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范文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范文第1篇
二、办事流程:
(一)社区失业人员登记
失业人员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在规定期限内到本人常住地的社区服务站办理失业人员登记。经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确认后,出具《社区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交给失业人员。
(二)求职登记
失业人员持《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人力资源市场或者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由职介机构在《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上加盖已办理求职登记的印章。
(三)失业登记与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求职登记证明;
(4)《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5)《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办理的同时申报办理)。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将审核结果告知失业人员本人。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发给《失业保险金发放开户通知单》,失业人员持《通知单》到指定的银行开户;对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说明原因。
三、承诺时限:即时办理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范文第2篇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须由用人单位申领,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潍坊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申请工伤医疗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双处方、辅助检查报告单;
2、住院治疗的: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医患双方签字的《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3、转诊、转院治疗的:除按本条第
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4、确诊为职业病的:除按本条第
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旧伤复发的:除按本条第
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6、因交通事故或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按本条第
1、
2、3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三)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四)申请因工死亡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复印件);
2、《企业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
(五)申请配置辅助器具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购买、安装或维修康复器具费用的发票(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
3、《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
(六)工伤1-4级伤残职工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定期伤残待遇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鉴定委员出具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工伤职工本人退出生产岗位书面申请。
5、用人单位分管人员、职工本人签名的《工伤抚恤金社会化发放须知》
(七)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提供的材料:
1、《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火化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2、供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一、待遇申领提供的材料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须由用人单位申领,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潍坊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申请工伤医疗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门诊治疗的:门诊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双处方、辅助检查报告单;
2、住院治疗的:住院发票(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医患双方签字的《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3、转诊、转院治疗的:除按本条第
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4、确诊为职业病的:除按本条第
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5、旧伤复发的:除按本条第
1、2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6、因交通事故或民事伤害造成的工伤:除按本条第
1、
2、3项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等其它相关材料。
(三)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四)申请因工死亡待遇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复印件);
2、《企业工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
(五)申请配置辅助器具费除提供“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交:
1、购买、安装或维修康复器具费用的发票(原件);
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
3、《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核准表》。
(六)工伤1-4级伤残职工办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工伤定期伤残待遇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鉴定委员出具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
4、工伤职工本人退出生产岗位书面申请。
5、用人单位分管人员、职工本人签名的《工伤抚恤金社会化发放须知》
(七)确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提供的材料:
1、《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火化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2、供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留复印件)。
3、供养人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的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书。
4、工亡职工档案
5、供养人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通知书。
二、待遇拨付程序
(一)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由待遇审核员审核,科室负责人复核,报分管领导审批,由待遇拨付员开具《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单》,用人单位社保专管员于每月的20日之后,到27号窗口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单》,尔后到建行窗口领取转帐支票。
(二)定期工伤保险待遇拨付
1、伤残津贴。参保单位职工伤残鉴定达到1-4级,并办理了退出生产岗位手续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伤职工持存折到相关银行领取。
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后确认供养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供养亲属持存折到相关银行领取。
3、存折领取。新增享受定期待遇人员的存折,由待遇拨付员与相关银行制作,并通知参保单位社保专管员负责领回发给享受待遇本人。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范文第3篇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单位缴2%个人缴1%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据介绍,按照宜宾市实际情况,失业保险金应不少于最低工资的70%,以翠屏区的最低工资计算,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550元70%=385元。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保险+门诊费 (失业保险金385元10%)=385元+39元=424元。
享受失业保险金情形
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的;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并不是所有参加了失业保险的职工都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如果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辞职、自动离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按照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领取了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的;被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则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如果失业人员有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的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则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一般按照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时间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如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还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形式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的70%给予住院医疗补助金,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和。住院期间停发门诊医疗补助金。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经审核后可一次性发给其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因参与刑事犯罪活动而导致伤、残、亡的,则不享受此待遇。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连续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补助费的期限,为在该单位累计缴费时间内每满1年工龄发给1个月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月补助费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标准的65%执行。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范文第4篇
领取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3、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4、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哪些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按照规定,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
具体领取期限为: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范文第5篇
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办理失业人员档案转移手续,并告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受理与审查】:
业务经办人员审核档案材科是否符合要求,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声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包括被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等;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
失业人员首先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同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O日内到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办理申领失业保阶金登记,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领取《失业证》。办理时需出示下列证明材科:
1、本人身份证、户口和近期2寸免冠照片3张;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四、【失业保险金发放】:
失业保险金标谁、期限及其他待遇:
1、失业保险金第1至12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谁的80%发放,第13至24个月按照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核定,见下表:
3、失业久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寻f钻;取暖寻林店按照当地有关标准发放给本人。
4、累计缴费满10年且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准基础上增发20%.夫妻双方同时失业的,失业保险金在前款标谁基础上每人增发8%
5、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阶金期间死亡的,由其家属持有关证明一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6、农牧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的,一次性发给本人2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
7、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个人档案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管理;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其档案随之转移。
8、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再就业减免费优惠政策。
失业保险金自登记之日起以银行存折的形式按月发放,失业
人员必须在三个月之内到受理的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领取,逾期不申领的
失业保阶金归回原渠道,失业人员再饮申领须重新办理申领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范文第6篇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首先,必须是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者才有机会领取失业金,并且所在单位和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至少满一年。
其次,失业并不是失业者的本意,其本人并不愿意中断就业,但是因为各种不可抗力而被迫失业的人员。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以下情况属于不是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合同终止,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因用人单位违法或者违反劳动合同而导致的职工辞职。以上所述的四种情况均属于被迫失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最后,有求职要求并且已经办理失业登记的暂时失业者。办理失业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了解失业者的基本情况,评判其是否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是这些失业者必须要有求职要求,失业保险金只是给失业者的一种帮助,并不是长期支持其生活,失业者必须要上岗再就业,促进再就业是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再就业是失业者的义务,也是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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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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