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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想中的和谐社会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0-111

我理想中的和谐社会范文第1篇

我有很多理想,我想成为一名美食家,尝遍天下美食;我想成为一名白衣天使,救死扶伤;我也想成为一名画家,画出我们祖国的大好河山; 但我更想创建一座世界一流的理想学校。

这座学校的校园是绿色、民主、洁美、安全、愉悦的,当然,它更是现代化高科技的产物。

进入校园,首先映入你眼帘的是教学楼前前后后的花草树木,一年四季,满目苍翠,芬芳典雅。校园内假山、小桥、流水、凉亭,情趣四溢。同学们可以在清新、幽雅、安适的环境中学习,学习效率更胜一筹。

学校的教学楼和办公楼可是高层次的,当然不用考虑上下楼的麻烦,用特快环保电梯上下,只需几秒钟。电梯的外观很美丽,同学们会喜欢。电梯是多功能的,乘电梯的人少时,电梯就缩小一点,人多了,就自动扩大,可容下好几十个人。在电梯里面不仅可以听到美妙的音乐,还可以看到闭路电视,洞察整个校园的动态。在会议室、微机室、教师办公室,学生教室每人都有一台属于自己的微型电脑,需要时可以即时上网。同学们课后都可以查到当天老师所教的内容,并在网上与老师、同学交流自己的学习心得,疑难问题。考试时,教室里的电子扫描仪可以自动检查同学们是否作弊,如果有学生作弊,扫描仪会在电脑上显示出来,所以,老师从不监考!

学校的安全设施完全是一流的。校门可以自动检测每个进校的人是否携带凶器,危险物品等,如有情况就会发出警报,学生的学习就更安定了。学校所有班级的门都是自动的,每个班级各有一个多功能卡通机器人,它们负责检测学生当天身体状况,帮助老师检查学生作业等。如果有同学身体不舒服,便可以通过卡通机器人的检测,及时地得到医治。学校里所有的教室和各功能室的玻璃是特制的多功能玻璃,非常坚硬,即使碎了,碎片也藕断丝连不会伤人。这种玻璃隔音功能特别好,室内的声音再大到室外只有几分贝了,不会影响别的班学习。更神奇的是,它还有自动清洁的功能,一染上灰尘只要轻触一下就自动消掉了,为同学们解除了擦玻璃的烦恼。班里的每一件物品都是由电脑控制的,只要触摸屏幕上“灯”的按纽,灯就会自动打开,再按“黑板”按纽,黑板就自动干净了每个功能室和教室都有一条通往外面的地下道,很宽敞,也是自动的,这是预防意外用的。虽说学校里有自动灭火器,但还得以防万一。比如着火了,同学们按了电钮进入地下通道,可以安全地离开学校。学校的每个角落都有自动报警器 ,一有险情报警非常方便,保安随时可以到达,解决问题。

在这里上学的同学和家人联系也非常方便,如果有事只要在黑板上方的触摸屏上点击自己的名字就联系上你自己的父母了,然后进行视频对话,家长也

可以通过屏幕随时了解孩子在校的表现。老师家访也同样如此,家校联系变得非常方便。

我理想中的和谐社会范文第2篇

引自《聚宝楼*古书概要》

何为大学?

古语云,“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明明德”是”

指通过教育发扬人性中本来的善,培养健全的人格;“亲民”是指通过教与学的统一,达到修己立人,推己及人,化民成俗,更新民众,改良社会风气;“止于至善”则是指教育的终极目标,即通过教育,使整个社会达到古之谓“至善”的理想境界。

从汉代的太学到明清的国子监,从北洋大学堂到圣约翰大学,时至今日,大学的迅猛发展似乎势不可挡。但综观中国之大学,似乎千篇一律。英国有剑桥,美国有哈佛,可我们中国呢,对,我们有清华有北大,但说实在的,跟世界一流大学相提并论,我们自己都会脸红的吧!

