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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91

政府采购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政府采购是政府财政资金支出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调节整个宏观经济运行、协调经济结构的关键因素。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合适调节剂。但是在改革开放以及当前的国际形势下,政府采购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这不仅会影响到宏观经济的运行效率,而且还会阻碍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的进程。本文在介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理论和现状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政府采购协定》及国内外有益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试图探索出适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发展的理论,以期指导实践,解决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采购;文献综述;WTO《政府采购协定》(GPA)

1 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在一些西方国家也被称为“公共采购”(Public Procurement)。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但国际上对政府采购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中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成员国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任何契约形式采购产品、工程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分期付款购买、有无期权购买等。我们将其概括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的需要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法定的方法、方式和程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具有政策性、公平性、守法性和社会责任性等一般特点。

我国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定义是: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孟春(2001)出版了《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一书,他指出:“各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使用财政性资金对政府采购进行统一管理。”

苏明(2003)给政府采购做了定义,他认为:“政府采购即政府统一采购或者是政府公共采购,它是各级政府日常政务活动的必要程序,是通过公开招标、合理竞争或者是直接付款给供货商开运用财政资金进行日常购买,是一种财政开支关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

2 国内外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研究

2.1 关于政府采购理论发展的研究

1929年美国学者福布斯出版了著作《政府采购》,这本书全面论述了政府采购问题,但主要探讨的是集中采购的优缺点,以及政府采购过程中官员考核和选拔方面,最后得出的结论是:关于政府采购官员的选拔需要以立法形式进行规则化,并且应该建立一批职业化的政府采购队伍,不能随意或者临时进行选择采购。

1947年英国学者鲍莫尔发表了《政府采购论》,他主要是对政府采购方法进行了分析和归类,概括为以下几种:公开市场法、传统招标法、价格商讨法、价格公布法。

1977年美国教授勒与莱曼李合著了《采购和物料管理》,着重介绍了政府采购部门在进行私人采购人员的选拔时,应选择有经验的人员从事采购工作。并且还介绍了多种政府采购方法:政府协商采购法,询问价格采购法,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法。

1995年,麦肯尼著作了《公共部门和非营利机构的有效财务管理》一书,他认为政府采购过程中会产生腐败现象,并且指出这种现象的产生原因是由于采购官员和代理机构之间的利益不协调,提出的建议是完善整个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产生。

1988年美国采购专家佩奇出版了《公共采购和物料管理》,区分了政府采购和私人采购,从不同角度具体研究了政府采购制度,并对其内涵进行了详尽的分析。

与国外相比,我国对政府采购的探索起步较晚,理论研究也较落后,但是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都积极地吸收和借鉴国外学者对政府采购研究的理论成果,在此基础上,我国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政府采购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我国学者将对政府采购范围的研究分为两方面,一是采购的主体范围,二是采购的对象范围。通常来说,对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政党组织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我国学者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于事业单位,则有不同意见:马国贤(1999)认为“政府拨款占其总支出达 50%以上的事业单位应纳入其中”;曹富国(2000)认为“那些已经走向市场化的事业单位不应该纳入其中”;还有学者建议凡是使用财政资金的都应纳入其中。在对政府采购规模的研究上,经济学家李安泽(2004)认为一个国家的政府采购规模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职能和经济开放程度等因素影响,政府采购的规模要从供给量、需求量、相关指标以及对财政资源进行内外配置的合理比例等角度进行衡量。大部分研究者都认为,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较小,为了不限制其发挥应有的功能,我国应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

2.2 关于政府采购现状及问题的研究

随着欧美等国家国内产业的成熟和国际竞争力的增强,为了进一步开拓和占领国外市场,解决国际贸易失衡问题,在全球关税壁垒逐步降低的大背景下,政府采购越来越成为这些国家关注的焦点。进行了大幅修改之后新的《政府采购协议》,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GPA对签署方境内的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和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做出明确规范,从而限制了政府采购歧视政策和消除贸易保护主义,以在全球范围内实现更大程度上的贸易自由化。

Aaditya Mattoo(1996)认为,GPA的非歧视条款好像最接近最大化全球福利的规则,但是同时被经济学理论挑战,首先,他证明了在一定条件下,如果各国政府在采购中实行歧视政策,可能与其没有关系,产出和贸易不可能受到影响。其次,阐释了在迄今作为优先采购具有真正的效果,它可能提高采购国家的福利。Alfons J.Weichenrieder(2000)认为,政府公共采购决定是影响产业结构的方式,政府可能偏向国内企业而拒绝更为有效的国外企业。

在我国,随着采购规模的扩大,采购中不断暴露出各种弊端,国内学者对其原因探究后提出以下观点:

第一,制度设计不完善,法律上存在漏洞。阮劫松(2004)指出,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但实施细则还不够完善,在采购的过程中出现的许多实际问题没有统一的解决方式,操作起来比较困难。马志强、习云蘅(2005)提到《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在某些方面相互不协调,在一些相同问题上,《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也不一致。这样法律上的冲突不仅无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反而给相关人员钻了法律漏洞的机会,滋生腐败。

第二,监督“真空”。包军(2010)指出,由于我国在理论上缺乏契约国家观念,政府是纳税人的公共资金托管人的概念并没有被大家广泛接受,所以纳税人也缺乏对公共资金进行监督的意识。即使是有意识想要进行监督,政府采购没有足够的透明度,也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作用。

3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对策建议

学者们针对问题的原因提出了一系列对策,有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政府采购的宏观以及微观作用;有从《政府采购协议》(GPA)与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比较中寻找应对之策的;有专门针对政府采购的法律进行研究分析的;有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模型谈如何治理政府采购的对策,实现“绿色政府采购”的;有从寻租理论的角度分析如何抑制政府采购中的腐败现象,有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中来探讨如何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等,但从研究中也可以看到,学者们对于对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二是监督体系的构建,实现真正的“阳光采购”。

第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倪东生(2013)认为要搞好政府采购,最直接和最见效的就是先把政府采购的职能体系建立起来,并将现代管理方式应用到政府采购中来,张得让(2004)从政府采购支出的综合效益的角度分析,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提供方向;徐焕东(2007)等人通过对政府采购制度完善中一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应对策。如政府采购制度规范范围需要明确的界定;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需更科学规范,处理好由谁采购、由谁管理、由谁监督、由谁仲裁等一系列问题;增强政府采购需求规划和预算控制,从源头上避免不必要的浪费;邱泰如(2009)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虽已初步形成框架,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还需进一步的完善,促进经济在稳定中发展。

第二,监督体系的构建。何毅华(2003)等人指出政府采购的监督不能片面的认为是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而应是对所有采购当事人的监督。于明奎(2006)经过分析政府采购中设租、寻租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过程,提出治理政府采购中设租、寻租行为的路径选择为:一方面,根据设租者“经济人”的特性,规范政府采购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建立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使设租的成本和风险加大,设租行为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建立租金的消散机制,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实行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方法,使供应商在竞标中市场化的成本加大,寻租的预期下降。

我国目前出现的一些采购乱象是发展过程中必须经历的一个阶段,不能因为这些问题就否认政府采购的经济以及社会效益。应该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将其引向正确的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Russell Forbes.Governmental Purchasing[M].New York:Happer & Brothers Publishers,1929.

[2]W.J.Baumol.Notes on the Theory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M].Economic Journal,Feb,1947.

[3]Lamar Lee,Donald W.Dobler.Purchasing and Materials Management:Text and Cases[M].McGraw-Hill Inc.1977.

[4]Harry Robert Page.Public Purchasing and Material Management[M].Mass.D.C.Heath & Company,1980.

