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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法律基础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61

保险公司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模式;必要性;法律保护建议

0 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注重精神方面的享受,然而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体系不完善,不能有效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导致实用艺术作品的违法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对于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相关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本文基于我国基本国情,为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做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提出合理建议。

1 实用艺术作品概述

1.1 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

实用艺术作品是“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艺术作品”[1]。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不管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形成统一观点。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实用艺术作品的含义,其可以归属于艺术作品,是创作者对艺术的思想表达,同时它也融合了实用功能,是实用功能与艺术表达完美结合的人类智力成果。它不仅具有审美价值还有实用功能,因此,只要具有欣赏价值,且能实现人们的某种实用需要,就可称为实用艺术作品。

1.2 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特征

基于上文对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界定,下文进一步从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深入理解其内涵。根据《著作权法》对作品共有特征的阐释及实用艺术作品的有关立法规定可知,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实用艺术作品具备实用性与艺术性。这一特征是其区别于其他类似作品的本质特征。实用性是指物品能在实际生活中为人所用,具有实际使用价值,而不仅仅是单纯地满足收藏或者观赏需求。艺术性是指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审美价值,要求其能带来感官上美的享受。总之,实用艺术作品能够满足公众的日常生活需求,并能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结合不仅使其为人们带来了美的享受,同时也为传统产业的发展带来了蓬勃生机。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同时具备实用性和艺术性,缺少其中任何一种特征都不能被称为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具备独创性与可复制性。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独创性进行具体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定论。创作使一种脑力劳动,需要创作者不断运用自己的智力,没有脑力活动参与的作品不具备独创性[2]。具体来说,独创性要求创作者独立创作作品,创作出的作品应具有新意,而不是对其他的作品的抄袭或篡改,这也是实用艺术作品创作的要求。创造性指创新意识,创作者要在其作品中加入个性元素,展现自己的个性。可复制性是指一件作品能够通过复制的形式加以表现,不仅包括平面到平面的复制,也包括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以及立体到立体的复制。对具有可复制性的实用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具有正当性,如果只是意识形成的创意,没有对其进行加工形成可以复制的实体,法律是无法对其进行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需要具备可复制性,要能在现实生活中被使用、被接受,这样才能接受法律保护。

2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模式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的特征,其中,艺术性处于优先地位。近年来,我国加入了许多国际公约,其中,部分公约强调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但对保护的方式并未作统一要求。各国在遵守公约的基础上,会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实用艺术作品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模式。在我国,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主要法律保护模式有两种,其一是著作权保护,其二是外观设计保护。在我国现行语境下,此种双重保护模式与法国所要求的绝对双重保护模式有极大差別,只有同一客体在赋权环节同时符合两种权利各自要求的条件时才能实现[3]。其中,著作权保护强调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的,保护重心在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并非保护创作者的思想;而外观设计不仅强调保护作品的美感,对作品设计的新颖性亦有极高要求,其重点在于工业再现性。然而,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学者对是否将著作权保护以及外观设计保护的双重保护模式作为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模式持不同观点[4]。在笔者看来,实现从单一保护到双重保护,符合当前国际社会对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要求。双重保护能够使作品被赋予两项以上的权利,可以使实用艺术作品权益得到更为全面的保护,是公平正义的体现。

3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认识不清

实践中,法院经常会混淆“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美术品”“工艺美术品”等概念,这些概念并没有得到明确的区分。有学者提出,区分这些概念可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进行多次调查取证,减少主观影响,尽可能实现概念辨析的客观化[5]。但司法实践中,围绕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审判往往根据主流观点或者是法官的主观意愿衡量,造成被告在抗辩时缺乏法律依据,虽然案件最终能得到公正的审理,但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内容不能依据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审判,会造成被告对审判结果的不满,加大了司法工作的难度。因此,对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与冲突,提高司法审判的公信力。

3.2 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法律规范的缺失

梳理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定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制度仍处于空白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认识通常是从日常观念出发,没有较为明确的标准。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文化需求进一步增加,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立法进程却远滞后于社会发展。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依据的空白和制度保护体系的确实定然会带来相应的后果: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导,学术界以及司法界对于实用艺术作品与其他相似概念的界分、如何区分认定标准等问题不能达成明确共识,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和混乱;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人员将实用艺术作品不加区分地纳入特定的保护范围,容易造成对此类作品艺术性要求的提高,这不仅影响了我国实用艺术作品创造者的创作积极性,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利,而且会严重阻碍我国实用艺术作品产业的发展。

3.3 国内外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期限不统一

《伯尔尼公约》中明确规定,各个国家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年限不得低于25年。我国作为有责任有担当的大国,一直认真履行公约中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相关规定。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我国仅针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达到了25年最低年限这一保护标准,却未强调如何对本国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在处理这类问题往往会以美术作品的保护年限标准即50年的保护年限来保护实用艺术作品,换言之,我国从作品的审美价值以及独创性来衡量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具备美术作品的保护标准,从而进行保护[6]。两者的保护期限并不相同,标准的混用导致在相关司法实践中,实用艺术作品适用的保护期限标准不同,影响了司法权威。

4 我国实用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第一,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超国民待遇的规定一直颇受争议,规定中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制为自作品完成之日起的25年,这仅对他国创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施加法律保护,没有对本国创作者的实用艺术作品予以法律保护,造成了外国实用艺术作品超国民待遇的尴尬境地,严重损害了创作者的权利,违反了公平原则。

第二,弘扬民族文化。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对传承中华民族文化具有重要作用,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实用艺术采用群众性的艺术表达形式,时刻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同时也在日常生活中为人们提供了方便。例如,中国三大名折扇之一的榮昌折扇,既能作为夏季拂凉的工具,又能作为装饰的艺术品,是人们日常使用的佳品,彰显了中华民族劳动人民的智慧。

第三,加快立法进程。人们对实用艺术作品需求的增加,为实用艺术作品的经营者带来了丰厚的利润。部分经营者为获得更多收益,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企图通过非法手段牟取利益。而审判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利于在审判中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加大了司法处理实用艺术作品纠纷的难度。

5 完善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的建议

5.1 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

实用艺术作品同其他类似的知识产权概念难以分辨,导致立法上的实用艺术作品定义含糊不清。“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概念的区分是最为常见的问题,实用艺术作品相比实用艺术品更为广泛,前者包括所有具备艺术性和实用性的物品,同时抛开实用性来说,其具有更强的艺术性。需要严格区分“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用法律手段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明确保护。实用艺术品与实用艺术作品之间存在较大差异,不应忽视两者的区别而将实用艺术品纳入对实用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范围进行保护,应区分实用艺术作品与实用艺术品,明确各自的概念,通过其他法律法规对艺术性不强的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

5.2 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相关法律保护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需求,但难免会出现一些漏洞,然而目前立法层面还无法为实用艺术作品单独立法。因此,当前仍然要沿用著作权法的法律保护模式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并将外观设计保护作为辅助,这符合当下我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能促进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推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7]。

5.3 统一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目前法律尚未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进行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应坚持50年的保护期限。首选in,国际公约中规定各国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至少为25年,并没有规定保护年限的上限,25年只是最低要求,而实用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作品”的保护期限为50年,因而实用艺术作品应与其他作品类型保持一致,享有50年保护期。其次,实用艺术作品虽具有实用功能,但不能因此忽视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成分,只给予艺术价值能够与美术作品相媲美的实用艺术作品25年的保护期是有失偏颇的。

6 结语

当前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的作品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我国有关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规定不清晰以及司法实务操作不规范造成权利人无法及时维护其权利,我国关于实用艺术作品的立法研究较晚且后期发展不完善,无形中挫伤创作者的创作热情,阻碍了实用艺术作品的发展。因此,要通过探讨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把握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征,分析实用艺术作品在当前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规范操作,尽可能地填补法律的空白和漏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维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平衡。

参考文献:

[1] 杨慧.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现实困境及其消解[J].财经法学,2018(04):125-136.

[2]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33.

[3] 阮水清.论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模式[J].传播与版权,2020(02):162-164.

