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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知识讲座简讯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221

法制知识讲座简讯范文第1篇

谈到“法”这个字,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或多或少对它都有一定的了解。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知道宇宙中的星球,都在按照各自的轨道运行,否则就会发生天体大碰撞;马路上的车辆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然就会发生交通事故。我们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一旦违反法律,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为全面、切实提高我行人员的监管法规意识、法制观念及综合素质,我行组织学习了学法,知法,守法的学习。该行警示教育活动以“知法守法敬法”为主题,重点开展学展板、图册、警示录,将重要案防制度、《刑法》、服刑人员悔过书摘录等,制作成学习展板、图册,进行展示。重点掌握重要案防制度的基本原则、重要条款以及在案防工作中的意义和作用等。通过学习展板中展示的贪污、挪用、贿赂、失职、违法发放贷款、非法吸收存款、伪造金融票证等7种《刑法》中与银行从业人员密切相关的罪名及相关知识,重点掌握概念定义、构成要件、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等,强化法制意识,筑牢思想“防火墙”。通过观看图册中摘录的服刑人员悔过书,剖析服刑人员从萌发作案动机,到作案、潜逃直至服刑期间的心理活动和感受,让广大干部员工充分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性,给本人、家庭、单位及他人带来的巨大伤害,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通过此次学习,我切实提高了自身法律意识,了解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执行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的问题。守法,是每个党员干部“其身正、不令而行”的关键核心,是对“法定职责必须为”的重申和强调。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推进,政府权责统

一、法定职责必须为逐渐成为越来越多领导干部的共识。但是我们也应看到,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政府简政放权的推进,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与法定职责必须为相违背的情况,“为官不为”就是典型的表现。这不仅影响政府职能的履行,也是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利益的不负责任,对政府公信力乃至对全社会信法、尊法、守法都将产生负面影响。如何避免个别领导干部“该为不为”或“不为想法去为”现象的发生,四中全会关于“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相关制度设计,都提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要求。作为基层领导干部,我们必须要加强法治学习和宣传教育力度,强化机关工作人员权责一致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完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和严格的问责机制,强化担当意识,不能籍口一项决策或工作无明文规定,或者政策界限不清晰,就不去作为,做太平官。而是从工作实际出发,在职责范围内应该做到的就要努力去做,既要有担当又要正确厘清宪法、法律为先的原则,让“为官不为者”为他们的行为付出法律代价,从根本上扭转“为官不为”行政乱象发生,进而促使各级党员干部履职尽责,保证依法行政。

法制知识讲座简讯范文第2篇

5月8日,新宾县关工委法制进校园宣传小组来到下夹河学校,把法律知识送到学生身边。

全校700余名师生聆听了法制报告会。下夹河学校校长赵晓主持会议,县五老报告团作了《从小学法守法 长大治国齐家》主题法制报告。

县关工委各位领导以案说法,讲解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学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让学生们学会明辨是非,规范自己的行为。

法制知识讲座简讯范文第3篇

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要和大家讨论一下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关问题,希望通过本次法制教育学习,使同学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如何预防犯罪,如何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学生,使自己在人生的道路上健康成长,将来做国家的有用之才。我们今天讲座的主题就是《做知法守法中学生》。

同学们,犯罪的青少年中,有很多是学习不好或文化水平低的人,无知和野蛮常常是他们的共同特点。

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多数是因为缺乏法制观念。所以,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必要通过学习增强法律意识,避免违法犯罪,并且能够学会当自己受到伤害的时候,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因此我们举办了这次中学生法制教育讲座活动,希望同学们认真听讲,有所收获。

今天的中学生,也就是说你们都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是未成年人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第17条做了年龄及犯罪行为种类上的限制。《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己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意思就是凡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己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十六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你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没有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劳教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如果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我给同学们举一个说明未成年人由于不知道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懂犯罪概念而酿成大错的真实案例: 一个是发生在2002午的一名十四周岁的中学生投毒案,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的四月份某天下午,该学生将自己买来未吃的冰袋咬破一口,再灌入一点老鼠药,而后放入附近一小学的某教室的一张课桌抽屉里,第二天,坐该课桌的小学生喝了这有毒的冰袋后,很快就死了。这起案件侦破后,该投毒的中学生后悔不已,他说自己没有想害死人,以为小学生吃了只会拉肚子,但是严重的后果己经造成,该学生的后悔不能代替法律的惩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毒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后该同学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以上所举的例子只是较为典型的案件,我知道有的同学其实很聪明,但他不用在学习上,而是用在调皮捣蛋上,喜欢逞强好胜,有事没事惹一下其他同学,比如别人走路时他突然伸出一只脚将别人绊倒;有些同学喜欢打架,将别的同学打伤;有些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毁坏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买东西吃、没有钱进网吧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你这一逞强就有可能将自己玩进班房。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什么游戏室、网吧、舞厅等地方,同学们千万不要进去,因为那种地方很容易接触到一些不健康的东西,有些平时表现较好的学生,就是由于在网吧、台球厅等地结识了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后就被带坏,最后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偷钱,在游戏厅,网吧过夜现象) 2.携带管理刀具(如带匕首等) 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4.强行向别人索要财物(在学生身上发生非常多,以大欺小) 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同学们在成长的过程中,有时会碰到各种各样的不法侵害,比如说被人敲诈、被人殴打、被人抢劫等等,一旦碰到了,我们要增强分辨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的法律都是为保护一切合法权益、惩罚各种不法行为而制定的,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面临危险的时候,同学们要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如果畏惧罪犯的话,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他们有恃无恐地实施犯罪行为。

自我防范是指个人进行自我保护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办法,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的规定,未成人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指未成年人通过加强文化修养和法律知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另一方面是指未成年人在受到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目己的合法权益。

