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论文范文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随着国内保险市场的逐渐开放以及经济发展的影响,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而市场竞争也变得日益激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降低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并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已经成为决定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受社会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影响,传统的成本核算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保险公司成本信息的需求,因此,使用科学、先进的核算方法对保险公司的预算管理以及成本控制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重点分析了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预算管理以及成本控制中的应用。
关键词 作业成本法 保险公司 预算管理 成本控制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国内一些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以及外资保险公司都开始进入保险市场中,因此,加剧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保险公司要想在这样的环境下得以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加强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从而获得理想的经济效益。我国多数保险公司目前使用的传统核算方法是根据各种保险产品中所占的比例,然后对费用进行分摊,这种方法使保险公司无法获得准确的成本数据和利润情况,从而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发展。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间竞争的不断加剧,各个保险公司为了提高竞争能力以及资金的利用率,纷纷引进先进的成本核算方法,作业成本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核算方法,在保险行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本文首先介绍了作业成本法,并分析了目前保险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对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中应用的意义以及基础过程进行了阐述,最后针对作业成本法的应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
一、作业成本法
作业成本法又被称为ABC法,是以作业为资源消耗的主体,通过资源动因依据将资源成本合理的分配到作业中,再根据作业动因将作业成本正确的归集到相关服务和产品中。作业成本法的发展对于成本管理理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经济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作业成本法在金融保险行业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作业成本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核算方法,虽然计算方式比较复杂,但与传统的核算方法相比,其具有不可忽略的优点,作业成本法可以与企业的其他业务系统兼容,与其他会计方式相比,其操作原理较为简单易懂。作业成本法制度的建立与企业的其他业务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与其他业务相兼容的特点有利于企业资源的共享,并能有效地满足企业和社会对成本信息的需求。由于作业成本法的建立是以企业的业务流程为基础的,因此,其提供的成本信息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弥补了传统核算方法存在的弊端。由于信息网络技术的發展和企业内部信息资源共享的实现,有利于作业成本法的实施。此外,作业成本系统数据可以和企业业务系统数据兼容,通过一个系统实现多个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获取信息的成本,给作业成本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随着会计准则与作业成本法的不断完善,两者之间的冲突也在不断的消失,从而使作业成本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快速的发展。
二、保险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1.公司资源存在较大的浪费
由于保险公司在使用传统预算管理过程中都是将上年度公司的预算管理执行情况为基础,而影响预算管理的因素会随着公司的发展不断地变换,针对这一情况,公司通常会通过适当地增加或减少预算管理项目,从而确定公司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成本控制和预算管理。这种方法极易使公司上年度的资源浪费情况继续延续下去,最终给公司的资源造成较大的浪费。
2.不合理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
由于传统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是以单一的成本管理为基础,从而造成保险公司在制定成本预算管理过程中的基础较弱,此外,传统的预算管理针对公司绩效和预算管理之间存在的差异无法给出准确的分析和评价,从而使公司的预算管理无法发挥实际作用,给公司提供优质的服务。
3.预算的范围不够全面
保险公司在进行预算管理过程中过分重视生成成本的预算,而且还会受到公司内部的控制和管理的限制。此外,保险公司习惯将财务方面的指标作为预算管理中的重点,而忽略了对效率、质量以及信誉等指标进行控制和管理的重要性。
三、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中应用的意义以及基础过程
1.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中应用的意义
加强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是确保保险公司经济效益以及快速发展的关键,而作业成本法的意义在于其可以根据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的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成本管理和核算方法,从而有效地避免保险公司资金浪费严重的情况,在减少成本的同时有效地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通过应用作业成本法可以有效地减少保险公司中存在的低效作业或无效作业,使公司的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利用,以作业成本为基础而制定的预算编制可以实现责任落实到各个层面以及个人,从而有利于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的执行。在保险公司所处的内外部环境未出现较大变化的前提下,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可以按照当前的预算计划对公司的各个环节进行控制和管理,公司员工和各个环节按照预算计划进行工作,有利于实现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的实施。
2.应用作业成本法的基础过程
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的作业成本预算过程包括的内容有:作业是公司提供的产品所消耗的环境、方法、材料、技术以及人力的结合产物,而作业的划分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仔细分析公司的经营特点,通过和作业成本相结合,有利于作业成本在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作用的发挥,确保能及时地提供可靠性和准确性较高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信息,从而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和竞争能力。在实际过程中,公司应该以明确划分作业为前提,划分作业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公司的相关业务、成本以及发展目标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预算目标,以确保作业成本法的实际应用效果。此外,公司的预算过程应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首先由决策管理层制定出公司的整体发展目标,然后由公司基层单位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出相应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方案。
四、作业成本法应用过程中的建议措施
1.加大预算管理目标考核的力度
公司在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应用作业成本法的过程中,加大预算管理目标考核力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因此,通过加大预算管理目标考核力度,从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为基础,科学的分析和研究作业成本法在应用过程中的影响、制约因素,并及时地消除这些不利因素。此外,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方法,以降低企业管理成本,加强监督管理和控制,从而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
2.扩大作业成本管理应用的范围
公司在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应用作业成本法,最为重要的就是以作业成本为基础条件。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部分保险公司在应用作业成本法的过程中做的不够到位,作业成本法的实际实施和发展离公司制定的目标仍有一定的距离,从而给作业成本法的推广造成了不利影响。此外,应用实施作业成本法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公司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想取得理想的应用效果也必须经历一个过程,因此,必须扩大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中的应用范围,从而实现公司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五、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保险行业间的竞争越来越大,如何降低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取得理想的经济效益,并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已经成为决定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由于传统的核算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保险公司的发展需要,因此,作业成本法作为一种先进的核算方法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经实践证明,作业成本法的应用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本文通过对目前保险公司预算管理和成本控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作业成本法在保险公司中应用的意义以及基础过程的科学分析,对作业成本法的应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措施,旨在为保险公司的发展提供有效的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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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为了应对外资保险巨鳄的混业竞争挑战,中资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化可以避免综合经营与现有法律的冲突和获取规模收益及范围经济,建立保险集团公司、建立保银或保证战略联盟、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化是三个由低到高、逐级递进的保险综合经营的层次途径,适合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中资保险公司运用;中资保险公司应从加快企业组织结构变革、加大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和统一企业文化认识等方面入手,充分发挥金融控股优势,从根本上提升中资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关键词:中资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化;综合经营
一、中资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化的动因
面对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纷纷涌入,中资保险公司要想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需积极调整经营战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已经受住考验的成功的金融企业组织形式,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1.有利于避免综合经营与现有法律的冲突
我国保险公司要想做大做强,就不能仅仅局限在单一保险领域,而同时经营多种金融业务又不符合法律的要求,金融控股集团可以规避这一制度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的综合经营主要是通过分别从事不同业务的子公司来实现,各子公司在法律上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但同一控股公司下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实现人员、业务交叉融合的综合经营,这种“集团合业,经营分业”的模式,并不违背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在同一金融机构内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交叉的规定。
2.有利于获取规模效益和范围经济
集团化、大型化、综合化是当今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国的保险机构规模偏小,资金实力不足。而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资保险公司大都是世界级的著名企业,其中有些企业的资产总额已超过我国保险业的资产总额。2002年底,美国国际集团的资产总额达5612.29亿美元,而我国2005年保险资产总额仅15226亿元人民币,只相当于美国国际集团一家公司资产总额的14.11%。我国保险公司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就必须充分利用WTO的保护期,在外资公司尚未在我国完成布局之前,通过战略重组,尽快做大做强。而美国的经验说明,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不仅有利于综合经营,而且是金融机构实现规模扩张和资源整合的极佳方式。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规模巨大且业务多样化的金融集团,实现大型集团规模经济、范围经济、风险分散和协同效应的优势。这对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无疑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3.有利于中资保险公司参与国际竞争