[4] 徐晓雁,张鹏.外观设计专利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竞合冲突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4(08):84-89.

[5] 贾薛飞.实用艺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分析:以美国普通观察者法为借鉴[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9,40(7):72-74.

[6] 张宪.中美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比较研究兼论我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路径[J].法学评论,2020,38(02):175-184.

[7] 高阳,陈静.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19(05):544.

作者简介:周育如(1993),女,广东揭阳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刑法学。

保险公司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建立,我国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健全,伴随着国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公民享有的权利,但是在法治观念下的思想道德建设也同时应该不断加强。文章主要研究在法制观念下,职业技术院校如何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进行创新教学。

【关键词】法制观念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创新教学

法制观念是人们对于法律的理解的基础上,长期想成的一种意识,针对我国目前犯罪低龄化的现实情况,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势在必行,而对处于青少年时期的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更应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不仅是为了减少犯罪低龄化,更是让学生形成健全的法律意识,成为保护自身的武器。作为大学生法制观念教育\"主渠道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体系尚未成熟,教学中还存在着不足与缺漏,应当从更新教育理念、革新教育内容等方面创新本课程的教学,并以此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观念。

一、创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意义

在新时期下,对于人才的培养观念也应该适当的发生转变,针对我国目前青少年犯罪事故频发的情况,加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是非常有必要的,由于青少年属于学生阶段,因此学校对其人格塑造起着极大的影响作用,这些影响作用来自教师的言传身教和学生之间的互相影响。另一方面,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文化,对于学生的影响作用是不可忽略的,要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就要结合社会的现实情况,不同时期有不同要求,不同时期有不同策略,因此创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的教学,是在社会发展中的必然结果,应该引起教学者的重视。

二、创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的对策

1.改革教学理念,重视学生的主体性。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正处于青少年时期,这个年龄时期还存在一定的叛逆心理,在教学活动中一旦忽略了学生的主体性,教学者一味的应用传统“灌输式”教学,学生可能就会出现抵触情绪,从而教学成果不显著,法制观念的培养就更难见成效,因此,针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教师应该改革教学理念,认识到学生既是教育的出发者,也是教育的归宿点,一切的教学活动都应该围绕学生来开展,把学生作为教学的中心点,提升教学质量,让学生形成法制观念,从而影响学生的思想活动。

2.创新教学内容,重视学生的差异性。目前我国针对法律教育课程还是通修公共课的形式,教材也是全国统编的情况,造成教师在教学活动中的课堂内容也就千篇一律,难有突破,对于学生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完全忽视,教学成果当然也就大打折扣。对处于任何阶段的学生来说,差异性是肯定存在的,教学者对于不同学生也应该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比如:针对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教师可以采取不同专业不同教学内容的方式,对于学生专业课程内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教授并辐射到生活实际中,加强学生的印象。也可以对于不同学生关注法律热点进行单独或者整体讲解,将课本知识引申到生活实践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3.改革教学方法,开展案例教学。经历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对于传统的教学方法或多或少存在厌倦情绪,因此在课堂表现出来的就是上课不认真听讲,针对这种情况,教学者应该改革教学方法,制定适合学生心理特点以及适合学生发展的教学方法,摈弃以往的教学思路。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针对这门课程贴近生活的特点,教师可以开展案例教学方法,将实际生活中的真实案例在课堂进行讲解,并且让学生进行讨论,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让学生通过课堂教学可以走进社会现状,了解社会现状,并且针对案例教学,教师还可以采用学生发掘案例的方法,在课堂上随机或者以课堂任务的形式布置给学生,让学生自主收集身边的案例,并在课堂进行自主讨论,教师进行指导,以这样的方式加深学生的印象,并且可以最大程度的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对于培养的法治观念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4.优化师资队伍,施行分工授课。目前,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存在的现实情况是:专业门槛低,师资队伍不健全的情况,任课教师往往是高校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等课程的教师进行,而并非专业的法律老师授课,这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偏离了这门课程教学的意义,不仅会造成讲解深度不够,甚至可能还会造成知识性错误,对学生造成误导作用。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引起高校领导的重视,在教师配备环节上,应该具有专业性,并且对于该课程教师的专业素养要定期进行考核、学习活动,保证教师的专业素养。另外,在法律不同内容的授课中,也应当考虑到教师的擅长点,进行分工授课,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学生接受到的知识的正确性,塑造他们的法律素质。

对于一个已经步人法治的社会来说,加强公民法制观念对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综上所述,法律作为保护每个公民合法权益的武器,是应该被每个公民所了解的,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教学者应该认识到其必要性,并且针对学生的特点进行教学改革,在改革中要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性、重视学生的差异性、开展案例教学以及重视师资队伍的专业素养,从而有针对性的培养学生全面系统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制观念。

参考文献:

[1]皮伟,刘先凡.探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实践环节新途径[J].长春理工大学,20013(09).

[2]刘朝武.略论案例教学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中的运用[J].高教高职研究,2012(04).

保险公司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3篇

内容摘要:荷兰的化装侦查独具特色,以其立法与司法实践为视角,文章阐述了荷兰化装侦查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实践,并对其化装侦查的基本样态,即公职人员的化装侦查和普通公民的化装侦查,及其各种具体化装侦查手段的实施标准和要求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荷兰化装侦查证据的使用与违法化装侦查的制裁问题,并对荷兰化装侦查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进行了评析。

关键词:化装侦查;荷兰视角;厘清与分析

在欧洲,荷兰是较早将化装侦查立法的国家之一。2000年颁布的《特殊侦查权法令》,专门对化装侦查制度进行了规范,该法令对荷兰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与补充,其规范内容详细、立法技术周到、立法篇幅宏大,对世界各国化装侦查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荷兰化装侦查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实践

(一)荷兰化装侦查立法的指导思想

荷兰化装侦查立法的指导思想在其《刑事诉讼法典》和《特殊侦查权法令》中都有所体现,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合法性原则”(也称“法制原则”)。该原则要求对于那些严重影响侦查公正性、有效外来监控或者侵犯公民权利的侦查手段,应当具备制定法基础。荷兰《刑事诉讼法典》第1条就表达了法制原则的要求,即“刑事诉讼只能依法进行”,该原则也成为统率整个刑事诉讼进程的一项基本原则。针对荷兰《刑事诉讼法典》对特别侦查权力方面规制的疏漏,《特别侦查权法令》对刑事诉讼法典相应条文进行了修改与补充,使得大部分特殊侦查手段获得了成文法基础,体现了对法制原则的坚守。

二是公开、透明原则。增强化装侦查的透明与公开,为外来监督创造更多的空间。2000年的《特殊侦查权法令》本着这一指导思想,增加了检察官的监督与批准权、告知义务、化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化装侦查严格归入卷宗等规定,试图打破原有的化装侦查情况为警方一家所垄断、隐蔽的情形。 当然,考虑到特殊侦查手段与方法进行保密的执法利益,以及为线人保守身份秘密的执法需求,在化装侦查的透明与公开方面,《特殊侦查权法令》也作出了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是限制性原则。将化装侦查的作用限于为案件审判进行准备工作,即搜集犯罪证据以未来在法庭上指控被告人为目标,实施化装侦查活动,不能为了收集犯罪情报与信息,或者为了瓦解犯罪组织而使用特殊侦查权力。确立这一立法指导思想之原因在于:在化装侦查的目的是获取情报或者瓦解犯罪组织,而不是追诉犯罪时,化装侦查就具有更多被滥用的风险,因为案件最终并不走向法庭,因此侦查机关完全可以在自己的领域中独自掌控化装侦查手段的使用,在高度秘密的状态下,后续司法机关难以监督,侦查对象也难以提出有效的抗辩与制衡,特殊侦查权滥用的可能性必然会相应增大。

(二)荷兰化装侦查立法的实践

2000年,荷兰公布了《特殊侦查权法令》,对化装侦查进行了明确规制。根据立法者的解释,化装侦查涉及的是隐瞒侦查人员的人身,打入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环境中进行的积极活动。在这一语境之下,《特殊侦查权法令》从三个层面对化装侦查进行了划分。

