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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91

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范文第1篇

办理地点:渝中区社保服务中心(中山一路218号),负三楼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窗口。

二、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申报条件:

1、生育职工连续参保缴费满6个月;

2、生育或终止妊娠后90日内。

三、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申报资料:

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个人费用结算单》(加盖参保单位公章);

2、《(再)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出院证明或疾病诊疗证明以及流(引)产证明;

5、产前检查报告单(即检查或化验结果)并与收据一一对应;

6、住院生育费用收据及费用明细总清单;

7、有生育并发症的须提供《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备案表》;

8、在市外生育的职工还须提供单位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和就诊医院出具的医院等级证明(加盖医院公章);

9、若有遗传疾病基因检测费申报,还须同时提供:《遗传病症基因检测费用结算单》一份;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原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单原件;

10、代为申领的提交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四、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办理程序:

1、本人或被委托人到基金审核科取号机上取号,按叫号顺序在指定窗口办理。

2、本人或被委托人到我局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窗口申报生育或终止妊娠待遇以及遗传疾病基因检测费后于两个月的25日后持单位财务收据到我局基金管理科开具转账支票领取待遇。

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范文第2篇

四川国税网上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一、软件获取

安装网上申报系统需要软件程序包,纳税人获取程序包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如下:

A、登录四川世纪中税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官方网站;(http://),进入软件下载;

二、软件安装

软件获取后,点击安装程序

进行安装,软件安装后,在电脑系统根目录D盘下会自动生成申报系统文件夹。

三、软件操作

1、系统登录

点击桌面快捷方式密码进行登录。

进入系统登录界面,输入纳税识别号及登录

2、报表填写(以增值税为例,所得税季报与财务报表操作一致)

1 四川世纪中税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打开【纳税申报】【增值税】【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进入报表填写界面,

报表填写顺序如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简○称《附表一》)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简○称《附表二》)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简称《附表三》)备注:只是营改增纳税人填写

4《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简称《主表》) ○

3、保存

纳税人按照正确填表顺序填写后,点击【保存】按钮可一次性保存所有已填写报表,不用单张报表进行保存,报表保存后,按钮变为深蓝色;

4、校验

点击【校验】按钮,系统自动检验表内及表间逻辑关系,如检验出错,可根据提示的错误信息修改并重新保存报表;

2 四川世纪中税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5、提交

检验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将整套报表提交至税局,并反馈申报结果;

6、扣款

申报成功后,增值税非防伪税控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点击【扣款信息管理】【扣款管理】进行税款缴纳,增值税防伪税控纳税人仍需回到金穗公司开票系统进行抄报税、清卡、扣款,扣款成功后可通过【扣款信息管理】【扣款管理】查询扣款结果;

7、打印

申报成功后,可点击【菜单】按钮中或

通打

温馨提示:

1、旧版软件未提供填表说明;新版申报软件不仅在“菜单”按钮里提供了填表说明,并且在填表界面当鼠标指向自动计算的数据项时,会出现该数据项的计算公式;

2、在同一套报表中表间的数据传递,旧版软件是发生在保存报表成功之后;新版申报软件是实时的,报表是否已保存不影响数据传递;

3、同一套报表的保存删除,旧版软件是每张报表单独操作,多张报表就要多次操作;新版申报软件是一次操作即可对一整套报表生效;

过【申报信息查询】【已申报信息查询】印申报报表。

的“打印报表” 3 四川世纪中税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4、提交和扣款,旧版软件需要打开浏览器登录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的网站进行操作;新版申报软件直接通过“提交”按钮和“扣款管理”模块在软件中一站式办结;

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范文第3篇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它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28、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29、其他

(三)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30、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

31、补充完善国内生产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32、按规定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包装标签。

33、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

34、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

35、变更国内生产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36、其他

二、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包装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对于进口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除变更药品规格、改变产地、改变制药厂商和注册地址名称外,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一~三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一~三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7.临床试验资料:

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按照附件一~三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在临床试验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不要求进行临床试验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试验文献。

三、申报资料项目表

注:*1.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2.提供商标查询单。

*3.提供临床使用情况报告或文献。

*4.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

*5.仅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6有关毒性药材、处于濒危状态药材的证明文件,或者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替代、减去的文件、证明。

*7.仅提供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8.按照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注册分类中已在国外上市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的相应资料要求提供。

其中药学研究部分仅提供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9.同时提交新药证书原件。

*10.提供技术转让有关各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原生产企业放弃生产的应当提供相应文件原件。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评价需要另行提出要求。

*12.同时提供经审评通过的原新药申报资料综述和药学研究部分及其有关审查意见。

*13.提供包装厂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品包装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14.仅提供分包装工艺、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15.提供进口药品分包装合同(含使用进口药品商标的授权)。

*16.仅提供分包装工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7.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复印件,更名前与更名后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等的复印件。

*18.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药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场地的证明文件。

