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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水平的探讨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提升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水平的探讨(精选8篇)

提升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水平的探讨 第1篇

完善市政维护管理机制

提升城市形象与品位

近年来,随着攸县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大大增加,城区面貌日新月异。但在城市建设迅速发展的同时,城市市政维护管理面临的困难和矛盾也日益突出,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设效益的发挥,阻碍了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总体水平的提高。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的思路理顺城市市政维护管理体制,探索建立新型的城市市政维护管理模式,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改善我县投资环境,是当前我县城市管理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现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及《株洲市人民政府201002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试从城市管理中的市政维护管理这一环节进行探讨如何完善市政维护机制,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这一课题。

第一章 概括

第一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县城市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排水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攸县市政园林管理处是我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各区镇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各单位和小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自行负责。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的义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对贯彻实施本办法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城市市政工程设施规划。

第七条 市政工程建设图纸的审查、建设方案的评审、工程建设的监管、工程竣工验收评估须有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全过程参与。

第八条 新建、改造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应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建设。有条件的,应当根据管线类型的技术规范同步进行公共管廊建设。建设部门还应广泛征求沿线单位、地下管线管养单位意见,做好地下管线改造和预埋工作,防止重复开挖。

第九条 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电、路灯、通信、消防、交通安全设施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类管﹙杆﹚线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计划相协调,依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顺序,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对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原有设施进行拆除、移动的,应事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一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埋设地下管线的,应当按季度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管线埋设施工计划。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避免重复挖掘。

第十二条 新建、改造和扩建城市道路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相交或者新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应当建设立体交叉设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90天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30天内,按规定将市政工程设施的各个项目向相应的接收管理部门分别移交,并办理移交手续。市政工程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及设施防盗等责任自工程移交之日起由相应的管理部门负责,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不符合建设质量标准和建设内容的工程应当在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养护和维修

第十四条 未移交给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市政工程设施,由建设单位、责任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另有特殊约定的,从约定,但不得少于一年。主体结构终身保修。

第十六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市政工程设施损坏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市政工程设施因交通事故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对设施损坏情况进行核实、评估,核算恢复市政工程设施所需的费用,向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按定额标准并参照市场招标价格核算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经费,并列入县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

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尽可能安排在夜间施工,作业时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养护维修车辆、机械设备应当使用统一的作业标志。养护维修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服饰。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养部门应当建立检测评估制度,定期对设施可靠性进行检测评估。养护维修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和规范对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排除隐患,确保市政工程设施完好。

第二十条 全城统一设立市政应急协调机构,开通市政应急热线,协调处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中的相关问题,各相关设施产权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工作。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侧平石、公共广场、地下通道、停车场、街头空地、路肩、边坡等。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进行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作业;

(三)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驶,停放机动车、畜力车;

(四)在非指定路段上停放、清洗、练试、修理机动车;

(五)车辆载料拖刮路面或冲击路面;

(六)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

(一)机动车在桥面上停放或者试刹车;

(二)行驶履带车、铁轮车和超重、超高、超长车辆;

(三)利用桥梁、隧道设施进行牵拉、吊装等作业。

第二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二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日常管理。其中市级管理道路的临时占用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审批;挖掘城区道路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组织相关单位现场勘察,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区管理道路的临时占用由区政府负责审批。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交警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道路。

(一)属于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路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

(三)大修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3年的;

(四)同一道路地下相同管线建设竣工后未满3年的;

(五)法定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

(六)挖掘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凡因基建、安装或经营,需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的,占用或挖掘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书面申请报告;

(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有关文件和设计;

(三)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临时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应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缴纳道路占用费或挖掘道路修复费,并按临时占用挖掘道路费用的1倍交纳押金,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按限定的范围和时间临时占用或挖掘。所有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调整城市规划变更其功能外,一律不得永久性占用。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持有占道许可证或挖掘许可证,在占用或挖掘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围档设施,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

(二)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确定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三)挖掘城市道路涉及到测量标志、地下管道、电缆等设施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与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处理。

(四)不得影响市政工程、绿化养护施工和环卫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挖掘工程实行分段施工,主要路口和横穿道路的挖掘工程尽可能夜间施工,白天采取措施恢复交通。

(六)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和交通安全设施。

(七)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竣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并通知市政工程管理养护部门检查验收。

(八)遵守相关部门提出的其他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占用城市人行道作为临时停车场、存车或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占用城市车行道作为临时停车场、存车或自建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抢修自来水、燃气、供热、通信、电力等设施须挖掘道路时,应立即通知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交纳道路占用或挖掘费。

第三十二条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管辖的道路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及时养护、修复占用或挖掘终止后的道路设施。

第三十三条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及施工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井盖、护栏、路标等设施应当符合道路养护及交通安全的要求。产权单位必须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保持井盖等设施完好。发现丢失、损坏、移动、震响等非正常情况,产权单位应及时补装、维修和更换,未及时补装或更换造成后果的,由产权单位负相应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或圈占圈压检查井的井盖。

第三十四条 对城市道路进行维护施工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在繁华路段,应避开交通高峰时间。施工现场影响交通的,施工单位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采取措施维护秩序,需封闭道路禁止通行的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在报纸上发布通告。

第五章 城市排水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排水包括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明沟、暗渠、检查井、泄水井、泵站等。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下水道的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勘定核准,方可施工。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占压排水管道;

(二)擅自在排水管道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排水明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四)损坏或擅自移动井盖、井座;

(五)将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等物质的污水排入排水管、沟内;

(六)擅自在检查井、排水管口及排水明沟内设闸堵水或装泵抽水;

(七)擅自修建雨水、污水排放管道与城市排水管网对接;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九)非法收购井盖、井圈或其他排水设施。

第六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意见所称城市桥涵包括桥梁、涵洞、隧道、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以及桥栏、扶梯、桥孔、桥名牌、限载牌等。