根据实施主体不同,化装侦查被划分为公职人员(主要是警察)实施的化装侦查与普通公民实施的化装侦查,后者也被称为“公民协助侦查”。划分的原因在于:立法者认为普通公民与警察参与化装侦查存在明显的不同,在侦查作用、风险性以及相应的规范内容等方面都应当区别对待。

根据化装侦查的具体方法不同,化装侦查被划分为三类,即卧底侦查、虚假购物或者提供服务和系统性地收集信息。 其中,卧底侦查是指参加或者参与预谋或者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合作的一种犯罪侦查活动,它不仅适用于打击有组织犯罪,对于组织上相对松散、犯罪活动预谋程度不高的一般犯罪团伙也可以适用。虚假购物或者提供服务,是指化装侦查人员从犯罪嫌疑人处购买物品或者向其提供服务的活动。这种化装侦查手段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通过这种手段的使用,侦查人员试图引诱犯罪嫌疑人实施相应的犯罪行为。系统地收集信息,实际上是将化装侦查作为常规的犯罪侦查手段,在化装侦查人员打入到犯罪环境之后,利用各种途径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组织的相关信息。

根据化装侦查采取的时间不同,化装侦查被划分为前瞻型化装侦查与回应型化装侦查。前瞻型化装侦查主要是针对有组织犯罪等严重犯罪,可以在其犯罪之前或者怀疑其犯罪之前就采用化装侦查手段;而回应型化装侦查是指在犯罪发生后,在具有一定事实基础怀疑某项犯罪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采用的化装侦查手段。前瞻性化装侦查与回应型化装侦查的划分法,在荷兰的化装侦查制度中,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分析价值,而且已经切实地转化为法律规制的依据,具有制度化的效力。

二、荷兰化装偵查的基本样态及其实施

(一)公职人员为主体的化装侦查

公职人员为主体的化装侦查,其主体主要是负责侦查的警察,但根据荷兰刑事诉讼法典之规定,其他享有侦查权的公务人员符合规定条件,也可以作为化装侦查的适用主体。公职人员实施的化装侦查可分为卧底侦查、虚假购物或者提供服务和系统地收集信息。

1.卧底侦查。卧底侦查涉及到化装侦查人员打入犯罪组织或者犯罪环境之中,或者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合作从事犯罪活动。在权衡卧底侦查利弊之后,荷兰立法对卧底侦查的适用作出了审慎的规定。

在适用条件上,荷兰《刑事诉讼法典》第126b条第1款规定,卧底侦查的适用条件为“如果有第67条第1款 所指的犯罪嫌疑,考虑到其性质或者犯罪嫌疑人从事的其他犯罪活动将严重破坏法律秩序,如果是急不可待的情形,检察官可以命令第141条分则b所指的一位侦查人员,参加或者与可能的犯罪团伙合作。可能的犯罪团伙指根据合情合理的推理可能谋划或者从事了犯罪活动的团伙”。该条款包含的适用条件具体可以分解为三个方面:

一是重罪原则。卧底侦查的适用对象只能是法典第67条第1款所涉及的各种重罪,这些重罪均为可羁押罪名,主要是可能判处4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与刑法典上列举的特殊罪名。同时,在衡量对法定的重罪是否适用卧底侦查时,即使符合可羁押的条件,还要考虑犯罪的性质是否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或者犯罪嫌疑人可能从事其他犯罪活动进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二是例外原则。即只有在情况紧急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换言之,在通常情形下,犯罪侦查过程中不能使用卧底侦查的手段,即只有在具体案件的侦查中使用其他侵犯程度更轻的犯罪侦查手段不可能取得效果时,才能选择使用卧底侦查手段。

三是事实启动条件。即只有根据合情合理的推理,怀疑某犯罪团伙可能谋划或者从事了犯罪活动,才能启用卧底侦查。

在适用程序上,荷兰《刑事诉讼法典》等126b条规定,派遣卧底侦查人员必须由检察官发布许可命令,通常情况下命令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在紧急情况下,检察官也可以口头发布命令,但须在3日内将命令起草为书面形式。同时,检察官有权下达命令终止、延长或者补充卧底侦查,但延长卧底侦查的命令只能以口头形式作出。书面命令所包含的内容在法典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一项卧底侦查的申请或者命令必须表明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罪行和犯罪嫌疑人已知的姓名,或者尽可能详尽的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二是对犯罪团伙的描述;三是执行命令的方式,包括在下达命令时所预料到的犯罪行为;四是命令的有效期限。在荷兰,将化装侦查的决定权交由检察官行使,可以看作是其化装侦查控制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特色。

同时,荷兰《刑事诉讼法典》规定,检察官在发布批准命令时,应当就可以预见到的卧底人员可能实施的犯罪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换言之,就是卧底人员只有在事先征得检察官的同意后,才可实施犯罪行为。

在适用程序上,2000年的《特殊侦查权法令》还明确增加了告知义务的有关规定。只要不损害侦查利益,检察官应当告知化装侦查的相对人已经对其适用了化装侦查的事实,特别是在案件没有被起诉到法院,而是被检察官作出不起诉的处理时,检察官必须告知相对方化装侦查的使用情况。

2.虚假购物或者提供服务。司法实践中,化装侦查人员经常在隐瞒身份的情形下,引诱犯罪嫌疑人从事非法交易(毒品、武器、伪造货币、走私物品等),或者向其提供服务(非法性服务、洗钱服务等),在犯罪嫌疑人上钩实施交易时,当场将其抓获。这种犯罪引诱手法多用于打击街头多发的各种隐性犯罪以及有伤社会风化的犯罪,由于其时间短,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有限,因此,多被归入浅层化装侦查之范畴。对此,荷兰《刑事诉讼法典》第126i条 进行了专门规定,2000年的《特殊侦查权法令》将其单列为一种特殊侦查权力。

从条文规范的内容来看,与卧底侦查的规定大致相同:如适用的对象同样是可羁押的重罪;审批机关为检察官;书面命令的内容与卧底侦查大致相同;引诱犯罪的界限适用卧底侦查的适用标准。在适用条件上,虚假购物或者提供服务无须遵循比例原则与补充性原则,其适用对象方面只需满足具有可羁押罪的犯罪嫌疑即可,比卧底侦查的适用条件更为简单。在虚假购物与提供服务的方式上,只允许购买物品与提供服务,不允许侦查人员以出卖物品或者接受服务为诱饵侦查犯罪。否则,侦查人员的犯罪引诱手法可能会遭到合法性质疑。

3.系统地收集信息。该侦查手段是指化装侦查人员可以在隐瞒真实身份的情况下,通过经常前往犯罪嫌疑人停留、活动的场所(如酒吧、俱乐部等)等处活动,收集犯罪嫌疑人的有关犯罪情报、信息。该侦查手段的重要特征在于,侵犯了相对方的隐私权并误导了犯罪嫌疑人。因为在化装侦查人员积极涉入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环境之时,犯罪嫌疑人并不知道自己正在被侦查人员接近这一事实。使用该侦查手段仍然要获得检察官的批准,但与其他化装侦查手段相比,系统地收集信息相对而言具有被动性,权利干预的色彩较弱。因此,荷兰《刑事诉讼法典》对该侦查手段的使用设置了相对宽松的限制条件。例如,该侦查手段可以针对轻微犯罪适用,而不像前两种化装侦查手段那样,必须针对可羁押的重罪才能使用,也无须考虑比例原则与补充性原则的限制。

(二)普通公民协助与参与化装侦查

在荷兰,普通公民协助侦查与参与化装侦查也有三种方式,即系统地收集信息、公民卧底和公民虚假购物或者提供服务。

系统地收集信息的公民在荷兰被视为线人,但线人的功能并非仅仅是系统地收集信息,线人还可以是偶然目睹或者知悉犯罪情况的人或者为侦查提供相应犯罪线索的人,由于线人零星或者偶然提供犯罪信息的行为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十分有限甚至没有损害,因此,荷兰刑事诉讼法典仅仅要求线人实施的系统地收集犯罪信息的活动需要遵循法律的明确规定。立法者认为,法典只需要关注线人实施的侵犯隐私权的信息获取行为,对于线人提供犯罪线索、偶然提供犯罪信息或者提供一般性犯罪侦查信息的行为, 由于并未侵犯相对方的隐私权,因此,无须法律的明确授权。

