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条例范文
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条例范文第1篇
访问次数:41722 ] 浙江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校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目标,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基础文明素质;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培养学生成为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宿舍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学校委托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作为对全校学生宿舍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宿管中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住宿资源的调配、物业管理、宿舍文化建设和行为养成教育,以及提出违纪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等。宿管中心在各校区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区宿管办),为住宿学生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大学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学生(以下简称:住宿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计划内学生)和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计划外学生)。
本办法所称学生宿舍,包括校内外由浙江大学建造的学生宿舍、公寓、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浙江大学学生住宿的楼舍。 第二章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第五条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愿意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入住学生宿舍。经学校同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学生,由学校相关部门集中到校区宿管办办理住宿申请手续,个别学生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向各校区宿管办申请住宿。住宿学生须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卡。
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的要求,住宿安排遵循同一学院学生在不同宿舍类型中相对集中住宿、男女分宿的原则进行。住宿学生应按照指定的学生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寝室、床位。 提前攻博、直接攻博等学生的住宿先按照硕士生的标准予以安排,待同一级的硕士生毕业后再按照博士生的住宿标准进行调整。本博一贯制学生入学时先按本科生标准安排住宿,取得学士学位后再按相应的住宿标准调整。 第七条住宿学生应按期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计划内学生住宿费每学年缴纳1次,以学年为单位在学年初预收。一学年从每年的9月初计至次年的6月底,共10个月。暑假对计划内未毕业学生提供免费住宿。 第八条住宿调整须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进行。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楼之间的住宿调整,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含当月),多退少补。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间内完成搬迁。
第九条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和休学、联合培养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复学重新回校住宿时,按照当届学生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第十条住宿学生退宿应到校区宿管办办理退宿手续。因毕业、结业、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的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已交住宿费从办理退宿手续之日的次月起退还剩余月份的住宿费(以自然月为单位);因其他原因提前退宿时,住宿时间不满半学年按半学年收取住宿费,超过半学年不满一学年按一学年收取住宿费。外出实习的学生,按正常就学对待,不办理退宿。
学生办理退宿手续后,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天时间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搬出的或办理退宿手续的,视为违约留宿,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强制将其搬出。
第十一条按学校规定,计划内学生须在学校安排的校内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住宿的,须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新生可在报到前)完成次学年的校外住宿申请手续,退宿时间按第十条规定执行,超期不再办理。校区宿管办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两周在各宿舍楼公布相关通知。校外住宿期满后,须及时到所在校区宿管办办理回校内住宿申请手续,并按期回校内住宿。 第十二条校区宿管办根据学校住宿床位额定数、宿舍基建或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学生宿舍用途的调整以及住宿学生学习场所的变更等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时,相关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调整工作。 第三章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宿学生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十四条住宿学生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宿管中心(办),并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住宿学生应注意防盗安全,妥善保管个人物品;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予他人,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丢失钥匙后要及时报告校区宿管办,由校区宿管办更换门锁。 第十七条住宿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宿舍内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和本办法第九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和宿舍安全管理制度,自觉配合管理人员的管理。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换押有效证件,遵守相应的会客管理规定。假期内,非本宿舍楼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寝室,住宿学生需会客,应安排在会客室或大厅进行。 第十九条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制度。宿管中心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相关检查,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保障宿舍公用设施、设备完好。
第二十条学生宿舍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楼内管理人员或校区宿管办。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 第四章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一条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走廊“24小时无垃圾”;室内垃圾请直接倒入卫生桶内,袋装垃圾请及时带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危险废弃物放入指定的存放点;自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二十二条住宿学生应互相尊重,团结友爱,自觉维护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如有违反宿舍文明的行为且不听劝阻者,参照本办法第九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宿舍内禁止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未经校区宿管办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学生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活动。住宿学生需举办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 第二十四条住宿学生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在离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按规定自觉缴纳所有欠缴或需赔偿的费用。 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住宿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妥善使用宿舍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固定电话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寝室长负责、寝室成员集体分工保管。未经校区宿管办同意,不得将任何由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他人,或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或私自拆卸、移动、损坏、丢弃宿舍内家具及设施设备。
第二十七条各校区宿管办受学校委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修理。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人为损坏的,要照价赔偿(见相关赔偿标准),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六章水电使用
第二十八条住宿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宿舍内统一配置的电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由责任人负责。住宿学生应购买、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经过3C认证的合格电器产品。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违者将按第九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住宿学生应节约用电、用水,杜绝浪费现象。学生宿舍实行水电定额指标管理。不同类型的学生和宿舍,有不同的免费水电指标。水电用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读数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 第三十条超定额水电使用量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每月抄表,定期公布各寝室水电用量,每两个月收取一次超额水电费(寒暑假、毕业生离校单独结算),由宿管中心代收代缴。
第三十一条住宿学生在宿舍内安装和使用额定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须向校区宿管办提出申请,经全体寝室成员协商同意、申请人本人签署安全用电履约承诺,并由校区宿管办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中如出现涉及影响他人而产生矛盾和纠纷等问题,由申请人自行协调解决。
第三十二条大功率电器安装时,申请人必须持校区宿管办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安装许可证明,陪同专业安装人员安装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变更。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时,须联系生产厂家或专业人员维修,不得随意拆卸。 第七章学生寝室氛围建设
