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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设计工作规范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71

毕业设计工作规范范文第1篇

一、本方案的景观设计概念一反“常规自由的”公园设计思路。我们的设计思路和概念断然将规则式园林迁到了公园里。我们相信这种规则式的建设会引起长沙人的认同,这是一种可以同时交流享用的街道、漫步路,水道、广场和公共绿色空间等区域,人们可以在这里用餐、娱乐、工作、休闲放松。我们坚持利用自然,反对一切粗劣的东西,相信人们会愿意感受自然的光线、新鲜的空气,地域的情调、优美的建筑和材质。自然的规则感受将更有趣、更艺术化。一切能发挥人们想像的景观元素将呈现在公共空间里。

二、设计目标

1、“以人为本”

设计的主角是以人为主。以人的活动为主要考虑因素。根据人们的交往、观赏、娱乐、休憩等考虑设计空间。通过不同空间序列来符合人们的行为活动和心理活动。使人感到舒适愉悦。

2、空间层次

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通过资料,考虑其人的活动心理和行为特征创造出不同性质、不同功能、不同规模的公共空间。疏密有致、虚实互间,有封闭、半封闭、敞开等不同选择。每一个空间都将给游客带来不同的心里感受。

3、文化传承

其地理位置是位于长沙市,因此考虑文化上的深入挖掘,尊重传统、延续历史、继承文脉。

4、生态建设

设计通过树木的种类、数量、配置方法引入自然、再现自然、在有限的空间里尽情感受自然。通过此次项目为其生态建设献出一份力量。也为我们的生活质量提供一个优质的保障。实现都市绿洲的生态目标、发挥植物生态功能,展示植被景观效果。

三、总体布局;

布局的形式以直线转角的形式来表现,突破格式塔心理学,创造趣味性、实用性、观赏性为一体的全方位服务性公园。

四、道路系统

道路系统以环路为主,主次清晰,并以不同铺装材质、纹路、尺寸来区分。同时道路分级明显,为管理,娱乐,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提供方便。

五、植物配置

毕业设计工作规范范文第2篇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的规定。

(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除满足技术条件外,还应满足机械强度要求。穿管敷设的铜芯绝缘导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1.0mm2;线槽内敷设的绝缘导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0.75mm2;多芯电缆最小截面不应小于0.5mm2。13809003119 (3)其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4)当采用暗敷设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cm。

(5)当采用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

(6)当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 7)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槽孔内。

(8)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

(9)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至探测器底盒、控制设备盒、扬声器箱的线路,均应加金属软管保护。

(10)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导线用500V 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2.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0.5m 内,不应有遮挡物。

(3) 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13809003119 (4)在宽度小于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

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超过10m; 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超过15m; 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一半。

(5) 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6)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如有报警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入口方向。 (7)探测器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cm 的余量。

(8)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可以起到确认火情或者人工发出火警信号的特殊作用,所以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1.3~1.5m 处. 且应有明显标志。从一个防火分区内任何位置到最邻近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2)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 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4.火灾报警警铃及门灯安装 (1)警铃是振动性很强的讯响设备,固定螺栓上要加弹簧垫片。

(2)门灯需选用相配套的灯位盒或相应的接线盒,预埋在门上方墙内,且不应凸出墙体装饰面。

5.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

(1)火灾报警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控制器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4)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消防控制室专设工作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采用共同接地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Ω。 6.火灾应急广播

(1)民用建筑内公共场所,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 的场所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3)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1.0W。

(4)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为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公共广播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5)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需同时广播的范围内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最大容量总和的1.5 倍。酒店所有的消防广播语言除中文之外必须要有3种以上的国际通用语言进行循环播放。 7.消防专用电话/13809003119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2)在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①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锅炉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它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②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 ③酒店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

④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电话塞孔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1.3~1.5。

(3)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酒店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8.隐蔽工程验收及中间验收

(1)通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分水平管线,是预埋在砼楼板内。需与结构主体施工密切配合,预埋工作完成后或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方共同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经三方签字,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电气绝缘检查。 (a)在穿线焊接包头完成后

(b)电气装置全部安装完毕后;

(c)地极探测检查须进行绝缘摇测检查,作为中间验收,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要立即检查处理。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系统调试应由安装单位会同有关厂家一起进行。

(1)应先分别对探测器、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a)火灾报警自检功能; (b)消音、复位功能; (c)故障报警功能; (d)火灾优先功能; (e)报警记忆功能;

