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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34号文件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61

北京市政府34号文件范文第1篇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十一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切实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培训、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权利,推进女性就业创业,适龄妇女充分保障,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妇女事业与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具体目标

(一)努力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促进适龄女性劳动力实现充分就业,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中的就业比例,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达45%左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低于50%,女性失业人员就业率超过50%,帮助1.5万农村女性 1

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

(二)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在全县范围内基本建立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制度比较完善、管理比较科学、体系比较健全、覆盖城乡广大女性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到“十一五”期末,城镇女性就业人员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应享有的待遇得到充分保障。

(三)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促进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到2010年底,全县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现劳动合同充分覆盖,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达80%以上。

(四)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和监察执法的工作力度,与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专项活动,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提高女职工的维权意识,使女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严禁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

三、主要措施

(一)积极促进妇女就业

1、完善性别平等的就业政策。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实施的新一轮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女性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的作用,健全以女性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机制,鼓励妇女采取灵活多样的方

式实现就业。结合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措施的落实,督促用人单位将优惠政策给女职工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就业、创业、培训服务体系。加强就业培训的工作力度,提高女性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大力开展对女性失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把提高技能素质作为培训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结合市场需求,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就业率。充分发挥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作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积极实施“能力促创业”计划,结合创业培训和政策扶持,对女性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有效的帮助,并加强创业培训后续跟踪服务,充分发挥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整体效应,提高妇女创业成功率和就业竞争力。

3、完善就业服务制度,帮助女性失业人员实现就业。依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女性失业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定期举办专项招聘活动,充分发挥部门之间、上下之间的联动作用。开展“一三一”就业服务和“不挑不拣、承诺就业”活动。加强民办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促进市场秩序规范运行。

4、统筹管理城乡妇女资源和就业工作,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的公平竞争、同工同酬、同等待遇制度,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进一步完善南北挂钩、城乡联动的工作制度,促进农村女性劳动力的就地、异地转移就业。健全城乡就业管理服务平台及网络,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引导女性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合理有序流动。建立健全农村劳务输出的信息网络、技能培训、劳动力市场、政策保障

和组织协调体系,推动农村女性劳动力转移优化升级。

5、加大对特殊女性群体的扶持力度,切实提高残疾妇女就业率。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保障妇女享有生育保险权利

1、加大女职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扩面力度。将城镇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建制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对城市化发展和小城镇建设中向城镇转移、在城镇就业的女性就业人员,逐步实行城镇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依法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建立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诚信制度,强化征缴手段。加大社会保险稽核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深化专项整治,做到女性劳动者应保尽保。积极推进农村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2、积极推进生育保险制度,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十一五”期间,按照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的共同特点和特殊规定,充分利用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资料,探索两项保险统一参保,统一管理的推进方式。推进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行“三统三分”的做法,即“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分别确定费率、基金分别立帐、待遇分开支付”,加快扩面进度,提高管理效率,确保生育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通过扩面征缴,最大限度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消除用人单位对妇女就业的歧视,化解妇女因生育导致就业难和收入减少的矛盾。

3、完善生育保险结算办法,确保女职工生育待遇落到实处。强

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建立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根据生育保险特点,参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选择医疗服务质量好、管理规范的医疗机构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将各种必要的检查、化验以及医疗措施在协议里明确、保证生育职工得到必要的医疗服务。对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协议管理,实行考核奖惩办法,优胜劣汰,确保生育医疗服务质量,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要兑现到位。

(三)加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进力度

1、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推动各类企业与女职工普遍签订劳动合同,重点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国有重组改制企业、民办非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的书面报告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并实现全县劳动合同动态化、信息化、网络化管理。

2、积极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督促各类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广泛建立集体协商机制,采取措施推动已建立工会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指导用人单位围绕女职工劳动保障权益焦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女职工“三期”特殊保护、男女同工同酬、加班加点问题开展专门协商,签订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四)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劳动保障权益

1、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法律意识。通过多种形式,不断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

是要宣传、普及《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宣传的广泛性和持久性,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营造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以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自觉性和职工依法维权的主动性。

2、加大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日常巡查监察、开展专项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开展劳动保障书面检查等活动,督促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关于妇女劳动保障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把执法检查的重点放在各类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密集型的用人单位。对企业招聘中随意提高女性录入标准、强迫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的劳动、同工不同酬、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劳动报酬、不与招用的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严厉打击。

北京市政府34号文件范文第2篇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人防函[2004]27号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贯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和

易地建设费标准的函

市建委、市规划局、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曲江新区管委会、市投资服务中心:

为了加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贯彻落实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收费政策,有效地促进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科学协调的发展,根据《陕西省实施<人防法>办法》、陕西省物价厅《关于重新核定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2号)、陕西省物价厅《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19号)、西安市物价局《转发关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市价费发[2004]204号)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有关精神,现就西安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定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核准如下:

一、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十层(含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含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

(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它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

(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六级(含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十层以下或基础埋深三米以下地面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6B级国家规范未出台前,暂按总建筑面积的4~5%修建六级防空地下室。)

二、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标准

确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实同意,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一)6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500元;

(二)6B级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900元(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8%核准);

(三)新建居民住宅楼、危房翻新住宅项目,地面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不得收费。

三、本标准自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关于陕西省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07号)废止。

西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北京市政府34号文件范文第3篇

电子公文专用章

渝委办发〔2010〕51号 核收: 倪 婧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

管理办法》等3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1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16日

2 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明城区(县城)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城区(县城)是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授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文明程度在同类城区(县城)中处于先进水平的城区(县城)。

第三条 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是统揽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龙头工程和综合性载体,是全国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在我市的具体化。深入开展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是加快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改善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建设美好家园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打造西部开放高地、推进宜居重庆、森林重庆、畅通重庆、平安重庆、健康重庆等“五个重庆”建设

3 的综合载体。

第四条 文明城区(县城)创建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核心,以创建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和城市各类单项创建工作为基础,以把我市建设成为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生活舒适、法制健全、风尚良好、社会和谐的现代文明城市为目标。