第三十三条宿管中心应根据学校综合素质评价相关规定,制定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宿舍卫生检查标准。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内容包括寝室卫生成绩、个人卫生成绩、奖励事项、违纪事项、宿舍文明建设等,是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学校对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寝室布置规范。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校区宿管办根据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卫生检查标准,组织专人定期进行宿舍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记录在册,并折算成相应分值计入学生个人综合素质评价总成绩中。
第三十五条建立寝室卫生值周制度和寝室长责任制度。寝室内全体成员从开学第一周开始按照床位次序轮流值周。如寝室人员发生变化,由寝室长负责调整值周人员,并及时上报相关管理人员。未经校区宿管办批准,学生私自更换床位而出现的卫生成绩统计错误,由该学生自行负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校级“文明寝室”评比活动,由宿管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文明寝室”评比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成绩评比产生(“文明寝室”评比时“免检寝室”优先)。 第八章奖励
第三十七条宿管中心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每学年末,宿管中心将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浙江大学校级“文明寝室”,由学校发文表彰。 2.宿管中心对当年的学生助管员、文明寝室长及公寓学生管理委员会、楼管会等学生干部,按优秀、良好、合格各一定比例进行考核,并可直接推荐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人选。 3.住宿学生在宿舍内的表现,是学校“三好学生”、“先进班级”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条件之一。
4.宿管中心对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参与宿管工作的学生将给予奖励,并在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中予以加分。
5.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关心同学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在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中予以加分。 第九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宿舍管理办法和住宿协议等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宿舍楼内发生违纪行为的,将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当事人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宿舍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乃至追究法律责任。并在宿舍记实考评中予以扣分。 1. 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1)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
(2)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或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3)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单等。 (4)擅自装修寝室,或在墙面上凿进铁钉等硬物。 (5)私自移动、拆装家具及设施设备。 (6)私自安装大功率电器。
(7)在走廊和房间内擅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8)饲养宠物。
(9)将剩饭菜倒入下水道中,造成堵塞。
(10)打扫卫生用水直接冲洗地面,造成地面渗漏的。 (11)造成公共用水用电严重浪费。 (12)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2. 影响安全的行为
(1)使用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
(2)私拉网线、电话线,私调水电表。
(3)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寝室、阳台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等。 (4)乱丢烟蒂。
(5)攀爬门窗、顶楼、栏杆等危险行为。
(6)私自配房门钥匙、调换门锁或将寝室钥匙私借他人。
(7)私自调换寝室、床位,占用其它床位,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 (8)违反门禁管理规定。
(9)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3. 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不文明的行为 (1)在自修时间或就寝时间大声喧哗或进行下棋、打球、踢球、溜冰等其它运动。 (2)不爱惜他人劳动成果。
(3)熄灯后通电话声音过大影响他人。
(4)不注意控制计算机、电视机、收音机使用音量或大声喧哗、哄笑、唱歌、嬉闹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5)有歧视他人的行为。
4. 违反《浙江大学学生住宿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 5. 其他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住宿学生如违反宿管办法或住宿协议规定,且屡教不改的,宿管中心有权取消其住宿资格。待其重新承诺愿意遵守宿管办法及住宿协议规定后,经校区宿管办批准,重新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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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积极鼓励青年教师潜心学术,支持学术原创著作出版,彰显复旦学术底蕴,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鼓励人文社会科学博士研究生完成高质量的学位论文,特设立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对相关学术成果的出版提供资金支持。为加强对本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每年的总额度为200万元,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按照择优资助、宁缺勿滥的原则,该年度未用完的资金自动滚存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章 基金资助范围
第三条 本基金资助对象:(1)未受任何项目经费资助的校内副高级(含)以下职称教师的原创性学术著作;(2)由研究生院组织遴选的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3)由院系推荐的复旦知名已故学人的学术著作;(4)列入学校的重点项目。
第三章 基金申请要求
第四条 资助对象(1)须在完成全部书稿的条件下,方可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版;已经全部完成的书稿(打印装订)两套;两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非自己学业指导教师)的推荐书。
第四章 基金申请受理与审批
第五条 本基金每年评审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5月份。 第六条 资助对象(1)人文社科类著作提交文科科研处,理工科和医科类著作提交科技处。其中,凡属博士学位论文的申请
1 提交研究生院。受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定,初审合格者,送交2位专家(校内、校外各1名)匿名评审,并将汇总评审结果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第二次评审,通过第二次评审的著作将正式列入出版资助基金资助计划。
第七条 资助对象(2)由研究生院遴选并组织学位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冠名“复旦博学文库”(每年不超过10个项目)。资助项目名单须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资助对象(3)由申请单位向文科科研处(人文社科类)、科技处(理科、医科类)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和书稿,汇总后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资助对象(4)由出版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十条 每个项目字数不超过30万字,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支付稿酬,系列丛书按1个项目计。其中资助对象(3)须推荐方承担50%的出版费用。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将项目申报结果在一个月内通报申请方。
第五章 著作出版及结项
第十二条 获准资助项目须凭基金管理办公室通知,在一周内与复旦大学出版社签署出版合同。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需要修改的,须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修改书稿交出版社,逾期取消被资助资格。
第十三条 获准资助项目须在扉页或适当位置注明“本书由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 著作出版后的一个月内,申请者须将样书四本(套)交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2 第六章 基金管理机构及日常运作
第十五条 学校成立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成员由校分管领导、校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工作是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对出版资助的申请进行遴选、协调和审定,并确定资助额度;审核基金预、决算等。
第十六条 为加强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成立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简称基金管理办公室),挂靠党委宣传部。其主要工作是受管委会的委托,整合各职能部门所受理的申请材料、组织管委会二次评审,协调、督促、检查所资助成果的执行情况,拟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拟定基金年度预、决算,管理已出版的著作成果等。
第十七条 本出版资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八条 每年安排基金的8%的管理费,单列经费账户,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管理,主要用于项目评审工作所必需的专家评审费、通讯、交通及日常行政办公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复旦大学出版资助基金管理办公室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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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与业主大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1、 业主:已经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入住使用房屋的,应当具有业主的权利;业主分为自然人业主与非自然人业主。共有权人和即将取得共用权的人。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2、 业主权利:在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权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可以按一幢楼或者多幢楼划分,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来确认。
4、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原则:便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服务,便于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可以意思自治来决定物业管理区域。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 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每建筑平方米一个投票权(邹律师:建议还是每套一个投票),但是无论如何,一名自然人业主的投票权最高不得超过全部投票权10%;对于业主是公司或者其他法人的,如果法人之间存有关联关系,则全部具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业主与法人业主所具有的投票权之和不得超过15%。(胡律师:此事可以由业主大会来决定;邹律师:业主大会自身如何无法达成一致性意见怎么办?)
