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建设局政务网范文
湘潭市建设局政务网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发改委电子政务内网管理,保障委电子政务系统正常、高效、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内网即东营市内部办公网,主要满足市级机关办公、管理、协调、监督及决策需要,提供电子公文、协同办公、信息管理、决策支持等服务。
综合办公系统是政务内网最主要的应用系统,主要以接入东营市政务内网的有关单位为用户。电子政务其他应用系统按规定应接入政务内网。
第三条 发改委电子政务内网与因特网实现完全的物理隔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以及接入东营市电子政务内网的委属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发改委办公室是电子政务内网的归口管理部
门,负责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发改委信息中心负责电子政务内网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一)及时解决网络故障,保证网络畅通; (二)做好数据备份工作,保障数据安全; (三)提供网络安全服务,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四)承担内外网数据转换(非发布的数据)和委属各单位电子政务内网计算机的维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其他业务系统接入电子政务内网的技术审查。 第七条 信息中心负责外网门户网站的日常运行管理,承担网站需求分析、栏目和网页内容更新,及时将内外网信息转换发布。
第八条 委属各单位接入网络的运行维护管理,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 委机关建设统一的电子政务内网公用平台(以下简称“公用平台”),为各业务应用系统提供统一的身份认证、数字签名、信息发布、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服务。
第十条 各单项业务应用系统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发和管理,应遵循公用平台制定的开发标准和规范。
第三章 接入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接入电子政务内网审核登记制度。办公室负责接入的审核,批准后方可接入。
第十二条 各科室、单位接入电子政务内网的计算机,必须与外网物理隔离,并安装防病毒软件和网页防篡改,应用防火墙。
第十三条 各科室、单位可申请与委电子政务内网互联,接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成与因特网完全物理隔离的单位内部局域网; (二)按照政务内网安全保密要求,采取必要技术防范措施; (三)符合关于接入电子政务内网的要求。
第十四条 需在电子政务内网运行的业务应用系统,经办公室批准后接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内网建设统一的身份认证系统,用户密钥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政务内网新增用户(含正式交流人员)由所在科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同意,统一发放密钥。岗位变动时,原密钥交回,重新申领密钥。离开河口镇或退休时,须交还密钥。如密钥遗失,应立即挂失,并按规定申领补办新密钥。
基于身份认证系统的网上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样的效力。 第十六条 政务内网用户的访问操作权限(如授权、读、写、删除、复制、打印等)应严格加以控制。公用平台不得设置超级系统管理员,用户管理与具体业务应用的访问权限分开设置。各业务应用的访问权限由各业务部门确定,在系统正式运行期间,系统管理员不得私设用户。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内网与因特网完全物理隔离,内网计算机不得采用电话拨号、交替插拨、双网卡等任何方式接入因特网;不得修改或删除计算机的网络配置;不得私自安装网络设备;严禁笔记本电脑接入电子政务内网。
电子政务内网服务器及核心网络设备设专用区域,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八条 建立完善电子政务内网计算机病毒防范机制,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认可的防病毒软件。内网用户不得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不得故意制作、下载、传播计算机病毒程序或其他有害数据。
第十九条 办公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内网保密管理由信息中心负责。各科室、单位兼职保密员负责本部门、单位政务内网日常安全保密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电子政务内网保密制度建设,逐步建立保密审查制度、统一标识制度、涉密存储介质统一登记制度和涉密计算机定点维修制度。
(一)电子政务内网用户应按定密规定在电子信息上标注密级,并确定知悉范围;
(二)加强涉密存储介质统一管理,建立登记制度;
第二十二条 凡从事电子政务内网运行维护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忠于职守、保密观念强,并坚持“先审后用”的原则,人员基本情况报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要加强对接入电子政务内网部门、单位保密安全的监督与检查,定期组织对涉密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信息中心定期举办面向全体用户的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教育,增强遵守保密纪律与保密规定的意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湘潭市建设局政务网范文第2篇
1. 用户在申请授权时,应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如因故意或过失未向电子政务
中心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导致电子政务中心签发授权错误,造成相关各方损失的,由用户承担一切责任。
2. 用户在获得授权时应及时验证此授权所匹配的信息,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授权。 第二条 使用
1. 电子政务中心发放的授权只能用于在电子政务外网范围或指定的网络上标识用户身份,各应用系
统可以根据该功能对其用途进行定义。授权不能用于其他任何用途,若授权用于其他用途,电子政务中心不承担责任。
2.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电子政务中心签发的授权和私钥及保护密码,不得泄漏或交付他人。如用户不
慎将授权丢失,或因故意、过失导致他人知道或遭盗用、冒用、伪造或者篡改时,用户应当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3. 授权对应的私钥为用户本身访问和使用,用户对使用授权的行为负责。所有使用授权在网上交易 和网上作业中的活动均视为用户所为,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用户负责。
4. 授权一律不得转让、转借或转用。因转让、转借或转用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用户负责。 第三条 更新
1. 授权的有效期自授权设定有效日起计算。如用户仍需继续使用授权,必须在授权到期前一个月内 向电子政务中心提出授权更新请求。否则,授权到期将自动失效,电子政务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随着技术的进步,电子政务中心有权要求用户及时更新授权。用户在收到更新通知时,应在规定 的期限内更新授权,若逾期用户没有更新授权,所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四条 吊销
1. 如果遇到授权私钥泄露丢失、授权中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或用户不希望继续使用授权的情况,
用户应当立即申请吊销授权,吊销手续遵循电子政务中心的规定。电子政务中心在接到用户的吊销申请后,在24小时内吊销用户的授权。用户应当承担在授权吊销之前所有使用授权而造成的责任。
2. 如果单位终止等原因致用户主体不存在的,法定责任人应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及原授权,向注册机 构请求吊销授权。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其授权在吊销前产生的一切责任。
3.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电子政务中心有权主动吊销所签发的授权:
用户申请授权时,提供不真实信息;
授权对应的私钥泄露或出现其他授权的安全性得不到保证的情况; 用户不能履行或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其他
1. 电子政务中心不对由于客观意外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暂停或终止全部或部分授权服务承 担任何责任。
2. 本协议书如有修订而涉及用户的权利、义务时,电子政务中心会通过网站进行通知。用户如果因
此而需要吊销授权的,应当于通知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如果逾期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接受修订后的协议。
3. 用户确认已经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协议中的各项规定,用户在申请表上签名盖章即表明接受本 协议的约束,本协议即时生效。
甲方:大连市政府电子政务技术服务中心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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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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