参考文献

[1]郝加华.《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中的平等权研究》.湖南大学法学院, 2008年06月19日, 第6, 7页.

非户籍地人口 第4篇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数量逐年增多,日益成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户籍地作业流动人口的“出口”,能否把好“出口关”,尤为重要。因此,在新形势下,研究探讨加强户籍地流出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对于贯彻“三个代表”精神,提高优质服务质量,完善流动人口“双向管理”机制,增强计生工作整体实力,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我就如何管理户籍地流出人口,谈几点建议: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管理与服务的自觉性。

根据复兴镇流出人口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当前,应组织计生干部加强三方面的学习:一是深刻学习“三个代表”思想,增强为人民服务观念,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优化服务,为流出人口排忧解难。二是认真学习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增强依法管理意识,正确全面理解流动人口“共同管理”原则的实质含义,认真履行户籍地流出人口计生管理职责。三是继续学习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和其他业务管理知识,提高业务管理技能,为流出人口及时提供优质的管理与服务。

二、建立完善各种制度,掌握流出人口计生动态。

了解流出人口底数是开展管理的基础,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切实掌握流出人口的数量、结构、分布和动向。

(1)建立流出人口外出申报、返回注销制度。要宣传教育群众在流出前和返回后及时向镇村申报流出和注销。通过对按时申报者实行代办生育证明和《婚育证明》手续,吸引和鼓励流出人口主动与户籍地计生部门建立联系,及时申报情况。

(2)建立村组流出人口信息员访查、上报制度。村组计生干部与群众接触最直接,掌握其动态最迅速,因此建立村级流出人口信息站很必要。要设村专干为一级信息员,妇女小组长为二级信息员。通过信息员平时上门访查,将本组的流出人口信息及时反馈到村信息站,再由村信息站长登记、汇总后上报到乡镇计生部门。

(3)建立定期流动人口清查制度。清查是掌握流动人口信息的有效方法之一。要建立月小查、季大查制度。每月在乡镇指导下各村负责将各村人口清查一遍;每季度由乡镇组织计生、公安等相关部门人员采取村村过,户户到,人人清的办法,将全乡镇流动人口排查一遍。通过清查,一方面核实原流出情况,看是否有返回未注销人员;另一方面发现新流出情况,看是否有未办证未管理人员;再一方面掌握流出返回人员是否有重复流出,看是否与新流入地建立了联系,纳入了管理。

(4)建立流出人口网络管理制度。要改变流动人口底数不清,信息不准,资料不全的落后状况,必须实行由过去账册管理向网络管理的过渡。首先要建立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互联网管理制度;其次是连接计生部门与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及用工单位、用人部门的流动人口信息网络。通过各方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和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达到对流动人口加大监控力,增加透明度,提高管理率的目的和效果。

三、利用考核评估的导向机制,促进户籍地流出人口管理。

各地每年都要对计划生育各项目标进行考核评估,在制定方案时,通过适当加重加大某些流动人口指标的分值,如流出人口办证率达不到一定比例不得分;发现一例未登记未办证人员扣几分;从而引起户籍地对流出人口的重视,调动其管理积极性,引导其加大对流出人口的计生管理力度。

(四)突出重点,狠抓薄弱环节。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是流出人员中的管理重点,而以生育为目的的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更是重点中的重点,这部分人能否管住管好直接影响到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和计划生育率的提高,而以超生为目的流出人口,往往有意躲避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管理,故意隐瞒和更换流出地点,成为计生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这部分人应该采取因人而宜、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的办法才能取得较好效果。

(1)实行跟踪管理法。这部分人一般都是流出到亲戚或朋友所在地进行务工和居住,户籍地应该根据这种线索,派人到流入地访查或借助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的清查找到流动对象,动员其落实节育措施,按时寄回证明,并纳入当地管理。

(2)采取网上查询法。在不掌握流出人口亲朋线索和流向时,应借助计生网络和公安网络进行查询。这个延伸到村、组的计划生育组织网络体系,囊括了全国90%以上县市的人口流动数据,相关信息3天刷新一次,可以提供全面、精确、迅速的流动人口变动数据和乡村与城市的人口流入与流出情况。户籍地可根据网络提供的线索进行跟踪管理。