我国保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仍然还不够发达,虽然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跨入了《财富》评选的世界五百强之列,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的保险公司已足够强大,具备了与国际大型金融集团竞争的实力。要想参与国际竞争,我们不仅要具备雄厚的资本实力和过硬的经营管理能力,还要具备整体竞争优势,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金融集团可以满足我国保险公司参与国际竞争的基本要求。
二、中资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化的可行性
现代金融控股公司在早期都是以商业银行为控股方的,随着竞争的加剧和管制的放松,出现了以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化、全能化和国际化成为现代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主流趋势。我国保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具有一定的实力基础,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管理经验,为建立金融控股公司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具体表现在:
1.从规模的角度来看
我国保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出现了一批资本雄厚、实力强大的保险公司,比如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和平安、太平洋保险等。这些公司都已经发展到一定的规模,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已经达到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条件。这些保险公司与国际金融集团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小,强大的实力是中资保险公司建立金融控股集团的重要保证。
2.从人才的角度来看
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跨越式发展,我国的保险行业已经培养了大量的金融人才,这些人才不仅包括保险行业人才,还包括证券、投资和信贷方面的专才,及经营管理、营销和金融信息技术等各个方面的复合型人才,这些人现在都已成为我国保险行业的中流砥柱。另一方面,我国的保险行业内部成立了包括其他金融产品在内的专业化的金融培训体系,每年都为本行业培养大量的人才,各个保险机构也与大专院校合作,互相培养训练人才,这些都为保险公司发展成为金融集团奠定了良好的人力资源基础。
3.从国家政策的角度来看
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开放的步伐越来越快,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迫切呼唤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还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明确定位,但从我国政策的变化趋势来看,我国严格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制度正逐渐松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
1998年8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定》;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批准了保险公司参与银行问的债券市场:1999年10月27日,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股票二级市场,保险公司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上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2000年2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以拓宽券商融资渠道:2004年2月初,“国九条”的颁布为进一步拓宽国内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和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扫清最后的政策障碍,保险资金可以直接购买股票:2004年10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保险公司将正式以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进入资本市场;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也在2004年11月表示要积极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2)政策允许保险公司内产寿险的融合
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产寿险要分业经营,在此背景下,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改组成集团公司,然后被分拆。正如第六章所分析,保险业内部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约束着保险公司经营范围的拓展,制约其经营能力的提高,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利润的增长。经过几年的实践。大家都认识到了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所带来的局限性,在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的今天,
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局限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反映。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与发展的需要,2002年10月通过的《保险法》修正案,放宽了保险公司的投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资金用于设立保险企业。正是在法律的许可下,我国保险公司步入了集团公司的时代,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再保险公司都改组成控股集团公司,再加上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以集团的形式参与市场竞争,保险控股集团成了大型保险公司的共同选择。
(3)国家政策允许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
2003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京召开首次监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可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备忘录》的通过表示政府监管机构已明确认可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存在,并将其纳入监管框架之内。
4.从国内外成功模式借鉴看
作为综合经营的一种有效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正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青睐,成为发达国家金融机构选择的主要组织形式。国外成功的案例很多,如美国“花旗一旅行者”模式、日本的“大和”模式等,都是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对象。其中,美国花旗集团通过最近二十多年的大规模并购成为世界最典型的金融控股集团。1998年4月6日,花旗集团与旅行者集团宣布合并,标志着在美国本土开创了全能化金融服务的先河,也是金融控股公司全面解禁的里程碑。合并后花旗集团的总资产达到7000亿美元,净收入为500亿美元,营业收入为750亿美元,股东权益为440多亿美元,股票市值超过1400亿美元,业务遍及100多个国家的1亿多客户,雇员达160700名,从而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全能金融控股公司之一。合并后的花旗集团通过下设金融子公司,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全方位的金融业务于一身,客户到任何一个花旗集团的营业点都可以得到储蓄、信贷、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财务咨询、资产管理等“一条龙”式的金融服务,如图1所示。
另外,虽然我国在1993年的金融改革中确立了严格的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原则,不允许同一法人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不同业务,也不允许金融机构之间相互控股、渗透。然而由于历史的、行政的或监管法规不完善等原因,如表1所示,9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陆续出现了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控股等模式不一的大型金融控股集团,它们通过资本运作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招致麾下,搭建统一的业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综合服务,其成长中的经验和教训可以为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化提供借鉴。
5.从监管的角度来看
发展金融控股公司不会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产生冲击,是与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金融控股公司实行“集团合业,经营分业”,在其体制框架下,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有各自的财务报表,所从事的金融业务是单一的,与完全的综合经营相比,各监管部门可以更清楚、更明确地对各个子公司进行监管,不会对我国金融业的有效监管产生冲击,与分业监管的制度也不抵触,是与我国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而为了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于2004年7月达成金融监管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将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对监管活动中出现的不同意见,通过及时协调来解决。同时,三方还将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密切合作,共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信心。
三、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层次途径
1.建立保险集团公司
建立保险集团公司是保险行业金融控股公司最基本的形式,也是目前我国建立以保险行业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现实选择。由于我国相关法律的限制,保险公司的资金只可用于投资与保险相关的公司,因此,保险集团公司可以通过下设寿险子公司、产险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和销售代理子公司的方式来实现集团化经营。从目前来看,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再保险集团、平安保险集团和太平洋保险集团走的都是保险集团的路子,下设寿险子公司、产险子公司和其他机构,从它们的发展中我们已经可以发现构建金融控股集团的雏形。
2.建立保银或保证战略联盟
在保险集团公司的基础上,通过共同设立金融产品销售机构入股银行和证券机构的方式拓宽经营范围。入股银行和证券机构是相对保险集团公司而言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通过人股银行和证券机构,可以拓宽保险集团公司的销售途径,促进保险集团公司金融产品的销售:另一方面也可以拓宽收入来源,熟悉银行和证券领域,为进一步进军银行、证券等相关金融领域奠定基础,国际上很多保险公司就是通过与银行或证券行业建立资本联系的方式交叉销售金融产品的。
3.保险公司金融控股化
兼并收购中小型金融机构,或与大的银行集团、证券集团实行合并,并最终形成金融控股公司。兼并中小金融机构或大型银行集团、证券集团是保险集团公司最终实现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兼并其他金融机构,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实现由单一金融产品提供商向多样化金融产品提供商的转变,实现销售收入的多元化。我国国内的大型保险公司,比如中国人寿和中国人保、平安保险等,都已经基本拥有这方面的实力,但从目前来看,主要的障碍在于国家相关法规的限制,鼓励大型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联姻,应该是下一阶段我国金融行业尤其是保险行业发展的重点之一。
四、发挥金融控股优势的措施
要充分发挥金融控股的优势,中资保险公司除继续发展传统业务外,还需大力拓展存贷款、投资理财、风险证券化等新业务领域,不断加强与银行、证券业的合作;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保险业的并购重组,向综合性的国际金融集团迈进;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控股集团的协同效应,增强核心竞争力。
1.建立与创新机制相一致的现代企业制度,全面提升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水平。发挥专业子公司在保险技术上的优势,不断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高技术含量、高透明度和灵活性的新险种,实现传统业务向非传统业务创新的跨越。
2.保险公司应设计合理的组织结构框架,充分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规模效应和范围效应。金融控股公司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综合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金融业务所带来的协同效应,但要达到“1+l大于2”的理想效果,还需要理顺经营不同金融业务的子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保险公司要在组织设计、股权结构、人事管理、决策流程、责权界定等方面做出科学合理的安排,真正发挥金融控股公司的作用,提升整个集团的经营实力和竞争力。
3.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加大电子商务的应用与创新,开展网上金融超市业务。依托集团与专业子公司人力资源、产品研发、信息技术和客户服务部门等后援力量打造保险控股集团的专业品牌。
4.密切关注国家相关医疗、社保、教育、就业等制度的改革,加强与这些部门的合作,构筑多功能、全方位和高效率的保险服务平台,扩大服务领域,增加保险服务产品的附加值。
5.坚持国际化的标准和市场化的原则,积极探索国际大型金融控股集团的成长策略、组织架构、运作模式,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司在品牌形象、技术手段、产品价格、超值服务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建立对外部市场的灵敏反应及应对能力机制。