公民卧底与虚假购物或者提供服务则体现了线人更为积极地对犯罪侦查的介入与参与。但这两种公民协助与参与的侦查,极易出现过度引诱犯罪或者卧底犯罪的风险,加之警方对于公民卧底的控制存在漏洞,公民卧底者本身又经常出没于犯罪环境之中,防止其假公济私、滥用“职权”的难度很大。因此,荷兰议会专门调查委員会甚至以无法进行有效监控为由,建议荷兰决策者停止使用公民卧底。 但执法机关认为,公民卧底不能全部禁止,因为在许多案件中,充当卧底者的人员必须具备某些专长才能获得犯罪集团的信任,而这些专长往往是警察人员很难具有的,因此必须选用适当的普通公民充当卧底人员。最终立法者并未采纳议会专门调查委员会的意见,还是在法典中肯定了公民卧底的使用,但同时对使用公民充当卧底者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平民卧底的使用除了应具备卧底警探的各种使用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的条件是检察官认为不可能在该案中派遣卧底警探。也就是说,公民卧底只有在卧底警探不能完成相应的卧底任务的情形下,才能使用,公民卧底是卧底警探的补充性手段。此外,只有在检察官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公民卧底才能为了侦查犯罪而实施犯罪行为,其引诱犯罪的行为遵循与卧底警探相同的法定标准。

普通公民协助侦查与参与化装侦查,无论是其中的哪一种方式,授权实施侦查活动的依据都是警方与公民之间签订的协议。根据荷兰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侦查人员在使用公民协助或者参与化装侦查前,需要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中应表明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执行协议的方式以及协议的有效期限。所有公民实施的化装侦查必须经过检察官的批准并发布书面命令,方可进行,这一点与警察化装侦查的批准程序相同。为了便于检察官对警察使用公民进行化装侦查的活动预先进行司法控制,荷兰《刑事诉讼法典》对三种具体的侦查手段,都要求警察事先向检察官提供据以作出书面命令的各种支持信息,以及进行相应活动的期限、侦查对象以及持续时间等情况。

三、荷兰化装侦查的证据使用与违法制裁

(一)化装侦查的证据使用

在荷兰,化装侦查的证据使用问题,主要是化装侦查手段使用情况归入卷宗的范围问题。这直接关系到辩方知悉证据的范围,也是法官、检察官知悉警方化装侦查手段使用情况和加强监控的主要依据。

在2000年之前,根据荷兰刑事诉讼法典关于卷宗制作的要求,在犯罪侦查阶段尚未开始之前的行为无须记入卷宗;即使案件进行到刑事诉讼法典规范的侦查取证阶段,由于化装侦查手段仅仅用于产生证据取得的线索,本身并不产生证据,关于证据取得线索或者来源的先前行为也无须归入到卷宗。在司法实践中,荷兰通常的做法是不要求检察官公开相关证据信息的来源,除非辩方能够大致合理地证明相应的化装侦查获得的信息是非法取得的或者公开某些化装侦查的信息能够使得法官有理由相信有关证据是非法取得的。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辩方根本无从知悉化装侦查的进行情况,因此很难成功地实现上述证明过程。

2000年之后,荷兰刑事诉讼法典明确要求,侦查机关对于特殊侦查手段的使用情况必须完整地记录在侦查报告中,侦查报告中必须详细记载使用了哪些特殊侦查手段,获取了哪些信息。但是,侦查报告是否归入卷宗以便法官与辩方在后续程序中加以审查,则由检察官权衡后作出决定。检察官有权将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信息排除在卷宗之外,也有权以有碍侦查利益为由,将化装侦查报告排除在卷宗之外,但检察官必须将这一事实立即告知法院,并作出声明表示该案卷并非完整。同时,检察官还需要制作一份化装侦查手段使用情况的目录提交给法庭与辩方,以便辩方决定是否就有关的化装侦查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或者由法官决定是否就有关化装侦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就化装侦查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其有权将此事宜交由相应的预审法官处理,预审法官将通过一项特别的审理程序就是否应当将化装侦查使用情况归入卷宗作出决定。

在荷兰,化装侦查中的证据使用,还涉及到秘密证人制度。作为化装侦查证据使用形式的秘密证人制度,在荷兰司法实践中有三种主要表现形式:

一是部分保密。具体做法是卧底侦查人员、监控人员或者执行现场拘捕人员亲自出庭作证,但在作证时通过化装或者其他改变外表的方式实现外貌的改变,从而在隐瞒其真实身份的情形下作证,在这种情形下,被告人不能直接地与作证人发生目光交流,使得其很难判断出作证人的具体身份。

二是秘密证人的操作实践是完全保密的,即证人无须出庭作证,而仅仅由预审法官在控辩双方都不在场的情形下,在法官办公室或者私下场合秘密询问证人获取证言,之后直接在法庭上使用。辩方在事后可以针对证人的证言,通过电话或者书面的方式提问。

三是彻底的匿名“证人”,即在这种情形下,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不会作为证人证言在法庭审判中使用,而仅仅作为警察侦查的线索,这些信息仅仅出现在警察的卷宗里。当然,使用这些信息的前提是辩方对相关信息没有异议,没有提出询问请求,且有其他证据辅佐方可在案件证明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如果辩方提出了询问请求,则该人员需要根据其他秘密证人程序转化为证人的身份作证。

适用秘密证人制度的具体条件为证人可能受到威胁,且所要证明的案件为可羁押的重要案件,秘密证人的证言必须具有其他证据的辅助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孤证不能定案。

在荷兰,秘密证人制度的使用程序十分严格,它包括决定程序与具体作证程序两大部分。从决定程序来看,是否适用秘密证人作证程序,决定主体是预审法官,由其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后作出附理由的书面决定,此决定可以上诉。从具体秘密作证程序来看,在决定某人符合秘密证人的条件之后,预审法官继续主持秘密作证程序,听取证人的证言,为控辩双方质询秘密证人创造条件。在这方面,预审法官有两种选择:一是在可能保守身份秘密的情形下,通过声音连线的方式(可以使用变音技术),使得控辩双方质询秘密证人的证言;二是如果这种方式不足以达到保守证人身份秘密的要求,预审法官也可以选择书面的方式满足控辩双方的质询权。经过控辩双方质询后,秘密证人的证言被固定,将来可以直接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使用,审判法官无权质疑该秘密证言的真实性。但是,在荷兰的司法实践中,秘密证人制度的使用频率并不高。

(二)对违法化装侦查的制裁

在荷兰,刑事诉讼法典对何为违法的化装侦查,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并未明文规定,对违法化装侦查的制裁主要是由法院承担的。

法院制裁违法化装侦查的途径有二:一是证据排除;二是终止诉讼程序。

根据荷兰刑事诉讼法典所确立的法制原则,警察的侦查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法院有权也有义务要求警方在法庭审判中就具体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作出解释,并对该侦查行为的合法与非法作出裁决。对于非法侦查行为,法院可以通过终止诉讼程序或者证据排除的裁决给予制裁。其中,终止诉讼程序(即驳回案件)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意味着法院否决了检察机关对案件提起的控诉权利,但根据荷兰法院的判例,这种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只有在例外情形下方可以适用。 這种例外情形的判断标准是法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已被公然地违反(如故意向法院或者辩方提供误导信息的行为)。相比而言,证据排除则是一种相对轻微的制裁方式。当法院认为化装侦查手段的使用侵犯了人权公约中所确立的基本权利或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时,将排除使用该化装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这种救济方式的使用条件是,控方使用了违法化装侦查手段获得的相应证据,并依靠该证据作为指控辩方的主要依据。

