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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10-101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文第1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

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人在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

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完成。

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

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增值税部分)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十一.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十二.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

深圳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行政审批条件

(一)软件企业认定: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申请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1、《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上一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企业还应提供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下载:

行政审批程序

(一)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指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企业向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递交初审材料)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核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具批准文件;对按照上述程序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行政审批时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每年一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行政审批收费 无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无年审,软件企业认定每年年审一次。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以下年审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3份;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三)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告,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定流程

软件企业认定所需资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2、 《软件企业认定审查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4、企业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或 上审计报告盖公章,(验原件);

5、企业上完税凭证(纳税缴款清单或纳税申报表),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提供税务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到所在地的国、地税分局打印) 或 提供全年的纳税申报表;

( 2 )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若在地税完税的需提供地税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若在国税完税的部分需提供具有全年累计数的纳税申报表;

( 3 )如果申报的企业上无销售收入的,则按本相应月份或季度的财务数据填写申报表中的数据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及完税凭证;

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申报的软件产品登记与软件企业认定是同批申报的,则无需提供此项;

( 2 )如果企业具有有效的国家级或深圳市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临时资质无效),则提供有效的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7、企业“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原件,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注:( 1 )如果企业具有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则提供有效的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 2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产品情况介绍、企业的研发及技术力量情况、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采用什么技术及手段来保证产品的质量、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介绍;

( 3 )本说明不需要写得太长, 1000 - 1500 字即可;

8、《技术人员情况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9、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自己的物业则提供有效的房地产证书;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租赁的则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

10、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各一式一份(验原件);

11、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电子文档 (.zip 或 .rar 为后缀 ),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12、《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承诺书》 ,A4纸打印,一式一份。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12 各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资料及填写规范

为了规范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填写,避免企业因误填、漏填等原因反复修改上报资料的情况发生,特制定以下填写规范,请各企业务必按此规范填写及准备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2、《产品登记审查表》下载,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5、所登记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6、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软件产品登记声明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7、由指定测试机构出据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8、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A4纸复印,各一式一份;

9、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电子文档(.zip或.rar为后缀),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3、

4、

5、

6、

7、8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文第2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

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人在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

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完成。

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

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增值税部分)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十一.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十二.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

深圳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行政审批条件

(一)软件企业认定: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申请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1、《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上一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企业还应提供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下载:

行政审批程序

(一)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指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企业向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递交初审材料)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核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具批准文件;对按照上述程序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行政审批时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每年一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行政审批收费 无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无年审,软件企业认定每年年审一次。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以下年审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3份;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三)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告,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定流程

软件企业认定所需资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2、 《软件企业认定审查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4、企业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或 上审计报告盖公章,(验原件);

5、企业上完税凭证(纳税缴款清单或纳税申报表),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提供税务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到所在地的国、地税分局打印) 或 提供全年的纳税申报表;

( 2 )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若在地税完税的需提供地税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若在国税完税的部分需提供具有全年累计数的纳税申报表;

( 3 )如果申报的企业上无销售收入的,则按本相应月份或季度的财务数据填写申报表中的数据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及完税凭证;

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申报的软件产品登记与软件企业认定是同批申报的,则无需提供此项;

( 2 )如果企业具有有效的国家级或深圳市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临时资质无效),则提供有效的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7、企业“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原件,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注:( 1 )如果企业具有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则提供有效的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 2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产品情况介绍、企业的研发及技术力量情况、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采用什么技术及手段来保证产品的质量、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介绍;

( 3 )本说明不需要写得太长, 1000 - 1500 字即可;

8、《技术人员情况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9、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自己的物业则提供有效的房地产证书;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租赁的则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

10、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各一式一份(验原件);

11、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电子文档 (.zip 或 .rar 为后缀 ),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12、《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承诺书》 ,A4纸打印,一式一份。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12 各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资料及填写规范

为了规范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填写,避免企业因误填、漏填等原因反复修改上报资料的情况发生,特制定以下填写规范,请各企业务必按此规范填写及准备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2、《产品登记审查表》下载,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5、所登记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6、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软件产品登记声明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7、由指定测试机构出据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8、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A4纸复印,各一式一份;

9、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电子文档(.zip或.rar为后缀),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3、