我再给同学们讲另一种自我保护的特殊情形。举一个案例说明:学生蒋某假期与邻居李某及李某的几个朋友在一起玩,一天,蒋某和李某等人坐出租车出去玩,在出租车上,蒋某听李某及朋友说:"等一下要将那人的手机抢来,另外还要搜一下他的身看有没有钱",蒋某听了这话知道李某等人是要去抢劫,他有点想不去,但碍于朋友情面,他跟着去了抢劫现场,实施抢劫时,蒋某站在边上看,李某叫蒋某帮忙搜一下受害人的身,蒋某就上前搜了受害人的身并将搜到的钱全部交给李某,案发后,由于受害人及时报案,公机机关很快将李某还有蒋某一并抓获,蒋某归案后一直辩解说他并不想抢别人的钱,他觉得很冤枉,但是法律规定:帮助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强行劫取公民财物的行为同样构成抢劫罪。蒋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举这个例子的目的是要告诉大家:当你开始与同伴在一起玩时发现同伴有犯罪意图时,你应当制止他,如果你制止不了的话,你就要赶快想办法远离他,千万不能为了哥们义气跟着同伴去抢劫,因为你一旦到了犯罪现场,即使你没有动手,你也难脱千系。因为受害人不管你具体有什么行为,他只说共有多少人实施了抢劫,你们这些去的人即使没动手也都助了威。所以我们的同学以后如碰到这种情况,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惹祸上身。

下面我们再具体讲讲在校园内有人向你要钱要物怎么办。

同学们在本校内被人强要钱物的情况虽然比较少,但有些同学遇到过。向你施加威胁的有本校的学生,也有外校混进来的学生。本校的往往是那种沾染了不少恶习的,出了名的坏孩子,你认识他,或是半熟脸,你能从别人那里问出他是谁。他让你给钱,给他烟,或是你的其它物品,不然就说要打你,甚至还可能传说以后见一次打一次,他敢在学校内做这种事情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是不是胆子太大了。我看,同学们,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他利用你胆小怕事的弱点,他觉得你不敢对抗他,不敢声张告诉老师,其实他心里虚得很,只要到学校来读书的,没有不怕老师的学生。有个现象可以说明这一点,那就是学校里的班干部、三好学生就很少遇到这种威胁,因为要钱要物的学生来学校读书都知道,这些学生和老师关系密切,是什么都敢跟老师说的。 如果你以后遇到这样的事情,首先你应该大声拒绝,不行,我凭什么给你!要正气压住邪气,我跟老师说去。

然后看看自己视野中有没有老师和正义感的同学、同时大呼,使他不敢轻举妄动,记住千万不要胆小,软弱在此是一文不值。也用不着和他动手,如果动手一是你显得不文明,二是你也容易吃亏。毕竟寡不敌众。在校外,时常有一些不三不四的社会青年,他们都是本地的流失生和已经毕业的人,他们和坏孩子相互勾结,狐假虎威专欺负软弱的同学,记住当你遇到这种情况时,先要拒绝和不认识的人答话。如被强行栏下,要义正辞严说我没有钱,同时找机会迅速离开。如果再不让我走,我就报警,他是不敢打你的,一旦打你,那就犯了抢劫罪,那可就要坐牢了。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他敢打你,他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我说他们做坏事是不敢打你们的,你们应该理直气壮地面对。

同学们,今天我们讲了很几个案例,你们觉得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我们应当怎样才能与同学融洽相处呢?怎样才能使自己成为集体中受欢迎的成员呢?我想最起码要牢记: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要坦白。

同学们,生命没有回头路。你们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你们虽然掌握了一定的生活常识,有了一定的独立意识,普遍希望得到老师、家长、社会的理解。我们大家要认真学习、贯彻和执行《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法制知识讲座简讯范文第4篇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和大家进行交流,面对这么多年轻而充满朝气、充满阳光、充满希望的面孔,与大家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真的非常荣幸。不足之处还请多提宝贵意见。

常言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人们生活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同学们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并且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知道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我想通过几个案例和大家来探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探讨刑法这一块的几个问题,如刑事责任年龄和几种常见的犯罪,遇到犯罪的侵害时如何应对,以及常见的校园伤害;二是青少年远离毒品的问题,三是注意网络安全的问题。

首先和同学们探讨刑法的几个问题。

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三位中学生放假时在同学家的四楼的窗前玩耍、打闹,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从四楼摔下,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流,在这里我给同学们出三个思考题:(1)第一步应该怎么做;(2)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犯罪;(3)如果甲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答案应是(1)尽快送附近医院或是拔打120急救电话,治疗

1 伤者,同时报警。(2)如果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且甲的年龄已满16周岁,这样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乙因此死亡,则甲违反了《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的伤势,如果是轻伤,则是自诉案件,也是适用刑法。再次就要考虑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14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学生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是过失伤害,而不是故意伤害,但是学生甲的监护人,家长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14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从小就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惯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

2 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有的同学在日常生活中脾气比较暴躁,遇到不如意的事情不冷静,喜欢动用武力去解决问题,比如在食堂排队打饭的时候,在球场打球的时候,遇到言语不合就要打人,甚至动刀子等等这是很危险的。刑法中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是指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故意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重伤等。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要讲到一个伤势的问题,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轻伤、重伤,且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话,这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造成他人轻微伤,也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接受治安处罚的。

还有寻衅滋事罪。所谓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在客观上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或者

3 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多次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校园比较常见的还有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应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呢?首先要我们在平时树立自我防卫的意识。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4 责任。”

通过平时的法律学习,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只有明白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

同时同学们要增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为什么侵害校园的犯罪行为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受侵害的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

其次提高自我防卫能力的方法:

一是要看好自家门,宿舍门要随时关好,钱财要妥善保管;二是要及时报告。一旦你自己或者同学遇到被不法分子侵害,以及同学中有什么不良的动向,要及时向学校老师或者政教处报告,让老师介入处理;

三、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

我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被告人刘某年仅16周岁,中学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网络游戏,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我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5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60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