说了这么多,似乎偏离了我理想中的大学这个主题,但我想说的,正是古语中所倡导的,“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在大学泛滥,大学生泛滥,人才却欠缺的今日,我们需要的恰恰是“大学的回归”。

这些泛泛之词似乎不能明确描绘我理性中的大学。那就具体来说吧!

要想实现理想值大学,首先,大学的门槛要换个高度。这说起来

就有些难了,毕竟中国教育体制之弊端不是三言两语便能改变的。但我想希望总是可以提出的吧。对中国学生来说,尤其是中学生,寒窗苦读似乎是几千年来我们坚守不变的信念。我们的口号就是,学好数理化,走遍天下都不怕。从八股文出来,我们似乎又陷入了另一种形势的“理化八股”。中国学生进入大学,向来就是只看高考成绩,别的一概不管。很明显,这就偏离了我们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学理念。那么,在中国的教育体制下,北大似乎很是聪明,中学校长推荐制应时而生。既然教育体制难以改变,那就多些校长推荐,哦,不,太泛滥又会有了舞弊之嫌。

如若大学都有一批负责且自身的专家学者出面,在高考分数后,多加一次复试,形式类似于公司的面试,提高顶尖大学的门槛,从而招收一批有道德,有理想,有信念,有干劲的年轻人。

眼下中国,进入大学是件难事,从大学毕业却简单得多。这和国外一流大学恰恰相反。我们的大学,简单的期末考核,达到绩点学分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学位证。再看看我们的课程,高数,英语,物理,电路我们似乎无所不知,可偏偏又无一精通。用期末突击来的成绩换来的学位证,如何能应对工作中棘手的问题呢? 大学,应该多些深度。学生按照个人情况来自选所需。大学者,应该有自己的选择能力,而学校,需要给学生以信任,让他们去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真正需要的。当然,学校要给出合理建议,让学生们明白所选专业所需打下什么样的基础,以后的就业发展方向等等专业性问题。

中国的大部分学生,在经历了高考前的严酷训练后一下子放松,

似乎没有了约束自己的力量,便没有了分寸。自学能力的欠缺,让中国的学生远远落后。那为什么中国学生进入大学就不再努力了呢?毕业门槛太低。提高毕业门槛,学生有了压力,必将有动力。也许这个方法有些幼稚,有人会说,大学生是成年人,不需要这样的督促。可事实呢,我们的学生,没有督促,便没有动力。重现大学严谨的治学态度,我们的学生才能更上一层楼。

中国的大学,重理轻文。试问,有几所大学坚持讲授我们几千年来的国粹,文言文被抛弃,经典被冷落。一所没有文化底蕴的大学又怎能培养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更别说是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了。大学应该将古代经典纳入必修,提高全民文化素质。

大学就是一个小的社会。既是为以后融入社会打基础,那就应该多些实践教程,不是简单的敷衍了事,而是像专业课一样去认真实在的开展。好的大学,应该有自己的合作企业,优秀学生可以去历练,当然,学生们要通过自己的努力去争取这种机会,而不是单单靠老师的推荐。再譬如英语,多些外教,多去跟纯正的外国人交流,比书本上背来的单词要有意义的多。

中国的学校,不只是大学,都是老师讲,学生听。理想中的大学,应该将老师与学生的互动,学生课上的创造性发言纳入考核标准。能者为师,教学相长方能事半功倍。

中国的大学,科研力量的投入显然是不够的。作为全国重点,我们起码要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实验室。走向社会不是纸上谈兵,只有多动手才能真正掌握。毕竟,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我们的大学,太过于花哨,太流于形式。十八大,我们要迎接;讲座,我们要去凑人数;各种活动,我们要交总结 但是,有多少学生能说出十八大我们到底需要关注些什么,讲座我们到底学到了什么,活动我们又得到了什么?理想中的大学,不应是这样的,我们需要选我所需,而不是填鸭式教育。既然都是请,为什么不请我们想听的?学校应该有学生代表大会,我的学校,我做主。