6.加强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综合经营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经营效率和竞争力的同时,它也给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在借鉴境外同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从制度、技术、人员等各方面对原有的风险控制体系作相应的调整,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有效利用保险控股集团的双重风险监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并通过再保险、证券化及金融衍生品转移风险,从而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
7.针对各控股子公司不同的企业文化,保险公司应根据金融控股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符合各方长远利益的经营理念和行为准则,用统一的企业文化将不同的公司和团队融合在一起,增强整个集团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创建保险金融控股公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保险公司应抓住历史性的发展机遇,立足长远,练好内功,以崭新的面貌迎接综合经营时代的到来。
(本文责编 苏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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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险科技;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1 保险科技概述
保险科技泛指能够从多方面为保险产品定价、营销、承保、理赔、保险公司日常管理以及保险资金投资运用赋能增效的科技。保险公司依托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为代表的保险科技挖掘海量数据,提升数据的分析和利用能力,准确描绘交易对象的行为特征,实现风险的实时监控,促进保险科技与传统保险业务的深度融合。
1.1 大数据平台
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改变了数据的记录媒介、存储方式和传输途径。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数据呈爆发式增长,海量异构数据中蕴藏大量高价值信息。数据是保险公司展业的前提,大数据平台是其他保险科技发挥效用的基础。大数据平台就是在数据爆发式增长的背景下产生的用于挖掘、存储、整合、分析和利用数据的平台。保险公司深耕数据云田,通过大数据平台实时抓取互联网中出现的多样化数据,从表格、图片、报告、网页和语音等非结构化数据中提取关键信息,将其加工成标准化数据进行存储。公司各部门人员通过智能搜索引擎进行关键词的搜索,自动匹配大数据平台捕获的关键信息。
1.2 云计算
云计算是指将大型数据计算任务通过网络云分解成无数个小任务,由多台服务器组成的系统执行分解后的小任务,并将得到的结果反馈给用户。云计算是一种分布式计算方法,先将计算任务分解执行,然后再把执行结果进行组合。在分布式计算模式下,系统可以按照需要动态地扩展服务器数量,实现算力的快速提升,保证系统算力与公司成长速度相匹配。同时,云计算是一种虚拟化的计算技术,在虚拟平台完成数据备份和迁移工作,保存在云端的数据灵活可靠、安全性高。云计算服务模式包括基础设施服务、平台服务和软件服务。基础设施服务主要是向使用云计算的组织提供操作系统等计算资源;平台服务主要用于开发和管理应用程序;软件服务允许终端用户登录云计算软件访问存在网络云中的数据。
1.3 区块链
区块链的本质是分布式账簿记录系统,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特征:去中心化特质可以重塑信任构建机制,用数字信任代替情感信任,降低保险公司在营销获客中的道德风险;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数据为保险公司持续追踪和监控保险标的提供支持,也为保险监管机构规范保险公司业务流程,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提供监管依据。区块链技术集合哈希算法、共识机制和非对称加解密机制等密码学知识,保证数据安全以及数据访问获得授权。区块链历经数字货币、智能合约和产业化3个时代,正朝赋能实体经济、优化供应链和提供去中心化方案方向发展。
1.4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是指运用计算机实现和扩展人类思考能力的技术,集合了人类心理学、社会学、生物学、计算机技术等多学科知识:自然语言学习和机器学习算法赋予计算机学习和理解人类知识的能力;知识图谱和深度学习等算法赋予计算机类神经网络,使计算机能够挖掘、处理、分析数据,并根据分析结果作出反应和判断。借助人工智能技术,保险公司可以实现多流程智能化。例如保险公司智能投保平台在互联网为准保户提供投保咨询服务,准保户在保险公司门户网站进行智能投保咨询时,投保平台人机对话机制根据准保户输入的条件判断准保户的特征和保险需求,从数据库中寻找满足条件的保险产品,供准保户参考。
2 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现状
保险资金运用是指保险公司秉承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平衡的原则,在保证资金安全流动的基础上将其注册资本金、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以及各项准备金和其他盈余资金投资于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的过程。按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将保险资金投资于银行存款、达到规定信用级别的债券、股票、投资基金、不动产、股权和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8月,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175 740亿元,其中,银行存款余額为25 132亿元,债券余额61 158亿元,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余额为22 330亿元。2019年18月,全国27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共注册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145只,合计注册规模达2 580.14亿元。
保险资金作为我国资本市场长期资金和实体经济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在稳定资本市场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1]。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发布的20182019年保险资产管理业调研成果显示,我国保险资金仍以固定收益类证券为配置主力,其中债权投资占比39%,银行存款占比12.3%。不动产投资占比2.3%,股票投资占比5.8%,未上市股权投资占比5.7%,海外资产占比4.6%。从资产配置类型来看,随着银保监会逐渐放宽保险资金运用范围限制,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类别朝多样化配置方案发展;从资产配置比例看,固收债券依然是资管机构投资的首选,在利率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非标资产成为保险公司规避利率风险的新选择。保险公司和资管公司在股权和海外资产的投资比例偏低。
我国保险公司和资管机构经过近20年的实践探索,逐渐找到一条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和公司特点的险资运用之路,在助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服务民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我国保险公司在选择和配置资产时仍存在一些问题。保险资金中以寿险资金为代表的长期资金比重较大,然而资本市场中优质长期资产不足,保险资金期限错配问题严重[2];在资金运用过程中资管公司违规关联交易和资金输送现象严重,资产配置比例超过监管红线的现象时有发生;资产交易透明度低,资管机构难以掌握发行方的完整信息,面临高违约风险和信用风险。
3 保险科技赋能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为应对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中出现的信息披露不透明、资产负债难匹配以及监管失效等问题,应提高资管机构风险管控和资产匹配能力,提升监管效果,增加违规成本,保险公司、保资管机构、监管部门以及保险科技公司积极探索和开发保险科技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中的应用场景,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赋能增效。将保险科技融入保险资管平台可以发挥保险科技在挖掘、分析和利用数据和舆情监测方面的天然优势,为保险资金运用与管理打通数据通道。
3.1 保险科技赋能数据挖掘与分析
目前,各大资管机构都在积极部署智能投资与智能投研平台,利用爬虫等工具从互联网上抓取海量数据,对形式各异的数据进行加工处理,获取投资相关信息。智能投研平台利用自然语言学习算法对图片、年报、网页等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进行研读,主动掌握宏观经济运行数据、中观产业发展数据以及资产发行方没有披露或披露不全的数据,这些数据形成投资机构选择资产和评估与应对风险的基础。
3.2 保险科技赋能资产选择
保险资金作为长期资金的重要供给源,其最佳投资策略是实现与资产负债久期相匹配的长期持有和价值投资策略。我国资本市场有效性不足,资金需求方与供给方之间沟通不足:一方面保险资金总量不断积累,寿险资金久期延长,缺少大量优质长期资产与长久期负债相匹配;另一方面,许多长期建设项目缺乏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债务压力大,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为了降低信息搜寻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保险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借助保险科技积极参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接触更多的优质投资项目,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发挥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增加收益来源。
3.3 保险科技赋能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和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在运用保险资金投资时面临各种风险,其中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最为普遍。为应对市场风险,保险公司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对大数据平台爬取的宏观经济运行和中观产业发展数据进行分析和利用,积极识别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和经济政策指引方向,判断融资方所在产业的发展机会和潜在风险,为确定保险资金投资领域和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指明方向。智能投研平台利用已挖掘数据分析融资方的经营行为和关联交易,主动识别融资方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实现对融资方的动态监管,促进融资方稳健合规经营,降低违约可能性,有效规避信用风险[3]。智能投资平台自动为投资研究员提供分析报告,提高了研究员的分析效率和准确度。同时,在智能投资平台中嵌入区块链技术存储交易信息,实现投资操作全流程的记录,增强投资行为的可辩护性和可追溯性,规避非理性投资和违规行为引发的操作风险。
3.4 保险科技赋能行业监管
在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过程中,披露不当、资产配置比例超红线、违规关联交易等问题一直是监管难点和痛点,监管机构通过引入保险科技搭建保险资金资产交易管理平台实行统一监管,借助科技的力量破除监管难题。区块链技术在保证信息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方面有独特优势,可以用于对交易记录的追踪和审计。在交易平台中嵌入智能合约,可以对交易行为进行事前监控,不满足监管条件的交易不予通过并自动触发风险提示。2017年9月,上海保险交易所公布了《保交链底层框架技术白皮书》,开启了区块链赋能保险监管之路。2018年10月,保交所完成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另类投资债权计划交易系统的区块链技术验证,区块链技术将会在资金运用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
4 实现保险资金智能化管理的政策建议
4.1 把控技术风险,培养专业人才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在推动技术变革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保险科技一方面提高了保险公司挖掘和利用数据、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增加了保险公司的技术风险。智能投资平台中的程序设置关联性强,交易操作瞬时完成。如果研究员操作失误或没有及时发现程序漏洞,会影响整体资产配置的结果,造成重大损失。借助保险科技赋能资产管理对操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高,技术失误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弥补。保险科技开发专业性强,应用场景落地难度大,保险公司应该看到科技的两面性,重视专业人才培养。大型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股权投资的形式设立保险科技公司[4],研发保险科技赋能资产管理的应用场景并实现落地,为母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中小型保险公司可以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借助科技公司的技术团队打造资产管理平台,实现跨业合作。高校作为科研和人才培养重点,可以发挥其人才优势开展校企合作,积极促成科研成果转产,为企业输送高端专业人才。
4.2 完善相关立法,营造安全环境
对监管机构而言,保险科技同样具有两面性,其在提供监管新思路和新方法的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规避监管的新渠道。无论是数据开发还是智能投資、智能投研平台,都是金融业务与网络技术的结合,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律条例、资产管理法律条例等都没有明确的条文对保险公司和资管机构的网络技术平台作出具体的监管要求。保险资管与保险科技的结合加大了监管难度,特别是增加了对应用平台底层技术合规性的监管难度。保险科技时代的到来势不可挡,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也不再局限于业务合规性的监督。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与工信监管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制定保险科技的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完善保险资管法律体系,实现保险监管有法可依,规范保险资管智能平台开发行为。
4.3 回归资管本质,服务经济发展
科技始终是实现高效投资的工具,保险公司借助保险科技连接数据孤岛,发现优质资产,规避风险,实现保险资金保值增值。近年来,科技热潮持续升温,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成为炒作新噱头,大量资金从实体经济流向科技概念股。许多企业以科技之名大量融资,却没有将资金用于科技研发。面对科技热潮,资管人应当明确保险科技的工具定位,把握保险资金运用方向,坚持保险资金的价值投资理念,既要为快速发展的优质科技公司提供资金支持,发挥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又要规避科技热背后的融资陷阱,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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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小青.人工智能在保险资产管理行业中的应用[J].保险理论与实践,2019(3):25-37.