第四十条 在城市桥梁桥涵安全保护区域内不得从事影响桥梁桥涵功能和安全的活动。确需在城市桥梁桥涵安全区域内进行挖掘取土、建筑打桩、地下管道顶管等作业的,应当制定桥梁桥涵保护安全措施,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四十一条 需要依附于城市桥梁桥涵设置各种管﹙杆﹚线等设施的,应当提供原桥梁桥涵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桥梁桥涵设计单位技术安全意见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因养护桥梁桥涵,需要拆除随桥架设的管(杆)线等设施的,应当无偿拆除。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桥梁桥涵设施及其安全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占用、损坏桥梁桥涵设施;

(二)移动、损坏桥梁桥涵测量标志;

(三)试车和随意停车;

(四)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五)进行危及桥梁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

(六)擅自张贴、悬挂标语和广告;

(七)在桥梁上下游100米以内的水域停船、捕鱼和取砂石;

(八)其他损坏、侵占盗窃桥梁桥涵设施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履带车、铁轮车、超限车辆通过桥梁桥涵时,应当事先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的时间,在管理人员的监护下通过。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时,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工具,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资质等级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市政工程设施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工程设施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承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养护的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定期对市政工程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养护、维修、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桥梁桥涵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桥梁桥涵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桥涵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回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

(三)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铺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四)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工程设施安全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攸县市政园林管理处

市政设施管理股

2012-4-6

提升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水平的探讨 第2篇

市长毛小平

二OO四年二月十二日

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保障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使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是指城市规划区内道路、里巷、住宅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免售门票的公园、公共绿地等处供城市公共照明和夜景亮化的配电室、变压器、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第四条 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是无锡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进行监督管理。无锡市路灯管理处(以下简称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受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内城市公共照明网络外的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财政、房管、园林、城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不得低于国家、省、市制定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相关标准。

从事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作业资格。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和推广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科技含量。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公共照明专业规划和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和大修经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

鼓励社会资金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

第九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需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城市公共照明专业规划、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专业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实施招标投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公共照明专业设计报送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城市基础设施、工业区、住宅区、环境绿化、附属公共设施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方案时,应当征询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城市公共照明专业规划要求配套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其配套资金应当纳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资概算。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建设或者改造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未配套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与绿化工程以及供电、通讯等其他管线的建设和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 已有的与城市公共照明专业规划不符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应当依据规划加以改造。

与临时性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应当因地制宜加以改造。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符合作为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条件的电力杆等支撑物,在不影响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可以作为灯杆予以利用,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章维护和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保证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完好。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十六条 市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日常维护的督促和考核,确保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承担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对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维护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电费和日常维护管理的相关费用;

(二)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经费;

(三)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管理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所需必要的管理经费。

第十八条 市区内的公共照明设施,应当逐步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网络;未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网络的照明设施,建设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按规定要求改造。需纳入城市公共照明网络予以管理维护的,应当经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验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安装、施工质量及安全标准;

(二)符合并入城市公共照明网络的技术和安全标准;

(三)提供必要的维修、运行条件;

(四)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和档案。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不得实施下列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涂、划、刻、写、晾晒衣物;

(二)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利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

(六)偷盗、故意损坏和非法占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米。树木因自然生长而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并由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因不可抗力致使城市绿地或者树木严重危及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紧急措施先行处理,在险情排除后十日内书面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确需利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应当事先与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专业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要求,在商定的位置和时间张贴、悬挂、设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确需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上架设通讯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城市公共照明电源的,应当事先与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专业技术标准及安全规范要求实施。

第二十三条 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或者在施工中可能影响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完好及安全运行的,应当事先商请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对有关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予以拆除、迁移、改动或者采取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商请的单位承担。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对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采取拆除、迁移、改动等措施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抢险救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损坏城市公共照明设施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事故同时损坏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就损坏城市公共照明设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 不具备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揽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养护和维修业务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专业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未按照审查通过的专业设计施工的,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交付使用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四)、(五)、(七)项规定行为之一或者非法占用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由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违法行为属非经营活动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给城市公共照明设施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拒绝、阻碍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偷盗、故意损毁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对其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共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江阴、宜兴市的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问题探讨 第3篇

关键词:城市,公共体育设施,节约型社会

一、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1. 我国目前公共体育场地数量少、规模小

我国人口数量的增加, 必定要求社会公共体育产品, 尤其是有形体育产品 (体育设施现、健身场所) 数量的增多;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人口的加快, 要求体育设施、健身场所供给做相应的布局调整;人口老龄化的趋势, 要求体育设施、健身场所的结构进一步完善。根据第五次全国体育场地管理普查办公室提供的数据, 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 全国共有各类体育场地850 080个, 其中, 标准体育场地547 178个, 非标准体育场地302 902个。以2003年底全国总人口129 227万人 (不含港、澳、台地区) 计算, 平均每万人拥有体育场地6.58个, 人均体育场地面1.03m2。而同期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平均每万人拥有200多个体育场地。“我国目前公共体育场地不仅数量较少, 而且规模小, 平均每万人拥有的开放体育场地2.59个, 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健身活动的需要”。全民健身计划颁布五年来, 国家体育总局从体育彩票中拿出公益金的60%, 从1997年开始, 国家先后投入了2.5亿元人民币, 建成了1 426条健身路径和其他健身场所, 但是, 这些投入只限于建成, 而对于后续的一系列器械的保护, 维修, 保险等的资金都还没有到位, 形成了器械破损无人管, 再加上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工程”, 只管建, 不管修的局面。管理维修费用长期由国家负担, 在建造体育设施时, 只考虑了“用”的问题, 忽略了“养”的问题。这对建设节约型社会显然是不利的。

2. 公共体育设施规范化管理缺失

现阶段, 我国政府为城市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例如利用体育彩票的公益金) 建设体育设施。但是,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等客观原因, 社会体育的公共物品需求的比重很大, 单依靠政府有限的力量来为社区提供所有的公共体育设施, 是不能也是不可能的。再者, 人们的体育需求向多元化、个性化方向发展, 居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偏好存在较大差异, 这种多样化的需求又使政府很难全面满足社区居民的要求, 政府在提供公共物品时, 也只能按照“中位居民”的选择, 维持一般意义上的供给, 使公共物品的供给存有许多空缺 (包括数量上和类型上的) 。近年配合《全国健身计划纲要》的实施, 相继出台了一些与城市体育有关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 对城市体育的广泛深入开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这些政策法规的制定对社区体育的进一步发展无疑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3. 公共体育设施发展不平衡