(f)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自动充电功能; (g)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3) 对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 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能自动转换。 (4)应采用专用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5)应分别由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 无故障后,才能填写调试报告。 10.系统的验收/13809003119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a)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登记表; (b)系统竣工图

(c)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d)调试报告

(e)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3)系统竣工验收

(a)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 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b)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①实际安装数量在5 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②实际安装数量在6 台~10 台者,抽验5 台;

③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 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小于5 台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 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 (c)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 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①实际安装数量在100 只以下者,抽验10 只;13809003119 ②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 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 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d)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 次; ②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

③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 (e)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①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3 次; ②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 次; ③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f)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①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 次;

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3 次;

③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

(g)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h)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i)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2 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j)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①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 ②共享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 ③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

(k)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电话进行1~3 通话试验; ②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10%进行通话试验;

③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119 台”进行1~3 次通话试验。 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13809003119 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

三、事后控制要点: 1.产品保护

(1)安装探测器时,应先安装底座,调试时再安装探头。 (2)端子箱安装完毕后,应注意上锁,保护箱体不受污染。

(3)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柜、盘安装时,应注意保持墙面清洁。安装后应采取防尘和防潮等措施,最好及时将门上锁。 2.技术数据的移交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登记表;

(2)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中间验收记录等); (3)调试报告; (4)系统竣工图;

(5)重大工伤事故报告; (6)质量事故报告;

毕业设计工作规范范文第3篇

学院 艺术设计

班级 动漫17024 学号 65111702417

姓名 倪颖

艺术设计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2018 年6 月25 日

学习《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心得体会通过本学期的课程了解了学习的含义和大学生学习的特点。如果要提高学习能力,

毕业设计工作规范范文第4篇

矿山爆破安全管理规范

编制: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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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日期: 年 月 日

目录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 2

二、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 2-8

三、爆破器材保管安全操作规程 .......................... 8-10

四、HSE及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安全防护 ...................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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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爆破安全管理规范

一、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1.1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在熟悉的工程地质、爆破对象性质和爆破环境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爆破设计。 1.2 制定爆破安全的技术措施,参与制定爆破工程的施工计划和组织管理。 1.3 1.4 向负责爆破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交底。

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设计,明确爆破设计审批意见。 1.5 1.6 1.7 1.8 监督检查爆破作业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 督促和检查爆破防护措施和安全警戒的实施情况。 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盲炮处理的技术指导。 环境条件“复杂”和“十分复杂”的爆破工程,每次爆破要做爆区设计,装药前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参与验收炮孔,计算装药量,落实覆盖防护和安全警戒等措施,确保不发生飞石、震动强度和噪声大等危害。 1.9 爆破方案完成后需得到当地警察同意并对周围进行安全审查后方能实施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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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爆破员安全操作规程

2.1 爆破员必须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2.2 凭本单位领导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爆炸物品领料单在当地警察的监督下从爆破器材仓库领取爆炸物品并做好登记,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

2.3 每领用一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使用前应进行爆炸性能试验。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2.4 领取爆破器材后应在当地警察的看护下直接运送到爆破地点,运送过程必须确保爆炸物品安全,防止发生意外爆炸事故和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事件。

2.5 人工搬运爆破器材时,禁止一人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一人一次运送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准超过: a、拆箱(袋)搬运炸药20kg; b、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c、挑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2.6 在进行大爆破装药时,起爆体、起爆药包或已加工好的起爆管,只准由爆破员携带运送。

2.7 爆破员应保管好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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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处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

2.9 应使用快刀切取电雷管、导爆管和导爆索。

2.10 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2.11 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2.12 用于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2.13 加工起爆药包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深孔爆破和峒室爆破用的起爆药包和起爆体,要在距离工作面至少50M以远的特定地点加工。加工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爆破需用量。

2.14 加工起爆药包时,需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不小于雷管直径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都插人,然后用细绳将雷管与药卷(包)捆紧。

2.15 禁止穿着化纤衣服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

2.16 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警察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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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雷雨季节宜采用非电起爆法。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突然来临,所有人员必须迅速撤离危险区,且在危险区边界设置岗哨,防止他人误入。

2.18 装药前应对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2.19 使用木或竹质炮棍装药。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2.20 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竹或木制长杆处理。

2.21 装药现场严禁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2.22 装药后必须保证足够的填塞长度和填塞质量。峒室、深孔和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2.23 深孔爆破宜用孔边钻屑或细石料填塞,浅眼爆破宜用炮泥填塞,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2.24 装药和填塞工作要十分小心,禁止捣固和冲击炸药及起爆药包,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2.25 填塞时不得将导线、导爆管、导爆索拉得过紧,防止被砸断、破损。

