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创新政策范文
技术创新政策范文(精选12篇)
技术创新政策 第1篇
1 农业技术创新政策的概念与内涵
在CNKI中国引文数据库中输入词条“农业技术创新政策”后,检索结果表明相关研究成果大量表现在创新政策、技术创新政策与农业科技创新政策三个方面。那么怎样正确界定农业技术创新政策呢,这里从农业科技创新政策的概念出发,结合创新政策、科技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内在联系,进而得出农业技术创新政策的概念与内涵。科技创新包含了科学创新与技术创新,就农业来说,农业科学创新提供了新方法与新事物,而农业技术创新能为农业带来生产力水平的上升。同时,已有文献中对农业科技创新政策的描述多为对财政、金融、土地、技术市场、人才等有关方面的科技制度安排,为创新主体激励、创新中市场失效等问题提供解决方案,并加强整合创新各个环节。那么,农业技术创新政策应指为影响和改变农业技术创新的速度、方向和规模,并以促进农业技术成果产业化这一过程为作用对象的公共政策,且这一政策应与创新相关的各政策领域相互协调。
2 农业技术创新政策研究进程
目前,农业技术创新政策的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农业技术创新体系、农业技术创新主体、农业技术创新激励三个方面。
2.1 农业技术创新体系
国内学者辜胜阻等(2000)从农业技术的研发、推广、扩散等活动展开讨论,提出了农业技术创新体系的三元结构,为解决农业技术供需矛盾提供了有效措施。同时,在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的前提下,国内学者积极构建农业技术创新体系,例如柏芸(2009)、段莉(2010)、陈娟等(2013)等运用创新理论,结合中国农业发展新阶段的特点,提出了农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构建原则及基本框架。然而,对于农业技术创新体系演进过程的研究,国内尚显不足。
2.2 农业技术创新主体
文献资料多将研发机构、高校、企业,以及政府等主体作为农业技术创新主体,并通过系统研究开发主体、推广主体与应用主体,发现各主体的行为目标和方式,探讨各主体与技术创新活动之间的关系。较为突出的成果表现为政府这一主体在推动农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的作用,由于农业技术创新的复杂性、创新主体的多样性,政府为推动农业技术进步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政策的实施与体制的改革极大的影响着农业技术创新和进步,例如朱希刚(1991)指出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建立健全以农机作业为主的种植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政策有利于种植业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当然,伴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各农业技术创新主体间也发生着一些变化,余凌等(2014)通过研究农业科研经费和人员在研发机构、企业和高校间的配置情况,发现企业在农业技术创新活动中优势逐步提高,有效促进企业对农业技术成果产业化发挥作用是有其现实意义的。
2.3 农业技术创新激励
国内外学者多从创新系统理论与演化经济学出发,探讨技术与制度的内在关系,克里斯托夫(2008)研究指出政府从宏观方面进行政策协调与资源配置,孙景翠(2011)研究指出农业技术创新制度激励应与农业区域发展政策相协调。就农业技术创新激励制度的演变而言,沈宇丹(2009)研究指出现代农业技术创新激励制度应从具体的技术创新目标激励转变为知识创新激励,并强调系统的、全局的、注重创新环境的制度激励。但国内农业技术创新政策激励研究尚显薄弱,对于内部运作机制讨论较多,但就其效应分析较少。
3农业技术创新政策工具的选择研究
我国农业技术创新政策主要包含了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农业技术市场政策、人才政策、土地政策等基本组成要素,这些政策也能较好的发挥其政策效用。但由于条块分割的影响,各类创新政策在发挥政策作用的同时,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着一些矛盾,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依靠有效工具的使用与支持。目前,世界各国广泛运用的农业技术创新政策工具主要包括提供激励与诱导的农业技术创新政府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农业技术创新产品的公共采购政策、鼓励和引导增加农业技术创新投入的风险资本和风险投资政策、鼓励农业技术创新扩散的政策,以及营造良好外部环境的政府管制政策、反托拉斯政策。那么如何选择恰当的农业技术创新政策工具,用以提高我国各项创新政策的效用呢?这里可以借鉴国内外学者对创新政策工具选择的研究成果,国外学者主要从技术创新政策模式、多种政策工具对技术创新过程的作用路径、创新政策工具之间的协调问题等方面开展研究,国内学者多从创新政策研究框架、工具的选择与互补、工具的演变及创新政策绩效等方面进行探讨。这些丰富的研究成果,对指导我国农业技术创新政策工具的选择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在农业技术创新政策的设计、配合等问题上具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当然,目前由于仍缺少农业技术创新主体对创新政策的需求内容、优先次序等研究成果,所以这些也是今后农业技术创新政策研究的若干方向。
4 研究展望
在向现代农业转型的这一关键时期,农业技术创新政策的正确制定与科学执行,对推进农业现代化有着不小的作用。经过长期的努力与实践,我国政府各部门已出台了大量技术创新政策,与其他技术创新主体一道不断推进农业技术成果产业化发展,结出了累累硕果。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农业技术创新政策,目前仍存在以下需要进一步通过系统深入的理论探索与实证研究的问题: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哪些相关的政策切实推动了农业技术创新?2、我国农业技术创新政策的供给特点、演进过程及演进路径?3、农业技术创新政策的实施绩效,以及农业技术创新政策在不同地区的实施绩效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参考文献
[1]张来武.依靠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新三农”[J].中国软科学,2014(01).
[2]辜胜阻,黄永明.加快农业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对策思考[J].经济评论,2000(06).
[3]朱希刚.种植业生产技术进步评价和经营规模对策[J].农业技术经济,1991(01).
[4]余凌,江易华,鉴定.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供给主体结构分析[J].湖北农业科学,2014(05).
[5]孙景翠.中国农业技术创新资源配置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博士论文,2011.
[6]沈宇丹,张富春,王雅鹏.发达国家现代农业技术创新激励制度的演变机理与借鉴[J].中国科技论坛,201 1(12).