4、

5、

6、

7、8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文第3篇

我国的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安臵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它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优抚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优抚对象为祖国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为创建和保卫共和国立下过不朽功勋,付出过巨大牺牲和沉重代价,在政治经济中给予他们适当优待,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仅是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也是社会公正的一种体现。为了做好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国家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抚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地、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国家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及其贡献大小,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立不同的优抚层次和标准。对烈士遗属、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对象实行国家抚恤,对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发放优待金;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住房、交通、教育、就业等方面的社会优待。保障军人

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时,还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从保障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的切实利益出发,不断完善各项优抚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维护优抚安臵对象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优抚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优抚的涵义及优抚对象

1、优抚的涵义

优抚,即优待和抚恤的总称。

优待一般是指从政治上物质上给予良好待遇。优抚工作中的待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社会、群众对优抚对象广泛的关怀照顾,主要包括,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放优待金,以及在治病、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补助、救济、贷款、供应、邮政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内容;狭义的优待,仅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

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残疾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遗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包括残疾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

优抚工作的主要服务内容: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补助、烈士褒扬和拥军优属等方面。

目前,我国优抚工作的方针是“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思想教育,一方面是对优抚对象的政治思想教育,另一方面是对社会上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拥军优属的自觉性。扶持生产是解决优抚对象物质生活困难,增强他们自我保障能力的重要措施。群众优待是优抚工作的强大物质基础和后盾,既能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又能加强全社会拥军优属观念。国家抚恤是国家对部分优抚对象实行抚恤性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优抚工作十六字方针突出了优抚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了优抚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和完善“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优抚制度,推进优抚工作实现法制化、制度化、社会化的基础和根本指导思想。

2、优抚工作的对象

优抚工作的对象(简称优抚对象)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优待抚恤的人员。我国现阶段的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⑴中国人民解放军人现役军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消防、森林、黄金、缉私等武装警察部队服

现役的官兵,包括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

⑵革命伤残人员。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

⑶革命烈士遗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人员。

⑷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人员。

⑸病故军人遗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人员。

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系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人员。

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系指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没有发现重大历史政治问题的西路军流落人员。

⑻红军失散人员。系指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身份的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过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⑼在乡复员军人。系指1937年7月6日后至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在乡人员。

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系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11)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系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历次作战和参加核试验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

此外,民政部门还负责国家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军队队列编制序列内的无军籍职工、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参加县以上人武部门统一组织的军人训练、演习中伤亡的无工作单位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伤致残的人民群众也属民政部门的抚恤范围。

二、优抚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

优抚工作政策措施从工作内容的角度来分,主要包括死亡抚恤、伤残抚恤、优待补助三个方面。

㈠死亡抚恤

死亡抚恤是国家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及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遗属、人民警察遗属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

1、死亡性质

死亡的性质主要依据死亡时的情节有关规定,由相应机关审批认定。分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三种。

①烈士是指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壮烈牺牲的我国人民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

㈠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

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

㈢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臵突发事件死亡的;

㈣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

㈤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批准烈士,属于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非因战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属于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其他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烈士的审批程序:在地方的由死者单位或家属向死者所在地或家属居住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死者有关死难情节的详细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民政部门审批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并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申请批准为烈士。军队的则根据死者的死难情节,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②因公牺牲

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㈠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㈡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㈢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㈣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㈤其他因公死亡的。

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现役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属于“其他因公死亡的”情形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③病故

现役军人除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的,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2、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证明书的发放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经批准后,应发别发给其遗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

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发给的顺序是:①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②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③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由其自行商定,商定不通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④没有父母(或抚养人)、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子女;兄弟姐妹。

3、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①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列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②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

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兄弟姐妹。

③定期抚恤金发放条件、标准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

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现役军人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在其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后,又经法定程序撤销对其死亡宣告的,由原批准或者确认机关取消其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有关证件,终止其家属原享受的抚恤待遇。

(二)残疾抚恤

残疾抚恤是国家和社会对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人员给予的具有生活保障性质的抚恤形式。

1、残疾抚恤的分类:

①按残疾对象分类为: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

②按残疾性质致残原因分类为:

因战致残、因公致残、因病致残;(具体情形同死亡抚恤的性质认定)