2.26 敷设非电起爆系统和电爆网路时,爆破员必须认真仔细,防止漏接、错连。

2.27 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电雷管、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2.28 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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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哨。爆破员应非常清楚警戒信号(音响信号和视觉信号)的意义、警戒范围的大小和警戒点的分布,并认真作好警戒工作。 2.29 地面爆破在危险区边界设置的警戒点,应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每个警戒点应处于相邻警戒点视线范围之内。 2.30 在配有无线对讲机等通讯器材时,要确保相互间联络畅通。 2.31 每次爆破应依次发出预告信号、起爆信号和解除警戒信号。

第一次信号一一预告信号。警戒人员从爆区由里向外清场,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的安全地点并在各警戒点设置警戒。

第二次信号一一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爆破工作领导人才能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一一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32 只有爆破工作人员发出起爆信号后,爆破员才能进行以下起爆工作:

a.电力起爆法打开起爆电源开关箱,将主线接人电源线的开关上或起爆器接线柱上;

b.导爆索或导爆管网路起爆法向主起爆线上联接起爆雷管。 2.33 各类起爆方法均须有二人以上同时作业,禁止单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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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爆破警戒时要鸣放警报器,警报器声响应在500M范围内(抛掷大爆破除外)都能清楚听到。

2.35 起爆点(站)应远离爆区,宜设坚固严密的人工掩体,其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空气冲击波、炮烟和边坡崩塌、滚石的危害。 2.36 爆破后,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元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从最后炮响算起的等待时间不少于:露天一般爆破5分钟;露天一般爆破不能确认有无盲炮时15分钟;地下爆破15分钟,且已充分通风吹散炮烟后;露天峒室爆破15分钟。 2.37 爆破员检查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2.38 各类盲炮的处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人爆破地点。 2.39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2.40 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应将剩余爆破器材仔细清点,如数及时直接交回爆破器材仓库,中途不得在住地、商店等处停留。

三、 爆破器材保管安全操作规程

3.1. 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进行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收入库内存放:

3.1.1. 有当地警察签发的“爆破物品运输证”或其他规定手续。 3.1.2. 爆破器材品种、数量和规格与证或单据相符。

3.1.3. 现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设计,明确爆破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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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3.1.4. 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仓库主任检验确认入库的爆破器材为合格品。

3.1.5. 来历不明或可疑爆炸物和性能不详、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收入库内存放。

3.2. 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混存,与爆破器材无关的工具和杂物不得存入库房。 3.3. 爆破器材各仓库的储存量均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3.4. 仓库内爆破器材应堆放整齐,留有检查、清点、搬运爆破器材的通道,通道宽度:小型仓库0.6米,大型仓库1.3米。 3.5. 各类炸药、电雷管、导爆索应堆放在垫木上,其总高度不得超过1.6米,与墙的距离应不小于0.2米。

3.6. 雷管箱应摆放在木架上,必须单层平放,下层箱面与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0.2米,其总高度不得超过1.6米。

3.7. 库房内应经常测定温度、湿度、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3.8. 进入库房和发放间严禁穿铁钉鞋和化纤衣服,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

3.9. 按爆破器材的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销毁。

3.10. 建立并认真填写爆破器材收发流水账,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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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逐次登记,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3.11. 严格履行领退签字手续,对无“爆破作业证”和无专用运输车辆牌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3.12. 搬运、装卸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3.13. 促请有关人员每季度检查一次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设施。

3.14. 对退库的爆破器材必须认真检查验收,做到“三不退库”,即: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不退库;已加工好的起爆雷管、起爆药包不退库;夹带可疑物品或装置的爆破物品不退库。 3.15. 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以及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警察部门。

四、 HSE及质量保证技术措施安全防护

4.1.1 强化安全教育。 组织参加生产作业的所有管理人员和工人认真学习施工安全规程、劳动保护法规,安全技术措施等。要求全体人员在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 4.1.2 加强安全检查。

4.1.2.1. 管理部组织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和作业队自查、安全员日常巡查等方式。

4.1.2.2. 管理部根据工程需要及现场巡视员的安排,不定期抽查。 4.1.2.3. 专职安全员坚持日常的安全巡视制度,重点抓好对危险源的控制,了解现场第一手安全资料,杜绝事故隐患,确保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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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4.1.3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4.1.3.

1生产区入口处设安全告示板,宣传生产安全信息,安全检查记录,整改情况。

4.1.3.

