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问题
残疾人就业问题(精选12篇)
残疾人就业问题 第1篇
一、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现状分析
回顾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历程, 我们可以看到, 在2000—2009年的十年间, 中国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呈现出先持续上升, 后略有下降而保持稳定的态势。中国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从2000年的970 236人持续上升, 到2005年达到最高峰为1 402 683人, 六年间增加了43万人;2006年其合计人数下降为1 272 439人, 2007—2008年, 中国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略微有所上升, 2008年为1 287 161人, 然而, 2009年下降为1 165 449人, 低于2003年。
从年度新安排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来看, 中国年度新安排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从2001年66 423人持续上升, 到2005年达最大值为110 072人, 在2006年下降为99 361人, 2007年上升到115 48人后下降的趋势, 2009年为89 019人, 基本和2004年持平。
综合以上, 我们可以看出, 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方式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以下两大不容忽视的问题:
1.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规模小
2009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仅为1 165 449人, 相对于全国8 300多万残疾人来说, 简直微不足道, 其规模相当小。每年新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人数也不多, 只有2005年与2007年超过了10万人。虽然受金融危机影响, 但是, 中国2009年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依然达到了8.7%, 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和年度新安排按比例就业人数的下降明显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互。可见, 在现实中, 按比例就业方式发挥的作用有限, 按比例就业方式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2.参与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的工作稳定性差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数据, 虽然自2002年起, 每年新安排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都在7万人以上, 但是, 除了2003年外, 年按比例就业合计人数的增加值均低于年度新安排的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 可见, 每年都有不少参与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被解雇, 2006年为229 605人, 2007年为111 223人, 2008年为87 664人, 2009年为210 731人, 是该年度新安排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的1.37倍, 可以看出, 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工作稳定性差, 容易被解雇。
二、影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因素分析
(一) 社会歧视
尽管社会日益进步, 但是, 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依然处处可见。很多人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持怀疑态度, 甚至将残疾人与残废人等同起来, 认为他们是社会和单位的包袱。有些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会影响单位形象, 招聘员工把“身体健康”作为首要条件, 很多单位招聘残疾人只不过是为了赚取免税指标, 成了拿到优惠政策的工具。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 致使很多单位不重视残疾人就业的法定义务, 是实施按比例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 按比例就业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但是, 这些法律法规在涉及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条款中, 很多地方以“要”、“应当”、“可以”等字眼表述, 柔情有余而刚性不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这些缺乏强制性的条款给实际工作造成了操作上的困难。
虽然, 各省市都根据其具体情况制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但是, 这些按比例就业法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缺乏统一规范可操作的细则, 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处罚措施, 而且, 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 致使一些单位既不接纳残疾人就业, 又不缴纳保障金, 破坏了已有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如《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 (福利企业除外) 、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 应当按照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 按每日0.5‰计收滞纳金。”但是, 对既不安排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也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 该办法并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 作为一部具体的实施办法, 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
(三)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和出行存在困难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 全国残疾人口中, 具有大学程度 (指大专及以上) 的残疾人为94万, 占残疾人口的1.13%;高中程度 (含中专) 的残疾人为406万, 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 248万, 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 642万 (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弃业生和在校生) ;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为3 591万, 文盲率为43.29%。可见, 残疾人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同时, 由于残疾人自身存在缺陷和社会无障碍设施的不完善等造成了残疾人出行相当困难, 这都使得残疾人参与按比例就业存在困难。
三、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对策建议
(一)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社会歧视是阻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主要因素, 所以, 营造接受残疾人, 平等对待残疾人, 关心、爱护残疾人, 尊重残疾人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是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必须长期坚持的基础性工作。
首先, 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的作用, 大力宣传“残疾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组成和一种社会现实的存在, 是人类社会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的概念, 唤起社会对残疾人的理解, 转变对待残疾人的观念;大力宣传残疾人刻苦上进、自强不息的事迹, 使社会和企业对残疾人及其能力有更加深刻的了解;大力宣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 使企业充分认识到吸纳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不仅是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 同时也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鼓励其为残疾人开发更多适合的就业岗位。
其次, 中国也可尝试设立《反歧视法》、《反歧视残疾人法》等法律法规, 以法律手段改善歧视弱势群体、歧视残疾人的社会现象, 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二) 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细则
首先, 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公务员法, 制定分职务分类别的体检标准, 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职位的要求和拟用人员的情况, 录用一些合适的残疾人在政府部门就业。这样可以使政府成为社会的榜样, 向企业传达政府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决心, 对企业行为产生积极影响, 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其次, 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对不同的行业, 制定有区别, 有针对性的按比例就业细则。对一些垄断性行业和享受国家政策优惠的行业, 可以规定其承担更大比例的安残责任和义务, 并且必要时可以强制其安置残疾人就业, 往往这些企业都是大企业, 具有强大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能力, 比如水电, 电讯, 银行等行业, 而且有大量适合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岗位。另外, 事业单位应该积极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 应该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 在同等条件下, 应该优先录用残疾人, 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由劳动监察部门处以高额的罚款。对规模不大的企业 (如几十人的企业) , 录用残疾人就业, 应该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再次, 政府可以考虑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残联发[2009]8号) 中有建设性意义的条文, 如“执行按比例就业的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 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写进按比例就业细则, 长期贯彻实行, 以促进残疾人大学生按比例就业。
最后, 可以考虑在民政、税务、法院等相关部门, 设立专门负责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小组, 以加快执法速度, 强化执法效果, 对不履行按比例就业法律义务的单位进行及时严厉的处罚, 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三) 提高残疾人教育与职业技术水平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导致其人力资本水平低下, 阻碍了残疾人参与按比例就业, 所以, 必须将普通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 从整体上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首先, 必须普及残疾人义务教育, 积极发展特殊教育, 并实行政策倾斜, 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对贫困残疾学生实行杂费减免, 并适当给予生活补助, 同时, 积极培育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其次, 残疾人高等教育应实行政策倾斜, 反对一切歧视, 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学生, 甚至可以考虑实行残疾学生降分录取政策, 适当减免其学费, 以促进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再次, 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 实行有针对性的多层次分类别的职业培训。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 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摘要:以中国残联网站的数据为出发点, 对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现状和影响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此基础上, 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促进中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按比例就业,残疾人,社会歧视
参考文献
[1]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 http://www.cdpf.org.cn/sjcx/node_5061.htm.
[2]张建伟, 胡隽.中国残疾人就业的成就、问题与促进措施[J].人口学刊, 2008, (2) .
[3]赖德胜, 等.中国残疾人就业与教育现状及发展研究[M].北京:华夏出版社, 2008:6.