第二章 创建工作

第五条 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所有列入建制的区县(自治县)(包括北部新区,下同),都应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活动。

第六条 创建文明城区(县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文明委对创建工作实施分类指导,市文明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要把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纳入总体工作布局和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创建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

4 有关部门和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把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要建立主要领导同志、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创建文明城区(县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织落实各项创建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相应成立创建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形成上下贯通、协调动作、整体联动的工作网络,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的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创建工作应着眼长远,立足当前,根据现代化和城市化建设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创建规划,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要精心设计创建工作载体,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市民学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活动中心等阵地建设。扎实开展文明小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集镇、文明行业的创建工作和军(警)民共建等活动,深入开展“三讲一树”、“四进社区”等活动,积极推进卫生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城市、园林城市、双拥模范城市、学习型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宜居城市等创建工作,夯实创建文明城区(县城)的基础。

5 第十一条 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应广泛动员群众参与。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新闻媒体开辟创建文明城区(县城)专题、专栏,主要街区公益广告达到规定要求,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增强创建意识,了解创建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要完善创建投入机制。文明城区(县城)创建的日常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应广泛动员和利用社会资源,逐步形成多渠道的创建文明城区(县城)投入机制。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要积极探索创建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挖掘和发挥本地的区位、人文、科技等优势,渐进积累,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努力创建有特色、高品质的现代文明城区(县城)。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文明城区(县城)评选命名的基本条件:

(一)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积极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创建活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稳步推进形成长效机制;党政机

6 关政务行为规范,坚持科学民主决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实行决策责任制、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各级政府建立政务公开制度,实现政务信息共享;各级政府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正、文明执行公务,行政审批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各级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群众对党政机关行政效能和反腐倡廉的满意度较高。

(二)民主公正的法治环境。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律援助服务充分开展,公民权益维护有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依法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进城务工人员和残疾人合法权益;街道、社区居委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县建立有政府财政保障的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政府设立负责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职部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深化实施,基层党、团组织建设和社区民主建设与管理不断加强;群众诉求渠道畅通,问题得到解决。

(三)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诚信政府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推进;积极开展企业

7 社会责任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形成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监督、投诉和处臵机制;市场监管严格有序,走私贩私、假冒伪劣商品得到充分遏制和打击,充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窗口”行业规范化服务成效明显,行业风气满意度显著提升。

(四)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学习宣传成果丰硕;倡导并自觉遵守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基本道德规范,开展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开展“千万文明市民行动”和“唱红歌、读经典、讲故事、传箴言”活动;国民教育人均教育经费支出逐年提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管理良好规范;文体活动开展丰富多彩,城区体育场馆和社区健身路径建设完备健全,文化遗产保护和科普工作重视加强;市民在公共场所行为文明,公共设施维护规范有序,人际关系和谐;社会道德风尚健康向上,志愿服务领导体制和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有声有色,评选表彰和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参与广泛。

(五)合适便利的生活环境。城市公共设施与公共交通建设投入逐年增加;公交站点布局科学合理;道路名称、公共图形标志规范,设臵合理;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功能完好,

8 确保人身安全。经营性公共场所证照齐全,亮证经营;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管理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完备,城镇登记失业率、零就业家庭占家庭总数的比例达到可控指标;住房保障制度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六)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环境。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设立专门的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意外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推行校务公开和收费公示制度,政府部门定期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建立学校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网吧监督管理科学规范,经营秩序良好;出版物市场与校园周边环境整治有序,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成效明显。

(七)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平安重庆建设全面落实,安全保障运转有效;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社会面、重点单位及社区物防、技防、人防、消防符合安全要求;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范;严格实施药品经营许可制度,规范药店经营行为;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及时到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诚信

9 建设和安全文化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保持在可控范围内;治安管理和基层综治工作务实高效,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充分加强,邪教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群众安全感显著提升。

(八)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危险废弃物的处臵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逐年提高,空气污染度逐年下降;加强节能减排,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和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达到宜居标准,公众对城市环保的满意率稳步提升;土地资源得到可持续发展,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成果明显;推进“重庆三峡库区文明长廊”活动和“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

第四章 申报评选

第十五条 凡有文明城区(县城)创建规划,深入扎实开展创建工作,“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效显著,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区县(自治县)均可申报文明城区(县城)。

申报工作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进行。各区县(自治县)申报文明城区(县城)的地域范围,为其行政区域内主要城市规划区的建成区及近郊区。

10 第十六条 在评选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评选:

(一)各项经济指标未达到相关要求标准的;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亡的;

(四)治安状况混乱,违法犯罪率超标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五)环境污染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六)计划生育工作未达标(含所辖区域)的;

(七)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八)出现与文明城区(县城)称号极不相符的事件和行为,在市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文明城区(县城)的评选和命名工作根据统一标准、自愿申报、自查自检、重点抽查、综合审定、社会监督、保证质量、推动创建的方法和原则进行。文明城区(县

11 城)的申报、评选、命名分6个步骤进行:

(一)申报和资审。市级文明城区(县城)和创建市级文明城区(县城)工作先进城区(县城)由各区县(自治县)党委、政府在全面争创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文明委申报。市文明办会同市级各职能部门对申报城区(县城)分项审核,确认其申报资格;

(二)平时考核。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参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关于文明城区的标准,对申报区县创建工作进行以暗访为主的考核;

(三)年终验收。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对申报城区(县城)创建工作进行检查;

(四)市民评议。根据平时考核和年终验收的情况,对符合基本条件的城区(县城),经市文明办报市文明委同意,在新闻媒介上公示,发动群众进行评议;

(五)集体审议。召开市文明委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六)审批命名。根据市文明委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表彰。

第十九条 市级文明城区(县城)评选,分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和重庆市创建文明城区(县城)工作先进城区(县城)。