2生产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严禁赤脚、穿拖鞋或高跟鞋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酒后上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对于被允许的参观和检查人员需佩带规定的防护用具。

4.1.3.3 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要佩带专门的防护用品。

4.1.3.4 对事故易发部位,如本高空作业处区、爆破区等,安排专职的安全员进行指挥与监督。

4.1.3.5 施工危险区域,悬挂明显标志,现场施工道路的交叉处或拐弯处设立安全警告标志,四周挂上“小心!高压危险”的警告牌。

4.1.3.6 夜间施工时,要有足够的照明。 4.1.

4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安全控制措施:

4.1.4.1. 临时用电工程的安装、维修和拆除,均由经过培训并取得上岗证的电工完成,非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4.1.4.2. 变压器必须设接地保护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Q变压器设护栏,设门加锁,专人负责,近旁应悬挂“高压危险、切勿靠近”的警示牌。

4.1.4.3. 室内配电盘、配电柜前要在绝缘垫,并在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4.1.4.4. 各类电气开关和设备的金属外壳,均要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4.1.

5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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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1. 严格控制行车速度,遵守当地交通法规。

4.1.5.2. 做好所有机械设备的使用、保养、维修工作,保证各种设备的正常运转。

4.1.5.3. 运输车队分批同时发运,运输过程保持沟通,如有车辆发生事故,其他车辆可第一时间实施救援,同时通知救援小组。

4.1.5.4. 严禁超速、超载和超疲劳驾驶。

4.1.6

爆破施工安全预防。在装药与爆破后没有完全排除安全隐患期间,爆破区域附近不得有机械作业。在引爆30分钟前,通知周边居民撤离,并且现场所有人员尽量远离危险区域。由安全工程师开爆前会议,并分配人员留守各个保护点。爆破前五分钟安全员应该呆在每个保护点并通知爆破的实施者已完成安全防范。在爆破区附近的公路需由警察进行监视,并将封锁附近的交通道路。 当所有的安全员确认是安全的后,爆破指挥官将责令爆破,由冲击波引爆。安保人员和爆破人员通过无线电联系。为了确保安全,由爆破中心指定的半径不小于500米。

爆破两分钟后,附近的道路应进行交通疏导。其他地方必须等待检查后,才可以完全退出,若检查无法进行,必须五分钟后重新进入爆破区域。 4.

2环境保护保障技术措施

4.2.1 建立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针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严格的各项环保和水保措施。

4.2.2 噪声污染防治与减缓措施。生产期间,严格控制噪声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噪声污染符合相关限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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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分布动力机械设备的工作场所,避免一个地方运行较多的动力机械设备。采用环保空压机,对个别噪音超标的机械设备,采用安装消音器、设置隔音棚等措施,降低噪音。对于行驶的机动车辆,装备排气消音器,现场按低音喇叭,车辆驾驶员做到文明行车,减少鸣笛产生的噪声污染。

合理布置施工设备的位置,使噪声影响大、作业时间长的施工机械或设备的位置与居民住房等敏感建筑之间的距离保持在100米以上,当环境条件难以满足时,在靠近敏感建筑一侧建临时工房,以起到隔声墙的作用,减缓噪声的影响。 4.2.3 环境空气污染防治与减缓措施。在拆迁和开挖干燥土面时,适当洒水降尘,使作业面保持一定的湿度,并及时清扫重点路段的积尘。管区内的施工道路用洒水车经常洒水降尘,避免尘土飞扬。运输车辆的车厢确保完好无损、无泄露,运输泥土、砂石等散装物品时,车厢进行覆盖,确保运输过程不散落。在各施工场地的出入口处设置车辆过水池,以避免车轮和底盘的泥土散落到道路上,防止二次扬尘污染的发生。

4.2.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与减缓措施。施工期间加强生产弃渣、生产驻地生活垃圾的管理,以避免对环境产生污染。生产驻地生活垃圾集中堆放, 统一处理, 严禁在工地燃烧各种垃圾废弃物。 4.3 质量保证技术措施

4.3.1 生料生产定期根据设计规格要求进行检验。现石场安排专人负责石料质量控制,对石场各个生产环节进行监控,其中包括倒料车的装、运、卸,运输车装车时石料规格是否会满 足该规格的要求,以及碎石生产石料是否满足要求等。定期对碎石机生产出的石料进行检验,若发现石料质量出现问题,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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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进行改正。现石场在挖掘机工作区域堆放各种规格的标准石料,以及各种风化石样品,每个挖掘机司机都要按照此规格进行挑选。