政府采购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我国从1996年开始试行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各级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政府采购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发展。

然而,由于我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还不完善,必须从多方面加以改进。

1、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主要组织形式,有利于充分实现采购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尤其是有利于集中监管。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往往以强调部门的特殊性、专业性,以政府集中采购周期长、效率低,以买不到自己心目中的产品等借口,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如果这种现象不加以控制,等于为权力寻租开口子,为规避集中采购留出空间,后果是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流于形式,政府采购事业也将难以发展,最终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2、执行机构定位不准确,组织架构形式不一

任何一项政策和制度的推行与落实,组织是保证,组织的功能又是由其结构来决定的。

2003年以来,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管采分离的原则,大部分省市都相继成立了采购中心,但是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的隶属关系各式各样,机构设置、管理模式、隶属关系上五花八门、组织架构形式不一,不完全统计有10多种,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组织形式则多达8种。

组织结构的不合理使集中采购机构的预期功能难以实现,严重地影响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应有功能的发挥。

综观政府采购的整部法律,立法的本意是要在我国公共采购市场建立起统一的法定执行机构,以实现国家公共政策目标,同时也是为了与国际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接轨。

然而,目前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互不隶属,没有统一的主管部门,虽然各级政府采购中心都履行着完全相同的职责,却互不来往,各自为政。

政府采购中心设置混乱的状况已直接影响到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和政策功能的有效发挥,成为制约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执行机构已是当务之急。

3、监管机构缺乏力度越位缺位现象严重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60条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具体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

但是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的监管部门仍然间接或直接参与政府采购具体事务活动,不能有效地行使监督工作。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然而法律的规定落实到各级财政部门时,就会出现“因地制宜”的情况。政府采购管理是新生事物,传统的看法是与财政局各处室的业务范围关联不大,又是得罪人的“行业”。

一方面由于政府采购涉及面广,影响程度大,运行机制与体制不顺,牵涉部门较多,认为不是自身力量能够控制的,对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漠然置之。

另一方面监督管理又有权力的诱惑,关键时候可以凭借此权力为上级领导服务,从而也为自身政治前程谋求资本。目前对监管者的监督处于“真空”状态,出现了该作为时不作为,不该作为时乱作为的问题比较突出。

4、执行机构操作程序不规范

建立一个好的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在预算、计划和监管层面主要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层面主要靠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在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操作方面不规范的突出表现:(1)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不规范,公开性不高,发布面不广,信息不完整不及时。(2)统计工作不准确。(3)供应商资质审查不严谨。(4)行业评审专家库不全。(5)由于没有标准统一的政府采购文件范本和合同文件范本,各地自行编制的采购文件和制订的合同条款不同程度地存在霸王条款。(6)具体评标、定标程序不规范,逃避公开招标。当前许多地方出于各种目的将政府采购一律“简化”为指定采购单一来源或定点采购了事。

而不适当的采购方式,不仅使自由竞争机制在政府采购中不复存在,而且还日渐形成了在政府采购合法外衣包装下更为严重的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

5、采购人干扰政府采购工作依法开展

由于政府采购领域的采购人是使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必然存在公共采购领域特有的非理性消费倾向,加上政府采购制度预算和计划机制不完善、政府集中采购职能不到位、监管机构的监管缺位和不作为等原因,采购人干扰和抵制政府集中采购的问题较为普遍。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既剥夺了采购人原有的自行采购的权力,又剥夺了其自行支配采购资金的权力,使其不可避免地对政府采购制度存在抵触思想,在以不情愿的心态参加政府集中采购的时候,必然要想方设法达到自己既定的采购目标,甚至不惜玩弄心计,利用集中采购机构专业知识的欠缺制造技术壁垒和歧视条件,使其违规违法行为披上合法的外衣。

6、政府采购法律救济体系不健全

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是在政府采购制度规则受到损害时依靠制度的权威对制度的强制性维护。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还缺少必要的救济制度,现行法律规章有关救济制度的条款缺少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履行救济制度的职能部门还没有形成完整体系,目前只有财政部门,并且缺乏有效的制衡监督机制。

实际工作中对有的职能部门违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越权干涉政府采购具体业务的问题还缺乏具体的处理规定。

政府采购法的权威性不强,执法力度还比较弱。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许多供应商在受到侵权后还不了解维权的途径。

虽然政府采购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在采购活动中的地位都是完全平等的。但采购主体尤其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由于依附于公权机关,往往享有一种准司法行权力,对采购过程中的许多事项享有完全自由的裁量权,严重侵害了供应商合法权益,破坏政府采购“三公”原则。

因为相关法律不完善。政府采购法中没有公开招标采购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实践中,采购主体是依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

7、政府采购规模效益不明显,政策功能作用小

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可以概括为六个方面:(1)作为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具有对宏观经济调节作用;(2)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功能,发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3)通过制订相关的政府采购政策,发挥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的功能;(4)通过制订市场准入规则、竞争规则、执行监督规则,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提高技术水平和保护环境的功能;(5)通过制订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功能;(6)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之后,利用国际政府采购规则制度保护民族产业的功能。

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能否有效发挥,首先是由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决定的。

政府采购的规模越大、范围越广,通过运用政府采购特性,科学合理地调整政府采购的规模、频率、方向,其政策功能的发挥就越直接、迅速、显著。

其次,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还存在着许多不完善之处,也不利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

第三,政府采购法虽然对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护民族产业等作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没有制订相适应的实施条例,使政府采购的政策在这些方面的调控功能难以得到有效发挥。

8. 政府采购手段落后,政府采购信息化亟待加强

政府采购电子化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中央及不少地方都已经开发和使用了政府采购信息平台进行采购或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但离政府采购信息化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1)信息化政府采购的法律不够完善。像其他电子商务一样,信息化政府采购也遇到法律上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出台的相关法律还比较少。(2)政府采购网络建设标准不统一。(3)采购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政府采购手段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政府采购信息化主要是指应用最新的信息技术, 利用互联网的电子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

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 打破传统采购方式的时间和空间障碍, 为政府采购活动提供快速、便捷、安全、高效的技术支持。

信息化政府采购依托“开放式平台、透明化运作、数字化管理”的现代化管理和操作手段,对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增强竞争,减少欺诈和反商业贿赂将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与普及,加大实行信息化政府采购建设工作力度、提高信息化政府采购水平、促进政府采购体制改革,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建立和发展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政府采购方式已是迫在眉捷的头等大事。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必须通过不断地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构建合理分权、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管理体制,尽快形成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在法制、体制、机制的框架内全面推动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发展轨道。

政府采购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出台和实施,凸显高校财务管理的“制度化+信息化”发展趋势,规范高校经济业务活动,完善高校资源配置,从源头有效遏制了高校违规违纪行为。本文基于在高校会计流程再造的新特点下,建立高质量、高效率、高效果的内部控制实施方案,旨在通过理顺工作环节、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筑牢合理使用高校教育经费、科研经费、专项经费领域预防腐败的“防火墙”,运用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打造高校廉政风险的“隔离带”。

关键词:内部控制 会计流程再造 风险评估

2012年,我国实现了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4%的目标,这是教育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随着财政教育投入的大幅度增长,用好管好教育经费的任务更加突出。自2012年11月29日财政部颁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拉开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大幕,该规范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高等学校实施内部控制规范,是管好用好教育经费的监管举措,是完善高等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高等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作为高校管理人员,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范高校的重大经济活动风险。本文旨在结合高校经济活动内在特点和相互之间的关系,将内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与信息化赋予高校财务管理的新特点有机融合,瞄准高校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重点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将制衡机制嵌入到高校财务管理制度中,提高高校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力,谋求建立与高校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相协调的内部控制体系。

一、高校会计流程再造呈现的新特点

高校会计流程再造是由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作为支撑,构建出适应高校流程管理的流程型会计组织,整合会计预算、核算、监督、评价的全过程化管理。与现行的财务管理相比,最大的差别就是通过网络及财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信息交换,从而提高管理效率。高校会计流程再造体现的特点:

