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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培训班讲稿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221

调解员培训班讲稿范文第1篇

我于3月7日受局领导委派去市民政局参加了《政区大典》四川分卷编纂业务培训会,今天经局党组研究召开我们全县乡镇《政区大典》四川分卷编纂工作(培训)业务会,希望各位认真领会精神和作好记录,大典编纂工程量大,任务艰巨,时间紧迫,资料搜集难度大,上级要求高。因此,为了在规定时间内按时保质完成你乡镇的编写工作。下面我作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讲解(以是作为在编纂前的一些关键点的提示):

一、 编纂的总体要求:全县共27个乡镇,其中乡10个、镇17个,望各自明确所牵涉的词条;乡所牵涉的词条内容包括6个方面(含30个小项),镇词条内容包括7个方面(含36个小项)。

(一)具体内容如下:

1、政区概况:政区名称来历、地理位置、政府驻地、政区沿革(政区:是国家政府在自己领土之内划分的不同层次的行政管理区域,沿革:[事物]发展和变化的过程)、政区划分、人口、户数、幅园面积。

2、自然条件:地形、地貌、气候、水文、矿藏及其它自然资源、自然灾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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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书写,括注公元纪年(在同一段落同一个年号只在第一次出现时加注),如“清道光二年(1836年),五年”。旧纪年由朝代名称加年号构成,朝代一般不加“代”,如“清乾隆五年”;分裂时代加统称,如“三国魏黄初三年”、“南朝宋元嘉二年”、“五代后梁开平元年”。括注的公元纪年不加“公元”,公元前用“前”代替,如“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年)”、“西周(前1066~前771年)”。(在讲述某个事件发生时间、某个人物生卒年份需要将旧纪年折算为公元纪年时,有可能相差一年,以折算后的公历年份为准,如岳飞卒于宋绍兴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折算公历为1142年1月27日,因此岳飞卒年为1142年,而不能按绍兴十一年一般对应的1141年作为岳飞卒年。)(编辑手册P4页上);

地名:以2011年12月31日行政区划为准。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均应按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书写,不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在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地名时,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专名、族名、通名各自连写,相互之间空一格。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Xinping Yizu Daizu Zizhixian)(前面那个字母均为大写)。

(六)数字用法:

- 3

5、经济概况:有的就写,没有的就不写。我们这些地方主产水稻、小麦、高粮、红苕、玉米、大豆等。茴香、香蕉等没得你去写,难得写。

6、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或其它大型标志物,凡在2011年12月31日未完成的就不写。

7、名胜旅游:市级呢写的是上了4A的,县级写4A以下的。编纂手册P7上是这样说的:县级词条只对一般风景名胜区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以及风景点单独列条描述,其余在“旅游业概况”中点名;乡级词条一般不列条描述,只在“旅游业概况”中点名。就是乡镇有风景旅游区的概括说一下就行了。

8、在编写词条时的小标项要用【 】,电脑上的插入里找特殊符号里的标点符号即可。

三、 编纂上报时间要求:按省、市要求,在2012年4月县上把编纂资料形成上报市局,因此我们要求各乡镇在4月9-11号上报第一稿初审(正式形成)资料。9号:焦难、参宝、白沙、望龙、白米、密溪、虎头、二里、尧坝;(12号正式稿); 10号:实录、凤鸣、五通、九支、车辋、先市、佛荫、大桥、合江镇;(13号正式稿);11号:自怀、福宝、先滩、南滩、石龙、甘雨、白鹿、榕佑、榕山。(16号正式稿)(打印正式纸质资料时先传电子文档来我们看看。)

四、 编纂资料上报形式:电子文档、领导审核意见、加盖政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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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最长218天,最短167天。年平均日照时数2647.6小时,年总辐射127.4千卡/平方厘米。0℃以上持续期276天(一般为2月28日~12月3日)。年平均降水量585毫米,极端年最大降水量1121.6毫米(1964年),极端年最少降水量247.6毫米(1989年)。

【水文】 境内属小清河水系。漯河自田官村南入境,由南而北,入芽庄湖,境内河道长9.9公里。芽庄湖位于境内东部,与邹平县交界,为章丘北部重要滞洪湖。

【矿藏及其他自然资源】 境内矿产资源主要为花岗岩,地质储量1亿立方米,可采储量为0.1亿立方米,集中分布在东南部长白山一带。地下水资源可利用量为1384.4万立方米。