③按残疾对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由重到轻分一级至十级。

2、伤残评定

①伤残评定对象: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②伤残评定的范围和条件: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述对象负伤致残,其残疾程度达到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军人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试行)》,符合因战、因公、因病范围的,可给予评定残疾等级。

具体条件(略) ③残疾的申报、程序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臵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

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的残疾,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

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新评、补评、调整等级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并提供两个以上现场证人姓名及线索;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核实后出具证明材料,并向现场证人索取旁证,连同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查;

(三)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查阅负伤时有关历史证据,并向申请人原部队索取证明,经审查认为

具备评残资格的,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检查,由医院伤残医学鉴定小组作出残情鉴定;

(四)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残情鉴定,写出评残申报审查综合报告,填写《残疾伤残人员评定(提高)残疾等级呈报审批表》,连同申报评残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市(州)民政部门审查;

(五)市(州)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残疾人员评定(提高)残疾等级呈报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报评残的所有材料一并报送省民政厅审批;

(六)省民政厅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下达《同意评定(提高)残疾等级决定书》;认为不符合评残条件的,下达说明理由的书面意见。所作决定均连同申报评残的所有材料一并退回市(州)民政部门。

3、对残疾军人的保障

①生活保障。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 抚恤金标准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 ②医疗保障

国家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保障,对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医疗费用支付有困难的酌情给予补助。

③行动保障

国家根据残疾军人的残疾情形免费安装、配制假肢和代

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

④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特殊保障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主要是住房、医疗、生活护理等方面)

4、残疾军人死亡后的有关待遇

①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三)优待补助

优待补助是国家、社会、群众对烈军属等优抚对象给予物质上帮助和政治上关怀的一种必要形式,是优抚工作的重要内容。

1、优待工作

①优待金。义务兵服现役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②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优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

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现役后,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服现役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

③医疗优待。资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给予医疗补助。资助其他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给予住院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

④交通、参观游览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享受优待。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具体办法由公园、博物馆、名胜古迹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⑤就业优待。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

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⑥教育优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特、

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的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⑦住房优待。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⑧随军家属安臵优待。

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家属、文职干部家属、士官家属,由驻军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随军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驻军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应当接受妥善安臵;随军前没有工作单位的,驻军所在地人

民政府应当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安臵;对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

一、二类岛屿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其符合随军条件无法随军的家属,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臵,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⑨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优待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按照《兵役法》规定,只对服现役期间(二年)的义务兵给予优待。

②对异地入伍的义务兵家属不予优待,但仍可享受现役军人家属的政治待遇。

③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校学员是通过考试进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后享受干部待遇,与义务兵有区别。因此,其家属不享受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待遇。军队文艺、体育等专业人员的家属同样也不享受此项待遇。

④义务兵选取为士官或考取军校后,不再享受优待金待遇。

2、补助工作

补助,是指政府对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部分优抚对象给予经济补助。补助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定期定量补助;另一种是临时性补助(也叫临时救济)。

定期定量补助是指按照不同的对象和条件,定期向优抚对象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现阶段,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对象共有六种: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②红军失散人员;③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④在乡复员军人。⑤带病回乡退伍军人。⑥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历次作战和参加核试验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

优抚对象要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须由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镇(办)审查后报市民政局批准,发给定期定量补助证。各地应该经常对定补对象定期进行清理,根据定补对象各方面情况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

临时补助。临时补助是对优抚对象临时困难采取的应急性一次性补助。对补助对象的困难情况要作好调查核实,切实保证能解决优抚对象的实际困难。临时补助款的发放,要准确及时。要防止使用不当或优亲厚友等不正之风。

三、优抚工作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二)、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2、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3、 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停止其享受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2、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3、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优抚工作还包括烈士褒扬、拥军优属、优抚事业单位管理、涉军稳定等多项内容,由于时间关系就不一一讲解了,今后有时间再和大家一起学习。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文第4篇

前言: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扩围,纳税所得额从20万提至30万,执行时间是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企业具体核算时,相信很多财务们都很迷糊吧,下面是金_SIR对政策逐条学习解析,与各位财友们一起交流分享。

原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5]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解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持久耐力。2015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5」96号,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2015年9月2日,两部门再次联合发文,对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做出明确。两次联合发文,是