(一)弱化“科室”概念,实行“会计流程化”管理模式

现行高校会计核算的组织结构是一种职能型组织,呈现为“校领导、财务部门、科室”的多层级的金字塔模式。财务部门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会计机构,接受校领导的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财务部门按照管理职能,下设预算管理科、专项经费管理科、科研经费管理科、会计核算中心、收费管理科、稽核科等科室。各高校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按照不同的岗位分工下设预算岗、会计审核岗、会计复核岗、出纳岗、收费岗、稽核岗等。在高校会计流程再造中,借鉴现代企业扁平化管理发展趋势,减少行政管理层次,裁减冗余人员,弱化“科室”概念,优化财务岗位的设置和业务处理流程,增加管理幅度,原有的金字塔的组织形式“压缩”成扁平化的组织形式。会计流程再造打破了“组织决定流程”的管理模式,抓住“面向流程”这个关键词。高校财务部门应能做到集权与分权的均衡,这种组织结构表现出来的会计往往不是传统认识上的单纯财务会计,而是充分利用财务管理信息化手段,将会计组织的形式转变为流程分部,财务岗位可以设置为数据审核岗位、数据汇总岗位、资金支付岗位等。财务部门作为“中枢环节”,按照“预算为核算服务、核算为师生服务”的服务模式,组建学校财务核算中心,实行统一受理、网上流转和电子监察。这种会计流程再造,有效加快了会计业务处理进程。

(二)建立专项经费“项目库”管理,提高预算平衡资金的作用

高校预算管理作为有效保障高校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在一个时期内对高校的人财物进行统一调配和集中管理,并进行计划、协调、控制和业绩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学校进行各项财务活动的前提和依据。建立以预算作为资金平衡的杠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坚持“保运转、促发展、抓重点”总原则,建立“全员、全部、全额、全过程”的预算管理体系,是高校会计流程再造的一个突出特点。目前高校利用财务信息平台对专项经费实行项目库管理,在项目申报环节,应分清“一次性项目”、“常年项目”、“分年度安排项目”。对“分年度安排项目”实行滚动预算管理模式,编制项目执行期内各年度预算安排数。强化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的有机结合,统筹优化年度间专项经费预算安排,确保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切实可行,对跨年度项目要根据项目进度分年安排经费预算,推行项目的滚动预算管理,从而充分提高高校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创新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物流化”管理的财务报账模式

互联网与校园网的有效对接,财务管理系统与银行结算系统的有效对接为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了信息沟通与交换的平台,从传统的纸质的人工传递发展为网络传递和自助查询,从而实现“无现金报账”、“网上预约报账”到“集中收单的物流化报账”的高校会计流程的优化,真正实现了“无等候”报账。教职工可以通过在财务网页点击“预约报销”,根据报销内容填写预约报账申请,然后将相关票据和报销材料及打印好的“网上预约报销确认单”交至财务部门即可,实现了“无等候”报账。之后运用财务信息系统可实时查询报销单据处理的流转状态,对不符合报销规定的原始单据,财务人员将通过财务信息系统发送短信或邮件与报账人沟通,及时反馈报账结果。这种创新化的“物流化”报账形式,将财务人员从受办公地点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只要有校园网的环境,即可办理审核和制单,大大缩短了单据的传递时间,提高了财务人员工作效率,拓展了财务人员工作环境。

(四)运用网上缴费平台,变“被动扣款”为“主动缴款”

由于高校收费项目繁杂、收费对象分散、收费方式落后、收费效率低下等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加强高校票据管理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账,高校与软件公司利用信息化手段,共同研发网上缴费平台。网上缴费平台主要用于实现全校范围内各项收费管理工作,并提供基于网上银行的7×24小时在线支付服务,包括国际卡跨国支付要求,有效地解决了收费时间和地域的困难。该平台主要包括收费项目管理、票据管理、网上支付、应用系统收费接口等功能。同时可实现与校内各职能部门应用系统对接,变被动扣款为主动缴款。缴款成功后,收费信息自动传递给财务系统,自动生成凭证,有效提高财务工作效率,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的概念及主要任务

内部控制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从静态上讲,内部控制是单位为履行职能、实现总体目标而建立的保障系统,该系统由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要素组成,并体现为与行政、管理、财务与会计系统融为一体的组织管理结构、政策、程序和措施;从动态上讲,内部控制是单位为履行职能、实现总体目标而应对风险的自我约束和规范的过程。

内部控制既是高校的一项重要管理活动,又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是高校可持续发展治理的基石。内部控制是一个动态过程,与业务并存,有业务就必须有控制。要充分认识加强高校财务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内部控制规范的各项要求,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

(一)梳理各类经济活动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内容

高校财务管理涉及高层决策指挥管理、各类经济事项审批、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内部监督控制等各个方面,不只是财务部门的管理问题,而是一个系统的管理工程。高校应按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分析、总结和归纳预算、收支、教学、科研、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各项业务流程的特点,明确各项业务的目标、范围和内容,将各项业务中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融入到业务流程中的各个业务环节,细化各个环节的部门和岗位设置,明确范围和分工。

(二)评估各类经济活动主要风险,选择风险应对策略

高校内部控制建设需要经过梳理各类经济活动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主要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并监督相关人员执行等一系列程序。风险分析要从各项业务面临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入手,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多种手段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各项业务的具体风险点。高校风险评估的内容可以分为单位层面风险评估和业务层面风险评估。单位层面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内控的工作组织及内部管理制度、决策机制、岗位设置及岗位责任制、财务核算、文化、信息技术的运用等情况。业务层面风险重点评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内部制度设计是否完善,是否存在缺失、空白或界限不清的领域,制度之间衔接是否紧密;二是各项业务流程是否科学合理,授权审批制度是否科学完整,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三是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是否有效,关键控制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内部控制的信息化水平

高校在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时,明确识别各项业务流程中的关键节点,科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与岗位,并落实内部控制的责任。同时,高校要将制衡机制有效嵌入到各项管理工作,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具体表现为:一是建立“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机制;二是规范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三是建立预决算、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部门和岗位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四是加强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定期或不定期轮岗、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等机制。此外,高校要不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部控制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通过信息的同步集成,改变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分块管理、信息分割的局面,实现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整合集成在统一的平台,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可靠、完整。

(四)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机制,重视评价结果运用

高校要将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切实开展内部控制测试评价,编制内部控制自评报告。与此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内部控制工作执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考核内容,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与其财政绩效考核相挂钩。内部审计监督部门要定期通过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等形式将测试评价结果上报单位主要负责人,促进内部控制规范有效执行。

三、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在高校会计流程再造中的运用

(一)完善高校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内外部监督机制

内控制度作为高校规章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制度之一,是高校顺利开展财务管理活动的必要保障。完善高校内控制度建设,首先要明确学校内部控制的管理部门或牵头部门,一般由学校的校长办公室作为牵头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管理处、教务部、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协同参与;其次需健全内部控制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内部职责;最后将制定好的内部控制规范融入各阶段财务管理流程,优化预算管理办法、收支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资产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等校内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内控制度评价和接受外部监督,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健全高校内部监督的双重保障机制。高校的内部监督包括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是会计流程再造中防错、查错、纠错的重要手段,包含在财务复核、稽核岗位及控制流程中;内部审计监督高校一切经济活动,包括授权审批审计监督、财务审计监督、经济法律文书审计监督、采购和招标审计监督等。高校的外部监督主要有财政监督、税务监督、物价检查和社会审计等,是高校内部监督的重要补充力量。

(二)强化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重视预算绩效评价

高校应建立预算业务组织管理体系,建立预算管理委员会,设立由党委、相关主管领导、专家教授、各部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预算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权限,落实责任分工,将预算管理过程纳入内部控制中,将具有风险控制性能的预算管理方式制度化、模式化。同时高校应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预算与绩效评价的定期报告和分析制度,将绩效评价作为高校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对高校资金支出结构、执行进度、预期效益等进行系统、综合的评价,实现预算绩效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高校可以通过借鉴主数据理念,从同一数据源出发,按照严密的控制逻辑和自定义设置,构建预算编审、执行、核算的一体化平台,从根本上杜绝预算核算“两张皮”痼疾,构建预算与核算一体化的管理体系。按照预算控制架构进行预算指标及执行管理;按照信息化、多维度的业务展现、查询及分析,从对决策起到辅助和支持作用的思路构建预算管理体系。