【自然灾害】 主要自然灾害有冰雹、旱涝、风灾、低温、霜冻、雷击等。雹灾平均5年3遇,最严重一次发生在1982年6月16日,降雹时间约30分钟,涉及境内山河、索家、刁镇5个管理区,受灾面积达2000公顷。风灾一年四季均有发生,最严重一次发生在1961年6月7日,造成4.5万亩小麦受灾,减产35万公斤。

经济概况

【农业】 耕地面积7.3万亩,人均1.11亩,全部为水浇地,以种植小麦、玉米、蔬菜为主。2011年农业总产值8.67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粮食作物以小麦、玉米为主。2011年生产粮食4.3万吨,人均653.9千克,其中小麦2.3万吨,玉米2万吨。主要经济作物为蔬菜。2011年蔬菜种植面积2万亩,产量5万吨,主要品种有韭菜、大葱、西红柿、茴香等,其中韭菜1.8万吨,大葱1.5万吨,西红柿1.5万吨。畜牧业以猪、羊、家禽为主。2011年生猪饲养量3.21万头,年末存栏2.28万头;羊饲养量0.77万只,年末存栏0.70万只;家禽年饲养量117.09万羽。

【工业】 以化工、铸造、机械加工、塑料制品、建筑材料为主。2011年工业生产总值40.5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5%。拥有工业企业235家,职工7192人;实现工业增加值24.78亿元,比上年增长16.8%。其中济南圣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亚洲最大的酚醛树脂加工生产及出口基地。拥有全国驰名商标3个,省优产品5个。

【商业外贸】 2011年末共有商业网点163个,职工2513人;2011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达12.8亿元,比上年增长17.5%;城乡集贸市场7个,年成交额6亿元。出口总额8390万美元,比上年增长42%,主要产品有“圣泉”牌糠醛、呋喃树脂,销往日本、东南亚、欧美及中东等地。

【财政金融】 2011年财政总收入3.9亿元,比上年增长55%。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1亿元,比上年增长41%。从各主要税种看,完成营业税535万元,增值税4271万元,企业所得税2083万元。人均财政收入5938元,比上年增长40%。2011年末,境内金融机构各类存款余额6.7亿元,比上年增长11%;各项贷款余额2.3亿元,比上年增长15%。

社会发展

【文化艺术】 2011年末有镇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各1处,有村级文化活动中心51处,各类文化专业户45户,各类图书室64个,藏书30余万册,音乐、美术、书法、摄影及文学业余创作队伍达84人,有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7处。

【教育】 2011年末有幼儿园30所,在园幼儿1700人,专任教师129人;小学12所,在校学生4700人,专任教师240人,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100%;初中2所,初中在校学生4100人,专任教师223人。初中适龄人口入学率、小升初升学率、九年义务教育覆盖率均达100%。2011年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3600万元,比上年增长29%。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总支出比例为34%,比上年增

调解员培训班讲稿范文第2篇

一、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化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重要手段,是我国解决矛盾纠纷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对于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是化解各种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平时所说的调解,就是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由人民调解员来调解。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人民调解员的重要性,人民调解员起到化解民间纠纷,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是要把产生的矛盾纠纷,在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之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只要是社会在发展,或多或少矛盾纠纷都会产生,这是一种社会现象,但是我们都知道,一个地方一个村寨,如果纠纷少,这个地方就相对和谐,如果矛盾纠纷多,人家就说这个地方乱,人民调解员的其中一个职责,就是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有的矛盾纠纷可以避免,就尽量不要让它发生,保持营造好安定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所谓民间纠纷就是平时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非公组织之间的纠纷,比如说个人与合作社之间也是民间纠纷。村级调解委员会不涉及个人与政府之间的纠纷,这个是行政方面的法律范畴,不是民事。

民间纠纷大致包括婚姻家庭纠纷(如离婚、家庭内部矛盾)、生产经营类纠纷(承包田地纠纷、山林地纠纷等)、财产类纠纷(涉及金钱的)、侵权类纠纷(如交通事故)等。

人民调解 ,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

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涉外诉讼,就是不涉及诉讼,不用把矛盾纠纷拿到法院上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

(五)侮辱当事人。

(六)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泄露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也就是说,如果对调解过程或者结果不满意,一方当事人随时可以终止调解,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调解员违背以上原则,不但使得调解无效,还会触碰相应的法律,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现在区司法局的补助标准是,每个案子由区财政补助50元,需要制作案件卷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三、人民调解程序