(3)采用有奖举报法。群众眼睛是雪亮的,通过实行举报奖励办法,发动群众将流出人员的流出线索和流出范围,甚至流出地点反映出来,然后顺藤摸瓜找到流出对象。

非户籍地人口 第5篇

积分制从2008年开始最先在企业管理领域获得了广泛的应用, 后来逐步拓展到社会管理领域。这种制度主要是指利用积分对人的综合能力以及表现进行量化考核, 综合性进行软件记录。很多商场也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对客户的管理。而目前, 很多政府开始考虑把积分制引入对外来人口的户籍管理制度中, 把各种福利以及公共资源与积分挂钩, 充分调动人的积极主动性, 并以此解决外来人口的生活问题。

二、积分制管理的作用

1. 外来人口入户门槛降低

积分制与居住证不同, 没有硬性规定流动人员必须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几年才可以申请入户或允许其子女申请入学, 而只要在居住证的基础上累计积分, 有的省份规定只要在当地连续居住或工作1年以上就可以提出申请入户, 可以说大大降低了流动人口入住的门槛, 从而有效激励外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 为农民工入户城市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之前流动人员的入户主要通过购房、读书和投资纳税三种主要途径, 而积分制的出现使农民工有了入户城市的新途径。只要将其社保、劳动合同、暂住相关证明以及计生、防疫等项目累计积分, 即可以实现入户。

3. 有效地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

积分制可以逐步实现新老市民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以广东省中山市为例, 户籍居民和外来人口的差异项目有7项, 包括计生政策、计生补贴、五保供养、退役安置、抚恤待遇、最低生活标准、住房保障等项目, 主要因其户籍地政策不同而存在差异, 而在公共服务方面的差异则主要集中在教育方面, 在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有线电视、用水、用电和用气等公共服务方面的差别并不明显甚至不存在差别。随着积分制的推进, 差距将进一步的缩小甚至消失。

4. 引导外来人口有序流动以及合理配置

积分制允许学历、社保、职业技能以及其他荣誉奖励等在一定范围内承认, 这就意味着外来人口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保留其积分, 也就没有了其自由流动的阻碍, 因此, 积分制这种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来讲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其它省市积分制经验

1. 江苏张家港市

近年来, 随着张家港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流动人口数量快速上升。目前, 总数稳定在65万人左右, 已超过户籍人口的三分之二。大量流动人口为张家港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也给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带来了压力和挑战。

2004年, 顺应社会发展趋势, 率先成立流动人口服务工作领导小组, 分管副市长任组长, 公安、司法、民政、社保、计生等20多家部门为成员单位。2004年5月, 成立市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 (现在已更名为新市民事务中心) , 为参照正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下设8个职能科室, 10名事业编制。负责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全市各级组织、单位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协调解决流动人口相关问题, 履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市八镇一区分别成立新市民事务中心, 建立了241个新市民工作站, 组建了由850名专职协管员和4000多名兼职信息员组成的流动人口服务工作队伍。形成了“新市民事务中心主管、专职协管员专管、街道 (村、企业) 新市民工作站协管, 各有关部门、用工单位、出租房主和流动人口共同参与”的流动人口服务工作格局。

在张家港, 计划生育情况没有列入扣分项目, 而是转化为加分项, 是一大特色, 申请人出具户籍地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证明资料的, 加80分;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为育龄妇女的, 到达本市后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服务的, 加10分, 由于占分值很大, 导向作用也就更加明显。

张家港在新市民积分入户条件中加入未来新市民的道德积分。这些引导性加分条件的加入, 成为新市民的主动自我要求, 以公民美德、公共精神、合作、参与和社会责任感等价值观为核心的社会资本也日益集聚起来。