*19.提供新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修改药品说明书的文件。

*20.可提供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

*21.可提供文献资料。

*22.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者,应提供有关规定的文件内容。

*23.仅提供药品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和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24.仅提供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合法来源证明、制剂1个批号的检验报告书。

*25.提供境外制药厂商委托新的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新的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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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册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

四、注册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

1.注册事项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是指新药研制单位获得新药证书时不具备该新药生产条件,并且没有转让给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以后,申请生产该新药。

2.注册事项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已有国内同品种使用的适应症,其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试验应当按照下列进行:

(1)增加中药新的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局部用药应当提供有关试验资料。经批准后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按中药新药要求;

(2)增加中药新的功能主治,用药周期和服用剂量均不变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并须进行至少100对临床试验;

(3)增加已有国内同品种使用的功能主治或者适应症者,须进行至少60对临床试验,或者进行以使用此适应症的同品种为对照的生物等效性试验。

4、注册事项4,变更用法用量但不改变给药途径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应当提供支持该项改变的安全性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必要时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中药、天然药物应当针对主要病证,进行至少100对临床试验。

5.注册事项5,变更药品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与同品种上市规格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当符合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

(2)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3)如果同时改变用法用量或者适用人群,应当同时按照注册事项4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必要时进行临床试验。

6.注册事项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如有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提供药学、药理毒理等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并应当根据药品的特点,进行不同目的的临床试验,病例数一般不少于100对。

7、注册事项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是指申请人自行要求进行替代或减去药材的申请,不包括国家规定进行统一替代或减去药材的情形。

(1)申请使用已获批准的中药材代用品替代中药成方制剂中相应药材。应当提供新的制备工艺、药品标准和稳定性等药学研究资料,可以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试验资料。

(2)申请使用已被法定标准收载的中药材进行替代,如果被替代的药材在处方中处于辅助地位的,应当提供新的制备工艺、药品标准和稳定性等药学研究资料,可以减免药理、毒理和临床试验资料。其替代药材若为毒性药材,则还应当提供考察药品安全性的资料,包括毒理对比试验资料,并进行临床试验。如果被替代的药材在处方中处于主要地位的,除提供上述药学研究资料外,还应当进行相关制剂的临床等效性研究,必要时应当进行药效、毒理的对比试验。其替代药材若为毒性药材,则应当进行药效、毒理的对比试验。

(3)申请减去毒性药材的,应当提供新的制备工艺、药品标准和稳定性等药学研究资料、药理实验资料,并进行临床试验。

(4)药学、药理、毒理及临床试验的要求如下:

药学方面:①生产工艺:药材替代或减去后药品的生产工艺应当与原工艺保持一致。②药品标准:应当针对替代药材建立专属性鉴别和含量测定。不能建立专属性鉴别或含量测定的,应提供研究资料。③稳定性试验:替代药材可能影响药品的稳定性时,应进行稳定性试验。

药理、毒理学方面:药材替代后,应当与原药品针对主要病症进行主要药效学和急性毒性的比较研究。减去毒性药材后,应当与原药品针对主要病症进行主要药效学的比较研究。

临床试验方面:应当针对主要病证,进行100对随机对照试验,以评价二者的等效性。

8、注册事项11,药品组合包装是指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具有独立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的药品组成的包装。其不包括下列情形:

(1)已有相同活性成份组成的复方制剂上市的;

(2)缺乏国际公认的成熟的治疗方案作为依据的;

(3)给药途径不一致的药品;

(4)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药品组合包装不单独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不设立监测期,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申请药品组合包装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组合包装的各药品应是本生产企业生产,并已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2)说明书、包装标签应当根据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结果制定,而不是其中各药品说明书的简单叠加,并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管理的有关规定。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应当适用于其中各药品。

(4)标注的有效期应当与其中药品的最短有效期一致。

(5)贮藏条件应当适用于其中各药品。

(6)名称为“X/Y/Z组合包装”,X、Y、Z分别代表其中各药品的通用名称。

9、注册事项13,指根据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项目,不包括对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目的增加或修订。

10、注册事项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是指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以后,申请将其已注册药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作相应变更。

11、注册事项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产地,包括原址改建、异地新建。

12、注册事项25和30,是指根据国家药品标准的统一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专项要求,对药品说明书的某些项目进行修改,如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项目。除有专门规定或要求外,不包括修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规格等项目。

13、注册事项26和31,补充完善药品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仅可增加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的范围。不包括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项目增加使用范围。

14、注册事项27和32,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是指按照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药品标准或经过核准的药品说明书内容,对该药品的包装标签进行相应修改。

15、注册事项33,变更国内生产药品的包装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药品包装规格应当经济、方便。有使用疗程的药品,其包装规格一般应当根据该药品使用疗程确定。

(2)申请药品注射剂配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或者输液器的包装、药品注射剂配其专用溶媒的包装的,不得另行命名,所配注射器、输液器或者溶媒必须已获准注册,且注射器、输液器的灭菌有效期或者溶媒的有效期不得短于药品的有效期。