4.3.2 严格按照设计规格书要求的频率对生产的石料及时进行检验,避免出现大批石料质量返工现象。石料检测指标由施工队伍和项目部共同进行,根据业主要求对各项指标进行检测。抽检合格后送样至业主试验室进行试验。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分开堆放并做好标识。

4.3.3 严格控制石料的级配、含泥量等各项指标要求,如检测不合格应负责石料整改,依据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进行整改。

毕业设计工作规范范文第5篇

一、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商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除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外,还应注意以下要求:

(一)提高耐火等级

1、商场营业厅的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

2、商场中的吊顶和其他装饰材料,应严加控制,不准使用可燃材料。吊顶应采用轻钢龙骨,装饰材料须选用不燃烧并经过防火测试合格、核准销售的防火装饰材料和绝热材料。

3、对原有可燃的木结构建筑和耐火极限较低的钢架结构建筑,以及可燃的吊顶等,必须进行改建,提高其耐火极限。在钢屋架和钢柱上可喷涂防火涂料或敷贴防火隔热材料。

4、商场内的货架和柜台,应采用金属框架和玻璃板组合制成。柜台外侧与地面之间应密封。如有空隙,需用非燃烧材料封堵,以免顾客乱丢烟头,进入柜台内,引燃抛落在地面的可燃物。

(二)注意布局和分隔

1、商场作为公共场所,顾客所占的面积应认真予以考虑,满足下列要求:

(1)柜台、货架同顾客所占的公共面积应有适当比例,综合性大型商场或多层商场,一般应不小于1:1.5,较小的商场最低应不小于1:1。

(2)柜台分组布局时,组与组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3)顾客所占公共面积,按高峰时间顾客平均流量计算,人均占有面积应不小于0.4米2。

2、面积不超过1000米2的大型商场,按高层建筑要求,应采取防火分区的分隔措施,即每1000米2为一个区,区与区之间应加设耐火极限不低于1.2小时的防火卷帘分隔;如商场内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的面积限制可增加一倍,即不超过2000米2。

3、对于原有的电梯间及楼梯间、自动扶梯等贯通上下楼层之间的孔洞,安装防火门封闭确有困难时,可以在这些垂直孔洞上,安装水幕或加密(1.8米长度安装一个)自动喷水头保护。

4、商场的小型中转仓库,应同营业厅分开独立设置;无条件分开时,应用防火墙分隔。

(三)安全疏散

1、商场的门要有足够的数量,而且应该多方位地均匀设置。

2、商场的门,不宜设置影响顾客人流进出和安全疏散的旋转门、弹簧门等。如设置旋转门,必须在旁边另设备用的安全疏散门。

3、商场楼梯走道底层的最小宽度指标,要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一、二层为0.65米/100人,三层为0.75米/100人,四层及四层以上为1.00米/100人的标准计算。

4、商场供疏散的门、楼梯等通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事故照明。

(四)空调冷冻机房及通风管道

1、由于商场多布置在城市繁华中心地段,在选用供空调使用的冷冻机组时,应选择使用氟里昂或不造成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溴化锂冷冻机组。因为氨冷冻机房属于乙类火灾危险的厂房,氨气泄漏时既会造成人员的严重惊慌(有强烈的刺激气味),在与空气混合达到一定浓度时,遇到明火或电气火花会发生爆炸。

2、空调机房进入每个楼层或防火分区的水平支管上均应按规定设置发生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阀门。

3、空调风管上所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应选用不燃烧的硅酸铝或岩棉制品。

(五)消防设施

商场的消防设施,应按公共场所从严要求:

1、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2、必须配置足够的灭火器。

二、电气照明设备与线路防火要求

商场的电气装置和线路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电气路线和设备安装,必须符合低压电气安装规程的要求。

2、在吊顶内敷设电气线路,应选用铜芯线,并穿金属管,接头处必须用接线盒密封。

3、电气线路的敷设配线应根据负载情况按不同的使用对象来划分分支回路,以达到局部集中控制又便于检修的原则。但在全部停止营业后,还要求做到除必要的夜间照明外,能够分楼层集中控制,并将每个楼层营业大厅内的其他电源全部切断。

4、荧光灯所使用的镇流器必须进行一次至少连续通电使用48小时的安全试验。如能通过,则基本上能够持久使用。否则,会因镇流器发热而引起火灾。

5、商场内自动扶梯的一切带电器件都必须封闭,以防止意外接触而造成事故。其构架、活动运转部分和机座底部应经常清除垃圾积尘,加润滑油,以防止因机件摩擦发热、或被丢进缝隙的烟头引发火灾。