张家港积分管理中有一条经验是发动民间力量与政府共同促进工作。他们组织了两个协会, 分别是“新市民共进协会”, “房屋出租管理协会”。政府的政策通过协会的负责人向下传达, 下面基层的问题也通过协会反映上来。协会的各级负责人由于在当地移民社区中有很好的人际关系, 他们和当地社区移民一致的移民身份, 使之传达政府的政策, 到达率既快又有亲和力。而他们所在社区移民向他们反映诉求, 既真实实在又迅速准确。特别是他们处于民间最基础的地位, 最接地气, 外来移民基本上都需在城市里租屋而居, “房屋出租管理协会”的会员是所有出租屋房东, 他们手里有最准确的移民数据和移民们对这座城市的意见和建议, 政府通过各级协会负责人从而清晰准确地掌握了外来移民的准确数据和真实心声。

2. 浙江省温州市

温州的民营经济比较发达, 因此外来人员较多。但是由于目前户籍政策的限制, 公共资源的配套在本地人口和外来人口之间的分配有不平衡的现象。比如住房、社保、医疗等, 尤其是教育资源, 新居民子女只能进民工子弟学校、民办学校和乡村公办学校等。2010年, 温州市瓯海区试点推出了新居民积分制管理。2012年6月, 温州在瓯海区试点的基础上, 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新居民积分制管理。即高积分换取高待遇, 在温州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新居民可自愿申请, 按其所得积分高低来决定其权益以及公共服务。这种新居民管理模式, 在浙江省内尚属首创。

根据《关于实施新居民积分制管理的意见》, “积分制”评分项目共有25项, 分为基础分、附加分和扣减分。分数没有上限。其中, 基础分包括居住年限、个人素质、工作情况、居住情况、预防保健等内容, 能比较全面地反映其在温州的生产生活状况。新居民取得温州户籍后, 对其积分制管理自动终止。

为了保证评分的公正性, 人大、政协、经贸、教育、公安、科技、税务、工商等20多个部门联合当“裁判”。同时, 这些部门还将对自己管理权限内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纳税凭证等进行审核。如人大、政协、党委组织部门、党委统战部门、共青团组织分别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和中共党员、民主党派人士、共青团员等身份;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的《浙江省居住证》年限、“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审查违法犯罪记录, 发放居民身份证, 办理户籍入户手续;科技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对象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知识产权和参与科技项目研发等情况。

同时, 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积分制管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 将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上海市

上海由于其经济发展迅速, 外来常住人口也逐年增多, 2013年, 上海出台《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提出贡献越多福利越多的积分制度。持有上海居住证的人如果达到标准积分120分, 即可享受跟上海户籍居民一样的公共服务待遇, 其中包括子女教育、社会保险、基本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

上海户籍新政离做到“不惟学历、不惟职称、不惟资历、不惟身份, 海纳百川聚人才”的宣传口径尚有距离, 但它的重大意义在于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户籍由指标管理到条件管理的转变。

4. 广州市

2010年11月广州出台了积分制入户办法, 外来人员积满八十五分即可申请入户。而2014年广州的相关政策已不再单纯拼积分。广州市发改委通报的《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中, 新政策取消了年龄、房产、捐款、社保等加分项目, 规定申请者在广州参保满4年、积分满60分可获申请资格。申请者不再单纯“血拼”积分, 而将按照在广州市缴纳社保时间排名轮候入户。

5. 深圳市

2013年深圳的积分入户政策取消学历限制, 只要符合五个基本条件, 即年龄18-48周岁之间、身体健康、持有深圳居住证并缴纳社会保险、符合深圳计划生育的基本规定、无刑事犯罪等, 且达到100分均予以引进, 不设引进数量指标限制。此外, 在呈报单位最近连续缴纳工伤保险6个月以上的申报者, 通过单位申办积分入户, 可加10分。深圳今年人才引进工作2013年5月15日启动以来, 目前已有两批共8014人获得积分入户指标。

为更好地满足深圳对中高级技术技能人才的用人需求, 2013年深圳积分入户提升了中高级技术技能条件的分值。同时, 改进原来积分某些项目无法叠加的弊端, 以全面科学反映人才的优势。2013年积分入户政策细化了关于投资纳税的指标的积分分值, 以充分反映人才的素质以及社会贡献。