政策创新 民生幸福 第2篇
——上半年民政领域亮点扫描
本报记者 潘 跃
《 人民日报 》(2012年07月15日 04 版)
这是一组惠民生的目标——
确保今年底高标准建成1200个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全面完成青海玉树和甘肃舟曲灾区倒损农房恢复重建任务,力争使困难群众全部参保参合,实现每千名老人拥有22张养老床位数,全国社会组织评估率达到30%„„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12日在全国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暨民政论坛上介绍,第十三次全国民政会议以来,民政部紧扣“充分发挥民政在社会建设中的骨干作用”主题,提出了一系列暖民心的目标。
探索受灾群众心理援助模式
今年以来,民政部门高效应对了云南干旱、新疆洛浦地震、新疆新源与和静交界地震、川滇交界地震、甘肃岷县冰雹山洪泥石流、南方暴雨洪涝等自然灾害,救助受灾群众7800多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近200万人次。
为提高救助的科学化水平,国家减灾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自然灾害社会心理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将社会心理援助作为自然灾害救援和灾后重建工作的一部分。此外,民政部还会同财政部制定了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规范了因灾倒塌、损坏住房现场核查评估工作,湖北省制定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福建、广东、广西等省(区)全面实施了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推动城乡低保“阳光审批”
上半年,民政部门加快推进了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目前,民政部已发布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数据标准。上海、北京、内蒙古、黑龙江、吉林、四川、浙江、福建等省(区、市)出台了核对办法,143个试点地区的核对工作有序开展。
下半年民政部将继续推进城乡低保审核审批机制创新,全面实行“阳光审批”和公开公示,从源头上解决“人情保”、“关系保”、“违规保”问题。同时,将开展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确保今年底实现60%以上县(市、区)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方式。
社会组织登记门槛降低
上半年,民政部门继续下放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权限,江西、广东等省下放了非公募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天津、辽宁、吉林、江西等省(区、市)下放了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上海、浙江、福建、辽宁等省(市)开展了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试点。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积极推行,民政部实施了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广东省建立了面向社会组织的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制度,上海、浙江、山东、湖南、四川、云南等省(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采取多种方式推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下半年,民政部将稳妥推进直接登记管理、下放登记管理权限和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等工作,抓紧出台社会团体年检办法、基金会行为规范等文件,有序推进涉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确保今年底全国社会组织评估率达到30%。
不再指定少数公益慈善组织受捐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进行社会捐赠动员,除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直接接受捐赠外,民政部门不再指定个别或少数公益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李立国说。
据介绍,民政部门将量化灾区不同阶段需求内容,统一发布需求信息,引导救灾捐赠活
动有的放矢。同时,将继续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便于政府和社会有效监督救灾捐赠资金的接收和使用。
政策、技术、环保、船东 第3篇
中国拟出台海运发展战略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局长宋德星在南京举行的“中国国际江海航运物流发展论坛”上透露,中国将出台海运发展战略,其中包括建设现代海运船队、完善港口功能、发展现代航运
服务业等八大专项内容,最终实现海运强国的目标。??????他还透露,未来中国海运发展的思路是形成安全、畅通、便捷、高效、绿色的海运服务体系,拥有现代化的海运船队,建设覆盖全球的服务网络,大幅提升港口的重要枢纽作用,并基本形成现代化的海上交通安全和救助系统,增强对国家经济安全运行的运输保障能力。
我国将建深海基地
两年后,我国将成为继俄罗斯、美国、法国和日本之后世界上第五个拥有深海技术支撑基地的国家。国家深海基地管理中心日前证实,其报送的《国家深海基地总体规划方案》已得到国家海洋局批复。根据国家海洋局的要求,深海基地建设将按照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原则组织实施。该基地计划用两年时间完成包括深潜器和母船停靠码头在内的一期工程建设,初步满足业务化运行要求。届时,“向阳红09”号试验母船和“蛟龙”号载人潜水器将在深海基地“安家落户”。
我国深海基地位于青岛即墨市,主要用于深海和大洋资源的勘探、调查、深海观测,深海大型装备的维护、设备改造,对“蛟龙”号的维护、维修、保障,以及对潜航员的选拔、培训和管理等。深海基地总规划用地26公顷,用海62.7公顷,建设内容包括综合科研办公区、维修保障区、码头作业区、学术交流与科普教育区、港口导航及大洋通信岸台天线区、VHF水声通信设施区、科研仪器试验区和生活服务区8个功能分区。深海基地管理中心透露,项目一期工程总投资为4.95亿元。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7月1日起开征
为了保护我国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2012年7月1日零时起,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时,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船舶卸载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数量及相关征收标准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范围包括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包括原油、燃料油、重柴油、润滑油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标准为每吨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对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的非持久性油类物质,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过境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不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于在我国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只征收一次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IMO批准《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修订草案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90次会议批准了《船上噪声等级规则》修订草案,对《规则》适用的船型、船舶不同区域的噪声限值、舱壁和甲板隔声指数、噪声的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等进行了修订,对船舶的降噪性能提出了更高要求。
《规则》修订草案主要对船员工作及生活区域作出了噪声限定,明确了其适用于1600总吨以上的新建船舶,但是挖泥船、打桩船和高速船舶等不受这一草案限制。草案中,对噪声的测量仪器和测量方法的新规定,强调不仅要在船舶航行试验时进行噪声测量,还要在船舶处于码头工况时进行噪声测量;对舱壁和甲板隔声指数测量的新规定,要求单独测量典型居住处所舱壁和甲板的隔声指数;在修改的噪声等级中规定,1万吨以上船舶的居住舱和医疗区域的噪声限值从60分贝下调到55分贝,餐厅、娱乐等区域的噪声限值从65分贝下调到60分贝,其他工作区的噪声限值从90分贝下调到85分贝。
[技术]
斯堪尼亚新系列DI16 船用柴油机问世
斯堪尼亚公司将在今年英国举行的“海工”展示会上,推出最新系列的DI16 船用柴油机。DI16 船用柴油机是专门为工作船、巡逻艇和游艇开发的。
这种涡轮增压和后冷却发动机为8缸,V型90度结构。该机的缸径为130毫米,行程为154毫米,单缸排量为2.04升,总排量为16.32升,该机功率为735千瓦。
DI16船用柴油机的排放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II、欧盟IIIA阶段和美国Tier 2、斯堪尼亚国家标准要求。
该机配备了斯堪尼亚公司开发的发动机管理系统(EMS),以确保与发动机性能相关的各方面的控制。该机的注射系统基于电控 PDE单位喷油器,具有废气排放低的良好经济性和低转速时产生高扭矩的特性。此外,由于该机的机构紧凑,便于辅助设备安装,维护方便。
Volvo Penta推出船艇“未来驾驶台”
Volvo Penta已开始研发一种一体化、模块化和使用友好型控制台,用于未来船艇,工效性和视觉效果是新型控制台的两大改进领域。
为此,Volvo Penta从Volvo集团其他部门调来专家,共同优化安全、视觉、工效、座位、控制部件等,为船艇驾驶员提供最佳环境。
Volvo Penta交付的完整和工效优化型“未来驾驶台”,将船艇推进系统和航行通信系统及其他电子设备完全一体化。“不同船型的内部设计不一样,使得我们无法设计符合所有船艇需求的驾驶环境,但我们能尽量提供更标准、更直观的方案,满足船艇驾驶员的需求。”Anders Bondesson说。
三菱重工研发双燃料低速船用柴油机
三菱重工有限公司开始研发“UEC-LSGi”低速、双燃料、船用柴油机,除了使用传统的重油之外,还可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
据悉,这种新型发动机将增加至三菱两冲程、低速船用柴油机品牌UEC发动机系列,预计2015年推向市场,以帮助船舶运营商减少经济和环境负担。
三菱将着力研发双燃料所必须的新部件,包括新的燃料注入系统、气体燃料供应系统及控制系统,力争在2013财年(2014年3月底之前)完成单个气缸的前期测试。然后对使用双燃料的UEC-LSGi全系列发动机进行认证测试,输出功率为11 000~18 000kW,单汽缸缸径为600mm。
未来,低速、二冲程船用柴油机使用的重油价格将攀升。相对而言,天然气价格的波动比较狭窄。另外,由于生产技术的发展,非传统型气体——页岩气也将能稳定供应。在这些因素的驱动下,越来越多的参与者进入天然气、低速、二冲程船用柴油机的研发。
美国推出纳米增强碳复合材料船用产品
美国Zyvex Marine公司和Pacific Coast Marine公司采用纳米复合材料,联手制造船舶用质轻、耐用的门、舱口和其他关闭装置。新产品的组件和的样品在6月26-27日美国弗吉尼亚州举行的2012 Hiper Craft展览会上亮相。
[环保]
欧盟成员国达成船用燃料含硫量共识
欧盟各国日前达成共识,决定在2020年前,通过立法限制船用燃料的硫含量。
燃用含硫量较高船用燃料会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加剧海洋酸化,给人类身体健康带来威胁。欧盟委员会预测,27个成员国燃烧高硫磺船用燃料每年会引起50 000例过早死亡。
根据新立法,2020年前,所有的船用燃料中硫最大量含量将会控制在0.5%以内,而现今货轮的比例为3.5%,而客轮为1.5%。此外,在“硫排放控制区”硫磺的比例将会在2015年降低到0.1%。示范区包括北海,波罗的海及英吉利海峡,目前这些地区的控制比例为1%。
欧盟委员会的资料表明,为达到新标准,燃料更换和采用新的排气滤器将会花费船运行业约26亿到110亿欧元,环保带来的健康利益大约价值150亿到300亿欧元。
第一艘混合动力汽车运输船码头排放为零
商船三井班轮有限公司宣布,混合动力汽车运输船舶“Emerald Ace”号停泊时,排放为零。
“Emerald Ace”号船舶是作为世界第一艘新建成的混合动力汽车运输船舶,同时配备有一个混合动力电动电源供应系统,包括1160kW的太阳能发电系统,由三菱重工、松下电器集团能源有限公司与三井共同开发。同时,这种锂离子电池可以存储2.2MWh的电力。常规发电系统在停泊时,一般都会使用柴油发电机为船舶提供电力。
现代重工推出SCR NOx减排系统
现代重工日前推出了选择性催化还原氮氧化物减排系统(SCR NOx System)。该公司宣布,将为罗恩(Rowan)于2011年6月订购的3艘钻探船提供8台选择催化还原减排系统,该系统减少Nox排放量高达95%。
该系统利用现代重工自主研发的催化剂来分离氮和水中的Nox,能满足从2016年开始生效的IMO Tier III Nox排放极限要求。
[船东]
Bahri将成为全球第四大VLCC船东
林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的研究 第4篇
1 林业企业技术面临的问题
目前, 多数林业工业、林化企业规模小、布局分散, 因此很难筹集到大量的技术创新资金, 这些创新项目存在较大的风险性, 银行不愿贷款资助林业企业的研究和项目开发, 加之不同区域的土壤和气候因素, 对同一创新技术的推广和普及有一定的影响, 导致林业创新技术的应用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也就无法完全采用市场化的筹资形式。林业技术创新作为一项绿色事业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和社会效益举足轻重, 围绕这一现实状况, 必须提出以市场激励为主, 企业激励、政府支持以及产权保护为辅推动林业产业技术创新。
