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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法律规定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221

股东退股法律规定范文第1篇

公司自成立以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目前累计亏损*万元,由于自身原因***提出退股请求,经股东会议研究,同意其退股,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股东***自愿放弃所持有的所有股份,并按亏损比例拿出**万元弥补公司亏损。

2、***退股后,公司股东***持有公司51%的股份,***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盈亏由股东***及股东 ***负责,与***不再有任何关系。

3、***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技术。公司盈亏及所需资金按投资比例分担。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由***、***、***各持一份。

5、本协议由***、***、***三人共同签字后生效。

6、未尽事宜协商解决。******有限公司

股东退股法律规定范文第2篇

甲方:陈伦平、杨强

乙方:张洪飞

甲乙双方按照公平、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退股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成都辉泰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原先由陈伦平、杨 强、张洪飞三位股东投资人民币3万元(叁万圆整)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万元(叁万圆整),公司股权结构为:陈伦平占有45%的股权,杨 强占有45%的股权,张洪飞占有10%的股权。

第二条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并经成都辉泰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准许乙方退出成都辉泰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按照甲方的意见,将其全部股权分别出售给陈伦平5%、杨强5%,对此,股东会表决文件见本协议附件。

第三条

乙方全部股权出售后,乙方退出公司,今后不管公司盈亏,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个人原因牵涉到公司经济问题的,由本人解决,与公司无关。

第四条

乙方退出公司后,不得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第五条

乙方在公司任职期间,经手的相关事务,离职后义务协助公司解决。

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保留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股东退股法律规定范文第3篇

经伊斯兰大餐厅全体股东开会讨论协商一致同意,自愿退出的股东可以退出股份,并退还股金。本餐厅的一切事务由原股东负责。退出股份后的股东自动丧失一切权益,签字生效。

退股人签名:

年 月 日

股东退股法律规定范文第4篇

股东会决议

XX有限公司于200X年XX月XX日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召开的临时会议,于召开会议前依法通知了全体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及方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XX有限公司(股东代表:XX)、股东XXXX有限公司(股东代表:XX)全体股东均已到会。会议由本公司执行董事XX召集和主持。

会议内容:表决股东变更、企业类型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等事宜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本公司目前没有存在重大债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详见本公司的《验资报告》,公司在减资后完全有能力清偿目前所有的债务。因此,股东会会议一致通过并决议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由XXX万元人民币减少到XXX万元人民币,由原法人股东福建省电力物资有限公司减少50万元;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减资后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股东陈XX出资XX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XX%;

2、同意公司的企业类型由: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3、公司的组织结构不变,委派****为执行董事兼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派****为公司的监事。

4、对于公司减资前存在的债务,在公司减资后,如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股东承诺仍将按减资前的出资额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5、以上变更事项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附通过的公司新章程。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

200X年XX月XX日(公司应盖章)

股东退股法律规定范文第5篇

解答:隐名股东是相对于显名股东而言,是在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隐名股东在有证据证明公司内部确认其股东身份时,享有股东资格。并与显名股东同样负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当隐名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签订退股协议书时,协议书的对象不是公司而是公司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价金,该协议可以认定为股权转让协议。

本文摘自北京唐湘凌律师编著的《公司并购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该书以“杨东成与区松生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为点评案例分析了该问题。欲进一步详细了解该问题,建议阅读参考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公司并购法律精解与百案评析》。该书主编唐湘凌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他们律师所的团队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该领域的法律问题可以与他们探讨交流、委托处理该领域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

法律分析:杨东成与区松生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退股协议书的性质,首先是对杨东成隐名股东地位的确定。

隐名股东是相对于显名股东而言,是指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显名股东,对隐名股东没有做规定,但是,在《公司法解释三》中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

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让你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权益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法条精神,实质上是对公司隐名股东权益的认可。笔者认为,只要进行实际出资,并且有相关的内部协议约定股权比例或者权力义务,就可以被认定为隐名股东。只要公司内部有证据和事实证明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被认定,隐名股东即享有股东资格。另依照《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能抽逃出资,但是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退出公司。基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隐名股东在享有股东资格的同时,负有维持公司资本的义务,即在公司成立后,也不得抽逃出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间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其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的形式退出公司。

该案中,杨东成为宏濠公司的隐名股东,其出资设立的展濠公司是宏濠公司的显名股东。2002年7月17日签订的《股东协议书》和之后的《证明》、《退股协议书》均表明宏濠公司对杨东成股东资格的确认。因此,杨东成具有宏濠公司股东资格。杨东成与区松生、陈乾签订《退股协议书》,根据前文所述,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隐名股东亦不得抽逃出资,因此,《退股协议书》的签订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的对象是区松生和陈乾,并非宏濠公司。且“退股金”的支付者是区松生和陈乾,实际上是杨东城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行为,因此,该协议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协议,且该协议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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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法律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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