1、纠纷的受理,既由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调委会也可主动调解。

指定调解员(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2、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查明纠纷的事实经过,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主持调解(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承办人签字,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对久调不决的纠纷,及时申报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避免纠纷激化;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5、调解结束,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达成协议而结束的调解。二是没有达成协议的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没达成调解协议,防止纠纷激化,并告知纠纷当事人进入其他程序进行解决(如申诉、仲裁、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这里需要注意的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才能调解。双方自愿贯穿调解过程呢始终 ,不但调解需双方自愿,调解达成协议的前提也是双方自愿。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就算是达成口头协议,调解员也应当记录下协议内容。我们建议还是双方签字按手印,

这样双方才不会耍赖。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就相当于两个人签订一个合同,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来履行义务、享有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内容发生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诉讼的对象不是协议,是原先的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员培训班讲稿范文第3篇

人民调解员培训讲解材料

梁建辉 2015年5月7日

2010年8月28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的《人民调解法》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调解法》作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道路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为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法治保障。在此,我就人民调解法的内容作一下简要的讲解: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原则

《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平等、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当事人权利三项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人民调解应当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也可以不接受调解,即使在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拒绝继续调解;当事人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的调解员,也可以自主选择调解员;当事人可以接受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也可以

1 自行提出调解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达成书面协议还是口头协议等等。当事人在调解的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权利行使平等,义务履行平等,任何人均不享有特权。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民间纠纷的内容主要涉及法律规范调整的范畴,也有许多纠纷涉及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人民调解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进行。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设定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进行调解。纠纷调解的结果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明确要求,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的保障。调解、仲裁、行政或司法途径,都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各具优势和特点。选择哪种途径主张权利、维护利益是当事人的权利。

二、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即受理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哪些类型,哪些性质,什么内容的纠纷,也就是说:哪些纠纷应当受理,哪些纠纷不应当受理。《人民调解法》中界定人民调解的范围为“民间纠纷”。

一般认为,凡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之间,涉及当事人有权处分的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都属于民间纠纷,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处理。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的范围,从纠纷主体到

2 纠纷内容,都有了较大的拓展和变化。比如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工伤、物业管理、医疗纠纷、催讨欠薪等社会热点、难点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民间纠纷,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

1、婚姻家庭纠纷:这类纠纷是指因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及由此产生的财产关系所引起的各种纠纷,主要包括:因恋爱解除婚约、夫妻不和、离婚、妇女带财产改嫁、借婚姻关系索取财产、以及父子、婆媳、妯娌、兄弟姐妹、夫妻之间因分家析产、赡养、扶(抚)养以及家务、家庭暴力等引起的纠纷。

2、生产经营性纠纷:主要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以生产为目的发生的纠纷,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买卖等生产经营方面引起的纠纷。此外,还包括因地界、水利、山林果树、草场、滩涂、农机具和牲畜等生产资料使用方面引起的纠纷。

3、财产性纠纷:是指由于财产的确认,归属损害等问题所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主要包括所有权纠纷、使用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有权纠纷指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权的争议。使用权纠纷指的是对物的使用权的争议,比如:租赁、宅基地纠纷就是使用权纠纷,如债权债务纠纷,就是财产性纠纷的范围。

4、侵权性纠纷:是指纠纷主体一方或数方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引起的纠纷,但必须是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引起的,如情节轻微损害他人财物、轻微伤害、损害名誉等行为以及由 此给受害者一方造成直接或间接财产损失所引起的纠纷。

5、人民调解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3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比如:杀人、放火、放毒、抢劫、贩卖毒品、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犯罪行为,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赌博等。

三、调处民间纠纷的程序和方法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

1.申请主体。发生纠纷后,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调解。实践中,由于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产生对立情绪,很难做到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特别是侵权纠纷,一般都是权利受侵害方积极寻求纠纷的解决,侵权方往往怠于解决纠纷。因此,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情形多于双方共同申请调解的情形。此外,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也可以代其申请调解。

调解员培训班讲稿范文第4篇

一、人民调解工作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内在联系。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六句话,31个字)。“和谐”这一中国式的传统精神在新世纪建设小康社会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赋予了时代意义。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中国传统经验,与和谐社会有着必须联系。

1、人民调解工作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

“和谐社会”首先是人本社会,是尊重权利,崇尚人文关怀的社会。我国第四次修宪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人民调解面向基层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开展工作,特别是协助基层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运用法律的手段,疏导、化解涉及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种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群众性事件,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共同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运行机制。成为基层党委、政府广泛联系群众,服务社会的桥梁和纽带。基层党支部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彰显其知民、亲民、爱民、便民、助民的执政理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增进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理顺群众情结,稳定社会秩序,使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互相协调,方向一致,加快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

