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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科研院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71

北京邮电大学科研院范文第1篇

关 于 印 发

烟台大学科研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烟台大学科研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3月1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 台 大 学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 1 ─

烟台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制创新和学术创新能力的建设,充分调动我校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地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高层次学术论文奖励

(二)高层次科研奖奖励

(三)项目结题奖励

(四)烟台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奖励

第二章 高层次学术论文奖励

第三条 在国际权威期刊《SCIENCE》、《NATURE》上发表的论文,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的,每篇奖励20万元。我校为第二及其他位次的,每篇给予相应比例的奖励(20万元/学校位次/个人最前位次)。

第四条 在SCI(科学引文索引)期刊分区表中一区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在SCI期刊分区表中二区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0元;在SCI期刊分区表中三区期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0元;在SCI期刊分区表中四区期刊发表 ─ 2 ─

的论文或被EI Compendex (工程索引光盘版)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被ISTP(科学与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第五条 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0元;在人文社科A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在人文社科B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第六条 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及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15000元;被ISSHP(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第七条 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4000元; 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第八条 其他

1.收录论文的确认,以科技部中国科技信息研究所每年发布的数据库为准,我校依据该数据库提供的我校作者名单予以奖励。

2.会议学术论文的收录一律以ISTP、ISSHP收录为标准奖励。 3.本章中的“论文”指2个页面以上的学术论文。书评、介绍类文章及发表在增刊等上的文章不予奖励。

第三章 高层次科研奖励奖

第九条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每项奖励奖金数的600%。

─ 3 ─

我校教师以我校名义获得其他位次上述奖项的,按照相应的比例予以奖励(奖金数的600%/学校位次/我校个人最前位次,前五位按实际位次计算,第六位以后按第六位计算)。

第十条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者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的,每项奖励奖金数的400%。

我校教师以我校名义获得其他位次该奖项的,按照相应的比例予以奖励(奖金数的400%/学校位次/我校个人最前位次)。

第十一条 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署名者获得山东省自然科学奖、山东省技术发明奖、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国务院各部委评定的科研成果奖的,每项奖励所获奖金数的200%。

我校教师、以我校名义获得其他位次上述奖项的,按照相应的比例予以奖励(奖金数的200%/学校位次/我校个人最前位次)。

第四章 项目结题奖

第十二条 国家级项目结题,每项奖励2000元;省部级项目结题,每项奖励1000元;省教育厅项目结题,每项奖励500元。

第十三条 对于省部级以上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会议鉴定的应用技术成果,鉴定成果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每项奖励4000元;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每项奖励3000元;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每项奖励2000元。

第十四条 国家自然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题,经鉴定 ─ 4 ─

达到优秀水平的,每项奖励8000元。

第十五条 所奖励的结题项目必须是按计划完成且按照规定方式结题的项目,对延期结题项目一律不予奖励。

第五章 烟台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奖励

第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奖励标准:应用技术类

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著作及论文类

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800元、500元。

第十七条 人文社会科学奖奖励标准:著作及论文类

一、二等奖,每项分别奖励800元、5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奖励的成果,除特别说明外,均指第一署名单位为“烟台大学”(英文为“Yantai University”)、第一署名者或通讯作者为我校科研人员的成果。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每章单独设奖。每章内如一项成果符合多项奖励条件时,按最高一级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每年3-4月份对上一的成果进行奖励。奖励申报、审批的程序是:个人或项目组自愿填写申报表,由所在单位汇总并签署意见后,附相关证明材料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并在全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兑现时已调离我校的教师,不再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申报各项奖励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重复

─ 5 ─

申报、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学校将追回所发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大学科研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烟大校字1998‟47号)》、《烟台大学科研奖励暂行办法(烟大校字2001‟132号)》、《烟台大学高层次论文奖励暂行办法(烟大校字2004‟84号)》和《烟台大学高层次论文奖励暂行办法(烟大校字2006‟9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科研 奖励 办法 通知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10年3月16日印发

(共印50份)

北京邮电大学科研院范文第2篇

四川师范大学文件 校字〔2011〕40号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试行稿)

第一条 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研强校”战略,鼓励广大教师潜心学术,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高我校学术声誉和影响力,把四川师范大学建设成为一流地方师范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研项目的奖励