6、 发起:30户业主联名可以发起召开业主大会并成立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应当将业主大会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物业服务监督规则等文章以邮件的形式送至物业所有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提出修改建议,发起人应当根据修改建议进行补充更正,但此等修改建议仅限一次。
7、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能是业主,对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房屋的,(房屋共有的情形不限于夫妻,还包括与父母、子女和其他人共有的情形)如果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只写明夫妻一方的,另外一方也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是夫妻双方只能有一人加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可以加入业主委员会,但不得成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8、 银行开户:发起人在办理完毕备案手续后,应当凭业主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规则到当地银行办理银行开户手续。
9、 主体地位及法律责任:业主委员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或仲裁,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财产应当进行登记备案,并以其登记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无法独立承担的,由全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份额承担各自赔偿责任(但业主已经就某一事项明确与权利方约定了违约或赔偿责任的除外)。(陈律师:去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进行登记)(邹律师:法院不是法人)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0、 投票日:业主有权在投票日通过投票方式选择业委会成员;如果业主有约定的,投票日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则以每年11月1日为投票日。(邹律师:选举日没有发票规定,应当规定业主大会在什么条件下怎么召开,非常不现实)
11、 选举公告: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或3%但是不少于十名业主联合成立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十日张贴选举公告,选举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业主登记及资格、候选人登记及资格、投票日、投票地点。
12、 候选人介绍:各候选人可以向业主介绍自己的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当选后的工作目标与施实过程、无法完成目标时可以承担的责任,以使业主能够对候选人情况有所知情。
13、 行为责任:侵害业主对候选人知情权和对业委会成员选举权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受到行政机关的处分,权利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到人民法院主张选举无效,并有权向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及负责主张民事赔偿,赔偿的标准以每个投票权5000元。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14、 定期业主大会: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由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或3%但是不少于十名业主联合成立的临时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每年三月、六月、九月第三个周六九点为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
15、 临时业主大会的召开:由20%或不少于三十名业主联名,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临时业主大会的费用由联名的业主承担,如果经过表决,可以全体业主分摊会议费用(列为业主委员会的支出项目)。
16、 临时业主大会的议题:社区内的突出性事件,针对业委会的某些工作或者决定提出质疑,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可能给业主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产生损害)。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17、 业委会备案: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收到的备案申请应当做出同意备案或者不同意备案的决定,业主委员会发起人如果在发出邮件后三十天内没有收到不同意备案决定的,应当视为已经同意备案。
18、 法律责任:对于不同意备案的决定,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要求,作出相应的说明;没有规定不同意备案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其标准不低于业主购买贷款的利息(如规定,应明确计算办法)。(邹:主体资格的设立财产权、银行开户)
第十七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19、 业主公约:业主公约是业主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要求,业主认为业主公约侵害自己利益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相关条款,业主委员会应当参与诉讼。(该条与业主应履行的义务矛盾,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0、 基本原则:建设单位不得选聘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所谓关联公司是指物业公司与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可以由业主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建设单位选聘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业主可以提出撤销物业服务合同(该条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实际情况,建议删除)。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1、 临时公约:业主或者买受人对临时公约有不同建议的,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增加、修改、删除相应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业主的请求(最后一句话删除)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22、 明示责任: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没有明示业主临时公约,或者明示后未经业主同意又进行修改的,(其修改部分无效),并应当向业主承担违约责任,最低赔偿金为每套内使用面积平方米1000元。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23、 民事责任:因为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管理公司协商承担,但是不得损害业主利益,损害业主利益的,每户业主的最低赔偿金为三千元,由建设单位和前期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24、 责任认定:建设单位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书面认可,即为擅自处分。
25、 民事责任: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应当将其收益的两倍支付给业主作为赔偿金,每户业主的最低赔偿金为三千元。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26、 责任认定: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没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记录的,视为可以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27、 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没有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向全体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户业主的最低赔偿金为三千元。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臵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28、 企业数量: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聘请物业管理企业的数量,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一个综合性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聘请多个专业性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29、 合同内容: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说明的内容,应当按照有益于业主的原则,求法院予以确认。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0、 民事责任:对于造成人身伤害的,最低赔偿额为三千元;致人死亡的,最低赔偿金为十万元。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31、 交接程序: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直接与前一任物业管理企业办理交接。