2、人民调解符合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和为贵”乃是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是建设和谐社会值得借鉴的传统东方智慧,而人民调解正是“和为贵”的制度实践机制。随着整个社会法制意识的觉醒,有些人曾一度进入诉讼误区,总认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佳方法是诉讼,因此一旦产生纠纷,哪怕是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要对薄公堂。当然,在公民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提升的情况下,人们依法维权的意识值得提倡,但是也要考虑是否无谓浪费了诉讼成本。因此,在某种情况下,打官司并非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俗话说:“一场官司十年仇”。经过法院审理、判决、执行后,虽然纠纷本身划上了句号,得到最轻处理。但当事人的情感、情绪、因素往往并没有随之归于平静。有时一场小纠纷留给当事人甚至一辈子怨恨。而人们称作“一不误工,二不花钱,三不伤感情”的人民调解,“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育人,以情动人”使当事人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互谅、互让,既能使纠纷双方免除诉讼之累,又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重建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友爱、团结和睦。因此,在提倡诉诸法律的同时,人民调解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渠道。

3、人民调解员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固防线

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

一是正确及时的化解矛盾纠纷,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把大量的矛盾解决在基层,使许多纠纷当事人在不伤感情,不失和气的前提下,消除了隔阂,改善了人际关系,有效地维护了安定团结。

二是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1)人民调解组织通过及时发现,正确调解纠纷,把许多因为矛盾纠纷而走向犯罪边沿的人拉了回来,特别

1是制止了许多一触即发的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恶性案件;(2)通过具体调解案件,不失时机地向纠纷当事人及周围群众进行法制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矛盾纠纷的发生,为预防违法犯罪起到了治本的作用。(3)通过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对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感化,有效地预防了重新犯罪。

四、其它国家的调解制度。

目前,调解作为一种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方法,受到各国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学习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并结合他们本身的历史文化和法律制度,加以发展。如:挪威制定了《纠纷解决法》,规定诉讼外调解是诉讼的必须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协议而强制执行。瑞典95%的民事纠纷都要依靠调解来解决。日本,1951年颁布了《民事调解法》规定调解协议书与判决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效力。近年来,美国也重视推行调解制度,认为调解能防止矛盾激化,降低司法成本,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美国制定了《解决纠纷法》鼓励各地成立民间调解组织,实行民间调解制度。菲律宾把调解作为诉讼的初步程序,人们遇到纠纷必须先调解,调解不成,由调委会开具证明,才能纠纷递交法院受理,欧盟也正制定符合欧盟各国的《纠纷解决法》。由此可见,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许多国家认同的较好的方法之一,成为当今各国司法改革的一种趋势。我国人民调解在有些方面、有些地方已经落后于时代发展的需要,与一些国家的做法相比有一定的差距。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二、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是: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真愿,提出合理要求。(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六、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是: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二)遵守调解规划。(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四)自觉改选人民调解协议。

七、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遵守的纪律是:

(一)不得徇私舞弊(二)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三)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八、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是: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理处理的或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是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九、人民调解调解协议有效的条件有:

(一)当事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性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十、人民调解调解协议无效的条件有: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一、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形式

1、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设立的民调委员会。

3、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十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2、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组织贯彻传达落实党委、政策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工作安排部署等。

十三、人民调解受理的范围

1、公民之间的纠纷,包括:婚姻、家庭、赡养、抚养、继承、房产、宅基地等纠纷,以及争水、争田引起的生产经营性纠纷;

2、公司与法人或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

十四、调解协议的履行

1、自觉履行合同。

2、说服教育履行

3、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或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填空题 :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解终结。

三、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第(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调解的种类:调解分为: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

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委员的主持下,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公德、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规劝、疏导、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使其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在实践中怎样运作,我们的依据是什么?一是2002年9月5日,出台的从2002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二是2002年9月26日发布的司法部第25号令《人民调解若干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规定》

2006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13条,主要包括:(1)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2)涉及人民调解案件的种类;(3)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认定等内容。其核心部分有(第

一、第

二、第十条)三条。司法解释

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根据该条规定凡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都应认定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第一: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行政机关,其它组织或者其他调解机构主持达成的协议,不适用本规定。因此调解协议书必须加盖调解委员会公章。

第二:调解协议必须具备民事权利和义务内容。

第三:调解协议书必须是书面协议。

第四:双方当事人必须签字或盖章。

因此,我们强调大的纠纷要有卷宗,小的纠纷要有登记。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求当事人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条: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员培训班讲稿范文第5篇

同志们:

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今天正式开班。首先,我代表县纪委常委会向应邀来为培训班作辅导报告的省纪委领导王保义专员以及市纪委为培训班作辅导报告的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参加培训班的各位同志表示热烈欢迎并致以亲切问候!对全县纪检干部培训班正式开班表示热烈的祝贺!