1.鼓励教师围绕服务国家目标为导向的科学研究,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凡经学校组织推荐申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无论项目批准与否,均给予申报项目补助费500元;申报国家级、部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完成后,给予课题组2000元申报补助。

2.鼓励国家级项目高质量完成。凡国家级项目按期通过验收的,学校从科研奖励基金中给予项目到校经费的10%给予鼓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验收(鉴定)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国家级项目,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5000元和5000元的奖励;对验收(鉴定)结果优秀的教育部项目,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被列入《成果文库》或《成果要报》的再给予5000元奖励。

第三条 对出版学术著作与教材的奖励

1.对我校教师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或主编单位在国家级A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在国家级B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在其它全国性专业出版社和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1000元奖励。若在出版时学校已资助则不予奖励。

字数不足25万字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酌情奖励。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规划教材给予10000元奖励,其它规划教材给予1000元奖励,若在出版时学校已资助,或已由学校其他行政部门奖励者,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3.出版社类别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四条 对发表学术研究论文及论文被检索的鼓励

1.我校教师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文科考证类论文不少于3000字、论述类论文不少于5000字;理科学术论文不少于2000字),在提交刊物原版和抽印本后,分别奖励如下:

(1)在美国《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在SCI一区、SSCI一区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在SCI二区、SSCI二区学术期刊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在SCI三区、SSCI三区学术期刊、中文权威A1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1万元。

(5)在其它SCI光盘、SSCI、A&HCI、中文权威A2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5000元。

(6)在SCIE、中文权威B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3000元。

(7)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EI Compendex》、《MEDLINE》检索收录;文科非外语专业教师在国外刊物以外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若不与第三条第3款第2项重复,每篇奖励2000元。

(8)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ISTP》、《EI page one》检索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研究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2.以上各条奖项所涉及的每篇论文,均只能就高领取一次奖励,不得重复。

3.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他人引用的,按次给予奖励。每次奖励额度为引用期刊奖励标准(按第四条“1”标准)的十分之一。 论文他引奖励的范围为受理日之前两年内的引用。

4.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上年JCR大类分区标准计,SSCI分区按北京大学图书馆《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JCR大类分区计,中文学术期刊分类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五条 对获奖科研成果的鼓励

1.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

一、

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学校从科研奖励基金中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的奖励。

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2.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规定的全国性奖和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等级奖,学校按个人从政府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再给予奖励。 3.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教育部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和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

一、

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学校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5万、3万元的奖励。获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等级奖,按个人从政府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再给以奖励。国家各部委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四川省同等级奖金给予奖励。 4.凡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且我校教师个人排名列前五位的获奖成果,学校给予该类奖励奖金数额10%的配套奖励。

5.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可重复奖励。 6.获奖成果以颁奖文件与获奖证书为依据。 第六条 对专利的奖励

1.以学校名义申请的涉外发明专利,在获授权后学校给予一次性8000元的奖励,但学校已支付专利申请费的发明专利,学校不再给予奖励。

2.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在获授权后学校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但学校已支付专利申请费的发明专利,学校不再给予奖励。

3.职务专利被成功转让的,学校按到校转让金额的5%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申报成果奖的奖励 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奖励

(1)科技成果鉴定范围、程序和组织管理以《国家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2)国家级、部级计划内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学校资助:检测鉴定、会议鉴定1万元,函审鉴定5000元。

(3)省级项目鉴定资助:检测鉴定、会议鉴定5000元,函审鉴定3000元。 (4)科技成果鉴定凭成果登记证书给予资助。 2.申报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奖励

(1)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学校奖励金额2000元。 (2)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学校奖励金额1000元。

(3)申报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校奖励金额500元。 第八条 对科研平台建设的奖励

1.凡学院申报省高校及以上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完成申报后,给予学院5000元鼓励。

2.凡学院申报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5000元奖励。凡学院申报部省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20000元奖励。凡学院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20万元奖励。

3.凡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5000元鼓励;凡部省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20000元奖励;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奖励的受理与发放