浅谈残疾人就业问题 第2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构建和谐社会最突出和敏感的问题是民生问题,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是中央一直以来关注的工作。在现实生活中,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因为残疾,就业难引发平时生活的困难尤为突出,故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我区现
有常住人口64572人,外来人口10万多人,按国家抽样调查残疾人占常住人口6.36%计算,我区残疾人有4106人。其中:持证残疾人723人,有劳动能力或有简单劳动能力的持证残疾人540人,已就业的501人(包括部分非本区域内在我区安置的持证残疾人),已就业的占有劳动能力残疾人总数的92.7%,就业比例还是相当高的。但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国务院第488号令,公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并将于2007年5月1日施行。这是残疾人的一个喜讯,是保障残疾人切身利益得以实现的一个根本大法。再从2006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现状来看,情况就不容乐观。目前我区有企(商)业1616家,共有职工52748名,已安置残疾职工230名。其中:福利企业16家,安置残疾职工271名,安置率均在25%以上;区属外资企业140家,职工人数25704人,基本上没有安排残疾职工;即使是行政事业单位和比较好的、大一点的单位,聘用残疾人的比例也不一定“达标”,这无疑是一个令人忧虑的事情。所以我们说,安置残疾人就业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残疾人只有就业,自食其力才有尊严;只有就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脱贫 人的尊严,首先要自食其力。残疾人的自尊当然也离不开这一点,如果一个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总是依靠政府和别人的施舍,哪还有什么尊严可言。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自己的收入,才有自己的立足点,才能得到起码的尊严。自己养活自己,出路就是就业。就业不等于打工,打工是就业的一种,个体经营、经商,开个小店,办个小厂或是还有几亩承包田地,搞些种养业,力所能及做事,能有收入供养自己,不能不算就业。从我区历年扶贫情况来看,要脱贫,只有就业。2006年仅对残疾人困难户家庭扶贫资金达45万元之多,主要用于支付合作医疗基金、结对、助学、大小病救助、危房改造、节日慰问和平时困难补助等,解决了残疾人困难户的一些实际问题,一度生活有所改善,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当然,这一部分残疾人困难家庭大部分是没有劳动能力,也只能在资金上给予扶持)。建明社区有一位残疾人,原来没有工作,一直靠父母的退休金收入过日子,生活十分困难,社区居委会得知情况后,帮助找到工作,有了自己的工作岗位,有了稳定的工资收入,单位还给买了养老金,生活有了保障。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在现实生活中,目前好的单位,好的工作岗位的竞争是极其激烈而残酷的,一个大学生要找一份稳定的工作也极不容易,一个正常的健全人要找一份稳定的工作已很难,残疾人由于自身缺陷的存在,和健全正常的人相比明显差了一大截。况且作为一种生存的保障和获取生存的手段,健全人至少比残疾人有利得多。所以,残疾人是绝对的弱势群体,要使这个弱势群体能“平等、参与、共享”,生活得到保障,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关爱和帮助。国家出台《残疾人就业条例》在就业上对残疾人扶持无疑是应该的。但要真正落实残疾人的就业,最现实或重要的一个条件,则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对国务院488号令的理解和执行。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能否就业,是衡量着人类社会的一种文明与道德的底线,也是一种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为此,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残疾人的生活才能最终得到保障。残疾人要有危机意识、自强、自立意识 残疾人就业,必须要有就业的条件。平心而论,没有一个单位想要一个一无所长又不会做事的人。作为一个残疾人,一定要有比健全人更多的危机意识,无论什么时候,是否获得就业,都必须让危机意识时刻挂在自己的心上。危机意味着动力与改进。一个等待就业机会的残疾人,从懂事、从残疾一开始就必须想到或者更应该利用等待的这段时间来充实自己,只有明白自己生存的处境,就要努力积极地学习,学会做更多力所能及的事情,争取拥有一技之长,最终让这技能能够应用在相对合适的工作岗位上,成为自己的就业理由和生存手段及生命依托。在就业的同时,着意寻找各种机会成为一个有理想的残疾人,真正做到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现在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多多,有的残疾职工却错误地认为:我在你单位工作,国家已给予免税,不免税也可以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的工资是国家发的,我可以少做事或者不做事,单位不能不给工资,好象没有了我(残疾人),你单位就难以维持,这样一来二往,把自己好端端的工作岗位搞丢了。多年的残联工作,了解到好多单位聘请了残疾人以后,慢慢发现,残疾人其实对工作是非常细致认真的,他们在工作的时候极少离开自己的岗位,看得出他们是真得很珍惜这一份工作,这是残疾人的自知之明,也是残疾人自尊、自强和自立的表现。由于工作的来之不易,他们
对工作已上升到一种真正尊重的态度,他们在用生命工作,当然会受到人们的尊重和赞扬。支持残疾人事业是在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弱点和所不能及的地方。我们搞残联工作的同志,是残疾人的娘家人,要为残疾人呐喊:残疾人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重要组成部分,残疾人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千万不要认为残疾人什么也干不了,一个单位,尤其是大单位,有着各种各类的岗位,多一点爱心和关怀,多一点实际的行动,多一点理解和支持,善待残疾人,全社会都要关注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尽量多安排残疾人就业,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白城市下岗残疾人再就业问题的思考 第3篇
关键词 白城市 下岗残疾人 再就业 问题 思考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势下,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已经成为全社会面临的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问题。要切实地让残疾人融入社会,实现他们的真正价值,其关键的就是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让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我们在白城市洮北区调研得知,仅2011年从社会福利企业下岗的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达254人,其中在瑞光社区召开的座谈会上了解到该街道就占了69名。其原因是:这些残疾人思想觉悟比较低、年龄比较大、劳动能力比较差、工作积极性不高等等,这样的残疾人多达20%。同时,其它企业对对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缺乏一定的了解,不愿意接收这些下岗残疾人,因此,残疾人再就业矛盾重重。
1 存在的主要问题
(1)残疾人就业供需矛盾突显。下岗残疾人大量的流入社会,给社会就业压力增大,在经受国际“金融风暴”的直接影响下难以缓解。我们在平台社区调研时了解到,2011年下半年能够主动联系街委招收残疾人的仅有一家,2012年上半年也只有一家,而这个街道需要就业的残疾人有13人。特别是企业双向选择制的今天,残疾人再就业很难解决。
(2)残疾人缺少社会保障。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在我国还没有全面铺开。因此,受到下岗残疾人参保的基本条件以及自身的经济能力限制,他们的晚年生活很难得到保障。在城北社区的54个下岗残疾人中,有27名交纳社保在5年以下,5年以上只有9人,因受自身条件所限,他们再就业的机率极低少,晚年生活难以维持。
(3)残疾人就医亟待解决。因为下岗缘故,残疾职工没有了社保,生病后无钱医治。我们在白城市合作医疗办公室得知,下岗职工退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第二年才能参加城乡合作医疗,呈现医保“真空”状况,残疾人的就医问题亟待解决。
(4)社会对残疾人关注缺失。部分单位和企业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怕承担风险和责任,甚至存有歧视态度,更有残疾职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
(5)残疾人自身素质不高。在下岗的残疾人中,普遍存在思想觉悟低、社会交往弱、生产技术不过硬等现象,而且没有吃苦和创业精神,“等、靠、要”思想严重。
2 对策和建议
(1)大力打造“扶残助残”的社会环境。政府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相关政策,特别是主管部门更应该做好这项工作,对企业更要宣传渗透,使他们认识到不仅是得实惠,也是积德行善,为造福人民、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要引导更多的企业,安置更多下岗残疾人再就业。
(2)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各级民政部门及福利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残疾职工培训工作,本着“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各种渠道,积极有效地对下岗残疾人开展适合他们特种行业的职业技能培训,从而形成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的这样一种模式。
(3)适时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应将残疾人就业统一纳入全市就业计划,要求社会各企事业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开发公益性岗位时,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各街道、乡镇开发的社区生活服务员岗位,原则上要优先安置有劳动能力的轻度残疾人就业;相关企事业单位新增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置能胜任的残疾人就业。
(4)增强残疾人主动就业的激励机制。各级职能部门积极发掘和总结下岗残疾人创业的优秀事例,通过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开展有效的创先争优活动,通过评比、表彰,带动残疾人自尊自立、自强不息,勇于创业。同时也对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进行评比、表彰,鼓励社会更多的企业加入到帮扶残疾人就业的队伍中来。
(5)发挥政策优势,着力服务福利企业创新。要引导福利企业强化技术创新意识,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用好、用足国家扶持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谋划一些自主创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节能减排类投资项目和促进产业升级的结构调整项目,开发新产品、引进新工艺、更新设备。
残疾人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 第4篇
关键词:残疾人大学生,就业,问题,建议
一、引言
2006 年12 月1 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最新调查数据。根据最新调查结果,截至2006 年4 月1日,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 万人,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1这些残疾人存在于全国1/5 的家庭之中,涉及到两亿多人口。据《2013 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表明,2013 年度,劳动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城镇残疾人就业比例为37.3%,农村为47.3%。据统计,我国每年新增大学毕业生呈逐年上涨态势,仅2015 年就新增749 万人,比2014 年增加22 万人,相比我国每年新增的1000 万的就业岗位来说,就业压力无疑是巨大的。按比例推算,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平均每年约8000 人。在如此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凤毛麟角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也困难重重。
近年来,政府十分重视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大学生的培养,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残疾人家庭往往因残致穷,能培养一个大学生对于残疾人家庭来说是很不容易的。在他们完成学业后,能够顺利走向社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对家庭、学校、社会的正面影响是不可小觑的。因此,积极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是党和政府新时期民生工程建设的重要一环,对于促进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中的问题
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同残疾人就业一样,普遍存在就业率、就业层次、就业满意度、就业酬劳“四低”的情况。近几年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率在70%左右, 这一数字比普通大学生就业率的80%以上要低10 多个百分点。
(一)社会排斥
由于残疾人大学生自身的缺陷,他们在就业过程中往往遭遇用人单位的歧视。虽然国家《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大学生,为此也出台了各项优惠政策,如残保金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大学生。但实际情况却是,政策规定无法得到有力的执行,多数用人单位更倾向于缴纳残保金而不愿录用残疾人。
(二)就业市场供求关系不合理