6、商场如设变压器,不应布置在疏散出口的旁边,有条件的应采用干式变压器,以减少发生火灾时因变压器油燃烧而增加危险程度。

7、商场内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

三、其他防火要求

1、柜台内的营业人员,应禁止吸烟。商场内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有条件的商场可设顾客吸烟休息室。

2、柜台内须保持整洁,废弃的包装纸、盒等易燃物,不要抛撒地面,应集中并及时处理。

3、经营指甲油、摩丝、火柴、蜡纸、改正液、赛璐珞制品、小包装汽油、酒精、丁烷气等易燃危险物品的柜台,对进货量应加以限制,一般以不超过两天的销售量为宜。

4、经营家具、沙发等大件易燃商品的地方,应用绳索围拦,防止顾客吸烟入内。

5、在商场营业厅内禁用电炉、电热杯、电水壶等电加热器具。

6、商场在更新、改建或房屋设备检修以及安装广告装置等时,因用电、用火和使用油漆等易燃危险物品而增加了火灾危险因素,特别是在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落实防火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7、为了保证顾客安全疏散,商场的楼梯、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堆放商品和物件,也不得临时设摊推销商品;在门外出口处3米以内禁止停放车辆,做好引导顾客安全疏散的录音广播准备,以便在紧急需要时播放。 其他参考规范

上海市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 1.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的大中型商场,是指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含)的下列建筑和场所: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超市(包括仓储式商店、大卖场)及服装、装潢、家具、建材等可燃物较多的室内市场(以下简称“商场”)。

1.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的商场。展销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3商场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灭火救援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宜大于15m;每扇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00m2,且其净宽不应小于0.80m,净高不应小于1.0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宜大于1.20m。

1.4营业厅的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安全出口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00m的通道连接;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

商场的疏散人员数量、安全出口宽度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进行校核。

1.5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10m的商场应设置储水量不小于18m3的高位消防水箱。 1.6商场内不得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气罐)。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室内市场营业区与生活区应采用防火墙与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完全分隔。 1.7商场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上海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1.8 除执行本规定外,商场的防火分区、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防火设计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平面布置

2.1商品、货柜和广告条幅的设置不得影响室内消火栓、灭火器具、水喷淋头、机械排烟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室内消防设施的使用。

2.2商场内的仓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2.1面积大于100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2.2仓库和营业厅的安全出口宜分开设置。当必须合用时,营业厅通向安全出口的通道不得穿越仓库。

2.2.3除面积小于100m2的仓库外,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确定。

2.3商场内使用燃油、燃气的厨房宜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宜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3.安全疏散

3.1营业厅面积可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仓储式商场的货架区应计入营业厅面积。办公室、厨房、卫生间、仓库等功能明确的辅助用房面积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

3.2商场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应根据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按3m2/人确定。设有固定分隔铺位的市场,其人员总数可按走道人数和各铺位人数之和计算,并应按表3.2的规定计算。 设有固定铺位市场人数的确定指标 表3.2

注:装潢、家具、建材等专业市场铺位人数可按本表减少50%。

3.3营业厅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包括楼梯间的门、底层疏散外门和楼梯宽度,均应根据疏散人数和商场的层数,按不小于表3.3规定的净宽度指标计算。 安全出口的净宽度指标 表3.3

3.4营业厅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3.4.1多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最多不应大于3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2高层商场的营业厅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 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允许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15m,行走距离不应大于18m。

3.4.3多层或高层商场内设置固定分隔铺位的商铺,当其与公共通道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隔墙并砌至楼板底部时,室内最远一点至商铺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m。商铺出口至安全出口的距离符合双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30m; 符合单向疏散条件的,其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5m。

3.5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应分散布置。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口时,其间距不宜小于20m;当小于20m时,应视作为一个安全出口。

3.6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门,或通向相邻建筑连廊的门,可作为辅助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6.1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不应作为该防火分区的辅助安全出口。 3.6.2每个防火分区辅助安全出口的总宽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宽度的30%。 3.7营业厅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门的两侧和前方1.40m的范围内应保持开敞。 3.8高层商场的营业厅部分,应设置不少于2座的疏散楼梯通向屋面,并在每座楼梯通向屋面平台的出口处设置不少于200m2的避难区,或在屋顶设置连接相邻楼梯的通道。 3.9营业厅内安全出口的门不应设锁,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外: 3.9.1安全出口门为推闩式外开门;