2 林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研究
2.1 林业技术创新分类的政策支持
从性质上来分类, 林业创新技术可以分为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2种类型。
基础性研究包含林业基本理论研究和生态保护技术研究, 基础性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改善我国生态环境意义重大, 但是, 从林业企业的角度来看, 基础性研究的经济效益很低, 当前还未真正落实和贯彻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补偿机制, 因此这些项目缺少吸引力。
应用性研究包含林业使用技术和商品林攻关技术, 应用性研究成果可以改善林业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减少投入成本、获得较大的利润, 这些项目的研究符合林业企业当前的实际追求。
针对林业技术研究的2种类型, 政府的资助应该把握好平衡度, 即对林业企业基础性研究的资助金额要加大, 因为此类研究项目没有太大的经济效益;对企业的应用性研究资助额度则相应减少, 此类项目的研究可以通过市场集资, 且不同来源的资助对项目的研究方向和专利的产出有不同的影响, 实践证明, 企业资助筹资研究的项目与科技贷款对企业的专利产出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2.2 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支持
有研究表明, 我国的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为34%, 远远低于其他行业的60%~70%, 因为国家在林业科技方面的政策导致的;由于林业传统的科研管理体制造成的, 主要体现在科研管理只负责立项管理到鉴定验收, 因此, 当课题鉴定完成科技人员的工作就完成了, 对于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则属于其他部门的事情, 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对林业科技创新的研究经费只提供到成果鉴定阶段, 没有延伸到成果转化和项目推广中[2]。林业技术创新是一项高风险创新项目, 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得不到足够的补偿, 林业科技成果转化缺少必要的动力, 因此政府必须将支持资金延伸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阶段, 这也是创新技术扩散的重要手段, 政府也必须重视林业科技成果的转化, 并建立完善的科研成果管理体系, 并改变传统的政府部门科研经费无偿使用制度。
2.3 林业知识产权和技术产权保护的政策支持
为保护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和技术产权, 我国颁布了《著作法》和《专利法》, 其中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和技术产权的保护, 保护了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也提高了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3]。林业技术创新的成果推广受自然条件限制较大, 因此政府在探讨林业知识和技术产权保护政策时, 应该做出一些特殊规定:
产权保护的区域范围、保护对象范围:对林业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和技术产权保护应该是所在地为中心的一定范围之内, 超出这一范围之后, 由于受到自然条件的限制, 同样技术很难被模仿和应用, 因此科技人员的产权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不是所有的创新都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有些创新和发明是在现有工艺技术上的改进, 这一类技术创新虽然不能作为专利被保护, 但是小创新成果的不断积累就会形成较大的创新合力, 因此对于科技的小创新和小发明, 应该作为一种商业机密被保护。
3 结束语
林业技术创新涉及到很多方面, 政府实施政策支持不仅要体现在资金和人力资本上, 也要体现在林业科技创新过程的体系上, 克服林业科技创新本身存在的缺陷, 完善林业科技创新与市场需求融合, 保证林业技术创新顺利进行, 满足林权改革之后林业企业对技术的基本要求, 促进林业产业的长久、健康、稳定发展。
摘要:计划经济改革之后的林业产业如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得以生存和发展是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立足于林业企业的特殊性, 介绍了我国林业技术创新面临的困难, 重点论述政府对林业技术创新实施的3种政策支持:林业技术创新分类的政策支持、林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支持以及林业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和技术产权保护的政策支持。
关键词:林业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1]肖慧娟, 彭卫红, 李月梅.低碳经济下林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研究[J].低碳经济时代的林业技术与管理创新, 2010, 12 (02) :31-34.
技术灾害管理中的政策创新 第5篇
技术灾害管理中的政策创新
不同于自然灾害,技术灾害往往多是人为的.、只要多加投入就可部分或全部避免的,因而对技术灾害管理的关键点和着力点,就应该采取完善技术管理体系、鼓励技术社团组织发展、普及科技知识、进行技术监控体系建设等,并要积极遵守公众参与克服有限理性原则、程序公正原则、公民社会协同等政策创新原则,以期减少技术灾害损失和发生可能性、取得较好的技术灾害管理绩效.
作 者:温新民 WEN Xin-min 作者单位: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北京,100081刊 名:科学学研究 ISTIC PKU CSSCI英文刊名:STUDIES IN SCIENCE OF SCIENCE年,卷(期):200523(z1)分类号:X4 D63关键词:技术灾害管理 政策创新 技术体系
出版发行技术政策 第6篇
关键词:出版发行;技术政策
技术政策是指政府对出版产业技术发展实施指导、选择、促进与控制的政策总和。中国出版发行的技术政策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1949年至1977年计划经济时期的出版发行技术政策;二是1978~1991年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出版时期的出版产业技术发行技术政策;三是1992~2002年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出版发行技术政策;四是2003年至今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出版发行技术政策。这些技术政策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对出版发行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第一阶段(1949年至1977年)
计划经济时期的出版发行技术政策。1958 年文化部召开报纸书刊印刷工作会议,成立中国印刷总公司,其中一项重要的职能就是“组织印刷技术经验交流和相互协作”。1964 年文化部召开全国书刊印刷工作会议,提出“大力提高印刷质量,追赶国际先进印刷技术水平的奋斗目标”。1966年至 1970 年年底,全国出版的图书总计为129.27亿册(张)。其中毛泽东著作、语录本、单行本、民族文本、外文本、盲文本、毛泽东像、毛泽东单张语录,合计为 104.33亿册 ( 张 )。
二、第二阶段(1978年至1991年)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的出版时期的出版产业技术发行技术政策。此阶段属于卖方市场,培育出版发行市场,解决图书供给严重不足与国民文化饥渴的问题。1978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出版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报告》。1983年6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1983年,文化部《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尽快缩短图书出版周期的意见》,增强排版能力,大力发展胶印,建立装订联动作业线,抓好北京、上海等地区 16 个厂的技术改造等。在此期间,我国出版产业在技术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突破。特别是国家资助北京大学王选开发的计算机激光汉字编辑照排系统的研制和应用,该系统采用了电脑排版,取代了传统的铅活字排版。
三、第三阶段(1992年至2002年)
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出版发行技术政策。此阶段属于买方市场。1995年1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版工作的报告》。1995年12月1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标点符号用法》。1997年4月18日原新闻出版署《新闻出版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纲要》。1993年4月1日原新闻出版署《图书征订代码》。1993年8月9日原新闻出版署《关于在出版物上全面推广使用条码的通知》。1994 年 2 月 26 日原新闻出版署《关于批准〈电子雕刻凹版质量要求及检验方法〉等三项印刷行业标准的通知》。1999年3月8日原新闻出版署《关于在全国各出版社实施图书在版编目(CIP)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此阶段技术政策为产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根据《中国出版年鉴》和全国新闻出版统计网的相关数据显示,1992年到2002年,我國图书生产能力从280.38亿印张增长至456.45亿印张,书刊印刷总产值从75.56 亿元增长至 99.79 亿元,涨幅明显。
四、第四阶段(2003年至今)
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出版发行技术政策。2003年9月4日文化部《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积极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与文化产业的结合。2006年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特别指出要积极发展电子书、手机报刊、网络出版物等新兴业态。2009年,国务院发布《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积极发展纸质有声读物、电子书、手机报和网络出版物。2010年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动新闻出版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发展数字出版等非纸介质战略性新兴出版产业的任务。2010 年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发展数字出版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其中对于我国传统出版业升级的具体内容为“加快推动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加快推动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数字化升级、加快推动传统印刷复制企业数字化改造”;对于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支持为“加快推动音像电子出版单位数字化升级、加快国家数字出版重点科技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加快推进数字出版相关标准研制工作、推动数字出版产业聚集区建设、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数字出版活动、推动数字出版走出去”。2010年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快我国数关于发展电子书产业的意见》,用发展电子书产业来带动数字出版业的发展,促使传统出版企业向数字出版转型。2011年《数字出版“十二五”时期发展规划》,明确了“十二五”期间发展数字出版业的战略重点、主要目标和保障措施。2011 年 10月 8 日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实施绿色印刷的公告》,第七条“实施绿色印刷的配套保证”中明确提出对于发展绿色印刷技术的支持,具体内容是新闻出版总署、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联合出台政策对绿色印刷技术进行支持,鼓励实行产学研相结合的绿色印刷模式,对于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企业进行奖励。2013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6年3月10日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3月21日教育部《2016年教育信息化工作要点》
此阶段技术政策,使得数字技术逐步成为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素,推动了产业迅速发展。中国出版业市场化、产业化发展已经蔚然大观,但仍处于产业化的初级阶段,出版业市场化、产业化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参考文献
[1] 方厚枢,魏玉山.中国出版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卷[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8: 326.