残疾人大学生在与普通毕业生共同竞争过程中,依然处于相对劣势地位。在就业竞争严峻的形势下,普通大学生就业已然十分困难,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形势更加不容乐观。毕业生数量的逐年增加,就业形势依然不容乐观,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已经远远大于需求,在“双向选择择业”的市场中,残疾人选择用人单位是第一道门槛,然而最终决定能否获得用人单位的录用,主动权则掌握在用人单位中。因此,就业市场中供求失衡更加剧了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困难。
(三)大学生实现自主创业存在多方障碍
具备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大学生,在启动资金、信用贷款、办公场所、市场开拓等多个方面存在障碍。如邹某,是一名残疾人大学生,目前经营一家淘宝店铺,他说道:“开这个店太不容易了!平时都是我自己在家打理,进货、发货需要妈妈的帮助。每个月维持家庭的日常开销都不容易。”交流沟通的不便使残疾人大学生在繁琐的创业审批过程中面临种种不利。
(四)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机制不完善
在各福利企业和企事业单位中,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都缺乏完善的监管措施,监管主体多而无人负责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政策往往不能有效地落实。此外,福利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在“十二五”期间总数增长缓慢。而多数福利企业都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往往不能长久地吸引残疾人大学生留下来。
(五)缺失保护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完善的法律法规
一方面,法律法规的条款多是“鼓励”、“应当”、“等”的字眼,缺乏强制性的措施保证已出台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的执行,使残疾人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在求职就业过程中屡屡碰壁。另一方面,监督主体的不明确,使得残疾人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困难。
(六)高校专业设置陈旧、就业服务工作落实不到位
在供大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下,就要求高校专业的开设不能再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市场的需要适时作出相应的调整;在设置专业时充分考虑不同残疾人的情况,因材施教,才能保证残疾人大学生能够经得起市场的检验。同时,高校的就业服务工作重心多在健全大学生,几乎没有设置专门性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服务指导机构,缺乏与他们的直接沟通,就业服务机构对他们来说如同虚设。
(七)就业意识存在偏差
许多残疾人大学生存在着与普通大学生相似的就业观,眼高手低,倾向于寻找一份福利待遇好、“五险一金“全、较为稳定的工作在招聘中,也常发生用人单位抱怨残疾人大学生择业条件严苛,对已提供的岗位不能接受的现象。如某方便面公司人事主管陈某说:“为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响应政府政策号召,今年我们又计划招录几名残疾人大学生,可他们往往一听到我们需要的是基础工种,就不愿意来了。”
三、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建议
(一)社会视角
首先,共建公平就业环境。公平的就业环境需要多方力量共同努力,新媒介的出现,扩宽了信息的流通宽度与速度,作为传统的纸质媒介,如报纸、杂志,应开设残疾人专版,多报道残疾人就业的成功案例,向大众传播残疾人身残志坚、积极向上的形象,同时,积极报道有关残疾人大学生的招聘信息;网络具有传播速度快,辐射面广的优点,可以在线上对招聘信息进行及时的更新,设计专为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APP,为更多的残疾人服务。
其次,普及无障碍设施建设。室外空间,盲道建设还存在很大空间,需要有关部门合理设计、积极监管,保证施工保质保量的完成。另一方面,从室内空间来看,在一些新建的建筑中,无障碍设置的建设较为完备。而在一些相对老旧的公共空间,各项设施都较为缺乏,亟待完善。其中,学校中无障碍设施的缺乏,为残疾人大学生的出行增加了难度,没有家人的陪同,自己完全无法外出。在公寓、教学楼、餐厅、图书馆、开水房等的出入口、电梯间、卫生间都应该设置无障碍通道。
(二)政策视角
一方面,加大政策、资金扶持残疾人大学生自主创业。刚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缺乏创业资金及创业经验,就需要政府在资金以及技术上进行相应的扶持。例如,减免残疾人大学生创业的审批程序,发放免息或低息的长、短期贷款。技术方面,多多开展创业技能培训,并派专人负责培训后的运营状况监管,及时进行指导。
另一方面,对已吸纳残疾人大学生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如减免税收,发放补贴。鼓励其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更便利的工作环境。但应注意防止有些用人单位利用残疾证来减少征税,而不实际录用残疾人。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在对残疾人录用单位减免税收时,要严格审查,一旦发现,严肃严厉查处。
此外,要完善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社保体系建设。私营部门的社会保障建设还存在问题,导致求职者往往倾向社保更为完善的公务员或外企单位,这些单位在“五险一金“及福利待遇方面有着更大的吸引力。很大一部分私营企业没有为员工提供基本的”五险一金“,相关的福利待遇更是没有。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私营企业的监督,强制性地要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不能对残疾人大学生差别对待。这不仅有助于企业形象的提升,同时也能吸引更多优秀的残疾人大学生加入。
(三)学校视角
首先,进行特殊教育的改革。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特殊教育水平都远不及普通教育水平,在师资力量、专业教育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高校的培养模式很大程度上决定其培养出的残疾人大学生的素质如何,这就要求各高校必须加大教育改革力度,改变残疾人大学生文化水平、职业技术水平落后的现状。教学过程中,坚持课堂教育与实践训练并重的教学方案,帮助他们更好地适应社会。针对聋哑的残疾人大学生,应配套相应的手语、唇语课程,帮助残疾人更好地掌握所学知识。而在考试中,不应对残疾人大学生实行差别待遇,而是加入手语解释或盲文,以保护他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2。
其次,扩宽就业服务渠道,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在就业指导过程中,要注重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积极与各福利企业协商,选择适合残疾人大学生的工作岗位,而不是简单的体力岗位,这样才能使大学生学有所用。还要注意追踪服务,跟进在就业后的过程中一些困难之处,积极帮助残疾人大学生解决问题。
最后,重视心理辅导工作。残疾人大学生普遍存在一种自卑心理,在培养过程中,要注重积极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将“问题”视角转变为“优势”视角,不再注重自身的缺陷,而是积极发现自我的闪光点,发现自己的优势,逐步树立自信心,以乐观开朗的心态面对生活、学习及未来就业过程中的困难。
(四)个人视角
第一,努力学习,提升综合素质。正所谓技多不压身,残疾人大学生在平时学习过程中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尽可能地充实自己,在学习课堂知识的同时,注重实践能力,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为以后进入社会做好准备;积极参与学校社团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不仅能在活动中锻炼自己的人际交往能力,而且能结交不同的朋友,克服自己的自卑心理。
第二,树立健康的择业观、就业观。要认清当前社会现实,将自身追求与社会需求综合考虑,勇于创新,大胆推销自己。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残疾人大学生要认真分析当前形势,明确自身优点与不足,抓住时机,争取满意的岗位,通过各类媒体了解当前就业形势,不跟风,不盲目,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参考文献
[1]王立霞.残疾大学生就业问题思考[J].中国残疾人,2010(3):53
当代社会问题之残疾人问题 第5篇
在当今社会,因为先天后天的许多原因,我国存在着许多残疾人。那么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要如何做到机会均等,主要由五个(1)立法上要平等(2)就业机会平(3)平等的享有环境(4)教育和培训机会平等(5)平等的履行义务。但是这些实行起来还是有很大的难度。根据调查,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堪忧。在中国,大多数残疾人是呆在家的,没有收入,如果是老人残疾的,叹一叹气就过去了,而对于年轻人来说是无比痛苦的事。
第一 就业歧视相当严重。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秀梅研究发现,近3年全省残疾人就业中,显性歧视的比例有所下降,隐性歧视明显增多。记者通过对南京、南通、泰州等地相关企业和残疾人的调查,大致归结出隐性就业歧视的七种表现。1残疾人劳动合同内容模糊。2社会保障“偷工减料”。3同工不同酬。4意向用工合同不兑现。5上演“苦肉计”。以本单位没有无障碍设施,万一残疾人在厂里出意外“不得了”为由,婉拒招聘和录用残疾人。6以“不懂心理学”作为挡箭牌。有家企业老板拒绝中专、大专残疾学生就业的理由是,残疾人心理比较脆弱,容易诱发心理问题。7宁可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李方平律师认为,对残疾人就业的隐性或显性歧视,实质上都是一种排斥行为,对于在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弱势的残疾人来说,都是一种伤害,既不利于他们心理健康的建设,更不利于公平社会的构建。
第二,生活质量底下,没有保障,大多数残疾老人是无儿无女的,大都是贫困家庭。
第三,他们的生活很寂寞,很无聊,缺少了生活的乐趣。
第四,他们都很担心生老病死时没人在身边照顾。
第五,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时,他们没有能力去寻求合法的途径,以至于,无能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六,有志向想要自己做生意的残疾人,却没有可做为成本的基金,人们也畏怯把钱借给残疾人,以至于有抱负去无用武之地。
第七,残疾人很多存在心理问题,他们的情感特点主要表现在(I)孤独感(2)自卑感(3)敏感、自尊心强(4)情绪反应强且不稳定(5)富有同情心
总之,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社会和国家更应该关心他们,给予他们更多支持
针对这些情况我有一些 对策和建议
一、制定权益保障政策,建立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长效机制。
二、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落实低保和特困残疾人优惠政策。如在对已经纳入政府低保救助的残疾人,对生活不能自理或一户多残的特困残疾人在低保的基础上,还能享受了由市或县(区)残联给予的每月的额外补助。
三、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积极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要坚持政策扶持和权益保障相协调,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就业。如、为促进残疾人自谋职业,要建立了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健全就业服务与援助措施,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提供了双向互动择业平台。把均得到了相关的税费减免。这样,残疾人就能很好的发挥自己,为自己谋出路。
四、维护残疾人康复医疗权益,实施残疾人“人人享受康复服务”的目标。设残疾人社区康复指导站和康复站,实施为低保残疾人免费、其他残疾人减费的康复服务政策,实施特困残疾人零起点医疗救助,免收了残疾人就医挂号、诊疗、注射等费用,贫困残疾人享受所有优惠待遇,残疾人合作医疗参将保率大大提高。
五、注重残疾人教育培训。对义务教育和高中段教育的残疾学生及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全面实行免费,低保边缘残疾人家庭子女给予适当减免或补助;对残疾人或贫困残疾人(含低保)子女中的大中专学生给予每人每年2500元补助;对参加自学考试获得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奖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应该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六切实加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通过法律咨询、法律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的法律知识,促进了残疾人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的加强,提高了全社会对残疾人维权工作的关注度。为使残疾人维权有一条便捷通道,各级残联应该聘请法律顾问积极协调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提供法律服务。
七、贫困残疾人的调查摸底和分类统计,开展贫困残疾人的调查摸底和分类统计,全面、准确地掌握贫困残疾人状况,是残疾人扶贫攻坚的首要环节。因此,应做好以下几点,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成立调查工作领导小组,与扶贫办、统计及民政等部门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开展培训。使调查人员掌握贫困残疾人的标准、入户调查及统计汇总等方法。
八、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宣传教育。以完善保障体系为基础,优先提高残疾人的救助水平。以查漏补缺为手段, 认真落实残疾人保障政策。以完善工作机制为重点,强化残疾人保障工作的督查。