5 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30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50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片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这样的案件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施害者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同学们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因此,同学们必须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自己了解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哪些行为构成违法与犯罪,也就是要使自己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同时,知道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校园内有人向你要钱要物怎么办?向你施加威胁的可能有本校的学生,也可能有校外混进来的社会青年。他让你给钱,给他烟,或是你的其它物品,不然就说要打你,甚至还可能说以后见一次打一次,他敢在学校内做这种事情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是不是胆子太大了。我看,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他利用你胆小怕事,他觉得你不敢对抗他,不敢声张告诉老师,给了钱、物、免得以后受欺

6 负,其实他心里虚得很。

对此事如何解决呢?如果在校内,(1)应该大声拒绝,不行,我凭什么给你!要正气压住邪气;(2)看看自己视野中有没有老师和正义感的同学、同时大声呼喊,使他不敢轻举妄动,记住千万不要胆小,软弱在此是一文不值。也用不着和他动手,如果动手一是你显得不文明,二是你也容易吃亏,如果对方人多的话,还寡不敌众。

如果在校外,时常有一些不三不四的小青年,他们都是本地的流失学生和已经毕业的人,他们相互勾结,狐假虎威专欺负软弱的同学,记住(1)当你遇到这种情况时,先要拒绝和不认识的人答话,(2)如被强行栏下,要义正辞严说我没有钱,同时找机会迅速离开,(3)如果再不让我走,我就报警,他是不敢打你的,一旦打你,那就犯了抢劫罪,那可就要坐牢了。他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你们应该理直气壮地面对。

同时同学们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你们一旦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下面我们谈谈同学们在学校常见一些人身伤害事故。校园伤害比较常见的有课余伤害,运动伤害、校外活动伤害、上学或放学伤害。同学们都还很年轻,好动是天性,但往往容易引发一些安全事故。比很多同学喜欢运动,如打篮球、

7 踢足球等等,这都是非常好的爱好,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安全。有的同学喜欢在课间休息时间在教室后面也玩个“科比”的转身动作或者在走廊上来个颠球比赛,这都是很不安全的。因为你的球很容易脱离你的控制,一不小心就飞到其他同学的头上,或者有的同学喜欢在教室里、走廊上追赶、打闹,我在中学时代就遇到过这样的伤害事故。有2个同学在走廊上追赶,追赶的速度很快,经过一个教室的窗户时,刚好一个座位靠窗的同学打开窗户,跑在前面的那个同学一下就撞在窗户上,鼻梁撞歪了,当时就血流不止,这还是幸运的情况,如果撞在眼睛上,同学们可以预见后果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2个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在上自习课的时候,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承担。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学校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这

8 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说明一点,学校要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近几年来,校园踩踏事故频发,四川省1所学校就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事发当天,学生下晚自习刚走出教室,灯突然熄灭,不知是谁趁机大喊“鬼来了”,听到喊声,学生们都跟着大喊“鬼来了”。楼道一片漆黑,大家都争着向楼下奔跑,惟恐落在后面。突然前面有同学摔倒了,不知就里的后面同学仍跟着冲下来,并踩在倒下同学的身上,接着又有同学倒下、踩踏,现场惨叫不断,但后面的同学仍不断地向楼下奔跑,现场一片混乱,事故造成10名学生死亡,30多名学生受伤的严重后果。

那么,怎样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呢?同学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1、注意课间安全。课间不做剧烈活动;上下楼梯靠右走,不骑坐楼梯扶手,不攀高爬墙,不拥挤,不抢道;不在教学楼里打球,踢球,不乱扔各种物品。

2、加强安全意识。体育活动、实验课、社会时间及其

9 他课外活动要严格服从老师指挥,严格操作规程,不能擅自行动,不得攀爬篮球架。

3、讲究饮食卫生,不吃腐烂变质食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4、认真做好防火,防震,防触电的工作。不把火种带入校园,不在校内放鞭炮;不吸烟,不玩火,要阻止同学焚烧废弃物;不随意接触各种电器;不单独外出。

二个方面是青少年远离毒品的问题。

央视《今日说法》报道,2010年7月5日,广西灌阳县的一名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因为吸食毒品而死亡。死亡的学生名叫陈桥,14岁,读初中一年级,事发当天中午,陈桥从学校回到家中,当时他坐在客厅沙发上,陈桥的母亲在厨房里忙着午饭,陈桥妈妈回忆:“突然听到噗通的一声,孩子从沙发上面掉在了地上,看到他脚手都抽筋了,我马上跑出来把他扶在沙发上。”当时陈桥口吐白沫倒在地上,四肢抽搐,神志不清,家人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生诊断:“吸毒过量。”经过几个小时的抢救,也没能留住陈桥的生命。同时灌阳县公安局民警也来到医院为陈桥做了尿检,证明他曾吸食毒品K粉,医院也认定陈桥是过量吸食K粉而导致呼吸系统衰竭,最终死亡的。事后查明,毒品来源于毒贩免费供给学生毒品,等学生吸毒上瘾后,就开始收钱。现在的趋势是毒品开始从大城市向偏远县城甚至农村里转移,吸

10 毒人员呈现低龄化趋势,据不完全统计,现在80%的吸毒者未满30周岁,未满18岁的占17%。

我们常见的毒品有哪些呢?有海洛因、鸦片、甲基苯丙胺即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摇头丸、氯胺酮即K粉等。

吸毒的危害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吸毒一口,掉入虎口”。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的身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1)身体依赖性,由于反复用药所造成的一种强烈的依赖性。

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毒品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毒品,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

(2)精神依赖性

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对毒品的依赖性难以消除。这是许多吸毒者在一而在、再而三复吸毒的原因,也是世界医、药学界尚待解决的课题。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诱发并加剧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在调查中了解到,每个成瘾的吸毒人员一天需花费100至1000元不等的毒资。与刑事犯罪紧密相连。据有关资料显示,吸毒人员中,90%的女性有卖淫行为,男性70%以上有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并且“以贩养吸”。

一个15岁的女学生,因为交友不慎染上了毒瘾,父母发现后,把她带回家中关了起来,但中毒很深的她已无法安静呆在家中。一天被毒瘾搅得心烦意乱的她,为了外出寻找毒品解瘾,竟抄起菜刀将劝阻她外出的父母双双砍死。

3、吸毒不仅损害本人健康,还会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传播等公共卫生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我国边境一带的毒品流行重灾区,吸毒群体艾滋病感染率竟高达68%。

那么,怎样做才能远离毒品呢?