[2] 刘大年. 新中国出版产业政策演变的逻辑特点[J]. 现代出版, 2015, (2): 17-20.
[3] 刘菡,赵礼寿. 刍议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版产业技术政策[J]. 科技与出版, 2016, (2): 117-121.
技术创新政策 第7篇
1 研究综述
结合本文的研究主题, 笔者仔细梳理了两个方面的文献资料, 一是对北京中关村创新发展的研究, 二是学界对创新政策分类的有关研究。
1.1 北京中关村创新发展研究
利用中国知网文献查询系统, 按“主题”依次对“北京中关村创新发展”、“北京中关村创新政策”、“北京中关村创新政策分类”进行查询, 截至2016年11月3日, 三个主题的文献数量依次为926份、233份、13份, 年份跨度依次为1989-2016、1994-2016、2003-2016。由查询结果可以看出, 与本文研究视角相近, 即从创新政策分类角度研究北京中关村创新发展的文献数量较少。其中, 有代表性的是张永安等 (2016) 在研究区域科技创新政策时, 将政策分类为权威型、指导型、紧迫型及阶段型四个类别, 以中关村的数据为基础, 并通过功能类型、作用强度、资源供给、金额力度及持续效力对比分析了不同类型区域科技创新政策的特点。
1.2 创新政策分类的已有研究
从笔者掌握的文献看, 学界对创新政策的分类研究不是很多, 尚没有形成统一范式, 常见的有如下三种类型。一是根据政策内容和发挥作用领域对创新政策分类, 有代表性的如刘凤朝、孙玉涛 (2007) 将创新政策划分为科技政策、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金融政策。二是从政策着力点进行分类, 如张炜等 (2016) 在自己的研究中将创新政策划分为扩大创新要素供给的供给导向型创新政策、减少市场不确定性的需求导向型创新政策;提供有利的创新环境的环境支持型创新政策三大类。三是从创新资源和要素跨国界、跨区域交互流动和优化配置角度的政策分类, 如刘云等 (2014) 提出国家创新体系国际化政策是包括创新制度国际化、创新资源国际化、创新主体国际化三个方面
1.3 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无论是张永安对北京中关村创新政策的进行的功能型分类研究, 还是其他学者进行的分类研究都存在一定的短板, 主要是不利于对实际政策文本的区分, 因为不少政策文本是综合性的, 但是这些研究成果对本文提出的分类框架起到了借鉴作用。
2 一个创新政策分类框架
为了设计一个较为合适的创新政策分类框架, 笔者以“国家创新指数”指标体为基础, 演化构建了一个“创新资源投入”、“创新载体建设”、“创新产出成果”、“综合性的政策”共4个类别的创新政策分类框架。
2.1 国家创新指数简介
“国家创新指数”由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提出, 并从2011年开始发布《国家创新指数年度报告》, 目前已经连续发布5次。科技部2013年指出, “国家创新指数”的研究成果为《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制定提供了科学依据。国家创新指数指标体系主要关注我国当期创新能力发展水平的监测分析, 并与世界其它主要开展研发活动的国家进行动态排序比较, 是一种基于国家竞争力和创新评价等理论方法的系统性综合评价, 揭示我国创新能力变化的特点和差距, 评价对象选取了世界上40个国家, 其研究与发展 (R&D) 经费之和占全球的98%以上, GDP合计占全球的88%以上。国家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由创新资源、知识创造、企业创新、创新绩效和创新环境5个一级指标和33个二级指标组成。
2.2 本文设计的创新政策分类框架
从“国家创新指数”的5个一级指标“创新资源”、“知识创造”、“企业创新”、“创新绩效”、“创新环境”并借鉴前述已有研究的分类方法, 通过类比演化, 建立了一个包括“创新资源投入”、“创新载体建设”、“创新产出成果”、“综合性的政策”共4个类别的政策分类框架, 具体见图1。
2.3 创新政策类别的具体界定
“创新资源投入”类的政策是指, 政策文件名称中包含有人才、资金两大创新资源之一及以上, 或含有“经费”、“补贴”、“免税”等涵义相近词汇的政策;“创新载体建设”类的政策是指, 政策文件名称中含有孵化器、企业、园区、产业、科研机构、科技项目等具体的或相似的创新载体的政策;“创新产出成果”的政策是指, 推进科技创新成果管理转化、知识产权保护、科技项目结项等的政策;综合性的政策, 指与创新相关的区域发展定位、科技创新总体战略等综合性的政策法规。政策类别与范围界定详见表1。
3 北京中关村创新政策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述分类方法, 笔者对北京中关村的创新政策进行了初步的搜集、分类和分析, 基本情况如下。
3.1 政策来源与范围
为保证政策信息获取的便捷性、权威性, 本文的政策全部源自“中关村国家自出创新示范区”官方主页的“政策法规”栏目所公布出来的政策, 其网址为:http://www.zgc.gov.cn/zcfg10/。同时, 由于笔者时间和精力所限, 以及保证研究的针对性, 本文的创新政策仅指中关村示范区层面制定出台的政策法规, 不含国家、北京市层面的创新政策。
3.2 政策分类与统计
按照前述的分类方法, 笔者仔细搜集和梳理出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官方主页的“政策法规”栏目公布出来的“示范区”层级的创新政策共77份, 并将重复发布的政策数量归一, 时间跨度为2009-2016.10, 最早的是2009年出台的《关于促进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科园发[2009]4号) , 最新的是2016年《关于促进中关村虚拟现实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中科园发[2016]39号) 。政策文本数量按年度、分类别统计的基本情况如下, 从年度看, 出台政策数量最多的年份是2015年共有20份, 最少的是2013年仅有4份;从政策类别看, “创新投入资源”类的政策最多, 有50份之多, 最少的是综合性的政策仅有1份, 即2010年出台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 具体情况详见表2。
3.3 政策分析与启示
从政策数量的年度分布来看, 2009-2016的8年间, 北京中关村的创新政策出台数量具有明显的大小年交替、波浪式推进的特征, 即上一年出台的政策数量少, 下一年出台的政策数量就会多, 为了更直观的反映这一现象, 笔者根据表2的数据制作了柱状对比图, 详见图2所示。其中, 2014、2015两年政策出台数量出现了一个峰值, 共出台政策33份, 几乎占到8年间政策总量的四成。笔者分析, 2013年中央政治局将集体学习放在中关村, 为中关村创新政策出台提供了难得机遇期和窗口期。
从政策各类别数量来看, 北京中关村“创新资源投入”类的政策有50份之多, 占到其创新政策总量的65%, 其次是“创新载体建设”类的政策有22份, 占比29%, “创新成果转化”、“综合性的政策”数量不多, 分别只有占比相对较小, 具体可见图3所示。
这表明了北京中关村在创新政策出台方面的倾向, 就是十分看重创新资金、创新人才这两大创新资源投入对创新驱动发展所起到的基础性作用, 特别是创新资金投入类的政策是北京中关村创新政策的主体, 在50份“创新资源投入”类政策中, 创新资金类的政策有40份之多, 并且手段丰富, 涵盖股权激励、信用贷款、小额担保、融资租赁、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债务融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并购支持等, 如, 《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 (中示区组发[2009]3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0]38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1]2207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4]41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代持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 (中科园发[2015]54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和并购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5]62号) 等。
此外, 创新人才政策数量虽然不多, 但也有十分明显的趋势性、目标性、配套性特征, 从早期的吸引“留学人员”到注重发挥“高端领军人才”核心与标杆作用, 如《关于开展2010年首批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认定的工作方案》 (中科园发[2010]8号) 与《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实施细则》 (中科园发[2015]3号) , 同时注重人才服务配套政策的出台和制定, 如《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科园发[2010]50号)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2]35号)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实施《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细则 (2014年4月10日施行)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秀人才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中科园发[2016]14号) 等。
通过对北京中关村创新政策的初步分类梳理和统计分析, 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三点启示:一是对于区域创新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不能一蹴而就, 要给予政策一定的适应和调整期, 要善于抓住政策制定和出台的合适机遇期和最佳窗口期;二是在政策制定要向资金、人才这两大创新资源的投入类政策倾斜, 并善于运用现代金融市场手段丰富创新资金投入来源;三是应该注重对创新人才配套服务政策的出台和制定, 并尽量保证政策的可操性和时效性。
4 深入开展相关研究的建议
笔者自认水平和精力有限, 以上对北京中关村创新政策的分类研究还比较初步和浅显, 但是创新政策研究又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建议学界和政府职能部门从以下四个方面继续开展深入研究。
4.1 创新政策的连续性研究
注重研究创新政策的历史演变、更迭, 重点对创新人才类政策、创新资金投入类政策、创新载体建设类政策等进行单类别或单项研究。
4.2 创新政策的实效性研究