[4]吴 杰.我国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科技股权投资研究[J].中国保险,2019(9):45-48.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中国正在经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老龄化过程,要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必须加快建立完善的老年保障制度。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加大对老年保障的资金投入,加快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全民的老年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但是,进一步加快老年保障体系建设不仅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更快的制度建设步伐,也要求改革和完善管理体制,形成促进老年保障制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本文结合对各地老年保障制度现状的调研,提出改革老年保障管理体制的若干建议。
一、加快老年保障法制建设
随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定型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快速发展,中国老年保障体系的目标原则、体系结构、政策措施已逐步清晰,加快老年保障法制建设的条件已经成熟。《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已经在老年保障法制化方面迈出了关键的步伐,成为迄今为止指导我国老年保障制度建设的最重要的法律,下一步要着力解决社会养老服务领域和老年精神保障领域的法律缺失问题,选择当前最紧迫和条件成熟的项目先行立法,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出台《养老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于已经成熟的老年保障项目,要加快监督法制建设,确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正确行使职责。从立法体制上看,现阶段还难以一步到位完全实现立法机关立法,政府仍将是老年保障法案的主要提供者和推动者,但制度的确立与修订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才能生效。要强化立法监督司法机制作用,让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承担起老年保障重大制度决定与预算监督的职责,司法机关承担起司法监督的职责,切实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老年保障制度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建议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培养培训各级各类社会保障法律工作者,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备熟悉社会保障事务的法官,并积极探索设置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庭,让各级司法机关切实承担起老年保障监督之责。
二、推动政府职能向监督管理和提供基本养老保障转变
(一)推动行政管理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分开,切实加强政府基金监督职能
我国很早就确立了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基金运营分开的原则,从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一些地方即开始探索将社会保障业务委托给专业化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基本养老保险毕竟不同于商业保险,对安全性的要求更高。根据我国国情,未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还是采取政府指导与社会自治相结合的混合型体制,基金管理机构既要独立于行政管理机构,又要按照准公共机构的形式运行。基本养老保险要实现政事分开,基金管理机构是在行政部门主管下、但又与主管部门保持一定距离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代表参保者的利益并进行相关的管理活动。对于按照准公共机构形式运行的基金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政府基金监督职能。政府对养老保险监督的目标是确保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在法制规范的轨道上,包括对养老保险实施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财务监督,前者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规范,确保政策传递和政策实施的有效性,对失范的现象进行纠正;后者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筹集、管理、支付及运行符合法制规范。
(二)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管理职能与举办机构职能分开,推动政府职能向提供基本公共养老服务转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没有也不可能包办所有老年人口的养老服务需求,但是在一个社会中总有一些收入较低的老年人需要在政府的支持下获得基本的公共养老服务,这是政府举办公办养老机构的立足点。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坚持保基本,提供的基本上是免费服务,或是低于成本、收费很少的服务,重点保障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城乡低收入和失能、失智等特殊老年群体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努力实现城乡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均等化。同时,要改革政府管理公办养老机构的方式,积极探索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管办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多种实现形式,落实公办养老机构独立法人地位。政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养老服务行业监督管理职能,应该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制定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从具体事务性管理转到用政策法规管理,从行政隶属管理转到行业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对养老服务资源进行科学合理配置,实行全行业属地化管理,所有养老服务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三)处理好老年保障与公共财政的关系
我国老年保障制度与公共财政有着非常复杂的关系。计划经济时期,老年保障资金混同在国家统收统支的财政体系中,国家财政按照事业机构的投入方式支持。改革开放后,我们逐步建立了社会化的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和市场化的养老服务提供方式,但国家财政仍然承担着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兜底功能和宏观调控以及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投入保障、政策引导功能。总起来看,老年保障与公共财政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下一步应坚持以下几点。一是国家财政要为老年保障提供必要投入,包括社会保险行政与经办机构、公办养老机构的管理与运行经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险缴费责任、对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主要是对老职工历史贡献的补偿)、就老年保障某一项目或者特殊人群给予财政补助(如各级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对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的提供保障等)、对各类补充保障项目和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税费减免支持等等。二是国家财政要全面履行监督职能。按照构建管理规范的财政收入体系的要求,逐步将各类老年保障资金纳入财政收入体系。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监督各类老年保障机构的财务、会计活动。三是养老保险基金要与国家财政保持距离,实现自我发展,避免养老保险制度出现重大财务危机时对国家财政的稳定性造成重大冲击。
三、构建适度集中、权责一致的老年保障监督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
(一)按照集权监管、行政问责原则构建行政监督体制,形成以主管部门监督为主、专门机构监督为辅、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养老保险监督体制
养老保险基金是一项特殊的公共基金,参保人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为保证基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必须建立养老保险监督体制。政府监督是养老保险监督体制的核心,目前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是养老保险主管部门监督为主,财政、审计及相关部门协同专门监督,从整体上看,是一种较为分散的监督体制。多头监督的体制固然能够发挥各个部门的业务优势和专业优势,但也容易导致责任不清、协调不力的弊端。应改变多头参与的分散的监督管理体制,将政府监督适度集中,将基金监督的职能相对集中到主管部门,同时树立足够的权威,形成主管部门监督为主,财政、审计监督为辅的行政监督体制,建立不同行政监督主体之间统筹协调机制。
(二)建立适度集中的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体制
目前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虽然由民政部门主管,但由于养老服务涉及到国土资源、财政规划、住房城建、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安消防等诸多部门,民政部门的政策促进力度十分有限。即使作为行业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对面向所有老年人,内容涵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管理职能仍然是孤立的、分割的、不全面的,民政部门的管理重心集中在机构服务方面,而对广大老年人需要的社区康复、文化、娱乐、家政等福利服务则缺乏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有些职能还没有明确主管部门。从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出发,建议将分散在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价格等行政部门关于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的职能适度集中起来,由民政部门统一行使,让养老服务主管部门真正成为养老服务全行业管理者,保证其具有充足的经费支持、独立的人事权力和具有强制力的监督权力,逐步实现各级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和社区养老服务归口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三)适应老年群多样化、多层次的需要,建立高层次的老年保障协调机制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从中等偏上收入阶段向高收入阶段迈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时期。在这一发展阶段,老年人的社会需求将逐渐呈现出多样化、多层次、全面释放的特征,且各种社会需求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尽管这些方面的保障项目还未进入到制度建设阶段,但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非常突出的问题,而这些保障项目由于涉及到更多的政府部门,管理上更为复杂。从中国的发展阶段看,养老问题不仅涉及千家万户,构成最基本的民生问题,而且由此产生的种种问题,越来越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国际经验表明,人口老龄化现象是一个长周期事件,必须搞好顶层设计和超前部署,许多已经进入老龄化的国家设立了主管老龄事务的专门行政机构,并着重从总体上和宏观角度统筹各个政府职能部门的力量研究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战略,研究重大问题、优先领域、干预重点及预期效果。好在我们现在已经有了老龄工作委员会这样一种工作机制,建议进一步完善老龄工作的体制和机制,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强化其对老龄事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行政立法和执法监督等职能,发挥大部制的功能,同时进一步加强基层老龄事务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为全面应对老龄化、改善老年人生活质量提供机构支撑。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