四、应进一步推广积分制的应用

户籍改革之所以停滞不前, 无论从理论层面上来看, 还是从实践层面上来看, 焦点都归根于资源的分配问题。从以上城市的实践情况来看, 虽然一些地区规定对普通外来务工人员有一些倾向政策, 但是积分制的指标体系大都倾向于高学历、高技能人才, 因此, 综合来看, 普通外来务工人员在积分制中的竞争始终处于弱势, 特别是广州、深圳等中心城市。而一些二线城市的积分制虽然对普通务工人员的政策较为宽松, 但是这些地区并不是外来人员主要选择居住的地方。

在珠三角地区, 积分制更倾向于其经济实力, 这直接决定了外来务工人员的入户进度, “积分制入户”的推行, 以公开透明的方式解决了有限公共资源分配的问题。而对于珠三角地区近三千万的外来务工人员, 市民化更意味着社保、公共服务等各个方面。因此, 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推行户籍制度改革, 推进积分制的改革, 这正是在现有公共产品短缺的情况下, 进行制度创新的重要意义。对积分制的推广, 不仅可以平衡多方利益, 而且能够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

[1] .曹继军、颜维琦, 上海户籍“积分制”出炉, 《光明日报》, 2013.6.20;

[2] .黄岩,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模式的功能与效果分析——以广东省中山市为例, 《岭南学刊》, 2012 (7) ;

[3] .胥会云、陈益刊、缪琦, 上海居住证新政:达标120分享受市民化待遇, 《第一财经日报》, 2013.6.20;

[4] .蒋悦飞, 首批积分入户复核关三选一, 《广州日报》, 2011.6.15;

[5] .苏燕, 张家港启动新市民积分制管理, 《光明日报》, 2012.5.4;

非户籍地人口 第6篇

地区间的经济社会差异, 以及人口的经济社会动机等, 促成人口的大量迁移流动。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始终伴随着人口迁移流动, 人口迁移流动改变了人口结构和分布, 导致了生产力分布和市场分布发生变化, 从而改变了社会经济结构[1,2], 影响区域经济发展。近30年来, 农村人口向城市大规模转移, 短期流动开始向真正意义上的人口迁移转变[1]。随着短期流动向真正意义上的人口迁移转变以及农村人口转移由非农化向市民化转变的趋势, 户籍迁移人口在迁移人口的比例也会有所上升。这种现状必然使得户籍迁移人口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断的提高。但是目前学者的研究多集中于未发生户籍改变的人口迁移流动, 但是对于户籍迁移人口对区域经济发展影响的关注目前还不多。

2 福建省户籍迁移人口现状

2.1 全省户籍迁移人口情况。

福建省是沿海的人口流动大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政府放宽了农民进城的限制后, 福建省的迁移人口数量迅速增加, 户籍迁移人口的数量也增加。2006年福建省全省户籍迁移人口总数1066435人, 其中迁入人口555172人, 迁出人口511263人, 净迁移43909人, 迁入率为16.3%, 迁出率为15.0%, 总迁移率为35.2%, 净迁移率为0.4% (1) 。福建省自1990年以来户籍人口迁入和迁出情况都大体上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户籍迁入和迁出率均提高了有5-6个百分点, 迁入率略高于迁出率, 这是由于福建省的市场经济发展以及迁移流动限制的放开。

2.2 各地区户籍人口迁移情况。

2007年福州的户籍迁入172653人, 迁出131013人, 居全省首位;而厦门市户籍迁入和三明市户籍迁出分别排在户籍迁入、迁出人口总数的第二位。从户籍人口净迁移数来看, 除了福州与厦门两地市以外, 其余各市的户籍人口净迁移均为负数。这与事实也较为符合的。因为尽管泉州等沿海的地市经济发展突发猛进, 甚至有超过福州厦门之势, 但是相对而言在城市建设等方面还是跟不上及经济的发展的, 城镇吸引力的提升上不足, 因此迁移流动人口多, 而迁入定居的却不多。从户籍迁移的省内外情况来看, 福建省各地市的户籍迁入人口还是以省内迁入为主, 三明市省内迁入占总迁入人口比例为86.9%, 为全省最高, 厦门最低为65.0%;而全省户籍迁出人口也是以省内为主, 省外迁出所占比例平均为75%, 其中三明最高为89.4%, 厦门最低为61.4% (1) 。