当我们走出大学,不应该是懵懂无知,不应该是礼仪全无,不应该是莽莽撞撞,我们应该有成熟,大气,隐忍和能力。而这些,是这四年或更多大学生活应该学到的。所以大学,应该开设素质修养课程,人格是可以塑造的,素质是可以提升的。

理想中的大学,是民主,是言论自由,是有人格,有自尊理想中的大学,是重文明,弃陋习,是真才实学,是刻苦钻研理想中的大学,是德才兼备,是品学兼优

我理想中的和谐社会范文第3篇

摘要:我国宪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的取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有生活保障权,并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因而政府负有以作为的形式履行对老年人生活保障的义务。公民养老权是指公民在年老时有权利要求家庭和子女提供赡养和扶助,并有权利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基本的养老社会保障。

关键词:公民养老权;宪法权利;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为老年人。我国目前是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根据《2009年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67亿,占总人口的12.5%,到本世纪中叶,中国人口的1/3将是老年人。因而,养老问题已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所称公民养老权。是指我国老年人依法享有家庭赡养权以及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养老社会保障权,并认为,我国宪法对公民养老权的确认和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中的公民养老权

从法哲学的视角来看,养老保障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对政府而言是社会的安全网、稳定器,对社会成员而言则应当是一种权利。因为“在公民权利的理念下,社会福利的提供不是出于同情怜悯的人道主义关怀,而是对公民权利的回应;所有社会成员在政治上和道德上是平等的,人们有权要求得到养老、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弱势群体有权要求得到制度化的、无歧视的救助;政府有责任满足公民基本的福利需求,提供制度化的社会福利保障。

养老保障权是一项社会权。宪法层次的社会权立法保障始于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在俄国1918年《宪法》中首次集中规定了劳动权、受教育权等大量公民社会权。真正将社会保障提高到公民的基本权利的高度并予以确认的是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它第一次规定了公民的社会权,并特别规定了公民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魏玛宪法》第161条规定:“为保持健康及工作能力,保护产妇及预防因老病衰弱之生活经济不生影响起见,联邦应制定概括之保险制度,且使被保险者与闻其事。”此后,以生存权为核心的公民基本权利被各国宪法所确认。如1936年苏联《宪法》第120条规定:“苏联公民在年老、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享受物质保障的权利。”1946年日本‘宪法》第25条规定:“所有国民均享有维持健康且文化性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一切生活方面,努力提高与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事业。”1991年保加利亚《宪法》第28条规定:“每个人均有生存权。”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也对公民享有的生存权作了详尽规定。

我国1954年《宪法》就规定有公民养老权,由此确认了公民养老权的宪法地位。我国现行<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国家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宪法》2004年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本文认为,作为一种宪法权利的公民养老权。与普通法律(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公民养老权是有本质区别的,宪法规定的公民养老权是公民基于公民身份而享有的社会权,它具有积极性和肯定性的宪法权利属性。

当宪法规定了公民退休后有生活保障权和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则政府负有以作为的形式履行对老年人生活保障的义务。“现在世界各国已普遍地采取以保障公民之基本权利,尤其是保障以生存权为基础的立宪政治制度,公民不问其年龄如何,均应保障其基本权利,使其享有健康及文化生活最低保障标准,已成为人类社会共同的福利政治理念。

二、公民养老权的主要内容

“权利以有形或无形之社会利益为其内容。权利的内容是权利自身价值的体现,是一种权利与另一种权利相比较的依据。作为权利核心的内容是区分权利重要与否的依据,因为权利的内容内含着社会关系的本质特点。

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有关老年人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宪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是我们探讨和界定公民养老权主要内容的基本标准和依据。在中国语境下,公民养老权包括公民年老时享有的获得养老金权、社会福利权、社会救助权、最低生活保障权、医疗保障权、家庭赡养扶助权,以及继续受教育权、参与社会发展权、精神慰藉权等。将上述各项具体权利综合起来,公民养老权的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公民年老时享有的生活保障权、健康保障权、参与社会发展权和精神慰藉权等。