四、结语

从荷兰化装侦查立法来看,其对化装侦查的立法规制,无论从范围上,还是具体程序设计方面,都十分周致、全面。这是欧洲其他国家化装侦查立法难以比拟的。荷兰立法者选择了诸多独具特色的规范布局,如区分公民协助侦查与警察开展的化装侦查,将虚假购物手段单列为一类独立的化装侦查手段,将化装侦查手段细分为三类(卧底侦查、虚假购物、系统地收集信息),并根据其侵权与滥用风险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干预条件。这些内容无疑表明了荷兰化装侦查立法的完善与精细。

但需要说明的是,荷兰的化装侦查立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某些立法术语过于宽泛,实践中理解不一,为部分执法机关任意曲解法律预留了空间。如对于线人系统地收集信息,警察与检察官经常作出不同于法律的解释,尽量将线人收集信息的活动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避免由于需要适用法典的程序而导致线人身份曝光。二是比例原则与重罪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发挥出既定的规范作用,如卧底侦查中,比例原则与重罪原则并未严格执行,卧底侦查的适用对象宽泛,既可以是毒品案件,也可以是其他有组织犯罪案件甚至是非法赌博案件。

保险公司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利用现代化技术与教育结合,帮助学生了解现代科技的同时也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建设。利用新媒体技术,帮助学生树立有效的思维模式,积极的引导学生进行思想道德修养和法治的教育。在现代化技术背景下,本文探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以下称“基础”的核心),让教师更有针对性地进行课程教学,把握好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基础”教学的效率和质量有所提升。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体系构建

一、“基础”课程教学体系构建面临的问题

1.教学模式的局限性

在高校课程知识教学中,对学生的教学具有局限性,大多采用任务驱动法以及利用案例法,没有创新的教学方法。在传统的教学中,教师大多模仿教学,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大多是采用教师演示,学生学习的方法,学生在教师演示的过程中并不能很好的掌握其任务要点。在整体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学习中,教师只是对理论知识进行讲解,教学有一定的局限性,缺乏创新。

2.缺乏教学创新

由于专亚的新颖,在人才培养以及课程建设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课程教学缺乏一定的教学创新。高校学生的培养并不满足学生的实践能力发展,无法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不能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个性化需求。智慧课堂是基于智能化设备设施、大数据技术、云计算和物联网技术等,依据多媒体教学体系,增加课堂教学的个性化与师生互动性,智慧课堂教学模式变革传统教学模式的发展弊端。智慧课堂的具体实施内容包括三部分,即课前、课中、课后三阶段,课前教学主要在于引导学生进行自主规划和学习;课中教学主要针对课前学习出现的问题进行交流司论,引导学生深度学习;课后是对所学知识的总结与巩固。智慧课堂教学模式更加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满足了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促进课堂教育教学的创新发展。

3.新媒体技术的影响

高校“基础”教学中,理论教学是主要教学模式,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加强进行理论知识与实践教育的融合,在教学过程中,加强对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理论知识的讲解,以及加强对法治教育的讲解。课程实践,保证学生可以了解到思政课程的运营模式,也可以了解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真正内涵。实训基地的建设,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今后的自我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素质教育的要求。

4.教学目标定位不准确

现阶段,社会各界对于高校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非常重视,但是对于实践应用能力并没有全面系统的认知,在教学中目标的定位不够准确,很多的高校学校在培养学生们实践应用能力的同时并没有挖掘学生们的创新能力和思考能力。在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中,老师过于重视基本的训练,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不够充分,还有一些老师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只是关注学生们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以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内容的理解,保证能够修够学分,从不考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更不会注重学生们的实践应用能力培养。许多的高校学生在生活中,并不能确切的感受到思政课程的作用,对法律也缺乏一定的认知。

二、思想道德修养课堂教学详解

1.培养学生思想道德修养

在“基础”课堂教学中,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要注重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思想道德修养认同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是精神层面上的引领旗帜,是人民凝聚力和集体力量的表现方式之一。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灵活采用多种方式,不仅通过课堂课本知识的传授,还应该在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通过结合时事思想道德修养的方式让学生注重观察社会生活因为现行思想道德修养体系而带来的实际变化,使学生树立起正确的思想道德修养认同观念,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z.塑造理性精神

我国“基础”课程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上,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其中国化具体成果的阐述和展示。教师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时应当注重塑造学生的理性精神,通过在课堂中穿插分小组讨论、探究性学习等创新形式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在丰富的课堂形式中感受“基础”课程的魅力,在合作与竞争中培养起学生独立学习独立思考的良好习惯,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强化学生的自主学习意识,让学生建立起理性填密的知识体系和理想信念,以实际行动将思想道德修养专业知识运用于社会生活之中。

3.提高法治意识

在“基础”课程知识体系中法律是占比显著的一个重要模块,其教学当然不能忽略刘学生法律知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教师通过结合社会新闻、图文影音、相关影视等非常规教学资源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修养知识的传授,能够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让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力量,教师还可以联合学校以及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法律讲座或者科普,通过法律专业人士的介绍和讲述,让学生对课本上的法律知识有更直观更通俗的理解,能够让学生形成法治观念养成法治习惯具有法治认知和情感,在让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专业学习更上一层楼的同时对法治社会的建设也起到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4.学会公共参与

“基础”课程知识并不是只存在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它寓于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我们的生活有着重要的意义。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认同和公共参与感,就要让学生感知到思想道德修养的真实存在,而不只是一味地照本宣科。教师可以通过社会真实案例和相关管理决策途径让学生在实践中培养起社会责任感,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主人翁意识,能够对待日常生活严谨协调积累经验,教师还可以通过组织辩论赛等形式让学生提高对话协商、沟通协作、组织表达等能力,进一步提升学生的公共参与能力。

三、建立实践课程教学体系的措施

1.建立清晰思维模式

结合大学生的心理特点,首先加强思想道德修养的培养,要有足够清晰的思维模式和理解思路。思想道德修养知识能够系统的在脑海中形成一个自我认知的思维导图,因此需要学生掌握更多的思想道德修养基础知识。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更容易在思维导图中更快的找出相应的知识点,从而理解其内涵。在教学过程中,遵循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基本规律,推行“三大环节”“四段式”教学过程,通过课程的整体设计、课堂教学、课外实践“三大環节”和实施任务驱动、课堂讲授、项目实践、总结提升“四段式”的教学过程,使学生做中学,学中做,注重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体现了思想政治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有机结合。

2.系统的整理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知识

“基础”课程的学习较为枯燥,在实践体系的建设中,需要明确知识点,在进行思想道德修养问题思考时,需要逐步形成思维导图,在脑海中想象自己以前了解的法律基础知识,将这些零碎的知识通过较强的逻辑思维将他们整合起来,哪些是没有用的知识点,哪些是有用的知识点,一步步进行筛选。在进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中以微视频的形式呈现在学生的面前,但是由于时间需要压缩到十分钟以内,教学的目的就有几大板块。首先是偏向于概述类的知识提纲微课,这一类型的微课给学生一个总体上的大致把握,利于学生的预习与课堂学习。

3.探究多种理解方式

“基础”课程是一门较难的课程,因此大学生在思考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问题时,往往会遇到一些困难。主要原因是因为法律知识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超出学生理解范围的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太过于抽象,容易误导大学生在思考的过程中进入一个思维误区,从而很难得出正确的答案。针对这种现象,大学生更加需要合理的运用思维导图分析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知识,通过多种途径来思考思想道德修养问题,快速清晰的看出问题的真实表述目的,得出相应的知识点,从而对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有更深的了解。

4.改变评价机制

翻转课堂的运用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之前我们提到可以通过教学视频的制作向学生展示教学内容,提供自主学习机会,为了更好地检测学生学习情况,必须跟进评价技术,每个视频后紧跟几个相关问题以便学生自我检测,通过云平台及时汇总学生问题,总结学生学习情况。这里我们提倡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学生之间的相互评价。不同于教师评价,学生自我评价的过程是对所学内容的一个复习回顾过程,可以及时反思,深化理解,内化知识,而学生之间的互相评价可以帮助学生及时捕捉自身不足,明确自己的思维盲区,使学习更具针对性。通过评价机制的改变,学生获得实证性的资料,教师更了解学生。