第三十八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32、 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其因此所得收入的两倍,没有收入的或者收入难以计算的,则向每户业主支付赔偿金不少于一千元。(同时恢复原来用途)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33、 民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将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户业主最低赔偿金不少于三千元。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34、 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颁布之前,或业主与物业公司均认为可以不采用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均认为可以不采用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可以自行确定服务价格。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35、 业主委员会可以收取物业服务费用,但应当放于业主委员会开设的银行帐号上,任何业主均有权查阅银行帐号的资金变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3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网上公布,对于业主提供的物业服务收费问题,应当在三天内予以书面回复;没有法定理由拒不回复的,(视为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37、 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38、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接收委托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存放于业主委员会的帐户上,在业主委员会监督下转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管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39、 民事责任:(业主、)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前条规定,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户最低赔偿金为二千元。
第五十二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40、 民事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违反前条规定的, 应当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每户最低赔偿金为三千元。
第五十三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六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资料移交:应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而没有移交的,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改正,改正之前,应当每天向业主支付(合同房价款)千分之一的赔偿金。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4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没收违法所得或获得的罚款的50%,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则由全体业主按比例分配;拒不没收或者处罚的,或者拒不移交的,业主或者业委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罚款用于支持业主委员会工作,全部罚款应当专户保管帐务公开,任何人均可以进行查阅。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4、 维修资金: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属于侵占(犯)业主财产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业主及业主委员会均有权就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提起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参与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在专项维修资金追回之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堑付;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臵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条例范文第4篇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 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实施细则
各乡(镇)人民政府、宁州街道办,县属各办、局和企事业单位:
现将《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所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卫生 医改 队伍建设△ 实施细则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1 华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200份)
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 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系列重要决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指导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建立乡村医生聘、退、养机制、提高乡村医生素质和村卫生室的整体服务功能和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医疗保健需求,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农村医疗卫生条例》、《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的指导意见》(玉政发〔2011〕12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县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华宁县全面提升乡村医生队伍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
2 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多层次、多渠道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目标和任务
通过实施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深化乡村医生人事制度改革,理顺管理体制、明确乡村医生职责,重新核定乡村医生岗位,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建立合理的准入和退出、养老机制,完善收入分配、绩效考核机制。
(一)乡村医生退出、补助工作:3年内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8名乡村医生, 277名2011年10月前已退出的乡村医生逐渐办理退出手续,发放退出补助费。
(二)学历提升工作:三年内将通过选送30名乡村医生到玉溪卫生校全日制中专学历教育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函授教育、成人教育培训,面向社会招聘,逐步使全县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达到中专学历以上的目标要求。
(三)继续教育工作:坚持提升学历和继续教育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分批轮训、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进行全员有计划、分层次的提升培训,其余人员采取到乡镇卫生院和县区医院临床进修的路径培训,促进农村卫生队伍
3 的业务水平全面提升。
(三)乡村医生招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0名中专以上全日制医学院校毕业生(尤其是取得法定执业资格)到村卫生室工作。促进农村卫生队伍服务能力的全面提升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准入机制
1、按华宁县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村卫生室
按华宁县区域卫生规划我县按每个行政村设置1所村卫生室,全县77个行政村设村卫生室77所,其中宁州镇27所,青龙镇23所、盘溪镇17所、华溪镇6所、通红甸乡6所。
2、按华宁县区域卫生规划确定乡村医生编制
按华宁县区域卫生规划我县按全县总人口每千人1名乡村医生核定,全县乡村医生编制数为215名,其中宁州镇81人,青龙镇56人、盘溪镇43人、华溪镇19人、通红甸乡16人。
(二)建立退出机制
一是为促进乡村医生队伍的新老交替,凡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必须办理退出手续,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确有一技之长的老乡村医生,在办理退出手续后,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可返聘使用,但不再享受在岗乡村医生的财政补助。
二是对按年龄政策规定办理退出手续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
4 退养补助。