公共体育设施在我国东, 中, 西部分布严重不均, 健身器械管理资金的缺乏, 共公体育设施受制于经济的发展, 各省、自冶区、直辖市的体育场地数量上表现出较大的差异, 广东省体育场地最多, 有77 589个, 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9.1%。西藏自治区最少, 只有1 057个, 占全国体育场地总数的0.12%。根据民政部2002年初发布的数据, 全国应当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者有1 938万, 占全国非农业人口的5.84%。当前, 我国财富多的人 (占城市居民的10%) 占有全部城市财富的45%;财富少的人 (占城市居民的10%) 占全部城市财富的1.4%。由这些数据可见, 我国城市居民的收入梯度差距很大, 由此自然形成享有体育服务资源的不均等。

4. 公共体育设施对残疾人缺乏“人文关怀”

我国公共体育设施中的许多体育器械都是为身体健全人群设置的, 很少有为残疾人设计, 忽视了这类弱势群体的关怀。公共体育设施由政府提供经费来源, 属于社会全体公民所有, 应当为全体公民共享, 公共体育设施的公益性还具有社会公用性, 面向社会、服务大众, 使公众能够平等、充分地享用这些公益性的场地、设施和服务, 并从中获益。健身园区应该建立健全各级残疾人体育锻炼指导机构, 所有公共体育活动场所都应向残疾人免费开放, 有条件的应设立专门为残疾人服务的体育综合活动场所。公共体育设施中健身器械大部分都是金属制成, 人在身体锻炼中难免受伤;健身器械如果破损, 更是增加了人群损伤的可能性, 而这些出现的诸如赔偿的情况, 该如何处理和解决, 如何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体育保险制度, 目前还是盲点。

5. 公共体育设施卫生缺乏相关的卫生管理标准

城市公共体育设施作为新型的人群聚集公共场所, 目前尚无具体的卫生管理办法, 例如对健身房内的空气质量和健身器械以及路径健身器械没有制定相关的卫生管理标准, 同时也未有任何管理机构对其卫生状况进行监督, 更无具体的消毒要求, 因而造成城市体育健身场所细菌超标, 卫生状况不容乐观。城市体育健身娱乐场所本来是用以增进人民身体健康的锻炼场所, 却成了多种病菌的传染源。

二、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的对策

1. 加大对公共体育设施的投资力度

针对共公体育设施的覆盖率仍然很低, 设施的数量与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健身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寻找适合地区性发展道路方面应该进行积极主动的研究和探索。例如:在器械的多元化方面, 发挥地区资源和材料优势, 民族特色等方面都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在社区体育发展运作中, 政府能力不足的一面可以指望市场的帮助, 由市场来填充, 这就给经营型的运作模式带来了生存的空间与可能。要建立具有自我发展和自我更新能力的社会体育机制, 使社会体育事业由单纯公益型向公益、经营综合型发展。作为社会体育重要形式的社区体育更要建立具有自我发展和自我更新能力的运行机制, 可以向经营综合型方向发展。

2. 政府对于经营型管理要积极引导

政府对于经营型管理要积极引导, 管理者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地分析社区情况, 制定合理的管理模式, 这样才能搞好一个社区的体育服务, 真正促进社区体育的发展。为了适应和满足人们全面快速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 政府必须扩大和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把主要精力和财力集中到公共服务上来, 为广大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体育文化产品, 让广大人民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了践行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职责, 在全民健身工作中, 体育行政部门要率先垂范, 转变服务观念, 提高服务质量, 创新服务模式, 树立起:“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为了人, 全民健康事业发展服务人, 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依靠人”的理念, 改变偏向行政管理的强制型服务习惯, 不能以自己的权利优先, 以行政方便考虑服务设置, 而必须本着执政为民的思想在尊重公民和社会组织基本权利的前提下, 以需求为导向, 以自愿为基础, 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3. 加强四级管理服务模式

我国现行城市管理服务模式为“市—区—街道—居委会”的四级管理服务模式, 通常被称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其中街道和居委会社区是城市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基层, 它靠近百姓, 方便大众。社区是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的良好平台, 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社区应该把发展社区体育纳入自己的工作之中, 关注城市弱势群体, 借以融洽社区情感, 发展社区文化, 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方式。从我国整体范围来看, 社区体育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 因此, 应尽快建立并逐步完善以街道、居委会为依托, 以体育、民政、文化等主管部门为指导, 社会各方面大力扶持, 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的运作模式, 推动城市体育的发展。

4. 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

要在全社会树立节约意识, 教育每个公民过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 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要明确政府和社会的事权划分, 实行管办分离, 把不应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中介组织”推行体育社团组织自治, 把“办体育”的具体事务交给体育社团组织。让体育行政部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对群众体育的宏观管理———包括:“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研究制定体育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和提供服务, 降低政府部门管理群众体育的运营成本。同时, 我们应遵循节约资源、合理布局”原则抓好“三个环节” (场地、组织、活动) 的建设工作, 提高场地的使用效率, 力求避免不注重社会效益和百姓健身、休闲效果, 浪费土地资源和国家财力的盲目投资和低水平建设的形象工程。健全资金的管理制度, 加强政府专项资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监督力度, 提高资金投入的实效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1]谢明, 卿玲蓉.浅析全民健身路径锻炼问题[J].四川体育科学, 2002, 22 (3) :48-49.

[2]云峰.健身路径配置之后——试论健身路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文体用品与科技, 2002 (9) :38-39.