注重研究创新政策的政策实施效果, 采用多种方法, 对创新政策体系的总体效果到单类、单项政策的效果开展评价研究, 为政策完善改进提供参考。
4.3 创新政策的层次性研究
本文只限定了北京中关村示范区层面的创新政策, 建议开展包括国家、北京市、示范区多层次的创新政策体系研究, 特别是北京市和示范区两层级创新政策体系研究。
4.4 创新政策的比较性研究
从政策研究的目的看, 对不同地方或区域的创新政策进行比较性研究更具现实意义。而对政策进行分类是开展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本文提出的创新政策分类框架不是最优的只是合适的, 有进一步完善和修正的空间, 希望后续研究在提出更好分类框架的基础上进行区域间的创新政策比较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永安, 耿喆, 王燕妮.我国区域科技创新政策的系统性分类——基于中关村数据的研究[J].系统科学学报, 2016, (5) .
[2]刘凤朝, 孙玉涛.我国科技政策向创新政策演变的过程、趋势与建议——基于我国289项创新政策的实证分析[J].中国软科学, 2007, (5) .
[3]张玮, 费晓燕, 方辉.区域创新政策多维度评价指标体系设计与构建[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6, (1) .
[4]刘云, 叶选挺, 杨芳娟等.中国国家创新体系国际化政策:概念、分类及演进特征——基于政策文本的量化分析[J].管理世界, 2014, (12) .
[5]科技部.关于国家创新调查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上网征求意见的说明[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网页, http://www.most.gov.cn/cxdc/cxdczbtx/201311/t20131129_110675.htm.
[6]科技部.《国家创新指数报告2015》发布[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部网页, http://www.most.gov.cn/kjbgz/201607/t20160725_126747.htm.
技术创新政策 第8篇
1政策目标突出“三放”
政策是由特定的主体制定或执行,并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或所规定的行为准则[1],标示着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价值取向(value orientation)指的是政策制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倾向[2]。国家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出台,即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或政策工具确定创新创业方向和布局,对于构建系统化的政策体系,提升创新能力,增加创业机会,营造创新创业环境,弥补市场失灵,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若干意见》立足改革创新的全局,立足创新驱动引领的方向,指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3]。其价值取向和政策目标集中体现为: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强调坚持深化改革、营造创业环境,坚持需求导向、释放创业活力,坚持政策协同、实现落地生根,坚持开放合作、推动模式创新,突出抓好“放宽政策、放开市场、放活主体”。“放宽政策”是要通过“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形成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放开市场”是要“改革完善体制机制”,通过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放活主体”是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充分调动创新创业主体的积极性,更加主动地投入创新创业活动,让千千万万创新创业者汇聚起发展经济社会的巨大动能。
2政策工具突出“八扶”
政策工具是基于价值取向目标,在政策执行中所选择使用的各种方法、手段和途径,是政策目标实现的关键因素。从这一角度看,《若干意见》是国家引导和调控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动的基本手段,也是直接作用于创新创业活动的政策工具。《若干意见》既通过政策工具激励创新主体和创新要素行为,改善创新创业要素供给,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提升服务能力,又通过政府支持协调等保障手段,完善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创业政策扶持,构建有利的政策环境和创新创业生态,为创新创业增强支撑和保障作用。具体体现在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优化资本市场、创新银行支持方式、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实施创业投资“引进来”与“走出去”,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研究探索创业券和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发展创业创新区域平台,支持科研人员创业、支持大学生创业、支持境外人才来华创业,支持电子商务向基层延伸、支持返乡创业集聚发展、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等八个扶持方面。
3保障措施突出“二联”
政策保障措施是确保政策执行的方案或方法。《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加强政策执行督导。《若干意见》提出,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做好已出台与新出台政策措施的衔接协同,加快政策执行传导进程[4],确保政策措施具有系统性、可操作性和落地性,“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3]。
4结论及国家政策的地方执行建议
创业是创新的载体和实现形式。《若干意见》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历史新高度出发,提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性指导意见,促进了坚持创新发展的制度创新,成为构成国家创新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释放和创造经济增长的活力动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从而获得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发展潜能,改变传统经济增长模式,提升国家经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作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的统领,《若干意见》是我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框架的顶层设计,明确的目标定位、工具选择、保障措施,从战略层面突出了政策性的宏观指导功能。
国家政策的地方执行是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深化落实国家政策目标的实践,更是国家政策目标价值实现的行动过程,从这个意义而言,地方政府承担了国家政策促进者、实践者的重要角色。由于大众创新创业的实践性活动和全社会广泛参与性特征,突出需要各地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践路径的有效性与国家政策顶层设计的统筹性相结合。因此,地方政府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宣传力度,既能促使创新创业者能更多地获得国家政策的战略性、前瞻性的指导,激发大众创新创业的创造性和能动性,产生创新创业的自主动力,同时又能促进社会组织对大众创新创业的关注和参与,不断健全信息咨询、智力支持、资金帮扶等社会服务功能;另一方面,应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政策的地方政策措施,强化与国家政策总目标的一致性和有机衔接,构建地方政府具有务实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的协调运行政策制度框架,健全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导向机制和执行机制,创造政策合力,进一步发挥政策工具的激励功能,消除各种制度障碍和制约因素,为千千万万创新创业者营造适合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和良好生态环境,促进形成大众创新创业持续涌现、良性发展的局面,促进形成经济发展的新动力、新空间。
摘要:社会的创新活动离不开政策的引导和支持。为推动形成大众创新创业的良好局面,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鼓励大众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给予引导和保障。国家政策的地方执行是国家政策的落实和实践层面,有助于上下协力,建立完善的创新创业制度机制和系统化的政策体系,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的有效开展。本文基于对《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及其相关政策文本的学习和阐释,提出了地方落实执行国家政策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创新创业,政策,价值取向,地方执行
参考文献
[1]陈振明.公共政策学:政策分析的理论、方法和技术[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
[2]孙国友.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政策价值取向研究——基于《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文本分析[J].高教探索,2015(1).
[3]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EB/OL].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6/16/content-9855.htm,2015-6-16.