1、连续工龄在30年及以上的按不低于200元/月发放。我县共35人,其中宁州镇20人,青龙镇7人、盘溪镇5人、华溪镇1人、通红甸乡2人。退养补助市财政按低限标准给予40%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应每年补助3.36万元,县财政每年应补助5.04元,合计8.4万元。
2、连续工龄在20年(含20年)30年的按150元/月发放,我县共3人,其中宁州镇1人,青龙镇0人、盘溪镇1人、华溪镇0人、通红甸乡1人。退养补助市财政按低限标准给予40%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应每年补助0.2160万元,县财政每提应补助0. 3240元,合计0.54万元。
3、连续工龄在10年(含10年)20年的按不低于100元/月发放。我县共0人。
1-2项退养补助市财政按低限标准给予40%的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我县38人,市财政每年应补助3.576万元,县财政应补助5.364万元,合计8.94万元。
三是对三类人员给予一次性退出补助。
1、在本项政策出台前已退出、目前仍健在且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上的;我县共170人,其中宁州镇41人,青龙镇47人、盘溪镇49人、华溪镇19人、通红甸乡14人。工龄共4437年,应补助212.9760万元。
5
2、目前在岗连续工龄不足10年,但已达到退出年龄的;我县无此类人员。
3、在实施本次行动计划中因学历不达标、条件不具备而清退的;我县共107人,其中宁州镇45人,青龙镇23人、盘溪镇13人、华溪镇9人、通红甸乡17人。工龄共486年,应补助23.3280万元。
以上三类人员,市、县区财政给予480元/年工龄/人的一次性退出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承担200元/年工龄/人的补助,按实际工龄数计算(截止到退出时间)。已享受过离岗补助,但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上述人员,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予以补足。
我县共277人,工龄4923年。其中宁州镇86人,青龙镇70人、盘溪镇62人、华溪镇28人、通红甸乡31人。市财政应补助98.4600万元,县财政应补助137.8440万元,合计236.3040万元。
四是因个人原因自动脱离乡村医生岗位的、或因纪律处分开除的、或因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等原因辞退的人员不得享受退养补助或离岗补助。我县无此类人员。
(三)完善保障机制
市、县财政提高对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市财政补助标准由40元/月/人提高到100元/月/人,县财政补助标准由60元/月/人提高到100元/月/人,乡村医生培训经费按农业人口人均0.5元的标准纳入县财政经费预算。我县215名乡村医生市、县
6 财政每年各应补助25.8万元。按2011年未华宁县常住农业人口人187201人计算,县财政2011应预算、补助乡村医生培训经费9.36005万元。
(三)建立养老机制
我县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及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的在职乡村医生必须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100元/年的缴费标准缴费,缴费类型为个人缴费。由按属地原则,由各乡镇卫生院于每年10-11月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并把参保情况报卫生局备案。
1、参保时,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我县共193人,其中宁州镇73人,青龙镇50人、盘溪镇36人、华溪镇18人、通红甸乡16人。每年缴费1.93万元。15年应缴28.95万元。
2、参保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新农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未缴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我县共22人其中宁州镇8人,青龙镇6人、盘溪镇7人、华溪镇1人、通红甸乡0人。补缴年数115年,应补缴1.15万元。2011年后应缴费年数215年,2.15万元。
7
3、办理程序:
(1)乡村医生向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提交申请办理养老保险相关材料,乡镇卫生院审核后送当地计划生育服务站复核。
(2)乡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对符合情况的乡村医生基本情况造册汇总,进行公示,无异议后送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
(3)认定的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册、户籍证明、一寸照片两张)由镇卫生院代收后交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后交县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由县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按照《华宁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手续,建立个人帐户,并定期发放乡村医生养老金待遇。
(4)各乡镇卫生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定期将情况报县卫生局备案。
(四)加强标准化卫生室建设
我县现有14所村卫生室仍无业务用房,其中宁州镇5所(城关、西门、右所、郭家营、甸尾),青龙镇3所(青龙、禄丰、落梅、)、盘溪镇4所(月红寨、下街、东升、盘江)、华溪镇1所(华溪卫生所)、通红甸1所(通红甸卫生所)。从2012年起,新建村卫生室的建筑面积按80-150㎡建设。市级以上财政补助8
8 万元/所。各乡镇卫生院要按《标准化卫生室建设标准》,完成市、县下达的建设任务,做好“玉溪市村卫生室能力建设项目”,添置计算机,更新所需器械,进一步增强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
政府出资建设的村卫生室房屋和购置的设备属于国有资产,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对村卫生室的建设要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多方筹资,统一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主要有五种方式,一是村集体能够提供房屋的,由村集体无偿提供房屋给村卫生室使用;二是由村集体重新建设标准化卫生室;三是村里不能提供的,负责无偿划拨土地由乡医本人自建,有条件的村委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四是现有村卫生室条件较好的,可由乡医本人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五是由辖区内的卫生院负责按标准新建。
(五)建立招聘机制
按华宁县乡村医生考核管理办法聘用乡村医生
1、聘用条件 (1)基本条件
①严格遵守执行《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承担政府赋予的农村公
9 共卫生与一般医疗服务的职责。
②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以上,且男未满腹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长住居民,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有能力完成辖区内预防保健工作任务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2)应聘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A、在岗的乡村医生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者。 B、新进入村卫生室的卫生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对达不到此要求的乡镇,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符合如下条件的卫生人员可参加应聘,具体如下:
一是具有大专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
二是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经技能考核合格的人员; 三是未取得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经参加云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取得《云南省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③服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身体健康,医德医风好,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和群众基础。
2、聘用程序
乡村医生的聘用可在本乡镇或全县范围内选聘乡村医生。对乡村医生实行考核,择优聘用。有志赴艰苦山区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的大中专生优先聘用。
10 ①报名应聘。个人申请,乡镇卫生院负责对申请应聘人员进行报名登记,并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公示。
②考核。新进入村卫生室的卫生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由所属医疗机构,对医学类中专以上文化的进行3个月以上的防疫保健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培训期满乡镇卫生院负责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应聘人员实行“德、技、能”全面考核。考核以考试为主,考试的主要内容为:卫生法规、合作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基础医学知识等。根据考试成绩确定拟聘用人员,并上报县卫生局。
③县卫生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终审,决定受聘人员。 ④县卫生局对受聘乡村医生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颁发聘用证书。乡镇卫生院与受聘乡村医生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二年。