1.凡属奖励范围的著作、论文、学术论文他引、专利须在每年年底由著作人(发明人)在成果登记表上登记,并将成果发表、出版、引用、授权的原件及复印件送科研处审核,被SCI、SSCI、A&HCI、EI、MEDLINE、ISTP收录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为准; 2.凡属奖励范围的项目、成果奖由科研处负责登记审核; 3.科研奖励的发放原则上在每年年底进行。

第十条 学校每评选全校文、理科科研十佳并给予物质奖励,对连续四年进入文、理科科研排名前五名者,给予重点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校科研表彰大会,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成绩的教职员工和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开始执行,原有其它学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规章 科研 奖励 办法

抄送 校领导。

北京邮电大学科研院范文第3篇

第二条全校每年资助一定数量的推免生参与科研训练项目。为每位学生提供3000~5000 元的经费资助,主要用做学生的实验耗材、交通、住宿、会议报名费等。

第三条每年9月初开始接收拟录取推免生申请,9月下旬截止申请。

第四条申请科研训练资助项目的推免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已确定为安徽大学的学术型免试推荐研究生;

2. 已基本修完本科阶段所有课程,成绩优良;

3. 已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

4. 本人提出申请,相关院(系)根据需要进行推荐。

第五条申请项目推免生需从研究生院网站下载填写《优秀大学生(推免生)科研训练资助项目申请书》(附件),首先向拟录取院(系)申报,然后由院(系)汇总初选名单交研究生院最后审定,确定下拨经费数额。

第六条研究生院根据各学科特点,每年于10月31日以前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和资助额度,并通知相关院系做好学生的接纳安置工作。

第七条获得资助的学生,必须在安徽大学实施科研训练项目。训练

期间,研究生院将不定时抽查科研训练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对未按计划、要求参加科研训练的学生,需退还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可取消入学资格。

北京邮电大学科研院范文第4篇

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和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

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

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和收入,包括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所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东南大学科研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严格按合同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设立帐外资金、“小金库”,不得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支出。

第四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与经费资助单位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七条

科技处、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订和完善校内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督促本院系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和项目预算顺利开展各项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对所承担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主要责任,自觉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

门、国家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相关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处或社科处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费用;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总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进行调整,但应按项目资助方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严格按照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财务明细账目,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处应予指导和审查。项目决算经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和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和分配政策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或社科处科研拨款通知和科研合同按实际收到的款项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收款票据的开具:横向科研经费按国家税法规定开具税务发票;纵向科研经费凭银行结算凭证入帐,其中收到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相关银行结算凭证入账。须预开票据的,也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规定对项目经费提取管理费;如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提取的项目管理费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项目预算或合同、合法的财务凭证及学校有关的财务管理规定确认科研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科研支出包括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人员经费、研究生助研津贴、设备费、维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业务费等。

(一)项目管理费(间接费用)。是指学校为组织、支撑项目研究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项目管理费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提取,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

(二)人员经费。是指直接支付给参加项目研究人员的相关支出。人员经费开支比例及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没有规定比例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纵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0%以内,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支出比例最高控制在25%以内。另外,纵、横向科研的人员经费可分别增加15%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人员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人员经费必须据实列支(有支出规定比例的项目按规定比例使用),实行指标控制,不得预提。人员经费需要支出时,需填写人员经费领取明细表,办理相关支取手续后再作支出账务处理。

(三)研究生助研津贴。根据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

求,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在课题经费支出中据实安排研究生劳务费用支出,作为研究生助研津贴。纵向科研项目在申请项目时要将所需支付的研究生助研津贴列入预算,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为确保助研津贴按时足额发给研究生本人,助研津贴发放一律实行直接转入研究生个人银行卡的办法。发放给研究生的助研津贴科研项目负责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五)维修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用固定资产的维护费、修理费以及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房屋、建筑物修缮费,实验室改造费等。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

(七)业务费。是指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及其他业务费用。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

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业务费中含业务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经费或结题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的使用要按照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据实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凡有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列支比例按有关规定和预算执行,无拨款单位项目管理办法或财务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将科研经费用于与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科研经费中的大额支出不得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在科研经费使用中,任何人不得违反财务制度和相关规定,一经查实,

学校有权没收所涉项目经费,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开展项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如因此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订立合同,报经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处或社科处、财务处提供该科研项目的预算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财务处统一管理,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

校内各项目之间转账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的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让科研经费。