1、绝不吸第一口,克服盲目的好奇心理,相信毒品的厉害,好奇是人类的天性,尤其是青少年,这本来不是坏事,但并非所有的好奇心都是可以“试验”的。如抱着“找一下吸毒的感觉”、“抽着玩玩”、“尝尝新鲜”、“我就不信它有那

12 么神”、“吸一口不要紧”、“我吸毒再戒毒给你看看”等心态开始吸毒,那就是将自己推进万丈深渊。

2、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不盲目追求享受,寻求刺激,保持健康的心态,战胜逆境、挫折。

3、不听信毒品能治病,毒品能解脱烦恼和痛苦,毒品能给人带来快乐等各种花言巧语。

4、不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如发现亲朋好友中有吸、贩毒行为的人,一要劝阻,二要远离,三要报告公安机关;警惕身边的欺骗和诱惑。

5、不要吸烟。从吸烟到吸毒只有一步之遥,曾经有一个戒毒专家说过“吸烟者是吸毒者的预备军”。

三个方面的注意网络安全的问题。首先还是讲2个案例。 某校一位同学由于上网交友不慎,在五一期间与网友约会时遭网友及同伙绑架勒索,手机及钱财被抢,还要亲友送去钱财赎身。另一个案例就是王某是一名13岁的中学生,迷上了网络游戏后,一发不可收拾,经常是连续长时间上网。在一次连续上网36个小时后,从24层的高楼跳下自杀身亡。

以上2个案例给我们2个教训,1是同学们要注意区分网络与现实的区别,避免过分沉迷于网络;2是不要向陌生的网友透露你自己的真实的个人信息,更不要与陌生网友见面。

过分沉迷于网络,尤其是网络游戏,如《传奇》、《星际》

13 等等,容易让人对网络产生了强烈的依赖心理,自控能力下降,医学上叫“网络成瘾症”,并且极易引发刑事犯罪。如盗窃、抢劫、绑架等等。2007年1月19日,我县平口镇就发生一起绑架杀人的恶性案件。罪犯刘磊平时好胜斗狠,最大的爱好就是上网,痴迷于网络游戏,父母担心他出去惹事,看管得严,给他买了台旧电脑,让他在家里上网。他一直因为家里零花钱给得少,游戏装备都不好,他一直希望买套好点的装备,打游戏时旧电脑速度慢,装备差,平日里好胜斗狠的刘磊心理失去了平衡,起了歹念,绑架了隔壁家读小学四年级年仅9岁的聂某,并且先撕票再向家属勒索,手段非常残忍。因为痴迷网络而丧心病狂,这样的案例值得大家警醒。

同学们在上网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随意在网上留下任何你的真实信息,或者把这些信息透露给网友。这里的真实信息指的是姓名、年龄、住址、就读学校地址、班级。

2、网络上会有少数人利用聊天工具以及一些论坛散播一些无聊的、有害的公众信息以达到其个人非法目的。中学生网友在网络活动中应守法自律,不要参与有害和无用信息的制作和传播。

3、不与网友会面或参与各种联谊活动,以免为不法分子所乘,危及自身安全;

4、有节制的上网。

关于上网安全,请同学们牢记2句话:匿名交友网上多,切莫单独去赴约,网上人品难区分.小心谨慎没有错。

同学们,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法制知识讲座简讯范文第5篇

同学们、青少年朋友们,你们好。

今天应邀参加学校举行的法制课,很高兴,借此机会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讲上几方面,与大家共勉。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愈来愈重要,与人们生产生活的关系愈来愈密切。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在对外交往中,法律也是调整国与国之间关系的重要社会规范。作为21世纪主人的青少年朋友,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实现新世纪宏伟蓝图、振兴中华的需要,也是维护人类和平,促进世界发展的需要。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将少年儿童的法制教育列为重要内容。广大青少年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接受法制教育,努力学习法律知识。

第一,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迈好人生的第一步。人生的路很漫长,打好基础是人生之旅的关键所在。青少年时代正是长身体、学知识的重要时期,只有学习了法律知识,才能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学会分辨是非,识别善恶,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

第二,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争做新世纪合格公民。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法制更加完备的社会,要求每一个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广大青少年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树立民主法制观念,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才能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公民。

第三,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接班人。21世纪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重任将历史地落到青少年朋友的肩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肩负并完成历史赋予的重任,少年儿童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必须具有坚定的信念和广泛的知识面,不仅要学习、掌握科学知识,而且要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法制目标,才能保障我们伟大祖国的长期稳定、经济腾飞,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今天学校组织给同学们上法制课,通过听讲课、受警示、学法律,从发生在青少年身边的典型事例,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一点一滴积累,持之以恒学法、守法、用法、

护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争做一名新世纪的合格公民。

当前,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学生犯罪问题,仍然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今天我用几个案例,说明一个道理:中学生应该学法、懂法,未成年人应该健康成长。

案例一:九青年结伙抢劫断送前程追悔莫及

九个青年分别纠集在一起,先后在**中学,*城电影院等地,抢劫作案8次,抢劫现金113元。保**等九人以暴力的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抢动罪。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且结伙多次持刀抢劫。对社会危害大,影响极坏,使学生上学无安全感,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鉴于保**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应减轻处罚。刘*、梁**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应根据其犯罪的情节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其他几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且是本案的从犯,应减轻处罚。法院2005年6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以抢劫罪,判处保*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刘*、梁**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各1500元;判处张**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樊*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梁**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关**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判处丁**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这个案件中,涉及《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的7个概念。