九、为了更好的开展工作,我们应该适时的监督有关部门的工作,针对残疾人保障工作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工作落实困难多等问题,必须从完善工作机制上下功夫。一是强化残工委的统一领导。二是实施残疾人工作目标考核。在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细化到各成员单位,每年组织考核检查,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对部门年度总体考核之中。三是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整改。可针对社会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开展专项治理整改活动,并由残工委成员单位组成专项督查组进行督查,确保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四是增强残联的维权监督效能。要加强各级残联自身建设,提高残联的社会地位,适当增加残疾人工作者和残疾人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数量,确立残联对残疾人政策法规落实的监督权,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参政议政平台。要加强残联维权部的建设,继续发挥残疾人维权法律顾问、维权示范岗的作用,积极为残疾人实施法律援助,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残疾人就业问题 第6篇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从1992年起开始执行,2006年出現财政代扣,地税代征的征收模式,实施至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具体施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冲突,主要陈述如下:
(一)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覆率高低不一,受人为因素影响大
我国现有三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从实施效果来看,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方式征收效果明显弱于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征缴方式,因此国内只有少数几个省市采取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方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征缴方式的实施效果就一定很好。各地征收方式与其征收覆盖率的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相关性。
在大多数省市,地税代征方式是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征收方式取得了显著成就。如陕西省安康市在“代扣代征前后保障金征收覆盖面提高66.5%,征收率提高39%;”。吉林省黑龙江省情况亦是如此。但是也有实行代扣代征后效果不明显的。如南京市在2006年实行代扣代缴政策后,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覆盖面仅30%,与南京市实行代扣代缴前覆盖率相差不大。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手段存在软弱性
由于残疾人联合会属于民间组织,没有行政权力。在保障金的审核过程中,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数量不确定。同样,在征缴过程中,用人单位拒缴现象非常普遍。笔者在新疆残疾人联合会的实际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在地税代征实施的地区,保障金征收数量的多少与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的人情关系和工作努力程度有直接关系。因为在保障金审核、缓缴、减交、免交审核,保障金的奖励、惩罚负责机关都在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不具有行政权威,征收手段具有软弱性。地税机关的数据资料和法院的强制执行均取决于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的有效性。且地税是保障金的代征机关,税务工作人员没有职责内工作的急迫性和积极性,也没有相关的绩效考核系统,所以只征收按时缴纳的用人单位,并不会参与相关催缴工作。可以说,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手段的软弱性造就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的随意性。
(三)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现象
目前从全国来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不足。据资料统计,我国残疾人公务员录取比例仅为0.03%。福建省2009年年底,全省申报的公益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只有五千多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率仅为0.038%,只有省直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率达到1.08%。
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现象,其原因除了用人单位本身可能由于自身财政困难或自身行业是国家拨款难以缴纳外,用人单位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合理性的疑问使得很多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就业扶助是国家的责任,需要国家进行全力支持,征收保障金是把本是国家的责任强加到用人单位身上。再者,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表示疑问,认为如果保障金缴纳如果是社会义务的话,应该用征税的方式进行,征费的方式不具有权威性。最后,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国内不是所有地方都征收保障金,且保障金缴纳比例不同,不同地区的征收费率不同,对用人单位具有不公平性。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原因分析
制度是一个组织运行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循的规则,一个设计良好的制度可以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避免工作中出现的利益纠纷。因此笔者将从制度层面分析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碎片化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政策立法的低层次性导致各地方政府机构有权利对其具体实施政策进行修改。因此国内各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征收管理和使用范围均有几种不同的类型。如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上大致都指定在国家企事业单位,但在具体范围的界定上有三种不同做法。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有不同,甚至在黑龙江省、天津市、四川省等地区下辖的下级行政区域相关政策各有不同。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范围上也存在“原样照搬型”、“有限扩大型”和“无限扩大型”三种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各地实施政策的差异性一方面意味着保障金征缴相关政策更迅速的在各地实施,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保障金实施的地区企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缴费待遇存在不公平性,在地级市范围内、省级范围内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的保障金征缴工作程序、规则的不统一。这样的不统一会造成各地区高一级行政区域内相关机关征缴成本的提高、征收效率的下降,难以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甚至全国统筹。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指向模糊
此外,各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更存在政策指向模糊的特征。例如保障金的征收时间国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开始年限上亦没有硬性规定,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征收数量不一,征收起止年份也不一样。有的地方如广东省的南海、顺德和西藏的拉萨甚至到2010年才开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此之前南海、顺德已经十年没有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了。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检查方面,《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北京、湖北等极少数省份给出明文文件加以规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信息透明化建设方面上面,除山东省、湖北省具体规定了信息公开政策外,其他各省市级相关文件均没有此类规定。
三、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解决对策
笔者认为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政策设计不完善。因此,笔者将直接从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模式设计的完善上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
(一)完善保障金征收管理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征收机关是各地税务机关,征收基金入库然后交由相关残疾人就业管理机关使用。税务机关征收力度大,效率高,成本低,且税务机关只管征收,不管使用,可以有效避免征收工作人员的一些寻租行为。纳税单位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的申报工作,简化了纳税程序。
税款入库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税法规定使用基金。真正实现税款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审计机构可以担任征收监督责任,进行征收的外部监督。此外,税法中可以明文规定税款征收、使用信息透明原则,以有利于社会大众对税收进行社会监督。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按年征收,本年征收上一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税,可以采取纳税申报和源泉扣缴相结合的征缴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稅可以由纳税单位自己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也可以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留存数据核定其纳税数额。对没有特殊情况,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单位纳税数额核定后,实行一次性扣缴。
(二)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
我国现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制度各地实施效果差异巨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没有建立完善的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各地不同区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量的征多征少与各地按比例就业率的提高与否没有直接的比较系统。建立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有利于提高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最终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率的提高,而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款的量的增多。所以在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的时候要正确估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税收效应。
(三)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监督监察制度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好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制度,主要从完善监督制度和建立保障金征管透明制度两方面做起。在完善监督制度方面,国家应统一设立独立的保障金监督立法,理顺现有监督制度。此外,还要在法条中明确加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方式。在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的同时,最好还要建立保障金征管信息透明制度建设。信息透明制度是社会监督施行的前提条件。
(四)建立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制度
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制度,不仅可以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使用率过低和使用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的现象,还可以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下级之间因提成比例不同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同级管理机构之间出现的拒绝同级之间资金互助的现象。同时最好在全国范畴内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这样有利于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层次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黄忠全.钟祥市赴成都、安康学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考察报告[R].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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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序建.建立健全扶助残疾人就业长效机制[N].南京日报,2006-05-19.