⑤由县卫生局将招聘录用的大中专乡村医生档案转县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招聘人数
在核定范围内的乡村医生空缺岗位可按照“退一进一”的原则招聘具有合格资质条件的人员予以补充。原则上坝区的村卫生室全部进行招考,半山区的村卫生室辖区人口在1600人以上的进行招考,山区的村卫生室不进行招考。2011-2013年招聘40
11 人,宁州卫生院15个卫生室招聘21人;青龙中心卫生院5个卫生室招聘7人;盘溪中心卫生院3个村卫生室招聘6人;华溪卫生院2个卫生室招聘3人;通红甸卫生院3个卫生室招聘3人。每个卫生室不少于2名乡村医生,其中不少于1名女乡村医生,原则上本村委会的乡村医生要有1人,3000人以上的村卫生室可招聘3-4人。招聘共计40人,至2013年底,全县29村卫生室有1名新招聘村医。
3.3招聘优惠政策: 2011-2013年对我县新招聘的连续工作满5年、工作表现优秀、资质符合条件的大专以上学历“招聘村医”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计划通过人事部门在全县范围以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在应招聘的40名乡村医生中,完成10名此类人员的招聘。其中宁州镇3人,青龙镇3人、盘溪镇2人、华溪镇1人、通红甸乡1人。
4、解聘条件
①对不服从管理,或出现医疗、防保责任事故的。 ②在岗的乡村医生和新进入的人员必须末取得医学学历或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在3年期限内(2011-2013年)参加医学教育仍末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
③按《华宁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给予注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
12 ④按《华宁县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考核不合格的,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六)建立培训机制
一是加强学历教育,加速在岗乡村医生的执业助理培训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医学类成人中专或大专的招生考试,进行正规化、系统化的医学教育,取得大中专学历证书,提高在岗乡村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具备正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的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国家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等资质。
二是强化在职培训,提高乡村医生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质水平。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用政策和制度进行激励和制约,促进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函授学习、临床进修、参加专题讲座、定向培养、委托培训、乡镇卫生院派人驻点、城乡对口支援、选派乡村医生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学院校接受培训,不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乡村医生的专业素质水平和法律法规意识,经批准参加脱岗学习的乡村医生可继续享受在岗待遇。
各乡镇卫生院要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及时补充村卫生室的缺员。每年要对乡村医生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培训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培训的方法要多样性、灵活性,使乡村医生学得好、用得上。
13 三是全面开展计算机知识培训。在乡村医生中全员开展计算机运用技术知识普及培训,使之掌握基本技能,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
四是定向培养乡村医生。3年内继续在玉溪卫校组织实施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工程,2011年2013年选送30人到玉溪卫校就读全日制中专班。学费先由学员垫付,毕业回到村卫生室工作后,一次性给予报销。
(七)建立绩效管理机制
由县卫生局要按照《华宁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实施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华宁县公共卫生服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华宁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方案》和《华宁县乡村医生考核工作制度》,统一组织实施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服务质量和数量的考核,加强督促指导使乡村医生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进一步规范服务行为,把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完成情况、群众满意度等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在所在地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促进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服务。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2011年11月30日前。各乡(镇)成立领导小组,按
14 照《华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实施细则》要求,制定相应工作计划,上报县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技术组办公室。
(二)次年1月30日前各乡(镇)完成上一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并将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县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技术组办公室,3月31日前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全县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进行督查,对不能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将在全县通报批评,限期完成,并实行责任追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华宁县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戴兴德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高柳莎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
县发改委主任
黄永祥
县卫生局局长 白永平
县财政局局长 张世杰
县人事劳动局长 张利民
县教育局副局长
15
吴红玲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组
员:卢
辉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会祥
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戴
嵩
县发改委副主任 罗云梅
县财政局副局长 黄家禄
县审计局副局长 魏玉华
县卫生局副局长 坝兴伟
县卫生局副局长 胡伟红
县民政局副局长
魏迎春
县人事局劳动副局长 马
毅
县财政局社保股股长 钱
伟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领导小组职责:审议我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的政策、措施、组织推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统筹协调乡村医生聘、退、养及素质提升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由戴嵩任办公室主任,魏玉华、坝兴伟、罗云梅、魏迎春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我县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2011年-2013年)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检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决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成立华宁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作技术组
组
长:黄永祥
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魏玉华
县卫生局副局长 成
员:普其有
宁州卫生院副院长
16 梅存保
盘溪中心卫生副院长 业永田
青龙中心卫生院院长 陈志辉
华溪卫生院院长 胡海芳
通红甸卫生副院长 马志勇
县卫生局法监医教股股长
张汝涛
县卫生局爱卫办工作人员
黄永和
县卫生局财务科会计
李燕琼
县卫生局预防保健股工作人员
何海菠
县卫生局预防保健股工作人员 技术组职责是:贯彻落实我县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及各项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各卫生院院长(副院长)负责宣传、组织、发动工作,对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反应,使问题迅速得到解决,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技术级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由魏玉华兼任办公室主任,何海菠、李燕琼为成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明确职责、相互配合。