3 户籍迁移人口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关性分析研究

3.1 指标选取。

通过总结前人的研究, 以地市为基本单位进行相关分析。选取了福建省户籍迁入率及迁出率作为流动人口指标, 排除了各地区人口基数差异所带来的影响;GDP反应区域生产指数, 社会消费零售额反映消费能力, 固定资产投资反映地区建设, 选取这3项指标的人均值作相关分析, 排除了人口总数差异影响。

3.2 相关分析及显著性检验。

通过SPSS相关性分析得出各户籍迁移人口指标与区域经济指标值之间相关系数, 同时进行显著性检验, sig值<0.1则表示相关性显著。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迁出率、省外迁出率与全部区域经济指标相关系数的sig≥0.1, 相关性不显著, 因此剔除。而省外户籍迁出率与固定社会资产投资的相关系数的sig≥0.1, 也将其剔除。其余各人口户籍迁移指标与区域经济指标之间的sig均小于0.1, 表示相关性显著, 因此通过证实所得结果可用, 结果数据如表1。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果分析。

4.1.1户籍迁入人口与区域经济发展呈显著正相关。从分析数据结果可以看出, 户籍迁入人口与三项指标均呈现显著正相关。户籍迁入人口的增多有利于迁入地人均GDP、人均社会消费零售额, 固定资产投资的提高。户籍迁移人口已将户口迁入流入地, 相对而言, 其就业的稳定性较高, 同时由于户籍制度对进城条件的限制, 户籍迁移人口在一定程度较符合流入地的需求[3]知识结构和水平高于普通的流动人口;另外, 户籍迁入人口要在迁入地落户, 就需要买房, 或者因婚配工作等原因, 因此相对来说户籍迁入人口的经济状况相对流动人口而言比较高, 社会生活状况相对比较稳定, 因此他们对于迁入地的消费也起到影响作用, 可以促进流入地的消费。当然这种相关性是相互的, 人均GDP及人均社会消费零售额的提高, 地区建设投资加大也表明一个地区经济水平的上升, 城镇吸引力提高, 因此迁入定居的人口增多, 户籍迁入率提高。4.1.2省内外户籍迁入人口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差异。从表1中可知, 省外户籍迁入人口与人口GDP、人均社会消费零售额的相关系数为性高于省内户籍迁入人口。省外户籍迁入人口对人均GDP、人均社会消费零售额的正效应高于省内户籍迁入, 反过来地区人均GDP、人均社会消费零售额的增加对省外户籍迁入的影响高于省内户籍迁入。从固定社会资产投资与户籍迁移人口各指标的相关性看, 则是省内迁入较省外显著。4.1.3省外户籍迁出人口与区域经济指标呈正相关。在相关分析过程中, 发现户籍迁出人口与所选全部区域经济指标的相关性均不显著。但是户籍迁出人口中省外户籍迁出人口对人均GDP、人均社会消费零售额是呈显著正相关的。尽管这种正相关性不高, 约为0.5左右, 但是它的这种正相关还是应引起注意。户籍迁出人口与人均GDP、人均社会消费零售额的正相关, 主要是体现在资金、技术、观念的回流上。4.1.4地区建设对省内户籍迁入的作用大。从固定社会资产投资与户籍迁移人口各指标的相关性看, 固定社会资产投资与迁入率的相关性显著, 省内迁入较省外显著。户籍迁入有利于固定社会资产投资额的提高, 这缘于其对GDP的正效应。这种相关性是相互作用的, 地区固定社会资产投入的增加, 地区建设的提高是有利于户籍人口的迁入的, 对省内户籍迁入的影响大于省外。