(一)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体制
根据有关研究,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险征收体制模式,既有由社保机构按照费的方式征收的,也有由税务部门按照税的方式征收的,还有独立机构征收的,以前两种方式为主。从理论上讲,征税与征费都是筹集资金的手段,由哪个部门来征收并不是一个能够从理论上回答的问题,而更多的是对不同部门业务分工和技术手段的考量。在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中,税务机关的业务优势十分明显。税务部门建立了严密的税源监控制度,比较熟悉企业生产经营、工资水平、人员变动、财务收支等情况,对一般居民收入情况的掌握也较为完备,一般税收的征收对象与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对象具有高度重合性,各级税务部门具备功能齐全的征收设施和健全的报税网络,可以为参保者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节省了学习成本和管理成本。税务部门还具有较强的执法刚性,能够对违规行为进行强有力的处罚。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已经确定了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目标,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意味着这部分的社会统筹部分的筹资已经具备了税的特征,并不存在技术困难,个人帐户基金尽管不具备税的特征,亦可以让税务机关代征,发挥规模效应,从而把经办机构从基金收缴中解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用于管理和服务。近些年来国际上发生的因养老金缴费记录出现的重大差错导致政局动荡的事件警示我们,以个人账户管理为重点的基础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如果经办机构还将大量的精力放在基金征缴上,导致社会保障权益记录不全,可能酝酿着巨大的政治风险。
(二)关于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体制
中国已经明确提出十二五期间要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对于社会统筹基金按照税的形式运行即可,当期结余基金原则上存银行、买国债,不进行其他投资。对于实行完全积累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由于基金数额巨大且积累时间长,必须投资资本市场实现保值增值。目前对于个人账户基金,采用信托模式进行投资,并实现投资组合多元化已经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对于个人帐户基金的投资主体,是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来承担,还是由中央政府统一起来,还有不同的看法。目前比较占主流的看法是将个人账户基金交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实施投资管理,并建立由省级政府领导任主任、相关专家参加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对个人账户投资过程中的投资策略、方向、投资机构的选择、收益分配的界定等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再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也有一些研究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不同省份在基金的投资管理水平和赢利机会上存在很大差距,收益率难免出现较大差别。由各省掌握的个人账户基金难以杜绝行政干预,无法像完全市场化的企业年金那样在全国范围实现充分的竞争,容易蜕变为各省实际掌握的 “公共基金”。在中央难以集中监管和统一补偿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投资约束将将进一步放松,隐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从理论上说,个人账户基金管理体制需要同时解决好激励和监督的问题。投资主体层次较低,可以发挥各级政府用好个人帐户基金的积极性,但对地方政府的基金管理能力要求较高,风险点较多,基金监督困难。投资主体层次较高,监督比较容易,但不能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矛盾比较集中。2006年底开始做实个人账户第三批试点的8个省份已经开始将做实账户资金中的中央财政补助部分交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集中投资管理,并有部分省市将积累的全部个人账户基金委托给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由于中国区域差距极大,各地区制度建设和政府管理能力有着很大的差异,短时间内很难对个人账户基金进行全国性集中管理,当务之急是在基础养老金走向全国统筹的基础上,尽快将个人帐户基金逐级上解到省里,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和运营,实行省级核算,分级支付。与之一致的是,实行省对各级社保机构的垂直管理,各级社保机构的负责人都由省社保局统一任免。可参照国际经验,在国家层面设置养老保障署,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作为其分支机构。同时,作为积累性的基金,个人帐户基金的投资方式应该是灵活的,有必要引入市场化因素,但必须进行严格的管制。作为国家强制性征缴的社会保险基金,其投资要求毕竟要区别于企业年金,再加上我国资本市场尚未完全规范,诚实信用等原则尚未确立,不可能将资金完全交由市场化的金融机构管理,必须同步建立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风险控制问题要通过多层次的担保体系来化解,基金监管主要通过加强政府职能实现,同时必须落实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作为受益者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情况。现阶段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已经介入个人帐户基金投资管理,随着条件逐步成熟,个人账户基金最终应该实现全国集中管理,届时可以让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面履行投资管理职能。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于具有主权基金的性质,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功能,在此基础上确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对于企业年金,主要还是转变政府职能,从对企业年金的过度管制转变为有效监管。
五、完善全方位、科学化的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体制
(一)强化民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职能
一是科学制定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布点规划和实施计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根据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编制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体现区域特色的养老服务机构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布局规划。二是抓紧健全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进一步规范设立养老机构的标准、条件、硬件设施配置及技术标准,严格资质审查和年度评估,强化监管作用。三是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日常监管。完善养老服务行业政策、标准、规划,完善监管办法,充实监管力量。四是完善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扶持体系。加快制定针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供应、资金投入、税费减免、财政补助、社会融资、供水供电供热、免费服务等方面优惠政策。五是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和监管。尽快制定养老服务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系统的专业教育职业培训,提高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逐步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开展养老护理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六是探索对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有效管理方式。由于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涉及面广,管理复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综合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以及对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资金监管等职能,制定社区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规范服务环节和服务流程,制定考核标准。民政部门作为和谐社区建设的牵头单位,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能,调动辖区内各行各业和各个单位的积极性,协调其内部现有的养老、卫生、文体等服务设施,整合社区闲散服务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及时、全面的服务。对农村敬老院要适当改造,建成当地综合性、多功能的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要统筹各方面力量,建立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受服务的老人和服务人员统一建立档案。七是对养老机构分类别、分档次建设和管理,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进行分级。给不同级别的老人提供不同的服务内容,如对不能自理者主要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对自理者提供基本日常照料服务等。
(二)建立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管理制度
在扩充养老服务资源导向进程中,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基本框架初步确立,民办非企业、企业等不同性质进行分类管理的体系初步确立。我国养老服务行业的的投入体制发生了根本变化,养老机构逐步由国家、集体单一投资变为国家、集体、企业、社团、个人、外资等多元化投入,经营方式也逐步多元化。但由于对目前的民办养老机构性质、法律地位没有一个清晰的甄别分类,导致将现实中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混为一谈。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分类管理是指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组织属性不同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分开管理,明确各自的法律属性以及与之相一致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制度,实行有区别的财税政策和扶持政策。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分开管理,是关系到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分类管理在医疗卫生行业中已有明确的制度规定,民办教育也正在探索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类管理试点,分类管理对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则是一个新的课题。我们还没有一套明确的、符合国际惯例的非营利性组织判定标准和管理制度,鼓励和规范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财税政策、产权制度、资产管理制度、会计审计制度。要积极探索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分类管理的制度,为两种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铺平道路。
六、继续推进老年保障管理与服务社会化
(一)加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