(三)将内部控制的方法,融入到“会计流程”的各个环节

高校会计流程再造过程是价值管理和行为控制的统一过程,价值管理是指理财,即资金效益最大化;行为管理是指控制和监督,即对经济行为进行控制,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和管理的要求。二者有机融合,就需要高校采用有效的内部控制方法。

1.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基础制度是牵制制度,而在一个组织内部,牵制往往体现为不同的分工和不同的职能,而这些又反映为组织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岗位职责的划分,归根结底是权利和责任的划分。高校的内部组织一般比较庞大,需要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决策议事机制,同时议事过程需有书面记录;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并且定期考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分离的机制,使各个机构和岗位的职能能够得到真正的发挥;在会计流程再造中,实现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形成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并明确岗位职责,实现关键岗位的定期轮岗。

2.内部授权审批控制。高校应明确会计流程再造中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职、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授权应当是区别不同情况分层次授权,授权审批形式通常有常规授权和特殊授权。常规授权是指在高校日常财务管理活动中按照既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特别授权是高校在特殊情况、特定条件下对办理例外的非常性事务的权力和责任的应急授权。每类经济业务都会有一系列内部相互联系的流转程序,高校应当制定相关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不同业务的审批程序,避免越级审批和违规审批情况的发生。对于“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高校还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建立会签制度。

(四)查找风险点、优化控制环节,防范财务风险

风险评估指高校管理层识别和分析对经济活动、财务报告等有影响的内、外部风险。风险评估是提高内部控制效率和效果的关键。在高校发展面临越来越多不确定性因素的今天,开展风险评估并进行风险管理可以帮助高校对现实与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应对策略。风险评估还是保障高校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开展高校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它包括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程序,是内部控制的起点和基础,只有系统、全面地进行风险评估,才能发现高校运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和危机,从而采取恰当的措施予以规避、化解和控制风险,开展有效的风险管理。

(五)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道德准则,加强信息安全建设

内部控制实施的关键在于人,是以人的风险防控意识、专业胜任能力为基础的。把好关键岗位人员的入口关,就要加强对财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关键岗位人员的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在系统运行前对有关人员进行的培训,不仅仅是系统的操作培训,还应包括让这些人员了解系统投入运行后新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以及财务管理系统提供的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的进一步利用和分析的前景。在会计流程再造过程,财务管理呈现出“网络化”的特点,高校财务人员需注意信息和数据的安全,确保信息数据不被修改或毁损,应按照使用权限划分,防止信息滥用和向外流失。高校的财务管理和业务管理一体化,会计核算和管理几乎离不开网络,因此,应采用先进的防火墙、访问控制、数据加密、身份认证等技术,注意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加强对网络的维护和管理。J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S].财会[2012]21号.

2.郑佑文.运用流程再造方法构建网络会计信息系统研究——以高校网络会计信息系统为例[J].中国集体经济,2011,(22).

3.孙琪华.构建校园“支付通”收费管理平台的设想[J].会计之友,2011,(11下).

4.教育部.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工作的通知[S].教财函[2013]142号.

5.李洋.会计信息化下高校网上预约报账的探索[J].经济师,2012,(6).

政府采购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笔者从生产工作实际出发,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基本要求,结合编制规范和一些地方文件要求,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落实加以思考,从保证金制度的意义,管理要求、方案编制水平、报告审查等几个方面对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从技术及管理角度谈几点看法。

关键词:保证金制度;管理要求;编制水平;审查管理

1.保证金制度的形成及意义

自2000年以來,国务院及相关管理部门就以通知、规划等形式对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进行了明确要求,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2006年财政、国土、环保联合发布《关于逐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2008年国务院授权国土资源部明确提出全面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2009年5月国土资源部制定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确定了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采矿权人收取的,旨在保证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义务的资金,属于押金f生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作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责、权、利有机统一的重要体现,是治理恢复财政专项保障长效机制的有益补充,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经费投入的重要保障。

2.保证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保证金的缴存数额,根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在科学评估采矿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损失的基础上,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核算确定。保证金纳入同级财政监督管理体系,实行保证金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存核算制度,保证采矿权人所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所需费用。县级以上(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采矿权人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体;拥有对恢复治理落实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进行检查、制止和查处的权利;

采矿权人必须根据本行政区内保证金的缴存标准和缴存办法,足额缴存保证金。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则由相应的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动用该保证金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并向该采矿权人追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的不足部分。

3.保证金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保证金的征收比例问题

根据查阅有关资料,各地保证金缴纳计算方式各不相同,有些是根据矿山开采的产量按每吨矿2~15元或者售价的2%~4%计算;有些就是简单的按照破坏面积×30元/m2计算;有的是按照年销售额利润的5%左右进行控制;有些是按照不同矿种0.001~7.2元/m2的收缴标准×开采的破坏面积×开采方式影响系数×年度来进行计算;笔者认为这些方法均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根本没有考虑恢复治理区植被的立地生存条件,恢复治理工程与矿区的矿种、开采方式、地形地貌、气候植被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这些征收方式与实际的治理成本不能建立固定的计算联系。还是应该建立一种以技术承担单位为主体,以恢复治理目标为导向,按照实际治理需要,动态管理征收和使用保证金,随采随治,年度考核的综合管理体系,以达到保证金征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2矿山企业的接受程度问题

①矿山建设前期经济分析论证不到位,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未纳入成本控制,对保证金征收没有心理准备,矿山企业有相当的抵触情绪;

②采矿生产周期较长,矿区圈占范围较大,粗放式开采等前期遗留问题较多,导致恢复费用占比较大,受市场及经营影响,矿山企业对足额缴存保证金压力巨大;

③对一些采区内的群采和历史遗留问题原则上由矿山企业承担恢复治理责任,矿山企业不理解;

④习惯于粗放式开采,日常监管不力,不按照设计执行,不进行边开采边治理,不按绿色矿山要求建设等等都导致阪复治理的难度增大,所需投资更多,治理费用更高等一些列问题,矿山企业对此认识不足;

⑤受保证金的返还、利用以及支付方式等管理体系不健全影响,导致征收后的大笔资金闲置,致使保证金的作用和效果不能完全到位和充分发挥,矿山企业对保证金政策理解不够,认为返还希望渺茫;缺乏对保证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利用的充分认识。

3.3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水平问题

《规定》要求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单位应该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良好的相关工作业绩;编制人员必须具有经国土资源部组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方案的编制工作。报国土资源部审查的“治理方案”,其经过培训的编制人员必须有5名以上,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治理方案”,其经过培训的编制人员必须有3名以上。

矿山开发利用的影响因素众多,是一个动态多变的立体空间变化过程,较难实现精准的预测,而且治理费用计取受时间推移影响,与劳动力价格、材料价格、管理成本等市场因素有关,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遵循不同的治理标准导致的治理效果和预算费用也不一样,

目前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评价体系,造成编制单位执行的参考标准五花八门,缺乏系统的管理和统一的认识,有些地方监管单位对从业人员管理不严,只看单位资质从而忽略了编制人员的资格要求,造成从业人员混杂,方案编制深度参差不齐,达不到预期治理效果,多数方案存在治理方案模式化,针对性不强,工作量计算简单化,施工组织省略化,方案编制随意化、配套方案不完整、评估工作精度不足等技术问题,比如预测评估时,有的编制单位不结合矿山开采设计,不将矿山设计的工业布局叠加到预测图件中,仅统计现状布局和预测期采场的变化情况,从而大大减少了预测评估的面积,造成恢复治理工程量的严重不足。另外,恢复治理方案包含矿山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因此在方案的编制人员中还应该有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格的人员,比如河北省要求地灾评估的主编人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是取得省级以上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才可以;