非正规就业与残疾人就业促进 第7篇
一、残疾人就业两大方式面临挑战
(一) 按比例就业方式面临挑战
根据中国残联网站数据, 2000年全国城镇按比例就业累计为970 236人, 其中本年度安排按比例就业71 548人。到2009年底全国城镇按比例就业合计为1 165 449人, 本年度安排按比例就业89 019人。在这十年间, 全国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累计增加不足20万, 2009年度仅仅比2000年度多安排了17 479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这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
按比就业方式是现代社会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重要方式, 但是, 按比例就业方式却在现实中遇到了巨大挑战。究其原因, 主要是因为: (1) 社会歧视.。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依然处处可见。很多人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持怀疑态度, 甚至将残疾人与残废人等同起来, 认为他们是社会和单位的包袱。有些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把“身体健康”作为首要条件, 招聘残疾人只不过是为了赚取免税指标, 成了拿到优惠政策的工具。 (2) 按比例就业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但是, 现行法律法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缺乏统一规范可操作的细则, 而且, 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处罚措施, 行政执法主体也不明确, 破坏了已有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 集中就业方式面临挑战
根据中国残联网站数据, 2000年全国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合计为961 799人, 其中该年度新安排集中就业人数为71 091;2009年底全国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合计为1 125 722人, 其中该年度新安排集中就业人数为104 807人。在这10年中, 全国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人数合计增加仅仅16万左右, 2009年度全国城镇新安排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人数仅仅比2000年度增加3万人左右, 可见,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福利企业发展缓慢, 其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能力有限。主要原因可能是: (1) 福利企业的管理程序相对复杂。《残疾人证》由各级残联核发, 福利企业的审批权和管理权主要归民政部门, 安置对象是否符合减免税范围又由税务部门确定, 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相当困难, 使得准福利企业苦不堪言。 (2) 大部分福利企业的规模小, 资金不足, 技术落后,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其投资主体单一, 也限制了福利企业的发展。总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集中就业方式面临巨大挑战。
由于残疾人两大就业方式面临巨大挑战, 使其在正规就业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 因此, 探索适合残疾人特点的非正规就业方式, 成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必由之路。
二、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可行性研究
(一) 非正规就业
国际劳工组织1972年提出了“非正规部门”的概念, “非正规就业”由“非正规部门”概念引申而来。非正规劳动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独立于法人单位之外的规模很小的经营单位, 以社区、微小型企业或非政府社团组织为主要依托, 以创造就业和收入为主要经营目标的生产自救性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在中国, 非正规就业, 主要是指广泛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中的, 有别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 主要包括: (1) 个人独立就业 (自主创业) ; (2) 非正规 (就业) 劳动组织中的就业; (3) 正规组织中的非正规就业。
(二) 非正规就业特点与残疾人群体特点的对比分析
1. 非正规就业管制较少, 准入门槛低, 容易进入。
虽然, 非正规就业有雇佣关系不稳定、收入不确定等不足, 但是, 其大多是以家庭所有制及自我雇佣形态为主, 经营规模小且容易进入, 比如, 包括街头小贩、卖报员、清洁工、自由撰稿人以及网店等形式的个人独立就业, 主要你有一定的相关劳动能力几乎就可以进入, 进入障碍少。从这点来说, 非正规就业是一种适合残疾人的就业方式。残疾人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 常常受社会歧视, 要在正规部门就业相对困难, 甚至在一些部门根本就不可能, 对于他们来说, 最重要的是能就业并获得收入, 从而解决生活基本问题。容易进入的非正规就业无疑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2. 大多数非正规就业具有劳动密集和技术含量低的特点, 适合教育水平不高的从业者。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 全国残疾人口中, 具有大学程度 (指大专及以上) 的残疾人为94万, 占残疾人口的1.13%;高中程度 (含中专) 的残疾人为406万, 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 248万, 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 642万 (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弃业生和在校生) ;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为3 591万, 文盲率为43.29%。可见, 残疾人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缺陷以及社会特殊教育不足等原因, 受教育水平低, 专业工作技能不高, 他们大多无法胜任高端工作, 因此, 非正规就业是适合残疾人的一种就业方式。
3. 非正规就业主要依赖本地资源, 以及具有劳动时间弹性较大的特点。
例如, 非正规劳动组织中的就业, 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业、公益服务业、社区外的便民便利服务业和小微型制造业等, 都是依托社区的就业形式。社区是地区性的生活共同体, 是残疾人熟悉的生活环境。残疾人由于身体的缺陷, 出行不很方便和不适合从事长时间的体力劳动, 所以, 工作时间弹性大的依托社区的非正规就业无疑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
4. 非正规就业机制灵活, 形式灵活多样, 进退方便, 择业空间大。
非正规就业对从业人员的性别、年龄、文化、技能、体力的要求有高有低, 包容性大。残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残疾类型和程度, 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形式。比如, 下肢残疾人可以选择不需远距离走动的工作, 如家包业务等;有一定计算机基础知识的残疾人, 可以选择网店等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就业方式等。
所以, 在目前情况下, 非正规就业无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理想方式, 政府可以而且应该考虑出台相关扶持政策, 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 以改善其生活状况。
三、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对策建议
(一)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首先, 残疾人在自主创业过程中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的困扰, 所以, 必须拓宽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融资渠道和规模, 加强贷款支持, 以促进其非正规就业。劳动部门可以考虑专门设立“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基金”, 为其残疾人提供贷款担保。同时继续开展非正规就业的小额贷款并简化手续, 创造宽松环境。其次, 可以通过政府的专项就业基金对残疾人非正规就业者给予财政援助。国际社会普遍采用专项就业基金政策扶持方法, 公共工程计划就是其主要形式之一。再次, 切实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2007]92号) 等相对法律法规, 使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以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
(二) 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和职业技能不高, 严重制约了其自身的就业范围和就业层次, 使其在非正规就业过程中也面临各种困难, 因此, 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针对残疾人的文化层次、年龄、性别、培训意愿等具体情况, 加强其职业培训, 以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发展。比如, 网店由于投资少, 不受地段、门面限制, 没有存货压力和创业风险小等优点而逐渐成为创业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新选择, 然而, 由于残疾人缺少计算机网络等相关知识, 能够在网上开店的残疾人还寥寥无几, 因此, 可以帮助有网上开店意愿的残疾人了解相关的计算机以及电子商务知识, 促进其网络非正规就业。
(三)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从整体上看, 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具有极强的二元分割性与歧视性, 缺乏适合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制度, 同时, 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覆盖率相当低, 全国平均有65.8%的残疾人没参加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 在中国农村地区这一比例更是高达70%, 即使是在城市地区, 被系统地排斥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的残疾人比例也超过了半数。所以, 必须建立适合残疾人非正规就业人员特点和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解除残疾人的后顾之忧, 以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在参保形式和缴费标准上, 可以根据非正规就业和残疾人的特点, 实行比较灵活和优惠的政策, 实行低标准准入、低费率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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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问题 第8篇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根据中国残联2012年发布的数据,全国残疾人总数为8502万人,大概占全国总人数的6%,共涉及7000多万个家庭,值得社会各界予以高度关注。就业是获取生活来源的最主要方式之一,是民生之本,关注残疾人就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更是党和国家关注民生的重要映射。然而,与健全人相比,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再就业过程中存在着就业率低、就业质量不高、就业结构单一等问题,基于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受经济发展水平、择业受自身残疾限制、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逐渐成为了具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同时,我国残疾人数量庞大,目前残疾人群体的生存现状并不乐观,有待国家和社会力量的进一步帮助和扶持,促进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实现就业是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的关键所在,关系着国计民生。残疾人就业问题是关乎人权、人道的重大问题,是我国残疾人事业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的现状
(一)残疾人就业受重视程度逐步提高
我国早在建国初期,政府便通过采取收养救济的保障方式帮助残疾人群体实现就业,旨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通过自身的努力以及社会环境的优化,残疾人的社会参与度不断提高,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同时其所具备的就业能力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认可。此后,我国先后颁布了多部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的法律法规,如200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各级政府出台多项政策措施,如甘肃省于2011年出台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残疾人就业兜底。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并对就业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实现更加充分的就业和更高质量的就业,并将促进四大群体之一的城镇困难人群的就业作为新时期就业工作的重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产的机会均等程度不断提高。
(二)残疾人就业形势不容乐观
我国残疾人事业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有了长足的进步,残疾人就业事关其自身生活的保障及自身价值的实现,关乎整个群体的生存与发展,也关乎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稳定,社会成员的团结互助,是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所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是社会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就业是残疾人增强自信心、走出生活困境、增加社会参与度和社会认可度的重要途径。然而,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在社会发展都将面临就业困难的社会问题,其中,残疾人就业困难显得尤为突出,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残疾人就业量增长不充分。
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相关数据,近年来,残疾人实现就业的人数呈下降态势。一是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从2011年32.4万减少到2015年的26.3万,从2011年到2015年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增长率为-2.34%,就业人口不断减少(见图1)。二是2011年农村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1748.8万人,实现增长率为1.23%,而后几年中实现稳定就业的人数不断下降至2015年的1678万人,从2011年到2015年共减少了70.8万人,年均减少0.82%,农村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人数不断减少。三是2013年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36.9万,增长率为12.16%,但是在2014年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减少了24.66%,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变化较大。从近年来残疾人就业量的增长趋势来看,无论是城镇新安排残疾人就业量还是农村稳定就业量并未实现持续的、稳定的增长,甚至呈下降态势。
资料来源:2011—2015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 残疾人就业率不高、就业途径相对单一。