对8.19国务院常务会议议题的具体落实。

原文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

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

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政策,从2010年1月1日开始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的3万元以下(财税「2009」133号和「2011」4号),到从2012年1月1日执行的6万元以下(财税「2011」117号),再到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10万元以下(财税「2014」34号),再到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20万元以下(财税「2015」34号),直到本次2015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30万元以下(以上均含本数)。优惠额度越来越高,不可谓力度不大,频率不高。体现了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以优惠政策予以大力扶

持的倾斜热度越来越高。

此次优惠政策颁布后,实际上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来说,企业所得税的计缴可以只考虑应纳税所得额这一个指标,因此此类企业只剩下两档税率,即: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以上和30万元以下,分别执行25%的常规税率和10%减半征收的实际税率。20%的减低税率对该类企业已起不到执行作用。只在计提按减半税率所对应的应纳所得税额时有计算

意义。

原文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的小型微利企业。

【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三是税收指标,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要注意的是,该标准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标准有所不同。对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应对照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来判断

和认定。

原文

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解读】

理解文件中这一条的含义,首先要弄懂几个基本概念。

1、企业经营月份。指的是企业从成立到注销期间持续经营的有效月份,它中间不可以

割裂月份计算。

2、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为减低税率的优惠。

3、减计税率优惠。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此为减半税率

的优惠。

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季(月)预缴,年终统一汇算清缴的办法。由于此次文件的执行日期不同以往从当年的1月1日的一整个纳税开始执行和汇算,因此需要对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之后到12月31日,按30万以下和20万以下两个不同优惠税率,分成两个计税时段执行后再汇算。个人理解,文件的上述表述,实际上兼顾了2015年1月1日之前开业的、中间开业的以及在第四季度某月终止经营活动的这三种企业不同情形,以其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占其2015年全年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第四季度经营月份可以享受的30万以下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从而便利当年汇算清缴时按不同月份可以享受的优惠

额度,核算应纳税额。 例题一(持续经营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A,成立于2015年以前。2015年1-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10-12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A企业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和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一解析:

A企业根据34号文件,享受减低税率的优惠,于1-9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2050%20%=2万元。2015年全年持续经营的企业,第四季度经营月份占其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为3/12.则:第四季度预缴和当年汇算清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额为(暂不考虑纳税调整因

素):

1)首先计算超过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应预缴的税金:

按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所占全年经营月份比例分解后,第四季度应按减低税率缴纳税金的

应纳税所得额为: 10万元9/12=7.5万元

截止第四季度末,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申报,按减低税率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7.5万元+20万元=27.5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低税率预缴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27.5万元20%=5.5万元

2)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万元3/12=2.5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2.550%20%=0.25万元

全年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5+0.25=5.75万元。减去1-9月份季度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2万元,则,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为:5.75-2=3.75万元。

例题二(中间开业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B,成立于2015年4月1日;2015年4-9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第四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B企业2015年第四季度预缴和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二解析:

根据财税〔2015〕34号文件,本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B企业4-9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650%20%=0.6万元。第四季度占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为3/9.则:第四季度预缴和当年汇算清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额为(暂不考虑纳税

调整因素):

1)首先计算超过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应预缴的税金:

按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所占全年经营月份比例分解后,第四季度应按减低税率缴纳税金的

应纳税所得额为: 24万元6/9=16万元

截止第四季度末,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申报,按减低税率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6万元+6万元=22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低税率预缴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22万元*20%=4.4万元

2)第四季度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24万元3/9=8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应纳所得税额为:

850%20%=0.8万元

全年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4+0.8=5.2万元。减去4-9月份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0.6万元,则,年终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2-0.6=4.6万元。

例题三(中间注销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C,于2015年11月1日申请税务注销;2015年1-9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当年10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C企业2015年企业所得税注销汇算清缴

时,应该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题三解析:

C企业根据34号文件,享受减低税率的优惠,1-9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额为:1850%20%=1.8万元。当年10月份占全年经营月份的比例为1/10,则全年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

税额为(暂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

1)首先计算超过2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这部分应预缴的税金:

按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所占全年经营月份比例分解后,第四季度应按减低税率缴纳税金的

应纳税所得额为: 12万元9/10=10.8万元

截止10月末,应纳税所得额累计申报,按减低税率缴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0.8万元+18万元=28.8万元