12 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及北部新区参与市级文明城区序列评选。

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参与市级文明县城序列评选。

第二十条 重庆市创建文明城区(县城)工作先进区(县城)每年评选,名额不限;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每2年评选一次,一次评选24个重庆市文明城区、24个重庆市文明县城,原则上从创建文明城区(县城)工作先进区(县城)中产生。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文明城区(县城)测评和考核由市文明委参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进行。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文明城区(县城)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委的领导下,由市文明办具体负责,并定期向市文

13 明委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

(一)档案制度。主要内容为:城区(县城)概况;创建规划及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各类检查考核及奖惩情况;公示实施情况报告;申报、审批表。

(二)年报制度。已被评为文明城区(县城)的区县(自治县)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报送市文明办。

(三)学习交流制度。市文明办定期举行工作例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创建经验、总结指导工作、部署创建任务。加强文明城区(县城)之间的联系,相互学习,促进交流,推动全市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文明城区(县城)的督查。市文明办听取关于创建工作的汇报,并组织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对文明城区(县城)进行经常性明察暗访,检查结果及时向有关区县(自治县)通报,并报市文明委。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文明城区(县城)和创建工作先进区(县城)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14 第二十六条 对被评为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先进区(县城)的,在被评选的当年对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市财政按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市级文明城区(县城)、创建工作先进区(县城)和创建工作先进个人一定奖励,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 已被命名的文明城区(县城)和创建工作先进区(县城)2年内出现严重问题的,将视情况予以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3个月内写出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或发现在评选中弄虚作假和有第十六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荣誉和当年高一层次的评选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15 重庆市文明村镇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五个重庆”建设,深入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决定》和《关于推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文明村镇是市委、市政府命名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授予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扎实有效,推进科学发展、构建社会和谐成绩突出,在全市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村镇。对示范作用特别突出的文明村镇授予文明村镇标兵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镇是吸引广大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不断提高农民文明素质、提升农村文明程度的基本途径;是培育新农民、树立新风尚、营造新环境、建设新文化,把“五个重庆”内化为重庆精神内涵的重要载体;是在高速城市化进程中,统筹城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市民素质转型的有效措施。

第四条 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社会主

16 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好事实事,坚持不搞形式主义,不增加农民负担。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将其纳入目标管理。

第五条 文明村镇创建范围是全市行政建制村、镇、乡以及农村区域和农业人口比例较大的街道,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创建活动。市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文明村镇创建,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县级文明村镇创建。

第二章 文明村评选标准

第六条 市级文明村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坚强有力。村党支部达到“五个好”要求,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班子廉洁自律、干群关系融洽。大学生“村官”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积极推行社区化管理,制度完善、规范有序,建有村务公开栏,定期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村民对村务公开和社会安全满意度在85%以上。创建文明村有组织、有规划,有经费投入。

(二)村风健康向上。村民普遍参与“三户”、“十星级文明户”、“文明院坝”、“文明家庭”、“星级农民”等创建活动,创建面达到90%以上。群众文化活跃,有2支以上业余文化队伍,坚持开展“唱读讲传”活动。无大操大办婚丧事现象,节约型社会风气浓厚。无歧视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现象,普遍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村内无擅自乱建宗教设施和非正常宗教活动。

(三)村民素质较高。参与民主管理意识强,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能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水平逐步提高,参与志愿服务人数逐年增加,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和谐。积极参加法制教育,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无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违法和犯罪人员。

(四)公共服务到位。建有公共服务中心,建有2所以上合格卫生室,建有图书室、宣传栏、文化墙等群众文化场所,基本实现电视户户通。建立外出务工人员登记和联系制度,留守儿童和老人关心关爱制度。妥善安臵五保户。村民普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好。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无青壮年文盲。

(五)管理建设有序。基础设施完善,道路平整畅通,达到市级卫生村条件。推广康居农房,改水、改厕、改厨、改圈工作成效显著。治安管理和民事调解得力,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现象。社会稳定,无群体性事件。无滥垦、滥伐、滥采以及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

(六)生产发展利民。有明确的符合本村实际的生产发展路子,形成了村支柱产业。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农业产业化稳步推进。坚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和三峡移民安稳致富工作成果显著。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并逐年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成效明显。

第三章 文明镇评选标准

第七条

市级文明镇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党委、政府坚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镇党委达到“五个好”要求,积极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思想解放、意识开放,人人争做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

19 成事的模范,干群关系融洽。将文明创建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有规划、有组织、有措施、有重点,有专项经费投入。各级文明村达50%以上,文明户达60%以上。积极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城乡共建、联片共建、军民共建、拥军优属等活动蓬勃开展。镇领导班子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二)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全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规划明确、制度完善。发挥道德评议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协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以及乡规民约的作用,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大力实施公民道德建设,突出抓好诚信建设,有效防止不守信用行为,杜绝坑农、害农现象。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切实加强,“五心四好”教育活动开展广泛,社会文化环境不断净化。建有镇、村两级志愿服务组织,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三)社会事业长足发展。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要求,无青壮年文盲,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落实。卫生保健网络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面大,防疫措施落实,镇卫生院达到国家标准,行政村均建有合格卫生室。坚持开展科普活动,推广致富实用科技,拓展

20 致富信息渠道,实施“农村信息进村入户”和“千镇万村信息惠农”工程。重视宣传文化阵地建设和农村群众文艺人才培养,文化站、广播电视站和村图书室健全,基本实现农村电视户户通、广播村村通。建有文化活动广场,依托中小学校建设“乡村少年宫”,原则上应有1块以上塑胶运动场。建有镇敬老院,五保老人集中供养率50%以上。

(四)文化生活健康向上。重视农村群众文化活动,有人员组织、有活动经费。扶持各种民间文化协会、文艺队伍,培育“特色文化村”、“特色文化团体”,80%以上行政村有群众文化活动队伍,经常组织农村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唱读讲传”活动形成长效机制、队伍和载体。“我们的节日”主题活动蓬勃开展,清明、端午、中秋、重阳等节日有组织地开展活动。农村文化市场得到净化,无出售黄色书刊、无播放淫秽录像等违法现象,有效抵制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