北京市技术创新政策的问题分析 第9篇
从以上概念可以看出, 该政策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缩短技术创新过程中从发明到商业化应用之间的时滞, 来加快科学技术成果从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从根本上说, 技术创新政策的核心功能就是促成技术供应与技术应用之间的良性循环, 从而为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并提供充足的发展动力。
技术创新是涉及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复杂过程, 政府能够采取多种手段对它施加影响。在各种社会经济政策中创新政策有重要的作用, 直接推动变革。世界各国特别是主要的发达国家纷纷通过制定各种创新政策, 为全社会营造创新的环境与氛围, 引导全社会参与创新, 以提升综合竞争力。作为首都的北京市在这方面也不甘示弱。
一、北京市技术创新政策总体情况
依托首都丰富的科技智力资源, 北京市的技术创新水平一直处在全国前列。近年来, 特别是北京奥运会之后, 北京市推出了多项技术创新政策, 提升技术创新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战略地位, 并将服务国家创新战略和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促进首都经济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
在纲领性政策方面, “十一五”时期, 北京市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的决策部署,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制定发布了《“科技北京”行动计划 (2009-2012) ——促进自主创新行动》将服务国家科技创新战略与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认真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精神, 加快推进了创新型城市建设, 顺利完成了“十一五”时期科技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 取得丰硕成果。进入“十二五”时期, 北京市制定的《北京市“十二五”时期科技北京发展建设规划》描绘了“科技北京”战略的宏伟蓝图。提出到“十二五”末, 初步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创新中心, 推动首都率先形成创新驱动的发展格局的总体目标, 并设定了十项具体目标。
在工具型政策方面, 北京市根据本地区发展需求, 在人才政策、金融支持、产业、科技投入、财税制度、专利制度、政府采购政策、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等方面也出台了相应政策法规, 规范体制机制, 以指导具体领域的发展, 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北京海外人才聚集工程的意见〉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首都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意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等。
二、北京市技术创新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 北京市实施了“科技北京”行动计划、“科技北京”战略, 出台了不少技术创新政策, 今年中央又赋予北京市科技创新中心的城市战略定位。它们广泛融于人才政策、政府采购政策、科技政策、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贸易政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之中。但是, 技术创新政策并未成为一种与科技政策或者产业政策并列的公共政策体系, 而且由于技术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 涉及范围非常广, 北京市的技术创新政策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部分技术创新政策在实施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 技术创新政策体系不够完善
技术创新政策是一个公共政策体系。这意味着其组成部分的有机联系, 意味着协调和整合;强调其自身是个体系, 也就是说技术创新政策不等于科技政策, 不等于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 也不等于科技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简单相加。而北京市现有的技术创新政策作用领域虽然涵盖了许多方面, 但并未达到加快科学技术成果从潜在生产力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目标, 政策的设计和目标之间未能有效结合而成一个体系, 而这正是技术创新最终取得成功的关键。
2. 技术创新的各项政策协调配合性较差
由于在技术创新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管理不统一, 造成政出多门现象严重, 多个政府机构各自为政, 纷纷出台包含各自部门利益的技术创新政策, 使政策措施相互冲突与摩擦, 削弱了政策的实践性与权威性。比如,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工业促进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于2009年联合发布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办法 (修订) 》侧重于对技术创新产品的研发活动, 而2011年市财政局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市局委五大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科技城开展科技支撑与成果惠民工程的意见》则侧重于技术输出、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其结果是力量分散, 缺乏技术创新的合力。
3. 技术创新政策缺乏针对性和匹配性
目前的技术创新政策, 原则性条款太多, 而缺乏实施细则与可操作性, 针对性差。以财税制度为例, 技术创新的运行机制没有针对企业技术创新整个过程而设计的相应激励性财税政策。企业技术创新过程要历经多个环节, 而目前的财税政策在企业技术创新最需要融资的启动阶段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 只是对新研究的专利进行奖励和保护、对新开发技术带来的利润予以一定的税收减免, 对企业开发过程中可能的失败没有给予适当考虑。政策重点实际上是针对结果的优惠, 而对创新的过程并不给予优惠。至于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价, 仍是缺项。另外, 技术创新政策与经济发展政策也有分离之势, 在技术供给、技术需求、供需衔接三位一体问题上, 政策偏向刺激技术供给, 而对刺激技术需求重视不够, 供给与需求不相匹配, 供需衔接的政策缺位。
4. 缺乏国际合作技术创新政策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讲, 与国际合作技术创新相关的政策并不多见, 相关研究也比较滞后。然而, 根据2014年年初中央对北京市的城市战略定位 (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 , 市政府在强调科技创新中心、完善技术创新政策的同时, 也要牢记国际交往中心的定位, 顺应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国家外交全局的大势, 以国际一流的标准做好北京市技术创新政策方面的国际合作工作, 不断提高北京市的国际影响力和服务保障能力。就现实来看, 在高科技领域我国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 北京市更应在做决策时应自觉考虑到发挥首都的影响和示范作用, 通过国际合作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 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
三、健全北京市技术创新政策的建议
针对以上北京市技术创新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为更好地把握北京市城市战略定位, 健全其技术创新政策,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 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主体地位, 完善技术创新政策体系
技术创新政策的主体 (决定政策目标、选择政策工具、发布并监督政策执行的社会组织) , 是政府, 因为技术创新政策必须同时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特点。政府承担着确定技术创新政策的目标、根据实现目标的需要选择具体的政策工具、发布政策、实施政策并监督政策的执行等一系列任务, 也就是政策从制定到完成的全过程。因此为完善北京市技术创新政策体系, 在政策设计之初市政府就应考虑到该政策体系必须包括的一系列内容, 如功能上的技术、生产、融资、市场营销、管理等, 资源上的多种劳动力、自然资源、资金、人力资源等, 空间上的北京市区、各区县、跨区域、甚至国家的和超国家的层面, 使政策设计工作不只是流于表面, 而是与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管理流程和服务一样是经济发展的核心环节。
2. 统一协调政策, 设置技术创新政策组织机构
应该看到, 参与技术政策颁布实施机构的增加体现了市政府对技术政策的日益重视, 力图通过发动各方面的力量推动技术创新能力快速提升。但这迫切需要对技术创新形成有序有效的管理, 在一个政策体系下才能充分发挥整合优势, 使科技部门、人事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等政府部门甚至每一个技术人员、公民都能在执行时有章可行有据可依。因此北京市可以借鉴广东省落实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政策联席会的经验, 或设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分管此事, 定期统筹全市技术创新政策制定、贯彻、落实和评估等问题, 兼有政策咨询、监督、信息反馈、专家组等, 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执行兑现率, 引导和激励全市的技术创新, 促进经济的发展。
3. 完善技术创新投入政策, 并促进技术创新成果与应用相衔接
技术创新过程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特点,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政策。如技术创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研究开发的投入, 而研究开发事前投入大、风险大, 此过程往往是最需要财税政策扶持的, 财税优惠政策应在现有的对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成果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的基础上, 加大对技术开发中间试验阶段的补偿与税收优惠, 以增强政策的一体化效应。还应该根据不同的情况, 对不同企业的技术创新, 按不同力度给予资助。在刺激技术供给的同时, 还应注重与之相对应的技术需求, 加强对配套的需求政策的制定, 侧重需求政策改革, 完善供需衔接的技术创新政策, 促进技术创新资源的合理配置。
4. 建立国际合作的开放技术创新政策体系
北京市政府应该充分利用首都的优势, 自觉把握城市战略定位, 抓住机遇, 紧跟世界技术新潮流, 通过与国外进行以技术创新为目的的合作, 在引进先进技术并吸收、消化的基础上, 实现技术跨越发展, 最终提高北京市自主创新的能力, 缩小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具体来说, 可以创造条件吸引更多的国外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在华进行研发, 鼓励在技术创新国际合作中实现模仿创新;特别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 促进专利制度的完善;要在技术创新的国际合作中掌握核心技术、占领技术制高点, 防止出现“技术虚入”现象, 即国际合作技术创新达不到预期效果, 只限于“表面文章” (这一现象可能是由于引进技术水平低, 也可能是由于国外技术创新机构提供的技术与现有技术脱节, 难以将其消化、吸收) 。对此, 市政府一方面应设立联合创新的“门槛”, 防止低水平的重复, 另一方面应切合实际, 重视实效, 减少“面子工程”, 防止片面追求高水平引进、低水平使用等并不适用的技术。
摘要:今年年初中央对北京市的城市战略定位使北京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地位受到关注。技术创新政策对于完善北京的城市战略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关键工具。本文从分析北京市技术创新政策的总体情况入手, 指出其在技术创新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最后根据这些问题, 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对未来北京技术创新政策体系的完善和城市战略功能的实现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技术创新政策,北京市,问题分析
参考文献
[1]连燕华.技术创新政策概论[J].科学管理研究, 1998, 16 (5) :7-12.