4.2 建议。

综上分析证明福建省户籍迁移人口中迁入人口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相关性显著, 而迁出人口相对不显著, 但是省外迁出对区域经济的正相关性需要引起学者注意。因此未来福建省的区域经济发展以及对与户籍迁移人口的管理上应该在此基础上不断的完善。

改变过去限制人口迁移流动为主的相关思想, 制定优惠的政策, 完善保障制度, 主动的引导人口迁移转变, 发挥户籍迁移人口劳动力作用。改革现行户籍制度, 对常年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应给于办理城镇户口, 以方便其生活[4]。增加地区建设投入, 提升地区吸引力, 吸引高级劳动力迁入, 提高地区整体的劳动生产率。通过主动的引导户籍迁移, 发挥其作用, 来达到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 同时更好的完善人口迁移流动管理。

参考文献

[1]董栓成.人口流动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实证分析[J].市场与分析, 2004, 10.

[2]蔡:.中国人口流动方式与途径[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

[3]张敬一.劳动力流动对区域经济的影响[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1998, 4.

非户籍地人口 第7篇

关键词:肺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剂,预防与控制,流动人口

近年来,流动人口成为新发结核患者的主要人群,多个城市已将流动人口结核病人管理及治疗列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首要任务。城市中的流动人口通常来自结核病疫情较高的农村地区,是结核病发病的高危群体。这部分人群由于经济水平、居住环境和劳动强度等原因,相对于城市常住人口其结核病发病概率更大。并且流动人口结核病人居无定处,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经济收入较低,自我保健意识薄弱,缺乏治疗管理,不能坚持规律治疗,造成耐药结核病比例增高,从而给区域结核病疫情的控制增加了诸多困难。因此,探求适合流动人口结核病人管理及治疗方式的研究,成为目前关注的热点。固定剂量复合剂(fixed-dose combination FDC)是将数种不同药物按照一定的剂量配方制成的一种复方制剂。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使用FDC可以简化治疗过程、减少每天服药片数,方便结核病管理,促进患者规律服药,提高结核病治疗效果[1,2,3]。但目前我国FDC的推广使用率还较低。本研究以户口类型为分组,探讨FDC在流动人口中结核病防治效果。

1 对象与方法

1.1 病例选择

将2008年3月1日9月30日的发现的肺结核患者作为使用FDC治疗对象,无心、肝和肾疾病,无精神病和癫痫病(包括单一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其他肝功能项目正常者),非孕妇。本研究共成功调查261例。

1.2 研究内容及方法

1.2.1 调查内容:

(1)一般人口学资料: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职业和体重等。(2)诊断及治疗情况:治疗前及治疗中的2、3、5和6个月末痰涂片检查。(3)每月复查血常规和肝功能。(4)治疗后药物不良反应。(5)药物的可接受性。

1.2.2 调查方法:

所有研究对象均由经过严格培训的调查员(所在县结防机构门诊医生或护士)使用统一的结构式调查问卷进行调查。

1.2.3 治疗方案:

强化期选用FDC-HRZE(怡诺尼康片),继续期为FDC-HR,治疗方案是2HRZE/4HR。强化期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HRZE(H 75 mg、R 150 mg、Z 400 mg和E 275 mg),根据患者的体重确定每次药品用量,30~37kg,2片/次;38~54 kg,3片/次;55~70 kg,4片/次;≥71 kg,5片/次,共服用2个月。

继续期使用HR,可选择使用两种规格:H 100 mg、R150 mg或H 150 mg、R 300 mg。建议对于体重<55 kg的患者,使用H 100 mg、R 150 mg,每日3粒,共4个月;对于体重>55 kg的患者,使用H 150 mg、R 300 mg,每日2粒,共4个月。

1.3 资料的统计分析

对资料进行核查,并做逻辑检查。用Epi data 3.01建立数据库,双遍数据录入并校对。校对无误后应用SAS 9.1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2 结果