3.9.2门上设置的电磁门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或失电后门能全部打开;电磁门在不大于250N的推力下可强行推开;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操作功能,门边设置应急开启按钮。

3.10超市营业厅的收银区宜设置在靠近安全出口处,收银区的闸机在火灾时应全部自动开放。在收银区两侧应设置疏散出口,其总宽度不应小于3m。 4.室内疏散通道

4.1超市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超市营业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4.1

4.2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的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百货商店、购物中心营业厅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4.2

4.3设固定铺位的商场疏散通道设计应符合表4.3的规定。

固定铺位商场疏散通道最小净宽度 表4.3 4.4疏散通道两侧的地面上应设置标明疏散通道的明显的固定标识。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固定的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不得堆放货物。但设置固定或流动的货摊和货柜后,疏散通道的净宽度分别满足4.1、4.2和4.3条要求的,可不受此限。

5.安全疏散标志

5.1商场内应设置安全疏散标志。营业厅、疏散通道内应设置引导疏散方向的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商场设置的导购平面图应注明安全疏散路线。 5.2疏散通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灯光型或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营业厅内应悬挂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的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安全出口,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 在地面上设置时,宜沿疏散通道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 5.2.2在墙面上设置时,标志的上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1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

5.2.3在营业厅内悬挂设置时,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大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3.0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800mm,短边不应小于250mm;当营业厅净空高度小于4m时,标志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5m,标志的长边不应小于600mm,短边不应小于200mm;且应设置在风管等设备管道的下部。

注:净空高度系指:当营业厅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吊顶至室内地坪的高度;当营业厅不设吊顶(含格栅式吊顶)时,是指设备管道的下沿至室内地坪的高度。 5.2.4室内的广告牌、装饰物等不应遮挡疏散指示标志。

5.3安全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的上部或门框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3.1设置在门的上部时,标志的下边缘距门框不应大于0.15m; 5.3.2 设置在门框侧边缘时,标志的下边缘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2.0m。

6. 消防应急照明

6.1营业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设施,其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

6.2应急照明系统宜采用集中电源型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并应采用消防设备供电回路。采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照明灯具的,其产品应符合我国国家标准。 7.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7.1消防设备用电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当发生火灾时应能保证消防设备正常运行。设置的备用电源应保证消防设备用电。 7.2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7.2.1由变配电所(或总配电室)引至消防设备的电源主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7.2.2消防设备的控制线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信号传输线路等线路应采用耐火或阻燃电线电缆。

毕业设计工作规范范文第6篇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39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90)建标字第22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7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本规范的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年五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

第1.0.4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

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

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条 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

第2.0.1条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第2.0.2条 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cm。

第2.0.3条 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0.4条 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 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第2.0.5条 电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2.0.6条 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如图2.0.6。

第三章 规划和建筑布局

第3.0.1条 村镇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和建设规划。

第3.0.2条 村镇规划应按用地功能合理布局。居住区用地宜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区用地宜选择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

第3.0.3条 生产和贮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

房,应在村镇边缘以外单独布置。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3.0.4条 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

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²;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0.5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宜集中布置,并宜单独建在村镇的边缘。

第3.0.6条 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

第3.0.7条 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3.0.8条 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第四章 厂(库)房、堆场、贮罐

第一节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

第4.1.1条 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 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间和变电所、发电机房应采用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4.1.3条 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超过20辆的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 防火间距

第4.2.1条 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 厂(库)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第4.2.3条 两座厂(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宜小于4m。

第4.2.4条 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注:室外设备应按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4.2.5条

一、

二、三级耐火等级的数栋厂房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一栋建筑允许占地面积时,可

成组布置。组内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宜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4.2.6条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第4.2.7条 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距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距主要交通道路边沟外沿不宜小于20m。

第4.2.8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8的规定。

第4.2.9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甲、乙类可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和乙类助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4.2.10条 室外电力变压器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三节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第4.3.1条 喷漆等易燃、易爆生产部位应设防火墙与其它

部位隔开,并应有直通室外或楼梯间的安全出口。

第4.3.2条 存放超过3台的汽车库或大型拖拉机库,每3台宜设防火墙分隔。库房与修理间、值班室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第4.3.3条 发电机房宜单独建造。发电机房不应与甲、乙类厂(库)房毗连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并宜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4.3.4条 粮、棉、麻仓库宜单独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或库房面积超过250m²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5条 牲畜棚宜单独建造。当其建筑面积超过150m²时,应设非燃烧体实体墙分隔。牲畜棚应设直接对外出口,门应向外开启。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6条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面积(m²)与厂房体积(m³)的比值,宜采用0.05~0.22。