1、完全不负刑事责年龄段。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年龄段,这一年龄段的公民犯以下8种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16岁以上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14--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缓刑:是指附条件的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一是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性质和悔罪表现,使用缓刑不致瑞危害社会;三不是累犯。累犯不适用缓刑。

3、罚金。附加刑的一种。成人不少于1000元,未成年人不少于500元,强制缴纳。

4、共同犯罪。由二人以上故意犯罪为共同犯罪。

5、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规定,主犯包括了两种情况:(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他们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犯罪集团的核心。(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次要和辅助作用,是相对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7、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从客观方面看,被告人必须实施了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均使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走财物。这是所说的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如杀伤、殴打、捆绑和禁闭等。这种暴力是犯罪分子用以排除被害人抵抗,从而劫取财物的手段。的现金被抢,而且使有的学生不敢上学,有的被致伤送医院治疗,有的辍学种地,甚至牵连到学生家长,对学生上学是迎送往来,严重地侵害了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在学校和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的胁迫,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不敢反抗,从而顺利劫走财物的行为,被胁迫的对象可能是受害人,也可能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者同事。从庭审调查的事实看。保**等九被告人把作案对象选择在学生

身上,正是利用在校学生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特点,各个被告人收集一起,寻机作案,从身份上,是社会青年对付在校学生,力量对比上,或是三对

一、四对

一、甚至九对一,给受害人以暴力和胁迫,迫使受害交出财物或任其掏出钱物拿走,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特征。

从客体上看,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而且又直接侵害到公民的人身权利。以本案看,由于九被告人行为,不仅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妈:即学生身上仅有,抢劫罪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本案各被告人离开学校后,家庭管教不力,以至在外租房群居,生活无靠,便打起了抢钱的主意。尽管各被告人万般抵赖,狡辩是借、要,但谎言不戳自穿,世界上没有向连名字都不知道,人也不认识的人借上钱的道理。揭开伪装,暴露出的就是肆意非法抢劫读书学生的零用钱,来满足这些不法之徒的吃、喝、抽。 主体方面,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均已满十四岁不满,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实施抢劫次数多,情节恶劣,完全符合抢劫罪的主体特征。

《刑法》26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A、入户抢劫;B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C、抢劫银行;D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E、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F、冒充军警抢劫;G、持抢抢劫;H、抢劫军用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案例之二:两学生年幼无知,受欺骗引狼入室

邱*、武**盗窃案。

邱*,22岁,个体户。武**,17岁,中学生。贺*,14岁,中学生。刘**,14岁,中学生。

一天下学后,在邱*授意下,武**对贺*说:"**好玩,你从家里偷些钱,我带你们到**玩"。6月14日下午3时,贺叫上同学卸掉了爷爷家的防盗门螺丝,武**、贺*入室、刘**放哨,偷了8500多元现金和两条香烟,刘**分得2000元,其余由武**拿着,四个人上**,回来后,只剩3000元,其余均在**挥霍。

案发后,邱*、武**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本案涉及的刑法的两个概念

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盗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既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犯罪分子采取自认为不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

2、盗窃罪的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这件案子的主要教训是:贺*年幼无知,听信欺骗,引狼入室,造成严重后果。青少年学生世界观没有完全定型,思维方式极不稳定,判断事情的能力差,遇到事情,一定要仔细思量,权衡利弊,切不可头脑发热,贪图蝇头小利而误入歧途。 案例三 在校生酒后伤人受害者亦属活该

这是一起故意伤害案。

张**,16岁,**职中二年级学生。一天晚10时酒后出宿舍门时,将下晚自习回宿舍的学生孙**撞了一下,孙到宿舍,将年事告诉了同学艾**,让艾给处理一下,艾答应后,孙**就将张**叫到宿舍楼西侧说刚才发生的事情。正说着,候**到了跟前,问:"什么事?"艾**就将发生的事给他说了,孙**说:"没事"。候**说:"咋没事?"并问张**这件事怎么处理,张**说:"你想咋办就咋办。"候**就在张**的右肩上捣了一拳,后又用左手搂住张的脖子,用右拳在张的身上捣,用膝盖在肚子上顶,在张**被候**搡不予考虑门背后时,张**从口袋里掏出跳刀,用左手撕住候的头发,在候的胸部捅一刀,后连推带搡将候又捅一刀。候**在被推至床边时,将张**撕到床上,压在身下,张**又在候的胸部边捅二刀。致候大量出血送医院抢救,发现其左腋下、左胸部、右胸部、左上腹均被刺伤。

经法医鉴定:候**胸腹部被锐器刺伤,致双侧开放性气胸、肺破裂、胸闷、气短、呼吸困难;失血性休克。按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8条、第87条之规定,已构成重伤。

张**故意持械伤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对候**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责任张**负百分之五十,候**负百分之四十,学校负百分之十。

本案涉及《刑法》两个概念:

1、正当防卫。是指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动不受法律追究。在本案中,张**的行为有点防卫的成份,但不属真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所以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2、故意伤害罪。《刑法》243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犯罪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罪。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致 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使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平心而论,这起案件应该给伤害别人的人和受别人伤害的人送上一副对联: 上联:酒后撞人张**先不应该。

下联:逞能耍横候**亦属活该。

横批:法盲一对

这两个在校生,判了刑 ,赔了钱,挨了疼,应该有哪些教训?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若,张**遵守校规,不的校内喝酒;假如他撞人之后,说声"对不起"; 假如候**少一些哥们气,少一些逞能好事、少一些二杆子劲,会是什么结果呢?这件不该发生的事,肯定是可以避免的。

案例之四:触法网不思悔改再犯罪迷途难返

关**,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28日,初中文化程度, 200*年6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元。