2.1 基本情况

本研究共纳入研究对象261例,其中流动人口95例,平均年龄为32.34±9.52岁,最大年龄63岁,最小年龄19岁,中位数为31岁;户籍人口患者166例,平均年龄为42.64±16.60岁,最大年龄81岁,最小年龄16岁,中位数为42岁。两组年龄差别有统计学意义(t=-6.18,P<0.000 1),户籍人口年龄高于流动人口。性别分布上,两组都以男性为主,户籍人口文化程度高于流动人口。平均体重、婚姻状况两组差别无统计学意义,见表1、表2。

2.2 治疗转归情况

疗程结束时,涂阳患者治愈率流动人口组为79.17%,户籍人口组为83.52%,两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3.77,P=0.151 6);涂阴患者流动人口组完成疗程率为74.47%,户籍人口组为78.67%,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0.92,P=0.632 4);治疗2、3、5和6个月末,流动人口组阴转率分别为85.42%、93.75%、93.75%和95.83%,户籍人口组分别为90.11%、92.31%、97.80%和95.60%,两组之间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见表3、表4。

*P<0.05。

2.3 服药后观察对象的血常规变化

服药1个月末,观察对象血常规水平的变化,两组之间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见表5。

注:血常规水平的变化=服药1个月末-服药前。

2.4 不良反应发生情况

流动人口组和户籍人口组中,分别有9例和33例不良反应症状出现,绝大多数病例的不良反应症状都出现在强化期。以恶心多见,其次是食欲减退、呕吐。两组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4.85,P=0.027 7),见表6。

2.5 药物可接受性

77.65%的流动人口组患者认为FDC药片吞咽容易,而户籍人口组认为FDC药片吞咽容易的比例只有22.35%,两组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3.24,P=0.000 3)。在药物口感、药片数量和药片是否粘喉等问题上,两组患者回答结果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见表7。

*P<0.05。

3 讨论

流动人口是我国结核病控制最主要的三大障碍(耐多药结核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和流动人口结核病)之一。由于经济水平、现行的户籍管理和资源配置等因素的制约,以农民工为主的流动人口难以享有当地户籍人口所享有的医疗卫生服务。因此,流动人口患病后很难纳入规范化的治疗,且普遍存在治疗晚、治疗周期长和治疗不规律等问题。因此,对于流动人口中肺结核病病人的管理和治疗,就不能完全和户籍人口一样,应该根据流动人口的特点,探讨更加适宜的治疗方式。

1999年起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防痨肺部疾病委员会就开始推荐使用FDC作为治疗肺结核病的药品。FDC服药片数少,服用方便,有利于患者的规律服药和病人的管理治疗。本研究结果也表明,国产FDC在流动人口组和户籍人口组的疗效相同,治愈率及阴转率均较高,适宜在大范围的人群中进行推广使用。

不良反应是FDC在推广使用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本研究中国产FDC的不良反应率平均为16.00%左右,与国内的相关研究接近[4]。但我们也发现,不良反应率在流动人口中低于户籍人口,这可能与本研究中流动人口年龄低于户籍人口有关,流动人口多为外出打工的青壮年人群,身体条件要优于户籍人口。

依从性是影响患者治疗效果的重要因素。本研究结果提示,流动人口组肺结核患者对于FDC接受性较好,依从性高于户籍人口组。户籍人口组年龄偏大,经济水平、文化程度较高,可能在对治疗抗结核药物的选择上意愿较高,导致对FDC的接受程度不高,依从性较低。

综上所述,FDC方便服用,治疗效果显著,且在流动人口中不良反应率较低,患者依从性较好,因此,适合在流动人群中进一步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Panchagnula R,Sancheti P,Rungta S,et al.Evaluation of bioequivalence of isoniazid and pyrazinamide in three and four drugs fixed dose combinations using WHO simplified protocol[J].Pharmacol Res,2003,48:383-387.

[2]赵伟杰,李惠文,段连山,等.国产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剂的药效学和药代动力学研究[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02,25(6):333-336.

[3]许卫国,陆伟,何洪江,等.国产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剂治疗初始涂阳肺结核患者的近期疗效观察[J].中华结核和呼吸杂志,2004,27(10):690-693.

非户籍地人口范文

非户籍地人口范文(精选7篇)非户籍地人口 第1篇所谓户籍制度, 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