5.提高教师自身的实践能力

在“基础”课程教学中,任课教师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让学生们进行自主实践能力的锻炼是极为有效的。教师需要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学生们的学习,在教学过程中,要结合相关的学习情况和学习内容为学生们提供合理科学的学习计划,然后引导学生们解决学习中存在的一些困难。“基础”课程作为具有重要意义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系列,需要具备专业的教师,优质的师资资源,保证整个教学过程中可以具备多种教学方式。学校还要加大对教师的培养力度,鼓励教师不断的优化自身,以便满足相关的实践教育相关要求,教师积极的对教学案例进行探讨,根据复合型人才培养需求,模块化跨专业课程的知识,不断的改进与创新,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为主要目标,辅助学生具备更强的综合能力。

6.重视教学资源库建设。

在校园资源建设中,需要加大对教学资源库的整合,学校需要认识到不仅仅需要提高资金支持,更多的需要对学校的教师资源,学习环境以及教学设施进行整合。在高校学校的资源整合中,需要梳理校内的资源,随后调查学生的发展以及不同课程的资源需求,从而确立相关的管理系统,全面的对资源库进行整理。由于校内的教学资源种类较多,面对不同属性的资源需要进行合理的开发和使用,更加有效的帮助学校建立教学资源库。在建设时,需要针对教学需求进行资源引入,对于效果不明显的资源进行处理,提高资源库的质量。

7.拓展和整合教学资源的收集渠道并及时对教学资源进行数字化处理。

资源的搜集是整个资源库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目前高校学校对资源的引入方式单一,大多通过书籍,网站资料进行整合。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高校学校可以通过数字化媒体进行资源的引入,同时可以利用校企合作进行资源的分配。在引入后,可以利用数字化管理技术对整个教学资源进行整合,分类,根据不同的专业以及专业之间的连通性进行相关系统的设置。在建设资源库时,可以建立相关的借阅购买系统,让教师和学生可以进行线上查询,节省成本的同时,提高院校的信息化建设。

四、结语

“基础”课程的学习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和不断地融合内化,才能将其融入学生自己的逻辑思维和知识体系之中成为学生自己的东西。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要对学生负责,一切从实际出发,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的同时也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能力和综合素质,在遇到困难时能够及时解决为学生提供適当的帮助,为培养未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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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六盘水师范学院2017年精品课程项目(项目编号:LPSSYjp-kc201703)建设成果。

保险公司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高职经管类各专业培养方案中,一般开设有相关的法律课程。然而当前高职经管类专业的法律课程,基本没能真正结合专业特点以及未来职业规划来设置,课堂教学模式滞后。应当采取法律课程设置结合专业特色、课堂教学模式与时俱进、实训安排注重校企合作等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高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模式,优化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提高法律课程的教学质量。

[关键词]高职经管类专业  法律课程  教学模式

[作者简介]蔡德仿(1971- ),女,广西北海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高职法学教育。(广西  南宁  530008)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4年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高职教育与自学考试本科教育的衔接研究——以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为例”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JGA306)

法律课程是高职经管类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该课程涵盖面广,实践性、实用性、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学生的学习与掌握有一定的难度。在经济与法律联系越来越紧密的当下,法律课程教学质量的高低对产生怎样的专业整体教育效果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结合泛媒体时代背景从课程设置、教学模式等方面,对法律课程教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高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模式现状

1.未能结合专业特点设置法律课程。高职经管类各专业培养方案中,一般开设有以“经济法”或者“商法”为核心的相关法律课程,但在结合专业特色和法律制度的发展来设置和安排相应法律课程方面,尚处于摸索阶段。各专业未能统一认真考虑法律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位置,尚未准确定位该门课程的地位与性质,内容选取也比较随意,忽视相关学科知识的系统性,未能完整结合经管类专业的特点以及未来职业规划。如某些高职院校的物流管理专业仅开设经济法课程,并未考虑开设物流法律法规、海关监管法律制度等特色法律课程;市场营销专业开设了经济法课程,但忽略了带有强烈专业色彩的知识产权法律课程;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和电子商务专业非但没有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如电子商务法,甚至连基本的经济法律课程都没有开设。总而言之,没有结合专业特色开设法律课程,专业课程体系不可能完整。相应的,在教材编撰方面,虽然很多高职经管类法律教材标注的是高职高专规划教材,这些教材的目录里也带有明显的高职教学特色,比如项目化教学、模块化教学等,但这些教材的编撰者可能并未认真领悟高职教育中特有的“够用”“实用”“运用”的真正含义,没认真考虑该如何结合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经管类专业的特点让学生学习什么内容、多少内容。高职经管类法律教材的内容往往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经管类专业的特点,既达不到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要求,又无法形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色。

2.没有适应时代变化更新课堂教学模式。高职法律课程强调“教、学、做”三位一体,即一体化教学,强调“必需、实用、够用”,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强调课堂环境与实际工作岗位融为一体,实现教学过程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但在实践中,由于课程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强,高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堂教学方法依然陈旧,课任教师仍滞后于泛媒体时代的发展,未能主动利用新媒介作为教学平台工具进行教学。上课时大多是教师完成预定教案,师生之间很少开展讨论或其他形式的交流。学生在这样的课堂教学模式下只会成为教学活动中的被动主体,在被动和不感兴趣的状态下,为了不挂科拿到学分,他们很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亦懒于形成自己的观点。这种非实用型的课堂教学模式滞后于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将来成为职业人后面对千差万别的社会现象便手足无措、无所适从。既然已经制定高技能经管类人才的培养目标,就应该更新课堂教学模式,以就业为导向注重结合新媒体教学平台,重点培养学生学以致用。

3.缺乏实践技能训练。法律课程是实践性非常强的一门课程,但高职经管类各专业未能认识到现代社会中经济与法结合的紧密程度,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中未能充分重视法律课程中实践学时的分配。因为就业率的高低决定着下一年各专业的招生指标,所以在必须保有就业率的氛围下,高职经管类各专业在专业顶岗实训和专业实习中也很少考虑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学生缺乏法律技能训练。他们所获取的经济管理类专业技能或许够用,但法律基本知识薄弱,法律素质普遍不高,在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背景下有可能无法适应将来的工作。如何在校内课程、顶岗实训和专业实习中有效分配法律课程的实践学时,有充裕的资金保障顺利开展法律技能训练,使学生能够获得适用的法律知识和实用技能,能够在就业的竞争中主动维护合法权益,能够在将来的工作中知道规避法律风险和不超越法律底线,已经成为高职经管类各专业发展中亟须突破的瓶颈。

总之,高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模式的发展现状,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足以影响到高职经管类专业的发展,也导致培养出来的经管类专业毕业生法律风险意识不高,影响到他们将来的工作、生活状态。为提高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质量和专业整体教育效果,必须找到背后的原因。

二、高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模式现状成因剖析

1.教学理念严重滞后。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的要求,高职院校经管类专业的终极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的一线人才,毕业生应具有基础理论知识适度、技术应用能力较强、知识面比较宽、素质比较高等特点”①。应注重学校与社会用人部门结合,以“实用”为主旨构建课程和教学内容体系,注重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但实际情况是,因为教学理念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导致高职院校的师资队伍配备跟不上高职院校的发展要求,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尤其缺乏具备企业工作经历、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双师型教师。在此状况下,高职经管类各专业在制订培养方案、设置课程体系时,就不会过多考虑法律课程的师资配备问题。殊不知,在经济发达国家,商科院校经管专业配备足够的专业法学教师很常见,因为他们认识到术业有专攻,在经济与法密不可分的情形下,要形成良好的商业环境就必须具备良好的法治意识。相对而言,我国高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授课专任教师多非法律科班出身、罕有法律执业经历,也难有相应培训的机会。法律课程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特点,使他们讲授法律课程或者法律专题知识时,难以考虑到高职法学的教育教学理念,习惯于学科型教学理念,重知识、轻技能,重讲授、轻训练,重课堂、轻实践,没有注重利用互联网新媒介工具与学生互动,进行法律职业化教学的难度比较大。种种缘由导致在专业培养方案调研讨论建设阶段因教学理念滞后、师资紧张,难以结合专业特色考虑法律课程的系统安排和高质量的教材建设,阻碍了高职经管类专业的高质量发展。