据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城市残疾人的总体就业率仅为16.93%,农村残疾人的总体就业率约为35.65%,残疾人的就业水平与社会其他群体存在较大差距,2013年我国残疾人登记失业率为4.1%。但实际上,能够实现就业的残疾人本来少之又少,加之很多残疾人下岗失业后并没有登记失业的意识,同时我国失业登记缺乏有效监管,残疾人就业率不高,且失业现象普遍,残疾人就业困难值得社会各界予以高度关注。
从全国残疾人找工作的途经可以看出,残疾人实现就业的途径相对单一。首先,残疾人找工作的主要途径是熟人介绍,其中,城镇残疾人找工作主要通过熟人介绍的占66.4%,农村为75.7%。其次,网络就业信息、就业服务机构等新的找工作途经逐渐在残疾人就业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2013年残疾人通过网络信息找工作的比例达到了9.1%,较上年增长3.19%(见表1),但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城镇残疾人使用网络找工作人较上一年增长了近一倍,而农村使用网络找工作的人数却在下降;2013年全国寻找工作的残疾人中,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找工作的比例为45.6%,比上年度增加4.8个百分点,尤其是城镇增加了12.5个百分点;同时还应看到通过这类新途径找工作的残疾人毕竟只占少一部分;最后,无论农村还是城市,通过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途经实现就业的比例在不断下降,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成本高、且风险系数不断增大,很多人创业失败后不再愿意做出尝试;另一方面,其他形式的就业途径成本较低且成功率高,如招聘会、就业服务机构、以及网络就业等新的就业途径成为残疾人实现就业的主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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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2011—2013年度中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报告
3. 残疾人就业结构偏低。
就业结构,又称社会劳动力分配结构,一般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所占用的劳动数量、比例及其相互关系。从残疾人就业结构看,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接受教育的机会普遍少,受教育水平不高,掌握技术水平的能力不够,以及社会的歧视观念等诸多因素,被认为其就业能力达不到劳动力市场要求,这些因素使得残疾人的就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很难在技术性、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业部门从业,而主要是从业于农业、服务业等行业。如城镇残疾人多是从业于一些劳动强度大的服务业,而农村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大多是从事农、林、牧、渔等传统农业部门,残疾人就业结构处于偏低水平,而就业结构偏低会衍生出众多社会问题,如残疾人就业工资低、稳定性差、失业率高、增加残疾人陷入贫困的风险等问题。
4. 残疾人就业政策效应不明显。
依据近年来我国残疾人新增就业数据,残疾人新增就业量不断减少,残疾人就业政策效应不明显。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残疾人新增就业的实现主要有五种渠道,只有辅助性就业实现了增长和保持不变,其他渠道的新增就业量均不断减少,其中,自主就业、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为最主要的新增就业渠道,其中,自主就业占城镇新增就业近40%的比例,可以看到,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新增就业缺乏增长动力,主要通过个体及其它形式灵活就业的渠道实现新增就业。另一方面,我国农村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是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从2011年到2015年通过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实现稳定就业人数平均占总就业人数的78.67%,即农村残疾人实现就业主要农村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然而农业生产活动具有季节性、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特征,通过农村生产活动实现家庭收入具有很强的风险性,农村残疾人通过农业就业增加家庭收入的难度较大,残疾人就业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我国残疾人就业存在的问题
(一)残疾人就业政策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2007年我国政府出台了《残疾人就业条例》,2008年修订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目前中国已有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50多部、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专门性法规100余部以及大量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其他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法规,可以说,中国残疾人福利政策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是,现有的法规和政策大多是从概括性的角度出发,缺乏对于相关事项的具体规定,且一些领域或方面的法律政策仍然缺位,同时,相关法规政策依然存在可操作性差、法制建设滞后、执行力不高等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数据来源:2011年—2015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二)残疾人就业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
我国目前形成了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就业援助政策及就业服务配套政策为主线的残疾人就业政策结构,但在政策贯彻实施上仍存在诸多问题。一项具体的政策落实到位,必须经过政策的制定、实施、监督、评价等诸多环节,而目前很多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制定,缺乏对政策实施过程及结果的监督和评价,使得好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我国也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激励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税费减免、技术援助、福利企业专产垄断、政府采购优先、信贷优惠以及就业服务补贴等,而这些就业激励措施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监管,被一些个人和企业利用。出现“谎报”、“瞒报”以及“套牌现象”,拿着伪造的残疾人名单和福利企业的认证,堂而皇之地享受税费减免、技术援助、福利企业专产垄断等激励措施,而残疾人并未切实享受到相关福利政策。
(三)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还不完善,就业环境建设滞后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专为促进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组织,是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基础。截至2014年,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达到6154个,进行残疾人待业调查和劳动力资源登记,了解用人单位需求,培训和推荐残疾人,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但是这些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还存在着地区、城乡之间的不平衡,资源不能共享,2013年,虽然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找工作的比例比上年增加4.8个百分点,但也仅为45.6%。促进残疾人就业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需要全社会理解和支持,而现有的残疾人就业体系由于一些职能尚未发挥,存在着就业信息与用工信息之间的不对称,残疾人就业的职业培训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等问题。此外,残疾人就业管理的工作中人员、资金缺乏,人员缺少工作经验,思想观念相对落后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在其作用的发挥上被打了折扣。
(四)残疾人自身素质和就业观念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一方面,受教育程度残疾人普遍较低,其所能掌握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等不能适应竞争机制下就业需求。据统计,2013年度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比例为72.7%,还有27.3%的学龄残疾儿童没有接受义务教育,而全国非残疾学龄儿童基本上都接受义务教育,二者差距较大。然而,受教育的程度深刻影响着其作为求职者所应具备的自身素质,因而直接关系到就业者的就业结构、升迁机会以及薪金收入。另一方面,部分残疾人存在严重的“等”和“靠”的思想,依赖心理明显,,缺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无法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
四、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
残疾人作为一个有着特殊困难的脆弱群体,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受到不同程度的社会排斥,尤其体现在就业过程中,在我国各项社会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政府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者和集中代表,应该通过各项重要举措帮助他们融入社会,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仍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同时,长期以来,我国推动残疾人就业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和道义力量,缺乏法律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我国残疾人就业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不断加强有关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为促进残疾人实现就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引导企业积极承担残疾人就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在实现劳动力就业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应逐渐转变过去对残疾人的传统的错误观念。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摒弃狭隘的旧观念,抛弃那种认为残疾人没有工作能力或工作能力极低的观点,全面了解残疾求职者的就业能力水平,让残疾人有权利享受机会公平。同时,企业还应该在自身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充分重视并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吸纳有能力的残疾人就业。通过促进残疾人就业问题的解决,增加残疾人家庭收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是缓解社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
(三)充分重视残疾人就业环境建设
残疾人就业环境是影响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因素。一方面,要通过大力兴建无障碍环境的举措,为残疾人就业提供畅通无阻的“绿色通道”,如增加盲道建设面积及覆盖范围,公共场所设置残疾人专用设施,以及开展残疾人辅助器材支持计划等无障碍建设。另一方面,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加大宣传力度,摒弃歧视观念,为残疾人群体提供均等的机会,帮助残疾人树立健康、积极向上的就业观,提高他们的自我保障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使其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体现自身价值。
(四)注重残疾人自身潜力的开发
残疾人是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不可或缺的推动力量。残疾人由于自身条件限制,一些特定的人体功能可能无法正常发挥,但是他们往往拥有常人没有技能,这就是生理学上的代偿理论,如聋人虽然听不到,但是他们在形象思维领域的能力强于正常人,这都是代偿功能的表现。因此,残疾人在一些领域的就业是完全可行的,他们中的大多数具备一定人力资本优势,是潜在的可开发人力资源,在增加残疾人救助力度的同时,还应注重其自身潜力的开发与应用,尤其是农村残疾人。通过开发人力资源,丰富就业形式,提升就业结构,而残疾人也要更新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要只依赖于社会救助,要积极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主动适应市场竞争,增强参与社会的积极性,在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帮助下实现就业。
摘要:残疾人是人类历史中与生俱来的一个群体,也是社会进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残疾人可以通过就业参与社会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实现了经济独立,减轻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而且通过参与社会生产劳动获得了社会的认同和尊重,因此,就业是残疾人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认同的最好途径,也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根据近五年内我国残疾人就业的现状来看,虽然建国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的相关法律、政策不断完善,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状况。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现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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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问题 第9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鼓励各企业和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 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的重要措施。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对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意义重大。虽然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已经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发展势头也比较良好, 但是不能够忽视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合理的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是建立社会大众对政府管理恩呢管理的信任基础, 也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顺利施行的坚实后盾。在这个方面, 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人员, 也有了很好的要求。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管理的重要性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是针对于帮助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了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和单位, 以及缴纳的条件及数额。当时, 在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尤其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影响了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开展。