城市公共服务水平亟待提升 第4篇

一、发达的养老服务业是发达都市的标志

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服务体系的形成与发展便成为考量一个城市公共服务能力与水平的重要指标,并成为城市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识。

不仅如此,还应看到,“城市建设的核心是解决人的健康问题”,即一个城市的现代化建设还有赖于其健康程度。迅猛攀升的老年人口作为社会主流群体,是彰显首都文明进步、建设健康城市与现代化城市的重要标志。

当前,由于上个世纪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的施行,空巢老人逐渐增多;另一方面,基于社区照顾的独特优势,大多数失能、半失能老人仍需要在社区寻求长期照顾。基于此,我们必须不断更新观念,即从政府到公众都需要认识到中国快速老龄化的形势很严峻,面对老年人口猛增、“421”独子养老的局面和未富先老的现状,如果不注重社区照顾安全网的建设,那么私德意义上的孝道就无从实现。

二、北京社区照顾的现状和问题

(一)北京已形成社区照顾的共识

北京在推进社区养老方面已有共识,出台了“9064”、加快养老服务业等政策,加速了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建立了政府服务购买机制、推出了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老年意外险等等。与此同时,社区照顾供给仍显不足,其外在表现是服务单一、专业化服务短缺以及场地限制等等。而深层的原因则涉及:对多功能社区照顾的认识有待深化,须构建研究、规划、培训的互动平台,以及养老公共政策间的协调不足。

(二)照顾产品供给不足的外在表现

一是功能单一、配套政策不到位,难以满足老年人就近获取照顾的多元需求。与多功能的社区照顾愿景相对照,北京社区养老照顾的单一供给状况显然令人堪忧。目前,照顾服务供给不足的一个典型表现即:社区内日间照料中心门庭冷落,托老所却“一床难求”。

二是社区居委会应成为吸纳各类专业养老资源的平台,却力不从心。由于缺乏资源整合的眼界以及行政管理上的种种束缚,社区内的各类养老资源还处于一种比较松散的碎片化状态。其典型表现就是,社区养老项目虽然与市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建设以及残联等等都有关联,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却由于社区养老资源的调动很大一部分受制于政府职能部门的纵向管理,或者说“条条管理”而搁浅。

三是资金缺乏,照顾需求与养生健康以及养老消费市场尚未形成良性互动。近年来,有关社区老年服务所蕴藏的市场潜力和就业潜力开始受到关注。但是,围绕着照顾服务如何与养生健康的协调,如何同老龄产业形成互动,还缺乏制度创新。在对于养老市场巨大潜力的此起彼伏的讨论的同时,值得我们注意的还有对于专业照顾人员短缺的各种抱怨。未来在养老照顾与养老消费的互动衔接上尚有较大的挖掘空间。

三、多功能社区照顾:应对北京社区照顾供给不足的创新机制

(一)社区照顾的愿景

在这里,我们给出多功能社区照顾的定义:对有照顾需求者、特别是老年人提供上门护理、日间照料、社区托老、志愿者互助以及智能信息等多功能服务,营造一个使居民能够自立并增进其尊严的生活环境。搞好社区养老需要整合养老资源,并使照顾服务的福利运行与老龄产业形成互动。由此可见,社区照顾的概念构架涵盖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围绕社区照顾所展开的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上门护理、日间照料、社区托老,志愿者互助以及计算机云平台的智能信息等多种服务产品。

二是营造一个使社区居民和老年人能自立和有尊严生活的环境。多功能社区照顾的核心就在于,当我们每个人面对老年阶段可能发生的失能、失智风险时,作为安全网的长期照顾能够提供专业化服务,使人能够过着有尊严的晚年生活,安享垂暮之年的怡然之乐。

三是鉴于老年群体对养生、护理和就医的多样化需求,这就对服务产品的协调和养老资源的整合提出了很高要求。因此,搞好社区养老需要整合各种养老资源,包括行政的、医疗的和社区组织的资源,而且要使照顾服务的福利运行与老龄产业形成良性互动。

由以上讨论可见,围绕照顾服务为轴心的老年宜居家园,多功能社区照顾的愿景已经相当清晰地展现在我们面前(见图1):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社区照顾的发展水平有赖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今天,北上广等一线城市的人均GDP已超过1万美元。研究表明,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也即中等发达水平以上,人们对生活的质量要求以及多样化需求会有更高的标准。在专业化养老的市场需求以及对养老的质量要求方面,中国社会并不亚于西方社会。由此可见,构建社区照顾体系的社会经济基础已经基本具备,而且起点应当是比较高的,这包括:

第一,城市社区所提供的照顾服务应当是适度普惠型而不是救济型,也即不仅仅考虑低收入老年群体,也要为大量中等收入乃至高收入老年群体提供服务。服务围绕着长期照护表现为从家庭支持、社区照顾到机构照顾的无缝承接。

第二,社区照顾所提供的产品应当是多方位的。产品既包括对老年对象的生活、营养、心理、社交等服务,也包括对养老照顾者 (志愿者和社区工作者) 的喘息服务等。

喘息服务指对从事长期照护的服务者 (包括家庭成员) 提供一定的心理疏导和干预,以及照顾护理技能方面的指导等。这一帮助会让服务者得到“喘息”机会,在调整工作状态后能够积极地应对护理工作中来自服务对象的负面情绪。

由此可见,在社区提供多功能照顾服务不仅仅是老年人的事情,而是涉及每个社会成员的重大民生工程和战略工程。尽管北京地区的机构养老提供的床位高于全国1.8%的水平,也只能为3%的老人提供床位。因而大量的高龄、空巢、失能半失能老人仍然需要在社区获取照顾服务,其影响波及5000万以上的家庭,上亿人的亲属。这还不包括大量的需要居家照顾的病人,足见启动社区照顾所涉及的民生之重。当每个中国人在面对生病特别是老年阶段可能发生的失能风险时,如果能够得到社区照顾的多方面支持,他们的安全感和快乐指数将大大上升。

(二)社区照顾愿景实现的现实可能性

目前在北京以及一些中等城市,已经有一些运营较为成功的案例为社区养老照顾机制创新的实现提供了可以借鉴之处。

1、慈爱嘉案例

2009年,慈爱嘉通过将美国仁爱华养老服务公司的先进理念与管理模式引入中国,创新了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模式,为养老服务行业的发展注入了新鲜的血液。