2.实践环节难以保证。实践性教学是“在课堂理论教学基础上,通过课堂外的实训、实习、市场调查、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毕业设计等形式,将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相结合,将理论运用于实践中,培养学生基本实践能力、操作能力、专业应用能力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环节,对于形成学生职业经验发挥重要作用”。②在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过程和人才培养过程中,把握好实践性教学环节已成为高职教育的共识。但在现实中,认为高职教育是高等教育中的“次等教育”、短学制的专科层次教育等观念仍根深蒂固。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是,高职教育的课堂教学模式和师资队伍均不适应高职教育应用型技术人才的培养目标,部分高职院校甚至无视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要求,产学结合不紧,实训环节难以得到保证。例如,高职经管类各专业的法律课程即使有可能是核心课程,但是在专业顶岗实训和专业实习中,很少考虑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在本专业实训室、实训基地以及校企合作项目建设等方面,极少考虑到法律课程实训的需要;在课程实训学时的分配设置上,自动忽略法律实践性学时数在专业顶岗实训和毕业实习中的安排;没有把法律课程教师队伍建设放到本专业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的考虑之列;在实训资金供给上也没有固定的保障,难以保证运用法律的实践环节有效实施。

三、课程教学模式之反思

高职经管类各专业的法律课程没有结合专业的特色进行设置、没有适应时代变化及时更新课堂教学模式、缺乏法律技能训练等现象,导致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未能如愿完成。因此,有必要转变教学观念,进一步完善课程教学模式,提高法律课程的教学质量。

1.课程设置须结合专业特色。高职经管类专业在相应法律课程的设置和安排上,应结合法治社会的发展进程,重视相关学科知识的衔接性,认真考虑法律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中的位置,准确定位法律课程为专业基础课程或专业核心课程,完整结合经管类专业的特点来开设。如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开设了经济法课程后,应当考虑开设物流法律法规、海关监管法律制度等特色法律课程,或者在报关报检类课程中开设海关监管法律制度专题内容;市场营销专业开设了经济法课程后,应当考虑开设带有强烈专业色彩的知识产权法律课程,或者在品牌管理类课程中开设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专题内容,在市场营销类课程中开设广告法律制度专题内容等;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开设了商法课程后,应该考虑开设与本专业紧密联系的经济法课程,或者在人力资源管理类课程中开设劳动法律制度专题内容或者人力资源法律制度专题内容。总而言之,适应形势结合专业特点开设法律课程,或者在专业课程群中开设相关法律专题内容,形成完整的专业课程体系。在教材建设方面,可以组织法律专兼职任课教师,根据高职教育以及经管类专业的特点,紧跟经济发展和商业法律制度的更新,选取经管类专业学生“够用”“实用”“运用”的法律知识,编写合适的高质量经管类法律课程的教材,突出高职经管类专业的特点,跟上法治社会发展的步伐。这样,才能既达到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要求,又形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色。

2.课堂教学模式需与时俱进。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信息化教学手段的应用使得远程教学、资源共享、在线教学逐渐成为现实,学生可以通过新媒介工具主动使用优质的教育资源,不再单纯地依赖教师被动获取知识。课任教师应适应形势的发展,改进课堂教学模式。首先,以教师为中心或者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应当彼此取长补短,充分发挥教师和学生的双主体作用。课任教师应利用新媒体教学平台工具,基于网络环境围绕“课程知识点”设计成不同类型的课程资源,创建诸如概念教学、知识学习、问题解决、难题探究、课后练习等学习环境,实现信息技术与教学的深度融合。其次,高职经管类各专业所开设的法律课程都有其自身特点,不同专业的学生情况也有差别,要注意站在学习者的角度考虑其学习行为、学习心理、学习兴趣来开发符合本专业实际的网络课程、微课资源。努力做到所开发的教学资源既注重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又注重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最后,基于师资水平参差不齐、教师法律专业化水平比较低等情况,可安排有潜力的本专业法律课程专任教师带着任务到商事法务部门挂职锻炼或者进修相应专业知识,以提高法律课程执教水平;或者聘请商事法务部门中有实务工作经验的人员主讲法律专题讲座,并由校内外专兼职教师共同开发法律课程教学资源,提高教学质量。

3.实训安排须注重校企合作。在职业化法律教学中,教学者包括学习者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提高法律运用能力非常重要。在高职院校无法给予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相应实训室和实训基地的情况下,校企合作是一个不错的选择。首先,高职经管类专业教学团队要根据本专业的特点,深入分析研究,寻求企业运营过程中与法律结合的切入点,完善校企合作细节;其次,在“教、学、做”一体化的课程教学中,“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要指导学生参与到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当中,让学生了解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商标管理、专利管理、品牌管理、广告策略、合同交易风险、人力资源管理等企业运营过程中关涉法律制度的内容,并做到课程实训教学质量有保障;最后,各专业教学团队的法律课程教师要与合作企业紧密衔接,不仅要研究教学问题,也要帮助企业研究管理、经营上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企业发展出谋划策、规避法律风险,做到更深层次上的互利互惠。总之,实施“校企双方资源共享、实习实训与企业效益共赢”的联合办学机制,能使学生在掌握经济和商务法律知识的同时得到运用法律的机会。

万变不离其宗,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教学的目的始终是教书育人。大学生是高校的主体,也是高校的主要受益人,如何使大学生在高校里获得的利益最大化,高校的课程教学模式无疑在其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课程安排结合专业特色、课堂教学模式与时俱进、实训安排注重校企合作,这是应对高职经管类专业法律课程教学模式现状须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给予学生提供充分的运用法律知识的机会,提高了法律课程的教学质量。

[注释]

①李光.高等职业教育课程设计研究——理论与实务[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108

②王崇敏.法学实践性教学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76

[参考文献]

[1]唐星.情景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法律课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与职业,2009(10).

[2]谢慧.改革法学教学模式 培养学生职业能力[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8(8).

[3]杨明.高职教育微课开发综合讨论[J].职教论坛,2014(6).

保险公司法律基础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从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看,进行独立卓越小班教学的优势颇多,并具有推广价值,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课程设置和师资队伍等方面均需要创新改革。“双千计划”实务专家授课模式及其管理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环节,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模式;创新改革

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事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教高[2013]8号)(以下简称《“双千计划”的通知》)和《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各高校进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已经满三年。回顾四年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有诸多问题值得反思,本文从笔者所在学校省级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实施情况,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模式加以思考。

一、如何完善卓越班的选拔机制

河南科技大学是在2013年首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学校决定采取单独编班的培养模式,那么,依据什么标准从新生中选拔和独立编班?该校从2013级以来实施了两套选拔和独立编班的办法:第一种方案是根据新生外语入学摸底考试成绩确定个初选名单,加上学院的面试成绩后进行排序从中择优选出了30名学生;第二种方案是在2014级高考招生简章中单列出卓越班计划,直接录取30名学生。思考认为,这两种选拔模式均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种选拔模式中,单独根据外语成绩决定一个初步入选名单有可能将那些法学专业素养高的学生排除在卓越班之外。事实上,在河南科技大学2013级卓越班培养过程中,确实有三四名学生专业课成绩差强人意,在一年学习后不得不被调整出卓越班。第二种选拔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在2014级招生过程中,由于考生和家长对卓越班性质不太了解,结果招录的学生成绩普遍低于大班的学生。2015级卓越班招生又走向另一个极端,优质生源几乎全部挤入到卓越班,竞争非常惨烈。两种极端情况引起了学校的反思,学校在2016级卓越班招生中又回到原点,采取进校后选拔的模式。究竟哪种选拔模式更科学?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对何为“卓越法律人才”加以准确定位。