[2]余志良, 谢洪明.技术创新政策理论的研究评述[J].科学管理研究, 2003, 21 (6) :32-37.
[3]郑士贵.市场经济中的技术创新政策[J].管理科学文摘, 1995, (5) :34.
[4]江龙学.技术创新政策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 2000
[5]彭纪生, 孙文祥, 仲为国.中国技术创新政策演变与绩效实证研究 (1978-2006) [J].科研管理, 2008, 29 (4) :134-150.
[6]“科技北京”行动计划 (2009—2012年) ──促进自主创新行动[J].前线, 2010, (06) :11-20.
[7]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技术创新行动计划 (2014—2017年) 》的通知[Z].北京: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12) .
[8]郝春禄.对技术创新政策的几点思考[J].辽宁工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8 (03) :10-14.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第10篇
1 税收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分析
1.1 政府干预企业技术创新的必要性
技术创新具有公共性、外溢性以及不确定性和风险性等特征。一方面, 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在其保护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 创新成果很容易被复制并被其他企业直接利用, 削弱了企业的利益, 导致企业无法得到其技术创新的预期收益。另一方面, 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往往需要持续大规模的投入, 一是得到创新成果的时间无法确定, 二是成果存在无法适应市场需要的风险, 企业无法准确估计其未来收益, 一定的投入无法相应的收益。因此, 企业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 往往为保持已有的经济利益, 忽视技术创新的重要性, 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被大大减弱。单纯依靠市场调节来支持企业创新存在很大的市场失灵, 这就给政府介入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了理论依据。政府支持企业创新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投入财政资金这种直接支持方式, 另一个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这种间接支持方式。
1.2 政府干预企业技术创新的手段
近年来,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 科技全球化也在同步发展,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单纯依靠财政直接投入已无法满足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需要, 税收应成为主要工具。政府使用税收工具鼓励并引导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在弥补市场失灵的同时没有过多干预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 使得创新以企业为中心, 企业掌握了创新的主动权, 资源配置仍由市场来进行。但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 只有确保每一环节顺利进行, 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因此, 国家运用税收工具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应分阶段进行。
首先, 企业进行前期准备、中期产品开发研究和后期的产品推广时, 均需以大量资金作支撑。对于实力较强的企业, 会占用其进行其他投资的资金;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 资金实力不足, 产品技术又不稳定, 创新活动很难顺利进行。因此, 政府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
其次, 企业在努力创新后得出一定成果, 但企业仍无法准确判断其商业价值, 虽然政府会继续对企业创新进行资金上的支持, 但主要投资风险仍由企业来承担, 这导致企业对进行下一步创新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 这一阶段应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上的低税率、减免等政策, 降低企业损失风险。
最后, 企业为使其新技术获得市场并通过生产获得利益, 必须先以大量的资金投入作为保障, 单纯依靠财政支持已无法满足企业的需要。因此, 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向企业技术创新方向倾斜, 保证新技术产品的顺利销售。在这一阶段, 发挥税收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 对技术创新形成资金支持。
2 现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梳理
我国现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促进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主要政策如表1。
3 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3.1 激励政策体系不健全, 滥用政策现象严重
一方面, 主要激励政策零星分散于各税种优惠政策中, 缺乏系统性, 直接削弱了企业对政策的关注度。另一方面, 由于优惠政策没有形成严格的体系, 且政策法规过于概括, 企业为减轻税负获得更多经济利益, 利用政策存在漏洞, 在资格认定, 研发费用核算, 研发人员数目等方面欺骗税务工作人员。这不仅没有起到激励创新的作用, 反而增加了企业竞争度的不公平性, 扰乱了市场秩序。
3.2 优惠对象过于集中, 激励范围有限
我国税收激励政策主要在流转税和所得税方面, 但我国流转税优惠政策涉及的行业较窄, 集中在软件和集成电路行业, 而所得税主要集中在国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方面忽略了其他行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没有达到税收普遍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 造成了行业间的不公平竞争, 不符合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再次, 优惠政策主要为直接优惠, 这使得科技成果的受让者受益多, 技术创新的真正投资者没有获得优惠, 技术创新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税负重的问题也无法得到解决。
3.3 政策支持忽视前期研发过程, 加重企业创新负担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 主要为事后优惠, 已经拥有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引进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能享受优惠, 但对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前期准备, 如提取风险准备金、技术开发准备金等的税前扣除没有进行规定, 无法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增值税方面, 企业为进行研发活动需准备先进设备, 有些设备的购买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能抵扣进项税, 限制了企业购置设备的选择范围。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的同时税负无法减轻, 会出现创新后期动力不足的情况, 无法得到研究成果, 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
3.4 税收激励标准缺乏区分度, 政策支持向大企业倾斜
目前现行的税收政策优惠范围虽有所扩大, 但在企业资格认定方面仍有较高门槛, 其复杂的要求使许多企业望而却步, 只有资本实力雄厚、有较强生产能力的大企业能符合要求。而在我国, 中小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 很难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而我国目前又没有专属于激励中小型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一方面的缺失, 使得中小企业难以在创新活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5 缺少对技术人才的激励, 降低科研热情
人才是技术创新的核心, 一项研究成果的得出往往需要大量科技人才的长期投入。但分析我国现有的税收政策, 很难找出针对企业科技人才的普遍优惠激励政策, 缺乏完善的对科技人才的税收激励机制。一方面, 会造成科技人才的流失, 进而降低企业的创新能力;另一方面, 科技人才因缺少激励支持, 缺少创新热情, 也会造成人力资源的工作低效率。对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空缺, 个人所得税方面虽有所涉及, 但优惠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4 优化我国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4.1 建立完善的税收激励体系
首先应解决税收优惠政策总体层次低且混乱的问题, 对现有政策进行系统化的梳理, 在明确整体目标和原则性的基础, 逐步形成一套较为合理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一方面, 针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特点, 将税收激励政策覆盖到企业技术创新的全部过程, 初步建立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各环节相配套的税收激励体系;另一方面, 针对企业的规模, 提供有差别的政策支持, 在继续关注大企业发展的同时, 政策扶持要向中小企业有所倾斜。
4.2 扩大优惠范围, 细化政策内容
取消国家规定的研发领域的限制, 将优惠区域不再限制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扩大优惠范围, 使得存在创新活动的企业都能享受研发费用扣除的优惠, 减轻企业负担, 为企业竞争创造公平的环境。细化政策内容, 并增设对企业流动科技人员的优惠政策, 使得优惠更明确化, 减少企业与税务机关因规定模糊而产生的摩擦, 利于税收工作的进行。
4.3 提高对研发环节的重视度
由于企业技术创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前期准备、中期研发、后期推广, 每个环节都有各自的特点, 且环环相扣。但我国税收制度在研发环节存在严重缺失, 不利于整个研发过程的顺利进行。因此, 应进行合理的税收政策选择和设计, 做到事前和事后政策扶持的有机结合:对基础性的研发活动, 应当偏重于事前的税收扶持;而对于应用性技术研究, 则采取事后税后鼓励政策。
4.4 对创新失败企业实行税收宽容政策
企业技术创新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很有失败的可能。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应对其创新活动提供一定的保障, 对其失败造成的损失通过税收形成一定的弥补。可以赋予创新失败企业以相关损失直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权利, 也可以允许其在合乎规定的年限内, 分期缴纳和延迟缴纳税款。这可以直接缓解企业因创新失败造成的资金短缺问题, 激发企业继续创新的热情。
摘要:中国经济发展正逐步进入新常态, 单纯依靠投资、消费、出口已无法拉动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以研发为基础的技术创新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但企业对技术创新的投入带来了收益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风险, 并且大多数企业创新能力较弱, 因此许多企业缺乏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这时就需要政府采取相应的措施, 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关键词:税收政策,技术创新,激励
参考文献
[1]冯琳.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研究[J].新经济, 2015, (9) .