合理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为:残疾人再就业提供培训的资金;鼓励遵照相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单位;自主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管理部门的正常经费开支;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以及残疾人贫困人员的救济不贴等。由此可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残疾人的生活和就业影响意义重大。如果财务管理不当, 造成被挪用和贪污等不良现象, 对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 也极大的影响了政府的信誉。因此, 虽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方面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但是我们不能够有一丝一毫的松懈。坚持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环境以及管理模式, 及时处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才能够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才能够树立残疾人的就业信心, 为他们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坚实后盾, 也是用途专一的重要资金, 是树立残疾人就业信心和鼓励残疾人参加工作以及自主创业的动力。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科学的财务管理十分重要, 但是目前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 大部分企业和单位不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的, 不能够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和单位, 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是, 数据显示, 大部分企业不能够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而事业单位也对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不够重视。导致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难以得到保障。这是目前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首要解决问题。
其次, 一些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向企业和单位私自额外收取手续费等其它不相干的费用, 但只残疾人保障金的收取十分混乱, 不仅导致了企业和单位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信誉怀疑, 也挫伤了企业和单位正常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积极性。
第三, 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及使用不够科学合理。由于没有明文的残疾人保障金资金流向的规定, 导致许多地区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对于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比较混乱, 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人员的开支或者办公建筑的投资。虽然这些都属于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一部分, 但是并不是资金项目的主要部分。这就大大减少了残疾人的受益范围, 违背了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初衷。导致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被正确的使用, 使得保障金的用途不容乐观, 不能够落实到残疾人的就业工作中。
最后, 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行为屡见不鲜。某些残疾人保障中心利用残疾人保障金用作会议、差旅以及其它不必要的应酬行为的消耗中;也有一些明目张胆的利用残疾人保障金填补财政支出的漏洞, 甚至挪用残疾人保障金进行其它盈利行为, 致使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落到实处, 并且资金使用也经常超出残疾人保障金专项开支的资金范围。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
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都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结合作者的实践经验,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监督企业和单位将残疾人保障金的之处纳入财务的预算中, 并且通过对于企业和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安排情况进行考察, 明确企业和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以及应该缴纳的具体数额。有特殊情况的需要提前申请, 酌情处理。当然, 合理完善的保障金收缴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才能够切实保证残疾人保障金的资金来源。
(二)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监督收缴残疾人保障金的部门出具正规的票据, 建立完整的账目信息并及时归档。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企业和单位有权利监督残疾人保障金收缴部门的工作行为, 发现有乱收费的行为及时予以举报。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保障金账目和存储的稽查制度, 确保残疾人保障金收缴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三)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进行“精兵简政”, 剔除不必要的部门以及服务人员, 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消耗, 尽量做到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内部的收支平衡, 尽量自给自足。切实做到残疾人保障金专项资金的专项用途。
(四)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注重建立完整的支出预算系统, 优化残疾人保障金资金流动结构, 确保残疾人保障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提高对于残疾人就业培训、生活资助以及其它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资金支出比例, 同时扩大资金流动范围, 确保更多的残疾人能够受益。
(五)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时, 申请政府引导企业和单位提供多方面的残疾人就业渠道, 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提供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开展农副业、公益事业以及其它残疾人能够参与的行业支持, 带动整体残疾人就业的发展。
(六)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残疾人保障金收缴、使用以及其它项目的财务管理能够公开、公正、透明。确保残疾人保障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中落实。细化相关的工作细节建立详细的账目和档案, 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七)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合理的奖惩制度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对于积极配合残疾人保障金缴纳工作的企业和单位予以鼓励, 而拒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恶劣的需要严厉惩罚。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内部滥用职权或者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工作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 杜绝不良风气在管理部门内部的滋长。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主要包括以上7个方面。其中, 对于这些措施的研究, 在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方面, 有很好的效果。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问题, 需要多个方面的共同协作, 才能够达到一个更好的效果。相信在未来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问题方面, 会逐渐研究出更好的解决方法, 从而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其实是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高的要求。财务管理工作是在一定的目标下, 对资金等进行管理, 是资金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财务管理是研究资金的获取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 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 还需要有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思想, 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四、结束语
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对于改善残疾人就业情况, 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影响十分重要。其本质上是改善残疾人的经济生活状况, 保证社会安定。通过监督保障金的收缴以及科学合理的运用, 保证残疾人保障金落到实处, 能够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际问题。重视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发挥其实际的效力, 能够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现状, 保持社会安定, 促进和谐发展。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心, 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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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问题 第10篇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 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 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属于《通知》第五条第 (三) 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 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聋哑盲残疾人社会融入问题研究 第11篇
关键词:残疾人;社会融入;对策
引言: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由于其特殊性,往往在社会主义建设和人类生存中都以弱势群体的身份出现,想要获得和正常人一样的成果往往要付出比常人更多的努力和付出,甚至有些残疾人生活无法自理,只能靠家人的帮助才能生活下去。这样的现象举不胜举,可能一辈子都无法摆脱世俗眼光的歧视。怎样才能让他们融入社会,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
一.聋哑盲残疾人融入社会的现实困境
1.报酬少收入低
聋哑盲残疾人由于其身体或者缺陷,使其无法或者只能从事部分简单的劳动,工作报酬较低。大部分残疾人主要靠享受政府的低保度日,无其他的经济来源,造就了一般聋哑盲残疾人都是属于社会底层人的现状,有些聋哑盲残疾人甚至生活无法自理,必须靠家人的照顾才能生存下去。经济方面收入已经限制了聋哑盲残疾人在购买力方面的局限。
2.社会配套设施不足
在农村基本上没有专门供聋哑盲聋哑盲残疾人活动的设施,他们往往选择闭门不出,生活在主流社会之外。在城市,复杂的路网设计和交通基础设施严重的影响了残疾人的日常出行,使得他们融入社会、参与社会的步伐相对缓慢。同时家庭的照顾往往并不系统、恰当,使得聋哑盲残疾人被隔离在社会之外。
3.聋哑盲残疾人受融合教育困难
我国针对聋哑盲这三类残疾的儿童已经建立了家长跟读制度,但这类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聋哑盲儿童入学率不高、教育水平低,出现了很多“进班就坐”“进班就混”等问题,虽然有良好的初衷,但并没有真正的实现融合。
4.聋哑盲残疾人就业困难
实现个人价值是融入社会、参与社会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残疾人群在就业时往往受到歧视,存在就业岗位差,工资低,失业率高等问题。聋哑盲残疾人就业的企事业单位大部分也是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不同与普通的企业。在这些特殊的企业中,他们仍然是被隔离在主流社会之外的,没有充分融入社会、参与社会。
5.聋哑盲残疾人心理方面
聋哑盲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心理方面的问题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他们自身情况的特殊性,导致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日常行为都区别于普通人。比较易出现缺乏自信心、生活空间狭窄、性格暴躁、疑心比较重、抱怨心理较强等问题。
二.聋哑盲残疾人融入社会分析
1.社会歧视严重影响聋哑盲人融入社会
聋哑盲人融入社会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受到社会的不平等待遇,经常被人看做是“二等公民”,其生活必须要靠社会的恩赐,是社会发展的累赘等等[18]。经常受到不公平待遇,使他们边缘化,与主流社会脱节,如果不及时解决好残疾人的生活和就业问题,就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阻碍社会的良性运行。
2.不公平的教育资源阻碍了聋哑盲人融入社会
根据调查,绝大多数聋哑盲残疾人的文化水平比较低。主要是因为他们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学习和培训,导致他们缺乏一定的知识素养和学习能力,在与人交流和寻找工作的过程中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同时有很多中小学因为聋哑盲孩子的性格孤僻很少有愿意收留他们的,这在一定成都上就体现了对残疾人的不公平待遇。
3.不平等的就业机会阻碍了聋哑盲人融入社会
聋哑盲人在社会生活中长期受到社会的不公平待遇和歧视,导致他们在就业上受到的了很大的限制,不仅工作不好找而且待遇也不平等。根据调查显示,在同等条件下,企业或者公司都要先聘用健康的人参与工作。即使有一部分聋哑盲残疾人允许参与工作,但是他们的工资水平要比健康人低很多。这些都会给聋哑盲人造成巨大的心理负担,严重阻碍了他们融入社会的自信心。
三.聋哑盲残疾人社会融入的对策
1.建立健全聋哑盲残疾人保障制度
中国现阶段最需要做的是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聋哑盲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过渡阶段的制度,为实现理想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奠定基础。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主义保障制度城乡差距比较大,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标下一阶段就是要减小城乡之间的差距。也可以采取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先富带动后富”,可以先将城市聋哑盲残疾人社会主义保障制度先作为试点,将城市聋哑盲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予以提高,之后再通过模式的借鉴以及经验的总结,把这种模式推广到我国广大的农村聋哑盲残疾人社会主义保障中,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公平。