(五)社会管理优质高效。党政机关服务意识强,群众满意率高。基层站所、服务窗口规章制度健全,监督管理得力,行业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环境优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完善。农民群众特别是农村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有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落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得力,防范网络健全,治安形势平稳,群众有

21 安全感。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安全事故,无黑恶势力和“黄赌毒”、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社会稳定工作扎实,无群体性事件。辖区内的城镇社区全部实现社区化管理,在各行政村积极推行社区化管理并建成1个以上具有示范性的社区化管理村。

(六)环境面貌整洁优美。制定并严格实施村镇建设总体规划,村镇建设布局合理、环境良好、美观舒适。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公用设施逐步配套。镇和村公路油化硬化率分别达到100%和50%,交通秩序良好,加快村便道建设。集镇街道、单位、楼院整洁卫生,生产生活环境绿化、美化、净化。环保知识普及,环境质量达标,工业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无污染事故发生,农村面污染源综合治理率45%以上。珍惜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无滥垦、滥伐、滥采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无破坏生态事件。

(七)基层民主健全有效。扩大基层民主,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乡镇人大代表依法直接选举产生,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充分落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施政,政务公开全面推行,乡村关系协调。村委会成员依法选举产生,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融洽。村民会议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村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有序。村

22 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群众对乡村政务公开和社会安全满意度达到85%以上。

(八)农村经济不断壮大。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城乡结构不断优化,农村经济充满活力、更有效率、更加开放,有2个以上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形成特色支柱产业,发展专业合作社,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健全,基本实现村村有商贸综合服务点。劳务经济健康发展,帮扶农民工返乡创业。“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和三峡移民安稳致富工作成果显著。重视节约型社会建设。原则上,主要经济指标应居市内同类地区领先水平,“两翼”地区人均主要指标不低于西部平均水平,其他地区人均主要指标至少应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

第四章 申报和评选

第八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文明村镇须获得区县级文明村镇称号一年以上。连续两年保持市级文明村镇称号,可申报市级文明村镇标兵。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自愿申报。凡具备申报条件的村镇,可自愿向所

23 在区县(自治县)文明委提出申请。

(二)当地公示。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委按照市级文明村镇评选标准对申报村镇进行审核,然后由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办在当地公示申报村镇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和群众评议。

(三)区县(自治县)推荐。各区(自治县)县文明委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于当年3月前向市文明委呈报推荐名单。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审查考核。市文明办对区县(自治县)推荐名单进行初审后,委托专业机构或其他第三方对申报村镇进行审查考核。

(二)媒体公示。市文明办根据审查考核情况提出候选名单,经市文明委领导同意后,在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三)审议表彰。市文明办汇总公示情况,报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五章 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重庆市文明村镇、重庆市文明村镇标兵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命名。

第十二条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获得荣誉称号的村镇和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奖牌

24 和证书,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市财政按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市级文明村镇、文明村镇标兵和创建工作先进个人一定奖励,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对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日常指导以及对文明村镇的日常管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文明委负责。

(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村镇概况,创建规划及创建工作总结,重大创建活动记录,奖惩情况,村镇政务公开情况,申报、审批表和群众反映等。

(二)建立健全报告制度。重庆市文明村镇、重庆市文明村镇标兵每年年终要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报市文明办。

(三)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对“一圈”和“两翼”地区的市级文明村镇、文明村镇标兵实行分类指导。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村镇间的横向联系、交流,强化文明村镇的示范作用,推动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十四条 在各文明村镇自查的基础上,市文明办对市

25 级文明村镇实行复查,每2年一次,复查结果发文通报。复查合格,则保留称号。对于工作停滞、问题突出的村镇,市文明办将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提请市文明委撤销称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销文明村镇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违纪,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发生重大治安、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刑事案件的;

(三)计划生育、环保工作不达标的;

(四)出现与文明村镇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影响恶劣;

(五)发现在申报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第十五条 授予(获得)文明村镇、文明村镇标兵的村镇,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的,应及时向市文明办备案。重划、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村镇,其文明村镇、文明村镇标兵荣誉称号自行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报市文明办备案。

26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27 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取得显著成效,由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标兵),市级(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区县(自治县)级和市属委(局)级,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国家级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的范围系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各类社会团体、各级各类学校、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县级以上政府以及各大企事业单位驻市外的直属单位。

28 不具有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党的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健全的,应当独立开展文明单位建设工作。一个单位具有两个以上的名称,按一个单位统一管理。

坐落在区(县)城内的正式在编人员20人以下(含)的单位和坐落在乡(镇)的正式在编人员10人以下(含)的单位,一般不命名为市级以上文明单位。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提高市民素质培育文明风尚为目标,围绕经济中心,服务工作大局,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积极倡导社会新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六条 各级组织应把文明单位建设摆在重要位臵,纳入目标责任制,把文明单位建设的成效作为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文明单位建设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构,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七条 各级政府和各单位应为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支持,把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和单位的发展规划和财务预算。

29 第二章 文明单位评选条件

第八条 文明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领导班子认真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两手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合力抓的领导体制和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把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规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 责任落实。积极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行业创建活动、“千万文明市民行动”、“五个重庆”建设,开展结对共建、军民共建、“两翼”农户万元增收工程等多种形式的共建活动,在抢险救灾、扶贫助学、新农村建设、城乡环境维护等各项公益事业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努力解决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

(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贯穿到创建活动之中。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唱红歌、读经典、讲故

30 事、传箴言”活动。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广泛深入开展以诚信为重点的公民道德建设,切实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加强志愿者服务工作。

(三)学习风气浓厚,文化建设先进。加强学习型组织和学习型机关建设,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生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教育职工崇尚科学,反对愚昧、迷信和邪教,使职工逐步养成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配合学校、社会和家庭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未成年子女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我们的节日”系列活动,弘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制止借婚丧嫁娶、子女入学、生日聚会等进行大操大办的陈规陋习。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

31 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纪违法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单位无政策外生育,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

(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好,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积极参与“重庆三峡库区文明长廊”活动。

(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著。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生产经营单位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按照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要求,改革进取,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本地区和行业前列。