第六章

间接费用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项目间接费用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按比例核定的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按照学校有关绩效支出的相关规定,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绩效支出。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课题及科研服务等项目完成后,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结题手续,经科技处或社科处确认后通知财务处。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一年后办理结题手续。

第二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拨款)结题后,结余经费按照科研拨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科研事业收入)结题按照财务处制订的《东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题经费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也可适当开支业务洽谈招待费、研究生助研酬金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对组织不力或行为不当的项目和单位,学校有权进行管理和干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报告项目委托单位。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审计监督,切实防止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

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具体实施细则由财务处制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 财务 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主动公开

北京邮电大学科研院范文第5篇

四川师范大学文件 校字〔2011〕40号 四川师范大学科研奖励办法

(试行稿)

第一条 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研强校”战略,鼓励广大教师潜心学术,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提高我校学术声誉和影响力,把四川师范大学建设成为一流地方师范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科研项目的奖励

1.鼓励教师围绕服务国家目标为导向的科学研究,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凡经学校组织推荐申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无论项目批准与否,均给予申报项目补助费500元;申报国家级、部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完成后,给予课题组2000元申报补助。

2.鼓励国家级项目高质量完成。凡国家级项目按期通过验收的,学校从科研奖励基金中给予项目到校经费的10%给予鼓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验收(鉴定)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国家级项目,再分别给予一次性15000元和5000元的奖励;对验收(鉴定)结果优秀的教育部项目,给予一次性8000元奖励。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被列入《成果文库》或《成果要报》的再给予5000元奖励。

第三条 对出版学术著作与教材的奖励

1.对我校教师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或主编单位在国家级A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在国家级B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在其它全国性专业出版社和省级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字数为25万字以上),给予1000元奖励。若在出版时学校已资助则不予奖励。

字数不足25万字的学术专著(含古籍整理)酌情奖励。

2.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级规划教材给予10000元奖励,其它规划教材给予1000元奖励,若在出版时学校已资助,或已由学校其他行政部门奖励者,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3.出版社类别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四条 对发表学术研究论文及论文被检索的鼓励

1.我校教师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文科考证类论文不少于3000字、论述类论文不少于5000字;理科学术论文不少于2000字),在提交刊物原版和抽印本后,分别奖励如下:

(1)在美国《SCIENCE》或《NATURE》上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在SCI一区、SSCI一区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在SCI二区、SSCI二区学术期刊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2万元。

(4)在SCI三区、SSCI三区学术期刊、中文权威A1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1万元。

(5)在其它SCI光盘、SSCI、A&HCI、中文权威A2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5000元。

(6)在SCIE、中文权威B类学术期刊上全文发表的,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3000元。

(7)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EI Compendex》、《MEDLINE》检索收录;文科非外语专业教师在国外刊物以外文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若不与第三条第3款第2项重复,每篇奖励2000元。

(8)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ISTP》、《EI page one》检索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研究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2.以上各条奖项所涉及的每篇论文,均只能就高领取一次奖励,不得重复。

3.凡以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正式发表的学术研究论文被他人引用的,按次给予奖励。每次奖励额度为引用期刊奖励标准(按第四条“1”标准)的十分之一。 论文他引奖励的范围为受理日之前两年内的引用。

4.SCI分区按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上年JCR大类分区标准计,SSCI分区按北京大学图书馆《国外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总览》最新版JCR大类分区计,中文学术期刊分类由校学术委员会认定。 第五条 对获奖科研成果的鼓励

1.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

一、

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学校从科研奖励基金中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的奖励。

国家级优秀科研成果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

2.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规定的全国性奖和中国体育科学学会科学技术奖等级奖,学校按个人从政府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再给予奖励。 3.凡署名第一单位为四川师范大学,获教育部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和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

一、

二、三等奖的获奖成果,学校一次性分别给予8万、5万、3万元的奖励。获四川省科技进步奖、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等级奖,按个人从政府所获奖金数额的100%再给以奖励。国家各部委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四川省同等级奖金给予奖励。 4.凡四川师范大学为第二署名单位且我校教师个人排名列前五位的获奖成果,学校给予该类奖励奖金数额10%的配套奖励。

5.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奖励,可重复奖励。 6.获奖成果以颁奖文件与获奖证书为依据。 第六条 对专利的奖励