慈爱嘉采用社会企业运行模式,将企业运营、政府支持、公益资助结合起来,旨在寻找一套老龄化社会服务的全面解决方案。

作为居家养老行业领域唯一开发使用网络信息化科技的机构,慈爱嘉基于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例如网络内部管理系统、客户服务平台、Oracle人力资源管理平台和培训系统等,用互联网技术创新了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把养老产业领入了大数据和移动互联网络的新时代。这一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一方面,不仅提高了养老服务行业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另一方面也直接用于为老人服务,通过智力游戏等应用锻炼老人的思维,为老人的生活增添新乐趣。子女可以通过开放的“客户终端”查看老人的生命体征数据,并可在线视频,随时了解老人的照护情况。

另一方面,慈爱嘉通过与Oracle甲骨文的合作,采用Oracle HCM云和Oracle 人才管理云,创新了人才管理方式,提升了人力资本管理水平,优化了内部工作效率。从慈爱嘉的团队运作方式来看,可具体分为技术路线的服务团队与运营路线的支持团队两部分。服务团队的评估统一通过网络信息管理,即网上发布课程、员工登录、网上提交作业;负责运营的支持团队则主要进行系统化管理和专业流程体系开发,标准化服务质量的评估,以保证服务的持续性。

2、“虚拟养老院”的试行

另外,在一些中型城市,例如在长沙雨花社区,正在进行养老服务新模式——没有围墙的“虚拟养老院”的试点工作。没有围墙的“虚拟养老院”,即依托信息网络技术,采用政府引导、财政补助、企业运作、专业人员服务与社会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方式,以最小的建设成本覆盖最广人群。居家老年人只要在社区注册服务信息平台,便可通过拨打指定电话或GPS定位器发出服务需求,有紧急救助服务、家庭保洁、个人保洁、衣物洗涤、烹饪、电器维修、配餐送餐等上门服务,有医疗康复、美容理发等网点服务,有养老管家、亲情提醒、信息咨询等服务。

相较于中等规模养老院建立及运营的高昂成本,“虚拟养老院”的运营成本仅为其的十分之一。与此同时,恰恰因其投入少、功能广的极大优势,而颇受老年人青睐。据悉,“目前,加入到信息平台中的4000多名老人中,政府购买服务对象有406名,其他则为自己支付的普通老人”。按照目前试点工作进展状况预测,大多数老年人通过“虚拟养老院”在家安度晚年,也并非难事。

由上述案例可见,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北京在未来实现多功能社区照顾的愿景提供了其运行的现实基础与准备。

三、多功能社区照顾的实现路径

(一)引导公众深化对多功能社区照顾的认识

1、通过老年综合服务中心,提供上门护理、日托及全托等多种服务产品

面对快速老龄化和未富先老的挑战,社会化养老的重心是推进多功能的社区照顾。相比机构养老,由于社区照顾 (涵融了专业化支持的居家养老) 能提供就近居家护理、慢病维护、日托、全托和智能信息等多功能服务,而且成本低,因此更受老年人欢迎。社区养老服务的目标是适度普惠的,以长期照护为轴心促成从家庭支持、社区照顾到机构养老的无缝承接。

2、搞好照顾服务的专业化配置

现阶段,社区照顾主要面对的服务对象有20-30万老人 (在家庭支持、家政服务以及机构养老等服务分流后),在未来数年,北京社区约需 3万专业化的养老服务员。面对3万养老护理员的缺口,应加快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包括院校教育和社区教育。鉴于起步阶段的专业人才短缺,社区培训不仅应当是规模化的 (可以利用远程教育的网络技术,实施开放式教学和线上评价来传授养老服务知识),而且应当是免费的或给予培训补贴的; 以利吸引人才、改善服务质量和提高养老服务的职业声望 。

3、社区内养老资源的整合

在社区养老照顾起步阶段能否具有资源整合的眼界,对于搞好社区养老具有重要意义。香港地区在细化社区照顾的专业支持和技巧的同时,也重在强调在社区整合各种养老资源。

(二)推进多功能的照顾服务,构建资源协调的机制

1、形成社区老年综合服务中心的协调机制

社区养老的目标之一是在社区形成集上门护理、日间照料、社区托老以及志愿者互助、计算机网络服务于一体的为老服务系统。在未来养老照顾运营中,需要在社区一级协调福利和市场的功能,整合社区内行政、医疗和社会组织的资源。这一协调机制可以经由社区老年服务协调中心 (或者叫社区老年综合服务中心) 来有序运行。

一是在社区工作站设立专制的老年社会工作者。为推进社区内养老资源的整合,在社区工作站设置老年社会工作岗,明确老年社会工作人员的职责在于:配置、传递、运送行政、医疗与社区养老资源,搞好市场资源与福利资源之间的协调。

二是在街道或社区设置有关资源协调的专项基金。针对养老资源协调的具体开展,可以探索以专项基金的方式,以社区为依托,根据老年群体要求,与有关部门协商,开发服务项目,拓展服务内容,包括协调社区内单位将内部服务设施对社区开放,满足社区多种需求。

三是经由协调中心来推进社区与专业人士、行业协会及养老服务公司的合作。就社区与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关系而言,基于老年群体的弱势状况、医疗保健等需求,首先要在二者之间形成一种稳定的长效联系机制,以对养老护理员定期进行相关业务技能培训与考核:例如,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知识、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知识的培训与继续教育等。

就社区与养老服务公司的关系而言,社区不仅要制定居家养老服务职业道德规范、规范统一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识,还应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来规范养老服务项目的准入机制。

2、在市一级搞好养老公共政策的跨部门协调

一是跨部门行政资源的协调。如前所述,社区内养老资源的碎片化运作,部分的与职能部门也即条条管理的协调不力有关。例如,北京一家日间照料中心的一位老人需要做一般性的医疗检查,而离这个中心300米有一个社区卫生站有上门提供服务的能力。但出于医疗系统的限制性条款以及规避风险的考虑,卫生站没有这样做,结果只能让日间照料中心的人员将老人运送到300外的卫生站接受检查。这既带来了老年人的不便,也造成了养老资源的浪费。又例如,在北京购买养老组织服务的主要由社工委与民政局负责。两家单位的申请项目和社会组织有一定的重叠,一些社会组织也在两头申请,如何统筹安排以避免养老项目的重置就需要跨部门的协调机制。