2.鼓励资金进入聋哑盲残疾人公益组织
我们不仅要通过政府的支持还要靠非政府的支持,通过建立民间的助残志愿者服务组织,为残疾人提供切实可行的支持政策。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力。建立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志愿者服务队伍,扩大公益性服务组织的发展。加强与其他组织机构的合作,提高解决聋哑盲人面临困境的能力。提供专业化、科学化的家庭引导。
3.建立公平的教育制度
提升聋哑盲残疾人综合素质和劳动能力,是指掌握必要的知识和生存技巧,成为企业需要的人才。政府应该加大对受教育聋哑盲残疾人家庭的财政补贴,他们的教育是康复与教育相结合的教育,如果政府没有相应的补贴,很多家庭是难以承受这样的开销的;完善聋哑盲残疾人教育体系,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可以多建立一些政府性质的聋哑盲残疾人学校,同时,聘请一些专业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对聋哑盲残疾人的学习予以指导。
4.聋哑盲残疾人公平就业
政府对聋哑盲残疾人的支持占主导作用,让受残群体感受到政府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和支持,建立他们自强自立的生活信心;企业和政府都应该给与他们平等的就业机会;应该提供给他们力所能及的就业岗位,比如公益性、服务性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岗位,同时加强对聋哑盲人就业技能的培训;最重要的是相关的保障政策可以落到实位。
5.提供聋哑盲残疾人的咨询服务
政府在面对聋哑盲残疾人心理压力过大,可以建立一些针对聋哑盲残疾人的心理减压机构,通过同时协助、家庭成员支持、社区辅助等方式来改善残疾的精神状况,以便聋哑盲残疾人能更好的将内心的不安、焦虑、不满、和愤怒等情绪发泄出来,使得他们减压。同时作为社会的健康成员,更多的去关心聋哑盲人,而不是排斥他们。
结语:综上所述,聋哑盲残疾人问题是社会问题,一定的社会补偿条件是人权实现的必要前提,对于聋哑盲残疾人来说一定的社会补偿是异常重要的。聋哑盲残疾人是否真正参与到了社会活动中来,主要取决于外界环境因素。保护聋哑盲人的相关政策法规其实质是为了给予残疾人平等公平的生活环境,消除或者减少社会的歧视和误解,彰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文明的早日实现。(作者单位:吉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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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光德,董克用.社会保障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残疾人就业问题 第12篇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
一、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从1992年起开始执行, 2006年出现财政代扣, 地税代征的征收模式, 实施至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具体施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冲突, 主要陈述如下:
(一) 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覆率高低不一, 受人为因素影响大
我国现有三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 从实施效果来看, 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方式征收效果明显弱于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征缴方式, 因此国内只有少数几个省市采取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方式。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地税代征、财政代扣的征缴方式的实施效果就一定很好。各地征收方式与其征收覆盖率的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相关性。
在大多数省市, 地税代征方式是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征收方式取得了显著成就。如陕西省安康市在“代扣代征前后保障金征收覆盖面提高66.5%, 征收率提高39%;”。吉林省黑龙江省情况亦是如此。但是也有实行代扣代征后效果不明显的。如南京市在2006年实行代扣代缴政策后, 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覆盖面仅30%, 与南京市实行代扣代缴前覆盖率相差不大。
(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手段存在软弱性
由于残疾人联合会属于民间组织, 没有行政权力。在保障金的审核过程中, 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数量不确定。同样, 在征缴过程中, 用人单位拒缴现象非常普遍。笔者在新疆残疾人联合会的实际调查过程中了解到, 在地税代征实施的地区, 保障金征收数量的多少与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的人情关系和工作努力程度有直接关系。因为在保障金审核、缓缴、减交、免交审核, 保障金的奖励、惩罚负责机关都在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不具有行政权威, 征收手段具有软弱性。地税机关的数据资料和法院的强制执行均取决于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的有效性。且地税是保障金的代征机关, 税务工作人员没有职责内工作的急迫性和积极性, 也没有相关的绩效考核系统, 所以只征收按时缴纳的用人单位, 并不会参与相关催缴工作。可以说, 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手段的软弱性造就了用人单位保障金缴纳的随意性。
(三) 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现象
目前从全国来说,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不足。据资料统计, 我国残疾人公务员录取比例仅为0.03%。福建省2009年年底, 全省申报的公益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只有五千多人,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率仅为0.038%, 只有省直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率达到1.08%。
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现象, 其原因除了用人单位本身可能由于自身财政困难或自身行业是国家拨款难以缴纳外,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合理性的疑问使得很多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很多用人单位认为残疾人就业扶助是国家的责任, 需要国家进行全力支持, 征收保障金是把本是国家的责任强加到用人单位身上。再者, 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表示疑问, 认为如果保障金缴纳如果是社会义务的话, 应该用征税的方式进行, 征费的方式不具有权威性。最后, 用人单位普遍认为国内不是所有地方都征收保障金, 且保障金缴纳比例不同, 不同地区的征收费率不同, 对用人单位具有不公平性。
二、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原因分析
制度是一个组织运行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循的规则, 一个设计良好的制度可以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 降低工作成本, 避免工作中出现的利益纠纷。因此笔者将从制度层面分析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出现问题的原因。
(一) 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碎片化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政策立法的低层次性导致各地方政府机构有权利对其具体实施政策进行修改。因此国内各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征收主体、征收程序、征收管理和使用范围均有几种不同的类型。如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上大致都指定在国家企事业单位, 但在具体范围的界定上有三种不同做法。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各有不同, 甚至在黑龙江省、天津市、四川省等地区下辖的下级行政区域相关政策各有不同。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范围上也存在“原样照搬型”、“有限扩大型”和“无限扩大型”三种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各地实施政策的差异性一方面意味着保障金征缴相关政策更迅速的在各地实施,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保障金实施的地区企事业单位的保障金缴费待遇存在不公平性, 在地级市范围内、省级范围内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的保障金征缴工作程序、规则的不统一。这样的不统一会造成各地区高一级行政区域内相关机关征缴成本的提高、征收效率的下降, 难以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地市级统筹、省级统筹甚至全国统筹。
(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政策指向模糊
此外, 各地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更存在政策指向模糊的特征。例如保障金的征收时间国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开始年限上亦没有硬性规定, 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仅征收数量不一, 征收起止年份也不一样。有的地方如广东省的南海、顺德和西藏的拉萨甚至到2010年才开始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此之前南海、顺德已经十年没有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了。
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检查方面, 《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没有明确规定, 只有北京、湖北等极少数省份给出明文文件加以规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信息透明化建设方面上面, 除山东省、湖北省具体规定了信息公开政策外, 其他各省市级相关文件均没有此类规定。
三、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解决对策
笔者认为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政策设计不完善。因此, 笔者将直接从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模式设计的完善上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问题。
(一) 完善保障金征收管理程序
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征收机关是各地税务机关, 征收基金入库然后交由相关残疾人就业管理机关使用。税务机关征收力度大, 效率高, 成本低, 且税务机关只管征收, 不管使用, 可以有效避免征收工作人员的一些寻租行为。纳税单位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的申报工作, 简化了纳税程序。
税款入库后,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税法规定使用基金。真正实现税款的收支两条线管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审计机构可以担任征收监督责任, 进行征收的外部监督。此外, 税法中可以明文规定税款征收、使用信息透明原则, 以有利于社会大众对税收进行社会监督。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 按年征收, 本年征收上一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税, 可以采取纳税申报和源泉扣缴相结合的征缴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税可以由纳税单位自己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 也可以税务机关根据用人单位留存数据核定其纳税数额。对没有特殊情况, 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单位纳税数额核定后, 实行一次性扣缴。
(二) 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
我国现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制度各地实施效果差异巨大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没有建立完善的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各地不同区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量的征多征少与各地按比例就业率的提高与否没有直接的比较系统。建立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有利于提高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最终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率的提高, 而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款的量的增多。所以在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的时候要正确估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税收效应。
(三)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监督监察制度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最好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制度, 主要从完善监督制度和建立保障金征管透明制度两方面做起。在完善监督制度方面, 国家应统一设立独立的保障金监督立法, 理顺现有监督制度。此外, 还要在法条中明确加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方式。在加强监督制度建设的同时, 最好还要建立保障金征管信息透明制度建设。信息透明制度是社会监督施行的前提条件。
(四) 建立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制度
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算管理制度, 不仅可以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使用率过低和使用超出国家规定范围的现象, 还可以解决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下级之间因提成比例不同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同级管理机构之间出现的拒绝同级之间资金互助的现象。同时最好在全国范畴内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 这样有利于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层次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黄忠全.钟祥市赴成都、安康学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考察报告[R].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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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序建.建立健全扶助残疾人就业长效机制[N].南京日报, 2006-05-19.
残疾人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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