2002年8月份,关**伙同景*(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8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钱**(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一中高一学生)等人乘无人之机,采取翻窗入室、从阳台爬入等作案手段,先后在**酒厂、**水电局家属楼盗窃作案,窃得VCD、白酒、香烟等物品,其中关**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4900余元;景*参与盗窃7起,盗窃价值6900余元;钱**参与盗窃6起,盗窃价值5900余元。其中被盗窃物品被告人大部分已吃喝花用。关**、景*、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因三人犯罪时均未年满18周岁,且钱**有投案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处罚。关**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依法应撤 销缓刑。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犯抢劫罪,已判处有期徒刑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关**,200*年6月15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200*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03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3年*月6日,关**与朋龙在"****"的"筑心缘"酒吧饮酒至22时许,关**准备回家休息,行止*城中心什字处,关在什字西北角"**"网吧门口碰撞了正在门口打电话的原**移动公司职工王某某,双方发生争吵,继而引起撕打,后被围观群众挡开。王离开后,关跑进"心语"饮吧拿出**一中学生刘某某放在该饮吧的一把长约40公分,宽约5公分的砍刀,四处寻找王某某,最后在**电影院招待所二楼楼道找到了王某某,关将王某某拉到了招待所外面的街道上,用砍刀在王**的头部砍了一刀,将其致伤。经法医鉴定,根据面部损伤程度,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14条之规定,系轻伤。关**遇事不能正确对待、冷静、慎重处理。而持刀故意伤害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本案涉及《刑法》三个概念:

1、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3、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各种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关**,一名初中学生,从15岁在校就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结交,参与抢劫,被判缓刑,却不知悔改,视法律为儿戏,好逸恶劳,又伙同他人多次盗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刚刑满释放后,又混迹于酒吧,充当痞子,寻衅滋事,持刀砍人,蔑视法律,短短三年连犯三罪,再落法网,陷入犯罪的泥潭中不能自拔,令人可悲、可叹、可气、可恨。

同学们:听了节课,审视四个案例,我们应当从中受到哪些启示呢?我想应是5句话,15个字:这就是:慎交友、立大志、善慎独、敢维权、要坦白。

法制知识讲座简讯范文第6篇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和大家进行交流,面对这么多年轻而充满朝气、充满阳光、充满希望的面孔,与大家在一起共同进行一次法制学习,真的非常荣幸。不足之处还请多提宝贵意见。

常言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与人们生活的关系也越来越密切。同学们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并且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知道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我想通过几个案例和大家来探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探讨刑法这一块的几个问题,如刑事责任年龄和几种常见的犯罪,遇到犯罪的侵害时如何应对,以及常见的校园伤害;二是青少年远离毒品的问题,三是注意网络安全的问题。

首先和同学们探讨刑法的几个问题。

我先给大家讲一个案例,三位中学生放假时在同学家的四楼的窗前玩耍、打闹,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从四楼摔下,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流,在这里我给同学们出三个思考题:(1)第一步应该怎么做;(2)甲失手致伤乙,算不算犯罪;(3)如果甲构成犯罪,犯什么罪。答案应是(1)尽快送附近医院或是拔打120急救电话,治疗

1 伤者,同时报警。(2)如果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且甲的年龄已满16周岁,这样甲的这种行为构成犯罪,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如果乙因此死亡,则甲违反了《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案例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受害人的伤势,如果是轻伤,则是自诉案件,也是适用刑法。再次就要考虑的是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14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学生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因为他是过失伤害,而不是故意伤害,但是学生甲的监护人,家长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么有些同学会说我现在还不到14周岁呢,在这里我要告诉你们,如果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虽未达到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界限,国家法律还是有惩罚的措施的,比如作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等等。同时我认为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从小就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惯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又不

2 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有的同学在日常生活中脾气比较暴躁,遇到不如意的事情不冷静,喜欢动用武力去解决问题,比如在食堂排队打饭的时候,在球场打球的时候,遇到言语不合就要打人,甚至动刀子等等这是很危险的。刑法中规定了故意伤害罪,是指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故意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他人轻伤、重伤等。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里要讲到一个伤势的问题,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了轻伤、重伤,且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话,这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如果造成他人轻微伤,也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接受治安处罚的。

还有寻衅滋事罪。所谓的寻衅滋事罪,是指: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在客观上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多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或者

3 追逐、拦截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多次强拿硬要,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强拿、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一般是指造成商店、饭店、舞厅、影剧院等场所的营业不能正常进行,交通堵塞,公私财产受教育到损失等)。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校园比较常见的还有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应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呢?首先要我们在平时树立自我防卫的意识。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

4 责任。”

通过平时的法律学习,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只有明白了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才有可能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同时也有可能制止他人违法犯罪。

同时同学们要增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为什么侵害校园的犯罪行为屡禁不绝,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受侵害的同学们没有团结起来,缺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

其次提高自我防卫能力的方法:

一是要看好自家门,宿舍门要随时关好,钱财要妥善保管;二是要及时报告。一旦你自己或者同学遇到被不法分子侵害,以及同学中有什么不良的动向,要及时向学校老师或者政教处报告,让老师介入处理;

三、外出要请假,夜行要结伴,让同学老师知道你去哪里,或者遇到问题有个照应,防止犯罪分子袭击。

我给同学们讲一个案例,被告人刘某年仅16周岁,中学缀学的学生,刘某缀学后,一直沉迷于网络游戏,但父母不给钱,于是他就想到向同学下手敲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原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我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你。”方某很怕,将自已身上仅有的5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60余元,其中有一次,刘某逼方某

5 带他到方某父亲那骗借了30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50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片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从这样的案件发生和发展看,一方面,施害者对违法和犯罪认识不清,另一方面,被害人也不懂得合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不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至于三番五次的被抢劫。从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未同学们懂得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对规范自已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相当重要的。因此,同学们必须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法律知识使自己了解什么是违法和犯罪,哪些行为构成违法与犯罪,也就是要使自己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同时,知道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校园内有人向你要钱要物怎么办?向你施加威胁的可能有本校的学生,也可能有校外混进来的社会青年。他让你给钱,给他烟,或是你的其它物品,不然就说要打你,甚至还可能说以后见一次打一次,他敢在学校内做这种事情就不怕老师吗,就不怕学校处理他吗?是不是胆子太大了。我看,并不是他胆子大,而是他利用你胆小怕事,他觉得你不敢对抗他,不敢声张告诉老师,给了钱、物、免得以后受欺