此外,受预算标准不完善的客观影响,很多编制单位对预算标准的执行存在很大的随意陛,即使是一些出台了预算标准的省份,也存在标准粗糙和执行不力的问题,有些地方存在多个标准并存的现象,采用不同的预算标准计算出的治理估算费用差距是很大的。因此恢复治理项目的技术工程手段与费用定额还亟待规范,方案编制的预算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方案编制单位做为矿山企业的委托承担单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往往普遍站在能让企业承担得起的角度出发开展方案编制工作,有的方案甚至连可接受的最低水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要求都达不到;当采矿权人逃避或其他原因导致难以落实矿山实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时,收缴的保证金往往不足以进行基本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更谈不上高水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3.4方案评审与审查的管理问题

①应该将评审承担单位的选取纳入政府采购中,通过公开竞标的方式优选评审承担单位;一来增强公信力,二来也能杜绝评审带来的一些权钱交易的弊病。

②由于专家评审时仅对资质提出要求,未对编制人员提出审查要求,这就造成了参编人员鱼目混杂,参差不齐,严重影响方案的编制质量;所以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规定要求强化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审查;

③管理部门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关于对评审意见是否已按要求进行修改一项,这对行政主管部门不好把握,建议增加专家组长复核的环节,由专家组长给出修改复核意见,以便增加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可操作性;

总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是政府监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制度的有益补充和完善,是与世界发达国家矿山管理通用做法的接轨,该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矿山企业主动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义务和恢复治理责任的落实,这笔资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存储、专款專用的原则,使政府管理、监督矿山企业履行恢复治理责任和义务有措施和力度,也促使矿山企业自身重视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充分考虑治理费用和经济效益等问题,从而自我约束,加强保护、规范开采,主动降低环境恢复的成本。从而进入一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良性循环轨道。同时,应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技术规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预算定额标准的建设,加强从业人员和资质单位的培训和监督管理,提高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水平,从而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行业水平整体提高。

政府采购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政府绿色采购;监管机制;保护环境

政府采购制度是实施国家宏观调控的关键制度之一,是国家反腐败的重要制度工具,对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加强宏观调控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切实的保护了国内的企业,形成企业和消费者的习惯,其行为也将在公民和企业中发挥主导作用。

一、政府绿色采购的界定

(一)政府绿色采购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團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一般来说,政府的绿色采购是政府在利用国家资金采购产品时,从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出发,选取产品和服务,应选用环保和低污染的产品。同时坚持可持续发展、重视环境的平衡及保护,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的承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中得到一定程度的呈现。

(二)政府绿色采购的特征

政府绿色采购是指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产品的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和最终回收等环节必须选择对环境危害较小的产品。对于各环节都要注重环保,任何环节都是至关重要的,各个的环保程度都决定了该产品的环保性,为了保护环境和促进可持续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理念应贯穿于产品选择的各个过程中,这就是政府绿色采购的跨时域性。

政府绿色采购的跨区域性意味着政府采购机构与绿色产品供的应商必须共同实施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合作。只有政府采购各相关部门与绿色产品供应商相互协调、配合,政府绿色采购才能实现最高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建立长期、有效的合作机制,同时要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思想,才会有利于政府绿色采购的顺利进行。

政府绿色采购的生态性是指政府采购过程中其本质是落实政府采购的生态性,以环境保护的理念为核心,在保证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要兼顾环境的发展。通过合理利用各种资源,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这样既可以不浪费对各种资源的开发,又可以有效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促使了高新技术对于循环利用、再利用废物的研发能力,达到最大价值使用,努力将其变废为宝,将所有物品放入创造价值的生产过程中。所以要协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进一步推进生态现代化和综合现代化。

二、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促进企业间公平竞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节能环保政策任务的落实中,还存在政策执行缺乏具体条件和政策与法律的互操作性不强的问题。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法》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律,只是笼统地将“保护环境”作为政府采购的公共政策目标,并没有规定实施的具体措施。201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可以看出《实施条例》对政府采购实现“保护环境”的政策目标虽然做出了一些措施上的改变,但是采购人在具体执行上仍然可操作性不强。

(二)政府绿色采购监督机制较为薄弱

在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中,问题总是层出不穷,这些问题一般表现为地方政府在具体操作中对国家政府采购法律的忽视和故意规避,实质上重点为详细解决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和法律体系中对于监管环节的回顾。由于各地实际经济发展进程和政治文化环境的不同,国家采购法在具体运用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宏观调控性,这也导致地方政府对于政府采购政策落实较为困难、执行难度大。在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相关部门及人员较少且身兼数职,这也是当地实际困难的结果;一些地方因条件等问题,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和监督措施落实不力、执行不能,但这不能成为实施政府采购的借口。监管机制缺失是我国的普遍现象,不仅仅是存在于政府采购机构中。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供应商和提供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纳税人应该对政府采购的整个过程进行最密切的监督。然而,在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方面缺乏具体的专业制度支持,供应商及纳税人监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是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硬伤,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经历了近二十年的发展,监管问题已成为所有政府采购问题共同关注的薄弱环节,间接成为地方政府采购失去独立性和对地方资金依赖性的主要原因。

(三)绿色清单认证制度的范围存在弊端

在我国绿色采购制度实施过程中,在绿色采购清单的制定、公示、结构机制的问题上还存在一些弊端,如:清单范围上的模糊、制度与政策上的僵化、运行与实施上的混乱和程序不清等问题的出现,表现出绿色购物清单的更新不及时导致其跟不上绿色产品的现状。《节能产品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这两套清单是我国实施节能环保政策下的产物。虽然《节能产品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分别实施强制性采购和有限采购政策,但是所有的产品、服务很难完全包含在内,因此政府的绿色采购也就存在产品范围上的弊端。而且财政部近年来也开始着手实施批量集中采购政策,虽然对生态标签产品给予加分政策,但加分数量通常相对较低,不能突出环保产品的效益。

三、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健全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提出了“保护环境”的政策性目标,为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和绿色产品清单制度即相应行政法规的出台,为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依据。不断发展的环保技术为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技术支撑。我国日益进步的环保技术为绿色产业的普及和绿色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和相应的市场环境。在逐渐成熟的环保技术方面,必须引入一系列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量化政府绿色采购中的环境保护因素,形成一个行之有效的绿色采购标准,为政府绿色采购的实施提供科学的依据。政府绿色采购的内涵包括两个要素:其一使政府采购这就要求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制度规定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次就是环境保护,即采购行为也应符合“环保要素”的要求。

(二)完善政府绿色采购监督制度的措施

对于政府绿色采购的推进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建立监督管理制度使政府绿色采购主体的相关职能部门能够相互协调、落实和监督各项任务。

(1)内部监督体系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单位包括质监、工信、金融、环保、住房和城市建设等十余个相关部门。无论是绿色清单的实施中所涉及的行政主体或是尚未建立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中所涉及的行政主体都是多元化的,因此政府绿色采购管理具有复杂性。对于监督责任缺失以及监督职责上的越位,在管理过程中应考虑到个别联络机构,建立政府绿色采购联合监督委员会,不仅是完善税收征管的制度前提,还应进行一系列有效的绩效报告、考核、评比和评价,并建立实施评价和奖励制度。联合监督委员会可以对不同行政机关的政府绿色采购绩效进行评估,对于先进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或惩罚。

(2)外部监督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赋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起诉、检举的权利。对于完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外部监督权,应该从监督权的行使方式、具体的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应当接受的监督期限、监督程序等方面进行不断完善。另外,基于政府绿色采购的环保因素和政府采购部门对公共资金的控制,我们可以延伸外部监督的方式,都与公共利益相联系,因此用公益诉讼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对举报人的监督制度,将公益诉讼适用于政府绿色秩序。

(三)完善政府绿色采购信息交流渠道

健全政府绿色采购体系框架内的信息交流渠道,一方面,是为了完善法律和行政规定的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是为了建立政府绿色采购信息数据库,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对于政府绿色采购监管的专业网站的完善,不仅需要建立绿色消费信息网络传播平台鼓励消费者购买绿色产品时,产品信息可以在购买网站上找到。也需要通过多方平台资源的利用进行全面推广绿色消费理念,寻求对环境有影响的环保产品认证信息和相关数据,以确保信息的有效可靠传递和数据分析结果的直观呈现,从而促进消费者购买环保节能产品的基本价值。

(四)及时更新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准入制度产品

在经济的不断发展下,需要对政府绿色采购清单准入制度进行及时的调整和更新,同时被列入清单的产品也必须进行不断更新和及时调整,很多没有生态标识的产品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改造和创新,才会属于生态标识的产品。上述产品和服务被列入政府绿色采购的清单当中,将其列入绿色产品采购清单后,应及时对产品进行记录,建立档案,对交付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收集信息和反馈,以使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四、结论

政府绿色采购有利于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政府绿色采购也对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保护环境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政府绿色采购提高了公众的環保消费理念,也催懂了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立。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为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仍需在立法完善、监管上学习国外优秀启示,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的对策,从而使我国政府绿色法律制度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李亚亚,王茜,吕汉阳.新时代完善我国绿色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建议[J].中国政府采购,2018(03):33-35.