第三章 评选命名与表彰奖励

第九条 凡按照创建条件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申报

32 评选文明单位。

第十条 评选文明单位要严格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自愿申报与上级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相结合的原则。文明单位按照申报、评选、命名分6个程序进行:

(一)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自愿按党的组织关系向区县(自治县)文明办或市属委(局)党委(组)申报;

(二)推荐。市级文明单位的推荐,在本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委和市级委(局)党委(组)分别在已命名1年以上的区县(自治县)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中择优向市文明办推荐。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推荐,在本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各区县(自治县)文明委和市级委(局)在已命名3年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向市文明办推荐。

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由市文明委在已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向中央文明办推荐。全国文明单位、全国文明单位标兵由市文明委分别在已表彰的全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或已命名的全国文明单位中择优向中央文明办推荐。

33

(三)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

日常考核:市文明办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申报单位创建工作进行以暗访为主的考核。

年终检查:市文明办组织专家组进行抽查,或组织区县(自治县)文明办、市级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交叉检查,或组织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文明委成员单位领导进行重点检查。

(四)征求意见。根据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的情况,对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创建单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市属以上创建单位要征求所在区县(自治县)文明办的意见;区县(自治县)属创建单位要征求相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的意见;征求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意见;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征求群众的意见。

(五)审议。召开市文明委全体会议进行审议通过。

(六)命名。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十一条 各类共建文明单位中,除军民共建外,其他形式的共建单位双方都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同时申报评选。军民共建对子中的军队一方必须是连以上的建制单位,并且原则上只对地方单位进行评选命名。申报评选程序与其

34 他文明单位相同。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实行量化考核,考核标准由市文明办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制定《考核细则》。

第十三条 对考核合格的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奖牌只授地方,证书授予军地双方单位。

第十四条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和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颁发奖牌和证书,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市财政按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和创建工作先进个人一定奖励,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实际制定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在巩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方面成绩突出的,复查合格的当年,也可比照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 各级文明办是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市文明办对全市各级文明单位有调查指导、检查督促、

35 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予奖励或处分的责任。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以原呈报机关为主。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抓好基层细胞建设、基础档案建设、基本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工作,搞好经常性的创建活动和自查自评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创建规划,巩固和提高创建水平。

第十八条 各文明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都应加强对所属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考核制度,搞好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宣传典型等,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发展。

第十九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定期复查,动态管理的制度。凡已命名的文明单位,从命名的第二年起,都要结合工作总结,对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自治县)文明办呈送自查报告。

在各文明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市文明办对市级文明单位实行复查,每二年一次,复查结果发文通报。对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条件的,给予继续保持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对不符合市级文明单位条件的,区分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

(一)对放松创建工作,质量水平下降或出现问题的,

36 应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一般分为半年或一年。整改期间不悬挂文明单位的奖牌。限期整改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恢复文明单位称号,整改无效的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二)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

1.领导班子不团结,对生产、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主要领导或2个及其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短期无法改变的;

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严重人身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4.治安状况混乱,违法犯罪率超标或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环境保护指标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造成环境污染,给社会带来较大危害的;

6.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力,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7.缺乏职业道德,单位风气不端正或者服务质量下降的; 8.有聚众赌博、封建迷信、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现象造成

37 不良影响的;

9.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0.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凡发生上述问题的文明单位,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呈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情不报。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在机构发生变化时,各级推荐机关要以书面形式逐级报告给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备案,由命名机关做相应处理。

变更隶属关系:原已获文明单位或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发生变更,工作性质和领导集体没发生变化,创建工作没有间断并符合要求标准,保持原级别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单位改变名称:原已获文明单位或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没有其他重大变故,仍保持原级别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如果工作性质或领导集体成员发生了较大变化并间断了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当终止原级别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单位进行合并:两个以上单位合并为一个单位,如合并前均为文明单位或标兵,应当保留其主体单位的荣誉称号级别,由原命名机关予以考核认定,并纳入下届命名名单之中;

38 如合并前有一个单位不是文明单位或标兵,需要经过2年以上时间的创建,具备条件的,在下届命名时有资格按照合并单位中的最高荣誉称号申报。

单位独立分设:由一个单位又分立出一个以上单位,主体单位保持原来的文明单位荣誉级别;后分立出的单位具备条件的,可以申报分立前文明单位荣誉级别,由命名机关予以考核认定并纳入下届命名名单之中;如果分立后达不到要求标准,应当终止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单位已经撤销:原已获文明单位或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因单位撤销,应当从正式宣布撤销之日起,终止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如果全体职工或部分职工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该单位不能继承撤销前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因军队一方建制改变、驻地变动,原共建关系不存在时,地方一方仍然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改为自建文明单位;达不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则作自然消失处理。其他共建也可按这一原则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作撤销、限期整改和自然消失等处理,由呈报机关负责对所发生的问题查明情况,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按原申报程序,报审批机关研究决定。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经过2年以上的创建并达到相关条

39 件的,可以重新申报撤销前的文明单位荣誉级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和各行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区、本行业部门实际的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主题词:文明建设

城区(县城)

村镇

单位

办法

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2010年12月23日印发

(共印300份)

北京市政府34号文件范文第4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63号)部署要求,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制订并印发了《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如下: 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应急产业发展,提高处置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做好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的意见》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为满足国家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需要,以促进应急产业聚集发展为目标,对应急技术研发、应急产品制造和应急服务发展具有示范、支撑和带动作用且产业特色鲜明的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聚集区)以及国家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

第三条

示范基地分为专业类和综合类,专业示范基地集中发展某一应急产业领域且具有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保障的能力;综合示范基地集中发展两个以上应急产业领域且具有为跨省级行政区域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提供综合保障的能力。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遵循培育和发展相结合,培育期一般为3年。

第五条

示范基地设置要在全国范围内依据资源禀赋,兼顾区域分布,协调类型布局,合理定位。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全国示范基地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示范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与评价指标 第七条