16、注册事项23和34,改变原料药产地,是指改换或增加生产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生产厂。国内生产药品制剂改变原料药产地的,该原料药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并提供获得该原料药的合法性资料。

17、申报注册事项

1、5~

10、

12、

15、20,21应当对3个批号药品进行药品注册检验。申报注册事项34,应当对1个批号药品进行药品注册检验。

附件四修订说明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精神,药品补充申请将按照变更的程度划分申报的程序,以简化申报,强化申请人责任,为此,根据征求意见对附件四进行了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将原国家局审批、国家局备案两类程序修改为国家局审批、国家局备案和省局备案三类程序。

将原18项“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由国家局审批修改为国家局备案。

将国产药品的原

21、

22、

23、

26、27项即“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局要求修改说明书、补充完善说明书安全性内容、按规定变更药品包装标签、变更包装规格、变更原料药产地、变更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由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修改为省局备案。

修改后,简化了部分补充申请的审核程序,也使得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申报要求一致。

二、修订注册事项

1.因办法正文删除了试行标准,故删除13项“药品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考虑到目前已发布大量的试行标准,药典会也有大量转正申请正在审核,故建议在实施通知中对这部分标准是否还需办理转正进行明确。

2.增加“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等项目”。

3.将原10项“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的分解为部分由国家局审批,部分由省局审批。

4.由于补充申请情形各种各样,附件四不可能罗列齐全,故增加其他项。

三、对申报资料2(3)进行了修改,由于国外对药品补充申请实行分类管理,有些补充申请当地药监部门是不出具证明文件,故原要求进口药品提交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不合实际,故在原条款增加“除变更药品规格、改变产地、改变制药厂商和注册地址名称外,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四、删除申报资料8对药品实样的要求。

五、注意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删除第2条对商品名称的说明,因商品名称的管理要求已有局发文明确。

六、注意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第11条,原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产地,包括原址改建、增建或异地新建,药品批准后,批准文号对应一个生产地址,因此该情形不应当包括增建情形。

七、注意事项说明及有关要求第13条删除“对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项目补充新的资料”,因为该项补充情形涉及多种,有些应当由国家局审批。

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范文第4篇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司法部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由司法部办公厅办公室承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联系电话:(010)6520531

5传真号码:(010)65205345

电子信箱:sfbzfxx@sina.com

二、信息公开内容分类

司法部政府公开信息划分为五大类:

(一)机构职能:

1、司法部概况

2、部领导

3、内设机构和职责

(二)司法行政政策法规:

1、国际公约

2、法律

3、行政法规

4、部门规章

5、规范性文件(非涉密)

(三)司法行政业务:

1.监狱管理

2.劳动教养管理

3.法制宣传

4.律师工作指导

5.公证工作指导

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

7.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

8.人民调解工作指导

9.安置帮教工作指导

10.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指导

11.国家司法考试

12.司法鉴定管理

13.司法协助

14.司法外事

(四)工作动态

1、公务员招考

2、部门会议信息

3、通知公告公示

4、日常工作动态

(五)决策信息

1、规划信息

2、总结计划

3、公开征集事项

4、统计数据

三、信息公开形式

司法部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部分,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有效补充。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司法部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公开途径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司法部政府网站(网址:

2、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3、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A、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司法部网站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即可。

B、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C、口头申请。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本单位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的处理

A、审查

a.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b.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B、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C、答复

本单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a.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

b.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c.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d.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e.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f.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文件下载: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四、信息公开监督

申请人可就司法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监察部驻部监察局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10)6520555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

邮政编码:100020

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范文第5篇

市级农业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材料由以下各部分构成:

1、项目总结(不超过3000字)

(1)工作总结(含立项依据、目的和意义;投入情况包括资金设备、人力、时间等投入;项目总体方案、组织实施过程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材料购置、环保措施;目标完成情况包括解决的问题、经验与教训);

(2)研究(或技术)报告(含国内外相关内容研究现状;项目研究目标及适用范围;研究的指导思想及推广方案;解决了哪些关键技术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有何创新;项目达到的水平);

(3)经费使用情况;

(4)合同指标完成情况;

(5)其他。

2、项目合同

3、相关佐证材料

(1)项目所获成果(含专利、品种认定证书等);

(2)有关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

(3)购置的设备清单;

(4)各类相关的图片资料;

(5)如发表论文,可附论文;

(6)项目承担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范文第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德州市政府政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德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洛阳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机构

单位名称:德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综合科

办公地址:德州市东风东路新城综合楼10楼1026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4:00-18:00(夏季)

联系电话:05342686668

传真号码:05342686668

电子邮箱:dezhouwaiban@163.com

邮政编码:253076

二、德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德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机关政务公开办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

1、德州市外事信息网:http:///

2、其它公开形式:主要通过信息、展板、便民手册等方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10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依法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范围、且未列入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可以根据申请予以提供。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洛阳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综合科,具体联系信息见本《指南》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德州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1.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子信箱、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监督和保障机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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