《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重点”。这说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在素质教育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职业教育的功能[1]。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应当是发自内心热爱法学事业,秉持权利义务理念,立志法律工作,有较高法学专业理论素养和职业技能的人才。只有把法律当作自己真挚热爱的事业,才会有学习的动力。卓越法律人才未来的职业选择非常宽泛,既可以从事理论研究,也可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法律职业精神是不变的核心。因此,从这个标准出发,入校后在新生中选拔组建卓越班将更为科学。这种模式能够将那些真正热爱法学,并且具有学习潜力的学生挑选出来。因此,卓越班入班的面试环节就非常重要。要想选出热爱法学事业的学生,我们就需要在面试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知识面、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团队精神以及实践能力等。

二、采取何种教学培养机制

当前,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学校定制施教,专门制订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单独设班,小班教学,遴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授课,并制定了相关的教学和学生管理配套措施,这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在运行中既有优势,也对整体法学本科教育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详细论述如下。

(一)单独编班的问题

一般说来,各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上课的传统做法是大班上课,数百名学生编成一个教学班采用大课堂式、灌输式、讲述式的授课模式。这种做法节约了教育成本,但是不利于师生互动沟通。大班上课的模式,显然距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有差距。为此,该校为了贯彻執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采取了单独开班的教学模式,旨在创新摸索卓越法律人教学方法和路径。多年来,单独编班人数在30人左右,采用讨论式、问题研讨式、体验式的教学模式。小班教学能够指引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think like a lawyer),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更多引入问题教学、辩讨教学、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2]。教师在教学中与学生的沟通交流更加直接、更加畅通,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兴趣和积极性大大高涨,教师向学生传递知识的速度和质量都有明显的提高。

单独开班的教学模式,是我们探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法的试验田。但是,这势必会对大班上课的法学本科教育带来影响。大班的学生对这种教学资源的分配表示不满,希望也能分享卓越班那样的教学改革成果。面对这种呼声,我们正逐渐将卓越班培养模式实施于普通法学本科教育。例如,在为卓越班学生配备校内学业导师的同时,也为大班学生指定校内学业导师;并且加大研讨式教学的力度,增强学生法学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等等,这也使得卓越班具有实验的性质,是对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创新探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经验,应当惠及整个法学本科教育。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新要求

围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目标,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必须有所调整,这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前提。与普通法律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相比,卓越人才培养方案要在保障本科法学教育内容的系统和完整性基础上体现以下特点:

1.注重学生基础素养的培养。法务能力特色之处是要处理各类利益冲突和矛盾,法律人才必须具备较高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具有现代的社会信息处理能力和分析能力;要具有较强的沟通、交流和公共关系处理能力。为此,我们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特意增加了书法、礼仪、普通话、演讲与口才等课程,强化学生知识复合交叉。

2.注重学生实务职业能力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之一是应用型人才,为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强化学生司法实践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增设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实务示范指导、法律方法等课程。尤其是,我们充分发挥“双千计划”实务专家的优势,让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走进课堂、言传身教,感受和学习实务专家的法律思维、职业道德。

3.加大学生专业能力培养。相较于普通法律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我们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中针对学生专业能力培养从难、从严要求。为此,我们要求给卓越班上课的教师必须达到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同时,专业课程要体现专门性、研究性的特征,引导学生知识向纵深方向发展,培养学生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学研究能力,具备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解决复杂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设置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更加注重“复合”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其知识面应当更广,能够成为通识基础上的职业法律人才,即,要具有其他人文学科知识的通识和法学基础知识的通识[3]。因此,为了贯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现其培养目标,卓越法律人才教育课程也必须做相应的调整,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制订并实施课外素质拓展计划,从而提高法律卓越班学生的综合素养和专业技能,强化学生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

1.综合素养拓展方面:(1)课内方面,培养计划专门为卓越班开设书法训练、普通话训练、计算机操作等课程,以提高学生的书写水平、表达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2)课外方面,举行礼仪知识讲座与训练,定期举办话剧表演、演讲比赛、辩论赛、志愿者服务等活动,锻炼和提高学生语言应用、思辨、品德等素养。

2.专业技能拓展方面:(1)课内方面,人才培养模式中专门为卓越班开设法庭辩论技能训练、法律方法运用、职业伦理等课程,以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实践应用能力;(2)课外方面,开展法律诊所教学,定期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开展疑难案件讨论,组织卓越班学生现场观摩并回答提问;定期开展法庭进校园活动,组织卓越班学生现场观摩庭审;组织卓越班新生到监狱、法院、检察院参观学习,增强其对司法实务部门的感性认知。

上述课程的设置,大大拓展了法律职业素养相关能力,学生的思维方式、逻辑性和思辨性、法务实践能力得以大大提升。

(四)探索建立双导师制度

当前,法学教育中一个普遍问题是师资不符合“双师型”要求,即校内的专业教师虽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但普遍缺乏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教师来源不能仅局限于纯理论或纯实务的人才,而应当是兼具理论修养与实践能力的师资[4]。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我们探索建立了双导师制度。所谓双导师制度,就是为每名卓越班学生配备一名实务部门的专家和一名校内教师,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双重角度指导学生的学习。具体做法是这样的:我们充分利用丰富的校外实践教学资源,将一大批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务骨干请进校园,受聘为卓越班学生的教师,每名实务专家亲自承包指导1—2名学生法律实践,这些学生有机会跟随导师亲自参与案件办理。为了强化对校外导师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校外导师聘请与管理条例》,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同时,为了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的学习,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师生之间联系与沟通,强化教学管理水平与效率,学院制定了《关于法学卓越班实行校内导师制度的规定》的教学管理文件,对法学卓越班学生从大二开始安排指定校内指导教师,遴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学效果良好、认真负责、师德优良的19位教师担任卓越班导师,每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名学生,最少指导1名学生,实行精细化、一对一、全程长期指导培养,对学生三年学习过程中的选课、学习疑惑、学习方法、各种考试、论文写作、科研项目申报、法律人的品德养成等事项进行进行全方位固定式长期指导。

三、如何更好地落实“双千计划”

根据《“双千计划”的通知》和《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设置有省级和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高校应当与实务部门互派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和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彼此单位任职和工作。“双千计划”实质是强调和深化法学理论教育和法学实践的联系,培养一批既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又有创新法学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来自实务部门的专家如何在高校工作和任职?这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为实务专家安排课程的问题。一般说来,与一般法学本科培养相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学计划中均设置了一定比例的实务方向课程,例如法庭辩论实务等,这些课程主要就是为实务专家而设置。因此,我们为每位挂职教师每学期安排不少于20个学时的课程,上课采取两种模式:一是专题讲座方式,实务专家侧重从实务方面研讨案例,与学生讨论。这些案例都是实务专家自己办理的案件,这些问题的阐释能进一步强化学生职业素养、提升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逻辑思维能力。二是采取实务专家与理论课教师共同上一节课的模式,理论课教师讲理论,挂职教师针对理论讲实务。

第二,如何强化实务专家管理和落实其待遇问题。在管理方面,我们制定“双千计划”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省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双千计划”实施方案》《省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挂职教授聘用协议》和《省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挂职教师管理办法》等。在这些文件中,就实务专家的职责、期满后考核要求、相应待遇等问题做了詳细规定,这些措施的完善能真正促进发挥“双千计划”实务教师的作用。

总之,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教育仍然处于探索阶段,各种制度的效应还需要时间的检验。但是,只要我们有明确可行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目标,就应当在法学教学计划、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方面创新思维,不断探索。

参考文献:

[1] 夏锦文.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基本问题探讨[J].中国大学教学,2013,(12).

[2] 陈胜国,刘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新思考——以学生工作应对为视角[J].时代法学,2015,(4).

[3] 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中国大学教学[J].中国大学教学,2011,(7).

[4] 王利民.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

[责任编辑 吴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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