示范基地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组织管理体系的法人单位为组织实施单位;具有公共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标准规范。

(二)具有区位、产业及人才优势,具备应急科研创新能力,应急产业相对集中且有一定规模。

(三)综合类初步形成产学研用多个应急产业集群及其合作机制,专业类已经形成一个应急产业集群,具有明确的发展区域,行业带动性强,市场前景良好。

(四)具有较强应急服务优势,具备一定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等基础条件,拥有完备的仓储、中转、配送设施和完善的应急物资集疏运网络系统。

(五)具有一定数量的骨干企业,企业主导产品占据市场领先地位,能够开展一定规模的实物储备,拥有良好管理能力。

(六)示范基地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所在地人民政府有统筹安排和支持措施;能以一定的引导资金,吸引各类资本参与示范基地发展。

第八条

示范基地的评价指标:

(一)产业规模:示范基地内现有应急产业企业数量、企业销售总收入、核心企业数量及销售收入等情况,其中综合类示范基地年产值不低于60亿元,专业类示范基地年产值不低于20亿元。

(二)创新能力:自主研发机构及固定研发人员数量情况、研发经费情况、研发成果和专利情况等。

(三)应急保障: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运等能力情况,拥有应急资源情况,其中综合类具备为周边2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提供应急保障能力。

(四)企业发展:核心产品自主品牌、主导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等情况,应急产品生产能力储备制度。

(五)发展环境: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给予资金支持等情况;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情况;应急产业发展状况。 第三章

示范基地申报程序 第九条

示范基地申报:

根据示范基地设置条件和要求,拟申请示范基地的管理单位向属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联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报送材料;其中综合类示范基地若涉及多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可由涉及区域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联合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申报单位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示范基地建设方案(见附件);

3、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论证意见(原件);

4、示范基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说明;

5、涉及第七条和第八条需要提供的补充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纸质文档一式3份及电子文档光盘。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示范基地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评审结果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对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基地进行命名,其中综合类命名为“国家应急产业(综合)示范基地”,专业类命名为“国家应急产业(专业)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培育期内,示范基地所在地的政府领导机构,应当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统筹示范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对涉及多个行政区域的综合示范基地,应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

第十四条

示范基地3年培育期结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撤销示范基地命名。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通过现有渠道对示范基地给予支持,优先推荐示范基地的应急产品、技术和服务,引导各类资源向示范基地聚集。

第十六条

每年3月底前,示范基地应将上一年工作总结和本工作计划上报至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和科技部。 第十七条

培育期评估合格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每3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基地建设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成限期改进;经整改无效的,撤销示范基地命名。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未按规定上报统计数据或者上报数据不真实、所提供的应急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予以警示。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对示范基地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示范基地命名、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2次警示的予以撤销示范基地命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可比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家应急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方案编制要点

一、发展现状

主要包括区域突发事件特点,本地产业特别是应急产业发展现状,示范基地区位优势,以及建设示范基地的现有基础、比较优势和需求分析(包括国际市场)。

二、总体思路 主要包括总体思路(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等,特别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情况),发展目标(主要指三年培育期内产业培育、产业规模、创新能力、产业链发展、应急保障等)。

三、重点任务

围绕把示范基地打造为国家处置突发事件综合保障平台,引领国家应急技术研发、应急产品生产制造和应急服务发展,包括但不限于:重点发展领域及其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和机构培育、自主创新能力、国际合作、应急保障能力等。

四、保障措施

主要包括示范基地培育组织措施、促进应急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示范基地发展规划、区域应急产业保障协调机制、基础配套服务设施、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渠道等。

五、工作进度

北京市政府34号文件范文第5篇

晋煤劳发〔2010〕514号

关于在全省煤矿开展争创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和优秀特聘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活动的通知

各市煤炭工业局、市工会、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煤矿企业班组、班组长和特聘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以下简称群监员)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根据•关于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进一步加强班组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9‟212号)、•关于加强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09‟15号)、•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总工发2005‟25号)和•关于在全国煤矿开展争创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和优秀群监员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0]74号)的要求,经省煤炭工业厅、省总工会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决定,在全省煤矿开展争创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和优秀群监员活动(简称“争创三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以不断提升班组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为重点,以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为目标,以完善班组安全建设管理制度为保证,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基层基础工作,扎实推进煤矿班组安全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在全省煤矿广泛开展“争创三优”活动,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以煤矿班组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夯实筑牢煤矿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培养和造就一大批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爱岗敬业、团队和谐、安全生产的先进典型,使其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坚固基石,最大限度地发挥班组、班组长和群监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争创三优”活动要围绕全省煤炭工业“三个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大局,贴近基层、贴近实际,立足于不同阶段、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科学谋划活动的主要任务、主要内容和方式方法,切实将“争创三优”活动融入企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的各个环节,渗透到班组安全建设的全过程。

(二)突出主线、统筹兼顾。要充分利用“争创三优”活动这一载体,抓住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这条主线,把开展“争创三优”活动与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起来;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班组安全建设结合起来;与抓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各类达标活动结合起来;与强化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提升员工整体素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协调推进,不断深化。

(三)注重实际、务求实效。“争创三优”活动要紧紧抓住加强班组安全建设,落实班组长和群监员安全管理责任,解决影响和制约企业安全基层基础工作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促进班组安全生产建设、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扎实推进“争创三优”活动,不搞形式主义、不图虚名、不做虚功、不走过场,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的组织领导,省煤炭工业厅、省总工会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全省煤矿 “争创三优”活动领导组,负责统一领导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统筹协调活动开展的各项工作。

组 长:王守祯 省煤炭工业厅厅长 副组长:王学军 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

韩世敏 省煤炭工业厅副巡视员

王 珍 省总工会纪检组长

梁云祥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成 员:马光生 省煤炭工业厅劳动用工管理处处长

李建廷 省煤炭工业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

常佃军 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

冯卫星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人事处处长

贾熙锋 省煤矿工会副主席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煤炭工业厅劳动用工管理处,负责活动开展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马光生(兼)