[2]韩琳.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发展的现实困境与政策建议[J].中国市场, 2018(25):157-158.

[3]王娟.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8.

作者简介

徐金萍(1992),性别:女,民族: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硕士研究生,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政府采购制度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政府监管是解决市场失灵的一种有效机制。尽管世界各国的政府监管模式各有不同,构建的背景和内容也有所区别,但都是基于以矫正和解决市场失灵为目的而建立的。当下我国正处于转轨时期,虽然设立了相应的政府监管机构,但不论是理念还是职能上都偏重于传统意义上的监管,与现代意义上的监管还相差甚远。加之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政府的管理理念与发展方式还保留着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法制环境还不完善。因此,如何把我国传统的政府监管转变为现代意义的政府监管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能提高政府的监管能力,建立独立、公开、透明的现代监管体系,同时还是健全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融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 地方政府; 借贷监管; 事前控制; 事后监管; 经验启示

近年来,地方政府借贷不断增加主要是受大规模基础设施投资需求的驱动,尤其是城镇化的快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作保障,然而基础设施投资中很大一部分事权是由各地方政府来承担的,这就需要地方政府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来发展和维持基础设施建设。但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主要来自于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两方面,而这二者所得的资金不足以维持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步需求,所以地方政府只能利用从金融市场借贷的资金来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借贷使得地方政府可以灵活运用资金而不受财政赤字的影响,但这容易使地方政府对金融市场资金借贷产生过度的依赖性,与之相伴随的是债务投资是否收益以及债务能否按期偿还的风险。假如地方政府的借贷无法按期偿还,那么借贷产生的债务压力会使地方政府陷于财政困境,进而产生债务违约或是发生债务危机。从国际经验来看,地方政府发生债务危机不是个别国家的独有现象,而是经济发展中的必经过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先后都发生过债务危机,例如俄罗斯的89个地方政府中有57个发生过债务危机;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和门多萨地方政府债务失控是造成阿根廷债务危机的主要原因;印度、匈牙利和南非也都因为财政赤字或债务违约产生过巨大的财政危机。地方债务危机的发生不仅会影响地方公共服务供给,还会阻碍地方信贷市场的发展,使基础设施融资的空间缩小,严重的还会威胁到国家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因此,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危机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一套完善的地方政府借贷监管体系,这样不仅有助于加强地方财政纪律,增强财政透明度,将债务风险控制在管理范围内,同时还能提高政府借贷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政府间的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现代化的财政制度。

一、地方政府借贷监管的必要性及风险

(一)地方政府借贷监管的必要性

地方政府借贷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益处和必要性,其主要表现在:

1. 地方政府的借贷资金可以扩大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要的融资空间,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使人口大量向城市集中,这就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不断提高,但地方政府的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并不能满足于这一需求,只有借贷才能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使地方政府能够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需求的供给。

2. 地方政府借贷能够加强地方政府信用评级的建设。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要求地方财政具有能够独立审计的公开账目,这将增强地方财政的透明度,加强预算的合理性,提高政府财政的管理和监督能力。

3. 地方政府借贷还有助于促进地方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市场发展是否完善取决于是否存在一个竞争性和多样选择性并存的借贷市场,这样的金融市场有助于地方信贷选择的多样性,从而降低借贷的成本。地方政府将借贷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不仅会带动地方金融市场的发展,还会促使金融市场更大的流动性和规范性。

(二)地方政府借贷存在的风险

尽管地方政府借贷对地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益处和必要性,但地方政府借贷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在:

1. 由于缺乏有效的地方借贷监管体系,地方政府会因为债务管理不善或盲目投资而引发债务危机,进而陷入地方财政困境。尤其是在缺乏监管的金融市场中,地方借贷市场会因为缺少监管约束而使地方借贷的准入门槛降低,致使借贷资金产生货币投机风险从而付出昂贵的代价。20世纪90年代的匈牙利和俄罗斯为发展地区经济曾进行了大量的地方借贷,但由于缺乏相应的借贷监管体系作保障,致使匈牙利和俄罗斯的地方政府因财政管理不善和投资失误造成大量财政赤字,产生地方财政压力困境,致使地方政府陷入不可持续的债务危机,最终导致地方政府破产。

2. 地方借贷若缺乏监管容易造成预算外的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的形成。虽然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不会加大地方政府债务的名义规模,但会加大政府债务的实际规模。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往往是地方政府财政恶化的重要原因,它会使地方财政运行不稳定,对财政预算执行造成严重的威胁和冲击。另外还会影响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对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缺乏监管不仅会加深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还会因宏观经济影响或是金融变动引发为财政危机。

3. 地方政府借贷监管的缺失还会产生财政预算软约束的风险,为寻租和腐败提供空间。预算软约束不仅是财政分权体制下产生的一种弊端,也是地方政府在发展地方经济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地方财政在预算软约束的问题上缺乏必要的监管约束,就会导致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自行其是,产生大量的机会主义从而倾向于过度借贷,造成大量的债务负担。同时由于借贷监管的缺失和信息不对称,政府无法真正掌握和了解相关债务的具体信息,对于债务存在的真实风险也难以判断,因此往往将预期会发生的危机寄托于中央来解决,地方官员随意使用和分配财政资金,致使部分官员运用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从而引发系统内的腐败和滥用职权,这不仅产生道德风险还会造成地方政府的负面影响。

4. 地方政府借贷监管缺失还会影响政府间财政体制设计和金融市场结构的调整。财政体制改革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解决政府财政预算的约束问题,假如这一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导致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都陷入危机的状况,轻则会造成大量赤字和债务危机的爆发,重则会威胁国家的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二、地方政府借贷监管的构建与原则

地方政府借贷监管的理念设计初衷是对地方政府借贷进行监督,促使地方政府制定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的借贷模式,使其对投资和收益风险负责。然而,地方政府借贷监管体系的构建必须与地方经济与财政制度改革相配套联系,地方政府监管是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体制改革变化而变化的,并不是静止不变的。不同国家根据其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文化制定不同的监管机制,因此地方政府的监管体系并不存在可套用的模式。地方政府借贷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主要分为事前监控和事后监管两部分。

(一)事前监控

事前监控主要是对地方政府借贷进行预防性监管,提前对债务进行风险管理和监控,包括对借贷的目的、种类、期限以及额度等作出规定和限制。

1. 事前监控首先要对事前借贷进行监管控制,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以及借贷资金进行监督。主要是对地方政府借贷的用途、类别以及债务借贷的程序制定指标。其中根据借贷的用途可以分为短期债务与中长期债务两类。短期债务主要是指用于公共事业建设借贷,包括用于地方各种公共事业和民生类设施建设,这类借贷所产生的主要是社会效益,不会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中长期债务主要是指地方经济发展借贷,是指能够为地方财政带来经济效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其特点在于用特定的基础建设收益做担保对其借贷资金和利息进行偿还。