一是加强养老保险经办队伍建设。建立稳定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在基层社保经办中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者,完善社会保障社会工作者的职业登记、岗位设置、薪酬管理等制度。完善财政对基层经办管理服务的支持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长效支持机制。探索建立与业务量挂钩的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机制,以及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经办机构人员短缺和管理服务手段落后的问题。二是整合基层经办资源,集中面向各类保障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养老保险公共服务。要打破现行经办机构条条分割一直延伸到街道乃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格局,在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建立综合型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推行分散式、下沉式的服务形式,实现经办服务功能向街道和社区延伸,缩小服务半径,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实现养老保险事务就近办理。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所有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实现一站式办理。三是加强养老保险数据信息管理,构建多渠道、全方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以个人账户缴费与权益记录为基础,将个人账户建设成为具有记录、转移、投资、受益分配的重要载体和信息平台。加强经办机构内部信息统计与业务部门的协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履行对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职能。四是积极推动养老保险经办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经办管理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已经进入需要标准化管理和服务的新阶段,2009年国家标准委已批复全国社保标委会《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备设施要求》两个国家标准。要积极吸收地方实践经验,集思广益,结合国际标准化现状及发展趋势,加快完善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标准体系。
(二)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
一是拓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的范围,我国原来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体系是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逐步形成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责任主要由城乡基层组织承担,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要进一步把包括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的退休人员全面纳入社会化管理,实行社区管理。二是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的部门协调机制。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是一项事关全社会的系统工程,2003年国务院印发的《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将实现社会保障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列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为适应这种新的要求,各级政府应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将各部门的力量形成合力。三是鼓励退休人员通过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来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社区是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载体。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离休干部搞好服务。四是积极推动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目前机关公务员和大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还实行国家财政或者本单位“包下来”养老的制度。近年来参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推进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推进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几乎停滞。从目前的形势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已经构成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以及其他各项改革的关节点和矛盾结合点,牵一发而动全身,不仅涉及面宽,而且触及利益层次深,预计还需要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的激烈理论争论才能最终明确改革方向。但这并不意味着现阶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就无所作为,当务之急是必须在管理服务社会化上迈出实质步伐。从国际情况看,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大体对应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在中央设有独立的集中管理机构,并在地方设立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大多数国家由政府设立统一的社会化的经办机构,并按照“管办分开的原则”,与监督管理机构保持独立。可参照国外做法,按照行政管理层级,成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局,将目前分散在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离退休管理机构的职能集中起来,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局统一行使,对于在机关事业单位中担任一定职务的领导干部退休后,可按照原渠道进行管理。
〔本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中国老年保障体系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
(单大圣,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方向: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目的:為完善我国医保委托经办管理制度提供参考。方法:通过分析我国医保委托经办管理模式的问题,并研究美国基本医保委托经办管理中的承包商具体类型、职责分工及其特色,提出完善我国相应管理制度的建议。结果与结论:我国医保委托经办管理存在公平经办竞争机制尚未建立、社保基金运行管理缺乏监管机制、政府角色不明确且缺乏经验、不完善的监管机制可产生后续问题、委托经办管理制度是否提高医保管理效率仍然具有不确定性等问题。美国基本医保委托经办管理的方式是引入第三方管理。美国医疗照顾与医疗救助服务中心雇佣的承包商主要包括医保管理承包商、区域方案廉政承包商、综合错误率测试计划审查承包商与统计承包商、补充医学审查承包商、合格的独立承包商等,其中医保管理承包商居于核心地位。各承包商在处理医疗索赔、预防医保欺诈、审查付款正确性、评估医疗记录、处理上诉申请方面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这种委托管理模式极大程度地降低了政府工作压力、提高了医保管理运营效率、推动了整个制度不断完善。建议我国在医保管理工作中应扩大社会经办管理范围、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源责任、引入多种类型社会经办机构、构建全面有效的绩效监督管理体系,以提高我国医保治理现代化水平。
关键词 医保委托经办管理;现状与问题;美国;承包商;启示
ABSTRACT OBJECTIVE: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improving commiss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medical insurance in China. METHODS: By analyzing the problems of commission management system of medical insurance in China, studying the specific types, responsibility division and its features of basic medical insurance contractors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for improving corresponding system in China. RESULTS & CONCLUSIONS: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entrusted management of medical insurance in China, including that the fair competition mechanism has not been established;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of social security fund lacks of supervision mechanism; the role of the government is unclear and inexperienced; the imperfect supervision mechanism causes follow-up problems; it is still uncertain whether the entrusted management system can improve the efficency of medical insurance manage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way of entrusted management of medical insurance was to introduce the third-party management. The contractors employed by the 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 in the United States mainly included medical insurance contractor, zone program integrity contractor, comprehensive error rate test review contractor and statistical contractor, supplemental medical review contractor, qualified independent contractor and so on, among which medical insurance contractor was in the core position. Each contractor had a clear division of labor in handling medical claims, preventing medical fraud, reviewing the correctness of payments, evaluating medical records and handling appeals. This mode greatly reduced the work pressure of the government, improved the efficiency of medical insurance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and promote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whole system. It is suggested that China should expand the scope of social agency management, clarify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government and social resources, introduce various types of social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establish a complete and effective performanc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system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modernization level of China’s medical insurance governance.
KEYWORDS Commission management of medical insurance; Situation and problems; The United States; Contractors; Enlightenment
医保经办管理体制是我国医保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1]。随着全民医保的不断推进,医保经办管理工作量日益增加[2],然而我国医保执行层面“重制度、轻管理”,基层监管力量不足[3],因此利用社会力量提供医保管理服务,即采用医保委托经办管理模式成为我国很多地区的选择。社会经办机构参与医保治理,体现了“共建共享、多元参与、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的现代化医保治理理念[4],其中商业保险机构是社会经办机构的主要类型。我国尚处于医保委托经办管理模式发展初期,由于缺乏相关的管理经验,面临着缺乏公平竞争机制与监管机制、职责不清、参保人员消息泄露等问题[5]。美国基本医保委托社会经办机构管理发展较早,经验较为丰富,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对美国经办机构的类型、精细化的职能分工、监管方式进行分析,旨在为完善我国医保委托经办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1 我国医保委托经办管理模式探索及存在问题