1.以学校名义申请的涉外发明专利,在获授权后学校给予一次性8000元的奖励,但学校已支付专利申请费的发明专利,学校不再给予奖励。

2.国内职务发明专利,在获授权后学校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但学校已支付专利申请费的发明专利,学校不再给予奖励。

3.职务专利被成功转让的,学校按到校转让金额的5%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申报成果奖的奖励 1.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奖励

(1)科技成果鉴定范围、程序和组织管理以《国家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和《四川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2)国家级、部级计划内任务来源的科技成果鉴定,学校资助:检测鉴定、会议鉴定1万元,函审鉴定5000元。

(3)省级项目鉴定资助:检测鉴定、会议鉴定5000元,函审鉴定3000元。 (4)科技成果鉴定凭成果登记证书给予资助。 2.申报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的奖励

(1)申报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学校奖励金额2000元。 (2)申报省级科技进步奖,学校奖励金额1000元。

(3)申报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学校奖励金额500元。 第八条 对科研平台建设的奖励

1.凡学院申报省高校及以上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完成申报后,给予学院5000元鼓励。

2.凡学院申报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5000元奖励。凡学院申报部省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20000元奖励。凡学院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获准立项建设后,给予学院20万元奖励。

3.凡省高校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5000元鼓励;凡部省人文社科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20000元奖励;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科学研究平台建设验收合格后,给予学院2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奖励的受理与发放

1.凡属奖励范围的著作、论文、学术论文他引、专利须在每年年底由著作人(发明人)在成果登记表上登记,并将成果发表、出版、引用、授权的原件及复印件送科研处审核,被SCI、SSCI、A&HCI、EI、MEDLINE、ISTP收录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为准; 2.凡属奖励范围的项目、成果奖由科研处负责登记审核; 3.科研奖励的发放原则上在每年年底进行。

第十条 学校每评选全校文、理科科研十佳并给予物质奖励,对连续四年进入文、理科科研排名前五名者,给予重点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全校科研表彰大会,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成绩的教职员工和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开始执行,原有其它学校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 规章 科研 奖励 办法

抄送 校领导。

北京邮电大学科研院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 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

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 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科研处(科),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进行指南解读工作;

(二) 与项目组织单位及时沟通,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三) 建立备选项目库,合理整合学校科研资源,寻求校外支持与合作。

第八条 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协助学校科技处将项目指南及相关信息及时通知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做好指南解读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申请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同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证明(财务处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 凡申请项目中涉及人体组织材料、知情同意等事宜,均需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申报。涉及实验动物的,须提供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应严格遵照招标指南和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组织研究队伍,保持与科技处的联系畅通。

第十二条 我校教师参加外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及时向科技处通报并备案。

第三章立项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处负责将获得立项的项目(课题)类型、项目组织单位、立项金额、课题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发布于科技处网站(涉及保密信息内容的除外),并通知相关院系和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各分管办公室人员将立项信息录入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经费预算、网上填报和递交项目预算书、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立户手续。除非申请书中有特殊说明,原则上每个项目使用一个账号(一个账本);特殊情况(如项目负责人与主要参与人员在不同校区工作)下,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可以给项目主要参与人员新立账本。财务处负责签发校内支款凭证。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对于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告知子项目及新立账本的负责

人经费使用原则。国际合作项目经费,若是以外汇形式进入我校,则由财务处按国家兑换标准折算成人民币后列入项目经费总数,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研究项目经费的转出:

(一) 计划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合作单位研究经费部分: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统一下达我校,合同书中已明确规定的应转给其他参加单位的经费部分,经科技处审核后办理经费转出手续,转出部分不提管理费和人力资源费;

(二) 计划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协作经费但未明确单位的,须由协作双方签订合同,经科技处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三) 计划任务书中未明确预算的,系在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协作经费,须由双方签定协议书,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件)超过30万元的部分,不提管理费和人力资源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学校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划定人力资源费比例,并代扣营业税。

第四章 中期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工作进展报告,做好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科技处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校内的评估与检查。

第五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结题工作,科技处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结题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须财务处审核、审计处审计后经科技处审批后上报给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结余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经财务处审核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复旦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

一律暂时冻结,由科技处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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