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各地区、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活动方案,切实做好计划安排,明确活动的重点、方法、步骤和保障措施,及时收集意见建议,研究分析问题,加强沟通交流,确保“争创三优”活动扎实推进。

四、评选表彰

(一)细化制定评选办法。为推动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的开展,根据安监总煤行[2010]74号文件精神,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领导组制定了•全省煤矿优秀安全班组、班组长、特聘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评选表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办法,详见附件1)。各地区、各单位也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评选表彰办法,明确评选范围和对象、原则和要求、评选条件和程序、表彰命名、表彰奖励等事项。

(二)组织评审考察推荐。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与全国同步,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要按照评选表彰办法的要求,对本地区、本单位评选出的先进班组、班组长和群监员进行评审选拔,按照•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表彰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2)所分配各项表彰名额数量的2倍向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领导组办公室推荐申报,并排出次序,经领导组研究评定后原则上按分配名额进行表彰。

全省向全国班组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和优秀群监员由领导组办公室从当年表彰的全省优秀班组、班组长和群监员中综合考察,择优选定,提出建议名单,经领导组审议,反馈所在单位后按全国优秀填写相关推荐材料,按规定进行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开展 “争创三优”活动的重要意义,开展“争创三优”活动是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力举措;是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是减少“三违”、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和造就大批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爱岗敬业、团队和谐、安全生产先进典型的重要手段,务必要切实增强开展“争创三优”活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入扎实地开展好此项活动。

(二)注重培养典型。在开展“争创三优”活动中要注重培养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要对班组建设相对薄弱的企业重点加强指导;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工作,及时总结出具有特色的好经验、好做法加以推广,全面推进活动的深入开展。

(三)突出争创特色。要在把握“争创三优”活动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制定出符合自身特点的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立足于不同阶段、不同时间的重点工作,运用不同的活动载体,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强化活动效果,突出争创特色,不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工具,加大对“争创三优”活动的宣传力度,及时报导活动的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效果,宣传开展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促进煤矿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按时上报材料。今年是全国和全省“争创三优”活动开展第一年,考察推荐评比时间较紧,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领导组有关要求,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1、各地区、各单位于2010年7月10日前将本级“争创三优”活动实施方案上报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领导组办公室。没有建立组织保障体系和工作领导机构,没有制定方案或逾期不报各类推荐材料,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2、各地区、各单位于2010年7月10日前将第一次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推荐表各一式6份,经各级签署意见后,附评分细则所涉及内容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报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领导组办公室。同时要将推荐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排出次序,并填报•全省煤矿优秀安全班组、班组长和群监员推荐排序表‣(附件3)后,一式2份与推荐表一并上报。

3、全国煤矿“争创三优”活动第一次评选推荐工作,由于时间较紧,为确保我省能按时上报,各地区、各单位将所推荐的全省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和优秀群监员同时按全国煤矿“争创三优”活动推荐表进行填写,并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一式6份于7月10日前一同上报,由领导组办公室从中综合考察,择优选定,完善手续,按时上报。

4、正常评选的当年4月30日前向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领导组办公室上报省级优秀推荐材料。

5、正常评选的当年6月30日前向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领导组办公室上报国家级优秀推荐材料,确保我省按时上报全国班组安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所有报送材料均附电子文档(有关文档可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山西煤炭信息网下载),评选时间、名额分配等情况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67号煤炭工业厅劳动用工管理处

邮 编:030012 联系人:赵一兵 孙占国

电 话:0351-4117102 4117103(传真) 邮 箱:SXMTLDYGGL@163.COM

附件:

安监总煤行[2010]74号文件

1、全省煤矿优秀安全班组、班组长、特聘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2、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表彰名额分配表.xls

3、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推荐名额排序表.xls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山西省总工会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1

全省煤矿优秀安全班组、班组长、特聘 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评选表彰办法

(试行)

为充分发挥煤矿企业班组、班组长和特聘煤矿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员(以下简称群监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在全国煤矿开展争创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和优秀群监员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0]74号)要求,全面推进全省煤矿开展争创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和优秀群监员活动(简称“争创三优”活动)的深入持续开展,经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领导组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全省煤矿企业从事生产建设作业,重点是煤矿井下作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班组长和群监员。

二、评选时间及表彰规模

评选表彰活动从2010年开始,每两年进行一次。 每次分别评选出优秀安全班组50个,优秀班组长50名,优秀群监员50名;十佳安全班组10个,十佳班组长10名,十佳群监员10名。

三、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优秀群监员推荐评选条件

(一)优秀安全班组评选条件(基本分100分,附加分10分)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2、班组管理规范有序,有完善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控制考核激励约束机制;认真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作业场所事故隐患;实行安全生产风险预控管理,落实班组安全生产权益,各岗位职责明确落实到人;班组安全信息管理细致准确。

3、现场安全管理扎实有效,班组成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遵章守纪,年度内无“三违”行为。

4、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理论学习,定期组织班组内部培训,班组成员能熟练掌握岗位技能,业务保安能力强;积极参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在企业组织技术比武中成绩优异;积极开展班组安全技术革新和管理创新实践活动,学技术、钻业务、争先进、保安全的氛围浓厚。

5、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班组安全生产在市级或国有煤炭集团范围内处于领先水平,连续三年无重伤及以上事故,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岗位达标,工程质量合格率100%,材料消耗完成节能降耗指标。

6、民主管理好,班务公开,班组文化特色鲜明,班组思想政治工作形式新颖多样,效果明显,班组成员团结和谐,党员和骨干作用发挥好,班组成员队伍稳定,精神面貌好,团结向上,战斗力和凝聚力强。

(二)优秀班组长评选条件(基本分100分,附加分10分)

1、政治坚定、道德高尚、作风务实,爱岗敬业,勇于创新,以身作则,自觉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

2、责任意识强,注重健全完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目标控制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并督促落实到位,善于抓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落实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3、善于学习,业务和安全技能素质过硬,一专多能;积极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技术革新、管理创新实践、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活动,抓好班组成员岗位技能培训和“师带徒”活动,不断提高班组成员队伍素质。