21世纪初,河南、江苏、广东等地为解决卫生系统经办能力不足的问题,开始尝试将部分业务交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6]。2012年,國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7],指出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自此,全国多个省市开始了基本医保委托商业经办的积极探索。2016年《“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再次提出未来应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8]。基本医保委托社会经办已在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地开展,影响范围较大,但在我国仍处于发展初始阶段,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形成了一些独具特色的委托经办管理模式[5]。我国医保委托经办管理模式见表1。
无论采用哪种模式,政府部门通过竞争性招标选择社会经办机构,社会经办机构受政府委托进行医保报销、结算、审核等业务,“征、管、办”相分离制约的机制能够有效预防人情支付及骗保事件的发生。在我国某些地区,委托经办管理的模式在提高医保运行效率与质量、降低医保经办成本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9]。基本医保与商业保险合作能够发挥各自优势并产生互补效应[10]。但目前医保委托经办管理模式仍面临着以下问题:一是我国尚未建立起公平经办竞争机制,市场竞争主体较少,容易造成独家经办垄断[11];二是对社保基金的运行管理缺乏监管机制,商业保险公司若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其依托于自身市场占有率,可能要求提高委托管理费或由此产生难以监管的问题,从而导致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出现推诿、欺诈等现象[12];三是政府角色不明确,政策稳定性较差,政府缺乏委托管理经验,在实际中出现的共同管理经办事宜未做到权责分明[5];四是不完善的监管机制产生的后续问题,具体表现为参保人员信息泄露等;五是委托经办管理制度本身能否提高医保管理效率仍然具有不确定性[13]。上述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医保委托经办管理模式的发展。
2 美国基本医保委托经办管理实践与经验借鉴
美国医保体系主要包括公立医保和私人医保,公立医保(本文以公立医保代表美国基本医保)主要包含联邦政府统一管理的面向老年人的医疗保健计划(Medicare)和各州政府管理的面向贫困者的医疗救助计划(Medicaid)[14]。公立医保多采用按服务付费的支付方式(Fee for service,FFS)[15]。医疗照顾与医疗救助服务中心(Centers for Medicare and Medicaid Services,CMS)负责两大医疗计划的运营管理。
美国是世界上医疗保障体系市场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在FFS中每年都会发现数十亿美元的不当付款,故根据相关社会保障法案的授权,CMS雇用了多种类型的承包商来衡量、预防、识别和纠正这些不正当的付款[15],即美国基本医保由政府进行筹资主办,但政府本身不负责实际管理,具体事项管理由商业保险机构即基本医保承包商承办。委托第三方管理医保是美国基本医保管理体系的一个显著特征。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以及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相互协调制衡,推动着美国医保体系的良性运转。
2.1 承包商类型及职能分工
承包商承担着美国基本医保管理的具体事项。CMS雇用的承包商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医保管理承包商(Medicar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or,MAC)、区域方案廉政承包商(Zone program integrity contractor,ZPIC)、综合错误率测试计划审查承包商(Comprehensive error rate test review contractor,CERT RC)与统计承包商(CERT statistical contractor,CERT SC)、补充医学审查承包商(Supplemental medical review contractor,SMRC)、合格的独立承包商(Qualified independent contractor,QIC)等[16]。其中,MAC居于核心地位。美国基本医保承包商类型见图1。
2.1.1 处理医疗索赔 自1966年Medicare设立,商业保险机构就开始帮助处理医疗索赔,最初这些私人医保公司被称为A部分财政中介机构(Fiscal intermediaries,FI)和B部分承运人。2003年,根据《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进和现代化法案》和《联邦采购条例》,CMS设立MAC代替FI和B部分承运人[17]。
MAC是CMS与医疗保健服务提供者之间沟通的桥梁,通过公开竞标成功的MAC主要处理由医院、医师和其他医疗专业人员提交的医疗索赔请求,并按照医保规则条例进行付款,包括识别和纠正少付或多付的情况。此外,MAC还有以下职责:制定和核算医疗索赔保险费用的支付;招收医疗服务供应商进入FFS;处理医疗服务提供者偿付服务,审计机构供应商的成本报告;确定各个地区的基本医保覆盖范围等。截至2020年初,MAC共有16个管辖区,由7家私人保险公司负责[18]。
CMS与MAC的合同有严格的绩效标准,并且通过各种程序来衡量绩效,包括现场监督、数据审查、质量保证审查及独立审计。随着CMS不断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MAC,承包商的技术、方法、能力和以往表现成为十分重要的评估因素[19]。CMS实施与绩效相关的质量保证监督计划(Quality Assurance Surveillance Plan,QASP)和奖金计划(Award Formula,AF)。QASP计划的目的是确保委托经办管理的服务质量、进行合同管理以及向政府提供承包商在质量、数量、时效性方面的表现。CMS向公众公开针对MAC的评价指标及衡量标准,以保证其工作的透明度,如2018财年CMS针对MAC共有130个评价指标[20],主要涉及MAC上诉、审计与赔偿、客户服务、索赔处理、债务管理等11个领域。在2015-2018财年,对于MAC的平均QASP评分总体呈现积极上扬的趋势[21],表明MAC提供着高质量的管理服务,详见图2。
AF计划是为激励MAC提供更好的服务而设立的。CMS与MAC的合同形式为“成本+奖励”,即提供额外奖金激励,若超额完成,承包商可获取奖励费用。CMS在决定如何分配奖励费用时会考虑多种因素,如承包商当前和过去的综合表现。根据表现评估,承包商未必能获得全部标准的奖励费用,所獲得的总奖励费用数额取决于每个奖励费用指标以及承包商针对每一个指标所做出的表现。
2.1.2 预防医保欺诈 1999年,CMS开始雇用计划保障承包商以支持Medicare,防止医保欺诈并促进医疗服务提供商遵守CMS付款标准。2009年,CMS将计划保障承包商职责转移至ZPIC,ZPIC在CMS拥有的一整套用于预防医保欺诈、浪费及滥用行为的方案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其通过与CMS签订合同履行以下职责:通过剖析医疗记录,识别出支付不当的索赔,识别潜在的欺诈、浪费和滥用事件,并针对每种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调查欺诈指控,并在可靠的证据下,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等[22]。
ZPIC采取调查的步骤如下:首先,确定潜在的审计目标;其次,在收集足够的数据后,对供应商的计费算法和行为进行评估(此环节,ZPIC还将核实医师、护士、医师助理等专业人员执照以及审查供应商与承包商之间的通信文件);最后,ZPIC决定评估结果的具体含义——计费错误、潜在欺诈、浪费或滥用。如果没有欺诈证据,ZPIC通常只将其视为多付款项,并将此事提交给MAC,以便采取进一步行政行动。如果存在欺诈证据,则案件将转交给联邦监察长办公室(Office of Inspector General,OIG)和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DOJ)。因此,对医疗服务提供者而言,其底线就是不希望ZPIC将文件移交给OIG和DOJ。
2.1.3 审查付款正确性 由于工作量较大等原因,MAC在处理索赔中容易产生错误付款的情况,因此需要对MAC处理索赔的正确性进行审查。1996年,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HHS)首次计算了Medicare FFS的不当付款率;2003年,CMS正式负责不当付款率的测算,通过实施综合错误率计划(Comprehensive Error Rate Testing,CERT)以确定MAC处理医疗索赔的准确性,该计划通过选择Medicare提交的约50 000件索赔的分层随机样本计算全国不当付款率以及特定的承包商和医疗服务的不当付款率[22]。不当付款率不是“欺诈率”,而是对不符合Medicare要求付款的一种衡量指标。
CERT计划由两个承包商管理,即CERT SC和CERT RC。CERT SC决定如何进行抽样并计算不当付款率。CERT RC要求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交医疗记录,并审查所选索赔和相关医疗记录是否符合基本医保覆盖范围、编码和计费规则。每年11月,HHS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不当付款率,CMS随后以年度Medicare FFS不当付款报告的形式发布更详细的不当付款率信息,公众可获得CERT计划发布的所有公共报告[23]。2019财年Medicare FFS不当付款率为7.25%,不当付款为289.1亿美元[24],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医疗文件不足,详见图3。
2.1.4 评估医疗记录 在CMS确定的审查范围内,SMRC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编码指南进行全国范围内的医学审查,通过评估医疗记录,确定是否按照承保范围、编码、付款和计费方式进行计费,旨在降低不当付款率并提高Medicare和Medicaid计划的医疗审核效率。医学审查的重点是OIG、CMS、政府问责办公室确定的联邦医保索赔问题内部数据分析、CERT计划、专业组织分析报告等。SMRC还可能按照CMS的指示开展其他特殊项目,以保护Medicare基金安全使用。
SMRC通过向医疗服务供应商发送请求,以获取进行医学审查的索赔文件。这些请求应符合《健康保险携带和责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HIPAA)的隐私规则,该规则允许发布有关治疗、付款和医疗保健操作的信息。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根据要求相关提供文件,以支持根据《社会保障法》第1 833条提出的医保服务要求[25]。
在发现任何不当付款和不符合文件要求情况后,SMRC必须将情况通知CMS。MAC可以通过标准的多付款项追回流程启动索赔调整和/或多付款项赔偿行动。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认可SMRC的调查结果,则应遵循标准的多付款项追回流程;如果医疗服务提供者不认可SMRC的调查结果,则可与SMRC举行自愿性讨论和教育会议(D&E),该会议主要是提供了平台供SMRC与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沟通。
2.1.5 处理上诉申请 医疗服务提供者若不满MAC决定,有权对Medicare付款决定提出上诉,上诉程序可分为5个级别[26],详见图4。
由上述流程可知,QIC主要负责Medicare FFS的第2级上诉,如果MAC驳回重新裁定的请求或上诉人仍然不认可MAC的裁定结果,可向QIC提起上诉。具体包括对行政记录进行独立审查,重新考虑由医师或其他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对医疗必要性问题进行审查。若经由MAC驳回后的请求,可再向QIC提起上诉,QIC的决定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无需提起进一步审查或上诉。 若是经由MAC审核但不满MAC裁定结果,当事人可向QIC提起上诉,QIC驳回后可要求医保听训和上诉办公室(Office of Medicare Hearings and Appeals,OMHA)进行进一步审查。
2.2 美国基本医保委托经办管理的特色
美国的基本医保承包商在美国卫生服务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这种委托管理模式在运营机制、职责分工、绩效监督等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色。
首先,私人保险公司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极大程度地降低了政府工作压力。基本医保报销管理工作十分繁重,若只依靠政府进行报销管理,容易导致服务效率低下。引入私人保险公司帮助政府处理医保索赔等事项,可以充分发挥私人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效率控制、保险精算等方面的优势,同时政府充当制度设计者及私人医保公司的运营监管者,可使基本医保真正造福公民。
其次,美国政府与私人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极大提高了基本医保管理运营效率。政府主要负责制度设计及监督管理,而日常索赔及审查等内容交由私人部门完成。在此基础上,私人部门又有着进一步精细分工,包括处理日常索赔、预防医保诈欺、医保索赔后续审查、不当付款率测算以及上诉复议等工作,精细化分工极大地促进了整个医保报销管理的工作向着更加高效、透明、可溯源的方向发展。