由此可见,在市一级做好养老政策协调,不仅从宏观层面为社区内养老资源提供政策指导,而且在微观层面有时也可直接促进专业化配置和资源整合。

二是处理好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目前,政府购买枢纽社会组织的服务,多局限在体制内的行政化色彩较浓的工会、妇女、社科联等组织,对于一些新兴的行业协会例如养老服务业的行业联盟则缺乏扶持。而如上所述,这类行业联盟搞得好则可以有效促进研究、规划和培训的互动,利用专业优势来组织跨学科的合作、组建专家团队,为政府、社区和企业提供咨询、规划、评估等多种专业支持。

因而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提升,一个重要的方面是拓宽购买服务的范围,加大对养老服务行业联盟的政策支持,包括在协会中购买服务岗位、购买协会有关规划和质量评估的项目,购买养老服务的培训项目等等。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养老服务业专业化和规范化的迫切需求。

三是为政府、社区、企业的合作、为福利运行和市场开发的互动提供平台。在养老政策的协调方面,国外的经验值得关注。例如在2011年,德国政府首次专门就老龄化问题制订跨学科研究计划,准备到2016年为该计划的实施投入4亿多欧元,约合人民币40多亿。这项计划涉及的课题既有社会科学,也有旨在改善老年人生活的通讯、交通、建筑方面的新研究,以及培训、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德国教育和科研部认为,不仅要妥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还应善于利用老龄化的机遇,更好地发挥老年就业者的作用,并促进企业界和教育界为老有所为找到更好的解决方案。

四、结 语

总之,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全球社会面临的人口趋势,如果不及时采取积极应对措施,老龄化危机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的爆发,危及社会稳定,尤其对于“未富先老”的我国社会而言更是如此。

作为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的有机结合与补充,社区养老照顾在北京等城市虽然已经起步,然而,在养老服务的制度设计、照顾服务研究和实务推进等环节还有较大的改善空间,因此需经由公众认识、公共政策及企业来多方协调,包括推进社区养老资源的整合、形成养老组织服务及管理人员的培训资源网络等方面,最终促成多功能社区照顾的良性运转。只要认识到位、政策持续跟进、形成多方参与养老格局,多功能社区照顾的愿景实现指日可待,从而助推“中国梦”的实现。

提升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水平的探讨 第5篇

时下,不论是“城管上街撕福字”还是“城管遭老太刺喉”,不论是“城管冲起飞踹老人”还是“城管围殴女商户”,不论是“大学生拍城管被打”还是“城管围殴退伍老兵”,无一不折射了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管理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如果不对城市管理方式予以创新,不仅会给城市的和谐稳定带来威胁,还会对政府执政能力带来考验,意义重大而深远。可见,创新城市管理方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迫在眉睫!

规范化管理是依据。规范化管理不仅体现在政策规定的规范化,也体现在管理方式的多样化、人性化与科学化。一方面,责任部门需要建立健全在城市管理中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完善操作细节,使执法有据可依有章可循,为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依据。另一方面,相关执行部门应创新管理方式,提倡管理的人性化与科学化,注意合理变通,提高执法的灵活性,实现管理方式多样化。

转变管理理念是关键。“管理理念”指管理在理性方面的概念,而管理理念的转变意指对管理的进一步认识,换而言之,是对管理的重新定义,实质是政府管理能力与水平不断提升的彰显。因此,负责任的政府在管理过程中应注重管理理念的转变,学会变“管理”为“服务”,应多做服务,进而达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终极管理目标。

宣传教育是保障。一方面,对执法人员开展定期培训,提升其服务意识、服务水平与文明素质,使其真正做到科学执法、人性执法。另一方面,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横幅等方式对民众进行广泛宣传,使其在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中提升自身的文明意识与文明素质。

强化监督是补充。首先,执法人员应增强自律性,自觉进行自我监督,并主动接受其他监督。其次,监管部门应充分履行自身监管职责,加强对执法者的执法监督,并通过设立监督举报热线电话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引入媒体与百姓监督。最后,媒体与群众应充分行使监督权,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随意、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监督力度,促使执行人员向执法合法化、科学化与人性化迈进!

提升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水平的探讨 第6篇

【导语】2018各省遴选考试在陆续进行,由于遴选考试信息非常繁多,中公公务员遴选考试网会及时公布最新的遴选考试信息,便于考生查阅。

原标题:隔离设施泛滥,拉低城市管理水平

武汉一名女青年不慎摔倒,脖子卡在隔离护栏上而身亡。隔离防护栏缘何成了致命“杀器”?致伤乃至致死事故屡有发生,根源何在? 与国外城市尤其是发达国家城市相比,我国城市的道路隔离设施可谓一大“奇观”。谓之“奇观”,一是因为隔离设施近乎城市的标配;二是数量之多,层层叠叠;三是样式之繁杂,色调之刺眼,令人眼花缭乱;四是隔离护栏不断地被修改、翻新。

管理部门对道路隔离设施的“偏爱”和“痴迷”,根源有三。

第一,机械主义。认为“有序”等同于“安全”,进而认为保障有序最好的方法就是要把各种交通流隔离开,以至于要把不同方向的同一性质的交通流隔离开。道路上层层叠叠的隔离基本以此为设置依据。于是,就有了在双黄线之上设置隔离护栏为典型代表的奇葩交通设施,也就有了在绿化带上设置隔离护栏的“良苦用心”。众多的研究表明,隔离设施并不能完全保障安全,不合理的隔离设施对安全反而有反作用。隔离设施会导致道路条数、车道数量、车道宽度、平纵断面线型变化,交叉口左转、掉头车辆的比例明显增加,分配交叉口时间资源不足,降低交叉口通行能力,引发交通秩序混乱、交通事故。更为严重的是,过量的不合理的隔离设施本身就增加碰撞的几率,导致交通事故量的增加,加重交通事故的伤亡概率。