[2]邓子基, 杨志宏.财税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与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 2011, (5) .
[3]贾康, 刘薇.论支持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 2015, (1) .
[4]毛云芳.金融危机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J].税务研究, 2015, (8) .
保障房政策能否再创新 第11篇
目前,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和速度都处在历史最高水平。作为“国务院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协调小组”的牵头部门,住建部正在抓紧起草《基本住房保障条例》(下称《条例》)。相关人士表示,制定《条例》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消除保障性住房的牟利空间。
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我国保障房“市场的归市场,保障的归保障”的界限仍很模糊。根据各方透露出的信息,《条例》拟规定“购置型保障住房再上市,必须由所在地政府优先回购,不得自行进入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再行流通”,而政府在回购和审批的过程中是否可以有效监管,还需进一步考量。但从效果来说,应当能很好地压制个体利用保障房投资、投机的冲动。
我国的多种保障性住房中,部分在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这主要因“准入”和“退出”的监管机制不完善所致。一方面,由于相关法规不完备,导致保障房的获得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存在制度缺陷和监管缺失。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没有完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当住保障房的人已经“不需要政府保障”时,管理部门难以有效监督,同时因约束体系不健全,使得保障房强制退出难以实现。这也是《条例》应积极凸显的内容。
中央在十二五期间拟投资1000亿元用于保障房的建设,而资金短板和土地问题仍旧困扰着地方政府。2012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比2011年有较大增加,一些地方资金筹措存在一定困难,中西部地区资金压力更大一些;有些地方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未能及时完成征地拆迁,从而拉长了建设周期。
就拿深圳来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日前表示,今年深圳市保障房计划新增安排筹集4万套、开工3.5万套,资金总需求约为200亿,其中70%以上仍旧通过利用社会资金解决。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与去年相比,今年深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任务是降低了,但从建设总量来看,不仅没有下降,反而持续提升。今年新开工3.5万套后,加上105个续建项目约15.9万套,总在建项目将达142个,接近20万套,建设规模前所未有,建设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保障房的大量增加,首先要求各地政府在土地上给予保障,这必然导致新增巨量的土地占用指标;二是这种模式无法支持充足的后续资金跟进,资金链条缺口业已显现;三是目前新建商品房的空置率已是高位,再加上大量保障房的涌入,如何消化库存,将会是今后政府极难应对的两难局面。笔者认为,把现有各开发商存量的商品住宅由政府出资回购,以作为向困难群体提供的住房来源,是有效的解决方法。其优点在于:一是既可减少新的土地占用,又可降低现有房市的空置率,盘活现有房源;二是可避免和防止一批房地产开发商因资金断裂而导致破产,保障整个房市的稳定;三是对于可享受保障房待遇的居民而言,可一步到位住入心仪之居所,待其经济条件允许,鼓励其全产权购得所住房屋,从而提高入住者的满意度,实现安居乐业,促进社会和谐。
保障房的建设目的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针对现存的状况,相关部门除了寻找和探索有效地解决办法之外,适当地进行变通也未尝不可。
技术创新政策 第12篇
一、激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 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 >若干配套政策》 (国发[2006]6号)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 执行。
(二) 支持建立研发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 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具备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鼓励国家、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中小企业开放, 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三) 加快技术进步。
中小企业投资建设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 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以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 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 的有关规定,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 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 鼓励发明创造和标准制订。
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或小企业的国内外发明专利申请、维持等费用予以减免或给予资助。鼓励具有专利技术的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标准制订。对中小企业参与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发生的费用, 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
(六) 加快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管理水平, 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信息技术供应商、服务商和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信息化提供技术支援与相关服务。鼓励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推动信息技术在中小企业的应用。
(七) 加强人才培养。
鼓励中小企业加大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术人才培养, 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 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八)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与大
学、职业院校建立定向、订单式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企业职工素质;鼓励企业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条件和实习指导。鼓励各类院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 积极参与企业的创新活动。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采取政府、企业、高校、社会投资共建等方式,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人才培养输送渠道, 满足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人才需求。
(九) 建立创新人才激励机制。
鼓励中小企业建立健全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机制, 激励员工发明创造。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创新人才, 可采取新产品销售提成、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入股等多种形式, 予以奖励。
(十) 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在同等条件下, 对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中小企业产品应当优先采购。
二、加强投融资对技术创新的支持
(十一)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商业银行对纳入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技术创新计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计划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 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 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各地可通过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予以一定的风险补偿。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要积极向金融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企业信息化项目、品牌建设项目等, 促进银企合作, 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发展。
(十二) 加大对技术创新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信贷原则, 对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中小企业自主创新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对中小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所需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信贷原则的核心技术软件的进口及运用新技术所生产设备的出口, 相关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十三) 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照中小企业特点, 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畅通中小企业支付结算渠道, 积极创造条件促使票据等支付工具服务中小企业, 丰富中小企业支付和融资手段。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 对资信好、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 可核定相应的授信额度予以重点扶持。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促进各类征信机构发展, 为金融机构改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金融服务提供配套服务。
(十四) 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持。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和奖励等政策, 引导各类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或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改进服务方式, 对一些技术含量高、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易于实现市场化的优质创新项目给予保费优惠。
(十五) 加快发展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 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支持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设立和发展, 加大对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的政策支持和风险补偿, 激励其拓展投资业务, 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十六) 鼓励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和推动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上市。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板制度创新, 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中小企业上市进程。在条件成熟时, 设立创业板市场。
三、建立技术创新服务体系
(十七) 加大创业服务。各地可利用闲置场地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 为初创小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经营场地、创业辅导和融资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孵化和公共技术服务。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0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服务, 各地应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八) 培育技术中介服务机构。鼓励技术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技术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设计、研发、共性技术转移、技术人才培养等服务, 促进科研成果、尤其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依据国家现行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支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 各地要加大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
(十九) 建立公共技术支持平台。各地要根据区域中小企业的产业特点, 引导和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 打破“小而全”, 提倡分工协作。重点支持在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产业集群或具有产业优势的地区, 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支持平台。鼓励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中小企业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公共技术平台的政策支持。
(二十) 开放科研设施。鼓励大学、科研院所、大企业开放科研仪器设施, 为中小企业服务。各地中小企业管理、科技、教育、知识产权部门要密切合作, 建立共享设施数据库, 定期发布相关信息。要加强共享科研设施管理, 简化中小企业使用手续, 降低使用费用。
(二十一) 加强技术信息服务。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健全信息服务网络, 改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条件, 优化技术资源配置, 促进中小企业间、中小企业与大学和科研机构间、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要逐步建立网上技术信息、技术咨询与网下专业化技术服务有机结合的服务系统, 提高技术服务的即时有效性。
(二十二)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与管理。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配合知识产权部门落实《专利法》, 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活动, 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区域性专利辅导服务系统, 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查询、申报指导、管理与维护等服务;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诉讼与代理等援助服务。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密切跟踪国外行业技术法规、标准、评定程序、检验检疫规程的变化, 对中小企业产品出口可能遭遇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进行监测, 提供预警服务。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制订完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促进政策。
(二十三) 加强新产品认定和标准化服务。鼓励行业协会、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地方有关自主创新产品的认证评价办法, 帮助中小企业申请新产品认证, 提供相关服务。鼓励行业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标准化知识培训, 加强对中小企业申请行业标准制订的指导和服务, 对涉及跨行业的技术标准制订, 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简化手续, 提供便利服务。
(二十四) 营造公平的人才发展环境。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引导服务机构健全中小企业人才服务系统, 帮助中小企业解决技术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等实际问题。对中小企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评聘以及科技人才评选、奖励、培养等应一视同仁, 同等对待。
四、健全保障措施
(二十五) 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各地可根据财力情况, 逐步加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环境建设,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与担保体系建设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
(二十六) 建立健全统计评价制度。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体系, 尽快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统计调查制度, 建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政策的跟踪测评机制, 逐步形成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科学的政策体系。
技术创新政策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