则:10月份按减低税率申报的应纳所得税额为:

28.8万元20%=5.76万元

2)第四季度减半征收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12万元1/10=1.2万元

则:第四季度按减半税率应纳所得税额为:

1.250%20%=0.12万元

清算期汇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5.76+0.12=5.88万元。减去1-9月份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1.8万元,则清算期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5.88-1.8=4.08万元。

【重要提示】

从上述例题一和二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A企业和B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同样是30万元,由于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区间体现的数额不同,从而会导致全年汇算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额度上产生差额。优惠额度增加的10月1日以后应纳税所得额所占全年的比重越大,节税效果越好。这就给企业会计高手的节税筹划提供了较大的运筹空间。 以上计算方法,只是个人学习「2015」99号文件的粗浅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可能会有后续解释或说明。届时请以官方诠释为正解。

原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34号)继续执行。

【解读】

该文件是99号文件出台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万元以下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2015年执行到9月30日,只对2015年汇算清缴有效,随着99号文件的后续执行,3

4号文件在2016年将寿终正寝。

原文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日

【解读】

99号文件新鲜出炉,企业报税会计应该深入领会文件精神,细致研究其中的变化,正确掌握核算方法。由于政策执行期尚未到开始,因此可以结合第三季度的预缴申报,提前合理地做好纳税筹划工作。201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税务部门应该会根据99号文件精神做相应的调整。另外企业会计要注意,在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必再另行专门备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文第5篇

(一)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捐赠对象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的条件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三)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需报送的材料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组织章程和近年来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四)捐赠的用途有哪些规定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五)捐赠收据开具问题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六)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相关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文第6篇

一、企业慈善捐赠动机

企业慈善捐赠是对自身财产的无偿转让行为, 捐赠是一种经济行为。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追求的目标之一, 本文分析企业慈善捐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动机:

(一) 公益利他动机

在公益利他动机驱使下企业进行慈善捐赠单纯出于慈善目的, 以促进公共利益, 增进社会福利为慈善捐赠的动机。企业这种慈善捐赠的动机是体现企业的社会价值观念和使命感, 企业并没有基于内在利益考虑, 完全是为了满足社会需求而发生的企业慈善捐赠行为。

(二) 短期商业策略动机

在短期商业策略动机驱使下企业进行慈善捐赠是将企业慈善捐赠作为企业获利的手段。企业通过企业慈善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获得所得税等税收减免, 同时有助于企业商品的促销、提高企业影响力, 提高品牌知名度。

(三) 长期利益动机

在长期利益动机驱使下企业进行慈善捐赠是为了获得长期利益, 通过慈善捐赠实现经济与社会效益双赢, 以既增进社会福利又增进企业利益作为慈善捐赠的目的。企业的长期利益动机是出于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发展良好的社会公共关系的目的, 希望通过慈善捐赠的方式承担社会责任, 维护社会稳定。

二、影响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因素

影响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因素有很多, 包括企业财务状况、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所属行业、广告、企业规模、慈善捐赠的需求等因素, 这些因素共同影响着企业的慈善捐赠决策和行为, 是否需要进行慈善捐赠以及捐赠金额的多少都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

(一) 慈善捐赠需求

慈善捐赠需求产生于教育、医疗等方面市场供给和政府供给不足, 当国家财政支持不到位或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 就会产生慈善捐赠需求。2008年的汶川特大地震以及2010年玉树大地震就产生了巨大的捐赠需求, 而当年各行业的企业对汶川和玉树地震的捐赠额也非常高, 我国企业慈善捐赠行为有明显的需求拉动效应。

(二) 企业财务状况

企业财务状况是影响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 税前利润是企业决定慈善捐赠行为的最重要因素。企业的利润是企业慈善捐赠的主要来源, 用净利润和资产负债等财务指标来分析预测企业的财务状况, 促使企业更好地分析和进行慈善捐赠行为。