6 负,其实他心里虚得很。

对此事如何解决呢?如果在校内,(1)应该大声拒绝,不行,我凭什么给你!要正气压住邪气;(2)看看自己视野中有没有老师和正义感的同学、同时大声呼喊,使他不敢轻举妄动,记住千万不要胆小,软弱在此是一文不值。也用不着和他动手,如果动手一是你显得不文明,二是你也容易吃亏,如果对方人多的话,还寡不敌众。

如果在校外,时常有一些不三不四的小青年,他们都是本地的流失学生和已经毕业的人,他们相互勾结,狐假虎威专欺负软弱的同学,记住(1)当你遇到这种情况时,先要拒绝和不认识的人答话,(2)如被强行栏下,要义正辞严说我没有钱,同时找机会迅速离开,(3)如果再不让我走,我就报警,他是不敢打你的,一旦打你,那就犯了抢劫罪,那可就要坐牢了。他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你们应该理直气壮地面对。

同时同学们还要加强锻炼身体,增强体魄,这样有助于你们一旦在遭到暴力侵害的时候,及时逃脱或者进行正当防卫,不至于受犯罪行为的随意侵害。

下面我们谈谈同学们在学校常见一些人身伤害事故。校园伤害比较常见的有课余伤害,运动伤害、校外活动伤害、上学或放学伤害。同学们都还很年轻,好动是天性,但往往容易引发一些安全事故。比很多同学喜欢运动,如打篮球、

7 踢足球等等,这都是非常好的爱好,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安全。有的同学喜欢在课间休息时间在教室后面也玩个“科比”的转身动作或者在走廊上来个颠球比赛,这都是很不安全的。因为你的球很容易脱离你的控制,一不小心就飞到其他同学的头上,或者有的同学喜欢在教室里、走廊上追赶、打闹,我在中学时代就遇到过这样的伤害事故。有2个同学在走廊上追赶,追赶的速度很快,经过一个教室的窗户时,刚好一个座位靠窗的同学打开窗户,跑在前面的那个同学一下就撞在窗户上,鼻梁撞歪了,当时就血流不止,这还是幸运的情况,如果撞在眼睛上,同学们可以预见后果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2个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在上自习课的时候,相互开玩笑,康某用圆珠笔戳李某头部,李某用铅笔向康某戳去,刺中康某右眼,致原告康某右眼外伤,晶体半脱位,视网膜脱离,眼球穿通伤,经法医鉴定为七级伤残。因原被告之间赔偿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和被告某初级中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法庭经审理认为,李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康某造成身体侵害,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后果应由监护人承担。同时李某与康某同是在校学生,康某身体受害的事实发生在学校上课期间,该学校负有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由于学校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疏漏,造成原告康某、被告李某在课堂上嬉闹而致康某受伤,估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这

8 个案件中,学校因为在履行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上有一定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事故造成了损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说明一点,学校要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学校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

近几年来,校园踩踏事故频发,四川省1所学校就发生拥挤踩踏事故。事发当天,学生下晚自习刚走出教室,灯突然熄灭,不知是谁趁机大喊“鬼来了”,听到喊声,学生们都跟着大喊“鬼来了”。楼道一片漆黑,大家都争着向楼下奔跑,惟恐落在后面。突然前面有同学摔倒了,不知就里的后面同学仍跟着冲下来,并踩在倒下同学的身上,接着又有同学倒下、踩踏,现场惨叫不断,但后面的同学仍不断地向楼下奔跑,现场一片混乱,事故造成10名学生死亡,30多名学生受伤的严重后果。

那么,怎样预防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呢?同学们要做到以下几点:

1、注意课间安全。课间不做剧烈活动;上下楼梯靠右走,不骑坐楼梯扶手,不攀高爬墙,不拥挤,不抢道;不在教学楼里打球,踢球,不乱扔各种物品。

2、加强安全意识。体育活动、实验课、社会时间及其

9 他课外活动要严格服从老师指挥,严格操作规程,不能擅自行动,不得攀爬篮球架。

3、讲究饮食卫生,不吃腐烂变质食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4、认真做好防火,防震,防触电的工作。不把火种带入校园,不在校内放鞭炮;不吸烟,不玩火,要阻止同学焚烧废弃物;不随意接触各种电器;不单独外出。

二个方面是青少年远离毒品的问题。

央视《今日说法》报道,2010年7月5日,广西灌阳县的一名初中一年级的学生,因为吸食毒品而死亡。死亡的学生名叫陈桥,14岁,读初中一年级,事发当天中午,陈桥从学校回到家中,当时他坐在客厅沙发上,陈桥的母亲在厨房里忙着午饭,陈桥妈妈回忆:“突然听到噗通的一声,孩子从沙发上面掉在了地上,看到他脚手都抽筋了,我马上跑出来把他扶在沙发上。”当时陈桥口吐白沫倒在地上,四肢抽搐,神志不清,家人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生诊断:“吸毒过量。”经过几个小时的抢救,也没能留住陈桥的生命。同时灌阳县公安局民警也来到医院为陈桥做了尿检,证明他曾吸食毒品K粉,医院也认定陈桥是过量吸食K粉而导致呼吸系统衰竭,最终死亡的。事后查明,毒品来源于毒贩免费供给学生毒品,等学生吸毒上瘾后,就开始收钱。现在的趋势是毒品开始从大城市向偏远县城甚至农村里转移,吸

10 毒人员呈现低龄化趋势,据不完全统计,现在80%的吸毒者未满30周岁,未满18岁的占17%。

我们常见的毒品有哪些呢?有海洛因、鸦片、甲基苯丙胺即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摇头丸、氯胺酮即K粉等。