1.生活保障权

老年人的生活保障权是指公民年老时有权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基本的生活保障,在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表述为“适当生活水准权”。适当生活水准权,意味着免于匮乏和维持满意的(至少是社会贫困线V3,1-的)生活水准的权利;意味着人人应该能够在不受羞辱和没有不合理障碍的情况下有尊严地享受基本生活需求以上的生活水平,如食物、衣着、住房、医疗保健、适当照料等。

享受适当生活水准权,暗含个人尽其能力范围内的一切措施确保适当生活水准的前提。同时,作为一项有效的权利,意味着向特定相对人做出提供特定货物、服务或保护的要求,尤其是缺乏自助能力的弱势群体对特别扶助的要求。而国家,作为社会权的代理者,承担尽其资源能力尊重和确保个人最低生存权的义务。

生活保障权主要指老年人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和经济供养权。生活保障权的保障方式包括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也包括家庭保障。其中,国家保障是指国家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养老社会保障制度为老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家庭保障主要是指配偶扶养以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扶助。

2.健康保障权

健康是人之为人的幸福和尊严的重要条件。联合国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第l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健康保障权并非意味着获得健康的权利,而是包含自身健康免受干涉的自由和获得卫生保健与健康基本前提条件的权利。健康保障权的要义在于“任何人都不能生活在健康基线以下”的理念预设。健康保障权包括老年人的医疗保障权以及来自家庭和社会的护理和照料,它与生活保障权一起,构成养老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对于老年人来说,二者是缺一不可的。医

疗保障权,主要体现为国家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3.参与社会发展权

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员,他们对社会的存在与发展负有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在他们尽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受到社会的尊重。如果说人们视老年人为宝贵财富的最根本的理由是对他们完成人口再生产和物质再生产历史功绩的肯定的话,那么老年人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进一步实现自我价值,则要靠继续参与社会发展来获得社会的承认和尊重。参与社会发展权是指老年人有权参与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参与社会发展既是老年人老有所为的体现,又是老年人保持精神健康的途径之一。

4.精神慰藉权

精神慰藉的实质是满足公民年老时的精神需求。老年人精神需求包括三个维度的“需求”,即自尊的需求、期待的需求和亲情的需求;与此对应的“满足”是人格的尊重、成就的安心和情感的慰藉.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满足不仅来自家庭,也来自社会成员、社会机构的支持,甚至需要政府的关怀。来自政府和社会的精神慰藉包括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也包括政府应不断完善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三、宪法确认公民养老权的意义

从权利属性来看,公民养老权首先体现为基本权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社会权利。宪法权利是公民相对于国家的一种权利,即公民所享有的,为国家权力所不能侵害或应积极保护的权利。宪法权利直接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属于公法的范畴。作为宪法权利的公民养老权,主要针对的是国家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在我国,公民养老权被宪法所确认和保护。同时。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我国于1996年8月颁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以及国家和社会保障进行了明确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因而它具有公权与私权的双重属性。本文强调公民养老权的宪法地位和公权性质,是认为依据宪法保障公民养老权的实现更为有力,仅仅依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来保护公民的养老权是远远不够的。

在当下的权利时代,我们应当树立权利观念,应当认识到,公民对养老保障的基本需求是基于公民资格而享有的基本权利,是表现为社会权利的一项积极权利,国家应以积极的作为——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障制度来满足公民的基本需求。而确立权利的方式能最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生存、健康和参与社会发展,相对于政策、私人合同或慈善救助,以权利保护更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能在整个过程中不被看成是施舍,能使人在晚年同样感受到做人的尊严。公民养老权的确认和保障是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体现,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代际和谐的诉求。因而,赋予公民养老权宪法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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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红臻.人权的制度表达[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1).

[6]穆光宗.精神赡养论[J].北京:远通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杜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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