(三) 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通过利益的减让来引导社会主体经济行为的一种手段。在政府因财力有限或者行政效率低下等原因无法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及产品时, 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不会主动提供公共产品, 这就需要政府通过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政策来引导企业的慈善捐赠行为。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能有助于企业降低企业慈善捐赠的成本, 引导和激励企业慈善捐赠行为, 提高企业的积极性, 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指政府对企业慈善捐赠进行税收减免的法律规定, 即对企业向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的慈善捐赠所享受的税后减免的对象和比例所做出的规定。而国家对企业慈善捐赠行为实施税前扣除的理论依据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两方面:一是税收横向公平的要求和体现。企业的资金、财产等在捐赠后, 企业就放弃了该部分财产使用的收益权, 就不应当再对该部分的收入征税。二是政府对企业资助公益事业的方式。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来刺激慈善捐赠行为, 随之减少的税收收入是为公益事业提供的一种间接的国家资助。

我国关于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庞杂, 分为收益税类、流转税类、行为税类和财产税类优惠政策等, 本文主要分析企业所得税部分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早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了当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其中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慈善法》2016年正式实施后, 当中从第七十九条到八十四条多达六条涉及有关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2017年2月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提案明确允许2016年9月1日后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 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出年度利润12%的部分允许结转, 以后三年内可以在税前扣除。

本次新调整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激励企业慈善捐赠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举例来说, 某企业2016年公益捐赠400万元, 而其当年利润为1000万元, 在本次《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之前, 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只能按照占企业利润12%的比例扣除, 而且只允许在当年扣除。也就是说, 1000万元的利润只允许在税前扣除120万元, 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 企业可以少缴纳30万元。此次修正案出台后, 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结转三年扣除。依然假定该企业今后几年的利润还是1000万元, 那么在2016年扣除120万元以后, 2017年还能扣除120万元, 2018年同样可以扣除120万元, 剩下的40万元在2019年也可以申请扣除。这就意味着, 结转扣除之后企业捐赠的400万元全都可以扣除, 按照25%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 企业可以少缴税100万元, 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出台前少缴税70万元。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了国家对我国慈善公益事业的支持和鼓励, 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有利于营造社会和谐的发展环境。

四、改善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 扩大能够享受税前扣除的捐赠物范围

企业慈善捐赠不应该只局限于单一的现金捐赠形式, 应该鼓励多种捐赠形式, 如物品捐赠、人力捐赠等。但由于我国只对货币捐赠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政策, 导致企业为了享受税收扣除, 大多数都会选择货币捐赠的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 企业进行实物捐赠其要想税前扣除却十分麻烦, 而且首先要对实物本身的价值进行评估, 然后出具价值证明才能进行税前抵扣。但由于实物估价体系的完整性和公平性存在很大的争议, 使得实物捐赠渠道受阻。国外较多国家对实物捐赠的税收政策都做了详细的规定, 尤其是对实物捐赠进行科学分类的方法值得我国借鉴。

对不同形式的慈善捐赠有相应的税收抵扣和税收优惠政策, 尤其是以资本形式的股权捐赠或者志愿者等劳务捐赠也应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大限度的激励社会各界参与到慈善事业中。

(二) 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慈善组织的范围

我国税法规定, 企业要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必须通过政府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慈善捐赠, 这种资格特许制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慈善捐赠的激励效果。企业只能向小部分享受这种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捐赠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直接制约了个人、企业的捐赠行为和积极性, 我国应当扩大具有“免税”资格的慈善组织范围, 接纳更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五、结语

我国慈善事业近年来有较大的发展, 但与国外发到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的差距, 我国应当借鉴国际的经验, 从慈善组织的界定、科学规划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完善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企业慈善捐赠的积极性, 推动我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

摘要:本文将分析企业慈善捐赠行为的动机、影响因素、捐赠的内容和方向, 分析我国慈善捐赠的情况和趋势, 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的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研究我国企业慈善捐赠行为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企业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捐赠动机

参考文献

[1] 张甫军, 胡光平.优化企业慈善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探讨[J].财会月刊, 2012 (14) .

[2] 张甫军, 胡光平.优化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税收扣除额的思考[J].经济研究参考, 2012 (42) .

[3] 杨利华.美国慈善捐赠税收扣除制度的考察与思考[J].北方法学, 2016 (3) .

[4] 丁燕祥.促进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研究[D].山东大学, 2017.

[5] 黄靖.企业慈善捐赠行为与税收政策关系研究[D].浙江大学博士论文,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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