实施全面提升乡村医生素质三年行动计划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县财政局要加大投入,将乡村医生退养补助、退岗补助、
17 乡村医生培训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县卫生局、财政局、人事局、教育局等各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此项工作收到实效。
(三)理顺管理体制。
县级卫生局为主体,将乡村医生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县卫生局、财政局、物价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业务讲座、每月召开1次例会。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鼓励各地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今年内县卫生局要组织对现有的乡村医生进行摸底调查,建立乡村医生个人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实行统一管理。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
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和绩效进行考核,促进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根据村卫生
18 室的功能,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扩大政策宣传。
深化乡村医生管理体制改革需要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使广大乡村医生积极参与改革,使这项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重大改革深入人心,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本实施意见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在本行动计划下发15个工作日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并报送县医改办、县卫生局备案。三年行动计划完成后,县政府将适时研究加强全科医生培训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条例范文第5篇
实 施 方 案
医院管理的核心是医疗质量与安全,优质的医疗质量必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了加强和完善我院的各项工作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国家卫计委《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的管理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一)实行从患者就医到离院,包括门诊医疗、病房医疗和部分院外医疗活动的全程质量控制的管理体系。明确管控内容并将其纳入医疗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实施动态监控并与科室目标责任制结合,保证质控措施的落实。
(二)以规章制度和医疗常规为依据,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
(三)强化18项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四)医院有针对性地对医疗质量问题制定干预措施。
(五)为提高我院的两个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院须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技术水平、拓展业务范围、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控制成本、增收节支。
二、控制指标
1. 病床使用率≥85% 2. 病床周转次数≥20次/年 3. 平均住院天数≤10天 4. 入院病人三日确诊率≥90% 5. 择期手术患者术前平均住院日≤3天 6. 入出院诊断符合率≥95% 7. 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5%
8. 临床主要诊断、病理诊断符合率≥60%
1 9. 急危重症抢救成功率≥85% 10. 疑难病症好转率≥90%
11. 无菌手术切口甲级愈合率≥97% 12. 甲级病案率≥90%(无丙级病案)
17. 无发生定性为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一、二级医疗事故 18. 三级、四级医疗事故发生率≤0.1‰
19. 医疗补赔偿(含减免),每年不超过业务收入的3‰; 20.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率100% 21. 院内急会诊到位时间≤10分钟
22. 单病种治疗费用控制不高于当地治疗的平均费用 23. 单病种治愈好转率高于同级医院水平
24. 手术、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履行患者告知率100% 25. 法定传染病报告率100% 门(急)诊
1. 处方合格率≥95% 2. 门诊病历书写合格率≥90% 3. 门诊与出院诊断符合率≥90%
4. 挂号、划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等候时间≤10分钟 5. 急救物品完好率100% 6. 器械、仪器完好率90% 护 理
1. 静脉输液、吸氧、无菌技术、吸痰、引流管护理、背部护理、心肺复苏等护理技术操作合格率≥90%;基础护理合格率≥90%
2. 危重患者(特护、一级护理)护理合格率≥90% 3. 病人对护理工作和服务态度满意度≥90% 4. 健康教育覆盖率达到100%;陪护率≤5% 5. 护理表格书写合格率≥95%
2 6. 一人一针一管执行率应达到100% 7. 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达到100%
8. 无护理并发症(烫伤、褥疮、坠床)(难免褥疮例外) 9. 年护理严重差错发生次数≤0.5 10. 年护理事故发生次数为零 11. 新护士上岗前培训率100% 12. 护士、护师规范化培训率70% 13. 主管护师以上继教覆盖率≥80% 14. 技术操作考核,护师以下职称每年一次参与率≥95% 15. 护理人员理论考试每年一次,参与率≥95% 16. 病房床位与病房护士比例1:0.4 医院感染
1. 医院感染率≤10% 2. 医院感染漏报率≤10% 3. 无菌手术切口感染率≤0.5% 4. 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达到100%
5. 一次性注射器、输液(血)器用后毁形率达100% 医 技
总的质量目标:
1. 医技科室检查报告准确率≥95% 2. 检查报告误诊率≤3% 3. 报告及时性≥95% 4. 大型设备检查项目自开具检查报告申请单到出具检查结果时间≤24小时
5. 检验、心电图、影像常规等检验、检查项目自检查开始到出具结果时间,急诊≤30分钟;平诊≤2小时
6. B超、内镜查完即发报告
3 7. 放射科平片出报告:急诊<30分钟;平诊<2小时 8. 万元以上医疗设备、仪器完好率≥95% 9. 万元以上医疗设备、仪器使用时间≥50小时/周 放射科:
1. X光摄片甲片率≥90% 2. 废片率≤0.5% 3. X线诊断报告与手术病理对照符合率(诊断符合率)≥95% 4. 阳性率:普通片、CT、MRI检查阳性率≥70% 检验科:
1. 临床化学室间质评全年平均及格(VIS≤80)
2. 临床化学室内质控各项CV值,在允许误差范围内达到规定标准 3. 血液学室间质评全年平均及格(改良偏离指数DI≤2) 4. 细菌室间质评全年鉴定正确率≥80%
5. 尿沉渣镜检率达100%,沉渣分析仪复检率达60% 6. 报告单审核率达100% 药剂科:
1. 处方复核率≥90% 2. 调配处方差错率≤1/10000 3. 中药处方饮片误差≤±5% 4. 无假冒伪劣及霉烂变质的药品 5. 药品供应满足率≥95% 6. 药品收入占总收入比例≤40%
7. 门诊病人人均医疗费用中药费所占比例≤50% 8. 出院病人人均医疗费用中药费所占比例≤40% 9. 每100张处方使用抗菌药物的比例≤15%
三、具体要求及措施
(一)健全管理体系
4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由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主任及各科科主任组成,院长任主任,医务科、护理部、院感办、门诊办、药剂科、质控科等为医院质量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面医疗质量管理与医疗安全管理,承担指导、检查、考核和评价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严格记录,定期分析,及时反馈,落实整改。
质控科作为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医疗、护理、医技质量实行监管,并建立多部门质量管理协调机制。
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
(2)开展医疗质量、医疗知识教育培训工作,定期举办医疗质量培训会,不断强化职工质量与安全意识,共同提高医疗质量管理水平。
(3)负责制定医院医疗质量评价标准及医疗质量检查操作程序,指导科室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促进医疗安全。
(4)对医疗质量管理建立严谨、科学的医疗质量评价方法。 (5)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开一次会议,研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6)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做好质量分析,给院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7)负责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工作。 质控科工作职责
(1)负责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监督、指导职能部门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制订并完善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方案,以及临床、医技科室、职能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管理标准,逐步完善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3)建立医院质量与安全监控指标,负责指标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收集相关信息资料,为医院决策提供依据。