吸毒的危害用一句话来形容就是:“吸毒一口,掉入虎口”。无论用什么方式吸毒,对人的身体都会造成极大的损害。

(1)身体依赖性,由于反复用药所造成的一种强烈的依赖性。

毒品作用于人体,使人体体能产生适应性改变,形成在毒品作用下的新的平衡状态。一旦停掉毒品,生理功能就会发生紊乱,出现一系列严重反应,称为戒断反应,使人感到非常痛苦。用药者为了避免戒断反应,就必须定时用药,并且不断加大剂量,使吸毒者终日离不开毒品。

(2)精神依赖性

毒品进入人体后作用于人的神经系统,使吸毒者出现一种渴求用药的强烈欲望,驱使吸毒者不顾一切地寻求和使用毒品。一旦出现精神依赖后,即使经过脱毒治疗,在急性期戒断反应基本控制后,要完全康复原有生理机能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更严重的是,对毒品的依赖性难以消除。这是许多吸毒者在一而在、再而三复吸毒的原因,也是世界医、药学界尚待解决的课题。

1、对家庭的危害:家庭中一旦出现了吸毒者,家便不成其为家了。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害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难境地。

2、毒品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毒品活动诱发并加剧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威胁。在调查中了解到,每个成瘾的吸毒人员一天需花费100至1000元不等的毒资。与刑事犯罪紧密相连。据有关资料显示,吸毒人员中,90%的女性有卖淫行为,男性70%以上有抢劫、抢夺、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并且“以贩养吸”。

一个15岁的女学生,因为交友不慎染上了毒瘾,父母发现后,把她带回家中关了起来,但中毒很深的她已无法安静呆在家中。一天被毒瘾搅得心烦意乱的她,为了外出寻找毒品解瘾,竟抄起菜刀将劝阻她外出的父母双双砍死。

3、吸毒不仅损害本人健康,还会造成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性病的传播等公共卫生问题,其中最严重的是艾滋病的感染和传播。我国边境一带的毒品流行重灾区,吸毒群体艾滋病感染率竟高达68%。

那么,怎样做才能远离毒品呢?

1、绝不吸第一口,克服盲目的好奇心理,相信毒品的厉害,好奇是人类的天性,尤其是青少年,这本来不是坏事,但并非所有的好奇心都是可以“试验”的。如抱着“找一下吸毒的感觉”、“抽着玩玩”、“尝尝新鲜”、“我就不信它有那

12 么神”、“吸一口不要紧”、“我吸毒再戒毒给你看看”等心态开始吸毒,那就是将自己推进万丈深渊。

2、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不盲目追求享受,寻求刺激,保持健康的心态,战胜逆境、挫折。

3、不听信毒品能治病,毒品能解脱烦恼和痛苦,毒品能给人带来快乐等各种花言巧语。

4、不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如发现亲朋好友中有吸、贩毒行为的人,一要劝阻,二要远离,三要报告公安机关;警惕身边的欺骗和诱惑。

5、不要吸烟。从吸烟到吸毒只有一步之遥,曾经有一个戒毒专家说过“吸烟者是吸毒者的预备军”。

三个方面的注意网络安全的问题。首先还是讲2个案例。 某校一位同学由于上网交友不慎,在五一期间与网友约会时遭网友及同伙绑架勒索,手机及钱财被抢,还要亲友送去钱财赎身。另一个案例就是王某是一名13岁的中学生,迷上了网络游戏后,一发不可收拾,经常是连续长时间上网。在一次连续上网36个小时后,从24层的高楼跳下自杀身亡。

以上2个案例给我们2个教训,1是同学们要注意区分网络与现实的区别,避免过分沉迷于网络;2是不要向陌生的网友透露你自己的真实的个人信息,更不要与陌生网友见面。

过分沉迷于网络,尤其是网络游戏,如《传奇》、《星际》

13 等等,容易让人对网络产生了强烈的依赖心理,自控能力下降,医学上叫“网络成瘾症”,并且极易引发刑事犯罪。如盗窃、抢劫、绑架等等。2007年1月19日,我县平口镇就发生一起绑架杀人的恶性案件。罪犯刘磊平时好胜斗狠,最大的爱好就是上网,痴迷于网络游戏,父母担心他出去惹事,看管得严,给他买了台旧电脑,让他在家里上网。他一直因为家里零花钱给得少,游戏装备都不好,他一直希望买套好点的装备,打游戏时旧电脑速度慢,装备差,平日里好胜斗狠的刘磊心理失去了平衡,起了歹念,绑架了隔壁家读小学四年级年仅9岁的聂某,并且先撕票再向家属勒索,手段非常残忍。因为痴迷网络而丧心病狂,这样的案例值得大家警醒。

同学们在上网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随意在网上留下任何你的真实信息,或者把这些信息透露给网友。这里的真实信息指的是姓名、年龄、住址、就读学校地址、班级。

2、网络上会有少数人利用聊天工具以及一些论坛散播一些无聊的、有害的公众信息以达到其个人非法目的。中学生网友在网络活动中应守法自律,不要参与有害和无用信息的制作和传播。

3、不与网友会面或参与各种联谊活动,以免为不法分子所乘,危及自身安全;

4、有节制的上网。

关于上网安全,请同学们牢记2句话:匿名交友网上多,切莫单独去赴约,网上人品难区分.小心谨慎没有错。

同学们,作家柳青有这样一句名言:“人生的道路虽然漫长,紧要处却常常只有几步。”同学们还没有走上社会,前面的道路还很长,一定要走好每一步,学会分析,学会辩别,学会拒绝,才能学会自我保护,否则一旦触犯法律,法律是无情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会造成“一失足成千古恨”的遗憾,后悔莫及。在新的学期里,大家要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逐步树立较强的法制观念,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树立守法的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使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都能正常运行。俗话说“篱笆扎得紧,野狗钻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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