第4.3.7条 厂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5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1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四、丁、戊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3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但每层面积不超过500m²时,可采用钢楼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其倾斜度不宜大于45°,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第4.3.8条 厂房的疏散楼梯、门各自的总宽度和每层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0.8m计算。但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门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4m。

第4.3.9条 库房和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建筑面积不超过80m²的防火隔间,可设一个门;一栋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m²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推拉门和卷帘门。

第五章 民用建筑

第5.0.1条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第5.0.2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养老院的宿舍应设在

一、二层。

第5.0.3条 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三级耐火等级的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建筑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第5.0.4条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5.0.4的规定。

第5.0.5条 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应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5.0.6条 数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0.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组内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0.4条的规定。

第5.0.7条 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

二、除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室外,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室内最远的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门,其净宽不应小于1.4m。

三、除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以外的

二、三层公共建筑,当符合表5.0.7规定的条件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1m。

第5.0.8条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表5.0.8的规定。

第5.0.9条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观众厅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250人;

二、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其走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m,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8m;

三、观众厅的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并不应设门槛;紧靠门口处2m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的宽度不应小于1.4m;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1.1m;

四、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每排不宜超过22个。

第5.0.10条 学校、商店、办公楼等民用建筑的楼梯、底层疏散外门的各自总宽度和每层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表5.0.10的规定计算。但每个疏散楼梯、走道和底层疏散外门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1.1m。

第5.0.11条 封闭式农贸市场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疏散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5m。场地面积超过1000m²时,每增加500m²应增设一个疏散出口。

场内主要疏散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3.5m。

第六章 消防给水

第6.0.1条 编制村镇规划时应同时规划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并宜采用消防、生产、生活合一的给水系统。

第6.0.2条 无给水管网的村镇,其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泊、堰塘、水渠等天然水源,并应设置通向水源

地的消防车通道和可靠的取水设施。利用天然水源时,应保证枯水期最低水位和冬季消防用水的可靠性。

第6.0.3条 设有给水管网的村镇及其工厂、仓库、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设置室外消防给水。村镇的消防给水管网,其末端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无天然水源或给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时,宜设置消防水池,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6.0.4条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计算,且不宜小于表6.0.4的规定。 第6.0.5条 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宜小于表6.0.5的规定。

第6.0.6条 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并宜靠近十字路口,其间距不宜大于120m。消火栓与房屋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m,当有困难时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5m。

第6.0.7条 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4h,其它建筑不应小于2h。

第6.0.8条 供消防车或消防机动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5m。

第6.0.9条 缺水源的村镇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可采用多种形式的灭火设施。

第七章 电气

第7.0.1条 架空电力线路距下列场所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一、甲、乙类厂(库)房;

二、易燃、可燃材料堆垛,可燃、助燃气体贮罐;

三、甲、乙类液体贮罐

但丙类液体贮罐可为1.2倍。

第7.0.2条 1kV及1kV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跨越可燃屋面建筑。

第7.0.3条 1kV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建筑物、地面、树木等的最小垂直距离(最大驰度时)和最小水平距离(最大风偏时),不应小于表7.0.3的规定。

低压接户线在最大驰度时与交通道路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与人行道不应小于3.5m。

第7.0.4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7.0.5条 打谷场的电力、照明线路宜采用埋地穿管敷设,其管材不应采用竹管和塑料管。

打谷场的每台电动机应设单独的操作开关,并应设置在开关箱内。开关箱至电力设备之间的线路,严禁采用插头连接。

打谷场内的照明灯具与可燃物距离不应小于1m。

第7.0.6条 甲、乙类厂(库)房内的配电线路,应穿水煤气钢管敷设,并宜采用铜芯导线。

公共建筑吊顶为可燃材料或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非燃材料管道敷设。 第7.0.7条 爆炸危险场所,应采用相应的防爆电气设备及部件。

可燃物品库房内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7.0.8条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及其附属设备,应设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7.0.9条 有雷击危险地区的下列建筑应设置防雷保护设施:

一、甲、乙类厂(库)房,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二、影剧院、体育馆等,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三、高度超过15m的其它民用建筑和丙、丁、戊类生产建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注:年平均雷暴日不超过40的地区,当建筑物高度大于和等于20m时,可设置防雷保护设施。

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三 库房、堆场、贮罐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

附录四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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