(4)负责医院质量管理方案实施情况监督、考核等工作。
5 (5)对医院质量改进及患者安全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反馈质量信息。
(6)职能部门质量考核结果,与绩效考核结合。
(7)负责组织季度、半年、全年质量检查及抽查工作,定期召开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质量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促进医院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职责
科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由科主任或副主任、护士长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设科室质量管理员一名,负责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协调、反馈、记录等具体工作。
科室质控小组职责如下:
(1)建立健全科室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结合本专业特点及发展趋势,制定及修订本科室疾病诊疗常规、药物使用规范并组织实施,责任落实到人,与绩效工资挂钩。
(2)对本科室医疗核心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对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情况按规范进行检查(病历、处方、申请单、报告单、护理等)。
(4)对各项护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5)根据医院《医疗质量管理》通报内容,以及质控部门下发的各类整改通知单内容进行整改。
(6)每月定期对本科室内工作量完成情况、抗生素使用情况、病历书写质量、危重病人、围手术期管理、输血管理、纠纷投诉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并详细记录。
(7)参加医疗质控会议,反映问题,分析本科室各阶段医疗质量动态,总结归纳,并对需改进的内容提出整改意见报告科主任批准,协助科主任督促落实。
(8)定期向医院质控部门反馈本科室质控工作进行情况,对违犯医
6 疗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医疗不良事件,写出书面材料及时上报。 (9)定期组织各级人员学习医疗、护理常规,强化质量意识。
医务人员自我管理
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的个人行为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其个人素质、医疗技术水平对医疗质量影响较大。在质控过程中,特别要强调对18项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确保医疗质量控制的正确实施。为此,对各级医务人员的要求分述如下:
门诊医师
(1)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2)询问病史详细、物理检查认真,要有初步诊断。 (3)门诊病历书写完整、规范、准确。 (4)合理检查,申请单书写规范。 (5)具体用药在病历中有记载。
(6)药物用法、用量、疗程和配伍合理。 (7)处方书写合格。
(8)第二次就诊诊断未明确者,接诊医师应:a. 建议专科就诊;b.请上级医师诊视;c. 收住院。
(9)第三次就诊诊断仍未明确者,接诊医师应:a. 收住院;b. 患者拒绝住院需履行签字手续。
(10)按专科收治病人。
(11)按病情需要,注明特殊入院方式:车送或陪护。 病房住院医师
(1)病人入院30分钟内进行检查并作出初步处理。
(2)急、危、重病人应即刻处理并向上级医师报告。
(3)按规定时间完成病历书写(普通病人24小时、危重病人6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当班完成,急诊手术病人术前完成)。
(4)病历书写完整、规范,不得缺项。
7 (5)24小时内完成血、尿、便化验,并根据病情尽快完成肝、肾功能、血电解质、胸片和其它所需的专科检查。
(6)按专科诊疗常规制定初步诊疗方案。
(7)对所管病人,每天至少上、下午各巡诊一次。
(8)按规定时间及要求完成病程记录(会诊、术前讨论、术前小结、转出和转入、特殊治疗、病人家属谈话和签字、出院小结和死亡讨论等一切医疗活动均应有详细的记录)。
(9)对所管病人的病情变化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10)诊疗过程应遵守消毒隔离规定,严格无菌操作,防止医院感染病例发生。若有医院感染病例,及时填表报告。
(11)病人出院时须经科主任批准,应注明出院医嘱并交代注意事项。
病房主治医师
(1)及时对下级医师开出的医嘱进行审核,对下级医师的操作进行必要的指导。
(2)新入院的普通病人要在48小时内进行首次查房。除对病史和查体的补充外,查房内容要求有:①诊断及诊断依据;②必要的鉴别诊断;③治疗原则;④诊治中的注意事项。
(3)新入院的急、危、重病人随时检查、处理,并向上级医师汇报病情。
(4)及时检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把好出院病历质量关,并在病历首页签名。
(5)入院3天未能确诊或有跨专业病种的病例时应及时举行科内或科间会诊。
(6)待诊病人在入院1周内仍诊断不明时,向主任请示病例讨论或院内会诊。
(7)按科室规定正确分级使用抗生素和专科用药。
(8)手术前亲自检查病人,做好术前准备,包括术前手术部位标识,
8 按手术分级管理标准拟订严密的手术方案并实施。术后即刻完成术后记录,24小时完成手术记录。
(9)术后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并做好术后工作。 (10)负责治愈患者出院的审批手续,并向上级医师汇报。
病房主任(副主任)医师
(1)组织制定本科质量管理方案、各项规章制度、诊疗和操作常规。
(2)指导下级医师做好医疗工作,督促检查下级医师执行各项制度和诊疗常规。
(3)对新入院普通病人要求72小时内进行首次查房;危重病人至少每日查房1次;病人病情变化应随时查房;每周组织全科查房12次。
(4)查房内容除对病史和查体的补充外,普通病人应有:①诊断及其诊断依据;②鉴别诊断;③治疗原则;④有关方面的新进展。未确诊病人应有:①鉴别诊断;②明确的诊断思路和方法;③拟定相应的治疗措施。危重病人应有:①当前的主要问题;②解决主要问题的方法。
(5)疑难病例及入院1周未确诊病例,组织科内讨论或院内会诊,必要时向医务科申请院外会诊。
(6)指导和监督下级医师正确分级使用抗生素和专科用药。
(7)组织术前和重要治疗前病例讨论,指导下级医师做好术中、术后医疗工作。重大手术和重要治疗要亲自参加。
(8)审批未愈患者出院,并指导病人出院后的继续治疗。
(9)审签主治医师审查的转科、出院病历。
(二)、医疗质量管理内容 基础医疗质量管理
基础医疗质量管理是指医院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医院的管理制度、医院环境、设施、医疗设备、业务技术、药品供应、后勤保障、信息方面的管理,是医疗质量管理中最基本的一环。
1、制度建设:建立健全(1)工作制度、岗位职责;(2)诊疗规范、
9 操作技术常规;(3)医疗流程;(4)医疗质量考核标准。
2、人力资源管理:按照我院规模,合理设置科室,合理安排人员,做到合理、高效、优质服务,充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
3、服务临床一线:办公室、医务科、护理部、院感科、门诊部、药剂科、质控科、后勤科等科室要经常性地深入到一线,服务到临床一线,坚持下送下收。
4、改善服务流程,为病人提高快捷安全服务。未检查完或门诊病人未看完,抢救病人未脱离危险不下班,设立意见箱,为病人导医,提供查询,保持清洁安静的舒适环境等。
环节质量管理:
环节质量是质量管理重要环节之一。因此,必须按要求抓好:
1、全院职工都必须严格自觉履行好自己的岗位职责,是环节质量管理重要一环,自觉履职,自觉接受院、科两级检查,经常开展履职教育。
2、科室质量管理是环节管理的中间环节、关键环节,能及时发现及纠正医疗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科主任、护士长是科室质量管理负责人,要狠抓落实。
3、抓好环节中的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
⑴抓好行政查房、会诊、病例讨论、手术审批、转诊转院、分科收治等制度的贯彻落实。
⑵抓好查对工作。
⑶做好危重病人、围手术期病人和特殊病人的管理。 ⑷抓好临床输血管理,确保用血安全。
⑸抓好急诊急救工作,对急诊科应急反应、人员、设备、急救药品等情况随时抽查。
⑹抓好值班制度,节假日值班技术力量要保证,做好交接班及报告书写,经常随机抽查在岗情况。
⑺做好病历及时、客观、准确、规范的书写,上级医师及时修改签
10 名,按时归档。归档病例不得修改、返回,原则上不借阅。
⑻做好医患沟通工作及谈话记录,做好院内、科间、同事之间的沟通,确保质量管理的执行及工作正常运转。
⑼实施零缺陷管理,防止差错事故发生。 ⑽持证上岗,严格执业准入。
⑾抓好特色科室、重点科室质量管理,提高诊疗质量。
⑿在医疗工作中如发生划价、发药错误、处方差错,只能由医务人员核对后纠正,严禁由病人跑路。
⒀病人出院结帐时,帐目核对由科室内部核对,禁止病人参与核对工作,杜绝病人往返跑路。
终末医疗质量管理:
1、单病种管理:
确定单病种:能反映医院、科室医疗工作重心,选常见多发病疾病顺位排列前5种疾病作为单病种,以及医疗文件公布的单病种,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质量指标管理: 医疗质量总指标年初分解下达各科室,年终总结时,医院质量指标院科分别统计,进行管理,定期分析评价。
四、科室质量考核标准(1-7考核标准见附件)
五、考核方法和奖惩制度
(一)质控科定期组织实施检查,结合平时抽查及终未质量考核作出分数评定。
(二)每个科室定分100分,实行倒扣分制,扣完为止。
(三)科室考定分五个档次,考核分:≥95分为优秀,<9
5、≥85分为良好,<8
5、≥75分为一般,<7
5、≥65分为差,<65分为较差。
(四)科室考核分值与科室绩效工资挂钩。
(五)重大医疗质量问题按医院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罚款,对责任
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条例范文第6篇
二、定期向全科人员宣传信息管理的重要性,保证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利用,符合信息管理的要求。
三、每个工作组建立相应的病案交接制度,对于不合格病案及欠缺病案要及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
四、建立、建全质量体系所需的文件、流程及岗位职责,定期进行业务学习。
五、病案交接、疾病编码录入应二人核对。
六、每个工作组要根据全面质量管理体系的原则和工作职责、流程结合工作要求,建立全面管理步骤。
产品质量管理实施条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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