4、履职能力强,劳动组织合理,科学分解落实生产任务,合理配臵生产要素,狠抓节能降耗,生产效益好;狠抓全面质量管理,加强质量标准化建设,认真组织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全面提高工程、产品和服务质量。

5、注重班组团队建设和班组安全文化建设,实事求是,民主管理,积极开展有特色的安全文化活动,了解和掌握班组成员的思想动态,能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及时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心理因素,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强。

6、带头遵守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在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有效防止事故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7、担任班组长三年(含)以上现职,所带班组年度无“三违”,连续三年无重伤及以上事故。

(三)优秀群监员评选条件(基本分100分,附加分10分)

1、以身作则,自觉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切实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积极为安全生产献计献策,提合理化建议。

3、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敢于维护职工利益,有效履行群监员职责,严格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格监督落实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按批准的技术措施进行生产,严禁违规作业;安全检查及日常监督检查活动记录清楚。

4、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圆满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企业群监组织活动,接受群监组织安排的各种培训,业务技能和安全监督能力强。

5、在发现、排除事故隐患,维护班组成员生产安全和职业健康、有效防止事故及制止“三违”行为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6、聘任符合•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特聘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担任群监员三年(含)以上现职,年度内无“三违”行动。

为增强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的科学性,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对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和优秀群监员推荐评选条件进行了具体量化,基本分为100分,附加分充分体现突出安全和业务技能,分值最高为10分,具体评分细则见各推荐表。

四、十佳安全班组、十佳班组长和十佳群监员评选条件

(一)十佳安全班组评选条件

十佳安全班组除应具备优秀安全班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班组安全文化建设成效明显,学习和创新氛围浓厚,遵章守纪和安全意识强,有引领和示范作用。

2、在严格落实班组安全生产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班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有创新和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

3、班组工程质量优良率达90%(含)以上,安全生产指标在全省处于先进水平,连续五年无重伤及以上事故。

4、班组成员技能全面,班组骨干一专多能,岗位练兵成效显著,评选当年或上一年度在市级(国有煤炭集团)及以上组织的技术比武活动中获得前三名。

(二)十佳班组长评选条件

十佳班组长除应具备优秀班组长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积极进取、作风扎实、技术过硬、管理严格,在煤矿安全生产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善于总结经验,学习创新能力强,对班组安全生产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有创新和发展,并取得显著成效。

3、贯彻以为人本思想,班组建设和班组安全文化建设特色鲜明,在全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4、担任班组长五年(含)以上现职,所带班组连续五年无重伤及以上事故。

(三)十佳群监员评选条件

十佳群监员除应具备优秀群监员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敢于抵制违章指挥行为,遇有紧急情况敢于命令停止作业、组织职工撤离现场,在维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方面事迹突出。

2、注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学习,安全素质高,行使安全监督能力强,方法有创新。

3、创造性地发挥群监员职能,对群监组织建设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有突出贡献。

4、担任群监员五年(含)以上现职,期间个人无“三违”行为,所在班组无重伤及以上事故。

五、评选推荐程序

(一)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优秀群监员推荐评选程序

1、煤矿企业根据评选条件,按照评分细则进行摸底,择优推荐申报,按隶属关系将推荐材料上报至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2、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根据所分配的各项表彰名额数量2倍,会同煤矿企业所在市工会、市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煤矿工会初评后,报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领导组办公室。

3、由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领导组办公室组织评审,提出表彰名单,提请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领导组审议确定。

(二)十佳安全班组、十佳班组长和十佳群监员评选程序

1、由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领导组办公室从全省表彰的优秀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和优秀群监员中择优综合考察,提出建议名单。

2、将建议名单反馈市级工会、省煤矿工会征求意见,市级工会、省煤矿工会会同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分别填报“山西省工人先锋号”和“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审批表,报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领导组办公室。

3、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领导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将推荐名单提请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领导组审议确定。

六、表彰命名

(一)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煤炭工业厅、省总工会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联合表彰,分别授予“全省煤矿优秀安全班组”、“全省煤矿优秀班组长”、“全省煤矿优秀群监员”、“全省煤矿十佳安全班组”、“全省煤矿十佳班组长”、“全省煤矿十佳群监员”称号,并颁发证书或牌匾,同时获得全国先进的推荐资格。

(二)获得“全省煤矿十佳安全班组”、“全省煤矿十佳班组长”、“全省煤矿十佳群监员”称号的集体和个人,同时获得“山西省工人先锋号”和“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按照有关程序申报,履行手续。

七、评选工作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禁止人为拔高、造假,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二)评选必须有依据,评分细则所涉及内容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评选结束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三)推荐的对象必须自下而上产生,要经过公示等民主程序,对公示过程中的举报反映,要认真对待,核实情况,提出明确意见。

(四)推荐对象所在煤矿企业评选周期内发生重特大死亡事故;未建立工会和职代会;未推行“五个统一”的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率、职工培训率、劳动合同签订率、参加社会保险率未达到“四个百分之百”;存在非法违法劳动用工行为;劳动关系不和谐,取消企业推荐和参评资格。

(五)申报“山西省工人先锋号”和“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评选同时参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各市工会要会同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推荐人选进行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

(六)各地区、各单位务于评选当年4月30日前完成向全省煤矿“争创三优”活动领导组办公室推荐上报的所有工作,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七)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所在企业给予奖励。 附表:

1、全省煤矿优秀安全班组推荐表(封面).doc

全省煤矿优秀安全班组推荐表(表芯).xls

2、全省煤矿优秀班组长推荐表(封面).doc

全省煤矿优秀班组长推荐表(表芯).xls

3、全省煤矿优秀群监员推荐表(封面).doc

北京市政府34号文件范文第6篇

国土资发〔201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各地应严格掌握上述要求,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地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鼓励集中兴建公用设施。县级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与监管

(一)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政策规定。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形式,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全面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据职能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于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应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和用地协议标准文本,明确备案和报备的具体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本《通知》下发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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