第二,自我中心主义。各种试验证明,隔离设施还会形成交通障碍,形成瓶颈、整体通行效率下降,封闭化道路,不利于疏散。实际交通状况也充分验证了凡是隔离带越多的地方交通越不顺畅的基本常识,但管理部门依然我行我素,能设就设,不能设也设。这其中有个不公开的说法,叫“便于管理”。“一隔了之”,对管理而言,简单且有效,粗暴与否就不管了。为了自己管理的方便,放弃交通管理基本原理,忽视交通效率,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为了管理的方便,不惜把城市道路隔成了各种“圈”,各种交通流被赶进圈定的行动路径中。

第三,部门“竞赛”。一旦进入考核链条,必然引发部门竞赛。于是乎,我们的城市中就会出现各种隔离设施,隔离带、隔离护栏、隔离墩、隔离球、隔离柱,人车隔离、机非隔离、机机隔离,以至于每个城市都号称要建设“体现某某城市特色的隔离护栏”。于是乎,隔离护栏就成了钢铁、水泥、花岗岩、大理石、木材、花木等材料的试验品,就成了市花、市树、城标等等元素的展示品。

提升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水平的探讨 第7篇

民盟江苏省委直属三支部 程路

【摘要】: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层面阐述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与提升城市品质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改革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有效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科学化的对策,提出应从科学规划城市布局、改善和优化城市投资环境、推进城市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体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全面提升南京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和国际化人文绿都的品质

关键词:城市管理;城市品质;南京

近年来,随着南京经济社会事业迅速发展,城市经济的外向度和城市开放度不断提高。南京市经济日益国际化,有力地促进了城市的现代化;城市的现代化,也积极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国际化。在相互交织、相互促进的发展进程中,我市的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在取得重大突破的同时,也面临社会信用缺失、困难群体扩大、违章建筑屡禁不止、交通营运混乱、市容市貌差、市场竞争无序、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等问题,影响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和谐,给城市管理带来许多新难题和新挑战。

管理力是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构成部分,城市管理水平是政府行政能力的体现,强化城市管理是政府的永恒主题,城市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进自主创新,创新城市管理模式是树立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是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是适应推动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随着我市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三个发展”、“三个提升”的战略实施,对城市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我们认为,对城市管理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应走出“重建设轻管理”、“先建设后管理”,重视经济效益、1

忽视社会效益,重视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利益的误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坚持运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同时,还应综合运用法律、市场、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和有效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现代化。特别是主要抓好城市的规划布局、城市的投资环境、城市的经济结构、城市的信息化建设、城市的管理体制、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等几方面的工作。具体地说:

一、科学规划城市布局

南京市的城市规划应着力于以主城为核心,突出南延东进,加强沿江开发,加紧推进江北地区整体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初步奠定“江在城中、山在城中”的现代都市框架,总体上形成主城、都市发展区、市域三个层次的城市发展格局。其中:主城应是发挥南京中心城市功能的重要基地,重点要发展科教、文化、金融、贸易、交通、信息、管理等第三产业和部分都市型工业,增强现代服务能力和市政公共管理能力,体现鲜明的时代感和地方特色;都市发展区是由主城及其周边地带构成的高度城市化地区,包括雨花、栖霞、浦口、六合等区域,都市发展区以城市新区、产业发展基地和生态环境调节圈为发展方向,逐步建成具有区域特色、充满发展活力、与主城合理分工、相互呼应的现代化新区,如雨花现代制造业基地、浦口药谷以及六合化工园区等;市域是南京全部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地区,重点是发展县城、中心城镇和各具特色的小城镇,加速农村城镇化进程,逐步形成合理的城镇体系。

二、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

我市在经济发展国际化的过程中,与国际交往和联系更加频繁密切,城市发展中资金、技术、产业、经贸、人员、机构等方面的国际性因素在增多,必然使城市内部基础设施、流通设施、文化与服务设施等方面要向国际水平靠拢,城市经济运行规划也要向国际惯例接轨,这是现代世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现代科技进步与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议南京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以对外交通、城市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为重点,使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初步适应型向适度超前型发展;强化南京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加大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力度,努力把南京建成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商贸流通中心、科技研发中心和现代服务中心,全面提升城市的服务和管理水平。

并把开发区培育成南京最主要的经济增长点、高新技术创新基地及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主要基地,进一步改善城市投资软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南京的建设和发展;围绕经济国际化、城市现代化的目标,坚持市场在结构调整中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加强自主创新,大力发展信息软件、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积极扶持石油化工、现代制造等支柱产业,调整改造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产业,积极发展适合南京环境要求、市场需求和就业需求的都市型工业,在产业结构升级和优化的基础上,重点调整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增强品牌意识,增强经济整体实力,促进南京的经济国际化和城市现代化。

三、加快推进城市信息化的建设

南京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要加快推进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把南京建成全国重要的信息枢纽和信息产业基地,并在此基础上,推进制造业、流通业、金融业、交通业等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企业的生产、管理、经营、决策的效率和水平,促进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建议南京积极推进信息网络互联中心建设,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努力建成规模容量、技术层次和服务水平居国内城市前列的信息通信网络,完善和改造现有信息基础网络,逐步实现电信网、广电网、计算机网的“三网融合”,推进信息网络互联中心建设,形成各类信息网络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快电子政务工程、电子公务工程、电子商务工程的建设,规范系统建设,形成一批高效、实用的基础数据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便捷、高效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促进南京城市管理向网络化、数字化的方向发展。

四、建立和完善现代化城市综合管理体制

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重点把握好综合化、规范化、市场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建立高效、长效的城市管理机制,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区(县)政府具体实施、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城市管理新体制。突出重心下移,在事权、财力方面向基层倾斜;突出群众参与,有效发挥基层社区的管理、服务功能;按照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的要求,成立统一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变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效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着力解决“越位”、“缺位”、“错位”问题,把应由市场和社会承担的职能交给市场和社会,集中精力管好自己该管的事。此外,还应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的法规制度体系,使城市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加快推进城市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便捷、高效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可操作的城市管理考评、监督体系,确保城市管理目标的落实。针对当前严重影响南京城市管理和城市形象的几大“顽症”,建议市政府应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一是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加快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建设,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交通、市容市貌、市场秩序等专项整治,特别是抓好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等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商业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三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重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