最后,完整的针对承包商的监管体系推动了整个制度不断完善发展。MAC在美国基本医保管理审核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针对MAC的绩效监督、资金奖励、报告公开制度共同推动着MAC优化管理,同时其他承包商的审查工作会对MAC产生一定制约作用。因此,美国的整个承包商管理系统体现的是互相制衡以及透明公开的监管方式,鼓励承包商向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也有助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
3 美国基本医保承包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3.1 扩大社会化经办管理探索范围
在我國全民医保推进过程中,不断增加的医保管理工作量及对更高服务质量的追求对我国扩大社会化经办管理探索范围提出了需求,但因在探索中出现的职责不清、监管难度大等问题致使我国未完全放开医保业务。美国基本医保委托经办管理制度制定初期同样面临缺乏委托经办管理经验的困境,随着不断总结,美国已拥有成功的医保管理经验,在提高基本医保管理效率、节约成本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我国强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27],这为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和委托经办管理模式的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同时,部分已开展相关探索的地区,其成功经验可供其他地区借鉴并根据各自的实际加以推广。因此,在明确政府定位的前提下,我国应构建政府主导的多元共治机制,积极推动政府购买商业医保服务,扩大社会化经办管理的探索范围,鼓励更多的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医保管理工作,勇于将社会机构的资本与专业优势、效率和灵活性引入医保管理服务中来,促进我国医保体系的健康长远发展。
3.2 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源各方责任
在美国基本医保管理体系中,政府与社会资源分工明确、权限明晰,有力保障了社会医保体系的健康运行。政府部门通过签订合同与商业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目前我国有基金管理型和保险合同型两种委托经办管理模式,在不同的模式中政府和社会力量责任不同,但由于我国政府缺乏委托管理经验,容易出现共同管理经办事宜的现象,未实现权责分明。因此,在结合地区实际情况选定委托模式后,首先需要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源双方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整体医保运行规则制定、社会机构资质审核、确定经办服务范围与购买机制并对社会经办机构进行严格绩效管理,且不应经常进行政策重大调整,以免影响保险公司经办的稳定性与持续性;社会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设定的规则行事,提高专业化经办能力,增强使命感和责任心。双方应各司其职,共同推进我国医保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3.3 引入多种类型的社会经办机构
美国基本医保的第三方管理机构类型众多,不仅包括审核报销机构MAC,还设有预防医保欺诈、付款正确率审查、医疗记录评估等各类承包商对索赔工作进行后续审查,激励MAC提供更高质量的服务,降低不当付款率。美国的承包商管理体现着权力的互相制衡,能有效防止出现某一方权力过大,造成难以监管的局面。目前我国尚存对委托经办管理中出现的商业保险公司权力过大、难以管理的担忧,因此需要采取一定规避措施。
通过引入多种类型的社会经办机构,建立起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是进行权力制约的措施之一,同时,精细化的业务分工能帮助提高医保管理效率。因此,我国应引入多元化经办机构,经办机构类型应包括医保索赔审核、业务审计核查等部门,专业化的业务审计核查部门可以一定程度地减少索赔审核错误及权力寻租事件的发生,有效减轻政府审核监督压力、提高其监管效率。
3.4 构建全面有效的绩效监管体系
CMS对于MAC工作进行相应的绩效监督,以切实保证承包商能按照合同履行职责与义务。绩效管理是提高管理效率的重要工具之一[28],但目前我国尚未构建起对商业保险公司有效的绩效监管机制。
我国正努力推动实现医保治理体系和绩效管理的现代化[29-30],政府对绩效管理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这种经验可以应用于对社会经办机构的管理中。政府部门应通过为社会经办机构设立绩效考核指标建立起激励约束机制,促使社会经办机构始终将提高服务质量与效率放在首位。除加强绩效监管外,政府需严格把控社会经办机构经营资质与准入条件,完善监督与退出机制,规范服务购买与竞争机制;增加公众认知度与参与度,鼓励普通民众积极提出问题,促进商业保险公司提升经办能力。
4 结语
美国基本医保承包商管理制度较为成熟,其运行机制、职责分工、监管模式对完善我国医保管理模式具有较大借鉴意义。结合目前医保治理现代化的需要,我国应扩大社会经办管理探索范围,明确各方职责分工,引入多种类型经办机构并加强绩效监管,以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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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0-03-06 修回日期:2020-06-01)
(编辑:刘明伟)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为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需要,日本智库经历了雏形期、蓄力期、高潮期及调整期等发展阶段。当前,日本智库发展呈现出综合性、专业化、差异化等特征,形成了国际化、法治化、网络化等特点。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迎来了关键时期,而日本智库的发展经验无疑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日本 智库 公共决策
日本智库是深入了解、研究日本社会发展、外交决策、战略走向以及中日关系的一个重要窗口,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鲜明的特点,在亚洲甚至是世界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力。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决策层逐步意识到智库,尤其是对外政策类智库的重要价值和作用,希望利用智库的优势为日本由经济大国走向政治大国提供智力支持、理论依据、科学方案以及舆论汇流。
日本智库经历了雏形期、蓄力期、高潮期及调整期等发展阶段
参照政治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日本智库主要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初至二战结束,这是日本智库发展的雏形期。1907年成立的“满铁”调查部,被认为是日本智庫的“鼻祖”,其主要为日本军国主义的对外侵略提供服务。第二阶段是二战后至20世纪50年代末,这是日本智库发展的蓄力期。一些人为解决战后日本的社会问题以及恢复经济实力,学习和引进欧美的研究方法,或将一些研究机构改头换面,或自发组织研究会。比如,1959年,日本首相吉田茂积极倡导与推动,仿效英国皇家国际事务研究所和美国对外关系委员会,成立了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第三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初至20世纪80年代上半期,这是日本智库发展的第一个高潮期。比如,受惠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号称日本第一个现代“思想库”的野村综合研究所,于1965年4月1日成立。1970年甚至被称作是日本的“智库元年”。1974年,日本国会通过了《综合研究开发机构法》,并于同年3月25日建立日本综合研究开发机构。综合研究开发机构通过提供研究资金、协助研究政策等方式,为日本智库组织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曾经被称为日本智库的“总管”。第四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下半期至20世纪90代初,这是日本智库发展的第二个高潮期。在强势经济的支持下,日本建立了众多以金融机构或保险公司为核心的智库,比如,属于金融系统的富士综合研究所、属于保险系统的安田综合研究所等。第五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是泡沫经济崩溃后日本智库发展的深度调整期。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泡沫经济破灭,进入了“失去的十年”时代。逐步解散、停止活动、缩小规模以及改变性质,成为这一时期日本智库发展的显著特点。直到1997年,日本智库的发展出现了转折,众多非营利性独立智库成立。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阶段,日本形势的变化以及政权的更迭,促使了政党系智库的出现。比如,民主党成立的 “公共政策平台”、自民党成立的“日本智库2005”。
日本智库主要分为官方智库与民间智库两类
日本智库提出了许多对日本乃至对国际都有深刻影响的方案,从智库的全球评价和运作模式等方面来看,其占据着相对优势的地位。据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智库研究项目”研究编写的《全球智库报告2018》,日本拥有128家智库,总量位列全球第9位。其中,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名列全球顶级智库第14位。在2015年11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发布的《全球智库评价报告》中,也有9家日本智库进入了全球智库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总分排行的前100位。
依据组织形态,日本智库可以分为官方与民间两类。官方智库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围绕中央政府具体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实际需要而成立的智库,比如防卫省的防卫研究所。第二种是根据《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成立的独立行政法人智库,比如日本亚洲经济研究所等。在日本智库中,有近一半是民间智库。按照是否营利的属性,野村综合研究所等民间智库,无疑最具特色。民间智库包括公益财团法人、公益社团法人和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比如公益财团法人日本国际问题研究所、公益财团法人综合研究开发机构等。
日本智库的管理运作模式及机制
近些年来,日本智库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管理运作模式。组织形态决定了日本智库的组织管理模式。日本政府中央省厅直属的智库是政府内设机构,其所有组织人事管理均由所在部门负责。独立行政法人智库是日本国家行政改革的产物,是国家机关外部化的一种形式,介于政府和民间之间,最大的特征是“目标管理”和“业务评价制度”。由日本大型商社、企业、证券和银行设立的营利性智库,采用企业管理架构。部分民间智库的组织管理机制是具有日本特色的财团法人制度,行政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工作与日常事务三者之间的相互协调,是此类智库管理机制的共性内容。
日本智库重视高水平的核心研究人才。除了野村综合研究所等少数智库外,大部分日本智库呈现出“小队伍、精干化”的特点。据日本综合研究开发机构相关调查,大部分日本智库的规模在20人以下。日本智库人员结构合理(从层次、专业、年龄、学科等方面来看),拥有一批有影响力、高学历以及高素质的研究人员。此外,以“外脑”充实智库研究团队,实现人员的网络化,已经逐渐成为日本智库的显著特点。比如,日本智库重视人才培养,具备良好的人才交流机制,经常派遣研究人员前往政府部门、大学、企业和其他机构短暂任职;通过建立海外分支机构等方式开展国际交流,鼓励研究人员、青年学者走向国际舞台。
日本智库发展对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借鉴价值
日本智库在不断借鉴欧美智库发展模式的过程中形成了鲜明的特色。一是研究范围覆盖全球,以国际视野来开展信息搜集整理、综合性课题研究、经济和技术预测等行动,注重面向全球发布研究成果。二是注重国内、国际智库交流网络体系的建设,努力推动形成国内“官产学”一体化的交流研究体制以及“研究员派出”的人才锻炼机制,注重与国际智库建立交流平台以及伙伴关系。三是善于运用法律体系规范智库发展,以特有的法人制度赋予智库合法而高效的行动框架。四是注重从业人员结构的文理结合、学科交叉,推动形成综合研究优势,对外政策类智库力争实现从理论到实证、从国别到专业的研究领域全覆盖。五是聚焦未来研究,以实用主义哲学为指导,“命题作文”研究倾向明显,对同一问题、同一国家持续开展研究,从而为政府或企业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要“深化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迎来了关键时期,而日本智库的发展经验无疑值得我们借鉴。对此,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领导力度,注重整体布局,引导差异化发展,增强对民间智库建设的扶持力度。其次,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化智库网络体系,在有发展潜力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及时掌握其他国家的具体情况以及发展动向,从而为“一带一路”倡议等国家重大战略提供智力支持。再次,要提升智库研究人员的整体素质,增强智库研究成果的影响力。最后,要建立健全有关公共决策智库咨询的法律法规,以法治思维推动智库发展。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国际战略研究院博士研究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英语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
②赖先进:《国际智库发展模式》,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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