我们举办这次全县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是在全县纪检监察中开展“能力

素质提升年”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市纪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扎实推进能力素质提升工程”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乡镇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次培训,我们从省、市纪委邀请了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为大家作辅导报告,相信大家可以学到很多知识,掌握很多本领,提高我们纪检监察干部在基层一线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参加这次培训班的乡镇纪委书记都年龄轻、学历高、能力强、干劲足,是党培养出来的优秀人才,相信通过这次培训能使同志们更加熟悉业务,更新观念,跟上形势,更好地发挥乡镇纪委服务、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基层反腐倡廉工作,为推动“工业强县、产业富民”两大主体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坚强保障,做出新的贡献。

下面,我对参加本次培训的同志们提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作为战斗在基层反腐倡廉一线的农村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的任务是繁重的,承担的责任也是重大的。尤其是乡镇纪委在反腐倡廉工作中负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重要职责,承担着抓好乡镇党风廉政建设、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解决群众身边腐败问题、纯洁党员队伍、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的重大责任,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自己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关于加强乡镇纪检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按照《榆中县乡镇纪检监督组织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在其位谋其政,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工作上,时刻不忘纪委书记这个第一身份,时刻不忘反腐倡廉这个第一职责,时刻不忘敬业为民这个第一宗旨,努力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乡镇纪检工作的责任

感与使命感。

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建设高素质纪检干部队伍

纪检监察工作千头万绪、任务繁重,要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必须建立一支适应新形势的纪检干部队伍。要按照“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纪律严”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提高反腐倡廉“五种能力”,抓班子、带队伍,严管理、强素质,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乡镇纪检干部队伍。一是要强化宗旨意识,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理念。我们的纪检监察干部要时刻保持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作为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是要强化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学习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也是完善自我、提升自我的需要。纪检监察干部既要认真学习党的政治理论、方针政策、领导讲话、党纪条规等

相关知识,又要认真学习案件检查、信访、案件审理、《廉政准则》等这些新形势下做好纪检工作的必备知识。要力求学的深一些、研究的透一些,并充分运用到解决实际问题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成为工作中的行家里手。三是要强化党性锻炼,着力加强作风建设。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真抓实干、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纪检工作都是硬碰硬的难事,在社会环境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更是难上加难。然而,纪检工作的天职就是攻坚克难,要以坚定顽强的意志、无私无畏的勇气,知难而进,自我加压,不达目的不罢休。要时刻牢记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刚正不阿、无怨无悔,全身心投入到反腐倡廉建设的工作实践中去。

三、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确保学习培训取得实效

为了搞好这次培训班,省、市纪委领导同志都在此前做了大量的工作,给大家准备了许多“精神食粮”。一是省纪

调解员培训班讲稿范文第6篇

一、疑难矛盾纠纷移交呈报制度

1、健全信息网络,及时搞好信息收集工作,对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及突发性事件和群体事件,应立即向乡镇领导汇报。

2、对疑难矛盾纠纷及时向乡镇领导和市司法局汇报,召开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调解联席会议,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二、民间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集中排查制度

1、健全调解信息员队伍,在村民小组、自然村每十户配备一名信息联络员。

2、采取经常摸排与集中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预测预防。每季度召开一次不安定因素分析摸排会。

3、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有隐患,落实责任人。对突出的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领导汇报。

三、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1、调解各类矛盾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调解矛盾纠纷实行所长负责制,各司法员负责联系一个调解点。

3、一般民间矛盾纠纷应在受理后一个月内调解终结,

特别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4、民间矛盾纠纷调解程序必须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5、每起矛盾纠纷调解后应跟踪回访。

四、信访工作制度

1、认真接待和处理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2、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高度重视,深入调查,依据法规,妥善办理,并及时答复信访人和上报处理结果。

3、坚持定期排查信访矛盾,积极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信访隐患底数清楚,化解矛盾及时有力。

4、着力解决重点、疑难案件,严格实行领导包村包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有效稳定信访人情绪。

调解员培训班讲稿范文

调解员培训班讲稿范文第1篇我于3月7日受局领导委派去市民政局参加了《政区大典》四川分卷编纂业务培训会,今天经局党组研究召开我们全县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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