2. 事前监控还要求对用于公共基础投资建设的长期债务借贷要制定预算平衡要求以及债务偿还比率。对用于短期缓解财政压力的运营性借贷,事前监控也规定必须限定短期借贷的最高额度,并对此额度进行监控,以防止出现以短期借贷利率滚动支持当期财政赤字的长期借贷。根据国际借贷的经验,对于地方借贷的额度应该控制在三个范围内:一是地方债务的控制比率不能超过其财政总收入的10%;二是地方债务余额不能超过其GDP的20%~25%;三是地方债务与中央债务的控制比率应该保持在25%以内。

3. 事前监控还要求地方政府必须建立中期财政规划和透明的财政预算程序。地方政府建立中期财政规划主要是为了确保财政债务处于可控范围内,并且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可持续性。中期财政规划对于地方借贷具有监控和调节的作用,例如法国在对地方政府借贷的中期监控就规定借贷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借贷的初衷和要求进行投资,并且所有项目开支全部要进入财政预算。哥伦比亚对地方政府的中期监控是根据债务预警信号的红绿灯体系来进行的,在中期财政规划中,地方政府会对借贷的债务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专业的财政审计部门会把债务分成红绿两种信号进行标示:绿灯意味着借贷资金正常,债务处于地方财政可控范围内;红灯则意味着借贷资金超出可控范围,地方政府将严禁借贷并且对当期债务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和调整,防范债务危机的发生。

(二)事后监管

事后监管主要是处理当债务危机发生后地方政府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如何对地方借贷的债务进行重组或是减免。事后监管可以弥补事前监管的漏洞,对逃避事前监管的债务借贷进行查补和惩戒,推动事前监管的预防性建设。事后监管的基本理念主要是由事后破产程序和事后重组机制两部分组成,如果说事前监控偏重于对债务借贷提供规程和保障并且对债务的风险进行监管。那么事后监管则偏重于处理债务危机后地方政府无力偿还债务的问题。事后破产机制的建立是和事前借贷监控相互补充的,假如没有事后破产机制,那么事前监控很容易变成过渡的行政控制,致使其职责和权力滥用。因此事后监管的设计原则主要基于四方面:

1. 规范事前借贷行为。事后监管机制有助于防范事前借贷的不规则行为,对事前借贷的责任和规定起到监督规范的作用。

2. 确保政府职责的履行。事后监管机制在地方政府发生债务违约需要债务重组时可以保障地方政府在重组状况下继续履行其政府职能,同时维持基本的公共服务供给。因为地方政府的职能要求地方政府破产或是重组不能像企业或公司那样被清算,必须履行其公共服务的职能,所以地方政府必须在具有保障性和完整性的制度框架下才能进行重组。

3. 强化地方财政的硬预算约束。事后监管机制可以对其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进行调整和重组,加强地方政府财政的硬预算约束,帮助地方政府恢复其正常的经济秩序,为重新进入金融市场做准备。

4. 事后监管机制还在于其公正性,不仅对债权方的利益进行维护,同时还保护债务方的权力职责不受伤害,这对建立公正和多样化的地方信贷市场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国外地方政府借贷监管体系构建的经验分析

(一)事前监控

事前监控主要是对借贷的行为和目的进行事前控制以及对财政状况进行监督。早在20世纪90年代,巴西、哥伦比亚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为了解决因地方债务危机引起的财政压力,加强并建立了事前监管,以避免后期发生的系统性危机。巴西对于事前监管专门颁布了《财政责任法》来确保事前监管的法律保障。哥伦比亚于2003年颁布了《财政透明和责任法》,对事前监管专门做出了定义和解释。墨西哥在2000年建立了新的借贷框架来防止因借贷发生的地方债务危机,其中还包括建立财政规划和目标等建议。因此,构建事前监管有助于避免因借贷发生的债务危机,并能有效地将风险控制到最小范围。根据各国的经验分析总结,对于地方政府借贷的事前监管经验可以总结如下。

1. 国外地方政府对借贷资金的用途规定只能用于投资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虽然对于一些较小的地区或是经济欠发达的地方来说,借贷有助于地方政府拥有足够的资金,能够立刻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或是用资本进行投资来发展地方经济,但假如缺乏相配套的财政监管体系,就容易使地方政府发生随意滥用公共财政的道德风险,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所以,地方政府借贷监管要求长期借贷必须用于公共项目的投资,德国、英国、巴西、印度、俄罗斯等多个国家在对于地方借贷监管上都颁布了明确的公共财政投资平衡预算制度,要求在公共投资被提出后,地方财政要能保持财政预算的平衡。

2. 事前监管体系明确了地方政府借贷在财政变量上的限制,例如财政赤字、偿债比率以及担保限制等。印度对地方政府的事前借贷监管规定,假如地方政府的债务偿债率超过20%,则该地方政府就被定义为处于债务压力状态,中央政府便要对地方政府再借贷进行监督,并且要求地方政府把财政赤字降低到生产总值的3%以内才能解除对地方政府财政的监督。哥伦比亚在监督地方借贷的事前监管上依据其《财政透明和责任法》建立了一套“红绿灯”借贷危机指示系统。当地方政府债务被评为红灯的时候则意味着利息与可流动资金的比率大于40%,并且债务总额与财政收入比率大于80%,那么地方政府被严禁借贷。而如果被评为绿灯则意味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还处于可控范围内,地方政府可以进行新的借贷。美国对地方政府事前借贷的管理取决于政府借贷债务的类型、形式、规模以及偿还债务的收入类型等。虽然不同国家对地方政府的事前借贷具有不同类型的监管方式和规则,但其都是为了对事前借贷采取事前防范,防止地方债务风险的累积。

3. 事前监管还需要地方政府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以及相配套的财政体系框架作保障,其目的也是为了确保地方政府财政状况的可持续发展。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已经成为财政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包括对财务账目的独立审计、财政预算外债务以及隐形债务等财务信息的定期公布。巴西制定的《财政责任法》中要求巴西各级政府必须把公开透明作为财政制度的关键部分,所有财政借贷、提案、收支以及账目必须公开,并且专门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做出每季度的财务管理报告,并通过电子媒体向公众公开查阅,监督并且保证借贷与财政目标的一致性。为了提高财政的公开透明,墨西哥还采用了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来评估风险和规范地方政府的财政纪律。

(二)事后监管

国外政府对于事后监管主要表现为地方破产机制,针对无偿付能力的地方政府。对于地方政府借贷而言,尽管借贷的事前监管可以控制和约束发生债务违约的风险,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建立事前监控便不会发生债务违约的问题,债务违约也可能因为地方政府财政管理不善或是受宏观经济政策等外部因素影响而发生。所以对于地方政府的借贷监管还需要建立事后监管来作为地方政府借贷的保障机制,与事前监控相配合才能更好地对地方政府借贷监管起到制约作用。根据国际经验来看,对于地方政府的事后监管经验可以总结如下。

1. 事后监管的启动程序。事后监管的启动程序也可以认为是地方政府破产的启动程序,地方政府的破产不同于一般的企业或公司破产。企业或公司破产后其资产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扣押或是被清算用于债务的偿还,而地方政府在债务破产后其资产不能被扣押或是对其进行清算,因为地方政府还具有维持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其扣押地方政府资产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限制。所以,地方政府破产总体上只能看作是进行重组而非资产清算。其次,地方政府的事后监管启动程序还需在特定条件下才能促发。在美国,根据其《破产法》第9章第109款第2条规定,地方政府的破产申请只能在确定其无力偿还债务,或者已经处于准备调整债务并且已经通过所在州的批准条件下,才能达到向市政机构申请破产的条件,并且只有市政机构才有资格申请破产。匈牙利的《市政债务调整法》规定,市政府如果在债务违约过期60天内无法对其债务偿还,那么债权人有权利向法庭提出申请,由法庭调查后确定地方政府无力偿债才能申请地方破产。南非的《市政财政管理法》规定,南非的地方破产申请必须根据政府的财政状况来判断。如果地方政府出现财政困境或债务违约,先由其上一级的省级政府进行干涉,假如财政困境和债务违约并无改善则由中央政府介入调整,只有在债务问题达到两级政府都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能宣布地方政府破产。