南京是一个正在迈向经济国际化、城市现代化的城市,城市管理更要注意立足长远,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高度重视经济与文化协调发展,妥善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与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充分发挥山、水、城、林交融一体的气度恢弘的城市特色,从整体上综合考虑保护环境风貌、城市格局、文物古迹、建筑风格和发掘历史内涵等,建立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我市有关部门应坚持以人为本,秉承统筹、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努力打造国际化人文绿都的对外开放新形象,合理开发资源,加强城郊土地的集约合理使用,讲究生态效益和环境保护,严格审批基建项目,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工作,保护城市水资源,以举办2014年夏季青奥会为契机,向全世界展示更加美好的新南京。

提升城市公共设施管理水平的探讨 第8篇

一、在农村建设中公共气象服务存在的问题

目前来看, 农村公共气象服务发展还是较为缓慢的, 这大部分是由于公共气象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不足, 气象服务产品供给明显滞后造成的。

(一) 天气预报准确率需进一步提高

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更精准和效率更高的公共气象预报服务, 而传统农业气象预报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农业需求, 气象预报服务已经成为限制农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二) 防灾减灾体系不健全

气象灾害对农业生产来说其伤害是巨大的, 但是在实际的农业生产中, 如果能有效的采取防护措施, 是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种损伤的。从目前情况来看, 我国大部分农村农业防灾减灾体系不健全, 基础薄弱。

(三) 气象信息入村到户最后一公里尚不通畅

在农村, 农户获得气象服务的最大途径就是天气预报, 通过天气预报来进行农业生产。但是天气预报对农业生产的针对性不强, 并且受到播放时间、受众等因素影响, 其内容跟不上农业生产的各个方面, 比如农业气象信息、病虫防治等。尽管部分农村地区还开设了各种农业气象信息咨询平台, 但是相对于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 这些平台的资费也交稿, 农民负担较重。

(四) 气候区划及论证工作相对滞后

这几年, 国家对种子市场实施开放政策, 极大的促进了农业发展, 引进了大量优良品种。但同时, 由于公共气象服务的欠缺, 也有很多没有经过气象论证的种子被引进, 这些种子一旦产生问题的话, 对农民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十分巨大的。

二、提升气象各方面服务水平策略

(一) 提高思想认识, 强化为民意识

首先, 对于新农村建设气象服务工作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 要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现代农业蓬勃兴起的同时, 在规模、设施生产方面, 都对天气预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就农业生产中, 天气预报的重要作用, 对此要有充分的认识。

其次, 气象工作为民意识必须要不断增强。为民意识的强化, 等同于服务于“三农”意识的强化。不论是和农民, 还是和农业, 亦或是整个农村, 气象都与其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 虽然不能够直接对物质财富进行创造, 但是就农业生产方面而言, 气象这一生产要素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也是减灾防灾的重要措施。

作为气象工作者来说, 要对新农村构建过程中, 具体的任务、面临的问题以及需求等, 有及时和准确的了解, 通过完美的服务态度以及高质量的服务要求, 向“三农”服务。

(二) 上下联动, 通力合作

其一:单位内部的配合需要加强。要实现对单位不同部门资源的整合, 充分发挥职能方面的优势, 通过对不同股室之间的联动强化, 从预报、人工降雨等相关业务到相应的行政服务, 构成一条完整的服务途径以及强有力的技术链条。

其二:部门之间的沟通需要加强。在新农村建设方面, 要经常向政府部门了解相关的动向和具体的要求;相关部门之间需要加强沟通, 特别是林、水、农等相关部门, 构成强大的新农村服务工作合理。

其三:农户、农村以及气象部门之间的互动需要加强。通过三者之间互动机制的构建, 建立起相应的气象信息反馈平台。

同时还可以为村民创办相应的培训班, 培训内容如气象科技等。通过气象协管员的积极培训, 加深和农民之间的联系, 认识到农民的真实需求, 为构建新农村, 提供强大的科技基础。

(三) 深入调研, 增强气象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针对性

为“三农”提供服务, 是气象部门的主要职责, 此外还需要对新农村建设、发展等农村的实际状况产生深刻的体会, 结合这一目标, 要深入到农村中进行民主调查, 并从中发现问题, 再结合本部门的职能进行充分发挥, 通过对气象向新农村建设工作提供服务切入点的寻找来帮助农村、农民解决具体的热点、难点问题, 为农民办实事。

比如我市设置的农村气象灾害预警大喇叭, 能够自动接收、广播气象灾害等预警信息, 以此来促进农业生产, 合理安排各种村务活动, 为我市农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四) 发挥气象职能, 为“三农”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 需要积极参与到村庄规划中, 结合当地的气候、气象、地形等特点, 为不同地区的合理建设提供科学的依据。要将各种气象灾害纳入到考虑范围之内, 尽量减少因为地形、雷电等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在防雷装置的建设方面, 要更加规范化, 严格结合图纸来进行防雷装置建设以及执行相应的防雷行政许可规定, 从根本上实现防雷安全措施的强化, 让农民们住的舒心和放心。

第二, 要想实现科学生产, 就必须要具备及时的气象资料。为此, 农村气象灾害预警大喇叭通过发布通知, 不断广播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真正让他们了解相关的知识, 具备相应的技术, 并且善于运用获取到的信息。

第三, 对于农作物、林业等病虫害出现以及消长的相关气象条件预报工作需要开展, 通过相关防治措施的采用, 实现损失的降低。就养殖业、畜牧业等行业来说, 要加强这部分农业的气象研究, 发展起针对这部分农业的专项气象服务。

三、结束语

将公共气象服务纳入新农村建设体系, 对加快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公共气象服务与农村建设和经济发展息息相关, 只有不断提升气象服务水平, 结合农业生产实际, 才能带动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锋, 刘国秀, 郭鹏.气象为农服务的现状与思考[J].新农业,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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