2. 财政调整是事后监管的先决条件。地方政府破产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自身财政管理不善引起的,所以不论是事前监控还是事后监管,财政调整才是治理地方政府财政和债务危机的先决条件。假如没有一个好的财政制度,就算拥有再完整的借贷监管体系也不会起太大的作用。但是地方政府财政调整不同于中央政府财政调整,由于中央相对于地方具有不同的政府职能和财政关系,地方政府既不能自主发债募集资金同时又依赖于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因此不能随意调整其基础的财政收支,这就使地方政府的财政调整会相对复杂。同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债务的无限救助原则、政府间的财政缺陷以及不透明的财政预算制度都会加深地方财政调整的困难。美国纽约市财政危机就是因为政府管理不善导致持续的财政赤字,在后期的财政调整中又缺乏明确的财政调整预案,并且过度依赖中央政府的无限救助,导致政府负债规模无限扩大,最终只能申请地方破产。20世纪90年代后期的印度各邦同样也是由于缺乏有效的财政调整计划而使财政状况恶化,借贷的成本上升导致偿债额的增加,致使印度发生大规模的财政风险和债务危机。

3. 债务重组和债务减免是事后监管的核心要素。债务重组是事后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所有破产框架的核心。从地方政府破产的国际经验上看,在破产程序的选择上,以行政方式为主的国家多选择债务重组,以司法方式为主的国家多偏向于债务减免,特殊情况下会采用司法和行政相混合的方式。对于债务重组,高一级的政府通常会把地方债务重组成期限更长债务。例如美国纽约市对于地方债务重组的方式是重新组建市政援助公司,通过发行较长期限的州债券来偿还政府到期的短期债券。巴西的联邦政府每年会定期对地方政府进行债务重组以防止财政危机的发生。但是,对于防止债务重组所产生的道德风险,还必须要具有与债务重组相配套的财政调整才行。债务减免则偏重于司法程序的选择,因为成熟的司法机制能够确保债务减免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而不会因为行政干预产生道德风险。因此,债务减免也被局限于司法程序内,行政程序通常没有债务减免的权利。例如南非的市政府必须通过法庭的判决才能够实现债务减免,而不能由市政府直接对债务进行减免。总之,不论是债务重组还是债务减免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但最终都是为了调节债权方权利和处于地方财政困境的债务方之间的关系。

4. 地方政府破产方式的选择。不同的国家对于地方政府破产方式的选择也有所不同,其方式的选择取决于本国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环境等因素。但是国外地方政府的破产方式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种:司法方式、行政方式以及司法行政相混合方式。

(1)司法方式主要是以法院为主导,根据其法律规定做出决策判断来引导债务重组等过程。由于地方政府事后的清偿债务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司法方式的选择可以从一个相对公平的角度对地方政府事后处理做出合理判定,而不会因为行政关系的干预而受影响。包括地方政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破产,破产的程序如何进行以及地方破产的债务重组偿债先后次序排列等。匈牙利在对地方政府破产方式的选择上倾向于司法程序,其原因就在于匈牙利政府希望采用司法途径来避免和缓解在地方政府重组过程中的政治压力。

(2)行政方式主要是指以上级政府或中央政府的直接干预或介入来管理地方财政,以行政方式对地方经济和债务进行重组和调整。巴西是采用行政方式处理地方破产的国家之一。巴西在国内发生两次大的债务危机后对于第三次的债务危机选择了行政方式,即中央政府直接介入财政和债务管理,以行政手段来对地方经济采取结构性经济调整来解决地方破产。同时,中央政府还制定了公开透明的财政预算机制以及债务重组调整计划来协同治理。但行政方式的缺陷在于缺乏法律约束的保障,容易以行政方式代替法律规定来执行操作,一定意义上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3)司法行政相混合方式是指采用司法和行政相配套的方式来解决地方政府破产。美国在处理地方政府破产的方式上选择的是司法和行政相混合的方式。美国《美国破产法》是一部专门针对地方破产而建立的法律制度,其中第9章是专门为美国各州的政治分支而制定的债务重组机制。《美国破产法》对地方破产起到了法律保障的作用,其中联邦法庭提供了债务重组的法律方案,但同时美国也尊重各州的实际情况,允许各州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或制定解决地方财政困境的法律制度,联邦法庭不能干预地方政府的政策选择和预算级别的优先制定情况。《美国破产法》可以作为各州和地方政府法律选择的先决条件,但其最终还要根据各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制定来抉择。

四、国外地方政府借贷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一)完善的法治环境是构建地方政府监管和运行的基础保障

相对于传统的行政管理而言,现代监管体制的构建和运行必须要具有健全的法治环境。法律制度是地方政府借贷监管体系建立的基本保障。只有拥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使监管机构合法化,从而有效地履行监管的职能保障。虽然我国目前的监管机构多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实现的有效监管,但是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致使监管机构还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其监督的职权,这就容易造成人为运作的结果,随时会因为政府的改组或是政策的变化而导致监管机构丧失其监管的职责。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于政府的监管机构建立都拥有其相应的法律政策。因此,只有将监管机构纳入法治的框架,通过法律规则的制定来实现监管的合法性及其监管的职权,这样才能保障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所以,对于我国现有的监管机构要尽快制定相配套的法律政策,健全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同时,加快相关领域的立法进程,明确权力机关和监管机构之间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实现监管机构的可问责性保障。

(二)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监管模式

从国际经验上看,不论是巴西采用的行政化模式还是匈牙利采用的司法模式,各国在制定政府监管模式上都是基于本国基本国情来制定适合本国发展的政府监管模式,与本国的政治、文化背景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我国在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借鉴上也要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来选择和制定。当下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政府监管机构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政策,监管的独立性不足,政府起着主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在政府监管模式上还是倾向于行政化的监管模式,但一味的行政化模式还会带来诸如道德风险、贪污腐败等人治问题。所以,我国的政府监管模式还应该引入法治模式与行政模式相配套,一方面可以健全监管的法治环境,加强和完善政府的权力机关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另一方面以法律作保障避免了监管机构人治的风险问题,只有把法治环境和行政治理相融合才能更好地解决监管问题。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民参与机制

由于我国目前的政府监管制度尚在探索过程中,监管机构还缺乏系统的法律程序,以致监管的合法性和可问责性还难以有效得到落实,这容易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为监管带来设阻和为寻租带来巨大的空间。因此,我国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国的国情尽快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实现公正透明的法律程序有着重要的监管奠基作用,因为透明性原则要求监管机构必须对所监管的信息公开,这样不仅可以保证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随时受到公众的监督,减少腐败现象,而且还有利于维护公正的权力,促进公民有效地参与公共事务,减少政府监管的成本。而公正参与也是监管透明性的必要延伸,公众参与要求监管机制在规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能够体现公民的权力,这也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力保障和民主原则的基本体现。我国目前虽然在公众参与机制上设立了诸如听证会、咨询会等参与制度,但相比国外的公众参与机制还是相差甚远。因此,还必须借鉴国际的经验来完善我国公众参与机制,以保障监管机构的公正、全面和客观。

(四)制定科学的监管评估机制

科学的监管评估机制能够使政府监管机构达到科学决策和理性控制的目的,从而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并且提高监管的绩效。因此,从国外监管机制的设计经验可以发现,要想建立科学的监管评估制度首先还是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监管的评估要求,认真考察监管机制的各项责任并且确定监管影响评估的使用范围。其次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培训专业的监管人员,在对监管评估的方法上要具有灵活性和可行性。对于监管数据的收集要仔细审查和检验,保证监管评估的质量。最后要对监管的相关信息和结果公开化,要真正实现监管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把监管机构与公众参与和政府监督真正有效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属于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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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叶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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